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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学与管理学基本界定
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1999,中译本)认为,传统经济学研究的是社会如何利用资源以生产有价值的商品,并将它们分配给不同的个人。周三多等(1999)认为,管理学以提高组织的绩效为目标,研究和探讨组织资源配置的构造、过程、方式方法的应用性理论学科,它以各种管理工作中普遍适用的原理和方法作为研究对象的。
“循环经济”一词是美国经济学家波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生态经济时提出的,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基本特征,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可以说,发展循环经济是一种科学发展观,它不仅体现在经济形态的转变,更为重要的是一场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变革。这说明循环经济已经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的众多方面,这必然使经济学与管理学呈现一定的循环经济特征。这些新特征使得经济学与管理学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密。
二、循环经济下的经济学与管理学的相互关系分析
循环经济使经济学与管理学更加注重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研究,从而使经济学与管理学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呈现出新的变化。
(一)人性假设。传统经济学假定人是经济人、理性人,或者是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人,使用均衡理论分析和研究,说明世界的均衡规律与变动趋势,因此更讲求科学性。在循环经济下,经济学的科学性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即在循环经济下,人的需求层次的假定,已经由生理需求阶段上升到安全需求阶段,甚至更高,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已经不再仅仅把眼光放在眼前与单个自我个体,而更多地关注未来与后代,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在循环经济下经济人假设被赋予了新的内容一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传统管理学多层次、多环境、多时空地研究人性,从而产生了复杂人、社会人、管理人等理论。管理是具体化的、相对的,要解决的问题更趋于动态化与多样化,更讲求艺术性。在循环经济下,管理学的艺术被赋予了新内容,即管理学里的艺术性被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重要性所规制。管理学假设更显社会人特性。
在循环经济下,经济学与管理学在人性假设上趋近,同时,赋予了人与自然、企业与自然的和谐等内容,但经济学仍偏重于解释世界,管理学仍偏重于改造世界。
(二)研究对象和目的。传统经济学更多强调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角度,或者站在市场与企业之间的平衡问题上进行研究,目的是为了追求整个社会或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传统经济学关注企业,目的是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在循环经济下,经济学研究对象被扩展,生态环境资源被列入研究范围之内,同时,更多关注企业和自然,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目的就不一定与企业最大化目标一致。传统管理学更多强调从单个企业的资源配置角度,或者站在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角度对现在市场条件下如何实现企业或企业集团内部资源配置最优化角度进行研究,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在循环经济下,管理学研究对象也同样被扩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被广泛考虑,企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成为管理学追求的目标。
(三)研究内容。传统经济学与传统管理学都研究企业与市场及其相互关系;都包含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经济学有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管理学也有国民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都对人的行为进行研究。但传统经济学研究的更多的是一个更为宏观的问题,强调理论研究和模型分析;传统管理学研究的是更为微观的问题。经济学更多关注的是企业如何在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均衡实现趋势下实现利润最大化,管理学更多关注的是企业如何顺应市场合理配置内部资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在循环经济下,由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问题被纳入经济学研究领域,传统经济学中的宏观性与整体性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在循环经济下,管理学也同样因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问题引入,更多的从整体或者长远的角度思考问题。当然经济学与管理从整体或长远角度看问题基本出发点可能不完全相同,经济学主要为了探寻人与自然、企业与自然整体均衡问题,管理学主要是为了在人与自然、企业与自然和谐发展下追求企业内部利润最大化问题。在人、企业与自然和谐发展下,管理学更显示出其重要性。
(四)研究方法。传统经济学和传统管理学在各自的发展中,都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的方法论。什么是经济分析方法呢?杨小凯认为当代主流经济学家采用的分析框架包含四个层次,即用函数和集合的数学概念来描述经济环境;用数学规划来描述个体的自得行为;更为复杂的数学工具,诸如拓扑学中的不动点定理,则被用来描述自利决策之间交互作用的结果;经济学家提出的问题涉及价值判断,被称为福利或规范分析。这种框架中集中使用了数学模型化方法,这主要是因为借助数学可以降低经济学家之间的沟通费用,数学模型有助于经济学知识的积累。经济学的这种研究方法使经济学与其它社会科学相比,内在逻辑统一,论证严密,知识可积累性强,更符合科学性原则。与经济学相比,管理学缺乏这种内在逻辑统一的方法论。孔茨在1961年和1980年的两篇文章中将管理学研究方法或学派描述为“管理理论丛林”。罗珉(2005)则把管理学研究方法纳入范式研究中。他管理学方法论范式区分为职能主义范式、激进的结构主义范式、诠释型范式和激进的人体模型主义范式四个方面。
在循环经济下,由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引入,经济学研究方法或工具也进一步扩展,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生态学和资源系统工程等都被应用之列,如吴季松(2005b,2006)的研究。这使得经济学更多的引入了大量管理学方法。但经济学在利用数学工具方面仍然是重要的,这维持了经济学内存逻辑性。
三、趋势与建议
(一)趋势。研究认为:在循环经济下,经济学与管理学在人性假设上从“经济人”向“社会人”方向发展;在研究对象和目的上,两者都考虑生态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以追求人、企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目的;在研究内容上,由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问题被纳入研究领域,传统经济学中的宏观性与整体性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管理学则更多的从整体或者长远的角度思考问题;经济学主要为了探寻人与自然、企业与自然整体均衡问题,管理学主要是为了在人与自然、企业与自然和谐发展下追求企业内部利润最大化问题;在研究方法上,由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引入,经济学研究方法或工具也进一步扩展,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生态学和资源系统工程等都被应用之列。这使得管理学与经济学在方法与工具上更为趋近。
(二)建议。根据上述结论,在进行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学习、教学和研究时,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
(1) 人性假设的重新研究和定位。经济学“经济人”假设应顺应人、企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要求而改变。管理学也将因此加深“社会人”等非完全理性假设的研究。
(2) 研究对象和目的的重新界定。经济学中企业和市场的均衡研究,由此对企业单向主体的利润最大化问题和市场均衡问题的研究,应转向人、企业和自然的和谐研究,由此对人、企业与自然的多向主体的福利最大化问题和三位一体均衡问题的研究转变。管理学中企业内部分工和资源利用问题,由此对企业利润最大化问题研究,应转向企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问题研究。
【关键词】循环经济 政策思考 普者黑风景区
一、普者黑风景区循环经济发展现状
(一)普者黑风景区旅游发展现状
普者黑风景区是文山州开发最早、设施最完善、规模最大、市场知名度最高、效益最好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是云南省十大旅游休闲度假基地和旅游循环经济示范区。“普者黑”是当地彝语,意思是“鱼虾很多的地方”、“盛满鱼虾的湖泊”。景区以独特的喀斯特孤峰群、高原湖泊群、溶洞群为主体,辅以古文化遗址、革命纪念地、云海、古树、少数民族风情、村寨风光等人文景观,被誉为中国独一无二的喀斯特山水田园风光。自1992年开发以来,无论是基础设施建设还是景区经营管理等方面都有了非常大的改善和提升,已于2009年1月23日,普者黑风景区被批准为国家4A级旅游区。2013年以来,为加快旅游业由观光型向休闲度假转型升级,丘北县对风景区进行全面提升和打造,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试图将普者黑打造成集休闲、养生、度假及生态民俗体验为一体的国家级度假公园,并力争在2016年年底升级为国家5A级风景区。
(二)普者黑风景区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概况
2005年6月云南省政府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工作的通知》,全面实施了开远工业、洱源农业和普者黑旅游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普者黑风景区全面展开旅游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早在2004年7月已制定实施了《普者黑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06年根据云南省环保局的循环经济工作指示,完成了《普者黑旅游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并顺利通过评审,2007年6月实行《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风景区保护条例》,加大了普者黑风景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2008年政府抽调相关工作人员深入到风景区开展循环经济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群众树立保护普者黑、爱护普者黑意识。丘北县在实施以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物质循环为重点的示范项目建设上,大力招商引资,给予了大量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
(三)普者黑风景区循环经济政策现状调查与存在的问题
通过风景区实地调查发展,风景区工作人员熟悉国家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的相关政策与要求,基本了解循环经济理念的基本内容和实施方案,但因学历水平不高,缺乏培训和在学习,对循环经济的理解和认知仅停留在表面层次,项目参与度不高。游客因风景区实施循环经济试点的配套机制不完善,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循环经济宣传不深入等,对循环经济的实施并没有明显的感知。
二、促进普者黑风景区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分析
日、美、德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循环经济需要国家通^出台立法等进行保护和推广,并从多方面制定相关政策进行引导和约束。普者黑风景区应结合国家循环经济实施意见、云南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自身的资源特点,加快出台有效的循环经济政策。
(一)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地方循环经济法律法规
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云南省清洁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同时,应结合风景区循环经济发展现状,积极制定《普者黑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完善风景区旅游循环经济专项改革规划,依据《普者黑景区保护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出台《丘北县促进旅游循环经济发展条例》,制定《普者黑旅游循环经济专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完善地方发展旅游循环经济的法规体系,确立《普者黑旅游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的权威地位。制定《丘北普者黑风景区旅游村寨管理办法》,规范景区内村民的行为,引导社区居民主动地、有效地参与到循环经济建设当中。
(二)强化政策导向,补充和完善地方循环经济激励-约束机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激励措施引导下,结合风景区政策需求,补充和完善地方旅游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旅游产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互动运行机制。制定环境税、生态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循环经济项目给予税收减免或返还。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制定违规惩罚、强制淘汰政策,明确规定和约束旅游企业经营者的行为,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开发环保产品,加快生态环境的恢复和建设。健全投融资政策,综合政府投资、招商引资、联合开发、景点经营权转让、门票收费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建立循环经济考核体系,完善循环经济的评价指标体系,成立民间环保组织,加强循环经济项目的评估和督查。
(三)重视先进技术的引进与开发,鼓励科技创新
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发达地区开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实施循环经济离不开先进的技术。普者黑风景区循环经济项目已全面展开,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技术创新开发与引进机制,鼓励先进技术在循环经济中的应用。推行IS014001.ISO9000、环球21等企业认证,实现企业自觉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目的。制定科技合作的优惠政策,加强与技术研发机构的合作,支持技术转让与服务,增强技术的创新能力。完善官方网站的科技信息交流平台,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并通过网站向公众推广已成熟的技术。
(四)全面展开循环经济政策宣传,促进循环型社区的形成
加强旅游参与主体的循环经济宣传教育是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基础。针对旅游从业人员,风景区应定期或分批次进行循环经济教育培训,增强他们对循环经济的认知,促进循环经济系项目的开展。针对土著居民,应开展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等循环经济宣传活动,充分调动村民参与循环经济建设。针对游客,应组织科普宣传,完善风景区内的旅游解说系统,提升改造旅游中心、旅游厕所等基础设施的标识标牌,让游客真切体验循环经济成果。
参考文献:
一、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传统尝试较早,但是现代意义的农业循环经济尚处于探索阶段,发展还不很成熟。各地根据不同的地理特点和区位优势尝试了不同模式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河南省是全国开展循环经济试点较早的省份,早在2005年,河南省引发了第一批《关于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了20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2007年又开始第二批试点。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促进重点行业和区域节能减排以及促进资源再生利用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但是,河南省在农业循环经济的实施和推进方面,还有一定的距离。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还是以传统粗放型的农业发展模式为主,系统的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并不多。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农业资源产权不清、缺乏合理的农业资源价格体系、农产品质检体系不健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滞后以及发展循环经济的愿望不强等均是目前河南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各国实施循环经济的实践证明,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循环经济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主要包括:《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筑节能条例》等,此外,还有一系列关于有关循环经济基本制度、原则、激励措施及标准的相关配套文件。中原经济区有关循环经济的地方立法主要有河南省关于循环经济的地方立法,如《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的通知》、《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以及周边省份的相关地方立法等。虽然目前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层面均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但关于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却很缺乏,相关立法大多没有明确规定。如作为循环经济领域基本法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农业循环经济的规定非常原则,在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就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在有关循环经济的地方立法方面,也大多集中在工业领域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方面,有关农业循环经济的专项立法还很缺乏,并且还存在地方立法无法统一的情况,亟须出台适用于整个中原经济区各个省份的统一法律法规。
二、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完善对策
首先,应加快出台有关中原经济区区域发展基本专项立法,为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提供基本法律框架。国外区域发展的成功实践表明,立法先行是区域资源开发成功的关键,然而我国目前尚未颁布关于区域开发的基本法,中原经济区建设的主要依据仍然停留在规划层面,尚没有专项立法的支撑。当务之急是出台统一的《区域开发促进法》,明确开发与建设中的基本法律问题,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更高层次的立法支撑。虽然现在我国区域发展如火如荼,但是我国“十一五”规划之前的区域划分大多以经济发展作为主要目标兼顾区域协调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全国主体功能区已经开始注意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承载力相适应和协调,强调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尽管如此,我国区域发展的主题思想仍然是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的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这种理念和指导思想从中原经济区规划纲要中可见一斑。所以,在区域开发立法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区域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不能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在条件成熟时,应出台《中原经济区开发促进法》,对中原经济区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做出明确规定,为中原经济区发展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为解决中原经济区所辖区域立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问题,关键是要尽快构建一套有利于法制统一的体制机制,才能真正保障中原经济区资源与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其次,完善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的具体法律。鉴于目前有关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不完善,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有关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基本法律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增强《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农业循环经济方面的可操作性,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应实施细则,对区域发展中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细化,为我国农业循环经济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此外,由于中原经济区的特殊区位特点,应结合中原经济区的农业生态环境现状有针对性地出台有关该区域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立法。由于目前关于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地方立法之间并不完全统一,如何出台适用于整个中原经济区的农业循环经济立法非常关键。再次,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改和完善。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专项立法的支撑,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应及时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避免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现象,尽快形成有关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 循环经济;资源税;消费行为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9-0184-02
1 循环经济的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与我国的经济呈现高速发展的状态并存的,是资源的高消耗、环境的高度污染等问题。当人们普遍意识到资源的短缺与环境问题时,如何来调整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以改善生存环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循环经济的理念由此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
目前我国学者对循环经济的解释大同小异,但是没有公认的定义。主要观点有:谢旭人认为循环经济是指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特征的经济形态,并称其为资源循环型经济。《谢旭人:发展循环经济 实现可持续发展》;马凯认为,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观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耗、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马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人民日报,2004-10-19.];周宏春认为,循环经济是通过废弃物和废旧物资的循环再生利用来发展经济,目标是使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投入的自然资源最少,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最少,对环境的危害或破坏最小,即实现低投入、高效率和低排放的经济发展(周宏春.循环经济:一个值得重视的发展趋势.新经济导刊,2002,(9).)。
可以看出,专家对于循环经济的界定虽然不尽相同,但是,循环经济的特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注重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二是要减少资源的消耗;三是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四是实现注重资源的循环利用,实现经济的循环发展。
2 资源税改革对循环经济的影响分析
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号)的出台,我国开始了新一轮的资源税改革,至2011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虽然资源税的改革必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一个系统工程,但此暂行条例的实施必将对循环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资源税改革对循环经济的影响是通过资源税的征收影响资源型产品产业链上企业的行为以及影响资源产品的消费行为达成的。
2.1 资源税对资源开采企业的影响 在资源的开采环节,开采企业为了追逐利润不愿意投入更多的成本进行资源的深度开采,“采易弃难”、“丢瘦捡肥”现象普遍,造成了资源在开采环节的严重浪费以煤炭开采为例,据2005年公布的数字,我国各类煤矿中,国有煤矿矿井回采率只有45%左右;乡镇和个体煤矿矿井回采率平均约15%~20%。(《煤炭浪费触目惊心,我国首次开展回采率专项检查》(经济参考报)新华网)。更有中国社科院的《2007年中国能源蓝皮书》指出,中国煤炭资源回采率一直十分低下,目前煤矿平均资源回收率为30%,不足世界先进水平的一半。美国、澳大利亚、德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资源回收率能达到80%左右。中国在1980-2000年的20年间,煤炭资源就浪费了280亿吨。由此可见,采用相应的机制遏制资源的掠夺式开采势在必行。
此次资源税改革,改变了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将石油、天然气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以原油、天然气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税率征收。征收方式的改变,将资源税的税收收入与价格的变动有机的联系起来。以新疆为例,按照新疆2009年产原油2518万吨计算,从价计征后,石油资源税将高达62.95亿元,可以增收40亿元到50亿元。资源税的增收,从资源开采企业的角度看就是其减少的利润,这就迫使企业向内部要效益,提供资源开采的效率,尽最大可能的减少开采环节对资源的浪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10年6月1日财税[2010]54号)明确规定,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从而明确了鼓励企业深度开采,提供开采率的导向。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通过增加开采企业的成本,鼓励深度开采的措施,能够促进资源开采率的提高,从很大程度上减少““丢瘦捡肥”对资源造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会促使企业寻求、开发新的资源替代产品,或者,采取节能生产装置,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回采率,以达到充分利用资源的内在价值,实现资源价值的最大化。有利于保护资源,发展循环经济。
2.2 资源税对企业的影响
一、高标准编制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
根据2009年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山西省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山西省组织实施了一批示范作用强、辐射面广的循环经济项目并予以重点支持,其中总投资约1400亿元的100个重大项目75%以上建成投产,促进了“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完成。全省资源综合利用率由2005年的不足20%提高到2010年的50%左右。每年可减少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等固体废弃物排放量2700万吨以上,减少焦炉煤气等余热资源排放8亿立方米以上。
在总结上一轮规划实施的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省发改委对《山西省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2008—2012)》进行再认识、再设计、再规划,修订编制《山西省循环经济“十二五”发展规划》。把原来以资源综合利用和项目设计为主的循环经济规划,进一步提升到以资源型产业转型发展、循环经济路径设计、模式设定和品种选择等重大发展战略上,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园区承载为平台,在继续落实原规划在建项目的同时,通过积极推进“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把循环经济发展提升到新的高度,把循环经济项目进一步做好做实,形成一个个新的工业走廊。
二、构建发展循环经济保障体系
贯彻省人大《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在政策层面上,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实施意见》, 2011年省发改委会同质监局了《工业企业循环经济评价导则》、《钢铁行业循环经济评价实施指南》和《焦化行业循环经济评价实施指南》。在立法层面上,《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经省人民政府[2011]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初审,目前正在修改完善。
三、积极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特色模式
先后选定120个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探索建立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区域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初步形成了具有山西特色的以煤炭资源及其附属产品的开采加工高效利用为主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如以同煤塔山工业园区为典型代表的大型煤炭工业园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构建了“煤炭—电力—建材”、“煤炭—电力—化工”等多条循环经济产业链,洗煤厂分选的部分中煤及末煤用于发电,部分中煤供煤化工生产甲醇;煤矸石用于制砖,电厂余热为居民区供暖;电厂产生的粉煤灰用于生产水泥;采煤过程中产生的伴生高岭岩成为化妆品及造纸行业的重要原材料;矿井水与生活污水进入污水厂净化后用于冷却水和园林绿化。各个生产单元首尾相接,把传统煤炭行业中的“废物”消化在循环链条中,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资源浪费和污染排放。以潞安集团为典型代表的利用劣质煤生产煤基合成油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以晋煤集团为代表的“井下瓦斯抽采—发电—采暖,煤层气—液化—工业(民用),煤层气—采输—车用燃料”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以太钢集团为典型代表的“采掘—焦化—冶金—电力—建材”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以山西焦化集团、安泰集团等为典型代表的“洗煤—焦化—冶炼—水泥—余热发电”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四、大力推进循环经济技术开发
围绕五大循环经济模式,省循环经济促进会搭建了“山西省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和设备”服务平台,组织推荐适用于山西省重点行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在煤炭伴生矿物利用、清洁生产及环境友好等相关领域均取得了技术突破,开发了电厂脱硫脱硝、烧结机脱硫制酸、焦化废水处理、煤矸石煅烧氧化铝等应用技术。如潞安集团成功开发综采放顶煤回采工艺技术,万吨能耗降低30%以上、工作面回采工效提高40%以上。
五、加大对循环经济的投资支持
近几年,在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中,67%以上的资金安排在与循环经济相关的项目上,采用直接投资、投资入股、贷款贴息、特别流转金等多种投入方式予以倾斜支持,逐步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初步形成了“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为原则的循环经济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
“十二五”时期,山西省将以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为统揽,全面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传统产业为核心,以优化产业布局为前提,以园区构建与改造为载体,做强做细循环经济产业链,大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实现由能源原材料基地向循环经济大省跨越,大力提升循环经济发展水平。
一是坚持把循环经济作为工业新型化的基本路径。提升传统产业循环率和资源就地转化率,五年内基本完成传统产业循环化改造;把好新产业、新项目循环经济准入门槛;通过扎实推动循环型工业、循环型农业、循环型服务业的发展,使循环经济成为山西省产业发展的基本模式和基本路径。
二是加快建立循环经济保障体系。抓紧出台《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编制《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实施《山西省“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循环经济统计、认证标准评价体系,加大循环经济的政策扶持力度。
关键词:循环经济;原则;对策建议
一、研究意义
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国家的不断强大,各个层面的资源正在迅速地减少。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给社会环境以及资源也带来很大的损失,发展循环经济是解决我国资源约束性矛盾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方式和重要途径。首先,研究循环经济发展问题可以解决环境问题减少环境的污染,为人们创造一个绿色、健康的环境,有利于人类更加幸福地生活;其次,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就必须要发展循环经济;最后,循环经济的发展可以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
二、循环经济的特点
(一)循环经济的定义
循环经济即物质循环流动型经济,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线性形式,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
(二)循环经济的模式
所谓循环就是要将线性生产转换为圆形生产模式,从源头、过程以及结尾全程控制废物的产生以及循环利用,循环经济的一个基本模式是资源生产消费利用资源,这样一个循环过程。
(三)循环经济的3R原则
所谓循环经济的3R原则即:1、减量化(reduce):所谓减量就是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减少资源的投入但是要达到与原来一样的目的和效果,这是从源头就实施的措施。在生产中,减量化原则主要表现为产品小型化和轻型化。2、再利用(reuse):顾名思义就是要求产品可以被重复使用,从而达到降低消耗,节约资源的目的。如我们气场使用的玻璃瓶就可以回收重复使用,塑料制品应该减少使用次数,一次性用具应避免使用。这是从循环的过程方面来说。3、再循环(recycle):要求生产出来的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变成可以利用的资源,而不是不可恢复的垃圾。这是从产物再利用方面提出的,要求产物是可以被重新使用的,而不是直接当作废弃物排除。但是要做到绿色产物很困难,这也是循环经济的最高境界。
三、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循环经济发展方面我国也制定了很多的法律以及条例,但是各个条例都是独立发挥作用,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各个法律之间不能相互协作,所达到的效果也远远不及预期的,且内容也不完善,没有与时俱进。应该从整体规划循环经济的发展,建立完整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二)社会各方对于循环经济的认识不足
循环经济的发展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每一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已经刻不容缓,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但是还是有很多地方对于循环经济的认识不到位,宏观调控和监管力度都不够,而群众的认识就更加缺乏,认为那些都是国家、政府需要管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垃圾乱扔乱放随处可见,对垃圾分类置放更是知之甚少。应该加强循环经济的教育,引导公众养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消费习惯与生活方式。
(三)缺乏技术的支撑
我国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加,但是在资源循环经济方面的技术还比较欠缺。在资源开采方面,开采技术不高,导致开采率低,资源利用率不高,节能效果不明显。生活中有明显表现的地方是燃烧产生的废弃物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还有污水的排放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
四、循环经济发展的改进方面
(一)形成系统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循环经济基本法及配套法规,上到国家下到地方政府都应该具有相应的规定,将传统的末端治理方式转换成管端防治,有了法律法规的约束,群众的保护环境意识就会有所提高,可以大大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也可以节约大量的资源。
(二)组织开展教育活动
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和共同行动,是发展循环经济重要的社会基础。首先应加强学校教育,从孩子接收教育开始就要培养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思维,让他们有种资源危机意识。国家从小学、中学、大学对于资源循环教育要全面贯穿,教育学生从小就要养成好的习惯,深入环保意识。除此以外还应该组织在职教育、网络媒体宣传以及开展公众活动,大范围地渲染群众环保意识。
(三)提高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是循环经济的基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无害化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替代技术、减量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环境监测技术来从技术层面减少环境的污染,大力推动技术创新,开发循环经济先进技术从而达到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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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特点
一是经济发展都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各国都是在人均GDP达到或超过3000美元,基本进入后工业时代,才着手发展循环经济的。
二是从本国具体国情出发,选择切入点。搞循环经济,各国的出发点有所不同,如德国从环境保护入手,日本则从资源减量化入手。但大都是在面临资源和环境的巨大压力情况下,逐步推行循环经济建设和发展。
三是注重立法。各国在建设循环经济的同时,都将立法作为推进循环经济的主要手段。如日本有全面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德国及欧盟区国家也有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并且已制定的法律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
四是发挥技术进步的优势。发达国家经济的增长,带动了技术进步,也推动了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的进步,而对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的投入,促成了循环经济的快速发展。
五是经济效益即时体现。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无论是资源的减量化还是循环利用,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适时体现。如日本和欧盟各国采用各种经济政策,鼓励人们参与循环经济的建设,运用市场和政府补贴政策来调节循环经济建设主体的经济利益。
二、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方式
1、立法先行,以法律促进和规范循环经济的发展
日本在1992年颁布了《循环经济法》,2000年进而修订为《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德国、法国、比利时、奥地利、美国等国家也分别颁布了相关的法律。立法先行,凭借法律来促进和规范循环经济的发展,大大提高了资源利用率,缓解和减轻了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的压力,收到了显著效果。
日本建立了比较健全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分成三个层面,基础层面是一部基本法,即《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二层面是综合性的两部法律,分别是《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第三层面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 5部具体法律法规,分别是《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绿色采购法》。
德国早在1972年就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86年改为《废弃物限制废弃物处理法》,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义务;1992年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1996年颁布了《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各个行业也规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发展目标。
美国于1984、1990年通过了《危害性和固体废物修正案》和《污染预防法》,但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实行的循环经济法规或再生利用法规。目前美国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环法规。
2、制定相关政策,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1)政府奖励政策。如美国设立了“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支持化工界降低资源消耗、防治污染的有实用价值的新工艺新方法的研发;日本则建立了针对居民的资源回收奖励制度。
(2)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使用再生资源利用处理类设备的企业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亚利桑纳州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销售税l0%;康奈狄克州对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给以优惠贷款,并减免州级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税及财产税。日本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玻璃碎片夹杂物去除、空瓶洗净、铝再生制造等设备实行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荷兰对采用革新性的清洁生产或污染控制技术的企业,其投资可按1年折旧(其他投资的折旧期通常为10年)。
(3)政府采购政策。美国几乎所有的州均有对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实行政府优先购买的相关政策或法规。联邦审计人员有权对各联邦机构未按规定购买的行为处以罚金。
(4)收费政策。如:①废旧物资商品化收费。日本规定,废弃者应该支付与废旧家电收集、再商品化等有关的费用。②倒垃圾收费。如美国200多个城市实行倾倒垃圾收费政策,美欧国家对饮料瓶罐采取垃圾处理预交费制,预交金部分用于回收处理,部分用于新技术研发。美国的研究表明,如每袋32加仑垃圾收费1.5美元,城市垃圾数量可减少18%;瓶罐收费可使废弃物重量减少10%―20%,体积减少40%―60%。③污水治理费。如德国居民水费中含污水治理费;市镇政府必须向州政府交纳污水治理费,污水治理没达到要求的企业要承担巨额罚款。
(5)征税政策。①征收新鲜材料税。促使少用原生材料、多进行再循环。②征收生态税。如德国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外,汽油、电能要征生态税,间接产品也不例外。③征收填埋和焚烧税。美、英、法等国开始征收垃圾填埋和焚烧税,主要针对将垃圾直接运往倾倒场的公司或企业。设立这个税种可促使减量化,对再生利用途径显示出吸引力。
(6)规定制造商进口商回收利用负责制。如日本的《家电资源回收法》规定:制造、进口的家用电器有回收义务,并需按照再商品化率标准对其实施再商品化。
3、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非盈利性中介组织可发挥政府和企业不具备的功能。例如:
(1)德国的回收中介组织――DSD。这个组织专门组织回收处理包装废弃物,由产品生产厂家、包装物生产厂家、商业企业以及垃圾回收部门联合组成,按自愿原则将相关企业组成网络,将需要回收的包装物打上标记,由DSD委托回收企业进行处理。政府除规定回收利用任务指标外,其他按市场机制运行,盈利作为返还或减少第二年的收费。
(2)日本的回收情报网络。大阪建立了废品回收情报网络,发行旧货信息报――《大阪资源循环利用》,相关资料。组织旧货调剂交易会(如旧自行车、电视、冰箱),为市民提供淘汰旧货的机会,使市民、企业、政府互通信息,调剂余缺,推动垃圾减量运动发展。
(3)加拿大的中介活动。蒙特利尔市政府与全市社区组织签订合同,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垃圾分类收集和维护环境的工作,并聘请社会贤达参与监督和检查。
(4)美国的社区协调中介机构。实行会员制的中介组织代表政府与厂矿企业和社区联系,推行“环保兰星”项目,加强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污染源的治理。
[关键词] 循环经济 立法 中国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高度产业化,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已经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健康,甚至生命,改变这个现状最好的办法是对物品和废弃物进行全过程处理,在不损害环境的基础上实现能源的再利用,节约生产成本,达到“最佳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的理想模式,循环经济范式应之而生并受到重视。它通过生产与环境保护技术体系的融合,强调减少资源的消耗,节约使用资源;通过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甚至“零”排放;通过废弃物综合回收利用,实现物质资源的循环使用;通过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环境友好生产。
一、“循环经济”的概念
循环经济一词起源于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的宇宙飞船理论,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模式。循环经济主要指在企业利用资源进行生产、产品消费及废弃物的处理的整个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资源消耗型经济转变为循环利用资源的生态型经济,它不仅是一种经济模式,也是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方式,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对物品和废弃物进行全过程处理,以达到反复使用,使其资源化的目的,从而形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实现废物的净化和再利用。
循环经济以3R原则为基本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
所谓减量化就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少的使用资源,实现资源最小化,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以节约能源,减少污染和浪费;所谓再使用就是指将产品及其包装反复使用,要求将再生资源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将再生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组件或者部件予以使用;所谓再循环就是指将可循环利用的废品进行回收和再利用,使之成为可以利用的资源。
二、各代表国家循环经济立法发展背景
日本及欧盟各国均对循环经济进行比较完备的立法。
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涉及了基本法、综合法、专项法等多个层面,具有非常完备健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1967年,日本颁布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70年日本国会修订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91年再次修订《废弃物处理法》,并通过了《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1993年制定了《环境基本法》,1995年通过了《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1998年制定了《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2000年日本国会共修订及通过了六项法案被成为“资源循环型社会元年”。2002年,通过了《车辆再生法》。日本制定循环经济法律虽然起步较晚,但其起点高,采取的措施坚决全面,取得的效果非常显著,这一点非常值得我国借鉴。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它的循环经济立法层次分明,体系完备。1972年颁布了《废弃物管理法》,1978年推出“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1986年《废物处理法》修改为《废物限制及废物处理法》。2000年制定了《200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1年制定了《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2年制定了包括推进循环经济在内的《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和《森林繁殖材料法》,2003年修订了《再生能源法》。在德国不断加强和完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影响下,一些欧洲国家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瑞典议会于1994年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制”的原则方法,即生产者应对其产品在被最终消费后继续承担有关环境责任,并于同年通过了关于产品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规。
美国虽然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但自俄勒冈、新泽西和罗得岛等州20世纪80年代中期制定促进资源再生循环法规以来,现在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环法规,且其1976年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及1990年的《污染预防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循环经济的思想。
三、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状况及循环经济立法
我国对循环经济的探索始于20世纪90年代,基本做法是在企业、工业园区和区域等层次逐步推进“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以实现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近年来,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循环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投资总量在不断攀升,从循环经济中的环保投资方面来看,“七五”期间,中央财政环保投资为476.42亿元;“八五”达1306.57亿元;“九五”为3447.52亿元;“十五”突破7000亿元;“十一五”期间经初步测算,全社会环保投资预计达到13750亿元。2006年,环境保护支出科目首次被正式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环保财政投入第一次实现了“有渠有水”。
我国的环境立法的结构及其繁杂,分为宪法性规定、环境基本法的规定、综合性的环境法律、专门性的环境法律、环境行政法规、环境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级环境立法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在民族自治地方还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我国的环境立法的内容也非常庞杂,主要包括:1991年的《水土保持法》 ,1995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 1997年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8年的《节约能源法》,2000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2002年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的《防沙治沙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都或多或少地间接涉及循环经济的某些内容。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循环经济立法。只是在较低的立法层面上,《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江苏省循环经济建设规划》和《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中有关于循环经济的规定。
四、我国实行循环经济立法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增长,但粗放型增长模式还未从根本上转变,资源消耗急剧增加,环境压力越来越大,经济的高速增长是以环境的巨大损失为代价的,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生存环境,阻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长期看来非常得不偿失,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减少环境污染,就必须实行循环经济。真正实现循环经济,需要法律的约束,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只是在某些法律中间接的涉及到循环经济的某些内容而没有一部将清洁生产、固体废物利用、环保产业发展和资源循环利用等相关内容统一纳入到循环经济法律框架内进行综合考虑的法律。目前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节约能源法》由于受各自的法律定位所限,无法发挥从全局的高度统领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使命,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职责规定得也不够明确,可操作性较差,缺乏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这些弊端使循环经济在实践中难以真正的落实。
五、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想
目前我国对循环经济的投资总量还在不断增加,力度也在不断加强,但是,要想切实有效的发展循环经济,还必须将科技发展、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相结合,制定专门的关于循环经济法律,形成基本法为基础以单行法为补充的法律体系,而不仅仅是对《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原有污染法进行细枝末节的修改。
我国具有自己的法律结构和现实情况,不能照搬国外的立法模式,而应该结合我国的环境立法结构,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重视经济手段的合理使用,保证法律的可操作性、公众参与性。
综上所述,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构建起完整、系统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修改和完善原有的法律并制定新的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创造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场相结合的新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的法规体系应在四个层面上进行立法:
1.修改和完善基础法。在《环境保护法》中对循环经济作出规定,进一步补充循环经济相关内容,修改或删除与循环经济不符的章节和条款。
2.制定专项法律。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这部法律在我国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中将发挥基础作用。
3.制定和修改综合性领域的法律。规定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基本方针、法律制度,实施措施及监督管理等具体内容并对《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适时修改,以免交叉和重复。
4.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专项法律的制定问题。我国应当建立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础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笔者认为该法应当明确以下问题:
明确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及立法目的。明确规定国家、各级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义务;明确惩罚制度;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强化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定额管理制度;强化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制度。
总之,我国应切实重视循环经济立法,最终形成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础,以《节约能源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四部法律为主干,以特定资源、产品的单项立法为补充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在制定和完善循环经济法制的基础上扩展政府职能,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健全价格机制,实行资源有偿利用制度,提高科技水平;建立适合循环经济发展的各种制度,实现我国循环经济的切实、有效、健康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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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毛如柏冯之浚著:《论循环经济》.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循环经济;静脉产业;制度建设
一、概述
(一)概念的提出
静脉产业一词最早由日本学者提出。日本清洁中心编著的《循环关键字》指出:“如果将一般的制造业等称为动脉产业,处理、处置及循环利用从这些产业排放的废弃物的产业相当于人体的静脉,因此称为静脉产业”。静脉产业涉及汽车及零部件、包装材料、废旧家电再生利用以及与废弃物利用相关的回收、物流和技术研发等。从产业门类看,主要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电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再制造产业。完整的静脉产业链包括废弃物收集运输、中间处理、不可再生资源最终处置以及再生资源生产销售四个环节。
(二)静脉产业与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是指为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在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按照生态规律的要求,规范政府、企业、居民的行为,通过循环利用的方式,来减少各种资源投入、减轻环境压力,从而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的一种经济运行模式。
静脉产业是循环经济的主力军,也是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在循环经济系统中承担废弃物的收集、分类、运输、分解以及资源化利用或掩埋处置的产业部门为静脉产业。离开了静脉产业,经济系统将无法实现物质和能量的循环。建立循环经济的过程正是对经济结构中缺失的静脉产业部门发展、完善的过程。
二、国内外静脉产业发展
(一)国外典型国家静脉产业实践
一般认为,循环经济萌芽可追溯到上世纪60年代,以鲍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经济理论”为早期代表;而循环经济真正意义上的理论研究始于1990年D Pearce的著作《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到上世界90年代中期,循环经济成为实践性概念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其中以德、日为代表的国家,对循环经济的理解相当于“垃圾经济”、“废物经济”,发展静脉产业成为这些国家实践循环经济的主要手段。
德国是最早发展静脉产业的国家之一,废弃物再制造与管理已成为其重要行业。据官方统计,德国再制造行业每年产值达410亿欧元,所有生产行业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比例平均达50%。德国的汽车再制造产业已达到相当高水平,废旧汽车回收利用率超过85%,大众汽车公司销售的再制造发动机与新制造件的比例达9:1;宝马公司已建立起全国性回收品经营连锁网络,发动机在再制造过程中仅有0.5%不可再生被填埋处理。
静脉产业在日本环境产业中占据重要位置。在政府的强制推行下,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目前已进入较为成熟的发展阶段,从政府导向型发展模式转变为由市场拉动、企业为真正实施主体的发展模式。据日本第二次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估计,2010年全日本静脉产业产值超过65万亿日元,从业人数超过150万人。
(二)静脉产业的国内实践
静脉产业在中国尚属发展初期,各地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静脉产业发展较为迅速,青岛、苏州、上海、天津等城市开始建设静脉产业工业园区,企业数量也逐年增长。
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是国内第一家静脉产业类生态园区,由青岛新天地投资公司兴建,目前已形成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家电及电子、废旧汽车拆解、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以及污染土壤修复等板块组成的生态产业链,收集处置范围覆盖山东半岛。
苏州光大静脉产业示范园区主要发展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工业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废旧汽车拆解、废旧蓄电池再生利用、市政污泥处置、农村固废资源化利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态修复和逆向物流等产业。该园区的建设对江苏省乃至整个华东地区静脉产业的发展起到示范作用,特别是在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成为典范。
三、我国静脉产业的发展困境
(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低,产业集约化发展程度低
我国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及再生资源化总体水平不高,再生资源利用率仅相当于日德等先进国家的30%。大量电子废弃物未得到有效回收利用,2006年我国报废小型二次电池约35.6亿只,总重要约9万t,其回收率仅为2%。由于产业发展政策引导不到位,我国再生资源企业多为市场自发形成的民营企业,产业空间布局比较分散,大部分地区的再生资源企业未采取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的空间发展模式,企业规模偏小,产业处于小、乱、散的状态。同时,产业内部的科技研发动力和投入不足,技术水平的落后导致产业国际竞争力较弱。而邻国日本从上世纪90年代起陆续制定了涉及35个品种、18个行业的废弃物处理与再生利用指南,明确了再生资源利用目标、回收处理途径、再生资源企业运营原则。
(二)产业门类不齐全,产业链不完善
我国废旧物资回收业在政策的鼓励下一直保持较快增长速度,到2012年全国规模以上废旧物资回收业企业数达1136家,完成利润总额超130亿元。但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垃圾资源化利用、废弃机电产品再生利用等循环经济产业链上的重要环节起步较晚,与日德相比差距明显,日德静脉产业发展重点已由再利用转向减量与重复利用上。政策滞后是造成发展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到2006年我国出台《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5-2006),静脉产业才有了独立的政策指导,而日德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已完成类似政策的制定工作。
(三)产业管理有序性不足,产业规范化程度较低
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完善,产业准入门槛较低,没有建立资格认证体系,存在大量“只淘金、不治污”的小企业。对静脉产业免税、补贴等政策扶持力度不够,许多企业没有享受到更优惠的税收政策。此外,我国尚未建立针对整个静脉产业发展的法规体系,相应的分类指导方针也比较缺乏,给再生资源的分类、鉴别、利用和市场流通带来困难。同时,对静脉产业缺乏稳定的扶持政策,原生资源价格偏低,再生资源与之相比没有价格优势;大量产品未考虑生态设计,给回收利用带来困难。
四、中、德、日发展静脉产业制度体系对比
从法规体系看,我国对静脉产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法规体系还很不完善,《循环经济法》等多部法律对发展循环经济做出相关要求,但目前还没有制定指导静脉产业发展的专门性法规。而德、日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德国形成法案、条例和指南三层次的法规体系。第一层次以《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等相关法案组成;第二层次以《包装机包装废弃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条例组成;第三层次为相关指南,有《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技术指南》等。日本关于静脉产业的立法以环境基本法为指导,《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为框架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为基本法,涵盖各类再生资源专门法以及《绿色采购法》,形成了完善的产业发展全路径保障体系。
从产业政策看,我国已有《节能产品目录》等有利于静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但与日德政策体系相比,尚需大力完善。德国针对垃圾回收利用制定垃圾收费政策;针对包装容器回收规定了押金返还制度;对使用环境有害材料和消耗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加收生态税。日本方面相关政策规定更为完善,为使用再生处理设备、资源回收系统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对废旧物资实行商品化收费;建立生态工业园区补偿金制度;设立资源回收奖,鼓励民众参与。
从战略引导看,我国战略制定落后于日德。我国在2013年初首部循环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明确到“十二五”末,我国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总产值达到1.8万亿元的发展目标。而德国在2002年已通过名为“德国远景”的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明确了静脉产业发展战略。2003年日本制定《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计划》,并适时在2008年与2013年对该计划进行调整,指导静脉产业的发展。
五、我国发展静脉产业的制度建议
从我国静脉产业的发展困境结合中、德、日三国制度建设情况看,静脉产业的良性发展,首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明确静脉产业发展重点与方向,保障静脉产业的发展有法可依、有政策可循、有战略引导。
(一)建立法规体系
从总体看,我国静脉产业立法还处于萌芽状态,法律规定过于笼统,需要进一步完善。
1.1明确立法目的
对于立法目的,学界尚存争议。有部分学者认为应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作为循环经济相关立法的唯一目的。但从实际看,建立循环经济、发展静脉产业不应该追求零排放的发展模式,在立法上应充分考虑我国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追求技术经济可行性,平衡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时基于环保产业的特点,在权利义务划分上,需合理划分政府、企业与民众的权利义务,实现责任分担。因此,立法应以平衡发展,均衡各方利益,实现效益最大化为目的。
1.2明确立法模式
静脉产业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领域的法律规范。德、日关于静脉产业的立法均未采用法典式的立法方式。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日本法案—条例—指南式的立法模式较为适宜我国实际。采用基本法—单行法—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模式,以循环经济法为基本法,制定根据不同产业门类特点的单行法,各地方针对自身发展需要,有针对性的颁布地方性法规。通过系统层级立法,保障相关法规的可操作性。同时注意不同层次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
(二)完善产业政策
现阶段我国关于静脉产业发展的配套扶持政策较少。但仅以现行政策看,就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免征增值税这一项政策就已经对静脉产业的发展起到极大促进作用。现阶段主要任务应进一步营造有利于静脉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产业良性发展机制。
2.1结合投资体制改革,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对企业购置再生资源设备、进行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给予适当明确的补助;对再生资源产品销售给予税收减免;对再生资源企业给予银行信贷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2.2调整有利于促进静脉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静脉产业示范园,示范企业。对相关园区、企业按照再生利用成果给予污染控制补贴。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技术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对企业新购置的再生资源设备,尝试实行在一定额度内以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收入的政策;对静脉产业企业尝试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等。
2.3有条件的地方尝试建立废弃物专项基金
组成专家委员会,设定评价指标,对静脉产业相关企业、项目、技术进行评估,按评估等级对企业、项目、技术采用直接投资、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财政手段进行补助。
(三)明确发展战略
构建完整的静脉产业发展制度体系,需要明确静脉产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战略层面制定与静脉产业发展相关的规划,引导静脉产业良性发展。
3.1明确静脉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需将大力发展静脉产业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为静脉产业的发展提供政策、资金与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