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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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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第1篇: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乡村治理;治理主体;乡村精英;农业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1-0067-02

20世纪末,治理一词才逐渐为大家所了解。学术界关于治理的概念和定义是这样的: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者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的诸多方式的总和[1]。一方面体现公共权力的多元化,政府,非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自身都可以作为权力的主体。另一方面,各治理主体之间是一种互相依存,互相协调的关系。而乡村治理界定了治理的主体和范围,很多学者对乡村治理都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雪峰认为,乡村治理是指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党英国把乡村治理看作一种制度和系统,涉及选拔优秀干部,变更政府行政规程、监督政府廉政建设等,是多个乡村主体在协商合作的基础上共同管理乡村事务的自主管理,提高村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将村民纳入乡村治理的管理体系融合多方力量对乡村进行共同治理的过程;吴克伟认为,乡村治理主要是运用公共权威对乡村社区进行组织管理,构建乡村秩序,推动乡村发展。简言之,乡村治理是针对广大农村地区,由国家和社会共同作用形成公共权威,实现对乡村社会的调控、引导和管理,以求最大限度地增进共同利益,实现农村发展的动态过程。

一、乡村治理的概念与内涵

对于乡村治理的定义和概念的不同解读,实质上都包含了以下的共同点:第一,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乡村治理的重要条件,国家,政府,社会组织能够获得广大村民的信任与支持,尤其是能够吸引社会与乡村精英参与管理。第二,治理主体能够在思想上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治理方式化解矛盾和危机,做出实质性的工作,构建良好的服务体系。第三,乡村治理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发展现代化农业,使占9亿人口规模的广大农村成为我国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而不是阻力。

二、乡村治理的时代特征和困境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现代化进程,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乡村的治理不同于一般的地方治理,是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三农”问题历来是国家和政府关注的焦点。本文先从现有的乡村治理模式出发加以分析,试着探究新的治理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针对三农问题,政府打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业现代化的口号,在乡村治理采取村民自治的模式,设立村民委员会,民主程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也得到鼓励,乡村治理的水平和质量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村建设有了一定的进步,然而,在新的形势下乡村治理又面临着新的危机和困境。

1.联产承包责任制存在缺陷。联产承包制是改革开放后农村的主要制度,虽然带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村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在与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对比之下,小规模,小户生产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对物质的要求,因此出现很多空心村现象,很多劳动力由农村转移到城市,农村里只剩下了妇女、老人和儿童,在物欲横流的时代,乡村正在被遗弃,急需发展农业现代化来弥补小规模生产的缺陷。随着劳动力大量转移到城市,社会出现了很多问题,留守儿童数量多,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农村资源闲置,城市拥挤,资源紧缺,要解决这些问题,只有为农村发展寻求新的出路。只有让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缩小城乡差距才能发挥农村的潜力。所以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就显得特别重要。农村的资源很丰富,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都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在农业发展未形成大规模产业时,政府应该鼓励农民积极进行尝试,养殖业,畜牧业,零售业,旅游业等防止产业单一化,并给予指导和培训。近年来,很多乡村的旅游产业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旅游产业可以带动交通运输业,饮食,娱乐等服务业的发展,旅游产业是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农村产业化发展过程中,政府应该给予合理的指导和鼓励,让农民动起来,让农村活起来。

2.城乡二元现象严重。二元现象是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障碍,若不尽快解决,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将会停滞不前,甚至中断。城市居民、发达地区居民与农村地区居民收入差距加大,会引起农村居民的愤怒和不满,导致社会不稳定,为现代化建设埋下隐患。统筹城乡发展是解决二元现象的重要手段,仅靠农村本身的力量来促进农村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乡村治理不应该走单纯的“以农治农”“以乡治乡”,乡村与城市在发展模式、生存习惯、生活方式,自然环境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二者是互相依存的关系,乡村治理离不开城乡的统筹发展。城乡的统筹发展需要国家强有力的制度支撑。统筹城乡发展,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第一,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主要指的是城乡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的基础设施简陋,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的倾斜,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让农村居民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重视,从而加强对党和国家的信任。第二,统筹城乡文教卫生事业,城市的文教卫生事业在稳步发展的同时,农村的文教卫生工作由于先天的薄弱更需大力发展,文化教育与卫生工作要依靠国家政府的监管,让农村的孩子和城市的孩子一样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农村居民能够和城市居民一样在家门口就医,加深农村居民对乡村的归属感。第三,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国家收入再分配维护社会公平,让农村居民能够免除后顾之忧,聚精会神搞建设。

3.乡村治理主体存在缺陷,治理资源匮乏,主要包括治理主体单一,农村精英流失。民主建设需要重点加强,要听取多方意见,完善农村选举提拔制度,现在的农村治理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农民处于被动地位,农民积极性低,导致农村公共事务瘫痪,乡村不能作为一个整体齐心协力搞建设。

治理主体单一,农民民主政治素质亟待提高。很多农村中的党委书记连任很多年,农村居民对农村选举比较冷漠,参与民主建设的热情也比较低,这就使得干群之间隔膜加深,不容易团结起来干大事。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较低,没有自主意识,不能够较好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发挥主人翁作用。还要积极发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乡村治理的影响,引进社会资金和管理经营体制,为乡村建设积累经验和资金。

乡村精英外流。乡村精英在乡村社会发展和乡村治理中起着关键作用,这不是盲目夸大精英的作用,而是重申人才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贺雪峰指出,精英在农村社会中扮演重要角色,他们一方面对国家的政策有理解能力,另一方面与普通村民联系密切,所以农村精英是沟通干群关系的桥梁[2]。我们知道华西村、的乡村治理奇迹,我们在想到华西村的时候就想到了吴仁宝,的发展离不开王宏斌,所以无论什么样的农村社会,无论多特殊的情况,精英的角色都对农村的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而在过去的二十年间,由于农村经济状况差,农村精英流失严重,这些接受了高等教育有思想的人更愿意去城市打拼,不愿意留在村里担任干部或留在村里发展,精英人群的流失是信息、知识、观念、技术的流失,如何吸引精英人群来建设乡村,减少精英人群流失,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虽然近年来国家政策鼓励大学生回乡村担任干部,即我们说的大学生村官,在部分地区有了一些影响,但具体情况与预想相差甚远,很多大学生因为农村的条件太差,只是挂名,并没有实质的工作和乡村建设的热情,村民只知有大学生村官,却不知姓名,一年也见不到几次面,乡村精英急需回归。

三、乡村治理的建议和对策

在当前情况下,乡村治理的推进需要做出如下调整。

首先,最重要的是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主体多样化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使得乡村发展可能性增多。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村民自身都是乡村建设的主体,村干部要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建立完善的干部选拔、培训、激励机制,从全局考虑,为村民的利益着想。村民也要提高自身素养,提升自己的主人翁意识,履行自己的义务,享用自身的权利,提高乡村民主建设水平;要发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乡村治理的影响,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使得社会资金投入农村,可以借鉴这些组织的管理体系,以及吸收农村劳动力,为农业现代化注入新的活力。未来的乡村治理将呈现由乡村主导到市场主导转换的趋势。

其次,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村继联产承包制后的又一大变革[3],农业产业化的实践使得我国的农业发展及农村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并将有着长远的生命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要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农业产业结构是一个有机整体,要对乡村产业结构进行整合和调整,提高乡村的资源利用率。农业现代化要转变只有第一产业的传统,向第二三产业转移。

最后,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民文化素质逐渐提高,产业发展刚刚开始,各方面逐渐起步的时刻,政府的指导和政策倾斜是必需的,政府应在乡村治理上加大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发挥城市对农村的拉动作用,充分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

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各地的情况也各不相同,我们要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以理论指导实践,从实践中寻找规律,在国家政府的指导下充分发挥乡村居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乡村治理情况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各因素的发展速度不同,我们只能先从紧要处着手,然后逐渐铺展开来。同时寻求多个方面发展的可能性,从而推进新农村建设,影响国家的现代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M].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23.

第2篇: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乡村旅游快速发展,但从总体上讲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经验和理论认识上的不足,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提出了加强社区参与的方法,以期对我国乡村旅游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借鉴。

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内涵

1985年,墨菲(P.E.Marphy)的《旅游:社区方法》一书引入了“社区参与”的概念,2009年6月,世界旅游组织、世界旅游理事会与地球理事会联合颁布了《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明确提出将居民作为旅游业发展的关怀对象之一,并把居民参与作为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突出了社区参与在旅游业发展中的重要性。社区参与是指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物与公共活动的规划、决策、执行、监督与评估等环节的过程。因此,乡村旅游社区参与应理解为在乡村旅游发展中,社区居民通过各种方式和行为,积极、主动地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环节和相关层面,并且在其发展中获取相应的利益,以保护当地环境和维护传统社会文化,促使旅游地和旅游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由此可以看出,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核心体现在参与的内容和目的两方面:居民获得参与社区旅游发展决策的权利和公平获得旅游收益的机会。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是体现社区因素和居民意志的有效机制,包括了旅游规划、旅游经济活动、环境保护以及社会文化维护等多方面内容,它更强调把社区作为旅游规划和治理的核心,是一种新型的旅游发展模式和开发理念。

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积极意义

近年来乡村旅游在我国快速发展,尤其是2009年国家旅游局推出“2009中国乡村年”,更掀起了乡村旅游开发的热潮。在乡村旅游深度开发过程中,社区参与是实现其良好发展的保障,同时也符合国家发展乡村旅游的初衷。

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积极意义在于:第一,乡村旅游之所以对城市居民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要害就在于它具有和城市景观完全不同的“土生土长”的乡村自然、人文景观。就自然景观而言,当地居民是它们的拥有者、保护者,所以绕开当地居民参与而进行的乡村旅游资源开发是没有生命力的;就人文景观而言更是如此,如田园风光、农事活动、风土民情等,这些都是当地最生动、最鲜活的乡村旅游资源,而当地居民则是它们的重要载体,通过当地居民的参与,才能使这些无形的精神资源得以展现。第二,当地居民通过参与乡村旅游的开发经营、决策治理,获得旅游收益。收益的提高会极大地促进居民对发展乡村旅游的热情,这种支持与友好的态度,是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第三,当地居民通过各种形式对乡村旅游的参与,会无形中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生态保护观念和环保建造的意识。为了更好地发展当地的乡村旅游,他们会自觉保护当地的生态景观,美化环境,同时会更注重保护当地的乡土文化,使其得以传承和发扬光大。

当前乡村旅游社区参与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地社区参与发展不平衡

少数地理位置优越、经济开放的地区,乡村旅游起步较早,乡村利用本地的旅游资源,引导社区居民全面有效地参与到旅游开发、治理、规划、经营中去,实现了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还有一些乡村处于摸索阶段,采用的是组织参与的模式,部分居民参与其中,主要从事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如为游客提供手工艺品和土特产品等。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乡村地区,旅游的发展完全是一种政府行为,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进程较为缓慢,在比较偏僻落伍的地区,乡村旅游更是毫无社区参与可言。可以预见,这些地区的旅游业,最终会随着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的不断加剧而逐步衰落。

(二)社区居民参与乡村旅游的程度偏低

社区全面有效地参与乡村旅游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在参与的规模上,应是全部居民,起码是大多数居民的参与;在参与的内容上,指当地居民全方位地参与到当地旅游业发展中,包括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决策、治理、经营和当地的环境保护及文化的维护与传承;从参与的目的来看,居民不再仅以就业、增加经济收入为单一目的,考虑到他们今后的发展,居民还视环境保护、维护传统文化为己任,最终达到自身、社区、当地旅游业三者的共同发展。

目前从我国乡村旅游发展的总体来看,社区参与程度和层次普遍偏低,多数地区主要表现为少数居民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真正在旅游决策、治理等方面的参与少之又少。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第一,政府部门一些拥有决策权的各级领导,对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社区参与的积极意义认识不足,理解不透。认为只是简朴的农民个体经济行为,没有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利益、需求,在旅游开发决策中多采用“一言堂”的作风,未采取任何措施调动当地居民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全方位参与。第二,从当地居民角度分析,由于旅游治理者或规划人员在制定一些对社区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规划时,常将社区居民排除在外,强化了社区居民不愿参与乡村旅游的意识。他们认为开发旅游是政府行为,是为公司谋利,进而有意无意将自身与旅游发展隔离开来。第三,由于农村居民文化知识水平有限,整体素质较差,客观上限制了他们的参与。

(三)乡村旅游开发中社区居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1.当地农民直接利益受到损失。乡村旅游开发中居民最关心的莫过于利益分配,尤其是经济收入的分配。但由于农村居民参与程度低,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在资源利用上,包括土地资源在内的可利用资源,在旅游开发以前是当地社区居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源,其使用权归农民所有。当旅游区进行规划后,这些资源即变成景区治理部门所有,而景区在经营中所得经济利益没有或很少分配给当地居民,直接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同时在将这些资源使用归属权转让给旅游企业时,政府或村委会未能使农民获得最大利益,甚至个别地方出现权钱交易等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

其次,在就业机会上,目前在乡村旅游开发中,各地大多数旅游项目是以委托经营、承包、经营权转让或租赁承包的形式委托给一些外地开发公司开发与经营,而不是以社区居民为主体。大量外地人的涌入与参与,使乡村旅游区的旅馆、餐馆及纪念品经营等被外地企业所垄断。这样的结果,造成当地居民被排除在经营决策之外,就业机会大大减少,并使部分旅游收入通过工资和商业利润等方式流向外地,致使当地居民丧失了在旅游活动中应得的直接经济收益,同时也削弱了“旅游扶贫”的效果。

2.当地居民间接利益的丧失。社区居民参与乡村旅游所获得的利益除了经济利益外,还包括环境利益和社会文化利益。环境是当地居民长期生活、生产的场所,一旦遭到破坏出现生态问题,会首先危害到他们的生活和健康;乡土文化是当地居民在情感和心理上的归属,然而随着旅游的开发会被城市文化所同化。没有了良好的环境和独特的文化,便失掉了发展旅游的“灵魂”。当地居民不是参与的主体,甚至根本无法涉及旅游开发的规划、决策等工作,由于开发者指导思想和治理上的原因,旅游开发中往往存在着重经济利益,轻环境和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而使当地居民间接利益得不到保障。

(四)社区居民对参与旅游活动的态度淡漠

由于当地居民在乡村旅游开发中利益得不到保障,却还要承受环境破坏、正常生活秩序受干扰和价值观念受冲突等不利影响,目前乡村旅游开发中社区居民对参与乡村旅游活动的态度淡漠甚至产生不满抵触情绪。社区居民对发展旅游的态度研究表明:一旦社区居民产生这种消极情绪,会极大地影响到当地旅游业的发展,甚至导致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失败。例如印度海岸旅游地Goa,因当地居民不满旅游者带来的种种不便,向游客散发敌意传单,并演变成向政府施加压力的消极行动。可见居民参与的态度直接关系到当地乡村旅游发展的成败。

保证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有效性的措施

(一)政府应在乡村旅游开发中转变职能

假如政府在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既是利益的主体,又是政策的决策者,必然造成乡村旅游收入不科学合理的分配等一系列问题,最终会大大降低乡村居民的“参与度”。所以政府要由包揽一切的主导作用,转变为在以当地居民为主体乡村旅游开发中发挥引导、调解、监督等作用。政府应在乡村旅游开发中处于中立地位,积极营造发展的良好环境,保障居民的参与权,规范居民参与的行为及过程,处理好开发商与当地居民之间的矛盾,成为他们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的推动作用

当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内涵及重要意义,提高重视程度。政府通过制定实施各项鼓励扶持政策,例如通过贷款、补贴、税收刺激等措施,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并给他们创造多层次的参与机会和就业岗位。当乡村居民在经济收入和就业等方面得到平等的利益分配,就会极大地激发他们参与旅游开发的积极性和热情,乡村旅游才能真正持续健康地发展。

(三)加强培训以提高乡村居民参与的能力

如前所述,乡村居民受教导程度低,文化素质及综合素质差是造成他们参与程度不高、参与意识淡漠的另一重要原因,所以必须加大对当地居民的培训和教导的力度。通过整体培训,普遍提高乡村居民的环保意识、参与意识、商业意识、竞争意识;通过多层次、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当地不同类别、不同人群参与乡村旅游的能力,从基本的旅游服务和经营到高层次的旅游治理与决策,保证人人都有一技之长参与到乡村旅游活动中去,使当地居民真正成为旅游业的主体。

综上所述,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目前在我国乡村旅游发展中仍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与欠缺,但随着我国乡村旅游的深度开发,要确保当地旅游、经济、社会文化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社区参与必将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肖富群.居民社区参与的动力机制分析.广西社会科学,2009.5

2.胡志毅,张兆干.社区参与和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人文地理,2009.4

3.王琼英.乡村旅游的社区参与模型及保障机制.农业经济,2009.11

4.潘秋玲,李九全.社区参与和旅游社区一体化研究.人文地理,2009.8

5.彭敏,付化.中国乡村社区参与旅游开发研究.中国农学通报,2009.1

6.何婉.浅议我国乡村旅游的深度开发.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9.09

第3篇: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简约治理;半正式治理;社会后果;纠纷调解;拆迁公司

中图分类号:C91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5-0123-06

引言

集权的简约治理由来已久,成为传统中国社会治理的有效形式。自秦始皇一统天下以来,中央集权成为中国社会的常态治理,这种治理形态汇集韦伯所言的世袭君主制和科层官僚制于一体,其治国理念即法家主张的高度认同国家的权威,但是,它却无法解决官僚体系复杂化和自我延伸带来的国家与地方的隔阂问题,这是法家在治理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因此,在社会治理上,儒家成为解决这一困境的有效武器,儒家主张社会在差别规范“礼”的指引下,通过非正式的社会机制进行自我治理,官方主要负责在社会自我治理失败时的非常态性介入。儒家践行的就是一种集权的简约治理模式,即半正式治理。因此,传统而言,这种治理模式高度认同中央的集权特性,认为中央的权威是绝对和不可分割的。同时,这种治理模式又是利用半正式官员的简约形式,治理效果良好。

简约治理一般不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主要依靠道德、风俗、习惯以及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这种简约治理可以达到节制国家官僚体系和节约社会治理成本的双重目的。这意味着简约治理不可能是一种社会对抗国家意义上的治理机制,而是一种国家与社会实现良好互动和合作的治理机制。一直以来,简约

治理仍然是中国治理的一个重要特色。只不过中央集权被赋予了民主的理想,这个治理模式被总结为民主集中制[1]。

但是以上所述却与作者在村庄实践中得出的判断迥异。2013年清明前后,笔者跟随“三农”研究团队,对位于宜昌市的一个城郊村进行了20天的驻村调研,发现村干部利用各种非正式人员和非正式组织进行村庄半正式治理的现象十分突出。纠纷调解和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是其简约治理的主要治理实践,然而,从后果来看,半正式治理带来的却是村庄治理乏力、混乱和灰色化。经验证明,简约治理越来越不可维系,田野调查表明,它们需要对近年来持续不断的基层治理困境负主要责任。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围绕这一学术敏感性话题,我们对这一现象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解和分析,从半正式治理的角度出发,以求探索出城郊村庄治理困境的原因所在。

一、相关文献综述

准确认识基层政权的性质和乡村治理的逻辑是理解中国基层治理变化的关键。在总结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经验时,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一直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既是传统中国社会集权的简约治理的主要表现形态,又是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的主要领域。其相关研究可以追溯到经典理论社会学家,而后,中国学者对其进行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论证。

韦伯对两种不同的治理类型进行了的划分,他认为世袭君主制强调“家长式”的权威主义,科层官僚制则强调“经验式”的实用主义,它们原本是两个独立的治理模式。然而,当运用到对的分析时,韦伯发现的治理不属于这两个治理类型中的任何一个,而是二者的结合,因而他用“君主世袭的官僚系统”(patrimonial bureaucracy)来定义的治理模式[2]。但是韦伯的研究限定了简约治理的产生,他能够考虑到士绅和宗族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但是他最终的研究都局限于政府的正式机构的治理功能层面。因此,他对中国国家治理形态的概括并不到位。

在韦伯之后,Michael Mann在政府正规权力中区别了“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和“基层渗透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3]。和韦伯的分析一样,Mann 的分析也不能阐明政府正式机构之外的治理。他的双向区分的权力结构仍然只是一种与民间权力对立的正式机构的权力,并不能说明笔者所要讨论的半正式治理。但是这些理论资源却很好地为中国学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关于乡村基层政权的性质与乡村治理的逻辑的研究,较多学者以非正式或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作为分析对象。围绕半正式治理,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论预设与经验证明。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承载了诸多历史和地方的智慧,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治理模式,成为现代国家治理转型的有益因素。如,黄宗智通过对传统中国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税务管理及行政实践等领域的研究表明,政府与社会的关键汇点的实际运作,寓于半正式行政的治理方法、准官员的使用以及政府机构仅在纠纷发生时才介入的方法,这一方法的部分内涵在近代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中仍广泛存在[4]。他不仅很好地揭示出晚清以后中央高度集权与简约治理官僚制、高专制权力和低基层渗透权力,以及法家和儒家相结合的特点,同时还提炼出了行政实践的特征即“简约治理”。李怀印认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即是在国家权威和村民共同体的需求下产生的内生性制度安排,从治理的效果来看,这是一个官民两便的“实体治理”[5]。谈萧从中西比较的角度出发,得出了中国治理模式的特点,即中国治理以善政为导向,其要素包括人事关系的模糊治理、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和意识形态的教化治理。中国的治理模式首先是中央集权的,……同时,中国的治理模式是简约的,这种简约治理一方面可以使国家节制官僚体系,另一方面可以使社会节约治理成本。所以,从治理结构上看,中国特色的治理可以总结为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6]。贺东航认为,黄宗智的“简约治理”理论在对解释林改公共政策落地具有重要的说服力[7];另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是“现代”国家政权建设需要改造的领域,因为其直接导致国家治理陷入困境。杜赞奇通过对华北农村的研究,提出的乡村治理机制的“经纪机制”以及国家政权在基层的建设问题,他将其视野放在了国家与社会遭遇的乡村二级,关注的是乡村治理中扮演重要作用的“权力的文化网络”。他的研究试图表明,国家政权建设并没有有效地改造传统中国的基层治理体制,却破坏了权力的文化网络,并最终使得国家政权建设为国家经纪体制内卷化[8]。陈柏峰通过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混混的生存状态的变迁的研究,成功地论证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秩序是如何一步步瓦解,转而变成为灰色化的社会[9]。

“简约治理”是黄宗智研究中国乡村治理逻辑的一种尝试性解读,他从另类角度解读出中国基层治理的特点,那就是正式治理之外还存在一种半正式治理的结构形态,这种行政实践诞生于一个高度集权却又试图尽可能保持简约的中央政府,在伴随人口增长而扩张统治的需要下,所做出的一种适应。这种简约治理实现了“低投入、低负担,且高效率”的治理绩效,他进而认为这可能成为国家治理的有效形式和一种制度遗产。由此可知,黄宗智遵循的是一种乐观主义的治理路径。也有学者指出非正式体制的优势,与体制性主体相比较,他们的政治性、组织性治理资源较弱,他们主要依靠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获得权威,较多地获得了村庄内部村民的支持和认可而得以参与治理[10]。

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村治理的基础发生了改变,从乡村社会的简约治理的实践后果来看,这种简约治理并不十分有效,甚至直接引发基层治理的乏力和瘫痪。这就充分应征了半正式与正式的行政实践并不必然互补且有效融合。

基于村庄调查的经验,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一半正式治理引发的严重后果,并试图通过对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治理实践的分析来佐证这种判断。最终,我们得出了半正式治理在村庄基础发生改变后陷入困境,这种困境在没有国家及时介入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乡村秩序混乱和乡村治理内卷化等问题。

二、半正式治理及社会后果:基于江汉平原的经验

半正式治理在改革开放后的乡村社会的实践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这种社会后果主要表现为乡村社会的复杂化、灰色化和内卷化等问题,这是基于村庄调研得出的基本判断。因此,笔者拟通过对村庄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深度分析,来进一步了解半正式治理是如何形成及其衍生出的社会后果。

(一)半正式治理的村庄场景

大洋村文中所有人名和地名都是按照社会科学研究的匿名原则,经过了字名化处理,并不是真名。位于宜昌市,是一个典型的城郊村,距城区3.7公里,辖区面积14.5平方公里,1 235户,3 514人,3 100亩耕地,10个村民小组。宜万铁路和翻坝公路穿村而过,地理位置优越,引进的项目较多,如磁电子、月亮湾、金苗科技等项目。作为城郊村,大洋村拥有其他城郊村类似的所谓资源密集型村庄的共同特点,大型项目不断的下乡进村,村庄的利益不断密集,尤其是近十几年来的征地拆迁更是直接导致大量纠纷和矛盾产生。围绕征地拆迁,村干部花费大量精力来治理纠纷,当治理无效时就引入“第三方”,即拆迁公司。

(二)半正式治理的“复杂化”:关于纠纷调解的分析

1.纠纷的产生及治理。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城郊村不断被纳入到城市规划中来,征地拆迁成为村庄常态。围绕征地拆迁,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产生和激发。这种态势以2004年国家宜万铁路在村庄中征地为开端,目前为止,村庄共经历了2008年的翻坝高速和2010年的磁电子两次大型征地活动。村庄被征地潮流所席卷,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在不断飙升。下面是2004~2008年涉及到的土地纠纷(含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及田界等)数量的统计。

村庄纠纷随着征地拆迁不断涌现,传统内生规制力量的缺失使得村干部、小组长、村民代表及党员等扮演“调解员”的角色。国家利用非正式人员嵌入熟人社会的特性来开展基层治理,这样,乡村社会的半正式治理就基本成型。

2.村庄纠纷调解机制及矛盾“不出组不出村”。城郊村的一个典型的特点是利益不断密集,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关于基层治理秉持的理念是“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村庄内部,做到‘小事不出组不出村’”,意即构建出以村庄为基础的调解机制而不是以国家法院为主导的判决方式。地方政府对乡村治理的态度如同黄宗智所说的“县令基本像在民事案件里一样作为,他的优先选择是让社会机制解决纠纷”[11]。

由于缺乏家族和宗族力量的调解,村庄只能依赖于村委会,村委会则依靠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及信息员等非正式力量。村庄中的调解程序一般是由小组上升到村一级。然而小组长能调解小矛盾和小纠纷,村民代表和党员作用也日渐式微,这样矛盾“不出组”的愿景就无法达成。而村对组的要求是矛盾“不出组”,因此,许多矛盾会被强制压在组内,小组内部就就形成一种矛盾越积越多的怪圈。仅当组内的矛盾危及到村庄治理时,村干部才亲自出面解决。村干部参与调解,仍然需要借助非正式力量。纠纷尽量遵循“不出村组”和“不出事”的逻辑。村干部在乡镇一级的行政压力和制度激励下,采用摆平理顺的策略,利用人情、面子和私人力量执法。但是村庄治权在税费改革之后也不断弱化,村级层面调解失效。矛盾需要上升到乡镇一级,乡镇一级主要通过司法所、派出所和办进行专门调解,但是这些部门在调解的过程中,同样也陷入困境,他们仍然会多次与村干部商谈,了解事情的原委,并与村组干部一起开展对纠纷的治理。司法局只有调解而无判决的权力,当他们的调解作用失效时,事件才会走诉讼的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决。法院是纠纷的最后一道解决线,通过法院的判决大多是很有效的。但法院一般不会轻而易举地接受这类案子,尤其是涉及到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仅只有法院判决才能保障村庄治理的连续性和平稳运转时,法院才会受理。但是在基层社会,法院的判决与基层的实践是错位的,即法院的执行力得不到有效贯彻。真正能上升到乡镇一级的案例是不多的,通过法院判决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因此,为了节约治理成本,乡镇一级会尽量将案件压在村里,村在无正式治理支援的情况下,只能寻求各种摆平理顺和“正式权力非正式利用”的治理策略和技术。

总之,在纠纷调解过程中,“矛盾不出组不出村”的地方性规则成为乡镇一级“不作为”的幌子,乡镇一级挤压村一级,而村一级就挤压组一级。乡村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失效,继而引发出一系列问题。

3.纠纷调解的社会后果:治理的高成本和村庄的无序化。非正式力量和村干部践行的群众路线对于纠纷的调解作用几乎是微乎其微的,这是由于乡村社会基础发生变化,而直接导致半正式治理的失效。乡镇一级将纠纷压在村里,村干部“花钱买平安”的“权宜性治理”方式成为治理常态。利用人情、面子、私人力量等治理资源,他们通过“磨”和“缠”的方式,通过多次做工作的形式来实施治理。同时,他们也热衷于运用各类非正式的权力技术与策略“擂”、“媒”、“示蛮”和“怀柔”关于“擂”、“媒”、“示蛮”和“怀柔”等治理技术和手段,吴毅在其编著的《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释》一书中对其有深刻的描绘。 以及“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摆平术”“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是应星在《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一书中提出来的几种“摆平术”。 ,其中的一些运作技术具有“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的非理性特点。国家为了节约治理成本,尽量将纠纷压在村庄层面。村庄对案件处理则常常陷入循环调解的境地,当村庄对纠纷的调解无效,而乡镇一级又消极行政时,纠纷就只能在村庄内部打转,简约的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的实践中就表征为一种复杂治理,这种治理需要动用大量乡土社会的资源和规范,从而导致村庄治理呈现出高成本、复杂化和无序态势。

从表面上看,依靠半正式的行政实践似乎是节约了国家治理的大量成本即国家利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绩效。但是,从乡村社会内部来看,一旦简约治理需要动员大量的资源,则这种治理方式实际上是复杂的。国家基础性权力不断渗入乡村社会,国家治理成本就转嫁给村庄,村庄承担着一种较高的隐形治理成本。即便纠纷和矛盾在乡村社会中得以解决,但这种矛盾也是经过了数次甚至是数百次的回合,由此产生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村干部在缺乏正式治理资源的同时,只能被迫选择各种摆平理顺的手段,而这种治理实践极易导致村庄结构混乱和治理的内卷化问题。

(三)半正式治理的“灰色化”: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分析

1.拆迁权的下放及村庄遭遇钉子户。拆迁权位于乡镇一级,乡镇可以预留工作经费,有巨大的利益空间。但是,随着征地拆迁工作进展的难度加大及和谐拆迁口号的提出,再加上乡镇干部对村庄的“去熟悉性”而引发的对钉子户的瞄不准现象,这导致乡镇直接将拆迁权下放到村一级。责任权下放,乡镇政府考虑的是,村干部做工作更容易,可减少乡镇的治理成本,同时,也实现了风险的部分转移。

责任主体的下放并没有乡镇一级预想的那样好。村庄一级囿于自身的事务繁多和治权的弱化,拆迁工作老是做不下来,涌现出越来越多的钉子户。这样,在具备权力的同时,村级承担的义务也加大,村庄运转出现超负荷态势。村组干部自身在治理钉子户上是失效的,村里就只好引进拆迁公司。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且精通各类“摆平术”。因此,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博弈就演变为与拆迁公司之间的博弈。

2.拆迁公司的“软硬兼施”和符号暴力。拆迁公司被引入,实际上是政府在和谐拆迁压力下将村庄的治理行为转换为一种市场行为。拆迁公司的前身是劳务公司,经验丰富。村民说,“他们常常是谈到深更半夜,非得谈,不谈是不行的”,这种磨和缠的方式显然让村民不得不用大量的时间来应对,这显然已经演变为一种软暴力。同时,村干部看重的还有拆迁公司的硬暴力,村干部说,“没有策略是不行的,搞得实在没有办法了,就会请外面的人进来,混混能讲狠话,帮忙做工作,效果很好”。对于那些实在很难缠的人,讲狠话和威胁是很管用的。据村里的治保主任介绍,拆迁公司在市里有“”,他讲的“”其实就是指涉混混的圈子,这部分人很受拆迁公司或基层干部的欢迎。

村庄依赖拆迁公司展开对钉子户的治理,这只是村庄应对其治理能力衰弱的一种策略,是村庄实现其行政和治理目标的一种重要手段。原本属于基层治理范畴的征地拆迁在面临钉子户失效的情况下,激发出的一种集市场与行政于一体的半正式治理,而这种市场权力又将黑灰势力裹挟其中,他们甚至介入到基层治理政治权力的谈判范畴,成为一种隐蔽的治理。

3.半正式治理的社会后果:隐蔽治理与乡村社会的“灰色化”。引入拆迁公司,是村庄在治权和治责双重弱化的境况下采取的权宜之计,这种半正式治理的实践是建立在重复做工作甚至使用灰色符号的基础之上。后税费时代的混混不再是以裸的暴力展现在村民面前,而是隐蔽在制度和规范范畴中,呈现出一种隐退和监控的后台景象,操控着乡村的前台。这是一种隐蔽的治理,是半正式治理失效后的一大表征。拆迁公司成为混混隐藏其中的有效庇护所。而这样的公司在基层社会遵循的是一种人治和私人治理的逻辑。从国家治理层面而言,借用这样的力量进行软硬兼施,达到了治理钉子户的目的。但是从乡村社会的秩序与基础方面来看,这种隐蔽治理打破了乡土逻辑和地方性规范,挑战着法律和政治原则,直接导致基层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村庄利用拆迁公司的符号暴力开展对治理钉子户,取得了短暂的治理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乡村的基础和建立其上的村庄治理将会彻底遭遇异化,进而村庄治权与治责就会更加弱化。同时,非正式权力溢出监督之外,这会对中国基层民主和基层法治建设起到釜底抽薪的瓦解作用。

三、结论

黄宗智给我们描绘出一幅简约治理有效性的图景,但是这种半正式治理却有极强的情境性。20世纪90年代之后,囿于村庄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呈现出越来越不可行的发展态势。在对纠纷调解及引进拆迁公司参与治理的行动逻辑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引发的系列社会后果:

一是,基层治理的内卷化。纠纷调解的手段目的化,注重策略和治理技术,造成村组干部权力的虚置和基层治理的乏力,简约治理失效和更趋复杂化。混混等地方非法势力嵌入到基层治理中来,成为一种典型的隐蔽治理力量。隐蔽治理是半正式治理无效的一种表现,而在国家不及时介入或回避的情况下,隐蔽治理不但瓦解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乡土性),而且还瓦解正式治理的基础(政治性和规则性)。因此,乡村治理结构灰色化和内卷化更为明显。

二是,基层民主的萎缩和法治根基的破坏。村组干部在“矛盾不出村组”的压力下,采用各种治理技术和治理策略,他们实践的是一条策略主义的逻辑而不是治理的逻辑,这样的策略性治理极易扭曲国家规则治理的本意。半正式治理的失效问题得不到正式力量的支持,直接导致乡村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这样,国家基层民主表达机制受到损害,国家法治根基也遭到侵蚀。

因此,乡村社会的基础发生了改变,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不存在。国家政策的“顶层设计”经过半正式治理环节后化为“村庄实践”,直接造成了乡村社会的复杂化和灰色化,进而导致国家基层政权合法性的丧失及乡村治理和治权的混乱和弱化。如果放任不管,不仅“混混治村”成为乡村社会的常态,更为严重的是当代中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根基将永不存在。我们必须警惕这种现象,并推动国家基层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遭遇的异化现象提醒我们,乡村社会更需要国家正式权力的引导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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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柏峰.乡村混混与农村社会灰色化――两湖平原,1980~2008[D].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17.

第4篇: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一、当前农村组织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尤其在农村,要在尊重农民权利、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之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因为“现代的个体都是权利主体,它们之间因权利而平等,彼此之间的联系只靠契约建立。为了实现权利,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和普遍的社会交往成为必需”。。然而,在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仍然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数量少、种类单一。有学者把我国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然而,就我国广域的农村社会和庞大的农民数量而言,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数量显然很少,组织种类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二,从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上看,一些组织出现衰微趋势,而一些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不稳定、不成熟。首先,就农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而言,虽然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仍会在以后很长时间影响基层农村社会,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民工潮的出现,因为农民再也不会被固定在生他养他的血缘和地缘社会,宗族势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千年基础”,因此,宗族会不断地瓦解,不断地浑蚀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对于农民的维权组织来说,只能算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它为维护农民的权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权益得到解决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它产生时间短,所以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成熟,而且数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组织在农村社会迅速复兴,填补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农村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人教人数不断增加,但即使这样,宗教组织也没有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组织。

第三,就正式组织而言,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组织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看,由于农村实行和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以及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农民开始自我管理,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逐步分离,尤其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以后,村民自治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已经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其次,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运行机制来看,“村两委”相互掣肘,影响村级组织的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村两委”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就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这个问题上,抱怨是双重的,党支部方面认为村级直接选举削弱了党的领导,村委会方面认为组织法不落实”。加之“组织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够,组织运作的规范性、统一性、灵活性还都很差”,因此,“从改革之初到现在……一套真正体现乡村经济社会内在要求的组织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提高,也没有有效地保障乡村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最后,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组织与村民的关系上来看,农民对村级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从乡村生活的观察出发,我们没有办法得出基层组织对于农民的服务越来越好、农民对于基层组织越来越亲的整体判断。相反,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这已经被一项“农民对村组织、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调查所证实。

从一些数字可以看出,村民对村组织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点不可信”和“有点可信”之间,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组织;更严重的是,在农村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败、不检点的行为也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组织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动依靠的不是权威而是权力。农民对村干部和村组织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碍了“村两委”组织功能的发挥和乡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观地说,基层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是强大而积极的,但比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强人意。或者说,目前的基层组织体制,如果说在动员和组织经济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乡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适应的。所以,改善乡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检讨的,是改造基层组织体制”。“基层组织改革必须有大动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在的任务是要再造基层组织体系”。再造农村社会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二、农村(民)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创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要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策的空间里改造基层农村社会基础,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在农村社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这有利于促进基层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基层农村政治建设上,农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意识的成长,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和民主参与过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对国家权力社会监督的机制化。从民主管理的角度看,农民组织可以平衡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制约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防止强势群体侵犯农民权益,“必须让社会中的主要利益团体联合参与政府组织,以此来防止任何一个利益团体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利益集团”。。从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动,农民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而产生的许多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就需要农村有相应的解决机制。而单个农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就显得“软弱无力”,在整个政治参与体制中处于劣势;而且,作为单纯原子化农民的政治参与,容易带来政治参与的失序和低效,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建立与国家政权的联系通道。从农民组织的公益性来看,它会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关注社会的多元化需求,统筹社会各方,兼顾弱势群体,发扬民主,实现社会公平。广大农民应该组织起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结成各式各样的农民组织,集中农民意见,代表农民利益,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对话,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以增强农民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层农村经济发展上,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向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转型;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经营的有序竞争,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宏观组织。应该把原子化的农民个体结成代表农民权益的组织,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也可以以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农民互助协会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贸易和流通体系建设中去。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电话、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传输工具在农村的使用,农村市场服务型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这些中介组织在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等方面提供了许多便捷服务,有利于农民r解市场信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规模,避免盲目生产}在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在基层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对于农民个体来说,一方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以及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控制的减弱,使得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从而产生对各种社会组织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自发结成各种组织,如生产帮扶组织、特困户救助组织、儿童上学接送组织等。这些农村社会组织在社会互助、公共援助、社会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大多数农村家庭很难备足各种农具,很难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或因家庭劳动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种农村组织的帮助。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需要实际帮助以外,农民在体育、卫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还需要组织实体,以便于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卫生活动、文化活动等。这些活动既能满足农民的社会情感需求,也能满足他们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组织的各种活动,不乏有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违法活动。所以,我们要对农民进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消费观、婚育观,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让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既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那么,就应该给予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在基层社会的活动,提高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国内有关乡村治理理论和农村(民)组织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国内理论界对于乡村治理理论的研究以及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径选择,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尊重农民的权利。

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的视角,提出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而这恰恰是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核心所在。

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农民的联结和组织方式。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组织化水平低、农民居住分散以及农民群体具有散漫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再造农村基层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理由是: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式各样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使这些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成为乡村治理的中心,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治理,实现基层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在经济上,这些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的经济管理,可以把乡镇政权从繁重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切断了乡镇政府作为“谋利性政权人”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这些组织参与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建设,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样,乡镇政权可以从传统的政治管理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是调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员”。这样就切断了上级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压力型体制的通道。在社会文化建设上,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和互助活动,实现农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这样,乡镇“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了网状管理系统”。乡镇政府与农民组织及其他社会主体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过对话建立合作关系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从国家对农村社会政治整合的转型来看。由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和“工业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农村战略,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以农业税费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为标志,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开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维护农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农民权益,对农村社会应该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层社会的内在潜力,为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内生动力。这种内生动力借助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外在力量的推动,使农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组织在基层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利,以便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治理。

显然,上述的治理结构必然涉及到乡镇政权改革的未来走向问题。从现有的对未来乡镇改革的各种观点来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在实际生活中,乡镇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一方面反映出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艰巨任务,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数量庞大、农村生产水平低下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所形成的黏滞性给治理带来难度;还因为我国以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改革到现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时间,而要在这短短的时间里理顺乡村社会的各种结构和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随着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种新的政策、措施会不断出台,各种新的情况也会不断产生。所以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调适过程。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我们所采取的立足于解决乡镇现实问题的乡村治理路径,都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病。因为随着一个问题的解决,难免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同时又产生解决新的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乡镇问题,就要寻找产生乡镇问题的根源:农民组织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会。

第5篇: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论文关键词 乡村治理 公共服务 政府主导

    在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对社会公平的关照。受制于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农村的发展落后于城市,在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中,通过为农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人民扩大的公共服务需求,以缩小城乡差距是现阶段乡村治理的重点。

    一、乡村治理的涵义

    关于乡村治理的涵义,张润泽,杨华认为“乡村治理是一种综合治理,它把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元素都统摄进来,以更广泛、更宏大的视野观察农村生活,而不囿于单纯民主化治理的村民自治。”贺雪峰认为,“乡村治理是指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或中国乡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乡村治理这个词有两个偏向性的所指,一是强调地方自主性,一是强调解决农村社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能力。”可以看出,乡村治理的基本含义就是是对乡村进行治理,以达到乡村社会善治的目的,解决乡村社会的问题。

    从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我国广大农村建立起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乡政”指的是乡一级政权(包括镇政权),是国家依法设在农村最基层一级的政权组织;“村治”指的是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权和村民委员会的结合,形成了当前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的一种新的政治格局或政治模式。这种乡政村治模式一头牵着国家,一头牵着社会,在乡镇一级上既有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的嵌入,同时也体现社会的自治和民主。这一模式中,村民自治是基础,乡镇政府是村民自治的指导力量。

    在治理主体问题上,学者一般都认为有多个主体参与乡村治理。除了政府以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中介组织及其他权威机构都是乡村治理的主体;在治理理论的框架内,各主体的积极参与、协调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治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多个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定位,多主体的治理结构可能出现责任模糊,缺乏权威等问题。实践中,社会的加入突破了政府的单一权力中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权威,同时鉴于我国的其他治理主体发育尚不完全,力量比较弱小,获取资源的能力和权力基础都较为薄弱,只能部分承接政府的职责。因此,天生占有大量资源的政府,在其他主体功能不全的情况下如果将自己的责任推给市场或者社会,可能导致更大的“政府失灵”,这对乡村治理来说是不利的。

    二、政府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定位

    (一)地位和职能

    现阶段,政府主体的地位要高于其他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处于中心地位,其职责在于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实施有效的公共管理。在治理理论普遍流行,要求政府进行职能转变的今天,分权、放权、市场化、缩小政府规模等词汇大行其道,好似只要政府让出权力,良好的治理就随之而来,但事实上,这很有可能是一厢情愿。

    首先,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在于“还权赋能”。将权力还给社会不仅要求社会自治能力的提高,还要求政府自身能力的提高。政府职能转变意味着政府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一方面要界定政府的权力范围,归还企业、地方、社会的权力,变统治为管理,另一方面要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因此,职能转变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社会能力和政府能力都不足够的时候,片面地放权给社会是不合实际的。其次,在社会转型期,强大政府对政治稳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现今,我国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不同群体和阶层的利益分化、利益冲突明显,各种社会力量登上舞台争取利益,释放政治参与热情,只有强大政府和制度化的政治体系才能农业税取消之后,农村发展已经进入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时代,政府的重点放在了为农民提供服务、促进农村发展上,这在客观上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现阶段,利益矛盾错综复杂,社会发育尚不完全,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领域还不能“缺位”。我们在需要一个“小政府”的时候更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

    (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实施和保障

    公共服务有助于经济增长。迟福林指出,公共产品短缺反映了特定历史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将直接受制于公共产品短缺,公共产品短缺使多数人的实际福利不能随着经济增长同步提高,制约了消费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制约了服务业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制约了人力资本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因此,为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趋势,应推进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政府转型。

    各层级的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提供上存在角色差异,中央政府是宏观制度框架的供给者,地方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乡镇政府是落实公共服务的主体。中央政府公共服务的辐射范围是全国性的,主要通过重大政策和制度来实施,比如社保制度、教育医疗制度等。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辐射范围相应缩小,主要是保障和提高地区居民的福利水平,基层乡镇政府则主要负责执行。保障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切实履行需要提供相应的财力加以保障。在基层财政没有独立财政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需要分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成本,在不同政策中承担不同责任。

    三、建立多主体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事务多,需求多样,客观需要多主体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协调合作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政府和其他主体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应该依据各自的资源状况、提供能力、效率以及公共服务的不同层次、内容承担相应的供给责任。

    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主导作用指的是政府是公共服务的安排者、引导者,而不是直接的生产者和包揽者,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提供惠及全社会的公共服务,兼顾效率和公平。通过公共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对整体性的公共服务进行安排,如对教育、医疗等领域的事务安排。二是“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服务标准、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公共服务资格认证、登记制度审计制度和公众投诉等作出制度安排。”三是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府际间责任和资金分担机制。多主体积极参与则是动员社会力量、市场力量和群众力量参与到公共服务中来,吸收各种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作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以弥补政府或者市场作为单一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可能带来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满足公众需求,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在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政府主体和其他主体是协调合作的,政府居于核心主导地位,要切实改善农村公共服务现状,政府应先从以下方面着手。

    1.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中,呈现出明显的非均等化,这种不均等表现为地域性差异和城乡差异,经济发达地区公共服务水平较高,而相较于农村地区,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也明显好于农村地区。这种差异带来了相对的剥夺感,也未达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目的,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统筹城乡发展,重要的是要把新农村的各项建设建立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基础之上,强化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2.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社会力量是政府力量的重要补充。社会组织、自治组织最贴近人民的需求,能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政府要为各种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他们的有序发展提供制度空间和政策引导,保证社会组织的规范运行。政府可通过制定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为社会组织提供合法性,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给社会组织提供一定的资源支持,帮助社会组织的能力发展,扶持它们在公共服务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各种社会组织中,要特别注重农民自组织自我服务能力的培养和提升,鼓励农民自由地进行利益表达和利益获取,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公共服务、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才是农村治理发展的前途所在。

    3.关注农民需求,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目前,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存在重视短期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服务,忽视长期产品的生产与供给,硬件多,软件少等问题。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交通改善等方面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容易得到满足,而在教育、医疗、科技应用、市场信息提供等方面获得较难,出现了供需不协调的状况。其原因在于公共产品和服务自上而下的决策没有同自下而上的农民需求相结合,因此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共服务需求的调查分析能力,发挥基层组织同群众紧密相连的纽带关系,同社会组织力量和市场力量实现信息共享,把准农民需求的脉搏,统筹安排资源配置,更好地提供服务。

第6篇: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一)目前大龙山镇的环境现状随着近年来经济的迅猛增长,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城乡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城乡差距也呈缩小的发展态势。但就环境的角度言之,农村与城市相比,差距依然明显,农村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工业污染、农业废弃物等亟待治理,也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安庆师范学院、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安庆黄梅戏学校、安庆技师学院和宜秀区政府等行政教育单位整体搬迁至大龙山镇,这里已经成为安庆市的高教园区和宜秀区的政治、文化中心;随着新城明都、大地凤凰城、宜秀山庄、大龙山水等房地产项目的动工建设和相继开盘,这里正逐步成为安庆市的高端住宅区;随着一批文化旅游项目和商贸物流项目的引进建设,这里又必将成为安庆市的环保经济区。不知不觉中,大龙山镇村民赖以工作或生活的这片美丽乡村已经由传统的以农耕为主的城郊小镇演变成如今的安庆北部城市组团。不可否认,城市的改建扩容带来了高耸入云的高楼大厦、纵横铺陈的宽广马路、川流不息的车水马龙和喧嚣涌动的繁华人气。但是,也应当看到,城市管理、环境治理等现实课题孕运而生,譬如垃圾乱倒乱扔、污水乱流乱排、车辆乱停乱放、路边乱挖乱种、商铺乱布乱摆等种种不文明现象。这些与乡村“三美”(即“生态宜居村庄美、兴业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谐乡风美”)的总体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已经严重影响了安庆新城的美丽。由此观之,大龙山镇的环境治理是美好乡村建设进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也是一项惠及镇区居民、造福子孙万代的宏伟事业,使命崇高,任务艰巨。建设“美好乡村”需要大家携手共同完成,树立起坚定的信心和迎难而上的决心,积极开拓进取,以期扎实有效地推进工作。

(二)调查对象及问卷回收的基本状况本次实地调研的重点对象是大龙山镇中心、燎原、总铺、桃元等4个社区的居民。对大龙山镇美好乡村建设中的相关环境问题采取了问卷和现场走访等形式展开调查,力求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广大村民对美好乡村建设的心理需求和良好愿望。调研采取随机入户访谈、匿名填写问卷的方式,共发放问卷1000份,有效回收率为94%(为便于调研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均以10人作为制图的标准单位)。同时,就调研对象的性别、年龄、村庄、职业、文化程度等也进行了综合考虑,做到重点突出、总体均衡。

(三)统计数据的整理与分析1.居民对美好乡村建设的看法从调查中了解到大龙山镇的居民对美好乡村建设知之甚少,大部分人也只是了解一点或只是听说过而已,占总调查居民的83%。而对对美好乡村建设非常了解的也仅占10%(见图6)。从调查数据中可以看出,大部分被调查居民认为美好乡村建设在经济、生态、文化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方面(见图7),当然居民也认为在美好乡村建设过程中变化最大的是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方面(见图8)。另外,对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调研主题,90%的居民认为既要抓经济发展又要重视环境保护,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仅3%的居民认为要先搞好经济再发展环境;7%的居民认为应当在环境优先的前提下发展经济(见图9)。总体看来,大龙山镇的美好乡村建设与经济、环境等关系较为紧密,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才能更好地推进建设进程,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2.居民对乡村环境问题的看法根据调研资料获悉,大龙山镇的环境问题有些不太乐观,总体仍呈现“脏、乱、差”的局面。从图10可以看出,居民最关心的环境问题是环境卫生的改善,占到调研总量的50%。从图11可以看出,只有20%的被调查者认为大龙山镇各社区的环境总体质量较好,80%的调研对象认为环境总体质量一般、较差甚至非常差。3.居民环境法律意识薄弱,参与环境治理的意愿偏低问卷与访谈的调查数据结果均表明:居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对环境知识获取的渠道较少,无法熟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造成了他们环保意识总体偏低,环保活动主动性较差,导致村民环保参与能力不足。依据图12所示,只有1%的调查对象非常了解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17%的居民有某种程度的了解,另外76%的调查对象停留在听说过或者一点都不了解的状态,不仅环保知识极度匮乏,而且参与环保活动的意愿也处于偏低水平。同时,从图13所示,约有24%的调查对象表示愿意参加政府开展的环保公益活动,另外还有75%的调查对象表达了不会或者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思想倾向。座谈中还进一步了解到,居民参与环保活动的动机主要出于个人利益需要,出于环保责任促动的甚是寥寥。居民参与环境保护的上述态度,无疑成为当地环境卫生改善与生活环境质量提高的又一“拦路虎”。4.乡村环境问题是诸多因素合力导致的,且治理中障碍性因素亦是交叉错置调查结果显示,造成大龙山镇环境问题复杂的污染物来源广、种类多(见图14)。其中,生活垃圾与污水排放占29%,乡镇企业废弃物任意堆放占36%,农药化肥、塑料等占12%,畜禽养殖的污染物占10%,城市转嫁的污染物占36%,噪音、粉尘、震动等污染占2%。不仅如此,对调查数据进一步分析获知,在940位有效调查对象中,认为科技发展水平低阻碍环境改善的占13%,居民文化素质低、环保意识较弱的占18%,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占13%,当地政府管理不善、环境宣传力度偏弱的占6%,交通滞后因素占11%。另外,缺乏专业人士指导和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分别占16%和22%(见图15)。此即表明,大力发展教育,提高经济、科技发展水平,提高当地居民的文化素质、环保意识以及加强政府主导、扩大环保宣传治理力度、加强执法等措施势在必行。5.居民生活垃圾种类多且处理方式欠妥调查发现,居民生活垃圾主要为“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方面。依次所占比例为38%、35%、6%、21%(见图16)。另一方面,居民对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复杂多样,其中废品回收占25%、填埋地下占19%、堆放地表占35%、倒入低洼地段或河道路旁占24%、焚烧后堆肥占4%、其他占3%(见图17)。由于缺乏环保专业人士指导以及自身环保意识偏低等因素限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着不规范、随意化的现象。例如,部分当地居民将生活垃圾直接堆放地面或倒入河洼之地,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成为环境质量改善的制约性因素。6.污染环境的潜在因素凸现,生态破坏呈恶化态势随着大龙山镇及其周边乡镇发展驶入快车道,一方面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引发的资源、环境等压力增大,另一方面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材料需求量也急剧增加,又进一步加大了环境压力。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各类相关的工矿企业数量不断上升,如水泥厂、发电厂等。而且由于政府相关部门管理不善或者管理不到位,企业缺乏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企业附近居民对各种污染物的漠视态度等等,使得各类污染以企业生产地为中心,如野火般向周边蔓延。这些都是造成污染环境的潜在因素,是人居环境变差变坏的又一原因。另一方面,企业为了解决扩建中所需要的空间、土地等资源,也采取砍伐树木、挖走山体等极端方式进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当地的生态植被,导致部分水土流失和生态的破坏。

二、大龙山镇环境治理的对策建议

大龙山镇基于自身实际,针对美好乡村建设提出的总体建设目标是“一年起好步,两年见成效,三年大变样,五年全覆盖”,力争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把大龙山镇打造成居民的美好家园、市民的休闲游园、客商的兴业乐园①,而其间环境治理是重要突破口。要结合农村清洁工程、农村危房改造、集镇环境整治等各类工程的推进,突出抓好环境整治工作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紧紧围绕“路通起来、树栽起来、垃圾收起来、沟塘清起来、秩序管起来”的目标,集中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就大龙山镇的环境治理,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以“美好乡村”建设为契机,增强村民环保责任意识上述分析获知,大龙山镇的绝大部分居民认为其居住的环境存在问题,需要采取切实措施,在改善中逐步提高。然而,美好乡村建设对于大部分村民而言并不十分熟悉,其中的利弊得失也只是凭个人主观感觉、好恶而定。当前,大量陋习仍然在居民生活中挥之不去,并且成为乡村环境治理中难有根本成效的最大障碍。譬如固体废弃物乱弃乱放,秸秆焚烧还田的现象屡禁不止,极端行为甚至将农业生产中有害的残留物不作处理而直接倾入池塘、河道等低洼之地。这充分表明,广大村民的环保意识尚需要大幅提高。就此,大龙山镇需要以“美好乡村”建设为契机,彻底改掉村民的一贯陋习,提高他们环境环保责任意识。提高村民环保意识,宣传作用不可小视。宣传部门要利用好报纸、网站、宣传栏、横幅、简报等各类宣传载体,加大“美好乡村”建设的宣传力度,强化村民对“美好乡村”建设和乡村环境保护的知晓度、认可度、参与度,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自助自愿投工投劳投资,建设美好家园。对广泛宣传“美好乡村”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或先进经验,要加大宣传,积极推广,以营造“美好乡村”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社会氛围。值得一提的是,乡村环境治理中亦可以学习和借鉴日本、韩国等周边发达国家的经验,将环境教育纳入九年义务教育的系统中[1]。通过建设环境教育设施、编制通俗环保读物等多种方式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管理。同时,实行环境行政管理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发展民间环保组织,动员工会、妇女组织、青少年团体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等都是提高居民环保意识的有效方式。

(二)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法规制度,有效规范、约束村民行为当前,乡村中绝大部分居民的环保素养仍然不够高,对环境知识获取的渠道少而单一,无法深入了解各类环境保护法规制度,造成了他们环保意识偏低,环保活动主动性较差,参与能力不足。如此状况,无疑给当地环境质量改善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带来了压力。也就是说,建立健全乡村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加强环保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规范并有效约束村民行为是“美好乡村”建设中迫在眉睫的任务。农村环境保护,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事关全国人民的福祉和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放到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实现农村经济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2]。就大龙山的环境实景而言,建设乡村文明,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改善民生,也迫切需要加强乡村环境的保护工作。乡村环境治理作为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以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法规制度、变革农村环境法律理念、健全农民环境权利法律保障机制等为重要途径,推动乡村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三)遵循“拆迁与整治并举”原则,积极开展村庄环境治理针对影响当地环境的因素复杂及居民生活垃圾多样、整体环境“脏、乱、差”的现象,并结合潜在因素的影响,乡村环境治理任重而道远。首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水、电、路、通讯、文化休闲广场、生活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服务功能。争取实现所有建成中心村各项基础配套设施全覆盖,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等通村到户,并逐步实现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卫生改厕等全面覆盖。其次,美化绿化村庄,开展以“干净、整洁、有序、美观”为主要目标的整洁行动。在村庄整治的行动中,建立并完善违法建设的三级防控体系,依法拆除违法乱搭建筑物,对可视范围内有碍观瞻的残垣断壁、破旧房屋,秉持“能拆则拆,不拆则改”的原则,使其更换新颜、展现新貌。同时,积极开展以村庄道路、家庭院落等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村内主干道、公共场所、人行道等公共场地的美化绿化工程。再次,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村内、村外生活垃圾,清除河道、沟塘内废物渣土;治理村内柴草、杂物乱堆乱放,村道两侧的私搭乱建;加强村庄环卫专业队伍建设,采取“户集、村收村运、镇处理”的模式,实行垃圾集中处理。每个行政村垃圾处理要有保洁队伍、环卫设施、经费保障、工作制度,确保农村垃圾处理实现全覆盖。努力将所有村庄建设成村容洁净、生态良好、空气清新的美好乡村。最后,规范畜禽养殖工作,控制畜禽污染,鼓励废物综合利用。鼓励发展大型畜禽养殖工厂,实现动物粪尿、沼渣、圈舍废弃物制肥的规模化;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等。

(四)规范、引导基层政府财政使用,加大乡村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影响美好乡村建设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经济来源不充分是重要制约因素。各项建设的有效展开需要到位的资金,否则再美好的规划、设计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乡村环境整治要见到实效,资金投入尤为重要。为此,市、区、镇三级政府必须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司其职、各记其绩”的原则,整合财政、发改、住建、国土、农业、环保、水利、交通、体育、文化等部门涉及的农项目资金,集中投放到农村环境的治理活动中。环境治理中,要从改水改厕、垃圾处理、绿化美化等广大村民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问题着手,本着“积极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乡村环境整治。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还应当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待环境整治工程验收合格以后,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再次注入适当资金,以提高社区单位环境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乡村各项资金使用存在不规范等问题,在规范资金拨付程序的同时,进一步明确涉农资金的用途,加强环境治理资金的监管,以确保专款专用。

第7篇: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村民自治治理社会关联乡村关系

Exploringonthevillage’sconfigurationofvillager’sdemocraticgovernance

HeXuefeng

Abstract

Itisveryimportanttoexplorethevillagestructureofinstitutionofvillager’sself-governancewhenwestudytheefficacyofitscapabilities.Wefindthattheefficacyofvillager’sself-governanceislimitedifvillage’ssocialintegrationislower,whilethecapabilitiesofthedemocraticgovernanceisgreatifvillage’ssocialintegrationishigher.Thevillager’sself-governanceisagoodinstitutionthatmaybringoutvillageorder,anyway,ifweignoreitsdependenceonthevillageconfiguration,wecanhardlyunderstandthepracticaleffectofthisinstitutionindifferentregions.

KeyWords

Villager’sself-governance,Governance,Socialintegration,Relationshipbetweentownandvillage

一、引论

学术界对村民自治的关注,存在着两种分野,一种关注集中于村民自治的民主方面,尤其关注村民自治制度对于中国未来政治制度安排可能具有的影响,这是从外部来关注村民自治;一种关注集中于村民自治的治理方面,将村民自治制度看作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尤其关注这种治理制度对于解决当前农村实际存在问题的能力,这是从农村内部来关注村民自治。总体来讲,当前学术界对村民自治民主方面的关注远远超过对治理方面的关注,政治学界和海外学者尤其热心于此。

因为已有太多关于村民自治民主方面的研究(参见景跃进,2001),本文试图从村民自治治理的方面来作些讨论。村民自治治理的方面可以看作是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这里的中心词不是民主而是治理,关注的焦点是民主化村级治理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治理制度,其效能如何,社会基础如何以及在当下中国特定国家与社会关系状况下的适宜性如何。

当前关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研究相对薄弱,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村民自治效能的实证调查中,这些实证调查为展开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徐勇等,2001)。进一步展开的关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研究不仅较少,而且大都建立在一些想当然的信念中,缺乏扎实的实证调查和深入的逻辑推证,这一点在赞成和反对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化村级治理制度的双方并无根本不同。还有一点也很有趣,即学术界和地方行政官员对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化村级治理制度的价值和实践效果的评价,大多数时候都是恰恰相反的。

就学术界对民主化村级治理的信念而言,大多数学者对以下命题是不加置疑的,如人们相信,真实的竞争性的选举,一定可以选出村民满意的村干部,这些村干部在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中,会保护村民的权益,起码不会损害村民的权益;又如,人们相信,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既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策村务,监督村干部,从而约束村干部的行为,又可以通过在村民代表会议中协商妥协,形成有益于村民的决议,并有能力将这些有益于村民的决议贯彻到村民中去;再如,人们相信,只要是真正对村民有益的事情,只要让村民有足够参与表达意见的渠道和民主决策的机会,这种有益于全体村民的好事,就一定可以做成。村民是理性的,他们知道如何选择于自己有益的决定。等等。

考察民主化村级治理,需要讨论这些未加置疑的信念。本文希望通过一个理论考察,来讨论一种特定类型村庄即所谓低度社会关联村庄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可能性,重点考察民主选举和村级治理之间的一种可能内在关系。之前,我们来讨论民主化村级治理面临着的共同乡村关系前提。

二、民主化村级治理的乡村关系前提

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的一个特点是希望通过村民自治来同时解决村务和政务。1998年通过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仅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而且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实践中,即是希望由村民委员会在处理村务的同时,可以协助乡镇完成各种国家任务,典型是收粮派款和计划生育。决定村委会不仅负担村务而且负担政务的理由,是中国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对农村社会的强制要求。中国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外在强加于农村的任务,在转型时期,国家通过乡镇行政施加于村一级的政务,正体现了这种强加法则。不是村一级是否有政务需要完成,而是应由谁来完成它。从理论上讲,源自国家现化要求的政务可以有三种办法来予完成:第一是由基层政权即乡镇行政施达于村,比如由乡镇行政直接向农户收取税费,控制生育等等。一般地说,由于当前分田到户造成的事实上小农经济分散经营的特征,乡镇行政无力直接面对千家万户的农户,其中的核心是乡镇直接面对农户的交易费用太高,监督成本也太高,代价太大(温铁军,2000)。这条路一般地说难以走通;第二种办法是将乡镇行政设置向下延伸至村,即在村委会这一村民自治机构以外设立乡镇行政下派的另一个村级组织,由这一村级组织来处理政务。这种办法的好处是将村务和政务分开,坏处是新设机构成本太高;第三种办法就是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将政务和村务集于村委会一身的办法。这种办法的好处是既可以让乡镇行政安排的政务在村一级有“腿”,又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这种办法的坏处是政务与村务难以分开,有时是政务冲击了村务,有时是村务不理政务。以上三种解决村务与政务的办法都不是完美的办法,有利也就有弊。事实上,在当前中国转型期的现代化特定阶段,也很难有一种完美的既可以处理好村务又可以解决好政务的办法。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希望通过村民自治来同时解决村务和政务的特征,与其说存有制度安排上的缺陷,不如说在村民自治制度运作中,我们如何直面这种缺陷。换句话说,在讨论民主化村级治理时,我们必须面对以政务和村务合一为表征的乡村关系前提。无论乡村关系在名义上是领导关系还是指导关系,乡村之间都存在关系,这种关系一般以乡镇行政掌握着较村委会多得多的经济资源、社会资源、文化资源乃至组织资源为前提,在乡村关系中,乡镇行政为主动的占据优势的一方,村委会是处于被动和劣势的一方。

在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乡村关系中乡镇行政的优势并不是以传统人事上的任免权为依据的。村委会由村民选举并对村民负责,因此,理论上,村委会与乡镇行政是两个对等的法人实体,乡镇行政无权要求村委会一定做什么,村委会也有拒绝乡镇行政政务的组织制度上的理由。这种情况下,乡村关系中政务与村务合一的前提在实践中就有组织制度以外的办法,这种办法在过去的村民自治实践别是在1998年之前《村组法》试行期间,乡镇行政大多是以操纵村委会选举或直接任免村委会成员这一明显违反《村组法》的办法实现的,这一点已为绝大多数农村政治观察者所观察到。1998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力度的加大,提高了乡镇行政以操纵选举和直接任免村委会成员的办法来实现乡对村控制的成本,而当前农村经济普遍不景气,农民负担过重所造成的乡村关系的紧张,进一步增强了村对乡镇的抵制决心。这种情况下,乡村关系便存有两种可能前途,一是乡镇行政利用资源优势来控制村干部,并逐步与村干部结成利益联盟,村干部为乡镇办理政务,乡镇干部对于村干部的一些利己谋私行为不闻不问;二是村干部作为村民选举的代表,在感受到村民对乡镇不满的同时,作为村民利益的代表抗拒乡镇合理不合理的政务要求,抵制乡镇行政向村一级的渗透。当然,乡村关系除此以外还有两种可能前途,一坏一好。坏的前途是村干部可能利用乡村关系的紧张,借村民的不满抵制乡镇,借乡镇的强力压制村民,而村干部们则利用乡村关系的矛盾及制度空隙进行投机,他们本身成为一个既得利益集团。好的前途是村干部凭借自己的责任心和行政智慧,在当前艰难的乡村关系中,即处理好村务又办理好政务,即让村民高兴,又让乡镇满意。村干部如何行为,并不完全是他们自身的道德感和良心决定的。具体地说,村干部的行为既受乡村关系政务村务合一这一制度前提的影响,又受村庄本身的社会性质特别是村庄社会关联度的影响。在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的村务政务合一这一乡村关系前提下,尤其决定村干部行为从而决定民主化村级治理这一制度安排效果的,是当前村庄社会的性质。下面我们讨论村庄社会的性质。

三、社会关联度: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

从理论上,我们都相信制度的有效性是与特定社会基础相联系的,具体研究却容易忽视制度安排的社会基础,习惯于抽象讨论制度本身的好坏与效果。对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化村级治理制度的讨论不应离开它的村庄基础。

我们在另一项研究中,将构成村民自治制度基础的村庄性质以传统文化和社会分化两个维度进行了区分,并特别讨论了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的权力结构(贺雪峰,2001A)。我们认为,关注村庄社会分层和社区记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社会分层和社区记忆构成了村庄中人与人之间联系的性质与程度。社区记忆强烈的村庄不仅构成了村民对村庄的认同,而且构成了村民一致行动的理由。社会分层可以在村庄形成经济社会资源优势者,他们较一般村民掌握更多经济社会资源,这种经济社会资源的优势很容易转而成为人际关系上的优势,从而具有建立强人际关系的潜力。一般地,在那些社区记忆缺失和社会分层缺乏型的村庄,因为缺乏传统的社区认同和现代的社区精英,而使村民的联系减弱,一致行动能力下降,这种一致行动能力的下降,会带来村庄秩序的严重问题,诸如经济的协作难以达成,无力抵御乡村组织的过度提取,缺乏一致对付地痞的能力及无力解决社区共同面对的道德难题等等(贺雪峰、仝志辉,2000)。

从本文关注的角度,我们将构成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简化为村民一致行动能力的强弱也即村庄社会关联度的高低。村庄社会关联度即在村庄中具体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程度,或在维护村庄秩序的过程中村民之间所可能结成的一致行动能力。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程度较弱,关系链条较短,成为一种低度社会关联的村庄。在这种低度社会关联村庄中,村民类似马克思所说一个一个的马铃薯,他们个人所欲的目标,因为难以形成集体行动,而不能达到,村民集体行动所能提供的公共秩序和社会服务因此严重不足。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大都是低度社会关联的村庄,社区记忆较强,社会分层明显的村庄,则更可能构造出村庄的高度社会关联。强的社区记忆,通过建构村庄认同,不仅使得面子和荣誉对每个村民都很重要,而且使村民在一致行动时,有更多长远的考虑。当村庄秩序面临威胁,村庄利益受到损害时,村民有能力行动起来,为获取村庄秩序和维护村庄利益而行动。明显的社会分层不仅可以构造出一些掌握优势资源的村庄精英,而且这些掌握资源的村庄精英很容易获得一呼百应的行动能力。因此,当这些村庄精英感到需要维护村庄秩序时,他们有能力通过自己的影响来做到这一点。当然,这些具有一呼百应能力的村庄精英,也有能力为了个人的私利破坏村庄集体秩序。社会关联这一村民与村民之间具体的关系,便因此具有了影响和决定村庄秩序的能力,正是这种能力,构成了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很多时候,不是由于特定的制度安排,而是由特定的村庄性质,决定了村级治理的面貌。举例来说,时期,公社几乎控制着农村所有经济和组织资源的情况下,南方一些农村的大队小队干部却与村民共守村庄秘密,形成了村庄内的利益庇护关系,以消极的方式对抗着的强制力量;而在河南这样的北方农村,一统到底。直至今天,河南农村仍然经常处于一种自上而下“超常规、大跨度”的运动式动员之中(曹锦清,2000),南方农村与以河南为代表的北方农村构成此种差别的原因何在?其中的一个关键方面是南方农村传统的宗族意识一直存在,村干部在时期仍然受到强大村庄压力,而河南等北方农村宗族意识大都较弱,村民之间的社会关联度很低,原子化的村民无力抵制上级可能脱离农村实际的各种运动,这一点在村民自治背景一样如此。

四、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以低度社会关联村庄为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村民自治的实施力度大大加强,村民在村干部的选举和村务的决定权方面,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名实渐符。按一般的理解,这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一定可以通过选举出代表村民利益的能人来为村民当家办理村务,提供村民所亟需的公共秩序和公共服务,村级治理中村务办理方面,也一定会大有进展。

现实是否会如以上设想乐观,还有待民主化村级治理更长时间的实践。下面我希望通过讨论低度社会关联村庄民主化村级治理可能存有的问题,来作一个纯理论上的考察,这种考察有助于我们认识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这一重要问题。

从理论上讲,由村民选举村干部,村干部就应该成为村民利益的代表者和村庄利益的维护者,特别是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可以罢免不合格的村委会成员和具有在村务决策管理和监督方面权力的情况下,村干部的行为会具有典型保护型经纪的特征(杜赞奇,1995)。但是,保护型经纪的行为并不是凭白无故产生的,他们的保护行为一定要有或文化上或经济上的理由。文化上的理由即他们作为村干部,保护村民的利益可以有一种面子、荣耀和心理上的满足,这种利益来自于对村庄的认同或村庄共同体意识。经济上的理由是村干部在与乡镇行政据理力争时,他们认为在经济上是合算的。在低度社会关联型村庄,村民是原子化的,村干部很难从原子化村民中获得自己行为的文化价值,这样,解决村干部维护村民利益的动机就必须从当村干部的经济收入方面考虑。事实上,在低度社会关联村庄,是否出任村干部,的确大多是有经济收益上考虑的。对于一些优秀的乡村能人,他们出任村干部的机会成本很高,村干部的报酬大都不能满足他们的收入预期,而在与掌握优势资源的乡镇等上级交往时,可以提升他们的收益感。因此,一个乡村能人出任村干部(选举或任命本质上并无不同),他们缺乏与乡镇对立的积极性。

在村干部的报酬不能满足他们的收益预期时,低度社会关联村庄出任村干部的乡村能人便不仅不愿意与乡镇对立,而且期望在与乡镇行政的交往与合作中增加预期收益。在乡村关系紧张的背景下,他很快便成为乡镇行政在村里的人,村民心中的恶人。这样的乡村能人不能让村民满意,下次选举,村里不投这种人的票,而希望选一个“好人”来当村干部。

好人干部不能让乡镇满意,因为乡镇行政难以通过好人干部将政务在村中实施下去。好人干部同样不能让村民满意,因为好人干部往往缺乏过去乡村强人办理村务的魄力。村庄事务有时处于瘫痪状态,村庄秩序失去根基。过去强人干部在办理村务时的果断和强悍正是缺乏关联村庄获得秩序的关键原因。比如一个强人干部可以凭借自己的威信有时甚至是威胁,将村中的纠纷调解了,将村中道路修建了,将地痞无赖威慑住了。面对自己选举上来但缺乏办理村务能力的好人干部,村民怀念起以前的强人干部来。这样,在下一次选举中,村民会说,还是选一个强人对村中有益些。要有些魄力哦,要选有处理村庄事务的能力和胆略的那种人。下次选举,有魄力的强悍的乡村能人便选了上来。

新上来的强人干部当然不满足于好人干部乐于维持现状的状况,他们希望有所建树以抵消当村干部的机会成本。但是,如前所述,强人干部因为难以从缺乏社会关联的村庄获得文化上的价值,他们会更多从经济收益上考虑如何补偿自己当村干部所损失的机会成本。他是村民选举上来的,他也有在紧张乡村关系中抵制乡镇行政不合理行为所需要的强悍,但他缺乏抵制乡镇行政不合理行为的积极性。一方面,与乡镇维持良好关系已构成了他预期收益的重要部分,毕竟乡镇掌握着较村庄多得多的各种资源,一方面,他在与乡镇的对抗中,是无法获得缺乏社会关联的村民对自己的组织化支持的。而强人干部凭借自己的强悍,在处理村务时的能力,使原子化的村民事实上丧失了对他的约束能力。他发现,凭借当前村务与政务合一的乡村关系前提,他可以在为乡镇办理政务时,获得利益多多的好处,这种好处不仅有乡镇行政对他的赞赏和经济上的奖励,而且乡镇行政在眼见他凭借自己的强悍办理村务中谋取私利时,不闻不问。这个村民选上去的强人干部的确具有办理好村务和维护村庄秩序的能力,但他只是在形成了与乡镇行政心照不宣的默契之后,他才找到了出任村干部的经济上合算的平衡点。他个人的强悍保证他可以不将那些缺乏社会关联因此缺乏一致行动能力的村民放在眼里。选上来的强人干部在缺乏价值支持和村民强力约束的背景下,变成为赢利型经纪。

这些赢利型经纪往往做过头了,以至于引起村民的强烈不满。村民会在下次选举中,将这些骄横的强人选下来,再选一个好人上去。好人上去后,他没有强人的强悍和魄力,他又不能从原子化的村民中获得强力支持,因此,纵使他有着抵制乡镇行政不合理要求和办理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村务的良好愿望,他也缺乏这种能力。他既无个人的强悍,又无来自村民的支持,这是他难以有所作为的实质所在。他无所作为造成的村务政务的瘫痪状态,再次引起乡镇行政和村民双方的不满,下次选举,他便退出了村庄治理的舞台。

这样一来,在低度社会关联村庄的民主化村级治理,竟然可能出现的一种理论上的结果,是村庄治理陷于瘫痪状态与赢利经纪的交替循环。细心观察当前中国农村的村级治理,若干地区已有了这种循环的苗头(贺雪峰,2001B)。

五、结语

以上考察了低度社会关联村庄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可能后果。那么,高度社会关联村庄的民主化村级治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形呢?作为一种理论上的推论,高度社会关联村庄,特别是在那些社区记忆和社会分层均可以产生相互塑造的高度社会关联的村庄,甚至不需要民主化的村级治理这一外来的制度安排,社区内部就会产生一种秩序,这种秩序依赖于传统和习惯,其提供的成本可以较外来制度安排低廉得多,也有效得多。外来的民主制度安排有时可以发挥作用,不是因为外来的制度真正起了多么重大的作用,而是外来制度碰巧合乎了过去村庄中那些没有成文写出来的惯例和传统。

这似乎是说在村庄秩序的保持中,外来的制度安排诸如村民自治制度没有什么作用。这当然不是事实。以上所列举的低度社会关联村庄和高度社会关联村庄制度安排效能的结果只是一种理论推断,即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现实的农村较以上理论可能性要复杂得多。同时,在当前中国处于转型期的复杂情景下,所有对农村性质及其关于村庄社会关联度的讨论,都具有暂时性。

这还不够。制度绝不只是一个被动的因素。制度在很多时候是塑造世界的力量,正因此,我们应该对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保持高度关注。良好的制度安排可以创造出巨大的可能性。村民自治制度正是这种能够创造出村庄秩序巨大可能性的良好制度,这种制度使得一些本来缺乏希望的村庄依靠自身的力量拯救出来。本文考察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不是要得出关于村民自治的悲观结论,而是希望关注农村秩序的学者注意到村民自治制度对村庄性质的依赖。不具体考察到村庄性质这一层面,也许我们得不出多少关于村民自治实践效能的有用结论。

如何考察村庄性质或如何理解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我相信,没有对实践的深入了解,没有对村民自治实践深入广泛的田野调查,抽象的理论研究和制度研究是没有用处的。从纯逻辑的角度来推论制度应该具有的效果,总会发现逻辑考察环节的不足。没有一门实践的学问可以完全依赖于逻辑推论。一方面,逻辑推论无法把握实践的全部细节,也无法把握实践中不同细节不同的重要性。一方面,逻辑可能性总是多样的,而实践的结果却是具体的,在对村民自治的研究别是对村民自治治理方面的学术研究中,更多一些实证的研究,对学术和实践都会好处多多。

而关于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化村级治理制度安排来说,本文的考察试图提供一种与主流所想象的村民自治制度实践效果略有不同的可能图景。这种可能图景不否定村民自治制度对于今天中国农村基层政治实践的重要价值与作用,但村民自治制度的好并不是其道义和政治正确上的好,而应该是于农民的生活,于农村的发展和于当前中国特定的现代化有益的好。脱离农村实际来讨论村民自治制度,以对村民自治的一些想当然的信仰为基础来讨论村民自治的民主价值,不说全错,起码有些文不对题。

最后,既然村民自治制度是需要有村庄基础的,考察村民自治发生作用的村庄基础,并保持村民自治制度一定的可塑性,可能会给实践更多一些机会。

参考文献:

曹锦清,2000,《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

杜赞奇,1995《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

贺雪峰,2001A,“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的权力结构”,《社会学研究》第2期。

贺雪峰,2001B,《遭遇选举的乡村社会——荆门市第四届村委会选举观察》,即出版。

贺雪峰、仝志辉,2000,“论村庄社会关联”(未发表)。

景跃进,2001,“村民自治的意义阐释和理论化偿试”,第二届中国大陆村级组织建设学术研讨会论文,香港中文大学。

第8篇: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宋代富民;社会形象;乡村治理;社会作用;社会影响

中唐以降,伴随着土地制度的变革,贫富之间的社会、经济流动日趋频繁,许多人可以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成为土地和财产的主人。迄于两宋。因“不抑兼并”国策的推行,民户贫富分化也在呈现加速之势。富民阶层以其丰富的人际网络和社会资源,在乡村事务中较为活跃,逐渐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社会群体,社会影响渐趋显著。以往研究多立足于富民豪横乡里和济贫扶弱两方面的考察,较少对其在乡村治理中的多个面相进行深入探讨,也未见对国家相关制度理念的发掘。笔者注意到上述问题,试图从社会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两个方面,结合有宋一代的社会发展变化状况,作进一步研究。一 宋代的乡村富民,按其社会角色不同,大致由以下几类社会群体构成:以官户(形势户)身份居乡者(富且贵者);以士人的身份居乡者;以宗族和家族的形象出现在乡村者;当然还有许多纯粹是乡间土地主、财主(富未必贵者;富有的商人、僧道也有居乡者)。他们均有机会成为乡村管理体制的头目,或说可以成为官方认定的乡村精英[1]。贫士与贫宦不在本文的考察范围之内。

在宋代基层社会中,按照是否为官方所认定,可以将乡村精英分为两类:一类是官方认定的乡村精英(可视之为国家权力的“神经末梢”);另一类是不为政府认定而为民户所认同的乡村精英。而按照其执行的职责,又可将之分为征税派役的乡村精英与管理乡村社会治安的精英两大类。无论是否为官方所认定,富民都是在乡村中拥有一定社会声望和影响力的社会群体,国家借助他们丰富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资源,由他们协助或替代地方政府征税派役,维持基层社会秩序,以起到社会治理的成效。

一般而言,历代王朝都是依靠比较富有或兼多丁的民户治理乡村,借以稳定乡村秩序,代替地方政府从多个方面管理乡村。譬如,北朝的党里邻,“三长皆是豪门多丁为之”[2](《常景传》);唐代“里胥者,皆乡县豪吏,族系相系”[3](《政事上》)。宋代承担乡役者,政府规定一般须是乡间富民,士人、大家族和宗族的首领等自然也在其列。

在宋代,乡里、乡役和保甲三种制度,是国家用以加强乡村控制的主要方式。虽然这三种制度前后错综复杂,甚或有相互兼充、重合的现象,但是从国家的规定来看,其中的头目都要求由乡间富足(或兼多丁)的乡村民户承担,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替国家承担着乡村治理和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不太富有的民户(第四、五等主户和广大的客户),则只能充当次要角色——丁、承帖人等,其所谓职责就是被用于驱使。至于广大客户,一般是没有承担职役资格的。

关于充当乡役的富民,我们先检视两宋各个时段的政府规定。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年)诏令:“两京、诸道州府军监管内县,自今每岁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不得冒名应役。”[4](淳化五年三月戊辰)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诏废里正,户长一役主督赋税,以第二等户充役。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推行募役制时,应募户长役者,规定须是第四等以上的乡村民户“有人丁物力者”方可承担[5](《转对论役法札子》);元丰八年(1085年),经过一番反复,重行募役时,仍规定户长以第四等以上民户应募[4](元丰八年十月)。元祐以后,重新推行差役制,沿用熙宁前的制度,以第二等乡村主户轮差户长。此后,但凡以户长催税,大致沿用了这一规定。关于耆长、壮丁,据《嘉定赤城志》卷十七和《淳熙三山志》卷十四载,耆长“以第一、第二等户差”,壮丁从属于耆长“于第四、第五等差”。另,《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十三载,宋真宗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乞伏矩奏云,“况第一、第二等户充耆长、里正……”这说明,宋初以来,一直以第一或第二等乡村主户轮差耆长,以第四等或第五等户轮差壮丁。熙宁年间推行的募役法中,关于充募耆长的户等规定,也可从元丰八年(1085年)朝廷再次下诏恢复耆壮之法中找到根据,即耆长允许募第三等以下民户充应[4](元丰八年十月丙申)。元祐之后,复更为差役制,耆长、壮丁的应役户等则一如熙宁前旧制,此后也大致沿用未变。保甲制被混同于乡役制后,宋政府对于充担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甲头、承帖人等乡役的民户,也均有具体规定。熙宁三年(1070年)初行保甲制时,朝廷规定充任小保长须是主户中“有才干、心力者”,充任大保长须是主户中“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充任保正副者须是主户中的“最有行止、心力材勇为众所伏及物力最高者”[6](兵二之五)。这时,由于以乡间中下民户充任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等缺乏参加训练的马匹、武器和衣食等,所以必须用富民承担。此后,宋政府也一再强调,“在法:保正副系于都保内通选有行止、材勇,物力最高者二人充应”[6](食货六六之八二)。南宋林季仲《竹轩杂著·论役法状》引述绍兴二年(1132年)和四年(1134年)的臣僚上奏,称他们要求轮派差役,“欲不拘甲分,总以一乡物力次第选差,非第一等[户]不得为都[保]正,非第二等不得为保长”。

早在熙宁三年(1070年)二月,被差派为甲头之役者,政府强调须是以乡村“有物力”[6](食货四之十九)的第三等以上民户方可充任。南宋时期曾有“自高至下,依次而差”[6](食货六五之八五)的情况。然而,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二月,朝廷又同意一位官员的奏章,以“甲内税高者为[甲]头催理”[6](食货六五之九二)赋税。“税高”之家,当然是指较为富有的乡村主户。

总之,大致而言,两宋政府一直贯彻着以乡村中较富裕(一般为三等以上主户)的民户充任里正等重要乡役的制度,并凭借他们实现政府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和有效管理。而乡役户的社会交际网络、社会流动的可能性,以及“因役致富”和行政经验的积累,有利于他日的举业和仕业[7](P441),也构成为其社会资源的一部分。

居乡的士人、形势户,有时他们并非官方认定的乡村精英,算不上协助政府管理广土众民的、国家政权的“神经末梢”,但在基层社会中,他们同样起着乡村治理作用。如所周知,读书和考取功名所需的费用,是很可观的一笔开支,没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民户,是很难加入到科举人仕的行列中的。宋代科举的发展,相当可观。社会上读书的人越来越多,而考取功名的人毕竟是凤毛麟角;即使是考取到功名,由于宋代官多阙少的矛盾也很突出,所以,为数不少的落第士人和待阙、丁忧、致仕的官员仍会有很多可能生活在乡间。虽然有些士人并不富裕,被目为贫士[8]但从总体上看,这个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比较富有,或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在乡间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由于各种因素居乡的形势户,因其所拥有的财富以及其他政治、社会资源,一般也比较富有。而按照宋政府的规定,所谓形势户,“谓现充州县及按察官司吏人、书手、保正、耆[长]、户长之类,并品官之家非贫[户]弱者”[9]。“非贫[户]、弱者”,意即非富有者不能列入形势户。他们也往往参与乡村治理,起着社会控制的作用。

另有一类乡村富民,是以大家族、大宗族的形象出现的,他们同样对乡村治理影响较大。南宋汪藻《浮溪集·为德兴汪氏种德堂作记》中的这则史料,大致可反映出他们在乡间的经营和社会影响:

迨宋兴百年,无不安土乐生。于是,豪杰始相与出耕而各长雄其地,以力田课僮仆,以诗书训子弟,以孝谨保坟墓,以信义服乡间,室庐相望为闻家,子孙取高科登显仕者,无世无之。

再如,为了延续家族的兴旺和昌盛,李筠死后三年。其妻耿氏吩咐三个儿子分别“吏而役”、“耕而食”、“使就学”[10](P394)。自南宋初延续二百六十多年的浦阳郑氏家族,其族规中虽然有着“子孙勿习吏胥”的条款,但却又强调“立家之道,不可过刚,不可过柔,须适厥中”,要求凡是“子弟当随掌门户者,轮去州邑,练达世故,庶无懵暗不谙事机之患”[11]P13,P5)。即要求族人到县司熟悉官民交接的门道。上述两例,都是家族、宗族要培养同县司官吏打交道的族人,使他们参与到国家权威的范畴之中。一方面,是为了避免自家受到蒙蔽,遭受损失;另一方面,他们也有着借以发展家族的理念。换言之,这也是家族、宗族的首脑与乡役等交叉重合的例证。他们对于地方、对于家族的治理作用,也是很重要的。

居乡的官户、形势户,一些富有的士人和家族,他们的各种社会行为,或成为民户心目中的“豪横”,或被目为“长者”。富民豪横乡里的情况,史例颇多。例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天禧四年(1020年)四月丙申所载:

浮梁县民臧有金者,素豪横,不肯输租。畜犬数十头,里正近其门,辄噬之。绕垣密植橘柚,人不可入。每岁,里正常代之输租。及临泾胡顺之为县令,里正白其事。顺之怒曰:“汝辈嫉其富,欲使顺之与为仇耳!安有王民不肯输租者耶?第往督之。”里正白不能。顺之使手力继之,又白不能;使押司、录事继之,又白不能。顺之怅然曰:“然则此租必使令自督耶。”

再如,袁采在《袁氏世范·子弟宜常关防》中所载:

贵宦之子孙……其居乡也,强索人之酒食,强贷人之钱财,强借人之物而不还,强买人之物而不偿。亲近群小,则使之假势以凌人;侵害善良,则多致饰词以妄讼。乡人有曲理犯法事,认为已事,名曰担当;乡人有争讼,则伪作父祖之简,干恳州县,以曲为直。差夫借船,放税免罪,以其所得,为酒色之娱,殆非一端也。

反映南宋时期东南地区社会现实的《明公书判清明集》,其《士人因奸致争既收坐罪且寓教诲之意》、《贡士奸污》、《士人教唆词讼把持县官》以及《豪横》类目下各篇所反映的,许多都是居乡富民所为不法之事的记录。其中,《为恶贯盈》条所载“鄱阳之骆省乙者,以渔猎善良致富,武断行于一方,胁人财,骗人钱,欺人孤,凌人寡,而又健于公讼,巧于鬻狱。小民思其罗织,吞气饮恨,敢怒而不敢言”,更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

富民被乡户目为“长者”的史例,也颇为丰富。例如,刘挚(忠肃集·赠刑部侍郎孙公墓表)所记,孙成象之子孙隽居乡时,“轻财乐施,教子有方,里人以为长者”。再如,胡铨《胡澹庵先生文集·易长者墓志铭》载,易啼“乡人有斗者,踵门求直,闻君言羞缩辍讼”;洪咨夔《平斋文集·罗迪功墓志铭》记载罗介圭事迹云:“乡邻信其长者,有讼不之有司而之君取平相踵也。”他们有的虽非官方备案的乡村治理头目,其实即使在暗中,他们仍是乡村中举足轻重的人物,其社会效用有时也远远超过乡村管理头目。譬如,前揭乡民争讼者会主动找他们平决词讼,社会救济、桥道、水渠等公益事业的兴建,教书育人,解读官方文件,向广大不识字的民户传达国家的题壁公告、赋税征收条款及状纸的书写和案件判决结果,等等。这些连接于地方政府和广大民众的事务,依赖这些人的活动,方可达到官民相接的目的。总之,他们在乡间的威望很高,影响力很大,在乡村治理和秩序维护方面作用显著。

此外,乡间富民当还有兼具二者的另一种社会形象——充当国家和社会间的缓冲剂。就宋代而言,国家的治理理念是以在人口中占极少数的富民治理广大的贫苦民户。如果依傅衣凌的“公”和“私”的两大系统的划分[12],则这些乡间富民,一方面他们代表着“公”(国家)的系统的功能,为征收国税和社会稳定而工作;另一方面,他们也往往代表着“私”(社会)系统的利益,为了地方与乡村民众的生活和生存,与官方做着这样或那样的融通的事情,甚至会或明或暗的与国家抗衡,化解国家和基层社会间的矛盾与冲突,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缓冲剂。这两者之间的界限是很难区分的,往往是公、私交融在一起。此外,我们还要注意到,这些富民更多的会从自身的利益着想:对自家有利的事情,或争或抢,极力为之;对自家不利或是利益较少的时候,他们则避之唯恐不及。例如,据袁采《袁氏世范·处己·官有科敷之弊》载,在应付州县官员的各种钱物需求时,“为手分、乡司者,岂有将己财奉县官,不过就簿历之中,恣为欺弊”,是其更多为一已之利考虑的表现。柳立言在讨论家族问题时指出,士大夫并非不留意宗族的命运,但更关心本家的前途[7](P438)。这当然也是出于对一己私利的考量。再如,当国家赋役不太沉重时,富民大多乐意承担乡役。基层公吏“自食而办公事,且乐为之,争为之者”无非是有“利在焉”[13](P111,Pll2)。“私名”役人的出现,就是很好的说明;诡名挟户一直是两宋社会中不可根除的顽疾,也是最好的例证[14](绍兴十三年六月辰子[15]。

即使并非官方认定的精英,他们同样还是乡村中实际的富有群体。在宋代,虽然贫民有求富心理,但是富民却有露富忧惧一出于逃避赋役负担的考虑。而无论如何,他们之所以愿意成为带有一些官气的公吏,主要还是出于能够借此与官方接触,利用自身的社会资源,采取各种有利的手段,转嫁或是逃避过多的赋役负担。在这些问题上,出自官方的史料和民间的实况往往有很大差异。现存史料,在《明公书判清明集》等判例和官方反映基层混乱的文献之中,多有记载乡间富民“豪横”的一面,而在墓志铭、神道碑、行状等史料中,则多有记载其作为“长者”扶贫济困的一面。这些史料本身所显现出的信息,其可信程度早为学者所发觉,近来柳立言[7](P435]、邢铁(河北大学2001年宋代经济史研讨会上的发言)两位学者均有讨论。传统中国乡村社会中,聚族而居的乡民,地缘性和血缘性紧密结合,强调睦邻友好。富民充当官方的精英与否,都不会对贫乏不能自存者过分压榨和侵夺。在完税纳粮过程中,如果贫乏者实在无力缴纳,而充当催税乡役的富民自己也不愿代纳时,则往往是向较为富有的中等民户多征,以完成征收任务。所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似乎还有更多的乡间富民是二者兼而有之,并随着外界事物的发展,不断调整变换自己的

社会角色。换言之,乡村中的富民往往是一个比较中性的社会形象一一这样的人占大多数。这一社会形象,似乎是结合上述两方面史料,所反映出的特殊之外的一般,应更接近于社会生活中的常态。

要之,由富民治理乡村,其对国家的助益和稳定基层社会秩序的作用确实是很明显的一一赋税赖以征收,国家财政得以在困窘中运行不辍;两宋基层社会也相对稳定。但是,也应该看到,其中消极影响也不少。诸如诡名挟户,转嫁赋役负担;霸占良田,欺凌贫弱;违法犯禁,杀人害物,破坏国家法制;封山占水,强取豪夺,破坏国家经济秩序;武断乡曲,扰乱社会,破坏人民的正常生活,等等。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富民在乡村中常常是以“长者”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在有些时候隐藏起作为“豪横”的许多行为。换言之,富民治理乡村的社会作用和消极影响是同时并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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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王朝之所以以富民参与乡村治理,而不用贫民,不但因为富民是一个比较稳定的社会中间层,在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更

因为富民是国家财税所在,用他们承担差役,如果税物丢失或民户赋税不能及时、足额征收到,可以找他们代为缴纳。北宋刘挚以为:“役人必用乡户,为其有常产则自重。”或者说,富民“身任其役,则自爱而重犯法”[16](《食货上五·役法上》)。司马光则说:“国家旧制所以必差青苗产充役人者,为其有庄田家属,有罪难以逃亡,故颇自重惜。今雇浮浪之人充役,常日恣为不法,一旦事发,单身窜匿,何处州县不可投名?又农家所有不过谷、帛与力,自古赋役无出三者。”[17](《乞罢免役钱状》)此外,在讨论弓手时,还有这样的看法:“盖乡人在役,则不独有家丁子弟之助,至于族姻乡党,莫不为耳目,有捕辄获;又土著自重,无逃亡之患。”[16](《食货上五·役法上》)也就是说,有恒产者才易于为官府利用。那么,贫者为什么不能担当如此责任呢?这是因为,依赖乡间贫民参与社会治理,或用以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这样的举措是不能奏效的一一富民不大可能听从贫民的支派,乡役人在向民间征收赋税过程中,总有一些“钉子户”(多半是豪横的形势户)“顽慢不时纳”[6](食货六五之七九)。贫民承担乡役一般不敢到豪横的形势户家催征,早在中唐时杜甫就有里正、村正等在征收赋役时“虽见(豪强民户)面,不敢示文书取索,非不知其家处,独知贫儿家处”的记载[18](《东西两川说》),将他们欺贫怕富的心态跃出纸面。

从现存的文献看,两宋社会中,中下户或是情愿或是被迫充当官方乡村精英者也不在少数。据《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五八载,宋孝宗时,太学博士虞俦说:“近来诸县所差保正长,虽以税力高下为则,然奸民利在规避役次,于未点差已前,先行计嘱乡书将所管税力虚立典卖文契,及诡名走寄,官司不究情伪,往往将无力下户抑逼承认。”中下户担任差役,富民诡名逃税,而官方催逼,自己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代为缴纳,如有代纳,就会导致中下户因此破产逃亡,甚至铤而走险。这样一来,不但政府财政会受损,基层社会秩序也因而遭到破坏。出于这样的考虑,任何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都不会完全依赖这些贫民治理乡村的,而依靠富民催征,贫民一般是不敢和他们抗争的,即使是收获不多,但在富民承担乡役催税时,他们也会在威逼利诱下将不多的收获上缴。因为他们对于富民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依赖性:贫病丧葬、天灾人祸,还要依靠向富民借贷来生存。这是他们一般不敢得罪富民的主要原因。司马光有如下议论,似可备一说:

夫民之所以有贫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富者智识差长,忧深思远,宁劳筋苦骨、恶衣菲食,终不肯取债于人,故其家常有贏余而不至狼狈也;贫者啙窳偷生,不为远虑,一醉日富,无复贏余,急则取债于人,积不能偿,至于鬻妻卖子、冻馁填沟壑而不知自悔也。是以富者常假贷贫民以自饶,而贫者常假贷富民以自存。虽苦乐不均,然犹彼此相资以保其生[17](《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

贫富相得,相依而存,或说“彼此相资以保其生”,这或许也是乡村社会中的一个常态。能够保证广大民产按时、足额地完税纳粮,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教化、管理乡间中下等主户和贫弱客户,保障基层社会秩序稳定,这是国家依赖富民充任官方乡村精英的真正原因,也是国家制定相关制度的理念所在。进而言之,依赖富民参与乡村治理,还与两宋社会发展过程中内忧和外患不断,国家财政入不敷出,兼而国家将财政权集中于中央,地方财政困窘不堪等因素有关。在宋代,地方行政已不足于加强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治理;尤其是到了南宋,“政府对于地方的统治能力有所不足”[18](P66)。为了国家的持续发展和基层社会的稳定,国家不得不更多地利用富民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中来。但是,即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由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都极端困窘,国家并没有足够的经济资源支付为数众多的乡役人的报酬,反而在征税派役过程中增加一些额外的负担[19]。过加大赋税征收的力度,将广土众民牢固控制起来,防止祸起萧墙。

宋代这种依靠富民治理乡村的制度,的确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有学者认为,北宋中期以后,尤其是南宋时期,士大夫已开始越来越多地经营和自己利益密切的地方事务了[1]。士大夫所追求的修齐治平,以前更多的是把精力和目光关注在怎样治国平天下上,而今则将修身、齐家的理念放在了首位。北宋时吕氏乡约的出现,范氏义庄的兴起;南宋时义役的肇兴,社仓的社会救济效用等等,都说明士大夫阶层日益关注乡村事务了。笔者以为,上述现象的出现,除了缘于宋代有大量士人、官户生活在乡间外,更由于北宋中期以后印刷术的发展,使得士人的事迹有更多的可能保存下来,成为后入研究的资料。至于前代类似史迹似乎较少,宋代的增多是否就意味着士人阶层对于基层事务的关注增多,增多的程度如何,似应有更为客观深入的思考。

宋代依赖乡村富民参与社会治理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国家财赋收入上的考虑,同时也是依赖富民在乡间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资源,起到国家权威所不能达到的社会治理效果。这种依靠乡村富民治理乡村的制度,自古皆然,只有到了国家权威有完全的能力控制乡村时,才出现了贫下民户参与乡村治理的局面。这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了,两宋时期的国家权威确实有着极力向乡村基层社会渗透的意向。但是,在当时交通条件、信息传播和缺乏有效监控机制等情况下,皇权的触角却并不具备支配和动员每一个社会细胞的能力。面对内忧外患,尤其是国家财政的人不敷出,宋代国家乡村治理的理念恐非只是出于儒家“只是不生事扰民”[20](P537)的考量[21]。只有全面动员乡村精英,使之成为一级政权,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其监控的力度,国家权力渗入基层乡村的深度才会更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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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刁培俊.由“职”到“役”:两宋乡役负担的演变[J].云南社会科学,2004(5).

第9篇: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南京美丽乡村建设初见成效

南京美丽乡村建设与全市城乡统筹发展、新农村建设等相结合,为南京创建生态城市夯实了基础。

村容村貌显著改善。在保留村庄建筑风貌与传统文化特色的基础上,对规划保留村、交通干线沿线、城镇和重点园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等窗口地带和重要环境敏感区周边村庄实施建筑物整体出新,保护性修缮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筑,使整治后的村庄整体协调,村容村貌整体提升。

生态环境明显优化。落实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了村庄污水合理排放。加强了农村自然湿地保护,实现了“水清、畅流、岸绿、景美”的村庄水环境。通过村庄工业污染源治理,建立了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监督机制,有效改善了农村生态环境。

公共服务大力提升。以提升村级公共服务功能为目标,建设了一批满足群众基本性、便利性、公益性、保障性等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提升了村级便民服务、科技服务、医疗服务、就业创业服务、平安服务等公共服务水平,群众议事得到保障,基本形成了功能完善、覆盖面广、满足居民需要的公共服务体系。统一布局,进行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公路通行服务水平。推动城乡区域供水工程,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提高村民生活饮用水量和水质。

兴业富民渠道得到有效拓展。首先,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在村庄环境整治中,注重促进农村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借助风景名胜区、城郊接合部区位优势,大力发展以农家乐为主的乡村旅游。其次,促进农民增收。结合村庄特色,有效推动村企联合建设农村,促进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持续增收,提高村级经济能力和农民收入。最后,促进农民就业。形成一批形式多样的休闲农业旅游村庄,引导当地农民开办农家乐;利用土地流转政策,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等,让农民到园区就业;村庄环境整治中,鼓励村民个人通过投工投劳参加村庄建设,拓宽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渠道,提高农民收入。

乡土特色充分彰显。一是传统建筑更有特色。江宁区横溪街道前石塘、谷里街道世凹,高淳区桠溪镇大山下等村徽派建筑风格,乡土绿化围合、道路铺装;江宁区横溪街道后石塘等村苏式建筑风格,利用起伏的台地地形,形成憩水而居的空间风貌。二是乡村文化充分体现。农民画是六合区冶山镇等地区的民间传统文化特色,这一特色在整治中得到充分发挥。他们将农民画画在村内建筑墙面上,既丰富了农民文化,又宣传了党的政策等,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三是田园风光更加浓郁。整治紧扣生态特色,结合农业休闲旅游,突出自然、亲山、近水,努力打造原生态的新农村。

南京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向目标

空间优化形态美。按照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的要求,全面完成新市镇城市设计,完成美丽乡村示范区建设规划和镇街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或实施计划,做到优化城乡形态,塑造空间特色,彰显风貌品位。

绿色发展生产美。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的要求,坚持推进低碳、绿色、特色发展。农业“1115”规划基本落实,高效设施农业、休闲旅游农业快速发展,全面达到农业现代化指标要求,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壮大。

创业富民生活美。按照促进农民收入倍增的要求,不断拓展农民增收渠道。劳动力就业层次不断提升,创业农户稳步增长,农民参加合作经济组织比例不断提高,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低保等实现应保尽保。

村社宜居生态美。按照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要求,加强农村生活环境整治建设。新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农村环境长效管护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和污水得到有效治理,主要水体、水质达标,村庄绿树成阴、水清流畅、空气优良。

乡风文明和谐美。按照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要求,倡导形成健康、文明、和谐的生活方式。农村文化建设、平安村和文明村创建广泛开展,做到管理民主、邻里和睦、团结互助、遵纪守法,农民素质进一步提高,农村治安状况良好。

南京美丽乡村建设的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集聚集约。树立“绿色、人文、智慧、集约”的规划理念,充分考虑各地自然条件、资质禀赋、经济发展水平、民俗文化差异,贴近实际,量力而行,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差别化制定各类美丽乡村创建目标,以高标准规划为引领,以集聚要素、集约发展为导向,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区域功能科学定位,城乡空间一体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均等覆盖。

坚持生态为基,绿色发展。遵循自然发展规律,尊重山清水秀、鸟语花香的自然之美,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理念,实施最严格的能源节约、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生态绿地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切实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统筹推进融生态经济、生态人居、生态环境、生态文化于一体的生态文明建设,为全市发展提供更多的生态产品。

坚持因地制宜,试点先行。立足农村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顺应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挖掘整合当地的生态资源与人文资源,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大力发展特色化的“一村一品、一村一景、一村一业”,充分彰显南京地域农村的特色和韵味。坚持试点示范、改革创新,以试点镇街为重点,加快创建美丽乡村示范区和示范村,为面上推进探索新路,积累经验。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先。始终把落实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同步推进农民收入倍增,加快城乡社会保障并轨;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努力增进农民福祉。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设美丽乡村,责任在区,关键在镇街,基础在村组,主体是农民。必须坚持政府主导,明确责任分工,整合资源、聚焦重点、合力推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共同建设美丽乡村、幸福家园。

南京美丽乡村建设的重点举措

土地综合整治工程。一是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与布局,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二是推动农田适度规模集中,提升耕地生产能力,夯实土地流转与农业现代化建设基础;三是有效显化农村土地价值,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实力,促进农民增收;四是坚守基本农田红线,落实国土生态空间,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五是促进城乡土地资源有序流动,提高土地配置效率;六是加快形成新型城乡工农关系,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现代农业发展工程。深入实施农业“1115”工程,对纳入规划的高标准农田和标准化菜地实行永久保护。推动农业高效规模集约发展,主导产业形成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大力发展设施农业、生态农业、生物农业、休闲农业、智能农业、加工农业。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因地制宜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农民收入倍增工程。一是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收益。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农民承包地有偿转让和退出机制,允许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方式流转或退出宅基地、承包地,获得土地收益,增加财富积累。探索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土地综合整治新模式,增加农用地流转和开发收益。二是提升农民创业就业层次。推进农民创业基地建设,扶持农民初始创业。突出低收入农户较集中的地区整体扶持开发,整镇、整村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三是提高集体经济股份分红收入。强化村级标房招租管理,规范社区股份合作社社员分红占比。

乡村旅游发展工程。推动休闲农业提档升级。加快形成以森林(湿地)公园、农业休闲园区、优良传统文化、精品农庄、农家乐村、农家乐经营户为支撑的乡村农业旅游发展格局。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业。重点建设江宁美丽乡村之旅等精品乡村旅游线路,创建一批省四星级乡村旅游点。

农村交通路网建设工程。加快城乡路网连通,推进郊区高速公路通道建设。开展全市2000多公里农村公路提档升级,进一步提升农村公路安全条件、通畅水平、沿线环境,形成镇村互通互联、成网成环的现代城乡交通体系。完善农村公交体系。建设城乡客运一体化体系,实现镇村公交全覆盖。

农田水利建设工程。进一步调整优化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农田水利连片治理,农田水利重点县及灌区建设,农村河道河塘疏浚整治等。持续推进村庄河塘清淤等水环境治理,着力改善农村水环境和用水条件,建设水美乡村。因地制宜打造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推进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把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纳入美丽乡村建设的全过程,以尊重自然规律为前提,以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建立节约环保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着眼点,逐步实现农村地区生态文明理念显著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升,污染排放总量显著下降,生态环境达到率先基本现代化标准,为推动农村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新市镇新社区建设工程。优化新市镇新社区建设布局。科学确定新市镇新社区的数量、规模、布局,有序推进农村人口适度集聚。完善镇村生活设施配套。加强镇街建成污水管网建设,提高农村新社区(保留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环卫清扫保洁采取市场化运作,提高垃圾集中收集率和无害化处理率。开展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按照“五美”要求,建立美丽乡村示范村指标体系,以五大示范片区为重点,每年重点打造30个以上美丽乡村示范村。强化公众参与,美丽乡村示范村群众满意度不得低于80%。

农村公共服务提升工程。强化农村卫生体系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同标准,建立完善各级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务机构。推进城乡教育均等化发展。加快农村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幼儿园综合提升项目。引导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辐射。完善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推进社区(村)文化活动室示范点建设。实现广播电视全面覆盖,推进农村有线电视全面数字化整体转换。对村镇体育设施进行提档升级,加快构建村镇公共体育服务“四有”目标。

和谐农村建设工程。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开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保的衔接通道,着力解决原农保历史遗留问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9%以上。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加强文明和谐乡风建设。加大居(村)务公开力度,完善民主议事机制,拓宽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全面推行“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的“扁平化”、“网格化”社会服务治理模式。深入开展和谐社区、平安社区创建活动,努力提升农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南京美丽乡村建设的政策支持

加大现有政策扶持力度。市级土地综合整治、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等涉农专项资金安排向美丽乡村示范区倾斜。设立美丽乡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对考核达标的市级美丽乡村示范片区适当奖补。研究制定市级生态红线区域专项生态转移支付政策,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各区加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整合投入力度,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形成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合力。

探索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价和指导价,完善有关市场管理与交易规则。健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内部决策制度,完善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制度,各区政府从流转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城乡统筹配套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业农村发展。

完善农民建房与宅基地审批政策。探索符合南京特点的农民集中居住模式,各区根据农村人口流动、农民搬迁和城镇化进程的实际,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贯彻落实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鼓励农民向新市镇、新社区集中,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水平和农民居住条件,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水平。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推行多渠道的投融资模式,搭建美丽乡村建设的投融资平台,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国企集团、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投资运作,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的机制,形成多方筹资、共建共享、互利双赢的投融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