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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居工程;审计工作;重点关注
我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两类。第一类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第二类是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公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说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政府的硬任务、硬承诺。各级政府通过改善困难群体住房条件、让广大困难家庭早日搬进新居,不仅保障了基本的民生需求,同时也是促进消费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为了确保顺利、保质保效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如何做好保障性住房审计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审计工作,督促相关建设单位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打造精品民生工程是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结合以往工作实际,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审计工作方法与重点进行总结,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工作应着力“三个关注”。
一、关注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包含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银行贷款等,审计工作应从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各环节入手,深入到具体的项目以及用款单位,揭示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拨、闲置浪费等问题;从资金筹集与使用的统筹衔接、资金审批控制和后续监管等方面入手分析原因,促进保障性住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重点审计以下内容:(1)审查有无财政贴息不到位、资金拨付和补助发放不及时,以及因资金统筹不衔接、供需不匹配等原因造成专项资金闲置的问题。财政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是否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及时足额到位、是否按进度拨款、是否多拨造成闲置或少拨拖欠工程款。(2)建设资金是否按工程进度拨付,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等。(3)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是否经过市建设局、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是否使用统一的保障性住房专用票据。保障性住房的售房收入是否纳入财务预算管理、租金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4)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账户管理、内控机制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5)保障性住房回购资金是否合规、有效。回购资金在拨付过程中是否符合程序,是否存在滞留,是否存在被挤占、挪用等问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1)施工合同中预付款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比例。审计组要求建设单位对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合同,使之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2)违反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单位备料款。审计组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收回已支付的备料款,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二、关注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管理涉及立项、建设审批、土地供应、项目规划审批、招投标、工程施工和验收等,要严格按照国家住宅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从检查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管理的薄弱环节入手,揭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审计以下内容:(1)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情况、财政投融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是否超过工程概算规定比例未经批准的情况,是否存在严重超概算。(2)项目的用地审批情况,是否存在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备、违规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土地闲置未用等问题。(3)项目容积率的规划和执行情况。项目建筑规划设计批准的容积率及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容积率情况,代建项目容积率情况是否存在变更调整的情况,是否存在超建、多建的问题。(4)是否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批先建,财政投融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是否应招标未招标、违法转分包、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情况,重点关注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采购的设备数量、规格型号以及主要材料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5)是否存在项目依法必须委托监理而未委托监理,项目监理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是否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施工图设计未达到抗震设防的要求等质量问题。(6)项目验收是否合规。项目完工后,是否通过建设、规划、环保、消防、质监及人防等部门的验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问题。(7)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后是否按规定时间编制建设项目结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是否未按规定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1)工程监理及部分附属工程未经过公开招标直接委托。审计组要求建设单位认真查找问题原因并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2)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后未能按规定时间编制建设项目结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以致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未按规定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组要求建设单位根据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
三、关注保障性住房项目分配使用情况
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直接关系困难群众生活改善,直接影响社会公平,要加大对房源分配和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力度。重点审计以下内容:(1)建设部门房源调配、核销情况,国土部门房源指标分配、使用、核销情况,核销后剩余房源收回情况。重点检查使用单位申请的模拟安置情况表与实际安置情况汇总表的差异情况,对差异比较大的应进行跟踪;重点检查指标审批数与实际安置数的差异,是否存在房源安置对象公示与实际安置人员情况不符的问题。(2)检查保障性住房剩余房源的后续管理情况,重点掌握目前保障性住房的存量并将库存进行分类,重点了解保障性住房、店面建成后长期空置的原因,是否存在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违规转租转借、改变用途等问题。(3)检查有无项目因前期建设手续不全、未按设计施工等原因无法竣工验收备案,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原因影响按期交付使用,以及已竣工验收备案但长期未分配入住等问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1)部分保障性住房存在长期空置的问题。审计组通过了解,空置原因主要是部分保障性住房建设地点较偏僻,生活配套设施不全。审计组要求建设单位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做好配套设施的建设,满足群众生活需求,解决保障性住房的空置问题。(2)部分保障性住房存在违规转租问题。审计组通过实地调查了解,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因各种原因进行违规转租,审计组要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对违规转租对象进行清理并收回保障性住房。
四、结语
加快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对于推动国家科学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跟踪审计工作,是促进各地住房保障工作按时、保质、高效完成的不可或缺的监督力量,对于切实有效的实现保障性安居工程发挥实效具有重要的意义。严格按照“三个关注”的指导建议来开展审计工作,可以明确监管的方向和重点,同时能促使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只有全面把握审计工作,严格落实审计规范,才能使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服务质量得到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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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及特点
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的构建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主体问题,谁来投资建设,谁来运营管理,谁来监督管理;二是资金问题,投资建设的资金从何而来;三是权责划分及协调问题。北京市创新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模式和建设供给体系,构建了具有北京特色的保障性住房供应模式,即“北京模式”(见图1)。
1. “全市统筹、区县为主”的责任分工模式,构建市、区、街三级组织管理体系,确保住房保障任务顺利完成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行市、区县两级政府分工合作,形成“全市统筹、区县为主”的责任分工模式。市、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年度住房保障计划,同时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
2.采取“三多一统筹”的创新建设管理模式
“三多”即为多主体建设、多方式筹集房源、多元化融资;“一统筹”是全市统筹管理,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审核分配,抓好后期管理。投资建设方面,除市、区县政府建设外,还鼓励企业利用自有用地、产业园区及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公租房,形成保障性住房多主体供应方式。在房源筹集方面,以新建为主,配建及存量房购置为辅。融资方面,为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北京市创新保障性住房融资方式,成立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积极开展私募债、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融资方式。同时,探讨社保基金、保险资金、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股权投资基金等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途径和方式,为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多元的资金支持。
3.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公租房后期运营由市、区县两级政府分别运营管理,明确保障性住房“谁持有,谁运营”的责任
由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回购的公租房由该中心负责后期运营,外包给物业管理企业的项目由企业运营;由区县政府回购的则由该区县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运营。
二、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现行模式存在的问题
随着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反映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及运营方面。
1.保障性住房供应主体过度依赖政府,企业自建动力不足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供应主体仍然以政府为主,虽然北京市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因公租房建设周期长、资金回流慢、后期管理难等问题,企业在利用自有用地、产业园区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时明显动力不足。
2.主要采取开发商垫资的建设模式,开发商、承包商的积极性受影响
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包括新建、配套建设和购置存量房等多种模式,而北京市保障性住房主要以新建为主。在新建过程中,建设主体以房地产开发商为主,在现行的“成本加利润”定价机制下,开发商利润较低,参与开发的积极性较差。开发商参与保障房建设,政府通常采取回购、代建制或是EPC/BT模式与开发商合作,北京主要以回购模式为主。回购实际上是一种开发商垫资的建设模式,但从承包角度来看,希望将开发商剥离出去,采用EPC/BT的总包模式,减少建设中的环节,提高效率。
3.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单一,社会资本参与不足
第一,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单一,且资金期限与保障性住房回收期存在矛盾。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以财政投入及信贷资金为主,而信贷资金又以3-10年的中短期为主。对于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来说,销售款可以较快回笼,资金压力相对较小,但对于公租房来说资金回收期较长,按照现在市场的情况,最快也需要30年收回本金,使公租房在资金筹措上面临十分巨大的资金压力。
第二,保障性住房利润稀薄,且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导致社会资本参与不足。由于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其价格比周边市场价格低。在各项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开发商的利润也只能达到3%-8%,这与商品房开发两位数以上的利润相比,利润较低,对社会资金的吸引力较弱。另外,保障性住房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无法保证社会资本的顺利退出,如北京的限价房项目保利嘉园由于政府的销售方案滞后,楼盘无法按时销售,资金无法回笼导致亏损。
4.后期运营缺乏长效运行机制,可持续性运营难度大
第一,后期以政府运营为主,缺乏长效运行机制。目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工作(主要为公租房)由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及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由该中心回购的保障性住房由该中心负责,由区县政府回购的则由区县政府住房保障机构负责。从目前保障房的规模看,由政府运营的问题不大,但保障性住房规模不断扩大,这对政府后期运营能力将是很大的挑战。
第二,公租房出租率较低,持续运营难度大。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运营主要是指公租房的后期运营管理,而公租房运营的难题在于配租环节。北京市公租房的配租对象大部分为本市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的“三房轮候家庭”,而这一部分家庭大多都希望等待政策购房,目前来看,三房轮候家庭意愿与公租房并不匹配。公租房出租率低,资金收入难以为继,加上公租房项目运营费用较高,使得公租房持续运营面临挑战。
三、完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供给模式的建议
针对北京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及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障参与主体利益,提高参与积极性
第一,采取更切合企业实际需要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等多主体参与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正处于需求较大的阶段,多途径、多主体建设保障性住房十分迫切。政府相关部门应针对企业利用自有土地、产业园区及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存在的具体困难给予政策的保障与支持。一方面,鼓励和引导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建设公租房,对于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租房的给予财政及税收支持,减少企业建设成本。另一方面,在后期配租时可能出现出租率不足的情况,政府可以采取定向补贴员工的措施,确保公租房运营可持续进行。
第二,采取多种建设模式,减少建设中间环节,尝试代建制、BT、EPC等承包模式。代建制需要政府前期资金的投入,BT及EPC是一种项目管理公司的垫资建设模式,建成后由政府出资买回。代建及BT、EPC等承包模式可以减少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中间环节,减少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同时可以增强政府对于保障性住房的控制力。
2.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长效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大社会资本参与度
第一,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创新,拓宽融资渠道,匹配保障性住房建设与运营回收期。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策支持,在贷款条件、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上为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公租房项目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政策。积极推进私募债发行工作,支持和鼓励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积极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以及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探索发行中长期债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金融工具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尤其是试点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向金融市场融资,为保障性住房提供专项资金,满足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公租房建设与运营所需资金要求。
第二,创新长效运行机制,保证资金有效回笼。一方面,继续通过税收优惠鼓励私人企业参与开发和经营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引入担保机制,通过在金融贷款过程的增信担保手段,撬动金融机构贷款的发放和社会资金的进入。另一方面,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为保障性住房提供有效销售方案,并建立有效的接盘机制。总之,政府通过引入担保机制、完善退出机制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与运营的长效机制,提高私人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和运营的收益水平,使私人资本能够达到市场化运作的合理风险收益率。
3.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拓宽公租房配租人群,推动保障性住房可持续运营
第一,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推动保障性住房系统化、持续化运营管理。首先,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公租房的后期运营管理中,由民间资本的企业负责公租房的改建、维修和物业管理,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经营管理机制的灵活性和技术的先进性,以降低公租房的经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其次,对于政府持有运营的公租房,政府应积极探索和创新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模式,尝试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强维护管理,降低公租房运营管理成本,确保保障性住房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拓宽公租房配租人群,提高房屋出租率,促进公租房的可持续发展。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选址要选在具有广泛配租对象和较好的市场预期条件下。针对目前部分远郊公租房出租率较低,公租房后期运营管理无法持续的问题,一方面,政府应在现有分档补贴的基础上,创新公租房住房补贴机制,试点住房券、房东补贴等多项补贴手段,确保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应优化现有配租方案,拓宽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配租人群。目前来看,三房轮候家庭意愿与公租房并不匹配,而新就业和外地来京人员公租房需求更加强烈。各区县政府应根据各区情况,在现有非京籍人群申请标准情况下,尝试开展公租房非京籍人群的配租工作,在解决外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同时提高公租房出租率,促进公租房的可持续运营。
综上,尽管北京的保障性住房供应模式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在保障房的前期规划与建设、资金筹措、后期运营等方面都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体系,为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解决北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发挥了巨大作用。 “北京模式”领跑了我国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的形成,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与运营中的做法值得其他地区借鉴。各地需要根据地方特点,借鉴北京经验,避免北京的问题,逐步建立起符合地方特色的住房保障供应模式,共同为我国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的日益完善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周榕.北京市保障房建设模式的新问题及对策探讨.住区.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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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冯念一 陆建忠 朱.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的思考.建筑经济.2007.8
一、日常工作推进情况
(一)日常工作有序推进。一是继续保持政策、措施和资源的投入力度,紧紧围绕国家“三落实”“三精准”“三保障”要求,及时制定了《县2020年16个扶贫专项实施方案》《县2020年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量化全年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做到谋划不漏项、标准不降低、目标不动摇。二是组织召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2次,研究审议了阶段性重点工作、资金项目等,并对下一步工作做了全面安排部署。
(二)扶贫项目资金安排高效。紧扣县委、政府六大产业园区发展思路,及时开展年度扶贫项目评审和论证,经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及时下达2020年度项目资金10335.6万元,安排实施项目39个。对已安排的项目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项目推进有序有力,并加大对资金和项目监测力度,定期通报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实施扶贫资金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做到精准资金使用,切实提高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水平。
(三)问题整改有力。一是对照国家成效考核反馈问题自查发现问题8条,省级交叉成效考核反馈问题9条,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了《县脱贫攻坚2019年各级督导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方案》,并在县第二次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上要求,各级、各部门压实责任、主动认领,扎实开展整改,目前,已完成国家成效考核自查问题整改4条,省级成效考核反馈问题5条,剩余问题正在抓紧整改中。二是对照省委第九、第十一巡视反馈问题开展了2019年脱贫攻坚方面自查,共计查找问题9条,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措施,压实责任,明确时限,截止目前,完成整改5条,剩余4条正在整改。
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一)准确核实手机app数据。及时按照省攻坚办《关于在疫情防控阻击战期间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扶贫对象信息数据核实核准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全体帮扶干部,及时下载国扶子系统手机app,注册登记后,核实核准帮扶户家庭成员、收入、生产生活条件和帮扶措施等信息数据,并及时在系统内修改完善。
(二)认真开展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县攻坚办于3月底制定印发了《县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实施方案》,并迅速行动,组织相关部门、乡(镇)及工作组开展了督战,深入实地逐村逐户解剖筛查,并安排五大片区督导组开展了“回头看”督导,已全面完成督查核查工作,共计查找出“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问题23条,已完成整改23条,排查出脱贫监测户1户、边缘户3户,现正组织相关部门与乡(镇)制定下步帮扶措施,确保有效防止返贫和出现新的绝对贫困。
(三)及时实施“帐帐相符、账实相符”核查。为迎接全国核查普查工作,确保我县脱贫攻坚信息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特制定《县“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核查工作方案》,并于4月9日召开领导小组会安排部署“帐帐相符、账实相符”核查工作,进行了业务培训,会后五大片区核查组庚即深入各乡(镇)实地开展相关工作,截止目前,以全面完成核查工作,共计查找个性问题1886条,共性问题108条,正在制定下步整改措施。
(三)扎实整改“回头看”大排查问题。按照去年和“两不愁三保障”回头看大排查存在问题,认真制定整改台账,严格按照整改“措施、责任、时限”要求扎实整改,截止目前,“三落实”“三精准”“三保障”回头看查找问题10条,已全面完成整改,“两不愁三保障”大排查查找问题106条,已完成整改92条,剩余14条为湾坝乡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因泥石流受灾导致安全隐患,纳入避险搬迁救助,正在实施建设中,计划6月前全面完成建设。
(四)做好全国核查普查准备。按照中央、省、州要求,及时成立了核查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办公场所,明确责任分工,目前,初步确定组织抽调56人组成国家核查普工作组。
三、巩固脱贫成效工作推进情况。
(一)落实“四不摘”持续巩固成效。坚持摘帽县“四不摘”要求,巩固提升脱贫成效,持续实行“双组长”制,强化组织队伍,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直接抓的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格局,持续强化工作措施,常态化推进“两不愁三保障”巩固提升、18个扶贫专项、“五个一帮扶”等日常工作,并围绕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全国核查普查、防返贫致贫和帮扶等重点任务,集中力量壮大产业发展、促进就业扶持,提高村集体经济收入,保障贫困户收入稳定,努力增强脱贫群众致富能力,提升幸福感和满意度,确保顺利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坚决打赢“收官战”。
(二)扶贫项目开工复工、资金支出等情况。3月受疫情影响,导致部分项目无法施工,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积极消除疫情带来困难,县攻坚办组织相关行业部门、乡(镇)采取措施,及时推进扶贫项目开工复工,截止目前,2019年续建项目24个投资4722.7万元,其中开工建设16个、完工8个,共计拨付资金2716.22万元、拨付率57.51%;2020年新建项目39个投资10335.6万元,其中未开工12个、开工建设19个、已完工8个,共计拨付资金2716.22万元、拨付率26.28%。
(三)脱贫摘帽及“两不愁三保障”情况。
1.退出贫困村“五有”、已脱贫户“一超六有”达标、巩固情况和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目前,我县19个已退出贫困村“五有”、1877户6950人脱贫户“一超六有”全部达标,后续重点围绕“巩固脱贫成效”目标任务,在村集体经济、产业、基础设施、惠民政策等方面下大力气,制定巩固提升方案,一是2018年、2019年分别统筹整合贫困村每村100万元产业扶持周转金和非贫困村50万元产业扶持周转金,入股隆之汇公司,实现全县63个行政村全部股权量化、保底分红,在全州率先实现非贫困村拥有村集体经济。二是2019年共计整合涉农资金10778.7964万元,实施项目86个,其中,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58个、产业发展类项目16个,其他项目12个。三是持续发展就业、医疗、教育等各类民生政策,2019年,完成技能培训270人、开发公益性岗位1095人、转移就业280人;拨付两免资金171.5万元、发放贫困户中职学生特别资助136人6.8万元,全县辍学率为0;落实医疗健康扶贫十免四补补助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县域内住院治疗个人支付比例占比为4.55%。确保所有贫困户2019年“两不愁三保障”均达标。
(二)非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情况。结合2019年“两不愁三保障”回头看大排查情况,今年4月又全覆盖开展了进一步排查,并组织五大片区督导组深入乡(镇)开展实地复核,摸清了非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情况,2019年和2020年共计排查出边缘户20户,其中因残、因病有致贫风险的13户、因学有致贫风险的3户、因灾有致贫风险的2户,其他原因有致贫分险的2户,下步将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和乡(镇)分户分类制定帮扶整改措施,确保“两不愁三保障”达标。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邹劲松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已基本完成今年保障房建设“开工20万套,竣工10万套”既定任务,“总投资1000亿元(含土地成本,不含土地成本总投资为567亿元),其中政府直接投资的主要是6万套公租房,以及竣工保障房项目的相关市政基础设施。”
相对于许多省份尚不明朗的建设进程,北京为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了重要注脚。
平台化筹资
庞大的建设任务,带来庞大的资金压力。邹劲松表示,今年北京市及区县直接财政投资达130多亿元(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减免部分)。此外,出售型的保障房主要是靠建设单位自筹和市场融资解决,“为保障建设单位融资,北京市争取了公积金贷款150亿元、发行私募债券500亿元,商业银行贷款近千亿元授信额度”。
在今年的保障房建设融资方面,北京市专门成立了保障房投资中心,负责以公租房为主的保障房建设、运营管理和投融资。上述提到的财政直接投资130亿元,其中100亿元就来自今年6月保障房投资中心成立时北京市财政的一次性注资。“作为目前国内最大的保障房专用投融资平台,保障房投资中心实行企业化、市场化运作。”邹劲松表示。
据介绍,“十二五”期间北京将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并将调整供应结构,大力发展公租房,五年将建设30万套,占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房50万套的60%,总投资预计1500亿元左右。
“这样的投资规模显然单纯靠财政投资是难以完成的”。邹劲松说,成立保障房投资中心,将会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充分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达到四两拔千斤的作用。
目前该中心已与多家商业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获得授信额度,其中包括10月与建行北京市分行签订的200亿元的授信额度。
据悉,200亿元授信额度是指三年内累计向以保障房投资中心为主体的企业进行信贷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是作为主承销机构之一,承担北京市今年保障性住房私募债的发行,这是建行北京市分行对中心的债务融资额度。
其次是因为赋予北京国管中心(即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一部分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委托贷款管理职能,从而产生了部分委托性贷款资金,这两部分资金已随项目进度分批到位。其他建设运营资金,将根据项目进度给予相应的信贷支持。
负责对接保障房投资中心的建行北京市分行政府客户部总经理丁佶春介绍说,200亿元授信额度是通过多元化产品设计来累计提供的一个整体服务方案。
“目前的资金到位情况是已发放30亿元的委托性贷款给保障性住房,同时承诺在保障房投资中心二期40亿元的私募债发行中,作为主承销商提供不低于20亿元的融资便利,应该说目前我们已经做了50亿元的额度安排了”。丁佶春表示。
对于备受关注的保障房建设资金缺口问题,丁佶春有不同看法:根据监管要求,银行信贷资金实行受托支付原则,部分资金是随着工程进度和实际采购需要陆续进行拨付的,这部分资金可能也计算在目前没有足额投放的口径当中。
此外,由于很多保障房项目都是先行开工再逐步完善交通环境评估等手续,导致部分证件不齐备,不符合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具体要求,也是造成资金缺口的原因。
这一观点得到了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处长张国伟的印证,他在一次公开讲话中指出,保障房“四证”不齐全致使严格贷款条件和项目贷款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希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时候能以规划、国土、建设、发改部门出具的四个函件来代替四个许可证发放贷款,对承担保障房建设任务的中小企业给予支持,创新保障住房金融支持的模式”。
据了解,2009年北京市与国开行北京分行合作进行了经济适用房项目试点贷款,即在“四证”齐全前发放贷款总额的50%。目前保障房投资中心正积极与国开行、建设银行合作,争取扩大经济适用房贷款试点范围。
用地跷跷板
11月9日,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挂出公告,显示原需配建“限价商品住房”的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车辆段项目四期F2公建混合住宅用地,其居住用途建筑规模全部变更为普通商品房。在外界看来,北京首次取消保障房配建要求,是政府对目前土地市场低迷、开发商拿地意愿低落的一种妥协。
国土部公告显示,根据2011年中央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用地落实情况,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落实率达108%,早在7月中旬就与辽宁、陕西两省一并完成年度任务。有专家据此认为,适当放宽保障房配建的要求无可厚非。
为优先保证保障房用地供应,北京规定对未落实政策房建设用地计划的区县,国土部门不为其安排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除了通过传统的“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外,为了完成巨量的保障房建设任务,一些区县政府重拾单位自建房的老经验,其中不乏位于城中黄金地段的地块。
在一些政府人士看来,除了房地产业整体不景气,保障房用地“偏多”,也是导致土地出让金下滑的重要原因。北京中原地产的统计数据显示,11月北京共出让了26宗地块,总土地出让金为89.7亿元,累计前11个月,北京土地出让金已经达到了920.7亿元,预计全年成交总额在1100亿元左右,相比2010年创造历史纪录的1642亿元低三成左右。
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来源,其下滑会不会令保障房建设资金捉襟见肘,甚至影响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多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专家学者均对此表示担忧。据悉,中央规定地方政府应该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保障房建设,事实上多数城市并未足额提取这笔资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则对《财经》记者强调称,保障房肯定影响土地财政,“保障房建设本来就是有钱出钱有地出地,都没有的话,还可以到租赁市场上去收购后实行统一管理,不能因为土地财政减少了,保障房就不建了”,关键还是创新保障房融资机制,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表示,保障房的用地与资金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的决心、资源配置及利益取舍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亦在12月7日举行的第三届地产中国论坛上表示,尽管2011年保障房安居工程用地与2010年计划直接用地相比有一定增加。
但从实际情况看,保障性住房大规模建设瓶颈已经存在。巴曙松认为,关键在于土地供给总量不足或者有限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始终倾向于优先供给商业住宅,在地价和房价比较高的情况下,尽可能压缩保障性住房用地。
回购悬念
据北京市住建委一份关于“北京市政策性住房建设的基本情况总结”显示,2007年廉租房还是实行在限价房、经济适用房项目中配建,2008年除了上述两种配建模式外,新增了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廉租房的模式。
国内最大的房地产专业研究院中国指数研究院的《2011保障房白皮书》中指出,北京保障房建设模式一个突出特点在于北京的配建比例较高,2008年以来要求商品房配建15%保障房,2010年后更是提高到30%。
为了完成保障房建设任务,提高商品房中保障房配建比例不失为一个出路。但对于政府承诺的回购,开发商心里并不完全有底。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朱中一也认为,保障房建设数量虽多,但是政府用于收购的资金能不能按期正常到位是一个问题。
据报道,招商地产在北京溪城家园项目配建的廉租房竣工后,也一度遭遇迟迟未被政府回购的尴尬。政府给出的理由是没有接收主体且没钱收购。而同属溪城家园,且与该廉租房项目同期竣工的限价房配建项目,则顺利交付使用。
知情人士指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混搭”廉租房的项目在土地出让阶段,标书上仅明确了廉租房面积和回购价格,对于何时建好、政府何时回购并没有明确的约定。
今年8月,有报道称,位于朝阳区的华贸城等北京首批商品房配建廉租房项目进展缓慢,四年来多数项目仍然在建,引发外界关注。坊间消息称,一些配建项目并非没有完工,而是由于土地出让金下滑严重,导致政府回购资金紧张,开发商资金回笼也由此受阻。
邹劲松就此回应《财经》记者说,今年银根紧缩,开发商资金紧张,为鼓励开发商继续多建保障房,将及时组织回购以及加快配售步伐,确保开发商资金及时回笼。对于区县不能及时回购的公租房项目,将会安排北京市保障房投资中心及时回购。对于区县不能按时配售的限价房、经济适用房项目,市住房保障部门将收回房源,用于全市统筹配售,确保资金及时回笼。
12月8日,《财经》记者致电华贸城开发商北京国华置业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询问项目进展。该负责人答复称华贸城廉租房项目已竣工并通过验收,正等待政府回购。
对于开发商参与保障房建设中可能遇到的政府信用风险,上述白皮书指出,保障房采用开发商代建或配建后由政府回购或者由开发商面向政府规定的对象定向销售模式,其中需要对政府的回购期以及销售程序进行严格规定,否则开发商可能面临亏损风险。
按照北京市的加快保障房建设的通知内容,要求有配建保障房项目的开发商,必须保证保障房竣工时间和建筑方案向商品房看齐。因此开发商以往采用的拿地后拖延开工时间,争取市场出现转机的手法不再奏效。
不少专家认为,在楼市调控政策维持严厉基调的当下,商品房需配建保障房这一“硬指标”进一步提高了开发商拿地门槛;如果回购不顺利,开发商前期垫资无法快速回款,大型开发商由于资金充裕尚能勉强维持周转,小型开发商则可能陷入现金流危机,这或将加速房地产行业洗牌。
不过,万科集团副总裁毛大庆并不认同配建保障房致行业洗牌的观点。他对《财经》记者指出,配建保障房与企业生存困难,这两个问题没有必然联系。目前配建项目里公租房廉租房占比相对较小,多数还是限价房,而限价房因有稳定的客源比商品房销售更有保证。
此前,保利地产副总经理胡在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保利地产投资建设的北京市首个限价房项目保利嘉园采取政府统一配售的销售模式,因为项目规模较大,由北京多个城区共同完成配售工作,所以在工作程序、组织流程上不一致,进展较为缓慢,也从而导致销售计划推迟、财务成本上升。
上述白皮书指出,出现类似问题与企业成本控制有一定关系,但政府没有按照约定销售方案执行,可能是更为主要的原因。多位业内人士也表示,在吸引社会资本建设保障房解决资金难题的同时,政府不能忽视自身的责任。
分配“持久战”
随着今年保障房建设任务即将收官,如何确保保障房公平分配,是民众更为关心的问题。
10月,北京亦庄开发区的鹿海园四里人才公租房小区爆出有承租者在出租公租房。鹿海园四里小区是北京首批“人才公租房”小区,也是园区自建的公租房项目。今年8月,该小区迎来了第一批承租者,多为园区内一些大企业的员工。月租金是每平方米22元,比该地段同水平的其他小区要低出约25%。
彼时,北京公租房刚刚开始大面积的登记审核,亦庄公租房被转租令舆论再度聚焦如何确保保障房公平分配问题上。
据悉,在网上登记转租信息的公租房租户还未进行实质性转租,亦庄开发区房地局及运营单位依照规定取消了相关人员的配租资格,收回了房屋,个别人员还被计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予申请保障性住房。在邹劲松看来,及时严肃地处理此事应该会对部分有转租意向者起到震慑作用。
据其介绍,为建立长效机制,开发区房地局联合派出所、物业管理公司和员工所在单位,共同组成联合监督组,来监督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同时还要求所有中介机构不得保障性住房的出租和转租活动。市住建委也起草了关于加强保障性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待市政府批准后将实施。
邹劲松认为,要最终解决此类保障房分配管理环节出现的问题,除了依靠承租人自觉外,更重要的是依靠经济杠杆,“公租房的租金水平要基本接近市场价,减少谋利空间,杜绝转租”。此外,应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住房保障法》,将保障房骗购骗租以及违法出租出售的行为纳入刑罚处理范畴。
关键词:保障房融资 分析 问题 措施
保障性住房主要由政策性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构成,是与商品房相对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政府为低中收入住房困难群众提供的限定租金或房价、限定标准的住房。通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进一步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条件,推动了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但是,资金问题一直制约着我国保障业的发展。由于保障房具有保障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决定了投资的收益比较低微,甚至会出现亏损,所以关于保障房的融资成为了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
一、保障房融资的问题
(一)投资收益低,对金融机构参与融资产生不良影响
由于保障房是政府进行限价、定价,投资收益低微,甚至还会出现亏损,资金的投入——产出不能够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所以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金融机构如果要参与保障房的建设,只能是以较低的资金价格进入。在当前我国宏观调控制度下,为了实现资金的最大效益,金融机构有限的资金,只能够优先配置到投资收益比较高的项目上,向较低收益的保障房建设项目上倾斜的难度非常大。同时,保障房项目地资金回收周期比较长,而且贷款的还款来源、贷款的抵押等与其他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相比,风险比较大。投资的低微收益难以有效地覆盖成本与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金融机构参与融资的积极性。
(二)银行放贷不足
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入中,国家财政是“主力军”,银行信贷是保障房建设投入的主要渠道。截止2011年,交行、建行、农行、工行的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余额在房地产事业中贷款余额分别为14.57%、2.82%、1.93%、2.74%。为了更好地促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中国银行与银监会共同颁布了《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这虽然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了银行放贷支持,但具体的试试效果还要看银行对项目风险、收益、成本的评估。
(三)融资范围较窄
目前,我国的保障性住房资金的投入主要以国家为主,融资工具主要有基金、信托、银行等。对于企业年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目前国家及其相关部门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规定。融资方式单一,融资渠道较窄已经成为我国保障房融资的一道瓶颈。
二、完善保障房融资的措施
(一)完善保障房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保障房投资、融资规定不规范,还有缺失的方面。国务院和相关部门要尽快完善保障房融资的法律法规,使保障房融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保障房融资的顺利进行。只有从立法层次上制定符合保障房融资的法律要求,才能够从根本上推动我国保障房融资的顺利发展。
(二)拓宽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导,但逐渐地不能满足资金的大量需求;而基金、信托、银行等又出于回报率与风险控制的要求,对保障房建设的投资非常谨慎,要调动他们积极地参与保障房融资非常困难。国务院、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社会资金的筹集方式,例如通过多种项目和优选项目打捆方式以提高项目的回报率,吸引到开放性金融资金的支持等。虽然难以持久,但也是个很好的尝试。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地位,加大财政预算投入力度
保障房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应当成为主要的建设资金负责者,充分地发挥出政府在保障房融资体制中的主导作用。政府加大财政预算投入力度,将保障房建设资金的需求纳入到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当中。继续推行从土地出让的净收益中安排出一定数额的资金,并将其制度化,形成“硬性指标”。充分地利用企业年金、保险资金、住房公积金的闲置资金等各种长期资金用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制定各种促进保障房租赁和建设市场发展的金融、财税、土地等的政策。推动各地区直管公房出售后部分地净归集体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用于保障房的建设。建立健全长期稳定的保障房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制度,确保年度财政预算当中保障房建设项目的支出比例,合理地安排保障房建设项目的支出构成比。
(四)引入市场机制
保障房的低微收益相对较低,但是这是一个政府主导的建设投资,具有安全性与可信性。政府可以通过一些提供财政补贴等手段,把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引进市场,对于不少投资能力弱以或者需要打开知名度的开发商来说,也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以增加私营企业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减轻政府的压力。
三、结束语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我国民生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积极开展,有利于稳定房价,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保障房的供给不足主要是因为资金短缺,只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进入市场机制,打了拓宽融资渠道,构建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彻底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保障房建设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在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上强调 加大投入完善机制公平分配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J].中国住宅设施, 2011
[2]尹志芳,樊洪明,康艳兵,张丹.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融资障碍分析及建议[J]. 建筑经济, 2010
[3]杨志刚. 我国市场体系中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分析——基于房地产行业核心竞争力构建的视角[J].中国集体经济(下半月), 2007
关键词:住房保障;资金;融资
本文为2011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以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政策研究”(课题编号:201103181)成果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1月11日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庞大,费用可观,资金从哪儿来?由于缺乏资金支持,很多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严重供不应求,保障范围小。因此,资金问题将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最大困难和制约因素。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保障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也应看到,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起步较晚,制度体系尚不完备,在资金筹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投入能力有限。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仍以政府投入为主,但由于各地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与多年累计的实际需求相比,地方政府的保障能力还很有限。在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政府的财力显得捉襟见肘。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缺乏社会力量参与,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定价、限价,利润微薄、甚至没有利润,一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愿意从事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对于银行和一些其他投资主体而言,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回收周期长,利润空间小,存在一定的偿还风险,影响其参与融资的积极性。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依赖政府投入,导致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困难重重。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可持续性问题尚未解决。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不断膨胀,新的住房相对困难群体又会不断出现,住房保障新增需求将持续存在,需要大量资金持续投入。但是从保障性住房建设现状看,建设资金来源可持续性问题尚未解决。
(四)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金融政策体系不完善。住房金融政策是引导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住房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金融服务的基础。我国现在执行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框架内,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备的金融政策体系。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保障性住房建设缺乏相应的担保和保险政策,在项目审批条件审查、资本金到位审查、不良贷款核销等方面依然执行等同于其他建设项目的金融政策,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参与项目融资的积极性。
二、国际保障性住房建设主要融资途径
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基本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建设的融资模式日趋成熟,值得借鉴。目前,国际发展较完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途径和手段主要有:
(一)政府财政拨款。一方面政府将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资金和租金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实现该项支出稳定化、常态化。在大部分国家,该方式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普遍手段。英国中央财政预算中的住房保障资金,大约占预算支出总额的6%左右。德国住房储蓄奖励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另一方面政府还通过税费减免或税费返还等方式,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间接资金支持,取得良好效果。
(二)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金融机构向从事保障性住房开发的主体发放长期、低息贷款,提供资金支持。政府对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贴息或其他优惠。隶属于日本政府的住宅金融公库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贷款,利率低于市场水平1~2个百分点,降低了房地产企业的住房开发建设成本,起到了刺激企业投资的作用。
(三)地方债券筹资。还有一些国家采用发行债券方式为建设保障住房募集资金,债券的还本付息不仅有地方政府房产部门收取的租金作保证,且能享受地方政府信用等级,带动了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法国60%以上的地方政府采用发行地方债券的形式募集建设资金。
(四)发行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企业通过发行股份或收益凭证吸纳投资者的资金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并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实现增值。房地产租金、房地产抵押贷款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收益是其主要收益来源。2005年香港领汇REITs在港交所上市发行,汇集社会闲置资金200亿港元,成为香港政府公屋建设资金的来源之一。
三、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体系
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各国政府都把财政投入作为住房保障的最主要方式,但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低,仅仅通过财政收入来解决保障性住房问题是异常困难的。因此,除加大财政投入外,还应该探索其他的资金来源方式。
(一)积极开辟政府引导下的多元化商业融资渠道。可运用联合租赁方式,广泛筹集建设资金。其操作方式如下:首先,由租赁公司和政府签约,以保证其提供的住房有足够多的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家庭入住;然后,按廉租房的建设要求,租赁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由房地产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房源,租赁公司代为管理。租赁期间的廉租房租金由政府补贴和住户缴纳租金共同提供;最后,对于有购房需求的住户,可采取融资租赁的模式,即在一定年限后允许住户以一定的价格购买所租赁的住房,加快租赁公司的资金回流速度,以便进行再次投资。
(二)引导社会资金成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来源。一直以来,实践中忽略了开发商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积极作用。在现行条件下,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的最佳模式,就是由民营房地产开发商“带着钱”参与保障房项目的开发建设。而政府在土地、税费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让民营企业从拿地环节开始,以现有房地产开发的模式进行保障房项目开发,最后通过政府回购或开发商自行组织销售,赚取相应的利润。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仅需投入土地、减免税费,财政几乎不需再支出现金,等于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将大大减轻地方财政的压力,有利于加快保障房建设的进度。
(三)政策扶持,引导金融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面对的最大问题是“缺乏长期融资渠道”。因此,政府应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该类项目融资,包括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财政担保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鼓励成立非盈利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提供贷款担保,降低信贷风险,搭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项投资、封闭管理”的投融资平台;对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给予财政贴息、税收优惠、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证照审查、贷款资产质量认定、不良贷款核销等方面执行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证券化有关政策,鼓励试点和金融创新。
总之,政府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获得住房保障建设资金。比如,可以通过发行中长期国债、住房福利彩票等方式,为住房保障筹集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免税、政府支持的信用担保等方式,或尝试开征住房保障税,充分调动社会资金,拓宽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虽然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还存在种种困难和问题,金融支持力度也还远远不够,但只要不断探索总结、创新,一定能够充分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卫,梁平.利用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研究[J].城乡建设,2009.11.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融资模式;现金流动性
[DOI]10.13939/ki.zgsc.2015.46.152
1 前 言
为有效地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渠道,我国各省、市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公司模式。但是实践过程中,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仍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仅依靠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很难维系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长期运营。因此,地方政府如何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渠道、如何保障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可持续发展成为我国目前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所面临的主要难题。
2 我国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概况
我国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是借鉴在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而专为保障房建设而设计的概念,是由政府出资授权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对外融资等活动,主要以财政资金或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企业法人机构。政府与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是委托关系,政府是出资方,投融资平台在政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以资本运作为主要方式经行多渠道融资,并政府进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主要职能是以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为核心,实施市场化运作、多元化融资的策略,对政府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等存量资源进行整合,并积极拓展融资渠道以保障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化运作、多方积极参与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新局面。它的主要特点是在于不仅能将政府信用支持和企业的规范化运作结合起来,还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各种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的投资建设。通过投融资平台,政府就不必直接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等活动,使保障房的建设体系完全按照市场化机制运行,不仅有利于提高管理和运行效率,同时有利于社会资金参与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中来,从而形成以市场化运作为主体、以企业化管理为核心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运营模式。
3 我国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运行模式分析
3.1 融资平台运行模式分类
我国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分为政府、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和保障性住房项目三个不同层面。从这三个层面来看,我国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运行模式大体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运行模式是以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公司为主导。即所有保障性住房项目放在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公司名下,由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公司以具体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融资贷款活动。第二种运行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即将所有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打包成一个项目进行立项、规划,同时打包融资贷款,最后将贷款分到各个项目上去。第三种运行模式是以融资平台和企业债为核心。即以地方政府注入的土地资产、中央及地方政府的专项资金、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资金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基础资产,吸引商业银行通过保障房融资平台提供信贷资金和发行企业债。这主要解决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启动资金难题,因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专项资金、公积金贷款、部分土地出让金等资金到达项目需要时间,只有项目启动后,这些资金才能落到项目上,然后再将之前的贷款还回去。因此,融资平台和企业债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当中的资金困难问题。
3.2 融资平台运行模式分析
当前不少地方政府积极探索的主要模式,也是金融监管机构重点支持的模式是:以地方政府注入的土地资产、中央及地方政府的专项资金、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资金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基础资产,吸引商业银行通过保障房融资平台提供信贷资金和发行企业债。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融资平台运行的主要特色是:一是银行信贷投放的关键并非取决于保障性住房项目本身的收益,而是取决于保障房融资平台的土地资产价值和财政注入资金的规模。二是信贷本息的偿付来源主要不是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或经适房的收益,而是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财政资金,这一点使得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实现了很好的隔离[1]。
4 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公司运行难题
4.1 保障性住房项目现金流动差、低收益,融资平台效率较低
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项目低收益且现金流动差,导致融资平台融资效率低。首先,融资平台在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发挥的融资能力是不同的。在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棚户区改造等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商业银行贷款与企业投资资金参与相对积极,而在包括廉租房在内的公租房建设中则参与较少。究其原因,前一种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性更强,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更为可观。与之相比,公租房则因其建设周期长、租金收益低、现金流动差,导致社会资金缺乏参与的动力[2]。其次,按政策规定金融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只能以较低的资金价格介入,很难吸引到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性资金。最后,从2010年开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的清理活动和2011年出台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都影响了商业银行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融资积极性。
4.2 市场资金参与程度低,融资平台缺乏活性
财政资金撬动融资的杠杆作用不明显,融资平台缺乏活性。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性资金主要依赖于土地出让金,其次是地方财政预算,其他资金来源,如: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公积金贷款以及地方债券很少。同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渠道单一,以银行贷款为主,对市场资金的吸引力较差。部分平台不具备良好的商业模式和自我发展能力,使平台只能是政府的借款机构。
政策性或财政性资金无法与市场资金形成合力。将政策性或财政性资金弥补市场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短期收益,与市场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实现长期收益相匹配,以形成社会资源在保障性住房市场上的合理配置与良性循环是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的核心功能。但实际实施过程中,财政性和政策性资金仍是保障性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而通过融资平台融资到的银行贷款金额少且多为短期性资金,导致保障性住房建设所产生的长期收益,难以在即期市场上有效贴现和定价,从而制约了市场资金的参与程度。
4.3 保障性住房贷款偿贷缺乏保障仍是融资平台最大的风险
缺乏保障性住房贷款偿贷保障仍是融资平台最大的风险。一方面,2008年以来,国家实施扩内需、保民生的政策,部分地区通过融资平台筹集资金盲目大拆大建,使地方债务急速增长,部分地区的融资平台的债务已经超出地方政府还债能力;另一方面,多数融资平台的债务偿还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的财政性资金和通过借新的贷款来偿还到期贷款。由此容易形成举债的恶性循环,给地方政府带来债务危机。
保障性住房贷款偿贷缺乏保障也限制金融机构的参与热情。主要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后续资金来源不稳定,会导致保障性住房贷款偿贷缺乏稳定保障[3]。同时,保障性住房融资具有融资规模大、资金使用期限长、流动性差等特点,会使政策性融资机构和商业银行面临流动性风险。尤其是租赁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其租金不足以支付融资的财务成本,项目本身没有还本能力,若没有明确的偿付本金的资金来源支持,这类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将很难受到金融机构的投资青睐。
4.4 融资平台投资运作存在惰性,融资渠道单一
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机构,政府作为出资方,与平台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投融资平台在政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以资本运作为主要方式,多渠道融资,政府进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现阶段,我国融资平台缺乏明确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及风险机制,以确保平台的运作严格执行政府的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具体来说,就是在制度上缺乏对融资平台整体负债规模、投资方向的规制和监督,偏离建立融资平台的初衷,造成融资平台投资运作存在惰性和运营效率低下。
融资渠道单一,新型融资工具的作用空间有限。首先,融资平台主要依赖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性银行贷款很难申请下来。其次,融资平台的扶持政策,如土地划拨和税费减免等在实际执行中,因各种因素造成政策效果不佳。再次,新型融资工具的作用空间有限,一些新型的融资工具,如BT方式和房地产信托产品等缺乏政策支持,投资者承受风险过高,导致其发挥的作用有限,只能作为融资的一种补充方式[4]。最后,现有融资模式担保机制不够完善。由于政策性担保体系不健全,保险机构与银行、政府融资平台和保障个体的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还缺乏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不能很好的为贷款方服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积金贷款、社保基金等也没能引入有效的担保机制,这也是此类融资模式欠缺的原因所在。
5 对策建议
5.1 稳定财政资金来源,增强社会资金投资信心,建立风险低、长期运营的融资平台
现阶段,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运作资金应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导,将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场化运作,引导市场资金更多的配置到住房保障建设中。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导而不是市场资金是因为我国住房保障覆盖面小、供应缺口巨大与市场化运作的金融、资本市场都还不成熟相矛盾,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过于要求市场资金投资到住房保障建设领域是不现实的。因此,目前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运作需要稳定政府财政资金来源,同时,还要明确融资平台的偿债来源,来打造一个风险低、长期运营的平台,以此来增强金融机构、市场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信心。
具体而言,为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明确而稳定,国家应出台相关法规对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比例、金额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省、市、县各级财政配套比例予以明确,并要求严格足额列入政府年度预算计划等。同时,可采用税费减免、补贴、简化手续、与优势地块商品房项目捆绑开发等激励措施,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房领域,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的有效供给[5]。
5.2 深度挖掘并培养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可融资性
创新多元化融资方式拓宽保障房融资渠道。政府部门应积极探索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投资基金等多种融资模式,拓宽社会资金的投资渠道,疏导社会资金流动性过剩,深度挖掘并培养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可融资性。
2010年6月10日国务院了《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从事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如果符合条件,可申请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融资。从事或承担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2013年9月,运营多年的上海保障房体系全面打开融资渠道,上海首只保障房私募债券、中国首只公租房基金成功发行。通过这一创新产品,在资本市场上盘活固定资产的同时,又能确保基金投资的物业能够继续保持公租房用途不变。全面拓宽了上海保障房融资渠道,也迎来了低成本融资时代。
5.3 完善融资平台风险防控机制
一是建立保障性住房贷款偿贷保障机制。明确保障性住房贷款偿贷资金来源,杜绝利用借新的贷款来偿还到期贷款的现象,降低租赁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给政策性融资机构和商业银行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二是建立完善保障性住房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切实做好融资平台规范清理和运营管理工作,切实做好项目资金配套工作,增强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心。三是完善融资平台贷款担保制度。借鉴国外住房金融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形成政府担保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住房金融保险体系,建立完善的抵押贷款担保机制,同时建立保险机构与银行、政府融资平台和保障个体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有效降低金融机构面临的由于借款人违约带来的风险。
5.4 加强融资平台运营管理,拓宽新型融资工具的作用空间
首先,在制度上明确融资平台整体负债规模、投资方向的规制和监督,建立和细化融资平台的监督管理机制。这不仅能促进融资平台健康的发展,还能为金融机构、投资者打造更加健康的融资环境。其次,为新型融资工具、金融产品等投资保障性住房项目提供政策支持和提供更多实惠的补贴,降低投资者风险,为新型融资工具、金融产品投资住房保障领域发挥更多的作用。最后,建立公积金贷款、社保基金等引入机制和有效的退出机制,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用于保障房建设。
参考文献:
[1]巴曙松.新型城镇化融资与金融改革[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14.
[2]毛鹏,王旭.融资模式特点及创新研究[J].建筑经济,2011(12).
[3]曾玲.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模式的战略思考[D].长沙:湖南大学,2012.
[4]袁迪.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N].金融时报,2012-03-05.
[5]常晓光,张振中.构建保障性住房建设可持续融资机制[N].金融时报,2014-12-01.
[6]龙志德.我国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2.
[7]王英.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15(30).
【关键词】最低社会保障 存在问题 对策建议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XZZ006)“利益视角下的乡镇政府行为逻辑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陕西省佛坪县最低社会保障实施现状
佛坪县地处秦岭南坡腹地,享誉“大熊猫的家园”和“中国山茱萸之乡”,同时也是革命老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距西安200公里、汉中150公里,全县1279平方公里,辖8镇59个行政村,1个居民委员会,佛坪县总人口3.5万人,年收入在1600元以下的有8500余人。境内山大沟深,人口居住分散,自然条件恶劣。从户口性质划分,其中城镇人口1.4人,农村人口2.1万人,农业人口比例高达60%。
图1:佛坪县2008年至2012年五年来城乡人均最低社会保障标准对比(单位:元)
资料来源:汉中市经济研究中心内部资料整理
从图1资料可以看出,城乡最低社会保障近年来有所增长。但是城乡最低社会保障在保障标准方面仍然存在很大差异。根据2012年的情况看,农村三类社会保障标准仅达到城市最低社会保障标准的51%、37%、23%。
佛坪县最低社会保障满意度及存在问题调查
为了准确掌握陕西最低社会保障具体情况,选取佛坪县年收入在1600元以下的600人发放调查问卷进行了调研,分别从被救助对象对最低社会保障整体满意度情况以及被救助对象认为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两方面进行调研。共收回有效问卷584份。
图2:被救助对象对最低社会保障的整体满意度情况(%)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非常不满意
4.3% 33.2% 40.7% 17.1% 4.7%
如图2调查问卷显示,低保群体对目前的社会保障整体情况感觉一般及不满意的合计为 62.5%,比感觉满意的高出25 个百分点(见图2) 。
图3:被救助对象认为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保障水平低 保障项目较少 保障覆盖面小 其他
35.3% 27.1% 35.3% 2.3%
被调查的低保群体认为目前最低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较少和覆盖面小方面。如图3调查结果可以看出,被调查对象中有35.3%的认为最低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保障水平低,27.1%的对象认为最低社会保障项目较少,还有35.3%的对象认为最低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
陕西省佛坪县最低社会保障的主要问题
1.最低社会保障救助制度衔接不够。目前在城镇和农村各项社会保障建设上可以保持和国家政策的一致,但是在特殊群体的最低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仍在摸索中,单一的社会救助制度,难以有效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建立一个包括多种救助制度有机衔接的体系才能保证困难群众的需求。目前,从佛坪县调查情况来看,还没有统一的组织协调机构来统筹规划、组织完善最低社会保障。除民政部门实施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外,还需要卫生、教育、人事、司法等相关部门共同完善救助制度,使之相互配合、有效衔接,完善最低社会保障救助制度。
2.地方财力有限,资金投入不足。尽管陕西省的贫困人口由2000年的817万减少到2010年300万,但是贫困问题依然严峻,目前我省共有国家级扶贫开发县50个,这一比例远远高于中东部地区其他省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需要各级政府投入相应的资金。近几年来,虽然陕西省在最低社会保障方面不断加大各项民政资金的力度,但由于陕西省各地区财政情况不同,如所调查的佛坪县自身财政困难,相对而言,对社会救助资金投入不足。
3.扶贫方式单一,缺少长期性和可持续性。陕西地方传统文化色彩较重,计划经济依赖国家的思潮影响较深,扶贫方式也仅以各种社会救助为主,缺少技术等多项目扶贫救助。加之部分困难群体缺乏主动参与的意识,依赖思想严重,不愿通过自身努力摆脱困境,“等、靠、要”思想严重,从而加大了救助工作难度。陕西很多国家级贫困县地处秦岭,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如何结合当地自然资源进行经济技术开发,促进最低社会保障群体通过多种方式脱贫,是目前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完善陕西省最低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
1.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低保相关管理制度
在社会保障救助方面,认真研究最低社会保障的专项救助制度与低保制度的关系。目前的最低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需要,而社会保障的专项救助则是为了解决低收入人群的特殊需要。我们在操作中应该以最低社会保障对象为基础,完善和制订扩大专项救助对象的制度和措施,使得社会保障的专项救助制度能够更加合理和完善,实现和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同时,根据目前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完善并且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要统筹考虑城乡、地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根据具体实际进行设计和规划,[1]防止出现“养懒汉”的问题。
2.增加社会保障救助资金,推动陕西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方面,运用财政等多种手段,多渠道引入资金进行扶贫开发,投资社会福利设施建设,使得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受到帮助。同时,扶植福利企业发展,增加参政投入,增加其市场能力的同时,使欠发达地区、弱势群体都能够从中受益,保障其自身的生活能力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大力推进慈善事业,发挥慈善在社会救助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
3.发挥社会保障伦理道德功能,塑造社会保障的道德行为规范
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制度,在操作实施过程中需要依赖于强大的现代法律体系作为保障。现代社会中各个国家都有着各自不同的文化价值、历史传统和道德价值取向。现实中,人们对于社会保障的关注,仅仅限于对于社会保障稳定、调节已经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是否得到发挥,很少关注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应该有着自身的道德平台。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遵循“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理念,即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其价值取向,并且把公平与效率的内在统一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的基本原则。[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完全定型。因此,陕西社会保障政策执行中应该把社会保障的非制度约束即道德平台考虑其中,并作为政策设计和实施的有效补充,不断明确社会保障的伦理道德理念,强化社会保障政策规范,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建设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姜爱华,马静.北京市城乡结合部社会保障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2(8):80.
摘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从总体上看,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立法层次较低、保障水平低、资金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固然有历史的原因,但归根到底还是制度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使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所以,只有加快相应的立法进程,才能促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和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进入新的探索试点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已覆盖40%的农村人口,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范围有所扩展。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村社会保障存在覆盖面较窄、保障水平低、资金来源不合理、管理分散混乱等问题,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差甚远。这些问题总的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相关立法滞后,层次低,缺乏法制保障
社会保障实质上应该是一种法律保障,法律是社会保障的基础。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涉及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涉及规范农村社会保障的法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单行法规至今仍然是一片空白,《宪法》第45条规定的社会保障权难以在实践层面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只能停留在法律观念层面。
(二)保障资金严重不足
资金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而当前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由基层组织自己解决,国家只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承担部分责任,其他如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则出现中央财政支持缺位的现象。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例是最低的:加拿大39%,日本37%,澳大利亚35% ,而我国却只有12%左右,而这区区的12%也绝大部分都给了城镇的职工。①
(三)保障项目少、水平低
在保障项目上,国家为城市居民提供了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在内的较为全面的保障项目,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真正发挥作用的只有农村五保、扶贫、临时灾害补助等项目。在保障水平方面,单就最低生活保障来说,虽然该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但由于资金短缺,需求人数众多,保障标准很低。2007年农村最低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对于不断上涨的物价来说,这点补助只能是杯水车薪,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
(一)加快立法进程,确保农村社会保障有法可依
要想建立现代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使其规范化,就必须加快相关的法制建设。在国务院已经出台的《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条例》等条例的基础上,按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权威性和完整性。在具备条件的时候,出台《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法,来对农村社会保障应遵守的原则、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及形式、管理体制、资金来源与发放、保障项目的标准、社会保障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另外各地方政府也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与全国性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农村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具体实施办法,以利于本地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更好地开展。
(二)政府应当负担起相应的责任
政府是社会保障的主体,这是由社会保障这种特殊的性质决定的。因此政府应当调整财政分配格局,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当然,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国家对社会保障的支持也不可能一步到位,所以当前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支持力度的同时,确保所投资金落实到位,并引导社会上更多的资金进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另外,政府应该建立合理的社保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机制,确定专门社保的管理机构,强化自身的监管责任,同时组织社会舆论和群众、上下级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来共同监督,保证农民社会保障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护他们的社会保障权。
(三)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
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安全有效的资金管理是保证农村社会保障顺利开展的基础。当然在我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情况下,政府更是没有足够的能力独自承担这笔巨大的资金,所以在我国广大农村亟待尽力合乎实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目前在我国农村建立由个人、集体、国家共同出资的出资机制是比较切实可行的。
首先,建立农民个人的社保账户,个人按一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可以与农民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收益相挂钩,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其次,广泛动员乡镇企业、工商各业为农村社会保障筹集和捐助资金,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注入新的血液,国家则通过给与其相应的税收或者其他优惠政策予以鼓励;最后,政府财政支持是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中央财政应以专款专用的形式来确保农村社保基金的有效使用,地方政府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加大对农村社保的财政支持力度,引导更多的资金能流入社会保障体系,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剑阁:《中国新农村建设调查》,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年
[2]谭志慧:《浅议中国当代农民的社会保障权》,《政治经济学研究报告》2006第7期)
[3]钱文亮:《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