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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转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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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转让

第1篇:煤矿转让范文

关键词:兼并重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投资成本(原值)

一、问题由来

在各省政府推行兼并重组,实行集团化经营之前,各产煤大省的民营煤矿企业几乎都是一样的格局,企业形式多样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几乎包括了现行法律体系下的所有企业组织形式。由于长期的分散,个体化经营,这些民营煤矿企业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特征:会计核算不健全,缺乏有效的财务管理控制。

最近几年,各省大力推行煤矿兼并重组,达不到规模的投资主体必须退出,由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投资主体组织经营。这样一来问题就凸显了,煤矿原有股东、投资人必须以转让投资,或换股成为具备资格投资主体股东等形式退出原有煤矿企业经营。各股东、投资人取得股权(财产)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由于原煤矿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正确提供股权(财产)原值,导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计算上争议较大。

本文收集了一些资料,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各股东(投资人)需要就转让煤矿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成本问题进行了探讨。

二、转让煤矿企业为“公司”

转让煤矿企业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由于企业属于独立法人,投资成本易于确定。投资人如果是以注册设立股东形式获得的股权,以实缴注册资金为基础确定股权投资成本(原值);通过转让获得股权的,以原转让双方约定的转让价款,确定投资人的股权投资成本(原值)。

1、个人所得税。转让方为自然人股东的,应依法就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对个人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目前,普遍有争议的是,部分煤矿股权转让合同中,除约定了收购价款外,同时还约定了转让方享有煤矿企业之前的债权,承担煤矿企业之前的债务,及所谓“承债式股权收购”。

对于这一问题,国税函[2007]244号,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广东省地税局的批复中,对“承债式股权收购”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做出了规定。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有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国税函”针对某一省税务机关的批复,在并没有抄送其他各省市税务机关的情况下,对其他省市税务征管不具有效力。本文认为,既然是国家税务总局对普遍性问题作出的批复,在其他地区遇到相同或类似情况,应该具有执法参考意义。

同时,从“税不重征”原则出发,转让方依据合同取得的收购价款,要清收转让企业的债权,同时承担之前的债务,也应该以收购款加上清收回来的债权减去承担的债务,再作为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1)关于扣除成本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视同取得“财产转让收入”,应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扣除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本文以为,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如属于“承债式转让”,需要承担转让标的债务,或享有转让标的债权的,也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同时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2)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依据财税[2009]5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规定,交易各方取得企业重组收入,可分别按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确认转让所得和损失,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的,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财税〔2014〕109号文件,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比例要求由75%降低至50%,将资产收购占被收购企业资产的比例要求由75%降低至50%。

三、转让煤矿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转让煤矿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多数情况下投资人均为自然人,如投资人为公司法人的,与本文第一条论述类似,此处仅讨论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个人转让煤矿企业产权,应该按照取得“财产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关于扣除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让,如何确认可以扣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煤矿企业来说,是个不小的难题,国家税法和部门规章均没有针对这一情况的明文规定。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15条,第(五)款规定: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本文提出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1)以其他相同规模煤矿投资成本确定转让煤矿资产原值。由于煤矿企业产权不是普通商品,同一规模的煤矿企业,由于其资源情况,煤质好坏,地理位置不同价格差异较大,采取这一办法核定难度较大。

(2)以煤矿企业所在地区,其他煤矿企业转让的所得税平均税负核定所得税征收率。该方法较为简单可行,但同样存在不同条件煤矿企业价值差异大的问题。

(3)以资产评估及工程造价机构核定的资产原值作为参考,核定财产转让所得。税务机关或股东(投资人),可以聘请资产评估及工程造价等第三方机构,依据历史成本的原则对煤矿所属各矿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房屋,建筑,建构筑物,井巷工程等)进行资产原值(造价)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供税务机关参考。这一方法可行性较大,一方面煤矿资产涉及类别多,专业性较强,非专业人士无法对其价值做出评判。另一方面,第三方的介入也可以在公平公允上以理服人,提高税务机关公信力。(作者单位:贵州思瑞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4]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第2篇:煤矿转让范文

矿权转让协议范文1

甲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为响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结合贵州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文件的精神及要求,贵州境内煤矿都要进入集团公司基于甲、乙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乙方将瓮安县前进煤矿采矿权及全部财产转让甲方作为关闭指标,并一到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煤矿基本情况:

乙方承诺乙方煤矿为2万吨的证照齐全矿井,乙方在2003年前所有主管单位下文未关闭,乙方法人在2003年离开瓮安县在 安家了,甲方自行办理指标,乙方提供一切的手续及文件,并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指标事宜,所提供的手续及文件真实有效,合法。

二、转让的总价款:

转让的总价款为

三、付款方式:

1、在乙方煤矿在矿权交易期结束,在乙方的工商营业

执照变更结束,并取得合格的闭坑手续。甲方一次性付清所有转让款

四、乙方承诺:

1、甲方、乙双方签订该协议后,乙方保证其煤矿按照兼并重组政策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要求,不会因其原因造成甲方的损失:

2、乙方承诺对外无债权债务,乙方及其煤矿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权转让协议范文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

第1.2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第1.3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 (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

第1.6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

第二条 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 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 申报。

第2.2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币,总额为 元人民币。

第2.3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2.4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号为 。

第2.5条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不可抗力

第3.1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

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第4.1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 %的违约金。

第五条 通知

第4.3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地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6.1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七条 附则

第7.1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 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7.3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7.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权转让协议范文3

甲方:

乙方:

2003年11月6日 甲方通过竞价取得三*****建筑石料采矿权,现甲方将采矿权及部分设备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建筑石料采矿权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格为叁佰万元,一次性付清。

三、在乙方付清转让后,甲方即应将岩场交付给乙方,交付乙方后岩场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致使采矿权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五、如乙方未按时付款或甲方不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付给对方违约金10万元。

六、在办理采矿许可证过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办理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过户手续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职能部门存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3篇:煤矿转让范文

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在全县煤矿业主会议上的讲话

(2009年2月14日)

县煤炭工业局局长

同志们:

县局决定今天召开全县煤矿业主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今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实现。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去年10月以来的工作情况

(二)加强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去年“9·29”事故后,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调整充实了我局领导班子,增加了一名副局长,进一步增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力量以及抓好煤矿安全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同时,还新招聘了48名驻矿安监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已充实到安全监管队伍,做到高瓦斯煤矿2名驻矿安监员,低瓦斯煤矿1名驻矿安监员,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现场管理。

(四)成立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县局成立了煤矿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切实增强抓好煤矿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二是2月9日,我局制定并明确了各股室职责,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总工办、生产技术股、安全监督股、执法队、煤管所的工作职责,为进一步规范工作行为,增强效能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保证各项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层层签订责任书。县局年初就与各股室、驻矿安监员签订目标责任书,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确保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六)突出抓好瓦斯治理工作。为深刻吸取去年事故多发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以及国家局、省市两局的监察监管指令,痛下

决心,加大投入,利用煤炭市场不景气、煤炭外运困难的这段时间,集中精力积极配合资质单位(昆明矿联公司、省明仁公司)开展瓦斯参数测定、突出危险性鉴定、地质补勘和设计补套工作,分片区组织召开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工作协调会,并达成一致意见,落实了相关公司进行管理维护,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打下坚实基础。同时,还严格按照云政发[2008]230号文件精神,紧紧抓住“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四个关键环节,制定了煤矿瓦斯治理对照检查表,成立了瓦斯治理领导组,落实了相关成员职责,并要求逐矿逐项,对照检查,分析研究,编制“一矿一策、一矿一档”的煤矿瓦斯治理方案,按月组织县级专家组会议进行会诊, 提出治理瓦斯的各项措施和方案,相关职能股室督促煤矿企业现场落实到位。目前,煤矿瓦斯治理对照检查表已制定并印发到领导小组成员;全县矿井已签订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协议,瓦斯参数测定工作完成了7对,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完成了3对;12对矿井启动了地质补勘和设计补套工作。在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完善工作方面,成立了**县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和联网系统维修服务中心,明确了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并与服务中心签订了维护协议,对费用的收取和支付、服务中心的义务及违约处罚办法作出明确规定,对服务中心达不到协议要求的,坚决予以重处,直至取消从业资格,对各煤矿企业未按要求完成系统的安装完善工作的,坚决执行一票否决,一律不予验收批复生产。

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主要精神

2月4日,县政府召开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皮永雄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2009年安全生产任务。皮副县长在传达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后,提出了今年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目标:努力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确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围绕具体目标,皮副县长要求重点要抓好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以安全控制指标为核心,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强化现场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四是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五是加强规章制度、安全保障、应急救援三大体系建设,为安全生产提供坚强后盾;六是提高全民安全意识,狠抓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七是注重实效,确保“两会”、“元宵节”期间各行业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三、强化措施,扎实抓好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去年小五且煤矿“9·29”事故后,我们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煤矿安全基础条件进一步改善,煤矿企业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但是煤矿企业的安全基础条件离国家小煤矿基础管理规定还有很大差距:一是投入不足,专业人才缺乏,基础薄弱,防范事故的能力较弱,对安全整改认识不足,整改效果不明显,少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不强,安全管理水平不高,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落实不力,“三违”现象时有发生;二是部分驻矿安监员工作作风漂浮,监管方式方法单一,对各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监察指令落实不力,不依法行政,不从严执法,有的甚至出现吃、拿、卡、要现象,导致了部分煤矿有令不止,有法不依;三是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煤炭市场疲软,煤价下跌,煤矿企业利润微薄,部分煤矿不能正确处理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关系,袖手旁观,坐等市场回升,复工整改迟缓。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们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采取“严把关、严要求,严奖惩,强基础、强措施,抓技术、抓管理、抓体制、抓监管、抓教育”等措施,全力抓好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五要强措施,积极推进支护工艺改革。开展为期7个月的顶板管理专项整治,扎实推进主要运输巷道、运输顺槽、回风顺槽、采煤工作面及总回风巷的支护工艺改革工作,彻底淘汰木支护;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采煤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实行回柱放顶、全部垮落法管理采煤工作面的顶板;加强巷道顶板管理,严格执行敲帮问顶、支架验收制度,采用“后退式”采煤及金属支架掩护下维修巷道;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强化超前支护管理,严禁空顶作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顶板事故。

六要抓技术,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健全煤矿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煤矿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查、任职审批、履职考核”管理制度以及以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以实测数据为依据,进一步完善矿井图件资料,实行“三图”季度交换审查,积极深入矿井开展技术指导,及时审批煤矿的年度采掘接替计划和采掘作业点,全面掌握煤矿的“三量”管理,督促指导煤矿科学布局,有序开发,规范办矿,安全发展。

七要抓管理,进一步规范煤矿转让承包行为。严格按照市政府出台的《昭通市煤矿转让承包审查程序实施意见》(昭政办发[2008]93号)和市局《关于贯彻落实昭通市煤矿转让承包审查程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昭煤发[2008]136号)精神,把煤矿转让承包清理整顿工作与逐矿会诊治理瓦斯工作结合起来,明确机构,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在3月底前完成煤矿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掌握煤矿的基本情况,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和程序,督促整改,规范煤矿转让、承包秩序,使煤矿的转让承包等行为合法化、规范化。

八要抓体制,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在全县9个产煤乡镇,组建4个煤管所,每个煤管所配备1名所长(在职享受副科级待遇),1名内勤人员和工勤人员1名(驾驶员),全权负责乡镇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让产煤乡镇从复杂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脱离出来,全面集中负责整治辖区煤矿周边环境,协调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解决煤炭运输、地质灾害监测监控、矿区供电和公路建设等方面问题,为煤炭产业发展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同时,狠抓安全责任制、安全防范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检查、管理、报告等制度,落实“两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监员管理办法、干部职工考核奖惩办法、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约定,重奖重惩,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机构,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谁监管、怎样监管、监管什么、不监管怎么办”等四个问题,全面形成煤矿企业领导主动抓安全、煤矿企业职工全员抓安全、各级监管部门全力抓安全,全社会关注和支持煤矿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九要抓监管,及时消除隐患。严格执行“领导包片、安监员驻矿”、领导下井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采取夜查、巡查和互查等多种形式,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市两局的各项监察监管指令,用铁的心肠、铁的手腕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将工作重点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转移,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多管齐下、多项并举,从重、从严、从快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把监管的重点放在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管理、瓦斯管理、防突管理、顶板管理上,注重作业现场的监管,及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十要抓教育,逐步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素质。认真落实《**县煤矿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完成煤矿所有从业人员的信息采录、清理登记工作,加强煤矿从业人员流转(进出)管理,加大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证的制作、发放和管理程序,严格落实全员培训制度,实行全员挂牌上岗,积极配合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办好**函授大专班,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同志们,让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坚持安全发展,进一步振奋精神,坚定信心,真抓实干,为实现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而努力工作。

第4篇:煤矿转让范文

今年以来,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及早研究部署,分解落实任务

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更加高度重视煤炭工业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市委二届八次全会、市政府第七次全会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煤炭工业和煤矿安全生产作出部署,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深入煤矿企业调研检查、亲自参加重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作出明确指示和要求。我们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于1月7日召开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1月9日下发《*市煤炭工业局2009年工作意见》(昭煤发〔2009〕1号),对2009年煤炭工业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全面安排部署。在此基础上,将全年工作任务分解下达到各产煤县区,与各产煤县区煤炭主管部门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状。

二、扎实开展煤矿节后复工复产和“两会”期间安全工作

一是及时安排部署。年初下发文件,对全市煤矿节后复工复产和“两会”期间安全工作作出部署。并于2月27日召开全市煤矿节后复工复产工作座谈会,听取各县区工作情况汇报,对全市煤矿节后复工复产和“两会”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作出安排部署。二是加强统计调度。建立了煤矿节后复工复产情况日报制度和“两会”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掌握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工作情况,切实加强了应急值守工作。三是强化督查检查,促进工作落实。组成3个督查组,从2月23日至3月5日,对各县区开展煤矿节后复工复产和“两会”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检查。各县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煤矿节后复工复产和“两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五个从严”要求(从严制定验收标准、从严落实人员责任、从严审查相关证照、从严监管特员、从严监管工人培训)”,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口,有力促进了节后复工复产和“两会”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

三、克难攻坚,继续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

今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攻坚工作的意见》,把瓦斯治理作为煤矿安全生产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措施推进煤矿瓦斯治理。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与市发改委、能源局、煤监*分局联合制定了《*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方案》,计划用3年时间开展全市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提高瓦斯防治水平,保障安全生产。二是加大力度推进煤矿瓦斯远程监控联网工作。目前,全市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了应装尽装,镇雄县、威信县共有48个煤矿实现了矿、县、市三级联网,市级煤矿瓦斯远程监控平台与省实现了瓦斯实时监控数据联网传输。其他县区正在积极推进县、矿联网工作。三是深入开展高瓦斯、煤与瓦斯诊断治理工作,督促高、突矿井开展瓦斯治理专项设计,制定治理方案。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四是在全市范围内确定了12对矿井,全面启动瓦斯治理“双百”工程示范矿井建设。相关工作正有序推进。五是邀请重庆煤科院瓦斯治理专家,开展了全市煤炭主管部门领导、技术人员和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参加的瓦斯治理技术专题讲座。针对*煤矿瓦斯灾害严重、瓦斯事故多发的实际,于6月5日与重庆煤科院就开展瓦斯治理及煤炭开发技术合作进行座谈,拟加强合作,充分利用其人才资源和技术优势,强力推进全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六是全力推进煤矿技术管理。启动了全市煤炭行业专家人才库和煤矿技术档案建设工作。开展了规范煤矿采区设计和图纸交换工作专项培训,共培训了4期、406人。

四、全力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在20*年各县区煤炭资源整合方案通过省级审批的基础上,把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任务来抓,切实加大了督促和指导力度。根据市政府的安排,分别于4月、6月开展了2次专项督查。每次组织工作组到县区检查工作,都把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作为重要检查内容来落实。局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多次深入重点县区开展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专题调研和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区根据省、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公告了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制定了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实施意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推进整合协议签订、企业名称变更、采矿权变更、矿井改扩建设计等工作。目前,全市共有13个煤矿变更了企业名称、41个煤矿变更了采矿许可证、104个煤矿签订了整合协议、9个整合主体煤矿与政府签订了整合工作协议、133个煤矿启动了地质勘查工作(其中48个煤矿已完成)、79个煤矿启动了矿井初步设计(其中5个煤矿已完成)。

五、深入开展杜绝煤矿较大以上事故专项整治活动

根据3月23日全市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和关于开展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专项整治活动工作部署,制定了《杜绝较大以上煤矿事故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昭煤发〔2009〕13号),以“铁腕整治安全隐患,创建平安和谐煤矿”为主题,以“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从4月10日至7月底在全市开展为期100天的杜绝较大以上煤矿事故专项整治活动。各县区及时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成立活动领导组,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进了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为推进活动取得实效,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我局牵头,与煤监*分局、国土局、公安局、安监局共同组成7个工作组,从4月7日至17日深入7个重点产煤县区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对相关县区贯彻3月23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开展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复工复产、“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双回路建设等11个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督查检查,共检查煤矿矿井40对,下达执法文书38份,查出隐患284条(其中:“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132条、顶板管理88条、机电运输37条、其他27条),对查出的煤矿隐患和问题督促相关县区落实责任人,切实加强了整改。

六、深刻吸取镇雄县茶山煤矿“5·1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采取紧急措施推进煤矿安全生产

镇雄县茶山煤矿“5·1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我们认真贯彻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和批示、5月16日镇雄五德会议、5月18日全市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昭政电〔2009〕1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昭政办发〔2009〕70号)精神,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一是与煤监*分局联合组成4个工作组,对各县区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共检查矿井29对,查出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266条,下达执法文书34份,对2个煤矿实施了经济处罚,有力推进了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各项安排部署落实到位。二是于5月25日将省联合调查组关于镇雄县茶山煤矿“5·15”重大瓦斯事故防范措施转发各县区,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整改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确保安全生产。三是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年”和“三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年和“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在全市再掀整治风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全面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立足于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以矿井“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整合关闭矿井和“三超”矿井监管为重点,严查安全隐患、严处违法行为,对存在安全问题的矿井坚决停产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坚决停产整顿。四是开展清理打击煤矿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清理整治煤矿通风安全隐患、清理打击煤矿“三超”“三违”行为等“三项清理”。

有关工作正在进行中。五是建立“两项制度”,推动“两个主体责任”落实,推进管理到位。下发了《*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建立煤矿“一通三防”督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昭煤发〔2009〕31号),对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煤矿“一通三防”督查检查的内容、时间安排等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下发《*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在全市煤矿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的通知》(昭煤发〔2009〕39号),建立了煤矿安全生产“双承诺、双保证”制度,即:煤矿企业每年初向政府承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不发生煤矿事故。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事故,每死亡1人,向政府交纳10万元违约金;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每死亡1人,向政府交纳20万元违约金,并对事故煤矿实施关闭(停);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除向政府按每死亡1人交纳20万元的违约金外,关闭事故矿井。煤矿企业的年度度生产承诺书和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按昭政办发〔2009〕70号文件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相关部门。政府同时向煤矿企业作出承诺,保证为煤矿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办矿环境。六是切实加强了汛期煤矿安全工作,严防发生水害事故。七是督促各县区抓紧制定应整合关闭矿井的关闭计划,对今年应整合关闭矿井严格按程序、按标准、按时限实施关闭。切实加强对应整合关闭矿井的严密监控,严防其突击生产引发事故。对因监管不力,导致应整合关闭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从严、从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八是开展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于6月18日至7月2日组织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管领导、执法人员、乡镇煤管所长、高突矿井及20*年以来发生过瓦斯事故煤矿的驻矿安监员共167人进行了以煤矿“一通三防”隐患识别为主要内容的监管业务培训。

七、统筹兼顾,全面推进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一是坚定信心,抓实措施,全力巩固和推进采煤方法改革、支护改革、装备建设、骨干煤矿建设等工作,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二是加大力度开展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托市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共开展培训97期、9307人次。其中:特员培训9期、994人;煤炭专业函授大专班3期、319人;瓦斯监控系统操作员培训6期、617人;指导帮助各县区培训新工人岗前培训79期、7377人次。三是开展煤矿转让承包清理整顿工作。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煤矿转让承包审查程序实施意见》,对清理规范煤矿转让承包行为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组成4个工作组,于5月6日至5月11日对各县区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目前全市共有119个煤矿存在转让行为、1个煤矿有承包行为,其中:入股38个、收购49个、联合4个、重组28个;已办理相关转让手续的1*个、未办理相关转让手续的11个。对未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的,各县区正督促煤矿抓紧办理。四是开展2009年度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与市财政局、市经委联合发文,及时组织各县区申报2009年度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共汇总上报了37个项目,申请补助资金3155万元。五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对镇雄县煤炭产业发展开展专题调研,形成了《镇雄县煤炭产业发展专题调研报告》,提出了推进镇雄县煤炭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六是继续为重点煤电、煤化工项目建设(筹建)提供行业管理服务,推进项目建设(筹建)工作进度。

八、认真落实“今日*效率提升年”要求,全面推进机关建设

第5篇:煤矿转让范文

今年2月春节过后,神华集团的发行上市材料已报送至证监会发行部。此前,2004年底,神华集团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境外上市的申请;随后经国务院“特批”,免除了辅导期满一年后才能申报发行材料的限制。著名投行中金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财经》,目前神华仍在等待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最终决定。

观察家认为,一旦发审委审核通过,神华上市的步伐势必提速。

距资本市场似乎只有一步之遥,但是,这个总资产超过1000亿元、全球排名第五的煤炭集团最终将拿出哪些资产上市,至今仍是投资者猜测的焦点。

矿权评估50亿

《财经》近日从神华集团获悉,神华集团将从下属的40多家公司中,剥离出13家主营煤炭开采及配套业务的公司,置入去年11月成立的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神华能源)旗下。

这13家公司资产之和,约占集团公司总资产的80%,主营收入和净利润之和均占集团的90%以上,几乎完整覆盖了从煤炭生产、运输、销售到资源综合利用的完整的生产链。而神华集团则保留与其存续业务和经营相关的资产、负债和权益,业内争议较大的煤制油项目也将留在母公司中。

上市大势既定,资产将如何定价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而矿产企业上市,最大的卖点就是其所拥有的采矿权,也就是这一权益背后所代表的矿产资源――它究竟值多少钱,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最为关心。

接近神华集团的一位人士向《财经》透露,中介公司已对与神华能源相关的东胜、准格尔煤田等29个矿山共29个采矿权分别估算后进行了汇总,据称采矿权总估值约50亿元人民币,约占其全部上市净资产的25%。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96年修改之后,矿业权评估金额最大的一例(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修订后的新法规定,采矿权今后必须有偿取得。一旦神华成功上市,这些采矿权将随同矿山一并从神华集团转入上市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4年的规定,这笔价值50亿元的矿业权将计入神华集团的国家资本金。业内人士指出,这也是中国煤炭行业涉及金额最大的一笔矿业权转让。

在高华证券一位资深分析师看来,此次神华与中煤上市之举,将促进中国煤炭业矿权问题进一步明晰。“煤炭行业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国家。过去,国有企业大多通过无偿行政划拨获得矿业开采权,靠政府的权威来保障和认可,其间是一种默认关系。现在通过上市,这个方式得到明晰化。”

神华集团成立于1995年,下属矿山大都是通过行政划拨而来。有些以前没有拿到采矿权证的矿山,在此次上市筹备中都办理了相关手续,取得了采矿权。

“没有恒产,哪来恒心?”北京海地人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海地人公司)首席评估师彭绍贤对《财经》说。记者从国土资源部门了解到,正是该公司去年4月受神华集团委托,为其评估矿业权价值,历时半年终于完成评估。

然而,这一评估在业内亦引起不小的争议。一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得知价格后立即质疑――“是否价格定低了?”

1吨煤=1元?

作为中国最大的煤炭企业,神华集团下属矿山资源相当丰裕。其中内蒙古东胜、陕西神府煤田是最大的两块,其探明储量已达2236亿吨,目前神华拥有采矿权的储量就有52亿吨。

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的煤炭专家钱平凡告诉《财经》, 此次神华50亿元的采矿权评估价值,代表着每吨煤的资源费约1元钱――假设神华的回采率为0.9(煤开采的效率,0.9意为1吨资源能采出0.9吨煤,是一种相当理想的状态),根据神华目前约1 亿吨煤的年产量计算得出。

在钱平凡看来,神华目前评估出的采矿权价值并不是真正的市场价格。如果以此价从集团公司转入即将上市的神华股份,可能存在被低估的问题。但他认为,问题并不出在评估环节,而是神华早年从国家拿到采矿权时,价格就被严重低估。

1996年修改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了资源的有偿使用原则:对于已经通过行政划拨获得资源的企业,国家按产量或销量收取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对于新设立的矿权,国家根据储藏量收取一定的资源费用。

但是,无论获取新设立矿权所支付的费用还是转让矿权的转让费,价格都很低,大致为0.3元-0.6元/吨,并未反映出资源的真实价值。“如果在公开市场上竞价拍卖,矿业权的价值会高出很多。”钱平凡说。

可以比照的例子是2002年11月中国首次拍卖煤矿采矿权。其时,经过33个回合的争夺,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终以4900万元的高价,拍得黑山煤矿20年的采矿权。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附近的黑山煤矿矿区探明储量2566万吨,含可采煤层四层,可采厚度达40米。

2003年12月,湖南第一起煤矿采矿权拍卖在衡阳市开拍。耒阳市永耒矿区东冲煤矿、明冲煤矿采矿权共计1684.4万吨基础储量,分别以6100万元和6800万元的价格被买走,均高于两矿的起拍价格4600万元和4900万元。

今年2月,起拍标的为6000万元的“四川第一矿”――古蔺县岔角滩井田(煤矿)的二年探矿权、30年采矿权,被天津宁发集团以1.95亿元竞得,创下了四川煤矿拍卖的最高价。岔角滩井田可开采面积7.55平方公里,已探明储量5987万吨,最低年开采能力60万吨以上,开采年限30年。以此估算,“四川第一矿”的采矿权价格相当于每吨10元左右,与神华此次评估的矿权价值相差悬殊。

“当初政府并没有按市价把矿业权卖给神华,这次上市,矿业权也只是从集团公司转入股份公司,属于关联交易,而不是在不同法人之间真正按市场定价机制进行的转让。”钱平凡说。

矿业权真实价值的缺失,带来了管理者对资源宝贵性的长期忽视。据悉,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三大石油公司到海外上市时,都没有进行油气资源的采矿权评估。这意味着,资源的价值未能充分体现在后来的上市定价之中。

资源配置方式未能真实地反映资源获得成本,造成了煤炭行业发展的散乱无序和低效,也是目前矿难频频的一个主要根源。专家指出,煤炭行业只有经过真正市场化的改革和全行业重组,才可能走出当前的困境;但采矿权评估和转让市场远未成熟,使改革难以推进。神华矿权评估引发的争议再度凸显了这一现实。

收益分配之争

矿业权转让市场症结到底何在?国研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专家钱平凡一言蔽之:“一级市场政府转让的价格严重偏低,扭曲了二级交易市场的真实价值。”

“国家每吨煤只收取几角钱的成本,煤炭企业当然不愿按这样的价格转让。”控制了资源的地方国有煤矿获取资源的成本很低,达不到预期价格就握着资源不放,实际上限制了二级市场的交易量。

钱平凡曾与其他专家对安徽淮南矿业集团公司下属谢桥煤矿的煤炭资源采矿权进行评估,认为要达到10元/吨左右才较为合理。“现在想投资煤矿的人不少。只要不再使用过去行政划拨低价转让的方式,而是进行拍卖,采矿权价格必定会有较大提升。这有助于扫清二级市场中的障碍,从而实现资源的市场化转让。”

二级转让市场运作不畅,还与目前实行的矿业权收益分配有关。根据国土资源法规,除了一些小型矿井,矿业权转让的收益应全部上缴中央。地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往往为此设置障碍。有的地方不成文地规定煤炭采矿权的评估标准不得超过每吨0.9元,这使采矿权的持有者更不愿转让。有专家认为,如果将采矿权的收益在中央、省市和地方之间按30%、30%和40%的比例分成,会大大提高地方的积极性。

按国土资源部要求,从2003年起,一级市场的采矿权必须公开挂牌拍卖。但在此前,全国已勘探出的煤炭资源几乎都被瓜分殆尽,山西、内蒙古、陕西等主要产煤地区已勘探的资源基本被分割完毕。

据权威部门最新统计,中国煤炭储量(矿山保有储量乘以可采系数)为1800多亿吨,现已探明资源几乎都集中在国有企业手中。目前挂牌拍卖的采矿权大多是各矿山在原有煤田范围内开发出的新矿,准备开采前“走个过场”,并不全是市场竞价,价高者得。

“现在煤炭行情看好,大矿都被攥在手里,新矿又没有足够的投入去勘探,所以二级转让交易市场就成无源之水了。”钱平凡说。

2004年,全国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共614件,出让价款7.0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9%和147%;全国采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共13390件,出让价款42.99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7%和78%。矿业权转让虽有所增加,但实际上,除去新疆黑山煤矿、湖南两矿及刚刚发生的“四川第一矿”拍卖,真正体现了资源公平市场价值的煤炭采矿权转让实例寥寥无几。

山西省煤炭采矿权分布广泛,其中有证矿3000个,据说95%以上矿山的采矿权实现了有偿使用。但山西省国资委宋处长接受《财经》采访时承认:“现在矿业权转让只是经营权的转让,而且一般都是在地方矿中进行,大多是私下协商,还没有形成规范的市场。”

评估之难

一级市场价格扭曲,要完全依靠中介机构发现、判断采矿权的真实价值,便成为一个极具争议的难题。

北京矿通资源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童海方说,评估中的技术难点在于矿产资源具有不可比性,其价值只能相对货币化。今年初,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组织专家重订出版了《矿业权评估指南》,对评估方法、评估要素及指标参数作了规范要求,但煤矿具体情况相当复杂,很难建立一个固定的模型。

评估基准日时的市场环境及价格水平,也会对矿业权的估值产生巨大影响。现在煤炭行情看涨,采矿权也水涨船高。在煤炭企业眼里,确是转让或上市好时机。

根据《矿业权评估指南》,大型生产运营中的矿山矿业权评估采用“收益法”,新建、扩建或者在建的矿山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据专家分析,神华集团采矿权价值的评估模式应属“收益法”,即按照“将利求本”的思路,通过估算待评估采矿权实施后的未来预期收益,扣除分配给开发投资者的合理收益之后的剩余净利润现值之和。

海地人公司去年10月完成了对神华煤炭资产的评估。按规定,基准日期与评估报告日期之间间隔不能超过两个月。因此,神华选定的基准日应在2004年8月到10月的某一天。根据当时企业的保有资源储量、开采储量、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采选技术指标、成本费用、折现率和价格,假设其维持基准日的条件下连续经营30年,将每年实现的销售收入减去所有相关费用后得到净收益,折现后减去矿山投资活动产生的额外收益,剩余的就是资源本身的价值,即采矿权的估值。

根据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确认的审批程序,采矿权出让机构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向管理部门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管理部门在审查申请人和评估机构资格和评估程序等之后,决定是否批准。

这种审批式做法看似严密,其实暗伏讼争。“一旦矿业权评估报告出了问题,说不清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童海方指出,国土资源部应改采矿权评估报告为备案制,让中介机构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改变目前由拥有矿业权的公司出钱聘请评估师和小范围内邀标的方式,由政府部门出资委托,对全国煤炭资源进行全面评估,确定各地矿业权的指导价格,从而避免作价和寻租行为,这是平息外界对矿业权评估争议的最好办法。

据了解,国土资源部已在考虑对采矿权评估的管理进行改革,准备成立矿业权评估协会。

明晰矿权之后

完成评估之后,采矿权的价值将以什么方式体现在上市公司的资产中,则是另一个难题。

据记者调查,在目前煤炭板块上市公司中,涉及煤炭采矿权处置的共有10家,包括兖州煤业(600188)、神火股份(000933)、金牛能源(000937)、煤气化(000968)、西山煤电(000983)、兰花科创(600123)、上海能源(600508)、开滦股份(600997)、恒源煤电(600971)和国阳新能(600348)。

有关上市招股书和年报显示,他们的采矿权多由母公司无偿划拨给上市公司。作为补偿,上市公司向母公司逐年支付一定费用,其价格多与母公司从国家获得的价格相差不大,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为无形资产。

钱平凡认为,矿业权在上市公司的报表上记为无形资产令人费解,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因为矿业权与商标不一样,是代表着实实在在的财物。

根据目前的国土资源法规,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而矿业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物权,仅指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专家指出,矿产资源与土地资源不同,在经营过程中会被消耗;等经营期满时,煤炭资源的所有者(国家)收回的,很可能就是一个个空空的“矿洞”了。

观察家认为,神华上市将使矿业权得以明晰,一方面使当初付出很大投入进行勘探的资源所有者――国家获得一定收益;另一方面,采矿权量化为资产作价后,也使以后的市场转移交易行为成为可能。

不过,神华矿权评估引发的争议使人们看到,困扰中国煤炭行业的根本性难题尚未解决,煤炭矿业权的自由和规范转让的市场也远未成形。高华证券一位分析师提醒:“上市只是走出了矿权市场化的一小步。将来,勘探应该由投资机构承担,在出让的时候收取费用。现在中国还有很多矿产需要国家的投入,商业机构还来不及、也没有时间做这事情。”

海地人公司首席评估师彭绍贤透露,现在中国西部许多矿山在几十年前发现了矿床,但由于国家投入少,至今尚未开采,成为“呆矿”。他认为,神华和中煤集团上市后,并购、重组都会增多,也会投入资金勘查新矿。

一位接近神华集团的内部人士告诉《财经》,随着国家对矿产资源管理力度加大,企业越来越重视资源价值的最大化;即使一些煤层比较薄的部分,现在也要求充分开采。“神华有政府的背景,有资源,有实力,综合能力强,对资源的回报能力强。神华上市后,我们还会继续收购矿井,保持资源供应的连续性。神华集团的领导前不久曾去新疆等地,洽谈新疆电网与神华的合作。合作之后,他们可以用我们的一些资源,比如铁路运输。”

其粗粗描述,已令人窥见煤炭行业未来并购重组之端倪。

资料

神华集团及其拟上市资产

在竞争主体分散的中国煤炭行业,神华集团是名副其实的“老大”,集团原煤生产10197万吨,煤炭销售10143万吨,其原煤产量比第二名兖州集团高出一倍,在全球煤炭生产商中名列第五。

神华集团成立于1995年10月,是中央直管53户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之一;总资产超过1000亿元,是全国惟一年产煤量超过亿吨的企业。集团主营煤矿开采及配套产业,旗下最主要的资产为陕西和内蒙古境内的神府东胜煤田及相关电厂、铁路、港口和航运项目,享有对外融资权、外贸经营权、煤炭出口权。

第6篇:煤矿转让范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有效防范、减少事故为目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章生产行为,突出重大隐患排查整治,确保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稳定好转,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

二、整治目标

(一)对全县所有矿山企业逐一进行排查摸底,逐一查清所有采矿点的基本情况,全面了解和掌握矿山企业开采现状和存在问题;

(二)依法界定合法和非法矿山生产企业,对合法矿山要依法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非法违法矿山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

(三)对已关停的非煤矿山,要落实关闭措施,吊销相关证照,确保关闭到位;

(四)依法界定合法和非法矿山建设企业,超期建设的要在办理延期手续后方可建;

(五)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全县境内无证非法生产“零控制”目标;使越界采矿、一证多口、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治理,违法案件得到有效查处;破坏矿山生态环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矿山布局不合理现状得到彻底改善;行政监管动态监测逐步到位;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

三、整治重点

(一)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和以采代探的;

(二)证照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无视关停指令仍在采矿的;

(三)超出许可范围一证多口、多点、多套生产设备采矿的;

(四)超出批准矿界范围采矿的;

(五)非法转让、出租采矿权的;

(六)不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七)未依法签订矿山救护协议和参加工伤保险及足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

(八)“三炸”物品购买、管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

(九)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十)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

(十一)未履行或落实矿山项目建设“三同时”审批手续的;

(十二)在建设期内从事违法生产活动和建设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从事非法建设的;

(十三)井下作业无机械通风设施或提升系统未经检测合格的;

(十四)无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五)尾矿库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使用的;

(十六)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预案未建立健全的;

(十七)劳动用工不规范、劳动防护用品配置不到位的;

(十八)对政府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从4月10日开始到6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10日—4月25日)

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全县上下形成支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4月26日—5月5日)

1、对私挖滥采易发区、盲区、死角进行拉网式排查;

2、对全县已确定关停的19家矿山的关停情况进行摸排;

3、对具备开采条件的矿山生产现状进行逐矿、逐点摸排;

4、逐矿填写《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调查摸底登记表》,逐一查清存在问题,拟定处理意见。

(三)依法处理阶段(5月6日—6月15日)

1、对无证私开的矿点,要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查封采矿设备,组织对非法采出的矿产资源量进行取证和认定,依法处置到位。

2、对确定关停的19家矿山企业,目前关停尚不彻底的,由所在地乡镇(场、区)政府(管委会)监督落实关停措施,督促关停到位,并报县政府相关部门验收。

3、对证照到期的矿山企业,相关部门一律下达《责令停止生产通知书》,企业在未办理有关证照延期手续前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以无证生产(经营)论处。

4、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从事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退回到本矿界范围内,由有关监管部门明确四至,埋桩划界。对屡整屡犯、边整边犯的,吊销有关证照,列入关闭对象。

5、对未经发证机关批准,未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私自转让采矿权的,未按照采矿权出租转让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行政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证照。

6、对非法购买、储存、使用“三炸”物品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按照相应的处罚依据处罚到位。

8、对不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未依法签订矿山救护协议、参加工伤保险和足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要责令其限期落实到位。

9、对违反劳动用工制度、非法雇用童工、劳动防护用品配置不到位、违反劳动纪律的企业,要按照法律程序严厉查处。

10、对停产(业)整顿的矿山企业,要立即停供并清收库存的“三炸”物品,强制性切断电源停止生产。

11、对新、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未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或处于“三同时”建设期非法从事采矿活动的,要责令其停产,并依法处置到位。

12、对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非法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

13、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违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检查验收阶段(6月16日—6日30日)

对符合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复工验收制度,开工前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乡镇(场、区)政府(管委会)签字、县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次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时间紧、目标明确、任务具体。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县政府成立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班,以扎实的工作作风、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摸排,积极整改,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第7篇:煤矿转让范文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28号)的要求,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加强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一)进一步增强国家对煤炭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能力。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结合资源条件,划定并公布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煤炭国家规划矿区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以下简称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凡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地质勘查工作达到普查程度以上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部的统一要求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部批准。凡地质勘查工作程度难以满足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由国家负责开展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后编制。各有关产煤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摸清情况,于20**年3月底前向部报告本地区对煤炭普查的工作需求,于20**年3月底和7月底前分别向部报送第一批和第二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送审稿。

(三)切实加强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部的授权,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一律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审批权限按《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00号)执行。凡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矿产地,也要按照上述要求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后设置矿业权。具体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结果报部备案。

二、切实做好小煤矿的资源整合工作

(四)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煤矿布局和资源储量及开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按照保护资源环境、保障矿山安全和大矿大开、小矿小开、依法处置、合理补偿、以优并劣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资源整合方案建议。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开展资源整合工作。对实施资源整合的煤矿要及时并严格审查其重新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对矿山布局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小煤矿,要一律先停产再整合。对开采边角、残留及零星资源的小煤矿,要在严格限制的前提下,按照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加强采矿许可证的管理,确定合理的服务年限。各地要于20**年底前全面完成资源整合工作。资源整合方案要报部备案,并每半年向部报告本地区资源整合进展情况。

(五)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坚决做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整改仍不合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关闭的矿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提请原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按法定程序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新的形势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重新制定煤矿生产建设规模的最低准入标准,报部批准后实施。

在小煤矿整合方案和煤矿生产建设规模的最低准入标准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批准之前,各省(区、市)一律不得颁发小型及其以下煤矿采矿许可证,并严格控制探矿权设置。

三、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

(七)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根据市场需求预测,有计划地主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确定勘查、开采主体。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煤炭资源的矿产地;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对为解决大型矿山企业接续资源而批准的接续矿区,矿山企业不得改变其接续用途。

(八)严格煤炭矿业权市场准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颁发勘查许可证时,必须按照投资与作业管理分开的原则,严格勘查资质管理,并对勘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不予批准;在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设计回采率低、煤炭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依法不予批准。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的设计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凡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不符合规范的,不予批准;凡两次违反规范的,不再审查和批准其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勘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在勘查、开采中确需对勘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变更的,须按程序重新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九)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号)的规定出让矿业权。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越权违规出让矿业权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严格矿业权转让审批。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未满2年的,或没有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和投入资金的,不予批准转让。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要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严禁分割转让,严禁非法转让。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强化探矿权采矿权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转让行为。

四、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十一)强化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履行资料汇交义务、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不按照勘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注销、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逐步建立完善勘查开采退出机制。

(十二)加强力量,完善手段,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要全面落实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能,根据辖区煤炭资源分布情况划定动态巡查责任范围,充实监管力量,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动态巡查责任制,完善对动态巡查的考核。要加强年度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研究建立矿山企业建档建卡制度。要积极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探索储量动态监管有效办法。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机构和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对重要煤炭勘查项目和重点煤炭矿区的监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督察员的管理和指导,保障督察员工作经费,完善管理制度。

第8篇:煤矿转让范文

关键词:审计;矿业权转让;偷逃税

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飞速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开发利用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矿产资源矿业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通常是以转让股权的形式,达到变相转让矿业权的目的。矿产资源股权转让不仅转让金额大、利润高,而且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数额巨大,交易各方受利益驱动,普遍存在偷逃税问题。下面结合审计情况,分析企业变相转让矿产资源矿业权过程中偷逃税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1 变相转让矿业权的概念

矿业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对探矿权采矿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中,探矿权主体是指《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主体是指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我国对矿业权转让予以严格限制,矿产企业采取通过转让股权进而变相转让矿业权的方式取得矿业权。

1.1 矿权转让与股权转让两者的区别

一是交易标的不同。矿权转让的标的是转让方持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股权转让的标的是矿业公司的股权,与矿权并无直接关联;

二是交易主体不同。矿权转让是《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交易;股权转让则是矿业公司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交易;

三是适用的法律不同。矿权转让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而股权转让适用《公司法》等有关公司方面的法律法规。

1.2 变相转让矿业权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是谈判和签订意向书阶段。流转双方初步接触并形成意向后,就转让形式和方式及程序安排达成意向书。

二是前期调查、咨询和现场勘查阶段。在意向书的安排下,双方进行深度接触,就矿业权及受让公司进行法律、财务、工商等方面的调查,就所要转让的矿产进行现场勘查和相关调查。

三是公司内部文件准备阶段。转让方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召开股东会,征得法定比例股东同意,并获得书面相关文件。

四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阶段。双方根据前期调查和准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五是工商变更登记阶段。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修改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 变相转让矿业权中偷逃税的原因分析

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矿产资源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程序、计税依据和纳税地点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但审计发现,在实际操作和执行中,矿产资源转让普遍存在偷逃税问题,现结合审计工作实践,分析原因如下:

2.1 交易双方故意隐匿或提供虚假转让资料

从审计抽查情况看,矿产资源股权转让给财务制度健全的大中型国有或上市公司时,由于受让方行为比较规范,转让发票、资产评估、转让协议等都需公开、透明,交易双方不便隐匿或造假,税收流失也就相对较少;但当股权转让给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或个人时,则会出现交易双方共同隐匿和伪造转让合同,降低交易价格,以达到偷逃税的目的。如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时,提供虚假的股权转让合同。审计时发现,2006年,某市一煤矿企业在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煤矿矿业权时,提供给工商部门工商变更合同中转让价款只是该企业最初的注册资金金额6000万元,开始提供给税务部门的转让价格是6000万元,经当地税务稽查后提供给税务部门的转让价款变为4亿元,审计交易双方财务资料后发现,真实转让价款为7亿元,为此为国家收回了大额税收。

2.2 以股权转让方式达到变相转让矿业权目的

发生矿产资源股权转让行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并不按规定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受让方仍使用转让方原有的矿业权和企业名称,转让合同不透明公开,转让价款暗箱操作。特别是由于矿业权人变更程序很复杂,限制较多,很多交易根本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转让条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则通过转让大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但矿业权人

称不变,矿业权主体企业名称不变,以达到变相转让矿业权的目的,从而轻松绕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如2006年,某市煤矿在获得矿业权不足一年的情况下,由于不符合转让条件,只能通过转让公司100%股权,达到变相转让矿业权的目的,非法盈利数亿元。

2.3 税务国土工商沟通和协调机制尚不完善

税务机关尚未参与工商行政管理的审核程序,国土资源与工商管理部门之间尚未进行信息沟通,税务、国土和工商三部门之间的管理与沟通体制尚不顺畅,使转让方有机可乘,是造成税收流失的重要原因。审计某省矿产资源时,调查某市工商、税务和工商等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座谈,了解到工商部门对矿产企业转让双方提供的转让合同内容、价款真实性几乎未加落实,也未和国土、税务部门沟通协调。由于矿产企业是以转让企业股份的方式转让矿业权,国土部门也就没有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由于部门之间、地域之间沟通协调机制未建立,交税地不明确等原因,造成了大量偷逃税款的案例发生。

3 完善变相转让矿业权中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

结合审计时发现的问题,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相关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座谈,在分析造成矿产资源股权转让过程中偷逃税原因的基础上,期望能深挖根源,堵塞制度漏洞,理顺体制问题,确保税收安全完整。

3.1 各部门要严把转让各关口

一是工商部门加强对企业工商登记变更的监督,对变更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二是国土部门要对以转让股权的方式变相转让矿业权的企业加强监督管理;三是税务部门要建立异地联动机制,对企业注册地和其矿产资源所在地税收征管情况,要加强联动,及时了解相关股权变动及股权转让收益情况。

3.2 加强中介参与和社会监督

矿产资源转让税收征管涉及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和评估,只有具备规定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参与评估,才能准确计算出应税所得额。同时,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群众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相关部门应将矿产资源转让情况、评估结果上网公示。

3.3 建立完善的沟通协调体制

矿产资源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离不开税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工商部门的通力协作。税务、国土和工商三部门应出台制度,建立信息联网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沟通顺畅。

参考文献:

[1] 高晋康.经济法.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2] 宋效中,姜铭.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内资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税务研究,2008,2.

第9篇:煤矿转让范文

内蒙古:重点向煤炭转化、综合利用项目倾斜

继山西煤炭产业大规模重组整合之后,内蒙古开始酝酿一轮大范围的煤炭资源整合。2009年10月9日,内蒙古下发了关于煤矿整合的通知,明确今后在配置煤炭资源时,将重点向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煤炭转化、综合利用项目倾斜。同时,除了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得的矿权在配置资源时条件适当放宽外,在配置特殊稀缺性煤种资源时,项目的煤炭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60%以上。凡是新建的井工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单井的煤炭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每年120万吨。新建的露天煤矿开发项目,每年开采能力不得低于300万吨。

2009年11月中旬,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举办“2009年内蒙古产权市场矿权类项目专场推介会”,集中推介10余宗矿权。11月4日,华电国际公告,公司与新矿内蒙古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此外,国家5大电力公司、两大石油石化集团、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临矿集团、河北冀中能源等20多家国有大型企业,准备相继与内蒙古共同开发建设20余个煤田矿区。优质的煤矿和项目均被央企巨头们收入囊中。2009年,山西全年累计煤炭产量6.15亿吨。相比之下,过去一年煤炭产量达到6.37亿吨,原煤产量和增速首次全年超越山西,位居中国第一。

河南:形成以骨干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