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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时代;网络会计;发展问题;研究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网络经济时代,经济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会计作为经济管理系统的子系统面临着巨大的冲击,网络时代的来临使得会计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发生重大的变化,会计必将由传统形式演变为网络会计。
一、正确理解网络会计的含义及其特征
所谓网络会计,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对各种交易中的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记量和披露的会计活动。网络会计实质上是建立在网络环境基础上的会计信息系统。网络会计针对不同的披露对象可以分为三个类型:
一是关于企业内部网。企业的内部网实现了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优化了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采用“防火墙”技术与互联网隔离可以使会计数据得到安全、保密的保障。
二是关于企业外部网。企业外部网是在Intemet的基础上,对一些有选择的合作者开放或提供有选择的服务。
三是关于互联网。互联网传播的空间巨大,但披露的信息有严格的限度。越来越多的企业在Intemet上拥有自己的网站。要进行严格控制。
网络会计与传统会计相比具有以下表现特征:
首先是即时化:传统会计往往是通过核算后的数据,来事后分析此项业务的优、缺点。而网络会计则在业务事项发生时,会计信息系统可以通过企业内部网、企业外部网以及互联网直接采集有关的数据信息,实现会计和业务一体化处理。这样会计核算便从事后的静态核算转化为事中的动态核算。
其次是多元化:传统会计往往为遵守会计的一惯性原则,不但在会计信息的处理上贯彻,,连会计决策时往往也会把自己局限于一条路上。而网络会计则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企业不仅可以提供规范的最低标准的会计信息,还可以提供所有可能的会计方法作为基础的多元化会计信息。
再次是降低成本。从而实现利润最大,财务状况最优,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客户。
最后是商业性:在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将具有重大程度的开放性,会计信息作为商品走向市场。
二、必须解除对于网络经济冲击会计基本假设的几点误解
(一)首先,要明确网络技术创新是否挑战会计基本假设
人类社会按照社会经济的主导技术而划分为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网络经济;而按照经济的本质属性又划分为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按照经济的本质属性的划分方法对于研究经济环境对会计发展的作用更加有意义,这主要因为:
第一,对于经济的主导技术因素(即象征生产力水平)和经济的本质属性二者而言,后者对会计理论和会计业务的影响更深。
第二,网络技术的创新使社会经济从传统工业经济转换到网络经济时代的直接经济。
这种转换不但克服了迂回经济中间环节的大量物耗,大大降低了有关的交易成本,而且这种转换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资本增值运动的本质特征。
(二)其次,要明确虚拟企业是否挑战会计基本假设
虚拟企业是美国的米切尔和贝尔于1994年3月率先提出的。是利用电子信息打破联合企业间的时空间隔,属于临时性的结盟且分合迅速,目的在于利用变化多端的市场机会。虚拟企业呈现出明显的不确定性。但是虚拟企业作为一个虚拟的临时性的合作组织形式,无法提出一个完整的供不应求目标的概念。
(三)再次,要搞清电子货币是否挑战会计基本假设
人类进入网络经济时代。经济生活中出现了电子货币这一新鲜事物,电子货币又称数字现金,是在银行电子技术高度发达基础上出现的无形货币。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在货币发展史中,黄金到纸币的转变是一种足值货币到符号货币的转变,而纸币到电子货币的转变仅仅是一种符号货币到另一种符号货币的转变。
三、网络时展网络会计还应解决好的有关问题
关键词:仲裁协会;体制外模式;民间性;服务性
一、我国仲裁协会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仲裁协会属于行业协会的一种类型,其必然要反映行业协会共有的特征和属性,但仲裁协会建立的基础为仲裁制度,仲裁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就决定了仲裁协会又具有独有的特征。我国《仲裁法》已经明确规定建立仲裁协会,并对其性质与功能做了规定,但立法上的规定并没有平息学界对是否应当建立仲裁协会的争论,原因就在于诸多学者认为《仲裁法》对仲裁协会的性质与功能定位偏离了行业协会的特性,成立之后的仲裁协会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反而会阻碍仲裁业的发展。仲裁制度最本质特征是民间性,仲裁协会的建立不能偏离这个主题。既然实在法的规定不能为中国仲裁协会应当建立提供无可置疑的支持,那是否仲裁协会就不应当建立呢?笔者认为,尽管目前立法对其性质职能定位有些偏差,不能从实在法的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但从应然的角度,仲裁协会仍是有必要设立的。
(一)成立中国仲裁协会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助仲裁机构去行政化,建立现代仲裁制度的需要
仲裁作为处理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一个国家商品经济的发育程度决定了其仲裁制度的发展程度。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与之相适应,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经历了只裁不审、又裁又审、可裁可审和或裁或审等发展阶段,体现出不同的性质。在仲裁法公布前,我国仲裁制度的行政性质相当明显,在仲裁管理体制方面体现为仲裁机构是按行政区域和行政管理隶属关系设立的,是行政系统的一个职能机关,由隶属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进一步深入,仲裁机构原有的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仲裁机构的管理体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体制混杂一体,使我国的仲裁机构在日常运作上难以与国际惯例接轨,改变了仲裁的性质,从而使仲裁成为一种行政手段,不能正常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其在我国实践中的执行,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职能必须从传统管制型转变为宏观调控型。我国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仲裁制度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了协议仲裁制度、协议管辖制度,设置了民间性仲裁机构,并适用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的基本内容,基本反映了仲裁的本质特征,符合仲裁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表明了我国仲裁制度在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与《仲裁法》确定的仲裁属性相适应,《仲裁法》同时对仲裁管理体制作了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二)成立中国仲裁协会能更好的服务仲裁行业,排除不当干预,有利于仲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仲裁协会一直未迟迟建立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担心仲裁协会行政化,仲裁协会如果充当“二政府”功能,则与仲裁的本质特征相违背。目前中国仲裁机构行政化现象非常严重,对于一个带有司法性质争议解决机构的服务组织,影响其正常功能的发挥。我国各地仲裁机构实际上是由政府法制部门出面组建的。由政府单方出面组建仲裁机构势必会给仲裁机构的运行带上一定的行政色彩,只是基于各地政府认识水平的差别,行政色彩有强弱之分罢了。许多省在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时,几乎在设区的市都建立了仲裁机构,此种“催生儿”很多处于休克状态,长此以往,会严重降低仲裁声誉。有的仲裁委员会从建立之日起就成了官办机构,定格为正县级,设正职1人,副职2至3人,成为安排干部的机构,而且有的还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兼任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并审批案件。这种带有明显行政性、缺乏民间性的仲裁易使人们对它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动摇仲裁的基础,长此以往,同样会影响仲裁事业的发展。
此项任务仅靠仲裁机构去完成实属困难,因我国仲裁机构数量众多且多分散,各个仲裁机构的问题与要求又诸有不同,没有一个统一的组织,靠单个仲裁机构去维护权利“势单力薄”。组建仲裁协会能代表整个仲裁行业对外统一一个声音,与政府进行谈判协商,更好服务仲裁行业,维护整个仲裁行业发展。
(三)成立中国仲裁协会是加强仲裁行业监督、保障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仲裁质量是仲裁的生命,是仲裁具有公信力最可靠、最坚实的来源和保障。 加强对仲裁工作的监督,是保证仲裁质量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我国仲裁监督体系包含三种监督形式:即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和仲裁程序的监督;司法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仲裁协会对仲裁的制约和监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业监督。中国仲裁协会是基于仲裁的民间性本质属性以及仲裁机构的民间性,需要有一个行业性组织对仲裁行业进行约,与管理的要求而产生的 。中国仲裁协会的监督因其监督形式的行业性、监督对象的综合性、监督事项的违纪性、监督手段的协调性、监督结果的指导性和监督范围的程序性,更易为各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仲裁员所接受,发挥着其他两种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我国仲裁协会一直未予成立,该项监督职能目前实际上是由国务院法制办行使的。而由国务院法制办行使行业监督职能,无论如何摆脱不了行政干预之嫌,和《仲裁法》确立的仲裁基本制度不相适应。长此以往,势必会破坏我国仲裁事业的对外形象。因此,尽快成立中国仲裁协会,由仲裁协会切实承担起行业监督职能不仅是保障仲裁质量的需要,而且对于维护仲裁的独立和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二、构建仲裁协会的几点建议
上文讨论了我国仲裁协会建立的必要性,以及面临的主要困难。不难看出,仲裁协会需要建立,要坚持民间性、服务性、调节性、规范性以及监督性特征,杜绝仲裁协会行政化趋向。此次借《仲裁法》修改之际,理清上述问题甚为重要。
(一)坚持仲裁协会建立适用体制外模式
我国协会组织的生长途径,有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种方式。体制外乃由市民社会中自下而上地自发形成,以期通过协会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而实现整个行业的总体利益,如作家协会、中国家具协会等;体制内的是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在政府的授权和委托下,分担政府的某些职能,主要体现为对行业内部的监督与服务,如消费者协会。事实上,我国协会组织明显表现出不合理之处,官办与政管成了行业协会生成与运行的主流。该模式扭曲了行业协会的存在价值。行政权力的触角在行业中过于发达,将影响行业协会社会价值的发挥。
从中国仲裁协会产生的背景及《仲裁法》对中国仲裁协会的规定来看,中国仲裁协会显然属于体制内生成的协会,对体制内行业协会价值不能反映仲裁协会的应有价值。中国仲裁事业历经10多年发展,全国成立了200多家仲裁机构,我国仲裁工作已经初具规模,社会仲裁意识基本形成,在此形势下,笔者认为,是还中国仲裁协会“民办”性质的时候了。仲裁委员会要在中国仲裁协会成立与运行中发挥主导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符合仲裁工作实际需要的、反映仲裁发展规律的自律性组织。而期待政府部门逐步提高认识,在政府部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再由其主导成立中国仲裁协会,也无异于舍本逐末 。
(二)突出仲裁协会的服务职能
通过上文分析,行业协会最重要的一个职能是为协会的成员服务,促进其发展,维护整个行业的利益。作为行业协会的仲裁协会也不例外。其所有工作都应围绕这一重心展开。因此,建议仲裁协会建立时应强调以下服务职能:
1.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国内、国际社会宣传、推广中国仲裁法律制度,提升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
2.协调各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仲裁没有地域、级别管辖限制,在我国仲裁事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各仲裁委员会之间必然会呈现出或竞争或合作的关系,中国仲裁协会要从保障仲裁事业有序发展的角度对这种关系予以协调。
3.协调仲裁工作中与人大、政府等各有关方面的关系。对仲裁工作中出现的单个仲裁委员会难以解决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中国仲裁协会要予以协调,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立法或其他
建议。
4.协调和解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关系中所产生的问题,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根据《仲裁法》规定,法院对仲裁工作既发挥着支持作用,也承担着一定的司法监督职能,理顺和法院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法院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对树立仲裁的权威性有着重要意义。中国仲裁协会要代表中国仲裁界向法院系统提出司法建议,协助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为仲裁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5.协调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与外国仲裁机构及法院的关系。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根据该公约,我国的仲裁裁决已能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中国仲裁协会要做好与外国相关法院的协调工作,维护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效力,树立我国仲裁制度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
因此,建议对《仲裁法》第15条进行修改,修改要点为:(1)突出中国仲裁协会的民间性;(2)突出中国仲裁协会的服务性;(3)突出中国仲裁协会会员的自律性,弱化协会的行政管理特征。
关键词:商法;营利性;市场经济;自由竞争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3-0073-03
一、商法的价值
法存在的前提是权利主体的多元化,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在当今社会,商法越来越完备,这得益于市场经济发展中有大量的商事关系存在。商法就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所有商人和商行为应遵循的一般商事规则,也是调整和规范商人和商行为的特殊私法规范的总称。商法在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有其自身的特征和存在价值。
1.商法的本质特征
第一,商法是渗透着公法因素并区别于民法的私法。商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企业,并调整他们之间的商事关系,因而属于私法领域,其规范自然具有很强的任意性和选择性。但是为了从根本上克服资本主义市场发展所产生的不良现象,公平合理的调整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国家加强了对私法领域的干预,给商法输入了刑法、经济法等方面的公法规范,使商法中的许多规范具有了国家干预的特征性。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商法和民法一样,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手段。民法是普通私法,商法是特别私法,商法的主要特点在于对私法中某些问题做出不同于民法的规定。民法多注重意思表示符合真意,多强调权利的本质方面,而商法则以保护信赖为根本目的,注重权利的外观。这就是商法与民法不同的安全理念。
第二,商法是以营利为调节机制的法律。商法的营利调节机制是商法独立存在的价值所在,也是商法的一大本质。商法的制度繁杂,规定很多,但维护商人及其他从事商行为者的营利则是其重要宗旨。因此商法有其他部门法所没有的营利调节机制。商法营利性的特点是区别于经济法的,经济法是国家公权力对经济的干预,它反对暴利;商法是在平衡商人利益、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鼓励合法的、最大的营利。商法是对商人个人利益的保护和促进,也是对社会财富最大化的追求,是从根本上有利于整个社会发展的。
第三,商法是商品经济存在与发展的技术性条件。各国的商法总是处在不断地更新和变化中,这种现象并非是商法本身的缺陷,而是为了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形势的需要,是与时俱进的表现。随着商事关系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商法也要随之变迁、发展和完善。民法确认了主体平等、意思自治、所有权保护,形成了市场交易的一般法律条件。相对于民法而言,商法是一步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它对于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是很直接、很具体的,商法规定了商品经济的技术性条件,对市场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内容以及交易必须遵循的规则等都做了十分具体的规定。在市场经济中有什么样的市场交易方式和市场交易内容,也就有什么样的商法规范。
2.商法的价值
第一,商法是规范商人、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商人之间的以平等性为特征的社会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市场经济需要规范的商人,即商人应当合格。商法主要规定的是商人和其他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行为规则和行为后果等,这些内容反映在法律上即为公司法、票据法、信托法和保险法等法律制度。商人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他的营利性。因为商人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通过计算和衡量自身经济利益的得失,不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商法的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经营者)的合法地位和利益,侧重于保护作为商人的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平等利益关系,以满足商人的营利性要求。因此商人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应该具有从事商事活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承担责任的能力。
第二,商法规范商行为,实现上市交易快速、安全和秩序的统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仅应使商人合格,也应使他们的行为得到规范。商人的本质决定商人是以盈利性为目的,通过灵活便捷的交易行为、较低的交易成本以增进交易成功的机会。因此,商法应当顺应商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对商行为作出灵活迅捷的回应,规定促进交易迅捷、灵活的功能性措施。同时,交易迅捷更应该建立在交易安全的基础上。在交易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交易的快速进行,秩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障。因此,商法在满易迅捷的功能方面应该与其在满易安全的功能方面相得益彰。实践证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很注意秩序问题,秩序是所有商人快速、安全交易的保障,离开秩序去追求快速、安全是不可能的。
第三,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商人的利益、投资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保护商人的盈利性是商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商事主体的活动被称为商活动,所有的商事活动的基本目标就是追求营利,而商法的本质就是营利,资本的营利又是商法调整的最根本的对象,抛开营利这个目标,其他任何一种行为都不能被称为商的行为。市场经济依赖于充分投资,只有充分而有效的投资,市场经济才能又快又好地发展。投资者利益和商人利益反映商事交易的安全快速,社会利益反映的是秩序。
二、市场经济的概念厘定及特征
1.市场经济的概念
市场经济是以促进平等、维护产权和保护交易自由进行的市场制度为基础,以自由选择、平等合作、自愿交换为基本前提,以自发形成、自由竞争、分散决策为基本前提,以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形态。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基本上是自由的,但在民商法条件下的自由竞争的结果会导致垄断,从而使自由竞争遭致破坏。这就需要法律调节机制来进行规范,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平衡经济活动中各方的利益,保障市场经济能够更好地运行。根据市场经济的概念,我们不难看出,市场经济的本质并不在于市场的机制和功能,而是在于与“私有”、“契约”、“独立”相对应的“产权”、“平等”、“自由”等具有鲜明价值判断特性的行为规范性质的制度,是建立一种通向文明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主张和追求。总体而言,市场经济是自由的经济、平等的经济、产权明晰的文明经济,是市场交换规则普遍化的经济形态。
2.市场经济具有自由、平等、法治的特点
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而等价交换又是以平等性原则为基础。因此市场经济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制来保障这种平等性的贯彻。但是对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参与者来说,自由也不是无限度的,是需要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因此说市场经济还需要具备法治性的特点,即经济运行必须要以完备、健全的法律为基础。作为经济主体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其经济活动要受到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约束。完备、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协调和处理的矛盾的依据,是公正平等的体现,能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快速、高效运行。因此现代市场经济需要以法律为基础。从根本上说,市场经济的法律性是价值规律的客观必然要求。由于市场外部性的存在,如果经济活动主体不择手段,以牺牲别人的利益为前提,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最终就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任何经济活动都难以进行。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必须要以完备、健全的法律制度为基础。
3.市场经济的发展要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基本原则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应该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原则,即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要求,根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制度,并使其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普遍遵守。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和发展市场经济,就必然要求我们有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规范的法律体系的存在,进而要求每一个经济活动主体必须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同时也能利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三、商法和市场经济的关系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自由竞争,这一点在商法独立存在的价值中得以体现。市场经济是商法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发展社会的经济,商人构成了市场的主题,商法恰恰又是鼓励和规制商人的商事行为,各国商法的修改其实是对市场关系发展更新的体现,可以说商法的发展几乎与市场发展同步。商法的存在能更好更有效地保障市场的高效运转,使市场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1.市场经济的本质在商法中得以体现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自由竞争。只有经济主体通过商品交易市场以自由选择、自愿交换为基础自由地进行交易,才能保证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物质资料得到合理的流动。商法自由的价值取向就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高效的内在要求。但是商法所注重的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在交易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交易在自由竞争过程中迅速、有序的进行。这同时也体现了市场经济对交易安全有序进行的内在要求。商法中的正义同时也是市场交易所要求的正义。缺乏正义的市场竞争必然会给市场经济体系带来危机与破坏。商法不仅认可商人的种种商行为,而且在合法的基础上为商人的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商人是以营利为目的,投资分红是实现营利的一种体现,商人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营利活动。可以说,商法的全部规范都是围绕着商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设置的。商法保护商人的营利行为,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没有商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没有商法对商人营利行为在法律意义上的承认和切实的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就无从建立,市场经济也不会得到发展,社会更不会繁荣。因此,要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通过合法交易、正当手段获得收益和利润。
2.市场经济的特征在商法中得以体现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网络经济时代,经济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会计作为经济管理系统的子系统面临着巨大的冲击,网络时代的来临使得会计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发生重大的变化,会计必将由传统形式演变为网络会计。
一、正确理解网络会计的含义及其特征
所谓网络会计,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对各种交易中的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记量和披露的会计活动。网络会计实质上是建立在网络环境基础上的会计信息系统。网络会计针对不同的披露对象可以分为三个类型:
一是关于企业内部网。企业的内部网实现了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优化了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采用“防火墙”技术与互联网隔离可以使会计数据得到安全、保密的保障。
二是关于企业外部网。企业外部网是在Intemet的基础上,对一些有选择的合作者开放或提供有选择的服务。
三是关于互联网。互联网传播的空间巨大,但披露的信息有严格的限度。越来越多的企业在Intemet上拥有自己的网站。要进行严格控制。
网络会计与传统会计相比具有以下表现特征:
首先是即时化:传统会计往往是通过核算后的数据,来事后分析此项业务的优、缺点。而网络会计则在业务事项发生时,会计信息系统可以通过企业内部网、企业外部网以及互联网直接采集有关的数据信息,实现会计和业务一体化处理。这样会计核算便从事后的静态核算转化为事中的动态核算。
其次是多元化:传统会计往往为遵守会计的一惯性原则,不但在会计信息的处理上贯彻,,连会计决策时往往也会把自己局限于一条路上。而网络会计则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企业不仅可以提供规范的最低标准的会计信息,还可以提供所有可能的会计方法作为基础的多元化会计信息。
再次是降低成本。从而实现利润最大,财务状况最优,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客户。
最后是商业性:在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将具有重大程度的开放性,会计信息作为商品走向市场。
二、必须解除对于网络经济冲击会计基本假设的几点误解
(一)首先,要明确网络技术创新是否挑战会计基本假设
人类社会按照社会经济的主导技术而划分为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网络经济;而按照经济的本质属性又划分为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按照经济的本质属性的划分方法对于研究经济环境对会计发展的作用更加有意义,这主要因为:
第一,对于经济的主导技术因素(即象征生产力水平)和经济的本质属性二者而言,后者对会计理论和会计业务的影响更深。
第二,网络技术的创新使社会经济从传统工业经济转换到网络经济时代的直接经济。
这种转换不但克服了迂回经济中间环节的大量物耗,大大降低了有关的交易成本,而且这种转换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资本增值运动的本质特征。
(二)其次,要明确虚拟企业是否挑战会计基本假设
虚拟企业是美国的米切尔和贝尔于1994年3月率先提出的。是利用电子信息打破联合企业间的时空间隔,属于临时性的结盟且分合迅速,目的在于利用变化多端的市场机会。虚拟企业呈现出明显的不确定性。但是虚拟企业作为一个虚拟的临时性的合作组织形式,无法提出一个完整的供不应求目标的概念。 (三)再次,要搞清电子货币是否挑战会计基本假设
人类进入网络经济时代。经济生活中出现了电子货币这一新鲜事物,电子货币又称数字现金,是在银行电子技术高度发达基础上出现的无形货币。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在货币发展史中,黄金到纸币的转变是一种足值货币到符号货币的转变,而纸币到电子货币的转变仅仅是一种符号货币到另一种符号货币的转变。
三、网络时展网络会计还应解决好的有关问题
首先是确保安全性问题。在企业网络会计与互联网连接后,会计信息能迅速地传播,但由于Internet的开放性特征与本身资源的缺陷,较之手工会计系统与局域网会计,网络会计安全性较低,风险因素天天增加,安全问题是网络会计发展中面临的首要问题。因此,必须要有一个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以保
伏羲画八卦,成为汉语文字的雏形;文王演周易,是中国文化的开端。“八卦成列,象在其中矣。因而重之,爻在其中矣。刚柔相推,变在其中矣。”(《周易》系辞下传)。意思是说:八卦排成阵列,天地间万种物象便尽在其中了;八卦重叠成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便尽在其中了;阳爻阴爻递相推移,变化之理便尽在其中了。笔者研究认为,《周易》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先贤作易的目的就是为了明道,就是为了给人们生活、生命、生产和社会经济活动确定准则,就是为了正人心、顺性命。也就是让人们认知和尊重自然规律;做事不违背自然规律。
作为五千年前的中华文化群经之首和百家学说之源的《周易》,不但在漫长历史中留下了辉煌篇章,就是在近代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也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并继续闪烁着智慧的光辉。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曾评价:“《易经》代表了中国人的智慧。就人类心灵所创造的图形和形象来找出人之所以为人的道理,这是一种崇高的事业。”瑞士哲学家、心理学家荣格也说过:“谈到世界人类惟一的智慧宝典,首推中国的《易经》,在科学方面,我们所得出的定律常常是短命的,或被后来的事实所,惟独中国的《易经》亘古常新,依然具有价值,而与最新的原子物理学有颇多相同的地方。”著名量子物理学家,现代计算机技术的奠基人波尔在1937年访问中国时,对中国古代的阴阳互补理论惊奇不已,在他受封爵士时,还把太极图作为其徽章图案。李政道、杨振宁等华人诺贝尔奖获得者,曾经在公开场合承认自己的科学思想受《周易》的影响很大。中、美、法等六国科学家共同研究并于2000年问世的“人类基因组草图”与《周易》六十四卦组合完全吻合。
《周易》是人类思想的宝库和东方文化的精华。虽经五千年时光流转,不仅丝毫不减反而愈加彰显它的现代科学价值和超越时空的恒久魅力,其博大精深的哲学思想和文化底蕴仍然是我们现代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所需要的。笔者拟以“八卦成列图”演绎商品生产企业的资产功能分类和商品生产过程,创新提出人类繁衍和商品生产“二进制”系统循环论。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二、精彩呈现“天人合一”市场供求与商品生产和消费八卦成列图
“天地之大德日生”(《周易》系辞下传)。
“天”地大自然在进化人类的同时并赋予其生存的自然资源;
“人”类依赖于自然资源在生产生命的同时生产商品以满足其物质需求;
“商”品生产是基于“天人合一”的自然和社会分工的环境,在消耗人力资源和要素资产的同时,创造衍生资产——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以尽可能少的资源耗费获取尽可能多的生产成果或经济效益。
笔者以“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具体演绎“天”“人”“商”系统循环认知如下:
1、“天”地大自然是由空间和时间的阴阳对立统一,处于系统循环、周而复始的运动变化之中,产生了自然资源及其物质能量和人类生命繁衍,形成“天人合一”之圆融大美(见图1、图2)。
2、“人”类社会与家庭人口生产是由女人和男人的阴阳对立统一,处于家庭系统循环、周而复始的运动变化之中生殖繁衍,世代传承,生生不息(见图3)。
3、“商”品是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阴阳对立统一,处于企业系统循环、周而复始的运动变化之中,演绎着商品生产价值创造(生产成果)与商品消费价值损耗(生产要素)的辩证关系(见图4)。
仰观宇宙天地之大,俯察商品价值之微;辩证人类生产机理,融合家国和谐之道。“八卦成列图”精彩呈现了“天”“人”“商”道入出、升降、变化的系统机理“阴阳平衡”和“生生不息”循环过程,图1-4,分则各自成卦,合则浑然一体。旨在揭示人类繁衍与传承和商品生产与消费的系统循环机理必然存在于周易八卦的哲理之中(见表1)。笔者对卦序不作解说,每个人各有悟道,自然会各悟其得。
《周易》的基本结构是八卦,八卦结构组成了《周易》的基本宇宙图示。三,从人类繁衍和商品生产“二进制”规律中探询资产功能分类
(一)数学“二进制”概念与系统循环生命观
“二进制”是现代计算技术中广泛采取的一种数制。二进制数是用0和1两个数码来表示的数。它的基数为2,进位规则是“逢二进一”,借位规则是“借一当二”。18世纪德国数学家莱布尼茨曾经认为自己的“二进制”发明是受中国古代《周易》八卦的影响。他从其传教士朋友鲍威特寄给它的拉丁文译本《易经》中,读到了八卦的组成结构,惊奇地发现其基本素数(0)和(1),就是易经的阴爻为“——”,阳爻为“——”,其进位制就是二进制,并认为这是世界上数学进制中最先进的020世纪被称作第三次科技革命的重要标志之一的计算机的发明与应用,其运算模式正是“二进制”。它不但证明了莱布尼茨的原理是正确的,同时也证明了《易经》数理学是很了不起的。
《周易》从根本上讲,可以称为生命哲学。所谓生命哲学并非是关于生命的哲学,而是将整个宇宙看成一个富有生命的、交感流变的、活脱脱的系统循环的有机整体,从而以生命的体验和对生命的理解来看待整个宇宙。整个宇宙是个大生命,作为小宇宙的人,就生活于这个大宇宙之中。中国传统养生学或《中医》的基本理论就是建立在这一哲学基础上的。所以,《周易》是《中医》的基础,而《中医》基本理论则是《周易》生命哲学的具体体现。笔者把商品生产和价值创造系统循环作为一个有机生命体,创新提出资产功能分类“二进制”系统循环论,以经济学和会计学演绎《周易》的生命哲学。
《素问·六微旨大论》曰:“出入废则神机化灭,升降息则气立孤危,故非出入则无以生长壮老已,非升降无以生长化收藏。升降出入,无器不有,器散则分之,生化息矣。”这是《黄帝内经》的生命观。每个人的生命体及活动莫不如此;市场供求的商品经济活动也不例外。
(二)“生产增值”是人类繁衍和经济发展的希望与追求所在
生命繁衍和商品经济的实质精髓与内在动力是“生产增值”,这是人类生命和经济社会发展共同的永恒主题(见图5、6)。我们以生产过程为中心考察两者系统循环与因果关系:人口生产和商品生产是机理相同的概念内涵与阴阳对称关系:夫妻是家庭人口生产的生产要素;子女是家庭人口生产的生产成果;人力资源、要素资产是企业商品生产的生产要素;衍生资产是企业商品生产的生产成果。两者区别在于对象、度量、周期和形式不同。因果关系体现了生产要素和生产成果的实质性差异即“二进制”的结构内涵:在人口生产中体现的是家庭伦理关系与后继有人的繁衍目标;在商品生产中体现的是企业生产关系与持续发展的经济目标。这是家庭伦理学和社会经济学及会计学的核心内容。“生产增值”是人类繁衍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希望与追求所在。
(三)家庭人口生产和企业商品生产“二进制”系统循环和阴阳辩证关系
“孤阴不生,独阳不长。”在图5、6系统循环中,“阴阳”是最根本的、基础性的哲学概念。因此,阴阳演化了阴阳匹配朋阳合一朋阳合生、生而阴阳、阴阳成器、阴阳平衡五行六合的阴阳之道。由于阴阳定位在系统循环过程定对应关系是有序变化的,并随着周期循环的阶段性变化而不同,当阴阳合一形成内生性增值,相对于生产成果的子女来说,生产之前的夫妻就演化为子女的父母;相对于衍生资产来说,生产之前的人力资源和要素资产就变化为衍生资产的生产要素。在特定系统循环中,因为“生产过程”内生性增值,其阴阳关系就自然而然地“二进位”了。父母与子女、人力资源和要素资产与衍生资产之间就形成了因果关系。但是,阴阳关系不是固定或僵化的,譬如处于适龄婚恋中的男女、家庭中的夫妻、生养子女的父母等特定对应关系;处于市场中的人力资源和要素资产、企业配置拥有可支配的人力资源和要素资产、衍生资产使用价值和价值等特定对应关系。入则阴阳两合;出则阴阳分离。又如在市场买、卖过程中,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两者是独立的;在男女婚配或重组的双向选择过程中,男人和女人是各自独立的。但在进入系统之后和走出系统之前的五行中,两者是辩证统一关系(见表2)。
阴阳合生“二进制”集中反映了人类社会双重生产的阴阳进位与因果对称关系。在人类繁衍和商品生产过程中,只要有了阴阳合生的生产成果,五行中的阴阳关系就“二进制”了。这里还有一个证明人类繁衍的数学“二进制”规律,就是“九月妊娠、一朝分娩”逢十进位的现象。反过来说,如果没有阴阳合生的生产成果,五行中的阴阳关系就不可能“二进位”,没有子女何以称父母;若不以衍生资产(或管理与服务职能)为目的,又何必配置人力资源和要素资产。对此,笔者称之为“人类繁衍和商品生产‘二进制’系统循环”。
四、资产功能分类的概念内涵与因果关系的自然演变
在传统经济学的资产概念中,不论是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统计学和会计学等都没有资产功能分类的系统概念。在资产整体结构体系中,虽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资产之分,但它们之间没有前因后果的关系;没有商品生产价值创造和商品消费价值损耗的系统循环理念。不能区分哪些资产形态属于生产要素范畴;哪些资产形态属于生产成果范畴。因此,传统经济学处在混沌、朦胧之中,与市场供求相对应的资产功能分类待在深闺人未识。
(一)从企业商品生产和价值创造系统循环“二进制”引申资产功能分类
笔者认为,天然资源(包括再生资源)是商品之母,人类劳动是商品之父。物和人两者不可或缺,商品是“天人合一”的产物。依据市场供求决定的商品生产和价值创造系统循环“二进制”阴阳辩证和因果关系,独创性提出“要素资产”和“衍生资产”的功能分类。
所谓要素资产:是指企业以使用消费为目的(而非增值和出售的目的)而从市场配置的以满足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服务等活动各项必备要素和必要条件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债权、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要素资产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耗费,其价值耗费转化为衍生资产的配置成本或期间费用。要素资产在持有期内不存在内生性价值增值;不体现市价变动对其存量价值的重新计量。
所谓衍生资产:是由要素资产和人类劳动共同衍生的资产。是指企业商品已完成生产过程内含价值增值、或以持有增值和出售盈利为目的(而非使用消耗的目的)配置的处于独立形态的各种商品和投资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发出商品、投资资产等。衍生资产体现直接交易的目的性和独立性。其最终目标是通过市场销售实现商品价值取得货币收入;并以其销售收入补偿成本耗费或期间费用。衍生资产在持有期内既要体现其内生性价值增值;还要反映随市价变动对其存量价值的重新计量。
资产功能分类是商品生产价值创造和商品消费价值损耗系统循环与阴平阳秘的结果。
(二)要素资产和衍生资产的因果联系和信息特征
对于商品生产企业来说,要素资产价值衡量取决于其配置时的实际价值;要素资产使用的耗费价值构成衍生资产的配置成本(注:剩余部分构成期间费用);衍生资产价值衡量取决于双重计量:一方面,以市价衡量衍生资产价值(C+V+M);另一方面,以成本衡量补偿生产的(或付出的)耗费价值(C+V)。成本是衍生资产价值内在的一个要素,是其必要补偿的耗费价值。因此,成本既是要素资产价值耗费的结果又是衍生资产价值取得的代价。成本是联系要素资产和衍生资产前因后果的纽带与桥梁。以生产过程为中心,处在生产过程之前的要素资产(原材料、固定资产)与处在生产过程之后的衍生资产(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各有不同的本质属性——功能,这是由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决定的:在市场买卖中,配置或持有要素资产(体现使用价值)必须付出等量货币价值进行交换;出售衍生资产(体现价值)必须获取等量货币价值进行交换。但在商品生产和价值创造系统循环的五行中,资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辩证统一的。要素资产配置的目的是使用消费,具“单向性”的信息特征。衍生资产配置的目的是持有增值和出售盈利,具有价值衡量和成本补偿“双向性”的信息特征。
(三)自然演化的资产功能分类体现了现代社会经济管理的需求
地球有45亿年历史,人类有250万年历史,中华文化有5千年历史,商品经济约近千年的历史。笔者顺其自然链接了系统循环中多重矛盾运动的断裂环节,提出资产功能分类为要素资产和衍生资产,是基于天地大自然的资源禀赋与人类消费内在矛盾决定的,经过逐步演化朋阳互动、系统循环的必然结果,体现了自然而然的学术之美(见图7)。
五、惊世发现“八卦成列图”诠释的资产和产权阴阳辩证与整体平衡
“物有本末,事有始终。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得道顺理,失道悖理。哲理的揭示,只有扎根于形象和系统化,才使其蕴含的丰富性、概括性、逻辑性、抽象性和外延性得到能动并富于想象力的充分发挥。笔者研读《周易》联想资产负债表结构体系时惊世发现:尽管历史已经进入21世纪,各种不同门类的社会经济学科不断建立和日益完善。但是,不论是经济学、会计学、管理学的理论体系,国际或中国会计准则及实务指南,还是中国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财报的制度规范、国有和民营企业的会计实务与财报结构体系,远不及五千年前《周易》“八卦成列图”完整体系的尽善尽美!在学术思想与系统架构理念上令世人瞩目,令国人自豪和振奋、拍案叫绝,叹为观止。笔者以“市场”供求为中心,将资产按功能分类为要素资产和衍生资产,将产权按性质分类为所有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参照“八卦成列图”阴阳辩证和整体平衡的结构形式描绘如下(见图8)。
(一)企业资产和产权“八卦成列图”的诠释
第一层面:从唯物论的立场,回答它是什么?一方面,用“一分为二”说明“资产和产权”的对立统一关系。另一方面,用“三点一线”说明“市场”是商品供给和需求的辩证统一;要素资产和衍生资产是基于商品使用价值和货币价值辩证统一的抽象概括。两者是前因后果的关系。
第二层面:从辩证法的角度,回答它是怎样的?一方面,用“阴阳平衡”说明要素资产和衍生资产与商品生产之间的内在联系。配置要素资产旨在获取商品使用价值,配置衍生资产旨在获取货币价值。另一方面,用“辩证统一”说明“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资产谓“道”、商品谓“器”)的入出口、始终点与商品生产资源由市场配置,生产完工商品向市场出售的辩证关系。
第三层面:从系统循环认识论,回答它是如何周而复始运动变化的?“市场供求始终相连、系统循环环环相扣”是对资产和产权对立统一的阴阳平衡与内在联系的运动过程的概括表述。这里,重点阐述资产功能分类与商品生产过程的系统循环机理:
1、“天人合一”的市场供求决定微观经济——企业商品生产的投资活动。
2、商品生产资源从市场配置企业适用的人力资源和要素资产。
3、资源配置以等量货币价值获取商品使用价值,形成企业拥有可支配的人力资源和要素资产。
4、要素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消费,要素资产因使用消费减少其存量价值。
5、在商品生产过程中,一方面,要素资产使用价值和人力资源劳动创造新的商品使用价值,形成衍生资产;另一方面,要素资产价值耗费和人工薪酬,变化为衍生资产的配置成本和期间费用。
6、衍生资产配置目的是生产增值(或持有增值)和出售盈利。衍生资产配置必有成本;衍生资产价值由市价衡量。即持有衍生资产必须按市价和成本配比双重计量。
7、衍生资产出售(让渡商品使用价值)以等量获取货币价值为最终目的;并以实现的衍生资产出售收入补偿成本费用耗费。
8、进行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向国家纳税和利润分配。
9、利润分配的结果对企业产权(资本)有利增或亏减的影响。
逢十进位,单一循环终止。复循环开始……。
(二)八卦含意与企业资产和产权的卦象注解(见表3)
两卦一组,一阴一阳,合计为10,左右平衡。资产和产权形成了完美无缺的系统结构体系(以上注解,虽不尽准确与完整,但大意相当,联系有象征意义)。
(三)企业资产和产权“八卦成列图”的卦象解析
我们从企业资产和产权两个主题(四对核心范畴)解析“八卦成列图”。
1、资产是要素资产和衍生资产的辩证统一。这个过程就是企业商品生产和价值创造“二进制”系统循环的运动过程。
要素资产的“资源配置”和“使用耗费”,两者有增有减。
衍生资产的“成本补偿”和“市价出售”,两者同增同减。
“使用耗费”和“成本补偿”,两者是前因与后果的关系。
“资源配置”和“市价出售”,两者是进入与退出的关系。
从资产整体上,体现了配置要素资产和衍生资产的静态平衡关系;从系统循环上,体现了配置要素资产和衍生资产的(传承与补偿)的动态平衡关系。
2、产权是投资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的辩证统一。这个过程就是伴随着企业商品生产和价值创造“二进制”系统循环的社会投资和融资的运动过程。
由于主体不同,所有者与企业的“投入资本”;债权人与企业的“融资借债”,两者有增有减。
由于主体不同,所有者与企业的“保本增值”;债权人与企业的“还本付息”,两者同增同减。
“投入资本”与“保本增值”,“融资借债”与“还本付息”。两者是前因与后果的关系。
“投入资本”和“融资借债”的增加与减少。两类权益增加与减少是进入与退出的关系。
从产权整体上,体现了投资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的静态平衡关系;从系统循环上,体现了投资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权利与义务)的动态平衡关系。
企业资产和产权“八卦成列图”阐述了入出、升降、增减变化的客观机理和系统循环的运动过程。趣味纵横,意味深远,韵味悠长,余味无穷。
六、资产功能分类科学体现了市场供求关系与商品经济价值规律
“法于阴阳,合于术数。”图4、6、8从不同视角或层面阐述了企业资产和产权的入出、升降、变化的客观机理和系统循环的运动过程:市场供求决定企业要素资产和衍生资产的因果关系与结构体系;商品生产过程决定市场配置过程和销售过程的因果关系与结构体系。市场供求和商品生产辩证统一客观反映了价值规律客观作用过程和结果,体现了商品经济的本质特征:以尽可能少的资源耗费(人力资源和要素资产)获取尽可能多的生产成果(衍生资产)或经济效益。其经济内涵表现在:
1、生产过程的价值增值是要素资产和衍生资产分类内在的实质标准;
2、市场买卖的等价交换是要素资产和衍生资产分类外在的表现形式。
3、生产过程的价值耗费源于要素资产与生产过程的价值增值归于衍生资产;
4、从商品市场买来的为要素资产与向商品市场出售的为衍生资产;
5、商品消费价值损耗和商品生产价值创造系统循环是因果关系;
6、传承与补偿是要素资产和衍生资产系统循环的双重本质特征。
7、周而复始系统循环的内在机理:在于“外生”和“内生”,生生不息。
8、周而复始系统循环的外在形式:在运动中平衡,在平衡中运动。
外生匹配成系统内生增值二进位。生产增值“二进制”是企业资产和产权运行的至高境界。趣味纵横,意味深远,韵味悠长,余味无穷。
七、结语
《道德经》曰:“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
【关键词】:知识价值观;劳动价值论;继承;发展
一、知识经济与价值
知识经济就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它是指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学技术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消费)为重要因素的经济。在知识经济时代里,人对价值财富的创造很可能形成知识价值论,即知识创造价值。其主要理由是:
1.知识是智力劳动的成果。知识本身包含着价值,它是人类劳动的凝结。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就是在劳动过程开始以前对生产什么样的产品,通过什么样的途径,用什么办法达到某种效果,就已在劳动者的观念中存在着。马克思指出:“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渐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在他用蜂腊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这就是说,人的劳动过程首先是一个思维过程。在第一项具体的劳动过程开始之前,劳动者的头脑中必需积累足够的有关知识,并以这些知识为基础,对劳动过程进行构思和设计。通过构思和设计,形成如何通过人的自身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物质交换的知识。只有在这种知识的指导下,才能进行各种具体的劳动。因此,劳动过程从本质上讲是一个知识积累和知识使用的过程,也就是创造价值的过程。人的劳动能力,即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就是在人的大脑中积累的如何认识和改造自然的知识,每个人的知识积累,都是通过不断学习和探索而得到的,学习和探索过程无疑都是一种劳动过程,因此劳动力可以看作是一种知识形态的劳动产品,都是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学习过程是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探索过程则是劳动力的生产过程。
知识经济时代,在新知识生产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已有的全部相关知识,知识量往往是相当大的。越是重要的新知识,使用的知识量越大,因此新知识产品价值中的新价值就越大。
2.知识价值转化的倍加效应。在知识经济时代里,知识的价值不仅在于它能转化为现实的价值,而且在其应用于生产过程中能创造出大于自身的价值。可以说人与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就是人能创新,而人类创新的原动力就是知识。人类科技发展的历史表明,基础研究的科学发现,应用研究的原理探讨和开发研究的技术发明,三者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转换周期日趋缩短,并日益成为融合一体的形式。知识产品在其创新的过程中往往是一种或几种使用价值的探索过程,但在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过程中,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往往呈现出倍加效应。如最早人们在开发计算机的时候只是想加快运算速度,但自从本世纪40年代计算机问世以后,其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今天上至航天航空,下至工农业生产,科技文卫几乎无所不包,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呈几何数膨胀。
二、劳动价值论与知识经济价值观的差异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只有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才创造价值。在知识经济时代里,由于知识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和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生产劳动将不再是生产过程的主体。
关于这点,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曾预言: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劳动显示出不那么值得继续包括在生产过程以内了,因为人只是以看守者和调节者的地位和生产过程发生关系。”其次,商品价值量与劳动时间的关系也有所变化。马克思指出:“随着大工业的继续发展,创造现实的财富已经不再依靠劳动时间和应用的劳动数量了,而是依靠劳动时间以内运用的动源的力量,而这种动源自身的生产上所耗费的直接劳动时间根本不成比例,相反地却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程度式或科学技术在生产上的应用。”这实际上道出了随着工业的发展,财富的创造取决于“动力源”,进而取决于科学水平及技术进步程度,亦即知识。
由马克思对价值创造的预设到知识经济在现实社会中迅速发展的情况,不难看出,劳动价值理论有它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劳动价值理论中的价值太狭义。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而这种劳动是用劳动时间来度量的。显然至今人们还没有找到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在时间上价值的换算方法。
2.劳动价值理论中的价值实指经济价值,不包括无形的价值财富,比如专利,信息等。
3.劳动在生产中的地位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变化的。
4.价值与直接劳动时间的关系也不是不变的,而是富有弹性的。
知识经济时代的价值与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有一定的差异:
1.基础不同。劳动价值理论是以劳动为主体和基础的;知识价值论则是以知识为基础,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
2.过程不同。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是直接生产劳动过程;而知识形成价值的过程则主要在知识的开发、应用、传播和扩散等过程。
3.对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要求不同。前者对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要求一般不高;后者则因以科学技术为主体,对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要求将越来越高。
4.商品价值量的度量方法不同。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知识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商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知识量决定的。
5、价值实体不同。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实体是抽象劳动;而知识价值论认为商品价值的实体是知识。
6.价值规律的主要含义不同。劳动价值论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也是价值规律的主要含义;而知识价值论认为商品价值量总是由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最新知识来决定的,并且是价值规律的主要含义。价值规律的主要作用是促进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三、知识价值论对劳动价值论的继承和发展
1.劳动的过程既是知识积累的过程又是知识创新的过程。
知识作为一种劳动产品同实物产品和劳务产品一样,在其生产过程中必然要耗费一定的物质资料和活劳动。其中耗费的物质资料即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价值形成知识产品价值中的旧价值部分;活劳动使用的知识量则形成知识产品价值中的新价值部分。
知识产品的过程,是对未知世界进行探索和对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升华的过程。与一般的实物产品和劳务产品不同的是,在生产过程开始之前,产品在劳动力的头脑中还是未知的,生产过程需要多长时间也是未知的。也就是说,生产知识产品的劳动是创造性劳动。这种创造性劳动是使用已有的知识而生产新知识的劳动。
知识产品的再生产过程,实际上是知识从一个人的大脑向另一个人的大脑中转移的过程或者说是知识的复制过程。这一过程是由传授知识的劳动过程和学习知识的劳动过程共同组成,因此也统称为教育劳动过程。在知识转移过程中,知识量并不增加,也就是劳动中使用的知识量就是被转移的知识量,因此在再生产的知识产品中,活劳动形成的价值虽就等于转移的知识量。在知识的再生产过程中,也需要耗费一定的物质资料,如教学设施、设备,教学人员和学习者的生活资料等,这些物质资料的价值都要转移到再生产的知识产品中去,形成产品价值中的旧价值部分。
2.知识价值论为劳动价值论增添了新的内容。
知识价值论的提出,并不否定劳动价值论关于劳动创造价值的基本观点,只是对商品价值量由劳动时间直接决定的核心内容作了修正,即在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加进了知识这个中间环节,从而使劳动时间与商品价值量直接对应转变为知识与商品价值量的直接对应。这个中间环节不仅反映了劳动的本质特征,而且具体化了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进而反映了价值的本质特征,并且使商品价值量的度量有了客观依据。虽然目前尚未找到准确度量知识量的方法,但是信息论的发展,已经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相信这一问题会得到圆满的解决。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内涵;辨析;再理解
尽管党和国家在政策层面上一再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不是只讲市场经济,不讲社会主义,同时强调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与政策主张却背道而驰。这不仅影响到改革的政策取向,更对经济改革造成不应有的负面效应。在改革开放已走过三十年的今天,有必要重新梳理各种观点,纠正错误的理解和导向,正本清源,在经济学原理指导下,恢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理解。
一、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不同理论阐释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特有的东西,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是不能共存于一个社会的,因而计划与市场也是不能共存于同一经济体中的。这种理论观点并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而只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改革开放以来,持这种观点的经济学者所提出的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实际上一方面把我国经济改革的对象——旧的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等同于计划经济。另一方面把市场经济同计划经济对立起来,认为二者是相互排斥、不能相容的,从而将改革的正确方向即由产品经济转到市场经济,错误地改为由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否定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错误地将计划经济列为否定的对象,实质上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在这种教条主义的影响下,或竭力反对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转而主张搞私有化,认为市场经济等同于私有制。
(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消灭公有制,实行私有制。该观点认为,公有制经济不具有私有制经济的排他、独占等性质,其所有者是一个抽象主体,产权是不确的。公有制经济的实际经营者只享有从经营中获取利益的权利,而不负有为自身错误决策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因而,公有制经济的实际经营者极易从个人角度出发作出各项决策,而不惜损害所在经济体的利益。并且由于公有制经济的特殊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很难与之公平竞争,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平等性和竞争性条件无法满足,自然也无法达到所谓的整个社会利益的实现。而只有私有制经济才是市场经济的天然温床。私有制经济的企业和个人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和独享性,一切行为以实现自身和增加自身福利为目的,而恰恰在追求自身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实现了全社会的利益。这也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机制的主要内容。这种观点的政策主张实质是搞私有化,建立私有制,在改革中的表现就是主张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革。
(三)新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
新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是新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一部分,是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现代再现。自由主义理论的思想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洛克和密尔的政治自由学说与财产所有权理论。二是启蒙思想家合理的利己主义学说。三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这是新自由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新自由主义思想和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一样重视市场的作用,认为市场是最佳的可自我调节的社会结构。因为,一方面,经济运行是有规律的。另一方面,在自由市场情况下,个人能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市场调节在不受外界干预的情况下能最有效率地满足各方面需求,自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政府只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其干预行为往往会使情况变得更糟。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认为,计划经济是市场经济不可调和的对立物,因而建议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主张实行全面的私有化,认为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市场制度的基础。其基本观点和政策主张是:国民经济基本上由市场自发调节,国家实行最低程度的干预,取消国家计划机构,否定国家发展规划;在所有制结构上,取消国家所有制,实行最大限度的私有化,大量吸收外国资本参与私有化改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上,主张改掉公有制,实行私有产权制度,最大限度地缩小国有企业涉及的领域和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可见,在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自由市场经济,就是实行全盘私有化的市场经济。很明显,这套改革主张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背道而驰的,应警惕这种观点的不良影响。
(四)以“现代市场经济”取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不必考虑所有制问题。市场在国民经济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国家通过财政和货币手段间接参与经济资源配置和国民经济运行。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机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内容就应包括:一是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二是破除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三是建立并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四是摒弃旧的干预经济发展的行政手段,改用间接的财政和货币手段来调节宏观经济的发展。为此,该观点认为,在实践上的首要任务是实行广泛的私有化,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或实行股份制,使国家的作用从微观经济运行中逐渐淡出,直至完全消逝。
(五)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市场效率”的观点
这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说就是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的结合,即社会公平+市场效率。该观点提出摒弃计划经济而实行市场经济是因为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上,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具效率。但市场经济在运行中存在市场失灵,进而产生各种社会经济问题,其一便是要素社会分配不公。追求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要求。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后,必须使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完善地结合起来,这就是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观点的影响较大,在很长时间内成为社会上一种主流观点。在这种观点影响下,学术界出现了如各种“社会主义”的定义,主张将“公有制为主体”从社会主义定义中抽掉,提出“普遍幸福社会主义”、“功能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等于社会主义”、“股份制等于公有制”等概念的现象。这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市场效率”,显然是片面的。一方面,混淆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与表象。社会公平和市场效率是一种表象概念,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追求的目标或判断国家经济运行水平的标准,但不能成为区别任何两个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制度不同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淡化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即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区别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标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必须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
纵观以上五种观点可发现,在经济理论史上,长期存在将市场经济与公有制对立起来的观点,这已成为一种教条。整个现代西方经济学都表明:自私经济人是出发点,市场经济必须以私有制为基础。这种教条思想在改革初期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排斥市场经济,在改革后期表现为市场经济必然意味私有化,这成为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思想根源之一。
二、科学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
科学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在辨析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关系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进行再理解。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在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论一直存在。实际上一些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概念及其关系的认识本身就是不正确的。首先,市场经济的概念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与商品经济没有本质区别,只有发展程度与阶段的不同。厉以宁曾说:“从本质上讲,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一样的。”第二,社会分工决定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育程度。一方面,社会分工是商品交换产生与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曾指出,“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另一方面,社会分工决定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列宁根据这一原理分析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指出,“国内市场的建立(即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的发展)的基本过程是社会分工”,“市场和社会劳动专业化的程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第三,市场经济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与社会制度没有必然联系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市场经济是在社会分工发展的推动下,由商品经济发展而来的。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封建社会,社会分工简单、低下,不能形成市场经济机制。历史发展到近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复杂、全面,人类社会的生产形式才由自然经济发展到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所以市场经济是由社会分工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一种生产形式,并不是某个社会制度所特有的。其次,计划经济是一种和无政府状态经济相对应的生产形式,政府宏观调控是计划经济的一种具体形式。所谓计划是指国家作为一个社会主体代表的角色,监控市场经济的运行,通过事先的计划对宏观市场和微观主体进行适当干预,维护国民经济的均衡、平稳发展。以市场为基础的计划经济能有效克服自由市场经济先天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缺陷,从而有效保证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的平衡,避免生产过剩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最后,无论是单纯的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在经济资源配置上都有其固有的优势与不足。对单纯的市场经济来说,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市场主体通过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在大部分情况下能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市场调节有其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无法支持公共物品的供给以及保证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不能使社会经济发展的利益为人民共享,惠及全体人民。对作为生产形式范畴的计划经济来说,一方面,它可从全局和总体利益上布局生产力,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经济运行的剧烈波动。另一方面,计划调节容易受到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不能完全满足利益创造者对个体利益的追求,需要复杂的组织体系推动,并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因此,将两者取优补短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优势更加明显、不足相对弱化的新的生产形式,即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这是生产力与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种计划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内在地结合在一起,计划以市场为基础,市场以计划为指导。在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被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按照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要求有序运行,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
(二)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如果说市场排斥公有制经济,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容,亦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法建立。事实上,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可以相容,且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仍能发挥其高效率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作用。从理论上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没有公有制,也就没有我国的社会主义。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资本主义制度下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产社会化这一对基本矛盾,在这一基本矛盾的作用下,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社会平均利润率下降和相对人口过剩两大规律,必然导致生产过剩,爆发经济危机。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调和的矛盾。随其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会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代替。卓炯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明确提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不建立强大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一个最大的缺陷”。从实践上看,即使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也存在并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郎成平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股权结构做的研究表明,欧洲国家持股现象非常普遍。在被研究的欧洲5232家公司中,奥地利国家持股14.81%,芬兰国家持股15.12%,意大利国家持股9.98%,挪威国家持股11.81%,瑞士国家持股7.59%。这充分说明国有经济完全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会成为市场经济发挥其资源配置作用的阻碍因素。当然,必须承认我国旧的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严重问题,必须改革。但同样必须承认,我国旧的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的问题,在于其长期处于我国旧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管理模式下所遗留下来的管理层面的问题。如,严重的倾向,以长官意志、行政手段管理指导生产经营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索建立新的公有制经济管理与运行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机制,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改革一切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运行方法和体制。而认为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改掉公有制、实行私有化,则是脱离了中国客观的历史和现实,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照抄照搬。总之,市场经济是不排斥公有制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
(三)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关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更高发展阶段,是自由市场经济适应生产力和社会分工新的发展,是加入政府干预因素而形成的新的生产组织形式。其显著特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更高的阶段,形成更加完善、复杂的现代市场体系;市场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发挥基础主导作用,国家通过间接的财政和货币手段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要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现代市场经济。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含义中的一个层面,除此之外还有计划市场经济和公有制为主体两个层面的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计划市场经济,是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是把市场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使之按照国民经济结构有计划地运行与发展,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基本平衡,自觉按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组织生产。在计划市场机制中,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是统一的、有机结合的、互相渗透和融合在一起的,其作用覆盖全部市场范围,而非相互割裂。计划市场经济能克服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病,基本保持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有利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实现,有利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身固然没有什么“姓资”、“姓社”问题,但现实具体的市场经济是不能离开历史上某种特定的生产关系而运行的,它必然会与某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结合,形成一种历史的、现实的、具体的社会经济制度。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形式或社会性质来说,它是姓“社”的。从另一个角度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一般性与特殊性这两重性质。从一般性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发达的社会分工为根据,是一种计划化了的现代市场经济。从特殊性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现代市场经济。二是计划市场经济。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它是这三层含义的综合或统一。前二者属于生产形式的范畴,后者是特殊生产关系即所有制的范畴。这三个层面结合,组成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三、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实践意义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对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把目标搞清楚了,才能找到实现目标的正确方法和途径。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内涵出发,要深化改革,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途径。
(一)大力发展现代市场经济
第一,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经济的载体,即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知识产权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第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市场竞争主体。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与制度安排,建立健全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理顺产权关系,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形成产权约束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第三,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健全我国宏观调控决策、监督、评估体系;用科学的宏观调控手段,选择合适的中间目标,通过财政和货币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要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同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积极引导我国企业走上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绿色发展、有限制发展的轨道。
(二)积极探索实现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
计划市场经济存在多种具体形式。探索实现计划市场经济的方式方法,笔者提出一种基于公有制分享经济理论基础上的“净收入分成制”的企业管理方法。其具体做法是将企业净收入在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个经济主体之间按一定的比例分享。职工不拿固定工资和奖金,而是按事先确定的比率分享净收入。净收入分成制不仅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分享经济的微观经济运行机制,而且也必然对国民经济整体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它能克服总量失衡与结构失衡,促进国民经济协调高速增长和社会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另一方面,实行净收入分成制,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必然形成荣辱与共的局面,能从微观上解决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滞涨”问题。
关键词:设计艺术; 发展
设计是一种社会文化活动。它的创造性,类似于艺术的活动;它的理性,类似于条理性科学的活动。人们常说: "艺术源于生活"。艺术同哲学、宗教等一样是一种文化意义的载体,它负载着丰富而深厚的文化意义。人们通常说艺术的社会意义、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审美意义,归根结底是一种文化上的意义。
可持续发展观已运用到了各个领域,象能源、生态、技术、资源等。作为设计艺术,私以为,也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如何做到可持续发展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承性
作为文化中的艺术既有继承性又有开拓性,纵观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文化都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设计艺术亦然。一个成功的艺术必须有"根",这个根就是中华民族之根,要充分考虑民族性。如把传统的中国图文与建筑相结合,不光具备传统的文化的情结,又具备现代设计的特点。
文化需要一个命脉将其进行贯穿这就是文化的脉络既文脉,如果将文脉断开,这种文化就再也不会顺应下去,设计作为文化,也应注意文脉。在现代设计中很多东西是以牺牲传统文化作为代价,这些只会是一时的焰火,观赏完后就什么都没有了。现代设计是一个多文化的发展趋势,我们在自有的传统文化上加附外来先进的设计,取之其精华,将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百花齐放,推陈出新"。
二、创新性
设计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创新性,超前性,在继承的同时,不要忘了创新,这是设计的本质要求,超越是艺术家和艺术设计师具备的一种艺术创作素质。只有创新才有发展,艺术才能持久。
三、宜人性
艺术设计与其他意识形态一样,都是反映客观世界,是自然与艺术的综合体,即反映自然界的现象及其规律同时也反映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生活的整体,社会的生活是以人为中心运转的,社会的活动也是以人为主体展开的,因此人是社会生活的中心和主体,离开了人,就无所谓设计艺术。艺术设计的本质特征,就是按照美的规律,用形体美塑造出具有审美属性的形象与典型,整体地综合地形象地反映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生活,表现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
设计应为人服务,这是基石。需求是设计的原动力,包括生理和心理需求,任何一种设计必须最大程度地满足人类的需求,离开人类,设计将无任何意义。
四、时尚性
"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文化艺术形式特征正好是这种历史变迁的里程碑,其表现出来的造型风格就是里程碑的碑文"。艺术设计有鲜明的时代性,它总是表现出特定的时代、特定社会的情感,不同类别的艺术设计都会以不同的表达形式反映出一定时代和一定环境的审美理想。现代社会是一个科技的社会,科技就是时尚,现代设计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与科技的不可分离,设计艺术就是科技与艺术的融合,将其达到实用而完美的效果。
设计师要把握人们的审美趋势,并不断吸取其他科学的最新成果发展自己,因而科学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艺术设计的发展,科技的发展给艺术带来了更多的表现手法。
五、经济性
艺术设计与经济是一个精神和物质的关系,物质文明决定精神文明,精神文明反作用物质文明,经济能决定艺术设计,艺术设计能反作用于经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艺术与技术结合的产物-艺术设计也是一种生产力。在商品经济发达的这个时代,工业产品设计、包装设计、服装设计……无一不是与经济紧密联系,良好的设计能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这是设计的一种价值体现,从而可以让设计者更好地去设计,没有创造效益的就会被市场所淘汰,还谈什么可持续发展。所以,没有经济的支持,艺术设计举步维艰,只有艺术设计创造了经济价值,才可能得以继续发展。
设计师不仅仅是为经济利益为完成工作任务,应该认识到自己是社会文化的缔造者,也是社会文化的传播者,为了人类文化的可持续发展,要充分认识到自己对社会上设计文化的思潮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社会审美舆论作正确的导向。
参考文献
[1] [美]马文·哈里斯, 著. 李培茱, 高地, 译.《文化人类学》.
论文摘要: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准则,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之中,从根本上体现了民法所调整的商品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本质要求,是民法精神实质之所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研究民法基本原则,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有的认为,它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解释法律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1];也有的认为,是民法规范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2];还有的认为,它是民法中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是全部民法的主导思想所在[3];在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中定义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准,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使法律性的决定正当化”[4]。
虽然上述各种观点和表述有所差异,但有许多方面是一致的。民法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即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规范起统率或指导作用,民法基本原则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无论是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上,还是在判断民事主体的合法性上,都自始至终发挥根本原则的作用,任何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任何对民事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只要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违反民法,就是无效的。
二、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分析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民事权利神圣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等。其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民事权利神圣原则和自愿原则反映了民法的法规特性;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则对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
(一)民事权利神圣与自愿原则
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与限制来看,民事权利神圣和自愿原则侧重于对民事权利及其行使的保护,其余原则侧重于对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5]。对民事权利及其行使的既保护又限制揭示了贯穿于民法调整全过程的一对深刻矛盾,即私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的矛盾。
民事权利神圣,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了的充分保护,任何人以及任何权利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侵害妨害之与不得限制剥夺之。民事权利神圣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民法以权利为本位,二是指所有私权皆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神圣而不可侵犯。民事权利神圣包括人格权神圣、所有权神圣与契约神圣三大基本点。
人格权神圣是指自然人作为一个市民社会或法律共同体成员的资格应该受到充分尊重,不得随意剥夺或侵犯,并且尊重自然人的各种具体人格权[6],而具体人格权的范围,不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具体人格权的上位概念为“一般人格权”,其作用便在于如果一项合理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者便可以援引该权而保护自己。人格权神圣的要义在于平等,即把法律赋予的权利实际地落实到社会的成员身上;扩而言之,便是对人权的尊重与敬畏。
所有权神圣是指民事主体所有之财产应该受到特别的尊重,不得侵犯之。因为对所有之物(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人得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人得以与他人发生经济交往的法律前提。故而从财产的角度看,任何法律人格都建立在财产之上,“无财产即无人格”。所有权神圣为其他财产权的神圣,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的神圣,奠定了逻辑基础。
契约神圣是指民事主体在私法范围内订立的契约之效力得到保护,不可侵犯。契约是当今社会的最基本特征,其实质是自由的人选择一种不自由的状态,各自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同时规定出义务,并且以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则该契约对于订立它的人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在私法的意义上,契约乃是当事人自己给自己造法,人们通过契约的形式维系陌生人之间的关系,产生与维护信任,从而选择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各种需要,故曰契约乃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机构。正因为契约有如此深远之意义,故当事人订立契约的权利与已订立的契约,理所当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需要加以保护,此即为契约神圣。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7]。自愿原则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契约自由原则。虽然有商品经济就有契约自由的观念,但契约自由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却是近代民法才得以确立。当然,契约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契约自由的历史,就是契约如何受到限制,从而促进实践契约正义的记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社会公平,注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契约的自由有诸多限制[8]。
民事权利神圣意味着私人利益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合法的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但仅止于此还不足以指导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的创设,因而有了自愿原则。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只有他自己最清楚,他会根据自己的利益指向或要求,选择他认为最有效的行为方式和形式设立、变更、终止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或保护其利益。自愿,从公、私法划分的层面理解,是指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之适用,即私人协议可变通私法⑤。因此,自愿原则有力地保障了私人活动的意志自由和私人权益,使其不受国家权力所支持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非法干预和入侵。
(二)公平、平等、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有三大道德支柱,第一是公平正义;第二是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第三是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代表着一种基于人类本性而无需证明的终极价值和永恒意志。公序良俗代表着一种和谐美满的团体秩序。诚实信用代表着归仁向善的个人德行。”[9]因此,为实现民法的价值,公平、平等、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各国民事立法所确定,从而达到对私人利益和权利的限制,使整个社会和谐有序。民法原则规定对私人利益和权利的比较具体化的原则性限制体现在: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是从权利主体身份层面加以限制,诚实信用原则是从权利主体的意思表示层面加以限制,公序良俗原则是从权利义务的内容上加以限制。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10]。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契约当事人间的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契约关系,尤其是确定契约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就是契约正义原则。契约正义系属平均正义,要求维系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作为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但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原则,因为在民法上就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断依据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由此不难看出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自愿原则的具体运用作为基础和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谓为有违公平。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11]。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12]。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13]。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14]。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经济的公序,是指为了调整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经济的公序分为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两类。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的公序地位趋微,保护的公序逐渐占据了重要位置。与保护劳动者、消费者、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贷的债务人等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弱者相关的保护性公序,成为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判例学说上的讨论、研究的焦点。良俗,即善良风俗,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不难看出,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
为了将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区别开来,应将善良风俗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围内,从而与作为市场交易的道德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各司其职。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三)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对民事权利行使的一个宗旨性限制,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有这一规定。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宪法规定必定要在民法中加以贯彻。这里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其实也意味着社会公共利益,因为这里并没有特别指出某个集体性质的单位和某个具姓名的个人,而这种利益和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乃是社会公共利益主体公众即公共社会的实质所在[15]。不特定性也就意味着整体性和普遍性。“所谓权利滥用,就是超出法律的范围谋取利益。权利滥用导致了权利冲突,权利冲突又导致了社会危机,进而导致民法危机。这种民法危机的突出表现,就是公权力侵入私法领域,即所谓国家干预民事生活的‘经济法现象’。而国家干预的泛滥又导致政府权力的膨胀和腐败的滋生。事实证明,用国家干预来填补民法的道德空缺,无异于饮鸩止渴。”[16]因此,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就意味着出于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益和权利的限制。
三、结束语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交往领域日益拓展,交往形式日益多样化,因此法律规则亦越来越丰富多样。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广泛性和活跃性,法律规则难以囊括各种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更是如此。民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到的理想,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集中体现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指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即是法院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因此,这就客观上要求法律工作者必须充分理解和掌握民法原则的要义,尤其是司法工作者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在特定的情况下需要直接适用这些基本原则来处理案件时,能够充分重视民法的基本原则的这种补充功能,及时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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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7][11][12][13][15]民法通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8]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所存在的强制缔约,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9]江 平,张礼洪.“市场经济和意思自治”[J].法学研究, 1993(6).
[10][17]王卫国.论法典化与民法原则[R]. 2005年4月2日在“民法法典化和反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上的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