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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收入不实,假保费及截留保费、收入跨期入账现象极为严重。为完成当年的保费收入指标,有的保险公司在个别险种上做文章,先做退保支出,再重新投保作保费收入,造成有些保单重复作收入;还有些保险公司以借款作收入,下年再以退保支出或赔付支出还款,假收入假赔付现象时有发生。为完成下年的保费收入增长指标,有的保险公司把本属于当年的保费收入截留,划入下年度入账,造成保费收入不实,人为调节收入的现象尤为严重,保单缺乏透明度。
第二,佣金计提裁量性过大,造成保险公司实际向各人支付的数额与计提的数额多少不一,给佣金的支用留下了管理漏洞,尤其是孤儿保单的佣金管理无法控制,造成孤儿保单的佣金计提后乱用现象严重。
第三,保险行为不规范。人的持证上岗率较低,公司对人的持证管理不足;保险公司的职工与人管理混淆,存在大量职工冒充人,以假签名领取佣金的问题;人“跳槽”频繁,造成孤儿保单较多,并形成了多处管理漏洞。
此外,保险机构管理水平不高,存在内控隐患。从去年投诉和社会曝光的一些情况,反映出部分保险公司的内控机制还有待健全,而保险专门人才的奇缺,成为保险企业扩张、发展的主要障碍,这些现象也制约了保险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动参与竞争的能力。
中国人寿保险更加急切地呼唤与银行协手共进
银行保险是指通过银行或邮局网络为保险公司销售特定保险产品。
从1995年开始,国内银行和保险公司逐步开始合作,当时,一些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如华安、泰康、新华等,为尽快抢占市场,纷纷与银行签订了协议。从1999年开始,中国金融业开始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浪潮,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和十几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0年,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实现的保费收入就达3.2亿元。2000年12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首开广州地区银行寿险业务以来,业务量一路飙升,令同业刮目相看。
但总体上看,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银行保险在保费收入中所占份额尚不足2%,这与国外平均20%的比例相差甚远。
另外,从银保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看,合作的范围包括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联合发信用卡、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形成双方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但是,大多保险公司都只注意到了银行保险业务在保费收入方面的益处,都把重点放到了保险产品的销售方面,并未注意到,银行保险会给保险公司在业务管理方面带来更大的不可估量的作用。现在的银保合作只是简单的流于表面与形式。纵观我国寿险行业发展的现状,寿险规模与保费收入不断扩大,对人寿保险公司的管理与监督就更显其重要性。于是,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的广度与深度,把银保合作渗透到保险公司的内部业务管理,借助银行的力量,增强保险业务的透明度,改进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漏洞,使银行与保险公司协手共进,以配合不断发展壮大的中国人寿保险事业,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就成为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研究的新课题。
进一步加强银保合作,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的对策
依照我国目前银保合作发展的现状,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并且要充分借助电子化、信息化,以及现代科技手段。本文所述的“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的核心是在银行分别开立保费收入户、退保及理赔给付户、人专户、上级拨入费用户等四个账户,加强对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
(一)保费收入户:只收投保人凭保单存入的保费,不能提现金,因保费收入只能存入此户,且以银行的收讫章的时间作为保单成立的时间,可避免保费收入截留,跨期入账现象,并确保保费收入的安全。银行与保险公司定期对账,又便于监督部门的检查,提高了保险的透明度。保险单以涂卡的形式,录入电脑后,可随时查阅应收及未收的保费、应付及未付的佣金。
(二)退保及理赔给付户:由退保人或给付金的领取人,凭保险公司单设的理赔或退保机构核定的批准文件,向银行领取退保金或理赔给付金。公司法人的退保金或理赔给付金必须转账拨付。可对保险公司先退保后再重新投保的假退保及假收入现象加以限制。理赔或退保审核机构制定严格的退赔审核制度,可防止不合规定的退赔现象,又可防止假资金投保再退出而虚增保费收入和支出,也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三)人专户:由各人凭资格证书和保险公司开具的人档案卡向银行开立此户,用于结算佣金及手续费,佣金及手续费只能由银行凭人提供的保单回执转账拨入人专户,不许直接支付现金。可防止非人冒领佣金及孤儿保单佣金的流失。
(四)上级拨入费用专户:由上级拨入保险公司职工工资及费用,上级按收入与上年费用的结余奖励核定本年费用数,并下拨给保险公司,作当年费用所用。
附图
投保过程说明如下:1、由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约,签定一式四份的保单,(保单按险种分,可由保险公司已预先盖章、人签章)签定后由投保人持单到银行保费收入户交款,银行在保单上盖带有时间的收讫章,并开具发票,保险合同生效。同时电脑自动按保单开具一式三份的佣金或手续费转账凭证(一联作银行向人专户转款的依据,一联给人作领取佣金的依据,一联给保险公司作为记账凭证)。2、保单一联给投保人,一联由银行给保险公司财务部门记账,一联给保险公司业务档案部门存档,一联由银行记账所用。3、如果人辞职,保险公司应通知银行与人办理取消该人专户,并结清佣金及手续费。余下的孤单的佣金及手续费电脑自动不再计提。如果人转到其他保险公司,应办理划转手续。4、发生退保或理赔时,由投保人凭保单及发票向保险公司的单设理赔机构提出申请,由该机构核实后,开出批准文件,投保人持批准文件到银行的退保或理赔给付金专户领取退保或理赔给付金。
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的作用
(一)建立如上账户进行管理,无论投保、退保、理赔给付均要通过银行,保户与保险公司签定保单后,由银行按合法单据收付款项,银行作为保险公司与保户的中转站,银行、保险公司、保户三方相互牵制、互相制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造假行为,更大限度地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有助于促进我国保险行业尤其是寿险行业的发展。
(二)可有效的防止收入截留、跨期入账,人为调节收入的现象。
(三)防止假资金投保及假退保、假给付现象。
本文从寿险核保的意义出发,从四个方面介绍我国寿险核保,第一阐述了寿险核保的涵义,第二深入探讨了我国寿险核保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第三分析了影响我国寿险核保的因素,第四对当前我国寿险核保建设提出建议,以此来不断完善我国寿险核保。
关键词 寿险 核保 效率指标
引言
保险是一个经营风险的行业,这种特点使保险业比其他行业具有更大的风险性。近年来,我国寿险业不断发展壮大,但我国寿险核保建设没有与业务发展保持同步,处于相对滞后的地位。由于寿险的长期性特征,若寿险公司在承保之初就没有对风险进行很好的防范,会对寿险业的持续稳定经营留下隐患。所以,建立和完善寿险核保,提高寿险核保效率,是我国寿险经营管理的当务之急。近年来,寿险业务的迅猛发展对核保工作的科学性、技术性、政策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明显不适应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为了我国寿险业健康快速发展,对我国寿险核保建设与完善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一 寿险核保的涵义及核保效率指标
(一)寿险核保涵义
寿险核保是指寿险公司对申请投保的保险标的(即人的生命或身体)风险加以筛选,以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承保条件,以使相同风险的个体危险达到一致,从而维持保费公平的审核过程。核保出发点就是使投保人能够享有公平的保费费率,核保的主要目的包括维持公平合理经营、维护公司经营安全。
(二) 寿险核保的效率指标
1. 长期指标
长期指标是经验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的偏差,精算和核保是寿险公司运作的支柱。精算为风险控制提供了尺度,核保要履行风险控制的职责。精算为风险的控制提供尺度是假设的预定死亡率,是寿险公司预定的经营风险度的范围。
2.短期指标
(l)赔付率 核保和理赔是经营过程中基本程序。高效的核保能够降低赔付率。核保人通过审核资料,对被保险人的死亡风险程度作出比较真实的确认,保证正常的理赔案件和正常赔付率在一定数量范围内。
(2)利润率 利润指标能综合反映公司经营的情况。利润率高,则说明寿险公司通过核保有效的控制风险,减少财务支出,效率较高。
二 我国寿险核保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国寿险业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可喜成就。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保险意识存在偏差,逆选择风险客观存在.我们在核保工作中发现,国人的保险意识、购买保险的品种结构以及保额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业务员误导现象严重:引进个人寿险营销制度开辟了我国人寿保险业的新纪元,对寿险业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由于个人寿险营销采用佣金制薪酬,因而造成佣金比例很高,形成巨大的动力,存在严重误导现象。 三 影响我国寿险核保的因素
整体来看,我国寿险公司的核保效率低。对寿险公司效率影响因素的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寿险公司核保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确定影响中国寿险公司核保效率的因素,为分析提升寿险公司核保效率的途径提供了依据。
(一)影响我国寿险公司核保效率的外生因素
第一是技术环境。人寿保险中的核保也与其他学科一样,通过享用现代科技成果,为自身发展引进诸多手段,以提高核保效率。
第二是监管环境。各国政府对人寿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保险公司内部也没有健全的核保监督机制,则风险选择管理的效果往往较差,影响我国核保效率。
(二)影响我国寿险公司核保效率的内生因素
第一是核保人员素质。优秀的核保人必须具有保险、法律、医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寿险公司要获得高核保效率,必须拥有高素质核保人员。
第二精算技术。精算人员的职责就是估计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大小及能力,实质上起到了风险管理的作用。为了保证精算假设与核保结果的一致性,精算人员有时会向核保人员施加压力,精算人员的专业素质也会对核保效率产生影响。
四 我国寿险核保的建议
(一)对寿险核保人素的质要求要全面而严格
寿险公司应该完善核保人培训制度,全面快速提高核保人素质。寿险核保人的培训,应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
1. 专业知识的培训
核保工作的性质决定一名优秀核保人必须具有保险、法律、医学等专业知识。第一,核保是寿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核保人作为完成这一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基本的保险知识。第二,保险合同成立作为特殊的商业行为要受法律约束,因此核保人要熟知法律。
2. 综合能力的锻炼
核保是依据客户风险因素来做综合性的判定。这就要求核保员必须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良好的判断力,综合分析风险因素,最终做出正确的决定核保员必须善于协调各方面关系,尽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二)寿险核保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设
核保机制是维持寿险公司正常经营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技术过程,核保人员就是实施这一技术措施的人员,核保人员水平是体现公司经营管理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国内各家寿险公司尽快建立公司内部的核保人资格考试制度。通过考试发现选拔优秀核保人才,确保寿险核保顺利进行,提高核保效率。
(三) 建立不同类型的核保专家系统
加快核保进程,建立不同类型的核保专家系统。专家系统的建立,需要由核保专家提出需求并通过电子专家来实现,其实现也有一个阶梯性的前进过程,如:一是设立对免体检件的快速核保,;二是在此基础上依据意外险等不同险种对被保险人的财务、事务核保;三是分别依险种进行各类人员的医务核保。
以上就是我国寿险核保机制的一些内容,由于我国寿险核保起步较晚,经验不多,因此需要我们不断进行探索和发展,促进我国寿险核保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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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创利领跑同业
截至6月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达1.2万亿元,较年初增加825亿元。上半年共实现营业净收入15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4.3亿元,增幅18.24%;实现净利润78亿元,同比增14亿元,增长22%。
据北京银行相关人士向《投资者报》透露,该行人均创利能力的持续提升,得益于围绕国家宏观战略,持续加快转型升级。
从数据可见,上半年该行坚持向中小企业业务、零售业务及中间业务转型,三大转型业务占比均较年初显著提升。截至6月末,该行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到2188亿元,较年初增加286亿元,增幅15%,占公司贷款的比重提升至53%。其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489亿元,较年初增加212亿元,增幅17%,增速高于全行贷款平均增速7个百分点。
零售业务方面,该行储蓄余额达到1568亿元,较年初增长12%;个贷余额突破1000亿元,达到1062亿元,较年初增长18%。
在当下各家银行必争之地——中间业务方面,该行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4亿元,同比增长96%,其中投行业务、业务、银行卡增速均超过100%。
综合经营亮点频现
引起业界关注的是,北京银行综合化经营在上半年不断有新突破。
3月,由北京银行发起设立的中加基金管理公司正式挂牌成立,成为第三批银行系基金试点中首家获批的基金公司。
紧接着在6月,旗下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引入西班牙桑坦德消费金融公司等9家股东,签署了国内消费金融公司中一次引进股东家数最多、入股比例最高、涉及金额最大的入股协议。
7月,北京银行与法国巴黎保险集团成功签署保险合作协议,巴黎保险集团成为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新股东,以及北京银行在保险领域内的战略合作伙伴。
“目前,我们已形成银行主业与人寿保险、消费金融、村镇银行、基金管理等领域全面发展的格局,为转型发展构筑起了综合化经营战略优势。”上述人士强调,未来,该行还将坚持特色化、差异化、专业化发展道路,持续打造科技金融、文化金融等特色品牌。
一、引言
作为一种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基础的新型商业模式,互联网保险彻底改变了传统保险业提品和服务的方式,为保险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首先,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有利于普惠金融的形成。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有利于打破传统保险业的市场垄断地位及为少数“高端”客户提供服务的局面,形成人们自由、平等获取金融服务权利的局面。其次,互联网保险具备信息化的特点,实现了保险交易的虚拟数字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免去人和经纪人等中介环节,大大缩短了投保、承保、保费支付和保险金支付等进程的时间,提高了销售、管理和理赔的效率,实现全天随时随地服务,使得规模经济更加突出。第三,有利于保险公司大幅度节约经营成本。通过互联网销售报单,保险公司可以免去机构网点的运营费用和支付人或者经纪人的佣金,直接大幅节约了公司的经营成本。再次,有利于公司强化客户关系维护。互联网保险拉近了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距离,增强了双方的交互式信息交流。最后,互联网保险地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释了传统保险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助于实现风险识别控制、产品种类定价和获客渠道模式方面的创新,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市场的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更好地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互联网保险概况
美国是发展互联网保险最早的国家,由于在网络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和优越的市场经济环境,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出现互联网保险。目前,美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在全球业务量最大、涉及范围最广、客户数量最多和技术水平最高,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比较有影响力的主要有InsWeb、Insure.com、Quicken、Quickquote、SelectQuote等网站。在网站上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市场和保险产品信息,并可以针对客户独特需要进行保险方案内容设计,运用信息技术提供人性化产品购买流程。在网络服务内容上,涉及信息咨询、询价谈判、交易、解决争议、赔付等;在保险品种上,包括健康、医疗人寿、汽车、财险等。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包括模式和网上直销模式,这两种模式都是独立网络公司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一定范围的合作而介入互联网保险市场。二者也有一定的区别,模式主要是通过和保险公司形成紧密合作关系,实现网络保险交易并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优点在于其庞大的网络辐射能力可以获得大批潜在客户。相比之下,网上直销模式更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效益,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开拓新的营销渠道和客户服务方式。1995年2月创立的InsWeb公司是美国互联网保险模式的成功案例。除模式和直销模式这两种主流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外,美国市场上还出现了纯粹进行网上保险销售的公司,例如eCoverag,这是美国第一家,也是100%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从报价到赔偿服务的公司。
(二)欧洲互联网保险概况
在欧洲,网络保险发展速度非常迅猛。1996年,全球最大保险集团之一的法国安盛在德国试行网上直销。1997年意大利KAS保险公司建立了一个网络保险销售服务系统,在网上提供最新报价、信息咨询和网上投保服务。英国保险公司的网络保险产品不仅局限于汽车保险,而且包括借助互联网营销的意外伤害、健康、家庭财产等一系列个人保险产品。近十几年,网络保险在英国发展迅速,个人财产保险总保费中网络营销的比例,从2000年的29%增加到2008年的42%,而传统的保险经纪份额从42%下降到29%。相比于其他尚不成熟的保险市场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英国保险市场的互联网革新经历了一个极有代表性的发展路径。据埃森哲咨询公司的相关报告显示,2009年德国约有26%的车险业务和13%的家庭财险业务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而在仅仅一年的时间里,这一份额就分别上涨至45%和33%,可见互联网保险在德国发展之迅速。德国重视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创新,率先开发出一种新P2P保险模式,具有防止骗赔、节约销售和管理费用以及方便小额索赔等优势。
(三)亚洲互联网保险概况
1999年7月,日本出现名为Alacdirect.com的网络保险公司,是一家完全通过互联网推销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主要服务于40岁以下客户。1999年9月,日本索尼损害保险公司开通电话及网络销售汽车保险业务,到2000年6月19日通过因特网签订的合同数累计突破1万件。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2008年出现了一些以互联网为主要销售渠道的人寿保险司。2008年5月,Life Net保险同印度国家银行安盛人寿保险(现在的Nextia人寿保险)合作,开始销售日本的第一份在线人寿保险产品。自此,在线人寿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日本人寿保险市场中稳步增长。在韩国,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的经营模式仍处于成长初期。各家保险公司对网销兴趣正浓:韩华人寿 、LINA人寿(韩国信诺)、KDB人寿(2012年11月)、现代人寿(2012年12 月)、新韩人寿(2013年4月)、教保人寿(2013年10月)均开始推广网销业务。在韩国,网销的基本流程非常简单,即网站标题或广告引流―在线报价―核保―承保完成。目前,网络在韩国寿险市场上的贡献率约占10%。韩国在线车险销售始于2001年,目前在线车险保费收入占全部车险保费收入的25%以上。截至2012年,韩国非寿险保费收入中的在线保险占比10.9%。香港保险业中,保柏公司是最早利用互联网推动保险销售的,其次是保诚公司和蓝十字公司。在台湾,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趋势日益强劲。依据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在寿险产品中,旅游平安险、伤害险、传统型定期寿险、传统型年金险等均可采用网络投保。但依规定,民众必须有电子凭证才可以在网络上投保。随着智能手机的日益普及,保险行业积极推出云端服务。台湾的寿险公司将考虑开展数字化投保,例如手机投保等。
(四)国外互联网保险的一般模式
1. B2C模式。互联网保险B2C模式大致可分为保险公司网站、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及互联网金融超市三种形式。
保险公司网站是一种典型的B2C电子商务模式。保险公司开设的网站旨在宣传公司产品,提供联系方式,拓展公司销售渠道。按照是否从事销售活动,可以进一步将网站细分为两类:宣传公司产品型、网上销售产品型。宣传公司产品型可以宣传公司及产品,方便客户联系,树立公司及产品形象,提高知名度,但只能算是“保险电子化”。网上销售产品型不仅在于选择合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充分利用网络渠道的优势,还在于开发专门适用于互联网的保险产品。比如,美国林肯金融集团建立了一个名为eAnnuity.com的网站,提供名为eAnnuity的专业互联网年金产品。
第三方保险超市为保险人和客户提供了一个交易场所。众多保险人和客户在这个超市中相互接触,使保险人发现合适的客户,使投保人找到自己需要的险种。 可以细分为三类:连接保险公司型、连接人型、第三者管理型。连接保险公司型提供网上振价功能,将客户与保险公司相连接,保险公司每收到一个连接都要向该网站支付一定费用,但不发生真正的网上销售,比如美国的InsWeb网站。连接人型与连接保险公司型相似,这类网站也不发生真正的网上销售,不同的是其将顾客与人连接,比如美国的NetQuote网站。第三者管理型运用其数据库来确定消费者的最佳交易,他们是注册人,而其电话代表并不是人,几乎不提供咨询建议,比如美国的Insure.com。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的数量在全球迅速增加,并积极扩张服务范围。但由于市场容量有限,而且许多产品可比性差、供应商议价能力较强等因素,这类网站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生存者必须在市场营销和品牌战略等方面下大力气。互联网金融超市模式也为客户提供了一个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超市与保险公司网站的关系犹如传统超市与专卖店的关系。
2. B2B模式。B2B模式大致可分为互联网风险市场和互联网风险拍卖两种形式。互联网风险市场使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商业伙伴能够不受地域、国别限制,共同分担风险,尤其是地震、洪水、泥石流、风暴等巨灾风险。如Global Risk Mark Place和提供巨灾风险交易的CATEX都是采用这种模式,Global Risk Mark Place提供全球性的风险交换服务,CATEX则把巨灾风险的交易搬至虚拟网络。互联网风险拍卖就是大型公司或其他社会机构通过互联网把自身的风险“拍卖”给保险公司。集团式购买比较适合这种方式,比如,汽车协会可以为其成员挑选一种最便宜的保障。这种模式虽然刚刚开始,但由于他关注了投保人的需求,因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五)国外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业务特点
总起来看,国外互联网保险已发展了相当长的时间。截至2010年,美国部分险种网上交易额已占到30―50%;英国车险与家财险的网络销售保费分别占到47%、32%,日本车险业务电子商务渠道占比41%,韩国网上车险销售额占比20%以上,互联网保险已成为个人保险快速销售的重要渠道。总起来看,有如下特点:首先,国外互联网保险是独立网络公司,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而介入互联网保险市场,网络公司只提供一个网络平台,而不具体参与实质性的保险运作流程。其次,国外互联网保险在网上售卖的险种几乎涵盖所有的线下险种,包括健康、医疗人寿、汽车、财险等各大主流险种。再次,国外互联网技术发展较快,互联网保险安全防护技术完善,采用多重防火墙技术,在每个环节都可以很好地保护投资人信息。再次,国外互联网保险充分发挥了互联网的便利性,从投保到理赔均可通过网络完成,业务流程短,方便快捷。最后,国外对互联网保险监管措施完备,有严格的准入机制以及保险产品审核制度,可以将互联网保险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很好地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概况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萌芽阶段(1997―2000年)。1997年11月28日,中国保险学会和北京维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china-insurance.com)。同年12月,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促成的国内第一份互联网保险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与互联网融合的大门。
第二阶段:起步阶段(2000―2003年)。2000年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国内保险公司纷纷建立自己的公司网站。8月1日,国内首家集证券、保险、银行及个人理财等业务于一体的个人综合理财服务网站――平安公司的PA18正式亮相,其强有力的个性化功能开创了国内先河。8月6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国内第一家连接全国、连接全球的保险互联网系统(cpic.com.cn)。9月22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家投资建设的大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泰康在线”(taikang.com)全面开通,这是国内第一家由寿险公司投资建设的、真正实现在线投保的网站,也是国内首家通过保险类CA(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认证的网站。外资保险公司也紧随其后。9月,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网站(aia.com.cn)开通,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保险的售前咨询和售后服务。然而,随着2000年全球互联网泡沫的破灭,意气风发的互联网保险在经历了一波冲浪式的竞赛后便偃旗息鼓了。
第三阶段:积累阶段(2003―2007年)。2003年之后,随着国内互联网环境的好转,网购热潮的兴起、安全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与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互联网保险再度兴起。与2000年前后的触网狂潮相比,此后的互联网保险建设更显平缓与稳重。2003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开始支付航空意外、交通意外、任我游(自助式)等3款保险在线投保。2004年4月,“泰康在线”在网上主推的产品就包括亿顺4款旅行保险、亿顺两款综合意外保险。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为电子保单技术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大大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从2006年开始,以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中国人寿保险为代表的保险公司纷纷对自身的官网进行改版升级,从产品线、支付与承保优化的角度对保险产品在线购买进行了有效改善。与此同时,网上超市建设也加快了步伐。2006年,买保险网以“互联网保险超市”概念上线运营,采用了“网络直销+电话服务”的保险营销模式。
第四阶段:爆发阶段(2007年―至今)。我国互联网保险在2007年迈入高速发展时期。从行业进入角度看,目前已经有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等,保险专业中介如中民保险网、慧择网、优保等,互联网企业如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等,门户网站如新浪、网易等,行业聚集类网站如携程网、磨房网等,另外还出现了产品搜索、对比与导购型发展模式。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年均增长达46%;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3年间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达566%。格局正在发生变化,一些小公司已悄然将排名前移。统计显示,2013年在60家保险公司中,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国华人寿、泰康人寿;在人身险公司中,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国华人寿、泰康人寿、阳光人寿、光大永明、宏康人寿;财产险公司中,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阳光财险、美亚财险。
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国内现有保险网站模式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网站、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搭载与合作等。
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许多保险公司的网站不仅内容丰富、更新及时,并且可以在线为顾客提供多项服务。中德安联是德国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 SE)与中国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组建的人寿保险公司。除了运用公司网站展示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提供邮件和电话等联系方式以外,该网站还直接在线销售境内外旅游险、意外险、定期寿险、防癌险、综合重疾险等多种产品。它运用自己的产品主页“安联在线保”主要销售一些简单的特定保险产品。网站同时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投保人的疑问。这些产品的一般特征是简单、价格普遍不超过100元、再投保率较高。
我国的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吸收了国外同类网站的经验,同时根据国内的市场特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见表1)。
表1:国内外保险超市网站比较
[比较项\&国内保险超市网站\&国外保险超市网站\&相同点\&为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对比的门户网站;独立的市场;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和广告费用\&
不同点\&提供的是保险公司现有产品的对比,不能搜索需要的产品\&根据消费者填写的信息,提供合作保险公司拥有的、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对比\&投保和支付都要在第三方网站完成\&只提供报价,投保和支付往往在保险公司网站完成\&支付需要借助第三方平台(支付宝等)\&信用卡支付,不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介入\&负责协调理赔事项\&不负责协调理赔事项\&主要收入来自佣金和广告费\&主要收入来自佣金、广告费、金融产品计算的执照费、数据订购费和托管费\&]
近年来,我国最红火的模式莫过于保险公司和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即搭载与合作模式。从2012年开始,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更加深入。淘宝网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车险、阳光、太平洋、泰康多家保险公司合作开设保险频道,在线提供车险、意外险、旅游险、健康险、少儿险、医疗险、财产险等多款险种。这种商业模式在我国显现出惊人的营销潜力。2012年12月,国华人寿与淘宝网合作,通过网络平台销售3款万能险产品,短短4天就售出4356份,销售额突破1亿元。同年,淘宝网销售的保费收入达到9亿元。
部分保险公司开始为互联网保险设计专有的保险产品,并与其他平台合作开展在线销售。2013年3月,光大永明人寿携手网易旗下的保险销售平台网易保险,推出为互联网用户量身定做的产品“增利宝”。2013年2月22日,泰康在线率先发起新年特别优惠活动,将促销与返利优惠的电商营销模式引入保险领域,活动涵盖泰康在线热销的理财、重疾、教育金、养老、定期等招牌产品,短短1天,保费收入高达近千万元。
(二)国内外互联网保险不同点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年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从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至60家,年均增长46%;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至291.15亿元,三年增幅达到810%,年均增长率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至5436.66 万人,三年增幅达到566%。但在我国互联网保险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时,也应该看到同国外的差距,目前国内互联网保险业务在整个保险市场占比还不到3%,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1. 网络公司扮演角色不一样。国外网络公司只是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提供一个保险发行的平台,而在国内,网络公司也会参与到互联网保险的发行流程中,作为互联网保险的提供者,例如由阿里巴巴、腾讯和中国平安联合成立的众安在线,两家网络公司不仅仅是提供发行平台,而且还是保险公司的股东,参与保险的制定与发行。
2. 互联网保险产品有待升级。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主要以“低价值、低黏度、标准化”的产品为主。首先,网销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差异性。各家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大同小异,但是责任却是非标准化的,横向比较困难,理赔也无法标准化,因为理赔过程需要大量调查和复核工作。其次,产品的附加服务没有得到挖掘。保险产品的附加服务是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除基本保险责任外的额外服务。附加服务是一种差异化服务,能体现出保险公司的服务特色和水平,其目标是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客户的个人信息数据库,然后通过深度数据挖掘,有针对性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在我国这样的附加服务还没有被保险公司重视和挖掘。目前保险公司很难将网上咨询、网上投保、网上核保、网上支付、网上出单等一系列流程全部自动化,很多国内保险公司还是停留在网上查询产品资料阶段,其实这只是简单的金融公司互联网化。
3. 安全防护措施薄弱,监管处于空白。国内互联网保险最近几年才开始蓬勃发展,一方面国内互联网防护技术尚不完善,并且国内的互联网保险网站的安全防护措施非常薄弱,只在支付环节方面有所防护,在其他环节并无防护措施,不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另方面监管处于空白,国外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引导新兴行业发展,是一种监管与发展并行的方式,对中国先发展后监管方式提出挑战,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监管措施,保监会无法对互联网保险实施有效监管,特别是互联网保险的准入机制以及保险险种的审核机制,导致投资者理赔困难、保险金下落不明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4. 业务流程时间跨度较长。国内互联网保险市场刚刚起步,许多保险公司只是将互联网保险作为开展业务的补充渠道,一味追求业务量的提高,而不追求质量,互联网的便利性只体现在政策层面上,了投保环节,而理赔环节仍需投保人到现实网点办理,并且在过程中因为手续不齐全等原因,使得投保人理赔困难,反而增加了整个保险业务流程的时间。
5. 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价不合理。国外利率市场化已基本完成,有利于互联网保险产品合理定价,避免非理性收益率带来的高风险。我国保险行业的费率监管比较严格。目前除了意外险、团险、车险等简单产品外,保险费率不允许浮动。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价基础及盈利空间有限,费率浮动幅度不大,因此没有价格优势吸引客户。
四、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差异原因分析
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差异原因进行分析,也许能够为寻找我国互联网保险长远发展的途径寻找到突破口。
(一)国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存在差异
首先,我国是银行主导型金融市场,以银行为核心向外辐射,银行任何重大政策调整都可能引发市场规模型地震,金融市场主要服务对象是通过审核的企业;发达国家是市场主导型金融市场,单一机构难以左右市场,但容易形成连锁反应,市场信息随着资金网状流动传播,主要服务对象是市场筛选后的优质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创新能力较强,金融衍生品数量及种类较多,风险易聚集,金融监管以深入骨髓的“契约精神”以及完善的法律体系为铺垫。其次,我国保险业处于高度垄断状态,保险业享受政府赋予的特权及其带来的垄断利益,保险机构惰性较大,创新能力不足,导致很多需求者的保险服务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互联网保险具有公开、透明、平等特点,市场潜能被极大地激发出来,很多在传统金融体系下无法得到满足的金融需求能够得到有效满足。而对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由于利率市场化早已完成,同时保险业竞争激烈,这种互联网保险模式相对于主流保险体系竞争优势有限,因而其发展程度和对传统保险业的影响就相对有限。
(二)国内外现代电商企业存在差异
发达国家零售业竞争已经非常充分,渠道非常扁平化,从厂家到零售巨头再到家庭,已将中间环节成本压缩至最低,零售业本质没变,依然是供应链管理、物流仓储、技术支持、现金流和品牌,互联网只是一种渠道而已。如美国前十大电商排名,仅一席是纯互联网公司,其他皆为传统零售巨头转型做电商。我国绝大多数传统零售公司受到落后流通体制严重阻碍,最终将难以生存。中国零售市场份额不断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阿里巴巴等电商巨头蚕食。中国传统流通体制受制于诸多因素:中国地域行政分割严重导致各自为战,异地扩张、兼并收购困难重重;物流成本高;零售体系多级,层层盘剥;房地产泡沫带动商业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导致终端消费者面对的零售价居高不下;厂商出厂价与零售价巨大价差带给国内电商企业崛起的战略规划机会。
(三)国内外社会信用环境存在差异
互联网保险背景下,对保险消费者的个性化服务、精细化营销及批量化处理成为主要运营模式,这要求更准确地把握消费者的风险偏好、消费习惯及信用状况,征信需求需要快速增加。国外征信体系发展较为完善,信用报告与征信体系是互联网保险风险管理的核心,如果缺少充足的信用评级数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专业度、效率都将受到巨大影响,甚至可能放大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如美国的信用管理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国家信用管理、行业信用管理与信用环境。国家信用管理是对信用进行宏观管理,为市场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信用环境,有效促进信用交易的发展;信用管理行业有三类机构,即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信用经营机构与信用管理服务机构;信用环境包括立法、惩罚机制、教育与科研等构成;这样就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信用环境体系。而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社会信任严重匮乏:征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征信标准化建设滞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等。
五、我国保险公司发展互联网保险措施建议
鉴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国内外的差别及未来在我国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利润空间,保险公司应纷纷加快在这一领域的战略布局。
第一,拓展网络销售渠道,降低营销成本。社交网络的用户广泛,信息传播及时、迅速,爆发力强,亦是大量草根获取信息的主要场所。已有大量成功案例证明社会化营销是捕获海量用户的重要途径。保险公司应该树立与消费者共赢的思想,与消费者分享网上交易所带来的成本节约。保险电子商务可以使保险公司降低包括销售、保单管理、赔款支付以及索赔管理等在内的总成本。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从互联网交易节约的成本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来鼓励消费者在线购买保险产品。
第二,重视产品创新。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及大数据技术的兴起,消费者的行为、个体特征及由此产生的各类数据均能较为有效地被记录、分析,使得基于大数据开展定制化保险产品设计成为可能,能根据一类人群的各方面的特征,精细化地推出与之相适应的产品。首先,进一步推广简单的个险产品。标准化的个险产品(人身意外险、旅游险、健康险、车险等)保险条款通俗易懂、保单标准化程度高、保费低廉、无须核保或能够网络自动核保、与传统营销渠道没有明显冲突,因此适宜于网上直销。其次,发行投资理财类保险产品。投资理财类产品的保险金额一般不高,核保也比较简单。第三,树立互联网保险品牌。培养互联网购买过程中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至关重要,而保险公司树立互联网保险品牌的关键在于保险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其核心则是要开发出一系列能够满足网络客户需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再次,加强模块化设计。保险产品的个性化设计可以通过一个个标准化产品模块的组合来实现,这种模式在国外已非常普遍。最后,开发团购保险产品。由于团购的风靡,互联网也逐渐出现了保险产品的团购营销。目前的团购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意外险、旅游险、留学保险、家财险、健康险和车险等金额小、手续简单的品种,而平安、泰康、华安、阳光等多家保险公司已参与其中。未来的保险团购模式可以从三个方面发展:一是保险供应商垂直团购平台,也就是保险公司自身设立团购网站,通过网络团购的方式销售自身产品;二是其他独立保险网站通过已有互联网保险平台推出合作保险公司的保险团购产品;三是专业团购网站与保险商家合作推出保险团购产品,也就是目前最流行和最普遍的团购模式。
第三,提高保险公司应对互联网保险的能力。首先,提高保险公司应对海量数据冲击的能力。其次,互联网环境下无法进行亲笔签名,保险公司进行网销时要时刻关注如何解决客户身份认定与法律保护的问题;再次,提高保护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的能力。最后,提高建立用户友好的服务体系的能力。保险公司可以从页面设计和自动化服务两个角度设计网上商城。一个友好的页面,将引导客户愉快地完成购物体验,提升客户对公司的印象,增强客户对公司的忠诚度。
他们的专业不是保险,而是销售
保险人有点类似于独立的法人,他们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签的都是合同,而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作为人,本质上销售出去好卖的产品取得佣金收益就是最重要的事。所以,你的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没有你想象中那么亲密!他们自己也不一定了解所有类型的产品。
他们最不在行的,一般是对条款的解释,某人很直接地说:“我们的培训课程,主要精力都在提高销售技巧和拓展业务上,很少去钻研专业知识。”有的人认为,投保人也根本不必知道那么多,了解免责条款、收益率这些基本信息就可以了。所以,听他们介绍时,复杂的保险产品往往被简化成了另一个模样。
他们只卖更贵,不卖更对
普通人一般没有底薪和福利保障,佣金就是他们全部的收入,显然,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更愿意推荐保费更高的投资型保险。某人告诉我们,每家保险公司都有上百种产品,但主打的几乎都是投资型保险,于是人也重点向客户推荐这些主打产品。好卖的产品他们也不拒绝,“储蓄性保险,比如教育金、分红寿险,因为有返还功能,就比较好卖,销售难度低,大家当然愿意多。”一位人说。但事实上这类产品的投资收益并不高,比较有保障功能的保险还是一些消费型的保险或者定期寿险之类。
你要注意,有时候人隆重推荐的产品,并不一定就是优秀产品,而一些看起来并不热门的保险,可能更适合你。
劝你拉长缴费年限为的是更多佣金
有时你会遇到这样的状况:你想一次性趸缴保费,但人建议你分10年期缴,理由是不要让保险对你造成过重的负担,但实际上,这还是出于佣金的驱动。
对你来说,趸缴是省钱的,一款趸缴保费为33万元左右的分红型保险,如果分10年交纳,则总共需要多交近10万元,而且趸缴保费的复利会更多。人可就损失大了。
如果选择期缴,时间越长,保险公司就能获得更高的总保费。然后,它们会把期缴佣金的总和,集中到前5年发放,以上述保险为例,如果趸缴,佣金比例为1.5%至2%,一共仅6000多元;如果是10年缴的保单,第一年人的佣金比例就在当年的15%至20%;而如果是20年及以上缴的保单,第一年的佣金比例将达到30%至35%,后两种期缴第一年的佣金数额都在8500元以上。
分红险利率没有他们说的那么高
“很少有客户不期待收益”,人很清楚,因此,针对投保人很关心的分红险年化收益率,他们也会有进行“巧妙”描述。
在对产品进行说明时,保险公司会将分红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分为高中低三档,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它们分别不得高于6%、4.5%和3%,但人一般会告诉投保人,红利能达到最高档。实际上,大多数保险公司只能实现中档红利水平,另外分红险也是针对现金价值来分红,并不是全部保费。对这些信息,人都会有所保留。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演示利率,和实际利率毫无关联,就像你无法预测炒股的收益一样,保险公司也不能提前告诉你,你将获得的实际利率是多少。如果你想知道你未来的收益大致有多少,最好参考该公司的往期利率。
他们最怕你退保
“一旦出现退保情况,公司也会认为是我们服务不到位或存在过度诱导的行为。”一位在职业务员说,“我们的规定是根据考核合同第二年的缴费情况,以此进行服务品质评分,退保会影响晋升。”
如果退保是你的理性决定,对于你来说是止损,但对于人来说是纯粹的损失。为了说服你不要退保,有的人可能会说,退保越早,损失越大。从损失比例来看,确实如此。但继续投保你的绝对投入也在增加。为了减少损失,其实你可以办理减额缴清手续,让保险公司根据你余下的缴费年限、个人风险系数等计算出一个新的保费数值,继续从你投资账户的余额里扣款,直到缴费期结束。尽管你的保费和保额都降低了,但也减少了实际损失。
万能险不万能
一个人说:“从推销的角度,万能险最适合对未来有不确定感的投保人。”因为它的缴费金额、缴费期限可以任意调整,它可作为纯保障保险,也能成为收益型产品,并且有2.5%的最低保证利率。他们最喜欢针对有老年人和投资活动不频繁的家庭进行推荐。
其实,万能险并不是一种足够全面的产品。它们基本都是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只能提供身故与全残保障,保障功能单一。想获得全面的保障,仍要搭配意外、大病等附加险种。
有的人还会省略一个重要信息:跟分红险不同,万能险是需要扣取初始费用、账户管理费等等费用的,通常是投保的前8至10年扣取,总额累计扣掉约首年保费的125%至150%。
把保险形容成强制储蓄是误导
“你每个月存1000元钱不是一件困难的事吧?就当是强制储蓄了”,人最喜欢这句说辞,特别是在推荐银保产品时,他们总会将其形容为和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同一性质的事,但事实上它们之间完全没有类比性。
其实,投资型保险的收益是低于定期存款的。投资型保险内部通常会有投资和保障两个账户,保险公司先从你交纳的保费中扣除一部分作为保障成本,并不计息,剩余的钱才会用于投资,而无论是红利,还是年化收益率,都只是剩余的这部分资金产生的利息,即便保险利率能达到定存利率,你所获得的收益肯定也要少一些。
他们不负责解释理赔
某前保险人说:“保单就是两三张纸,到合同便是本小册子,而到理赔时,则会出现一本厚厚的辞典,解释什么赔,什么不赔。”推销产品时,他们一向依照保单形容从简;签署合同时才会解释合同上的复杂条款;而到了理赔环节,这部分工作由专门的理赔人员负责,人就不负责解释了。有时投保人会把拒绝理赔的情况视做“合同猫腻”,其实问题不在你跟人签署的合同上,而在理赔解释环节。这种情况下,你没法追究人的过错。但他们并不是没有义务提醒你各种可能的情况,如果他们在签署合同时对客户解释清楚条款并充分提醒了注意事项,不忽略、误导或者过度夸大,理赔纠纷也是不会产生的。
他们的职业起点就是“杀熟”
用行话来说,这叫“带单上号”。保险人初入行,除了要考得人资格证外,还要先签一单,才能拿到人工号,在保监会注册,名正言顺开始卖保险。
培训时,师傅会直接教他们,先从身边的人入手,比较容易开单,因此,“大部分人会选择从自己的亲戚朋友开始销售,其实只要是他们有这个方面的需求,也是互利的事情。而这种方式也比较有效,业内叫‘缘故’法,就是依靠朋友慢慢推荐展开。”
“返佣”也是新人容易采取的“促销”方式。新人在开始时都会很艰难,但3个月不签单便会失去保险号,所以有的人便会用低价来吸引顾客,其实就是出让自己一部分佣金,某人说“靠这种方法一般干不长”,属于不正当竞争,而且也不挣钱。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银行涉足保险业,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四点:一是银行利润的缩减。二是保险市场成长潜力的诱因。截至2009年11月,全国各保险公司共实现保险保费收入10216.76亿元,同比增长11.65%。保险业务具有的广阔发展商机,吸引了银行业跨行兼营保险业务。三是银行与保险商品间具有替代性与关联性。银行的存款业务与保险商品间具有相当的替代性,尤其是有储蓄性质的年金及退休金等保险。四是银行业具有提供保险的竞争优势。在社会上银行业比保险业有较佳的形象与良好的顾客关系,且其本身拥有大量的客户资料与完善充足的营业据点,使其在顾客管理及市场区隔营销上比保险业较具优势,这将成为银行营销保险的助力。
二、银行经营保险业务的可能方式
(一)直接兼营保险业务的方式
银行业务保险业经营的型态,可运用股权联结的方式直接兼营保险业务,其股权连结大致可分为持有股权、成立子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伙、成立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的型式五种型态,分别说明如下:
持有股权。以转投资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的方式,参与保险公司业务的经营,仅享受其获得的利益,并不参与子公司的经营、人事及财务各方面的事宜。
成立保险子公司。由银行业出资另行成立保险公司,其出资比例可能为百分之百或仅占少部分。所谓子公司,是指一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所有股份总额达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与保险公司合伙成立公司。由于银行具有营销渠道及良好企业形象的优势,而保险公司具备有保险专业人才及承保经验,结合二者的有利资源,另行成立保险公司,获取佣金之外的利润,也是银行业涉足保险业的一种渠道。
成立控股公司。银行成立控股公司,自公开市场购买股票或另行投资保险业,以达到控制该保险企业的目的,借此达成介入保险业的目的。
(二)间接介入保险业务的方式
目前,我国银行业间接介入保险业务的方式主要是设立中介机构或部门和企业策略结盟。设立中介机构又有以下两种方式:第一,设立人机构。银行出资成立保险人公司或保险经纪人公司与保险公司签约,贩售保险商品并从中获取佣金,提供保险公司另一营销渠道。第二,银行体制内设立中介部门。在银行原先体制架构下,另外设立中介部门,如人或经纪人部门,经纪保险商品,以获取佣金为利润来源。而策略联盟是指企业间的合作活动,借两企业间重叠性或互补性,联合运用资源,使资源发挥极大效用,以维持或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这一合作或协议关系通常以书面契约订立而成立,有特定的存续期间,且不再另行成立一新公司。
三、银行从事保险行业的定位与选择
(一)总体定位――保险中介
在国内法律尚未通过银行可以直接承受保险业务前,目前情况多以保险中介的方式兼营保险;再者,保险业与银行业的经营特质不同,直接承保使得企业承担的风险过高,投保大众可能无法获得充分的保障,建议以保险中介的方式兼营保险较为适当。由于目前银行跨业兼营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一般银行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为获得保险公司较多的资讯与辅助,多以成立保险人公司的方式与保险公司合作,以直效营销的方式销售保险商品。但本文认为以后随着银行跨业兼营保险逐渐成熟后,对于有意继续加入兼营保险业务的其他银行或可考虑以保险经纪人或以策略联盟的方式兼营保险。
(二) 营销策略选择
本文拟以营销4P的观点,向保险公司提出下列建议:
1、产品
(1)目前银行转投资的保代公司,多数还停留在保险商品的销售上,且保单多为制式化,为客户提供保险规划的功能不多,未来应在这方面有所加强。(2)避免销售构造复杂的保单,可将储蓄与保障功能分开,开发适合银行企业的商品。(3)银行业现有的客户量相当庞大,银行应利用顾客资料库的分析,将其区隔化,除现有市场区隔群体外,也可针对各阶层设计保单销售,以银行良好的形象为利器,作为营销的助力。
2、价格
(1)银行可以利用手续费上的差别化策略,以减低销售费用进而减低附加费用与保险公司竞争。(2)可提供民众多元化的缴费方式,例如可透过账户扣款、金融卡转账或信用卡刷卡等方式,以增加客户在消费上的便利性。
3、销售渠道
(1)银行业散布各地的分行,即为相当通畅营销的渠道,除了采用直效营销的方式外,还可透过柜台销售商品、提供顾客咨询,或于客户至银行接洽事务之际,主动提供服务,或由银行的外务人员提供保险服务。(2)善于利用信用卡的销售渠道,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蓬勃发展,持卡人数也快速成长,在这种发展趋势下,自然有利于其销售。且运用这种渠道可以较容易进入民众的生活圈,提高消费者对商品内容的熟悉度,有助于民众接触各种保险。
4、促销
(1)可将保险包含在银行为客户所做的财务规划中,以增加金融理财服务的完整性。(2)做成简洁容易理解的商品介绍。(3)运用电视广告报刊杂志等媒体打开知名度。
(三)保障措施的选择
1、保险专业人才的培训方面
根据本文的研究,保险专业人才的培训是银行在跨业兼营保险时所面临的最大困难,对于这点,建议:增设教育训练中心,并同时培育财务规划课程或保险专才的讲师;可以和各大专院校的相关系所合作,开设相关在职训练课程,提供人员进修渠道;与保险公司技术合作,向保险公司借调讲师支援授课。
2、确定营销渠道具备计划性及完整性
完善的营销渠道对保险经营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课题。因此,建构一套完善的营销渠道,将是其兼营保险的成功关键。而一般社会大众普遍认为银行业在服务品质、可信赖程度、接触频率等项目方面,均较人寿保险业为高。再加上银行业本身因行业特性关系,因而拥有较人寿保险业为广的客户资料,也因银行业较能接触到各阶层的客户,使得其在保险营销方面渗透力十分具优势。
3、增加销售的效率性
银行营销保险业务最好的宣导方式是由银行营业单位人员担任介绍工作。只要顾客确实能参与面谈,银行即应适度奖励这些宣导有力的工作人员。
4、应提供多元化的商品选择
关键词:银行保险;经营模式;资本融合
在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银行保险的快速扩张逐渐引起了金融服务领域的广泛关注。银行保险正在成为全球性的经济现象。在银行保险的发源地欧洲,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在部分国家的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的比例已经达到20%- 35%;在法国、葡萄牙和西班牙,这一比例甚至超过60%。在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近年来银行保险的发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例如,香港已经成为亚洲银行保险发展得最为成功的地区之一,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接近25%;新加坡银行保险在寿险新契约加权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在过去几年一直稳定在20%左右;而在马来西亚,,2004年银行保险在寿险新契约保费收入的占比已经超过了传统的人渠道。不仅如此,20世纪90年代后期,银行保险甚至在南美洲、澳洲、南非等地也得到了迅猛发展。
相比银行保险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蓬勃之势,中国银行保险经过了十多年的探索,在迅速成长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发了人们的诸多思考,也使得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走到了一个关键时期。
一、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状况
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开始于1996年左右。当时,国内的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一些人寿保险公司开始尝试涉足银行保险。表现为,银行以兼业形式销售寿险业务,主要在商业银行和寿险公司的基层网点之间开展合作,寿险公司没有针对银行销售渠道开发专门的保险产品,银行保险的总体规模也一直很小。
2000年以后,银行保险在产品的开发创新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2000年8月,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专门的银行保险产品——“千禧红”。随后,其它寿险公司相继推出了各自的银行产品,如中国人寿的“路路顺”、“家家福”、“事事达”、“鸿泰两全”、“鸿星少儿”、“鸿信消费信贷”;太平洋的万能寿险、“红利来”;新华人寿的“红双喜”;泰康人寿的“千里马”、“世纪之星”、“福寿两全保险”等。自此,银行保险对中国寿险业务的影响与日俱增。2001年,中国人身险保费收入达1423.96亿元,其中银行寿险保费收入为44.57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3.13%; 2002年,中国人身险保费收入达2 274.83亿元,其中银行寿险保费收入为388.4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 17.07%;2003年,中国人身险保费收入为3011亿元,其中银行寿险保费收入达764.9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 25.4%,同比增长96.9%。其间,银行的保险业务甚至超过团体保险,成为中国人身保险产品的三大销售渠道之一。除了业务规模的迅速增长外,各家保险公司和银行在银行保险的组织架构方面也都进行了建设和完善,以配合业务的发展。表现为,几乎所有的中资寿险公司和少数外资寿险公司都成立了专门的银行部门,一些公司还实行银行保险事业部制,加强银行业务的独立运营和核算;此外,部分商业银行也设立了一级或二级的保险业务部门。
然而,进人2004年,一些人寿保险公司开始进行业务结构调整,主动收缩银行保险业务,导致银行保险的发展速度放缓。2005年第一季度,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甚至出现负增长,同比下降19.5%。整个2005年,银行保险机构由 2004年的76437家下降为65 853家,银行实现的保费收入为803.25亿元,约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1.7%。2006年开始,银行保险又出现了大幅增长。
二、中国银行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不难看出,中国银行保险虽然总体上发展较快,但业务起伏较大,目前寿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良好合作互动机制尚未建立起来。
(一)产品结构单一,影响持续增长潜力
目前,各寿险公司的银行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结构单一,在市场上常见的多是保险责任、保单费率基本相同,保险金额、分红方式等略有不同的五年期、十年期趸缴型分红产品。这些产品与银行储蓄产品较为相似,在业务发展初期,易于为银行客户接受,但从长远来看,此类业务不仅会逐渐给银行施加争夺储蓄存款、分流客户的压力,还可能对寿险公司维持稳定的现金流带来不利影响,并且可能透支潜在的优质保险资源,不利于长期持续发展。
值得庆幸的是,国内保险公司逐渐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在推出万能保险的同时,期缴业务的比重也大幅提高。然而,与银行业务具有一定关联性和互补性、能充分激发银行分销潜力的银行保险产品,如捆绑销售的住宅火灾保险与银行抵押贷款等,仍属空白。
(二)手续费恶性竞争,导致经营成本增高
目前,银行与寿险公司的合作缺乏长期利益共享机制,更多的是在手续费上进行博弈。一方面,各银行网点为了获得更多的收入,主要以手续费的高低作为选择合作公司的标准,而且有的银行网点在手续费的支付上要求寿险公司采用不规范的操作方式。另一方面,由于银行网点资源有限,寿险公司不惜成本,竞相提高手续费率,甚至出现贴补费用进行恶性竞争,导致有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增加了不少,但利润却反而下降了。在一定程度上,银行的手续费要价过高已经使理论上寿险公司通过银行网点降低保险产品分销成本的结论落空。例如,2002年,国内寿险公司营业费用、手续费、佣金分别同比增长了67.45%、212.99%和28.92%。
2002年10月修改的《保险法》取消“1 1”限制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这种恶性竞争。在实践中,有的银行网点同时与多家寿险公司签订协议,销售多家寿险公司产品,但具体以手续费高低为标准决定推销力度,从而加剧了寿险公司之间的手续费竞争。竞争的日趋激烈和手续费率的不断攀升,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导致寿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明显上升,制约了银行业务的发展。
(三)激励机制不畅,引发诚信问题
虽然银行高级管理层从总体战略考虑,愿意发展银行保险以拓展中间业务,但是银行的中层及基层管理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多以存款的多少作为考核基层工作的重要指标。增加保险业务并不能增加存款,银行基层人员办理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因此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尽管中国银行保险在崭露头角之初,不乏借力于银行较保险营销员更好的信用和品牌这一因素,但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误导等不诚信行为。一方面,大多数的寿险公司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处理和维系人际关系上,忽视了对银行、邮政网点业务人员的培训,客观上致使这些代办人员不了解或不甚了解产品的条款内容及宣传要求,在对客户说明讲解的过程中,难免发生错误或误导,导致退保或产生纠纷。另一方面,由于有的保险机构的经营理念存在偏差,片面追求保费规模,而银行在利益驱动下,主观上对误导风险的认识不够,也导致误导现象的发生。误导问题不仅影响消费者的判断,混淆寿险公司和银行的责任,而且损害了银行渠道的形象,严重时甚至会动摇银行保险发展的基础。
三、中国银行保险发展的模式选择
中国银行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虽然各有其具体原因,但在一定程度上又都与目前所采取的初级经营模式有关。Sigma的研究指出,按照银行和保险融合程度的不同,银行保险的经营模式可以划分为分销协议、战略联盟、合资企业和金融集团四种。在金融业严格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下,国内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中还不涉及资本的融合,银行保险的经营还停留在分销协议和战略联盟这些相对初级的模式上。
在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浅层次的合作下,协议期限较短,伙伴关系变动频繁,很难保证寿险公司未来稳定的保费收入来源,也无法实现银行保险的低成本优势。实际上,银行代售保险产品的技术含量要远远高于传统的保险分销方式,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需要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才能通过银行庞大的分支机构网络,为客户提供方便和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由于网点的稳定性较差,寿险公司不愿也不敢加大对银行业务的投入,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产品的开发和创新,进而影响到银行保险的持续发展。而从国际银行保险的成功经验看,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应该是长期的、稳定的、利润共享的关系,其实现的途径之一就是资本融合。例如,在银行保险发展较快和较好的欧洲,银行保险的经营模式多由紧密的股权纽带形成。
(一)中国银行保险资本融合的政策环境
目前,依据中国金融业三部基本法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的规定,银行业、保险业与证券业之间必须实施分业经营,不能从事交叉业务,也不得设立非本行业的附属机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保险法》也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寿险业和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允许直接投资于企业股票,更不允许投资于商业银行。
然而,在实践中,金融集团的存在已经既成事实。在它们当中,最为引人瞩目的当属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中国平安。目前,平安已经形成了以保险为主,融银行、证券、信托、投资和海外业务为一体的紧密型金融控股集团的架构。
实际上,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为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预留了政策空间;2006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日前也指出,“鼓励、支持和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各类社会资金投资保险业,探索和研究银行、邮政投资保险业,不断为保险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这些政策法规限制的放宽,使得未来中国银行保险的资本融合成为可能。
(二)银行保险资本融合的可行模式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银行保险的四种经营模式中,合资企业和金融集团是较为高级的、涉及资本融合的两种模式,也是银行保险较为发达的国家通常采用的模式。针对目前银行保险经营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国内银行业务的发展亟需模式和机制上的突破,寿险公司和银行也正在积极探索银行保险合作的新模式。
通过资本、股权等形成相互渗透或是建立合资企业即专业的银行保险公司,正好符合上述形势的需要。这样做,可以从机制角度解决银行与寿险公司的利益共享,避免银行业务中产生的诸多问题,实现银行向成熟的银行保险制度转变,有助于增强和扩大保险业的实力和影响。
采取金融集团模式则是中国银行保险资本融合的另一个可行选择。从中国金融业的现状来看,借鉴美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经验,实行金融控股集团制是较为稳妥的选择。2006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
(三)银行保险资本融合的监管挑战
在国内寿险公司和银行积极探索银行保险业务的同时,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规范银行保险的发展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努力。例如,2003年4月,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人身保险业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与银行力口强信息沟通和合作,加强寿险业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客观公正地宣传银行寿险业产品,不把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不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2006年,中国保监会和银监会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通知》,从加强机构资格管理、加强业务内部管理、规范手续费管理、规范销售人员资格管理、规范产品销售、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行业内外沟通与交流等七个方面对银行保险业务提出了监管要求。
与此同时,行业自律方面也有了新的进展。2006年9月,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制定,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平安保险等60家保险公司签署的《银行、邮政保险业务自律公约》面世。《自律公约》从销售人员资格管理、手续费支付方式、手续费比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维护银行、邮政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止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信用社合作过程中的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防止商业贿赂,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和健康发展。
但是,以上这些监管规定的出台,仍是以中国银行保险采取较为初级的经营模式为背景的。而银行保险一旦涉及资本融合,将产生比分销协议、战略联盟模式下复杂得多的风险,这必然会给监管机构带来许多新的挑战,如产品的界定问题、监管套利问题、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等等。如何进一步加强银行和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配合,逐步将已经建立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升级为一种正式的监管制度安排,实现双方共享监管信息,建立分业监管的协调机制,避免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的出现,是监管机构在引导和规范银行保险未来发展时所必须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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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金财.欧洲银行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保险研究,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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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营销员;问题分析;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1-0056-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1.13
我国保险营销员制度自1992年由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市引进,从此将我国的保险销售带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保险营销员在我国保险业、尤其是寿险行业已经成为主导销售力量,其在整个保险行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背景下,探究保险营销员市场的发展已然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保险营销员制度发展概况
自保险营销员制度进入我国以来,保险营销员在我国保险市场中一直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保险营销员的队伍在不断发展壮大,2002年至2010年上半年短短的八年多时间,我国的保险营销员人数已经从129万人增加到302.3万人①(见图1)。
保险营销员队伍实现的保费收入也在逐年增加,由2007年的3193.09亿元迅速增加到2009年的4126.91亿元,由表1可看出保险营销员在我国保险业、尤其是我国保险行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实现的保费收入占据了全部保费收入的半壁江山。尤其在人寿保险行业,保险营销员已经成为该行业的主导销售力量,在2007年,保险营销员渠道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就已经超过了55%;相对于人寿保险行业,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员队伍发展的比较缓慢,保险营销员在财险市场的保费收入一直没有突破30%,适合个人营销的财险产品相对较少,随着市场的发展,保险营销员在财险市场将会有更大的发展。
二、保险营销员制度必要性分析
保险人是保险市场的中介,是保险供给与需求的纽带,是沟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桥梁,是保险市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一)从保险市场来看
保险业涉及到社会的不同阶级、不同群体、不同产业,交易对象极为广泛,保险人自身受各种条件制约,如果完全由保险人直接从事一切保险业务活动,无疑将使保险人的经营成本急剧增长,显然与保险人的利益最大化原则相违背。而保险人通过保险人,发挥和利用保险人的专长和技术优势,可以有针对性地推动保险业务向纵深发展,不仅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完备的服务,也降低了保险人的运营成本,使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相应提高。
(二)从保险公司来看
保险人对保险公司而言,具有接触面广、信息来源快的特点,是保险公司了解市场需求的重要渠道之一[2]。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人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对保险市场信息进行分析和整理,从而能够不断完善各项保险条款,改善实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有利于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保险延伸和扩展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扩大了保险信息的传播渠道,改善了由于信息不对称与信息不完全而造成的市场缺陷,减少了交易障碍;保险还能够弥补保险公司机构网点少、展业人员不足的状况,方便广大群众投保,提供交易便利,从而更好地满足整个社会的保险需求,促进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三)从投保人来看
保险营销员制度方便了投保人办理投保、续保,解决了繁琐的手续。另外,对那些潜在的投保人而言,保险营销员可以进行保险宣传,增加国民保险意识,加强保险知识的推广和普及,为日后的投保做好准备工作。保险营销员通过对于保险产品的推销,帮助客户进行保险计划选择,为客户提供持续有效的服务,唤醒社会公众的保险需求。
(四)从社会角度看
保险营销员队伍的不断壮大,可大大缓解人口就业压力,稳定社会秩序。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保险营销员队伍也在不断充实壮大。目前,全国已有保险营销人员200多万人,这无疑为缓解人口就业压力,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我国现行保险营销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保险营销员制度的专业优势尚待进一步发展
保险营销员作为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营销员市场的发展和壮大是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尽管从历年数据来看,保险营销员实现的保费收入连续增长,但保险营销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期望及保险业的发展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保险营销员市场监管缺失
1.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缺乏严格管理。保险营销特有的激励机制和管理方式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2007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与现行保险营销实践出现了部分矛盾之处,这就促使人们对保险公司的营销员管理制度进行更深的审视[3]。保险市场发展不成熟,对保险人的发展缺乏很好的研究和积极的引导,这就造成了保险超前发展、而监管滞后的被动局面。保险行业良莠不齐、问题繁多,最令社会大众不满的主要是两个问题:一是人误导客户,不如实宣传,片面夸大保险责任,曲解保险条款,导致保户对保险公司的理赔预期过高,出现赔案后,保户往往对理赔不满意,造成不必要的纠纷;二是部分人非法经营,钻保险公司的管理漏洞,使得投保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这种恶劣行径引起人们极大的愤慨,如不有效制止,会直接影响人们投保积极性,同时,这种情况也增大了业务的法律风险,容易对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冲击。
2.对保险营销员监管有关法律不健全。虽然《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出台很久,但其中对违规行为的判断标准以及制裁手段缺乏详尽的说明,造成可操作性不强,甚至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当前宏观政策不到位也影响和阻碍了保险人的健康发展。
3.监管力度不足,监管乏力。由于保监会成立以后,各地派出机构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出现了监管真空,造成各地保险市场出现的违规现象不能及时处理,造成相互攀比和恶性竞争现象。
(三)保险营销员的从业地位低,收入不稳定,极易走入职业道德问题的误区
一是作为保险公司的人,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养老、医疗和大病统筹等社会保险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没有这些待遇,保险人缺乏归属感,队伍稳定出现问题,也不便于保险公司对于营销员的规范管理。二是保险营销员的收入主要由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保险行为所形成的保险费,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佣金构成,我国人佣金计提比例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是极低的[4]。部分营销员出于个人利益考虑,往往出现“回佣”等职业道德问题。“回佣”是指营销员为诱使客户投保而向其返还部分佣金或提供其他利益的行为。我国《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第八章第55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保险法将回佣视为违法行为。
(四)保险缺乏规模效应
个人由于缺乏资本金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只能依附于保险公司做业务,这就大大限制了保险人规模效应,影响了营销员整体业务素质,出现了业务员严重流失等问题。
四、发展保险营销员市场的基本框架及政策建议
发展保险营销员市场从总体上讲,需要发挥多方面监管功能,对保险人的监管包括四个层次:一是政府机构对保险人的监管;二是保险行业组织对保险人的监管;三是保险公司对保险人的监管;四是保险人的自我约束。
(一)政府机构对保险人的管理
我国保监会和各级有关职能部门不仅要在监管理念上不断创新和发展,加强保险监管相关法律制定与实施,还要随着保险业发展形势变化而不断调整,构建有效的保险监管体系。一是要继续做好《保险机构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积极完善保险营销管理制度。推动保险信息化建设,完成“保险营销员信息系统”开发,并在全国部分地区上线运行。二是完善保险营销制度,加强保险营销队伍建设。除了出台《保险营销员诚信激励管理办法》,大力推动保险营销队伍诚信建设,还要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防范个别地区出现的保险营销向传销演变的风险。三是由于保险监管历史较短,对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条件下保险监管理念、技术和手段的了解、认识和掌握比较有限,政府机构必须强化保险市场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保险监管人事制度,提高保险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四是严肃查处个别基层保险机构挤兑、克扣保险营销员佣金和管理费用的问题。对于处理不当,酿成的,要严肃追究保险公司的责任。
(二)保险人的行业自律
保险人的行业自律主要是通过保险人行业协会,对作为其成员的保险人进行规范、管理、培训和约束。通过建立行业协会或工作,一方面可以合理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保险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另一方面可以规范保险人的行为,组织保险人的业务培训和交流研讨活动,提高保险人整体业务水平,促进保险人制度健康发展。
(三)保险公司对保险人的管理
保险公司是保险人的委托人,保险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从事活动的直接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保险公司负有对其人进行管理的义务。一是按照《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严格员工制和制保险营销员的管理界限,规范合同。保险人要通过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的经营范围,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保险人管理,保证保险人整体业务水平。二是采用激励机制,表彰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宣传和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舆论氛围。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提高保险营销员的整体素质。三是引进世界上先进的佣金制度,改善保险营销员的福利待遇,完善保险营销员权益保障制度,真正使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来说有一种向心力和归属感,稳定保险营销员队伍。
(四)保险人的自我管理
保险人作为联系保险人与客户的纽带,是保险市场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保险营销员一定要不断进行自我完善,熟悉保险法律法规,提高自我职业道德修养、业务素质修养。
(五)开发财产保险营销员市场
相对于人寿保险,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营销员队伍发展的较为缓慢,财产保险个人是1996年后才出现的。适合保险营销的财险产品有家庭财产保险、个人抵押贷款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个人信用、责任保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内财产保险市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小型化、多样化、分散化、个性化的特点日益明显,财险较为单一的销售方式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探索并实行多种销售方式势在必行。从发展趋势看,财险个人营销将成为促进业务增长的重要突破口,但是缺乏适合营销的个性化产品和适合的佣金计提标准等问题也有待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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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朝先.保险中介[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这可能是一个有点极端的例子,但这也说明那些依靠提取佣金和酬金的职业获取成功的人士,在让客户保持持续的满意方面需要花费很大工夫。事实就是这样,你才是这些股票经纪人和理财者的老板,因为你才是他们口袋里美元的源泉。你要想成为一个更好的顾客就要弄明白这些人怎样赚钱。
招待他的客户吃一顿丰盛的答谢宴,汉森支付起来一点儿也不成问题。去年,他单从他管理的退休证券投资组合里获取的酬金就达90万美元。他是汉森-麦克兰公司的合伙人,这家投资顾问公司创建于1993年,他现在管理着6亿美元的基金,这意味着每个客户平均资产约50万美元,一年要付给他1%的酬金,也就是5000美元。
34岁的汉森在做了两年的人寿保险后开始了他现在的事业。他曾连续好几年每周投入70个小时,一边管理他的客户投资,一边建立属于自己的客户群。现在他已经拥有了一个团队,周五可以休息了,但是他还是经常打电话并用一半的时间来浏览那些客户的证券投资组合。他每个月组织一次论坛,推动新业务的进展,还在当地一家电台的谈话节目当主持人并为一家报纸撰写专栏。
汉森的经纪人生涯已经做到理想状态――他收入的支柱不再依赖于起伏不定的佣金。一般来说,零售股票经纪人一年到手的佣金约为17万4千美元。举个例子,比如你在爱德华・琼斯交易一支股票,你将支付2%到3%的佣金,爱德华・琼斯从中提取60%而40%归经纪人所有。这个比例同样适用于债券、共同基金和养老金。经纪人可以通过产品分红、利益分享条款或一次到欧洲和夏威夷的旅行来达到推销目的以扩大自己的收入。如果他拥有一个很庞大的客户名单或已经成就了大笔的业务,就能用跳槽做威胁从而把佣金提取的比例再提高一点。汉森本人就很不喜欢佣金,因为他认为整个的偿付体系存在着很多毛病。
而莎莉・格雷特则称自己是一个“应需理财人”,这就是说当你需要建议的时候你才去咨询她。她在堪萨斯市郊区的办公室里为你评估你的退休计划、你的投资策略和你的证券投资组合,或是分析你的生活保险需求。她既不必推销给你理财产品,也用不着管理你的金钱。
格雷特每个小时收费150美元,大多数的工作处理起来需要2到10个小时,一年的工作时间为40周,但她周末和晚上决不工作。她利用剩下3个月的时间为她的职业充电、滑雪和野营。除去一般的管理费用,格雷特一年的收入是8万美元。对于一个有14年工作经验的资深理财人士而言,这是一种算不上积极的做法。一般而言,刚开业只有酬金的业主或合伙人每年也可收入12.5万美元,照理说39岁的格雷特的收入轻易就能超过这一数字。但是她放弃了挣更多的钱的机会,她辞去了从前那家大的财富管理公司的合伙人职位而在1998年转而做了一名“应需”理财人,这样她就能接触到多种多样的顾客并且可以拥有更多属于自己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