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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的解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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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的解体

第1篇:自然经济的解体范文

[中图分类号]66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0457-6241(2016)01-0069-03

在复习必修二《近代中国经济结构变动与资本主义的曲折发展》时,我和学生们遇到两个选择题,材料相似,答案却迥异,所涉及的是近代中国19世纪60至80年代进口的棉纱是被棉纺织业消耗了,还是被家庭手工业消耗了的问题。围绕这一问题,我查阅了有关中国近代经济史的资料,觉得这是一个容易被师生忽略的知识点,故总结出来和同仁商榷。

一、两道答案迥异的选择题

第一道题:

在19世纪后半叶,棉纺织品始终列为中国进口商品中的重要项目。1874年至1894年20年间,洋布进口值增长88.4%,洋纱进口值增长将近986.7%。以上现象表明

A.外国商品完全占据中国市场

B.传统手工业仍有抵制能力

C.中国棉纺织业取得较快发展

D.自然经济被彻底破坏

从选项看,A、D选项的说法过于绝对,不符合史实,可以排除:从材料给出的数据看,洋纱的进口增长远远超过了洋布的进口,可以看出“传统手工业依然保持一定水平”,另外后,外国棉布大量涌入,对中国棉纺织业是沉重打击,C项“中国棉纺织业取得较快发展”,从时间段上看是错误的,所以答案应该是B项“传统手工业仍有抵制能力”。

另一道题:

下图反映了19世纪60至80年代中国棉布、棉纱进口的变化,能够对这一变化做出合理解释的是

A.民族工业的产生与发展

B.列强暂时放松经济侵略

C.自然经济的顽强抵抗

D.中国沦为世界市场的附庸

从图中看出19世纪60至80年代中国棉布(成品)进口整体上变化不大,而棉纱(原料)进口呈现上升趋势,这是因为一方面中国民族工业的产生与发展对外国经济侵略有抵制作用,另一方面对国外廉价原料需求量增加,故A项正确:自然经济顽强抵抗与棉纱进口增加的现象不符,故C项错误:中国沦为世界市场的附庸,成为西方廉价商品倾销地,与中国棉布进口整体变化不大的现象不符,故D项错误。

从这两道试题看,材料内容基本相似,只不过前者是数据,后者是图表,但第一道题依据数据,选择了“传统手工业仍有抵制能力”,而第二道题则选择了“民族工业的产生与发展”,这让学生很是费解,为什么相似的材料,得出的结论却不同呢?

人教版必修二第42页是这样叙述产生的:‘19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诞生了,企业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地区,如上海的发昌机器厂、广东南海的继昌隆缫丝厂、天津的贻来牟机器磨坊等。这些企业使用机器、雇用工人,进行生产。它们的出现,说明在中国封建经济解体过程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从教材的叙述看,早期产生的时间是19世纪六七十年代,领域是机器业、磨面业、缫丝业等,那么在19世纪在60至80年代,有没有棉纺织业的产生和发展呢?自然经济解体又是怎样一个实际状况呢?

二、近代中国棉纺织业的产生

中国近代最早的棉纺织工厂是洋务派创办的上海机器织布局,这是洋务派创办的第一个官督商办的纺织企业,由李鸿章与两江总督兼南洋通商大臣沈葆祯共同批准成立。1879年,李鸿章委托曾经在英国宝顺、太古洋行当过买办的郑观应等6人筹办。开办资金50万两,全由商股筹集。以美国人丹科为织布工程师,并负责购买机器,到1890年才正式开工。布机约有530台,纱锭有3.5万枚,雇用工人约4000人。1893年,资金增至100万两。1893年9月工厂失火烧毁,之后,李鸿章命盛宣怀在遗址上筹建官督商办的华盛纺织总厂,其在1894年建成开车,资本80万两,布机750架,纱锭5万枚。

洋务派创办的另一家棉纺织工厂是湖北织布局,该厂于1889年由张之洞筹建,属官办性质。开办资本近90万两,1 892年建成并正式开工。

可见,即使是洋务派创办的棉纺织厂,也要等到19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投产,而创办的棉纺织厂和投产的时间就更晚了。

三、棉织业的

产生与发展

在外商利润刺激与诱导下,一些官僚、大地主、大商人以及一些华侨开始将他们积累的货币财富投资于近代工矿企业。从19世纪六七十年代到前,民族资本先后创办了100来个大小不等的近代工业企业和近20个采矿企业。在这个时期创办的工矿企业中,为适应生丝出口的需要,机器缫丝成为发展最快的工业,有60多家,占全部近代工业的一半以上。其余企业有机器轧花业、碾米与面粉业、榨油、制豆饼、制粮、制冰、火柴、造纸与印刷、机器制造业、采矿业等。

棉纺织业是创办的企业里最晚出现的。一个原因,是民族资产阶级刚产生时,还不具备和英国产棉制品竞争的信心和能力,第二个重要原因,是洋务派办的民用工业的垄断性起到了阻碍作用。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洋务派陆续创办了一批民用企业,这些企业不但没像李鸿章说的那样,起到“收回利权”“徐图自强”的作用,相反,却限制、压抑了民族资本的产生和民族工业的发展。如李鸿章就曾要求清政府给予上海机器织布局即后来的华盛纺织总厂以及张之洞在湖北办的织布局以垄断经营特权,规定“合中国各口综计,无论官办、商办,即以现办纱机四十万锭子,布机五千张为额,十年之内,不准续添”,并使该局产品享受和洋布同样的税厘,这种价格优势也是企业所不具备的。

所以,在19世纪60至80年代,创办的企业里是没有棉纺织厂的。前创办的唯一的商办棉纺织厂,是1894年道台朱鸿度在上海办的裕源纱厂,更多的商办棉纺织厂,此时还在酝酿筹备中。

后,清政府为了扩大税源解决财政危机,放宽了对民间设厂的限制,中国才获得了初步发展。但这个阶段和甲午战前相似,民族资本发展数量最多的工业,还是以缫丝为主的出口商品加工工业,其次才是面向国内市场的面粉、纺织、日用消费品、食品等轻工业。但此时的棉纺织业有了较快的发展。

到一战期间,由于英国等列强忙于大战,无力继续向中国输入工业品,中国的民族资本才获得了一个大发展的机会,即“民族工业短暂的春天”。从1912到1919年的八年间,中国新设立的工矿企业有470余个,资本近9500万元,超过去40年设立工矿业的总数。其中棉纺织业是这个阶段发展最快的工业。1913年,中国共有(包括官商合办的企业)纺锭约5万枚,布机2016台,到1921年,已经拥有纺锭125万枚,线锭58万余枚,布机5825台。

四、自然经济解体与棉纱棉布

进口的关系

关于自然经济,人教版必修二第6页是这样叙述的:“春秋战国时期,铁农具的出现和牛耕的逐渐推广,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伴随着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逐步形成。那时的农民,生产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家的基本生活需要和交纳赋税。这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基本模式。”可见,自然经济既是小农经济的特点,也是一种经济形态,是前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的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经济,农民不但生产自己需要的农产品,也生产自己需要的大部分工业品,其中手工纺织品是最主要的部分。另外,由于封建剥削沉重,农民依靠耕种不能维持生活,只得从事家庭手工业予以弥补,即所谓“以耕助织”,这就导致中国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经济结构非常牢固。那么自然经济解体又是怎样发生的呢?

以后五口通商并没有立即使自然经济解体,相反,其顽强的抵抗力使西方工业品在华销售并不景气。英国认为这是从中国获得的特权太少,中国开放的通商口岸太少所导致的。所以才发动了第二次,企图进一步打开中国市场。战后,中国开放的通商口岸总数达到16个,洋纱、洋布大量涌入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在此之后,也就是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中国的自然经济开始解体,主要表现是手工棉纺织业日渐衰落,并开始了纺与织分离、耕与织的分离进程。

19世纪60年代后期,中国进口棉制品的数量显著增加。其中洋纱进口数量自70年代中期起,更是激增。由于英国纺织工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与苏伊士运河通航带来的运输费用的下降,使洋纱的价格不断下降。中国的棉纱市场上,洋纱的价格大大低于土纱。如1887年牛庄每包洋纱(300斤)售银57两,而同量土纱却要87两左右。这样,手工纺纱不仅无利可图,甚至可能亏本,把棉花纺成棉纱再来织布,不如直接采用进口“物美价廉”的洋纱织布更为合算。

在这种情况下,广大的家庭手工纺织业者不得不纷纷停止纺纱的工作,有的改用洋纱织布。反映在进口上,洋布增长的速度比洋纱增长的速度慢得多,1872-1890年,进口洋纱增长2064%,洋布只增长66%。因而,洋布取代土布的过程比洋纱取代土纱的过程也要缓慢得多。由此可知,进口棉纱数量远远大于棉布,并不是被工业的产生与发展消耗了,而是被中国广大的家庭手工纺织业者消耗掉了,即自然经济的顽强抵抗力仍然存在。

第2篇:自然经济的解体范文

1、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是是《》。

2、第一次前期中国军民奋起抵抗,沉重打击英国侵略者,但是腐朽的封建制度抵抗不住英国的侵略,战争以中国失败并赔款割地告终。

3、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国开始向外国割地、赔款、商定关税,严重危害中国主权。使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丧失独立自主的地位,并促进了自然经济的解体。同时揭开了近代中国人民反抗外来侵略的历史新篇章。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自然经济的解体范文

22.传统经济社会结构的近代更生常常伴随着迷惘和阵痛。历史学家陈旭麓认为,在这一过程中,“除了旧生产方式逐步解体所产生的苦难之外,还应当有新生产方式破土而出的生机和朝气。如果忠实于历史唯物主义,就不能不承认:历史的主题应当是后者而不是前者。”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我们村里有一个老婆婆,年纪已经七十多了。她天天纺棉,每天纺成几两棉纱。她很少停手的时候。到了晚上,我们还听见她那纺车摇动的声音。有一回,她对我们说:“我年轻时候,纺纱织布,利息(收益)倒不少。到了现在,厂里出的纱和布,又细又好,价钱又便宜。还有外国运来的纱和布,大乡小镇都有得卖。我的利息就远不如从前了。”她一边说,一边仍旧摇动着她的纺车。

――叶圣陶等《开明国语课本》(1932年初版)

材料二 我的家乡余姚离宁波不远。……老百姓现在已经能够适应新兴的行业,……任何变革都像分娩一样,总是有痛苦的,但是在分娩以后,产妇随即恢复正常,而且因为添了小宝宝而沾沾自喜。……女人已经不再纺纱织布,因为洋布又好又便宜。她们已经没有多少事可以做,因此有些就与邻居吵架消磨光阴,有些则去念经拜菩萨。……有些女孩则纺织发网和网线餐巾销售到美国去,出息不错。

――蒋梦麟《现代世界中的中国・民国初年》

材料三 旧时妇女织成布匹,经纬之纱,都出女手。自洋纱盛行,而轧花、弹花、纺纱等事,弃焉若忘。……此又今昔不同之一端,而生活中又少一技能矣。……女工本事纺织,今则洋纱、洋布盛行,土布因之减销,多有迁至沪地,入洋纱厂、洋布局为女工者。虽多一生机,而风俗不无堕落。

――方鸿铠等修,黄炎培等纂《川沙县志》(民国二十六年版)

请回答:

(1)依据材料一,结合所学知识,概述近代中国自然经济瓦解的经济因素。

(2)依据上述材料,指出在近代变迁过程中乡民们“迷惘和阵痛”的表现。

(3)运用上述材料,结合所学知识,论证陈旭麓先生提出的观点。

(要求:观点理解准确;史论结合;逻辑严密;表述清楚;200字左右。)

一、试题解析

试题通过相关材料呈现近代中国自然经济瓦解以及在社会变迁的历史进程中乡民们“迷惘和阵痛”的表现,体现了小切口深分析、以小见大的命题思想。第(1)问要求学生根据材料中的“厂里出的纱和布”、“外国运来的纱和布”等相关信息,概括出“工业的发展”、“外国资本主义的冲击”,而“洋务企业的兴起”则要结合所学知识回答。第(2)问要求学生最大限度地获取材料中的有效信息。第(3)问是对材料的审视和对相关观点的思考,这一问新颖、别致,最能体现新课程的理念和史学特色。

需要说明的是,命题者并没有提供第(3)问的具体参考答案,仅仅提供了一个评分标准,这势必推动江苏历史高考试题由“采点得分”向“采意得分”转变,考查注重思维结果与思维过程并重。如果我们能学会运用正确的史观对有效信息进行完整、准确、合理的解读,解答这一问其实也不难。

首先,要弄清楚题中观点的内涵,依题干所言“历史的主题应当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可知,陈旭麓先生对传统经济向近代经济转型过程的认识是“新的生产方式是历史的主题”。其次,要分析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观点,形成这一认识的史实依据又有哪些。解读材料时,要抓住“苦难”、“朝气”等关键信息,并结合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轨迹,进行全面的分析。事实上,正是随着自然经济的逐步解体,中国近代化才开始起步,而的开展、的兴起引发了中国社会一系列的变革。最后,由于答案具有开放性,解答时要注意“四个结合”,即史论相结合、课本与材料相结合、小史料与大背景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结合。

参考答案:(1)经济因素:洋务企业的兴起;工业的发展;外国资本主义的冲击。

(2)表现:收入的减少;传统谋生手段的消失;对新生产方式的不适应;百无聊赖;对世风日下的感慨。

(3)(答案仅供参考)(答案一)陈旭麓先生认为传统社会的近代化有利有弊,但利大于弊。旧的生产方式解体会产生苦难,这体现在传统家庭手工业者收入减少,难以维持生计;新的生产方式带来了生机,这体现在人们去工厂做工,将手工业品销往国外,这有利于发展,有利于中国走向近代化。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加上外国资本主义的刺激,新的生产方式取代旧的生产方式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传统经济社会结构近代化带来了利才是历史的主题。

(答案二)传统自然经济逐步解体带来传统农业生活越来越苦、妇女无事可做、纺纱织布技术没落、风俗堕落等弊端;但等新的生产方式的产生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使人民生活中出现又好又细又便宜的工业产品,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女子去做工,促进了近代中国的进一步发展,促进了城市化进程;更有一些女孩纺织发网等销售到美国,使中国越来越商品化,逐步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中。资本主义是新的生产关系,代表历史发展的潮流,是历史的主题。

二、复习策略

论证写作类的试题大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材料的新颖性、过程的探究性、答案的开放性、考查功能的全面性。基于以上认识,在今后的复习中,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论证和探讨历史问题的能力。

1.有效地发掘史料的功能。

第一,以教材知识为依托。完全脱离教科书的知识背景去单纯地分析史料是不足取的,正确的做法是将史料与所学知识结合在一起,恰当地分析史料来源并透彻地掌握基础知识。反过来,学习知识时也可适当穿插史料,使二者相得益彰。

第二,史料的选择在精不在多。历史材料汗牛充栋,是无法穷尽的。用于学习研究的材料要有所选择,要选择最经典、最恰当、最能说明问题、最切合教材内容的材料;选取的材料要具有多样性,包括文字类、地图类、图片图像类、数据图表类等。

第三,对史料的分析要透彻。材料解析重在进行恰当的、透彻的分析,并能举一反三,找出解析材料的方法并养成习惯,这对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十分重要,也是高考的能力要求。

例 如果战端一开,那就是地无分南北,年无分老幼,无论何人,皆有守土抗战之责任,皆应抱定牺牲一切之决心。

――《对卢沟桥事件之严正声明》(1937年7月17日庐山谈话)

这是在《对卢沟桥事件之严正声明》中最著名的一段话,在当时的中国可以说是妇孺皆知。从材料给出的信息可知,此谈话发生在十天后。从材料中至少可以分析出的两点态度:认为尚不是战端已开,还希望将其作为地方事件处理;表示了准备抗战的决心和态度。

把核心的材料分析透彻,那么与其他任意相关材料组合而提出问题,都是比较容易解决的。因而,对核心材料的透彻分析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2.关注对学科核心能力的培养,强化对过程与方法的认识。

近几年来的新课程高考历史卷均不同程度地含有考查学生学习过程与方法的意图,而学生在这些问题上的失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历史学习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因此,要重视养成学习的主动性、探究性及创新性;要养成用多维视角认识历史问题的思维习惯,如史学范式的多元并存进一步拓宽了考察历史的视角,我们可以采用不同的史学范式分析同一重大历史事件。同时,要掌握一些基本的史学理论和方法,如历史事件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绝对与相对、主要因素与次要因素、内因与外因、部分与整体的辩证关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英雄人物不能离开人民群众,而人民群众的斗争也需要杰出人物领导等。要注意运用史学理论深度分析一些历史事件的前因后果、历史人物的主要活动等。

3.注重对专题知识的深挖与拓展。

虽然课程标准不再要求提供一个完整的学科体系,但在每个专题之中却是存在体例结构的。例如,“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作为一个专题有其体例结构,那就是包括中央集权和专制主义两个方面,而在这样的体例下,囊括了从战国以来两千多年的历史。在这个专题之中,命题者可以把内容挖掘得很深,可以根据学术研究的发展不断地改进对该专题的理解。所以,在新课程背景下,考试的范围将大大缩小,对考试内容深度的挖掘将大大增强。

在对教材内容进行挖掘时,要注意两个方面:宏观上纲举目张,熟悉教材目录,理解历史概念,理清发展线索,明确阶段特征,掌握知识结构;微观上精雕细琢,做好对难点、重点、盲点、易错点、易混点、易漏点的整理与辨析,做到知识掌握无遗漏。

4.加强典型试题的训练,提高解题技巧。

平时可以设计、训练一些开放性试题,将学到的知识和方法转化为自己的技能。这样,既能促进知识的牢固掌握,又能培养思维的灵活性、全面性。

例 我们很容易看到在现代化推进的过程中,“抗拒”与“接受”间剧烈的冲突,……在这两种显而易见的立场之外,还有第三种可能性,……它接受现代化,但只接受它的形式,它接受现代化是为了控制现代化,让它为维护传统的价值取向服务。……因此是“反现代化”(“反现代化”并不反对现代化)。……问题的复杂性还表现在“现代化”和“反现代化”有可能同时存在,两个相反的运动在同一过程中出现。

――钱乘旦主编《世界现代化历程・总论卷》

第4篇:自然经济的解体范文

什么是民法?这要从民法的形成谈起。人们常说“民法是一门古老的”,这句话应如何理解?如果只是说,近代民法中有的制度在罗马法中就,这还可以。如果说现在民法的全部制度在罗马法中都已有规定,就不恰当了。

近代民法是在市民里形成的。在西方国家,民法是市民社会里规定私人(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普通法,也就是规定私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普通法。所谓“古代民法”、“中世纪民法”的提法都不恰当。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没有民法。不仅名称、概念没有,连实质上的民法也是不存在的。近代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是在市民社会里才形成的。民法( civil law)一词来自“市民法”,即市民社会的法。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经常提到它。在封建社会末期,从农民和领主两大阶级中逐渐分化出城市中的取得自由权的自由民,这些人叫“市民”,也是我们常说的“资产阶级”的前身。到了资产阶级革命后,市民不再是一个特殊的阶层,而成为广大主权国家的人民,市民法也相应的改称民法。

市民社会的法与其他以前社会的法是有区别的。中世纪的法是等级的法、身份的法。市民社会的法,即民法只规定个人(市民)相互之间的关系,而不规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市民”、“私人”这些词,在初期仅指个人,个人就是人,到了十九世纪末期以后,私人也包括了法人。简单地说,近代民法是市民社会里规定私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统称私法(private law),它与公法相对。公法是规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民法成了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近代民法的形成

近代民法是如何形成的?它有什么特点?为什么封建社会没有民法?这些值得深入的。

近代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市民社会的上层建筑,根植于市民社会的基础。在封建社会如欧洲的中世纪,我国的清朝以前的历朝历代,在经济方面都以自然经济为主,这种自然经济主要就是农业。在自然经济中,土地占有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相互结合在一起,人的关系融合在土地关系中。没有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农民的劳动是无偿的,也没有劳动力的买卖。农民与领主的关系完全是封建的关系,地主占有土地,其中有农奴与领主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土地占有关系与市民社会的土地占有关系不同。市民社会的生产关系完全是纯经济性质的关系,房主出租房屋给房客,房客向房主交纳租金。这种出租关系就是单纯的经济关系,不包括人的因素。而地主租土地给农民耕种,其中既有经济的关系,也有人身依附关系。农民因租种地主的土地而交纳地租,同时在人身上又对地主发生依附关系,农民有为地主无偿劳动的义务,有忠诚的义务。地也主有对农民加以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这里面除了经济的关系外,还有关系。由于在自然经济中,土地占有关系与人身关系结合在一起,因此农民与地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从政治上看,封建社会是被等级宗法制度支配的。宗法制度总是以宗亲、家族为核心的。宗族、家族中的一切成员都要听命于家长,其他成员处于受族长、家长支配的地位。宗法制度等级森严,这与罗马法差不多。

在封建社会,宗族占支配地位,宗教权力与政治权力同等地支配人民。在欧洲中世纪,宗教力量甚至超过了政治力量。虽然没有宗教,但礼教的也很大。因此,在自然经济中,农民与雇主是不平等的。在宗法制度中,家长与其他成员是不平等的。

在宗教势力中,一切宗教头子处于支配地位。个人没有独立的地位。每个人始终依附于另外一个力量,个人处于受支配的地位。只有国王、教皇不受支配。所以说,在封建社会没有独立、平等的个人。人们之间没有平等关系,只有依附关系。这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表现在公法方面,就是公法关系,封建社会没有个人与个人之间单独的关系,即私法关系。

法制史中常称,中国封建法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这种说法并不,实际上封建社会只有一个法即封建法。如果我们用今天的部门法标准去套,那就只有一个刑法。封建法中即使有户婚田宅关系的规定,也不能当作民法来看,而是作为刑法的一个部分来规定的。所有的法都有处罚规定。因为在封建社会,不存在独立、自由的个人,没有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人们之间的关系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公的关系)。谈不上有规定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的法。不可能有我们今天的民法。到了资产阶级革命后,这种状况就改变了。

市民社会中,自然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每个人成为独立的产品的生产者和所有者,都能自由进入市场参与交换。市场经济的解除了对农民的束缚,农民获得了自由,成为独立的个人。此时,宗法制度基本上解体了,家族、宗族对其成员的支配力被大大地消弱。个人的力量增强了,取得了独立的地位。教会的权力逐渐为政府的权力所取代。在欧洲民族国家形成时,国王代表的政权与教皇的教权进行了激烈的斗争,结果政权战胜教权而取得了胜利。

压在人民头上的几种势力被推翻,使每个人取得了独立、自由的地位。它们之间发生了平等的关系,不再有人身依附关系,只有国王能够支配着他们。这些自由的人所构成的社会就是市民社会,后来发展成资本主义社会。我们称这种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为“私的关系”,它是不同于封建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的一种“新的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的主体

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人,都有自己的自由意志,不受他人任意支配。一方面,每个人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事务。换言之,每个人的事物只能由他本人决定。在资本主义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的,神圣的,即使是国家,也是由个人组成的。这被称为“人的发现”或“人的解放”。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自主权,其他任何人都应尊重他人的自主权,每个人有权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另一方面,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罗马法中,奴隶主对奴隶的行为负责;在封建社会中家长对家属的行为负责;在资本主义社会,每个人只服从自己的自由意志,对自己依自由意志从事的行为负责。

2、人与人是平等的

个人不再像过去那样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任何人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利益。如有侵犯,就要负法律责任。在平等的个人相互之间,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与他人发生关系,这是所谓“契约自由”或“合同自由”原则 .尊重他人意思,不仅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尊重,第三人也必须尊重。

3、独立自由的个人只服从国家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中支配个人的种种力量只剩下了国家和法律。国家对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尽量少于干预,最大限度的不干预。表现在法律上,国家不敢与私的关系,而是保护私的关系。国家对私的关系有两种态度:消极方面,是不干预私的关系;积极方面,是对私的关系加以保护。这些都成为近代国家的义务,近代民法的任务也是如此。封建社会的法对个人的活动尽量加以干预,同时也不保护个人的权利。不仅政治上的权利不保护,经济上的权利也不保护。封建社会强调的是服从、礼让。

以上是资本主义社会私的关系的特点。私的关系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形成的。一旦形成后,国家需要用法律对这种新的关系加以保护。规定这样的关系的法律,起初称为市民法,后来演变为民法。在封建社会里,只有公法,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有私法的分化。

由私法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我们称为私法关系。从法律上看,私法关系有以下特点:

1、私法关系完全由个人意思决定

每个个人在私法关系中都是权利义务的主体。私法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完全取决于个人的意思。这种意思要么是单方的意思,要么是双方的意思。私法关系如果违反平等原则,则属无效的,法律不予保护。

2、国家和法律的任务只是保护个人的意思,而不是干预个人的意思。

①国家只在个人有所请求时,才干预私法关系。个人没有请求的,国家概不干预。只有很有限的情况下,国家才会主动干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在于此。刑事诉讼法则不同,它采取国家主动干预原则。如果民事诉讼法也采取无限制的干预,则是完全错误的。

第5篇:自然经济的解体范文

关键词:中国美术史;1912—1937年;绘画艺术;书画市场;研究评述

中图分类号:J20 文献标识码:A

一直以来,中国书画界长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创作动机,二者虽目的迥异,但却共同推动了中国书画艺术的发展。丁家桐先生对这两种创作动机曾有描述,他说:“中国艺坛画家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画工,一种是文人。……画工凭借画艺为权者与富者服务,奉命作画,以画谋生。……文人作书画,送送朋友,关键是本身有足够的衣食之源,作书作画全凭兴趣,所以耻于用书画去换点钱。”①由此,我们可以作如下判断:即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文人情趣的单方面影响,在中国传统书画艺术领域,以商业为目的的书画创作还是长期存在的,换言之,中国一直以来都有专业的书画市场,这是不容否定的。

作为文化市场中枢的中国书画市场是中国传统文化与商业对接的前沿阵地,其在经济史及社会文化史中的地位可谓不言而喻,“人类创造艺术的过程始终与经济因素纠缠在一起。”②如果不正确认识这一事实,必将导致研究的局限性。因此,从经济史的角度来研究中国书画,论述中国书画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探讨他的政治、经济、社会意义,是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并具有相当的社会实践意义。

尽管中国的书画市场起步很早,但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这大大影响了艺术品交易的活跃度,受此影响,中国古代书画市场的发展一直比较缓慢。之后,传统的封建经济在外来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冲击下逐步崩溃,伴随着中国的社会性质由封建社会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变,中国的社会经济形态也由封建自然经济开始向近代资本主义经济转变,商业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但是另一方面,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情结却没有在西方商业资本的渗透下迅速崩溃,而是依然保持着顽强的生命力,在这一背景下,作为在中国传统艺术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书画市场凭借着自身蓬勃的生命力抓住了机遇。由于城市经济的发展,书画艺术品的交易日益增多,书画市场迎来了繁荣局面,并逐渐形成规模。

1911年,了封建专制帝制,中国的政局在短期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之而来的是“经济、政治、社会、思想和文化等方面伟大的现代变革如同潮水一般席卷整个世界,到1912年,这股潮水已将中国的传统文明冲得七零八落”③。“民国前期的南京政府和随后的北洋政府时期,在政治上尽管曲折多变,但在经济上却基本上推行了资本主义性质的政策,近代工商业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④在这种新式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下,民国书画市场在延续传统的市场模式以外,也随时代变化而出现了转变,相较于过去呈现出多样性和多元化的特性。在民国初年不仅有传统的书画经营机构古董店、南纸店等,还出现了以往没有出现过的展览会、书画社团等。书画家们也从书画自娱,耻于言利转变成努力宣传自己的润格,积极促销自己的书画作品。“在封建制度解体、作为特权阶层的知识分子普遍破产而衣食无着的近代社会,绅士服务的出现为他们在商业本位社会中挣扎求存指引了一条明路,一些过去只有在书斋中游戏自娱的文化技巧不得不作为谋取一饭之资的手段,这种直接的金钱交易关系打破了文人阶层固有而脆弱的清高姿态,而使之真正地融入和谐社会。”⑤民国初年的书画市场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影响下,成为了传统与变革冲突时期社会经济面貌的缩影,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其研究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自1937年以后,全面爆发,北京、上海相继沦陷,这对于两地的书画市场的打击可以说是毁灭性的。例如在北京沦陷后,“日伪时期,国家内忧外患,战火连绵,物价飞涨,民不聊生,整个北京的社会消费水平下降。书画市场十分萧条,有的店铺被迫关闭或歇业。……不仅商业遭受灭顶之灾,北京画家重要的社团——湖社画会也在1937年被迫停办。”⑥由此可知,在社会动荡的大背景影响下,在此之后的书画市场又应该是另一个面貌。由于年代的限定有助于突出重点,依据特定时限内的社会经济背景,提高书画市场研究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可以使研究的结果更加接近史实的本身,许多对民国书画市场有所关注的研究者在选择研究对象时往往以抗战爆发作为时代节点,这是比较符合历史学研究客观、细致的原则要求的。据此,本文在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评述时也采用了这一分期法,力求执论能更加符合历史学研究的学术要求。

第6篇:自然经济的解体范文

【关键词】清末修律 法律移植 法治现代化

我国的法治建设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当前的法治建设却遇到了三个突出矛盾:第一,法治思想和传统文化存在冲突,广大民众法治思想普遍匮乏;第二,我们向西方学习进行法律移植,虽然节约了成本和时间,但西方法律制度并不能自然地和我国社会接轨,存在西方法律中国化的问题;第三,当前,下情上达的民主途径较少,民主形式比较单一,人民参与的积极性还需鼓励。

我国法治建设中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乡土社会和西方先进法律文化的矛盾冲突,这种冲突在一百年前的清朝末年也同样存在。一百年前,当时的中国也进行过一次法律修订运动,即清末修律。从清末修律到今天的法治国家建设,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国家治理方式正经历向世界先进国家学习,不断革新的过程。因此,清末修律可以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少走弯路提供启发和借鉴。

清末修律概况

中华法系历史悠久,在中国的乡土社会根深蒂固,“无论实在法还是一般法或原始法,始终都内涵了中国无懈怠的主观价值追求,这种追求的大方向亦自始如一。”后,随着西方列强的全面入侵,中国发生了重大的社会变革,一系列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大地传播,与传统的封建法律思想形成激烈的冲突。

进入20世纪后,清政府迫于严峻的形势,不得不进行修订法律的运动,这场运动为中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拉开了帷幕。首先,清廷局部修改了《大清律例》,设“罪犯习艺所”,删除充军名目,改笞、杖为罚银,废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从1906年起,修订法律馆即着手编制新刑法草案,于1910年正式完成《大清现行刑律》,这部法律与《大清刑律》一脉相承,带有极其浓厚的封建色彩。1911年1月,清廷公布了《大清新刑律》,这是清末修订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也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在这部法律的起草修订过程中,清末的“礼法之争”达到了,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的两种不同立法思想展开激烈交锋,迫于压力,沈家本最后辞去了修订法律大臣及资政院副总裁的职务。此外,清政府于1904年颁行《商人通例》及《公司律》,1906年颁布《破产律》,1910年起草完成《大清商律草案》,但因清朝灭亡未及颁行。1911年,清廷仿德国民法编制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也未及颁行。

清末修律缺乏民主性,没有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有着突出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局限性,但它在我国近代史上却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带来了崭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尽管未得以实际推行,但随着它们的颁布,中国延续两千余年的封建法制体系坍塌了。这次修律直接导致中华法系的解体,基本上完成了我国法律从古代法向近代法的转变。

清末修律失败的原因

清末修律既没有获得改革者预期的成果,也并未能完成法律的近代化转型。这其中的原因错综复杂,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从清政府自身来说,清末修律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并不反映人民的要求,也缺乏民主的形式。从改革的指导思想来看是矛盾的。对内要做到“采彼所长,益我所短”;对外要做到“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其中,第一条强调封建的“三纲五常”作为修律的根本是不能触动的;第二条则强调修律要和殖民主义相互通融。这说明,清政府既要维护封建主义和殖民主义的统治,又希望通过法律改革能够促进国家富强。如沈家本所说:“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清政府既想通过改革摆脱危机,又害怕改革会损害自己的既得利益,排斥人民的参与。纵观整个改革过程,清廷一直对改革横加限制。如沈家本、伍廷芳参酌西法制定《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部院督抚大臣立即以该草案“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明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为由予以反对,该草案因此而被搁置。

第二,从当时的社会条件看,缺乏实现法治的经济基础。尽管以后,外国商品大量倾销,动摇了自然经济的主体地位,客观上使民族资本得以产生、发展。但根深蒂固的自然经济并没有因为西方列强的经济冲击而解体,依然在经济生活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同时,西方列强又在极力打压中国,使得民族资本一直在封建主义和殖民主义的夹缝中求生存。这就决定了中国当时还没有具备建立新的法律体系的经济基础。

第三,从民众对于修律的接受程度来看,新律缺乏民众的认同。清政府的修律是为了维护既存的统治秩序,从一开始就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清末法律制度改革虽在形式上以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制理念为指导,但实际上占主导地位的思想仍是封建社会的纲常名教,在本质上与法治的要求格格不入。当清末快速移植的西方法律和传统法律制度硬性嫁接时,社会就出现了明显的“排异”现象。这充分说明,新的法律体系只有得到国民的认同才具有生命力,否则再好的改革成果也只能是画饼充饥、望梅止渴。

第四,从改革的力量看,清末这次法律改革运动既缺乏人才储备,也缺乏必需的资金。随着封建主义走到了穷途末路,封建经济也是利润菲薄、千疮百孔,清政府财政匮乏,根本无法满足修律所需的必要费用。比如,山东巡抚袁树勋在上书中说:山东各审判厅法官的薪金“一厅州县当岁费三万两左右,合吾国二十二行省府、厅、州、县计之,岁费约以五千万两计,而建筑等费用尚不在内。既虑国家无此人才,亦断无此财力。”新律的实施又迫切需要大量的人才。根据《法院编制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成为一个候补法官,先要有“在法政、法律学堂三年以上”的学历,然后还要经过两次专门考试并合格通过。但当时能达到这一要求的人显然是凤毛麟角。“据新颁之《法院编制法》,初级审判厅计平均每县应有二所,地方审判厅计平均每府应有二所。以此推算,则全国之厅丞、厅长、推事、检察官等,当在五万员以上。”

修律是一个系统工程,与社会各种力量都有密切联系。清末修律以“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为宗旨,按此宗旨新修订的法律基本是对西方法律的移植,是一种法律的简单西化。这种不顾及中国的经济基础、政治体制和文化传统,机械地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做法,使得清末修律从一开始就存在着脱离乡土社会,缺乏民族性的弊病。

清末修律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清末修律所反映的是中国对于世界先进法律思想的借鉴与学习,是我国不断进步的历史足迹在法律上留下的印记。总结、借鉴清末修律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法治建设要建筑在经济基础之上。商品经济是中国法制变革最为持久、强大的力量。清末修律没有考虑到中国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程度,最终导致一些法律没有发挥效力的土壤,而成为一纸空文;封建经济的优势地位,也使修律具有了当时最先进的理论与最落后的内容相混合的特色。以此为鉴,我国今天的法治建设也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充分认识中国市场经济的具体发展阶段。法治建设既要在总结历史经验、摸索历史规律的基础上对我国经济社会的未来发展有所预见,做到未雨绸缪,又不能脱离经济基础的具体发展阶段而盲目冒进,否则就会变成为空中楼阁,最终走向失败。

法治建设必须有社会思想基础。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思想观念的转变,改革也就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清末法制改革之所以能够向前推行,与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有着密切的联系。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导致中国统治阶级的法律观念发生转变,这在客观上为清末修律打下了思想基础。而其之所以失败,也与这些思想在社会上的普及和接受程度有关。正是因为广大民众对这些新思想不认同,才导致改革缺乏群众基础。礼教派对法理派修律思想的种种排斥、压制也限制了新思想的传播,严重影响了民众的价值选择。我国现今的法治建设必须以此为戒,必须充分注意将法治建设的宗旨、目的和价值观念先行对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让民众的心理有所准备,思想观念有所认同,继而才能有强大的群众基础和社会舆论来支持改革。

法治建设必须正确进行法律移植。我们推进法治建设不要像清末修律一样照搬照抄外国的法律制度,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取外国之所长补中国之所短,坚持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发展阶段出发,有所取有所不取,批判地借鉴当今世界上最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技术,坚持法律移植的本土化取向。要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的实际出发,要保持中华民族的特色。充分重视中国的传统文化和法律传统,尽力挖掘可以适用于当代中国的传统因素,在此基础上完成外国法律移植的本土化。

第7篇:自然经济的解体范文

在春秋之前,当时所谓国家社会,范围很小,组织也相对简单,实行的是贵族政治之下以礼作为工具的社会自治。所谓的贵族政治是指由少数的贵族掌握着统治权,通过宗法血亲的等级制度和世袭继承制度一代一代地统治着整个社会。在社会方面,国家也没有采用严刑峻法,而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自上而下道德规范来规范整个国家的社会的行为。在这种模式下,统治者有统治者的规范体系,有统治者的道德规范,包括天子在内的统治者如果不能够做到应有的道德要求,就不“配”上天赋予的使命,就要受到处罚甚至剥夺权力和自由乃至生命;对于社会的黎民百姓亦是如此,只是对于百姓的道德规范更加苛刻,整个统治沿袭着“礼前刑后,出礼入刑”的规范体系。在这种体系之下,社会生活的自由度较大,在“礼”制统治之下,掌管着社会行为规范的决定权的不是政府也不是官吏,而是社会权威,即长老统治,如《左传·襄公三十一年》所述“:有威而可畏谓之威,有仪而可象谓之仪。君有君之威仪,其臣畏而爱之,则而象之。故能有其国家。令闻长进。臣有臣之威仪,其下畏而爱之,故能守其官职,保族宜家。”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情况发生了变化。国家解体,贵族政治逐渐被破坏,诸侯权威日渐重要,人民也逐渐独立自由,国家社会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广,组织也越来越复杂,人际关系越来越疏远。在这种格局下,礼仪的权威逐渐失去,长老统治失去原来的效果,无法将日益零散的社会凝结起来,以前的“以人治人,以礼治国”的方式行使困难,各国诸侯开始逐渐颁布法律。这个时候国家和社会都在讨论法律的作用。从功能上来说,法律的出现是礼在社会行为调节过程中的功能逐渐减弱的情况下兴盛的,它受到重视的原因就是法可以不依赖于民间权威,可以不需要人们之间的亲密与尊重等等礼所以生存的土壤,它只需要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既简单又有效,能够及时传达与体现统治者的统治思想,在这个讨论过程当中,法家逐渐脱颖而出,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

2.政治因素。

法家产生于春秋末期,兴盛于战国和秦代,从春秋末期到秦代建立的这一时期,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春秋战国之前,社会以奴隶宗法等级制度为统治制度,这种制度之下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阶级是统治的贵族,掌握着一切社会资源,包括土地、生产工具、文化资源甚至是劳动力。而到了春秋末期,建立在奴隶制下的封建领主制度(这里的“封建”与“封建社会”中的“封建”不同,是指奴隶社会时代以土地分封为形式的奴隶制土地所有制)发生了变化,各个领主在自己土地上的独立权逐渐增大,经济开始慢慢独立,军事力量也发生分化,这样周天子的威信和控制力都再也无法和西周时期相比,国家逐渐走向瓦解,瓦解的各方开始了一场争霸竞争[2]。法家就是在诸侯争霸的过程中走向兴盛的。法家的主要思想是主张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员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肆意妄为,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活动,这个限度就表现为法律。虽然法家思想当中的“依法治国”与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有所不同,但是从内容上来说它已经属于现代“依法治国”理念的先导了。现代“依法治国”理念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个层面是指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任何行政行为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任何人的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第二个层面是指,在一个国家当中,法律是最高的权威,不存在一个比法律更高的权威。法家的思想包括了现代“依法治国”理念当中的第一层含义,即是指通过法律来规范包括统治阶级在内的所有人的行为,但是并没有指出法律是最高的权威,这是因为当时的学说要想能够寻找到“市场”就必须能够受到诸侯国的青睐,而吸引诸侯国眼球的理论必然是能够满足他们利益的理论,因此法家学派的理论在本质上虽然是希望能够通过其学说增强士阶层在内所有社会群体的参与社会管理,扩大活动空间,增强权利保障能力,但是客观上必须是要通过满足统治阶级的利益来实现的。所以说,可以认为法家思想就是法家学派希望通过给统治者带来利益的同时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法家兴盛的阶级基础就是新的利益阶级的形成。正如前文所述,到了春秋时期,社会开始分化,新的阶层开始出现,国家解体,社会繁荣,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的地位受到了以封建地位为代表的地主阶级的撼动。地主阶级就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封建领主发展而来的,当封建领主摆脱了周天子的束缚以后,他们就拥有了对土地权益的绝对控制,土地成为比奴隶更有价值的资源,他们不再希望通过对奴隶的人身控制来实现利益,而是希望解放奴隶的人身依附性,激活奴隶的积极性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当地主阶级代替了原来的封建领主,国家的政治力量就发生了变化,政治诉求也发生了改变,不再是希望一成不变,而是希望通过改革制度,来实现土地上的利益最大化,这种情况下法家思想就成为他们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好方式,地主阶级选择了法家思想。因此,到了春秋战国末期,随着封建地主阶级的壮大,法家思想逐渐兴盛起来。

3.经济因素。

第8篇:自然经济的解体范文

一、要正确界定小农范畴

目前,理论界对小农的界定基本上是沿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小农的主要特征是:(1)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经营者;(2)使用的是落后工具和传统技术,与机器、先进的农业技术无缘;(3)生产是自给性的,主要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4)生活水平是低下的。

对于上述关于小农范畴的认识笔者有不同看法,其中最关键的是上述界定没有分清小农一般和小农特殊两个不同的范畴。马恩所描述的小农是小农形态在封建社会或是在较为落后生产力水平下的小农表现形态,是小农的特殊形态。小农形态在不同的生产方式或生产力水平下会表现出不同的现实形态。在当达国家和一般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小农形态,但它已不具备马恩所描述的一些特征,他们不但大量应用着先进的工具和先进的技术,而且生活水平较高等。从历史长河中来考察,笔者认为,小农的一般特征应是:(1)是小块土地的经营者和所有者;(2)以家庭为经营单位;(3)生产有一定的自给性。这里第三个特征是由第一和第二个特征决定的。以上三个特征合起来构成了小农的一般特征。由于生产方式的不断变革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小农形态也在不断发展,但在封建社会中,小农形态取得了广泛和普遍的形态,并且具有了小农的许多典型特征,但仍属于小农特殊范畴。我们决不能用小农特殊来代替小农一般,这是研究小农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小农演进的轨迹

在小农形态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一部分小农已分离于小农系统之外,不属于小农系统,但有一部分仍循着历史的长河而滞留于小农系统内,并随着内外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发生着质和量的改变。从历史过程来看,小农系统演进的过程大体上可划分为古典小农、宗法小农、商品小农、现代小农等几个阶段。目前世界上的小农基本处于商品小农阶段,其中某些发达国家的小农已具有现代小农的许多特征,但还不具备现代小农的全部特征。

在中国,古典小农的兴盛期大约为战国至东汉时期。这一时期是我国宗族制度史上的一个“空白时期”,三代宗法已废,中古族权未兴,社会上几乎没有宗族组织。家庭之小而独立,在我国历史上空前绝后。当时的小农,其经济的商品化程度很高,商品经济中的价值规律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欧洲,古典小农大约存在于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4世纪。在这期间,地中海地区曾产生了以希腊──罗马文明为代表的灿烂的西方古典文明。在这个时期的绝大部分时期和绝大部分地区,小农是主要的经济形式。1978年第七届国际经济史大会古代组绝大多数讨论者认为:“希腊──罗马社会中典型的劳动者是小农,而不是奴隶。”西方许多古史学家,如英国的克罗伊克斯等,也认为希腊──罗马世界总的来说满足“农民社会”的一般定义。

古典小农的主要特征是:首先,他们是商品生产者,与外部世界保持着频繁的“物的联系”。罗马农民的经济“基本上是货币经济,有关实物交换的很少”,“农民贷币持有者的普及是无庸证明的”。与封建时代的“伪商品经济”中商人凭“关系”致富而价值规律却了无作用的状况不同,古典时代的经济生活中价值规律与由它派生的平均利润率规律在一定程度上是起作用的。其明显表现就是希腊──罗马经济中的地租率、借贷利率与一般生产利润率之间紧密相关,因此尽管古典时代土地租佃非常发达而且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自由进行,但地租率却自然保持在很低水平,同样,借贷利率也处在一般利润率以下。

其次,他们是在当时社会条件下的积极的自由公民,他们既摆脱了早期文明时代氏族共同体和贵族父家长的束缚,又尚未落入中世纪宗法共同体与“天然首长”的桎梏之中,因而个性与理性得到初步发展。

当然,古典小农毕竟不是资本主义的家庭农场主,古典经济的商品交换关系是建立在从氏族共同体解体中形成的独立生产者──古典小家庭无法自给自足的基础之上,建立在低水平基础之上的。当时人类对自然界的依附很严重,人的个性的发展也受到很大限制。在多方面的能力体系与能力分化未形成的情况下,交换关系的发展不能使作为主体的人把自己的某种属性──劳动力变为商品,相反,却使劳动者自身变成了商品,从而造成古典“自由经济”与人的非自由化趋势间的矛盾日益发展,最终使古典经济走向自己的反面:作为古典商品经济基础且无法自给自足的独立家庭经济被包含众多依附者且可以自给自足的宗法共同体取代。这样,古典社会便异化为中世纪的宗法社会,而作为积极公民的古典自由农民也演化为中世纪的宗法依附农民。

宗法小农是小农演进的又一新阶段。在欧洲,宗法小农所属的时间区间大约为公元五世纪到公元十六、十七世纪;在我国为大约为东汉以后至明清时期。宗法式小农的主要特征是,首先,它是建立在人的依附性上的经济形式。马克思谈到封建社会时,曾多次强调:“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人们常常把这种依附关系,仅仅理解为一些个人(农民)依附于另一些人(封建主),这显然是肤浅的。实际上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依附关系最深刻的本质在于交换的缺乏导致的“个人尚未成熟”、个人依附于共同体,亦即个人“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个人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等等。个人对共同体的依附导致了共同体一般成员对共同体人格化身的依附。共同体(通过其人格化身既“保护”其成员使之免受竞争,减少风险的打扰,又束缚其成员以抑制其个性的发展,并赋予其不能自由摆脱的某种等级身份)。

其次,不同等级之间的不平等与同一等级内部的平均主义,构成这种依附关系之下的分配关系的二位一体的两个特征。这是一种“以个人之间的统治和服从关系(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为基础的分配”。只有在共同体解体,独立的个人所有权与“纯粹的私有财产”产生后,这种分配才会被以所有制关系和“一切劳动产品、能力与活动进行私人交换”为基础的分配所取代。于是“剥削者的公社与被剥削者的个人”间的对立,才能演变为两种“个人”(有产的剥削者与无产的被剥削者)间的对立。按权分配、按身份分配的不平等才能演变为按资分配的不平等,而等级壁垒内的“平均主义”(份地制等等)才能消灭,并为公民基本权利与竞争规则的平等所取代。

由宗法小农向商品小农演进,其实质就是从“不独立”的、“从属于一个较大整体”的人,演进为独立的个人,就是人摆脱了“公社”的“自然联系”,从“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单个的人”。这一过程也就是从自然经济发展成为市场经济的过程,因为“交换手段拥有的社会力量越小,……把个人互相联系起来的共同体的力量就必定越大”。随着交换手段的社会力量,亦即市场力量的扩大,共同体解体为个人,同时伴随着所有制关系的变革,财产关系“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于是自然经济中的人的依赖关系也就消失,而演变为市场经济下“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从而使宗法小农演变为商品小农。

商品小农形态是小农系统演进的又一新阶段。在欧洲,大约产生于十七、十八世纪;在中国大约产生于明清以后,但真正的开始时间应当是1978年以后。目前发展中国家的小农大多数都是商品小农形态;一些发达国家的小农正处在由商品小农向现代小农的过渡形态,有的已具有现代小农的许多特征。中国目前仍处在商品性小农阶段,而且以后可能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由商品小农向现代小农的过渡。

商品小农的运行基础是商品经济。在这种经济形式下,一方面是“人的依赖性”在逐渐减少;另一方面是逐渐建立起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按权分配、按身份分配被普遍地以按资分配所代替。契约关系也逐渐成熟,竞争规则也日趋平等。同时,小农系统本身也在不断分化和分解。随着货币经济与交换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物的联系”取代了“人的依赖纽带”,从而把“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摆脱了自然联系”的“单个的人”。到这时,“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而财产关系才“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而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这一历史性的变革所带来的人的个性的飞跃成长,正是近代文明得以冲破封建樊篱而造成人类历史上空前灿烂辉煌的工业文化的全部基础!

但是,商品经济虽然为人的自由个性的发展创造了前提,但它的极端发展却走向了自己的反面,私有制基础上的“自由竞争”造成人的异化,亦即人的自由个性的异化,人们“自由地”成为资本的奴隶,“自由地”失去了自由。因此,马克思认为必须在进一步丰富人的社会联系和更高的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变革,以“自由人联合体”的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来克服异化,实现人的复归,即人的自由个性的复归,使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从而使人的自由个性得以真正地翱翔在广阔的天空。所以,商品小农进一步发展的目标就是现代小农。现代小农虽然可能仍会具有规模小、家庭经营、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等特征,但现代小农是建立在自由人联合体基础上的小农。它彻底打破了宗法共同体的桎梏,彻底摆脱了“物的依赖”。现代小农可以是个体经营的但绝不会是孤立的;可以是联合起来的但决不是依附的。当代一些发达国家的小农已具有现代小农的一些特征。中国农村改革的成功,有力地推进了中国小农的现代化。至于未来中国的小农会具有什幺样的新特征,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实践会对此做出进一步的回答。

三、小农生产方式不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和恩格斯分析了小农的命运,认为小农生产方式是一种落后和过时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指出:“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高利货和税收制度必然会到处促使这种所有制没落。……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指出:“如果我们所许的诺言使农民哪怕有一点借口设想我们是要长期保全小块土地所有制,那就不仅对于党而且对于小农本身也是最坏不过的帮倒忙。……我们党的任务是随时随地向农民解释:他们的处境在资本主义还统治着的时候是绝对没有希望的,要保全他们那样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是绝对不可能的,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手推车压碎是毫无问题的。”

然而,历史发展的实践表明,小块土地所有和经营依然存在,并没有被消灭,农民家庭经营的规模虽然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变化和发展,但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家庭小规模经营方式,这是为什幺?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小农有一般形态和特殊形态。过时的是小农特殊形态,而小农一般形态是一个较稳定的范畴。马克思所讲的是封建社会的小农的特殊形态,而这种特殊形态已被资本主义社会小农的特殊形态所代替,而小农的一般形态仍然存在着,并不断得到发展。

2、是由资源禀赋状况决定的。资源禀赋状况对小农系统的演进起很大作用,尤其人口与土地的比例关系最为重要。在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如果多余的人口不能得到有效地转移,其最后的落脚点便是土地。而土地资源又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要素便显的相对便宜,而土地要素就相对昂贵,根据西方经济学最优要素组合原则,只能是小规模的劳动密集性的经营方式最有效。所以,小农生产方式是在特定资源状况下经济系统自组织的结果,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随着资源状况的变化,小农系统也会变化和发展,有些小农会分离于小农系统,而有的则会仍留在小农系统内。

3、家庭经营是适合农业生产的较好形式。农业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产业,它不仅是一个经济再生产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自然再生产的过程。农业的劳动过程只有获得了最终成果后,才有可能对生产者付出的劳动给予准确的评价。同时,由于农业中有所谓“农忙”与“农闲”之分,这就要求农民有更多地支配时间的自由。所以,农业选择家庭经营,绝非偶然。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社会生产力发展了,改变的只是农业的运行环境,如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的市场体系、农业的支持与保护体系等等,而农业的家庭经营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4、在多风险环境下产生的自组织结构一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功能,小农系统便是如此。小农形态一般面临的风险较大,如自然风险、经济风险、人为风险等等,这些风险累计起来,使得小农系统较其它经济系统面临更多的风险。在多风险环境下,小农系统一方面增加了分化的可能;另一方面,也使小农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得到了加强;从而使小农系统更趋稳定性。所以,这种较强的自我保护功能使得小农系统能较好抵抗外来经济行为的侵袭,历尽千年沧桑而仍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四、小农如何现代化

1、什幺是小农现代化

现代化是一个活生生的动态性概念。它与“现代性”不同,它不是指后者所象征的那个静态的文明结构,而是意味着一种连续,一个过程,一个当代世界正在持续着的历史演进。同理,小农现代化也就是小农持续不断地演进过程,它不仅仅是生产方式的转变或生产技术的进步,它是小农系统在其历史变迁过程中文明结构的重新塑造,是包括经济、社会、政治、文化诸层面在内的全方位转型。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因而小农现代化必然伴随着各个国家在各自的历史文化视野中对现代化的不同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

2、小农现代化的一般途径

(1)通过规模化、组织化来改造。这样改造的结果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将会使一部分小农分离于小农系统之外而不再具有小农的特征,我们把这种途径故且称为非小农化方式;另一种结果是小农仍保留小农的分散、独立、小规模的外壳,但小农之间已通过某种共同体或经济联系形式将它们联系了起来。这两种方式都是改造小农的有效途径,到底选择那一种方式要考虑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像中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较好的选择应当是后一种方式。

(2)土地制度建设是小农问题的核心变量。

为什幺说土地制度建设是小农问题的核心,原因是:①土地是小农最基本的生产资料;②土地是小农所有经济活动的基础;③土地是小农生活的最主要保障;④不同的土地制度形态使小农具有不同的命运选择。所以,土地在小农经济生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土地制度建设也就成为改造小农系统的关键变量。那幺,什幺样的土地制度是最有效率的?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是保证小农系统有效性的基础。首先,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有助于农民增加对土地进行中期和长期改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率。土地权利在一个季节内一般是稳定的,因此,地权的不稳定对于农业短期投入(化肥)或创新(良种)来讲,还不是一个障碍,但对于土地的中长期投资而言,地权的明晰和稳定是极其重要的。对许多国家的实证研究都表明,只有当土地持有者确信他们投资所形成的全部收入能得到补偿时,他才会有改良土地的积极性。其次,比较明晰和稳定的土地权利将会提高农民贷款的机会。土地的固定性和不可磨灭性使得土地成为理想的贷款抵押品。稳定性表明权利的可转让性,会增加土地持有者的信用价值,对农业长期信贷尤其如此。再次,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还有助于增加土地市场的流动性。在发展的初期阶段,人们之间的技能没有太大差别和地区间的移民与非农业就业机会有限使得使用者之间的土地转让可能没有太大的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专门化生产的出现和其它市场的有效运行,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价值和重要性就会上升。地权的稳定和明晰通过提高使用者合同的稳定性和降低合同的执行成本,促使土地从生产率低的人手中转移到生产率高的人手中,从而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第四,土地产权的稳定性,还有助于减少土地纠纷,有助于减少土地流失和防止其它影响土质的环境恶化。第五,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有助于提高小农经济系统的稳定性,从而可提高农村社会的稳定性。

第9篇:自然经济的解体范文

关键词:农民素质;成因

针对我国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我国正如火如荼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各项具体工作,有的采取引导农民发展规模化产业,有的采取通过提高农民素质的办法来提高农民的综合潜力,有的采取建设良好的基础设施来营造发展的氛围。但是不管怎么样,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是农民,农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农民的综合素质对我国新农村的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现阶段农民的素质偏低成为制约我国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的瓶颈。

一、我国农民素质的现状

农民素质不高的现实,严重阻碍了我国的再发展,表现在:

1、农民思想道德素质不高。突出表现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的等级思想、家族观念、官本位思想和小农思想,道德失范,价值判断失准,封建迷信死灰复燃,法制意识淡漠,以及生育观念陈旧,等等。

2、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落后。2003年我国山区农村劳动力中,文盲劳动力占26.3%,小学占34.4%,初中占31.4%,高中及以上占7.8%,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5.84年,不足小学文化程度。由此看出我国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偏低,制约着农民的经济行为。

3、农民的身体素质较差。主要表现为营养不良,没有良好的生活习惯,缺乏医疗保障体系,医疗费太高,看不起病,致使一部分农民因病致贫,农民身体素质普遍较差。

二、农民素质偏低的成因

解决农民素质问题的前提,是弄清我国农民素质不高的成因,这可以从历史、社会、政策和农民自身四个方面来分析。

(一)历史成因

1、长期的自给自足经济是造成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成因。在我国长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发展限制了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从根本上说,自给自足是一种分散型经济,是抑制商品交换的,形成了一种安贫乐土的封闭思维和意识。第一,农民比较保守,不愿意接受新事物,对新观念,对新事物、新现象往往持怀疑态度。对传统文化比较偏爱,难以接受外来文化,传统农民很少有迁移行为。第二,农民的眼界狭窄,习惯于传统的息事宁人,缺乏法制观念,不敢保护自己的利益。

2、由于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和封建专制政治制度及其滋生的封建文化的影响,养成了中国农民依附、顺从的心态。从而使农民的民主传统和民主意识表现得十分欠缺,公民意识极为淡薄,而臣民意识却非常浓厚。长期的封建统治使得农民只认可宗教迷信的权威性而不相信自己和人生,使封建意识、传统的人治理念在许多农民心中根深蒂固,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传统,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意识比较淡漠。

3、长期的封建社会统治使封建社会的糟粕还残存着,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至于不健康书刊、黄色录像的泛滥,严重地毒害了社会空气。这不但不利于法律意识的产生,还对社会风气有着极坏的影响,在社会氛围上对农民素质的提高有着严重的副作用。

(二)社会原因

1、我国建国以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形成的二元制经济社会结构导致在客观上对农民素质提高和实现素质现代化产生消极影响。建国以来我国形成了从经济到社会和文化全方位的城乡分离的二元制结构,这个结构导致的发展战略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农村发展并排斥了农民。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对我国农民素质的提高和实现农民素质现代化产生了极为严重的不利影响。这些不利影响至今仍然非常明显,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维护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种种制度,牢牢地把几亿农民限制在农村,束缚了农民个人的发展,使得农民的传统守旧意识在农村的土壤中加剧增长。第二,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偏重城市教育而忽视农村教育。它为城市和工业培养了大量的人才,但却拉大了城乡差距,使农村教育发展长期滞后并失去了对人才的吸引力,导致大量人才集中在城市而不流入农村,造成我国农民的整体素质长期低下。第三,二元经济社会结构阻碍了农民现代观念意识的培育。我国的二元经济社会是封闭的社会,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其影响都普遍存在,在农村尤为严重。

2、新旧经济体制转轨带来新旧思想观念的碰撞冲击,导致农民的思想道德观念出现了“空白地带”,多元化利益格局的出现,各种功利思想的出现,使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发生新的变化。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思想道德规范体系被打破,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思想道德规范理念又未能及时地在农村广泛建立起来,这种观念转换时期的“空白”状态,使得许多农民思想上矛盾,行动上困惑是新形势下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产生大量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三)政策因素

1、政府长期以来对农民教育的投资不足和投资不均衡是导致农民素质不高的主要政策成因。(1)农村、农民教育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投人严重不足。据统计资料,90年代以来,我国公共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多年徘徊,与世界其它国家比较显得更低。1992年为25%,1994年为2.2%,1995年为2.3%,1997年为2.49%,而1995年高收入的国家为5.5%,低收入的国家为4.9%,平均为5.2%。而且在我国的教育投资中针对农村、农民教育的投资更少。这不但使我国的教育发展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也使我国农民成为教育受惠最少的群体,是制约农民素质不高的主要政策成因。(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农村文化建设。当前,农民看书难、看戏难、看电影难现象仍普遍存在,农村文化建设停滞不前,有的地方还在滑坡。电影院没了,文化站散了。乡镇电影院不放电影,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乡镇电影放映队解体,放映员纷纷改行,机器设备闲置生锈,电影院变成了游戏厅或商品市场。农民常年看不到电影。不少地方的基层文化站因运转困难,已经形同虚设。健康的文化活动不开展,低俗的东西必然乘虚而入,封建迷信、黄、赌、毒在有些农村开始泛起。(3)国家教育投资不均衡。主要表现在:教育投资大量在城市,少量投在农村。导致城市教育发达,成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大量人口涌向城市的原因之一,而广大的农村却成为现代文明的死角,农民素质普遍较低。在少量的农村教育投资中却大量投在普通教育,少量投在了职业教育。众所周知普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贡献更多的是潜力,而职教不同,它能直接带来经济效益,我国目前的教育投资模式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模式。

2、来自政策的原因:对农民素质的提高不够重视。(1)政府部门也存在着功利主义及以用经济工作好坏来衡量整个工作的得失成败的思想,所以政府部门不愿把财力和精力放在这样的工作领域,当前农村工作的思想道德环节薄弱及没有资金就说明这一点,特别是原有的广播系统,报纸宣传栏的消失更说明这个问题。此外,政府在做思想道德工作时找不准切入点,导致工作轰轰烈烈,而效果却寥寥无几,方式不是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而是政治意味浓厚,工作大多是做给政府上层的人看的。(2)思想政治教育没有把握住农村和农民的脉搏,而是搞形式主义的东西。教育内容与农村的现实情况和农民的现实思想不合拍,农民接受不了。所宣传的与农民所思、所盼、所求的相去甚远,因而收效甚微。无法把理论教育与农民群众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理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3)少数地方政府的随意行为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在使用时限制不够,对法治造成伤害。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这些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是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在农村地区,地域的间隔、农民传统上对地方行政长官的尊从,使得乡镇区域常常是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区域而存在,法律监督无力,农民就会丧失对法律的信心。

(四)自身原因

1、来自于旧社会的观念、思想上的糟粕依然存在并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农民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以及向现代化转变。(1)等级思想:等级思想与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一样久远甚至更长,特别是在落后的农村这种思想更是根深蒂固,从根本上阻碍农民平等、竞争观念的形成。(2)宗族观念:源于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政治制度的宗族观念与市场经济是格格不入的,因为市场经济要求开放、公平、自由,而家族观念或者宗族观念要求封闭、保守。现在农村普遍存在自己家族的团体利益,不分对错、合法与非法,这对农民的思想素质有着严重的阻碍作用,使农民在思想上很难跟上市场经济的易变性,这首先在思想上就使农民落后与经济发展。(3)官本位思想:在长达千年历史的封建文化基础上孕育出的官本位思想在今天的中国依然有广大的市场,特别是由于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由于法制的不健全等原因,官本位思想对我国国民素质来说尤为有害,而农民这一群体尤其身受其害,“民不与官斗”导致农民不敢有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利益,很难形成现代化的法制氛围,也使农民在思想素质上难以达到现代化的水平。(4)小农思想意识:源于自然经济的小农意识,对农民现代化尤其有害,这种意识除了对思想有害之外,还会对农民的经济行为有影响,表现为土地是命根子,粮食是根本产品,这种老观念阻碍了第三产业的发展,也阻碍了农民的致富步伐,所以为了达到社会的现代化必须在农民素质中消除小农意识。(5)面临社会向市场化、现代化过渡,大量农民却不愿主动、积极的适应,反而采取逃避的办法。我国正处于向现代化特别是农业现代化过渡阶段,这就要求农民在思想、观念上向现代化的标准看齐,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农民很难完成适应过程。表现为主观上不愿、客观上不能,不采取积极主动反而采取逃避、因循守旧的态度,农民素质低下。

2、文化无用论。近几年由于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导致失业率居高不下,深受其害的大学生也不少。所以在农民中产生了“文化无用论”的思想,这种思想是由于短时的我国面临的特殊经济问题产生的,毫无疑问,“文化无用论”是错误的,但农民由于眼光短浅,所以有大量农民不主张子女受教育,认为一样挣钱,却不知这从根本上切断了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的途径。

3、落后的非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在现实中,农民存在着落后的、非现代化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既反映了一种思想观念,又反映了一种经济现实。农民的生活方式中有许多与现代化或者市场经济相背的。如环保意识、科学的营养生活等方面,农民还有所欠缺,这些对农民的身体素质是有害的。

结论:针对我国现阶段农民素质低下的成因的分析说明,正因为存在这些历史的、政策的、社会的以及农民自身的原因,才导致了我国农民素质的普遍低下,而农民素质的低下也成为制约我国全面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我们应该从这些制约因素中探讨提高我国农民综合素质的措施,从而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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