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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初中政治课本中,仅有一些法律条款,孩子维权途径不够有实效,作为一名政治课教师,如何真正把法律意识教育的任务落实到课堂中去?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创设开放式的学习情境
在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将有助于达到创设开放式的学习情境的目的。这些来自现实生活的具体、典型的案例在教学中非常实用。通过案例的分析引出浅显的法学道理,正符合中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水平,也非常有利于“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比如,在讲《继承法》之前,教师可引入一个案例:某位老人退休多年,身体每况愈下,她有两个孩子,都在老人的照顾下,上学、工作、成家。关于如何赡养老人的家庭会议上。二儿子提出“不要遗产,不尽赡养义务”的观点。针对这一观点,老师设置问题“不要遗产,可不可以不尽赡养义务?”同学根据学过的法律内容,如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负赡养费的权利。”此时,老师要进行点拨:我国刑法还规定,针对拒不承担赡养义务情节严重恶劣的,应当予以法律制裁。学生经讨论一致认定:成年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接着可以质疑:是不是不要遗产就可以不尽赡养义务呢?激发同学进一步研究新问题的兴趣,需要了解什么是遗产,遗产继承的原则、方式等相关问题。明确继承遗产是我国公民的权利,有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义务必须履行。针对本课内容,教师要注意鼓励学生质疑、问难,对于学生提出的问题,能解答的要尽量予以解答,本次课不能解答的问题,也一定要在下节课上给予解答。同时,要鼓励学生自己来解答,要鼓励学生充分发表不同意见,进而培养学生敢于怀疑和求知的精神,达到增长学生知识,发展学生能力的目的。
二,问题教学法
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如何落实新课改理念,进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我酝酿、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指导方法,即“三问教学法”。所谓“三问教学法”主要是指我们在认识社会现象、分析法律问题时,指导学生围绕“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这一基本思路来展开。说到它的由来其实是很简单,一方面是受研究社会科学一般方法启发,另一方面也是在教学实践中结合学生实际总结摸索出来的。社会学科的研究中最一般的办法就是围绕“提出问题”(是什么?)、“分析问题”(为什么?)、“解决问题”(怎么办?)的思路来进行的。运用“三问教学法”,旨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确立学生“主体意识”,着力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育学生学会运用全面、发展的眼光看待社会实际问题。思想政治课教学中要对大量的社会现象、社会热点问题,如人口、资源、环境、和平与发展及粮食问题等世界面临的普遍性问题,还有我国亟待解决的三农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民工欠薪问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问题、诚信缺失问题和和谐社会建设问题等。这些问题都包含各种法律关系,都需要运用法律知识来去伪存真、抽丝拨茧。我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如何学习和把握这些问题?我们同样可以引导学生围绕“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这一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般思路来进行。如果指导得当,分析到位,思考得法,就能取得事倍功半的实效。
在教学中我曾选取了保护智力成果权的案件。案情:2006年7月21日,一度备受关注的“刀郎”与“西域刀郎”侵犯著作权及姓名权纠纷案有了结果。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定,“西域刀郎”侵权成立,飞乐影视、潘晓峰立即停止制作、发行、包装装潢与刀郎专辑《2002年的第一场雪》相似的潘晓峰专辑《2004年寻找玛依拉》,另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74万元。我引导学生围绕“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来分析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同学们热烈发言。得出结论:“是什么”是智力成果权被侵犯,“为什么”是我国法律对保护公民特别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积极明确的态度。“怎么办”是依法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活动讨论法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培训
中图分类号:D92
对于如何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学者们有不同的意见,包括法学教育、法理职业伦理教育、司法独立等。我们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能否构建的根本应该在于这个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是否稳健,就像房屋是由砖头建成的,如果其中有些砖头看起来是砖头但是其实是海绵,那么房屋如何能建立?于是乎,尽可能保证建房屋所需的每一块砖头都是好砖成为问题的关键。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评价是否是好砖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
中国有古语云“先天不足,后天畸形”,同样地对于一个人法律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的
培养,先天和后天都很重要。法学教育基本是从本科阶段开始的,在接受本科的法学教育之前,大家的法律知识几乎为零,因此可以说法学教育是先天环境,后期的法律职业培训则是后天环境。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前期的法学教育和后期的法律职业培训都是关键环节。
一、法学教育对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
法国社会学家托克维尔在评价美国法律职业时指出“对法律的学习和由此获得的专门知识使得一个人具有不同于社会中其他人的地位它们还自然地构成一个团体,这并不是由于它们相互熟知和决定集中心力达到一个目标,而是由于相同的学习、相同的方法将他们的智识联系在一起”。①而这种相同的智识和相同的方法无疑首先来自于大学的法学教育,然而中国的法学教育存在明显的不足,从而使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跌倒在起跑线上。
(一)现阶段我国法律教育存在的缺陷
大多数法学本科生在离校走上工作岗位时会发觉学校教育和法律实务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司考培训名师陈少文曾在他的微博中写道“法学院离法院究竟有多远?多了一个‘学’字,学得越多,离得越远。老师把自己最喜欢的学术当成我们最需要的技能,我们又把自己最熟悉的科目当成自己最擅长的领域。毕业之后,处处碰壁,从头学过”。这段话虽不见得完全正确,但可以较客观地反映法学教育的现状。当前本科阶段学习法律一般是跟着老师的PPT一章一节地学习法律基础知识,课后也较少留作业,考试的题型基本是简答题或者论述题。这对于没有任何法学基础的学生来说无疑是必需的,但是同时也带来了以下几个缺陷:第一、这种学习方法较为枯燥,学生缺乏主动性,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思维的惰性,习惯于被动获取知识,不利于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②虽然有些老师会在课堂上涉及案例,但是又因为缺少课堂讨论而缺乏效果。第二、忽视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把学习的战线拖得很长,往往法学的核心课程学习一遍之后大学四年也过去了。第三、过于注重对理论知识的教授而忽略了其他法律能力。王泽鉴教授指出“一个人经由学习法律,通常可以获得以下能力:法律知识、法律思维(依据法律逻辑,解释和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但是我们在大学教育阶段学到的是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思维和实际解决争议能力的培养。而法律思维和实际应用的欠缺又导致所学的知识理解不透彻、容易遗忘。在离开学校后,大部分的学生都会从事法律实务,而法律实务需要我们运用法律思维,将知识运用到具体争议的解决中,大学法学教育无法满足这些需求。同时,虽然现在部分大学已经开设了职业伦理道德课程,但并不作为核心课程,通常由没有实务经验或者刚进入大学授课的老师讲授,这样无疑起不到良好的作用。
(二)如何改进法学教育以发挥其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作用
法律思维需要在法的实际运用过程中不断培养,因而中国目前最需要做的是改变大学阶段法学教育“重知识轻实际运用”的状况,形成以法律知识为基础,以实际运用为重心的教育模式。王泽鉴教授曾指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重点,在于积极推展‘实例研习’的教学方法,即学生除上课听讲外,尚需研习一定若干实例,考试以实例为基础”。③在学习一门法学课程时,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于规定的时限内通读教科书,接下来就是选择案例,大家分析讨论案例,发现案例中存在的有疑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然后再去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还可以大家讨论这些成文的法律规范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这对于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的能力的培养都有帮助。在经过一段时间案例的研习之后,老师可以设计一些有争议的案件,将班里的学生分成几个小组,进行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角色模仿,让每个小组的成员自己设计自己的发言稿,如同真正的法庭审理一样。并且最后每个人都要完成自己的文书,比如作为律师小组的成员都要写自己的辩护词、法官都要写判决书。在几年的学习中,大家轮流换角色,体会每一个角色的难处,寻找自己感兴趣的职业类型。最重要的是,这个过程不仅对于个人法律能力的提高有帮助,而且对于培养团队合作意识也有帮助,并且随着轮流扮演,加深对不同职业的认同感。
然而上述这种学习模式是需要前提的,需要具有实务经验的老师的指导,并且学生的人数不能太多。近年来无论何种类型的高校都纷纷建起了法学院,同时法学院的招生规模在不断扩大,这虽然使得更多的学生能够进大学接受法学教育,但是这种粗放型的教育模式使得他们无法获得良好的学习效果。这种不断扩大的法学学生人数和逐年下降的教学质量,严重地损害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1)课堂教学中各个环节的学法指导内容。①认真做好预习工作,学生应养成良好的预习习惯,带着问题去听课,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逐渐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初期也给学生编好自学提纲、阅读提纲,并指学生掌握科学的预习方法,学会归纳和整理,勤于并善于抓住重点,围绕重点思考问题。例如,学习“我们是公民”这一课时,公民是怎样下定义的?什么是国籍?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和人民两者有何异同。②关于听课。学生获得法律知识主要是课堂教学这一基本形式,因此在课堂上对学生的学习指导是学法指导的重中之重,掌握学科的听课方法要处理好听讲、思维、笔记、作业、复习之间的关系。
听讲。认真听讲是学习法律知识的基础和关键,内容包括,学习目标,重点与难点剖析,案例分析,以案说法,最后小结,教师提问等。
思维。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由具体思维到抽象思维,它是学习方法的核心和本质内容,只有会思维的学生才会把学习搞好,因此学生在听课时要大胆思维,积极主动的思维,主动参与教学活动,向教师发问,并积极主动回答教师提出的问题,以达到师生互动的教学效果。
笔记。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通过记笔记,将所学知识及时地反馈到大脑并贮藏起来,“记”是为“听”和“思”服务的,课堂笔记的内容有:记重点、问题、记案例思路、记重要法律词语、记课堂教师的小结、记教师布置的练习题。
关于作业布置。要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应指导学生课后认真阅读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教材,并回顾老师在课堂上讲解的案例分析,每一课的重点、难点和关键内容,注意做作业时的写法指导、培养学生综合归纳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书写能力,养成良好的做作业习惯。
复习。指导学生对学过的知识应“温故而知新”,掌握复习的技能和技巧,牢记掌握知识点并经常总结,掌握科学复习方法,如课前复习、课后复习、单元复习,做到“今日事今日毕”,每天要按时完成复习任务,在期末统考和中考时,要制定复习计划,进行系统的复习,要抓住复习的重点,考试的热点,学习有法学无法,找出适合自己的科学复习方法。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价值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26-0103-03
针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僵化与不合时宜,为了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多元化和高标准的要求,教育部根据法科教育特点,结合法学教育实际与国内外先进法学教育理念,提出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计划。该培养计划制定了一系列明确的政策和标准,对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改革要求。根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类型包括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所有这些培养类型无一例外地规定了法学实践的标准和要求。这是对传统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矫正,是真正符合法科教育规律,顺应社会迫切需要的正确之举。因为在法学教育中理论和实践同等重要,不可偏废。二者犹如鸟之双翼,只有相互的协调配合,才能推动法学教育的发展。因此,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一个改革重点就是加强法学实践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素质。我国高校经过多年的探索逐渐形成了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教学和法律援助等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其中,模拟法庭相较于法律诊所和案例教学而言,为学生提供了全方位的综合训练,能更好地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技能。正因为如此,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在各大高校中的普及率也是相对较高的。因此,笔者从模拟法庭实战演习课程的特点和具体运行步骤分析入手,进而揭示模拟法庭教学对卓越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的价值,以期对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有所助益。
一、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内涵和特点
法学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21世纪的法学教育必须是通识教育和素质教育,卓越的法律人才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更需要的是在现实的法律实务中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正如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如果一个人只是一个法律的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规程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法学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素质教育,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归纳起来,可以说有两项,一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二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因此,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重点是职业能力与职业伦理,包括“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如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解决的重点问题。目前,已经有许多的关于法学实践教学的探讨和实验,如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律诊所、法律调研等,其中的模拟法庭因符合法律教学的规律,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较好地体现了法学实践教学的要求和目标。最早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的是14世纪英国著名的四大律师学院:林肯学院、格雷学院、内殿学院、中殿学院,通过组织模拟法庭的方式来决定哪些学徒可以成为英国律师协会的正式成员,由此获得出席正规法庭辩护的资格。模拟法庭是法学教育中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或者教学模式,是指在法学教学活动中,在教师的指导下,由不同的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诉讼角色,在模拟法官的主持下,由模拟法官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在虚拟的法庭对真实或者虚拟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进行模拟审判的一种教学活动。因其可以全程再现法庭审判全貌,给予学生真实直观的法律职业训练,各高校法学实践教育中广泛采用了模拟法庭教学法。其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主要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学生的主体性突出。在传统的法学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不是平等教与学的朋友关系,而是突出教师的权威作用,学生的学习是被动的接受,师生之间几乎没有平等的交流和辩论。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教师权威角色受到限制,他仅仅作为教学上的引导者,课堂的主角则是学生。学生在模拟法庭中通过扮演各种角色,能更生动、直观地感受案情,分析案情,会根据角色的利益追求最好的结果。在这种学习方式和视角的转换中,学生体会到的不仅是压力,而是学习的乐趣和动力。这种转换的效果正如王晨光教授所比喻的,“当一个人作为乘客坐车时他不一定会记住行车的路线,但是当他坐在司机的位置上时他就必须认路、记路和分析路线”。这必然会极大地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显著提高学习效果。
2.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要求很强。苏力教授指出:“司法职业就是这样的一个领域或职业,从事这种司法职业的人,例如法官,需要有一定的文字阅读和表达能力,从而能够运用书本告知的法律知识,但是一位合格法官的最基本能力是他的基于经验的判断力。用柯克爵士的话来说,司法是一种‘人为理性’,需通过长期直接接触司法实践才可能形成。而这种理性至少到目前为止,许多学者都指出,是无法通过教学传授的方式进行转移的”。而在模拟法庭的仿真的状态下,通过对所选择案件的重演或者预演,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检验学生学习效果,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在这期间完成了理论知识向实践能力的转化,切实提高了法律实务操作技能。
二、模拟法庭实战演习课程的具体运行过程
卓越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具体的课程设置,不同学校法学院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各有其特色,但科学的模拟法庭教学课程,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实践教学中以培养复合型实务法律人才为主旨,以锻炼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法律为目标,在模拟法庭活动的基础上改革创新,创设模拟法庭实战演习课程,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必修课程,实现了模拟法庭的常态化。模拟法庭实战演习课程采用团队授课的方式,由6位专职教师和6位实务专家共同组成了授课团队,理论授课与实务训练相结合。授课地点也不仅仅局限于大学课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都是实战演习课堂的组成部分。作为法学院的特色教学活动,模拟法庭在我国已有多年历史,它是学生展示自身法律水平的平台。除了法学教育实践模式的创新之外,模拟法庭实战演习课程严格追求课程内容的逼真化,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从审判长到审判员,从公诉人到辩护人,从原告到被告,从法警到证人,所有角色全部由学生担任。通过对案件处理全程化的模拟再现,使学生能够身临其境地感受到法律实务的奥妙所在。在课程内容方面,首先有专业教师选择典型案例,因为模拟法庭演练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选择。诚如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所言:“实例研习乃在培养处理案例的能力。”因此一般是选择那些具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具有一定争议性和辨析性的案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指导教师确定模拟法庭的组成人员,各组学生按照案情审理与角色扮演的需要,到图书馆查资料,搜集本案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准备法律文书和发言材料,如制作状、答辩状、词、判决书等。在模拟法庭庭审阶段,全过程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在庭审结束后,还可以邀请专业的律师、检察官或者法官参与整个模拟法庭的庭审过程,并对庭审过程进行点评,使模拟法庭更加接近现实审判。此外,积极开展校级、省级乃至国家级的模拟法庭辩论赛,通过赛事的安排学生们参与积极性空前提高,不仅法律实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而且对法律理论也有了更深的理解,取得了非常好的教育效果。
三、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价值
通过以上关于模拟法庭实战演习课程特点和运行过程的介绍分析,可以发现在各种实践性教学方法中,模拟法庭教学法有着诸多优势。它充分体现出了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目标: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而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基础素质,二是法律素质或法律职业素质。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作为法律人应当具备的重要职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模拟法庭在不同程度上能够满足这些要求。首先,模拟法庭教学能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模拟法庭能够提供各种法律角色体验,模拟真实的法律诉讼情境,有助于学生形成稳定的法律角色参照系。此外,在模拟法庭中,学生首先要对案件进行全盘的分析,对案件如何判决以及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准确的定位,在此过程中不仅考虑法律因素,而且需要综合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统筹考虑,这在无形中也锻炼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其次,模拟法庭教学能提高学生的法律表达能力。从参与者着手案件时就需要发现和认定事实情况,确定相关的法律问题和使用的法律规范,这就培养了学生的阅读、归纳和整理材料的能力。同时,在起草法律文书、法庭辩论阶段,也都锻炼着学生的法律表达能力。最后,模拟法庭教学能提高学生的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探知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相当复杂的环节。这种能力的培养必须依靠大量的法律实践训练,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就是个不错的选择。在模拟法庭的各个阶段学生需要处理各种各样的法律事实问题,最后达到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对立统一。这些过程的亲身体验和操作能极大地调动学生的积极能动性,激发学生们的扩散性思维,真正体会到法律的价值和意义所在,真正地提高学生的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四、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法的改进措施
模拟法庭教学具有诸多价值,是值得大力推广应用的。然而,不可否认,在现实的高校实践中,模拟法庭教学法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妨碍其功效的发挥。模拟法庭因异于传统的教学法,包括学校在内的师生们没有认识到其重要的作用,更没有在心理层面重视起来,仅仅把它作为课堂学习的补充。因此,相应的制度建设很落后,没有健全的制度保障,师生们更是没有了积极性,这样恶性循环就不可避免了。在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层面,尤其是学生们态度不够认真严肃,许多学校的模拟法庭沦为表演嬉闹的场所,学校和教师们也大都把模拟法庭教学视为自己教学成绩的证明和点缀。此外,学校配置的模拟法庭教学的指导教师没能够遵循实践教学的规律,许多教师理论功底深厚,法律实践层面缺乏锻炼,如果再没有校外司法实务部门的配合和帮助,其教学的结果应可想而知了。为了模拟法庭教学法功效的发挥,必须对其缺陷进行改进和完善。首先,学校和师生们要高度重视,摆脱掉传统教学法的偏见,解放思想,真正投身到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中去。其次,学校应加强制度层面的保障,把模拟法庭教学纳入教学考核,保障师生们有充足的时间和条件去参与。最后,加强与法律事务部门的合作,通过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们的参与,提高教学质量。
总之,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种新式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其意义不只是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改变,而且是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根本变革,其对法学实践教学的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虽然,在现实中模拟法庭教学法不是毫无缺陷的,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模拟法庭教学是一种重要的实践教学方式的价值。只要我们正视问题的所在,随着模拟法庭教学制度的不断完善,这种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必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价值,培养出更多的卓越法律人才,促进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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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社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现状
(一)村社干部具备一定的法治思维能力
1、法治思维的认知方面
第一,对法治思维有一个基本正确的认识。在问到“你认为法治思维的本质是什么”时,选择“法律平等”和“公平正义”的分别占55%、41.2%、,选择“民主和谐”、“ 权力制约”的分别占11.4%和4.6%。可见,多数村社干部认同法律是平等的,认同法律代表着公平正义。第二,对法治思维重点的把握比较到位。在问到“你认为法治思维的重点是什么”时,63.2%的人认为“重公正”。可见,当前我县大多数村社干部对基层工作中的法治重点把握是准确的,有一定的认识。
2、法治思维的实践方面
第一,大多数村社干部具有一定的法治思维。在问到“你认为现在的村社干部有没有法治思维”时,76.8%的人认为有,认为基本有、基本没有和没有的分别是22%、1.1%、0.1%。第二,村社干部法治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在问到“你认为大多数村社干部在决策和处理问题时,是否运用法治的方式”,64.2%的人认为是。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村社干部能够认识到决策和行为要合法,但是实际执行的效果如何就很难说了。
3、法治思维的形成和培养途径方面
通过调查,对于如何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村社干部大都有明确的认识:在处理问题、做决策时着重运用合法非法思维方式;认为法治思维向法治方式转变需要注重法治依据,同时在法治精神、法治素养、崇尚法律等方面要创造条件;提高村社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的最大突破口在于深化改革,完善机制。
(二)法治思维能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对法治思维的认知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在调查中,当问到“你认为村社干部应具备哪些法治思维(至少列3种)”时,有92.7%的人选择了“公平正义”,90.4%的人选择了“合法性”,58.1%的人选择了“责任后果”,选择权利义务和法官治权的相对较少。这说明当前丰都县大多数村社干部对现代法治的核心问题的认识存在着偏差,没有认识到现代法治的精髓。
2、实践中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问到“你怎么评价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时,有66.8%的人认为“一般”,认为“很强”、“很弱”和“缺乏”的分别占25.3%、5.9%、2%。
3、村社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存在较大的困难。在问到“你认为从传统的非法治的思维向依法办事转变,最大的困难是什么”时,有55.7%的人认为是“体制机制不够完善”, 还存在法律让位于政策和上级指示情况,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
二、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制约因素
(一)法治观念薄弱。法治作为人类的活动方式之一,必然依赖于社会主体的意识和行为。受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村社干部对法治认知出现偏差和实践中出现法律让位于情感、上级指示。首先,我国人治传统源远流长,在遇到纠纷和冲突时,不是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而更多的寻找“权力”的帮助;其次,在我国传统文化中“重伦理道德轻普遍规则”导致轻视法律的作用,对法律不存在敬畏之心;此外,“人治”陋习严重,信奉“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
(二)法律知识欠缺。很多村社干部年龄往往偏大,文化素质大多不高,法律知识欠缺。他们往往将有限的时间花在学习实用性较强的业务知识上,对如何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破解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难题,则研究不多、思考不足。由于我国政治生活法治水平有限,在加上行政手段效率高,村社干部大都乐于选择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在客观上造成法治方式“被搁置”。
(三)普法内容肤浅。普法考试缺乏系统性和实效性,偏重于村社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法律学习停留在了解法律条文的层次,忽视法治精神和法治方法的把握。干部普法考试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死记硬背,远达不到把握条文蕴含的法治精神并提高法治思维能力的高度。法律知识要内化成人的法治思维,还需要很多因素一起产生合力。由于人治化权力恣肆的影响,村社干部把普法教育中掌握的法律知识转化成法治素养的成效就更加不容乐观。
(四)法治能力不足。部分村社干部认为法律仅仅是一种工具,是实现一定社会管理目标的手段,在想问题、做决策时依然习惯于传统的人治思维和方式,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水平不高。尤其是在出现突发性事件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不足就更加凸显,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以致事态恶化。有的甚至把法律仅仅用来治理老百姓而不规范、约束自己。对法律想用就用、不想用就弃之一旁,持随心所欲的态度。
三、提高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崇法精神。首先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要牢记”法不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在工作生活中敬畏法律,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特别是在处理与群众的矛盾和纠纷过程中要坚持这一点。其次,要摒弃法律工具主义思维。法治思维强调人信仰的是法律规定中蕴藏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并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增强法治理念。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旁听庭审、参观监狱、参与法律援助等法治实践活动、举办专题研讨班以及开通普法短信平台等方式增强村社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教育培训的重点要放在应强化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教育与传播上,使法治思维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自觉,最终形成一种“解决社会问题,法治思维当先”的思维定式。
(三)强化法治实践。实践锻炼是培养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根本途径。村社干部要养成自觉的法治思维习惯,并将法治思维外化为法治实践,通过积极参与各种法治活动,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农村改革与发展问题,以加快推进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教学方法;IRAC分析法;应用
公安法学是公安专业的基础学科,其承载着为国家公安执法队伍输送法律人才的重任。人才的衡量标准之一是今后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高低。而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以对法的认知为基础,以法律知识的运用为必要。因此,对公安法学教育方法的不断探寻,着眼点应放在如何有效提升学生的法治思维,以及如何有效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务问题。
一、公安法学教学方法现状
(一)讲授式教学法
讲授式教学法作为传统教学法,对于学生系统学习法学原理、搭建法律知识框架具有不可替代的效果,这也是讲授式教学法至今仍在法学教学中普遍使用的重要原因。但此种教学法也存在弊端,比如在讲授的过程中,学生更多地处于被动吸收法律知识的状态,培养的是一种认同思维,不需要动太多脑筋,简单的理解记忆即可。而法律适用本身具有复杂性与灵活性,因此在当前实战化教学的倡导下,对学生思辨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培养不容小觑。(二)案例教学法一般的案例教学法作为对讲授式教学法的补充,也是目前公安法学教学中的主流形态。案例教学法建立在学生已经学习了相应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引入案例,将抽象的法律知识以具体案例的形式呈现,最后让学生结合课堂教学相关内容回答既定问题。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学生为了解决既定问题,会主动联系所学知识并加以分析应用,教师也能以此检验学生是否已掌握某一知识点。但一般的案例教学法中教师由于课程时间及篇幅受限,往往向学生展示的案件是精简后与提问相关的事实,这使得学生容易欠缺发现事实的能力。易先入为主地仅在本学期本课程特别是刚讲授完毕的相关知识中去搜寻答案,其对案例外的法学理论之间的内在联系认识不足,缺乏综合分析法律原理、法律规则并将其应用于具体事实问题中的能力,视域较窄。(三)实训教学法实训教学法是近年来对传统法学课程形式的一大革新。从形式上看,实训教学法侧重于公安教育推行的“教、学、练、战一体化”模式中的后两种,也即“练”和“战”。具体而言,学生予以指正,最后再由教师引导分析并做出总结。此类教学方法的优势在于学生的参与度高,积极自主性强,课堂气氛活跃,但不可否认的是,实训教学法难免会存在囿于形式而有失偏颇的问题,如参演学生为了表演效果过分看重戏剧化的情节或台词设置,不考虑现实的合理性。“练”的效果看似可以达到,但所谓“战”的效果无疑要大打折扣。此外,作为观众的学生容易把注意力放在看同学表演是否幽默上,忽略表演背后所真正需要探讨分析的法律行为,引发重形式而轻内容的问题。再者由于课堂时间有限,学生表演时间和教师讲评时间需要作出平衡,特别是在进行了错误的行为模式表演后,学生的印象往往会很深刻,此时需要教师对存在什么法律问题,如何修正等给出直接、准确的评价,否则容易让学生产生混淆,不利于法律知识的清晰化、条理化。
二、IRAC分析法的内涵
IRAC是Issue(问题)、Rule(规则)、Application(应用)、Conclusion(结论)四个单词的缩写。IRAC分析法是国外法学专业学生掌握法律论证的重要方法之一,也可以将其看作为对一般案例教学法的延伸与补充。其建立在发现争议事实的基础上,探寻相关的法律规则,经过严密的法律论证,进而得出法律结论。具体而言,分为以下四个步骤:第一步,识别法律问题。I为Issue的首字母,亦即要求在给定的案件事实中归纳争议,识别具体的法律问题。在法律关系比较单一的案情中,识别法律问题相对比较容易。而如果案件中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则在一般性的法律问题中往往会内嵌一个或多个具体子问题。因此,识别法律问题必须建立在充分挖掘案件事实,厘清所涉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切勿断章取义、先入为主。第二步,寻求用以解决法律问题的法律规则。R为Rule的首字母,亦即在识别法律问题的前提下,找出能够帮助解决法律问题的法律规则,这也是为了解决法律争议的首要任务。由于立法固有的滞后性与局限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疑难案件,无法找到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则。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平衡冲突利益,需要看到规则背后更为本源的法律原则。如果在第一步识别的法律问题包含多个具体子问题的情况下,那么就有可能需要在多个法律渊源中寻求一个规则组合,如若在法律规则组合中产生冲突,此时还会涉及法律适用的优先性问题。[1]第三步,将法律规则适用于法律问题的分析过程。A为Application或Analysis的首字母,亦即通过法律分析与论证,将法律规则适用于事实。在第二步找到法律规则后,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得出最后的法律结论。如出现上文所提及的法律规则之间发生法律冲突时,需要综合解释、推理等法律技术方法来完成法律论证,从多种合理甚至合法的法律主张中力图论证出最佳选择。第四步,形成最终的法律结论或法律评价。C是Conclusion的缩写,亦即就事实是否满足规则作出结论。这一步是在完成第三步法律论证分析后,作出的一个肯定或否定的最终法律评价,同时也是法律逻辑推理的最终结果。作为IRAC的最终步骤,不再引入新的法律规则或分析,必须直接回答在第一步中所识别出的法律问题。
三、IRAC分析法在公安法学教学中的应用价值
(一)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
1.全面考量,客观中立。在IRAC分析法中,所呈现的是完整的法律事实,因此要求学生首先需要厘清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找出核心争议问题。接着对核心争议问题进行抽丝剥茧,将与之相关的子问题一一识别。在这一环节中,有利于训练学生全面的看待问题,客观中立的识别问题。公安院校的学生在未来不仅要承担行政执法及刑事司法相关工作,还会面临大量的民间纠纷调解工作。保持客观性、全面性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如果先入为主或片面解读,还易引发警民关系的矛盾。
2.法治思维,立足实际。在找寻法律规则的过程中,要求学生能够正确理解法律,提高法律应用能力。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公安法学教育更需要让学生掌握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教学都是为实战服务的,通过IRAC分析法,让学生对法律知识进行一次再加工,学会如何把抽象的法律知识具象化。同时,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让学生去了解、揣摩立法背后的深意,感受法律制度设计的理念,并以这样的法律认知去指导实践。
3.逻辑严密,表达准确。利用法律规则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的过程是IRAC分析法中的核心环节。这一环节有利于训练学生的法律逻辑。对于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对当事人的具体行为或不行为定性,如何解决争议,是否有多种可供选择的解决途径等问题的一一解答,既提高学生法律逻辑思维的严密性、周全性,也可以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学生在寻找问题的多维答案中,可以增加思考路径,拓宽思考领域,不断反思不断创新。而通过教师与学生的引导探讨,学生与学生的思维碰撞,可以再一次促进学生法律知识的融会贯通,培养学生之间的合作意识、兼收并蓄。在形成最终法律评价的环节,有利于提升学生总结归纳的能力,并再一次综合考量所得结论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二)提高教师的有效教学能力
1.按需施教,优化教学。根据公安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属性和实战化教学要求,采用IRAC分析法可以督促教师在考虑到学生认知能力、职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启发鼓励变被动为主动,让每一名学生都能够真正参与,并在参与的过程中有所获益。优化教学意在形成“师生互补,教学相辅”的良性机制。IRAC分析法决定了每个人在分析具体争议时,思考问题的切入点、法律规则的选择、论证的逻辑顺序上会存在差异。而在每一次的交流互动中,通过差异的分析比较,对立观点之间的抗辩,可以有效地协调学生认知结构与教师教学知识结构之间的差异,提高课堂质效。
2.提高素质,更新理念。IRAC分析法要求教师具有很高的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不仅要求自身的法学理论扎实,注重部门法之间的联系,适时对本课程以外的部门法知识予以补充,更要求关注司法实践新动态。通过不断对教学案例进行整合筛选,对教学内容予以更新补充,才能胜任IRAC分析法的教学需要。此外,IRAC分析法可以促进教师更新教学理念,在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更加关注学生的实际参与度,调动学生的积极自主性。这也要求教师不断提高自身对课堂节奏的把握能力、对课堂气氛的调控能力,将实践性、职业性、学术性有机结合,以练促学,以学促战。
四、IRAC分析法在公安法学教学中的实现路径
(一)案例的选择
在案例的选择上,尽量以真实案例为基础,防止因刻意设计情节而脱离现实,并且可以适当挑选当前社会的热点案件,激发学生研习探讨的兴趣,落脚点放在对争议纠纷的解决和日后的防范上。同时,选择采用IRAC分析法的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能够对教师所要传授的法学理论知识、法律内涵及运用进行充分诠释,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精神的本质,达到使学生理解并能恰当应用法学理论的教育目的。[2]案例难度的选择可以由浅入深,防止学生在初期出现畏难情绪,不利于教学效果的实现。
(二)教学的安排
1.课前准备——预设充分。教师根据每一次课的教学任务与目标,选定案例,并对案例先行深度剖析,提炼重难点。预设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困难,做好相应预案。IRAC分析法的前提基础是给学生呈现完整的案例,因此篇幅往往较长,包括各种证据材料等。所以教师应当在精选案例后,提前一周布置给学生,让学生可以在课前有充足的时间熟悉案件情况,也可以分成小组查阅相关资料,形成基本的分析思路,节省课堂思考时间。
2.课堂安排——善于追问。通过学生和教师双方的课前准备,彼此都对案件事实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在课堂上,首先请学生阐述其在案件中识别出的大小争议,进而请学生说明案例中所涉及的具体法律关系。在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可让学生分别以不同的当事人视角进行法律分析,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学生先就行为进行定性,主客观方面都可涉及,再就证据材料加以佐证,并结合事先找出的法律规则进行论证从而得出结论。接着可让其他学生处于中立位对整个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既评述之前不同当事人视角下对案件的分析,也为自己最终法律评价的得出进行论证。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先要善于启发鼓励,让学生自由发言,充分探讨。对关键性的发言,教师要善于追问,如理由是否足够充分,程序是否存在瑕疵等。在得出一个结论后,教师可以合理变更该结论的前提,给出一个新假定,让学生推出新结果,以便让学生了解在不同假设下的不同结论。作为一个好的教师,往往会尽量穷尽全部的问题并通过这些问题的解释穷尽全部所涉法律知识点,给学生一个相关法律知识的全貌。[3]同时,教师要掌握好课堂的节奏与侧重点,在最终进行总评的环节,实则是对案例所涉法学知识的一个系统整理,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体系化架构十分重要。而对学生在分析论证环节中的表现,教师应综合其课前准备情况、现场发挥情况、逻辑的完整度、语言措辞的表达等进行综合评价并予以指导,既肯定优点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也要指出不足以期日后予以完善。
3.课后总结——提示反思。课程结束后,教师应当要求学生及时对案例撰写书面总结报告。这一过程既是让学生对案例所涉法学知识进行梳理巩固的过程,又是让学生对案件本身进行反思的过程。学生可以与自己在课前得出的结论进行比对,审视自己在思考问题时是否片面,是否对每一个行为的分析都有合理合法的依据,是否在法律论证过程中逻辑严丝合缝,是否还有可能存在其他的结论等。通过这样的反思总结,促使学生通过一次次的练习不断提升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熊明辉.IRAC方法及其逻辑辩护[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52-57.
[2]柴迅.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5(12):174-176.
1.研究生法学教学方法之选择
2.论非法科法学研究生的培养
3.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研究
4.中国最早的法学研究生教育
5.对法学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模式的思考
6.中国法学领域内硕士研究生教育之路
7.法学研究生教学中应用性教学方法的运用研究
8.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
9.谈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方式改革
10.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方式反思与拓展
11.法学研究生诊所式教育探析
12.法理学研讨式教学及其对培养法学研究生思辨能力的作用
13.对现行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的思考
14.对高校法学专业研究生法律英语教学的思考
15.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
16.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反思与探索
17.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反思与探索——以实践性教学为视角
18.“三严三宽”育英才——民事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之检讨
19.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20.试论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21.法学类硕士研究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路径探索
22.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研究
23.论法学类研究生教学方式的改革
24.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改革目标导向与教学方法变革
25.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的问题与对策
26.金融全球化新时期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转型之思考
27.法学硕士研究生的“三教”
28.改革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制度刍议
29.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30.对法学专业研究生教学模式的反思
31.法学思维在研究生管理中的应用
32.论法学硕士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体系的构建
33.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英语词汇学习策略(混合方法)实证研究
34.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内涵与路径探究
35.论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模式改革
36.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价方法
37.全国法学专业研究生“企业法务征文奖”专题——公司非破产清算中的制约与权衡
38.硕士研究生导师期望值研究——基于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对导师期望的调查分析
39.法学硕士研究生课堂实践教学的进阶路径
40.优化法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的思考
41.创新型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索
42.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刍议
43.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学硕士研究生分类培养研究
44.法学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阻却性因素研究
45.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现状之检讨——以中日课程设置及教学方式为中心
46.关于当代法学研究生培养的思考——以纯粹学术型法律人为视角
47.谈法学研究生的学术研究及论文写作
48.未来法学研究生的成功指导之道
49.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方式改革
50.论法学研究生的讨论式教学的改革与创新——以西南政法大学教学实践为例
51.法律史、法解释和法释义学——对法学研究生学术路径的一点建议
52.法学研究生的狂与贪
53.法学研究生如何学习和思考
54.国际法学研究生教学方法改革探析——以法律实证研究为视角
55.专业设置对法硕(法学)研究生思想状况的影响分析
56.论非法科法学研究生的培养——兼谈法学教学理念之革新
57.如何读法学研究生
58.论法学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基于价值序列和创新动力构成的双重视角
59.当前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分析——以海南大学法学院为例
60.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
61.医事法学研究生培养现状分析
62.法学研究生教学中知识拓展、知识链接与能力提升的探讨
63.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改革——从评估标准切入
64.德国、澳大利亚、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比较
65.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现实困境和改革方向
66.论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的提升
67.浅谈法学研究生知识结构的构筑
68.论法学研究生教育中的法律思维培养——兼论WTO案例教学
69.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学问、常识、以及道德
70.学生打工遭遇法律空白--一个法学研究生受骗后的醒悟
71.新形势下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的系统思考——以湖南高校为例
72.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方式反思与拓展
73.中国法学研究生学术成长的思考——从贝卡利亚学术成功之路谈起
74.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井田之治抑或阡陌交通?
75.关于法学研究生课程设置和学位论文的思考——以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教学实践为例
76.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我们的路,我们的未来
77.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研究生如何上课
78.试论司法考试和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关系及其对策
79.法学硕士研究化法律硕士专门化——我国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刍议
80.法学研究生培养方式的革新——优势教学法与团队研习法的结合
81.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若干思考
82.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
83.诉讼法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以“四个结合”为基本指导思想
84.法学研究生教育中的化学知识
85.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分析
86.法学研究生与导师比例失衡问题研究——基于法律硕士招生的实证考察
87.法律方法课程在法学研究生教育中的引入——法律思维的视角
88.法理学研讨式教学及其对培养法学研究生思辨能力的作用
89.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德国的Seminar
90.法学研究生的时间分配——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的问卷调查
91.法学研究生教学方法创新探讨
92.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研究
93.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日本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透视
94.论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的革新
95.关于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几点思考
96.中国最早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东吴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
97.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路径选择——以墨尔本大学法学院为例
98.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灵活性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一)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的不合理,涉及实务和技能课程少
与美国、德国培养法律人不同(在美国,每个想成为法律界的人士都要接受律师式的教育,无论他想成为律师、法官或其他,律师是法律职业的理想类型。而在德国,每一个想进入法律界的人士,无论是作为律师或其他,都将会像法官一样被培训,法官是其法律职业的理想类型),我国学术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定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即到底是“精英式教育”还是“大众式教育”,亦或是两者的统一。学术界的这种争论势必影响我国教育界对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教育定位问题,进而影响到培养方案的制定以及培养过程的价值取向。具体来说,即是在对待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问题上,国内各个高校态度不太一致。据笔者了解,目前只有少数的法学院校将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列入了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为例,自2007年学校开始招收第一届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截至目前已毕业三届学生,总毕业人数为25人,绝大多数都在检察院、法院等专门的司法部门以及金融系统从事相应的法律事务工作,2011年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成立,现在校的法学研究生为37人。然而,自2007年至今,培养方案中设计的唯一涉及实践方面的课程是在课程类别中属于“必修环节”的“社会实践(暑期)”,学分为1.0。单从课程的设置来看,涉及实务和技能的课程少。从“社会实践(暑期)”的实际效果来看,由于客观上缺乏科学的考核手段和有效监督,使得这一培养环节在对法学研究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的提高上收效不甚理想。
(二)案例教学法渐趋演变为“举例说明”,并且缺乏科学的教学效果考核标准
很长时间以来,案例教学法被作为法学教育最有效的方法而为国内法学院校广泛采用,然而对西方法学教育的这种借鉴实际上是有失偏颇的,甚至在有些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形成一种错误观念,即案例的事实和法律都是事先存在的,并且是不变的,只是在等待被发现和被应用以产生一个正确的结果,而整个过程在学生心中犹如“一场游戏”———教师知道一切而学生等待“标准答案”,使原本“活生生”的案例变成了干瘪的“举例说明”,这是其一。其二,尽管目前国内几乎每个法学院校都在强调自己的法学教育开展着案例教学,但是却很少设有科学的案例教学效果考核标准,正是缺少这一标准,使得人们对于案例教学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少有关注,最终导致各个法学院校的案例教学良莠不齐。
(三)缺乏与法律职业能力高水平培养相适应的师资力量
法学类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导师与本科生阶段的教师对于学生的影响是不同的,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导师对学生的引领作用很大,导师的教风、学识、人品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学生的治学态度和人生方向。笔者曾对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法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做过简单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超过半数的学生将法学类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导师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能力培养能力”排在了首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今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对于提高自身法律职业能力的渴望。在目前我国的各大法学院校中,导师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导师存在的是意识问题,即主观上有相关的培养能力,但只侧重法学理论方面的传授,而忽略了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感觉到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轨,还有就是某些法学院校意识到了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性,然而确确实实缺乏高水平的、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师资人才。对于导师意识上的问题,可以通过宣传与引导完成对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方向的倾斜,难以解决的是高水平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师资问题,在短期里想要通过自身人才的培养以及人才的引进都很难使问题得到解决,这无疑将会成为阻碍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瓶颈。
二、改革与创新:法学类硕士研究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新思路
(一)培养方案中设置法律分析方法课程,系统培养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法律思维
毋庸置疑,每一个优秀的法律人都应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这种能力在美国被称为“法律分析”或“像律师一样思考”,在日本被称为“法律思维”,德国称为“法律思想”,它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律分析方法。在美国,“法律分析”一般会在专业的法律学校的第一年开始教授,而德国“法律思想”会在一年的法院训练中得到落实,而我国在法学类硕士研究生教育阶段讲授法律分析方法或思维技巧的却也少之又少。著名的教育家迈耶(Mayer)认为“我们应该教授学生如何思考,而不是教授他们思考什么”[4]。这也就是经常所说的“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然而,在法学教育中“长期以来形成了这样的讲授定式:即法律规则是讲授法律的重中之重,而思考规则的方式方法是辅助的、其次的,偶尔会在教学中涉猎,但基本上需要靠学生们自己的悟性”[5]。“显然,对于研究生的实践能力而言,如何使其形成较强的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这是非常重要的。基于课堂教学的视角,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不断创新对于实现这一目标尤其重要。”[6]实际上,法律分析方法基本路径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通过系统的法律思维方法或技巧的讲授而获得的,笔者建议在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中设置法律分析方法课程,课程类别以选修课为宜,2个学分,开设时间在第一学年的上学期或下学期皆可,课程内容可以围绕以下方面展开:第一,行为人行为动因的法律分析,包括事前分析与事后分析、边际分析、寻租理论、科斯定理等,通过这些相关理论来分析法律对人们以后做出各种选择的效应;第二,博弈方之间的信任、合作等问题的法律分析,通过成本、囚徒困境、公共产品、猎鹿博弈等相关理论来分析人们一起工作时所产生的信任、合作与其他问题;第三,法庭做出裁决使用的分析方法,如规则与标准、如履薄冰等理论;第四,人类非理心理学的法律分析,如框架效应、铁锚效应等等。当然,本门课程的讲授应当由法学理论与实践都较为丰富的教师来担任,课堂上可以通过模拟、讨论、引导、质疑等多种方式展开,目的是将多种典型的法律分析方法“渗透”到学生的思维中,使其在对待法律问题时思维“有章可循”。
(二)引入真实且适合的案例教学,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案例教学效果考核标准
将案例教学法简化为“举例说明”并不能否定案例教学法本身应有的价值与魅力,笔者建议,首先从思想上改变学生的传统观念,变被动听课接受“知识”为主动参与,“教师要充分发挥‘导演’角色”[7],对每一案例都事先公布,并且要求学生阅读相关的资料并准备有关文书,尤其是案例的背景资料。“在国外的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往往花费大量的时间来阅读由教师事先指定的相关内容,这种阅读是枯燥、艰苦和冗长的,但也的确培养学生从大量资料中快速阅读及归纳、总结的能力。”[8]通过资料的阅读与准备,让学生主观上能够积极参与并“有话可说”;其次,在选择案例上本着“真实”且“适合”的原则,让学生参与到案例的分析过程中,运用自己的法律分析方法来筛选有价值的“法律资料”、寻找有价值的“法律线索”,在课堂的组织上,借助多媒体教室播放有关背景资料、案例视频等,进行个体与分组的讨论与总结;再次,确立合理的案例教学效果考核标准,通过对学生书面材料的评阅、课堂发言的质量、案例讨论的组织与分析等各方面来对学生进行考核,当然,授课教师将会为此付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应当越来越趋于多元化,以满足构建和谐社会对高级人才的要求,而不是囿于传统的模式”[9],这一点必须明确。
(三)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以“双师型”教师模式解决法律职业能力高水平师资缺乏的问题
2011年,教育部推出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同年7月,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针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应“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强化实践教学环节”[9]。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因为这是解决当下法学院校高水平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师资力量缺乏的最佳方案,也是法学实务部门勇于承担人才培养责任的重大表现。这里所谓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即是指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法学院校的兼职教师,同时创造适当的条件使法学院校教师以教师科研为目的参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实际工作中。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内的很多法学院校都在做积极的申请筹备,充分利用当地司法资源,与当地公、检、法等司法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仲裁委员会等进行多种形式的互动,促进包括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在内的法学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的提高。应当说,这是一次非常好的开启全国法学院校从意识到行动进行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改革契机。当然,这种做法早已不是什么“原创”,早在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即着手改革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模式,推进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法律实践教学,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进行“师徒式”的法学实务指导,这种做法大大促进了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水平,其他法学院校值得在借鉴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具体做法。
关键词: 转型; 法律思维; 规则; 程序
中图分类号: DF4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8-0093-02
对于中国社会来讲,法律思维相对比较陌生。法律思维隶属于思维和思维科学的范畴,钱学森院士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引领中国对思维及思维科学领域进行探索,至今已有近30年,而西方对于思维问题的重视,则可推溯于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前的整个西方哲学传统,以这样的背景而论,我国目前对“法律思维”问题的关注似乎显得姗姗来迟。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经营管理理念转变等等都是转型期的企业所面临的迫切要求,因此,合理、恰当运用法律思维这一理性思维,改变使用以情感作为核心的道德l思维、伦理思维,一定会促进企业顺利转型。
一、法治社会进程中法律意识缺失的客观现实
1997年,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理念,同时还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现在,这个目标如期实现,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另外,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这四个环节中,除了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外,我国在另外三个方面都存在一些不容乐观的现状。不能回避的客观问题是:中国社会各领域存在视法于无和有法不依的普遍现象。多数人士认为,当今中国之所以会存在这种现象,病根就在于法律本身没有“应有的尊严”。总理不断强调的一个观点就是:“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人的尊严需要多方面的保障才能够得以实现,其中法律的保障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要素,而目前,非常遗憾地是我们还在为“法律尊严”的实现而困惑。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这一理念深深地影响了我国的法学人士,也引发了深刻的思考:法律体系建立后,还需让法律被遵守、被信任、被信仰,才能把理想状态转变为社会现实,使法治得以进一步完善。加强法律启蒙,让大众感知法律的亲和力;完善法律执行,让公平公正的理念得以贯彻……由此看来,中国建设法治社会任重而道远!在如上所述的法治社会大背景下,在当代中国经济发展的特殊历史时期,如何探寻生存之道、发展之路、创新之法是中国企业一大课题。“创新型国家”理念之下,倡导打破思维定势,在管理理念及经营方式上科学创新,才能在瞬息万变的竞争中站稳脚跟,稳步前行。如何在管理理念及经营方式上寻求突破?思考的方式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法治社会,要求我们从众多角度中选取法律思维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一方面法律制度日益健全,另一方面法治社会进程中法治理念、法律意识还不强,究其原因:没有养成法律思维方式。
二、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法律思维方式的根本问题是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社会自治等核心观念来思考和评判一切涉及法律的社会争议问题。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不可能脱离社会现实而存在,现实生活通常将政治、经济、道德问题会融合在一起,面对这些问题,通常会采用道德思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伦理思维来解决,但是一旦这些问题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也就是与法律问题融合在一起,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来思考与处理。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我们养成运用法律来分析和处理问题的习惯时,那也就意味着法律思维方式成为整个社会的理性思维方式。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第一,讲法律。面对涉及法律的问题,法律思维要求从法律的角度衡量这个问题是合法还是违法,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应处以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特别是当法律遇到了道德和伦理,现实生活中人的情感一般会倾向后者,这就是中国社会贯常运用的道德思维和伦理思维,更是一种感性思维,这种思维方式在法治社会中遭遇到情与法的瓶颈,法律思维要求讲法律的特征,突出强调在法治社会中处理涉及法律的问题要以法律法规作为底线。
第二,讲证据。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搜集和使用证据必须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搜集者、获取方式、途径等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来源于客观事实,而不只是主观猜测和臆断。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所主张的权利或想要论证的观点有内在的联系、因果关系。
第三,讲程序。法律思维要求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如何做。如果违反了程序规定即使已经得到法律结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讲法理。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法律思维的重要价值并不只是通过法律方式获取法律结论,而是运用法律的原理、精神和规定获取法律结论的过程。
三、运用法律思维方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当代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曾形象地说过:“经济学研究的是如何把蛋糕做得更大,而法学的任务则是怎样把蛋糕分得更好。离了法治,这个蛋糕不但做不大,还会是个馊蛋糕。” 可见,法律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应理性运用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对现代企业管理的价值
首先,运用法律思维,可以准确定位法律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法律思维倡导和突出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之下,法律思维注重强调以减少企业法律风险为价值取向。很多企业把法律的作用定位为“消防员”,当出现纠纷又实在无法解决时,才想到运用法律的途径处理问题,而不是严格运用法律思维,在面对涉及法律的问题时,及时做好事前防范以及事中控制,导致企业非常被动,而且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运用法律思维,帮助企业把目标实现过程做得规范。现代企业是具有高度分工与协作的社会化大生产的企业,只有规范化管理,才能将企业意志统一,形成合力。在层级多、部门广的企业中,情感、人际关系、利益等都有可能影响公正与公平,企业在内耗中消耗了自己的生命力和发展的动力,失去了发展的机会。这样的企业要走上职业化、专业化、制度化、流程化的管理之路,难于上青天,因此必须运用法律思维通过理性和规则实现规范化管理。
(二)法律思维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具体体现
第一,恪守规则规范,体现规则性思维。规则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这里的“大家”包括企业中的全体成员,而不特指普通员工,相反,规则是需要企业高层模范遵守和执行的,否则在企业中就会出现特权阶层。规则性思维的中心是事实与规则的认定,也就是说法律思维强调:面对问题应关注发生了什么事情,处理这件事情应该运用什么规章制度。规则性思维要求逻辑缜密,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尽可能遵照已有规则,不任意改变已有规则和原则,对管理冲突中各种利益关系理性判断,同时约束企业员工行为。
第二,平衡冲突,维护秩序,体现程序性思维。社会变革、经济转型期,面对新情况、新矛盾,企业原有管理程序在某些问题上可能会有“妥协”或者“能动”,此时更须保持程序性思维,以惯常使用的程序,防止过度自由化而导致权力滥用的危险。以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及政策的权威性和连续性。
第三,明晰权利义务、实事求是、果断决策,体现基准性思维。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伴而生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即为合法,反之即为违法;行为若履行应尽义务,即为合法,反之即为违法。基准性思维,以合法性思考为前提,注重事实,以既定标准评判确定特定行为的合法与否。基准性思维评判结论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企业管理中运用基准性思维,准确判定行为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并作出合理裁处,实现企业的规范化理。
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法治理念、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并将这种思维方式贯穿于企业决策、管理、监管、执行、裁处过程中,逐渐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提高现代企业管理思维水平。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