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海洋生态保护的发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中图分类号 F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1)122-0202-01
近年来人类越来越注重海洋的开发,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2010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达38439亿元,占了国内生产总值的9.7%。但是人类在长期的海洋开发中忽视海洋环境保护,大肆向海洋排污,引发了严重的生态问题,由此带来的海洋灾害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2010年我国共发生赤潮69次,直接经济损失达2.06亿,海洋生态问题成为制约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将海洋生态资源看做资本进行保护、投资、补偿,对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
1 生态资本
生态资本是指能够给人类带来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生态资本体现了生态环境的资源价值和生态功能;生态资本包括自然的生态资本存量和对生态环境的投资,自然存量影响投资的效率,生态投资可以维持甚至增加生态存量;对生态环境投资要求有收益,这种收益可以是私人的利润和公众的生态收益,生态环境被当作获得利润的资本时就需要通过市场化运作来完成。
2 海洋生态资本
2.1 海洋生态资本概念及价值
海洋生态资本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类社会经济生产、为人类带来收益的海洋生态资源,包括海洋生物及其生境(海水、表层海底)以及它们组成的海洋生态系统整体。海洋生态资本能够为人类带来收益,是有价值的,其价值包括海洋生态资本的存量价值及其产生的收益流价值。存量价值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生境资源存量价值,收益流价值体现在海洋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供给服务、调节服务、文化服务、支持服务四种服务价值上。
2.2 海洋生态资本的特殊属性决定必须进行海洋生态补偿
公共物品性和外部性:海洋生态资源属于公共物品范畴,在使用中容易造成“公地悲剧”,造成海洋生态资本的过度使用,使得海洋生态资本遭到破坏。阈值性:海洋生态资本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承载超过阈值会导致海洋生态资源存量减少和质量下降,一旦海洋生态资本存量过小,海洋生态资本的某些生态服务功能就会减弱甚至消失。这就需要及时对生态资本进行补偿,确保海洋生态资本维持在最小阈值之上。
3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就是通过海洋资源管理体制的创新来实现海洋生态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成本的内部化,让海洋生态保护的受益者和生态破坏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使提高海洋生态服务功能的投资得到合理回报。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需要明确海洋生态环境补偿的主客体、补偿的标准、补偿的方式手段等。
3.1 海洋生态补偿的主体、客体
海洋生态补偿的主体包括给付主体和受偿主体。海洋生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属性,所有人都是其生态功能的受益者,因此,他们的代表――国家及各级政府应是重要的给付主体,另外海洋生态资源开发者及海洋环境破坏者也是补偿给付主体。受偿主体包括海洋开发活动和海洋污染治理的直接受害者以及生态建设过程中直接创造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者。海洋生态补偿的客体包括作为资产状态的自然资源以及作为有机状态背景而存在的生态环境系统,也就是海洋生态资本。
3.2 海洋生态环境补偿的标准
补偿标准的确定是海洋生态补偿体制的核心问题,关系着补偿者的承受力及补偿的效果,制定补偿标准就是要通过一定的方法找出能被主体和对象共同认可的依据。
成本核算法:就是把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直接投入、海洋生态资源的发展机会成本、海洋生态破坏所造成的损失都看作生态成本进行价值核算,所得价值量作为确定海洋生态补偿标准的基本依据。
博弈一协商法:在核算结果的基础上,通过补偿主体和对象双方的博弈过程而达成一致的标准。不仅要考虑海洋生态功能价值的变化,还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补偿标准的可操作性,使得制订的补偿标准具有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合理性。
政府导向定价法:由于某些海洋生态服务的价值很难进行市场化定价,这就需要作为主要补偿主体的政府来主导定价。如海洋的气候调节功能就很难核算其价值,可以组织专家商讨制定一个基准价,再由利益相关方协商确定各方认同的补偿价。
3.3 海洋生态环境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是指补偿主体对补偿受体进行生态补偿所运用的方法、手段和过程。按照实施主体和运作机制的差异,生态补偿可以分为政府补偿、市场补偿和社会补偿。
政府补偿机制:通过政府财政转移、政策支持等方式实施的补偿,是目前生态补偿的主要形式。运用补贴或奖励的形式,对保护生态环境的公益行为给予不完全报酬,对因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利益受损者给予不完全补偿。对海洋生境进行补偿,如海洋污染治理,人工渔礁建设。如河北省投资8 000万用于北戴河海滩治理,通过人工养滩、人工岬头等手段,恢复治理沙滩0.318 km2,重建了长达5.4 km的海岸线。市场补偿机制:依托市场法则来规范市场行为,将生态服务功能或环境保护效益打包推入市场,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降低生态保护的成本,实现生态保护的价值。社会补偿机制:不负有海洋生态补偿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出于生态道德觉悟而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的补偿或对因环境破坏导致的利益受损方进行的捐助。
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可促使海洋开发的相关利益主体将生态成本内部化,使海洋生态资源的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协调各利益方的生态经济利益关系,从而制约资源浪费和环境损害行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为确保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还必须从树立全民的生态资本观念、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保障体系等多方面努力。
参考文献
[1]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2010.
[2]中国海洋灾害公报.2010.
[3]牛新国,杨贵生,等.生态资本化与资本生态化.经济论坛,2003,03:12-13.
[4]陈尚,任大川,等.海洋生态资本概念与属性界定.生态学报,2010,30(23):6323-6330.
随着人口增长、经济发展、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系统破坏和海洋环境污染的程度日益加剧,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证海洋经济和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已迫在眉睫。在这样的背景下,海洋保护区应运而生。从国内外相关研究及实践经历可以发现,作为海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保护区是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协调海洋开发与保护的有效途径之一。部分发达国家在海洋保护区建设方面起步较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各种领域上的实践都取得了显著地成效。
二.我国有关海洋保护区的分类
我国的海洋保护区事业目前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国的海洋保护区分为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两大类,二者在保护宗旨、目标、对象、选划标准、保护内容和范围、保护任务和管理方式等方面有诸多不同。从国际上对海洋保护区的定义和分类来看,海洋特别保护区应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海洋保护区类型。 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要求,需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根据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地理区位、海洋开发利用现状、资源环境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海洋特别保护区可以分为海洋特殊地理条件保护区、海洋生态保护区、海洋资源保护区和海洋公园等类型。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我国自2005年起在管辖海域发展建设一批海洋特别保护区。随着国家与地方对海洋环境资源的日益重视,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目前,我国已有23处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不含海洋公园类型)和18处国家级海洋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总面积已近36万公顷。我国海洋保护区的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形成了包含特殊地理条件保护区、海洋生态保护区,海洋公园等多种类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网络体系。珊瑚礁、红树林、滨海湿地和重要渔业水域等脆弱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得到了有效保护。但是,我国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整体布局有待进一步优化:首先,海洋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较小,空间分布不均衡,与我国管辖海域面积相比,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面积仅占0.076%,还没有达到国家对于推进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的目标;其次,由于各地经济实力和人才资源发展不均衡,各特别保护区的管理水平存在一定差异,个别保护区的管理仍停留在简单的看护水平上,影响保护区功能和效益的发挥。
三.胶州湾滨海湿地海洋特别保护区现状
本文将以胶州湾滨海湿地海洋特别保护区作为范例,对目前的我国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管理现状进行一定的分析。胶州湾滨海湿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址在胶州湾内,处于规划中的胶州湾湿地保护的核心区,包括大沽河河口区、洋河河口区及邻近海域,总面积3621.92公顷,功能分区为生态保护区、资源恢复区、环境整治区和开发利用区,是青岛市最大的湿地保护区。该区域内的湿地植被群落发育完善,建群植物主要为河口和三角洲湿地的芦苇,微咸水沼泽的盐角草等,生物资源非常丰富。
该保护区成立于2009年,是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也是青岛市第一个海洋特别保护区。由于保护区成立时间较短,建设和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胶州湾内的开发活动日益增多,保护区面临的生态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因此根据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管理体系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虽然近几十年来在资源环境、水文地质、岸线变化、湿地修复、海岸带管理等方面对胶州湾做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但专门针对胶州湾滨海湿地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研究很少,尤其是还没有对其环境政策、环境绩效和环境因素识别等的研究和探讨。目前胶州湾湿地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与港口开发使自然湿地的面积不断枯萎。沿海城市和港口的扩建和开发是造成滨海湿地面积不断消失的一个主要原因。20世纪后半叶以来,因港口的开发和城市的扩建,海岸湿地正在加速消亡。我国是人口大国,沿海湿地所承受的城市和人口压力远大于其它国家,城市、港口的发展和扩建造成了海岸湿地大面积的损失和破坏。Joan GEhrenfeld研究发现受城市影响的海岸湿地环境在生物、物理、生态、水文和地貌等方面与原始海岸湿地间的区别很大。在我国主要如下图所示,
(2)湿地水质不断恶化。沿海岸不断发展壮大的工业、海运业导致的城市人口增加,将工业和生活污水、船舶废水、养殖废水、事故溢油和各种生活、工业垃圾倾倒在胶州湾,导致水质不断恶化,湿地无机氮、无机磷含量超标严重。
(3)生物多样性下降。水质恶化使胶州湾潮下带湿地浮游植物、底栖生物多样性下降。近40年来,胶州湾潮下带湿地浮游植物细胞数量明显下降,1977~1978年比1962~1963年细胞数量大约减少一个数量级,1980~1981年比1977~1978年大约又减少了一个数量级,90年代比1980~1981年浮游植物数量又有大幅度下降。每年2月浮游植物优势种群也发生了明显变化。
(4)滨海湿地自然景观分维数下降。将自然湿地转化为盐田、虾蟹池等人工湿地,使胶州湾滨海湿地景观格局发生明显变化,被形状不规则面积较小的湿地景观斑块取代,沿岸景观格局趋于简单化,景观斑块分维数下降。
引言
2011年6月4日以来,由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负责作业的蓬莱19-3油田连续发生地层裂缝溢油事故,溢油事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损害。在中国的自然海域上,作为肇事方的康菲面对所造成的严重环境破坏事故,应是自知理亏,赶紧认错,知错就改,尽全力赔偿和弥补事故损害。而现实却是康菲的“傲慢”,媒体称其为“中国式傲慢”:漏油事故发生在6月初,但直到7月初,时隔一个月之后,作为肇事方的康菲公司才首次对公众进行回应。直到8月24日,也就是事故发生后的两个多月,康菲石油才公开道歉,而对至关重要的损失赔偿问题一再避而不谈。直到2012年1月25日,时隔半年之后,康菲石油才就赔偿方案作了首度公开,但从法律框架来看存在诸多疑窦和瑕疵,引发公众质疑:10亿元的损害赔偿和补偿金额是否足够?如何计算出来的?补偿对象有哪些?如何补偿等细节不清。关于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基金设立的具体金额一直未披露,也无实质性举动。由于赔偿方案存在诸多弊病,受损者们纷纷拒绝接受,赔偿工作陷入僵局。
纵观2011年6月康菲石油事故发生至今的一系列行为过程,相对于康菲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现阶段和后续的环境损害恶果,事故的解决措施是苍白乏力的,而相对于乏力的措施更让民众愤怒的是康菲傲慢的态度。康菲在中国海域上造成严重的环境损害后敢如此地怠于作为、纵容损害发生、停止损害不及时,而且对现实损害不致歉、甚至隐瞒和不承认以及赔偿内容不明确、金额不充分、行动无实质进展,这些所谓的“傲慢”背后,是对中国法律的熟悉,更是对中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不完善和法律“软肋”的有恃无恐。因此,基于康菲石油案,我们迫切需要从法学的视角解析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缺陷及产生原因。
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海洋生态补偿立法亟待完善。迄今为止国内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国家大法只有一部,即1999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但此法没有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这部法律时缺乏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该法第三章虽然规定了海洋生态保护的内容,为海洋生态补偿责任和范围的界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仅限于原则层面,缺乏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该法虽然在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排除损害,消除污染,赔偿损失。”而且还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海洋局来代表政府对污染破坏者进行索赔,但未对损害及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在法律实践中,出现了海洋环境保护与补偿行政执法难、追究难、处罚难等问题,这使海洋生态保护与补偿面临诸多困境。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委与山东、浙江沿海省份已着手考虑海洋生态补偿的立法工作:国家海洋局于2006年11月施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宁波市海洋渔业局2008年起草完毕《宁波市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办法(草案)》;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于2010年6月联合制定印发了《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有益的立法尝试,为国家立法积累了地方经验,对探索海洋生态损害评估与补偿制度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这些立法从法律层次上大都属于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行政规章,在适用范围、法律效力以及法的公平性体现等方面都存在局限性。
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软肋及其原因
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缺失,导致海洋生态补偿的不规范性。首先,我国海洋生态补偿的立法供给滞后于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实践需求。近年来,随着海洋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对海洋生态的保护和修复迫切需要法律支持。我国的海洋生态补偿立法在制度构建与实施方面都处于起步阶段,缺乏配套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实践中的一些举措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往往无法对损害方进行制约。如在康菲漏油事故爆发后,国家海洋局曾对康菲石油开出20万元的罚单,单从法律条文而言,目前我国对海上漏油事故进行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界定的法律依据仅来源于国内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这一法律框架内的上限罚款彰显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致命漏洞。康菲石油事故所造成的恶果远不是这20万元罚款能解决的
转贴于
,并且还可能由于“轻罚”而变相激励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法律不仅没有起到制裁作用,反而“助纣为虐”。
其次,我国现有的海洋生态补偿的相关立法层次亟需提高,法律资源有待系统化。目前,既无统一的生态补偿基本法,也无统一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更未形成生态补偿法律体系,有关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散见于部委规章和地方法规,法律层次较低、权威性较差、法律效力明显不足,加之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造成海洋生态补偿在实践中“脱法”运作。目前我国的海洋生态补偿大多是在海洋、渔业与农业等管理部门的引导与监管下,涉海企业对海洋、渔业或某些生物资源进行一定的补偿。虽然这种政府倡导性的补偿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海洋生态状况有所改善,但具有随机性、临时性、不规范性和一定的隐蔽性,若长期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必然导致各责任主体的实际缺位,即使有补偿资金,也可能导致补偿在实践中发生变异或远离生态补偿的初衷,演变为单纯的行政收费和生态政治需求,进而引发环境保护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这就需要完备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合法性规范与引导,促进其良性发展。
现有法律过于原则和笼统化,导致执行和操作方面的不确定性。1999年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采纳的环境法律制度有着较为丰富的内容,基本涵盖了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如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此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如何补偿,在实践中对于海洋生态补偿的形式、范围、对象、监管主体等方面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或相应制度规制,既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也无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补偿依据不充分、适用地域和补偿范围有限、补偿效力不明确、履行方式的不规范性等弊端,加之缺乏相应的技术标准,海洋生态的补偿工作至今仍未取得全面有效的实质进展。
法律救济手段与救济机制不完备,导致责任认定难落实。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弥补海洋生态的实质损害,行政法律责任的惩罚性和威慑力难以预警海洋生态损害的发生,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刑事法律责任在我国以行政保护为主导的海洋生态保护制度前提下,刑事责任的认定难以落到实处。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也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环境污染案司法解释,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即可认为造成重大损失。”据相关专家的测算,康菲溢油事故目前对渔民造成的损失已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这还不包括对海洋生态的破坏所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因此,足以达到刑法所认定的重大损失的标准,但对康菲公司刑事责任的追究,迄今为止尚无任何相关部门提出。
执法主体的不明确和问责制的缺乏,导致执法中的不作为。我国的海洋行政执法方面存在两种不好的现象:一是执法主体不明确;二是规定了多个执法主体,职责虽有分工,但管理的总体责任不清楚,造成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互相推诿,难以协调,执法责任落空,加之缺乏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导致执法过程中的不作为。自康菲溢油事故发生以来,大众舆论在谴责康菲石油公司的同时,也将矛头指向相关部门,康菲溢油事故的处理作为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的“具体而微者”,相关部门在此事故中疲软的执法力度备受质疑。在有法律条文可依照的情况下,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怠于作为甚至是不作为严重影响了公众权益的维护,不仅是因为环境保护执法责任意识不强,更在于缺乏严格问责的压力。
海岛保护和利用现状
自古以来,象山就对海岛十分重视,把海岛作为重要的权益类资源加以保护和利用,形成独具象山半岛特色的海岛开发保护模式。
陆岛联动局面逐渐形成。坚持陆岛一体发展战略,制定海洋经济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1234海洋经济提升工程,确立海岛发展思路和方向,推动海岛与产业、生态、文化融合开发利用。秉承科学利用海岛资源原则,理顺海岛开发保护体制,建立海岛开发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全县海岛监管机构,强化海岛统计甄别。实行海岛扶持政策,开展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制定花岙岛、檀头山等海岛旅游规划,加强海岛利用项目调研登记。科学围垦大目涂、白岩山、昌国盐场等区块,实行对部分远离陆地的海岛居民迁移制度,推动海岛渔民转产转业。
海岛产业特色明显。经过多年的发展,象山以南田岛、高塘岛、花岙岛等为主的大岛,充分利用海岛港口岸线优势和优越的海洋旅游资源,积极发展临港工业和滨海旅游产业,逐步改变单一传统捕捞业局面,初步构建具有象山半岛特色的产业体系。海洋捕捞业,是象山的传统产业,鹤浦、高塘岛、东门岛等岛屿拥有捕捞船舶1196艘,实现海洋捕捞量15,7万吨。临港工业是象山海岛经济发展的亮点和支持点,特别是船舶制造业,已形成鹤浦万寿塘、石浦打鼓峙两大船舶制造基地以及高塘岛船舶配件制造园,产值规模27亿元。海岛旅游业扎实起步,花岙岛、檀头山’、渔山岛、东门岛等均有起色,实现旅游人数15万人次,占全县旅游人数的3%。
海岛生态文明和谐良好。实施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保护工程,强化近海科学研究、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资源保护等工作,规划象山港、渔山岛、南韭山岛3个增殖放流区,积极建设韭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渔山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海洋渔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其中保护区海岛数量、海域保护面积分别占到全县的19.8%、18.2%。强化海岛生态保护,严禁炸岛、炸山取石等严重改变海岛地貌和形态的现象,严控无人岛礁开发、出租和转让,努力保持海岛生态环境。积极开展对重点海岛、近岸海域的海洋环境检测。不断强化“海质”、“碧海”、“护渔”等海洋监察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捕捞、排污和用岛等行为。
海岛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实施陆岛联动工程,先后建成铜瓦门、蜊瓦门、三门口等大桥,着力促进部分海岛轮渡码头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大岛大桥相连、有人住岛有轮渡的海陆交通格局。推动以石浦港为中心的海岛联网供水,强化南田、高塘、花岙岛等较大海岛水利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海岛兴建水库,全县有人住海岛缺水问题基本解决。加快海岛供电设施建设,推动鹤浦110kv变电所建设,进一步提高海岛受供电能力。加强“数字海岛”建设,推进“强塘固房”和标准工程建设,加快海洋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建立海洋气象、风暴潮、赤潮等海洋灾害预报系统,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能力逐步提高。准确把握海岛定位。
营造海岛发展新优势
海岛是象山的宝贵财富,是今后发展的潜力和支撑点。要认真贯彻省委发展海洋经济的精神,积极实施“1234”海洋经济提升工程,统筹海岛开发保护关系,加快发展海岛经济,着力构建特色明显的海岛产业,进一步强化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把象山打造成陆岛联动、陆岛一体的半岛县。
依托港口岸线资源,积极构建临港产业之岛。港口岸线是海岛的独特优势和资源,全县海岛岸线576公里,港口岸线18.4公里,深水岸线11.1公里。目前,全县海岛港口岸线资源主要集中在石浦港区域,如南田岛、高塘岛、打鼓峙岛等海岛。要根据省市发展海洋经济的规划,抓紧制定全县海岛发展规划,着力推动以船舶制造为重点的南田岛、以水产加工为重点的高塘岛、以风力发电为重点的檀头山岛发展,充分挖掘打鼓峙岛、中界山岛、汰网屿山、扁鸡山、里溜湖礁等岸线资源优质的海岛发展潜力,积极促进临港新能源、船舶制造、港口物流等产业发展,不断增加海岛经济在全县经济发展中的比重,努力打造相对集中、特色鲜明、功能突出的临港产业之岛。
依托海洋旅游资源,着力构建海洋旅游之岛。象山许多海岛,如花岙岛、檀头山、渔山、东屿山等海岛,岛上独特的海洋旅游资源具有其他区域不可比拟的优势和发展海洋旅游得天独厚的优势。要全面实施“八八”黄金发展战略,制定全县海岛旅游规划,进一步强化海岛旅游资源保护,推动海岛沙滩露营基地、海滨浴场、游艇码头等旅游接待设施建设,加快培育休闲度假、商务会展、海上运动、影视创意、海鲜美食、康体疗养、汽车露营、生态观光等旅游休闲产品,把花岙岛打造成世界地质公园,把渔山岛打造成国际海钓基地,把檀头山岛打造成中国爱情岛,努力建设“半岛+海湾+海岛”的海岛旅游休闲胜地。
依托无人岛礁资源,加快构建海洋生态之岛。全县拥有无人海岛436个,礁石204个,如渔山列岛、韭山列岛等。无人岛礁植被覆盖良好,基本没有开发,是象山重要的海洋生态屏障。要依托国家级海洋渔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渔山列岛、韭山列岛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推动海洋生态和海洋文化融合发展,进一步强化海岛监管,以生态文明理念强化无人岛可持续利用,以海岛生态游促进无人岛保护,积极打造“蓝色海岛”,努力把无人岛建成国家生态县创建的重要支撑点。
依托海洋渔业资源,努力构建海洋渔业之岛。象山是海洋渔业大县,全县共拥有各类渔船3648艘,其中大部分都集中在石浦港周边海岛和渔村上面。如东门岛,是浙江第一渔村,拥有大马力钢质渔船240艘,海水养殖面积200亩,全村80%以上青壮年从事海洋捕捞业。要以东门岛、东屿山、大平岗、羊背山等海岛为重点,积极发展生态养殖,进一步整合海洋渔业捕捞资源,做大做强综合性渔业经济。鼓
励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发展海岛水产加工产业,加快建设海岛牧场,努力推动海洋渔业强岛。
秉承海岛资源优势加快发展海岛经济
作为海岛大县,新形势下要以战略的眼光来审视全县海岛资源,以发展的视角来促进海岛科学利用,积极推动陆岛联动发展,着力发展海岛经济,不断开创海岛开发保护新局面,努力营造海岛开发新优势。
加强政府引导,强化海岛监管。海岛是重要权益资源,是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依托。要根据《海岛保护法》,明确主管单位、监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责任,谋划适宜象山特色的海岛保护制度,探索海岛可持续利用的方式方法,不断营造政府主导海岛开发保护的象山模式。一要制定全县海岛规划。根据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加紧制定全县海岛保护利用规划,深入谋划南田岛发展规划,注重与海洋经济发展规划、近海海域保护规划、单体海岛规划、港口岸线利用规划相衔接,全面考虑海岛用途,充分发挥海岛作用,科学开发海岛价值,不断提高海岛保护开发水平。二要出台海岛保护利用政策。由于海岛的特殊性,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下,制定有关海岛保护利用的地方性配套政策,充分挖掘海岛价值,既把海岛视为全县“财富”,又把海岛作为创业创新的“基地”。三要成立海岛保护开发领导小组。鉴于海岛保护开发涉及部门多,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多,要成立县海岛保护利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海岛保护利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具体负责日常事务,领导小组可采用例会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例会。
注重海岛保护,积极打造海洋生态保护示范区。鉴于海岛发展现状以及当前海岛开发的局限性,目前象山多数海岛仍要以保护为主,开发为辅。根据海岛分布与岛上资源现状。可把全县海岛分为保存类、保留类、开发利用三类。对于保存类,特别对于一些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岛礁,要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严禁各种取沙、炸石等行为:对于相对聚集的海岛,可采用类似建立县级自然保护区形式加以保护。对于保留类海岛,视海岛港口岸线条件,根据发展需要,有选择开发,逐次推进;同时,可探索出租、出售、租赁等形式,多途径推动海岛开发。对于开发利用类海岛,要依托海岛距陆地距离,借鉴北仑梅山岛开发经验,规划建设物流园区、船舶制造、新型能源等产业岛,努力打造具有象山特色的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科学利用海岛资源,加快构建海岛产业链。海岛经济是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象山海岛数量众多,但相对具有区位优势的海岛数量不多,如南田岛、高塘岛、花岙岛等大岛,其余则是离陆地较远、面积较小的岛礁。要根据全县海岛基本状况,以临港工业、滨海旅游、海洋渔业等为重点,加快发展海岛经济,不断探索海岛型产业发展模式。一要以区位构建海岛产业。依托象山港大桥建设效应,以东屿山、西屿山、大擂鼓山等海岛为重点,加快船舶制造、石化、物流、钢铁铸造等产业发展,深入谋划与梅山岛保税港区配套衔接,加快构筑县域北部(象山港口)海岛产业集群。二要以资源构建海岛产业。以南田岛、花岙岛、渔山岛、檀头山等海岛为重点。有选择地发展临港工业和滨海旅游,进一步强化资源乘数效应,努力形成资源性海岛开发格局。三要以生态构建海岛产业。充分考虑海岛生态因素,积极构建以生态为中心的产业体系。加快海岛循环经济发展,着力发展海岛型生态养殖业和生态农业,不断健全海岛生态产业链。
一、全县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衡南县地处湘南丘陵区,居湘江中游,素有“鱼米之乡”的美誉,是衡阳市的生态屏障,生态地位重要。多年来,通过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群的共同努力,全县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一)宜林荒山基本得到绿化。1989年,县委、县政府作出了“五年消灭荒山,十年绿化衡南”的决定,1990年,全面启动了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建设工程,1993年提前实现灭荒达标。1998年,又启动了紫色页岩山地绿化攻坚项目,有19.5万亩紫色页岩地被绿化改造。至此,县内适宜造林的荒山基本得到绿化。
(二)生态指标有所提高。截至2008年,全县森林覆盖率由1958年的9.61%上升到现在的22.2%,林地面积达171万亩,有林地面积达71.6万亩,立木蓄积量增至128.4万立方米,森林公园等生态保护区面积增至10万余亩,生态建设步入了良性发展的新阶段。
(三)生态脆弱状况有所改观。过去,由于造林过少,毁林过度,造成水土流失严重,旱涝灾害频频发生。曾经一度是“天晴三日闹旱灾,一下大雨遭水淹”的局面。通过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禁伐等措施,山上植被多了、厚了,对减轻水土流失和旱涝灾害损失起到了明显作用。
(四)生态建设模式渐趋科学。2001年,根据林业的生态和经济两大功能性质,我们对森林资源实行了分类经营,专门区划出71.6万亩商品林和88.8万亩生态公益林,其中40.5万亩被纳入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范围。这些生态公益林由中央财政向农民补偿生态效益基金,严禁采伐和出售。因此,这些地方林木保存完好,到处茫茫林海,郁郁葱葱,苍翠欲滴,大大改善了当地的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
(五)全社会生态意识有所增强。全社会对林业生态空前关注,投资加大,群众的造林积极性空前高涨。近年来,既有玉泉生态、龙须草业、岳阳纸业、欣怡林业等一批涉林企业来衡南植树种草,又有全裕彪、张竹生、封昌斌等本地大户能人大面积承包荒山造林,广大农民中既有纷纷栽树绿化房前屋后的,又有发展庭院林业的,等等。全县形成了“千军万马齐上阵,多轮齐驱搞绿化”的生态建设格局,大面积的荒山绿了,农民房前屋后绿了,处处绿荫覆盖,生机盎然。
二、全县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的压力增大
对衡南这个非林区县而言,生态环境虽然有所改善,但生态脆弱、人居环境恶劣的根本现状没有得到彻底改变。从几项生态指标来看,我县森林覆盖率22.2%,比全省平均水平55%低一大截;有林地面积71.6万亩,只占林地面积的40%,比全省平均数85%低得多;森林总蓄积量128.4万立方米,只占全省平均量600万立方米的五分之一。可见,我县生态建设任重道远。调查中发现,主要有以下几对矛盾严重制约着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一)生态建设全面提速与“红色沙漠”广为分布的矛盾。就全县生态状况而言,“东乡”森林多,“南乡”荒山多,“东乡”明显好于“南乡”。其主要原因是“南乡”片紫色页岩山地广为分布,共有58.8万亩,占全市总量的一半。这些地方完全是岩石的石头山,寸草不生,夏天灼热高温,四季萧条无比,被称为“红色沙漠”,生态非常脆弱,环境非常恶劣,当地群众深受其害。这已成为衡南生态建设的一块最大顽疾和心病。要全面改善衡南人居环境,加快生态衡南建设,势必要尽快全面改造这片“年年造林不见林”的“红色沙漠”,而所要面对和克服的认识难、技术难、投入难、巩固难等方方面面的困难是无法估量的。
(二)边治理与边破坏的矛盾。森林、林木、林地是生态环境的主体,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一方面,我们大力实施了退耕还林、封山育林、长防林、“三难地”改造、绿色通道等生态治理工程,努力增加森林植被总量;另一方面,破坏森林植被的对抗力量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而且力度愈来愈大,破坏性愈来愈强。近年来,乱砍滥伐、森林火灾、乱占林地发案率居高不下,破坏了大量森林资源。拿宝盖镇来说,近年来,拿斧头的多,拿锄头的少,山越砍越光,导致2005年与1995年相比有林地面积减少3万余亩,林木蓄积量减少10万立方米以上,森林覆盖率下降2个百分点。这就是一个明显的反面例证。
(三)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的矛盾。这里又可细分成四对矛盾。一是城镇建设与生态保护的矛盾。在耕地被冻结的情况下,要推进城镇化,向山上进军似乎成了必由之路。特别是要建好县城,势必要砍树、推山、平地,破坏了原生植被,破坏了县城自然生态,否则新县城无法做大。二是招商引资与生态保护的矛盾。可以这样说,县内95%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都涉及到占用林地、砍伐树木的问题。一个项目引进来,就有一大片森林、林地遭殃。三是工矿企业对木材的需求与生态保护的矛盾。市木材厂、岳阳造纸集团、西渡造纸厂、川口钨矿、向友木业以及衡南和耒阳的大量煤矿在我县的年木材需求量一年比一年多,不过度采伐森林,企业何以运转?而过度采伐森林,生态又怎能好转?四是农民脱贫致富与生态保护的矛盾。拿金竹、岐山等林区来说,山地多,耕地少,只能靠山吃山。而现实情况是,这些林区比粮区苦,林农比粮农穷。为什么呢?虽然山多树多,但为了保护生态而禁伐或限伐,山上有树不能砍,有钱不能赚,生态效益是提高了,经济效益却降低了,林农只能守着“金饭碗”过穷日子。
(四)生态建设投入需求增大与国家投资项目减少的矛盾。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衡南,既愈来愈迫切,又愈来愈艰巨,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也愈来愈大。而国家投资的生态建设项目已逐渐调整“西移”,湖南作为中部省份,生态项目已大量减少。今年以来,我县除几千亩投入很少的荒山造林项目外,目前还没有一个大的国家级项目落户,生态建设资金非常短缺。
三、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全县生态建设
科学发展观是统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指导思想,也是指导生态建设的根本指针。我们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生态建设速度与质量,统筹生态治理与森林保护,统筹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统筹林业生态建设与林业产业发展,在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衡南的实践中迈出坚实步伐,创建“天蓝、山绿、水清、环境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既要讲究生态建设速度,又要讲究生态建设质量。科学发展,是又快又好的发展,快是数量,好是质量,快一定要建立在好的基础上,否则,欲速则不达,越快越劳民伤财。对于生态建设,更应按科学发展观要求,将速度和质量较好地统一起来。特别是对我县“南乡”片的谭子山、三塘、洲市、茅市、柞市、泉湖、栗江、近尾洲、松江等乡镇50多万亩的“红色沙漠”改造问题,一定要克服急于求成,求快不求好的作法。要突出重点、分步改造,科学规划、分类治理,因地制宜、技术创新,采用乔灌草一起上,封育造管并举的技术措施,切实做到质量第一、效益第一,在扩大绿化总量的同时,提高绿化质量和效果,真正将危害人民的“红色沙漠”改造成为适宜人居的“绿色海洋”,切实化害为利,造福子孙后代。
(二)既要抓好生态治理,又要抓好森林保护。森林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能,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此可见,培育森林就是治理生态环境,破坏森林就是破坏自然生态,保护森林就是保护自然生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发展与保护二者不可偏废,必须一手抓森林资源的培育,一手抓森林资源的保护,造管并重,以增量保存量,以存量促增量。一方面,要大力发动全民义务植树,大力实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荒山造林等生态治理项目,大力更新采伐地和火烧地,确保宜造尽造,有山皆绿。另一方面,针对当前全县毁林势头十分猖獗的现状,必须保持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滥采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执法行动进行到底;要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减少火灾对生态的破坏;要全面深化森林分类经营改革,通过建立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等形式,有计划分步骤地把应保护的公益林全部保护起来,使这些地方实现“青山常在,碧水长流”;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山水原貌,不推山、不砍树,不破坏、移植古树名木,修路、建房要少占林地或不占林地,真正寓生态治理保护于新农村建设之中,做到两不误,相促进。
关键词:环境保护 发展 方向
1、目前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
1.1 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
(1)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2)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3)要尽快改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环境质量,加大“三河三湖”(淮河、海河、辽河、太湖、滇池、巢湖)、三峡库区、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和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等水污染防治力度。(4)要严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的工业污水。
1.2 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1)要加快原煤洗选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2)要加强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扩)建燃煤电厂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3)要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4)要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能源,积极发展核电,有序开发水能,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1.3 以防治污染为重点,加强城乡环境保护
(1)要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是要在建设中注重保护自然和生态条件,尽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植物等自然遗产,努力维护地区的生态平衡。(3)要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4)是要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5)要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6)要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
1.4 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
(1)要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2)要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天然草原植被恢复、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退田还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3)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设节约型社会。(4)要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5)要做好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海岛等海洋、海岸带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
2、加强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
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完善监督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
2.1 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1)要抓紧制订有关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循环经济、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修改并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做出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2)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3)要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2.2 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完善环境监管制度
(1)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大国家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力度,强化中央政府协调解决跨省界环境问题的能力,督促检查突出的环境问题。(2)要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组织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任务,监督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落实情况,查处重点单位环境违法行为。(3)要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自身的环境问题,承担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4)要强化环境管理,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防范范围由建设项目扩展到宏观经济发展的源头,由投资领域扩展到消费和对外贸易领域,构建全方位的环境防范体系,体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实现环境保护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削减和全程控制转变的目标要求。
2.3 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强化环境保护成果效应
(1)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环境意识,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认真抓好环境保护工作,并抓出成效。(2)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3)要坚持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4)要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5)要在评优创先活动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而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参考文献
[1]赵永新.我国进入环境污染高发期[N].人民日报,2005-12-02(6).
象山发展海洋经济的五大优势
优势一:象山海洋资源丰富,发展海洋经济的条件得天独厚。象山县海洋资源极其丰富,是全省乃至全国少有的兼具山、海、滩、涂、岛、礁、湾资源的地区。海域面积6618平方公里(其中滩涂205平方公里,-20米等深线海3550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和海岛岸线925公里,分别占宁波市的67?郾8%、59?郾2%,浙江省的2?郾5%、14?郾2%。拥有象山港和石浦港两大港口,可建港口岸线61?郾3公里,其中深水岸线37?郾3公里;可建万吨级以上泊位128座,其中10万吨级以上泊位7个。拥有大小岛礁656个,占宁波市的80%以上,浙江省的21?郾4%。拥有36个金色沙滩,长达13?郾2公里,位居长三角各县(市、区)首位。
优势二:象山海洋发展战略日益完善,发展海洋经济思路目标明确。象山历届县委、县政府都十分重视海洋经济发展,一直致力于海洋经济科学发展之路的探索,先后提出海洋开发、桥海兴县、海陆一体等海洋开发战略思路。为了更好地抓住象山港大桥及海洋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全面谋划实施对接大桥转型跨越三年行动计划,并把海洋提升作为重中之重,象山县委、县政府在系统总结海洋开发战略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体两翼”的海洋开发战略(以海洋经济为主体,以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文化建设为两翼),制定了海洋经济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象山今后海洋经济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优势三:象山海洋产业特色明显,发展海洋经济具有扎实的基础。经过多年的发展,象山海洋经济规模不断扩大,海洋产业特色鲜明,海洋经济结构趋于优化。临港工业快速发展,尤其是船舶制造业异军突起,拥有船舶制造和配套企业75家,建有万吨级以上船台、船坞62座,造船总能力达190万载重吨,成为宁波市重点建设的船舶制造基地。滨海旅游业蓬勃发展,2011年接待国内外游客830万人次,实现旅游综合收入85亿元,成为中国最佳休闲旅游县、省旅游强县。海鲜餐饮业享誉长三角,被誉为“中国海鲜之都”。现代渔业稳步发展,全县水产品产量58万吨,石浦水产品加工园区荣获“中国水产食品加工基地”荣誉称号,中国水产城进入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行列。海洋运输业蓬勃发展,海洋运输能力达80?郾7万载重吨,集装箱运力14?郾9万载重吨,位居浙江省各县(市、区)首位。
优势四:象山海洋文化和生态环境独具魅力,发展海洋经济氛围浓郁。象山6000年以海为伴,形成了海商文化、海盐文化、养生文化、象(吉祥)文化、民俗文化等灿烂的海洋文化。近年来,象山县深入推进海洋文化大县建设,打造了“中国开渔节”、“三月三·踏沙滩”民俗文化节、“国际海钓节”、“海鲜美食节”等知名文化品牌,先后被授予“中国渔文化之乡”、“中国竹根雕之乡”、“浙江文化先进县”等荣誉称号,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4项。象山生态环境优美,森林覆盖率58%,空气负离子每立方厘米1?郾47万个,空气优良率持续保持在96%以上,被誉为天然氧吧。2006年,被评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先后建成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韭山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海洋渔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成为全国唯一一个拥有3个国家级保护区的县域经济体。
优势五:象山港大桥即将建成,发展海洋经济基础条件优越。象山港大桥将于今年建成通车,届时象山将进入“宁波半小时、杭州两小时、上海三小时”交通圈,可大大提升海洋、生态、文化以及特色产业优势,成为宁波大都市重要的功能区,从根本上改变象山交通末梢地位。而且,随着贯穿象山境内的沈海高速甬台温复线的全线贯通,象山将成为连接长三角经济区和海西经济区、杭州湾产业带和温台产业带的重要纽带,区位优势更加明显,战略地位更加突出。与此同时,县域内基础设施也日益完善,石浦港区域陆海、陆岛交通一体化初步实现,建成三门口、铜瓦门、蜊门港等大桥。港口集疏运网络日趋完善,建成乌沙山3?郾5万吨级煤运码头、西泽5000吨级公用码头等。加快电力、供水、通讯等海岛基础设施建设,截止2011年,全县建成203公里海塘(其中标准海塘153公里),占宁波市的32?郾4%。
象山发展海洋经济四大创新举措
2012年以至整个“十二五”期间,象山县将紧紧抓住我省实施“三大国家战略”,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有利时机,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实施桥海兴县战略和“1234”海洋经济工程,坚持蓝色文明理念,充分利用海洋资源优势,积极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不断强化海洋环境保护,努力打造以海洋产业为主体,海洋生态、海洋文化为“两翼”的海洋经济发展格局,力争到2012年全县海洋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超过50%,打造省海洋经济先行区和金色港湾发展区。重点实施“1234”海洋经济提升工程:
“1”就是抓好“一体两翼”。“一体两翼”,即以发展海洋经济为主体,以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文化建设为“两翼”。健全海洋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海洋生态环境体系和海洋文化体系,全面提升海洋生态、海洋休闲、海洋文化、海鲜餐饮等海洋品牌影响力,大力促进产业、生态、文化三者和谐融合发展,逐步构建适合象山实际的海洋经济发展新格局。
“2”就是开发“两大港口”。两大港口,即象山港和石浦港。北部的象山港与宁波港同属一个海域,直线距离只有20海里。要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加快建设环象山港一级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尽早启动建设象山港物流园区,大力发展临港装备、船舶制造及西沪港生态养殖,精心打造国内著名的生态经济型港湾和先进临港产业基地。南部的石浦港是国家四大中心渔港之一,港域面积58平方公里,是天然的避风港。牢牢把握石浦卫星城市建设的有利契机,发挥国家中心渔港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参与三门湾开发,推进水产品加工和船舶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港口物流业和海洋运输业,加快发展现代渔业,把石浦港打造成综合性海洋经济核心区。
“3”就是打造“三个国家级保护区”。要加快建设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和韭山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加大人工鱼礁投放和放流增殖力度,创建中国东部“海洋牧场”,促进海洋生态系统自然修复,把渔山列岛建成国际海钓生态旅游名岛,把韭山列岛建成海洋科普基地。要加快建设国家海洋渔文化生态保护区,不断丰富海洋文化内涵,精心打造渔文化系列产品,提升中国开渔节等海洋节庆活动的影响力,争办世界海洋博览会和中国海洋博览会,展示“中国渔文化之乡”魅力。
“4”就是发展“四大”战略性海洋支撑产业。四大海洋产业,即临港新装备、海洋新能源、滨海旅游业、海洋新兴产业。一要打造先进临港装备基地。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快中油重工(宁波)基地、戴维医疗装备、申菱电梯、乐惠新能源装备等项目建设,推动美国庄明能源、天翼石化(中国石化子公司)、国电风力设备制造等项目尽快落户,整合提升石浦港、外干门港船舶制造基地,努力打造甬台温临港产业带上的重要接点。二要加快发展海洋新型能源。依托丰富的风力、潮汐资源和良好的港口岸线条件,加快实施国电海上风电、檀头山风力发电等项目,抓好乌沙山电厂二期暨水电联产项目前期工作,争取金七门核电等项目落户,积极发展海洋新能源及配套产业。三要提升滨海旅游业。全面实施“八八”黄金发展战略,优化完善象山百里黄金海岸线滨海旅游布局,精心开发“外海内湾”大目湾新城,积极打造松兰山度假区、中国渔村、石浦渔港古城、象山影视城、半边山度假区、花岙岛、渔山岛、檀头山岛等景区,加快培育休闲度假、商务会展、海上运动、影视创意、海鲜美食、康体疗养、汽车露营、生态观光等旅游休闲产品,实现从滨海旅游向海洋休闲旅游的跨越,争取到2012年,接待国内外游客突破90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90亿元以上。四要培育壮大海洋新兴产业。突破水产品精深加工,以海洋医药、海洋生物、海洋育种、海洋保健食品等产业为重点,强化技术创新,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较强的骨干企业,大力推动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发展海洋经济的几点政策建议
发展海洋经济,既是我省拓展发展空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现实选择,也是提升经济综合实力的重大举措。象山县在发展海洋经济的探索实践中,既取得显著成绩,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如何处理好海洋开发与海洋生态保护的关系,如何处理好海洋传统产业与海洋新兴产业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向外引资与对内合作的关系。这些问题都需要以全新的思路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同时也有一些政策建议需要省级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和解决,主要是:
(一)希望给予积极的政策扶持。最近,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和制订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扶持舟山新区的发展,这是完全应该的,也是非常必要的。但舟山与象山,隔海相望,山水相连,从行政区划来说,分属两个不同地区;从海洋海域来说,则是一衣带水,属于无缝对接。不仅海岛相连,海域相接,而且产业、资源,以及基础条件都十分相近。同时,象山本身又是浙江乃至全国的海洋大县,浙江首个海洋综合开发和保护试验区,因此,当地认为省市有关部门在研究制订舟山新区政策时,应该允许象山比照和享受类似政策,支持象山在发展海洋经济方面跨出更大的步子。
(二)鼓励和允许象山在发展海洋经济中先行先试。2011年,省政府批准象山为我省首个海洋经济综合开发和保护试验区,这是省委、省政府实施三大国家战略,推进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对象山这个海洋大县的重视和支持。现在的关键是,要推进实施试验区的具体步子。一方面省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做出进一步规划和部署,在试验中给予指导和帮助。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鼓励和允许象山大胆试、大胆闯,就像当初国家鼓励深圳、厦门创办特区一样。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基本制度,都要允许其探索试验,诸如海岛租赁拍卖、海洋围垦开发、海洋资源合资合作开采,包括海岸线使用权拍卖,都要允许先行试验。同时有些权力,特别是有关关口申报、项目报批等行政审批事项,该简化的要简化,该下放的要下放。赋予试验区一些必要甚至特殊的权利,为象山“先行先试”创造有利环境。
三、加快沿海高速公路的建设。沿海高速公路不仅是贯穿我省沿海地区的一条重要通道,也是加快浙东南经济物资交流的一条重要大动脉,对发展海洋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条高速公路,省交通部门已经作出了详情规划,并且部分路段已经开工建设。其中作为沿海高速关键区段的象山港大桥及连接线工程将于今年年底建成通车,但其余区段,特别是对于象山、宁海以至整个三门湾发展具有举足轻重影响的象山至宁海段工程进展缓慢,目前尚处于前期阶段,以至对整条高速公路的建设带来不利影响。建议省有关部门把这条高速公路的建设作为发展海洋经济的关键工程来抓,加快工程进度,严把工程质量,尽快拓通沿海交通大动脉,为发展海洋经济创造有利条件。
(四)进一步抓好海洋经济的规划建设。近年来,为了贯彻落实三大国家战略,发展海洋经济,省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已经对海域布局、海洋产业、海洋开发作了宏观的纲要性规划。但总的来说,这些还只是轮廓型的粗线条规划,不够细化、具体化。省有关方面应该在此基础上,对沿海地区特别是对象山这样的海洋大县的功能定位、基础设施、产业布局以及目标要求等作出详细科学的规划,从而在科学规划的指导下,积极有序地推进我省海洋经济的发展。
一、大力推进海洋法制建设。
为了健全海洋法制,推动海洋保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计划20*年底前编制、出台《*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将在对全市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对*市沿岸平均大潮线至领海基线之间海域的功能区进行明确的划定,内容包括海域勘界、功能分区及环境标准等诸多方面。新的区划是对《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中不适应我市新形势发展的内容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区划编制将对合理配置海洋资源,促进海域整体功能,推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海洋经济蓬勃发展,为了减小经济发展对海洋环境保护带来的压力,有的放矢开展海洋环境保护,计划编制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容量、污染物总量控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将对近岸海域污染的有效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大规模围海造地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累计效应、突发性海洋污损隐患等内容进行分析和研究,规划的编制将致力实现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力争实现其为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的作用。
二、加强、完善海域使用管理。
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全面搞好海域使用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审批程序和海域使用证年审制度,严格按照《*市海洋功能区划》和《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规范海域使用,把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提升到一个新水平,20*年全市海域使用项目登记率达到100%,海域使用办证率达到100%以上,海域使用证年度审验审证率达到100%。
三、全面开展对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1、继续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我市特点和需要,制定监测计划,开展全市近岸海域环境趋势性监测、重点海域环境监测、海水浴场暑期海洋环境监测和重点养殖区环境监测,详细掌握我市的海洋环境状况,保证我市沿海海洋环境监测调查的连续性,准确地为社会提供合法的海洋信息,为政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2、加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重视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我市海域的污染损害,严把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的审核、审批关,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报高审核参与率;规范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加强对工程建设期的跟踪监测和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3、加强海洋污染事故的查处。继续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胶州湾和前海一线用海域污染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污染海洋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4、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积极筹集资金,制订实施有针对性的生态保护和建设计划,开展保护区的基础建设、管理工作,推进我市生态示范区的建设。
5、通过建立和完善*市海洋赤潮监视网及海洋赤潮应急行动体系、开展重点海域的赤潮监测和预报试验、加强赤潮发生期内对渔业水域的监控管理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赤潮灾害的发生和影响。
四、积极推进生态渔业建设。
按照《胶州湾及临近海域功能区划》和渔业生产水域环境质量状况,对不符合功能区划和渔业水质标准的水域进行封闭管理,禁止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严格实施养殖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伏季休渔制度;科学调整养殖结构和布局,合理控制内湾及近海的养殖密度,扩大藻类养殖面积,提倡外海养殖,大力提倡鱼、虾、蟹混养、贝藻间养套养等生态养殖,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和养殖新技术;强化渔业生产管理,改进饵料质量及投饵技术,严格控制废水排放,20*年力争使渔业水域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态养殖面积达到养殖总面积的40%。
四、加大海洋环保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
论文关键词 海岛及周边海域 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 海洋综合管理 风险预防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或岛是指四面环水并在涨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我国拥有6536个面积大于500m2的海岛,海岛总面积约80km2。海岛四周被海水包围,成因、形态和价值各不相同,但都与其周边相关海域一起形成了特殊的生态环境体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中,由于偏重海岛海域的经济开发,而忽视了对海岛海域环境的保护,造成目前海岛海域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局面。
我国作为海洋大国,近40年来,与海洋相关的法制建设已得到重视,在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基础上,我国关于海洋的综合立法和单独立法陆续出台。一些海洋、海岛和海域环境保护立法的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入,研究成果逐步为各级立法机关所采纳,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
尽管如此,由于各种原因,与主要海洋国家相比,我国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尤其是在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上仍相对落后。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环境保护立法中出现了一些适应海洋发展需要的新原则和新理论,例如风险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海洋综合管理理论、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以及生态修复原则等。但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对上述原则和理论的借鉴和体现还显不足。我国需要将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作为整体,综合考虑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建立立足国情并与世界接轨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一、我国海岛及周边海域的环境问题
由于海岛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稳定性差、易遭到损害且被认知度不足,一旦受到人为的破坏,就难以或根本不能得到恢复。目前我国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有:第一,资源开发无序。很多无居民海岛上存在掠夺式的开采现象,采石、挖沙、挖掘珊瑚礁和贝壳堤、砍伐树木和捕捉岛鸟等,都严重干扰和破坏海岛资源。第二,海岛海域生态失衡严重。由于非法开发及陆源污染物的影响,在华东、华南的海岛周围海域赤潮频发,不顾及海岛的环境容量,超负荷接待游客,加剧了海岛及周边海域污染、干扰海岛生物的繁衍栖息和生存、造成了海岛及周边海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失衡。第三,监管不力。海岛具有四面环水的自然特点,这也就决定其与大陆之间交通不便,经济交流不畅,国家对海岛进行法制监管存在困难。我国相当一部分海岛仍存在着炸岛、炸礁,修建实体连岛坝和海岛大面积围垦等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
二、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高速发展和海岛资源全面开发中,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海洋和海岛开发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逐渐加强了海洋、海岛相关立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中国政府作出了履行《21世纪议程》等文件的庄严承诺,于1994制定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我国第一部关于海岛保护与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于2010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填补了我国海岛保护法律体系的立法空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一道初步建立起海岛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规范海洋环境保护行为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国海岛及海域环境保护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方面尚未成熟,表现在立法上就会出现一些立法空白,例如,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海岛及周边海域自然矿产资源的勘探,鱼类资源开发及合理捕捞,旅游资源的开发等影响海岛海域环境的问题都亟需法规制度建设。
三、思考与探究
在海岛和海洋环境保护领域,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已明显不能满足海岛海域环境保护对立法的需求。在国际层面,一些理念和原则被逐渐引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因此,应该放眼世界,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借鉴先进的立法原则和技术来改良整个海岛及海洋保护立法体系,以达到国内海岛海域环境立法与国际相关先进立法的无缝对接。
第一,在我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中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以弥补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并逐渐发展到区域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在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获得共识并被采纳,会后发表的《伦敦宣言》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风险预防原则。1992年《里约宣言》中的第十五项原则对风险预防作了最为权威的表达 。1990年以后生效的所有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几乎都就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例如《波罗的海海域环境保护协定》及《联合国跨界与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公约》等。随着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及各国立法中逐步被借鉴和采纳,其适用范围也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逐步扩展到环境法的其他领域,并日渐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是近二十几年来国际环境立法中最具创新性,最具影响力,且最重要的新兴概念和原则,现今许多国家在国内海洋环境立法中都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例如《比利时海洋保护法》、《加拿大海洋法》、《英国防止石油污染法》及《澳大利亚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等。然而,在我国现行环境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中都还没有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但在2002年10月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风险预防原则已有体现,该法规定建立环境预测和评估机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国内法学界,尤其是在环境法学研究领域,对风险预防原则不乏探讨,经过多年研究,学者们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构成和内在逻辑性已经有了十分清晰的阐述和分析。也有学者提出,未来我国有必要在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但我国传统“治理已造成损害的环境污染”的环境价值理念与该原则有所冲突,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出“以法为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基本政策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
第二,探讨将海洋综合管理理论应用于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之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海域环境保护立法。海洋综合管理是政府对特定海域涉海事务进行管理的高层次形态,20世纪30年代起源于美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中指出,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有学者对其可行性提出了质疑,因为海洋难以用一种单一的海洋综合管理系统来管理。我国学者最早于1997年阐述了海洋综合管理的概念、客观基础及其与行业管理的关系。海洋综合管理的“综合”是把海洋区域作为一个资源和使用者的完善系统来管理,是国家通过各级政府对海洋的空间资源环境和权益等进行的全面的统筹协调的管理活动,以在整个国家或地区建立起海洋综合管理的立法框架。此外,对海洋综合管理模式的选择应适合各个国家自身的特点,例如,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海岛管理中存在一些职责交叉、条块分割以及权力和义务混乱的局面,因而我国有必要调整国家海洋管理模式,建立并实行以综合管理为主,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要充分考虑海岛及海域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劣化的现实,开展海岛海域环境修复的立法。我国海岛保护法已提及对遭受建设工程项目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但是在海岛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涉及海岛及海洋环境生态修复的规定。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政策提出加强海岛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的同时,应尽早将生态修复作为保护海岛及海洋环境的重点内容进行立法,使得我国海岛海域生态可持续发展有法律的保障。当然,在海岛海域生态修复的立法过程中,必然面临着问题和挑战,一方面选择何种方式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修复需要跨学科深入研究;另一方面,要保障相关法律有效施行,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还是在于并付诸实施。未来的法律要在加大整治和修复力度,推进景观保护,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大海岛监管力度,打击非法活动,促进海岛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配合行政法律规定,明确相应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切实推进海岛及其海域生态修复。
世界离不开中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是国际责任,割裂中国与世界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关系无疑是非理性选择。因此,我国在研究制定海岛海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国际公约的各项原则,也要借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海岛及海洋立法的成功先例,以国际的视角,从立法到执法尽可能多的和国际环境法形成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