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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专业的认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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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专业的认识

第1篇: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现在正值“六五”普法阶段,各类大专院校相继开设了专门的法制教育类课程,普遍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现时期的大学生有了更多的学法途径。应该说,这一系列的法制教育活动是有一定成效的,如今的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程度明显提高,对法律认知层面的“是”与“非”有了基本的判断。但知法必定不违法吗?答案是否定的。一些在校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例,多数情况下恰恰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知法犯法。盗窃是违法的,但凡正常之人对此都能做一判断,但高校失窃案件多数是在校大学生所为。笔者曾做过几次针对高职非法学专业在校学生的问卷调查。调查发现,大多数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这种意识属于懵懂状态的粗浅水平,很多学生对自身专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了解很少。在回答法律学习的兴趣度及学习法律的意义这一问题上,相当比例的学生表现出兴趣不高,认为法律对自身学习生活影响不大,有距离感。对是否相信法律会带来公平和正义的问题,部分学生对此持有怀疑态度。由此看来,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教学效果并不乐观,表现在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的过程中,没有认真研究高职学生的特点,法律知识的讲授过分顾及面面俱到,陷入了专业化教学的套路,在内容的选取上忽略了要突出彰显法治精神和培养学生法律素养,有意无意间走入了将法律知识及法律条文的简单掌握认定为法制教育取得效果的误区。法制教育缺乏实效性成了现时期法制教育的硬伤,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围绕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问题引发思考很多,本文仅就高职院校非法学专业的法制教育本位观做一探讨。

二、法制教育的本位在于法律素养的培养,其核心在于“法”的内化

法律不仅仅是制度体系,而且是一种社会现象以及背后折射出的人们的心理态度。法律所追求的诸如秩序、正义、权利和义务等观念,既是规则体系所彰显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成员的内心感受,这就是所谓的法律信仰。它既包含着对法的理性认知,又包含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体现出人们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一个人在有警察并有车的时候做到等绿灯,是守法;一个人在既没警察也没车的情况下也等绿灯,这就是对法律的信仰。从表面上看,两者都没有闯红灯,但背后折射出的是人们对法律的态度本质的不同。这就是信仰的力量之所在,人们不光“信”法律法条,更重要的是对法律背后透射的正义、公平、平等等价值理念的信仰进而逐渐形成的人的内在的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作为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演变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它依赖于法律素养的培养。法律素养是一个人认识及运用法律的能力和素质。任何一个置身法治社会的人,不仅要有专业所长,而且也应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素养。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影响着国家未来发展的前途及命运。而法律素养的生成具有过程性和长期性。法律知识的简单灌输并不必然地导致受教育者依法而为、缘法而治。法律知识的获知与法律素养及法律信仰的建立之间存在着一种偶然性而非必然性的关联。“法律被遵守往往不是法律被知晓的直接结果。尽管法律被遵守在很大程度上首先是知晓法律,但它仅仅只是一个外在条件而非原因,或者说它是公民遵守法律的一个辅的因素”。“作为法律知识的普及,‘受众’可能获得的东西更多的是法律的规定、法律规范的内容,一种国家的意愿、态度、要求,一种法律的‘应然’。……这些都无从保障或肯定当事人行为的自觉,它只是呈现了法律规范可能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或强制功能”。事实上,学生被动地“接受”法律规则与主动地“认同”法律、进而形成“崇法理念”,在法制教育的实效上是大不相同的。法制教育的本位在于法律素养的培养,其核心在于法的内化,即法律素养的形成并最终升华而成的法律信仰。西方法学大师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大学生只有从内心层面真正认可了法律的至高无上性,才能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自觉地做到守法、用法和护法。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作为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的主渠道,在培养合格人才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在探讨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话题上,我们关注的焦点更多地集中在课堂教学的完善上,尽管我们也深知法制教育最终目的在于学生法律素养及信仰的树立,但在实践层面却往往忽略甚至于背离了在这一目标。我们只有紧紧把握住要使在校大学生对法律产生高度的认同感和依存感这一要义,我们的法制教育才算找到了归宿。

三、法律素养培养的路径

素养培养和生成本身是多维度、多层面因素的渐进的过程。笔者在此仅就法律素养培养的路径谈几点认识。

1.将人本主义的教育理念融入法制教育过程中

人本主义从根本上讲就是要体现以人为本,把学生当作一个活生生的且具个性的主体来看待,以其内在需要、情感、兴趣和主观愿望为出发点来激发主体的学习和发展的潜力。然而,我们现有的法制教育很少考虑在校大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内在需求和价值选择,学生的兴趣度和求知欲没有得到有效地激发。法制教育忽视了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缺乏相应的感知教育,没有以“他想学什么”,而是站在“我要教什么”的角度去考虑教育活动,这样,学生不由自主地会产生与“法”的距离感。法制教育要从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情感入手,着力寻找“法“与其现实的生活及个人情感的切入点,激发他们的共鸣和对法律的高度认同的热情,并以法律作为他们所信仰的对象,从其内心源头产生对法的信赖。这就要求我们要以“感性为先,理性跟进”的方法思路,尽量去捕捉大学生视野所及的鲜活的人和事,使得学生能形象地感知和理解法就在我们的身边并且潜在地影响和维护着我们的生活和学习秩序,而绝不是束之高阁的只能观瞻的纸面上的规则。

2.以全程化、全面性的理念谋划法制教育和法律素养培养

高职院校非法学专业的法制教育及素养培养以“两课”教学为主线,辅以法律知识讲座或相关活动,由于脱离了学生具体所学的专业领域,所以显现出来的作用和效果并不理想。高职院校是培养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等第一线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但现在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要么追求面面俱到、浮光掠影般的讲解,要么沿袭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遵循从法理基础到法条解读的纵向深入,这些缺乏针对高职生源的基础现状和未来职业定位的教学理念必然造成“教”与“学”的脱节,实效性大打折扣。笔者认为,应该依托高职学生所学专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教学活动,让学生产生出与其所学专业知识、职业素养的相互融合感,并对其将来的专业工作有实用性,这应是我们高职法制教育在具体实施环节的切入点所在。我们知道,法律素养的培养是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单靠两课教学中法律基础学习的单打独斗难以实现高职学生的素养培养和提升,我们需要实现从传统的高职院校法律知识的普及教学向法律素养的养成教育转变,其核心在于以全程化、全面性的理念来谋划学生法制教育和法律素养的培养。全程化意味着在时间跨度上要将法律素养的培养贯穿于高职教育整个阶段,而绝不能再以两课教学及考核的结束而终结。全面性意味着要将法制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要求我们根据高职学生不同阶段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与各阶段相适应的法制教学计划,与专业学习相配合,与校园文化活动相贴近,与日常教育管理过程相融合,从而形成一个综合性的、多方位的全程法制教育模式。

3.加强正面教育引导

第2篇: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法制;法制教育

引言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大学生群体的健康成长,更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而目前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大学生自身法律观念淡漠、法律知识匮乏,缺乏对法律课程的重视和对法律的敬畏;在实际教学中师资力量良莠不齐,使用单一且落后的教学方法,教材重视理论但是脱离学生生活实际;一些学生在生活中受到负面社会新闻的影响,在家庭中受到个别家庭成员偏激和片面的引导。

1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1大学生自身方面

(1)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当代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较过去相比是有所增长的。大学生群体毕竟是高知和进步的群体,可是部分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却是很淡薄,当然,这与我国的历史发展背景存在一定的关系。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有些封建思想、封建伦理已经在我国流传了千年,至今在很多国民的意识中仍有残余。而要用法制、进步的观念去代替这些封建观念是一个艰难而又漫长的过程。(2)大学生法制情感淡漠法律情感是指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是人们依据现行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而产生好恶的心理态度。而大学生只有培养出对法律深厚的正面的积极的情感,进而才会遵守、尊重、敬畏法律。当代很多大学生受到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例如司法腐败,执法不严等问题,法律情感淡漠。一旦法律情感淡漠,就会产生对法律的不信任感,即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完备,也会认为法律缺乏威慑力,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我国从千年的“人治”社会走来,曾经君权高于一切法律,在君权面前法律只是附庸之物。人们的脑海中始终残留着“权力至上”观念,对法律没有尊重和敬畏的正面情感。(3)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在当代中国,各种思想对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中极端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等腐朽思想使大学生的思想受到强烈的冲击,大学生们身处各种高尚与腐朽思想的刺激之中,一部分大学生不能明辨是非,甚至对享乐、对金钱产生了信仰与崇拜,使他们对法制教育产生了怀疑和逆反心理,进一步对法律的权威也产生了怀疑,丧失法律信仰。也有一些大学生认为法律是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的东西,只要自己不违法法律就管不到他,处于被动的守法状态。

1.2学校教育原因

(1)法制教育师资队伍水平参差不齐在实际的法制教育教学当中,各个大学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水平良莠不齐,差别很大。在一些综合性大学中,师资力量普遍比较有保障。在此类大学里,有的具有专门的法学院,配备了专业教授法律的教师,教师们不仅负责法律专业的学生授课工作,也负责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他们出身法律专业并且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对法学生进行普法工作游刃有余。在有些大学里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律系,但是也配备了专门的法制教育团队。团队中有的教师还兼职律师工作,有着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在给学生授课的时候能够做到联系生活实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极大的提高了学生听课的兴趣,并且具有借鉴性,能让学生从中领会法律精神,吸取经验和教训。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大学都能够有条件配备专业的法制教育团队,有些大学的法治教育师资力量就相对匮乏。由于此类学校中缺少专业的法律教师,就由辅导员负责法制教育工作。这些辅导员本身的专业五花八门,基本上都是“自学成才”、“现学现卖”,法律知识水平极其有限。还有一些大学是由思想道德修养老师进行法制教育教学,按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进行的授课,由于这类老师擅长的部分是“思想道德修养”,所以把“思想道德修养”的内容作为课程的主要部门,后半部的“法律基础”则是一带而过,影响了学生对“法律基础”部分的学习。(2)法制教育教学方法单一落后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综合性教育,但我国现行的法制教育由于受到课本和学时的限制,多数仍采用最传统的理论讲述式的教学方法,只注重某些法律知识的讲授,忽视了对其法治精神的培养和完善。有些教师受自身经历和学历的限制,缺乏法律实践,不能使用案例教学法进行理论联系实际,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反馈情况不尽人意。对法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其法制观念,使大学生能够真正了解法律知识,认同依法治国,自觉遵守法律,而这种单一的教学方式很难达到上述的教学目标。甚至在这种枯燥的教学方式的教育之下,很多学生都觉得法律是个很无聊的东西,学习也仅仅是为了应付期末的考试,无形之中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1.3家庭与社会原因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是每个人社会化的起点。大学生在走进校园之前就开始接受家庭的教育,并且持续伴随大学生的一生,法制观念的教育就是其中之一。家庭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启蒙之地,父母等长辈则是大学生的第一位法制教育老师,长辈们的言传身教会给孩子留下深刻的印象。如果长辈中有人蔑视法律、钻法律空子、违反法律,都会对孩子的法律意识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在家庭中长辈能否为孩子树立好榜样非常重要。当代大学生多数都是独生子女,是家里的“小太阳”,很多父母在教育孩子的时候往往只偏重学习成绩,而学习之外的一切则视为浪费时间。一些孩子长大后往往缺乏与人沟通的能力、独立生存的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这都是长辈过分溺爱的结果。这样的孩子进入社会之后往往很少顾及别人的感受,以自我为中心,甚至采取错误的行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果家长一味的溺爱孩子或者只注重学习成绩,忽视孩子思想品德、道德规范、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养成教育,就无法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虽然我国目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有一些负面事件存在,例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权钱交易等等,尤其在某些社会新闻中,见义勇为的英雄得不到褒奖,热心助人的市民反被诬陷,低俗下流搏出位的“网红”可以一夜成名,这些社会事件使大学生对法律产生了质疑和负面情绪,即使学校大力进行法制教育也很难和这些负面情绪相抵消。

2大学生法制教育创新性改革的途径

2.1高校法制教育观念要与时俱进

高校法制教育要符合当下大学生的特点,使大学生能够真正的敬畏法律和崇尚法律,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只有大学生信仰法律才会积极自觉地尊法、守法、维护法律。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核心内容,因此高校在对法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时要注重培养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其中教育的重点是培养大学生的权利观念,使大学生理解和捍卫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另外还要培养大学生对法律的情感,进而自觉自愿的遵守法律。

2.2加强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法制教育的师资力量对高校法制教育的效果有重要影响。有些高校中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是非法律专业人士,未经过专业的法律培训,教学效果必然会受到影响,所以加强高校法制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是非常必要的,有条件的高校应该配备法律专业的教师来担任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任务。如果学校条件有限,法律基础课的教师是非法律专业毕业,则应该加强对此类教师的专业培训,例如,聘请法律专业的教师对非法律专业的教师进行讲座,鼓励和支持非法律专业的教师自学考取法律专业的学位,以增强其法律素养,提高其法律教学能力。

2.3创新法制教育教学方法

目前很多高校依旧采取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陈旧的教学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新时期大学生对法制课堂的要求。现在的大学生不仅想在法律课堂上学到法律知识,更要求课堂具有内容趣味性、教学方法多样性等特点。所以在课堂上应该积极使用案例式教学,在案例的配合之下理论就不会显得枯燥乏味。教师在案例选择上应该掌握一定的技巧,多多发掘和收集与大学生生活贴近的案例。教师要养成每天浏览社会新闻的习惯,用时下最新的社会新闻作为课堂案例,让学生感受到法律课的内容并不陈旧,而是与时俱进的。同时法律教师也应该与本学校保卫处或者学生处建立联系,收集本校发生的法律事件,这种发生在“校友”身上的真实事件更加具有教育意义。另外还可以采用课堂讨论法,和学生们共同讨论时下最新法律事件,讨论完毕后由教师总结和引导,以此来端正学生的法制观念,培养学生正确的三观。同时还可以利用课堂上的多媒体设备播放优秀的法制节目,例如《今日说法》、《法治在线》等,对学生进行立体、生动的法制教育。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带领学生去法院庭审现场旁听,或者组织学生在课堂上进行“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直观的感受诉讼程序。在这些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之下会改变学生对以往法律课枯燥乏味的认识,吸引学生走进课堂、爱上课堂。

3结语

第3篇: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通过以上对当前我国法律教育主要面临问题的分析可知,法律教育缺乏专业化、职业化以及规范化,针对这种现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合理设置法律教育内容

应利用法律职业化要求,深化改革法律教育,合理设置法律教育内容。首先,应保证法律职业素质教育的内容具备系统性和统一性。从法律职业化角度来讲,对法律职业素质的教育主要包括职业知识、技术、道德、语言、思维、信仰等方面,相关教育部门应结合这些方向合理布置法律职业素质教育内容,对教育模式进行改进和创新,同时要创造良好的教育体系,注重法律伦理学、法律语言学、法律推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其次,可根据培养对象及目标的自主选择方式开展教学内容。法律教育应本着不强求原则,为学生提供自主选择学习模式,展开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法律人才教育,保证法律教育的高效性。再次,法律教育内容及相应的教育方法,应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统一规定,确保法律教学的规范性。针对法律教育学生毕业实习到岗位就业,可通过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增加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并接受司法机关考核,如果考核通过并符合岗位要求,就对其颁发法律职业证书等。整体的法律教学体系可分两年实施,第一年对学生进行系统化训练和学习,训练的主要内容为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法律证据、法律逻辑等相关知识;第二年让学生参加实习,将其分到检察院、法院、企业以及政府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实习,在专业指导下,能更有效地加深学生对法律的认识。

(二)制定明确的法律教育目标

教育以培养人才为重任,法律教育也应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结合当今时展,以及法律知识的改进和完善程度,制定明确的法律教育目标。法律教育的总体目标应定格在培养法律人才上,其中,也包含很多小的教育目标,如培养更多优秀的法律教师、训练更专业的司法和立法人才、提高学生的守法意识、规范法律治理工作等。从这一点来看,现阶段法律教育的目标应分为核心目标和一般目标两种。一般目标主要是对立法者、企业经营者、法警、司法机关人员、行政执法者等相关方面的人才培养,而核心目标则主要面向检察官、法官、法学教授、律师等人才的培养。制定合理的教育目标,能更好地开展法律教育工作,为国家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另外,从法律职业化特征分析来看,社会快速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更加类型化、深层次化,只有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融入法律职业化特征,才能帮助学生更好地应用法律。

(三)合理分类法律教育知识

法律教学的知识极为复杂,在法律教育中应结合法律职业化对教学知识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法律基础、法律职业素质教育、法律职业能力等三方面。法律基础知识教育主要是让学生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做到知法、用法、学法、守法等。在当今很多行业以及岗位都需要掌握法律知识,例如,行政管理人员、经济管理者、立法人员、执法人员等,虽不是法律专家,但必须了解法律知识。法律职业素质教育主要是对法学家以及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如法学教授、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法律是保证法制社会正常运营和发展的灵魂,一般情况下,法律职业素质教育注重本科以上的法律教育。同时,法律职业素质教育对师资水平的要求也极为严格,与法律基础教育不同,法律职业素质教育要求教师必须掌握法律的职业性特征,并且懂得如何运用法律,同时,对课程设置、教师设备以及图书资料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职业能力教育对教育要求更为严格,主要是培养能够胜任检察官、法官、律师等岗位工作的人才。

二、总结

第4篇: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医学生知识结构单一,重专业轻人文高校本科教育的主导思想是应试,分数成为衡量医学生专业基础学科学习的优劣标准,导致医学生只注重考试科目的学习,对学科外的其他知识不够重视。[2]同时,医学行业的准入门槛不断升高,就业压力大,医学本科学历已经不能满足大中型城市普通医院的要求,甚至医学硕士学历也不一定能够进入三级医院,考研、考博成为医学生的主要目标。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还要复习研究生考试内容,难有余力对其他学科进行关注。(二)国内医学院校对学生的法学知识教育重视不够许多学校或系部不开设法律课程;有的仅作为选修课程由学生自行选择;有的作为一般考查课,仅讲授一些法学基础知识及普通法律知识,而针对医疗实践工作实用性的法律知识讲授很少。笔者所在院虽然开设了《大学生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授课教师均为非法学本专业的教师,在着重讲授了大学生道德修养方面的内容后,涉及法律基础方面的内容仅占教学计划的四分之一。(三)医学生社会经验不足,不能敏感发现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据统计,笔者所在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大部分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占的比重很高,这批学生的成长轨迹几乎相同,从小学到中学再到大学,在父母的呵护下生活,很少接触社会,缺乏社会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从调查结果可知,68%的同学认为法律对自己日常工作、学习、生活关系密切;有32%的同学认为法律对自己日常工作、学习、生活关系不大。由于对法律知识不够了解,导致医学生不能敏感发现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从而也就无从谈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了。

解决的方法和建议

第5篇: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法律职业法律人才培养法律信仰

0前言

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的目标就是使其能够成为一名专业的法律职业人,并且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去帮助更多的人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应该结合如今法律职业的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法律人才培养措施,这样才能够提高法律人才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促进法律行业的良好发展。

1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

法律职业作为一种专业性非常强的职业,需要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的了解,并且需要对法律的思想、法律的演变过程进行重点的把握,法律职业人要具有完善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并且具有较高的法律信仰等等。因此,在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也需要根据法律职业的相关要求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具体要满足如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1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法律职业要求相关的从业人员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因此,在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也需要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律信仰,在法律面前,应该做到坚定不移的支持,并且坚决执行法律的相关要求,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坚决与其抗争到底,并且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人才只有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在成为法律职业人的时候才能够一切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做好法律的维护者和倡导者,实现法律职业信仰。因此,在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是前提条件。

1.2要有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和法律技能

在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需要人才具有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和法律技能。这也是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所谓的思辨能力,主要就是指,在进行法律推理的过程中,需要运用自身的思维逻辑,将一些法律疑点能够推理出来,并且要能够对推理出来的事情进行合理的法律解释,让人们所信服。而法律技能主要就是在实际的工作中,能够具有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具有较高的法律实务处理能力等等。

1.3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法律职业要求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培养人才的综合素质。综合素质包括的内容较多,其最为主要的素质就是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法律人才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对于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非常全面,法律知识结构较为完善,对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做到全面的掌握,并且对于一些国际法律法规也能够做到有所了解。另外,法律人才要能够拥有根据国内法律法规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并且在国际大背景下处理国际经济纠纷的能力。法律人才还要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将法律作为最高信仰,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够坚持法律的立场,对于金钱的诱惑以及其他的诱惑能够坚决抵制,确保法律的纯洁性。法律人才只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才能够坚决的维护法律的权威,与触犯法律的行为进行斗争。

2以法律职业为导向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策略

2.1加强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

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是具有坚决的权威性的,并且任何人都不能与法律开玩笑,触犯法律就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需要对学生进行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学生能够全面的了解到法律所代表的意义,并且使学生了解到怎样才能够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成为法律的捍卫者。在实际的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教师应该注重对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使学生树立起相应的法律理念,对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进行培养,这样才能够实现良好的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使学生在毕业之后都能够成为一名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法律职业人。

2.2构建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教学体系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型学科,没有实践的训练是难以真正掌握法律精髓的。因此,能够培养和激励学生分析和论证能力的教学体系是实现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在实际的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需要构建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教学体系。教师应该将法律理论性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进行有机的结合,使学生在充分的实践当中提高自身的法律应用能力,对法律的相关理论性知识能够有一个更深刻的理解,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

2.3培养综合性的法律人才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世界被联系成为一体,而在法律人才的需求方面,也逐渐的向复合型的人才发展。因此,在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应该培养综合型的法律人才。应该增设一些与法律专业相关的一些课程,像,经济、财政、市场、会计、等,并且应该加强西方法律制度、国际贸易、商法、比较法和外语等课程的教学,这样才能够实现综合法律人才培养的目的,使法律人才逐渐走向国际化,促进法律人才的良好发展。

3结束语

本文主要针对于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进行了相关方面的分析和研究,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了解到,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的培养是密不可分的整体,只有培养高素质高能力的法律人才,才能够提高法律职业的整体水平,而法律人才的培养也是需要依据法律职业的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因此,应该在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中,对法律职业进行充分的认识,最终实现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霍宪丹.法学教育的一个基本前提――试析法律职业的特殊性[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11(01).

[2]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12(02).

[3]徐崇利.中美法学教育模式之比较:“法官型”人才v.“律师型”人才[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6(01).

第6篇: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法理学是我国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教育学校法学本科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本科教学体系中属于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法理学是最为主要的理论法学,同时也是其他部门法学的基石,法理学构成了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及方法论。在法学教学体系和课程设置当中,法理学是专业课程、专业基础课,统领着法学的教学,既是法学的入门课程,又高于部门法学,是整个法学体系中理论集大成者。[1]无论是教育部的规定,还是各个学校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都赋予了法理学学科无可取代的重要地位。但遗憾的是,如此重要的一门基础性学科,在教学实践中并未能达到其预期的教学目的,而是长期存在着两难境地——老师难教,学生难学。作为教授法理学课程的教师而言,法理学艰深枯燥、不具有形象性和生动性,难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而对于接受一方的学生而言,法理学既抽象难懂,又不能解决现实问题。笔者认为,法理学教学的最大困难在于如何缓解抽象、一般的理论与具体、现实法律问题的紧张关系,换言之,如何实现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适度平衡是法理学教学的关键。而要实现二者的平衡,首先要深刻认识法理学教学的理念,只有对法理学教学的理念有了深刻而又准确的认识,才能真正平衡法理学教学中的理论与实践。

一、 法理学教学的理念

较之于民法、刑法等具体的部门法教学而言,法理学涉及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制度,是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说明法学的根本问题。法理学研究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分配,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就充分体现了法理学的理论性和思维性。同时,法理学不是对某个具体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具体介绍,其关涉的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背后的价值观念和哲学基础,因此法理学是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正如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德沃金所说:“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2]正因为法理学具有理论性、概括性、抽象性等特点,因此,法理学教学与其他刑法学、民法学等应用法学学科的教学是有显著区别的,后者注重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是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而法理学则侧重于一种价值观念的引导,一种法律精神的培养,其教学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为初学者敷陈法律原理;训练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法律职业者的见识、修养与境界,促进法律职业者的人文关怀与哲学态度。[3]由此可见,法理学教学的目的不单单是告诉学生一些基本的法律现象、法律原理或者法律方法,更为重要的是学生的法律精神的培养和法律人格的锻造,这才是法理学教学的根本目的所在,也就是法理学教学的理念。法理学教学的理念作为法理学教学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对法理学教学的成败与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每个法理学的教学人员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了法理学教学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并践行于自己的教学实践当中,才有可能实现法学教育的目的,并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 为什么要强调法理学教学的理念

之所以要重提法理学教学的理念是因为近几年来我国的法律职业化趋势导致法学教育中重实践轻理论以及对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轻视。法律职业是指与法律有关的工作,从狭义上来讲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所从事的职业,广义上也包括警察、公证员、法律顾问、法学教师等法律工作者。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律顾问等法律工作者共同构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他们具有共同的知识技能和思维方式。我国自2002年起开始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工作职业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应用学科,要求法律职业者不能仅仅纸上谈兵,而是要解决具体的现实问题。大学阶段的法学教育可以说是对法律职业者的初步训练,要求学生能够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并应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职业市场对人才需求和评价,成为社会对法学毕业生的评价,进而成为对法学院的评价。而评价的标准是看其是否适应市场的导向。对于培养未来司法专业人员的大学法学院来说,不能不考虑这种职业市场的导向。[4]在我国,职业市场导向促使有些院校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司法考试服务,并将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来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优劣,也就是以职业市场的需求作为制定培养方案的决定性因素。这样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强化了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应用法学学科的地位,因为其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比重大,也成为教学的重中之重。而作为基础理论法学的法理学因为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加上司法考试所占分值比重小,其学科地位进一步被弱化。同时,对于法律精神的培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内容,本该在法理学教学中详细讲解和细细体味的,也因为法理学的弱势地位,而只是被草草带过,根本无法凸显其意义和价值。正如德国当代法理学家魏德士教授所

转贴于

言,“今天的法学教育被司法考试牵着鼻子走,它所培养出来的与其说是独立思考并具有判断能力的法学家,毋宁说是熟练适用法律的法律技术匠。”[5]这种职业技术型人才的培养模式,虽然一方面是满足了市场经济对法律技术人才的源源不断的需求,但从法律职业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宗旨而言,却无法塑造一个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法律职业人必须具有不同于大众的素质。一是技术理性,即法律职业人特有的只是体系与思维方式;二是维系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社会价值、信誉及尊严,而为其内部所传承的职业道德。二者共同构成法律职业人德才兼备的整体素质,缺一不可。[6]

第7篇: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法律硕士(法学);职业化教育;实践教学

法律硕士(法学)(后简称法法硕)是2009年教育部新增的一个研究生专业学位,以培养专门型、实务型的高级法律人才为目标,强调职业化培育方向。然而,像大多数新生事物一样,它在许多方面都引起了大家的困惑和争议。尤其在如何实现其特有的职业化教育特点方面,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我们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期望对推进法法硕专业人才培养有所帮助。

一、法法硕专业学位应以培养专门型的职业化法律人才为目标

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教育始于1996年,它是在借鉴美国、欧洲等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教育实际建立起来的一种专业学位。其设立目的是培养德才兼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①很显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个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强调职业化教育的学位。它与传统的法学硕士学术型学位在培养目标上可谓截然不同,从而决定了这两种类型的研究生教育应该具有不同的培养重点和不同的教育模式。

然而,2009年法法硕这个新增专业学位的出现似乎模糊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原有的边界。因为法法硕既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质,又有法学本科背景的要求。它就像是一个混血儿一样,游走于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之间,给人们带来不少的疑惑。根据《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法法硕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②可见,法法硕与传统的法律硕士的不同之处在于生源专业背景的不同,前者只招收法学本科学生,而后者招收非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而法法硕与法学硕士虽然都只面向法学本科学生招生,但区别在于两者培养目标不同,前者是培养实务型、应用型人才的专业学位,后者是培养研究型、学术型人才的科学学位。

设立法法硕专业是对法科研究生培养的一次意义重大的结构性调整,一方面法科研究生培养出现了从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培养职业型人才为主的转变,教育部已明确表示,要压缩法学硕士学术型学位的教育,逐步加大职业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则是从培养复合型法律硕士向培养复合型法律硕士与培养专门型法律硕士并举的方向转变,原有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报考全日制法律硕士,使学生在非法学专业与法学专业之间产生复合的知识与能力,被称为“复合型法律硕士”。新增的法法硕招收的是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有利于培养专门化的具有更精深法律业务技能和职业能力的法律人才。

二、法法硕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与困境

(一)高校师生对法法硕的性质认识不足

法法硕专业是在2009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结束之后才开始设立的一个新专业,从专业设立到招生之间的时间比较短,之前没有在高校广泛征求意见和宣传,因此大多数师生对此专业性质不大了解,也存在疑惑,所以没能给在校的学生以充分的引导,这使得报考法法硕的生源较少,考生大多是从法学硕士报考者中调剂过来的。以中山大学法学院为例,今年该学院的法法硕专业计划招收100人,但是第一志愿报考该专业并达到分数线能进入复试的考生不足10人,其余只能调剂过来。这容易使人产生一个印象:攻读法法硕专业是法学硕士考生落选后的的一个“无奈选择”。而调剂过来的学生在入学前往往缺乏充足的职业选择准备,在入学后也往往陷入职业发展困惑,不能顺利自觉地按照法律硕士职业化教育需要的方向发展。

(二)法法硕培养模式缺乏职业教育特色

法法硕专业是一个致力于培养实务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专业学位,它强调实践教学和职业化的教育,其培养模式本应有别于以培养研究型、学术型人才为目标的法学硕士。然而,法法硕的教育实践表明大部分院校对法法硕的培养大多是因循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侧重理论研究,教学方法单一,课程体系没有针对法律硕士特点来设置,无法体现专业学位实践教学和职业化训练的特色。

目前,各院校对于法律硕士主要存在着三种教学方式:一是以课本为主的法学本科教学方式;二是采用适用于法学硕士对象的专题教学法;三是采取为迎合司法考试需要的培训式教学法。③显然,这三种教学模式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法法硕的教育中照搬这些教学方法,难以实现培养专门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无奈的是,普通高校的法学教师大多以学术研究为主,兼备渊博法学知识和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师资力量严重不足。因此,纯粹依靠传统的学术型导师,很难实现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学要求。但是由于既有的学术型的师资力量无法迅速实现转型,在法法硕的教育中只能沿用这些传统的教学方法。

(三)法法硕的实践教学有待改进

首先,现行的全国法法硕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与实际教学情况存在一定的矛盾。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法法硕专业学制一般为两年,但所要求的总学分不少于57学分,其中实践教学占15学分,时间要求不少于一年,也就是说,剩下的42学分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在余下的一年中完成。教学任务繁重而学制未能相应延长,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研究生的教学规律。同时,新增专业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必修课27学分,除了外语和政治两门课程外,其他10门均为本科阶段的法学核心课程,上课内容可能会出现大面积的重复,课程设置专业特色不明显。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的教学情况,该指导性培养方案无法被执行,各大院校纷纷作出变通性的处理,如华东政法大学把该专业的总学分减少至48学分④,深圳大学将其减至3分⑤。

其次,实践教学的推进缺少有效的保障机制。实践教学是法法硕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规定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一年,学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等司法实际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不少于6个月。⑥然而,不少高校却缺乏有效的实践教学资源去保证与实习单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也没建立有效的实习指导、管理及评价制度,学生实习的时间和学习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尽管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培养单位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和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但是从教学实践来看,各高校从实务部门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授课多半停留在设想阶段,受制于固有的管理制度和有限的教学资源,要将这些设想落到实处,尚有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

(四)法法硕的就业市场尚不成熟

作为一个新增的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出现体现了专业学位人才与学术型人才的分化,这是现代社会职业划分细化、社会分工细化的结果。但法法硕专业的内涵与特点尚未被大众熟知,甚至存在一定的误解。因此,法法硕要能被就业市场认识和接纳还需要一个较长过程。由于法学硕士和传统法律硕士(非法学)毕业生已有其相对固定的就业市场,其特点为相关的用人单位所了解和熟悉。那么法法硕的学生如何在他们已占领的就业市场中抢到一块属于自己的领地并巩固下来,这恐怕并非容易的事情。

三、改进法法硕职业化教育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法法硕职业化教育方向的认识

首先,教育主管部门应该通过各种媒体和主题会议大力宣传这个专业,让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充分了解和认同这个专业的设立目的和培养模式,强化职业教育的理念。

其次,各个招生的法学院校应该加大在师生中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师生充分认识法学硕士、传统的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新推出的法法硕专业之间的区别,了解法法硕专业设置的目的和学生培养方式,改变过去只注重学术学位,不重视专业学位,只注重学术训练,不重视职业教育的观念。同时,可采取增加推荐免试研究生及向学生提供奖助金等激励政策,吸引更多的考生报读该专业。

再次,要向用人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近几年法律教育的变革比较多,各个类型的学位培养模式容易让用人单位搞不清楚。所以,大学应该主动与用人单位,尤其是与法律界的单位加强沟通,向他们解释两类法律硕士的特点,消除用人单位对法律硕士的偏见和误解。

(二)形成特色鲜明的培养体系,强化职业教育

首先,针对法法硕专业的特色,应该形成特色鲜明的专业学位培养体系,使其区别于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培养。由于法法硕专业的学生本科已经经历了四年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因此在研究生阶段应进一步更新法律知识,深化专业培养,加强职业技能训练。为此,针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颁布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各大院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完善培养方案,建立科学而有特色的培养体系。中山大学法学院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譬如,在必修课程方面,主要通过学科专题、前沿讲座的形式进一步夯实学生的法学基础,更新法律知识,开拓学生视野;在选修课程方面,学院提供了9个专业模块供学生自主进行选修,体现了分类培养,深化专业领域教育的特色。

其次,在法法硕的培养中应进一步强化职业教育模式。要充分调研,听取法律实务界的意见,针对以往应届毕业生比较缺乏的能力和知识来设计课程模块,加强实务训练。在法法硕的职业化教育中应探索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一是加强案例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适度推广法律诊所的教学模式,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技巧;二是适当选择社会调查、旁听审判、专业见习、法律义务咨询等教学方式,丰富实践教学课程;三是改进考核方式,加大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增加学生实践实习课程的学分,完善学生实习考核和管理办法。此外,还应建立一批稳定的学生实习基地,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持续和稳定的保障。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构建“双师型”结构

首先,要实现培养模式的转变,必须促进现有的学术型导师进行一定程度的转型,以适应专业学位培养的要求。一般而言,传统的法学教育偏重理论讲授,师资队伍也以研究型人才为主,因此,为了满足专业学位的培养需要,法律院校应该加大对实务型教师的培养力度,可以定期组织实践教学培训和教学经验交流,每年选派一部分老师到国内外专业学位建设得比较好的学校进修,或者为他们提供机会到法律实务部门调研考察,吸收先进的实践教学经验,以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同时,在教师聘任和考核方面应该对上法律实务课程的老师有所支持和侧重,鼓励有关培养法法硕的院校出一批法律实务精品课。

其次,高校应积极聘请法律实务界的专家担任兼职导师,全面实行专业学位的双导师制,即除了在校教师担任导师外,再创造条件为每位学生增加一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来自实务界的兼职导师,如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或企业法律专员等。兼职导师按照其所熟悉的领域及专长,为法法硕开设法律实务课程,把实务界的最新动态第一时间带给在校学生,指导学生的职业发展和专业学习。此外,兼职导师还可以参与学位论文和专业实习的指导工作,定期与在校的教师进行学术研讨和交流,从而弥补传统的学术型导师在实践教学中的不足,强化法法硕专业学生的职业化教育。

(四)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开拓相应的就业市场

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培育目标和职业定位应该是不同的,而传统的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法硕的生源类别和培养目标也有所区别。这些不同类型的学位的设立是推进法科研究生分类培养教育的需要,同时也是为满足社会法律事务和职业不断细化的需要。所以,首先我们必须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帮助学生了解这些学位的特点,帮助他们根据自己的个性特点和职业发展需要来选择攻读哪个学位,并根据各自职业规划来做好学业规划。同时,我们还要研究我们新创立的这个法法硕专业学位的人才特点,分析他们的知识背景和知识结构适合从事怎样的法律职业。在此基础上,要把法学院培养的几个类别的学生所适合的就业市场做细分,并组织专门的活动来向就业市场推介这个新专业的学生,帮助就业市场熟悉他们,接受他们。

注释:

①胡加祥.法学硕士研究化 法律硕士专门化[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2):53-57.

②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

③陈学权.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改革[J].现代教育科学,2009(4):35-40.

④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BD/OL].,2009-7-6.

参考文献

[1]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M].法律出版社,2001.

[2]汤唯.法学教育模式改革与方法创新[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3]阎亚林.法学教育研究[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

[4]胡加祥.法学硕士研究化 法律硕士专门化[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2).

[5]陈学权.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改革[J].现代教育科学,2009(4).

[6]董士忠.法律硕士教育现存问题探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6(5).

[7]郝晓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践与探索[J].法学家,2007(6).

[8]刘恒.中国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思考[J].中山大学学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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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论文摘要: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呈现“供过于求”的趋势,原因是多方面的。部分原图在于一些法律院校没有按照社会需求来培养学生的能力,以致“供需不符”。因此,探讨新时代背景下法科学生能力的社会需求,并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基础,形成面向社会需求的学生能力培养机制,是法律院校应解决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法学界和法律教育界是比较热闹的,其中关于法律人才的培养比较引人注目,各种观点和方案层出不穷,如关于法律教育是通才教育还是精英教育;是职业教育还是素质教育的争论,关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下降导致的社会评价降低等,甚至,还出现了建议取消法学本专科教育的呼声。基于此,笔者以为,应该从社会的需求中寻找培养学生的依据,从市场的需要里发现教育的真谛。正如有的学者所言:“高等学校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神圣使命,主动结合社会经济发展、主动适应社会对人才培养需求,是完成使命的落脚点和归属;。本文即着眼于探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模式,从宏观背景、社会需求、培养目标和培养措施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从我们的实践总结如何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

一、法律人才需求的宏观社会背景

在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能力的社会需求进行分析之前,有必要先行考察与法律人才需求有关的宏观社会背景,这些背景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进而影响到法律院校对于人才的培养。这些宏观背景主要包括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方略、统一司法考试和加入世贸组织等。首先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在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而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作用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其次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与实行。这一治国方略的提出显然会“刺激”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的需求。再次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与启动。由此,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也不再仅仅是关注是否是“科班出身”,还会再关注他们是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项改革通过社会需求对本科法学教育会产生多大的影响,成为法学教育界争议至今的问题。最后,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影响。在此背景下,能否培养出符合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法学人才,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法律服务业在全球法律服务贸易竞争中的地位。

二、当前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具体能力的要求分析

我们通过多年来的积极探索,在参考前人的成果的基础上,认为以下一些能力应当是各单位各部门的普遍需要,兹分述如下。

(一)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专业基础的要求

本科法学教育既为硕士教育打基础,又为学生适应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打基础。所以,法学本科生应当获得本国和其他国家制定、执行、管理和解释法律规范等在内的整个法律制度的框架知识和本国法律文化中的核心法律学说的基本框架及术语。例如作为基础理论课的法理学、法史学、比较法学、法律社会学和法学方法学等;也包括在法律人才知识结构中专业性、实用性极强的知识,如民事法学、刑事法学、商事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行政法学等领域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以满足社会不同部门不同机构的需求。

(二)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知识拓展能力的需求

知识拓展能力是要突破专业知识的局限,知识呈发散状向其他未知领域扩展,表现为知识的广博度和知识结构状况。有调查显示,高达50写的用人单位最看重大学生的知识广博度川。对于法学专业而言,学生的知识拓展能力更受社会的重视,因为法学虽然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而法学专业的学生也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所以,我国著名法律教育家孙晓楼认为:“我们研究法律的学生,至少于法律学以外的各种学科,都有些相当的涉猎。”

(三)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需求

近年来,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时,往往要求大学生具备一定的实践能力。有调查显示,占63.2的用人单位表示看重大学生的实践经验,只有5. 5的用人单位表示不看重_s}。由于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的要求更高。以下几个方面的实践能力是各用人单位所关注的:第一,培养学生寻求甄别法律证据,严谨表述法律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实际应用能力;第二,培养学生逻辑严密、功底扎实的文字表达能力;第三,培养学生雄辩的口头表达能力。也可以简要概括为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等川。

(四)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创新能力的需求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和竞争的不断加剧,社会越来越认识到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性。调查发现,大多数用人单位要求大学生应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而言,虽然社会不会对他们提出科技成果转化之类的创新要求,但是也要求他们在理论和实践中敢于冲破传统思想和陈腐观念的束缚,在工作中提出新理论、新概念,发现和解决新问题、开拓新局面,例如提出学术新观点,解决实践中的疑难案件。

三、回应社会需求而设定的学生能力培养目标

在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问题上,法律教育界有较大的争论。在我们的培养实践中,对应用法学专业学生设定的培养目标是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人才。具体来说,我们要培养的是以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人才规格为基准,培养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法律实践技能,获得进行法学应用研究的初步训练,具备较高的文化素养和较强的中外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能胜任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能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人才。

四、社会需求导引下的能力培养理念与措施

在分析了社会需求并确立了学生能力培养的目标指向后,在实践中需要明确培养理念和采取具体措施,以下以我院应用法学专业的培养实践为例展开说明。

(一)树立以学生应用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教育理念

基于上述分析,在人才培养上,高校首先要转变教育理念,实现由人才供给导向向社会需求导向的转化,使高校人才培养和供给与社会的需求之间形成“对接”。在教育目标上从强调知识传授到重视能力培养的转变。围绕着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学院在应用法学的教学规划中强调如下理念:(1)在本科教学改革和课程教学实践中,加强应用型师资队伍建设。(2)调整课程结构,努力凸显应用能力的培养,强化学生的法律技能训练。(3)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建设,将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

(二)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建立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机制

这些培养机制包括结构合理的培养体系、培养的内容以及能力考评制度等环节,各环节之间互相联系,互相支持,形成完整的实践能力培养机制。

1建立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校内和校外两个部分,在校内,应用法学专业校内实践活动主要包括模拟法庭审判、法律援助活动、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庭辩论等。在校外,与各专业相关的单位与部门接洽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以形成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长效机制。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目前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社区、学校建立校外教学实践基地15个,为专业实习开展莫定了必要的基础。

2.确立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内容。一方面增开一些应用性、技术性强、旨在增强大学生实践能力的课程,加大在这方面的师资、设备、场所等的投人,目前设置了法医学、民事案例、刑事案例、商事案例、行政案例和侦查学等6门实训课程并已列人教学计划中。另一方面还组织形式多样、层次不同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扩充实践内容,增强实效性。如审判观摩、参观监狱、社会调查以及专业见习和实习等。

3.建立学生实践能力考评制度。学院尝试把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指标进一步细化,加大实践能力评价在衡量大学生综合能力评价中的权重。学院还在探索建立学校主导、用人单位支持、大学生参与的实践能力考核机制。

(三)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构建科学的课程和教学体系

在我院应用法学的教学实践中,学院以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为中心,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学生的能力培养。

1.适应社会需求,不断修订应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计划。2005年以后学院每学年以应用法学新生为对象所进行的专业培养计划的修订工作中,体现了如下特点:C1)大幅降低了理论课学时,加大了实践(实训)课学时在总学时中的比例;(2)设置了创新学分;(3)调整了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专业方向模块课)、专业任意选修课(专业拓展课)之间学时学分比例为4: 2 :1; (4)突出了人才培养计划的应用性,适应司法、行政、执法不同部门工作的需要;(5)明确了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特色。

2.以学生能力培养为核心,推进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建设。目前,《经济法概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和《国际经济法》是学校的精品课程,《法理学》是学校精品课程和自治区重点课程。这些课程为应用型法律人才能力的培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以应用法学教学改革立项为切人点,推进教学内容和体系改革。近年来,围绕培养应用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学院获得并启动了一系列自治区级的教改项目。如周世中教授主持的《高师法学专业人才素质提高和能力培养模式研究》,该项目研究成果获学校一等奖、自治区二等奖和中国法学教育三等奖。此外,还有在研的由周世中教授主持的《应用法学专业“需求导向型”实践性教学与改革探索》、黄竹胜教授主持的《广西教育宏观政策与依法治教问题研究》、杨丽艳教授主持的《研究生实践教育研究》和薛林博士主持的《广西新型金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同时还获多项学校应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立项重点资助项目,如黄竹胜教授主持的《应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杨建生教授主持的《高校法科学生模拟法庭司法技能课教学改革理论与实践》、李艳梅副教授主持的《诉讼法学学科课程体系及教学方法改革研究》和蒋人文副教授主持《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研究》等。

第9篇: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 司法考试 法学 素质教育 教学路径

自2002年举行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始,司法考试将原有的法官资格考试、检察官资格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合三为一,为法律职业确立了一个统一的甄选标准,这一制度的确立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在教育实践中,司法考试的导向作用面临两难:一方面,应试教育成为众矢之的,以单纯的考试通过率作为目标过于狭隘;另一方面,没有真正严格的考试,学生难以提高学习效率,国家也无法选拔出真正的人才。因此,法学素质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理论与实践并重,切实提升大学生群体的法学素质。

一、法学素质的内涵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根据法律职业的特点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可以把法学素质教育的内涵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树立崇尚法律的基本理念

崇尚法律,法律至上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所在。在依法治国的国家里,法律应该是公意的体现、正义的化身和权威的来源,是评判人类行为的尺度和准绳。这种理念要求法学教育能够培养大学生独立的人格和法律理性,从进入法学院的第一天起,就确立自己作为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所应有的行为操守和法律信仰,并从心底生出对以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基本能力

法律知识增长的一个重要手段,是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职业交往。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律人的品性,逐步形成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定势。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法律纠纷、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人文知识和科学知识交融的文化素质

以人为主体的原生态的教育称作人文教育,以知识(包括技能)控制人的异化教育称为知识教育。素质教育的本意就是要培养人的内在素质即文化素质。在科技与经济高度发达、人们的社会交往与信息交流日益频繁的社会里,法学专业人才如想在法律社会实践中游刃有余,必须具有博大谦和的文化素质。

(四)系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

当今社会发展进程加快,各种信息瞬息万变,因此法律专业人才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也需更加细化和深入。培养法律专业人才,不仅要求学生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更要求学生具有转化知识的能力,把习得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律专业实践能力有机结合。

二、司法考试制度在法学素质中的作用

(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法学教育目标中的作用

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在所著《法律教育》一书谈到:“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培训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法律常识,才可以台于时宜的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提出:“我强烈希望我们的国家出现一大批真正严格依法治国的法律人才,法律院校(系)应该肩负起这个责任。”以上表述不尽相同,但本质一致,即法学教育不仅是传授知识、培养能力,还需要进行法律道德培养。国家司法考试正是将知识、能力与终局实践一脉相承,要求法律院校(系)的法学教育培养出综合、全面的应用型人才,既能胜任法官、检察官的工作,也能胜任律师工作。

(二)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方法的作用

法律职业的特点是通过法律服务社会,法学作为一门实用学科,教学方法也必须是“实践性”的,要能提高学生自身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在民主现代社会里作为管理工具的作用。司法考试的指挥棒是要求学生有真才实学,而且能够“真枪实弹”地使用,解决真实的社会法律问题。因此,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影响深入,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律事务所、讨论式、辩论式、启发式、引导式教学方法也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三)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起点的作用

美国的法学专业教育是从研究生开始的,学生的起点是本科,法学院只培养已经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其他发达国家对律师也都有较高学历和素养要求。为了加快充实司法队伍,我国前期法学教育的准入门槛较低。将来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中国法学教育的起点也会提高。因此,夯实现有本科教育,使之真正担负起培养优质法律人才的重任,才能在现阶段既适应中国国情,又适应司法考试制度的内在需要。

(四)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师的作用

国家司法考试是对法学知识的全面测试,涵盖了不同专业教师的知识领域,因此无须以法律职业资格的获取作为衡量教师水平高低的杠杆。但在司法考试制度下,应当根据考试对各门课程的要求,对教师所任课程的掌握程度与水平有严格要求,不仅要求能将书本上的知识准确讲授给学生,而且要有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和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尽可能充分了解司法实践,参与司法实践,充分占有国内外司法信息。

在此基础上,深入思考提升法学素质教育的教学路径,把司法考试的目标与法学学生的素质培养有效结合,使学生学以致用,用以为民,更好服务于社会大局。

三、我国司法考试背景下提升法学素质教育的教学路径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种种问题,观念落后、目标模糊、方法单一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学生素质的培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实施素质教育,必须从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和教育模式、教育内容和方法上“应变”,即通过使受教育者得到尽可能多方面的发展,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具体到法学素质教育质量的提升,就需要立足我国国情循序渐进,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推陈出新,把握大局,立足根本,探索人才培养新路径。

(一)更新法学教育观念

现代社会强调社会本位的教育价值观念,从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设计教育的目的,注重个人的培养服从于社会。法学素质教育是一种开放型的教育模式,能及时采纳、吸收先进教育成果,构建学生的合理知识背景;注重交叉与兼容,善于吸收先进的教学方法,实现本专业教育活动的合理化,从而克服专业培养模式下的封闭性和狭隘性,丰富和提高学生的知识含量,提高综合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树立科学的素质教育观是实现法学素质教育改革中最关键的问题。

(二)优化课程体系

在教学内容上,既要重视理论研究和理论教育并重,又要注重提高对学生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技能训练。正如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法律工作者就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要加快课程设置的改革,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应由几个模块构成,包括专业平台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方向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其中选修课程可根据各校的特色、优势和法学人才素质教育要求允许学生任意选修,如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历史学类课程;而实践课程则包括法庭旁听、模拟法庭演练、教学实习以及其他法学实践课程。在具体的实践中拓宽平台课程,强化核心课程.凝练方向课程,精设选修课程,重视实践课程,以此来支持高层次法学人才培养的需要。

(三)提高教师的法律实务能力

教师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因素。作为法学本科专业的教师,不但要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还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只有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过硬,才有可能培养出能力强、素质高的学生。如果教师本身就不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对课程教学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实务问题就只能是纸上谈兵。因此,高校应鼓励法学教师尽可能兼职法律实务工作,如兼职律师、仲裁员、法官助理等;同时鼓励法学教师所在的院(系)与司法实践部门合作,建立校外实习基地,为广大教师提供实践场所,以提高教师自身应用法律的能力。

(四)改进课堂教学方法

从满足法律职业的需求角度来看,法学教育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实践性,具体说来就是要求学生具有真才实学,而且能够很好地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真实的社会问题,做到学以致用。因此必须推动灌输式的课堂讲授式教学方法向启发式的课堂讨论式教学方法转变,具体包括:一是在课程的安排上逐步增加课堂讨论的时间,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把教师的课堂教学、学生自主学习与社会实践活动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运用所学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综合训练学生接待当事人、参与咨询调查、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能力。二是在教师的课堂讲授上应当强调启发性,不应简单地把结论性的知识告诉学生,而结合社会现实从具体的案例出发,引导学生自己思考得出结论;三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还应当为学生提供大量的课外阅读材料,督促学生完成阅读,以使学生在课堂上能够启而有发,通过对个案的讨论而有系统地把握理论知识。

(五)注重司法职业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

法学教育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大学法科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不仅要掌握大量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掌握法律规则的运用,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增长和完善法律及与法律相关的知识。现实的司法考试并不是仅就理论而理论,其更注重考察学生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水平,是否具备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职业能力。在司法职业能力的培养方面,美国做得很成功,日本则注重职业道德的培养,他们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值得借鉴。

在目前法学教育受司法考试冲击的大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可以考虑从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的传输,走向既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同时又注重法律专业知识的把握以及司法职业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的新路径。加强在校学生的实践活动,是改善其法律职业能力的一大举措,这一举措的重点是要加强在校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用司法实践活动来检验所学,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会促使其在以后的学习中有针对性地加强自身建设,提升自身法学素质。

司法考试有如一把双刃剑,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它与法学教育的关系,不能因为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存在积极的作用就无限扩大其影响。因为,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可能进人社会政治、经济、化、内政、外交各个领域,哪里有法律调整,哪里有法律程序,哪里应该依法办事,哪里就有法学毕业生。所以,司法考试并不是评判法学教育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但是,面对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造成的负面影响,我们也不能漠视甚至敌视这一考试。因为每一个报考法学专业的学生都有一个梦想,将来做一个法律职业人,而要想做一个法律职业人必须通过司法考试,他们会为实现梦想而刻苦学习,在此过程中提升自身法学素质。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力求适应司法考试制度,为学生创造条件,提升法学学者的法学素质,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法治社会。

基金项目:湖北工程学院2010年度教学研究项目(司法考试背景下开展法学素质教育的教学研究)(2010BO1);湖北省教育厅2012年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法学研究[M].2007,(2):114.

[2]张文勇.论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学素质的培养[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3]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高晓燕等.法治建设与法学教育(座谈记录)[OL].法律史学术网,2005-01-30,

http:///article_show.asp?id=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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