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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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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预算

第1篇: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预算/编制/原则/目标

【正文】

一、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稳定器”,它能够弥补市场调节机制的不足,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世界上各国政府都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并从财力上和政策上加以引导。尤其是许多国家以国家预算为手段规范和引导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多年来积累了不少经验。我国作为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发展中国家,也应遵循国际惯例,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财政也应以预算形式管理社会保障资金。因此,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有其客观的必然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1.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加强社会基金管理的客观要求。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建立的,由政府强制征收的,按国家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支付,并由政府承担最终支付责任的专项基金。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理财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理所当然的。一方面,社会保障支出也是一种财政性支出。财政支出按经济性质可划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两大类,其中转移性支出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支出、捐赠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另一方面,对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法制化已成为世界性的通行做法。社会保障筹资可以收费,也可以征税,不仅如此,社会保障基金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直接来源于政府经常性预算的拨款。尤其是用于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支出,主要依赖于财政。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客观上决定了其必须纳入财政社会保障预算管理。

从社会保障基金结余及投资的管理看,也需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为防止将来发生支付危机,一些国家在组织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时,采用“完全积累式”或“部分积累式”模式,因而出现大量的基金结余。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情,我国宜采用“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留有积累”的“部分积累式”。这样,今后也会有大量基金结余,政府经常性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也将有部分结余而形成基金积累。社会保障基金结余投资,是将用于社会保障对象的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积累基金,为确保基金结余及投资的安全、保值、增值,必须将之纳入社会保障预算。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及各项基金结余的投资运营活动纳入预算管理,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及各项基金结余投资运营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2.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规范政府收支,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的现实需要。

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收支处于一种分散状态: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分散在行政费和各项事业费的有关科目中,没有作单独和明确的反应。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金管理混乱,同时也不利于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会保障收支的总体,难以体现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职能作用,不利于加强监督管理。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就可改变这种不规范的状况。另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下降,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降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客观上又需要强化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而掌握一定的财力是调控的基本前提。为解决这一矛盾,除了继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理顺分配关系以外,还要靠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因为:一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流量会越来越大,且存在大量的结余,而这些结余资金都是国家可以依法运用的资金,从而增加国家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二是结余资金是一种递延性消费基金,结余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到积累与消费关系以及社会供求总量的平衡,客观上也要求国家采取相应的手段加以控制和管理,以改善社会供求关系和分配关系。

3.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完善我国复式预算制度的重要内容。

社会保障事业是一项具有特定目的的事业,其资金用途具有特殊性,表现在国家预算上,要求对这一类收支单独反映,使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障的收支情况有一个全面、完整的认识。现行复式预算制度将各项社会保障收支混在其他经常性收支中,并且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脱离了财政的预算监督和管理,既损害了复式预算的职能,又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自身的发展。因此,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改进和完善复式预算制度的要求,有必要尽快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把社会保障资金收支从经常性预算收支中分离出来,并将预算外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统一管理,以便完整地反映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状况,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开展和加强社会保障预算管理,不仅具有以上几个方面的重大意义和客观必要性,而且目前已具备了实施的可能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宣传,社会各界对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问题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二是在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之后,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沿阵地,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工作可以和当前的改革同步进行,以便及时、全面地反映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三是各级财政部门已相继成立了专职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加强了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近年来,国家出台了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措施,逐步把社会保障制度推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同时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改革筹资机制,实行社会化发放等等,都为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创造了有利条件;四是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也在着手研究完善复式预算的问题;五是有国际经验可供借鉴。本世纪30年代,美国开征社会保障税,二战后许多国家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也纷纷开征此税,社会保障预算成为较广泛流行的一种制度。

二、加快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障预算的步伐

1.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编制社会保障预算的指导思想是:全面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约束和财务管理机制,依法管理社会保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为了使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做到稳妥、科学与完整,既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又有利于保障职工生活安定,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在编制社会保障预算时,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全面性原则,即社会保障预算必须反映所有与社会保障事务有关的收支,以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这就要求将现行各部门掌握的社会保障收支统一归并到社会保障预算之中。目前已纳入政府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社会保障经费,要从政府预算各科目中单列出来。对没有纳入政府预算,但已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如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解困资金、下岗职工生活补助费、通过社会筹集的资金等,要纳入社会保障预算。对既没有纳入政府预算,也没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如面向社会募捐的各类福利基金、依法收取的各类民政保障金等,也要纳入社会保障预算。二是政策性原则,即社会保障预算要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国家的社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是政府引导和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应充分体现国家的社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从财力上予以支持,该倾斜的就倾斜,该控制的就从严、从紧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使国家的社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落到实处,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三是专款专用原则,即社会保障资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这就要建立一套社会保障预算的收支科目和用途规定,以规范各项收支行为。四是适度结余原则。社会保障支出是为面临生存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资助的,而困难的成因又是多方面的,其中有许多是不确定因素,诸如寿命的不确定性、失业、病残的风险等,这就意味着社会保障支出有相当一部分是在编制预算时难以测算的,为不给经常性预算造成太大的压力,年度社会保障预算收支相抵应适度,留有结余,同时也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增值和调剂。

2.科学地确立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的总体目标和模式。

目前有关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的模式,大致有四种:一是基金预算,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实行的是这种模式;二是政府公共预算,即社会保障收支同其它政府收支混在一起,英国、瑞典等福利国家实行的是这种模式;三是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即将政府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社会筹集的其他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社会保障事业单位的收入等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编制涵盖内容全面的一揽子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四是政府公共预算下的二级预算,即半独立性子预算。这四种模式各有利弊。从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国情来看,可采取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方案,即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政府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社会筹集资金+社保事业单位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的结余)。

第一,各种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的内容包括:(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2)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3)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4)女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5)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6)住房公积金收支及结余;(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及结余;(8)社会福利基金收支及结余;等等。

第二,政府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的内容包括:(1)公共卫生支出,含卫生事业费、中医事业费、公费医疗经费、计划生育补助费;(2)优抚救济支出,含抚恤事业费、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安置费、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费;(3)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4)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5)住房改革支出;(6)扶贫支出;(7)教育补助经费(指人民助学金、职业教育补助费、特殊教育补助费等);(8)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9)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第三,社会筹集的社会保障资金,包括为社会保障的募捐、赞助等方面的资金。

第四,社会保障事业单位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结余),包括医院、残疾人事业创收等。

这一方案的优点是:(1)有利于全面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依法运营,使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过渡。既然政府对社会保险终将承担最后的兜底责任,财政部门就应该切实加强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2)明确体现政府的支持。一般性税收收入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的支出在公共预算科目中列支,体现了政府对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责任和义务。

3.解决社会保障预算编制和实施的相关配套措施。

其一,要确立社会保障预算在预算体系中的地位。社会保障预算作为一种由政府编制的反映社会保障收支规模、结构和变化情况的计划,既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政府预算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从性质上看,它既不是经常预算,也不是投资预算,而是特种预算,与经济性预算、投资预算密切相关。因此,改进与完善现行的复式预算体系是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方面,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国家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事业费;二是直接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在社会保障预算支出方面,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筹集起来的社会保障资金不同于政府公共预算的资金,它的使用具有递延性、滞后性,也就是说,当年筹集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不一定都用于当年,而且其中的很大一部分是作为个人的资金并通过逐年积累,而在未来的某一时期再逐年使用,具有明显的递延性和滞后性。对这部分资金不仅要使其保值,而且还要使其增值。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筹集的资金绝对不能用于平衡政府公共预算。另外,现行经常性预算支出项目中相当一部分应转化成社会保障预算收入项目中的“经常预算补助收入”。有必要将现行经常性预算中的社会保障支出“显化”、“单列”出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我国目前预算支出中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支出隐含在其他支出科目中,如教科文卫事业费中的部分社会保障性支出、价格补贴支出等。将隐含的社会保险支出“显化”出来,有利于加强对社会保障收支的统筹安排,有利于强化其支出的管理。另外,社会保障行政机构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费、业务费、专项费支出,应在经常性的预算支出中单列科目。

其二,要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的预算管理手段。预算编制形式能否真正有利于实现加强社会保障收支管理的目的,是否具有实实在在的约束效力,关键是要看预算管理的手段和办法是否恰当。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障基金仍然主要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缺乏严格的财政管理和监督,致使各项基金提取比例以及保障待遇水平偏高,结余投资运营混乱,挪用、浪费甚至贪污的现象时有发生。很显然,如果我们在资金管理手段上仍维持现状,即使编制了社会保障预算,只是流于形式,其结果仍然是主管部门报多少或缴入专户多少,财政部门就列多少,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混乱的局面。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等各项基金的财政专户,各项基金先进国库,随即转入到财政专户,按照政府规定的一定比例,将一部分社会保障结余基金借给社保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用于特殊投资经营,使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二是直接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纳入国库,与其他一般性财政收入实行混库管理。第一种办法在国际上有很多先例,如日本在其大藏省设有许多种特别会计帐户,实质上就是财政专用账户,各项社会保障缴费由税务部门先缴入国库后再分解到各个财政专用帐户。这种办法既有利于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监督,又有利于保证专款专用,不被用于弥补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金预算的赤字。第二种办法,则由于混库管理,容易引起国库内不同性质的资金相互串用,难以保证专款专用,不利于保证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笔者倾向于采取第一种办法;

第2篇: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范文

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先天不足,除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权益等方面颁布了相应的法律以外,社会保障的主要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至今没有法律。因此,社会保险立法势在必行。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基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划分的依据,也是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社会保障税的实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应建立社会保障法与社会保障税法。关于社会保障税的优惠政策问题,如税收减免、税收抵扣等制度必须规范化,做到全国基本统一,以利于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对于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可以用专门条例做出特别规定。社会保障税的立法中还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管理体制问题。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短时间内社会保障不能达到全国统筹水平。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是努力达到省级统筹的水平,因而初期的社会保障税只能作为地方税种,待时机成熟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根据地区间差异确定中央收入比例,用于调节地区间的不平衡。

二、加强征收管理,以满足社会保障财源需要

可以预测,社会保障税税基为所得额,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问题。此外,工资制度的不规范,也加大了社会保障税征管的难度。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必须深化工资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对国家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作相应调整,原因是这部分人员原工资没有包含保障支出;而对企业类工资不必调整,因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企业的保障已全部由职工自己负担;由于目前社会中的分配差别主要体现在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上,宜将已固定化的补贴加入工资的基数,作为征收的税基,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其次,应实现工资性收入的货币化,建立实名制的个人工资性收入银行账户,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以利于税务部门的稽核。

三、完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

社会保障税的开支,应当与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社会保障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即使在社会保障预算的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不可能很高,这就限制了社会保障预算的资金来源数额。而社会保障支出又有较强的刚性,其中养老金支出规模和水平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而不断增长;医疗保险支出会随着医疗服务和药品中高技术含量的增大而提高;失业保险支出则会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周期变化而有起伏。因此,当社会保障税收不抵支时,一般预算收入应给予必要的支持,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也应留有一定空间,以发挥财政对经济的

“内在稳定器”作用。

四、建立事权明晰、责任明确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增强监督力度

第一,各级政府内部建立协作分工的行政管理体系。涉及社会保障管理的部门有: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财税部门、金融部门。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税务机关征收,财政监督,银行发放。

第二,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间的事权。中央政府集中精力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基金管理原则、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等重大问题。对困难地区的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缺口,中央政府要根据地方政府财政经济状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帮助。地方政府承担筹资征管、支付标准制定、社会化发放等社会保障事权,立足于自身努力,力求足额筹措资金。

第三,建立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法律监督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实施全面的监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行政监督包括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即通过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投资管理、预算审核等手段,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中的有关行为进行经常性审核和检查。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税务监督主要通过税法的执行和日收管理,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收支情况及纳税情况实施监督。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制度,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定期审核。以上几个方面的监督应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社会监督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确保报告所提供的财务信息质量,并向社会公布。

五、盘活社会保障基金,实现保值增值

第3篇: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范文

一、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

按照我国劳动部课题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报告,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内容包括:

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体,它是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或GDP进行再分配形式的消费基金,用于对劳动者在遇到生、老、病、死等风险时,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而给予物质或资金帮助;社会福利是社会为全体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及举办各种福利事业的总称,一般包括社会福利、职工福利和特殊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是指社会成员因受自然灾害及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导致他们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由国家或社会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赈济性的帮助;社会优抚是指国家或社会按照规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提供确保一定生活水平的资金和服务的带有褒扬和优待抚恤的特殊社会保障。

二、我国社会保障会计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而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离不开会计的核算与监督,所以从社会保障制度诞生之日起就有了相应的社会保障会计活动,来反映和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情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加大了对社会保障基金会计研究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基金会计专门性法规制度,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时间较晚,特别是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造成我们在对社会保障会计理论体系、会计模式、会计实务、基金管理等方面的研究远远落后于国外,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会计核算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现存的会计问题如下:

(一)我国社会保障会计制度不统一。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统一后,在过去管理体制下的社会保障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保障改革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会计报表不统一。现填报的会计报表品种繁多。这些会计报表是按照各部门管理的范围及其需要设置的,表中各项指标的口径与要求不统一,结果造成既不能掌握按企业、机关、事业分类的各项专项指标,又无法全面反映社会保险的综合指标。

2、会计科目设置不完整。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好坏直接影响改革的进展,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科目对其进行核算,其他科目设制也不完整,难以满足社会保障会计核算的需要。

3、会计核算不完善。由于记账方法不统一,会计核算管理在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拨付、存储核算中发挥作用不够,个人账户核算系统也未建立起来。

(二)社会保障基金筹资管理混乱。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基本统一,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却相对滞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全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是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当务之急。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远没有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全国几千万职工的活命钱被吞噬、被挪用的潜在危险依然存在,因而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会计制度是基金安全的迫切需要。

(三)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弊端多。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其安全性与完整性有了可靠保证。然而,由于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化、经济结构和市场经济的作用,基金在收缴运营中又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三、社会保障会计核算体系

(一)社会保障的会计分类及所属范畴。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其中社会保险又涵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就以上框架而言,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也就是主要针对社会保险这一部分而言的。根据社会保障的内容,社会保障会计也相应的分为:社会保险会计,以社会保险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救助会计,以社会救助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福利会计,以社会福利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优抚安置会计,以社会优抚安置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其中后三项会计业务,可统称为社会保障事业费会计,由于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的捐助,属于预算会计的范畴,一直由民政部门代为管理,因此相应的会计核算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社会保险会计,则有着不同的资金来源,这部分资金主要来自企业、个人的缴纳,以及社会保障机构的自我运营所产生的增值部分,所以它不属于预算会计的范畴。基于此,我们可以对社会保障会计体系进行重新定位,除了以前就已经存在的企业会计、预算会计体系外,我们可以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归为新兴会计体系。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会计报表。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报表以日常的会计核算资料为依据,经整理汇总后,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编制方法编制,用以全面、系统、总括地反映报告期内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另外还应对每一基金的收支作明细报表。社会保障机构利用会计报表提供的资料可以分析检查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及管理现状,以便发现问题,找出影响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并为编制下期计划和预算提供必要的依据;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审计部门等利用会计报表监督和控制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过程,从而在宏观上把握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水平。

(三)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的任务

1、依法筹集和使用社会保障基金。依法筹集和使用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既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地筹集资金,同时还要保证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

2、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真实状况。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是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通过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营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真实、准确地反映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状况,充分发挥会计监管的职能作用。

3、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是日常财务活动和处理财务关系的规范,是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和行为准则。因此,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合理、有序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计划有依据、收支有标准、拨款有预算、管理有制度、监督有要求,使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规范化管理。

第4篇: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范文

1.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需要。税务征缴与社会保障机构征缴相比,一是更具有“威慑”力,更具法律效力,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缴,防止偷、漏、拖欠缴纳等问题;二是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人采取一些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征管。

2.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是当前社会保障基金收缴管理的现实选择。要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障机构成为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管理者,它原来承担的收缴任务必须分离出来,由其他机构收缴。与成立新的征收机构相比较,税务征收具有新建成本低、管理经验丰富、更容易掌握和控制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赢利情况,更容易掌握企业的历史资料,实行税务征收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管理。

3.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是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十五”计划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仍然是社会保障的主要承担者,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和退休、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没有从企业中分离出来。一方面,造成许多国有企业这方面的负担越来越重,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大瓶颈;另一方面,现有的社会保障也没有完全解决因国有企业改革所带来的失业人员增长和退休人员增多等社会问题,没有为国企改革提供一个宽松的社会经济环境。此外,社会保障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差别较大,而且呈现固态化,不利于不同企业、不同行业间人才的流动。这些都不利于促进经济改革与发展,不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不利于迎接加入WTO所带来的挑战。因此,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分离出来,当前迫切需要社会保障基金通过税务机构实行社会化收缴。

社保基金税务征收实现的几大转变

1.“差额缴拨”向“全额缴拨”的转变。原来实行的“差额缴拨”,就是企业应该上缴的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应拨付给企业的社会保险金相抵消以后,收大于支的企业,差额上缴;收不抵支的企业,差额拨付。那么收支相抵的部分,就其本质而言,收缴和发放的责任和压力都在企业。这样,一方面造成国有企业的让会保障负担越来越重,另一方面,现有的社会保障也难以解决国有企业改革所带来的人员流动和社会动荡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情况下为企业挪用、挤占社会保障基金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社会保障基金发放拖欠严重,严重影响到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原来的差额收缴模式,因为种种原因,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日趋困难,社会保险机构难以征缴足够的收入满足其发放,不得不以支促收,实行“差额缴拨”,这也是权宜之计。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将企业的收缴责任分离出来,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责任落在税务机关身上,而发放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使发放机构不能以发放促征缴,更有利于实现了“差额缴拨”向“全额缴拨”的彻底转变。

2.收缴责任由企业向政府的转变,是健全政府职能还出的重要一步。原来的征缴模式下,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责任存在两层关系:一是政府与社会保险机构的关系,政府委托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征缴和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发放是硬的,一旦发放出现什么问题,受保障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这时政府就会给社会保障机构施加压力,但其征缴社会保障基金的手段是软的,只是收费的形式,缺乏相应的法律与制度建设,缺乏强制性,它的权利和责任是不对称的,难以全额收缴和发放。社会保障机构为了完成职责,只好转移压力,就是第二层关系,社会保障机构和企业的关系。由于没有法律保障,手中可以控制企业的重要手段就是社会保险金的发放,于是你社会保险基金收缴不上来,我也没法发放给你,只好采取“差额缴拨”的办法解决,把社会保障基金收缴的压力推给企业。实质上说,企业收上来就发,收不上来就发放不了,社会保障的责任最终还是落在企业身上,使社会保障的功能大大减退,让会保障的本来意义受到严重的扭曲。

实行税务征缴以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责任在税务机关,发放的责任落在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企业的收缴责任实现了向政府的转变。企业既不再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任务,也不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发放任务。社会保障机构不再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任务,专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实现这种责任转变以后,企业分离了社会保障职能,社会保险机构消除了收缴的压力,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但是压力转移到税务机关,也就是说政府承担起了社会保障的筹资工作,承担了原本就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健全了政府职能。

3.社会保障资金实现由收支一体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转变。原差额缴拨的模式下,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是混在一起的,在两个层面上存在缺陷:企业的层面上,除差额缴拨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社会保障资金都是由企业收缴、企业发放的,也就是说企业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于一身,或者企业在收缴时因为困难收缴不足,保证不了发放;或者企业收缴的资金难以用于发放,而是被挪作它用,造成养老金发放拖欠严重,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在社会保险机构的层面上,社会保障机构也是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于一身,缺乏有效地监督,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社会保障资金的流失。

实行税务机构征缴以后,实现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由税务机构承担,收入上缴财政。而社会保障基金的发放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依靠财政拨款。企业已经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发放没有直接的组织责任关系,没有掌握和挪用资金的渠道。社会保险机构只负责管理社会保障的政策以及组织社会化发放,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不再有直接关系,也难以挪用社会保障资金。这样,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税的征管;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和使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用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目前试点税务征缴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试点税务征缴取得的成绩。就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的试点情况看,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较之原来的社会保障机构征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实现了全额缴拨。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金,改变了与缴拨单位的基金缴拨方式,即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杜绝了“协议缴费”等不规范作法,做到收支分开、帐实相符、真实准确。

2.提高了征缴率。实行税务征缴以后,许多省市的收缴率达到或超过了90%,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差额缴拨、全额记帐情况下历年的征缴率。同时,地税部门更加具有优势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借助对欠费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客观掌握,加大了清理企业欠费的力度。

3.促进了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开展。地税部门全额征缴养老保险费,为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试点地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60%,个别地市基本实现100%社会化发放。而且,这项工作的推开,有利于促进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4.促进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落实。目前试点省市初步形成“税务收、财政管、社保用”的基金运行管理体制,从而在机制上保证了基金的规范、安全运转。

5.保障了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通过实行地税部门全额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提高了征缴率,提高了基本养老基金的负担能力,有利地促进了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保障了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有效地促进了“两个确保”的落实。

(二)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较之以前社会保障机构征缴,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改革必然受到传统体制及现实国情等因素的制约,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就其试点情况看,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基础数据不够完善。目前社会保障税务征缴最大的障碍就是基础数据和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落后,使得征管缺乏有效的数据,管理和稽查力度缺乏有效的依据,不利于社会大众对其的有效监督,致使在征管过程中漏缴、少缴的情况难以有效遏制,严重阻碍了社会保障管理社会化的进程。另外,改革必然带来部门利益的调整,使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地税部门对基本养老金基数的确定存在意见分歧,地税部门为了更好地取得工效挂钩成绩,存在人为减少缴费基数的情况,导致缴费基数不统一。

2.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仍设“收入过渡户”。财政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颁发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实行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设“收入过渡户”。但绝大多数试点地区仍旧设立“收入过渡户”,有悖于财务规定,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的运行环节及在途时间,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3.税务征收权不完整。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主要依据的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地方行政性法规,在强制征收措施中,只能对延迟缴费的加收滞纳金,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逾期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而实行税收保全、强制扣款等税务部门最有力的征收手段则缺乏法律依据。在征收程序上,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计划和缓交审批均由经办机构认定,地税部门处于“代征”的地位,难以发挥地税部门“依法征费”的作用。

4.税务机构职能尚未完全到位,征收管理落后。目前税务征缴职能末完全到位,关系未完全理顺,收缴工作还是由社保机构、税务机构两家管理,缴费单位既要经办机构确认,又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交纳的工作量,延长了交纳时间,有些出现“压票”现象。另外“收入过渡户”的存在,税务收缴的社保费没有直接上缴财政,导致使资金划拨周转环节过多,影响资金划拨效率和管理。

进一步完善税务征缴的建议

(一)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的短期建议。

1.规范、细化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操作办法。目前,许多省市实行了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一些地方正在积极酝酿实施。但是,目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仅在有关政策文件上作了原则规定,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办法。针对这种情况,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交流征缴情况,进一步总结经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规范和细化的具体办法,要点是:第一,各级政府年初要确定社会保障基金预算,预算一经确定,地税部门就根据确定的基数、费率等相关政策具体实施征收;第二,企业按地税部门的征管程序办理缴费业务;第三,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化征收;第四,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不设“收入过渡户”;第五,经办机构建立缴费单位和个人的资料档案及台帐;第六,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等。这样,使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操作、健康运作。

2.赋予税务机关完整的征收权。从法律法规、建章立制的角度真正赋予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使税务机关能够旗帜鲜明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征收的全过程包括缴费基数和人数的核定、征缴入库、处罚、催缴等全部由税务机关依法完成,同时,也要明确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与税收责任同等重要,增加税务机关的收费意识和压力,力争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3.理顺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机构的关系,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税的征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进入各级财政的社会保障预算,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和使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和执行;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形成税务管征缴、财政管资金、社保管核拨、银行邮局管发放的机构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用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4.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随着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增大,其监管工作日益重要。按照“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方法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将所有社会保障的收入项目都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规范管理,避免社会保障基金的浪费、流失,对于强化社保基金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的中长期建议。

1.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依法确立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等要素,统一社会保障社会统筹项目,纳入税务征管范围,并通过立法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强征收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这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有效手段,也是完善社会保障预算的重要措施。

2.建立健全养老金的融资体系,保证养老金收入充足。一是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国家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有步骤地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用于扩充社会保障基金;三是将利息税、遗产与增与税等的收入,专向用于社会保障基金;四是采取其它可行的办法,比如可以考虑发行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债券和彩票等。总之,要积极开辟融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3.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征管的基础数据体系。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将企业应该交纳社会保险金的人员的资料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且随着“金卡工程”的推进和工资社会化发放普遍推开,及时与银行的工资发放系统联网,多方配合核实,促进征管基础数据体系的真实性、可靠性,建立税务征管的数据基础。这样,才能为税务机关全额征收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依据,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才有可靠的保证;这样也可以与社会化发放的数据库联网,促进社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

第5篇: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范文

(一)受托责任与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受托责任的概念来源于财产权。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财产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财产托付给他人进行管理、计划、决策时即产生了受托责任。受托责任关系一般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两个当事人。受托责任即为财产的受托人对财产的委托人承担有解释、说明其受托财产的保值、增值活动的义务。受托责任其责任主要表现在行为和报告这两个方面,行为责任是指是否按要求管理受托经济资源,报告责任则是指提供的财务信息是否合法。受托责任与任何审计活动都是相辅相成的。社会保障基金审计作为审计活动的一种,也与受托责任存在必然的联系,投保者购买社会保障基金并非自己直接购买,通常是通过公司或其他机构代缴,这种代缴行为就是受托经济关系,其审计活动也和受托责任息息相关。

(二)公共受托责任与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相对于受托责任理论,公共受托责任理论是其发展的更高阶段。社会公众作为委托人,在信息优势和所有权不对等的情况下,对公共受托责任产生了需求。因此国家财富的所有者———人民由于缺乏信息优势,将国家财富委托给政府进行管理,使政府拥有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力;同时政府在遵守各种法律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避免权力的滥用,以保证这些财富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并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采取的主要是管理的形式,社会保障部门并不是基金的所有者,而是委托经营者,这就表明在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上存在着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同时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审计主要依赖于政府行政机构,审计机关相当于是委托审计机构,其本质也是一种公共受托关系。因此,公共受托关系体现在社会保障基金的各个方面,这也体现了审计的重大意义,无论是运营部门还是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都具有公共受托责任。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审计法律基础。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还没有完整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出现。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导致我国负责各个不同单位性质社会保障审计工作的政府部门,站在各自的立场,自行制定了相关政策,自成一派,这就使得社会保障体系变得混乱,使其权威性和强制性得不到保证。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对社会保障机构的职责没有构成约束,越来越多的基金运营者利用法律的空隙,非法套取社保基金,而审计部门也由于没有法律作为依据,审计监管形同虚设。

(二)基金挤占挪用现象突出,监督不到位。从审计署对企业进行的关于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财务专项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企业财务中存在占用社会保障基金挪为他用的现象。

(三)监管机构缺乏真正独立性。我国设立了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审计部门,把劳动保障部门以及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审计对象,目前负责基金监管的基金监管机构是被审计对象劳动保障部门的下级机构。这就形成了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拥有运营和审计的权力,将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与投资运营混为一体,社保部门是基金管理者,也是基金监督者。因此,监管与运营重合,导致了权责部分、监管不明现象的产生。

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存在不足的原因

(一)监管法制不健全。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律,也就没有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相关法律文件,只有大部分以“通知”“、暂行规定”、“条例”等形式存在的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导致社会保障基金审计体系缺乏有力的监管网络,各类法规条例相对分散,缺乏联系。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社会保障部门的责任与义务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此外,审计部门没有一致的审计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基础数据、基本指标取值标准不同步,使审计难度加大。

(二)监管方式单一,信息披露制度薄弱。我国审计监管的现状是以行政部门审计为主要审计手段,而国家审计机关所涉及的审计对象颇多,内容繁琐,难以对社会保障基金做到及时有效地监督。现行的监管模式主要是事后监督,对造成的损失无法弥补。缺乏预警监督、单一的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导致了社保基金审计的效率不高。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不够透明,监管部门实行封闭运作,参保者没有被告知自己的钱是如何被管理,社会监督存在严重缺位。

(三)未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审计部门责任分配不合理,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行分散监管,由多个政府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责任,这就必然导致监管主体间难以协调,责任不明确。二是审计人员数量不足,人员素质不高。审计人员严重不足,社会保障基金中存在的问题很容易被忽略。目前审计部门的的成员以老一辈人员为主,在审计分析和对现代审计技术的运用上都无法达到标准。

四、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一)审计依据。社会保障基金需要法律来规范,而审计依据的完整是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基础。纵观国外社会保障基金的发展,国外很多国家都有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为社保基金审计提供了依据。以德国为例,1881年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形成,到1976年进行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1985年之后以社会保险、社会补贴、社会救济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形成。相比之下,我国尚未颁布任何法律来作为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依据,立法滞后,造成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缺乏法律依据。

(二)审计模式。从审计主体和审计模式方面来看,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审计模式是以政府审计为主,同时辅助以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通过德国对社会保障基金在审计权限、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结果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首先都把与社会保障基金相关的各个管理部门作为审计对象;其次审计内容都涉及面广,信息量比较大,涵盖了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支出、管理、运营的各个方面的审计;最后,德国的社保基金审计都包括了对财务信息的审计,以及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效率和收益的审计。而我国的审计模式主要是政府行政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环节薄弱,这与国外的审计模式存在大的区别。

(三)审计方法。在审计方法方面,早年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方法比较单一,没有先进科学的审计方法。而国外发达国家则拥有了相对先进的审计手段。在德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特有风险被当作出发点,通过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价,围绕基金风险来设计审计计划,建立了风险导向型审计,将其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之中。2000年,又实现了计算机审计与风险审计的结合。随着科技的发展及国外先进审计理论和审计方法的影响,我国在21世纪以来,开始实行联网审计和效益审计。效益审计将成为我国未来5年审计工作中的主要审计方法,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体制,通过预算来控制支出。

五、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依法审计。严格的法律规范是我国社保基金审计工作有效进行的保证。不仅需要以基本法的形式颁布《社会保障法》,还要出台配套的更为详细的法律文件,将社会保障的征收与使用范围、缴纳额与发放额的计算、基金的投资管理、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与惩处机制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以此来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为基金审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实现有法可依。社会保障部要加强审计监督制度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做到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杜绝一切徇私枉法、知法犯法行为,做到依法审计。

(二)健全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

1.完善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管体系。国外通过以法律来作为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运营的保障,以基本法的形式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提供依据;其次有依法设立的行政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监管;最后,规定重要的审计报告必须送交国家权力机关审查。我国应该加强社会保障经济审计监管体系的建设,完善审计监管制度,提高审计质量。进行审计体系改革,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所有者、监管者和经营者色角色分离。我国需要把社会保障基金这“第二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的范围,在目前地方政府掌管着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权的情况下,要加强中央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宏观调控,实行政府财政预算,这将强化政府财政职能的发挥,实现收入分配效应和资源配置效应。此外完善社会保障基金审计体系还要加强对其使用的相关信息公示,实现运营公示,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透明度。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公布最新的社保基金收缴比例、收缴金额,使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2.强化社会保障基金内部审计。审计活动严格遵照审计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任何审计项目的规范性、权威性、准确性、强制性都能有法律作为保障。突出审计工作的重点。深化审计工作分析,避免审计只停留于社会保障基金矛盾的表面,而无法发现问题的本质所在。约束审计权力,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将审计职权进行细分,防止审计权限过分集中现象,严惩权利滥用和越权行为。

3.推进社会保障基金社会审计。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审计主要依靠政府行政审计,而社保基金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对象基金管理机构都是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领导,这样的隶属关系对政府审计的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带来了负面效应。必须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来确保审计效率。社会审计人员独立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而存在,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其公正公平性可以得到保证。因此,就我国国情而言,应该采取以政府审计监督为主导,其他多种监督方式并存的监管体系。

(三)重视审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确保审计质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必将与国际接轨,社会保障政策也随之改变,传统的合法性审计所固有的审计模式与审计思路不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这就需要加强对基层审计人员的培训,不仅包括审计方法、法规制度方面的培训,还应从提高审计人员对社会保障基金问题的认知分析能力和创新性思维,摆脱固有的审计思维模式。只有这样,审计工作才能为社会保障基金的高效有序运营建立坚实的基础,才能真正实现依法审计,审计为民。

(四)加强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根据社会保障基金《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基金的投资运作中既要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同时须重视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加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风险控制也是审计工作的一部分,实现有效的分散投资风险必须拓宽投资渠道,按市场原则实行投资的多元化。市场经济体制下,涌现了大量的基金管理机构,为多元化投资模式的发展带来了便利。

第6篇: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 管理 策略

社会保障基金,被简称为社保基金,主要包括养老、医保、工伤生育、失业的基金,五大基金已纳入财政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是政策性比较强专项的资金。社保基金主要涉及弱势群体利益,对于解决低保、五保、农村合作医疗、精神病、社会救助等问题具体重要作用。不但关乎国计民生,还对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

一、概念的界定

(一)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国家为实现各项社会保障计划,采用法定程序建立起来,以保障社会成员社会经济风险事故的专用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分四类,主要是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基金、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涵盖了“五险”,即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失业。“五险”中,医疗保险可以收现付制,余额比较少;失业保险里的份额比较小,所以,基金管理研究时,社会保障基金就指的是养老保险基金。

(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主要是在特定组织机构中,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使用、筹集,目的是实现社会保障政策的目标的总称。严格意义来说,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是第一支柱的。主要是基金管理体制,以及基金的筹集和投资运营,还有会计和财务管理。本文所述的对象是后者。

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问题

(一)覆盖面小

依照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在全体雇员中应不低于50%。1994―2014年,中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占城镇就业人数的比例由42.7%下降到40.9%。另外,根据审计署2011年的调查,在抽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中,有133.87万名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报告同时指出,受劳动力市场发展体制、就业服务制度发展状况的影响,中国就业覆盖面较小。

(二)收缴管理中的缺陷

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单位以及社区支付,政府支付小部分, 个人出资比较小。 现阶段, 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开展社会统筹以及个人账户, 失业保险需要企业以及职工缴费, 这三项中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就是是国家、 用人单位以及个人三方负担,工伤以及生育保险劳动者可以不交纳。 例如,养老保险基金,是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以及当地政府的比例税前提取的,如果国家采用让利形式,给予养老保险必要的资助,随着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工资调整,再次实现提高。

(三)管理规范性缺乏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理事会,主要负责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主要理事,采用财政全额拨款, 设置地方社会保障管理地方的机构。导致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在基本上属于地方政府分散管理。 分散管理,因为没有责权利和风险约束,导致社会保险基金处于混乱管理状态。

三、社保基金加强管理的对策

(一)收缴企业漏缴、欠缴、少缴企业社保基金

对于企业漏缴、欠缴、少缴的社保基金,将会影响职工今后退休后生活来源。依照《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障法》,要对企业以及职工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基金,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要进行违规行为处罚措施。

(二)加强管理和以及核算

单位建立职工缴费台账,对每个职工缴纳基金进行记录。把单位补贴以及职工个人开展每年定期社保核对,进行公开账目。为职工补贴了的社保资金,人民得到了多少福利,个人为自己储蓄的保障,使得职工在退休时候,可以享受到社保资金的补贴,各个关节清楚明白。

(三)筹集基金多元化

第一,纳入财政管理预算。可以实现真正的基金收支的两条线管理方式,也就是由税务部门将收入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收入里,缴入国库,建立专门预算,保证专款可以专用。在支出方面,由财政部门依照预算规定,从国库直接纳入商业银行,并依照社会化的发放方式,受益人支付规定的社会保障金。第二,将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纳入保障管理的范围,更大范围内筹集社保基金。第三,使用社会的力量筹集社保基金,从单纯依靠国家、企业以及个人,转向减持国有股和发行社会保障彩票,目的是弥补失业严重形成的基金缺口。

(四)基金管理法制化

当前基金管理的重要环节就是,将社会保障的基金管理进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增强基金运营情况管理监督。对于社保管理相关法规进行修订,例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修订筹集、发放和营运,以及违规处罚等。尽快改革各项准则,采用法律形式将基金管理的成功经验固定下来,部门职责权限更加明确,实现基金管理的有法可依。

(五)统账基金的投资

在进行投资运营时候,保证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保证盈利性以及公益性。“统账合一”,也就是说,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方式需要统一。确保基金在保值增值实现。应用于购买国债或银行存款定期是监管是最有效途径。

四、结束语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趋向更加成熟,在对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密切关注,相信通过一些列有效的调控措施,一定可以健全我国社保基金管理中的不足,建立一套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制的社保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庞凤喜.开征社会保险税相关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03(5):66-72

第7篇: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筹资模式;费改税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支撑,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保障要求的稳定、可靠、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不但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弊端

(一)筹资渠道单一、资金缺口大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应实现多样化,而目前我国的筹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当前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较低比例的收缴制度,医疗保险只在个别城市实行试点个人收缴制度,生育保险尚在酝酿之中。各项保障费用基本来源于职工就职的单位,而个人对于基金的支出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受阻,资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支付危机,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帐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二)刚性不足、缺乏立法保护

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会,缺乏严格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有力的硬性约束,对于未能按照规定上缴的企业或者个人缺乏法律惩治措施,这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进一步增大。此外以“费”的形式征缴资金不像以“税”的形式那样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三)参保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仅限于城镇、工矿区的企事业单位,即使在这些已参保的企业中,实际缴费人数与应缴费人数也存有巨大的差距。而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才刚刚展开,农民还未能充分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加上农民负担过重,造成城乡差距的进一步加大,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改变势在必行。

(四)部门职能不清、管理机制混乱

我国目前参与到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部门众多,这些部门囊括了地税、人事、劳动、民政、保险、卫生等单位,它们都在经办和社会保障基金。然而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各自为政,各行其道,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的恶劣状况,严重阻碍了社保基金的征缴和统筹。

二、各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比较分析

(一)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征收社会保障税,即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金,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并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第二,征缴社会保险费,即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由政府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和运营。第三,强制储蓄制,即将雇主为雇员缴纳的保障基金及雇员按规定缴纳的保障基金,都统一存入个人专门的社会保障账户,其本金及相应利息收入均归个人所有,政府通常只保留少部门的税收调节权。

(二)各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对我国的启示

三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曾起到良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一形式越来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保障税的实施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有了严密的法律依据,并且,“以纳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无疑更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力度和统筹层级,有利于不同地区间企业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对于社会保障统筹缴款方式而言,它所依据的是部门性、地方性的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管理分散,不便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而采取储蓄制形式,虽然考虑了收入与支出的对应关系,但是这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对于账户管理要求较高,只适用于人口少,且地区发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国家,特别是在经济发展不景气或企业经营亏损时难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措时期。

通过以上三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的现状,建议我国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充分利用税收三性的特征,依法征收社保基金,利用人们不断增强的纳税意识,提高我国社保基金征缴的到位率。

三、我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必然选择——费改税

(一)社保费改税的优越性

1. 广开税源,保障基金充沛。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彻底改变现存由于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带来的导致社保基金征收不足的弊端。依据税法强制全部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个人等依法上缴社保税,保证社保基金筹集渠道的畅通,保障社保基金的充足率、到位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2. 加强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社保税的实施,显示了税收的“刚性”原则,能够减少征管过程中的不缴、少缴、欠缴现象的发生,充分实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改税后,形成了“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新模式。将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发放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协调了部门的职能分工,社保基金实现“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有效遏制了现存社保基金筹资和发放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 利于社会统筹安排与调度。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特定的税目,其既有一般税收的强制性,但又缺乏税收的无偿性。在全社会范围为以“税”的形式征收社保基金,克服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缴费率不同造成的企业负担不均,有利于社保基金在整个社会范围为统筹安排。社保税的开展在宏观和微观上保证了基金的征缴,推进了社会的公平进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解决了原来劳动力因流动造成社保基金不能进行相应转移的问题,社保基金不会因为人员工作地变更而中断。

(二) 社保费改税的可行性

我国目前基本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切实可行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当前对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征收模式已基本达成了社会共识,近些年社会各界对于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呼声不断高涨,学术界对于开征社会保障税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甚至提出了具体方案,这些研究和探索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

2. 从国际比较结果看,缴税制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首要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选择,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最佳选择。

3. 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组织基础与经济基础。从组织基础看: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税收征管实践,拥有一只强大且素质较高的征收队伍、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作风过硬、业务精熟;具备功能齐全的征收设施和健全的报税网络,可以为缴费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有较严密的税源监控制度,熟悉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工资水平、人员变化、财务收支等情况。从经济基础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我国已经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济基础,我国的企业单位与职工个人也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

(三)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政策建议

1. 加快《社会保障税》立法进程。原有的社会保障费主要是以行政政策为主要管理手段,给社保基金的筹集带来了大量问题,随着社保费改税的实施,配套的法律必需加快制定,为社会保障税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依据法律条款明确社会保障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合法、有序运行。

2. 加强农村社保筹集渠道建设。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筹集中面临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便是社保基金覆盖面窄,特别是广大农民还主要依靠自我保障,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村劳动人民的安居乐业,必须借助于社会保障税的特性,开拓农村社保基金的筹资渠道,扩大农村参保面。

3. 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基数过大,因此,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4. 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我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5. 实现社会保障税收收入统筹调剂。由于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障收入能力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在不同时间段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保基金余缺统一调剂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协调地区平衡。

6. 新旧筹资模式的衔接与转换。社保费改税是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重大变革,因此,以税务部门为主导的征收管理体系与现行征收办法存在着诸多矛盾,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实行必须做好两种新旧筹资模式的平稳过渡。这可以通过部门间职能的再分工来实现,对于原有社会统筹基金的处理,在社会保障税开征后要逐步由原来劳动部门统筹与管理的社保基金交由财政部门管理,列入国家预算,由现社会机构代为保管,按照国家财政保障预算项目规定予以使用,审计部门监督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发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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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永禄,刘永新.社会保障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理想方式[J].中国财政,2005,(6).

[3]于秀丽.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理论述评[J].社会保障制度,2005,(6).

[4]林治芬.“2+3模式”——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J].中国行政管理,2006,(8).

第8篇: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范文

第二条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基金管理全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障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二)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和划拨情况,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基金的存储、划拨情况,社会保障金的支付情况;(三)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四)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内部监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社会保障基金银行账户开设和管理情况;(六)社会保障金审核发放情况;(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对社会保障基金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有关的帐户收支、结余、投资运营等的监督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等。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拨入的社会保险资金、再就业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福利基金、企事业单位改制职工托管经费、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适用本办法,县慈善基金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磐安县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县政府组织和指导全县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代表县政府协调全县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一)建立重大事项报批制度,审核批准各项基金的政策调整、大额资金投资运营等重大事项。(二)负责审定社保基金预决算(草案)。(三)建立社保基金收支预警体系,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基金收支、结存情况。(四)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社保基金检查考评。

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是:(一)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基金专户等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管理。(二)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档案、基金数据库。(三)每半年召集有关部门举行一次会议,分析社保基金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问题和对策。(四)每半年向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存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五条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地税、卫生、住房办、民政、残联、监察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定期或专题向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检查情况。

财政局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局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的支付和管理基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进行监督管理;对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审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地税局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管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的监督。

住房委员会公办室负责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结余情况的监督。

民政局负责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福利基金、慈善基金管理,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福利基金、慈善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的监督。

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管理,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结余情况的监督。

监察局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对违反规定动用社会保险基金或因工作失误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人民银行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银监机构负责对基金存款的安全进行监管。

第七条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实行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由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实施,各部门也可根据本部门职责单独组织开展监督工作。

社会保障基金各项审计检查(除国家和省、市组织外),由县社保基金监管委员会统一计划,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实施。检查结束后,在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检查的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已作出审计结论的,能够满足有关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该加以利用,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第八条现场监督是指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主要形式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的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同时进行。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忠于职守、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就监督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监督检查人员认为被监督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其他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

第九条非现场监督是指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主要形式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的专项数据进行。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条对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中出具的监督报告,被监督单位无异议的,监督机构针对具体情况分别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和监督处理决定: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一般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下达监督意见书;对违法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作处理决定,下达监督决定书。

第十一条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终结后,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向本级政府、审计机关报告监督结果,并依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被监督单位应当自监督意见书或监督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监督意见书或监督决定书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督检查机构。

第十三条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转移、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障基金资产的。

第十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工作责任制。对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问题,应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9篇: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范文

摘要:近年来,社保基金的安全营运管理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其在经济波动的情况下能否最终实现保值增值,是基金管理者和审计机构的职责所在。本文从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管理和营运的现状出发,阐述了社保基金绩效审计防范国资利益输送的机制和路径,合规评价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审计建议,以期在增强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自我约束力的同时,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社保基金 绩效审计 国有资金 利益输送

一、引言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建设阶段,随着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社会保障基金覆盖面在逐年扩大,基金收支缺口也在增大。为缓解基金收支压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设想,将国有资金划入社保基金以缓解基金收支压力,合理有效地解决资金不足现象,为实现社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此外,社保基金可以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开展一系列多元化投资,例如委托基金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社保基金流向哪里,审计就跟到哪里,基金的各种违规运营以及利用内部未公开信息进行国资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不断被审计机关披露,例如招商基金前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原主席杨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交易,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4年被判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必须以确保其安全运营为前提,加强社保基金绩效审计监督,增强基金管理机构的自我约束力,防止利益输送行为发生。

社保基金绩效审计监督就是按照社保法规制度的规定,通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体系和评价程序方法,对社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营运管理进行详细的审查,根据相关审计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客观合规的评价,并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状况提出有效的审计建议,同时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反馈,确保基金安全合规运营,客观、真实地反映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情况。

二、利用社保基金管理进行利益输送的背景

(一)我国老龄化趋势严重,社保基金收支压力增大。老龄化社会日趋严重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逐年增大,社会保障基金的足额收缴、安全营运管理、公平及时支付关系到了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公民利益、促进社会公平的同时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也在加大,加之由单位养老转变为社会养老的政策接续失当,社保基金出现“断挡”和“寅吃卯粮”的现象,社会保障事业出现不少漏洞,为利用基金管理而进行的经济犯罪提供了空间。

(二)社保基金缺乏完善的基金运营绩效评价制度。在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基金监督的专有机构和完善的基金运营绩效评价制度,基金的管理暴露出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基金管理机构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挤占、挪用基金,蚕食国有资金,已严重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基金管理机构受利益驱使带来的逆向选择和管理人员敬业态度缺失造成的道德风险,加之缺乏严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造成对基金管理的责任感不强,利益输送现象时有发生。

(三)政府干预较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有的社保经办机构屈从于政府的压力,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加之社保基金基数不实,基金收缴缺乏完整、可靠的基础数据,造成社保基金的严重流失。在基金管理的过程中,没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不相容职务未进行分离控制,相关岗位和职务之间不能形成有效的权限牵制,严重影响到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给违法违纪人员留下可乘之机。

三、社保基金绩效审计防范国资利益输送的机制和路径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对社保基金安全运行进行监管也受到大众的普遍关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沿用传统模式下的财务审计,审计人员针对财务操作是否合法、合规发表审计意见,这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社保基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的要求。因此,亟须审计机关做出关于社保基金审计的重点转移,由单纯审查其安全完整性转向检查以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为方向的绩效审计上来,兼顾基金管理的安全与效益,公平与合法。

为防范国资利益输送,必须深化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绩效审计,加强对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的预决算、基金收支、基金营运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使基金管理过程不断改革和完善,并以此来构造新型的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建立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优化社保基金投资结构,将资金运行和监督分离化管理,促进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调整经费分配结构,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覆盖率;针对基金内部运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合理性,对核算监督和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查,促进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和制度的完善,推进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对预决算编制和审计记录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检查,各项社保分别按规定预算和计划执行,确保对基金费用的投资操作科学有效进行,披露社保基金面临的风险,并使之得到公正公开的有效监督;对社保资金实行多体系监管,设立专门监督委员会,审计部门结合国家税务机关和监督委员会实行国家限量严格监管,预防各种违法违规操作;对社保资金实行财政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公开透明,预防基金管理的各种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构建和完善基本符合我国当前发展的社会保障基金绩效审计体系,对基金实施有效的安全运营监管,有利于规范基金投资运行秩序,提高基金投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最终实现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从而促进相关惠民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