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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52%提高到2.79%。今年央行仍有再次加息的可能。银行利率调高了,对购买保险将会有怎样的影响呢?
不同险种影响不一
加息对投资型保险产品是一个利好。央行加息提高了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投保人的投资收益也会“水涨船高”。不过加息对保险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对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险等以保障为主的险种冲击并不大,但对长期寿险、固定收益的传统寿险产品以及储蓄型产品影响较大。
日前,中国人保财险“金娃投资保障型意外保险”和“金牛第三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两款产品的客户保单自动完成年收益率提高0.27%。提升后,3年期产品年收益率为3.69%,5年期产品年收益率为4.11%。现在购买的投保人可以直接享有调高后的收益,且在保险期内,收益会随着银行利率同步调整。银行加息,保险公司新增投资收益有望提高,产品的结算利率会随之上涨,投保人的收益自然也会增加。
万能险:收益水涨船高
根据近两年国内经济过热的情况来看,逐步加息是必然。因此,业内人士建议投保人选择购买“息涨随涨”的与银行利率挂钩的保险产品。目前,部分分红、万能、投连等投资型保险产品都有较灵活的抵御利率变动的机制,产品收益率随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在加息预期下,这类产品的销售行情将在一定时间内被看好。
以万能险为例,由于万能险由保底收益和结算利率两部分构成,其投资渠道主要是在与利率密切相关的资本市场,一方面可以享受保险公司承诺的保底收益,同时还能享受一定的投资收益。虽然加息前账户内资金的收益已经固定,但在加息后,新进入账户的资金的投资收益将有望提高。不过,这个增长不会在短时间内立刻显现,需要一个过渡期。
目前销售的万能险收益与市场挂钩,保底收益一般为2.5%。以中国平安人寿的万能险为例,公告显示,今年2月份,该公司个人万能险折算成年利率为3.50%。
需要提醒的是,万能险的收益仅仅是指投资账户。在投保的前几年,在扣除了各种管理费用、初期费用后,真正进入投资账户的比例通常较低,有的第一年还不到40%。比如王小姐年缴5000多元投保某万能险,第一年真正进入投资账户的可能只有2000元,也就是说,王小姐产生收益的本金只有2000元,而不是5000元。
养老险:受到冲击较大
加息后,养老险等长期寿险产品受到的冲击最大。养老险是储蓄性质的保险,根据有关规定,养老险的身故保险不能超过保额的1.1倍。而目前养老险的保底利率也不超过2.5%。据悉,银行已经几次上调存款利率,而养老险的利率却未做过调整。
据保险专家解释,保险产品的费率是由保险预定利率、死亡率、保险公司业务费率3个方面决定的。保险预定利率越高,保险费率越低,也就是说保险越便宜。一份长期寿险保单一般长达20年甚至30年,虽然一年的保费相差可能不是很多,但累积起来却是一个不小的数字。10多年前由于银行的利率高,长期寿险预定利率高达8.8%,一年大概交几百元就足够了。而现在银行利率相对比较低,30年期的一份寿险一年至少要交一两千元。有业内人士算了一笔账,目前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为2.5%,如果一个30岁的男性,投保20年缴费的传统终身型寿险产品,假设预定利率能提高0.5%,即提高到3%,那么,所交的保费将下降13%左右。也就是说,该男性原来每年要缴保费2700元,调高利率后,该男性每年则需要缴的保费将降低到2347元,20年下来该男士将少缴付7020元保费。
所以,目前不少投保人多对此类长期寿险产品保持观望状态,希望保险费率调整后再购买。对此,保险专家表示,购买保险首先要看重自身保障需求,应该因时、因人制宜。对于年轻人来说,在现在保险利率较低的情况下,花大量资金购买长期寿险的确不是很划算,可以更多考虑一些意外等基本保障,等待保险利率恢复正常水平后再补充这部分保障。而对于30岁后的中年人来说,进行养老规划就比较重要了,毕竟年龄越大,购买寿险的费用也就越高。如果单纯从保障需求出发,仍然可以考虑传统寿险产品。
很多保险公司已经推出带分红的养老险,以弥补保险利率的不足。投保人可以选择这类养老险购买。
两全险:满期给付型更便宜
加息后,一些两全保险由于带有分红功能并不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但由于加息后定期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产品的收益率相应提高,一些两全保险的理财功能其实被相对弱化了。因此,投保定期返还现金的两全保险,可能不如投保满期给付的两全保险,后者的保费相对较低,省的保费还能投资。
30岁的徐先生想购买一份两全保险,现在他有两个可供选择的方案。
方案A:购买定期进行现金返还的两全保险甲产品。投保5万元保额,分10年缴费,每年缴10360元,共计10.36万元。
方案B:购买满期给付的两全保险乙产品,省下的保费自己进行稳健型投资。投保10万元保额,分30年缴费,每年缴3090元,共计9.27万元。
对比一:方案B收益较优
按照方案B,徐先生前10年投保乙产品每年能比甲产品节省10360-3090=7270元。假设徐先生进行稳健型投资,按3年期国债收益率3.6%计算,30年后徐先生共可得到约9.58万元。
按照方案A,如果徐先生每3年可以得到4500元的现金返还,在整个保险期间内共可获得约16次现金返还,总额约7.5万元,比方案B少2.08万元。
上述只是在保险期间两种方案所能获得的生存给付的差别,再看满期时可以得到的给付,方案B也较有优势。根据方案B,徐先生在60岁时,除自己进行稳健型投资可得到的9.58万元外,还可得到乙产品提供的满期金10万元,而甲产品除了每3年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外,只给付7.5万元的满期金,而且徐先生要到80岁时才能拿到。
对比二:方案A保障时间长
在一定的生存给付和满期给付之外,两全保险的保障功能主要体现在身故保障,即徐先生身故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身故保险金。
考察身故保障,一个很重要的指标是保障期间,保障时间自然是越长越好。从上述两个方案来看,方案A可以提供身故保障到80岁,而方案B只可以提供身故保障到60岁。
如果徐先生更注重身故保障,则方案A更有优势。不过,正是因为保障时间长、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比较高,所以在身故保额相同的情况下,方案A付出的保费也更多。
建议:省事选A,省钱选B
如上所述,用方案B(满期给付型两全保险+自己稳健型投资)替代方案A(定期返还型两全保险),可以在获得差不多保障的情况下,赚得更多的养老金储备,比较划算。
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由社会生产系统、社会管理系统和社会保障系统组成,三者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体系。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稳定机制,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原来各企业分散提取和管理,转变为目前社会化的收缴和管理。但是,现行的缴费方式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如覆盖面小、保障项目统筹层次低、征收力度不够、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等一些问题,难以保证筹集社会保障收入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人口老龄化周期的到来和家庭规模小型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入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都要求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进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目前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代替现行缴费方式,以更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摆脱当前缴费率偏低的困境。因而,如何设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和分析各国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方式,探讨了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重要问题。
二、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的对应关系
纵观世界各国,目前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源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税或费;二是政府的预算拨款,即政府的一般收入;三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四是各种形式的捐赠。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又译成社会保险税,是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有的国家薪给税(PayrallTax)与社会保障税是作为一个税种征收的,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一些国家征收的薪给税实际上是按工薪收入预提的个人所得税。在欧洲的多数国家中,社会保障税采用社会保险缴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的形式,之所以不称之为税,是基于这种缴款具有有偿性利益对等关系的考虑。但不管名称如何,他们的性质和用途相同。除此之外,世界各国大多数以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来弥补社会保障税收入与社保障支出之间的缺口。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依赖从社会保障税获得资金,而另一些国家则侧重于一般税收收入。社会保障税在规模和结构上的差异反映了各国组织社会保障的不同方式。按照社会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可将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筹资方式划分为三种类型: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以及一般税收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一)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
该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德国的社会福利方案体系较为完善,具体包括国家养老金体系、国家医疗保险方案、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方案。其中,国家养老金体系主要由工资税提供资助,同时,还从联邦税收收入中取得占养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补贴。目前这一比例为25%。国家医疗保险方案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工伤事故保险几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资税提供资金,失业保险几乎完全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而其他社会福利方案所需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
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1998,%)
1996年德国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税收入总额为6550亿德国马克,而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6555.1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9.92%;1997年社会保障税收入上升到7817.94亿德国马克;社会福利开支为7920.69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8.70%。
(一)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
该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德国的社会福利方案体系较为完善,具体包括国家养老金体系、国家医疗保险方案、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方案。其中,国家养老金体系主要由工资税提供资助,同时,还从联邦税收收入中取得占养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补贴。目前这一比例为25%。国家医疗保险方案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工伤事故保险几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资税提供资金,失业保险几乎完全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而其他社会福利方案所需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
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1998,%)
方案名称社会保障税投资收入预算转化
养老金75025
医疗保险10000
长期医疗保险10000
意外保险10000
失业保险10000
其他社会福利方案00100
1996年德国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税收入总额为6550亿德国马克,而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6555.1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9.92%;1997年社会保障税收入上升到7817.94亿德国马克;社会福利开支为7920.69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8.70%。
以上数据表明,德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上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政府转移支付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要用于其他社会福利方案。这也使得社会保障税在德国的税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始终高于直接税和间接税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
(二)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这种模式,如俄罗斯、瑞典。俄罗斯的社会福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其他福利。具体地说,养老保险基金中来源于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占资金总量的81%,其余7%来源于预算,10%来源于增值税,2%来源于其他;医疗保险77%来源于社会保险税收,23%来源于地方预算;失业保险主要以社会保险税筹集资金,一小部分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和自愿的捐赠;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来自于社会保障税,而支付其他福利的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下表列示了俄罗斯主要福利计划的资金来源。
俄罗斯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1995,%)
项目社会保障税增值税转移预算转移其他
养老基金811072
社会保险基金9019
失业保险9010
工伤保险982
1995年,俄罗斯社会保障税收收入为950亿卢布,占社会福利支出(1080亿卢布)的87.80%。
瑞典的情况与俄罗斯相似,1996年该国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3807亿瑞典克朗,其中67.61%(256亿瑞典克朗)来源于社会保障税收入。下表列示了瑞典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
1997年瑞典用于资助主要社会福利项目的收入的分配的百分比
项目社会保障税投资收益预算转移保险费、赡养费用或市政
基础养老保险6238
辅助养老保险6139
部分养老保险7327
疾病保险99.90.1
工伤保险982
看护津贴95
住房津贴991
养育子女津贴100
赡养补助6733
向家庭提供的住房津贴100
其他项目
自愿者失业保险937
基础失业保险100
郡级医疗服务费68572
(三)一般税收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加拿大。加拿大的社会福利计划主要包括养老金方案、健康保险方案和失业保险方案。其中养老金方案由两个层面组成,一是固定数额的全民方案,叫作全民养老金方5案,其资金全部来源于联邦一般性税收。第二个是与收入挂钩的方案,这一方案对于魁北克人来说是“魁北克养老金方案”(QPP),对于其他加拿大人来说是“加拿大养老金方案”(CPP)。CPP和QPP的资金全部来源于社会保障税,前者由联邦政府和各省(除魁北克外)共同征收,后者由魁北克省征收。健康保险方案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一般性收入,而失业保险的资金来自于薪金税。下表列示了加拿大主要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
加拿大主要社会福利保障方案,1998收入来源分配情况(%)
1998年加拿大联邦政府社会福利支出为594.56亿加元,其中联邦社会保障税收入为188.42亿加元,所占比重仅为31.69%;该年度各级政府社会保障税收入为444.11亿加元,占社会福利支出(1001.31亿加元)的44.35%。可见,加拿大政府实施社会保障计划、贯彻社会保障法令依靠的是财政支出中对个人的转移支付,其中联邦财政把很多税收收入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再分配到个人手中,使之形成个人的消费基金,这些款项构成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运转的另一大资金来源。二战以后,这种转移支付在各级政府中均不低于社会保障税收入的规模。加拿大社会保障税收入在其社会保障资金中所占的比重远远低于其他国家,这也使得加拿大社会保障税收入在其税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始终偏低。
采用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的优点在于,该模式容易体现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其应得的福利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使福利水平随着每个纳税人纳税多少而变动。这已成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一大特点。同时,这种方式也使得政府为社会保险筹资与政府其他职能分离开来,这种分离无疑加强了对社会保障在财政上的监督,因为福利水平是随着社会保障税收入的增长而扩大的。该模式的缺陷在于工作在未被社会保险所覆盖的行业中的人们不能享受福利。这种限制的影响对于那些拥有很多非正式工作、大量个体户或农村经济的国家尤为重要。
采用一般税收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的优点是社会保障计划对每个公民来说是自动实现的。在该模式下,享受到福利计划的公民范围扩大了,即政府通过预算拨款为每个公民提供社会保障福利。该模式的缺陷是一般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与其所受福利之间没有特别的联系。因而人们往往希望能够向政府施加压力,通过预算来实现福利的增加,而不是提高纳税额。
三、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
现代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设置的方式不同,大体上可以将社会保障税分为三类:一是单纯按承保项目而分类设置的项目型社会保险税模式,这种模式以瑞典为代表;二是单纯按承保对象而分类设置的对象型社会保险税模式,这种模式以英国为代表;三是以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相结合设置的混合型社会保险税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三种模式各有特点。
(一)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即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的模式。这种模式以瑞典最为典型。除瑞典外,世界上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奥地利等都采用这一模式。
瑞典的社会保障税按照不同的保险项目支出需要,分别确定一定的比率从工资或薪金中提取。目前瑞典的社会保障税设有老年人养老保险、事故幸存者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父母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资税七个项目,并分别对每个项目规定了税率。老年人养老保险税的税率为13.35%,事故幸存者养老保险税税率为1.70%,疾病保险税的税率为了,50%,工伤保险税的税率为1.38%,父母保险税的税率为2.20%,失业保险税的税率为5.84%,工资税的税率为8.04%。征收的办法是按比例实行源泉扣缴,税款专款专用。以前,公司受雇人员的社会保障税全部由雇主一方缴纳,以便于征收管理。总的来看,瑞典的社会保障税税负是比较重的。1999年,政府雇员和企业受雇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大致为他们工薪总额的40.01%;自由职业者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大致为他们直接收入的38.2%。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的最大优点在于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专款专用,返还性非常明显,而且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也就是说,哪个项目对财力的需要量大,哪个项目的社会保障税率就提高。其主要缺点是各个项目之间财力调剂余地较小。
(二)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所谓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是指按承保对象分类设置的社会保障税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是英国。英国的社会保障税虽然被称为“国民保险捐款”(NationalSecurityContribu-tion),但也具有强制性,且与受益并不完全挂钩。因而虽然称作“捐款”,实际上也是一种税,其性质与用途与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并无轩轾。英国的社会保障税在设置上主要以承保对象为标准,建立起由四大类社会保险税组成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第一类是对一般雇员征收的国民保险税。它是四类社会保险税中最主要的一种。该税的课税对象是雇员的薪金或工资,纳税义务人包括雇主和雇员。雇员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包括在国家退休金计划之内的雇员,一部分为不包括在计划之内的雇员。两部分雇员及其雇主所适用的税率各不相同。前者雇员税率为9.0%,雇主为10.54%,应税工资最高限额为每周235英镑(全年12220英镑);后者则规定有一个起征点,每周32.5英镑以下免税,32.5英镑到235英镑之间,雇员税率为6.85,雇主为6.35%,超过235英镑不再纳税。另外,每个雇主还要缴纳税率为1.5%的国民保险税附加。
第二类是对全体自营者(个体工商业者)征收的国民保险税。征税对象是自营者全部所得。实行每周征收4.4英镑的定额税率。起征点为年自营收入1775英镑。
第三类国民保险都是对自愿投保者征收的,希望取得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可以缴纳此税,希望增加保险金权益的雇主、雇员和自营者也可缴纳。该类税收按每周4.3英镑的定额税率缴纳。
第四类是对营业利润达到一定水平以上的自营者征收的国民保险税。起征点是年利润额3800英镑,最高限额为12000英镑,税率为6.3%的比例税率。
英国的国民保险税与所得税一并缴纳。
英国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针对不同就业人员或非就业人员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税率制度,便于执行。比如对收入较难核实的自营人员和自愿投保人采用定额税率,征管不会遇到麻烦,对个体或独立经营的营业利润按一个比率征收也十分便利。由于设置了起征点,使低收入者的税负有所减轻,因而英国的社会保障税累退性要弱一些。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主要缺点是征收与承保项目没有明确挂钩,社会保险税的返还性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三)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所谓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即以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并存设置的社会保障税模式。美国是采用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该国的社会保障税不是一个单一税种的结构,而是由一个针对大多数承保对象和覆盖大部分承保项目的一般社会保障税(薪工税)与针对失业这一特定承保项目的失业保险税,以及针对特定部分承保对象而设置的铁路员工退职税和个体业主税四个税种所组成的税收体系。
1、薪工税
美国于1937年开始征收薪工税,当时的目的是为老年人筹措退休金,税款专用,之后陆续实行残疾人保险、医疗保险等。美国薪工税的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征税对象分别为雇主全年对每个雇员支付的薪金工资额和雇员全年领取的薪金工资(包括奖金、手续费和实物工资)额。在美国,薪工税没有减免扣除规定,但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规定。也就是说,薪工税税基数额有最高限度,超过部分不再征税。这意味着每个人缴纳的薪工税有最大限额。薪工税税率是统一的比例税率。雇主和雇员适用的税率相同。薪工税的税率各年度均不一样,且有不断提高之势。1937年税率为1%,1950年税率为1.5%,1960年税率为2.5%,1971年税率为5.2%,1980年税率为6.13%,1990年为7.65%。薪工税实行源泉扣除法。雇员的薪工税由雇主在对雇员支付工资、薪金时,将税款源泉扣缴,连同雇主本人应缴税款,在季度终了后的下月最后一天前申报缴纳。
2、铁路员工退职税
铁路员工退职税是为铁路人员设计和以为铁路公司员工筹措退休费为目的的税。其纳税人为雇员、雇主,课税对象为雇员领取的工资和雇主发放的工资。该税同样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的规定。1980年雇员税率为6.13%(月工资最高限额为2158.33美元),雇主税率为9.5%(雇主对每个雇员支付的月工资最高限额同样为2158.33美元)。此外,铁路系统也有独立的失业保险税,目前税率为8%,应税工薪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600美元,税款全部由雇主支付。铁路员工退职税也实行源泉扣除法,雇主在季度终了后两个月最后一天前把自己和雇员的税款一并缴纳到税务部门。
3、联邦失业税
联邦失业税是作为联邦对各州政府举办的失业保险提供补助财源而课征的。该税以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的20天期间(按满20天计算)雇佣一人以上或每季支付工资、薪金1500美元以上的雇主为纳税义务人,按其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总额计征,且无宽免或费用扣除。目前最高应税限额为7000美元,税率为6.2%。雇主支付给州政府的的失业保险税可以从向联邦缴纳的失业保险税中抵免,最高抵免率为联邦失业保险税应税工薪的5.4%,因而联邦失业保险税的实际税率为0.8%。失业保险税的缴纳,须按历年编制申报表,在次年的1月31日之前缴纳,也可实行分季缴纳。
4、个体业主税
个体业主税又称自营人员保险税,是为个体业主(除医生外)的老年、遗嘱、伤残及医院保险而课征的。纳税人为单独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业主,征税对象是个体业主的纯收入。个体业主的起征点是400美元,税率为12.3%,完全由个体业主承担。个体业主税实行同个人所得税联合申报的办法,纳税过程和个人所得税基本一致。
由此可见,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主要优点是适应性较强,可在适应一般社会保险需要的基础上针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行业实行与行业工作特点相联系的加强式社会保险,还能让特定的承保项目在保险费收支上自成体系。该模式的缺点是统一性较差,管理不够便利,返还性的表现不够具体。此外,这一类型的社会保险税累退性较强,再分配的效应受到抑制,社会保险税的社会公平功能趋于减弱。
四、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
综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尽管其设计与实施各有特点,但也存在着一些近似之处,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一般为雇员和雇主。由于自营者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确定的工薪所得,是否应纳入课征范围,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只有纳税才能享受社会保障利益,因而多数国家在行政管理条件可行的情况下,把自营者也包括在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范围之内,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纳税人范围的扩大,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发展。雇主与雇员纳税人的确定一般以境内就业为准,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必须承担纳税义务,不论其国籍和居住地何在。本国居民被本国居民雇主雇佣在外国工作的,有些国家(如美国、巴西)也要求缴纳社会保障税。
在各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中,多数项目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负担,负担的比例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是雇主和雇员双方各负担一半,如美国的养老金税(各为6.2%)、健康保险税(各为1.45%),德国的养老金税(各为9.75%)、健康保险税(各为6.8%)和失业保险税(各为3.25%)等。有些国家雇主负担的比例要高于雇员,如俄罗斯的养老金税(雇主28.0%,雇员1.0%)和加拿大的联邦失业税(雇主4.13%,雇员2.9%)等。极少数国家雇主负担的比例低于雇员,如瑞典的养老金税(雇主6.4%,雇员6.95%),这主要是由于近年来瑞典政府出于加强福利与成本相联系的公众意识的考虑。养老金计划容易给政府形成较大的政治压力,因为每个人都想得到养老金,并且越多越好。因此,由雇员负担大部分的养老金成本有利于抵消这种政治压力。个别项目完全由雇主负担,如俄罗斯和瑞典的健康保险税、美国的失业保险税等。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税一般都由雇主负担,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将福利中的成本分摊到相对的行业和产品中去,同时又对创造更为安全的工作环境起到激励的作用。雇主所缴税款可作为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全部列支。而雇员和自营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除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土等少数国家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进行限额或定率扣除外,一般国家均不允许扣除。
(二)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是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有时还包括自营人员的经营纯收益额。这里的工资和薪金,不仅包括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性质的实物收入和等价物收入,但工薪以外的股息、利息所得、资本利得等通常不计入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之内。各国一般对应税工薪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即不是对纳税人的全年总工薪课税,而只是对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薪收入额征税。最高限额的高低因国而异,一般在各国平均工资水平的1.2到2.7倍之间变动,并随着各国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最高限额的设定,体现了社会保障税缴纳与受益之间的相关性,同时也为那些通过私人准备、团体签约准备或工人自愿行为补充国家的福利计划留有一定的余地。美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采用这种办法。相反,在俄罗斯的社会保障税体系中,没有一个项目规定了最高限额,因而其社会保障税具有很强的收入再分配特征,这与该国所强调的经济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有些国家既规定了应税工薪的最高限额,也规定了应税工薪的起征点,因而应税工薪即为起征点与最高限额之间的那部分工薪收入,超过最高限额和起征点以下的工薪收入不课税,如英国、加拿大、德国等。也有的国家只有起征点的规定,如意大利。这体现了对低收入者的一种照顾。除此之外,社会保障税一般不设减免额或费用扣除额,不象个人所得税那样可以从总所得中扣除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费用开支,或者扣除一些个人宽免项目,而是把工资薪金所得直接作为课税对象。
(三)社会保障税的适用税率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形式有所差别,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大部分国家按不同的保险项目设置不同的差别税率。例如瑞典的社会保障税按不同用途分为7个保险项目,又按工资和薪金额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在社会保障税率的形式上,大多数国家采用比例税率。
各国社会保障税税率水平的高低,一般是由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决定的。一般的情况是,刚开征时,保险的覆盖面小,保险项目少,税率一般较低。随着保险项目的逐步拓宽,税率随之相应提高。目前,凡是保险受益多的国家,社会保障税的税率都比较高。欧洲福利国家社会保障税税率一般都在30%以上。根据各国经验,社会保障税税率的高低应当适度,既要考虑政府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同时也要兼顾人民的承受能力。
五、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
(一)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机构
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机构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家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另一种则是基金管理部门进行征收。
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如加拿大收入部负责征收除魁北克(该省养老金税由魁北克收入部征收)外所有省份的社会保障税;美国所有的联邦社会保障税均由国内收入局征收;瑞典的税务机关(包括中央级的税收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将税款征收集中于一个机构减轻了雇主的负担,避免了一些重复性的工作,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
有些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则由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如德国和俄罗斯。德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部门是大病基金,这主要是历史原因形成的。由于社会劳工事物部、财政部以及医疗、养老金和失业保险体系之间存在着密切合作关系和共享的数据库,德国很少发生社会保障税的偷漏税问题。雇主及雇佣合同必须在有关政府部门登记以便允许其证实每人总收入及社会保障税的减免。由于所有社会保障税都由为在职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的组织征收,这使得雇员获取社会保障的资格同缴纳社会保障税紧密相连,更进一步促进了所有雇主遵守税款缴纳的有关规定。在德国,如果雇主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障税,其雇员将会失去社会保障的资格。对雇员来说,偷逃社会保障税将会得不偿失,特别是医疗保险,因为如果雇员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其抚养人也将无偿获得保险。这一体系的缺点是雇主的纳税成本较高。雇主需要同许多机构接触,如每月交纳所得税时需同财政部接触,每月缴纳社会保障税时同各个大病基金接触,而且每年向大病基金、联邦就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汇报其雇员数量、雇员收入以及大病基金税额缴纳等情况。俄罗斯3/4的社会基金自己征收社会保障金。这种方法因征收成本较高、征收效率较低而受到批评,因为各基金必须负担为征收税金而支付成本,而且还要检查雇主是否缴纳了适当的税额。由于各基金均独立征收税金,因此造成了许多重复性的工作。以养老基金为例,该基金通过一个由约2400个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办公机构组成的网络进行税款征收。由于企业不配合以及财务上的困难,养老基金很难做到税款的应收尽收。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目前正在运用一系列手段帮助养老基金改进其征收策略,其中包括更改养老金的内部运作方法和程序以及个人帐户的引入。
究竟由何种机构征收社会保障税具有更大的优越性,要根据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当一个国家税务当局的征收行为是有效的并且是高效时,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社会保障税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和雇主的纳税负担,并且可能促进税款的顺利征收。相反,当税务当局的作用较弱时,由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税款的征收可能优于税务当局,因为雇主和员工们可能更愿意将税款交纳给社会保障机构而不是当作一般税款缴纳给税务局,特别是当他们的健康保障和养老金直接与缴款息息相关时。
(二)社会保障税的纳税期限
几乎所有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都实行由雇主源泉扣缴的课征办法。具体地说,雇员应缴纳的税款,由雇主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代扣,最后连同雇主所应缴纳的税款一起申报纳税。无须雇员填具纳税申报表,方法极为简便。至于自营人员的应纳税款,则必须由其自行填报,一般是同个人所得税一起缴纳的。
多数国家按月征收社会保障税。如瑞典规定雇主应按月为其全体雇员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障税,税款应在次月的10日内缴清;德国规定所有雇主和自由职业者都要在每月15日之前把上一月的社会保障税存入有关帐户;俄罗斯的雇主按规定应按月向社会基金缴纳社会保障税。
有些国家社会保障税的纳税期限视企业规模而定。比如,美国要求雇主将社会保障税定期直接汇往国内收入局,汇款的周期随企业的规模而不同。大型企业每5—7天汇款一次,小企、比每三个月汇款一次。与美国相类似,加拿大规定代扣代缴总额不超过15000加元的雇主按月申报,总额为15000到50000加元间的,每半个月申报一次,更多的为每周一次。
各国一般对自营者的纳税期限另有规定。如美国规定自营者在缴纳所得税的同时缴纳社会保障税,每三个月预缴一次,每年年底申报所得税时进行汇算清缴。加拿大要求自营者按季缴纳社会保障税税款。
(三)社会保障税的资金管理
经过多年的实践,各国都形成了核定雇主缴纳社会保障税准确性与诚实度的机制。在一些国家中,这种机制是通过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的配合来实现的。比如美国,雇主每3个月向国内收入局提供一份报告,列明已上缴的税款总额及其在社会保障税和个人所得税间的分配状况。每年,雇主还向养老保险机构提供一份报告,列出其雇员的人数、收入以及从每个人的收入中代扣代缴的税款。养老保险机构将这些报告和季度纳税申报表作以比较,以核定每份报告的准确性。与美国相类似,德国的雇主每年要向长期医疗基金、养老金机构和联邦就业服务局汇报雇员收入及年度社会保障税缴纳的数额。各基金管理部门会将从大病基金获取的税金的数量与雇主的报告进行对比,以核定雇主纳税的确切性。在其他国家中,这种机制是单纯通过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来实现的。比如,瑞典的税务机关有权对任何纳税人的帐目进行审计;在俄罗斯,雇主必须提交报告说明雇员工资以及每季度向各基金管理部门支付的税款。每个雇主向银行支付的款项均被记录在基金管理部门的电脑系统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通过比较银行款项与雇主提交的社会保障税清单上的数字来核定雇主是否缴纳了正确的税额。
所有国家都依靠征收机构的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来保证税法的正确执行,并使社会保障税税款不被挪做他用。例如,加拿大收入署将纳税申报表所反映的年度养老金和失业金与按月申报的实际额对帐,对两帐不符的雇主进行审计;加拿大收入部准备加拿大公共帐户的帐务报表以及所有政府部门的帐务报表,说明收入与支出,并接受总长的审计。审计总长起草“加拿大公共帐户”,该帐户内容包括政府的财务报表,表达审计总长对报表的意见和看法。德国的大病基金、养老基金、长期医疗基金和联邦就业服务机构都拥有内部审计权,而该国的联邦社会劳工事务部连同审计总署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和各项基金实行审计监督。美国财政部每天公布其中央银行主要帐户的现金流入和流出量。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机构的保险统计和管理人员会监控这些报告以确保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得到适当的运用。政府帐户的现金流动情况每年有政府聘请的独立审计师或财政部的总检查员审计。这些审计在美国会计综合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该办公室将其监督结果汇报给国会。
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各自国家的政府资金管理系统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财务管理,另一类是社会保障机构拥有自己的资金管理系统。前者的典型国家是美国,该国征收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先存放于全国各地商业银行的联邦财政部门的帐户中,然后转入中央银行中财政部的主要经常帐户中。所有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投资活动均由财政部长统一控制和管理。采用这类方式的国家还有加拿大和瑞典等。后者的典型代表是德国,该国的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所收取的税金以及需要支付的福利费。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还有俄罗斯等。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各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机构与其社会保障税的征收部门是对应的。由税务当局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其社会保障税的资金管理部门往往是该国的政府资金管理系统,如美国、瑞典和加拿大;由社会保障机构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其社会保障税的资金管理部门通常是该国的社会保障机构的资金管理系统,如德国和俄罗斯。这主要取决于各国社会保障机构的地位与作用。
各国一般都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用于投资,以使这部分社会保障税保值增值。比如,美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可以用于国债投资,投资活动由财政部运作并由不同的社会保障机构监督。加拿大和瑞典指定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来管理这些积累下来的税款提留。委员会可以投资私营企业的证券,但这种运作由国家政府监督。所有收入在转入社会保障委员会帐户之前必须经由国家政府帐户转出。
六、社会保障税国际比较对我国的借鉴
(一)我国社会保障税在社会保障支出中应占的地位
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主要依靠社会保障税取得社会保障资金的模式。一方面,鉴于当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能力,征收上来的社会保障税无法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资料,目前仅全国540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缺口就达50亿兀以上,全国养老保险基金今年的收支缺口也将在100亿元以上(经济日报,2001年7月5日)。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社会保障费改税后,收入不会大幅度地增加,这就必然要求用一般税收等其他方面的资金予以弥补。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税又必须占社会保障基金中的绝大部分。因为公众有这样的心理倾向:享受的福利多多益善,交纳的税费则越少越好。九十年代后西方各国普遍出现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保障税费的缴纳与收益脱节,责任与权利相分离。如果以一般税收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主体,就会破坏个人所缴纳的税费与其享受到的福利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而使我国政府面临更大的压力。
除用一般税收弥补社会保障收支缺口外,还可将一部分国有资产拍卖收入转化为社会保障收入。2001年6月国务院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主要是由于过去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社会保障费用没有包含在工资之内,国家予以预先扣除,直接变成了新固定资产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投入。因此对过去为国家创造了巨额财富的下岗人员,国家理应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的拍卖收入划归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下岗职工理应获取的社会保障待遇的一种补偿。
(二)我国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
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城乡差别较大,加之户籍管理严格,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以采用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为宜。即对于城镇劳动者,根据不同保险项目支出的需要,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分别确定一定的比率从工资或薪金中提取。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原则,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设置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四个项目,等到经济水平进一步发展后,再逐步增设其他项目。在目前欠缴社会保障费的企业比率较高的情况下,这种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专款专用,返还性非常明显的社会保障税设置方式有利于减小征收阻力,使社会保障税应收尽收。此外,采用这种模式的社会保障税设置方式还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以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对于占总人口比重较大、收入较难核实的农民采用按各地区收入不同而略有差异的定额税率征收,可以相应降低征管成本。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税,一方面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防止我国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另一方面,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业已取得很大进展,截至1999年底,农村社会保障网络已达19096个(中国统计年鉴2000),这也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
1、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包括企业、机构、城镇劳动者个人和农民个人。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四个项目的纳税人分别如下:
以上数据表明,德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上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政府转移支付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要用于其他社会福利方案。这也使得社会保障税在德国的税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始终高于直接税和间接税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
(二)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这种模式,如俄罗斯、瑞典。俄罗斯的社会福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其他福利。具体地说,养老保险基金中来源于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占资金总量的81%,其余7%来源于预算,10%来源于增值税,2%来源于其他;医疗保险77%来源于社会保险税收,23%来源于地方预算;失业保险主要以社会保险税筹集资金,一小部分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和自愿的捐赠;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来自于社会保障税,而支付其他福利的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下表列示了俄罗斯主要福利计划的资金来源。
俄罗斯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1995,%)
1995年,俄罗斯社会保障税收收入为950亿卢布,占社会福利支出(1080亿卢布)的87.80%。
瑞典的情况与俄罗斯相似,1996年该国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3807亿瑞典克朗,其中67.61%(256亿瑞典克朗)来源于社会保障税收入。下表列示了瑞典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
1997年瑞典用于资助主要社会福利项目的收入的分配的百分比
一、引言
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由社会生产系统、社会管理系统和社会保障系统组成,三者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体系。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稳定机制,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原来各企业分散提取和管理,转变为目前社会化的收缴和管理。但是,现行的缴费方式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如覆盖面小、保障项目统筹层次低、征收力度不够、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等一些问题,难以保证筹集社会保障收入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人口老龄化周期的到来和家庭规模小型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入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都要求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进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目前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代替现行缴费方式,以更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摆脱当前缴费率偏低的困境。因而,如何设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和分析各国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方式,探讨了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重要问题。
一、基本原则
廉租住房严格按照“以售为主、售租并举、优先销售”的原则,并采取保障对象“自愿申请、自选售租”的方式组织实施。
二、保障对象的条件及范围
1、地区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
2、地区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低保家庭。
3、优先保障棚户区低保户中较贫困的家庭,已将原有住房交回政府拆迁且未领取补偿款,成为无房户的家庭。
上述3类对象中优先保障购买廉租住房的低保家庭。
三、廉租住房销售执行价格
1、对自愿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可按当年建成廉租住房的成本价格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价格执行1250元/m2(不含楼层差价),按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产权。
2、保障对象为棚户区神华职工低保家庭购买廉租住房的,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400元/m2,神华补贴资金26000元/户,地方财政补贴资金19500元/户。
3、保障对象为棚户区非神华职工低保家庭购买廉租住房的,可享受中央补贴的廉租住房资金400元/m2,地方财政补贴资金19500元/户。
4、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居住地有住房的,不论房屋结构、居住年限、建筑面积等一律交政府拆除,不予补偿。
5、每个保障家庭只限定购买或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6、廉租住房售房款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户型位置及楼层选择
1、廉租住房位于拉僧仲地区如意小区7号和14号楼,为六层砖混结构楼房,共108套,户型分为38m2和48m2两种。
2、楼层差价:一楼加收楼层款20元/m2,二、四楼加收楼层款40元/m2,三楼加收楼层款80元/m2,五楼减收楼层款30元/m2,六楼减收楼层款150元/m2。
3、购房者按家庭常住人口的多少,提供选择户型,因户型和楼层不能满足购房者需求时,以摇号的方式进行分配。
4、欲购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超出108户时,按照签订房屋拆迁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分配,不足列入下一期计划。
5、保障家庭中有行动不便重度残疾人的优先在一、二层选择,其余楼层以摇号方式进行分配。
五、售租程序
1、入户初审(月1日—月10日),销售工作组核实每户保障对象详细住址、姓名、人口、居住面积及现有住房的相关证件材料并确定购租方式。
2、复审(月11日—月15日),销售工作组将保障对象相关资料报区廉租住房售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复审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颁发《廉租住房准购证》。
3、实物配租房的分配。
截止到月20日,108套廉租住房未销售完的,实行实物配租房分配,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六、交款方式
1、保障对象持《廉租住房准购证》和《拆迁协议书》到区房管局办理购房付款手续。
2、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者视为自愿放弃。
3、保障对象按购房总价的50%交纳,领取钥匙时将剩余50%购房款一次性缴清。
七、其他事宜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界定
在现代社会中,保险是一项特殊的经济与社会活动,是一种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方式的社会保障制度。①农村社会保险指的是由政府组织,农民通过个人缴纳一定的劳动所得,同时由集体和国家给与一定的支持,将资金储蓄积累,保障农民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能享有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它是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筹资,向农民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政策,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劳动者自己缴纳,政府出面组织并可通过减免农业税等方式给予相应的优惠和补贴。②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项目。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为劳动者解除养老后顾之忧的一种社会保险,它的目的是增强劳动者抵御老年风险的能力,同时弥补家庭养老的不足,手段则是在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后为其提供相应的收入保障。③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阶段,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没有真正的建立起来,一般情况下所说的养老保险均为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在于保障农民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能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④
二、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方案不能保障全体农民的生活。从方案的资金筹集方式上看,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以个人储蓄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仅从政策上加以扶持,是一种强迫储蓄模式基金---不与政府财政挂钩、也不需政府对其负财政上的责任,即其实际上谈不上国家保障,同国家有大力投入的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相比,方案只是农民的自我保障⑤。这无疑给广大农民造成权利上的不平等,也给农民增加了经济负担。
(二)缺乏有效机制保障农村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⑥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基金使用,必须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时要建立监督保障机制。方案所述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无实际可操作性,因此,难免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
(三)广大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不信任心理。在广大农村地区,绝大部分的农民文化素质不高,限制了他们对国家政策的理解程度。加上没有国家的投入补贴,他们对于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否真能使他们老有所养持怀疑态度,这种不信任的心理非常强烈。另外,由于过去农村乱收费的阴影仍然存在,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往往被一些阴影所迷惑。农村进行了税费改革,明令禁止各种收费,而农民养老保险又采取自愿原则,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筹资,但一些地区强行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民误以为又在乱收费,抵触心理十分强烈。⑦
三、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原则
(一)是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农村养老保险不是可以脱离现实经济基础的"纸上谈兵",需要现实的经济资源予以支持。在规划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应从我国经济暂时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国情及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角度出发,量力而行,坚持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随经济的发展由少到多、水平由低到高,循序渐进的发展模式,逐步建立起不同层次、标准有别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二)遵循普遍保障原则。目前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未将全体农民纳入到保险范围,民政部1991年方案规定:"凡是达到全国和全省农民人均收入的农村居民,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凡是己经解决温饱,且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方,坚持政府积极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凡是温饱还没有解决的地方,暂缓开展这项工作"。在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全体国民都有获得社会保障权的基本权利,农村社会保障措施不应该成为部分富裕农民的奢侈品,而应是全体农民都享有的权利,因此,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应覆盖全体农村居民。
(三)应遵循侧重保护原则。所谓侧重保护原则一方面就是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利益要向农民倾斜。另一方面,在农村养老保险法中,要体现向农民中的弱者倾斜的精神,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农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没有子女的农民等。故要实现实质公平,就要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权进行侧重保护,特别是侧重对农民中的弱者进行保护。由于现阶段农民社会保障的意识较差、参保率较低,应在我国建立强制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制度,但考虑到农村地区之间发展及农民自身意识的差异性,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又必须与自愿相结合。
四、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农村社会保险法》。日本的《国民年金法》、《农民养老基金法》等,均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对农民权益的保护。综观我国,有关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制建设几近空白,没有一部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有的只是办法、建议、通知、条例、意见等,立法层次低、法律法规缺失、地方立法繁荣畸形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松弛等已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因此,建议国家制定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农村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确认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其性质、参保主体、保障对象和标准,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使农村的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一笔总额约50余亿元的资金,近日从财政部(中央国库)分别下拨到八省(区、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扩大做小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在起跑线前徘徊一年之后,终于迈出了重要一步。
然而,这绝非关键性的一步。
据记者了解,扩大试点的八省(区、市)的有关改革方案,是在迟滞半年多后,终于在9月初获得国务院正式批复的。中央财政为做实个人账户补助的资金据此向下划拨。方案还指出,中央财政为做实个人账户补助的资金,由省(区、市)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诺较优惠的收益率;中央财政补助之外的个人账户基金,则由省(区、市)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并负责保值增值。
由于配套的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迟迟未出台,目前试点地区距离真正做实个人账户,尚有不小的距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及八省(区、市)社保部门有关人士均向《财经》记者证实,就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目前已形成内部讨论稿,但有关方面尚未就重要细节达成共识,正式颁行尚需时日。
试点扩大模式之争
自国务院在2005年底作出扩大养老金“做小做实”试点的决定以来,有关进展始终并不顺利。
做小做实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的改革试点2001年便从辽宁起步。2003年,试点扩大到黑龙江和吉林两省。今年年初,国务院决定,继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之后,将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扩大到上海、天津、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和新疆八省(区、市)。
做小做实个人账户的具体操作已经形成“辽宁模式”和“黑吉模式”两种方案。对于扩大试点选取哪一种模式,在扩大试点决定作出之初,有关中央部委决策的分歧便已经显现。即使在确定为扩大试点的八省(区、市),模式选择的困惑始终在不同部门之间延续,意见亦难统一(参见《财经》2006年第10期“八省市养老改革方案举棋不定”)。
2006年4月和5月间,试点方案由各地向主管部委呈报。由于试点省市的方案对操作模式有不同的选择和理解,有关方面要求各地将有关措辞调整为原则性的表述,再次上报。8月前后,财政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别起草文件,将不同思路和操作方案进行全面阐述,为国务院最终决策提供参考。经此波折,直到9月初,国务院才对扩大试点方案分别作出批复。
从“辽宁模式”和“黑吉模式”两种方案的实质来看,有关部门的分歧焦点,集中于对做小做实个人账户的财政补贴方式和基金的管理模式。至国务院批复的扩大试点方案面世,这一分歧仍在延续。
目前,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即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共同构成。统筹账户以当期职工部分缴费支付当期退休人员部分养老金;个人账户通过其个人缴费形成积累,在其退休后,按照账户积累资金总额向其支付养老金。
这本是相当现实的制度设计。可是,由于老龄化趋势导致退休职工人数逐年增加,加之以往制度体系下养老金欠账无法厘清,致使统筹账户每年均存在巨大支付缺口,不得不挪用个人账户基金来填补统筹账户支付缺口,因此形成了巨额空账。
做小做实个人账户就是为了填补空账,杜绝未来支付隐患;且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别管理,以此避免挪用个人账户基金。因国家财力限制,账户只能通过做小来实现做实,从原来占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东北三省最初是从个人账户的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之后将逐年增加至8%。
一旦个人账户不再被挪用,统筹账户当期发放缺口必然重新显现。因此,改革的核心在于做小做实个人账户后,当期养老金发放缺口由各级财政给予巨额补助。
补缺口还是补账户?
各级财政补助究竟是补统筹基金发放缺口,还是直接补个人账户?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了两种不同思路。
辽宁省和黑吉两省分别代表了这两种补贴模式。辽宁模式按照“补缺口”的模式运作,具体实施时,根据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个人账户和财政补助“划清界限”。先将市县个人账户基金向省个人账户专户归集,由省社保经办机构监督管理。个人账户完全记清,一方面做到账人对应,另一方面要求与基金总数严格对应。与此同时,中央补助下放到省财政专户,然后按照另一条线路,参照各地需求和地方财政补助同时下拨到市县财政专户,由地方社保部门负责划拨,直接补充统筹账户的发放缺口。中央补贴额度如果少于统筹发放缺口,还需要地方政府自筹资金补足。
黑吉两省模式与辽宁有很大差别,可概括为“补账户”。具体而言,黑吉两省个人账户基金并未由县市向省社保部门归集,而是留在地方,直接弥补当期统筹账户发放缺口,因此个人账户形式上仍为空账。同时,中央给予黑吉两省的财政补助,由上级国库下拨至省国库专户独立存放,每年登记一定的记账利息,与仍为空账的个人账户遥相对应,形成“补账户”模式。
据记者了解,之所以形成“补账户”格局,并非有意为之,仍是由于资金紧缺所致。首先,由于中央财政补贴未能及时拨付到位,地方上不得不先拿个人账户应急,事后再补账户;其次,由于财政补贴按照做实前一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测算,少于实际做实个人账户所需金额。
有鉴于此,有不少专家认为,黑吉试点没有真正做实个人账户。
一个基金,两处管理
事实上,无论“辽宁模式”还是“黑吉模式”,由于方案本身对于补贴的性质和资金的具体流向形成不同的解读,就为日后方案的实施埋下了分歧的种子。
对于财政补贴的性质,试点方案表述为“做实个人账户所产生的资金缺口”。有知情者指出,这一提法“充满玄机”,并未明确是补“个人账户基金”,还是直接弥补因做实个人账户而产生的当期统筹基金账户缺口。由此,文件对于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定富有戏剧性。
文件指出: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中央财政为做实个人账户补助的资金,由省(区、市)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诺较优惠的收益率;中央财政补助之外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区、市)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并负责保值增值。
有知情者指出,这等于暗示八省(区、市)试点将采用“黑吉模式”。因为如果采用“辽宁模式”,一旦“因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用于弥补当期统筹基金缺口,前者则并无资金可供运营。
然而,“黑吉模式”也产生了一个新问题,即如果根据规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集中管理,在此之外的个人账户基金由各省(区、市)投资运营,这就意味着一个个人账户基金分两处管理。显然,这需要制定两个不同的运营办法。
对模式之争,八省(区、市)试点方案并未明确提出解决之道。即将出台的基金管理办法能否弥合现有的矛盾?能否为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找到一条较优的途径?两块资金的管理如何衔接?有关方面表示,管理办法不出台,有关资金便不能真正到位,账户的做实仍无法实现。
支付能力困惑
有分析认为,以上分歧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潜藏的尖锐矛盾。由于国家隐性负债的存在,养老金的当期支出和未来支付都存在巨大的压力。做实个人账户正是为预防未来爆发支付危机造成国家的财政金融困境。然而目前的试点方案,却不得不更多地考虑到当下财政支付的压力。
或许因为当期财政压力眼下看起来显得更为紧迫,根据“黑吉模式”和八省(区、市)方案,除了补贴的方式,目前对做实账户的规模和范围的规定,也有利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减小当期财政补助压力。
首先,从补贴方式看,八省(区、市)方案提出做实个人账户采取动态做实、半动态补助的办法。一般而言,随着个人缴费工资的增长和参保人数的增加,个人账户基金的额度一般保持逐年增长的趋势,动态做实意指做实额度应随之增长,半动态补助则表示中央财政补助只根据做实当年的个人基金额度实行定额包干,未来的补助并不随每年基金总额的增加而增加。这意味着中央财政只支付固定额度的定额包干补助。
其次,从做实账户的规模看,东三省均从缴费工资的5%起步做实,而八省(区、市)方案则从3%开始起步做实。
缓解当前财政压力的思路在试点方案当中处处体现,这导致了更深层的担忧。有专家指出,目前的操作方式虽然可以缓解当前的财政支付压力,但并未能真正应对未来支付隐患。从长远看,巨额隐性债务和越来越大的支付缺口,仍是中国养老保障制度转轨途中无法逾越的鸿沟。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建立台账。建立边缘户、监测户台账。在认真审核台账的基础上,汇总形成与村级对应的台账,按照职能职责,建立专项问题台账。二是分类分级。对排查出突出问题,按照“分类整改、分级负责”,狠抓落实,立行立改。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要领导亲力亲为,分管领导抓具体落实,确保形成县乡村、齐抓共改的良好氛围。三是制定方案。根据县级总体方案制定本部门整改实施方案,按照县级总体方案和部门整改实施方案,制定清单式落实方案,明确每条问题的整改责任人。四是集中整改。对边缘户、监测户排查出的特殊困难,在2020年4月至5月开展入户调查,核实困难群众实际情况,与民政现行政策救助的及时比对,并于乡镇及时交流沟通,符合民政现行政策的,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乡镇政府。
二、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对“两不愁三保障”大排查期间发现的边缘户、、等9户困难群众进行了入户调查核实,对等5户特殊困难户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对等3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1人。对我县的34户监测户等8户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等16户监测户纳入临时困难生活救助。等11户监测户进行入户核实后,根据家庭实际情况,不能享受民政各项政策补助,具体帮扶由各镇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公益性岗位,或与亲属沟通,加强老年人赡养。
不久前,张先生刚做了肿瘤切除手术,目前正在家休养,大病初愈,张先生对人生、健康、财富乃至投资有了新的理解。
今年50岁家住上海的张先生和妻子都尚未退休,两人每月的总收入在5000元左右,22岁的儿子虽然刚参加工作不久,薪资却已经接近两人的总和,每月达到了4600元。一家3口已经有了300多万元的家庭总资产,没有房屋贷款,没有其他家人需要供养,张先生一家的经济负担很轻,有充足的资金进行金融、房产投资,是典型的步入财富分享期的“成熟期”家庭。
如何在妥善分配好这笔财富并加以投资的同时,又能兼顾风险保障?使张先生一家没有后顾之忧,快乐分享这笔夫妇俩奋斗一生的财富。
风险需求分析:张先生的家庭经济状态良好,儿子经济独立,没有其他经济负债。考虑家庭未来会常出去旅游,意外险应有紧急救援,投资类方面,因为家庭收入稳定,有一定的存款,可考虑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大病险要做足额补充,住院报销也要适当考虑。
保险方案推荐:
1.健康险:考虑到张先生身体原因不能做大病险,应做些住院津贴,太太要适当考虑大病险,儿子大病要足额考虑,同时要有住院报销补充社保。
2.投资险:张先生的资金要做好规划,可考虑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可做养老、医疗补充。
3.保障险:一定要有孩子的寿险保障。
4.意外险:全家都要考虑,补充社保报销,加大保障。
(本期感谢北京明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高级经纪人——10年保险行业从业经验,刘锦)
典型产品组合比较
组合方案一:年缴保费:10602元/年,另加一次性投资20万元
点评:此组合覆盖了家庭的所有成员,充分考虑了每个人的保障;在投资方面,采取了温和成长的策略,用稳健的万能险和具有一定风险的投连险互相搭配;在意外险的购买上,考虑到晚年的旅游规划,选择了具有紧急救援的产品。
组合方案二:年缴保费:14934元/年,另加一次性投资20万元
儿子
太太
张先生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为目标,全面加快我县廉租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确保上级确定的廉租住房建设任务落实到位,确保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上级下达我县的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统一规划、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分段实施。
2、分级负责,组织落实。按县政府关于廉租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县房管局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的具体实施和协调管理,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
3、多方筹资,加大投入。通过争取中央投资补助,省财政配套资金,县自筹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廉租住房建设投入,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足额到位。
4、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房管局积极配合建设、规划、发改、财政、国土、监察、民政义宁镇政府等部门,按照自身工作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与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二、主要目标和建设方式
(一)主要目标
2010年廉租住房建设目标为370套,建设面积18500平方米,项目建设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2010年第一季度工作目标:完成廉租住房的各项相关报建手续,搞好规划设计。
2010年第二季度工作目标:完成廉租住房±0以下基础工程。
2010年第三季度工作目标:完成廉租住房主体三层工程。
2010年第四季度工作目标:完成廉租住房主体工程。
2011年第一季度工件目标:工程全面竣工(含配套工程)。
(二)建设方式
建设方式本年度主要为集中新建,由房产管理局建设和工程管理。
三、资金筹措
1、中央投资补助资金。中央对廉租住房建设给予投资补助,我县享受西部大开发延伸县政策,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400元。
2、省财政配套资金。省财政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配套资金补助。
3、国债转借地方资金。县新建廉租住房,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转借。
4、县自筹资金。主要渠道:一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部分;二是县财政预算安排。
四、组织领导
1、成立机构: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跟踪服务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卢才池,职务:局长,联系电话:7221139。
副组长:郑春生,职务:副局长,联系电话:7696147。
成员:付献勇、童恢满、温春红、马仕娣
联系电话:7696139
2、确定领导:卢才池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重大项目推进
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重大项目的推进工作。郑春生作为该项目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帮助沟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3、确定人员:明确付献勇、童恢满、温春红、马仕娣同志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重大项目推进的具体工作,主要负责工程项目立项、报建、建设,按照“五定二保”方案履行职责,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报表等资料,加强与县委办、县政府办以及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联系。
按照宿纠办发[*8]4号《关于印发*8年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现就解决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做好征地补偿方面的各项工作,拟定以下计划: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规范征地行为,实施阳光征地工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报批手续。在土地报批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调查、听证、告知、费用测算、征地方案预公告等工作。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保证被征地农民依法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还权于民。在土地报批过程中,严格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把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报批规费是否缴存专户作为报批土地的前置条件,从源头上有效地防止出现新的拖欠行为。对报经依法批准征转用的土地,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切实做好供地环节的把关和后期建设使用的监管等工作,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