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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方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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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方式

第1篇: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方式范文

关键词:社保基金市场化运营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和管理分析

(一)社会保障基金涵义以及来源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为了实施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法律、行政或市场运营等手段筹集积累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问题和核心问题,是社会保障制度能顺利进行的基础和物资保障。因此,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问题尤其是如何在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中实现保值、增值是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从具体项目来分主要包括:由城乡企业参保企业和职工缴费建立起来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由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和个人缴费建立起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政府财政全部拨款建立起来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靠企业和职工缴费建立起来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建立起来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等等。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筹集的方式分可分为一下三类:一是国家强制执行的由投保人和其单位共同缴费筹资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障,住房保障等。第二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用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区服务的基金。第三是以个人投保,企业投保和互保险形式存在的商业保险基金。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现状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统筹制度,从实施到现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发展有一定的作用,并且初步建立了多层次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模式,但是在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和投资方面还有一定的问题。

1.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渠道单一,流动性比较差

有关统计数据表明,我国近年来社保基金的增长速度快,在通货膨胀的风险下如何使社保基金有效的保值增值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目前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社保基金只能投资国债和存入银行,这种投资安全系数高,但从长远来看存在贬值和流动性较差的风险。社保基金贬值的问题来源于通货膨胀。而流动性较差的问题是因为对国债的投资。目前社保基金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法,基金的余额除预留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其余的按规定只能全部用于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从我国现在发行的债券种类来看凭证式国债的利率比较高,我国的社保基金基本投资在凭证式国债,但凭证式国债一般不能上市流通,流动性较差,所以社保基金在做这种投资后的流动性也比较差。

2.随着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社保基金面临入不敷出的问题

随着全球进入老龄化社会,各国政府都在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退休福利的问题,特别是社保基金的管理问题得到了各国政府的关注。我国也即将面临一场人口的变化,目前我国还处于一个较年轻的社会,2004年我国60岁及上的老龄人占人口总数的11%,但到2040年,联合国估计该比例将上升到28%。我国也将面临老年化问题。随着老龄化问题以及因国企改革退休,下岗职工的增多,用于养老,医疗保障的费用以及下岗职工的失业保障基金大大增多,这使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急剧大幅增长,而社会保障基金却增长缓慢并存在贬值的风险,这使我国社会保障基金面临入不敷出的困境。

二、针对以上管理问题提出几点改革建议

为了解决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社保基金筹集问题,我国大部分学者以及社会上从事社保工作的人员,提出了很多解决的方法,大致归纳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改社会保障费为社会保障税

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国际上社会保障系统普遍采用的筹资方式,目前在已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40个国家中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采用社会保障税有强制性特点,通过强制征收增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能向社会及时足额的供给社会保障基金;使我国经济体制能更好的同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的对外开放。

(二)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累积制过渡

现收现付制是根据“量出为入”“以支定收”的原则,依据当年社会保障的支出来筹措社保基金的。采用此种模式可以避免因物价上涨而引起的通货膨胀问题,但因为我国即将进入老龄化社会以及国企改制大量员工下岗等问题的出现,将会对现收现付制这种筹资模式提出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对现收现付制这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进行改革,必须改为基金累积制。基金累积制是以“量入为出”为原则,是将将来发生的费用提前提取形成社会保障基金,即当期员工的保障费用由自己来承担。采用这种模式可以达到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但是采取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漫长的积累过程中会面临通货膨胀的风险。并且我国现在是处于由现收现付制向积累制转变的过程中,出现了当代人要付两代人养老保险的双重负担,因此在这种转变模式中关键要解决如何使社会保障基金增值的问题。

以上两种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方法是从两个不同的方面解决了社保基金制度改革中的部分问题。保障费改保障税是国家采取强制手段征收社保基金保障了资金的征收效率,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强化了社会保障中公民的自我保障意识。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市场化运营

如何使社会保障基金不贬值达到保值增值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重要难题。如果继续采用现在的管理模式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家债券,随着时间的推移,利率的调整,通货膨胀等因素很难保证社保基金的保值,甚至是贬值。因此为了社会保障更进一步的发展提出了社保基金进行市场化运营方式,在市场中获取更高的利润。

(一)社会保障基金市场化运营的内容

社会保障基金的市场化运营,是指由有关的经营机构将社会保障基金投入市场特别是金融资本市场中,使社会保障基金进入社会再生产领域,从而使社会保障基金在市场的经营中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

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特殊性并不是所有的基金都能在市场中运营,要将基金分类根据不同的基金来进行市场化经营。根据流动性可以将社保基金分为三类:第一准备金,第二准备金,第三准备金。其中第一准备金是用来支付三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障的基金;第二准备金是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用于支付的社会保障基金;第三准备金是那些用于支付较长时期后给付的社会保障待遇的部分基金。根据分类,第三准备金流动性不大可以进行中长期投资,这部分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关键。在进行投资的时候也要考虑要安全问题,由于社保基金的特殊性需要投资者将安全性放在第一位。目前允许社保基金投资的国家都采用多种投资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尽量分散投资的风险。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市场化运营方式

社会保障基金的市场运营根据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但总的来说可以分为社会保障基金的金融市场运营以及非金融市场运营。

1.社保基金的金融市场运营

a.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

这是我国目前采取的最主要的保值增值方式。在我国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一般都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国家委托商业银行来办理的。政府债券的利率一般高于银行的利率,而且风险比银行存款还要低,但是政府债券的偿还期限比较长,且流通性也有一定的限制。

b.购买公司债券和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筹集资本时,向股东发行的载明一定股份的书名证明。股票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公司债券也是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是持有者拥有公司债权的一种凭证。债券和股票都是属于有价证券,是现在公司融资的一种手段。社保基金在选择投资于股票还是债券是要根据投资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最安全的方式。

c.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采用这种方式来运营社会保障基金,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金融机构定期存款相当,因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比银行存款利率高,这样可以使基金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

在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业务时,双方签订的合同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委托贷款的总额,委托期限,贷款利率,偿还期限,资金用途,风险的承担等问题。其别要注意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以及到期后资金的收回问题。

2.社保基金的非金融市场运营

a.直接投资企业事业

社保基金可以直接用以投资企业,事业单位。采用这种方式投资社会保障基金可以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随时了解生产经营的动向,有较大的主动权。并且这种方式的投资可以获得比贷款和存入银行更高的利润。但是,这种投资方式也有一定的缺点,社会保障基金机构要承担全部的风险,安全性相比较前几种投资方式而言比较低,不利于风险的控制。

第2篇: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方式范文

1.开征社会保险税是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最佳方式。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是以政府为主体对国民收入的分配。选择合理有效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形式,实际上是确立支撑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财务结构的问题。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征收社会保险税,用法律形式把企业、个人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保证每个参保者都能按各自收入的一定比例,持续、稳定地缴纳社会保险税,则可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稳定、充裕。社会保险税通过税法形式统一课征率,能够克服不同地区间、企业间、职工个人间负担不均、待遇有别的弊端,实现在同一比例下“多收入者多交,少收入者少交”的社会保障负担纵向公平和“收入相同者负担一致”的横向公平,从而推进公平竞争,为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提供保障。

2.开征社会保险税有利于保障基金的统一调度。由立法机关颁布社会保险税法,税务部门制定社会保险税的实施细则,负责税款的征收与管理。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社会监督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定期向社会保障机构划拨社会保障基金。这样建立起规范的收、用、管和社会保障基金余缺管理责任制,使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更加公平合理,既能保证专款专用,也便于公民进行监督,增强公民的参与意识。

3.开征社会保险税有利于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课征社会保险税,标志着社会保障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课税,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有利于社会保障机制的良性运转,有利于国家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克服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开征社会保险税也是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变经营机制,从而理顺国家和企业关系的重要保证。

二、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构想

1.课税主体即纳税义务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覆盖面以宽为宜。我国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应包括境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单位主要指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个人主要包括上述企业的员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中方员工和自由职业者。对于行政机关、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征收社会保险税,实质上是对财政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征税,无实际意义。因此,行政机关与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不作为社会保险税的法定纳税人,但党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按劳动报酬计算出来的税金,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支出,划拨给社会保障机构。另外,考虑到我国农村收入水平低、负担能力有限,近期内暂不把农民列入纳税人行列。可选择部分收入较高的农村地区作为试点,待时机成熟,再逐步将其纳入社会保险税的征税范围。

2.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我国社会保险税应以纳税义务人的工资(工薪收入)或实际收入为征税对象。包括企业与非国家拨款事业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津贴、奖金、补贴及发放的实物),各类职工的实际收入(现金收入与非现金收入)以及私营业主、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的总收入。对纳税人除工薪以外的其他收入,如资本利得、股息利得、利息收入等均不计入课税基数。征税对象扣除必要抵扣项目后的余额,即为社会保险税的计税依据。

3.税目和税率设计。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现行社会统筹项目,目前社会保障的重点应放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项目上面,其他项目待时机成熟后再开征。目前由于各种经济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为了便于管理,可以考虑选择分项比例税率,哪个保障项目需要的支出多,哪个税目的税率就定得高一些,反之则定得低一些。

4.社会保险税的财务处理。社会保险税的财务处理要作统一规定,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应视同工资成本进入管理费用,计入企业产品成本,允许税前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列入经费预算,按财政财务体制的隶属关系分别列支;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应允许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免重复课税。

5.社会保险税的征收管理。社会保险税应设定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由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负责征收,再由中央财政返还给地方。社会保险税由于覆盖面宽、税基分散,税款的征收宜采用“申报纳税”和“征集扣缴”两种方式。对企业缴纳部分实行申报缴纳,其应纳社会保险税随其他税款由税务机关一起征收入库,职工的应纳社会保险税由企业在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采取自行申报缴纳的办法。社会保险税征收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时足额划拨到社会保障机构,专款专用。

三、开征社会保险税应注意的问题

1.防止社会保险税发生转嫁。当前,我国的劳动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力供大于求。一般而言,社会保险税的计税依据是职工的工资。因此,无论社会保险税的分担份额在企业和职工之间怎样划分,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税总可以通过压低工资的形式转嫁给职工。我国目前劳动力供给近似于无弹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很容易将其所应负担的社会保险税转嫁给职工。如果企业职工承担了全部税负,那么,他们的实际工资收入就可能减少。因此,保持企业职工现有的收入水平不变,是我国开征社会保险税应当考虑的问题之一。

第3篇: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方式范文

    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先天不足,除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权益等方面颁布了相应的法律以外,社会保障的主要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至今没有法律。因此,社会保险立法势在必行。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基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划分的依据,也是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社会保障税的实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应建立社会保障法与社会保障税法。关于社会保障税的优惠政策问题,如税收减免、税收抵扣等制度必须规范化,做到全国基本统一,以利于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对于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可以用专门条例做出特别规定。社会保障税的立法中还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管理体制问题。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短时间内社会保障不能达到全国统筹水平。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是努力达到省级统筹的水平,因而初期的社会保障税只能作为地方税种,待时机成熟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根据地区间差异确定中央收入比例,用于调节地区间的不平衡。

    二、加强征收管理,以满足社会保障财源需要

    可以预测,社会保障税税基为所得额,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问题。此外,工资制度的不规范,也加大了社会保障税征管的难度。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必须深化工资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对国家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作相应调整,原因是这部分人员原工资没有包含保障支出;而对企业类工资不必调整,因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企业的保障已全部由职工自己负担;由于目前社会中的分配差别主要体现在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上,宜将已固定化的补贴加入工资的基数,作为征收的税基,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其次,应实现工资性收入的货币化,建立实名制的个人工资性收入银行账户,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以利于税务部门的稽核。

    三、完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

    社会保障税的开支,应当与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社会保障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即使在社会保障预算的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不可能很高,这就限制了社会保障预算的资金来源数额。而社会保障支出又有较强的刚性,其中养老金支出规模和水平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而不断增长;医疗保险支出会随着医疗服务和药品中高技术含量的增大而提高;失业保险支出则会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周期变化而有起伏。因此,当社会保障税收不抵支时,一般预算收入应给予必要的支持,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也应留有一定空间,以发挥财政对经济的

“内在稳定器”作用。

    四、建立事权明晰、责任明确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增强监督力度

    第一,各级政府内部建立协作分工的行政管理体系。涉及社会保障管理的部门有: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财税部门、金融部门。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税务机关征收,财政监督,银行发放。

    第二,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间的事权。中央政府集中精力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基金管理原则、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等重大问题。对困难地区的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缺口,中央政府要根据地方政府财政经济状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帮助。地方政府承担筹资征管、支付标准制定、社会化发放等社会保障事权,立足于自身努力,力求足额筹措资金。

    第三,建立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法律监督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实施全面的监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行政监督包括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即通过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投资管理、预算审核等手段,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中的有关行为进行经常性审核和检查。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税务监督主要通过税法的执行和日收管理,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收支情况及纳税情况实施监督。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制度,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定期审核。以上几个方面的监督应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社会监督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确保报告所提供的财务信息质量,并向社会公布。

    五、盘活社会保障基金,实现保值增值

第4篇: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方式范文

[关键词] 社会保障 “费”改“税” 路径

目前,社会保障费与社会保障税是世界各国范围内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两种主要方式。社会保障税是为解决社会保障财源问题而专门设立的一种税,建立社会保障税制度,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方式的根本出路,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从长远来看,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是从根本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对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必然要求。2010年4月,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求是》发文中提出要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明确了社会保障“费”改“税”的长期方向。

一、社会保障“费”与“税”的联系和区别

社会保障费,又称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社会保障税亦称社会保险税,是一种直接税,它是根据受益原则征收的、由获得某种特定收入的纳税人缴纳,用于社会保险开支的税。社会保障税与其他税种最大的不同是税款专用,社会保障税入库后,要集中到政府成立的专门基金会或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不同的保险类别和税种分别纳入基金专款专用,这与社会保障费在本质上的专款专用没有区别。

社会保障费与社会保障税作为政府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两种主要方式,存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在强制性、固定性方面,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税种,具有固定性、强制性和法定程序性,以国家权威给予法定征收的正当性。而社会保障费仅仅是各级政府的一种相关规定或者是法律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确认,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度强制性,征收困难的可能性较大。

2.在补偿性和使用范围方面,社会保障费具有补偿性,收费行为与提供的服务相对应,费的收入应用于原缴费人或某一特定缴费群体,在使用对象上有明显限制,缴纳费用的多少与其获得社会保障待遇的程度具有对应关系。社会保障税是按照法定的、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普遍征收的,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在使用范围上比收费大得多。

3.在资金管理方面,由于有相关的法制保障,各级政府对以税收筹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均不存在随意性,也不能根据各自的情况进行相关调整,整个制度运行的成本较低;而各级政府对以费筹集的社会保障资金都有着管理权限,因此难免产生道德风险,甚至发生挪用、侵吞现象,管理成本较高。

正是由于社会保障费和社会保障税存在的这些区别,通过社会保障“费改税”较全面彻底地变革社会保障制度,发挥社会保障税在强制性、高效率、公平性等方面的优势而较好地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缺口问题,进而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社会保障“费”改“税”的现实路径选择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着覆盖面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大、各险种条块分割明显、不同社会群体间待遇差距较大等问题,在较短的时间内开征社会保障税无疑会给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带来较大冲击,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因此,社会保障“费”改“税”是一个渐进式过程,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首先,要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现行社会保障费制度在各省、各地级市甚至各县市的差别还很大,这严重制约了全国统筹进程。具体到各险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相对较高,在不断完善省级统筹的同时,下一步要向全国统筹方向迈进,但其它险种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还存在各地市甚至各县(市)级统筹的情况,因此,首先要统一各地征收、支付、管理等社会保险费基本制度,逐步实现社会保障费市级统筹、省级统筹,最后达到在全国范围内统筹。

二是要实现社会保障费(税)征缴主体从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到税务部门的转移。在我国较完善的税收征管机制下,可以利用税务部门在企业参保登记、人员及工资基数稽核、强制、刚性、高效率等优势,明确税务部门为社会保障费(税)征缴主体。要不断降低社会保障经办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制度衔接成本,最终实现社会保障税的顺利征收。

三是要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费(税)覆盖面方面。要根据当前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较为完善、公职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正在酝酿中健全、农民社会保险制度正在逐步推广的客观现实,在逐步建立、完善、规范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公职人员社会保障以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社会保险税纳税人覆盖范围,可以实现从城镇职工到公职人员到全民三个层次的纳税人覆盖面。

四是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体制。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体制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然要求,要单列社会保障预算,实行专门预算管理,同时,建立在社会保障费或税收入不足时的预算补充机制,最终在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实现财政通盘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具体路径可以实现由先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费基金预算制度,然后在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预算体制的路径选择。

五是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税开征的外部制度。这主要包括逐步健全劳动就业合同管理、企业用工情况、工资等的申报、监督机制,健全社会保障待遇的发放制度、个人帐户资金的投资机制等。同时,要加大社会保障网络化、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一卡通”的社会保障号体系。

最后,也是最根本的,要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要通过法制的形式不断完善、规范现行社会保障费运行制度,为社会保障费改税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间。在各方面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税法》,设计出一种能够体现效益性、社会性、公平性、适度性和可持续性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就各种税制要素做出规定,从而为开征保障税提供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钱巨炎:财政社会保障探索与实践.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第5篇: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方式范文

资金问题是建立社会保障的关键问题,在三江源生态移民社会保障中必须高度重视和解决资金筹资问题。目前,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原则是,个人缴费为主、集体为辅、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这种原则不符合三江源生态移民的实际,因为三江源生态移民的生活状况和收入水平,不可能成为缴费的主体。如三江源地区,大多数移民没有生产收入,主要靠补助生活,在此情况下,让移民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社会保障是不现实的。另外,水库移民中把业主、政府、移民自身作为供款方的做法,也不适用三江源生态移民。因为三江源生态移民工程提供的是社会公共产品,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无法确定具体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收益方法。因此,在选择三江源生态移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模式,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多方出资原则。一方面,国家财政专项拨款,保证移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部分。另一方面,根据三江源生态移民工程收益地区的情况,长江、黄河等流域的补偿中拿出一部分用于社会保障。同时,按照社会保障缴费共担的原则,生态移民也要相应承担一部分资金。总之,要形成“政府出大头,下游直接受益区出小头,移民承担一小部分”的多方筹集生态移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格局。此外借助社会力量,通过发行彩票,组织捐赠,义演活动以及建立互助基金、扶贫基金等途径拓宽三江源生态移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渠道。

2.逐步把三江源移民群众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纳入移入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为促进生态移民与当地社会的融和,三江源生态移民社会保障要纳入当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这样既可以减少生态移民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成本,减轻财政负担,又能够保证规范化的管理和安全的资金运作。此外,生态移民社会保障资金进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统筹范围,可以充分发挥社会保障风险共担作用,保证生态移民社会保障机制的真正落实。政府作为移民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应担负起移民社会保障的监管责任。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生态移民社会保障处,对全国生态移民社会保障统一领导。在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分散管理,由地方政府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具体管理,建立合理的管理体制,保证工作高效灵活。生态移民相关各地方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从事包括受保人资格的审查、保险费标准的确定、调整和征收以及为移民提供社会保障咨询等工作。同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移民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尤其是对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营运进行严格的监督。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依法通过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等方式实现资金的增值。

3.制定各项支撑三江源移民群众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

在统筹考虑生态移民就业和社会保险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措施。一是制定“就业优先”政策。根据三江源生态移民对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的贡献以及他们目前或将要面临的生活困难,对他们在迁入区的就业要实行“优先”政策。二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如对为三江源社会保障提供资金的各类企业实行财政扶植和减免税政策等。三是信贷政策。在有条件的地方大力兴办社区群众性的互助储金会,将其作为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开放社会保障基金的专项有偿贷款;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储蓄给予优惠利率,对社会保障企业给予无息或低息的贷款扶持等。四是“草场换保障”。在搬迁前,移民社会保障都是以草场为依托的。搬迁后,随着草场的失去,以前草场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就随之消失了。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应该制定有关政策,为生态移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五是户籍政策。生态移民虽然大多已搬迁到城市和城镇附近,但是他们在户籍上还不是城市或城镇居民,他们的身份依然是牧区牧民,这种状况严重制约着生态移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必须改革牧区现有的户籍制度,改变生态移民身份,为生态移民的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创造条件。

4.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使移民群众社会保障有法可依

第6篇: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方式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税;筹资模式;基本原则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虽然已经初具规模,但问题依然很多,其中社会保障资金难以筹集的问题尤为突出。尽管我们也有社会保障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相关规定,但由于思想观念、企业效益等多种原因,逃缴拖欠保费的现象相当严重,这就导致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很难筹集到位。国家民政部就有数据显示,直至2008年全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保障水平才达到143.7元。这与当前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相比较,根本无法维持城市居民生活的最低水平。很显然。类似这类问题的出现,就是因为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所造成的。因此,可以说如何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问题目前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瓶颈。西方国家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征收社会保障税,我国理论界最近几年来也有一些学者提出借鉴西方各国的这一做法,并提出了很多独到的、有价值的见解。但是,社会保障税制的构建毕竟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理论到实践还有一段比较长的路要走,即便是在理论上我们也还存在着诸多分歧,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本文仅仅是从分析我国当前社会保障缴费制度的缺陷入手,说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并提出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

一、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窄,资金管理缺乏安全性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的问题相比西方发达国家确实很突出,基本上还是局限在国有企业、部分集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而个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农民都基本游离在社会保障统筹范围之外,即便是最基础的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人数截至2007年底也才达到2亿人,资金来源自然匮乏。而由于体制不顺,社保资金的主管机关往往集执法、监督、具体操作于一身,缺乏制约和平衡,因此资金的安全性比较差,资金被违法挪用的情况也频繁发生。

(二)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不统一,社保基金收缴困难

近年来,我国虽然已经加强了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工作,但法制化水平不高,立法层次较低。至今也还没有一部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即使是单行法规也是少之又少。因此,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主要采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比率的方式。其弊端是:由于筹资的方式、制度多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靠行政手段推向社会,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因此,征收手段缺乏刚性,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受企业自身利益的影响,社会保障的扩面工作十分艰难。社会保障基金收缴部门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社会统筹金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束手无策,无可奈何。而且,在实际执行中,这种筹资方式造成了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的负担水平悬殊。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而且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三)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无法满足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资金缺口太大

应该引起重视的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将产生的下岗大军,加上现有的失业人口,大量城市劳动力将失去工作岗位;“九五”期间,农村新增劳动力加剩余劳动力为2.14亿人,但市场消化能力极其有限。如何在不引发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解决失业问题,将成为新世纪对我国经济的最大挑战。另外,中国即将步人老龄化社会,1997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1.2亿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而2010年以后,我国将大步跨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退休职工将剧增,现实的老人赡养压力或“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而以上这些问题的解决必然需要大量社保资金,如果我们依然坚持原有的社保资金筹资模式,这一资金缺口必然越拉越大,最终会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四)主管机关身份不明,以致政出多门,标准不一,互相矛盾

现阶段,我国政府部门的地税、人事、劳动、民政、保险、卫生等单位都在经办和管理社会保障基金,这种“板块”分割的统筹模式和群“龙”治水的混乱局面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政出多门、标准不一、缺乏协调、地方保护、画地为牢、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无序状况,造成管理效率低下、管理成本高昂,不同地区、行业、企业、职工的身份差异和负担水平大相径庭。而上述这些因素都显然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社会保障“费改税”是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现实及理性选择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目前主要存在三种社保资金的筹集方式,即征税、收费和强制储蓄。征税即是以开征社会保障税或类似税收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障税是一种专款专用、目的性很强的所得课税。筹集的资金要按照不同的社会保险类别分别纳入各项基金,专项用于各项社会保障事业。目前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开征了工资税、社会保障税、社会税、社会保障捐赠等不同名称的社会保障税。二战后,社会保障税收入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其他税种,在德国、法国、瑞士、巴西等国,社会保障税已成为第一大税种。H而收费则是指雇主和雇员按政府规定的缴费率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社会保险费作为一种特殊的缴费是在政府强制下,为自身需要进行积累,分担风险,具有互助互济性质。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基本就是这一种筹资方式。至于强制储蓄方式则可以看作是缴费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要求雇主和雇员分别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把社会保障费存入雇员的个人帐户。社会保障费本金和利息归雇员所有,由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政府有权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适当的调剂。这种方式将社会保障金融化,强化了参与者的利益关系,新加坡实行的就是这种筹资方式。

权衡三者,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依据严密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适用范围广泛,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实施;社会保障统筹收费所依据的则是部门性、地方性的法规,法律层次低,约束力不高,而且管理分散,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管;采取强制储蓄形式,虽然考虑了收入与支出的对应关系,利益机制明显,但对帐户管理的要求很高,只适用于人口少、地区发展水平差别不大的国家,特别是在经济发展不景气或企业经营亏损时难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集。因此,从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的总体要求出发,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并通过对以上三种筹资方式的简单对比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强制储蓄的筹资方式显然不适用于我国,而就另两种筹资方式而言,笔者认为。将征收社会保障

税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基本来源应为最佳选择。原因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①以税收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更能体现社会保障的本质和属性。因为从本质上说,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高速发展的必要成本,是以社会安全为目标的一项社会事务,而从属性上来说,社会保障属于为全体国民所共享的公共品。因此,社会保障理应由政府出面代表国家强制承办,此时税收理所当然是最佳选择;②社会保障税比社会保险缴费具有更明显的强制性和统一性。社会保险费的收取尽管也可以通过相关制度赋予其一定程度的强制性,但是,其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不够,不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与管理,这从我国长期存在的社会保险费欠缴严重的状况就可以获得例证。而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依据的是严密的、高位阶的税法规定,税法的强制性、权威性和统一性更有利于提高资金到位率,从而为社会保障提供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③以税收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更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以税收方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能够从根本上将收和支划分为两个独立的系统,即由税务部门从纳税人处征税,经财政部门专项预算,再交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到社会保障的享受者。这样就形成了社保基金“税务征收、财政监督、劳动使用”的这种既三位一体,又三权分离的格局,形成了主管机关之间既相互依存、又彼此监督的动作机制。同时,这种“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也可以更有效地避免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发放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保证专款专用。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保障税收征管工作还是应当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要适度,要合乎理性。过高的社会保障水平,一方面超过了社会的负担能力,同时还可能会助长“懒汉”思维。影响到经济的发展。而如果社会保障水平过低,又起不到社会保障应有的作用,会影响老百姓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社会的基本稳定。

当前条件下,社会保障税的征税范围不宜过宽,通过征税筹资的保障项目不宜过多,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更应当要合理。在开征社会保障税时要注意与现有社会保障缴费制度平稳衔接在较完备的税收框架下,循序渐进,稳步实施,税目由少到多,征收区域范围由窄到宽,依照城市和农村实际情况分层推进,逐步扩大受益面。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近期目标应该是为除农村劳动者以外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资金来源,长远目标才能逐步惠及包括农村劳动者在内的全体劳动者。同时,通过对荚、美、德等国家社会保障税制的分析,我们发现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制都并非单一税种,而是一个较为为完整的税收体系,比如德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就细分为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老年人关怀保险等五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同时也是为了实现与现有社会保险缴费制度的平稳过渡,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可以划分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若干税目,并且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的需要,成熟一个,开征一人,分期分批实行,以最终形成我国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在功能上具有明显的再分配性。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也是对初次分配不公平的弥补和调整,以防止国民间的差距过于扩大化。它比较侧重于筹集资金为低收入者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也是税收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保证人的生存权的基本途径。但是,在社会保障税制建设的过程中,除了注重公平以外,还要保证效率。要明确社会保障税功能定位首先还是保障而非公平。高收入者对社会保障依赖较少,如果过于强调社会保障税的再分配功能,就等于强制要求高收入者过多地奉献,势必使高收入者丧失积极性。所以,设计社会保障税制必须正确处理好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即要尽量同时体现社会公平,互助共济、分散风险的原则和效率原则,争取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央、地方、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使全社会对社会保障税的功能达成共同的认知。事实上,公平和效率都是法的价值目标,又是一对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的统一体。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如果税收活动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即使是公平的也没有意义;而公平则是效率的必要条件,如果为了追求效率而牺牲了公平,这种效率也毫无价值。所以,我们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后,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一定要兼顾公平和效率两方面的的因素。

(三)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税,缴税项目和数额多少应与受益项目及受益程度适度挂钩,不缴税者不受益。这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由社会保障税的有偿性特点所决定的。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大包大缆的传统导致企业职工只有权利意识而缺乏义务观念,因此在实行社会保险缴费制以后,很多人都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又想耍享受社会保障的相关待遇,这就给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造成了困难。所以,我国在开征社会保障税时,一定要确立权利义务一致原则,通过相关立法的强制性推广和权利义务观念的宣传,逐步扭转目前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局面。但是,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权利义务一致并非是权利义务的绝对对等,比如,有人缴纳了失业保险项目的税金,但他从来就不曾失业过,那么他当然就不能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反过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社会上的一些特困人员即便不纳税也可以享受社会保障待遇,领取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金。当然。这就涉及到如何设计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减征和免征标准等相关问题。

(四)共同负担原则

社会保障资金应当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即国家通过财政预算安排部分社会保障资金:行政事业单位除个人负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财政划拨;各类企业和职工分别负担,先以企业负担为主,以后再逐渐提高个人负担的比例;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则独自负担各自的社会保障税。这种做法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国情,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

①对国家来说,为年老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财政作为履行国家职能的工具,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是合情合理的:②对企业而言,作为物质资料生产的基层单位,对职工的生老病死诸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企业的生产条件、安全措施等都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健康、安全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影响到劳动者的基本素质,企业理应为自己的职工负担一部分的社会保障资金;③对职工个人来说,同时负有双重责任,即一方面要为社会贡献一部分劳动成果,以便帮助其他社会成员,另一方面要为自身的年老或可能的失业等作准备。因此,职工个人也应当在其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收入时,在经济负担允许的限度内,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障税,以此作为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来源。

第7篇: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方式范文

(一)社会保障法规滞后

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但是对于征缴流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必要的强制征缴手段和措施。为适应地税机关征收加大收缴力度,部分省市制定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强化征收手段起到一定作用,但是这些文件和规章的法律层次不高,不能全方位保障征收的顺利进行。

(二)社保资金欠费严重,政府财政压力大

1999年,我国社保收入1600亿元,全国欠费359亿元,中央财政补贴了79亿元,2000年国家财政补贴达到263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2293%。分析社保欠费居高不下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企业效益差,无力及时缴纳社保费。二是社保资金征收力度不够,征收机关对不及时足额缴纳的欠缴单位缺乏强制征收的法律依据,追缴难以到位。三是征收与管理相分离、相脱节。缴费登记、费基核定、缴费检查仍由劳动部门负责,地税机关仅承担征收环节,不能及时掌握缴费对象和基数的变化,增大清理欠费难度。四是随着人口老龄化时期的到来,企业社保缴费率逐年提高,企业负担加重,由此形成的支付危机,也就造成了政府财政补贴的逐年加大。

(三)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比例不统一,筹资层次较低,社会化程度低,覆盖面较窄

首先,比例不统一造成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社会保障负担不一,这不利于公平环境的形成,且损伤企业的积极参与,造成省际、省内以及条块之间的矛盾。其次,社保资金统筹层次大都局限在市、地一级甚至县一级,省级单靠行政手段强制调剂,且调剂数量有限,使得社会保障的共剂性受到限制,分散风险的能力也远远不足。再次,筹资和保障的覆盖面窄,当前社会保障中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统筹仅限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资产类型的企业还没有纳入保障和统筹之内。

(四)社会保障基金委托税务机关代征同样存在诸多问题

90年代后期,一些省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税务机关代征,真正实现了社保基金的收支两条线,提高了征收效率,降低了征收成本,但目前也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1、基金以费的形式存在,税务机关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2、部门配合不协调,代征地位尴尬。缴费基数的核定由社保部门提供,缺乏及时沟通,削弱了征收效率,而且不能象其他税种那样从容应对。3、现行国家预算科目中没有“社保基金收支科目”,这部分收入进入国库时,国库认为是份外工作,配合不够积极,退单和不划款情况时有发生。4、职责不明确,征收经费无保障,操作中有一定随意性。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职能、编制没有正式确定。所以税务机关的重视程度也不够,无法满足其刚性需要。以上种种的不规范必将逐渐被强有力的税收手段取而代之。

二、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社会保障“费改税”符合马克思的社会必要扣除理论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价值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费用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社会总产品在个人分配之前,应进行社会必要扣除,包括“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后备基金或保障基金”和“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等。“至于扣除多少应当根据概率论来确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强调指出,保险基金“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也是必须存在的”。马克思从社会产品分配的高度概括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和内容,提示了广大的社会保障学说,为社会保障实践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全符合马克思关于对社会总产品进行必要扣除的原理。

(二)我国当前亟需巨额的社会保障资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科技现代化、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很大的社会保障资金需求。

在公有制企业转变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转变为征纳关系后,客观上必然要求社会保障资金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国企改革产生1500万人的下岗大军,加上现有的失业人口,共计3000余万职工将失去工作岗位;农村新增劳动力加剩余劳动力累计达2亿人,而市场只能消化7700万人。如何在不引发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解决失业问题,将成为本世纪对我国经济的最大挑战。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使其成为社会安定的“稳压剂”,社会动荡的“减压剂”,在目前已有潜在社会保障危机的中国显得尤为迫切。此外2010年我国将大步跨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退休职工急剧增加,现实的老人赡养或“养老”资金问题,对每个人来说已不再遥远。

(三)社会保障税是筹集保障资金的有效途径

1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力度。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采取税收的形式进行,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将克服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种种阻力,杜绝拖欠、不缴或少缴的现象,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和保证。

2有利于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预算和管理,避免目前社会保险资金使用中的随意性、隐蔽性和浪费性。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障税,纳入复式预算管理,基金收支分离,可使该项收入法制化、规范化、公开化,形成税务、财政和社会保险机构等部门间的监督机制,从整体上加强对基金的宏观监督管理,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其别是强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改变社会保险机构一身数任的不合理现象,避免现行保险收费方式的某些浪费、挪用现象,更好地建立起健全、稳定、规范的社会保障体制。

3有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利用现有的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资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从而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降低制度运行中的成本。

4有助于打破地区、部门、行业的条块分割,实行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同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从而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

5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同时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无情法则,竞争要求企业不断提高资本的有机构成,减少用工人数,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导致劳动者的下岗、失业。同时,由于企业间竞争加剧,一些企业被兼并甚至破产,也会造成大批的失业、下岗。为了保障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四)社会保障“费改税”已具备广泛的社会基础和良机

第8篇: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方式范文

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由社会生产系统、社会管理系统和社会保障系统组成,三者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体系。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稳定机制,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原来各企业分散提取和管理,转变为目前社会化的收缴和管理。但是,现行的缴费方式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如覆盖面小、保障项目统筹层次低、征收力度不够、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等一些问题,难以保证筹集社会保障收入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人口老龄化周期的到来和家庭规模小型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入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都要求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进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目前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代替现行缴费方式,以更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摆脱当前缴费率偏低的困境。因而,如何设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和分析各国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方式,探讨了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重要问题。

二、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的对应关系

纵观世界各国,目前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源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税或费;二是政府的预算拨款,即政府的一般收入;三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四是各种形式的捐赠。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又译成社会保险税,是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有的国家薪给税(PayrallTax)与社会保障税是作为一个税种征收的,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一些国家征收的薪给税实际上是按工薪收入预提的个人所得税。在欧洲的多数国家中,社会保障税采用社会保险缴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的形式,之所以不称之为税,是基于这种缴款具有有偿性利益对等关系的考虑。但不管名称如何,他们的性质和用途相同。除此之外,世界各国大多数以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来弥补社会保障税收入与社保障支出之间的缺口。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依赖从社会保障税获得资金,而另一些国家则侧重于一般税收收入。社会保障税在规模和结构上的差异反映了各国组织社会保障的不同方式。按照社会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可将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筹资方式划分为三种类型: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蟊戎氐某镒誓J揭约耙话闼笆照忌缁岜U现С鼋洗蟊戎氐某镒誓J健?/P>

(一)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

该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德国的社会福利方案体系较为完善,具体包括国家养老金体系、国家医疗保险方案、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方案。其中,国家养老金体系主要由工资税提供资助,同时,还从联邦税收收入中取得占养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补贴。目前这一比例为25%。国家医疗保险方案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工伤事故保险几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资税提供资金,失业保险几乎完全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而其他社会福利方案所需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

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1998,%)

1996年德国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税收入总额为6550亿德国马克,而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6555.1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9.92%;1997年社会保障税收入上升到7817.94亿德国马克;社会福利开支为7920.69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8.70%。

以上数据表明,德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上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政府转移支付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要用于其他社会福利方案。这也使得社会保障税在德国的税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始终高于直接税和间接税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

(二)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这种模式,如俄罗斯、瑞典。俄罗斯的社会福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其他福利。具体地说,养老保险基金中来源于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占资金总量的81%,其余7%来源于预算,10%来源于增值税,2%来源于其他;医疗保险77%来源于社会保险税收,23%来源于地方预算;失业保险主要以社会保险税筹集资金,一小部分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和自愿的捐赠;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来自于社会保障税,而支付其他福利的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下表列示了俄罗斯主要福利计划的资金来源。

俄罗斯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1995,%)

1995年,俄罗斯社会保障税收收入为950亿卢布,占社会福利支出(1080亿卢布)的87.80%。

瑞典的情况与俄罗斯相似,1996年该国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3807亿瑞典克朗,其中67.61%(256亿瑞典克朗)来源于社会保障税收入。下表列示了瑞典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

1997年瑞典用于资助主要社会福利项目的收入的分配的百分比

一、引言

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由社会生产系统、社会管理系统和社会保障系统组成,三者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体系。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稳定机制,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原来各企业分散提取和管理,转变为目前社会化的收缴和管理。但是,现行的缴费方式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如覆盖面小、保障项目统筹层次低、征收力度不够、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等一些问题,难以保证筹集社会保障收入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人口老龄化周期的到来和家庭规模小型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入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都要求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进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目前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代替现行缴费方式,以更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摆脱当前缴费率偏低的困境。因而,如何设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和分析各国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方式,探讨了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重要问题。

二、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的对应关系

纵观世界各国,目前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源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税或费;二是政府的预算拨款,即政府的一般收入;三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四是各种形式的捐赠。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又译成社会保险税,是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有的国家薪给税(PayrallTax)与社会保障税是作为一个税种征收的,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一些国家征收的薪给税实际上是按工薪收入预提的个人所得税。在欧洲的多数国家中,社会保障税采用社会保险缴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的形式,之所以不称之为税,是基于这种缴款具有有偿性利益对等关系的考虑。但不管名称如何,他们的性质和用途相同。除此之外,世界各国大多数以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来弥补社会保障税收入与社保障支出之间的缺口。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依赖从社会保障税获得资金,而另一些国家则侧重于一般税收收入。社会保障税在规模和结构上的差异反映了各国组织社会保障的不同方式。按照社会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可将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筹资方式划分为三种类型: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蟊戎氐某镒誓J揭约耙话闼笆照忌缁岜U现С鼋洗蟊戎氐某镒誓J健?/P>

(一)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

该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德国的社会福利方案体系较为完善,具体包括国家养老金体系、国家医疗保险方案、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方案。其中,国家养老金体系主要由工资税提供资助,同时,还从联邦税收收入中取得占养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补贴。目前这一比例为25%。国家医疗保险方案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工伤事故保险几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资税提供资金,失业保险几乎完全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而其他社会福利方案所需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

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1998,%)

方案名称社会保障税投资收入预算转化

养老金75025

医疗保险10000

长期医疗保险10000

意外保险10000

失业保险10000

其他社会福利方案00100

1996年德国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税收入总额为6550亿德国马克,而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6555.1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9.92%;1997年社会保障税收入上升到7817.94亿德国马克;社会福利开支为7920.69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8.70%。

以上数据表明,德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上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政府转移支付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要用于其他社会福利方案。这也使得社会保障税在德国的税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始终高于直接税和间接税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

(二)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这种模式,如俄罗斯、瑞典。俄罗斯的社会福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其他福利。具体地说,养老保险基金中来源于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占资金总量的81%,其余7%来源于预算,10%来源于增值税,2%来源于其他;医疗保险77%来源于社会保险税收,23%来源于地方预算;失业保险主要以社会保险税筹集资金,一小部分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和自愿的捐赠;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来自于社会保障税,而支付其他福利的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下表列示了俄罗斯主要福利计划的资金来源。

俄罗斯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1995,%)

项目社会保障税增值税转移预算转移其他

养老基金811072

社会保险基金9019

失业保险9010

工伤保险982

1995年,俄罗斯社会保障税收收入为950亿卢布,占社会福利支出(1080亿卢布)的87.80%。

瑞典的情况与俄罗斯相似,1996年该国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3807亿瑞典克朗,其中67.61%(256亿瑞典克朗)来源于社会保障税收入。下表列示了瑞典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

1997年瑞典用于资助主要社会福利项目的收入的分配的百分比

项目社会保障税投资收益预算转移保险费、赡养费用或市政

基础养老保险6238

辅助养老保险6139

部分养老保险7327

疾病保险99.90.1

工伤保险982

看护津贴95

住房津贴991

养育子女津贴100

赡养补助6733

向家庭提供的住房津贴100

其他项目

自愿者失业保险937

基础失业保险100

郡级医疗服务费68572

(三)一般税收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加拿大。加拿大的社会福利计划主要包括养老金方案、健康保险方案和失业保险方案。其中养老金方案由两个层面组成,一是固定数额的全民方案,叫作全民养老金方5案,其资金全部来源于联邦一般性税收。第二个是与收入挂钩的方案,这一方案对于魁北克人来说是“魁北克养老金方案”(QPP),对于其他加拿大人来说是“加拿大养老金方案”(CPP)。CPP和QPP的资金全部来源于社会保障税,前者由联邦政府和各省(除魁北克外)共同征收,后者由魁北克省征收。健康保险方案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一般性收入,而失业保险的资金来自于薪金税。下表列示了加拿大主要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

加拿大主要社会福利保障方案,1998收入来源分配情况(%)

1998年加拿大联邦政府社会福利支出为594.56亿加元,其中联邦社会保障税收入为188.42亿加元,所占比重仅为31.69%;该年度各级政府社会保障税收入为444.11亿加元,占社会福利支出(1001.31亿加元)的44.35%。可见,加拿大政府实施社会保障计划、贯彻社会保障法令依靠的是财政支出中对个人的转移支付,其中联邦财政把很多税收收入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再分配到个人手中,使之形成个人的消费基金,这些款项构成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运转的另一大资金来源。二战以后,这种转移支付在各级政府中均不低于社会保障税收入的规模。加拿大社会保障税收入在其社会保障资金中所占的比重远远低于其他国家,这也使得加拿大社会保障税收入在其税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始终偏低。

采用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的优点在于,该模式容易体现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其应得的福利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使福利水平随着每个纳税人纳税多少而变动。这已成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一大特点。同时,这种方式也使得政府为社会保险筹资与政府其他职能分离开来,这种分离无疑加强了对社会保障在财政上的监督,因为福利水平是随着社会保障税收入的增长而扩大的。该模式的缺陷在于工作在未被社会保险所覆盖的行业中的人们不能享受福利。这种限制的影响对于那些拥有很多非正式工作、大量个体户或农村经济的国家尤为重要。

采用一般税收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的优点是社会保障计划对每个公民来说是自动实现的。在该模式下,享受到福利计划的公民范围扩大了,即政府通过预算拨款为每个公民提供社会保障福利。该模式的缺陷是一般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与其所受福利之间没有特别的联系。因而人们往往希望能够向政府施加压力,通过预算来实现福利的增加,而不是提高纳税额。

三、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

现代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设置的方式不同,大体上可以将社会保障税分为三类:一是单纯按承保项目而分类设置的项目型社会保险税模式,这种模式以瑞典为代表;二是单纯按承保对象而分类设置的对象型社会保险税模式,这种模式以英国为代表;三是以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相结合设置的混合型社会保险税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三种模式各有特点。

(一)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即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的模式。这种模式以瑞典最为典型。除瑞典外,世界上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奥地利等都采用这一模式。

瑞典的社会保障税按照不同的保险项目支出需要,分别确定一定的比率从工资或薪金中提取。目前瑞典的社会保障税设有老年人养老保险、事故幸存者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父母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资税七个项目,并分别对每个项目规定了税率。老年人养老保险税的税率为13.35%,事故幸存者养老保险税税率为1.70%,疾病保险税的税率为了,50%,工伤保险税的税率为1.38%,父母保险税的税率为2.20%,失业保险税的税率为5.84%,工资税的税率为8.04%。征收的办法是按比例实行源泉扣缴,税款专款专用。以前,公司受雇人员的社会保障税全部由雇主一方缴纳,以便于征收管理。总的来看,瑞典的社会保障税税负是比较重的。1999年,政府雇员和企业受雇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大致为他们工薪总额的40.01%;自由职业者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大致为他们直接收入的38.2%。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的最大优点在于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专款专用,返还性非常明显,而且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也就是说,哪个项目对财力的需要量大,哪个项目的社会保障税率就提高。其主要缺点是各个项目之间财力调剂余地较小。

(二)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所谓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是指按承保对象分类设置的社会保障税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是英国。英国的社会保障税虽然被称为“国民保险捐款”(NationalSecurityContribu-tion),但也具有强制性,且与受益并不完全挂钩。因而虽然称作“捐款”,实际上也是一种税,其性质与用途与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并无轩轾。英国的社会保障税在设置上主要以承保对象为标准,建立起由四大类社会保险税组成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第一类是对一般雇员征收的国民保险税。它是四类社会保险税中最主要的一种。该税的课税对象是雇员的薪金或工资,纳税义务人包括雇主和雇员。雇员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包括在国家退休金计划之内的雇员,一部分为不包括在计划之内的雇员。两部分雇员及其雇主所适用的税率各不相同。前者雇员税率为9.0%,雇主为10.54%,应税工资最高限额为每周235英镑(全年12220英镑);后者则规定有一个起征点,每周32.5英镑以下免税,32.5英镑到235英镑之间,雇员税率为6.85,雇主为6.35%,超过235英镑不再纳税。另外,每个雇主还要缴纳税率为1.5%的国民保险税附加。

第二类是对全体自营者(个体工商业者)征收的国民保险税。征税对象是自营者全部所得。实行每周征收4.4英镑的定额税率。起征点为年自营收入1775英镑。

第三类国民保险都是对自愿投保者征收的,希望取得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可以缴纳此税,希望增加保险金权益的雇主、雇员和自营者也可缴纳。该类税收按每周4.3英镑的定额税率缴纳。

第四类是对营业利润达到一定水平以上的自营者征收的国民保险税。起征点是年利润额3800英镑,最高限额为12000英镑,税率为6.3%的比例税率。

英国的国民保险税与所得税一并缴纳。

英国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针对不同就业人员或非就业人员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税率制度,便于执行。比如对收入较难核实的自营人员和自愿投保人采用定额税率,征管不会遇到麻烦,对个体或独立经营的营业利润按一个比率征收也十分便利。由于设置了起征点,使低收入者的税负有所减轻,因而英国的社会保障税累退性要弱一些。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主要缺点是征收与承保项目没有明确挂钩,社会保险税的返还性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三)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所谓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即以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并存设置的社会保障税模式。美国是采用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该国的社会保障税不是一个单一税种的结构,而是由一个针对大多数承保对象和覆盖大部分承保项目的一般社会保障税(薪工税)与针对失业这一特定承保项目的失业保险税,以及针对特定部分承保对象而设置的铁路员工退职税和个体业主税四个税种所组成的税收体系。

1、薪工税

美国于1937年开始征收薪工税,当时的目的是为老年人筹措退休金,税款专用,之后陆续实行残疾人保险、医疗保险等。美国薪工税的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征税对象分别为雇主全年对每个雇员支付的薪金工资额和雇员全年领取的薪金工资(包括奖金、手续费和实物工资)额。在美国,薪工税没有减免扣除规定,但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规定。也就是说,薪工税税基数额有最高限度,超过部分不再征税。这意味着每个人缴纳的薪工税有最大限额。薪工税税率是统一的比例税率。雇主和雇员适用的税率相同。薪工税的税率各年度均不一样,且有不断提高之势。1937年税率为1%,1950年税率为1.5%,1960年税率为2.5%,1971年税率为5.2%,1980年税率为6.13%,1990年为7.65%。薪工税实行源泉扣除法。雇员的薪工税由雇主在对雇员支付工资、薪金时,将税款源泉扣缴,连同雇主本人应缴税款,在季度终了后的下月最后一天前申报缴纳。

2、铁路员工退职税

铁路员工退职税是为铁路人员设计和以为铁路公司员工筹措退休费为目的的税。其纳税人为雇员、雇主,课税对象为雇员领取的工资和雇主发放的工资。该税同样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的规定。1980年雇员税率为6.13%(月工资最高限额为2158.33美元),雇主税率为9.5%(雇主对每个雇员支付的月工资最高限额同样为2158.33美元)。此外,铁路系统也有独立的失业保险税,目前税率为8%,应税工薪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600美元,税款全部由雇主支付。铁路员工退职税也实行源泉扣除法,雇主在季度终了后两个月最后一天前把自己和雇员的税款一并缴纳到税务部门。

3、联邦失业税

联邦失业税是作为联邦对各州政府举办的失业保险提供补助财源而课征的。该税以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的20天期间(按满20天计算)雇佣一人以上或每季支付工资、薪金1500美元以上的雇主为纳税义务人,按其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总额计征,且无宽免或费用扣除。目前最高应税限额为7000美元,税率为6.2%。雇主支付给州政府的的失业保险税可以从向联邦缴纳的失业保险税中抵免,最高抵免率为联邦失业保险税应税工薪的5.4%,因而联邦失业保险税的实际税率为0.8%。失业保险税的缴纳,须按历年编制申报表,在次年的1月31日之前缴纳,也可实行分季缴纳。

4、个体业主税

个体业主税又称自营人员保险税,是为个体业主(除医生外)的老年、遗嘱、伤残及医院保险而课征的。纳税人为单独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业主,征税对象是个体业主的纯收入。个体业主的起征点是400美元,税率为12.3%,完全由个体业主承担。个体业主税实行同个人所得税联合申报的办法,纳税过程和个人所得税基本一致。

由此可见,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主要优点是适应性较强,可在适应一般社会保险需要的基础上针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行业实行与行业工作特点相联系的加强式社会保险,还能让特定的承保项目在保险费收支上自成体系。该模式的缺点是统一性较差,管理不够便利,返还性的表现不够具体。此外,这一类型的社会保险税累退性较强,再分配的效应受到抑制,社会保险税的社会公平功能趋于减弱。

四、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

综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尽管其设计与实施各有特点,但也存在着一些近似之处,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一般为雇员和雇主。由于自营者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确定的工薪所得,是否应纳入课征范围,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只有纳税才能享受社会保障利益,因而多数国家在行政管理条件可行的情况下,把自营者也包括在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范围之内,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纳税人范围的扩大,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发展。雇主与雇员纳税人的确定一般以境内就业为准,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必须承担纳税义务,不论其国籍和居住地何在。本国居民被本国居民雇主雇佣在外国工作的,有些国家(如美国、巴西)也要求缴纳社会保障税。

在各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中,多数项目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负担,负担的比例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是雇主和雇员双方各负担一半,如美国的养老金税(各为6.2%)、健康保险税(各为1.45%),德国的养老金税(各为9.75%)、健康保险税(各为6.8%)和失业保险税(各为3.25%)等。有些国家雇主负担的比例要高于雇员,如俄罗斯的养老金税(雇主28.0%,雇员1.0%)和加拿大的联邦失业税(雇主4.13%,雇员2.9%)等。极少数国家雇主负担的比例低于雇员,如瑞典的养老金税(雇主6.4%,雇员6.95%),这主要是由于近年来瑞典政府出于加强福利与成本相联系的公众意识的考虑。养老金计划容易给政府形成较大的政治压力,因为每个人都想得到养老金,并且越多越好。因此,由雇员负担大部分的养老金成本有利于抵消这种政治压力。个别项目完全由雇主负担,如俄罗斯和瑞典的健康保险税、美国的失业保险税等。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税一般都由雇主负担,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将福利中的成本分摊到相对的行业和产品中去,同时又对创造更为安全的工作环境起到激励的作用。雇主所缴税款可作为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全部列支。而雇员和自营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除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土等少数国家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进行限额或定率扣除外,一般国家均不允许扣除。

(二)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是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有时还包括自营人员的经营纯收益额。这里的工资和薪金,不仅包括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性质的实物收入和等价物收入,但工薪以外的股息、利息所得、资本利得等通常不计入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之内。各国一般对应税工薪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即不是对纳税人的全年总工薪课税,而只是对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薪收入额征税。最高限额的高低因国而异,一般在各国平均工资水平的1.2到2.7倍之间变动,并随着各国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最高限额的设定,体现了社会保障税缴纳与受益之间的相关性,同时也为那些通过私人准备、团体签约准备或工人自愿行为补充国家的福利计划留有一定的余地。美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采用这种办法。相反,在俄罗斯的社会保障税体系中,没有一个项目规定了最高限额,因而其社会保障税具有很强的收入再分配特征,这与该国所强调的经济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有些国家既规定了应税工薪的最高限额,也规定了应税工薪的起征点,因而应税工薪即为起征点与最高限额之间的那部分工薪收入,超过最高限额和起征点以下的工薪收入不课税,如英国、加拿大、德国等。也有的国家只有起征点的规定,如意大利。这体现了对低收入者的一种照顾。除此之外,社会保障税一般不设减免额或费用扣除额,不象个人所得税那样可以从总所得中扣除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费用开支,或者扣除一些个人宽免项目,而是把工资薪金所得直接作为课税对象。

(三)社会保障税的适用税率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形式有所差别,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大部分国家按不同的保险项目设置不同的差别税率。例如瑞典的社会保障税按不同用途分为7个保险项目,又按工资和薪金额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在社会保障税率的形式上,大多数国家采用比例税率。

各国社会保障税税率水平的高低,一般是由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决定的。一般的情况是,刚开征时,保险的覆盖面小,保险项目少,税率一般较低。随着保险项目的逐步拓宽,税率随之相应提高。目前,凡是保险受益多的国家,社会保障税的税率都比较高。欧洲福利国家社会保障税税率一般都在30%以上。根据各国经验,社会保障税税率的高低应当适度,既要考虑政府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同时也要兼顾人民的承受能力。

五、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

(一)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机构

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机构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家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另一种则是基金管理部门进行征收。

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如加拿大收入部负责征收除魁北克(该省养老金税由魁北克收入部征收)外所有省份的社会保障税;美国所有的联邦社会保障税均由国内收入局征收;瑞典的税务机关(包括中央级的税收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将税款征收集中于一个机构减轻了雇主的负担,避免了一些重复性的工作,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

有些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则由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如德国和俄罗斯。德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部门是大病基金,这主要是历史原因形成的。由于社会劳工事物部、财政部以及医疗、养老金和失业保险体系之间存在着密切合作关系和共享的数据库,德国很少发生社会保障税的偷漏税问题。雇主及雇佣合同必须在有关政府部门登记以便允许其证实每人总收入及社会保障税的减免。由于所有社会保障税都由为在职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的组织征收,这使得雇员获取社会保障的资格同缴纳社会保障税紧密相连,更进一步促进了所有雇主遵守税款缴纳的有关规定。在德国,如果雇主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障税,其雇员将会失去社会保障的资格。对雇员来说,偷逃社会保障税将会得不偿失,特别是医疗保险,因为如果雇员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其抚养人也将无偿获得保险。这一体系的缺点是雇主的纳税成本较高。雇主需要同许多机构接触,如每月交纳所得税时需同财政部接触,每月缴纳社会保障税时同各个大病基金接触,而且每年向大病基金、联邦就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汇报其雇员数量、雇员收入以及大病基金税额缴纳等情况。俄罗斯3/4的社会基金自己征收社会保障金。这种方法因征收成本较高、征收效率较低而受到批评,因为各基金必须负担为征收税金而支付成本,而且还要检查雇主是否缴纳了适当的税额。由于各基金均独立征收税金,因此造成了许多重复性的工作。以养老基金为例,该基金通过一个由约2400个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办公机构组成的网络进行税款征收。由于企业不配合以及财务上的困难,养老基金很难做到税款的应收尽收。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目前正在运用一系列手段帮助养老基金改进其征收策略,其中包括更改养老金的内部运作方法和程序以及个人帐户的引入。

究竟由何种机构征收社会保障税具有更大的优越性,要根据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当一个国家税务当局的征收行为是有效的并且是高效时,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社会保障税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和雇主的纳税负担,并且可能促进税款的顺利征收。相反,当税务当局的作用较弱时,由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税款的征收可能优于税务当局,因为雇主和员工们可能更愿意将税款交纳给社会保障机构而不是当作一般税款缴纳给税务局,特别是当他们的健康保障和养老金直接与缴款息息相关时。

(二)社会保障税的纳税期限

几乎所有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都实行由雇主源泉扣缴的课征办法。具体地说,雇员应缴纳的税款,由雇主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代扣,最后连同雇主所应缴纳的税款一起申报纳税。无须雇员填具纳税申报表,方法极为简便。至于自营人员的应纳税款,则必须由其自行填报,一般是同个人所得税一起缴纳的。

多数国家按月征收社会保障税。如瑞典规定雇主应按月为其全体雇员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障税,税款应在次月的10日内缴清;德国规定所有雇主和自由职业者都要在每月15日之前把上一月的社会保障税存入有关帐户;俄罗斯的雇主按规定应按月向社会基金缴纳社会保障税。

有些国家社会保障税的纳税期限视企业规模而定。比如,美国要求雇主将社会保障税定期直接汇往国内收入局,汇款的周期随企业的规模而不同。大型企业每5—7天汇款一次,小企、比每三个月汇款一次。与美国相类似,加拿大规定代扣代缴总额不超过15000加元的雇主按月申报,总额为15000到50000加元间的,每半个月申报一次,更多的为每周一次。

各国一般对自营者的纳税期限另有规定。如美国规定自营者在缴纳所得税的同时缴纳社会保障税,每三个月预缴一次,每年年底申报所得税时进行汇算清缴。加拿大要求自营者按季缴纳社会保障税税款。

(三)社会保障税的资金管理

经过多年的实践,各国都形成了核定雇主缴纳社会保障税准确性与诚实度的机制。在一些国家中,这种机制是通过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的配合来实现的。比如美国,雇主每3个月向国内收入局提供一份报告,列明已上缴的税款总额及其在社会保障税和个人所得税间的分配状况。每年,雇主还向养老保险机构提供一份报告,列出其雇员的人数、收入以及从每个人的收入中代扣代缴的税款。养老保险机构将这些报告和季度纳税申报表作以比较,以核定每份报告的准确性。与美国相类似,德国的雇主每年要向长期医疗基金、养老金机构和联邦就业服务局汇报雇员收入及年度社会保障税缴纳的数额。各基金管理部门会将从大病基金获取的税金的数量与雇主的报告进行对比,以核定雇主纳税的确切性。在其他国家中,这种机制是单纯通过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来实现的。比如,瑞典的税务机关有权对任何纳税人的帐目进行审计;在俄罗斯,雇主必须提交报告说明雇员工资以及每季度向各基金管理部门支付的税款。每个雇主向银行支付的款项均被记录在基金管理部门的电脑系统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通过比较银行款项与雇主提交的社会保障税清单上的数字来核定雇主是否缴纳了正确的税额。

所有国家都依靠征收机构的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来保证税法的正确执行,并使社会保障税税款不被挪做他用。例如,加拿大收入署将纳税申报表所反映的年度养老金和失业金与按月申报的实际额对帐,对两帐不符的雇主进行审计;加拿大收入部准备加拿大公共帐户的帐务报表以及所有政府部门的帐务报表,说明收入与支出,并接受总长的审计。审计总长起草“加拿大公共帐户”,该帐户内容包括政府的财务报表,表达审计总长对报表的意见和看法。德国的大病基金、养老基金、长期医疗基金和联邦就业服务机构都拥有内部审计权,而该国的联邦社会劳工事务部连同审计总署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和各项基金实行审计监督。美国财政部每天公布其中央银行主要帐户的现金流入和流出量。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机构的保险统计和管理人员会监控这些报告以确保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得到适当的运用。政府帐户的现金流动情况每年有政府聘请的独立审计师或财政部的总检查员审计。这些审计在美国会计综合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该办公室将其监督结果汇报给国会。

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各自国家的政府资金管理系统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财务管理,另一类是社会保障机构拥有自己的资金管理系统。前者的典型国家是美国,该国征收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先存放于全国各地商业银行的联邦财政部门的帐户中,然后转入中央银行中财政部的主要经常帐户中。所有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投资活动均由财政部长统一控制和管理。采用这类方式的国家还有加拿大和瑞典等。后者的典型代表是德国,该国的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所收取的税金以及需要支付的福利费。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还有俄罗斯等。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各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机构与其社会保障税的征收部门是对应的。由税务当局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其社会保障税的资金管理部门往往是该国的政府资金管理系统,如美国、瑞典和加拿大;由社会保障机构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其社会保障税的资金管理部门通常是该国的社会保障机构的资金管理系统,如德国和俄罗斯。这主要取决于各国社会保障机构的地位与作用。

各国一般都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用于投资,以使这部分社会保障税保值增值。比如,美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可以用于国债投资,投资活动由财政部运作并由不同的社会保障机构监督。加拿大和瑞典指定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来管理这些积累下来的税款提留。委员会可以投资私营企业的证券,但这种运作由国家政府监督。所有收入在转入社会保障委员会帐户之前必须经由国家政府帐户转出。

六、社会保障税国际比较对我国的借鉴

(一)我国社会保障税在社会保障支出中应占的地位

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主要依靠社会保障税取得社会保障资金的模式。一方面,鉴于当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能力,征收上来的社会保障税无法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资料,目前仅全国540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缺口就达50亿兀以上,全国养老保险基金今年的收支缺口也将在100亿元以上(经济日报,2001年7月5日)。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社会保障费改税后,收入不会大幅度地增加,这就必然要求用一般税收等其他方面的资金予以弥补。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税又必须占社会保障基金中的绝大部分。因为公众有这样的心理倾向:享受的福利多多益善,交纳的税费则越少越好。九十年代后西方各国普遍出现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保障税费的缴纳与收益脱节,责任与权利相分离。如果以一般税收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主体,就会破坏个人所缴纳的税费与其享受到的福利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而使我国政府面临更大的压力。

除用一般税收弥补社会保障收支缺口外,还可将一部分国有资产拍卖收入转化为社会保障收入。2001年6月国务院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主要是由于过去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社会保障费用没有包含在工资之内,国家予以预先扣除,直接变成了新固定资产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投入。因此对过去为国家创造了巨额财富的下岗人员,国家理应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的拍卖收入划归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下岗职工理应获取的社会保障待遇的一种补偿。

(二)我国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

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城乡差别较大,加之户籍管理严格,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以采用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为宜。即对于城镇劳动者,根据不同保险项目支出的需要,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分别确定一定的比率从工资或薪金中提取。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原则,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设置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四个项目,等到经济水平进一步发展后,再逐步增设其他项目。在目前欠缴社会保障费的企业比率较高的情况下,这种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专款专用,返还性非常明显的社会保障税设置方式有利于减小征收阻力,使社会保障税应收尽收。此外,采用这种模式的社会保障税设置方式还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以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对于占总人口比重较大、收入较难核实的农民采用按各地区收入不同而略有差异的定额税率征收,可以相应降低征管成本。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税,一方面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防止我国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另一方面,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业已取得很大进展,截至1999年底,农村社会保障网络已达19096个(中国统计年鉴2000),这也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

1、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包括企业、机构、城镇劳动者个人和农民个人。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四个项目的纳税人分别如下: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成员和个体劳动者。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税一般都由雇主负担,对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税率,从而达到福利中的成本分摊到相对的行业和产品中去,以及激励雇主创造更为安全的工作环境的目的。相应地,我国工伤保险的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2、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基

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基是工资总额。具体分为单位纳税税基、个人纳税税基。单位纳税税基为全部职工应税工资之和;个人纳税税基为月实际工资额。为避免产生税收争议,月实际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对收入较难核实的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采用定额税率,根据月平均收入水平和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参照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做法,对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平均工资一定限度的部分,免于征税。目前我国应税工资的最高限额可以规定为平均工资的3倍。

3、我国社会保障税的适用税率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大多按不同的保险项目设置不同的差别税率。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税率不宜过高。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的考虑:首先,中国的企业近年来正处于产品结构调整时期,市场需求特征发生了变化,消费选择性加强。很多企业对此很不适应,经济绩效下降,特别是国有企业,仍有不少处于亏损状态,过高的社会保障缴款只能加重企业的负担。其次,中国的高层次消费正在扩展,住房、养老、教育等将转化为商品,这会促使中国居民调整支出结构。因此,如果让工薪阶层承担较高的社会保障缴款,势必约束整体消费进步和市场化改革。再次,中国有近13亿人口,劳动力接近7亿,如此庞大的劳动大军,迫使中国只能走高就业低工资的道路,因而也就只能以较低的税率征收社会保障税。

据有关人士测算:在养老保险采用部分积累制的条件下,如果替代率从目前的80%下降为58%,养老保险税率应为15%,企业负担10%,个人负担5%。在现收现付条件下,失业保障税率可定为3%,企业负担2%,个人负担1%。医疗保障税率可定为7%,企业负担5%,个人负担2%。工伤保险2%,完全由企业负担。这样,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障税总和为20%,个人负担总数为7%。笔者认为,这一负担率是合理的。

对于收入较难核实的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采用定额税率。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除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外,其他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为9829元(中国统计年鉴,2000),比照这一数额,个体劳动者的月收入可视为819元,按照上述比例,则个体劳动者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定额税率为:养老保险税122.45元,失业保险税24.57元,医疗保险57.33元,工伤保险16.38元。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年的资料,1999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人为2210.3元,由此可以计算出农民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为396.781(即2210。3X”%)元/年。

在此基础上,个人可拿出一部分收入投向个人养老帐户,从而使高收入者自己提高替代率。

(四)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

职工应负担的税款。由所在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进行源泉扣缴,最后连同单位所应负担的税款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的应纳税款,须自行申报,同个人所得税一并缴纳。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列入企业财务费用.可进成本;行政事业单位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列入当年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可以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免交个人所得税。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由税务机关负责税款征收,将有利于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

在纳税期限上,我国可采用按月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做法,这样做既符合明确原则,也便于征收管理。同时,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要求企业、单位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报告,列明其上缴的社会保障税税款;此外,企业、单位每年还应向社会保障机构提供一份报告,上面列明其职工的人数、收入以及从每个人收入中代扣代缴的税款。社会保障机构将这些报表作以比较,以核定其准确性。这样做可以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和支分为两个独立的系统,便于加强资金运用中的管理,减少滥用和挪用的现象,有利于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比较全面地纳入规范的预算管理。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应为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可用于国债投资,以使这部分社会保障税保值增值。

七、结论

财政部部长项怀诚日前表示,在适时开拓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方面,国家将在强化社会保障费征缴的基础上,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并采取多种措施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这表明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是我国社会保障筹资的必然趋势。

第9篇: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方式范文

关键词:统筹城乡 湖南 社会保障 体系

近年来,湖南加大了社会保障事业的推进力度,但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看,现行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诸多缺陷。必须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湖南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现状

(一)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1、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1992年,湖南开始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5年, 实现了养老保险“四个统一”(即统一方案、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2010年,全省所有社保经办机构已经可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手续。到2011年, 全省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988.45万人, 其中,参保职工710.62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277.83万人。

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2009年开始,湖南省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制度上实现了对城镇居民的全面覆盖。到2011年末,全省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1941.22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789.52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151.70万人。2010年开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8%、52%以上。

3、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2009年开始,湖南省明确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困难企业提供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减负稳岗的作用。同时,湖南全面实施农民工参保的“平安计划”,推动农民工的参保工作,全面推进商贸、餐饮、住宿、娱乐等服务业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将一大批“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2011年末,全省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429.63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工人数15.6万人。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635.48万人,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人数538.77万人。

(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推进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10年,湖南省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40元,并实现全面覆盖,参合农民全省平均住院费用补偿率提高到50%以上。在新农合基金里成立大病救助基金,针对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给予二次补偿。参合农村五保户因病在县、乡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全免。2011年,湖南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达4654.96万人(不含长沙),参合率达97.2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地区范围内补偿率73.2%。

2、农村养老保险

2009年,湖南省首批14个县(市区)列入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试点地区16岁―59岁的农民,按规定缴纳每年100―500元的养老保险费,到60岁以后,就可领取每年至少660元的养老保险费,60岁以上农民可直接领取每月55元养老金,2010年新增30个县市区列入试点。2011年又新增52个县市区进入试点,总数扩大到96个县市区。

(三)城乡救助体系初步建立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2009年,湖南城市低保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月保障146万人,月人均补差140元,农场低保初步实现了对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等重点特困家庭的应保尽保。到2011年,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增加到185元。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2008年3月开始施行的《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对农村中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由政府给予生活补助。2010年,按照低标准起步范围施救逐步拓展的原则,重点将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绝对贫困线483元以下的,因病因残缺年老体弱、乏劳动力和生存条件恶劣等5类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全省保障人数约100万左右;到2011年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70元。

二、湖南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城乡社会保障差别巨大

2010年,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超过1200元、城镇低保线平均为270元/月,最低标准为150元/月,农民能够享受到的养老金(新农保)还在试点阶段,标准仅50―70元/月,远低于城镇企业职工,甚至远低于城镇低保金;2010年, 湖南省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可分别达到78%、52%以上,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全省平均住院费用补偿率将仅50%。城乡居民在享有城乡社会保障的权利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农村养老、医疗两项基础社会保障尚不能满足农民的基本需求。

(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不衔接

至2010年,湖南省所有社保经办机构已经可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手续,但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金关系等还不能跨省转移。已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民参加城镇社会保障若失业,保险关系不能转移,不能得到全部保险权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也也没有相互衔接,已经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新农合的参保期限内不能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只能在期限满后自愿选择参加何种医保。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人员和失地农民的规模正不断扩大。这部分人群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提出了很大挑战。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滞后

湖南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所采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是由国家全额拨款的,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是适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并且由于计发方法不一样,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之间月平均养老金数额相差较大。而且湖南大部分地市的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实行退休金制,尚未实行养老保险。

(四)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分散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极其分散,形成了多头分散管理的格局,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互助和社会优抚、公费医疗、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慈善救助等职能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如社会救助涉及到职能部门,就既有民政、教育、卫生部门实施的救助,也有劳动、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等部门提供的救助。由于各部门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以及经济利益关系的驱动,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决策及管理上的摩擦和矛盾。社会保障体系多头管理的方式,造成政出多门,效率低下。

(五)社会救助水平不高

社会救助体系不完善,没有一个完整的临救制度,救助的随意性较大。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城市低保标准,资金来源单一,没有做到应保尽保。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慈善捐赠水平较低[1]。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较大。社会福利社会化程度较低,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由国家和集体兴办的占绝大多数,真正由社会兴办的福利机构比例很小。优抚社会化程度不高,社会力量参与优抚保障的途径少,优抚对象保障标准偏低,优抚保障经费的增长落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速度,致使部分优抚对象家庭的生活水平还很低。

三、构建完善湖南省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一)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

1、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

探索建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城镇无业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实现省内、跨省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衔接。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全面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纳入法制轨道。逐步实现养老金由经办机构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划,分步分期做实个人账户。

2、完善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

降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实现参保人员门诊医疗统筹保障。探索建立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和成本控制机制,健全科学有效的付费结算机制。建立医保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高风险企业和进城务工农民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扩面,扩大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范围。完善生育保险参保制度和全额管理制度。建立失业动态监控体系和失业调控预警机制,基本实现失业人员转移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管理。

3、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征缴实行“五保合一”,统一由地税部门征缴;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制度,做到公开、透明、安全、高效,实现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

(二)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1、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根据湖南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补助力度,确定较高的、合适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当地生活较困难的农民群众能够较多地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对城郊失地农民实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

2、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方式。积极探索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小额费用补助的方式,逐步实现“大病”向“大病小病”统筹兼顾的模式转变。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机制。重点是确定筹资合理标准、合理划分基金使用内容。按照湖南省农民的收入状况,设计多个等级缴费标准。根据缴费标准、等级确定对应的医疗保障补助标准。确定基金的合理补助标准。包括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以及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

3、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统筹规划,制度衔接的原则,实现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以及城市化发展,劳动力将流向城市。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模式、实现途径、筹资方式等,实行城乡衔接,做到保障水平有所区别,实现养老保障制度的全覆盖。

(三)建立完善的城乡统一的社会救助、互助和福利体系

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和应急救助相结合的覆盖城乡的新型救助、互助体系。一是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互助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灾民救助、“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等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完善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城乡低保边缘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特殊生活困难。二是加强社会救助、互助与其它民生保障之间的衔接配套。加强社会救助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就业再就业政策、扶贫开发之间的衔接配套,适当保持距离,形成梯次保障结构。三是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互助和福利体系之间的衔接配套。加大城乡社会救助、互助和福利体系建设的统筹力度,着力推动城乡社会救助、互助和福利事业的协调发展。密切关注户籍制度改革、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对社会救助、互助工作提出的要求,积极探索有效的救助、互助措施和办法。促进各相关政策措施在保障对象、保障政策、保障标准、保障资金、服务管理网络等方面的互联、互动、互补,增强社会救助、互助和福利保障的整体功能。

(四)建立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建立起收、支、管环节相对分离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为湖南省城乡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奠定体制基础。在各级政府内部建立起部门之间分工协作的行政管理体系,真正做到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和标准,保障经办机构征收保障基金,财政对纳入财政专户的保障基金实行监管,银行负责保障金的发放。同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内部监管、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严格的监督体系,依法对社会保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居民公布保障基金的收支、节余状况,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完整[3]。建立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信息化体系。通过社会保障预算信息系统将分散在各部门的社会保障相关信息数据进行有效整合,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信息共享”的信息系统管理模式。

(五)建立统筹城乡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建立全面、准确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预算,有利于对社保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和分配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统筹考虑将政府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社会筹集的其他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社会保障事业单位的收入等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编制涵盖内容全面的社会保障资金预算。要按照公共财政的理念,调整财政资金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县的转移支付制度,提高对县(区)建设社会保障的财政保障水平。

(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

尽快确立“法制主导”型的建制原则,利用法律的强制力约束用人单位,以法律的形式将职工应有的社会保障权益明确下来。国家应加快《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湖南省应尽量通过完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建设社保体系进程中的各种关系和行为,包括如何征收社保费、如何进行基金监管、如何使基金保值增值等,为构建完善的社保体系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1]胡扬名,陈容. 长株潭城市群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问题与对策[J].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9(1)

[2]王文杰,师淑英,杨勇. 北京市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研究[J].社保财务理论与实践,2008(2)

[3]肖淑兰,张冬梅,陈晓丹. 土地流转制度下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探析[J]. 中国集体经济,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