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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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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

第1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范文

摘 要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逐步扩大。由于各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展情况不同,有关法规政策不够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存在违纪违规等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动用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共同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关键词 社保基金 社会保障制度 监督管理工作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念与现状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而筹集的,用于支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所应享受的国家保险金和津贴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一般按照保险的性质和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同时,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其本身还具有强制性、基本保障性、特定对象性等特点。因此这些特性也逐渐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容忽视。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制度上的缺失,大部分制度安排的覆盖面比较窄。据统计,截止2011年底,我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12.6亿以上的城乡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3.6亿人,加上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各项保险覆盖总人数超过20亿人次,预计未来五年至少还会再增加6亿人次。

二、加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控制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是一项特殊的公共基金,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社会保障专项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的经济基础,社会保障制度的安全运行,有赖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支撑。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具有以下社会意义:

第一、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易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国是人口基数大国,因此社会保险基金是对公民实的施一个基本人生保障,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享受其在付出劳动力后的应享有的社会回报。只有公民自己权益得到实现的同时,也会安心的为社会做贡献。这样不仅政府可以再安抚民心的同时,可以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二、社会保险基金是一项特殊的社会公共基金,是支撑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资源,也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稳步运行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基金的受惠对象是广大劳动人民群体,也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顺利运营的基本保障。

社会保险基金,是整个社会保障基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强制筹资和个人缴费,是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政府的财政支持也经常成为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渠道。

第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的目标是要确保基金的完整和安全,争取基金的升值,并满足给付的需要,避免发生支付危机。保障劳动者随时可以享有应有的公民政策。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保障制度逐一出台,针对范围较广,对问题的研究暂时还不够深入,因此保障制度与机制并不足够成熟。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更是不为完善。目前为止: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人员不足,不能做到一事两岗两审,存在一人多岗现象。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属于改革开放后期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渐出台的,因此针对此领域的研究和专业人员较少。在此同时,渗透到基层的工作更是缺少专事人员,会出现临时替补岗位的现象,对于管理工作和后期的监督肯定会略显怠慢,不能十足的保证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审计与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信息系统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制的发展不够成熟,起步较晚,因此出台的政策也是不断的根据具体国情做出相应的调整。在实际工作中,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有力的措施,信息系统的不完善,安全隐患会殃及我国公民利益的得失。这无疑要求政府在除了制定出一系列的政策后,还要有强大的内部控制系统做支持,利用先进的信息网络连接政府及各事业、企业间各部门、各领域的信息点,使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运营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四、如何有效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险基金逐渐成为推动和维护我国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为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作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要绝对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更是人民群众的“养命钱”、“看病钱”、“治伤钱”,是“高压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挪用。基金管理是否规范,监督管理机制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为确保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进行,必须引起广大群众及政府官员的高度认识。

第二、对于社会保障行业仍要坚持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

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是保证任何一个领域各部门顺利展开活动的重要前提。在组织机构控制上,科学设置各业务部门的工作岗位,明确各业务部门的工作及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标准等,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来相互制约。提升业务运营的一些常规业务规范操作,进一步提高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通过科学划分使用权限,确保数据安全,同时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制度,注重网络使用安全管理,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等方面来实现现代化信息系统控。

第三、加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制定行政监督管理制度与流程,建立监督台帐,完善监督档案,规范监督行为;对外要重点强调缴费单位和个人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二是建立监督落实回访机制,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单位落实到位。三是一定要制定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加强监督工作,文件的出台是对行为准则具有很大的约束性。

例如,我国江苏省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规范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办法”),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仍要坚持培养该领域的专业人员。

任何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推进,专业人员的素质可以再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该领域发展速度的快慢与质量的高低。社会保险基金的受惠对象极为广泛,为保障劳动人员享受应有权益的同时还要有相关的一些列政策支持与监管。因此,领域中专业人员的研究与探讨极为重要。需要不断的加强基金管理干部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并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重要部门发出的相关规定要闻,及时接受最新动态讯息。

根据以上综合叙述,我们可以从北京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角度来诠释一些现代此领域较为科学有效的社保管理监督方案。例如: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利用集群数据库系统,成功地建立起北京市养老、失业、工伤三险集中数据库。借助强大、领先的集群功能,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能够在该集中数据库的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有的硬件投资,部署多达6个节点的集群数据库系统,集中存储和管理北京市所有社保数据,为实现对参保人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和享受一生的全过程管理与服务、为政府部门财政决策提供全方位的数据支持。

五、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目前的现状来判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在社会保障及其相关领域中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对象。同时,杜会保险基金的健全管理,是达成基金安全有效的前提。但是本文通过讨论发现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制发展并不成熟,相关政策也不足以完全能支持社会的快速发展产生的结果。因此,我国要在快速发展经济的同时不断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以不断的促进及协调社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殷伟华,王辕.社会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华章.2005年第1期.

[2]魏娜.如何加强社保基金入市后的管理.沈阳工程学院学报.2005.4.

[3]周晓晨.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与风险防范.时代金融.2006年10期.

第2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范文

摘 要 本文通过对当前保障基金的管理现状的剖析,针对社会保障会问题,提出了会计核算问题的解决途径的相关建议,希望对今后我国社会保障会计问题的研究能够有所帮助。

关键词 社会保障会计 内容 核算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事业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社会保障会计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加强对社会保障会计问题的研究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和会计理论工作者的一个重要课题。真实、全面、系统、及时地进行社会保障会计核算,对加强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和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正确反映社会保障资金的运动情况,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社会保障会计体系的内容

社会保障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方法对社会保障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的记录和反映,并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提供财务信息。其内容可以按照以下两种不同标准划分:

1.按资金来源不同分类。按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障会计可分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和社会保障福利会计。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会计的主体并非是一个有形的组织或机构,而是社会保障基金这样一个货币形态。形态的社会保障金又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社会保险基金,一是用于社会福利、救济、优抚的资金。

2.按核算对象不同分类 按核算对象不同,社会保障会计可分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社会救济会计、社会福利会计和社会优抚会计。从核算对象的角度看,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是以社会保险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救济会计是以社会救济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福利会计是以社会福利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优抚会计是以社会优抚安置资金为核算对象的会计,后三项会计业务可由民政部门负责。

二、我国社会保障会计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而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离不开会计的核算与监督,所以从社会保障制度诞生之日起就有了相应的社会保障会计活动,来反映和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情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加大了对社会保障基金会计研究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基金会计专门性法规制度, 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开始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2001年5月18日,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金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了基金监管的原则,确定了监管机构的监督范围。2001年12月,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尽管各级部门加强了对基金的管理,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时间较晚,特别是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造成我们在对社会保障会计理论体系、会计模式、会计实务、基金管理等方面的研究远远落后于国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弊端和问题:

(一)我国社会保障会计制度不统一

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统一后,在过去管理体制下的社会保障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保障改革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1.会计报表不统一。现填报的会计报表品种繁多,既有劳动部门制定的企业社会保险会计报表,又有人事部的社会保险会计报表,还有民政部门的养老保险会计报表,年终还要填报财政部门的一套会计报表。这些会计报表是按照各部门管理的范围及其需要设置的,表中各项指标的口径与要求不统一,结果造成既不能掌握按企业、机关、事业分类的各项专项指标,又无法全面反映社会保险的综合指标。

2.会计科目设置不完整。会计科目按基金分类设置,会计核算科目混乱,给会计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到目前为止,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科目对其进行核算,其他科目设置也不完整,因而不能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业务、保值增值金分配业务进行核算,也不能对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等其他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会计核算。难以满足社会保障会计核算的需要。

3.会计核算不完善。由于记账方法不统一,会计核算管理在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拨付、存储核算中发挥作用不够,个人账户核算系统也未建立起来。

(二)社会保障基金筹资管理混乱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基本统一,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却相对滞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全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是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当务之急。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远没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全国几千万职工的活命钱被吞噬、被挪用的潜在危险依然存在,因而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会计制度是基金安全的迫切需要。

(三)社会保障基金纳人财政专户弊端多

社会保障基金纳人财政专户弊端多。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其安全性与完整性有了可靠保证。然而由于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化、经济机构和市场经济的作用,基金在收缴运营中又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第3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范文

关键词:老龄化 养老保险基金 监管

老龄化问题是这两年世界所关注的话题,它不仅是一个社会的经济问题,更是影响到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问题。世界银行估计我国人口老龄化将在2030年左右达到高峰。养老保险和人口变化规律密切相关,由此我们看到我国养老保险任务之艰巨,同时也看到世界各国都不容忽视的养老问题。养老保险基金它是百姓的保命钱。随着老龄化问题的到来,对与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量将会大量增加。在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必需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这也是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要求。

一、人口老龄化的含义

人口老龄化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对增多,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的过程;二是指社会人口结构呈现老年状态,进入老龄化社会。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人口总体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超过 18%,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已达13.5%,人口老龄化程度已经达到严重阶段。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印度等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出生率下降,引起人口年龄结构由年轻型向成年型、老年型过渡,全球性的老龄化已以发生着。

二、老龄化问题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挑战

中国将面临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总量过多的双重压力。整个21世纪,这两方面压力将始终交织在一起,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全球人口快速老化,给养老金事业带来沉重的压力。它对各国社会和政府而言都是一个挑战可见,在社会已经呈现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加强对社保基金的有效监管,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动因,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及其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如何防止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问题,则是来自于老龄化的首要挑战。

三、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及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是指有关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运营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应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组织体系及法制建设两个方面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监管现状做出评价。

1.监管组织体系

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模式是基于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并存的科层制养老保险组织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实质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将基金的管理运营权交由各级全民事业单位(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等),进行集中性管理和投资运营。这就存在着“政资不分”、“执监不分”等问题。另外,政府职能部门的强制使得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公众没有选择机制和退出机制,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削弱了公众行使监督的激励。

所以,改革现有的养老基金管理模式,对人实施有效的监督,以保证初始委托人的利益成为我们的必然要求。

2.法律制度建设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各方利益,为了保障基金监管有章可循,国家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建立了涵盖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公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全国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原则、方式和管理程序。社保基金入市标志着我国养老金投资管理体制进入市场化运作的轨道,同时也给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和管理从法律上提供了保障。 问题在于,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统一的法典,或者是针对某一问题较为全面的法律规章。

四、加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改革建议

针对于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状况。我们有必要加强改革。保护好老百姓的保命钱以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

1.建立分权式管理制度。其要求是:第一,建立独立、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企事业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实行委员会制。监管委员会按城市设立地方监管办事处(类似于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管理体制),垂直管理。第二,建立专业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由省级社保部门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行政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养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证,应建立独立于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运营社会统筹账户基金。第三,个人账户基金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承担,会遴选合适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再根据与各省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契约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以实现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收益最大化。

2.完善监督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操作,损害所有人利益。(2)增设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则对于限制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够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养老基金,以此限制骗取和盗窃基金资产的机会。(3)加强外部审计。在法律和制度环境下,外部审计提供一个精确的、独立的评估,向监管人报告有关基金的任何问题,而且成为监管的重要工具。(4)施行基金管理成本限制。成本限制在拉美和中欧国家基金管理监督制度中广泛使用,费用水平通过一般的谨慎要求和法律进行监管,可以控制将成本转移到未被监管的项目上。减少由于涉及到众多基金公司利益挪用基金的风险。

第4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范文

关键词:社保基金 监督管理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蕴含着重大的社会责任。近年来,社会对基金监管的认识在逐渐深化,基金领域信息化建设水平在不断提高,科技防控、内控制度的力度在加大。本文就基金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社保基金现状

北京市自1992年10月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起,目前已经形成涵盖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五个险种的社会保险体系。“十二五”期间,社会保险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覆盖面不断扩大,正加快由社会保险政策全覆盖向享受社会保险人群全覆盖转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金运行平稳。与此同时,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规模也随之加大。据统计,北京市2014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147.8亿元,基金支出1592.7亿元,基金当年结余555.1亿元,同比分别增加245.1亿元、174.7亿元和70.5亿元,增幅分别为12.9%、12.3%和14.5%。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民生工作提出了“突出重点,守住底线,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十六字要求,什么是底线,基金安全就是底线。随着社保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基金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目前全国普遍存在注册企业参保率低、参保企业漏报缴费人数、瞒报缴费基数等问题。从各项专项审计和举报案件反映的情况看,部分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专门从事针对社会保险的不法业务,不断翻新骗保花样。通过编制假行政文书、篡改个人档案、修改关键材料、伪造工作岗位和工作经历等手段,骗取社保基金和相关资格。近几年,全国发生多起社保基金被挪用案件,社会影响恶劣,因此,需要详细分析当前社保基金管理的难点,思考研究相应的改进方法,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

二、基金监督的难点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保基金规模的迅速增加,给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在基金监管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监管法规制度不健全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层出不穷,但并没有相应的基金监管法规、制度与其相匹配,导致基金监管的职责不明确、控制要求不清晰,实际监管可操作性较差。如:200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没有根据监管对象、业务流程的变化及时更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又如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基金监督方面原则性条款多,具体操作性条款相对较少,造成“牛栏关猫”,基层经代办机构在业务办理时缺少配套性具体措施,形不成对基金安全的严格管控。

(二)基层管理工作薄弱

通过对19个社保所进行深入的调查,发现基层社保所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1、基础管理制度薄弱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许多社保所基础管理制度不健全,且各项制度建立之后的具体落实不够。比如:有的社保所建立了岗位职责制度,但是实际工作中出纳、会计岗责不清,存在会计负责制单、装订凭证等现象,由此造成了日记账与记账凭证日期、凭证号不一致的问题。此类问题普遍存在。

2、财务基础薄弱

据调查统计,部分社保所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以下问题:原始凭据不规范;记账有错误;会计科目使用错误;15%的社保所基础档案保管不符合规定。

3、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根据调查显示,基层社保所多数财务人员身兼数职,不能专职从事财务工作;另外,部分人员财务基础知识掌握不扎实,60%以上的财务人员从事财务工作不满三年,财务经验不足;有些社保所的财务工作归镇政府的大财务室管理,这样造成了部分财务人员不了解社保政策、不懂业务,导致财务入账不及时等问题。

(三)内控监督手段滞后

由于社会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展,内部风险控制的重心已由一般的业务纠正差错转变为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而现行的内控制度与手段则显得力不从心。主要表现在:一是侧重事后检查,事前与事中风险防范不够;二是内控的工作重心仍是一般差错的查纠;三是缺乏对内控工作的有效考核。

(四)社保基金监管过分依赖行政手段

从现有的监管模式来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过分偏重行政手段。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经历了四险合一、五险合一等过程,每一项险种的推出时间、缴费比例和覆盖范围在近三十年内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造成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和监管,都离不开行政部门的发文。而目前过分倚重行政监管,而忽略了其他监管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比如社会监督委员会已经提出了好多年,但很少真正发挥监管作用。另一方面是行政监管分散、政出多门。各部门在制定或执行有关政策过程中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使得政策存在严重的“条块分割”现象,而不同部门出的政策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困难和漏洞。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使得社保基金监管的职能被弱化,监管机制严重失效。

(五)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涉及的部门环节多

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涉及的部门环节包括: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市、区两级社保经办、医保经办、劳服中心、培训部门;市、区两级社保、医保、就业行政审批部门;及街道、乡(镇)社保所。以北京市就业资金拨付流程为例:

经办环节多给社保基金的监管带来新的压力,从总体上看,基金安全形势是好的,但社保基金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基金安全的潜在风险仍然存在。

三、基金监督的对策

针对基金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基金监管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健全监管法规和细则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需尽快出台,明确界定基金监管内容和监管工作流程。《社会保险法》在第八章中列举了一些基金管理的规定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又对应了一些涉及基金的违法行为,这些应作为社保基金监督细则制定的依据。

2012年人社部下发了《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这是全国首个就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出台的一部准法规性文件,其20个禁止性纪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必将对全国社保基金的安全保障产生积极影响和促进作用。2013年北京市从实际出发,在总结归纳基金领域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北京市贯彻实施细则》,提出了36个风险防控点。这也是全国首个针对社保工作人员专门制定的行为规范。

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将细则中每项“不准”要求,逐条逐项地细化成具体的、可操作性的防范措施,形成具体的管理规程和具体的工作要求,并将这些防范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经办细节,杜绝个别工作人员经办中随意性、变通性的行为,强化社保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规则意识和自律意识。形成不敢违规的惩戒机制、不能违规的防控机制、不易违规的保障机制。

(二)建立系统的基金监督架构

为弥补行政手段监督的不足,应建立一个系统的、全面的基金监督框架,涵盖科技防控、重点业务检查、现场监督等,做到日常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

其中:定期监督是每月运用监督信息系统查找、处理、分析疑似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整改;不定期监督是在行政监督方面不定期对社保基金收支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健全基金安全隐患排查机制,主要采取会计达标、业务互查、现场督察三种方式开展工作;常规监督主要通过各经代办机构上报“非现场监督报表”、“自查自纠报告”的方式实现,确保社保基金监督常态化、制度化。

(三)整合资源,强化社保监督专项检查

一方面是强化横向检查:加强不同系统之间,不同险种之间的实时、纵深、多维数据比对和交叉监测。利用民政殡葬火化和医院死亡信息甄别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状况;利用医保系统中的就诊信息锁定疑问数据,开展对社区药品目录和住院医疗费用的监控。

另一方面是强化欠费检查:根据欠费单位摸底调查结果,了解其欠费原因和实际经营状况,有针对性的加大对欠费大户和重点户的催缴力度,确保基金足额征缴到位。在科学防控的基础上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工作,通过“抓早、抓小、抓苗头、抓隐患”,积极落实 “预防为主、管控结合”的基金安全管理机制。

(四)发挥社会监督委会作用

依法设立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集合社会各界力量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加大对违规举报的奖励力度,确保社保工作依法规范运行、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委会职能。

基金安全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需要以更加精细的管理,更加严格的措施,更加有效的监督,提高社保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基金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参考文献:

[1]胡秋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期试点地区现状调查――以尉氏县为例[J].改革与开放,2015

[2]朱铭来,于新亮.关于我国照护保障制度构建的若干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5

第5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范文

    在政府主导的监管体制下,社会保障部门充当委托人、投资者和资产管理者,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没有透明的信息披露,缺乏市场监督。社会监督工作没有正常开展。按照有关规定,各地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健全社会保障监督体系,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征缴、支付、调剂、投资运营、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但实际上各地的监委会大都没有正常开展活动。应该向社会披露的相关信息,没有及时披露,无法接受社会监督。作为资产管理者的政府,应当对社保基金运营管理信息充分公开,通过相关规定确定信息公开制度,让普通公民都对基金的使用以及运行情况有所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基金参与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行政部门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无序,不协调。新农保基金的行政监督涉及到多个部门,包括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在基金监督上,缺乏明确分工,时有监督“缺位”、“越位”现象存在,出现监督不协调甚至不配合的现象。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出现重复检查,缺乏有效沟通造成规章细则难以实施到位。缺乏独立的新农保基金的监督机构,使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效性降低。风险预警监督是新农保基金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农村人口的老龄化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因素会加大养老金支付风险,如何对未来基金的风险预警显得尤为必要。但是,目前尚未建立一套监测新农保基金运作的风险预警监督指标体系,这也是监管机制中的薄弱环节。

    完善新农保监管的措施:

    1、建立多层次的监督机制,实现有效的多方协同监管。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具有对新农保基金管理进行监督的职责。理顺新农保基金管理体系,理顺基金管理各主体的关系,并明确各主体在行政事务性管理和运营业务性管理事项中的职权划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具体执行监管职能的政府机构,应对各级人的行为进行监管,控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以确保基金的安全。

    2、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新农保基金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新农保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它们的主要职责就是对新农保基金管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检查。国际经验显示,依靠审计、会计、精算和信用评级机构等新农保基金中介服务机构及时而客观地提供有关资料,监管机构和参保农民就能比较全面地了解基金的运营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有效防范新农保基金运营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在我国,审计、会计、精算和信用评级机构等新农保基金中介服务机构是新农保基金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们是进行非政府监管的主体力量。

    3、建立监督检查联席会议机制和公示举报制度。由监察部门牵头,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审计等各职能部门召开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并形成长期运行机制,定期交流情况,分析问题,帮助基层及业务部门堵塞管理漏洞,建章立制,严肃查处违反制度规定的突出问题。各级新农保机构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了详细记录备案,做到及时调查核实并给予尽快答复。同时,对享受待遇人员的生存情况进行跟踪,杜绝养老金虚领、冒领情况的发生。

第6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范文

一、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保基金入市投资的进程不可谓不够艰难与曲折。从社保基金入市的实践来看,前后总共也不到10年。其间存在的问题却不少,主要有以下几点:

1.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理念在安全与增值之间纠结

金融自由和金融安全是一对由来已久的“冤家”,任何国家的经济活动与政府管理行为都不可能避免在这二者之间作出适度的倾向性选择,只不过,从长期来看,安全理念和自由理念是交替性占据上风的,我国也不例外。社保基金又被称为“老百姓的养命钱”,其意义和价值何其重大不言而喻,社保基金的安全自然始终处于价值选择的先决地位。但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社保基金面临着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老龄化程度深③、社保支付压力重等严峻问题的考验。以往的社保基金大部分都用来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但国债回报率远远低于其他投资产品,通货膨胀的起伏也在一定时间内使得银行存款呈负回报率,而越来越多的国民期盼着越来越大的社保支付,这就使得我国社保基金的日常运转和功能发挥都受到巨大的挑战,因而,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势在必行。我国对社保基金的安全性的追求始终是放在首位的,这一点不仅正确,也不可动摇。但是为了实现社保基金的宗旨与功能,却必须用投资收益来弥补和对冲基金的贬值与支出的增加。这两种理念的博弈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在社保基金投资增值行为领域内的争执、犹豫和徘徊。

2.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在单一化与多元化之间挣扎

在社保基金入市投资放开之前,我国大量的社保资金基本上都是用来购买国债以及存入银行,以之利率和利息来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但是经济全球联动效应的凸显,投资工具的充分开发使得社保基金传统的投资渠道与投资工具显得相形见绌,而且它们的投资收益率较这些新型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的收益率低很多,再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致使我国社保基金面临着大幅缩水贬值的困境。[1](P16)国际上允许社保基金多元化投资的国家允许社保基金投向公司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短期贷款、抵押贷款和房地产等领域。而我国的投资渠道相对单一,虽然在多方面的积极努力之下,投资渠道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已拓宽,股票等高收益的投资比例和幅度在逐渐提高:2003年社保基金开展了债券回购业务;2004年进行了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2005年开通了上证50ETF(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第一个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TradedFunds)直接投资;社保基金依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于2006年5月1日起有权进行海外投资。但是由于近几年来我国A股市场的大幅度波动以及国际资本市场的动荡不安,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受到了很大影响。这些负面效果就使得有些声音限制甚至反对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多元化,以此来降低投资风险,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3.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监管是一种复杂的多头监管

有人指出了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监管的现状:目前全国除了北京、天津、福建等少数地区外,大多数省市的社会保障基金既有“县级统筹”,又有“市级统筹”、“省级统筹”。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民政、人事等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和管理,造成地区、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和集中运营,无法发挥规模效应,扩大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风险。同时,各部门分别设置管理机构,造成机构重置,人员臃肿,效率低,浪费严重。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的多头管理也容易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各自为政。一旦哪方面松懈,就难以形成监管合力。[2]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不仅没有将社保基金分为日常基金和投资基金进而分类管理,而且对社保基金的监管主体仍然语焉不详。当然,我国也试图从其他途径对社保基金的投资监管进行规制,比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授权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中心起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其内容和作用有待观察且值得期待。

4.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监管面临着系统性经济危机的考验

现有的大部分关于社保基金投资监管的研究都是在一个没有系统性经济危机的前提下展开的,因此,已有的研究成果和配套规定在应对系统性经济危机方面准备不足。在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繁荣发展,至少是处于平稳状态时,社保基金的投资策略是比较积极的,与之相对,社保基金的投资监管也侧重于投资行为的违规监控;而在以证券市场为代表的资本市场处于动荡起伏或者萧条状态时,社保基金的投资监管策略则应是保稳定、促发展。始于美国、蔓延全球2008年经济危机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在经历了2007年的阶段性发展顶端时纵身一跃,急转直下。在这样的形势下,我国社保基金的增值投资行为和成果也遭受重创,社保资金大幅度缩水。应该说,我国社保基金入市投资是在冲破诸多阻力后才变成现实的,这一过程始终伴随着很大程度的阻碍和质疑,已有的社保基金增值投资的课题攻关都围绕着如何打开社保基金投资的深度和广度,而在此番全球性经济危机到来之前就系统研究如何应对系统性经济危机下社保基金投资监管策略的智力储备就显得相形见绌了。可以说,除了在原有的非系统性经济危机情境下社保基金投资监管的继续深入之外,应对系统性经济危机冲击下的社保基金投资监管也已经成为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监管研究的极其重要且必不可少的新课题。

二、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监管的法律规制策略探讨

1.监管制度建设方面的法律规制

在我国,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督和管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文件。客观地讲,这些规定对社保基金的正常运转和失误纠正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这些文件的滞后性(所有法律固有的特性),以及社会保障事业和社保基金运作所面临的新情况和新挑战层出不穷,因此,监管规定似乎有些吃力;除了社保基金资金的日常运作,我国社保基金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情境下面临着巨大的保值、增值压力,因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CPI的高企、通货膨胀的抬头,社保基金存在着入不敷出的危机,商业增值投资势在必行,但相关的法律监管制度与体系却相对落后,有些领域甚至是空白。2001年12月,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长期以来它都是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主要法律依据。虽然《社会保险法》已出台,但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副司长王小卓早就公开表示过:《社会保险法》对于社保基金的规定是原则性的,缺少操作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在社保基金投资监管中的地位不会发生变化,长期来看其仍将作为社保基金投资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该法律文件效力层级较低,具体内容也不甚全面,再加之已经时过境迁,所以完全倚仗它来进行社保基金的投资监管未免会捉襟见肘。因此,加大力度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的投资监管法在当前的情形下意义重大,不仅要提高社保基金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效力层级,还要总结汇总已有监管难点全面立法,并要区分非系统性经济危机和系统性经济危机下的监管重点,补足在系统性经济危机冲击下的监管制度。

2.监管理念方面的法律规制

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监管理念的法律规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金融安全和增值保值之间的平衡。2006年3月14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标志着社保基金正式启动海外投资。10月9日,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又与花旗银行和北美信托签署了境外托管协议,标志着社保基金投资海外资本市场迈出了关键一步;2010年5月21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在“2010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呼吁放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PE(PrivateEquity,私募股权投资)的最高限额为10%,但要求投资对象必须为国家发改委批准和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戴相龙认为,应当放宽如此限制,可以允许对一些直辖市的基金进行投资。请注意这两个事件的发生时间,前一事件是在2008年经济危机发生之前,当时我国资本市场比较稳定、良性运作;后一事件是在经历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全面冲击后,我国资本市场相对比较严峻的情境下发生的。这也说明,我国官方对于社保基金的投资限制在不断打开,无论是在经济平稳运行时还是处于经济危机影响下。因此,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监管的理念仍将以安全为首,这是不会改变的,但是也决不会因为经济环境的起伏而忽视或放弃对增值性投资的追求。第二,审慎监管与严格限量监管的权衡。审慎监管模式要求社保基金进行审慎的、专业化的投资决策,官方把握总的审慎原则限制,而将具体的投资行为的决定权留给社保基金管理者。在这种模式下,官方很少介入社保基金的日常活动,主要是依据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保证基金管理人履行审慎义务。但是这些制度安排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准备,尤其是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强大的专业中立机构。这种模式在英美这样证券市场比较发达、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实施效果还不错,但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与这种模式相对的是限量监管模式,除了强力的监管机构和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外,这种模式的典型特征是对社保基金的投资比例进行严格限定。大体上来讲,限量监管模式更适合当下的中国国情。但其是以牺牲一定程度的效率来换取社保基金的安全,这也是不可避免的代价。比较理想的状态是在将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时、逐步引入审慎监管模式的合理部分,与限量监管模式进行整合,在保证社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最大化。

3.监管方式方面的法律规制

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监管方式的法律规制也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集中监管还是分散监管。我国现在实行的完全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社保基金监管体制。[3](P26)在现阶段,我国政府机构中有监管权力的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央行等,但其中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监督社保资金的监管部门,全国社保基金目前主要对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地方的社保资金则由当地政府管理。因此,说到底,我国目前的社保基金监管是一种官方的分散(多头)监管。但无论集中监管还是分散监管,只要能够真正发挥监管的效果,就不必过多在意监管的形式,而且另设监管机构在涉及原有监管机构职权剥离的同时也不符合精简、效能的政府机构改革理念。因此,有学者提出:我们不妨借鉴英美模式,采取分散监管体制,由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机构联合对基金设立、发行、投资、分配、解散、监察等运作进行监督管理,通过立法分别赋予它们不同的职权范围,互相协调,相互配合,共同保证社保基金资本化运作的有序协调发展。[4](P243-244)第二,监管与监督的协作与平衡。自1981年智利首开先河建立私有化社保制度以来,大约有12个国家分批效法“智利模式”进行本国的社保私有化改革。世界银行的调查表明,由民营机构经营管理的社保基金的收益率普遍高于由政府部门经营管理的社保基金的收益率。这主要是因为民营机构在负责社保基金运营时,在投资方面受到较少限制,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性经验来确保社保基金赢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另外,民营机构可以不受政府经济政策的变迁所引发的短期行为的影响。[2]然而以上的情形似乎仅适用于经济形势比较良好的时期,至少不是在经济衰落乃至萧条时期。自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与衰退以来,各国社保基金的缩水情况都比较严重④,尤其是社保基金中股权投资比重较大的国家损失尤为惨重。1994年就完成私有化改革的阿根廷于2008年11月改弦更张,宣布进行国有化再改革,此举意在完全取消市场化投资,全部代之以国债,当然,这似乎又有些过了,阿根廷的改革看起来游走于两个极端之间。我国学者指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无法把社保基金的资金流动节奏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周期密合起来,社保基金不可避免地要暴露在市场波动的风险之下。在一个社保资金存在巨大缺口、证券市场基本建设还任重道远的国家,冀望通过在股市的运作来弥补收支缺口,只能祈求天随人愿。[5]但实际上,在人口老龄化全球蔓延的情境下,通过部分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来弥补社保资金缺口是大势所趋,如果不这样做,就连美国这样的国家也面临着社保基金枯竭的危机。因此,我国社保资金投资的法制建设方面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不可或缺,二是社保基金投资额度应随经济形势变化调整,三是国家必须在社保基金的投资监管中处于主导的负责地位,四是可以在合适的时机引入一些专业的、中立的非政府组织或中立机构来监督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质量,做到官方监管与中立监督的协调合作。

第7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范文

    某女1997年4月22日经招聘进入公司,2000年10月,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公司停业,给每个人一个月北京市最低工资作为补偿,辞退全体职工。某女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某女被辞退后,认为公司仅仅支付一个月的最低工资太少,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对于某女的要求,单位明确拒绝。单位认为,单位在与某女在聘任之初就有口头协议,即待遇只是每月固定工资,不包括其他福利待遇,双方对此是认可的,同时,从某女进入单位到因公司停业辞退,时间已经3年,已经超过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某女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是劳动关系的终止,不是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职工要求。

    为此,某女于2000年1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1、发放1997年到2000年经济补偿金4个月。

    2、补缴1997年4月进入公司开始到被辞退期间的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1个月后作出了裁决:

    1、补缴社会保险;

    2、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裁决书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知道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申诉,也应负有一定责任,在裁决费的负担上由个人承担1/3.

    评析: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按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关于这两点,属于国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同时,在缴纳社会保险是,必须按照规定由企业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不得将本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当作福利发放给个人,在社会保险发生争议后,按照有关规定,不受劳动争议60天限制,2年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如属实,企业必须补交。同时,对于以上规定,不允许企业与个人进行对这种强制性要求进行处分而回避缴纳义务。

    此案中,企业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败诉是必然的。对于职工而言,裁决认为职工未能即使申诉,也应承担一些责任,关于这一点,似有不妥,值得商榷。

    在此案中,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1、公司2000年10月因停业辞退职工属于提前辞退职工,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支付4个月,而不是3个月。

    某女从1997年进入公司,虽然公司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按照劳动部有关文件解释,这种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需要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因此给职工造成损失,尚需赔偿损失。对于本案中,由于企业已经停业,不可能继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企业仍然需要按照劳动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经济补偿办法的支付标准是按照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为职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者企业平均工资,就高不就低,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本案中某女1997年4月进入公司,2000年10月离开,工作年限为3年6个月,所以应该是4个月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企业答应支付某女一个月北京市最低工资作为补偿金,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要求,需要考虑。

    按照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企业经济支付最低工资作为补偿,是否满足上述条件?我们认为是需要考虑的,实际上,如果劳动仲裁裁决企业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也是可以的,而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的。

    2、企业未能缴纳社会保险,直接侵犯的是社会保险机构的权利,同时间接侵犯了劳动者预期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职工,按照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企业缴纳19%(不同年份有区别),个人缴纳7%(不同年份有区别)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缴代扣。即在社会保险的缴纳过程中,法律(地方法规)规定企业承担两项义务,一项是按照比例缴纳应由企业缴纳部分,另一项是对职工缴纳部分代缴代扣,这种义务针对的权利主体是社会保险中心,而不是职工个人。

    社会保险,针对职工个人而言,其所带来的是一种预期的保障,是一种附条件的利益。如养老保险,必须是年满退休年龄退休后才可以按月享受,如果未退休或者不到退休年龄死亡则不能享受(个人帐户部分除外),失业保险只有在被动失业后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则是在发生工伤后享受,医疗保险同样是在生病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同时,这种社会保险的享受发生在社会保险中心与职工之间,与企业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在享受社会保险条件满足后,由社会保险中心直接向职工支付,而不是由企业支付。因此,从法律关系而言,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直接侵犯了社会保险中心的权利,而不是职工个人,当然,由于企业没有履行该义务,导致职工在社会保险的可预期享受方面受到侵害。

    3、劳动者与企业无权对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处分。

    正是由于上述2的理由,劳动者与企业都没有权利决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多少,而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通过企业向社会保险中心缴纳。虽然这种保险最终受益人是职工,但是职工仍然没有权利要求企业将这种保险支付给职工本人。

    4、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权利,实际上是主张其预期权利及获得这种权利的资格条件,不存在时效超过的问题。

    由于上述2的原因,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首先侵犯了社会保险中心的权利,也就是侵犯了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其次才使侵犯了职工的预期权利。从这个角度而言,并不存在劳动争议60天的申诉时效。按照劳动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的规定,对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行为和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这样,在时效方面也仅仅存在行政诉讼法律的时效问题。

    实际上,在本案职工被辞退之时,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是否被侵犯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职工失业,那么失业后取得救济的权利被侵犯,有权要求企业负担失业救济费用。而工伤,养老,医疗由于保险的事项并未发生,其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被侵犯,也就是说在上述保险的享受条件满足时,由于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职工不能享受该社会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才发生法律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向企业要求赔偿,并由企业负担本应由社会保险中心承担的保险责任。

    5、纯粹从法律的时效角度而言,职工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超过失效。

    企业从职工进入企业到被辞退,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一直在持续,并无间断,因此,即使计算时效也应该从职工被辞退之日开始计算,而不能从招用职工开始计算。

    6、企业应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停业辞退,而不能在10月20日开会宣布并立即辞退,对此,企业应该多付给劳动者30工资作为赔偿。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发生重大情况,比如本案中企业停业,应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工资与企业平均工资较大部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违反此规定,则需要对劳动者作出赔偿。在此情形的赔偿一般是指支付劳动者30日工资。

    通过本案,对于劳动者而言,其得失包括:

    得:通过劳动仲裁,其权利基本得到保护,经济补偿金补发3个月,社会保险裁决补缴。

    失:经济补偿金减少一个月,企业未提前通知30天的赔偿没有提出仲裁申请而丧失,社会保险如何补交存在较大风险。实际上,据笔者跟踪询问当事人,其社会保险并未补交,由于各种原因,最后劳动者放弃了该权利。

    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被企业录用后应该向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2、应该密切注意自己的社会保险是否缴纳,缴纳基数是否准确,如有异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或提出举报。

    3、对自己的劳动权利被侵犯的具体内容应做到非常了解,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本案中经济补偿金应该是四个月,而不是3个月。

    4、应该学会如何通过社会资源保护自己的权利,如职工应向政府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专业劳动事务所进行咨询,甚至委托其办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对于企业而言:

    得:得一教训。

    失:赔偿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件败诉,虽然最终没有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没有应该按照规定承担责任,但这只能是一种侥幸,既包括文件政策不规范导致的侥幸,执法人员对法令理解不一致导致的侥幸,也包括劳动者不懂法导致的侥幸;事实上,如果能够在事情发生后与职工协商解决,面对实际问题,也许结果要比这好得多。

    应该注意:

    1、招用职工后,应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不要试图回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是回避不了的。同时,不要认为职工会放弃自己的权利,应该明白,虽然在招用职工时,职工为了谋生会答应你的很多不合理要求,但是,对于这种不公平,职工会记得只要有机会就会通过各种方式求得平衡或补偿。对于职工公平对待应是最起码要求。除非你不招用该人。其方式包括申请仲裁,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甚至工作的怠工都有可能。

第8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范文

[关键词]社保基金 监管 完善

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是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加以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的有机配合而建立起来的。表面上,社保基金监管体系看似完备,但是由于政出多门(强调部门利益)、彼此权限或存在真空或存在交集(可能导致消极监管)等方面的原因,所以只要熟悉并掌握这一体系的“薄弱环节”,就完全有可能加以利用、谋取私利,这也是为什么社保大案频发的原因所在。当然,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应当看到并承认,这一监管体系是我国国情的客观体现,是目前“不最坏”的选择。在既有的客观情况下,如何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真正保障人权,值得深思。

一、树立社保基金监管相关原则

社保基金监管原则既是对以往基金监管经验的总结,又是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的基础。依笔者看来,下面三大原则尤其重要:

1.依法监管原则

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以行政监管为主的社保基金监管活动当中,秉持依法监管的原则是行政机关遵循宪法、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依法监管原则首先是指社保基金监管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都必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其次,社保基金监管的对象及其范围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再次,监管的内容、监管的标准、监管的方式和监管的手段,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最后,因社保基金监管而引发的法律救济和法律问责机制,也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而实际上,《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5月18日,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也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办法》中提及的“合法”,理应作此理解。

2.独立监管原则

社保基金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能否从形式上到实质上对其实行的公正监管,保护好这份老百姓的“保命钱”,是检验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效能高低的重要标杆,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事项。而独立监管正是寻求公正监管的必经之路。

独立监管原则是指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在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独立地行使行政监督权力,而不受其他任何部门、个人和组织的干预,以确保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办法》中所称的“客观、公正”,除了强调依法监管之外,另一个体现就应当是独立监管了。

3.审慎监管原则

社保基金运营的一大困境就是如何在现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现保值增值,这也正是有些地方政府官员为追求个人政绩、利用监管漏洞违规使用社保基金结果导致事态恶化的症结之所在。对于社保基金监管机构而言,如何在日常监管活动中很好地贯彻审慎监管的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审慎监管原则是指监督机构应按照基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三大原则,合理设置有关监督指标,进行评价和预测,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促进管理运营机构自我约束基金运作行为,但同时,又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鼓励和支持运营机构积极地探索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新领域。简单地说,就是既要“抓”,又要“放”。当然,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如何实现“抓”与“放”的统一呢?

监督机构必须进行谨慎监管,谨慎的定论与处理,做到宽严适度,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管理环境,才能确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而社保基金监管机构的管理重心,应该放在为经办机构和基金管理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和运营创造适度的、市场化的竞争环境,防范经营风险的发生。

二、社保基金监管的完善思考

1.加大社保基金监管的投入

(1)如前文所述,我国社保基金监管赖以建立的法律基础层次过低,直接导致因违法成本低下而出现大量的挤占、挪用甚至是贪污社保基金的行为,监管力度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国家应加大立法投入,尽快依照宪法制定社保基金监管的基本法律和配套法规,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质问题上,最大程度地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并加以合理利用,必定都是能够得到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的。

(2)各级行政机关在追求GDP增长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应当加大对于社保基金监管的行政投入。应当看到促经济和保民生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促经济不能以牺牲民生作为代价;而保民生,是为促经济作必要的准备和重要基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理应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被尊重和被重视的因素,社保基金作为关系民生的重要一环,绝对应当得到政府的重视和更多的投入。

2.创新社保基金监管的制度

(1)完善现有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

在现有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当中,预决算制度和审计制度应当是两项被期待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监管措施。通过合理而科学的预决算,可以最大程度的控制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而独立的审计又可以保证和促进社保基金运营的安全。但是如同“上海社保案”一案,各地的社保案件通常都是能够事前通过当地人大的预决算和事后通过审计部门的审计,这就很是说明问题。因此,各级人大应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完全可以考虑有针对性的设立专门的、常设的社保基金监管委员会;至于审计部门,虽然是直属机构,但是鉴于其与地方政府的地缘关系,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实行异地审计。

(2)淡化政府监管,引入专门监管

在目前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当中,政府监管是居于主要或者说核心地位的。应当承认,政府所掌握的行政资源对于社保基金监管是非常有帮助的,而且事实上我国大部门地方政府的监管还是得力的。但是,也应当看到,政府(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实际上是政府的一个机构)在整个社保基金的运行关系中,地位非常奇特。它既负责社保基金征收,又负责社保基金运营,还负责社保基金监管。可以很明显地发现,在这样的情形下,虽然行政效能和监管效能得到了最大程度地发挥,但是权力的过度集中以及自我监管的存在使得社保基金运营活动和监管活动的风险非常大。因此,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考虑让政府更多地从宏观上对社保基金监管进行控制和引导,从而逐步退出微观的监管环节;同时通过设立专门的、专业化的监管机构来负责具体的监管活动。这样的专门监管既不会因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某些天然的联系而让人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又能够通过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来推动社保基金监管的良性发展。当然,专门监管机构的地位、组成、职责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仍是有待于相关法律的出台和明确规定。

3.拓宽社保基金监管的渠道

(1)建立群众性监督组织

社保基金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征收、运营、监管活动没有理由让当事群体置身事外,况且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进程的深入,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也越来越深入人心。政府关起门来监管的做法只能让群众无端猜测,这对于树立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良好形象是没有帮助的。同时,近年来,人民群众围绕自身利益问题参与配合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能力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地加强。因此,可以考虑设立诸如社保基金监管协调机制之类的有群众参与的组织,针对社保基金的相关问题让人民群众充分发表意见、参与配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参与感和责任感,这样一来,社保基金的相关工作必定会进行得更为顺利。

(2)建立专家顾问委员会

社保基金的征收、运营及监管活动,事务纷繁复杂,专业性要求极高,在既有的社保基金监管体制之下,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未必与实际要求吻合。这就有必要考虑成立以法律、经济、社保相关专家学者和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士为来源的专家顾问委员会。这样的组织,一方面可以作为咨询机构应对政府在社保基金管理活动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以避免事前决策的盲目性和增强处理突发问题时措施的得力性;另一方面其还可以作为政府扩大与社会就社保基金相关问题的交流的平台,从而提升行政透明度和树立智力型政府形象。

(3)地方政府需要发挥更多的地方智慧

前文已述,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的法律基础并不坚实,中央给予的政策空间不算宽裕,社保基金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繁重,各地方政府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是,如何在这些现实还将持续存在一段时间的情况下更好地实现社保基金征收、运营和监管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毫无疑问,地方政府需要发挥更多的地方智慧,即以本地实际情况作为考量的基础,围绕社保基金的核心问题(如保值增值等),寻求更多的、来自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支持(尤其是本地人民群众的支持),发挥更大的主观能动性,营造富有特色的地方社保基金监管模式,而中央政府也应当在承认、鼓励并支持地方政府的这种积极的探索。

参考文献:

[1]王宏.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7.

[2]巴曙松,谭迎庆,丁波.社保基金监管的现状、问题与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7,(58):48-52.

[3]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三十年的回顾和展望[J].群言,2009,(1):17-20.

第9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范文

关键词:社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探究

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必须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提到日程上来。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提到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只有站到这种高度来认识,才能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这一重大的战略任务抓好、抓出成效来。而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又必须对和谐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个清醒的分析和认识,弄清其相互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才能对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和实践性的动作。

下面我们就构成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等要素逐一进行分析、认识。

1、用人单位法制观念的树立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一些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顾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干出许多违法违规事情,诸如歧视女工、非法使用童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不按合同办事、随便收取劳动保证金、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出现上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原因我们这里不能一概而论,有的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而偏偏要明知故犯;而大多数人则是由于缺乏学习,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了解不多所致。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艰巨的任务,那就是要对用人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关政策规定的再宣传、再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并在单位用人等行为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的要求,把企业的正当利益取得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兼顾起来,做到企业要发展,职工生活要改善。二者不可偏废。

2、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

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劳动者总体上说都是素质较低的。由于受教育少、文化水平低,一些劳动者求职十分困难,加上一些企业用人的高门槛,使得一些劳动者很难介入。要改变这种状况,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并对参与培训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使其学习有成、以寻找机会步入企业大门。由于法制水平低、维权意识差,一些劳动者在介入企业后,尽管企业在用工方面违背了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款,也只能做无奈选择,认为找到工作不容易,为了保住饭碗、维持生活,而放弃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诸如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保险费,收取风险抵押金、延长劳动时间,加大劳动强度等现象能忍就忍。由于缺乏斗争精神,一些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或劳动争议时,不注重收集书面证据材料,而这些必要的证据材料正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用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需要的。由于缺乏原则性,一些劳动者为了自身的生存利益,不敢得罪企业领导,不出具证据材料或出具虚假的证据材料,给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制造了执法障碍。这又给我们提出了一项如何提高劳动者各方面素质的艰巨任务。

鉴于当前企业普遍忽视职工教育的现状,使我们不得不回顾起建国初期,以及计划经济年代,那时企业是比较重视职工教育的,那时企业普遍利用职工夜校的形式,组织职工利用工余时间学习时事政治、科学文化和有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对于提高职工的文化科学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素质,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培养出许多业务能手和劳动模范,对于企业发展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我们倡议,今天的企业,无论是全民的、集体的、个体的,都应当像当年那样不遗余力地抓好职工的业余教育,不妨也可以利用夜校的形式,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全面提高职工的素质。在这方面企业的工会组织应当把职工的业务教育抓起来。

3、法律法规的健全配套是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94年7月5日《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劳动法》和其他法律为主体,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和国际公约等为辅助的劳动法律制度。适应劳动保障监察事业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实际,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劳动立法,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了日趋完善的法律依据。2001年劳动保障部先后颁布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等规章。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有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及劳动力市场管理、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工伤保险,最低工资、集体合同、企业年金等方面的部颁规章。2004年11月,国务院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修订了《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颁布了《关于实施若干规定》。2007年是我国劳动保障立法的丰收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继在人大获得通过,并在2008年陆续生效。当然,在我国劳动法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着劳动立法的位阶较低,相关行政部门和地方的行政规定相互冲突等问题,需要通过推进劳动法制建设加以进一步完善。

针对我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缺少强制性措施的情况,在加强法制建设过程中,应当赋予劳动监察执法以相应职权。应以《行政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修改相关条例法规,结合劳动保障监察难、执法难的实际情况,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缩短劳动处罚执行时间,以使逃避责任的用工单位受到及时处罚。同时,赋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以查封、扣押、冻结账户、没收违法所得等职权,改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弱、执法难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4、执法部门的有力监察是保证

一是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建立一支过硬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基础工作是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队伍建设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基础,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组织机构,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出发,积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取得支持,增加人员编制、经费和执法装备,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常化、常规化。同时,在领导体制上,应当实行属地管理,或者授权属地管辖,以避免交叉执法、重复执法。

二是实施综合治理,突出主题监察。劳动保障监察任务千头万绪,各种劳动纠纷层出不穷,有效的劳动保障监察必须突出重点,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针对特殊行业、特殊群体、特殊问题,有重点、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非法使用童工、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维权主题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