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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战略性新兴产业 融资模式 开发性金融
一、引言
1、战略性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是近年来提出的一个概念,还没有形成共识,本文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定义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对科技创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民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新兴产业。这类产业具备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密集、投资风险大周期长、发展国际化且国际竞争激烈等特征。我国一般把表1所示的七大产业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
2、战略性新兴产业初期。本文没有采用传统的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的四阶段产业周期分类方法,在目前还无法准确划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阶段的情况下,以战略性新兴产业概念正式提出作为起点,自该时间点至今,战略性新兴产业都处于开始发展的阶段,即战略性新兴产业初期。
3、融资模式及开发性金融。本文认为,融资模式指的是在对于具有共同融资特性的某类融资项目进行融资活动时可供融资主体选择和重复使用的一套完整的方案。而战略性新兴产业初期融资模式则指对处于发展初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的融资主体进行融资时可供其选择和重复运用的方案。开发性金融是单一或国家联合体通过建立具有国家信用的金融机构,为特定需求者提供中长期信用,同时以建设市场和健全制度的方式,加快经济发展,实现长期经济增长以及其他政府目标的一种金融形式。
二、基于开发性金融的产业初期融资模式目标体系
基于开发性金融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初期融资模式构建的终极目标是通过现有金融资源进行合理、充分的调动运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金融创新,从而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向成熟阶段过渡,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稳健的发展。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初期融资模式的目标体系予以进一步的分解和明确,该过程如图1所示。
三、开发性直接融资模式
开发性直接融资模式是指开发性金融机构作为企业融资主要的资金来源,通过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直接金融体系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开发性金融机构还扮演着类似于商业银行中介的作用,以政府背景作为信用优势向社会募集资金以壮大直接投资的资金总量。开发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最为本质的区别在于开发性金融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市场化动作,因此开发性金融以直接融资的方式进入到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领域,实际上就是一种以特殊的商业化手段从事的金融业务,其要义在于特殊和商业化。这种模式的特殊指的是它不是一般的以逐利为目的商业动作,而是需要附加一些特别的条件以及特殊的历史使命(例如提高公共福利、完善资本市场等);该模式的商业化是指它与纯粹执行财政政策的政策性不同,对于开发性金融资金的使用不是无偿的,而且还是需要产生必要利润的。开发性直接融资模式如图2所示。
在开发性直接融资模式下,融资活动的起点源自于政府。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建设的规划,向开发性金融机构发出明确的指示,请求开发性金融机构发出贷款。就文的研究主题,政府需要协商开发性金融机构给予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企业必要的资金支持。
对于无特定投资目标情况,开发性金融机构在收到政府对于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资金支持的贷款请求之后,有两种投资方案可供其选择。一是从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选择合适的企业进行直接投资,二是将资金投入到资本市场,利用资本市场完成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在这两种选择之中,开发性金融机构实际上扮演了风险投资者的角色。在这类投资方式下,开发性金融机构为了追求自身业绩,会对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和管理,这既加快了企业的成长速度和产业的成熟程度,又有获得风险投资成功所带来高额回报的可能。可供开发性金融机构选择的第二种投资方案是将资金投向资本市场,使非特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来融入自己的提供的资金。这种方案相对于前两种方案而言风险更高,其原因在于缺少了政府所提供担保的同时由于是利用资本市场投资,资本市场的各类风险以及企业的委托风险都是开发性金融机构所必须要面对的。但是,这种方案也有其优势。资本市场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很长的发展历史,在中国也已发展了20多年,已经逐步形成了包括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和场外市场等在内的多层资本市场体系,利用开发性金融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当然离不开资本市场。不过在此方案下,开发性金融机构一是需要注意审慎选择投资项目,保证投资项目在风险和收益上的合理匹配;二是需要注意将投资目标放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保证政府的产业规划目标得以实现。
四、开发性间接融资模式
开发性间接融资模式是指开发性金融机构作为企业融资的非主要资金来源,通过以信贷市场为主导的间接金融体系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这一融资模式与开发性直接融资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开发性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资金并不是企业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参股或贷款的形式与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从而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的企业融资拓展更多的融资渠道。同时,开发性金融机构与社会资金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且以社会资金作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
开发性间接融资模式的起点与直接融资模式相同,其源头都是自于政府。开发性金融机构在收到政府做出的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资金支持的贷款指示之后,选用开发性间接融资模式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向有政府背景的投资机构提供资金或是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中介提供资金,并在投资的过程中积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到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领域,最终实现以融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目标。
在开发性金融机构选择通过投资机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投资的情况下,可供开发性金融机构选择的投资机构除了具有一定政府背景的投资机构,还可以与国内外的风险投资公司等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合作,再由这些投资机构完成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企业进行投资的工作。这种模式也能激发商业银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投资的热情,因为:第一,有政府背景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作为投资基金的重要股东,这向商业银行传递了政府决心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息,增强了商业银行对产业进行投资的信心;第二,在这种方式下由于商业银行不是唯一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出资的投资方,投资风险不再仅仅由银行承担,降低了投资风险;第三,由于负责该投资基金日常运营的是商业银行自身,因此委托风险和经营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也是可控的。基于对政府信用和商业银行投资专业性的信任,其他社会资金的投资信心也会得到加强,因此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处于发展初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中。通过与商业银行建立混合基金的方式,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有效地调动商业银行和社会资金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注资从面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
五、结语
经研究得出,开发性金融是比较适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初期的一种融资模式,这种融资模式可通过现有金融资源进行合理、充分的调动运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金融创新,从而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向成熟阶段过渡,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稳健的发展。在现实操作中,可以根据不同融资项目特点选择开发性直接融资模式或开发性间接融资模式。
【参考文献】
[1] 柯季文: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N].科技日报,2013-01-07.
[2] 李志辉:开发性金融理论问题研究[J].南开经济研究,2008(4).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贸易融资的倾斜力度并实行系统化管理
国际贸易业务是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业务基础的,具有业务自偿性的特点,只要充分掌握了信息流,能够确定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可以实现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封闭式运转,在大多数情况下便可以实现货物资金的按时回笼,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在通常情况下,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性应比大多数人民币信贷产品要低。这是该项融资业务与其他传统信贷业务产品相比的最大特点。因此,国际贸易融资的信贷政策不应与其他传统信贷产品一致,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国际贸易信贷管理政策,加强对中小企业贸易融资的政策倾斜力度,对具有贸易融资需求的外向型中小企业实行系统性的管理,在有效规避信贷业务风险的基础上达到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的目的。首先,对于中小型对外贸易企业的国际融资业务,银行在融资业务申请流程和准入条件上应提供一定的便利,保证融资的时效性与业务相匹配。国际贸易受市场形势变化影响较大,其获得市场机会的大小程度与国际商品价格的涨跌幅度成正关联,一旦国际市场出现获利空间,就应尽快锁定价格完成交易,以免错过最佳的交易时间。而国际贸易融资产品该与传统的流动资金贷款等传统人民币信贷产品也有不同之处。国际贸易融资类产品重点关注的并不是企业自身的抵押担保强度,而是企业单笔业务的贸易背景真实性、结算方式的风险性和贸易双方的履约信用记录。因此,金融机构应针对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中小企业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以及授信管理制度,提高业务办理的时效性,加强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降低对其须提供较高价值的抵押品的硬性要求,为其提供合适的、专业化的和全方位的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抓住市场机会,获得发展良机,推动银企之间的良好合作与持续发展。其次,我国金融机构应对中小型进出口贸易企业实行系统化管理,在国际业务管理部门或者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设立专门负责中小企业国际融资业务的管理团队,负责与中小型贸易企业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的研发,并在团队内设置专门负责考察评估中小型进出口贸易企业风险的专业人员,能够实现与信贷审批部门及时有效的业务沟通,保证业务的时效性;在各分支机构的考核指标中加入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发展银行与进出口贸易中小企业合作机制提供组织架构上的保障。
二、建立国际贸易融资产品体系,加强国际业务人才的培养
对比流动资金贷款等企业获取银行资金的产品而一言,国际贸易融资有其独有的特点和优势。首先,国际贸易业务期限短,周转快,且基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原则,具有封闭自偿性,只要能够实现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封闭式运转,就能充分降低信贷风险,且能获得较多的中间业务收益,而除房产、土地抵押之外的更多担保方式在国际业务中是可以实现的,例如目前己经被许多中小型企业广泛使用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出口退税质押融资、大宗商品质押融资等国际贸易融资产品,只要企业符合银行的基本信贷条件,企业只需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即可按照相应质押物的质押率获得融资资金。因此,金融机构应针对国际贸易及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致力于推进国际贸易融资产品体系的建设。国际贸易融资产品体系应是符合银行各项监管政策和信贷政策的管理要求的,且以各种国际结算方式为中心,建立在传统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基础之上,并由此衍生或创新出更多能够适用于不同国际结算方式和国际贸易形式的新型融资产品的有机整体。该体系不仅可以根据不同的国际结算方式设计研发提供更多既能有效防范银行信贷经营风险,又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产品,而且可以实现结构性贸易融资创新。结构性贸易融资创新即是一种金融衍生品组合应用。它是指根据市场情况通过创造性的将传统贸易融资产品、新型贸易融资产品和外汇交易衍生产品进行最佳组合,针对企业的实际需要贴身设计,从而满足不同业务类型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国际融资业务需求,又同时满足企业规避汇率风险、信用风险、国家风险和利率风险的保障需求。中国建设银行推出的“汇贷盈”产品即是该类结构性贸易融资产品的代表。该产品是外币融资、人民币质押存款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产品组合。对于需要即期购汇对外支付货款的进口型企业,只需存入人民币定期存款,获得一笔同期限的外币融资对外付款,同时签定远期购汇合同锁定远期购汇价格,到期日以释放的人民币存款按照已经锁定的购汇汇率偿还银行外币融资本息,利用人民币升值空间及本外币倒挂实现规避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的目的。
美国金融自由化历程回顾
总结美国20世纪初以来的金融自由化历程(见表1),有如下特点:
制度设计贯彻市场化原则。美国稳步推进利率制度、汇率制度、市场运行机制等市场化进程,最终实现了利率市场化、美元国际化和金融自由化。
金融功能体现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原则。美国致力于提高金融作为资金融通中介的效率,体现金融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比如通过降低业务范围限制来顺畅企业融资行为,再比如通过美元国际化来实现美国作为全球货币发行国的经济利益。
注重培育金融市场和壮大金融机构。美国具有全球最大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金融业成为美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在改革路径上稳中求进。尽管美国的自由化改革不可避免地会冲击金融体系,甚至产生过金融机构大量倒闭的浪潮,但稳中求进的改革路径最终被认为是成功的金融自由化案例。
美国经历近百年的渐进式金融改革,始终以改革带来的最大经济利益为目标和原则,最终形成了利率市场化、浮动汇率制、美元国际化和资本流出入基本无限制的金融体系,金融发挥了高效的资源配置功能;同时金融业也成为美国经济支柱行业,金融保险业占GDP比重由1947年的2.4%提升至2011年的8.3%(见图1)。
启示一: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伞形监管,货币政策传导以利率为核心
监管体系:伞形结构,注重立法
在经历了制度改革、市场变迁、机构更替过程后,美国最终选择的是以美联储为核心的“双线多头”伞形金融监管结构,具体结构如下:
双线多头监管。“双线”是指监管包括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主线;“多头”是指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具体地说,在联邦一级,监管机构有美国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在州一级,50个州分别设立金融监管机构(见表2)。
美联储在伞形结构中占据核心地位。1999年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打破了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限制,结束了自1933年以来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格局,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监管当局设计了一种“伞形”的监管体制,居于伞顶的美联储主要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主体进行监管,而金融控股公司中的子公司则仍大体沿用分业监管模式,实质是一种“混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模式”。
完善的金融立法体系保证伞形监管模式顺畅进行。自20世纪初以来,无论是在监管当局的法律地位,还是金融业的业务经营范围、违规惩罚等方面,美国政府均设计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来实施,既有利于保证金融活动参与者的权益,也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见表3)。
货币政策:运用泰勒规则,优选利率指标,正面作用经济增长
美联储1994年开始将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由M2变为利率(见表4)。1994年,美联储宣布将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由M2变为联邦基金利率,依靠泰勒法则进行利率政策调整,即美联储通过调整短期利率来应对通胀率和产出的变化;在美国金融管制放松、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市场发展的背景下,数量型目标最终被价格型目标替代(泰勒规则发现,各种影响物价和经济增长的因素中,唯一能够与物价和经济增长保持长期稳定关系的变量是真实利率,和货币供应量相比较,利率更具有资料到手迅速、计量准确、不需多次修正的优点)。
直接融资型金融市场亦需要优选利率中间目标(见图2)。金融产品创新与融资结构变化,导致以债券为主的直接融资比例显著上升,而这些直接融资性工具对于利率的敏感度更强。美国货币政策传导以利率为起点,美联储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调节实际利率,以期达到目标利率水平;利率水平的高低影响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以及信贷市场,进而影响投资消费水平、影响经济增长。
启示二:金融市场——直接融资市场具备高效资源配置能力
直接融资市场发展,资源配置更加高效
通过分析美联储资金流量表,发现:美国债券市场发展迅猛,尤其是在1999年放开分业经营限制后:2011年末美国存量债券市场规模达37万亿美元,同期商业银行信贷规模近7万亿美元;美国信贷市场结构中的贷款比例自1970年代以来持续下降,而企业债及政府机构债规模占比显著提高,美国借贷市场结构中贷款占比在40%左右,而其他融资市场占比超过60%。
非银行金融机构成为重要的“信用创造者”
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自身的资产和负债活动为实体经济部门提供重要的外部融资;银行部门创造的信用(资产方的信贷)在整个金融部门的比重显著下降。分析美联储的资金流量表发现,1970年美国银行部门持有的信贷市场工具余额为8684亿美元,其余部门信贷市场工具(包括公开市场票据、国库券、企业债、机构债等)总额为7316亿美元;1990年上述数据分别达6.3万亿美元、7.4万亿美元,其余部门信贷市场工具总额为银行贷款总额的117%,2010年末更是高达160%。
一、英美融资模式
综观英美融资模式演进与发展,其形成与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背景有着深层次的渊源。英国在18世纪成功进行了工业革命,为资本的原始积累提供了充分条件,企业自有资金拥有率很高。美国的工业也比较发达,19世纪后半叶,证券市场已经在从事政府证券交易和公共事业股票市场的基础上形成,并且后来居上超过英国而居世界首位,这两国的特点是企业的竞争力与盈利能力均很强。因此,政府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对限制银行业。
美国的法律规定,银行只能经营短期贷款,不允许经营7年以上的长期贷款,基于此,美国公司的长期资本无法通过银行间接融资,而只能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直到1999年11月美国才将银行业与证券业分离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废除。
概括地说,英美是典型的“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行为高度市场化、证券市场充分发展为直接融资发展提供重要支持。英美企业主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方式从资本市场中筹集长期资本,证券融资成为企业外源融资的主导方式。
资本市场是英美融资模式的基础。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英美两国都形成了发达的、发育成熟的资本市场。两国的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众多,交易规模巨大,交易种类繁多,交易工具齐全。考察美国的资本市场,可以看到美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国际化程度最高、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股票市场,这里是企业获得资金来源的主要场所。
在企业融资模式中银行处于非主导地位,银行与企业属于松散型的信用结构,银行竞争力强。以英国为例,银行业专业化分工严格。对于企业来说,英美两国的商业银行更多地是其中短期资金的重要供给者,而其大规模的长期资金则主要来源于证券市场,商业银行在企业融资中处于非主导的地位。企业对证券市场的依赖性与银行相比要高很多。
二、德日融资模式
资本市场的相对不发达而银行服务网络发达是德日采取银行主导融资模式的主要原因。由于银行的发达和银行服务的快捷周到,通过银行贷款融资,资金成本较低,而资本市场不发达则使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成本较高。
以日本的融资模式为例,商业银行作为融资模式的核心,企业外源融资主要依靠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来实现,银行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着相互持股、借贷、人员交流等方面的密切联系。明治维新奠定了日本金融体制的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颁布了《军需公司法》,政府指定了专门为军需企业服务的一些金融机构,即主办银行。主办银行制度逐渐成为日本银行业发展的主导模式,它负责融资企业的存贷款、红利分配、认购公司债等业务,掌握该企业的金融交易、资金流动,甚至有权干涉企业的人事安排。
20世纪70年代,日本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变了从前对间接融资的依赖性,通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减少债务,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另外政府促进经济增长,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发行了大量国债。到20世纪90年代末,国债余额占日本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高达130%以上,促进了有价证券市场的发展。这样日本的金融体制也从单纯依靠主办银行制开始向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共同发展的方向过渡。
随着企业筹集资金方式的改变,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开始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化。二战后,日本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禁止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混营;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进入低速增长时期,居民金融资产结构和金融机构及企业资金供求也都发生了变化,为适应这一新形势,政府开始同意金融机构打破各种业务范围的界限,允许一个机构既可以经营银行业务,又可以经营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和信托业务。
在发达国家中,日本证券市场是发展历史最短、潜力极大的资本市场,也是管制最多、国内市场保护最强和国际化步伐较晚的市场。因此,日本的主银行在金融体系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资本市场的作用只是在近年来开始显现。
长期以来,日本企业外部融资总量中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占80%以上,股票、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仅占10%稍多。德国也是类似的情况,银行贷款占外部融资70―80%,证券融资只占20%左右。
三、对英美模式与德日模式的评价
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形成与演进不仅与政治、经济背景相关,也与其历史、文化、法律密切相关。
英美市场主导型的融资模式的发展,有赖于发达的信用制度和完善的生产要素市场。发达的信用制度表现在多元化的金融机构、健全的商业银行体系,发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灵活的利率市场形成机制,发达的货币市场。它具有明显的优势:英美模式通过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对企业进行双重约束的机制,强化了企业的竞争意识,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资本市场使得融资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在多元化的融资体系中,企业的融资选择与银行的信贷活动均具有较大的自主性,有利于企业自主安排资本结构,减少银行的制约性,而同时有利于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资产负债率低。
德日两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在企业融资中处于非主导的地位,而银行在企业融资中起主导作用,且银企关系密切。银行在金融体制中扮演重要角色。日本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德国是全能银行制。由于允许银行持有企业5%,乃至10%的股份,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比较稳定。对企业的约束主要通过以银行为主导性力量的内部机制进行。日本政府主导型间接融资模式是建立在私有产权制度的基础上,企业与银行间的竞争是充分的,是通过市场机制运作的,提高了资金配置的效率,优化了企业的结构。
但德日融资模式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发育,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融资的应有发展受到抑制,以至于企业信息极具内部占有性,降低外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良好结构形态的形成,使得企业在国际竞争中金融性基础脆弱;同时,银企之间的密切关联性,致使银企联合模式易形成垄断,减弱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驱动因素,使国家金融稳定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
虽然英美模式与德日模式各有利弊,但应当看到调整、改革与完善是两种融资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我国融资模式的演进与问题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在“大一统”的财政体制下,储蓄由政府“有形的手”调控,企业所需资金由财政包下来,财政拨款基本上是企业获取资金的唯一来源。20世纪80年代初,在制定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方案时,确定了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融资体制。大量居民部门的储蓄迅速转成金融机构的存款,为间接融资为主体的融资体制奠定了资金基础。随着证券市场的从无到有,直接融资则有了快速的发展。20世纪90后期年代中国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了直接融资比重。
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我国逐渐形成了间接融资主导模式的金融体系。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为:政府进行较为严格的金融监管,主导金融资源的分配,使得国有银行成为融资的主要渠道,企业对银行资金有很强的依赖性,直接融资虽然发展很快,仍处在相对滞后的状态。
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融资体制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往往有过度回避风险的倾向,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进程中,重视股东收益和短期利益演变为中国商业银行的主流;融资偏好倾向在商业银行普遍存在,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问题,成为弱势群体发展的桎梏,不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另外,商业性金融对经济信号有趋同趋势的认可度,越是发展过热的行业对银行资金越具有吸引力。
五、两种融资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考察英美与德日融资体系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以市场为主的金融体系的国家,他们有特别具有流动性的市场,如美国。由于直接融资可以提高金融资产配置效率、供给企业发展所需资金、明晰企业产权关系、监督企业行为等,随着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完善,直接融资将发展成资本形成的主要路径。在日德法等国间接融资方式为主的发达国家,同样在逐步扩大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这是金融国际化的必然趋势。
融资模式选择的前提条件是经济市场化、银行商业化、企业治理公司化。我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并最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因此我国的融资模式也相应的需从间接银行主导型融资模式向资本市场主导型的融资模式过渡,并最终确立市场主导型的融资模式,适应经济和社会和谐进步的需要。
我国长期以来直接融资缺乏,融资结构单调,已成为制约宏观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对待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要有耐心和信心。中国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融资关系是非市场机制的,中国非市场型占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虽然也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因素,但经济增长呈现波动大,经济结构不合理,产能过剩的宏观经济运行的深层次矛盾,并且给银行经营带来隐患。
不仅如此,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的状态是利率尚未市场化,货币市场化不健全,生产要素市场不发达,结构调整面临困境,这些因素限制了直接融资的发展。直接融资为间接融资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条件,发展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有利于为银行间接融资提供具有硬约束力的微观融资主体,解决中国间接融资的制度缺陷。
金融体系发展取向是要改变融资结构现状,当前金融改革的一大任务是进一步规范发展股票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的渠道,以吸引居民储蓄更多向直接融资市场流动,减少这些资金进入到银行体系,减缓银行体系脆弱性的压力。
直接融资模式的驱动因素须赖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基本条件。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加强市场透明度是当务之急,目前市场发生的积极变化还只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市场持续稳定运行的基础仍待夯实。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够帮助潜在的投资者对自己的产权及投票权具有信息,不必担心腐败,如果外部投资者能够获得有关企业的全面、高质量的信息,那么,金融体系则具有以市场为主的倾向。审慎性监管可有望促进系统的稳定性,由于国际金融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建立国际银行监管标准,改善银行监管势在必行。
概括地说,目前国际上已有的先例表明,对于直接融资在交易成本、现金管理和流动性的良好构架等方面都已形成广泛的共识。我国目前的运行模式与国际融资模式相比,既有共性的一面,也有自身的特点,它反映了一个基本趋势,就是趋同化倾向。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目前调整的方向已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一)鼓励中小企业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美国鼓励中小企业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拓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美国除了证券交易主市场外,还开辟了面向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第二板块”――NASDAQ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在NASDAQ市场上市的大多是一些新兴和成长中的公司,其上市标准低于主板市场;柜台交易市场的上市条件更为宽松,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大量的直接融资机会。这一方面缓解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满足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多元化需求。
(二)中小企业管理局提供贷款担保。
美国中小企业的长期融资额中有25%~85%来自企业内部积累,商业融资的比重并不高,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同样面临贷款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题,美国设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它通过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促使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中小企业管理局承诺,在借款人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时,支付不低于90%的未偿还贷款额,但不超过75万美元。这种做法大大减少了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和可能出现的贷款损失,从而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
(三)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投资公司。
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以得到联邦政府不超过9 000万美元的低息贷款支持,或者是由联邦政府购买和担保购买该公司的证券。投资公司也只能投资于合格的中小企业,投资内容上主要是中小企业发展和技术改造,不能长期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所投资的企业。美国还设有属于民间机构的风险投资公司,对勇于创新投资的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投入或为那些难以得到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以促进中小企业的科技开发和创新。风险投资公司在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发展的初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政府资助。
对融资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资助,这种资助主要是中小企业管理局提供的低息贷款。一是对于受到两家以上金融机构拒贷但符合中小企业管理局支持贷款条件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但贷款最高额不超过15万美元,贷款利率也低于同期市场利率。二是由中小企业管理局对受到自然灾害的中小企业提供自然灾害贷款,以帮助这些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尽快完成重建、恢复经营。最后是对中小企业的创新研究工作进行资助,美国国会于1982年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用于资助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
二、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特点
(一)政府出资成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
在发达国家中小企业长期资金来源中,日本政府直接投资的比例是最高的。日本政府通过设立的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等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以更为有利的条件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符合产业政策的政策性贷款,约占中小企业全部融资的9%。这些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或由财政担保发债筹集。政府还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特别贷款。中央和地方政府每年从财政中拨出相当于设备金额50%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的贷款基金,向中小企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和设备租赁,帮助解决设备更新的资金需要。
(二)民间中小金融机构众多,成为解决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力量。
日本商业银行分为都市银行和地方银行两种。都市银行主要为大企业服务,20世纪80年代后开始重视发展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到90年代初期,向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已占其贷款总额的50%;地方银行一般规模较小,主要为所在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日本的民间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有第二地方银行、信用金库、信用组合、劳动金库及其联合会等互助合作型中小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或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或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极大的便利。
(三)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较好地化解了信贷市场风险。
日本的信用担保体系主要包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信用保险公库完全由政府出资设立,向保证协会提供保险,成为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第二层担保机构;而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则由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设立,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直接担保机构。从担保的结果看,信用保证协会为近70%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担保,信用保险公库则为信用保证协会提供了近60%的再担保。
(四)风险投资事业得到较大发展。
日本有着较为发达的风险基金,风险资本公司有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民间风险资本公司和投资事业组合三种,其风险企业已达2万家以上。为了实现中小企业的知识密集化与高新技术化的政策,日本政府还鼓励政府金融机构向新兴的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由政府、日本开发银行和民间组织共同出资建立的产业基础健全基金,为创业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提供担保、贷款及投资。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特点
(一)融资渠道单一,自身内部积累比重较高。
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狭窄,融资结构比较单一,使得很多中小企业只能依靠自身内部积累,内源融资比重过高,不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由于创业资本市场还处于不断摸索和建设阶段,加上体制方面的限制,资本市场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要求,发达国家的天使基金、风险基金等在我国基本上不存在或数量极其有限。当前中小企业的融资来源主要依靠自筹和银行贷款,对很多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讲,由于其自身条件的限制,甚至无法获得银行信贷,只能依靠企业主的自有资金或向亲戚朋友借款、职工内部集资及民间借贷等方式来满足其生存与发展的资金需求。
(二)银行贷款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
虽然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致力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力度,中小企业还是只能从现有的金融体系中获得短期信贷,中长期信贷供给严重不足。而且为减少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各商业银行普遍推行抵押担保制度,纯粹的信用贷款已经很少;银行票据业务发展较慢,中小企业的贴现更是微乎其微,其他如租赁融资和典当融资等发展水平还较低;而各种投资基金对广大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而言还是新生事物,这些都加大了中小企业贷款的难度。
(三)商业信用筹资较多。
中小企业较为倚重企业之间赊购赊销的商业信用这一负债融资渠道。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资产抵押能力弱等局限,中小企业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筹集资金面临较大的约束,加上向银行申请贷款手续烦琐,耗费时间长,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时效性的需求,这就迫使中小企业更多地求助于手续简便的商业信用,以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促进产品销售和原材料采购,保证生产过程的连续性。当然,这一融资形式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即中小企业间货款拖欠现象较为严重。
(四)信用担保机构流于形式。
担保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极大的支持。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始尝试建立政府出资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信用担保体系;1999年底,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对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予以积极的配合。此后,许多城市建立了信用担保机构。尽管如此,由于发展时间短,缺乏成熟的经验,在各城市的试行办法中,担保实施方式、担保比例、担保背书、损失理赔等担保运行的关键内容没有统一的运作规范,担保机构和银行的关系也较为模糊,再加上信用担保法律法规的缺位,担保机构存在许多问题。
四、改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建议
(一)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已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各级地方政府也就中小企业及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制定了若干政策、指导意见和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中小企业发展及融资的政策法律体系。但是,由于缺乏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整个政策法律显得过于单薄,执行时遇到了许多障碍和空白点。因此,应出台一些具体的法规、条例以改善这种局面,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
(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首先,应加快企业信息透明化建设,完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与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牵头,协调与整合各方信用资源系统,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共享性的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为各种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评级提供依据和基础。其次,改进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办法,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同时建立与完善担保公司资信评级制度,将银行风险降到最小。最后,建立再担保制度,以降低信用担保业务的风险,保证信用担保机构所持债权的“流动性”,激励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三)大力发展地方性商业银行。
加强区域性中小银行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地方性商业银行对当地经济情况熟悉的优势,调整经营思路、明确市场定位,重视收集和整理中小企业信息,把优秀的中小企业作为业务增长的突破口和基本客户群,不断推出特色鲜明的个性化服务。加强与中小金融机构相关的金融创新,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不同规模及不同需求的中小企业推出不同特色的金融服务产品,例如金融租赁、典当融资、票据融资、项目融资、保付业务、保全仓库贷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等。
(四)积极拓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Abstract: This paper compares the financing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then studied Chinese SME financing, and compared with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and on this basis to obtain experience and revelation to China's SME financing.
关键词: 中美日;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比较;借鉴
Key words: China,America and Japan;SMEs;financing;comparison;reference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4-0175-02
1 美日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共性
1.1 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贷款风险较高,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美日都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非盈利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协调领导整个中小企业融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根据法律规定可直接参与中小企业的融资。二战结束后,日本先后建立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这三个金融机构直接由政府控制和出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在日本,除政策性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外,很多的的民间中小企业的专门金融机构,主要是为会员中小企业或所在地区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1.2 建立信用担保制度,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保障 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是信用保证制度,这一制度收到的使用效果是最好的。在这一制度的保护下,不仅能够使中小企业获得与大企业基本上一样的借贷机会,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融资风险。美日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体系都比较健全。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为了缓解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出现的不容易贷款的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使其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且为了解决小企业不容易获得出口信贷的问题,建立了以美国贸易促进协调委员会为核心的出口融资担保体系。小企业管理局、进出口银行、贸易与发展协会三个机构是这一体系的主要力量。他们不仅可以单独向争取出口的小企业提供有关融资途径的咨询、建议等,而且还可以联合起来。为了寻找更多的方式为中小企业获得信贷资金,日本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信用担保机构:信用保证协会、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商工会和商工会议所等。日本政府的信贷保险系统,这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范围,使中小企业减轻了财务负担。
1.3 成立形式多样的中小企业基金 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美日都成立了形式多样的中小企业基金。美国的中小企业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前者产生于20世纪中期的美国,成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吸引热衷于某种特定产业的投资者的资金,更好的帮助这一特定产业取得不断地进步。后者主要是针对那些没有上市资格,不能以发行股票、债券的方式来筹集资金,而且不具备较高的信用等级以及可供抵押资产的小型企业和新兴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对于美国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在美国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日本对于创新企业的发展表现出了极其的关注,1963年日本建成了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这个公司主要是由政府、地方公共团体和民间企业一起出资建成。为了给发行债券的风险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使风险资本得到更好的保障,成立了“风险基金”。而且,日本还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互助基金(如小企业“自有钱柜”),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1.4 开拓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在美日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中,主要是中小企业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方式,在未来的中小企业发展中,这种融资方式的市场前景是非常好的。1971年成立的NA SDAQ市场,到目前为止一直发展的很好,创造了“NASDAQ”神话,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现交易额位居第一,他居第二,目前上市的有近5000家,是被大众认可的培养科技型企业的地方。美国还有包括行情公告榜、全国市场系统的场外交易市场,为不能上市的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20世纪90年代日本的资本市场仿效美国组建了自己的第二板块市场:柜台交易市场和第二柜台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方便。
1.5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法律确定中小企业的特殊地位、为其保驾护航,是美日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重要内容。美日的相关法律、法规已近能够充分保障中小企业的融资。美国的《小企业法》(1953)使中小企业能够更好的进行自由竞争,而且还建立了小企业管理局。《小企业经济政策法》(1980)要求协调和改善与中小企业经济利益有关的政府工作。日本是西方国家中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的国家,迄今制定了30多部中小企业专门法规。1963年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它是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规,被称为“日本的中小企业宪法”,在此基础上制定和修订了《中小企业投资扶持股份公司法》等法规,此外,日本还制定了《国民金融公库法》等八个法规,这些法规的建立都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中小企业顺利的实现融资。
2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
现在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内源融资,即将本企业的留存收益和折旧转化为投资的过程;二是外源融资,即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储蓄,以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其中,外源融资因为在筹资环境上的差异使得筹资方式也存在着各种差异,但是主要有直接筹资方式和间接筹资方式两种。
在资本市场的不断繁荣的情况下,企业逐渐采取更多的融资方式,不少企业在筹资时开始采用直接融资的方式,这将成为企业获取长期资金的一种主要方式。直接筹资方式一般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前者属于私募,在企业未上市的时候做好融资工作,这样就能够为企业上市成功提供更大的把握。后者主要是指在一定期限满后企业连本带息一起偿还的融资方式。债权性融资包括向金融机构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因为是直接融资,特别是股票融资无须还本付息,投资者的风险比较大,这样他们就希望获得更高的收益率,不管是在经营业绩上,还是在未来的发展中都希望能够有所作为。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间接进行的融资活动。
间接筹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兼并和重组以及租赁融资。银行贷款则是间接筹资方式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很多企业的资金主要都是来自于银行。近些年很多的企业出现了兼并、重组的情况,在间接融资方式中,我们可以利用杠杆收购融资方式。从现在的市场经济状况来看,企业正在不断的走向集约化、大型化,企业若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生产的规模性是一个重要条件。企业采取杠杆收购融资方式,可快速筹集资金的同时,收购一家企业要比新建一家企业更迅速、效率更高[15]。租赁融资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融资购买设备,然后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时交予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租期内向出租人支付租赁费的使用业务。这种融资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在于租赁灵活,不仅能够融资还能融物。它的不足之处在于需要较高的融资成本。现在国内的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是通过金融中介机构,但是这些中介会对中小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不容易筹措到资金,给他们的发展带来了很多的麻烦。
3 美日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给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启示
3.1 设立专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 美国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日本设立了小企业厅,我们可以吸取美日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好的措施,制定适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策略,比如设立中小企业政府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中小企业提供各项相关的服务而并非是把重点放在管理上。
3.2 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基金 针对我国居民高储蓄的现状,可考虑采取措施,鼓励将民间资本引入风险基金中。拓展风险基金的来源,扩大风险基金的规模,为更多的蓄的现状,可考虑采取措施,鼓励将民间资本引入风险基金中。拓展风险基金的来源,扩大风险基金的规模,为更多的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鉴于此,我国应创建专业的投资公司或设立风险创业基金,风险投资公司可采取由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科研等多家联合组建的方式,以克服间接融资过分强调资金使用安全性的缺陷。
3.3 扩大融资的功能,开辟直接融资的渠道 直接融资的特点在于可以得到不需偿还外部所有权、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等,因此,我们要不断的建立健全直接融资体系,实现资本市场体系的立体化、多层次,这样就能够更好的满足各种发展规模的企业的融资要求,有利于发展较好的高科技企业进入二板市场,进而让他们有更大的可能为入市提供直接融资机会,这样做可使中小企业更好的实现融资,同时还能够降低投资风险,繁荣资本市场。
3.4 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要想实现资本市场的不断繁荣,首先要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我们要加快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的完善,尽快制定颁布实施《中小企业基本法》以及相关法律。在完善的法律体系的保护下,确立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最大限度的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利益,推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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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郑新立看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症结在于改革滞后,所以还是要通过改革来解决。“而金融改革的第一项就是放宽金融准入。”他说,“应该建立区域性小型金融机构来满足小企业贷款需求,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郑新立建议,我国应建立地方性金融监管机构,隶属于银监会,由银监会设定统一监管要求,并在技术和业务上予以指导,但把这类小型金融机构监管权力交给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在地方政府;我国还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贷款担保制度,加入市场机制化解风险。
而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表示,我国应建立和完善匹配不同层次需求特点的多层次融资体系:成长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匮乏的重要渠道应是直接融资;对于吸纳众多就业的中小企业,应以间接融资为主,重在提高其贷款的覆盖率及满足率,培养相应的区域中小金融机构,通过金融产品创新改善融资环境;对于小微企业,则应重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典当等各类金融机构的作用,拓宽抵质押范围。他还建议,我国应推动机制创新,完善金融资源投入的激励和保障措施,提高金融机构及小微企业的内生动力;推动品种创新,构建多元化的小微企业直接融资体系;推动模式创新,分散风险,充分发挥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小微企业融资中的征信作用。
在面对民间融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非法集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违法吸收资金故意与诈骗故意的判断等疑难问题时,刑法理论往往难以通过全面且有效的论证在刑法规范条文与民间融资现实冲突之间化解个案争议或者弥合制度断裂。对此,笔者认为,刑法理论有必要超越民间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传统规范思维框架,从此类案件频发的金融动因,即市场融资需求的角度出发,拓展刑法规范分析视野,将所有与民间融资有关的犯罪——融资犯罪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深度剖析。融资犯罪是指非法从事融资活动,严重侵害金融市场机制与投资者权益,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非法融资犯罪行为形式以及融资犯罪所侵害的金融市场机制进行区分,融资犯罪包括直接融资犯罪与间接融资犯罪两种类型。直接融资犯罪是融资者与投资者直接就资金吸收与交付非法达成协议,侵犯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以及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等分别从保护证券发行核准与合规制度、直接融资业务国家许可经营制度以及严厉打击通过发行证券形式诈骗投资者资金等角度对直接融资犯罪进行规制。间接融资犯罪是融资者通过欺骗或者诈骗手段获取金融中介机构资金,或者以金融机构名义从事融资业务或者变相从事融资业务,侵犯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5条第3款骗取贷款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以及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等分别从保护银行存贷款业务许可经营制度与存贷款资金安全以及严厉打击通过公开吸收存款方式诈骗投资者资金等角度对间接融资犯罪进行规制。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融资犯罪,本质上是民间合法融资与投资渠道不畅通、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民间融资中介服务受限制、金融信用与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金融行政法律规范缺位与错位现状下融资主体对刑法规范文本的僭越。然而,我国融资犯罪立法与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结构性紊乱,对于涉嫌融资犯罪的行为违法性判断机制在实践操作中受到扭曲,金融风险分配与控制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过程中也未引起重视,这实质性地加深了对融资犯罪刑事处罚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平性的质疑。对此,笔者认为,以融资犯罪的整体规范视角分析当前合法、非法或者构成犯罪的民间融资行为,有助于全面把握我国刑法规制各类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的规范功能与结构,动态地考察与反思当前融资监管行政法律规范与融资市场机制刑法规范之间的缺位、越位、错位问题,在融资制度改革①的背景下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优化融资犯罪刑事处罚规范提出理论前瞻与实践建议。
融资犯罪刑事控制:结构性紊乱与失衡
融资是一种支付超过现金的资金成本取得相关资产的金融行为。[5]其中,直接融资是不经由银行等金融中介而通过出售股票、债券等形式直接获得投资者资金;间接融资则是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地获取金融机构从金融市场中吸收的投资者资金。我国刑法对融资市场及其相关法律制度设置了以四个不同层面的刑法规范为基础的高强度保障机制。第一层次: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与吸收存款审批制度刑法保障。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同时,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未经核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分别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层次: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市场的资本权益刑法保障。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基于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的现实需要,融资方获取投资方资金必须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严重违反证券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有关融资信息披露规则,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第三层次:证券业务与银行业务审批许可经营制度刑法保障。我国对证券与银行业务实行审批许可经营制度,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从事股票承销或交易等证券业务或者存贷款、资金结算等银行业务,严重扰乱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市场秩序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第四层次:投资者与金融机构财产权以及金融安全刑法保障。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以发行证券、吸收公众存款等形式使用诈骗方法获取投资者资金的,构成集资诈骗罪;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单纯从静态角度分析我国刑法四个层次的融资机制规范保障体系,完全可以得出刑法规制结构完整、罪名配置对称均衡等结论。但是,如果从刑法规范动态运作的角度进行深度解析,可以发现我国融资犯罪刑事控制实践在以下两方面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失衡:其一,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犯罪偏向性刑事保障。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非法集资类案件5000余起;2011年1月至9月,全国就立案非法集资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达133.8亿元。[6]可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为核心的间接融资刑法规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且深度地予以适用。反观直接融资刑事司法实践,除了以发行证券形式从事集资诈骗以及开展非法证券业务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与国家金融管制的案件之外,欺诈发行、擅自发行证券等直接针对金融市场投资者实施的直接融资犯罪极少能够予以查处。在近年来仅有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个案中,不仅融资犯罪者刑事制裁强度较低,而且存在投资者利益无法及时且全面弥补问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为代表的间接融资犯罪强化规制与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犯罪低度控制之间形成强烈的反差,深刻地反映出立法机关基于平等保护融资市场各方合法利益而制定的融资犯罪刑法规范适用过程中出现了明显倾向间接融资市场保护的失衡,而间接融资市场实际上是以金融垄断为基础的利益集中平台。其二,融资犯罪主观与客观要件证明压力失调性配置。分析融资犯罪刑法规范体系的纵深结构可知,欺诈发行、擅自发行证券犯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在行为上表现为欺诈的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且使用欺诈方法的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欺诈与诈骗、非法融资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分别从客观与主观构成要件的角度确定了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的界限。只有符合诈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主客观双重核心要件的非法融资行为才能认定为融资诈骗犯罪,而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显然应当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证明过程,故理论上融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证明压力应当略强于主观构成要件。然而,就现阶段融资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来看,各方观点集中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与反驳问题[7]。对于诈骗行为的论证存在明显不足,这实际上导致融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证明压力过大。尽管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强调通过客观事实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但融资者主观上的犯罪目的更倾向于一个基于个案具体情形下的区别化判断规则论证问题,司法解释有关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仍然存在过于原则、过于依赖实质判断或者价值判断、以客观结果机械化反推主观目的等重重弊端。
融资犯罪刑法规制路径优化:平等保护与压力分散
当前刑事司法实践高度重视针对侵害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融资犯罪的刑事控制,致力于将其认为严重扰乱间接融资金融秩序的行为纳入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反观直接融资市场中的欺诈与诈骗行为,不仅刑事控制强度不足,而且缺乏有效的民事救济措施,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全面的救济。融资市场刑事司法的资源与效率都是有限的,在金融市场信息加速生成的时代背景下,以刑事控制为主导或者核心强力维持金融中介垄断利益的法律规制模式的公平性质疑将愈发明显。调整融资市场的安全性与效率性,更应充分发挥融资市场本身外部性、独立性、效率性的特点,将民事诉讼作为融资市场规范监管的核心机制,而非主要依托刑事司法及其承载的刑罚强0制力频繁介入间接融资市场金融集团利益的刑事控制模式。同时,融资犯罪相关刑法条文本身实际上对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之间的界限设定了确定的主观与客观构成要件标准,刑事司法实践应当充分运用准确的司法解释予以深入阐释,不能异化融资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有之义。其一,是否存在诈骗犯罪行为是界分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的第一层甄别机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之间在客观上的差异并不明显,均表现为不同欺骗形式的非法融资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我国刑法融资犯罪条文实际上严格区分诈骗方法与欺诈(欺骗)方法。对于侵害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贷款诈骗罪而言,我国刑法第193条明确将诈骗行为类型化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及其他与上述行为手段具有同质性的贷款诈骗行为,疑难问题表现为我国刑法第192条以及近期司法解释均未细化规定或者解释的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①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3条尽管将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规定为“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但是,由于《诈骗解释》内容上的原则性以及诈骗犯罪司法解释文本上的频繁更迭性,造成集资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习惯性忽视该司法解释对“诈骗方法”的规范解释,从而导致部分存在不符合《诈骗解释》规定的“诈骗方法”情形,在没有经过充分法理论辩的情况下被直接认定为构成集资诈骗犯罪中的诈骗行为。笔者认为,融资诈骗犯罪在客观行为上的实质特征在于编造不存在或者无法成立的资本运作项目或者资金经营计划,以给付高额融资利益为诱饵骗取融资款项。其中,贷款诈骗方法具体表现为隐瞒确定坏账或者高度坏账风险,骗取金融机构贷款;集资诈骗方法具体表现为虚构根本不存在的集资用途或者完全不可能盈利的投资计划,骗取社会公众集资款。因此,司法解释有必要对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予以类型化,建议将以下行为方式认定为诈骗方法:虚构投资项目,以后续投资者资金作为盈利给付先前投资者②;严重资不抵债,编造经营项目,以集资款项归还债务①;恶意建构投资或者经营项目,诱使投资者购买不具有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的实物资产或者金融资产②。其二,应当将客观行为作为核心依据分析与判断融资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第4条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
以1979年和1998年为界,中国信贷市场可以被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1949-1978年,中国不存在独立的信贷市场;1979-1997年,中国建立起了一个主要由计划手段控制的信贷市场;从1998年起,计划控制逐渐减少,中国的信贷市场开始逐渐向真正的市场转变(易秋霖,2006)。
在中国信贷市场演变的不同阶段,信贷市场具有不同的性质,这种性质上的差别决定了不同阶段的信贷市场具有不同的特征。
1998年之后,对信贷市场的管理向市场化转型。由于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开始重视信贷的风险、信贷的成本与效益、信贷对象的选择,重视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等问题,而过去偏重信贷规模的倾向有了改变。这些问题最终都与金融机构的效益相关联,所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信贷上的原则转变为“以效益为中心”,这一原则与金融市场化转型过程中金融机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行为原则是一致的。以效益为中心将成为市场化转型过程中金融机构的信贷原则,并影响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贷款的行业流向、贷款的区域流向、贷款的品种设计及贷款的质量和规模等。同时,在信贷市场转型过程中,由于资本市场的形成和融资方式多元化(包括体外循环资金的发展),信贷市场已开始失去社会融资渠道的独占地位。1998年之后信贷市场的特征主要有:
1.在信贷规模扩张的同时,贷款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来源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1998~2005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为8.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年均增长率为14.6%,金融机构各项人民币贷款年均增长率为12.7%;而国内贷款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中的占比由1998年的19.3%下降到2005年的7.3%。
2.信贷资源向大企业、大项目、垄断行业、大中城市和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集中。
虽然没有全面、确切的数据,但是从大量的调查和统计资料中,可以了解到金融机构对大企业贷款的比例远远高于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比例。中小企业所处产业多数为非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甚至是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企业规模小、信用差、抵押资产少、没有规范的财务报表,贷款成本高、风险大,因而金融机构更愿意向大企业、大项目、重点行业、垄断行业贷款。
图1显示了1998~2003年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贷款中所占的份额。从图1中可以看出,东部地区占有绝大部分贷款,并且所占比例一直在上升,中部地区所占比例一直在下降,西部地区总体上也是下降的。
由于这四大银行的贷款占全国金融机构全部贷款的50%以上,所以图中所示比例大致上反映了全部金融机构在三大地区的贷款分布情况。
3.贷款期限长期化,个人消费贷款发展迅速。金融机构的中长期贷款1994年占比为19.7%,2005年上升为44.92%,而短期贷款的比重在1994年高达80.3%。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经济发展对于短期和长期贷款的需求都是巨大的,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形成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降低风险的考虑。因为中长期贷款相对于短期贷款更有利于降低贷款营销成本,并且,在防范风险的要求下,贷款责任风险落实到放贷者个人,而中长期贷款有利于个人规避责任风险。
1999年后,个人消费贷款快速增长,个人消费贷款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总额的比例2002年为8.1%,2005年为11.27%。在各项消费贷款中,中长期个人消费贷款占绝大部分。2005年中长期个人消费贷款占个人消费贷款的比例为94.21%。
4.信贷管理向市场化转型,信贷质量明显提高。由于金融管理当局对不良贷款的定义发生过改变,2004年才有公开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统计数据,对此之前的不良贷款规模只有一些估计和推算。据有关估计,在2002年以前,中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一直较高,大约在25%以上,此后,不良贷款比率下降较快。2005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下降为8.61%u)。
5.国有商业银行市场份额下降,信贷市场呈垄断竞争格局。自四大国有独资银行设立之后,这四大银行就一直占有大部分全国金融机构的贷款份额,在20世纪80年代此比例在80%以上。但是随着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信贷市场竞争加剧,四大银行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的比例一直在下降,2000年起降至60%以下,2004年降为57.46%,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占20.79%,中国农业银行占14.53%,中国银行占12.05%,中国建设银行占10.08%。截至2004年末,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为28859.45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15.25%;而2001年末,股份制商业银行总共是10家,贷款余额为全部金融机构的8.53%。2004年末,全部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为9045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5.10%,比2001年提高了2.14个百分点。至2005年6月,外资银行贷款余额为3354亿元人民币,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1.69%,比2001年底提高了0.91个百分点。
目前四大商业银行的信贷所占份额仍然较大,具有垄断的特征,所以尽管中国信贷市场竞争激烈,但还不是完全竞争的市场。造成市场集中度高的主要原因是:1998年前金融非市场化时期信贷资源被集中于四大银行,并且四大银行被要求承担起主要的信贷供给者的角色。1998年之后,随着金融的市场化转型,信贷市场也开始出现竞争,但是由于监管部门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这种竞争主要表现为信贷质量的竞争,并且主要是争夺优质信贷客户,而非主要表现为信贷市场规模与市场份额的竞争,所以原有的以四大银行占据主要份额的市场格局并未很快发生变化。这是中国信贷市场在金融市场化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特点:既有垄断又有竞争,垄断是市场份额的垄断,竞争是优质信贷客户的争夺;垄断是过去非市场化金融时期遗留的后果,竞争是市场化转型的结果。
6.资本市场已经形成,贷款替代的趋势显现。自1990年深沪两交易所开市以来,中国证券市场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据中国证监会最新统计资料:至2006年12月,中国A股、B股上市公司共1434家,总市值89403.90亿元,流通市值25003.64亿元,总股本14897.57亿股,流通股本占总股本的比例约为38%。至2006年底,股票市场总市值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为43%。中国股票市场目前的状况是:市场规模较小。我国股票市场总市值与GDP的比例为43%,而美、日、英等国均在80%以上,总市值中还包括不流通部分的市值,如果扣除这一部分,我国股市总值占GDP的比重就更低。
尽管目前资本市场规模较小,存在着影响其发展的许多问题,但其存在并发展的事实表明信贷市场已不再是中国社会融资的惟一市场,社会融资渠道开始多元化,股票、债券融资部分地替代了信贷市场。1990年企业股票、债券融资在全部融资中的比重为3.97%,2006年国内非金融部门贷款、股票、国债和企业债融资的比重为82.0:5.6:6.7:5.7。
目前,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已取得很大进展,在条件成熟时新股发行数量将逐步增大,已上市的企业也会有更多增发股票的机会,企业通过股市融资也会逐渐增加。随着资本市场发展以及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增加,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增加,商业银行贷款总需求会相应下降,尤其会导致优质客户的贷款需求下降,造成商业银行源自贷款的收入与利润出现更大程度的下降。
7.体外循环资金规模逐渐增大,部分替代着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前面我们所说的信贷市场份额主要是指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市场份额。若从我国经济发展的整个融资市场看,体外循环资金也在部分地替代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日渐活跃,私营经济日益发展壮大,体外循环资金亦以各种形式发展起来,逐渐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不可忽视的力量。从用途看,体外循环资金一是用于生产流通领域,个体企业、民营工业、商业及服务业、运输业、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等,从投资启动运转到扩大规模均需大量资金,其中绝大部分为工业生产经营所需。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涉及的是中小民营企业。二是用于生活消费领域,主要为购建住房、婚丧嫁娶、医疗、子女上学、添置大件生活用品等。三是乡镇村级组织用于发放教师、干部工资、吃喝招待、修建道路桥梁等公共支出。四是用于天灾人祸等急需,也有的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从全国情况看,体外循环资金绝大部分用于前两种用途。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用于生活消费的占比较大,经济发达地区主要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呈现出由消费为主向生产为主转变的趋势。体外循环资金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在正规信贷市场,需求方的信贷需求不能从供给方得到满足,于是这些需求者转而求助于体外循环资金,而由于有利可图,所以供给者也愿意提供资金。
由于体外循环资金为非正规金融,具有隐蔽性特点,其实际规模很难确切统计。据有关部门和我们的调查研究,估计至2004年末,体外循环资金当年新增规模约有1.5万亿元以上,约占当年GDP的10.95%、本外币贷款的7.94%。这也是前面所说的,1998年以后,在信贷规模扩张的同时贷款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的原因之一。从体外循环资金的用途和产生的原因看,其资金运用的主体主要是中小民营企业,并不是商业银行竞争的主要对象,因而目前其贷款替代的影响要小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金融具有不需要抵押物,借款的期限与利率灵活,手续简便的优势,因而能够部分地替代一些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或较大项目的贷款。
二、贷款替代与商业银行经营
(一)信贷业务与商业银行的收入
1998以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向市场化转轨,以“效益为中心”成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这一原则将决定今后商业银行的业务选择和战略取向。分析近几年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可知,包括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大商业银行在内的中国主要商业银行的营业总收入中,利息收入占比很高。2004年12家主要商业银行的营业总收入中,利息收入平均占81%,虽然此利息收入并非全为信贷利息收入,还包括债券利息收入、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但是,贷款利息收入占绝大部分,比如中国工商银行2004年的贷款利息收入占利息收入的76.96%,而债券利息收入仅占14.9%,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仅占8.14%。2006年上半年,工、中、建、交行这四家已完成股改的原国有商业银行,除中行外,工、建、交行的净利息收入的比重均在90%以上,分别为90.4%、92.1%和90.9%,这其中同样包括债券利息和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但贷款利息仍占绝大部分。因此,信贷市场的发展变化对商业银行经营效益会有重要影响。根据前面对信贷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的分析,以及我们近期对中国工商银行部分分行的实地调研和书面调查,我们认为,尽管当前信贷市场的需求总量很大,有效益的信贷市场却有限且竞争激烈。资本市场发展和融资渠道多元化所带来的贷款替代正在成为影响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重要因素。贷款替代进一步挤压了有效益的信贷市场,使信贷市场特别是优质信贷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
(二)关于贷款替代及其趋势的分析
资本市场的发展导致融资渠道多元化,使直接融资部分地替代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使原来在我国居于独占地位的信贷市场在社会融资中的地位逐步下降,从而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和生存竞争。
1.直接融资的概念及形式。这里所说的直接融资主要是指通过股票、债券、基金等资本市场融资工具进行的融资。贷款替代主要是指直接融资对间接融资的替代。传统上,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划分标准是看融资行为是否通过金融中介,这里的金融中介是指商业银行。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融资形式的多元化,在许多国家,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在全部融资中的比重在下降,通过股票和债券融资的比重在上升。与此同时,金融中介机构的业务及其构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传统业务发展的同时,各类中间业务及为直接融资服务的相关业务迅速发展,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机构的业务经营向综合性方向发展,一些与新兴业务相适应的专门金融机构迅速成长起来。一般来说,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企业直接融资的比重高于金融市场欠发达国家的该项比重。但是,就各个国家的总体情况来看,在企业融资中间接融资仍然是主要形式(王广谦,2003:第5-6页)。金融,银行-[飞诺网]
2.我国直接融资市场对贷款的替代。
(1)企业债券市场。各种融资方式之间存在替代关系,在实际中,企业会依据所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权衡,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融资方式,于是就形成了企业对于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发行债券这三种不同融资方式的偏好。就我国的情况来看,这三种方式中,企业债券所占比例最小,即使相对于股市融资,企业债券融资额也较小。原因在于:
(a)在两种融资方式即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向银行借贷、发行债券)之间,企业更愿意选择股权融资,这是因为企业通过股市融资有许多好处:第一,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低股息或零股息回报很普遍,现行制度安排对股权融资者几乎没有任何约束作用,而债权融资到期时必须还本付息。第二,债权融资中的债息是税前扣除,具有“税盾”作用。至今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是33%,但地方政府多采用“先征后返”方式退还地方征收的18%,因此上市公司实际税率基本上在15%左右,这样来自“税盾”作用的约束极其微弱。第三,我国股市中上市公司基本上是国有控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异常突出,小股民大量分散而且实力微弱,不可能通过抛售股票对公司产生影响,股民“用脚投票”的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第四,股票市值对经营者的股权收益并没有制衡作用。从融资选择的角度看,股权激励比债权激励更为直接和有效。
(b)在向银行借贷与发行债券之间,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发行企业债券。这一点与西方国家的情况不同,西方国家一般是发行债券的成本相对更高,企业愿意选择向银行贷款。现时我国的企业发债成本并不高于银行贷款,同时由于社会信用环境较差,一些企业发债时并没考虑到期还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一些企业发债后到期不能偿还,引发,使得政府加强了对企业发债的管理。目前对企业发行债券实行审批制,限制较严格。《公司法》第15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所以,其他企业如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就不允许发行。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过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负责配额审批和发行审批),不仅可能由于条件不合格而不被批准,即使批准了也会由于环节增加、效率降低而增加成本。目前,国家发改委每年都依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宏观经济状况等制定企业债券发行总额度,并将总额度分解到中央各部委、各地方及各行业,所以,即使企业有发行债券的要求,也可能由于没有发行额度而无法实现。
(c)债券市场的需求。个人投资者出于安全考虑对投资企业债券的积极性不高,而对于国债的投资积极性很高。机构投资者也不多,这是由于企业债券在定价方式、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方面缺少灵活性,债券品种单一,能够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品种很少。
最近,政策层已有进一步推进企业中长期债券市场发展的意向,这将减少企业的贷款需求。
(2)短期融资券市场。就期限来说,短期融资券属于货币市场而非资本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但是,其直接融资方式与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交易工具的融资方式是相同的,并且作为企业的融资渠道,它也是银行信贷的替代工具。
为了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2005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2005年5月至2006年末,短期融资券已累计发行4000多亿元。
短期融资券有助于缓解商业银行短期贷款下降造成的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由于短期贷款下降的原因之一是商业银行为了降低信贷风险与营销成本,所以,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有助于降低短期贷款需求,并进而有助于商业银行在降低短期贷款比例的同时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营销成本。由此也可以推测,中央银行会在今后几年继续加大短期融资券的发行额。
由于短期融资券的利率比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低,与贷款相比,企业通过短期融资券融资可以节省成本,因此受到企业欢迎。但是,与发行企业债券一样,能够被批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一般也是商业银行的优质贷款客户,所以,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增加将减少商业银行短期贷款中部分优质客户的贷款需求。
(3)股票市场。目前,股票市场的融资规模相对还很小,对信贷市场需求的影响也较小。但是,能够被批准上市融资或增发股票的企业业绩都较好,而这样的企业也是商业银行希望争取的优质信贷客户,所以,尽管从比例上看股市融资规模相对来说不大,由此导致的优质客户需求的减少对商业银行产生的不利影响却可能很大,因为商业银行源自优质客户的信贷收入、利润与全部信贷收入、利润的比例高于优质客户的信贷需求与全部企业信贷需求的比例,所以,虽然从信贷市场转向股票市场的优质客户的融资需求只占信贷市场总需求的百分之几(比如3%-5%),但是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源自信贷的利润总额减少百分之十几。如果按照商业银行“占总数20%的优质客户带来80%的利润”,并且将这里的“20%”理解为“客户总需求的20%”,则可知:只要优质客户需求的减少占总需求的5%,源自优质客户的利润就会减少四分之一即利润总量的20%。
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融资减少了对商业银行信贷的需求,因而对信贷具有替代性影响,值得关注的是其替代的往往是有效益的信贷市场,因而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
过去十几年,资本市场对信贷需求的影响较小,但今后可能出现何种情况则难以预料。就最近一年来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情况看,商业银行应该重视股市融资对贷款替代的发展趋势。2005年以来,由于股权分置改革顺利推进,2006年下半年新股发行的势头强劲。2006年股票市场筹资额为5594.29亿元,同比增长197.17%,而2005年累计筹资额为1882.51亿元,比2004年增长24.67%。
(4)直接融资与个人贷款。从目前的情况看,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为个人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但个人无法通过证券市场融资,故不会出现直接融资替代个人贷款。
(5)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近年来,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收益计划等融资工具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替代非常明显。比如:2005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批准由联通总公司通过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金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设立“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共32亿元。“联通收益计划”作为一种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继信贷资产证券化之后国家有关部门推出企业资产证券化、贯彻落实“国九条””的又一项具体措施。该计划一方面适应了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使企业可以较低的财务成本在很短的期限内达到融资目的,成为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2005年8月26日,“联通收益计划”销售完成,募集的32亿元于当日偿还联通新时空公司的银行贷款,其中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贷款20亿元、中国建设银行贷款10亿元、其他银行贷款2亿元。目前,对这样的直接融资产品还没有总体的数据统计,这里提供几个个别数据:最近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有2家企业,远东租赁公司(4.8亿元)和浦兴投资公司(4.25亿元);浦发集团拟发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9.7亿元,张江集团拟发行20亿-30亿元,金茂集团拟发行15亿元,海博出租公司拟发行8亿元;2006年8月4日,南通天生港电厂委托华泰证券公司发行的“南通天电销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募集资金8亿元;2006年湖南省的企业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募集资金3.5亿元。一些信托融资方式因为是私募,难以获得具体数据。
一方面,一些企业因发行股票、债券有难度,或成本太高,就采取上述公开的专项计划或私募的方式,以降低融资成本。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为开拓业务,也积极开展融资创新活动。一个融资项目的规模达几亿元甚至上百亿元,并且都是效益较好的大企业、大项目,其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影响不可小觑,这种趋势发展下去将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生存。
3.体外循环资金的发展趋势与贷款替代。
(1)由于在今后几年中国的银行将加速改革步伐,同时由于中国的商业银行目前在总体上仍然存在较大的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任务仍然很重,因此,在发放信贷时对客户的信用等级、偿还能力等要求会更加严格,使得按照原先的标准属于合格的信贷需求客户今后难以获得贷款,而不得不转向体外循环资金。尤其是在商业银行强调提高信贷质量、降低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商业银行的信贷资源将更多地流向垄断企业、大型企业以及经济发达地区,许多中小企业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信贷需求因此将更难以得到满足,造成部分中小企业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对体外循环资金的需求上升。
(2)目前,商业银行的利润总额中很大部分来自信贷,为了降低利润对信贷的依赖程度,从而降低风险,在今后几年的改革中商业银行将会更加重视信贷以外的其他盈利途径,比如发展中间业务。
(3)目前中国的金融体系主要是为大企业服务而建立起来的,大银行占据了大部分金融市场的份额,缺少中小型银行为中小企业服务,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包括信贷需求)难以从现有的金融体系得到完全满足,这样,许多中小企业不得不转向体外循环资金。
除了上述需求方与供给方的因素外,其他一些因素也有利于体外循环资金在今后的发展:
(1)非正规金融的地位得到政府承认,将促进非正规信贷市场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的报告《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指出:“民间金融是否活跃与民营经济发达程度有关,此种活动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对于民间融资的现状和发展前景,我们应全面认识、正确分析,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趋利避害,促进其健康发展。”“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其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这表明中央银行已经对非正规金融市场的积极作用给予了肯定,这对于非正规信贷市场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2)非正规信贷市场自身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这是由于它内生于中国经济体系,源于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非正规信贷的供给方非常重视风险防范,不良贷款率较低,甚至比许多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还低。放贷方对借贷方的资信、收入、还贷能力、企业经营状况等信息把握较充分,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对于正规信贷市场来说更少些。由于放贷方与借贷方的联系较紧密,能够及时掌握借贷方在借贷前后各方面的情况,从而比正规信贷市场更有利于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3)体外循环资金的资金供给较充足。由于非正规信贷市场的利率与正规信贷市场的利率相比要高出不少,在非正规信贷市场放贷的获利明显更高,这诱导民间资金流向非正规信贷市场,成为体外循环资金的供给来源。
由上述分析可知,体外循环资金在今后几年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它与商业银行竞争的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贷款。但今后几年更值得商业银行重视的是下述情况:今后政府在政策上将对民营资本开放一些重要领域,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资源的开发建设,与民营资本联系密切的体外循环资金将有可能涉足这些重要领域,形成对商业银行优质信贷市场的贷款替代。
综上所述,我国资本市场无论是企业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和股票的发行,还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收益计划,替代的都是优质的信贷市场,体外循环资金今后的发展也将形成对优质信贷市场的竞争。从另一个角度看,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参与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是与商业银行进行的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业务竞争,是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表现,商业银行已不能再固守传统业务市场,必须开拓直接融资市场,提高金融综合服务功能,开展全方位的业务竞争。
三、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的战略和对策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现在和不久的将来信贷收入仍然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使商业银行面临贷款市场被替代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在这种形势下,商业银行有必要实施战略转型,开展全方位竞争。一方面要继续开拓、创新信贷市场业务,另一方面要努力开拓非信贷业务。
(一)中国工商银行竞争和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开拓直接融资市场等非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非信贷业务包括非信贷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近年来,中国工商银行的非信贷业务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为银行业综合经营做了一定的准备。2002年中国工商银行在业界率先成立投资银行部,探索除了证券承销和交易之外的不受牌照限制的各项投资银行业务,重点拓展了重组并购、结构化融资、财务顾问、资产证券化、发行上市顾问、资产管理等各类业务。几年来完成了包括宁波不良资产证券化、张裕集团股权转让、上广电银团贷款等有较大影响力的项目。作为上市财务顾问协助江苏亚洲环保、广东亨达利等完成尽职调查和相关工作,承担江苏交通债、上海申能集团企业债等项目的财务顾问及担保业务。除了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外,还在浙江、深圳等分行继续探索资产证券化的可能性。同时,中国工商银行综合运用投资银行、网上银行、现金管理等工具为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综合金融服务。除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并购重组、企业债券、境外上市等投资银行业务外,还综合了信贷、会计结算、国际业务、电子银行、银行卡等相应配套服务。此外,中国工商银行的其他中间业务也有了较大发展。2006年上半年,中国工商银行佣金及手续费收入净额为78.66亿元,占营业净收入的9.3%。可以说,中国工商银行的非信贷业务发展为应对直接融资的冲击奠定了基础。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非信贷业务的专业人才不足。银行非信贷业务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是知识密集性的金融业务,交易复杂,需要一批熟悉国际金融业务、掌握现代管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中国工商银行长期以来主要从事资产负债业务,虽然在总行和部分分行有一些专业人才,但与中国工商银行整体发展的需要相比,明显不足。
(2)多数一级分行无权限开展资金营运业务,既不利于发达地区分行业务的开拓发展也不利于培养非信贷业务专业人才。
(3)少数有授权的分行,则认为权限太小,不利于业务的发展和服务客户。
(4)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不利于资本市场业务、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等直接融资业务的发展。比如,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信托计划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对贷款的替代影响了中国工商银行的经营收益。为了保住一定的中间业务收入,中国工商银行一般都要争取给资产证券化的企业提供担保,结果是贷款走了,风险却仍在银行,而仅靠担保收入无法覆盖风险。为了应对贷款替代,中国工商银行已研发出自己的直接融资产品,在适当的时机用直接融资产品替代客户的贷款,这样既可以保住优质客户,又可以获得投行业务收入,还可以减少因其他金融机构产品替代贷款的损失和风险。但中国工商银行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是按照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流程设计的,不适合非信贷业务的稳定发展。一项直接融资业务往往被分配给几个部门,一方面部门之间协调困难,另一方面责权利不明确,特别是没有专门的风险控制,难于防范风险。
2.当前中国工商银行在信贷市场竞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贷审批效率不利于市场竞争。机构设置及审批流程表现为以银行业务为中心,而不是以客户为中心。由于目前我国对传统融资品种的利率实施管制,各商业银行竞争优质客户的手段往往是产品组合和信贷政策的灵活性,以及对客户需求的响应速度。而中国工商银行的审批决策流程相对较长,信贷政策中各项限制性条件较多。部分分行反映,贷款的审批环节数量取决于贷款金额大小,而与贷款风险高低无直接关系。在相同贷款金额前提下,无论对什么客户、项目,其贷款审批程序相同,花费的成本和时间也基本相同。这种“一刀切”的业务流程有悖于“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利于争取优质客户。近年来优质客户或项目对时效性要求越来越高,往往采取投标方式确定主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一些分行虽然也在许多方面设置了诸如“联合评审”、“绿色通道”等快速反应机制,但实践中效果有限。此外,目前总分行间、各职能部门间存在责任划分不清或交叉审查,经常出现审批权限在分行而授信权限在总行、审批在审批部而授信在授信部(或公司部)等多头负责情况,人为增加了信贷决策流程的复杂程度。
(2)信贷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对中型客户缺乏明确的信贷政策支撑。目前中国工商银行对大型客户(项目)建立了专门的营销管理机制,小企业融资也得到了大力的支持,对于两者之间的中型客户群体却没有专门的信贷指导意见,无法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二是在开拓机构信贷市场业务方面,一直没有对各种机构评级的指导意见及相关的信贷政策。
(3)信贷政策的统一性与区域发展的特殊性矛盾。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我国中西部地区一部分优秀企业达不到中国工商银行全国统一的、高标准的放贷要求,使当地分行难以开拓信贷市场,加上当地经济不发达,非信贷业务市场有限,制约了当地分行的经营和发展。
(4)部分金融产品和信贷政策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中国工商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研发和信贷政策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主要体现在部分金融产品、信贷政策的准入条件不切合市场实际,或者门槛过高,使大部分优质客户被拒门外,或者由于附加条件使中国工商银行在竞争优质客户时被市场淘汰,这也使基层行无所适从。如福建分行反映:总行整合了个人住房家居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缩短了期限,造成借款人还款压力增大,使那些到期后想续贷的客户流失,2006年1~6月两项贷款下降1.01亿元。另外,在对抵押贷款的条件及贷款额度等方面,其他商业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相比要求较为宽松,比如中国工商银行需要房产证、土地证两证齐全,而农行、兴业银行只需提供房产证即可,相同的房产按揭在农行、兴业银行可多贷1-2成(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2006)。
(5)考核机制不科学,激励机制不到位。一是部分分行信贷人员所承担的责任与利益不对称,与本行其他专业人员比,信贷人员的收入没有优势,影响了信贷人员的积极性。二是在发达地区,客户经理在本行属高收入阶层,但其收入在当地不算高,所以客户经理流失较多,一般在分行工作2-3年后就跳槽,其中业务能力强、客户资源多的客户经理比例较大。人才流失导致人才队伍青黄不接。三是罚多奖少,使信贷人员惧怕风险,没有开拓市场的积极性。
(6)总分行联动营销机制不健全。对于一些全国性的大企业、大项目、集团客户的贷款,需要总分行联动才能争取到,没有权责分明的总分行联动机制不利于与他行竞争。此外,集团资金归集管理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大趋势,诸如沃尔玛、麦德隆、电信集团等大户一般都将资金归集于位于北京、上海或本省省会的总部,中国工商银行充分利用地区网点优势和先进的现金结算系统,与这些客户保持了良好的银企关系。但是,由于各地区分支行只是这些现金归集管理中枢的神经末梢,在配合总部所在行的行动中往往存在亏本服务的问题,在中国工商银行目前各机构独立考核机制下,这种内部收益计价分摊的不合理现状常常会打击地方对大型优质客户营销和服务的积极性,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工商银行广东分行,2006)。
中国工商银行目前仍是国内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并且具有科技领先的优势,但因管理和经营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导致其在国内个别地区的信贷竞争中处于劣势。比如,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2003-2005年各项贷款余额增长居当地同业第6位,增幅为中资银行末位。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2003-2006年6月贷款增长低于全省商业银行平均水平。2006年上半年,中国工商银行有十几家分行个人贷款在当地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此外,中国工商银行发展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企业文化建设不够扎实、细致,部分人员对企业文化理解片面,流于形式和口号。
怎样使规模庞大的组织机构既能防范风险,又有业务发展的活力和适应激烈竞争的能力,是中国工商银行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的战略和对策的建议
1.调整经营结构,实施战略转型。
信贷市场的发展变化和贷款替代的形势,表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对商业银行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为了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必须进行经营结构调整,实施战略转型。结合中国工商银行最近股改上市提出的目标,中国工商银行战略转型的目的是,实现由“大”到“强”、由“本土银行”到“全球银行”的战略转变,成为一家治理优良、资本充足、内控严密、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和最富有价值与影响力的世界一流的国际金融服务机构。为此,要积极调整资产结构、收益结构、负债结构、客户结构、网络布局、营销渠道以及员工的知识和技能结构,实现以下五个转变:一是由以信贷资产为主,高度依赖存贷利差收入的传统信贷银行转变为商业信贷、佣金和收费业务、投资和交易业务、信用卡、电子银行业务、表外业务全面发展,能够在信贷市场、货币市场、股票市场提供服务,能够提供基金、理财、衍生品市场等多样化产品的综合金融服务机构;二是由规模扩张能力显著,资本、资产、网点和人员规模庞大的“大”银行转变为平衡风险、收益与成本,追求可持续的利润增长,核心业务具有显著竞争优势的“强”银行;三是由资本、成本和风险约束较弱,资产风险权重较大,抵抗经济波动风险能力较低的银行转变为各项业务均衡发展、经营风险低、抗拒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能力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的金融机构;四是由境内资产、业务和收益占绝对多数的“本土银行”转变为在世界范围内拓展业务、配置资源、具有多时区、多语种、本外币一体化业务平台、能够提供全球金融服务的“全球银行”;五是由以模仿西方企业管理模式为主转向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理念和模式,即由以业务发展为中心转变为以提高人的素质为中心。这个战略转型时期约需10年(2006-2015年)。
2.当前调整转型的对策建议。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竞争的主要目标一是客户,二是人才。中国工商银行要围绕“以客户为中心”构建经营管理体制,要“以提高人的素质为中心”设计考核激励机制。
(1)调整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将以信贷业务为中心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转变为适应综合金融服务业务发展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整合各类业务资源,明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责、权、利,促进传统业务和新兴业务的互动,共同维护优质客户关系。特别要注意隔离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风险,各项业务的发展和风险控制要有专门的业务线和业务流程。
(2)积极发展非信贷业务,提高非信贷业务的比重,特别要发展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投资银行业务。近期应整合行内的投资银行业务资源,加强跨市场金融产品的研发,推动中国工商银行的直接融资产品发展,以“主动替代”应对贷款“被动替代”。同时,加强对行属投行机构、咨询和评级等业务实体的管理和资源整合,并通过收购、新设、整合等方式获取证券牌照资格。
(3)发挥整体功能,推出中国工商银行的直接融资产品。目前中国工商银行投资银行部已经推出了适应贷款替代的直接融资产品。在当前中国工商银行适应各项金融业务全面发展的组织架构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情况下,应制定各业务部门协调制度,明确责、权、利之间的关系,使风险控制到位,发挥投行部和各业务部门特别是面对客户(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的业务部门的合力,在竞争中争取业务发展优势,以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争取优质客户。
(4)创新营销服务模式。建立各部门协同的客户需求响应机制、客户服务支撑机制和责任考核机制,变单一的信贷营销为融合投行业务、负债业务、结算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的综合营销,为客户提供本外币一体化、全流程的服务,形成聚焦客户的整体协同效应,提升综合回报率。
(5)以客户为中心,创新信贷业务流程,建立风险控制与客户效率兼顾的信贷审批决策机制。贷款审批权限设定要以客户质量为依据,兼顾额度。把提高内控水平的重点放到质量的提高上,按照严格制度、简化环节、提高速度的原则,全面梳理、整合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制度。
(6)实行区域发展战略。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市场发展水平,制定不同的业务发展战略,确定不同的业务发展重点,,同时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当地分行经营能力,授予不同的业务发展权限。调整、完善区域信贷发展政策,对不同地区实行差异化的信贷授权和转授权,实行差异化的客户准入、贷款方式和信贷品种准入。从发达地区分行开始逐步扩大非信贷资产业务(资金营运业务)的经营权限,锻炼人才队伍,适应银行业全面开放的全方位竞争。此外,对二级行信贷业务停牌措施要慎用。停办业务容易,重新进入市场艰难。总之,要使各地区的分支机构都有发展的空间和动力。
(7)调整创新机制。一是对于新产品,在总行研发的基础上应给各地区分行一定的调整权力,使产品适应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环境。二是自主创新的思路一般来自业务一线,总行业务部门应加强与业务一线的联系和沟通,并给予基层行创新的空间和动力。
(8)完善信贷政策供给。中国工商银行在开展大企业、大项目的信贷市场竞争的同时,要注意拓展中、小型企业和机构单位信贷市场,分散贷款集中度高的风险。要制定和完善包括各类机构单位和中、小型客户的信贷政策(信用评级和授信办法)。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的信贷增长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信贷政策。
(9)建立责、权、利明确的总分行重点客户营销服务机制。一是对于国家级重点项目、集团客户、大型外资企业,其业务是跨区域的,需要总、分行或不同地域的分行联动营销,形成整体优势。总分行之间的信息沟通,兄弟行的服务和帮助,对营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联动营销,要有责、权、利明确的协调营销制度,总行应探索制定具体的保障措施。二是完善跨地区客户服务收益分配制度。对为集团客户服务而非集团总部所在地的基层分支机构,应给予合理的收益补偿。
(10)大力发展个人金融业务。个人信贷市场是很难被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替代的,个人金融业务已成为金融机构一个重要的收入增长点。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工商银行一要调整、完善适应个人信贷业务特点的贷款审批决策机制,增强快速响应市场的竞争能力。二是强化个人信贷业务市场占比考核,把争取和维护“第一个人信贷银行”地位作为竞争目标。三要创新发展个人理财、个人贷款、银行卡和国际业务产品,提高对个人客户的综合服务能力,打造“中国第一零售银行”。四是改变主要以存款规模为标准撤并、评级网点的做法,代之以存款结构、理财业务、中间业务和其他新兴业务的发展为标准。制定网点的人员费用政策,可考虑明确一个刚性的业务量、客户经理人数和费用总额的比例。
(11)建设具有凝聚力和竞争力的人才队伍。一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为中心,加强队伍建设。要充实客户经理数量,为核心客户和骨干客户配备专职客户经理,对于其他法人客户按贷款规模和客户数配备客户经理,对于小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业务要增加客户经理数量。加强人才培训,完善人才交流、轮岗制度,提高人才素质。二是建立科学文明的考核激励机制。岗位目标、责任和利益设定要合理,考核要体现对员工人格的尊重,奖罚要公平,激励要到位。三是构建团结和谐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整体精神的体现。它通过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激励约束机制,以及管理者与员工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体现出来。在业务发展和管理制度、机制建设中体现互相尊重、平等友爱的和谐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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