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资产的保值增值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粮食系统经过流通体制改革后的国有资产,主要表现形式为土地和房产。其主要特点,一、从形态来看:总量较多、库点分散、年久失修、配套不全。据测量,基层存量土地有33万平方米,房屋14万平方米,仓房大多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甚至更早,原来每个乡镇都设有粮库,在当时能满足了国家粮食收购和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二、从规范角度来看,两证不齐全,基本上无房产证,土地证有但土地属国家划拨性质,未办理补出让手续。这种情况给交易变现资产带来不便,给拆迁补偿带来损失,给资产重组和投资开发带来了难度。目前资产管理模式:资产租赁经营。原来粮管所全面实施了改革改制,员工全体起立,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再择优返聘或出资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粮油购销企业。局与新组建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新公司除保留自己需要资产外,对外出租并通过一定租金收入来弥补公司的运转。通过几年的运作,基层国有资产基本上实现了保值和增值。同时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情况:一是擅自搭建现象比较普遍,导致与储粮仓库环境不协调,甚至产权关系不明晰;二是日常维护资金不落实,造成房产漏雨,破旧现象越来越严重;三是租赁期限不一致,租入时间短,租出期限长,给政府拆迁和项目开发搬迁工作带来难度;四是租金标准偏低,有少数单位个别人员对此反映强烈,给整个系统资产管理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针对上述情况,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入手,采取扎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更加注重保值增值。具体在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机构。局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受国资委和局行政委托负责全系统国有资产监管,承担起资产管理者的义务,履行起资产管理者的职能,要强化责任,监管到位。资产经营发展公司今年5月正式注册登记,资产管理和投资是经营范围。目前从管理原局属单位资产向管理基层粮管所资产拓展,并以投资形式进行开发,注重“发展”上做文章。
二是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特别需要指出的:转租仓库、门店需向局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承租,但租期不准超过一年,出租合同一年一签,报局备案。
首先是资源浪费,高校固定资产和企业的固定资产有明显的区别,高校固定资产一般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所以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使用过程中也不需要进行成本核算。现阶段,因为很多高校都进行二级财务核算,这就造成了高校内部各个院系盲目的购置固定资产,不结合自己的实际需求,购置一些使用价值不高但非常昂贵的固定资产,造成资源的浪费;其次是账实不符的问题,固定资产的数据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其存放地点、使用人等项目随时都可能变化,因此必须及时更新。但因为大多数高校不重视固定资产的盘存清查,资产数据无法第一时间更新,同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高校财务部门之间沟通存在障碍,并未定期核对账务,从而产生了很多“糊涂账”;最后是管理问题,大多数高校依旧使用的单机管理软件,这些管理软件在多级分散管理模式下已经明显的暴露出自身的局限性,固定资产管理方式的落后,管理软件的不稳定等因素都导致了高校固定资产无法很好的保值增值。
二、新时期高校固定资产的管理途径
1.做好采购验收
高校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应该深入开展可行性研究与调查分析,避免出现重复购置盲目购置的问题,避免购置一些价值不高、无法保值的固定资产。高校方面应该建立固定资产集中采购与招标管理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招标、采购的整个流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管,确保采购资产的质量,避免资金的浪费,保证固定资产质量与采购资金之间的平衡。另外还应做好验收管理,确保采购回的固定资产符合质量标准,坚决防止暗箱操作或腐败问题的发生。
2.完善核算方法
其一应该引入权责发生制,固定资产一直以来都是高校重要的资源,因此我们必须对固定资产从采购、使用、报废整个流程进行科学的确认、计量,因此我们在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过程中应引入权责发生制;其二是高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我们知道固定资产无论使用与否,其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损耗,自身价值也会逐渐降低,为了客观的反映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样一来不但能够建立与高校资金循环相符合的补偿机制,同时还可以实现高校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与形态管理相统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也应该进行投入与产出的计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能够按照固定资产的不同种类来考虑有形损耗与无形损耗,从而帮助我们选择正确的核算方法。
3.加强计划管理
一方面是实施经费预算指标控制,高校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工作必须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结合高校自身发展目标以及固定资产的存量情况,科学的制定购置预算,做好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可行性分析,确保实现统一管理,避免固定资产闲置而导致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是要做好固定资产统筹管理调度,合理使用目前已有的固定资产资源,不断提升固定资产的综合利用率。要努力打破高校内各院系、各部门、各专业的限制,结合不同学科专业的具体教学教研任务,将相近的实验室做好分类、重组,建成跨专业、跨学科的综合实验室,最终实现资源贡献,也别是对于一些比较贵重的实验教学设备以及实验室,应该尽可能减少其空闲时间,让其使用价值充分发挥出来。
4.盘活存量资产
要切实转变现阶段高校固定资产由各个部门所分散占用的局面,集中统一进行安排,避免固定资产的空置率,充分发挥出高校固定资产的价值,不断优化各院系各部门的资源配置,从而实现全校固定资产的共享,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另一方面要坚持做好日常清查。为了确保高校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应该定期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展开清查工作,每一年要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重点清查固定资产帐表、账物是否相符,账目是否规范。同时还要做好固定资产审计监督工作,高校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直接影响着其自身价值的发挥,关系到高校的发展。所以只有同时做好固定资产的审计工作才能保证其保值增值。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在全面分析评判影响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
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在如实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和核实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各项主客观因素,真实、客观地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结果,促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经营目标,并为企业财务监管与绩效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工效挂钩核定等出资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第二章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并设置相应修正指标和参考指标,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增减因素,以全面、公正、客观地评判经营期内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修正指标为不良资产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期末资产总额)×100%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第十条因经营期内不良资产额增加造成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应当在核算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减修正。
(一)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期内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其增加额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直接扣减。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资本-不良资产增加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不良资产增加额=期末不良资产-期初不良资产
(二)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期内对有问题资产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除修正。其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资本-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各类有问题资产×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
(三)国有控股企业修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应当按股权份额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参考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资产负债率。
(一)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经营期内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平均净资产=(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2
(二)利润增长率:指企业经营期内利润增长额与上期利润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增长率=(利润增长额÷上期利润总额)×100%
其中:利润增长额=本期利润总额-上期利润总额
(三)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企业经营期内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四)资产负债率:指本经营期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观增加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是指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入: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国有资本;
(四)清产核资:是指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增加国有资本;
(五)产权界定:是指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六)资本(股票)溢价: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溢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国有资本;
(七)税收返还:是指按国家税收政策返还规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八)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是指经营期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增加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认定而增加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如接受捐赠、债权转股权等。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客观减少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批准核销:是指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政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核销而减少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出:是指按有关规定将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其他企业而减少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减少国有资本;
(四)产权界定:是指因产权界定而减少国有资本;
(五)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帐:是指经核准经营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帐而减少国有资本;
(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国有资本;
(七)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是指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
(八)资本(股票)折价: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减少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认定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
第十四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为依据。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应当按规定全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决算管理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营期内影响企业国有资本变化的客观增减因素,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披露或出具必要鉴证证明。
第十六条企业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应当与上期期末口径衔接一致。企业对期初国有资本进行口径调整应当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并对调整情况作出必要说明。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调整范围具体包括:
(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追溯调整;
(二)经营期内子企业划转口径调整;
(三)企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变化口径调整;
(四)其他影响企业期初国有资本的有关调整。
第十七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企业保值增值结果按照会计年度、企业负责人任期分别确认。企业负责人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任职期间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数据为依据。
第三章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营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相关材料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材料应当包括: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及其电子文档;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分析说明,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客观增减因素、期初数据口径、与上期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相关参考指标大幅波动或异常变动的分析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客观增减因素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客观增减因素的证明材料除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外,还应当包括:
(一)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
(二)有关专项鉴证证明;
(三)企业的有关入账凭证;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上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项指标真实、客观,填报口径符合规定;
(二)电子文档符合统一要求;
(三)各项客观增减因素的材料真实、完整,并分类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审计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及出具的相关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保值增值材料进行核查,并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应当根据核批后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据,剔除影响国有资本变动的客观增减因素,并在对企业不良资产变动因素分析核实的基础上,认定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实际状况,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第二十四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国有资本实现增值;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国有资本为保值;
(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国有资本为减值。
第二十五条企业国有资本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不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但应当根据经营期国有资本变动状况分别作出增值或减值的判定。
(一)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正值、期末为负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减值;
(二)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负值、期末为正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增值。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以经核实确认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际完成指标与全国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行业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按照“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五个档次,评判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相应水平。
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未达到全国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率平均水平的,无论其在行业中所处水平,不予评判“优秀”档次。
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水平确认为“较差”档次:
(一)存在重大财务问题、年度财务决算严重失实的;
(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
(三)持续资不抵债的。
持续资不抵债企业,在经营期间弥补国有资本亏损的,可确认其国有资本减亏率。
第二十八条经营期内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的企业,其负责人延期绩效年薪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扣减。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营期内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对外提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时,应当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实确认的结果为依据。
第三十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每年全国国有资本总体运营态势,以全国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信息为基础,按行业分类统一测算并公布。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相关材料内容不完整、各项客观因素证据不充分或数据差错较大,造成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不真实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编报,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故意漏报、瞒报等情况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关材料的审计工作中参与作假,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严重不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禁止所出资企业聘请其承担相关审计业务,并通报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过程中,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的监督管理,反映金融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为该金融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为该金融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全面分析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如实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认真分析和核实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各项因素,真实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结果。
第六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应当作为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指标计算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同时参考相关分析指标。指标计算应当以金融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为依据。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依据。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金融企业年末国有资本剔除年度内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后与年初国有资本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年初国有资本]×100%
第九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因下列客观因素影响而增加的,在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当减去相应的增加额:
(一)国家投资,指国家对金融企业投入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入,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者部分划入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四)清产核资,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五)产权界定,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六)税收政策,指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七)资本(股票)溢价,指金融企业整体或者以主要资产溢价发行股票或者配股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八)会计调整,指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会计差错调整等原因,导致金融企业年度内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因素,指除本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客观因素外,经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客观因素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第十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因下列客观因素影响而减少的,在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当加上相应的减少额:
(一)无偿划出,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者部分划入其他企业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二)资产评估,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三)清产核资,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四)产权界定,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五)政策性亏损,指年度内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形成亏损并经财政部门认定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六)会计调整,指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会计差错调整等原因,导致金融企业年度内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七)不可抗力,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八)其他客观因素,指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客观因素外,经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客观因素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分析指标分为一般性指标和行业性指标。
一般性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总资产报酬率、不良资产率等,适用于各类金融企业。
行业性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适用于银行类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适用于保险类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适用于证券类金融企业。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本增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本保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国有资本减值。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直接确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
(一)国有资本年初数为负值、剔除客观增减因素后年末数为正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为增值;
(二)国有资本年初数为正值、剔除客观增减因素后年未数为负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为减值;
(三)国有资本年初数为负值、剔除客观增减因素后年未数为负值且绝对值大于年初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为减值;
(四)国有资本年初数为负值、剔除客观增减因素后年末数为负值且绝对数小于年初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为增值。
第三章报送要求
第十四条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财政部:
(一)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说明、年初数据调整口径的说明、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客观增减因素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
地方金融企业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材料和时间的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金融企业分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报送财政部。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口径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结果确认
第十八条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根据材料测算全国金融企业分行业的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标准值,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印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
分行业的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标准值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5个档次。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收到金融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并根据确认结果、标准值,参考分析指标,确定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档次。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30日前,将金融企业保值增值的确认结果和档次反馈给金融企业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情况及汇总分析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对外提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应当以本级财政部门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造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严重不实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过程中、、,或者泄露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办法另行规定。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优化
中图分类号:TU113.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01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的必要性
(一)是实现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的有效途径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在最初的设计阶段,将其增值收益定位用于廉住房建设资金,而目前的情况是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重缺乏,不足以支持廉住房建设。廉住房是政府提出的一项惠民政策,它具有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发展和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权利的作用。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住房建设不但是国家保障住房的进一步延伸,也是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群体、降低房贷风险的有效途径。因此,在均衡收益与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寻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方式的优化策略,是实现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的有效途径。
(二)是规避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的必要手段
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的是浮动利率,这使得违约风险成为放贷资金所面临的主要风险。现阶段,我国的信用体系尚且不够完善,对违约行为的处置成本也相对较高,这是造成放贷风险增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因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场不完善,导致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无法转移,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运转和回收的压力。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对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方式进行优化,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增值收益的重要策略
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沉淀资金基本都用于购买长期国债、定期存款以及上缴廉租房建设资金等方面,其中购买国债和存款这两种方式属于一种保值手段,其唯一的缺陷是收益较低,从而使其很难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而上缴的这部分资金数额较小难以解决较大的资金问题,并且还存在被擅自挪用的可能。此外,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属地管理,使得资金无法跨区域流动,这就造成了某些地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严重缺乏或大量闲置的现象,致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大幅度降低,增值收益也受到一定影响。所以,优化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方式已经势在必行。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方式的优化策略
(一)强化财务监督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是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必须强化银行的财务监管职能,结合住房公积金特点建立完善的资金风险防范体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进行每一笔资金的支取和收付时都必须通过银行,在与银行签订受托合同时,应对银行的监督权力和义务加以明确。而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业务时,要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一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公积金时,银行有权利拒绝支付及此项业务的办理,若是因受托银行出现违规支付的行为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则应由该银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通过这种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能够对住房公积金风险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进而确保其安全增值,这有助于调动广大职工缴存的积极性。
(二)加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力度
加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力度不仅有利于明确资金使用方向,防止大量资金闲置,而且有利于体现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宗旨,实现公积金的保值增值。首先,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服务意识,围绕贷款限制条件、手续办理、审批时间等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建立个人住房贷款联合办公制度,简化审批手续,放宽贷款条件,使职工买房、合作建房、自建房、大修住房等均可以申请贷款;其次,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可适当降低,同时可实施贷款固定利率,通过减轻贷款人还款负担的方式,进而增强个人住房贷款的吸引力。
(三)科学选择投资方式
为了实现我国住房公积金增值保值的目标,应当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科学规划投资方式,稳步提升公积金投资收益。首先,针对我国金融市场资金短缺的现状,住房公积金可通过进入金融市场,将收益相对较高的抵押贷款业务作为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投资方式;其次,可将闲置的住房公积金以贷款的方式投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住房公积金收益,又可以促进保障性住房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发展;再次,可将住房公积金投资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高速公路、电力、水利工程等,以降低投资风险,获取稳定的投资回报。
(四)实施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
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具备归集强制性、资金回收风险小、可预测性强、现金流收入稳定等特点,能够满足证券化资产的基本要求,所以可通过实施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的方式确保其保值增值。在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方面,应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每月归集收益证券化、投资保障性住房获取收入证券化三个方面作为设计重点。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尚处于研究与探索阶段,所以应从局部地区试点开始,确保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取得一定成果和积累丰富经验之后,再向全国逐步推广该保值增值方式。
参考文献:
[1]李红梅,沈华.浅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认识及改革设想[J].现代经济(现代物业下半月刊),2009(6).
[2]李跃成,王玲玲.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建立信用查询机制之我见[J].中国房地产金融,2010(6).
考核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首先要明确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财产包括哪些内容。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有的只考虑企业的固定资产,有的考虑企业的全部资产,有的则考虑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和新会计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第一,考核企业所有者的财产只考虑企业的固定资产是不全面的,因为企业的资产不仅表现为固定资产,而且还有企业的流动资产,企业所有者的流动资产也应该得到保值增值。第二,把企业的全部资产作为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对象不可行和不合理。因为企业的全部资产中有一部分是用借贷资金购买的,还有一部分是用应付他人的资金购买的,企业的全部资产中扣除这部分用借贷资金和占用他人资金购买的资产,剩余的资产部分才是企业的所有者财产,才能真正作为考核财产保值增值的财产。第三,企业的借贷资金和企业占用他人的资金都属于企业的负债,企业的全部资产减去企业的负债应该是企业所有者的财产,即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所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可以作为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内容。
二、对所有者权益的调整
按照会计原理的规定,企业所有者的财产,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数额,但实际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数字往往不相等,因为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对应的数额是企业的全部资产扣除企业负债后的部分,而全部资产中包括企业的盘盈、盘亏、毁损和未核销费用等,所对应的企业的负债中也可能存在挂账收入、坏账以及专项资金等,因而要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扣除所有的影响因素,才能达到理论和实际相一致。
资产负债表中平衡关系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从而可得出,一方面调增资产的同时调增所有者权益,调减资产的同时调减所有者权益;另一方面调增负债的同时调减所有者权益,调减负债的同时调增所有者权益。所以产生下列公式: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调增资产因素+调减负债因素-调减资产因素-调增负债因素=调整后的所有者权益。
三、企业所有者权益调整因素的审计
要确认企业所有者权益调整因素的增减变动情况,就需要对影响所有者权益的有关因素进行全面审计。
(一)未处理的财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的数额,是指企业等待处理的财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等。审计过程中,要认真审查逐项分析“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组成内容,重点审查企业盘盈、盘亏以及毁损的真实性,把属于保险公司或者有赔偿对象的部分从该科目的余额中扣除,如果该科目为借方余额则应调减“所有者权益”;如果该科目为贷方余额,则应调增“所有者权益”。
(二)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库存现金的盘盈、盘亏及毁损。审计企业的固定资产、库存现金、库存物资通常采用监盘的方法。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实物盘点方案,并在审计人员的监督下实地进行全面盘点,然后由审计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审计后如果确实发生盘亏、毁损,属于企业应负担的损失,则调减“所有者权益”。如果是企业的盘盈资产,则应调增“所有者权益”。
(三)未核销费用。企业的未核销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已经消耗的材料物资或实际已经支出的费用,但是尚未在有关费用科目中核销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而必须从资产科目中扣除。审计时要重点审查企业的“待摊费用”科目和“递延资产”科目,这两个科目核算的是企业已经支付等待摊销的费用,余额是未摊销费用。但在“待摊费用”科目中如果有挂账待抵扣期末库存物资的进项税,则不能作为未核销费用处理,因为进项税可以在以后的增值税销项税中继续抵扣,属于资产性质。另外还应审计“往来账项”中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费用,“在建工程”中是否存在待核销费用。如果上面各种费用存在,则应调减“所有者权益”。
(四)长期投资。企业的长期投资是得到收益还是造成损失,要经过详细审计才能确定。审计方法一是对企业的长期投资进行实地盘点,并将其清单与明细账中有关账户核对;二是根据企业明细账所列长期投资项目逐项检查并向有关单位发函询证。通过以上方法对长期投资项目进行了解、分析,证实长期投资的真实存在以及得到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如果长期投资得到收益,则调增“所有者权益”;如果发生投资损失,则调减“所有者权益”。
(五)往来账项中的坏账。企业中的坏账是指债权、债务挂账超过3年,确定无法收回或确实无法付出的款项。审计过程中要重点审计“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科目的明细账和总账。明细账和总账相核对,分析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账龄,编制账龄分析表,有选择地选取企业的重要客户或金额较大的客户汇总列示,然后将账龄分析表分别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应付款项相核对,进而分析往来账项的可收回性。另外还要采用发函询证的方法,向往来账项单位发函调查分析坏账,确认坏账损失的数额,做相应的调整。分两种情况:一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和提取的坏账准备金相抵消后,如果坏账损失数大于提取数,则将大于部分调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如果坏账损失数小于提取数,则将小于部分做调增企业“所有者权益”处理。二是不提取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审计出企业的坏账损失,要直接调整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如果企业发生债权的坏账损失,则调减“所有者权益”;如果企业发生债务的坏账损失,则调增“所有者权益”。
(六)库存物资的盈亏。企业的库存物资是以成本计价的,库存物资的成本价与市场价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该差异就形成了企业潜在的盈亏,属于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结果的一部分,应计算到企业的保值增值中。计算企业经营者在任职期初和任职期末的潜在盈亏时,应当以任职期初或任职期末当月的会计报表的实际累计平均售价,计算出库存产品的预计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减去应交纳的税费,就可以计算出库存产品潜在的盈亏。在调整处理时,如果是潜盈做调增“所有者权益”处理,如果是潜亏做调减“所有者权益”处理。
(七)挂账收入。企业为了隐藏收入,逃避国家税金,有时将实质性的收入挂往来账项。在审计过程中要重点检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通过审查有关资料把挂账收入找出来,按实质性收入分别进行处理,没有交纳应交税费的要扣除税费。属于应盈利的做调增“所有者权益”处理;属于经营者任职前国家专项拨款的余额,也要做调增“所有者权益”处理;属于经营者任职期间国家所拨专款的余额,不应该调整,不能作为保值增值的成果。
(八)应付福利费。企业的应付福利费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的福利性支出和医药费支出。审计过程中要重点审计应付福利费超支,也就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付福利费”科目出现借方余额,这部分借方余额实际是企业的潜在亏损,要经过认真分析和检查后,确认属于潜亏做调减“所有者权益”处理。
(九)预提费用。企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采用预提的方法,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相应记入“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等科目的借方,记入“预提费用”科目贷方,实际发生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时从该科目支出。预提费用余额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核算做企业的经营成果,调整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所以对“预提费用”的期末余额应做调整,贷方余额做调增“所有者权益”处理;借方余额做调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对于企业的大修理工程费用在其他科目中核算,待大修理工程完工后才冲减预提费用的,期末“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应该先抵扣大修理工程支出后,然后再做调整所有者权益处理。
(十)其他调整因素。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影响企业经营者经营成果的因素,并且数额较大又必须调整的,要按照一定的方法调整,增加或者减少所有者权益。
四、保值增值指标考核
在对企业经营者在任职期间内影响所有者成果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审计,并对任职期初和任职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有关因素进行了调整的情况下,调整后的期初所有者权益数是企业期初所有者的实有财产数;调整后期末所有者权益数是企业期末所有者的实有财产数。用调整后的期末“所有者权益”减去调整后期初“所有者权益”所得差额是企业所有者财产期末比期初增减变动差额。但这还不能作为保值增值的最后结果,因为影响企业的所有者财产的因素不仅有主观因素,而且有客观因素,考核时应扣除客观因素。
(一)经营者任职期间内追加的投资。经营者在任职期间内“所有者权益”增加部分,包括国家的各种拨款或专项拨款以及其他所有者追加的投资增加。这一部分资产属于所有者追加的投资,不属于经营者的经营成果,所以应该在考核保值增值指标时将其扣除。审计过程中应该审计企业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认真审查各项内容后,确认调减或者调增所有者权益。
十六大报告在谈到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时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一规定在论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重要性的基础上,从总体思路上勾画出了下一步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这一体制从五个方面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架构:一是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及其地位,即分别确立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二是确定了不同层次出资人的出资范围;三是要求中央与省市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四是对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要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五是要继续探索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这一架构从根本上将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职能相分离,即政府只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的经营与保值增值职责则由有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来承担。对于国有资产经营的体制和方式则要求作进一步探索。按照这一精神,有关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将国有资产经营与使用职能相分离或区别的思路,即将现行国有企业的实业经营职能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能加以分离,将资产经营职能分离出来交由专门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承担,而将前者即实业经营职能继续留给原企业。这一设想与前几年有关学者和国有资产法起草思路相一致。根据上述思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制即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一资产经营公司一生产经营企业“三个层次”的机构共同构成。
二、对新体制构架中各类机构性质与地位的理解
在上述体制架构中,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部门,它是政府中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过去的体制下,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主体,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是国有资产某一方面的代表,其职责是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为社会创造财富。这些部门都负有对国有资产进行保值增值的责任。在新体制下,由于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一方面政府作为国家管理机器,应服务与监管全社会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设立统一的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机构,原各政府部门不再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对整个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不再承担责任。此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将集中于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适应这一要求而设立的新的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这种思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总体职能是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具体职责应包括统一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确定国有资产经营方针,代表国资机构与政府其他部门发生关系,分级持有国有资产,并作为出资人代表,根据资产管理需要设立或选择利用社会经营机构负责经营国有资产,代表出资人与资产经营机构发生关系并监督考核其经营活动。
在新体制架构中,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依法设立或根据合同授权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的经营机构,是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保值增值的企业组织,它们的职责是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使其保值增值。例如,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处拿到100亿元资本,这种资本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资产或者股权。资产经营机构利用上述资产去进行投资,并要对其效果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它就成为实实在在的经营机构,一个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尽管它经营的是国有资产,由于实行企业经营,推行市场竞争,要核算投入产出比,并获取盈利,故不再具有政府的地位,不能享有政府部门的相关权利。在与其他国有企业的关系中,他们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这种代表身份是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时一并受取的。这样的机构包括目前的控股公司、有关专业部门改制形成的管理公司、以及专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家投资公司等。
在新体制架构中的第三类机构是一般国有资产使用或受资企业。这类企业在新的体制架构中属于普通经营企业,他们根据合同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投资,利用这种资产或投资进行生产经营营利活动,以其实现利润回报投资者,企业经营效益好,可以向投资者返还较多的收益,效益不好可能使使用的资产或投资生产亏损。从目前来看,这类企业还带有一定的国有性质,随着新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他们应完全走向市场。他们与国家之间的直接关系应逐步彻底割裂,完全根据市场要求进行经营和盈利活动。
三、不同国资机构之间的关系
按照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架构,三种机构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是政府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关系,具体体现为国有资产授权与被授权关系。由于国资委是从总量上管理和持有国有资产,他们不宜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直接经营。对于国有资产的经营职责应通过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来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本身就是实实在在的实体经营机构,故要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实际经营。他们从国资委将经营资产受托下来,进行经营并要对其保值增值承担责任。为了强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责任,对于他们的授权经营要赋予明确的责任,并实行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例如在正常经营环境下,对其承担经营的资产每增长一定比例给予何种奖励,造成一定损失给予何种处分,都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国资委还应依据授权合同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考核和奖惩。
第二,资产经营公司和生产经营企业之间应是投资和被投资或者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出让和受让人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①资本经营关系,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保值增值要求向生产经营企业投资,获取企业股权,依据股权参与管理,行使权利,包括对企业经营方针提出意见,参与企业负责人的决定,参与企业收益分红等,当企业快速扩张或经营不善时,及时进行追加投资或将其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卖出。在此关系中,资产经营机构对国家投资拥有股份的企业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只是以股权的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陈清泰同志提出的意见,他们只能依照《公司法》以股东的方式行使权利,不能既是“老板”,又当“婆婆”。即便是大股东,也没有超越《公司法》干预企业的权利。②对于尚未改制的企业,是国资使用权出让与受让关系。资产经营机构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将资产交给企业使用,履行出资人相关权利义务,包括选拔企业经营者并对企业及经营者的经营资产效益进行考核和奖惩,同时积极推行这类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逐渐将其转变为股份制企业,而使两者关系向第一种关系转化。③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应是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对于这类机构要通过适当方式将其国资经营职能和实业经营职能相分离,否则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责权不一致问题。
四、新体制运行的前提条件
1.关于自有资金利润率。自有资金利润率也可以称为权益资金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权益净利润率等,该指标的作用是反映自有资金的获利情况。该指标的计算公式为:自有资金利润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或自有资金利润率=净利润÷期末净资产。
该指标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该指标有两种不同的计算公式和解释,那么到底该指标应该按期末净资产计算呢?还是按平均净资产计算呢?二是无论上述指标中的净资产按平均数计算还是按期末数计算均包括了本年增加的净利润和本年增加的所有者权益,这部分非本年投入的资金是否应包括在指标计算的内容之中呢?根据指标计算口径一致的原则,分子为时期数时,分母也应为时期数,这样指标计算的分子分母才能匹配。净利润是全年的发生额,属于时期数性质,因此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时分母也应当为时期数,若分母采用期末净资产,显然违背了指标计算口径一致的原则。但是,该指标分母若按期末或平均数计算均包括了当期增加的净收益或当期增加的其他所有者权益,也就是说,当期增加的利润或所有者权益自己按自己的金额计算了收益率,显然不合适,因为有关收益率指标应当是反映当期投入资金所实现的收益,所以从投入和占用资金的角度看,似乎以期初的的净资产作为分母更合适。实际上这也是一种误解,造成这一误解的原因是对占用资金的理解问题。大家知道,一定时期的净收益或增加的所有者权益是由每月实现或创造的净收益累计而形成的,是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如1年中,l月份创造的净收益或增加的所有者权益显然1月份并未占用这部分资金(属于1月份增值的部分),2月份及以后月份的道理相同,也就是说企业占用的净资产不仅有年初的净资产还有年度中间逐月实现或增加的净资产,只有占用的时间不同而已。即1月份增加的净资产占用了11个月,2月份增加的净资产占用了10个月,以此类推,12月份增加的净资产当年并没有占用。因此,在计算权益净利率时其分母既不能按年初的金额计算,也不能按年末的金额计算,应按全年的平均数计算,只是计算平均数时不能简单地(年初数十年末数)÷2,而应当采用加权平均的方式: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十(l月份增加的净资产×ll+ 2月份增加的净资产 ×10……+ 11月份增加的净资产×l+ 12月份增加的净资产×0)÷12,按照该平均数计算的平均净资产确定的净资产收益率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该指标的内涵。
2.关于股利支付率。股利支付率是指净利润中股利所占的比重,公式为:股利支付率=每股股利十每股净收益。
该指标存在两个问题。(l)该指标中的每股净收益按准则一号的规定有两种计算方法:加权平均和全面摊薄,那么股利支付率计算时到底按哪种方法处理呢,目前似乎没有统一的说法。由于每股股利是按“年末普通股份总数”计算的,所以在计算“股利支付率”时相应地其分母每股收益也应按“年末普通股份总数”计算,即按全面摊薄的方法计算。(2)股利支付率与留存收益之间的关系问题。留存收益是指净利润减去全部股利的余额,留存收益与净利润的比率称为留存盈利比率。将股利支付率与留存盈利比率的含义及公式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应有以下等式成立:股利支付率十留存盈利比率=l。这就涉及留存盈利的内涵问题,留存盈利是否包括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任意公积金在内。按公式及定义本身来理解,留存盈利应该包括这些内容。但是这又与会计上一般意义的留存收益不相符,因为会计核算的留存收益是指未分配利润。留存盈利与留存收益之间是什么关系至少在目前我们所见到的资料中没有明确。同时不管留存盈利是否包括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任意公积金在内,按该指标的计算公式计算的胜利支付率与利润分配的顺序是脱节的。按照(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股份公司净利润的分配顺序是:首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然后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最后是分配股利。也就是说,在提取公积金以前可能存在用当年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那么即使留存盈利中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等,也可能出现股利支付率十留存盈利率不等于1的情况,即留存盈利不一定等于净利润减全部胜利。我认为比较准确的提法应当是股利支付率是股利占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记入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股利支付率=每股股利。每股盈余,留存盈利比率=每股留存盈余。每股盈余,其中,每股盈余是指当年的净利润计入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另外,留存盈利比率应当是当年末分配利润占每股盈余的比率更准确。
3.关于资本保值增值率。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所有者权益期末总额与期初总额的比值。公式为:资本保值增值率=所有者权益期末总额。所有者权益期初总额。一般说来,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说明所有者权益增加,小于1说明所有者权益损失产
该指标同样存在两个问题:(l)若保值增值率大于或等于1是否真正意味着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呢?保值增值的原意是指通过经营活动实现利润使资本保值或增值。但若按该指标的公式计算,可能会出现企业亏损而资本仍然保值或增值的情况。因为引起当期所有者权益增加的原因除了实现利润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存在未分配利润外,还有股票发行或配售溢价。法定资产重估、投资者增资等非利润因素。显然若非利润因素引起的资本公积等增加额等于亏损额,资本照样“保值”,若非利润因素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增加额大于亏损额,企业甚至会出现资本“增值”的情况,该指标的计算和考核就失去了意义。所以,我认为在计算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必须扣除非利润因素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这样才能真正反映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2)该指标仅仅是简单意义上的期末与期初所有者权益的对比,并没有反映资本的“值”保与增,因为该指标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的影响。若真正要反映资本的值的保与增,则应将所有者权益的期末数按考虑了通货膨胀的折现率折成现值后再与期初数比较,才能确切地反映所有者权益的保值与增值情况。考虑到全年都有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情况,在折现时可以简单按半年期限折现,即保值增值率二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的现值。所有者权益期初总额。其中,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的现值首先应扣除非利润因素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即:利润因素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增加额×(l+I)-0.5十期初所有者权益二期末所有者权益的现值,I为考虑了通货膨胀后的折现率,也可以将I调整为半年期的,相应地折现期按1年计算。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根本出路在于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
2004年山西省属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互相参股、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促进了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优化,促进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完善,困难企业破产依法进行,部分中小企业国有资本退出或部分退出,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今后一个时期,国资委必须充分发挥“出资人”在国企改革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消除影响国有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的体制和机制障碍,进一步加快股份制改造。鼓励省属大型国有企业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有条件的要争取上市,降低国有股权的比重,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国内外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国有企业职工出资入股进行改制,通过多种形式加快国有股权的合理流动和重组;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转让部分股权,加快经营机制转变;鼓励企业利用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积极进行债务重组,优化资本结构。力争用三年的时间,使省属企业国有股比重减少30%,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减少20%,市县国有企业的国有股退出80%,基本实现产权归属清晰、股权结构多元。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离办社会职能。
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是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之一。
要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完善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机制,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进而有为的关键在于,要做到国有资本的“四个集中”,即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技术先进、结构合理、机制灵活、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集中,向有市场竞争力的优势行业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要采取增量投入和存量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加大国有经济必须保持控制力的基础性、支柱性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组和投入力度,强化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要依据市场规律,搞好专业化配套协作,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退而有序的重点是,搞好劣势企业破产重组,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一般竞争性领域中小企业的国有资本要大部分或全部退出。按照山西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型产业规模化”的要求,围绕把山西建设成为国家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战略目标,推动国有资本向煤电、冶金、装备制造、化学医药、新型材料等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新兴产业领域的大集团、大公司集中。从纵向看,山西的大型骨干企业近几年来发展步伐很快,但横向比,特别是与沿海发达地区的优势企业、与国外知名企业相比,无论在规模实力上,还是在技术投入上,差距还很大,主要的问题是主业不突出。因此,结合我省实际,通过调整产品结构,促进国有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剥离办社会职能,精干主体,突出主业,支持企业通过延伸产业链,做强做大主业。要按照主业突出、优势互补、增强核心竞争力等要求,进一步引导和推动企业间的兼并、联合、重组,努力发展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主业突出、拥有知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规模效益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大企业集团。今后,凡是企业发展规划内和主业范围内的投资,省国资委对其中的重大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对企业发展规划外的非主业投资项目包括并购活动,要实施严格的核准制度;对涉及业务领域较多、核心业务不明确的企业,要通过组织专家论证,与企业交换意见,尽快确定主业及调整方向;对规模偏小、现有主业效益低,并且所处行业技术比较成熟、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企业,采取确认一段时期主业的方式,规范和引导其投资行为。
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体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