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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蒙古草原水草肥美,生物多样,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物质生活来源。草原民族逐水草而居,形成了游牧的生活方式,千百年来形成了丰富而独特的草原文化。
科学研究表明,在过去的5.4亿年间,地球上共发生了五次生物大灭绝事件。其中发生在距今2.5亿年前的二叠纪末生命灭绝事件,造成了超过9070的海洋生物物种消失和大量陆地生物灭亡。支离破碎的生态环境,荒芜的精神家园,数不尽的社会矛盾……当今世界已经走在毁灭的边缘!人们不禁要问:第六次生物大灭绝什么时候到来?
150多年前,一位印第安酋长说过这么一句话:“地球不属于人类,而人类属于地球。”在人类出现之前,经过漫长的生物演化,地球上的生物已经是极为丰富、蓬勃发展。人类诞生于这样一个多姿多彩的生命世界,并且以其他生物的丰富作为诞生的基础。
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及其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括数以百万计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和它们所拥有的基因以及它们与生存环境形成的复杂的生态系统,是生命系统的基本特征。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具有巨大的实用和公益价值。生物源的实用价值是生物多样性的直接价值,人类从多样的野生和驯化的生物源组分中,得到了生存、发展所需的食品、药物、生产资料以及精神文化发展的物质基础,远远超过其直接价值的,是人们通常忽略了的生物多样性的间接和潜在价值。生物多样性的间接价值,主要与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有关,主要表现在固定太阳能、调节气候、调节水文学过程、防止水土流失、吸收和分解污染物、贮存营养元素并促进养分循环和维持进化过程等方面。归纳起来,生物多样性的最大价值在于为人类提供适应当地和全球变化的机会。生物多样性的未知潜力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是不可估量的。
人类文化多样性也可以认为是生物多样性的一部分,表现在语言、、社会结构等人类社会特征的多样性上。正如遗传多样性和物种多样性一样,人类文化(如游牧生活和移动耕作)的一些特征表现出人们在特殊环境下生存的策略,有助于人们适应不断变化的外界条件。
自然层面的生物多样性和人文层面的文化多样性二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关联呢?早在生物科学发展的初期,达尔文的《进化论》里就肯定了“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是从较低级的动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动物”。达尔文强调“物竞天择”,同时也强调“文化是利用自然的手段”。达尔文关于人类是自然界的组成部分的观点恰恰和中国古代文化中“天人合一”的思想不谋而合。然而“文化是利用自然的手段”的观点,却显现出“天人对立”的世界观。也正是这种将生物多样性的直接使用价值和间接生态服务价值分离的价值观,使人类无情、无度地蚕食地球生命系统,引发地球生态危机,从而引发人类自己的生存危机!
生物多样性受到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威胁,生存问题考验着地球上相互依存的所有物种!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科学家和社会学家都在思考生物与人的新平衡,都在探求和寻找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办法和途径。在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诸多因素中,“文化”这一关键因素的作用日益凸显!
不可否认,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建立在生物多样性的基础上,人类的文化价值观、社会经济、科学技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和伦理道德等,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密不可分。人类从早期采集野生植物、狩猎野生动物开始,到建立原始农业、发展现代农业和现代工业、信息社会,衣、食、住、行、治病、娱乐、体育运动,都离不开动物和植物。不同区域的原住民和居民形成与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相应的各不相同的文化,特定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对相应区域人的生存生活以及习俗传统有直接的影响。
自然界的动植物为人类语言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不管哪个人种或民族,动植物的名称都是相当重要的语言组成成分。全世界已知35万种高等植物,每种语言都有35万个以上的植物名称。自然界的动植物不仅丰富了人类语言的内容,而且是人类认识、学习和利用自然求生存和发展的最好的老师。比如纳西人祖先传下来的经验就告诉当地人:“开白花的植物富含营养可以吃,开绿花的植物有毒不能碰,开红花的植物可以做药治病”。这就是纳西人认识、学习自然的知识。后来,这些知识经发展就成了对食物、毒物和药物的识别和认知。文化背景不同的民族认识和利用植物的知识的不同,就是生物多样性认知在不同文化上的差异。
传统文化中的许多民俗活动都是用动植物作为某种文化标记和象征。如端午节,家家户户要在门上悬挂一束新鲜的菖蒲和艾蒿,意为驱邪避恶,保佑平安。西双版纳的傣族人,在傣历新年食用的用新鲜芭蕉叶包住蒸熟的糯米饼,其中掺和有不可缺少“糯索花”(云南石梓树的花)。这种树在西双版纳有野生也有被栽在村寨里和房前屋后,也就成了傣族人的文化象征植物。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也息息相关,相辅相成。北方草原民族逐水草而居,形成了游牧的生活方式:热带森林地区的民族,依靠采集狩猎等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维持生活需要;海岛民族依靠渔猎和少量岛屿农业生产进行维持生计……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体现出的是各种适应当地生态环境的文化形式。
淮河源位于河南省南部,行政区划包括河南省信阳市10个县(区)和南阳市桐柏县,面积21109平方公里,人口830万人,属于我国欠发达地区,也是中国南北过渡地带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被誉为天然的物种“基因库”。2001年11月国家环保部将该地区所属国土面积作为“南水北调”重要水源区,批准为淮河源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试点,加强对该区域水资源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多样的生物物种为淮河源提供了丰富的旅游资源。以此为依托,20世纪90年代以来淮河源各级政府大力推进旅游业发展。截止到目前,已审批和备案景区31家。其中,4A级景区5家,3A级景区13家,2A景区3家;国家森林公园5个,国家地质公园1个,国家自然保护区5个,省级以上水利风景区6个,省级湿地2个;已发展星级饭店25家,旅行社37家,农家宾馆600余家,旅游床位近2万张。旅游产品结构已从单一的观光旅游发展成为生态观光游、红色圣地游、休闲度假游、寻根谒祖游、宗教文化游、茶乡风情游、体育健身游、民俗文化游、工农业游等多种特色旅游相互促进的格局,形成了“红”、“绿”两大旅游品牌和十二条精品旅游线路。“十一五”期间,该地区旅游业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2010年共接待国内外游客790.8万人次,旅游总收入16.1亿元[1]。然而,快速发展的旅游业对淮河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冲击,这种局面如果不加控制,既会妨碍淮河源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也会影响《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目标的实现。基于此,本文将全面剖析淮河源旅游产业发展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不利影响的表现、成因及其对策,试图为促进旅游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制定提供借鉴与参考。
2淮河源旅游产业发展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不利影响淮河源快速发展的旅游业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较好的物质条件,但旅游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也随处可见。
2.1新的景区(点)、旅游项目与旅游线路等基础设施的大量建设破坏了动植物的生存环境近年来,淮河源各县区在促进旅游业发展过程中都热衷于建设新的旅游景点、开发新的旅游项目、完善景区交通网络。相关项目的大量建设在增加旅游区的游览内容、吸引游客、延长游览时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但也会对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一是扩大了游客的活动范围,增加了对生态系统的干扰。调查发现,淮河源多数旅游线路上的植被都遭到了游客不同程度的践踏,导致地表、土壤板结、降水难以下渗、地表径流增加,出现水土流失。二是随着景区交通网络的逐步完善,不少天然生态系统被旅游线路分割,动物的日常交流受到了极大的干扰。三是新的旅游项目与基础设施的建设既破坏了地表植被,增加了滑坡风险,也产生了巨大的噪音,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野生动物的正常繁殖[2]。
2.2科普教学游与生态景观游使生物物种趋向单一首先是科普教学游。淮河源的鸡公山、董寨、连康山、金刚台等国家自然保护区由于地处我国南北过渡地带,物种多样性特点明显,加之环境优美、交通方便,一直以来就是河南及周边地区许多大中专院校相关专业的教学实习基地之一。然而,在实习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采集动植物标本,由于相同专业采集的标本种类基本一致,且相当一部分又属于稀缺或濒危物种,周期性的、高强度的标本采集必然会导致一些物种数量下降甚至灭绝。其次是生态景观游。淮河源具有丰富的山水资源,发展生态景观游是其一大优势,这方面最为典型的则是以茶叶景观型种植业为基础的生态景观游。信阳毛尖是全国十大名茶之一,浉河区、新县、光山是信阳茶的主产地,茶叶种植、加工与销售不仅成为各县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且还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促进了农业增收、农民致富,因此淮河源各县区一向把发展茶叶等景观型种植业作为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内容。然而,在景观型种植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对农林产量的片面追求,导致种植种类单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
2.3旅游特色产品开发客观上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构成了威胁为了拉长旅游产业链条,淮河源各县区鼓励对山野菜、根雕、奇石、花卉等特色产品进行开发,促使人们对植被、岩石等的无序采挖,客观上破坏了动植物的生长环境,进而导致生物多样性下降。淮河源经济发展水平还很低,特别是在各级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更低,为了增加收入,当地不少居民在农闲时节,会采挖药材、珍稀花卉、根雕材料、食用菌等。当然,游客在旅游活动过程中也有类似行为。随着交通线路向景区(点)腹地的延伸,居民与游客的采挖范围随之向深山区扩展,导致一些植物数量明显下降,这其中既有名贵花卉兰草,也有普通花卉金银花、映山红(杜鹃)等,还有冬春季竹笋等食用植物。
2.4“吃”使得一些生物物种的数量明显下降甚至濒临灭绝“吃”是旅游业六大要素之首。由于饮食习惯与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具有区域特色的餐饮一直以来就是淮河源旅游业的重要吸引物之一。调查发现,在主要景区(点)沿线,相当一部分饭店(尤其是农家饭店)都把野生动植物作为特色菜与招牌菜以吸引游客。尽管大部分经营户明知滥采滥杀是禁止的,但在利益驱动与缺乏监管的情形下,均愿意提供游客需要的野生动植物菜品。在随机调查统计的12家农家饭店中,有9家表示可以提供野生动植物食品。其中,9家均可提供野猪肉、野兔肉、冬春季竹笋、食用菌、山野菜,5家除此之外还可提供野鸡,3家可提供野羊、山蛇等。对野生植物资源的过度采挖、对野生动物的大量捕杀,不同程度地破坏了生境,致使部分物种数量大幅下降,生物多样性受到极大的挑战。据经营户反映,除野猪肉、野兔肉比较充裕外,其他的动植物如野鸡、野羊、山蛇、山野菜已经越来越少见。2.5旅游污染导致生态环境质量下降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污水、垃圾、固体废弃物的任意排放影响了淮河源景区(点)的生态环境质量。一是随着近几年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在各个景区(点)及通往景区(点)道路沿线的大量宾馆、农家饭店的生活污水基本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就直接或间接排入河道,导致水体出现富营养化,水质下降,由此引起的局部植被、树木枯死和濒危现象十分普遍。此外,随着景观型种植园规模的扩大,对产量的追求所引起的农药与化肥的普遍使用,也是造成水质下降的重要原因。二是废弃物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游客乱抛乱撒的塑料制品,在自然条件下难以降解,直接干扰了土壤微生物的正常活动;酸性饮料残液会改变土壤酸碱原有状态,从而对植物生长构成不利影响。固体废弃物与水污染构成了威胁淮河源生态环境安全的两大潜在因素。
3淮河源旅游产业发展威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成因
3.1法规制度不健全,制约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一是缺乏国家层面的生态旅游战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主体区域是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只应发展生态旅游。然而,随着生态旅游热的兴起,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同时,国家生态旅游战略规划尚未制订,导致自然保护区的旅游活动与管理无章可循,严重制约了生物多样性保护[3]。二是缺乏管理层面的协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采取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环保、林业、农业、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都对自然保护区负有监管职责,不同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与办法不尽相同。由于存在利益冲突又缺乏协调,往往使得一些区域拥有多个“头衔”,比如既是自然保护区,同时又是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与森林公园,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各行政主管部门不以自然保护为第一原则,而是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管理。
3.2缺乏科学的生态旅游规划与专业管理人员一是生态旅游活动的开展缺乏科学的规划指导。淮河源各自然保护区要么没有生态旅游规划,要么规划内容不当,表现为普遍侧重旅游项目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而较少考虑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从而完全背离了生态旅游的内在要求,也给管理留下很大隐患。二是缺乏高素质专业管理人员。管理者自身素质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能否实现旅游产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协调发展。调查显示,淮河源自然保护区管理者,大部分都没有接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本科学历以上的管理人员更少,具有生态、旅游、环境、林业、资源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业人才更是严重不足。许多旅游管理人员没有接受过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导致资源管理与生态保护意识薄弱,这种情况大大制约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3.3缺乏有效的社区参与机制与旅游收益转化机制一是社区参与不够。淮河源各景区的旅游活动基本都以自身利益为中心,很少考虑当地农民经济利益,社区民众不能从旅游业中获得收益。作为旅游管理者既没有培训当地民众,也没有根据旅游业的发展开发相应的社区发展项目,致使社区没有得到发展,社区民众对旅游的支持力度不高,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极为不利。虽然也有少数景区的生态旅游与社区存在一定程度的互动,但社区参与规模小、层次低,获益不高。这种情况必然难以消除社区民众对区内自然资源的依赖,资源破坏现象难以避免。二是旅游经营收益不能转化为保护成本。虽然淮河源近年来的旅游收入快速增加,但由于转化机制缺失,保护区并没有从旅游活动经营中同步受益;与此同时,由于旅游活动的环境影响增加,保护区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资金来保护生态环境[3]。
3.4科普宣教功能不足,公众的环保意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不相适应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对公众进行环境教育。淮河源旅游业发展中的科普宣教手段单一、覆盖面窄,效果差。此外,大部分导游未接受过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不能有效给予游客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引导和教育。笔者在淮河源董寨国家鸟类自然保护区的两个村庄随机调查了20位村民,其中居然有13位不认识被称为“国际保护鸟”的朱鹮。同时,缺乏对游客行为的限制和管理。调查显示,大部分旅游者的生态保护意识不高,给保护区的管理带来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制订详尽的游客行为管理规范,然而淮河源开展旅游活动的保护区在这方面还基本属于空白,也没有专门的生态旅游管理人员。生态宣教不到位,势必导致游客环保意识不强,破坏生物多样性的现象也就难以避免。
3.5部分旅游发展政策不合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相矛盾为了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淮河源各县区制定的一些旅游发展政策客观上不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比较典型的是突出旅游行政部门主导地位的政策。比如,“财政、税务、交通、建设、林业、水利、国土、文化、宗教、环保等部门必须配合旅游行政部门,各部门涉及旅游方面的工作,要事先征求旅游行政部门的意见”,以及大型旅游项目“放宽准入,允许企业边施工、边申报”等,这就使得其他部门在旅游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大大削弱了其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监管职责[4]。此外,为了开拓更大的市场,淮河源各县区在政策与规划中都明确把具有地方特色的奇石、根雕、花卉、野菜等作为旅游特色商品或旅游特色餐饮食品进行开发。显然,这些政策容易诱使人们对植被与岩石无序采挖,从而导致生物多样性降低。
3.6旅游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评价严重不足要有效规避旅游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就必须科学开展旅游活动的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在淮河源,关于这方面的工作还非常薄弱,部分旅游规划环评报告中虽然考虑到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但多限于简单的定性描述而非动态预测分析。其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同其他地方一样,淮河源生物物种资源家底不清,对受影响物种的数量、空间分布、生理习性、行为习性等缺乏足够的了解;二是由于物种具有典型的区域差异性和动态变化性,加之影响因素众多,导致很难全面把握评价的内容;三是就评价技术而言,目前的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更多地以类比、对比、专家咨询等传统的评价方法为主,而生态机制分析法、基于GIS的图形叠置法、专家决策系统、生态系统稀有性评价方法和生境(群落)法等新方法的运用还很欠缺[5]。
4促进淮河源旅游产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发展的建议
4.1明确区域功能,在全部生态旅游地发展生态旅游按照人类干扰程度、基底成分、尺度和景观功能等方面进行划分,旅游地可以划分为生态旅游地与非生态旅游地。生态旅游地指具有生态旅游特质和功能,未受或较少受人类干扰破坏,以自然景观要素为主的宏观景观地域,是开展生态旅游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6]。根据生态旅游地的内涵,淮河源的南湾、黄柏山、金兰山等国家森林公园,鸡公山、淮源、连康山、董寨等国家自然保护区,南湾湖、香山湖、鲇鱼山水库、龙山湖、泼河水库、北湖等国家级水利风景区,金刚台国家地质公园,两河口湿地、淮南湿地等省级湿地都属于生态旅游地。为了真正实现淮河源旅游产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发展,应当在上述全部生态旅游地开展生态旅游,在非生态旅游地开展自然旅游(也可开展生态旅游),这样既可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又可满足不同旅游者对不同旅游类型的需求,从而全面促进淮河源旅游产业发展。这当中要把握三个关键点:一是在生态旅游区严格开展生态旅游,杜绝以生态旅游之名行自然旅游之实的行为出现。二是对已开展旅游的生态旅游地进行全面评估,取消或停止使用不符合生态旅游规范的旅游项目、旅游线路;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基础设施进行拆除或搬迁(如,南湾湖岛屿上及沿湖修建的饭店等);对传统设施进行改造,逐步实现生态化;在地表恢复植被,在旅游旺季对旅游流量进行控制。三是在尚未开展旅游或旅游刚刚起步的生态旅游地(如两河口湿地、淮南湿地等),严格按照生态旅游开发的程序与内容予以规划,条件不具备的暂不开发,条件具备的也要有序推进。
4.2加强旅游活动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宣教要有步骤地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宣教。一是对淮河源生态旅游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具备科学管理的知识与能力;二是对自然保护区周边的社区居民进行教育,使其懂得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关系,从而自觉保护生物多样性;三是加强导游的专业知识学习,使其掌握旅游产业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互关系,从而能在具体工作中把相关知识传递给广大游客与社区居民;四是及时教育游客。要充分利用宣传牌、宣传手册、标本陈列室、警示语、野生动物放生等手段营造浓厚的环境教育氛围,让旅游活动真正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教育的大课堂,从而提高游客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4.3持续发展生态旅游地周边社区经济只有生态旅游地周边社区经济得到了较好的发展,淮河源生物多样性保护才有了坚实的社区基础。在具体实践中,一是要充分利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为了保护发展中国家大江大河源头生物多样性而援助的资金,以项目带动的形式促进社区经济发展;二是要承认资源有价,鼓励社区以资源入股的方式间接参与生态旅游开发,从而增加社区居民经济收入;三是要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确保旅游收益的大部分能够回报给当地社区,补偿社区参与生态旅游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利益受损;四是提高社区居民的旅游参与,要求旅游开发投资企业尽可能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并把多数就业机会留在当地,从而使社区居民能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到旅游业发展中去。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工具主义;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传统文艺表达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经济交流,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其重要性。上至政府层面,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与我国的元首会晤中,知识产权保护总是备受关注的议题。下至企业层面,以3c和6c专利联盟向dvd生产商征收专利使用费为代表,我国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为应对后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格局,我国政府审时度势,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订工作。本文就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提出几点意见,供政府和学界参考。
一、以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观为指导
制定知识产权战略,首先应对知识产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有自然法权和工具主义两种不同的哲学观。自然法权的法哲学模式,承袭法哲学家关于一般财产权的论述,从劳动或人格的角度立论,论证知识产权伦理上的正当理据。其要旨在于确立知识产权的自然权利地位,认为知识产权合乎自然理性,具有不可剥夺的属性。依照这种观点,知识产权即是一种伦理上的善,其正当性具有先验的品格,具有某种天赋人权的特征。而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观,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国家政策工具,其价值视是否有利于国家利益或阶层利益而定。如果知识产权制度能增进社会福利,实现特定的功利目标,则为善的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性;否则,就是“恶法”。换言之,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应完全以自己的国家利益或阶层利益为导向。
在国际知识产权谈判中,西方发达国家总是强调知识产权的劳动价值属性或人格关联性,有意无意地推广自然法权的知识产权观念。如微软,为保障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以“知识产权海盗”比喻一些侵权行为,在伦理上丑化发展中国家形象。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政府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护其既有优势的知识产权,维护其国家或产业集团的经济利益。
我们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应坚持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哲学观念,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实现民族复兴、增进社会福利的一种系统化的政策手段。要对知识产权有个“去魅”的过程,注意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上的双重标准,警惕西方国家采用外交、法律等手段把不合理的义务加诸于我。同时我们要采取“适度保护”的原则,在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前提下,摈弃那种知识产权保护越高越好的看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有利于维护本国产业利益、消费者利益,有利于提升我国核心竞争力为依归,制订能平衡各关联方权益的均衡的知识产权法律。
二、坚持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地位
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最终的动力来源于企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需求。政府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包办一切。
笔者认为,应坚持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地位。怎样激发我国企业、学校、科研院所乃至个人等知识生产主体在发明创造、作品创作、品牌培育上的积极性,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目标。如果不能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必然损伤知识生产的积极性。为此应对具体的司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进行调整,使之能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避免给外国以批评的口实。
政府的作用,不是越俎代庖,替代企业去做知识产权工作,而是引导和服务。具体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制订和修改法律,提供制度供给,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保障;二是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三是信息服务,为企业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努力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四是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升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企业、科研院所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五是通过高校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知识产权战略有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不同的层面。宏观层面有中央政府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微观层面各企业可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中观层面各地方区域,一省或者一市,可以制订各自的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各司其职,三个层面的战略相互补充,协调一致,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得到切实推进。
三、注意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
摘 要 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云南省西北部,该自然保护区东面与贡山县的茨开、捧打、丙中洛乡相连,西至独龙江与缅甸接壤,北与接壤,南与福贡县毗邻,为目前云南省最大的自然保护区之一。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地域辽阔,自然地理位置特殊,分布着各种珍稀动植物和特有的原始森林植被类型,生态系统独特,具有很高的自然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本文以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现状为研究对象,探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并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促进云南高黎贡山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关键词 高黎贡山地区 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物资源管理体系
一、高黎贡山地区生物多样性的现状
高黎贡山素来享有“世界基因宝库”、“自然博物馆”的美誉,分布于怒江以西,与怒山山脉夹峙形成世界闻名的第二大峡谷――怒江大峡谷。由于地形复杂,海拔高差较大,气候变化多样,使得这里生存着种类繁多的奇花异木和珍稀动物,有人说,高黎贡山就象一个双面书架,由上而下清清楚楚地陈列着世界上绝大多数的生物种类,具有丰富全面的物种多样性,其生物多样性在中国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我国众多的自然保护区中被优先重点保护。高黎贡山1958年就被规划为自然保护区,1986年国务院更将其认定为森林与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92年,高黎贡山被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WWF)列为具有国际重要意义的A级保护区。1997年,中国“人与生物圈”组织将其认定为生物圈保护要意义的A级保护区。1997年,中国“人与生物圈”组织将其认定为生物圈保护区。1998年,云南省政府将其确定为云南省科学普及教育基地。
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森林生态及野生动物保护区,主要植被类型为中山湿性常绿阔叶林、硬叶常绿阔叶林、落叶阔叶林、针阔混交林、温(暖) 性针叶林、簇生竹林,以亚高山温凉、寒、温性针叶林为主的森林生态垂直景观和森林生态系统为主要的保护对象。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属于北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立体气候明显,拥有南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暖温带、凉温带、亚寒带及寒带七个类型后气候区,几乎包含了云南不同水热状况的气候区,同时还是云南雨量最富裕地区和云、雾、雨日最多的地段。目前已知的种子植物有163科764 属2686种;哺乳动物有8目25科74属192种;鸟类有269种;昆虫1690种, 隶属20目167科。其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有云南红豆杉、南方红豆杉、红花木莲、光叶珙桐4种;二级保护物种有胡黄连、冬虫夏草、桫椤(树蕨) 、松茸、贡山三尖杉、福建柏、油麦吊云杉、云南榧木、秃杉、领春木、凹叶厚朴、水青树、董棕、胡黄连等15种。扭角羚、赤斑羚、戴帽叶猴等列入国家重点Ⅰ类保护动物的有18种、Ⅱ类保护动物44种。该保护区内特有种极为丰富,植物中有着贡山三尖杉、贡山木姜子、独龙江木姜子、常春木、独龙五叶参、贡山秋海棠、贡山竹、贡山杜鹃等239种特有种,隶属103科14属。特有野生动物种有白眉长臂猿、赤斑羚、贡山麂、怒江裂腹鱼、三尾褐凤蝶、棕尾虹雉等17种,是中国野生动植物资源最富集的地区之一,被誉为“动植物基因库”和具有野生动植物多样性最关键地区之一。该区内分布着茂密的原始森林、高差殊异的垂直景观、丰富多彩的生物群落,为我国目前常绿阔叶林保存最完整、森林组合最丰富、结构和功能最稳定的地区之一。高黎贡山地区还生长繁衍着汉、傣、僳傈、回、白、苗、彝、壮、怒等13个民族,这些民族世代开发和利用着高黎贡山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并且形成了大量的传统知识。
二、高黎贡山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1.缺少专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虽然云南省已经颁布了一些有关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例如《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公布了《云南省第一批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云南省珍稀保护动物名录》、《云南省珍贵树种名录(第一批)》等一批名录等,对生物资源的收集、保存、交换和开发利用方面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现有的生物资源管理规定内容很不完善,也不具体,尤其是在生物遗传资源的取得、惠益分享和专利制度方面基本上是空白,使很多想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外国公司感到无所适从,而有些外国公司却通过合作研究或共同建立数据库等方式,无偿窃取遗传资源。
2.生物资源管理体制不完善或存在漏洞。生物资源管理部门分工不明确,缺乏有效监督,缺乏统一牵头的主管部门,没有生物遗传资源输入、输出的专门管理机构,没有统一的法定程序和渠道,造成输入、输出渠道混乱不堪的局面。由于制度和管理不善,而国际间又缺少关于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统一制度,导致了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的生物遗传资源大量流失,发达国家的机构及个人通过考察、索取、合作研究,甚至走私、掠夺等手段从该自然保护区攫取了一些生物遗传资源,而没有给拥有生物遗传资源的当地居民和社区群体任何的利益回报。没有明确的国家级、省级及地区级的牵头主管部门及专门管理机构,政出多头,各部门缺乏有机配合。
3.是过度开发利用,非法的贸易及走私,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在高黎贡山地区,由于长期的盲目的开发和垦荒,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周边地区的生物遗传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分布区日益缩小,遗传资源急剧消失。另外,非法的贸易及走私,使一些不法之徒为了巨额的非法利益而铤而走险。据保山市森林公安局介绍,20多年以来,森林公安们为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安全,维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不受侵害一直在努力。据统计,保山市森林公安共查获各类案件24688起,共收缴野生动物18698只,蛇类22460公斤,野生动植物制品14680多公斤,毛皮2478张;还收缴孟加拉虎皮23张,金钱豹皮37张,象牙20多只,象牙床2副,桫椤380多株,野生石斛3000多公斤,红豆杉树皮1000多公斤,共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有力地打击了各种破坏森林资源及其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4.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执法部门--森林公安困难重重。
森林公安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中存在以下问题:(1)警力不足。保山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们,人均管辖森林面积14万亩,有的分局甚至人均管辖森林面积达到40万亩,警力的严重不足,导致野生动植物走私泛滥,流失严重。(2)资金缺乏。高黎贡山地区属于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造成对保护区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缺乏必要的资金。首先,保护资金的来源渠道较为单一,目前主要是政府投入。国家虽有一定的资助,但是用于发展和维护保护区生物多样性还存在很大的缺口,直接影响了原著居民对当地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积极性。其次,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在下拨环节“跑、冒、滴、漏”,很难得到落实。(3)执法环境复杂化,法制建设薄弱。为了更好地对高黎贡山地区的生物遗传资源进行保护和开发,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必要的。
三、高黎贡山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对策建议
1.加大云南地方立法建设,完善高黎贡山生物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由于我国现行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能有效保护云南省的生物遗传资源,也不能适应国际规则以及国际社会和国家间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需要,再加之云南省特殊的地理环境因素,在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任务坚巨的今天,在认真执行关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还应该加大地方生物遗传资源的立法,以完善云南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
2.建立综合管理、协调分工的生物多样性管理体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构建时必须解决现有的保护部门管理不统一、管理混乱的局面,应建立相应的配套机构,形成以专门机构为主导,多部门联合工作,中央到地方统一行动的管理机构体系,应对现有的关于管理部门的规定重新整合,查缺补漏,解决目前管理部门实践中管理和操作的弊端,实现真正有效的管理。
3.加强和落实高黎贡山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家补偿制度。生物多样保护的国家补偿制度,主要是为了该地区更好地保护生物资源,当保护与开发矛盾时,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付出代价的地区可以获得国家补偿的制度。生物多样保护的国家补偿应该坚持保护优先,对于国家补偿款的使用也应该给予一定的限制,保证补偿款项真正用于生物遗传资源的实际保护工作中,应该本着损失与补偿对应的原则,谁的利益受损就补偿谁。生物多样保护的国家补偿资源的国家补偿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首先是货币方式,这是一种最为简单易行的方式。国家可以专门拨款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补偿,专款专用;其次是技术补偿方式,可以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受损的地区获得其他地区或者国外在技术方面的支持和帮助;最后是知识产权方式,对于利用生物遗传资源所在地区的资源开发出来的科研成果,该地区有权分享。只有这样,才能够调动起人们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积极性,也才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 。
4.建立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制度。生物物种资源流入外国,大多都是通过非正常的途径流出的,除外国人员和国外机构的非法搜集、走私、剽窃等之外,还包括邮寄、出境携带及对外研究合作带出等方式,可见,我国对于生物物种资源的出入境查验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我国大量物种资源外流,我国在关于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管理方面尚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并且在查验的技术手段方面也存在缺陷,所以《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将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体系的建设列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强调要加强相关部门的进出境查验作用,确保做到对于出入境的生物物种资源进行全面查验,防止我国生物物种资源的外流,和尽量避免国外危险物种入侵给我国物种资源带来的损害,做到风险预防。云南生物物种资源丰富,处于我国西南边陲,边界线长,很容易导致生物物种资源的外流,所以建立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制度是有很大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孙昊亮.西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利益补偿.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7(第35卷第4期).
[2]王鑫海.中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个别流失及其法律对策.环境保护.2001.11:11-13.
[3]寸瑞红.高黎贡山生物圈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初探.西南林学院学报.2001(4).
[4]赵晓东.试论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持续发展.林业经济.1999(1).
内容提要: “生物剽窃”是近些年国际环境法和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热点问题之一。来源于发展中国家传统社区、组织或族群的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给发达国家的商业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是资源所有者却很难分享其利益。先从引入“生物剽窃”的含义和国内外现状入手,分析现有国际法在对抗“生物剽窃”问题上的不足,提出在现有专利法律体制下保护遗传资源的设想,最后分析我国防治“生物剽窃”的立法现状和可以采取的对策。
为了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发达国家不惜踏遍世界每个角落去获取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并加以商业化利用,将由此产生的技术申请知识产权作为自己的稀有财产加以保护,于是便产生了“生物剽窃”的问题。
一、“生物剽窃”的含义及现状
(一)“生物剽窃”的含义和特征
1.“生物剽窃”的含义
对于什么是“生物剽窃”,国内外不同学者对其的不同概括散见于各种学术论文和著作中,不同的定义有不同的侧重点。
有些定义强调行为的“未经许可”或行为本身的“不恰当”。如有人将其定义为未经来源地社区的知情同意(其中知情同意还包括达成惠益分享的安排)而获取当地生物多样性资源(或和与之相关的传统知识)的行为[1]。牛津英语辞典将生物剽窃定义为:被认为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剥削的生物勘探(About Biopiracy参见http://www.captainhookawards.org/biopiracy.最后访问:2006年4月。)。海外还有一些学者将生物剽窃界定为:“来自先进国家跨国公司或研究单位的研究人员前往南方国家取用遗传资源后,回国取得相关专利或进行其他商业利用,却未对该南方国家及当地住民给与适当的补偿或回馈”[2]。
这一类描述虽然能呈现出生物剽窃的客体及其因“未经同意”而导致的“不适当性”,却仍然过于笼统,没有说明获取遗传资源以后做何用途;或者只说明了获取行为“未予以补偿”,而没有对随后的专利申请是否正当做出判断。
另外一些定义侧重强调将获取的资源为基础的成果“去申请专利”,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将成果合法地纳入自己的财产权范围下这一行为。如有人将其概括为“未加补偿的商业化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生物资源或者相关的传统知识,以及为基于这些知识或者资源的所谓发明办理专利这类行为”[3]。
笔者认为,所谓“生物剽窃”,一般是指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生物产业的机构凭借其生物技术上的优势,未经资源拥有国及土著和地方社区的许可和同意并在缺乏补偿和利益分享的情况下,利用这些国家丰富的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在物种、粮食和医药等领域进行研究和用于商业开发,进而利用西方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张财产权,完全不考虑资源提供国/者的利益而独自获利的行为。
2.“生物剽窃”的行为表现
牛津大学博士、利兹大学法学院国际政治教授、牛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资深成员Graham Dutfield教授采取列举的形式罗列出生物剽窃的行为表现[4],具体如下:
表现之一,透过专利制度对于遗传资源及/或传统知识的窃取或滥用。
就遗传资源部分,行为包括:
第一,直接以该资源申请或取得专利;
第二,以该资源提纯以后的产物申请或取得专利;
第三,以该资源的衍生物申请或取得专利。
表现之二,基于商业目的而对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进行未经许可的收集。
就遗传资源部分,行为包括:
第一,未经许可而萃取或使用自然状态下的遗传资源;
第二,未经许可而萃取或使用智能与某个特定的社区才能获得的遗传资源;
第三,违反一个国家关于遗传资源的取得和惠益分享的国内法而取得并输出该国的遗传资源;
第四,在缺乏遗传资源相关法律的国家,未经许可而进行的上述行为;
第五,通过与资源提供者进行不平等的剥削性质的交易而获取的遗传资源;
第六,在明知交易带有剥削性质的前提下,取得专利权而获取的遗传资源。
笔者认为,Graham Dutfield教授的列举式表述是比较科学全面的,如果简化表达方式,一个行为我们可以称其为“生物剽窃”行为,该行为至少应该具备三个行为表现:一是未经同意或许可的收集或获取;二是加以研究开发;三是去申请专利。
(二)“生物剽窃”的当今现状
1.“生物剽窃”在世界范围内的现状
对遗传资源的争夺是一个隐性的市场,最终浮出水面的只是其中的绝对少数,大量的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存留的独特的基因族群(由于先天人文或地理因素,以及经济的贫困、交通的不便、现代工业化影响的微弱等原因造成的特定种群发展的纯正与独立性。)和基因资源,在各类名目的遮掩之下,在冥冥之中转化成为了科技发达国家的专利成果以赚取高额利润。而这一切,往往是基因所有者意料之外的,或者干脆是其未知的。
厄瓜多尔丛林番茄红素案:数个世纪以来,亚马逊地区的印第安人一直使用厄瓜多尔丛林中的一种名为tamate的小型圆柱状西红柿来治疗癌症。一个跨国药品公司调查到了这一传统知识,遂开始了对tamate的开发研究,并分离出了其中的活性成分———番茄红素(lycopene)。现在,该公司正在这一癌症治疗产品的销售中不断获利。而提供这些传统知识的国家和人们则并没有从这种本属于他们所有的知识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5]。
死藤水案:一个叫做Loren S.Miller的美国科学家于1984年11月7日提交了一份植物专利申请并于1986年6月17日获得了第5751号美国植物专利。该专利声称发明了一种新的藤皮植物,定名为“Da Vine”,该植物的“药用价值”显著。Miller还在其专利申请中宣称他是在一个南美亚马逊热带雨林的家庭花园里获得这种植物的样本的。1994年,亚马逊盆地土著组织协调机构(COICA)发现了Miller的这项专利。亚马逊地区的土著居民开始抵制这一专利,理由在于它使私人窃取了属于亚马逊地区众多土著居民的神圣的、用于宗教和治病仪式的名为Banisteriopsis caapi的藤本植物(数个世纪以来,亚马逊盆地土著部落的萨满教道士用一种名为Banisteriopsis caapi的藤本植物的树皮,混入其他热带雨林植物,来制造一种称为死藤水(ayahuasca)的具有致幻作用的饮料。这种饮料被广泛应用在宗教及治疗仪式上,用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与神灵相会及占卜未来。在盖丘亚族语言中,ayahuasca意为“神灵的葡萄树”。按照传统,死藤水只能在萨满教道士的指导下才能制作和使用。当地土著居民把这种植物看成是其宗教和文化的象征。)并获得了专利权。1999年3月30日,国际环境法律中心(CIEL)代表亚马逊地区的两个印第安人组织———COICA以和亚马逊民族及其环境联盟(Amazon Coalition)———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了对该植物专利的再审请求。随后,美国专利局驳回了Miller的这项植物专利。然而,2000年,美国专利局伊Miller的申请,对这项专利进行再审,最终还是恢复了这项专利[6]。
糖尿病治疗专利案:2002年2月26日,英国剑桥的phytopharm股份上市公司获得了一项专利号为6350475的美国专利。这项专利应用北非的一种药用植物Artemisia judaica的萃取物来治疗糖尿病。比较特别的是,该专利申请文件已清楚地表明:Artemisia judaic在利比亚传统医药知识中是作为治疗“消耗性疾病”(主要就是糖尿病)的浸剂使用的。也就是说,在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文件中已经表明这项技术原先已经存在并且在一些社区中广为使用的,这种缺乏“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仍然予以授权[7]。
减肥药专利案:非洲南部出产一种植物,当地土著居民通过咀嚼这种植物来抑制饥饿、止渴和提高注意力,英国制药公司从中提取抑制食欲的化合物制成治疗肥胖的强效新药,从该药物的授权生产中获得了高额使用费,而一直保存种植这种植物的土著人没有任何利益回报[7]。
清洁剂蛋白酶案:博果尔湖位于非洲的肯尼亚,世代在湖边居住的当地人认为博果尔湖有一种神奇的力量,有小病小痛的人只要在湖里浸泡就可以得到医治,人们的压力和心绪不宁也可以被湖水冲走。美国宝洁公司的重要合作伙伴美国Genencor公司长期为宝洁销往全球的清洁剂产品提供起重要作用的蛋白酶。这种能使脏衣服变白的酶是该公司从一个到当地进行勘探的勘探队手中买回了含有这种酶的微生物并拿回公司的实验室研究,发现了酶并申请了专利,而他们没有给当地居民任何利益和补偿[6]。
2.我国遭受“生物剽窃”的现状
在基因资源的全球争夺中,中国又成为了一个焦点。中国是全球12个“高度生物多样性国家”之一,丰富的遗传资源是中国非常显著的优势。中国是世界最大的人口大国,也有世界最大的疾病人群,适合进行基因组多样性的研究,特别是与疾病相关的药物研究。中国是个具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基因。中国一些地方居民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一些生活习惯也为遗传资源的采集和研究提供了有利条件。在一些相对边远的地区,至今还保存着小国寡民、不相往来的习俗,当地居民世代生活在一个村子里,迁徙较少,这就保持了当地基因资源的纯正性,较少受到外来基因的干扰。这些都使我国处于基因资源争夺目标阵地的前沿,中国遭受生物剽窃的案例不胜枚举。
南橘北枳———这个传承千年的故事,在全球化时代又有了新的注解。云南的猕猴桃,到了新西兰稍加改进,变成奇异果(kiwi fruit)。目前,新西兰奇异果出口量占国际市场70%的份额,而原产地中国却分文未获。不仅如此,甚至连我们自己都开始使用“奇异果”这个称谓(我国国产饮料“汇源果汁”在果汁名称和成分的描述上,已经使用“奇异果”的称谓。)。
北京小黑豆,到了美国被重新培育出新品种,不仅解决了毁灭性的线虫病,还垄断了国际市场,而中国每年反倒要从美国进口2000多万吨大豆。
截至2002年6月30日,美国公布从中国引进植物资源932种20140份,其中大豆4452份(含野生大豆168份),而中国官方同意提供的仅2177份(不含野生大豆)(数据来源:http://www.bioon.com/biology/class18/169448.shtml.最后访问:2009年12月。)。北京小黑豆,到了美国被重新培育出新品种,不仅解决了毁灭性的线虫病,还垄断了国际市场,而中国每年反倒要从美国进口2000多万吨大豆。
中国在药品方面遭受“生物剽窃”的典型案例是金龙胶囊案。据有关报道,1999年5月,美国联邦药品管理局下属研究所从事基因工程研究的专家Narda Zein与中国癌症基金会北京鲜药中心的李建生以“共同开发在美国市场推广”为名进行合作,将李建生20余年的科研成果———抗癌新药“金龙胶囊”中极具价值的中药活性成分窃取,并进而将其发明权卖给了瑞士医药巨头诺华公司。这是目前中国已知最大的中药秘方遭剽窃事件,估计给中国带来的损失可达20亿元人民币(消息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d/81315.html.最后访问:2009年12月。)。
2002年3月28日,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下设的“人体研究保护局”,向哈佛等机构提出质疑,原因是他们在中国进行的15个人类基因研究项目存在“广泛而严重的违规”行为,在采集当地居民血样的时候,用一块黑布蒙住被采集人的胳膊,使被采集人不知道自己究竟被抽取了多少血样。哈佛的这个项目是在一名叫徐希平的中国学者的协助和参与下进行的。自1995年以来,在徐教授的协助下,安徽大别山附近数以万计的百姓为哈佛大学与中国的合作项目“贡献”了血样,这些血样进了哈佛基因库,最终通过一系列的项目进行了研究,其中包括哮喘病、糖尿病、高血压、人类生育、烟瘾、肥胖症、骨质疏松症、精神分裂症以及孪生儿研究。由于这些血样对研究和开发药物具有弥足珍贵的价值,徐希平的研究小组获得了国外大笔的研究经费,哈佛大学获取了上百万元的联邦赞助和私人投资。然而,采集血样时该项目允诺当地居民的免费体检、后续治疗和医疗保健项目却从未兑现[8]。
一份由云南省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研究会所作的调查报告发现,在云南省和贵州省少数民族地区总是有形形的研究队进行生物勘探。而这些生物勘探往往不经当地居民的事先知情同意,更不包括一些关于共同商量遗传资源交换条件的内容。这份报告说遗传资源领域(如水稻种植、畜牧业、医药开发、植物调查)都涉及众多利益群体,可是,各个利益群体对公平的获取条件和惠益分享办法意识很薄弱。特别是有许多利益群体与村民没有直接的接触,甚至调查方案中都没有包括任何能够保证信息提供者的知情同意权的措施。研究人员大多从自己单位的利益出发来考虑保护措施和研究方案,对祖祖辈辈保护地方遗传资源的少数民族村民的权益和利益考虑得不多[1]。
二、现有国际法在对抗“生物剽窃”问题上的不足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层面
1.国家主权原则及弊端
国家主权原则主要体现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第15条第1款,即:承认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的主权,国家政府有权管辖对遗传资源的获取,并受国内法规制。
国家主权原则的立法主旨是赋予处于弱势的国家(通常是基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对其基因资源的主权,以对抗发达国家研究机构与企业的任意无偿掠夺,使两极的实力相对比较持衡,从而最终促进资源的保护和利益的公平分配。赋予基因资源来源国以国家主权,能解决没有主权而“任人宰割”、无偿流失的混乱局面,它有权力和实力来维护基因资源持有人的正当利益,确立基因资源的国家主权,填补了原先模糊无主权地位的空白。但是国家主权的主体是国家而非某些群体、团体或社区,所以确立国家主权原则的同时,也泯灭了个人和族群获得主权的可能性。
我们知道,基因资源的获取大多数只是来源于某一个国家的某一个少数的或者特殊的群体,而并非来源于这个国家整体或者大多数人。所以,所得的利益来源于某一特定群体也应据其特殊需要被使用于特定群体,而不应简单收归国家管理统筹规划或者收归这个国家的财政所有,尤其是当特定基因族群存在自治政府管理机构时,一味地强调国家主权而忽视族群主权将带来权益的重度倾斜。以国家为资源所有者,所获的利益往往最终用于国家相关项目的公益事业(彰显的价值在于利益的最终“惠及大众”),对于具体的个人而言,所得利益就变得遥远而不可触及。况且资源的真正持有人在资源被使用的时候可能处于完全不知情的状态,利益如果真的收归整个国家所有,他们也不必然会得到真正的好处。因为资源所有人在自己国家对研究机构的谈判中可能不是必要的一方,他们甚至不一定了解谈判内容的含义,也不一定了解现代专利或者知识产权制度,如果他们就研究或谈判内容不被善意告知,可能就会自始至终地“蒙在鼓里”,上述安徽大别山采集血样案件就或多或少是这种情况。
在国家主权原则下,基因资源所有者所“知情”、“同意”的基因科学研究,首先可能会对他们的宗教信仰、隐私造成潜在的侵犯,因为一旦同意,其基因资源就再也不在其掌控的范围内,同意被使用后的基因资源就处于“失控”的状态;其次,当侵犯现实地出现的时候,他们无力阻止侵犯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更无法收回基因资源,因为在基因资源国家主权的情况下,相关授权国家管理机构已经作出了“主权同意”,这种“主权同意”在研究机构已经投入资金着手进行研究的时候是可能“禁止反言”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家的主权强化、族群的主权弱化,有时可能是背离在资源之上设立主权的初衷的。这就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弊端。我们应该看到,国家主权原则虽有弊端,但是如果取消该原则,社区、族群更加无力和以科技武装了的发达国家研究团体抗衡,那“生物剽窃”发生的可能性则更大。所以在目前的体制下,国家主权原则仍不失为相对较好的一种制度选择。
2.事先知情同意原则的法律漏洞
事先知情同意原则主要体现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第15条第4款,规定:对遗传资源的获取应当建立在双边同意条款的基础之上,尤其是资源提供方(通常是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持有人)的事先知情同意。
如上事先知情同意要求研究国在证明已经取得来源国的知情同意,提交证据或者来源证明书,这种做法其实是有漏洞的。公约要求“知情同意”,现实中多是形式上的“知情”并“同意”,鲜有实质上的“知情同意”。
首先,公约规定的是“事先”的同意而非事后补充的同意表示,也就是说时间上要先于获取基因资源。许多研究机构在获取基因资源时不乏有投机心理,事先没有履行“同意”程序,总是在事情快被批露时,才慌慌忙忙补上所谓的“同意”。做出同意的实质在于基因资源的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效转让,约束基因资源的无序化流动,当基因资源的获取或流动已成事实的时候,补充形成的“同意”就远离了法规制定者的初衷,可以说没有任何意义了。
其次,是“知情”的基础上的同意而非不知情、糊里糊涂或被欺骗做出的同意或者仅有一个书面的同意的意思表示,很多时候,得到遗传资源所有人的一个关于“同意”的签名或者声明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基因持有者很多尚未完全融入现代文明社会,不能明白或者理解很多条款的涵义或者不能完全理解他们所做出的“同意”的法律和现实后果,在一些研究机构或组织的“引导”下做出了这样的“同意”的意思表示。
公约对上述如何确保“同意”是“事先”在真实“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没有给出指导意见和方案,不能不说是一个法律漏洞或空白。另外,对于同意的具体范围应予以界定,规定同意的内容是什么,而禁止或限制采取笼统概括的一揽子同意条款。形式上的“知情同意书”很容易达成并获得资源所有者的同意签字,但实质上的知情同意,在现实已有的遗传资源转让的事例中,是很少完全满足的。在不完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同意,对需求资源的一方是有利的,因为他们所需要的就是一纸许可后的自由使用,尽量减少烦琐的程序和降低被拒绝的风险,是他们的宗旨,因此,他们可能会希望签订一次性的一揽子的同意书;而对于资源的所有者,不“知情”的同意,所遭受的损失。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失意,更有宗教与文化上的侵犯,尊严上的诋毁,以及对族群子孙后代所应担当义务的不能履行,这些都是与国际人权法精神相违背的。因此,公约应该将所获取的基因资源将用于什么样的研究、预期的成果是什么、对资源所有者可能带来的危害和其他风险、用于指定项目研究之后基因资源的处理、进行研究的时间与地点等等,所有影响到基因资源提供方做出是否同意贡献资源决策时考虑的因素,都应纳入其应“知情”的范畴,“同意”还应是具体明确的,对基因资源的转让做出了什么方面的同意,应让人一目了然,尤其是要禁止笼统的“一揽子”同意,防止基因资源用于其他项目进行二次研究的永久同意[8]。
3.惠益分享原则停留在口号的层面
《生物多样性公约》对利益分享的规定是“鼓励”性的倡导条款,没有详细的、强制性的法律条文,因此在利益分享的实现机制上难以得到强有力的保障,这也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软法”地位所不可避免的。
(二)TRIPs协议层面
1995年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2000年6月通过的《专利法条约》,在专利保护范围和专利申请等方面的协调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TRIPs协议要求所有国家采纳相同的专利保护体制,不管它们是否对发展中国家适用,都要服从主导性工业化经济中设定的标准。也就是说,在“生物剽窃”这个问题上,TRIPs的主张是不管遗传资源的来源国还是开发利用国,都应该采取同等水平的专利保护体制,即使一项专利所依赖的遗传资源是取得于发展中国家的,只要这项专利被授权,发展中国家就应遵守TRIPs的条约义务而对这项专利加以保护。
TRIPs协议在关于技术转让的问题,公平享有生物多样性利益,以及国内专利权保护协议三个方面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存在冲突(此部分内容参考祁民、胡峰:《TRIPs框架下的生物剽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载《求索》2007年10月。):
关于知识产权是否方便了技术(包括利用遗传资源的生物技术)的传播和转让的问题是存在分歧的。尽管知识产权本身对于鼓励创新是很有必要的,但知识产权对技术的转让尤其是基于遗传资源产生的技术的转让可能导致负面影响。例如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有人担心知识产权制度会使工业化国家的种子公司同提供遗传资源的国家和村社之间的回报差距更加恶化。对于后者来说,专利品种贵得让人不敢问津。我们目前还很难看出,在TRIPs体系下,遗传资源所有者如何实现公平享有开发生物多样性利益的要求。
TRIPs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利益分享问题上是存在根本矛盾的。问题在于,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一旦获得专利,在TRIPs的规定下可能很少或没有依据来分配生物多样性的利益。TRIPs签署的专利制度更照顾那些个人和私营机构,授予他们“权力”,包括对产品和知识的支配权。建立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防止盗用或“生物剽窃”,而TRIPs却允许这种盗用行为的存在。同时,在TRIPs中,并不存在要求专利所有者同原产国和社会分享包括生物资源或相关知识在内的利益的规定。实际上,在TRIPs体系下,当个人或公司在另外一个国家获得原产国的基于生物资源的专利或相关知识时,原产国几乎无权行使分配利益的权利,这是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根本矛盾的。TRIPs允许各国拒绝为植物、动物以及生物加工授予专利,但这是有一定条件的。为了不让这些事物获得专利,“成员国应当以专利形式或通过有效的、独一无二的制度对植物多样性进行保护”。其中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这种“有效的独一无二的”制度到底是什么。对于这个独一无二的制度的很多批评都认为它可能是对发达国家利益的一种偏护。
当然,TRIPs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这种冲突和他们本身的出发点和目标有关。TRIPs协议的目标是为了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力,促进对知识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是为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因此,在具体内容上,二者不可避免地表现出分歧。
三、在现有专利法律体制下保护遗传资源的设想
(一)“关民理论”已经被纳入国际法
“关民”这一伦理学思想简单说来,就是对于一项权利,其利益相关方都应当分得一部分利益。
“关民”理论在一些国际公约中也有所体现。《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波恩准则》是《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协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分享问题上的分歧,于2001年10月22到26日在德国波恩举行不限名额的工作组会议并最终通过的文件。《波恩准则》把《生物多样性公约》对利益分享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在可分享利益的主体方面,规定“应根据在获得事先知情同意后达成的共同商定条件,公正和公平地与那些经确定在资源管理、科研过程和/或商业化过程中做出了贡献的方面分享惠益。这些方面可以包括政府、非政府或科研机构,以及地方社区和土著社区。笔者认为《波恩准则》在利益主体上的规定,正是和“关民”理论不谋而合的。
(二)有关“在先技术”的法律探讨
关于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是否构成“在先权利”的问题,在“生物剽窃”视野下,这一问题的提出存在着尴尬和悖论:如果认为传统知识是“在先技术”,那么按照专利法理论它就应该是进入了公有领域的,应该能够为任何人所无偿使用,这就为发达国家的研究机构无偿获取这些资源和知识,然后加以改造进而申请专利的“生物剽窃”行为提供了方便;如果不认为它是“在先权利”,会导致一些投机取巧者借助现代方便、迅捷的交通和通讯,窃取国外已经公开使用的知识,进而骗取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助长了“生物剽窃”;那如果认为其在社区内部的特定公有领域是“在先权利”,出了该社区就不是“在先权利”呢?这种做法对该知识所有者来说也是不利的———因为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征,专利法一般以国家、社会作为一个公共领域的基本单元。在现代社会里、社会之间,一项知识、技术如果对本社会的成员开放,许可其自由使用,则外来社会的成员在该社会中也享有同等的待遇。至于该成员离开原来社会到其他社会中以后,就离开了原先的那个对于文明社会是封闭的“特殊公有领域”而不再是“在先权利”,是否可以就该技术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完全可以按照申请国的法律规定去执行了,因此,在此“认为其在社区内部的特定公有领域是‘在先权利’,出了该社区就不是‘在先权利’”假设成立的基础上,发达国家的研究机构进入传统社区获取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然后拿到本国研究进而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做法就完全是合法的了。
WIPO-IGC对在先技术的定义是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在世界上任何地方,以书面、口头、展示或使用等任何方式公开的,公众能够获得的信息,都应该构成在先技术。尚未对外部社会公开而仅在传统社区内自由流转、自由使用的知识的法律定性是较为有争议的。笔者认为,这种传统知识是一项特殊的在先权利,其特殊性在于不能认为其进入了公有领域为任何人所无偿使用。传统社区的传统知识大多是在当地居民和大自然抗争中形成下来的,是当地居民多年特有的生存方式的代表并且是他们继续生活下去的物质基础,而且,由于与现代文明社会交换较少,在这些知识的形成中,现代社会对其的作用微乎其微。按照很简单的法律权利义务原理,现代社会现代文明并没有对这种知识的形成有什么贡献,因此这种知识虽然是一种在先权利,但是其并不是属于整个文明社会公有的,并不能为社区以外的人所无偿使用。在此知识基础上技术创新,须征得该特殊群体(或者其属国为其代表)的事先知情同意,并达成一致的分享利益安排后,才可进行专利申请。
(三)保护遗传资源和惠益分享的模式探讨
如前所述,《生物多样性公约》对惠益分享原则的阐述更多地停留在口号的层面上,具体如何操作,公约没有提及。但是根据公约的精神内涵可以看出,“惠益”是指基于遗传资源的源产、提供和开发、利用之原因而应享受的有关利益。笔者分析了一些国家、地区、团体、社区的做法,认为可借鉴操作的惠益分享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研究结构与社区、部落签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方式。
以协议和合同方式解决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是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极力主张的方式。应当说,合同方式有许多不足和限制,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信息和能力等方面的不对称很可能会影响合同的公平合理。这也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反对此合同方式的最重要理由。
第二,哥斯达黎加国家生物多样性研究所———德国默克医药公司(INBio-Merk)模式。
哥斯达黎加国家生物多样性研究所(INBio)同默克(Merck)制药公司签订了一个协议,INBio同意提供一万份从植物、动物和土壤里提取的化学样品给Merck,Merck在两年内有分析这些样品的独占权,并且研制出来的药品将在哥斯达黎加境内对这些药品享有专利权。Merck付给INBio100万美元现金和价值13万5千美元的科学仪器,另外,Merck同意由INBio提供的任何一种样品提纯出来的化合物转化为产品或以其为基础加以改进的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后,将以该产品的全球销售额为准向INBio支付许可费,许可条款中许可费的具体比例是保密的[9],除此之外,Merck还同意由INBio提取1%-3%的所有在哥斯达黎加研制的药品的版税。INBio收到款后,收入将会被运用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项目中。这一模式的前提条件是哥斯达黎加拥有一个稳定的政府以及不超过2%文盲率,所以有学者认为这不适用于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因为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法律有可能模糊和不稳定,而国外投资方所寻求的是一种稳定的投资环境,且监管这种投资的法律是清晰和可预见的。
第三,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NCI)模式。
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在全世界范围内采集具有抗癌前景的天然样品,然后把这些样品运回美国的实验室分析。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只承诺样品的提供国可分享由这些天然样品的商业化而得的许可使用费的一部分,并在美国的实验室为这些国家派出的少数科学家提供培训[10]。
撒满制药公司(Shaman)模式也是将天然样品运回美国的实验室。公司将通过它单独设立的一个非赢利机构,向样品提供国支付产品许可费,但是具体的数目没有公开[10]。
第四,Coley-Thomas A.Kursar模式。
2002年10月的《生态和环境新领域》杂志介绍了美国犹他大学的Coley和她的丈夫Thomas A.Kursar带领的巴拿马和美国生物勘探人员,说明在发展中国家如何迅速建立药物研发行业。
1998年,他们获得了300万美元的生物勘探经费,但他们没有花在美国实验室的研究工作上,而是用这笔经费资助巴拿马当地的科学家分析他们的发现成果。Kursar写道:“所有研究工作都是特许权不确定的问题,从而提供迅速而长期的收益。我们参与了收集过程,但仅此而已,所有高技术的事情都是由巴拿巴人完成的。”
现在巴拿马已拥有6个新实验室,共67名研究人员从事生物鉴定及毒性和药效试验工作。而且因为巴拿马的实验室拥有知识产权,他们有资格授权给国外制药公司,从而迅速获利[11]。
第五,国际生物多样性合作组织(ICBG)模式。在国际生物多样性合作组织(ICBG)模式下,天然样品的提取物将被运到美国的医药公司以做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资源国所得到的回报是:大约1-3%的使用许可费,以及为其提供有限的科学家的培训[11]。
第六,印度可持续技术和制度研究会(SRISTI)和美国华盛顿州印第安土拉里(Tulalip)部落数据库保护(Data Protec-tion)制度。
为了防止发达国家研究机构对传统社区的多年沿用的遗传资源稍加改动就拿去申请专利进行垄断和获得高额的专利报酬,对传统社区使用多年的“在先技术”进行标记非常重要。印度和一些国家认识到将以往口头的传统信息进行集中信息化的重要性。这一做法首先在南亚区域合作组织(SAARC)中提出。印度是物种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其一直在国际舞台上孜孜不倦地要求对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包括生物资源进行保护。印度可持续技术和制度研究会(SRISTI)目前已经开发出传统知识数据库。印度的国家科学交流和信息资源研究院(NISCIR)将所有民族医药物种知识发往各国的专利机构,例如2005年底NISCIR和欧洲专利办公室(EPO)达成协议以便于欧洲专利办公室可以搜索使用印度传统医药数据。
与此同时,印度健康和家庭福利部建立了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这一图书馆建立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提供现有技术情况,帮助专利审查人员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防止盗用传统知识获取专利。正是因为该图书馆,印度首次以三周的时间成功地击败了生物剽窃行为(消息来源:http://www.ipr.gov.cn/xwdt/gjxw/zf/547397_2.shtml.最后访问:2009年12月。)———欧洲专利局于2009年6月4日决定授予该西班牙Perdix group SL公司一项乳膏专利,该项专利主要涉及使用甜瓜萃取物以治疗白癫风(白斑病),在印度古代尤那尼医学体系中,医生使用甜瓜萃取物治疗该疾病的历史已达数百年,欧洲专利局经过研究传统文化数字图书馆的文献,确认了“在先技术的证据”,于2009年7月27日决定不将抗白癜风乳膏专利授予西班牙Perdix group SL公司。
除了印度之外,还有美国华盛顿州印第安土拉里(Tulalip)部落也尝试使用数据库进行保护。数据库的建设有着很大的优势,是采取其他措施的基础。但是建立和完善文献和数据库意味着相关土著部落医药知识将进入公知领域,这些知识将不再被秘密保存,相关土著部落将无法再控制这些知识被第三方用于商业开发。因此,土拉里部落致力于自主开发一个计算机软件系统以提供有关传统知识包括生物资源的保密数据,这个系统提供不同等级的信息,不同群体的人可以接触到不同等级信息,如果土著社区成员同意,部分或者全部的信息可以提供给政府专利办公室进行防卫性搜索。这个系统由部族代表在2002年WIPO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政府间委员会(IGC)大会中进行了介绍。因为其特殊之处———独立于政府监控且由本土居民自己研发,受到大会的高度评价。
第七,权利共同共有模式(Joint Ownership)。
所谓共同共有,即负责研究的科学家与本土社区一起共同拥有由传统生物资源带来的利益。这类似于我国《专利法》合作发明制度。我国2009年新《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笔者认为,在防止“剽窃问题”上,借鉴合作发明的制度规定也是前述“关民”理论的具体运用。
第八,信托模式(Trust Mode)。
信托模式建议将传统知识交由一个信托人(通常为政府或者非政府组织)来进行管理,处理和公司企业进行交涉事宜。印度的热带植物与园林研究所(TBGRI)根据南印度勘尼斯(Kanis)地区的使用状况提炼一种草药jeevan,i TBGRI后来许可一家私人制药企业阿雅制药公司(Arya Vaidya Pharmacy)制造此药,后来建立一个信托基金。基金的首个计划就是在勘尼斯地区设立电话亭。1999年,信托基金将阿雅公司支付款项分发给当地的三个部落。截至2002年,大多数的当地家庭每年都可以从销售植物树叶的利润中获得8000卢比[10]。
论文关键词 遗传 资源 专利保护模式
一、我国对遗传资源的专利权保护现状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资源极其丰富,其中生物资源也极具有多样性,这也导致我国遭受“生物剽窃”的现状较为严重。我国目前针对遗传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不是很完善,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而且大多数规定较为抽象、原则,实际操作性极差。另一方面,我国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这种管理方式进一步恶化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综上可见,我国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对于遗传资源的研究起步较晚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遗传资源的关注和研究较发达国家相比而言,起步晚、研究水平低,且缺乏实际调研,在有些领域对遗传资源的研究几乎空白。根据相关统计,截止到目前为止,在我国仍然有大部分作物的遗传资源信息没有被收集与保存。甚至有些已经被收集与保存的遗传资源信息,也没有得到合理的对待,更缺少全面系统的研究与评价。同时,对于遗传资源的核心,也就是遗传信息的分子水平研究,我国目前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空间极大。
(二)我国对遗传资源的保护表现为低水平、范围窄、不健全
众所周知,遗传资源的保护核心就是遗传信息。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主要集中于保护生物品种的多样性,并不能有效、及时地保护到遗传信息。此外,由于我国对遗传资源的研究起步较晚,缺乏对遗传资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导致保护力度过小,甚至保护不到的问题。虽然林业部近几年将一些稀有植物列入保护名录,但是大多数的稀有植物仍然处于不被保护的状态,这种局面无疑会直接造成我国植物资源的大量流失,甚至是遗传信息的流失。我国目前并没有系统地建立有关动物基因资源保护的法律文件,这种立法缺失让动物资源的法律保护更是无从提起。
(三)我国遗传资源保护机构的设置不完备
我国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主要是由不同的部门,根据其自身职责范围的不同分别进行,且没有较为规范、统一的遗传资源保护机构。而且,不同部门的各主管部门之间又缺乏协调机制,更缺少明确的职权界定,部门之间缺少良性的有机配合,往往会造成部门之间互相推脱,政多无门。另外,在我国各主管部门中缺乏具备专业性知识的工作人员,导致部门整体专业性不强,遇到相关遗传资源的纠纷问题,只能任事态发展,难以发挥出预防与保护的作用。
(四)我国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欠缺完整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既没有专门的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也缺少与国际上法律接轨的法律法规,且对于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大部分都是抽象性的、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我国关于遗传资源保护的若干规定都分散在各个法律文件中,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遗传资源进行专门的保护,并且有不少的管理规定多是在其他法律法规框架下附带作出的,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出立法对遗传资源保护的力度。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宪法》第9 条和第26条也分别对于保护自然资源以及如何合理利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刑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种子法》以及《种畜禽管理条例》等各类行政法规中也对遗传资源的保护作出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但涉及的内容不是很完善,而且也比较抽象,尤其在遗传资源的取得以及专利制度方面的相关规定上基本空白,这样也导致了不少想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外国公司,通过合作研究或者共同建立数据库等合法方式规避我国法律,无偿地窃取了我国大量的遗传资源。
我国自1993年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之后,积极展开我国关于专利法各方面的修订,于2008年底新修订的《专利法》将遗传资源保护纳入了专利法保护的范畴;在2010年初,进一步修改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主要针对“遗传资源”的含义,以及如何界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并明确了如何披露遗传资源的来源信息。针对我国对遗传资源的保护现状,通过这三部法律的引入与修订,也相对健全了我国遗传资源专利法保护体系。
二、国外关于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
(一)发达国家对于遗传资源的国内保护模式
美国作为发达国家,依赖其辽阔的地域,其国内的生物遗传资源相对而言比较丰富,而且其国内的科学技术力量相对雄厚,因此美国也特别重视对其他国家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美国基于其本国自身利益的考虑,并没有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另一方面,由于美国在很大程度上是生物遗传资源的引入国,且对所有的遗传资源均依照2006年制定通过的《生物遗传法》对遗传资源进行保护与管理。《生物遗传法》对遗传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作出了如下具体的规定,“为商业或者科学研究之目的在北部地区进行的涉及生物遗传资源的活动需要获得政府的特别批准,否则即被视为违法。政府有权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同时该法案也规定了申请人在向政府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的过程中,还应当提交事先和生物遗传资源提供者签署的生物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协议,否则政府将拒绝颁发许可证。”
加拿大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及相关问题并没有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而是同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或者地区一样,仅仅是依据《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原则对本国的生物遗传资源进行规制与保护。加拿大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或多或少地能涉及到各级政府和地区解决生物遗传资源的归属问题,并对此进行法律上的约制。另一方面,加拿大政府对于基因库中遗传资源的异地使用问题,主张世界各地的善意研究者,为了研究的目的,发展科学技术,造福世界人民,而善意使用此类资源将不受限制。
挪威实行土地私有制,基于此其本国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显而易见,即生物遗传资源归属于土地所有者,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不只是政府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规制,土地的所有权人也有义务有权利尽己所能的保护和管理自己的土地,以及依附其土地所存在的生物遗传资源。因此,笔者认为,挪威国内的立法及政策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土地所有者私有财产的保护,而不是把遗传资源列为一国的国有资源加以开发利用与保护,一方面,这在某种形式上有利于土地所有权者对于其私有财产的双重保护,但另一方面,似乎也不能预防土地所有权者对其“私有财产”的肆意挥霍。
南非共和国是非洲唯一的一个发达国家,南非共和国于2004年颁布了《国家环境管理:生物多样性法案》。此法案明确指出了其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范围,并进一步利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出了其国内生物遗传资源的国家行政主管保护部门。同时,南非共和国对于遗传资源的管制也相当严格。一方面,对于开发遗传资源的申请者,不仅要求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相关的申请文件,另一方面,申请者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其与生物遗传资源的所有者或是转让者之间有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以及利益分享协议。如果经由政府审查时发现是在胁迫或是其他不合法的情形下签署了转让协议或是利益分享协议,则将不被准许申请。综上,笔者认为,南非政府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是非常可行的,一定程度上或许加大了政府的工作量,但是却可以减少遗传资源被滥用或是被窃取的可能性,这种多层次的监管模式值得各国学习与借鉴。
(二)发展中国家对于遗传资源的国内保护模式
广大发展中国家基于本国的国情,对于本国遗传资源的保护也是各有所长。哥斯达犁加基于其本国国情的考虑,制定并通过了《生物多样性法》,开启了对于其国内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篇章,加大了对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力度。该法将保护范围扩大,并涉及到技术和知识创新、传统生物遗传资源、植物变异等,有利于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菲律宾基于其对本国原住民的重视和保护,通过了《原住民权利法》,强调了对于原住民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秘鲁为了细化对于本国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层面,加强对于本国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力度,制定了《生物资源本土居民集体知识保护制度法》。巴西本国并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只是依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一些法律原则,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保护。印度通过了《生物多样性法律》,主要是对其国内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以及惠益分享进行规制的法律。通过管理对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以及对于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的目的,以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中规定的对于公平的分享和利用生物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这一法律内容。笔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大多具有大量的生物遗传资源物种,虽然普遍制定了国内法律来加强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但是在内容上以及侧重点上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进行国际化合作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很有必要。
三、增强我国遗传资源的专利权保护建议
由于生物技术通常是通过专利制度获得并取得各种独占权的保护,通过对上述遗传资源保护立法不完善的现状,为了能够有效切实地保护到我国的遗传资源,尽快制定出一部单独的遗传资源保护、管理法律乃是大势所趋。综上所述,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应着重于在专利制度中加强对遗传资源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一部专门法律
我国目前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但是对于遗传资源保护方面的细微内容并没有作出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关于执行《公约》中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相关规定。同时,要对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的取得条件、权利的行使及侵权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样才能达到保护遗传资源的立法效果,实现立法目的,即保护遗传资源专利权。所以,制定一部单独的遗传资源保护管理法,专利法才能与其配合,相互辉映,充分发挥出其对遗传资源的保护作用。
(二)完善部门机构设置,合理规制生物剿窃行为
对遗传资源保护的问题中,生物剽窃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为,但从我国国情以及立法体系来看,我国现在对生物剿窃的法律规制相当不完备,基本处于起步阶段,而且极其缺少具备相关执法及司法经验的专门人员。目前,很多发达国家的外国公司以及一些机构对我国的生物剿窃行为越发的严重,制定出一部具备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专门性法律是当务之急。同时,也应当配套建立起专门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机构部门,培养具备相关知识的专业工作人员,建立系统的专利权保护体制以打击生物剽窃行为。
以《全日制义务教育生物课程标准》为依据,结合永年县教育局全面推行尝试教学法,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面向全体学生,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需要,以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为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重点,倡导自主、合作、探究性学习,以促进学生转变学习方式——变被动接受式学习为主动探究式学习为突破口,在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逐渐培养学生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和表达能力。
二、基本情况分析
(一)学生情况分析
一方面,经过七年级一个学年的学习,学生对生物学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生物学习的方法有了初步的掌握,具备了一定的生物基本知识、生物实验技能和实践操作能力,不少同学还对生物学有着浓厚的兴趣,为八年级的生物教学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另一方面,不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仍然存在目标不明确、自制力不强、主动性不足等问题,具体表现是学习习惯懒散、注意力不集中、不按时完成作业,好奇心有余而自觉性不足,学习成绩存在两极分化的趋势。
因此,从本学期开始,在进一步激发学习兴趣、加强课堂管理和调控的同时,要注意加强学习思想引导、学习方法指导,特别是学习过程和效果的监控,不仅要让端正学生态度、学习得法,还要促使学生养成课前预习,课后及时巩固、持之以恒的良好习惯,力求使每个学生都有明显的进步,学习成绩有大面积的提高。
(二)教材分析
八年级上册《生物学》内容包括:第五单元《生物圈中的其他生物》共五章,第六单元《生物的多样性及其保护》共三章。教材的编写注重从生活实践出发,广泛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和知识基础,把握基础性,体现先进性;内容编排图文并茂,加强了启发性,具有较强的可读性;栏目设置丰富多样,注重创设问题情景,突出科学探究能力的培养,重视科学态度、科学方法和科学价值观的教育;内容编写具有弹性,给学生更多的自主学习空间,较好地体现了新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
1、关于第五单元的内容我主要分两个部分进行分析
(1)、关于动物部分
教材先探讨生物圈中有哪些动物,它们分别有哪些与各自环境相适应的特征,再探讨它们的运动、行为以及在生物路边中的作用,其知识结构简图如下:
这样的安排改变了长期以来按进化顺序逐门逐纲讲述各类群形态结构和生理功能的做法,强化了动物与环境紧密联系的认识,其中“水中生活的动物”重点探究鱼适应水中生活的特点;“陆地生活的动物”重点探究蚯蚓和家兔适应陆地生活的特点;“空中飞行的动物”重点探究鸟和昆虫适应空中飞行的特点,这样能较好地体现课程标准关于动物的类群重点阐述环节动物、节肢动物、鱼类、鸟类和哺乳类的要求。而关于其他动物的类群则在相应的节中简单介绍。这样的安排突出了重难点。
(2)、关于细菌、真菌部分
其内容包括“细菌和真菌的主要特征以及与人类的关系”和“日常生活中的生物技术”两大部分。本单元的第四章标题为“分布广泛的细菌和真菌”,将“细菌和真菌的分布”作为第一节,还安排了第五章“细菌和真菌在生物圈中的作用”的内容,这些内容尽管与具体内容标准并非一一对应,却都是为了更好地体现课程标准突出人与生物圈的思路。在说到细菌和真菌与人类的关系时,必然要说到发酵食品的制作等日常生活中常用的生物技术,因此,将课程标准中这两项内容合在一起。
2、关于第六单元的教材分析
第六单元包括生物的分类、生物多样性的概念、现状及保护对策等。关于生物多样性及其保护,课标要求达到层次是学生能说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意义。这是个热点问题,所以教材从生物各类的多样性、基因的多样性、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三个方面来阐述生物多样性的内涵,以便让学生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义和对策有更深入的认识。本单元的知识结构图如下:
三、教学目标
通过义务教育阶段《生物学》(八年级上册)课程的学习,逐步实现以下发展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
1、认识动物的主要类群及其对环境的适应性特征。
2、了解动物在自然界中的作用及其与人类的关系。
3、了解细菌和真菌的主要特征以及与人类的关系。
4、通过活动体验生物的分类是根据不同生物的形态结构特征上的相似程度来进行的。
5、了解生物的多样性及其价值。
6、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实验设计能力。如:进行“饲养和观察蚯蚓”、“调查动物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检测不同环境中的细菌和真菌”、“制作甜酒”等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活动。
7、培养学生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丰富学生获取知识的渠道,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如:进行生物学相关信息资料的查询和收集。
(二)过程与方法:
注重学法指导,教会学生如何学习。如:
(1)尝试教学法。准备练习---出示尝试题----自学课本----尝试练习-----学生讨论-----教师讲解-----第二次尝试练习,以上七步是一个有机整体,反映了学生完整的尝试过程,也是一个有序可控的科学的方法流程。
(2)问题导向法。指导学生按照“生物有哪些形态结构特征?如何适应环境?与人类的关系如何?”等基本问题自主学习、自主解答、自主测试、自主反馈,辅以同伴互助和教师点评,让学生掌握自主学习的方法、形成自主学习的能力。
(3)理论联系实际法。指导学生学会运用学到的生物学知识来解释日常生活和生产劳动中所遇到的生物学现象,提升学习兴趣,激发学习热情,加深对书本知识的理解,做到知识源于生活,学以致用。 (4)识图学习法。新教材图文并茂,形象直观,可读性强。引导学生学会看图、读图,可以促进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直观把握和理解记忆。
(5)尝试教学法。在教学中,通过让学生尝试学习,让学生得到尝试成功的快乐,提高学生尝试学习自主学习的自觉性。
(三)情感态度及价值观:
1、认识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
2、了解生物科学技术在人们生产生活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实践价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投身生物科技的热情以及促进社会进步的使命感。
3、了解科学技术在促进人类进步的同时,往往带来人们预想不到的负面影响,认识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善用可以为人类造福,滥用则会贻害无穷,确立全面的、辩证的技术观和价值观。
四、主要措施:
1、重视提高学生的生物科学素养
2、倡导探究性学习
3、渗透“科学、技术、社会”的教育
4、改进教法,加强课堂教学
(1)提高贯彻课程目标的自觉性
初中生物学课程目标涵盖的生物学知识、能力以及情感、态度、价值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是通过每节课或每项活动来逐步完成的。因此,在制定每节课(或活动)的教学目标时,要充分考虑课程目标的体现和贯彻;考虑到学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特别要注意能力和情感、态度、价值等方面的要求。
(2)组织好学生进行探究性学习并提高其质量
国家具有两个特性,即对内至高无上和对外独立平等。经济作为国家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内效力首先即体现在对本国自然资源、全部财富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国家经济的确立和逐步完善,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经过长期激烈斗争的结果。1962年2月,第17届联大通过了1803号决议,即《关于自然资源永久的宣言》。根据该《宣言》,对自然资源之勘探、开发及处置等,均应符合资源国自行制定的规则及条件,不能导致对资源国的损害,否则即违反联合国的精神与原则。但这一《宣言》尚只涉及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此后,经过发展中国家的进一步努力,联合国在1974年先后通过三个重要文件,即《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这些文件不仅扩展了国家经济的内容,对其地位也有进一步强化。《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明确宣告,每一个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为了保护这些资源,各国有权采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各种措施,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更进一步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并得自由行使这项。
与《关于自然资源永久宣言》相比,《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对国家经济的拓展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将国家经济的内容扩展到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权利;二是强调这种权利是“充分的永久(permanentsovereignty)”和“不可分割的权利(in~ienablefight)”。这种强调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在上述《宣言》和《》通过的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和殖民地自然资源的掠夺主要针对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一些西方国家鼓吹,石油应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在联大第六届特别会议上,英国代表“公开扬言第三世界国家对各国本身的自然资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张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只是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嘲。很显然,《宣言》和《》的措辞是对发达国家上述观点的明确否定。
二、国家经济原则在遗传资源领域的发展
由于上述《宣言》和《》并未对自然资源的范围加以限制,因此,生物遗传资源理应包括在内,也就是说,上述《宣言》和《》的原则和精神也应适用于生物遗传资源。但发展中国家在当时似乎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上。由于生物技术在当时尚不发达,发展中国家对生物遗传资源在国家长期经济发展中的战略意义认识并不充分。例如在世界粮农组织于1983年通过的《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以下简称《国际约定》)中明确宣称:“植物遗传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因而应可不受限制地获取。”《国际约定》主要是在发达国家的掌控下通过的将遗传资源(至少在《国际约定》的框架内将植物遗传资源)视为“人类共同遗产”在当时也未引起发展中国家的足够重视。但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大量流失,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被大量盗用这种“生物海盗”现象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关切,对遗传资源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的保护,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抗的新领域。在这一轮对抗中发达国家总体上已不再否认各国对其境内的遗传资源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保护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正当性。不过,这一局面的形成仍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一个最明显的例证是从《国际约定》到《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有关条款的演变。1983年的《国际约定》明确声称植物遗传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1989年的修订虽然仍重申了遗传资源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立场,但同时承认了植物育种者权和农民权(前者反映了发达国家的立场,后者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并申明,对遗传资源的“自由获取”并不意味着免费获取。而1983年的《国际约定》文本却明确规定应免费获取。此外,1989年的修订还承认了国家对遗传资源的获取施加一定的限制的权利以及农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民,从对他们所保存的自然资源的利用中获取“充分利益(benefitfu)”的权利。这些变化是对“人类共同遗产”说的一种明显软化。1991年的第二次修订不仅明确承认国家对其植物遗传资源享有,同时承认获取植物遗传资源的条件需要进一步澄清,承认育种者和农民控制对其所掌握的遗传资源获取的权利。而在2001年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中,“人类共同遗产”的观念已被彻底抛弃,转而承认各国对其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权利。
此外,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明确表明了承认国家对其生物资源拥有权利的立场。
三、国家对遗传资源的经济应否受到限制
尽管国家对其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权利在国家层面已得到各国承认,但一些西方学者、国际环境主义者和一些主张保护地方权利的国际组织仍然认为,在这一问题上承认国家将有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在很多国家,遗传资源丰富的地区往往也是原住民聚居的地区,掌握相关传统知识的也主要是本土社区或个人,而这些地区在经济上大都贫穷落后,现有的对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并没有使这些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提供者充分受益,他们甚至根本没有得到任何回报。因此,当国际社会强调国家对这些遗传资源的,讨论如何用知识产权来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时,上述学者和组织认为,这些措施实际上起不到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效果。
首先,就传统知识而言,对其最好的保护方式是促进其广泛传播和应用,而不是将其固定和封存起来。对传统知识加以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无限期的保护将限制其传播和应用,从而实际效果可能与保护的初衷并不一致。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在很多场合难以适用。这可能是因为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很爹隋况下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要求,也可能是因为原地或异地获得的遗传资源已被修饰、合成等,其最终产品与原来的遗传资源已有较大的区别(如育种者育出的杂交种子等)。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上的知识产权能否及于这些衍生物,不无疑问。由于这些衍生物的开发和应用并不在发展中国家境内,因此发展中国家制订的相关立法(如事先知情同意)事实上对这些活动可能无法适用。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有学者认为,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剥削被夸大了,而发展中国家本国的精英阶层和政府对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剥削则被忽视。例如有学者指出,有人指责跨国公司以发展中国家传统医药为线索生产新药所获利润只有不到0.001%回馈给了那些发展中国家,但却忽视了另一个事实,即这些回馈给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最终也可能只有不到0.001%真正落实到了那些给跨国公司研究人员提供线索和引导的原住民手中。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本国政府为从外国获取利润,对原住民生存环境的破坏(如热带森林的砍伐)给他们造成的损害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剥削造成的损害更大。由于发展中国家国内政治环境不稳定,市场和公共设施落后,使得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得不到保护,或其保护所获利益根本到不了本土社区原住民手中。本国政府和精英阶层的剥削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原住民更倾向于离开他们所居住的生物多样性场所,而不是留下来保护它们。发展中国家精英阶层之所以主张以知识产权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只是为了从发达国家获得更多的利润,而不是为了保持生物多样性,同时也是为了将发达国家的剥削作为反驳对其生态恶化和人权状况的指责的工具。基于上述原因,承认国家在很多情况实际上有害于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不仅承认国家会产生这种结果,承认权利持有人个人的(如在某些传统医药的场合)同样有害于对原住民利益的保护。由于原住民和本国政府的利益缺乏同一性,因此不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应受到限制。由非政府组织来分发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开发和利用中所获惠益因而是必要的。
上述论断的出发点或许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那些为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存和保护作出了贡献的原住民和本土社区。但一般性地否定国家(在上述学者的论证中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权利,毫无根据(至少是以偏概全)地从负面理解国家要求保护其遗传资源的动机,显然既无正当的法律依据又欠客观公正。这种论断的问题在于:首先,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是一项久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如前所述,这一原则已为多个国际法律文件所申明。遗传资源也属自然资源,国家当然对其享有权利。不仅如此,《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等还专门规定了国家对其境内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的权利。以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开发和利用所获惠益不能实际落实到原住民和本土社区为由对国家加以限制,显然缺乏充分的国际法依据,也很难为各国所接受。腐败和不公正有其复杂的社会经济背景,这种现象在各国都存在。试图以一个超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取代国家来解决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利用中的腐败和不公正现象,似乎不太现实。其次,对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界定也尚未统一,并不是每个国家都有所谓的原住民(indigenouspeople)和本土社区(1ocalcommunity)问题,更不是所有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都与原住民和本土社区有关(如中国的中医药和印度的传统医药等)。因此,仅以原住民和本土社区利益的保护为着眼点而设计的制度,可能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利用中所获取的惠益如何在有关权利主体间进行分配,应该是一个由国内法解决的问题。惠益分享的法律依据和方式应该是国家的国内法和其接受的国际规则,而不是由超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将自己的规则强加给国家。再者,上述论断客观上有可能成为跨国公司拒绝获取权利主体事先知情同意和实施惠益分享的借1:1,加剧生物海盗现象,从而不仅使资源提供国的利益受到损害,也使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利益受到损害。但是,反对否认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经济并不意味着国家在其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事实上,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深,国家的经济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由于任何一国的生物遗传资源都可能对全人类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国家对其生物遗传资源的同样会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可能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隋形是国家在特定条件下有义务允许他人(外国国家、研究机构或研究人员)获取本国遗传资源,并为这种获取提供便利。这是因为,这些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可能影响全人类的生存质量,如提供重要的食物或药品来源等。对这一义务,《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有详细规定。《生物多样性公约》在承认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权利后,也明确规定了缔约国便利其他缔约国取得遗传资源用于无害环境的用途,不对这种取得施加违背本公约目标的限制的义务。《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就有关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方便获取问题规定,各缔约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向其他缔约方提供这种获取的机会。上述规定意味着,国家不能任意拒绝他人对本国遗传资源的获取。当然,根据上述两个法律文件,外国国家或者私人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可能享受方便获取。易言之,遗传资源提供国只在特定条件下才有提供方便获取的义务。
另一种情形是国家自身对其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考虑环境因素,不能造成生物物种的灭绝或造成环境的重大破坏。由于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对国家经济的这一限制显得尤为必要。早在1970年3月,在东京召开的一次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所发表的《东京宣言》就呼吁“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认下来”。1972年6月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1982年10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环境宣言》也规定,“地球上的遗传活力不得加以损害;不论野生或家养,各种生命形式都必须维持其足以生存繁衍的数量,为此目的应该保障必要的生境”,“生物资源的利用,不得超过其天然再生能力”。《世界自然》并要求将所列各项原则列入每个国家以及国际一级的法律中,并予以实行。
上述两个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虽然都是笼统地针对自然环境做出的规定,但由于生物遗传资源是自然环境的重要构成要素,因此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当然也属于上述规范的调整对象。事实上,上述文件中也确有若干条款是直接针对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而规定的。除上述两个法律文件外,《生物多样性公约》则直接规范了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
由此可见,国家对其生物遗传资源所享有的经济是可以而且应当有所限制的。但是必须明确,这种限制是国家根据其自身及全人类的长远利益而自觉作出,而不是外部强加的,即这种限制是国家对其主观意志的自我限制,具体表现是国家接受有关的国际规则并将其转化为国内法,或在国内经济活动中作出自觉的自我约束。这种限制绝不意味着国家对其遗传资源所享有的经济的丧失或消亡,相反,它实际上是国家行使其经济的一种体现。因此,有关遗传资源保护的任何国际安排如果要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接受,都必须建立在承认和尊重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充分的永久的基础之上。
论文关键词: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国家经济
论文摘要:遗传资源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延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生物海盗”现象严重损害了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国家经济是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进行保护的国际法依据之一。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进行保护也是承认国家经济的必然结论。在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上否认或不当限制国家经济会加重“生物海盗”现象,从而不仅损害资源国的国家利益,也会损害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利益。
参考文献:
[l]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陈安.国际经济法J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3]WolfgangE.Siebeck.SurveyofPropertyRightsandConditionsofAccesstoGeneticResourcesontheIntemationalLevelProblemsandPossibilitiesforSolution[EB/.OLI.http://www.genres.de/IGRREIHE/IGRREIHE/DDD/49.Pdf.
春秋战国以后古代生物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山海经》中就有了较为详细的动植物名称和形态的记录,并论及它们的用途。对药用动植物的研究是我国古代传统生物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宋代的《图经本草》就是全国性药用动植物的普查,不但有图谱,同时也著录了形态特征,代表了当时世界的最高水平,也表现了中国生物科学发展的实用性价值。第三,遗传学的萌芽。战国时期的《吕氏春秋•用民篇》中就有“夫种麦而得麦,种稷而得稷,人不怪也”,这说明古代已经有了对生物性状遗传稳定性的认识。中国古代哲学家王充的著作《论衡》中就提出了对物种遗传变异的明确论述,批判当时的迷信思想,2000多年前提出的“本种”的概念与18世纪分类学家林奈的“种”的概念相似。因此,现代生物学需要辩证地吸收和借鉴历史上各国的生物科学思想,并将现代科学推向前进。纵观历史的发展,科学史和科学思想的发展都是动态的过程,它随着时间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而教材中向学生展示的是静态的、经过提炼的科学成果,其中略去了科学思想和理论的形成与产生的动态过程,学生往往会认为教科书上的结论与生俱来就是正确的,是亘古不变的永恒真理。同时,编写教材基本都参照西方国家的思路,用的例子或者史实大多是西方的,这易导致小学生对我国历史尤其是生物等自然科学、技术史缺乏了解和认识,造成他们更认同西方而不认同我国生物发展乃至科学发展的史实过程,形成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的历史观。对小学生而言,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培养远比给他们远离生活的、纯学术的知识更为重要。要培养孩子健康地生活,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如果在小学科学中引入一些我国古代科学史的内容,让学生从自己每天吃的粮食和身边可能发生的事情出发,了解我国原始社会就孕育和萌芽的生物学知识、栽培作物的悠久历史、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充分认识中华传统科学思想对人类文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让他们能树立自信、树立爱国精神,激发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和民族自豪感。
二、责任感教育:伦理与遗产价值观的呈现
首先,人类在道义上有义务不去消失其他形式的生命。早在数千年前,生物学的科学知识已在我国孕育和萌芽,《诗经》中很生动地描述了当时的农业情况,并提到200种以上的动植物。这些在甲骨文和《诗经》中记载的动植物形态、分类和生态习性方面的丰富知识对于后人了解当时环境下的生物多样性有及其重要的价值。《科学标准(实验稿)》中要求学生:“能说出周围常见植物的名称,并对常见植物进行简单分类;了解当地的植物资源,能意识到植物与人类生活的密切关系”;“知道生活中常见的动物名称。能用不同的标准对动物进行分类;了解保护动物特别是保护濒危动物的重要性”。但今天的人类正明显地受到灭种的威胁,许多与人类一同生活在这个星球上的生物在科学还未能对他们加以描述之前就已经灭绝了。塑料制品铺天盖地,热带雨林正在被毁灭,珊瑚礁正在消失。目前的统计结果显示:我国的物种数量约占世界物种总数的10%左右,居世界第8位,北半球第1位。我国有高等植物约3000种(占世界总数的10.5%),哺乳动物约500种(占世界总数的11.9%),鱼类约2800种(占世界总数的13.1%)。让学生感受我国丰富的生物资源的同时更能激发其责任感和保护资源的意识,并从中领略中国古代科学思想的生物伦理学核心价值。第二,根据代际公平的原则,我们有义务向孩子们交接我们所接收到的东西。生物是随着地球环境的演化而发生并发展的,一方面生物从环境中获取生活所必须的物质和能量,并且受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另一方面,生物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对其生存的环境产生一定的适应性,并对环境的发展演化产生影响。生物与环境是互为依存、协同进化的。自有人类以来就产生环境问题,以狩猎和采集为主要生存手段的时期无疑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破坏。人类文明即是在一定的生态环境中形成和发展的,为了使人类文明持续发展下去,必须保护人类文明赖以发展的生态环境,这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心声。保护生态环境、珍爱环境是为了人的生存,也是为人类文明的延续和发展。我国古代人们就认识到,要想利用环境就必须保护环境资源,合理开发,反对过渡利用。《史记•殷本纪》中有商汤爱鸟“网开三面”的故事,在捕猎鸟的时候让捕鸟人撤掉三面网,不进行破坏性的捕猎,这也是生态环境保护思想的萌芽。《荀子》明确提出生物与环境相互依存的关系:“川渊深,而鱼鳖归之,山林茂,而鸟兽归之……川渊枯,则龙鱼去之,山林险,则鸟兽去之”。让人们合理利用环境,利用生物资源的消长规律。充分合理的开发利用不但能获得利益而且不使资源枯竭。荀子是从治国安邦、发展经济的角度出发明确了保护资源的目标和要求。《吕氏春秋》中则有文字记载的法律条文规定,在“月令”中有详细的规定禁采的动植物。明确了保护生物资源的再生性,“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由于人口压力的不断增加,对环境资源破坏日趋严重,保护环境资源才逐渐为人们所关注。这些古代早期的环境资源保护思想对后世产生积极的影响。第三,生物多样性被赋予价值的准则,它是自然地、脆弱的,对人类和人类的延续是有意义的。生物多样性是生命系统的基本特征,既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生物所拥有的基因,也包含生物与其生存环境形成的复杂的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生物多样性表现为四个层次———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孩子们从小学阶段就要了解地球上存在不同的动物、植物,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与其数量是相关的。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就是生态环境和人类文明发展相融合,使中华文明永远持久延续,古代文明因生态环境而孕育发展,现代文明更要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科学标准(实验稿)》就要求在课程中探讨人与自然如何和谐相处,保持可持续发展:知道环境对生物生长、生活习性等多方面有影响;能认识到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既依赖于环境,又影响环境,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人教版《科学》六年级下册“探讨动物与环境的关系”用一张图片表示“草场上过度放牧会加快草场退化,甚至会破坏土壤结构,导致土壤沙化。”要让学生们了解:对生物扩张与进行控制的自创生倾向,少买一些袋装的塑料制品,少将一些矿物燃料用于交通运输中,少进行一些其他破坏环境的举动,地球就能逐渐可持续发展起来。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