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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
关于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似乎是个老问题,也似乎是个不屑于争议的争议。但是,总有人会不断地问这样的问题: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体现在哪里?社会工作专业所强调的,并由此而具有专业荣誉感的那些模式、技巧和方法,和党领导下的“群众路线”有什么不一样?社会工作者所做的事情和工、青、妇所做的事情有什么不同?
专业价值问题是个基本问题,也是个核心问题,它涉及到对一个专业的认同和被认同,是一个专业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问题。专业价值来自于以其价值观为基础的专业认同。从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来看,关爱弱势群体、扶助弱势社群、“助人自助”、“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是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体现的基础,而这样的价值观也正是国家和社会利益所追求的。既然专业价值观和国家目标、社会利益相契合,大陆社会工作专业为什么会遭受专业价值的质疑?
在西方,社会工作专业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并得以发展,理念、技巧与方法是实践的积累与发展,专业价值的认可同样源自实践本身。在中国大陆,社会工作专业是一个舶来品,具有“植入性”的特点。这也就是说,社会工作专业在大陆首先是以“专业”的姿态立脚,然后再谋求实践。事实是,专业教育,尤其是学制性专业教育的迅猛发展(截至目前,已有200多所高校有社会工作专业)却未能产生专业认同。相反,因为专业认同缺失,导致“专业地位不确定,毕业生流失”。
在中国大陆,有没有专业认同的基础呢?这个答案是肯定的。而这个专业认同的基础恰恰被表述为疑问和混淆。换而言之,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与具有优良传统的党务工作在价值追求和终极目标上是一致的,强调关怀、爱、助人,对困难群体的关注,追求社会公正和正义。但是,正是立脚的基础是“专业”建制,而不是实践知识,而这种“专业”建制又过分依赖于“舶来”和“植入”而追求独立,所以才会有了今天的专业“尴尬”地位。
二、关于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机构的问题
社会分工细化是现代工业社会以来的一个显著特征。分工细化带来的是对专业化、职业化和标准化的追求。社会工作从最初的慈善、宗教组织中发展进而形成的技巧和方法体系,被发展成为一门具有较强技术性和专业性的学科门类,由此被赋予作为一种职业和专业的社会工作以标准基础。
中国大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生成路径是一个建设和构建的过程。首先是建立在预设需求基础上的学科(理论)建设,然后是建立在国家利益需求基础上的人才队伍建设与构建。正如我们在回顾中国大陆社会工作的发展史时,总是会提及大陆社工的发展动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追求学科发展,一是追求干部队伍发展。中国大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机构的建设,和社会工作学科建设一样,在“自上而下”的培育模式下,有着飞速发展的经历。民政部门成立了专门的社会工作办公机构,各地又于近两年相继成立了社会工作委员会。机构的成立为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奠定了基础,很快,产生了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标准。
这种自上而下的专业人才队伍和机构建设,无疑有助于大陆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但有两个问题是值得思考和讨论的。
(1)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和机构是否需要独立建制?毋庸置疑,独立建制对于推动大陆社会工作的专业普及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独立建制却不太有利于专业价值的推广与认同。如果把专业理念作为基础,积极推进专业社工的“嵌入式”发展,让其融入到已有更多的机构建制中,促进其积极生长,会有至少两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可以提升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和专业地位,更积极地促进社工职业化和专业化进程,从而有效避免专业机构建制所面临的“有岗无事”或是对机构建制操作化进程的迷茫和困惑的尴尬。另一方面,对被嵌入的机构而言,社会工作独特的专业理念和价值观,对于工作方略的改进具有不可小觑的功用。
(2)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评价和考量标准。2008年开始,众多的职业资格考试中多了一个门类,即有了助理社工师和社工师资格的全国统一考试。那一年报考人数之多,着实让人惊喜――专业有望啊!2009年报考人数却不及2008年报考人数的一半。这是为什么?很多参加过的人说:题目太难了。具有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的人通过率都很低。一位参加过考试的居委会主任说:“题目专业术语多,不了解还真不知道怎么回事。了解了就和我们平时做的一样。”这便是其中的问题之一。
专业化、职业化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被理解为标准化,即用同样的概念和理论解释并理解问题和事物,这样也便有了考核的基础。但是,社工专业是一个“舶来品”,其概念和理论,包括工作方法和技巧,都是他人在其经验基础上形成的,缺乏中国大陆本土的经验基础。尽管经过翻译,便于理解,但语言的转换并不能代替对意义的理解。社会工作是一种平民工作,更准确地说,它关注底层,它需要底层平民化语言,而不是让人费解的“术语”,尤其是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所以,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的评价和考量标准应该有所不同。在中国大陆,应该把工作者的社会效果和社会影响作为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建立的基础。
三、关于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MSW
在澳大利亚放学期间,我曾对该国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进行了特别的关注。最初进入大学社工专业本科课堂时,总感觉好像走错了教室,因为学生看上去都相对年龄较大,有的甚至比老师都要大。经过和学生及老师的交流才知道,这些学生都已经有至少两年的社工实务经验。难怪在课堂上总是和老师针锋相对,用实际问题挑战老师的专业权威。对于老师而言,也都要求有相应的社工工作经历,才可能成为专业教师。在和蒙纳什大学社会工作系的一名教授交流时,该教授以她十年的农村社工经验为荣,也是其学术权威的基础。学生除了课堂学习外,大约每个学期都有至少1/3的时间是用在实习机构的参观与实习中,每年都还要选派学生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参观学习。另外,对于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科归属,也有和国内很不同的地方。尽管已经知道,国外社会工作专业并不都归于社会学学科门类下,但出于思维惯性,还是希望在社会学学科门类下发现社会工作专业设置。结果发现,在澳洲很多大学社会工作专业的设置都与需求有关,比如,在维多利亚州,人们具有更多的健康需求,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就设置在卫生与健康学院。维多利亚州投资巨大的农村社区健康教育,就是以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社会工作人才和社工机构为载体实施的。
在中国香港和台湾,社工专业教育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很多相似之处,对社工专业学生的实习要求和教师的工作背景与经验都有较高的要求。比如,香港的一些大学要求社工专业学生至少要有800小时的实务实践。对于攻读社会工作硕士的非社工学生,要求在攻读硕士期间,至少要有1000小时的实务实践。
但在国内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却有很大不同。国内社工教育更多的是以学历和学位“专业”教育为主,重理论、轻实务。究其原因,和国内社工的建构历程相关,也和国内高等教育的评价体系相关。
MSW(社会工作硕士)将于2010年秋季迎来第一批学生。国内首批有33所高校获得了招生权。这33所高校的社工专业教学力量可以说是参差不齐。史柏年在会上就明确指出,中国大陆社会工作硕士学位教育在其培养目标上,依然会具有重理论、重学术的特点。其原因除了和国内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相同的原因之外,还有就是“首批学位授予单位师资队伍的能力限制”,以及“社会工作实务机构的欠缺”。
在会上,谈及MSW的首批学位授予单位的确定时,与会者曾经提到地域分配,几乎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至少会有一所院校获得首批招生权。MSW似乎成了一碗羹,大家都去抢,结果成就了平均分配。不管平均分配是出于什么考虑,其缺憾要远远多于平均带来的优点。最明显的是,放弃了对已有资源的使用,而要花费很多的投入去培养新资源。对于社工师资队伍的建设来说,没有任何一个是可以通过几个月的培训就可以建立起来的。没有三、五年,社工师资队伍的建设很难有所成效。师资能力直接关系到培养目标的实现和培养质量的达成。而这又直接关系到社工的专业认同和社会认可,直接影响到社工专业在学科体系中的合法性地位。从国家的角度看,MSW的设置有很多的现实意义和价值,比如,可作为缓解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的一条途径。但从专业建制来看,无疑是一次很好的发展机遇。如果只是看到了其中的学科利益,忽略或抛弃专业价值,那么对于国内社工发展来讲,无疑是坐失良机。
四、关于社会工作实务与研究
在大陆,社会工作实务是相对较为薄弱的一个部分,大多社会工作教学与研究者都更偏重于研究本身,而且这种研究并非是建立在实务基础上,而是建立在理论解读上。
准确地说,大陆社工实务的缺失并非因为“实务领域可供实习教学的条件限制”,而是未能挖掘现有可供进行实务训练的机构。而这亦是与大陆社工的建构思路相关:一直致力于学科建制和地位构建,而没有考虑如何“嵌入”和“融合”进现有机构和组织。在此,有一个问题需要谨慎考虑:以“自下而上”作为实务和工作视角的社会工作,与民政、工、青、妇及党务工作是一种什么关系?“自下而上”不仅是国外社工专业建构的路径,而且也是一种实务和工作视角。对于大陆社工来说,因为其专业建构的“自上而下”,导致社工的重理论和研究,而轻实务,或者说是欠缺实务。从本质上看,民政工作不等于社会工作,尽管其关注的群体相近,比如都关注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但正是工作视角的差异从根本上把二者区分开来,而不是因为民政工作关注了社会工作没有关注的群体,比如军人。工、青、妇及其他党务工作与社会工作的相近之处,同样是关注群体上的雷同。但其根本区别也在于工作视角的差异。这也就是说,社会工作的根本特点在于其“自下而上”的实务和工作视角,以及由此而衍生出的专业价值、理念、技巧和方法。由此,大陆社工实务并非因为机构的不足。假如彰显社工“自下而上”的实务视角,“嵌入”工、青、妇及其他党务工作体系中,不仅可以实现大陆社工的专业价值,获得专业认可,对党务工作来说,也是非常有价值的工作创新过程。
【关键词】社会正义;农民工;身份歧视
【作 者】邵志忠,广西民族研究所副研究员,南宁,530021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8)03-0054-007
On Status discrimination against migrant worke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justice
Shao Zhizhong
Abstract:“Migrant workers" has a meaning of discrimination obviously,and it is a kind of status discrimination. China’s uniqu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institution and related institutions are the institutional reason to lead to status loss and social discrimination of migrant workers;the dual social structure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nd related policies are the social root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migrant workers. Migrant workers are characteristics with the mobility and instability in cities,and their local living affect the status identification of migrant workers,thereby strengthen the status discrimination which has been in our society. The core of social justice is fair and equal opportunity. Our government has the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 to create a fair and equal competition environment for migrant workers and give them the opportunity to participate in fair competition,then realize opportunity fair on the basis of fair competition.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true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it is imperative to reform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institution and related policies.
Key words:social justice;migrant workers;status discrimination
社会正义是使社会成员和谐生存与更好发展,满足每一位社会成员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一个共同准则。①而歧视是对社会正义的反叛,是一种典型的社会不公现象,歧视不同程度地存在于社会不同发展时期,在中国现阶段的社会转型时期,歧视现象就比较明显和突出,尤其体现在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上。
一
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两个基本概念――“歧视”、“社会正义”。歧视(discrimination)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从广义上解释“歧视”:“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该词是对一种差异、一种区别或不同待遇的感受。从这个道德上的中性含义来说,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中,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原则也要求歧视的存在。这种原则告诉我们用相同的方式对待相同的情况,用不同的方式对待不同的情况。比如,一个不能区分出好学生和坏学生的老师对这两者也许都是不公平的。”②而从狭义上来理解“歧视”,是指“相同的人(事)被不平等地对待或者不同的人(事)受到同等的对待”。③
从上述的阐述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歧视,不是以能力、贡献、合作等为前提和依据,而是以身份、性别、种族或社会资源拥有状况为依据,对社会成员进行“有所区别的对待”,以实现“不合理”的目的,其结果是对某些社会群体、某些社会成员的偏见,从而形成对他们的某种剥夺,包括权利、地位、资源等各方面的侵害和剥夺,造成一种不公正的社会现象。④
排斥性是歧视最为本质的特征。主要是指在资源分配方面(包括对社会公共资源的享用方面),一些人群依据不合理的理由、借助于不公正的方式对其他人群的排斥或是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讲,歧视反映出特定时代特定社会的不公平的资源分配格局和基本特征,反映出某些“特权”和某些“剥夺”、“排斥”、“限制”相互对立同时又相互依存的关系。其次是广泛性(社会性)。歧视所涉及的人群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它是指一个或数个人群对另一个人群或数个人群的排斥,而不是仅仅限于少数人范围内或个人之间的事情。⑤
公平、公正与“歧视”相对应,两者是对立的关系,社会正义体现的就是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迄今为止研究公正问题最为深入、最为系统的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被人们誉为“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他在其巨著《正义论》中认为,公正的基本准则应是,“所有社会的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有利于最不利者。”⑥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⑦“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⑧罗尔斯针对正义的基本准则提出两个原则,一是“每个人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存于在机会公正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⑨第一个原则也就是平等自由的原则,即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拥有最广泛的自由权。第二个原则是差异原则,即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情况下,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地指望适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实际上公正的基本准则涉及到自由、平等和在不平等的条件下做到平等,包括财富、收入、权利、权威及分配上的平等。
正义的社会体现在于:(1)是一个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也就是社会发展的成果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而言应当具有共享的性质;(2)是一个人人具有尊严的社会。人的尊严程度、人的尊严感是随着社会的逐渐进化而逐渐强化的。因此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是现代意义上公正的基本功能;(3)是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平等侧重于对个体人基本种属的肯定和保护,而自由则是侧重对个体人所具有的个体差异的尊重和保护。平等和自由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的最为基本的理念依据,也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的一项重要的内容。(4)是一个机会平等的社会。即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只有起点和过程均是公正的,才有可能保证结果也是公正的。(5)是一个按贡献进行分配的社会。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所差别的分配,一方面体现了平等的理念(尤其是平等的劳动权利);另一方面更体现了自由的理念,充分尊重并承认了个体人对于社会各自不同的具体贡献。(6)是一个具有完善调剂功能的社会。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背离了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即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原则,必定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负面的效应。因此社会有必要也有责任进行初次分配之后的社会调剂。作为公正重要内容之一的社会调剂原则的主要内容是,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初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普遍地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收益,进而使社会的质量不断地有所提高。⑩
二
在中国城市,人们给从农村进城务工的人员冠以一个名称――“民工”。“民工”是“农民工”的简称。从社会分工角度来看,农民本来是一种职业。然而在中国,“农民”这一称呼自古以来就带有身份的色彩,古代“四民”、“士农工商”就不仅是职业区分,而且是一种身份认同。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等级制度的主要特征为宗法分封和世袭。伯、子、男、大夫、士在贵族之下,其次为庶民,最底层是奴隶。这种森严的身份等级是通过“礼”的习惯法来规定的,从而使等级制度有了合法的外衣。商殃变法以军功授爵,开始打破这种等级制度。汉文帝废除大家世族的世袭身份,不以等级为前提而开设科举考试,开创了平民可以参加考试,进而参与国家政治的科举制度。也就是说从那时候开始,“农”可以向“士”阶层流动而不受特别歧视,“农”可以通过科举考试或其他途径向其他阶层转化,从而改变“农”的身份。
对“农民工”这一概念的界定,学术界有以下几种解释:(1)广义上指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即其身份还没有或未能得以转化却正在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11](2)将农民工定义为拥有农业户口,但离开土地从事非农经济活动的雇佣劳动者。[12](3)朱力认为,从职业上说,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业职业为主的职业,主要收入来自于非农活动;从制度身份上说,还是农业户口,属于农民身份;从劳动关系上说,农民工是被雇佣者;从地域上说,他们来自农村,是农村人口。[13](4)狭义上指从农村到城市以打工为生的农民。陆学艺等人把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农村分为八个社会阶层,认为农民工是与雇工、农业劳动者等并列的农村阶层,认为侠义的农民工是指在集体、国有单位工作的农村人口(或有农业户口的人)。[14]
现今对“农民工”这一称呼中,实际上具有潜在的身份歧视。社会结构中的人员构成不仅仅是过去所说的“工农商学兵”那么简单,是由从事各行各业的人组成的大群体。农民只是其中的一种。计划经济时代普遍将不同职业的人区别称呼,如工人、干部、、知识分子、售货员等,是时代的产物,现如今人们很少以职业来称呼。职业的划分是基于人们的需要的多样性和社会体系的完整性的要求产生的。不同的职业表示从事不同的社会工作,并不能区分高低贵贱,然而在人们的思维中,社会体系具有层次性,这就使得社会劳动有了阶层的特性,从而把人分为不同的阶层。处于不同阶层的人在社会中的位置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感受,于是有的人优越,有的人高傲,有的人低微,有的人则自卑。处于优势的人有可能因此歧视暂时处于劣势的人,久而久之,这种歧视在社会上逐渐蔓延,形式一种群体被歧视的状况。
在城市尤其是沿海发达城市,由于特殊时期出现的大批农民进城务工而形成的特殊群体,被人们称为“民工”,用来统称流入城市的农业人口。“民工”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但它反映了我国城乡格局演化变迁的特征。实际上他们是进入城市工厂、企业、服务行业或其他领域工作的农民,他们也和所在工作领域的人一样,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农民,“农民”只是来城市工作之前的身份。而人们却人为地将他们与城市工厂、企业工作的人,以及从事同样职业或工作的人区别开来,冠以他们特殊的身份――“民工”,意思是他们是从农村出来的人,与原本在城市里生活的人不同,生硬地将他们排斥在城市主流社会之外,这种称呼明显地带有歧视的色彩,是对进城工作的农民的一种身份歧视。
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实际上折射出一种身份的不平等,是对农民工群体的不尊重。这种身份歧视背离并直接损害了社会正义的基本规则。损害了作为社会成员应具有的平等、自由的基本权利,损害了农民工这一社会成员作为人的基本的种属尊严。
三
我国从1963年逐渐确定的户籍制度,是以严格限制人口流动和迁移为前提的,其特点是实行城乡分治,其结果是将中国分为城乡两大阵营,将中国人分为两种身份:城市人和农村人。户籍制度最终成为一种户籍身份制度。
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也就是说,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每人都享有在中国政府管辖地上生活、行动和居住的权利,在没有违法的情况下,任何人无法剥夺其生活和居住的权利和自由。但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国家通过制度设计方式建立了一个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把中国人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两种,并出台相关规定限制两者不可随意流动,不可随意转化,尤其是农业人口不能随意转化为非农业人口。1952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从出生开始,任何人都要进行户籍登记,如要去他处,只要“来往住宿超过三日者,须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我国在1958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这个《条例》颁布之后,中国逐渐形成了严格区分城乡户口的制度,逐渐形成了两种人口:一是大约占人口80%的农业户口,二是大约占人口20%的非农业人口。这两种人口在就业、粮油供应、社会福利保障、教育、医疗等方面有很大区别。非农业人口得到较多优待,这种优待纳入了计划经济体制,形成制度化。以户籍制度为前提的各种优惠政策不随意变更和改动。非农业人口与城镇人口比较,没有享受到政策上的任何优惠,在此背景下,逐渐形成城乡“二元结构”格局和非农业人口与农业人口的“身份制度”。通过户籍制度、住宅制度、粮食供应制度、副食品和燃料供应制度、生产保险制度、教育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婚姻制度等,将城市和农村严格区分。经过50年代后期的公社化、单位化强行禁锢人口以后,中国公民不得随意流动成为一个不容质疑的政府法令。而在此制度之下的城市人和农村人已不再是简单的职业不同和居住地的区别,而是一种制度化的身份安排。
这些政策的实施,客观上产生的效果在于:一是农村人不能随意向城市流动;二是由于城市户口比农村户口更为优越,从而导致城市户口的商品化和资源化;三是政策使持有城市户口的人可以享受国家的各种福利保障,而农村户口却不能;四是因为城市人可以转化为农村人,而农村人要成为城市人几乎不可能,使城市户口具有更大的社会价值。
我们从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分析,户籍制度实际上就是一种身份制度,户籍身份制度的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不公平、非正义、却自由和低效率,而这种不公平和非正义必然导致社会成员身份差异、等级森严、无迁徙自由、城乡差别扩大、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等社会问题。
因此多年来,由于户籍制度的壁垒,农业人口难以成为非农业人口,根本不可能出现大规模的从农业户口到非农户口的转变,农村人向城市流动。少量的、个别的流动也相当困难。在这种背景下,一些非农业人口的居民相对农业户口的居民产生一种优越感。部分非农业人口对农业人口产生没有理由的歧视。以及由此带来的一些社会问题。在现今社会,人们对进城务工的农民的身份歧视,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户籍制度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身份歧视,不仅明显违反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等一系列权利,而且背离了社会正义的准则和现代社会通行的文明准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平等规则,伤害了为数众多的社会成员的尊严,尤其是农民工这一群体的人格尊严。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妨碍城市发展的正常化进程,甚至对目前的贫富两极分化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它放大了社会业已存在的不公平。
中国独特的户籍制度,使得进城务工的农民没有办法成为有户籍登记的城市人,没有办法在城市长久立足,他们只能是暂住人口,从事临时性的工作,住在临时性的住所,成为人们所说的“三无人员”。而这一称呼被政府媒体及大众所接纳,有的地方官员的解释,“三无人员”为无合法证件、无正当职业、无固定住所的人,正因为无固定职业,导致无固定的收入,有的人将没有固定的职业,没有固定的住所,没有固定的收入的人称为“三无人员”。这是因看对象的角度不同而得出的不同看法,却都表明他们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评价和判断。如果进城农民工不幸被划为“三无人员”,意味着他们的基本公民权利将部分丧失,他们将不被社会所接纳,无法平等地获得就业、福利和教育的机会,无法平等地获得财富、权利和声望。进城农民工这一群体由于所处的环境、所从事的工作使他们被社会和都市人所忽视,成为被遗忘的群体。由于部分市民的心理及公众舆论的偏见,导致他们成为被都市人歧视的群体。
因此,中国独特的户籍制度,以及与户籍制度相关联的就业制度、土地制度、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人事制度、医疗制度、城市管理制度等,是导致农民工身份缺失及社会歧视的制度原因。而计划经济时代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相关的政策,以及都市社会、文化对农民工缺乏认知,是农民工身份歧视的社会根源。
四
农民外出打工的选择地一般是先近后远,先省外后省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达地区及经济特区强大吸引力,导致更多农民向这些地区流动,其规模随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日益扩大,农村外出打工人口的流动是与城市的发展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步的。
农民外出打工是通过一定渠道实现的,这是一种以亲源、乡源等形式形成的网络,这种贴近民工实际情况的网络是长期建立起来的,民工普遍认可的用工信息渠道。由于政府部门间的争夺利益行为和职业中介机构的严重欺诈,使政府部门招聘成本增高,而农民通过社会中介或新闻媒体招聘受骗的事件屡屡发生,直接导致劳动力市场社会信息化程度降低,供需双方对政府及职业中介机构信用度丧失。因此,民工更倾向于“亲友告知”的用工渠道。有调查显示,1997年深圳政府某部门向农民工调查问卷有一问题:“你是如何得到招工信息的?”,他们回答是:公开广告12.9%,亲友告诉54.5%,政府职业介绍所21.5%,自己到工厂咨询4.3%,非政府职业介绍所2.5%,其他4.3%。
从调查的问卷分析,农民外出打工获取信息的渠道是多样化的,而非制度化的“亲友告诉”是用工信息传递的主要渠道,即从通过亲戚朋友获得打工信息,并通过他们这一桥梁走向城市寻求工作。从调查情况看,大多数外出人员是通过政府管理之外的途径出去打工的,农民外出打工的信息来源是有一定渠道,其流动与亲缘、乡缘有关。
从打工获取信息的渠道看出,进城农民工相对信任最先进城工作的农民工,并通过他们获取信息或寻求必需的帮助。共同的身份及境遇使他们自觉地认同农民工这一群体,有意无意地将自己归为群体中一员,从而确认自己为“农民工”身份。
农民工在城市具有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不被社会所认可和接纳,即使是被工厂或企业雇佣以后的民工,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仍体现出临时性和不稳定性,这些处境和社会特征导致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是农民工身份歧视的社会背景。而农民工对自己身份的普遍认同,催化了社会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
影响农民工身份确认的是他们难以忘却的乡土记忆。法国社会学家莫里斯・哈布瓦奇认为,记忆是一种集体社会行为,现实的社会群体都有其对应的社会记忆。积淀于身体内部的记忆能被不断激活或提取,从而持续地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和行为。进城农民工在农村生活了人生最为重要的童年、少年和青年时期,这些重要阶段的生活经历在其记忆库中占据着很重要的位置。他们在农村的生活时间越长、经历越丰富,对农村传统、乡土风习、各种规则等的认同就越强,也就是乡村生活积累越多,其乡土记忆越深。这些记忆进一步固化了农民工的身份。农民工这一群体在城市社会中属于弱势人群,在难以融入城市主流社会的时候,他们表现出来对故土更为依恋,从心理和情感上更倾向于依托血缘、地缘关系结成的农民工这一群体,对家乡产生一种难以割舍的乡土情结。也就是因为这种强烈的乡土记忆,导致农民工在都市对农民工群体的认同,对“农民工”这一身份的认同。
而都市生活经验同样影响农民工的身份确认。由于农民工这一群体被体制排除在外,被流入地政府、当地居民排斥,长期不被主流社会接纳,使进城农民工形成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网络,并逐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和临时性的社区。这些社区一般在城市的边缘或城乡结合部,成为“都市里的村庄”,如北京的浙江村、河南村、新疆村等,这些自发形成的、主要建立在血缘、同乡关系基础上的民工社区,是农民工在城市居住地不得已的选择,同时也是民工对身份认同的体现,固化了民工的群体认同。而有着积极态度或明确进城期望的农民工,怀着美好生活的向往及实现人生理想的目标,希望通过自身的行动去摆脱现有政策、制度等结构方面的约制。然而,农民工进入城市后,在收入、地位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同工不同福利保障”的现实,使他们感到社会和都市对他们的不公平。究其原因,农民工很自然地归结到自身所归属的群体,认为是农民工这一身份所致。城市的歧视强化了农民工的身份意识,都市生活的体验强化了农民工的身份确认。
五
人们在谈论社会正义的时候,大多不能回避正义的核心命题,即“权利”和“公平”,在这里我们暂不讨论“权利”的问题。“公平”有很多种,如程序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效率公平、分配公平、结果公平等等,而所有的公平都建立在机会公平的基础上,没有机会公平,其他公平无从谈起。如果连机会都没有,那么就难以进入程序,难以参与分配,难以追求效率,难以获到保障,也就难以得到好的结果。
而作为城市“二等公民”的农民工,他们与城市人在机会的获取上就存在明显的不公,关键在于他们的起点不公平。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所应该具有的伦理选择必须要考虑社会中最不幸的他们的社会机会。只有机会均等的社会才是公平的社会。”[15]
政府在社会运作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目的是为了社会运行有序、公正、公平,社会效率和社会发展。因此,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率是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政府在营造良好的社会公平环境上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分析19世纪中叶的法国农民时说:“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从某个角度看,农民工在城市里要获得平等的权利和公平,不可能凭靠他们这一群体微弱的力量实现。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和义务在于给每一个个体创造平等竞争的公平环境。让每一个个体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真正地实现机会公平。
户籍制度在尚未成熟的条件下取消的可能比较小,但我们也看到中央所进行的与户籍有关的改革。199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提出的户籍改革方案,决定扩大小城镇的人口数量,允许已在城市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在小城镇办理户口,以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许多地方政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放宽了原有的户籍及其相关政策,通过制定地方法规,以招商引资、购买房产等途径允许往来人口在城镇落户。2001年10月,中央对户籍政策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根据中央精神,广东率先取消“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称谓。2002年起取消包括暂住证在内的针对外来流动人口的七种收费。这些政策措施大大改善了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的政策环境,为农民工在城市合理合法居住、就业和生活提供了政策保障。但离打破长期以来造成的城乡壁垒,解决农民工发展的绳索,让他们以平等的身份与城市人一样参与到社会发展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可见,制度的改革“任重而道远”。
然而提供给农民工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还有很长的路径。政府需要采取相应的公共政策,从而实现社会公平的途径。公共政策是由政党、政府等社会组织所组成的公共决策系统,为实现社会目标、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或者选择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它具体表现为一系列的法令、策略、条例、措施等。公共政策制定实质上就是政府决策系统对已经出现的政策问题采取行动的过程。而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具有特定的价值取向,服务于一定的利益群体。因此,为了坚持社会公正原则,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需要贯彻公平的原则。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需要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公共政策,为其利益提供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由于农民工这一群体在城市中呈现出来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种政策支持就需要体现层次性、多样性和复杂性,防止出现“马太效应”,避免使社会资源的分配进一步集聚于一些强势人群手中。因为,现代意义上的公正首先就表现在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上。忽视农民工的基本权利,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就不可能公平、公正。
政府是正义和文明的忠实代表,一个充满正义和公平的社会,一定是一个文明的社会。政府应该维护社会公平,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保证社会效率。政府给每一个个体创造平等竞争的公平环境。让每一个个体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真正地实现机会公平。公平的社会竞争是社会按劳分配原则得以实现的条件,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这样既培养了文明的社会风气,同时也促进了物质文明的发展。社会发展需要社会正义和公平,从而形成一个有序、有效、公正的良好的社会竞争环境。农民工在良好的社会竞争环境中的劳动付出将得到应有的回报,就不再重演万名民工为讨回工钱而集体在政府大门静坐、集体上访的一幕,不再出现个别民工为伸张正义而不惜付出生命代价的极端做法。从根本上说,社会个体之间与群体之间的平等身份、平等的社会机会和平等的分配原则,才能使所有社会个体或群体相互信任,才能产生对社会的主人翁责任感,这是现代正义社会的使命。
注释:
①⑩吴忠民:《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公正的社会?》,《社会科学论坛》2002年7期。
②[英]戴维・米勒等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4页。
③[美]夏普等:《社会问题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页。
④⑤吴忠民:《歧视与中国现阶段的歧视》,《江海学刊》2003年1期。
⑥⑦⑧⑨[15]约翰・罗尔斯著,何宏怀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11]韦曙林、许经勇:《透过“民工荒”现象看问题的本质》,《学术研究》2005年1期。
[12]杨思远:《中国农民工的政治经济学考察》,第4页,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
[13]朱力:《准市民的身份定位》,《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6期。
[14]陆学艺:《当代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第180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参考资料:
[1]王春光:《中国农村社会变迁》,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12月。
[2]李小云、左停、叶敬忠主编:《2006―2007中国农村情况报告》,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1月。
[3]任福耀、王洪瑞:《中国反贫困理论与实践》,人民出版社,200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