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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学专业的认识感受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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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学专业的认识感受

第1篇:对法学专业的认识感受范文

关键词:地方院校;环境法;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3)11-0027-02

我国高等教育已经成为一种大众教育。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地方院校在寻求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在办学上与中央直属高校不同,形成了十分鲜明的办学特色。通常,地方院校会考虑学校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依托重点专业,推进、强化学校的特色教育,以江苏省南京审计学院为例,办学方略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特色优校”,重点发展以审计学为品牌的国家级特色专业。在这样的办学背景下,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环境法教学既有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也有特别的难题。本文旨在此问题上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更好推动我国法学专业环境法教育的发展。

一、环境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发展通常依托于院校的自身办学特色和传统学科优势,法学专业的发展对地方院校的重点专业、重点学科起着一种支撑、协调的作用。在这样的校园环境下,法学专业环境法教学过程中既存在与一般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相类似的问题,也有不同于综合性院校或者政法类院校的特别问题。

虽然环境法已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但法学学生对其的兴趣远不如对其他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的学习,这是法学本科教育中的一个通病。少数学生或许对环境法兴趣浓厚,但在地方院校,拘囿于地方院校的学习氛围和条件限制,有关环境法的选修课程如环境伦理学、自然资源法、国际环境法等无法开设,学生无法进一步学习这些环境法知识,基本都会改换学习方向。以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为例,偶尔出现考环境法方向研究生的学生,但环境法方向选修课无条件开设,学校环境法的图书资料有限,信息渠道有限,周围学习氛围的反作用,最终学生均放弃了对环境法的深入学习。同样,地方院校的条件限制如师资、信息渠道、学校支持力度等也不利于学生在法院、律所、环保部门、企业等开展与环境法律问题有关的调查研究。这种现状掣肘了环境法课程在地方院校的进一步拓展。

此外,地方院校学生的培养目标主要是应用型人才,学生的学习目标比较明确,主要是利于就业。学生对于与自身利益不太紧密的课程天然就存在一种疏离的心态。笔者所在院校的法学学生从大一开始就被要求为毕业定方向,学生很早就开始准备司法考试,或者辅修学校热门专业如审计、会计等为就业增加砝码。环境法教学中,教师若不能把握学生这种心理并积极应对,极易使课堂教学陷入僵局。

二、环境法教学问题原因探析

首先,环境法的综合性特点决定了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与其他学科如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对教师讲好这门课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教师须高屋建瓴地讲授知识点而又不流于政策性的说教,教学内容安排、授课的方式和技巧上都要有一定的特色,才能吸引学生眼球。

其次,确定环境法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迄今不过几年时间,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环境法课程教学的成熟度远远落后。环境法学科的发展就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许多理论现在仍然在发展、成熟的过程中,环境法课程教学的内容远不如其他部门法成熟。环境法学的课程内容通常包括总论和分论,总论侧重理论介绍,分论侧重环境资源法律条文。不少理论问题还未得到法学界的一致认可,甚至不同教材有不同认识,具体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与学生实际生活存在一定距离,显得较为枯燥[1]。教学中,与民法、刑法等课程充满各种各样生动有趣的案例相比,学生普遍觉得课程内容比较空洞,案例不够典型。以环境法案例来说,按照环境法理论无疑应该获得支持的受害者实践中通常是相反的结果,这种状况使教师讲授犯难,使学生学习困惑,对环境法理论的学习陷入困境,进而丧失了学习兴趣[2]。

再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是环境法在我国实践中的常态,环境法律权威性不足某种程度上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心态。课堂上,教师讲授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构,这与生活中学生能够感受到的环境资源仍然不断恶化的实际状况反差太大,地方法院对于环境侵权事件由于各种原因不敢有所作为,这些状况促使学生产生环境法无用论的认识。社会中广泛存在的浮躁、急功近利的心态也对法学学生有着影响。与法学学生联系紧密的司法考试中,涉及环境法的内容极少,在学生心中强化了“环境法无用”的印象。既然“环境法无用”,学习了也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对今后毕业找工作没有实际帮助,学生因此轻视这门课程。

地方院校法学学生的整体特征对环境法教学的良性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地方院校的重点专业、重点学科往往是最炙手可热的。许多法学学生入学时服从调剂而到法学专业,这在笔者所在院校是一种常态。当代大学生极具个性和自我意识,目的性较强,学生入学时对法学就兴趣不大,入学后仍然想方设法与兴趣专业靠拢,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转专业,其他学生会选择辅修兴趣专业。这种情形下,法学学生是身在曹营心在汉,学习法学的精力有限,对非传统部门法的环境法更难以上心。

此外,地方院校特别强调的办学特色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环境法课程的拓展。在地方院校,学术方向是环境法的教学人员一般都归属于经济法方向。法学重点课程的建设一般倾斜于民法、刑法或者与地方院校办学特色联系密切的课程,笔者所在院校倾斜经济法、审计法课程建设。环境法几乎不会进入院校的关注视野,其良性发展态势堪忧。

三、探索环境法教学改革的路径

(一)提高教师专业素养

环境法的综合性特点使得只有单一学科背景的教师较难圆满地完成教学任务。讲好环境法课程,教师需要不断学习,了解学科的最新动态,熟悉其他部门法的有关内容,关注相关学科的发展,才能始终保持课堂教学的鲜活性。如行政法中行政许可,商法中绿色贸易壁垒,甚至环境伦理学中的环境公平,环境经济学中排污权、碳交易等内容应该是环境法教师熟知的内容。教师可以引导学生从不同部门法、不同学科的角度去认识,去分析,既衔接了其他部门法、其他学科的内容,也凸显了环境法在解决这些问题时的独特作用,使学生真切认识到环境法并不是无所作为的花架子。所以,环境法教师在教育理念、教学经验、学科知识、教学能力上有不断提升的必要。

(二)尝试多样化的教学手段

不断给学生创造新鲜感,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环境法的课程内容总论和分论的教学结构实际上非常利于教师尝试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对于理论部分,主要以教师讲授为主,让学生对此部门法的理论有基本的认识。对于分论、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可以采取非常灵活的方式。笔者尝试效果尚可的教学手段有如下几种。一是案例教学法,此方式的优点是使学生由被动听讲转为主动思考。教师选取典型案例,通过设问、鼓励、诱导、悬念等方式,使学生分析其中的环境法律问题,学生在分析中既能主动思考,又对具体法规有了深刻认识;既不脱离课堂重点,也可训练学生分析能力。案例的选择可以选取与时事联系紧密的以吸引学生注意力。当前环境突发事件层出不穷,教师对这些案例要充分运用,这样的环境时事案例既鲜活也更吸引学生眼球,使学生认识到环境法的重要性和学习必要性。二是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多媒体授课已成为许多高校教学的常规形式,但多媒体授课不应局限于展示教学PPT,图片、短片都可以用来辅助教学,使学生对环境污染、资源破坏有直观的感受,也利于调节课堂气氛。三是让学生成为部分课程内容的讲授人。环境法分论涉及范围广,内容比较枯燥。在此部分选择适当的内容让学生课下准备,课上讲解,有助于活跃气氛,避免学生厌学,更利于学生掌握枯燥的法律条文。合理的引导可以让学生在核心知识点掌握的基础上实现知识的推演建构,在知识点间建立良好的认知联系。从实践效果看,这种手段颇为学生认可。

(三)适当调整环境法教学内容,紧密联系学生学习的实际需求

笔者尝试引领学生从多方面了解环境法在解决宏观经济调控、商事交易、会计审计等领域中的作用。这样,环境法就能够脱离教学过程中呈现的局限于理论知识传授的干瘪状态。笔者的许多法学学生辅修经济类课程,笔者在环境法教学内容中适当联系有关经济问题,如环境政策法律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商事交易中环境信息披露、银行绿色信贷、绿色审计对环境法的推动等,这些内容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起了不小作用。

(四)适当增减内容,适应地方院校的办学特色

为地方院校的办学需求服务,符合环境法课程在地方院校长远发展的需求。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环境法的教学定位不是精英教育,是大众教育。大众教育的定位决定了只有与地方院校的特色紧密联系,环境法课程的发展才不会沦为不受院校重视的小众课程。教师可以对教学内容依据其在教学中的不同地位、与地方院校特色的疏密关系进行合理划分,有所侧重地讲授。对于与地方院校特色有关联的内容,可以合理地扩充讲授的内容,避免脱离地方院校需求,面面俱到、特色不鲜明的讲授。

大学生尤其是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了解和学习环境法知识对我国环境政策、法律的制定、执行、宣传、教育和监督等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地方院校,实现这个目标,法学专业环境法教学必须结合地方院校的特色,把握法学学生的整体特征,了解学生的学习心态,设计出符合学生学习需求、就业需求的教学模式。只有如此,环境法课程才能得到学生的认可,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实现环境法教学的长远目的,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2篇:对法学专业的认识感受范文

关键词:发展形势 特点 误区 教学模式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指出:“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10%。暂不具备直接用外语讲授条件的学校、专业,可以对部分课程先实行外语教材、中文授课,分步到位。”中国经济的成功入世,使中国的法律体制和法学教育成为日益关注的焦点,同时,法学双语教学也成为高校的重要研究课题。

一、法学院校所面临的双语教学发展形势

随着国际化和文化多元化发展进程的加快,社会迫切需要大量既有丰富的法学知识,又精通外语的法学人才,他们必须能够熟练地运用和处理法律文书,甚至还要独立面对国际法律案件,很多法律术语、条款都源于西方法律,有些书籍为英文原版,而外语作为一种语言介质起着关键性的作用。21世纪,法学院校面临着培养高端国际法学人才、并以此提高自身价值的严峻挑战。再者,“入世”以后,我国的经济和文化融入世界的步伐加快,与世界其它国家的交往和贸易往来更加密切和频繁,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因此,迫切需要大量既能够运用外语又精通国际法律规则的专业人才。

二、法学双语教学的特点

(一)专业性

法学的产生是以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是以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为对象的社会科学。法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名词、术语专业性比较强,而且文字艰深,词汇量大,这就要求双语教师准确理解这些术语;另外,法律语言文体特殊,这就要求双语教师对法律书籍的汉英版本进行对照学习,掌握法律文书的文体风格和特殊语言,努力达到专业水平。

(二)实用性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比较强的学科,许多法律法规和法学原理都是从实践中得出来的。目前的大学英语教学实际应用性不强,不少高校法学专业的英语教学仍限于单词的解释和语句的翻译,忽视了对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部分学生虽然通过了国家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却仍然无法用英语自由地表达,难以进行日常交流,更谈不上用英语进行法律事务的交流,大学课程与社会需求之间的脱节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将会影响或抑制学生、大学、乃至社会的发展,目前,大学英语教学和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之间的关系成为一线教师探索的热点。

(三)时效性

“法律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一定社会意识形态的反映,法律信息的内容则是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法律现象、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总和。在传播和利用法律信息时,如果离开了对特定的历史条件的分析,就不能正确地揭示法律信息的内容实质。”(《法律信息特性及其传播》,周黎明,武汉大学图书情报学院,《图书馆论坛》,1999年3期)法律信息的这一特征决定了法学研究的时效性,因此,法学双语教学的内容更为复杂,不仅要对国内外的立法、司法、执法本身进行动态研究和学习,而且要对其相应的英文术语和表达方式的变更进行不定期的学习,这无疑给法学专业双语教师增加了挑战。

(四)跨文化复杂性

法律体系庞大,内容涉及面广,既包括国内的也包括国外的,既有国家的也有地方的,法律事务的处理往往涉及到不同文化、语言、行政管理体系和法律法规的交织,思想和语言上的沟通成为法律事务中一个举足轻重的部分。

三、目前双语教学模式误区分析

双语教学源于双语现象,《朗曼应用语言学词典》中对“双语教学”的解释为:“The use of second of foreign Language in school for the teaching of content subject”,即:能在学校里使用第二语言或外国语并旨在进行学科教学的运作方式。但对双语教学实施的过程和双语使用的比例并没有规定。就我国大学双语课程实施情况而言,双语教学主要有两种形式:聘请外国教师或本国教师使用外语教材用外语进行教学;使用外语教材,以中文授课。目前,我国许多院校将双语教学中第二语种(主要是英语)的使用程度作为双语教学模式理想化或先进性的评判指标,这一指标从根本上来说不符合国际范围内所谈论的双语教学的初衷,但是由于师资力量薄弱,学生外语水平有限,且学生在日常交往中主要使用母语――汉语,对外语的依赖性极小,加之师生对于双语教学还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适应过程,因此我们不妨将上述评判指标作为阶段性标准,以后再根据中国国情和双语教学进展状况实施阶段性的计划。此外,各大院校的教学特点、课程特点和培养目标也有很大的差别,因此还必须因地制宜,找到适合自身的双语教学模式。

(一)认识误区:双语教学≠外语教学

法学双语教学必然涉及英汉双语的学习,其中涉及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正确看待英语语言和法律教育的关系,以及如何将法学双语教学与大学英语教学区别开来,也就是说,首先要明确法学双语教学的目标。教育部最新制定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中提出,大学英语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特别是听与说的能力,使他们在今后工作和社会交往中能用英语有效地进行口头和书面的信息交流。可见,大学英语教学侧重培养学生的基础听说读写能力。而法学双语教学并非通过语言课程来实现语言教育的目标,而是通过学校教育中提供的法学教育资源来达到帮助学习者掌握两种语言的目的。它的目标是培养既有法学专业知识,又有双语表达能力的法律职业人才,而不是单纯的外语人才。

(二)操作误区

A. 机械英汉翻译式教学:即,教师在朗读或翻译专业英文教材,或采用英文教材,教师完全使用汉语进行教学,违背了双语教学要求达到双语学习目的的初衷。

B. 传统语法点教授教学:沿用了传统的大学英语教学旧习,容易导致以教师为中心,即以教师讲解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侧重语言的学习,但忽略了专业知识的学习。

C. 听说读写能力培养不均衡:多数高等院校现有的教师中,外语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有较大差异,大多从事法学专业教学的教师英文水平有限,尤其表现在口语表达能力和听力上,因此在双语教学过程中易导致过分注重法律文献阅读和写作能力的提高,忽略听力和口语交流能力的提高。

四、对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实施的建议

双语教学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考虑到教材的选取、课程的设置、师资的配备、教学方法的选择等各个方面,并将其合理匹配,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

(一)教材

我国双语教育专家王斌华教授在全国部分省市双语教学论坛上的讲演中指出,双语学习的问题之一在于“学生没有始终阅读‘原汁原味’的英语。我国的英语教材大都是经过剪裁、加工或详细注解的。长期大量阅读经过人为剪裁、加工或详细注解的课文,使得我们的学生始终停留在语言学习性阅读的层面,没有进入语言应用性阅读的高度。”王斌华教授曾将现有双语教材分为:国外引进教材、国内出版教材、学校自编教材和翻译的教材,但这些教材良莠不齐,或脱离我国社会环境,或脱离学生的认识水平,或出版的各级教材不配套,可见,在教材的编写和出版方面我们还需下很大的功夫。

法学双语教材的编写和审定应坚持严格、准确、系统、全面的原则,兼顾法学专业性、实用性、时效性和跨文化复杂性的特点。好的教材是开展法学双语教学的重要前提之一,各高等院校在教材的选用方面也要精挑细选,坚决杜绝概念模糊、语言应用有错误及没有配套资源辅助的教材,应注重各个等级的教材之间的连贯性,避免学习中出现断层现象,有条件时可自行开发适合本校课程设置和教学特色的双语课本。

(二)课程设置

法学专业双语课程的开设应与国际接轨,这是由经济全球化决定的。法学院校应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课程中先行推动双语教学,待教学成熟后可拓展至其它课程。在实施过程中,宜采用以点到面的方式,可首先开展小规模示范课,如:以选修课、公选课等形式授课,经过经验总结后再进一步调整课程的设置,逐步加大双语教学的力度。

(三)师资

目前,我国双语教学还处于实验阶段,双语师资严重短缺,理论上说,双语教学可以由精通英语的法学专业人员来承担,也可以由进修过法学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英语专业的教师来承担,或聘请法学专业的外籍教师授课。但条件是,在双语教师资格审定方面要有一定的标准,在本校师资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实施外聘,内外结合、增进交流、统一课件、加强对双语教师的培养和监管力度、鼓励和支持法学专业的教师进修英语(尤其是增强口语交流和听力能力)或英语专业的教师兼修法律课程并为他们设置一些考试、不断壮大法学双语师资队伍,也可增加校内法学专业老师和英语专业老师间的互助,通过教师间的相互授课和学习达到提高语言和专业水平的目的,节约资金和时间。

(四)教学方法

在授课过程中,应转变观念,避免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以课本为中心和以课堂为中心的单一灌输模式,注重教与学的互动,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综合运用讲授、案例、研讨等教学模式达到在学习专业课程的同时掌握语言知识的目的。由于多数高等院校处于双语教学的实验和探索阶段,而双语教学对于教师、学生和学校来说都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可以采用阶段式的教学方法。逐渐加大课堂应用外语的比例,逐步提高学生专业英语的认识和应用能力。

第一阶段采用英文渗透教学方法,即在正常的法学专业学科教学中适当穿插使用英语。包括一些常规的课堂用语、名词术语等,并适当辅以汉语解说。让学生掌握一些专业词汇,培养学生的英文阅读兴趣,为以后的深入学习打好基础,英文使用量宜在10%―15%。

第二阶段采用英汉交替法,即交替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或以中文为主,在理解中文的基础上适当用英文补充;或以英文为主,在教学的同时适当辅以中文解释和说明。这一阶段是双语教学的主要过程,也是学生掌握双语知识的主要过程。虽然经过第一阶段的渗透教学过程,学生的专业英语接收能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第二阶段的教学也应该是渐进的,课堂上的英文使用量在50%左右为宜。

第三阶段主要采用纯英文教学方法。即在某门课程中选择一定的内容,用一定的时间进行纯英语的专业学科教学。对于法学专业来说,一般可以选取某个章节或某个案例进行示范教学。这个阶段是对专业学生英语能力的强化训练和全面提升,让学生真正感受英文环境,提高学生使用英语的能力。根据我们现在的实际教学状况,这部分内容占总课时量的比例不宜过大,以每学期6―8个课时为宜。这三个阶段的双语教学可根据学生的英文水平分班分级同时开展,以必修课和选修课结合的方式,力求达到因材施教,循序渐进。

参考文献:

[1]T.朗曼.朗曼应用语言学词典[M].香港:朗曼出版社,1988:25-30.

[2]高志杰.高校双语教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5(2):101-102

[3]郭玉军,乔雄兵.国际私法双语教学的思考[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377-381.

[4]刘亚丛,石景峰.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模式研究[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6,(03):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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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谭绍木,黄慧.论法学双语教育的价值取向[J].东华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2):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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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旭东. 关于“双语教学”的思考[EB/OL].(2002-02-26)省略.

第3篇:对法学专业的认识感受范文

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试题库

一、试题库建设对于独立学院发展的意义

(一)巩固独立学院人才培养定位需要试题库建设

一直以来,独立学院生源质量不高,录取学生的高考分数一般集中在本科分数线的低端,缺乏群体性的优秀生源。同时,这部分学生的特点亦很明显,集中表现在这些学生头脑灵活,动手能力强,容易接受新事物。因此,独立学院的定位应区别于普通高校,应通过先进的教学手段来实施应用型、创业型本科教育,以培养既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又有很好的开拓性思维,具备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的复合型或融合型人才。

在这样的背景下,教学质量成为独立学院的建设根本。而作为教学中最重要的环节——考试,独立学院历来都给予了极大的重视。考试前进行严格教育,加强考风考纪要求,以确保考试公平,无疑是非常有必要的。

试题库的建设,会使学生认识到,成绩的好坏取决于平时的努力程度,取决于对所学课程掌握与理解水平的高低,从而促使其树立端正的学习态度,努力学习并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内容,经受课程学习结束后的考试检验,进而形成重教重学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因此,试题库的建设,不仅有助于优良教风与学风的形成,也有利于客观公正的评价人才培养质量,更能巩固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方式。

(二)改革独立学院教学质量要求试题库建设

“教考分离”是独立学院教学改革的一贯要求。所谓教考分离,就是把教学和考试分开,根据培养目标、教学目的、教学大纲,制定考核大纲,建立一套包括试题库、自动命题、阅卷、评分、考试分析、成绩管理等各种规章制度完备的考核管理系统。

考试作为教学过程的一个环节,其本质是检验学生学习的成效,体现教师的教学水平与教学效果。教考分离的核心是体现考试的公正性、客观性,保证考试成绩的真实性。在以往由任课教师出题、打分的考试方式中,虽然我们不能怀疑教师的公正,但印象分、人情分等弊端是很难避免的,这些弊端的负面影响是隐性的。而教学与考试的分离,弱化了教师的主观性因素对考试的影响,从根本上杜绝了以上弊端,充分体现了考试的本质。

因此,试题库的建设有利于教学考核的公平、公正,有利于教学评价的科学、有效,有利于适应教学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使教学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加强独立学院师资队伍需要试题库建设

随着各地独立学院的发展,独立学院的教师队伍得到了很大的扩充,许多独立学院的教师队伍都是以硕士学历的中青年教师为主。这些教师以理论见长,有冲劲,有想法,很容易融入学生中,与学生形成良好的师生互动关系。但是,很多教师也存在着实践经验不足、动手能力欠缺的问题,有些任课教师出于现实目的,往往在考试之前通过给学生划重点、点方向,甚至暗示性的泄题。长此以往,这些不适当的教学方式使得学生中形成了不良的学习风气,直接影响了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

因此,试题库的建设可以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使教师自觉地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基本要求组织教学,注重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对独立学院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业务要求,进一步端正青年教师的教学态度,培养青年教师的敬业精神。

二、试题库建设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科发展的价值

(一)试题库建设有利于法学专业课程改革

我国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培养定位并不十分明确。与普通高校的法学专业相比,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首先是本科教育。我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文件明文规定,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固然更多的要求实践性教学,但却不能失去对于学生法学理论功底的培养。

因此,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应分为普通教育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三大模块。在课程设置上,专业核心课程应强调理论基础教育,而专业方向课程则应偏重于实践教育。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哪种课程,都离不开专业知识的基础教学环节。而通过试题库建设,可以优化当前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加强基本职业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对于本专业的核心课程,特别是教育部所要求的十四门核心课程,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为日后“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重应用”的培养目标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试题库建设有助于法学专业教学方法改革

由于独立学院的设立背景,许多独立学院法学教学模式仍然照搬母校或科研型高校的做法,强调传统的传承性教育模式。在课堂教学中,不少教师跳不出传统“填鸭式”的教学模式,在课堂上滔滔不绝的授课,学生被动的接受。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互动的时间和机会少,使得教师不了解学生的需求,学生不清楚教师的授课意图和导向。教师授课很疲惫,但教学效果不明显。

而作为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在教学方法上要更注重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特别是对于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准备工作。因此,教师不但完成课时量计算完成教学任务,还要在授课过程中有效的帮助学生树立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和意识。司法考试是对考生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实践判案能力、临场解题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考查,而这些能力必须不间断的、持之以恒的培养。试题库的建设,可以使法学课堂教学目标更明确,教师在讲授知识时更有针对性,从而使得学生在不仅仅在课程考试时能提前感受国家司法考试的压力,更能在真正的考前复习时往往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三)试题库建设有利于促进法学专业学生就业

独立学院开设法学专业将近十个年头了,全国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在读学生有将近10万人,“但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现在仍然是在夹缝中生存”。社会普遍对独立学院的学生存有偏见,认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水平远不如普通高校的法学学生,这就造成了“法学专业就业难,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就业更难”的局面。

诚然,独立学院相比本科一、二批录取的学生,学生总体入学成绩较低,自律性和学习基础较差。很多独立学院的学生平时或打工,或玩乐,或忙于各类社团活动,平时花在学习上的时间很少,很少能有时间和精力来对付专业课程,期末考试多是考前突击就能通过了。带着这样的素质,独立学院学生在走向社会时自然会毫无优势。

试题库的建设则能可以端正学生的心态,学生将摆脱“投机”、“押宝”等心态,必定会对课程进行系统的学习,复习时也会更加全面。如此这般,将形成良性循环,为全面提高自身专业素质提供了保障,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生就业。

三、法学专业试题库建设的质量规范

一般而言,试题库建设工作有两种模式,一是试卷型试题库,二是试题型试题库。所谓试卷型试题库是指编写一定数量的成套试题,考试时由命题教师随机抽取一套进行测试。试题型试题库是指教师针对每种测试题型编写一定量的试题,按章节顺序,并标注题目的难易程度,考试时由命题教师根据任课教师的测试要求从中随机抽取考题组成一份试卷。笔者认为,试题型试题库的要求相对较高,难度较大,并不适合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的现实情况,因此,在试题库建设上,可以先采取试卷型试题库,随着教学水平的提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可适当推行试题型试题库建设工作。同时,笔者认为,要提高法学专业试题库的建设质量,必须要对试题库的建设符合以下规范:

1.命题的基本原则:一方面,试题库建设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组织与实施,注重综合分析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的考核;另一方面,试题库要与本专业的教学方式相呼应,不得局限在课堂笔记和教科书的范围,更不能划定考试范围和考试重点。

2.题型、题量:法律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因此考试的目的不仅是要求学生能够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基本的法学理论,更重要的是力图能够使学生学以致用,将所学知识运用到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解决实际发生的问题。笔者认为,题型一方面应参照国家司法考试的题型进行设计,另一方面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大纲所考核的内容范围确定。

一份试卷原则上要求应有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类,而出于考核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将案例分析作为主要的考试方式,以达到考核学生的综合能力,符合国家高职类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3.试题难度应适中:每份试卷中一般较易的占20%,中等难度的占40%,较难的占30%,难度较大的占10%。试题的题量要少于国家司法考试题量相当,毕竟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试卷难度要适当,要有一定比例的较难的题目,使学生的成绩符合或基本符合正态分布。

4.试题库中的试题内容要科学,格式要标准,表述要准确,文字通顺,表述清楚,图表绘制规范、标准。试题之间应彼此独立,不可相互牵连、相互提示、相互矛盾。不出怪题、偏题、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保证试题不出政治性和科学性错误。

四、法学专业试题库建设中还应注意的问题

结合笔者所在单位和教学

团队多年的经验,笔者认为,法学专业试题库的建设,除了上述的规范以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课程选择应当严格

严格选择建设试题库的课程,是建设的起点与成功的关键。切忌那种全面铺开、越多越好的思想。法学各部门法繁多,可以说每一部法律都有深入学习的必要,但是并不是每一部法律所对应的课程都可以并需要建试题库。一般而言,在试题库建设时应考虑学科基础课优先,因为这些课程中基础性核心课程居多,知识点相对稳定;多名教师共同任课的课程优先,因为不同任课教师自身的研究方向不同、法律喜好不同、授课习惯不同,即使是针对同一专业的学生授课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试题库的建设可以师间的授课内容、重难点和本次考试的考核目的,才不至于劳而无获,造成资源的浪费。

(二)试题库应适时更新

试题库的建立不是一劳永逸的,需要不断充实,不断更新。对于法学专业而言尤其如此。法是随着社会变化和经济发展逐渐更新的,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出台,而国家司法考试的考核要求也会有新的变化。因此,试题库中的试题应该随着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的变化而相应变化,因时施考、因材施考,以适应学科发展和考生水平变化,延长试题库的生命周期。

(三)要加强命题教师队伍的建设

第4篇:对法学专业的认识感受范文

关键词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前伸性” 模拟法庭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是本科教学中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是对学生四年所学知识和技能的一次综合性的应用,同时也是高校本科教学实践的一次检验。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关系着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人才培养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然而,传统的本科毕业论文有以下通病:选题大,观点旧,理论脱离实际,内容空泛,由此带来的拼凑现象,甚至是涉嫌抄袭现象在所难免,此种现象已经严重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宗旨,尤其是对于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来说,本科毕业论文模式更应当与应用型综合性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吻合,更应当强调学生毕业论文的应用型和实践性,因此,必须对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模式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

1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改革目标及措施

受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缺乏实践能力的训练,存在着一个理论到实践的鸿沟。鉴于法学教育天然具有学术研究性和职业技能性两方面的特点。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他指出,在法律的学问的培养方面,“第一个步骤,当然是在认识法律,究竟法律是怎么一回事,怎样一个东西。第二个步骤是在运用法律于认识法律之外,再注意如何运用这个法律。最后一个步骤,我们于认识法律,于运用法律之外,应当知道哪种法律是适应现实的时代和社会,并且如何可使法律现代化、社会化。”我国的现代法学教育普遍忽视了第二个和第三个步骤。由于教育理念的偏差,导致法学专业学生缺乏有效的实践技能培训,综合素质较差。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进一步深化和改革,改革的目标应界定为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具备问题解决、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研究、事实调查、交流、咨询、谈判、诉讼、法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了解并应对职业道德问题的能力的综合法律人才。

我院立足这一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对本科毕业论文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与探索。在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中增加模拟法庭演示考核的实践环节,要求学生自己选择案例、设计模拟法庭,并通过模拟法庭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自己体会、感受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最后针对所选取的典型案例中其感兴趣的法律问题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

2 注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撰写的“前伸性”能力培养

按照上述毕业论文的改革模式,要求法学本科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能力:第一,运用法学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第二,熟悉司法审判技能,完成法律职业角色的扮演;第三,分析总结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进行研究。这些能力的培养绝不能靠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准备一蹴而就,而是要将完成毕业论文所需能力的培养进行“前伸”,拓展并延伸到整个法学本科教育培养过程中,与日常教学(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案、课程论文、学年论文、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社会实践、法律援助等等)相协调,并融入其中。

我院开展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增设模拟法庭演示考核的实践环节的改革模式,就是希望通过模拟法庭这种跨越理论与实践的教学方式,检验学生是否具备了实用型法律人才的素质。按照这一毕业论文的改革模式,不仅对学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且作为考核的教师来说也是一个挑战,教师需要协助学生依次解决以下这些问题。

第一,如何选取典型案例。社会纠纷层出不穷,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案件不断涌现,然而何种案件适合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设计和再创造,适合学生编写各种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值得考量。

第二,如何避免模拟法庭设计及毕业论文流于形式。尽管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在模拟法庭的特定情境中,身临其境地进行演示,但个别学生草率应付的情况很难避免,如何要求学生提高认识,并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

第三,如何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创新。创新是学术的价值和生命所系。学生的认知水平所限,学生独立思考的空间有限,如何通过教师有限时间的指导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

为此,笔者将以本人承担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为视角,来具体探讨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培养法学本科生撰写论文的能力。

“前伸性”能力培养注入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 模拟法庭是为法学学生举办的讨论模拟或者假设案例的虚拟审判,是教授审判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庭审技能、具体审判制度以及法律文书写作等职业技能的一种教学方法和课程,是法学本科专业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模拟法庭的实践课程中,学生成为了课堂的主角,承担了某一特定身份的法律职业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责任,需要将其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综合运用于具体案件中。这一教学方法有利于全面提升学生的法律知识、实践技能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

以本人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而言,其教学内容主要是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步骤和方法,具有内容琐碎复杂、实践性强的特点。这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必须设置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通过学生亲临其境地参加法庭审判过程,感受诉讼的环节及规则,远比教师在课堂中的单纯讲授要生动得多、形象得多。

2.1 明确教学目标

教师作为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指导者,应在开展教学活动之前明确教学目标。笔者认为,模拟法庭教学的目标应立足于实用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渐进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第一阶段,让学生熟练掌握民事审判的法律法规及基本程序步骤;第二阶段,引导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那样去思考,培养其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包括如何分析案情、收集和运用证据、适用法律规定、制作法律文书、进行法庭辩论等;第三阶段,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通过模拟案件的审判让学生产生对法律的兴趣及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进而转化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并将这种感受自觉演化到未来的职业生涯中。

2.2 选择模拟案例

社会纠纷众多,案件难易程度不同,教师必须考量哪些案件适合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进而实现由教师指定案件逐步演变为学生自己选择案例进行模拟审判的过程。因此,教师在指定案例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要紧扣课程内容,设置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是为课程教学服务的,希望学生通过模拟法庭加深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因为案例的选择必须与课程内容有衔接,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专业课程进行理论上的延伸和拓展;二要难易程度适中,简单的案例会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习讨论的兴趣,而过难的案例会让学生无所适从,打击到学生的积极性。此时,指导教师要掌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地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三要预留争议的空间,案例中的争议问题往往会激发学生的讨论兴趣,为学生提供辩证分析问题的空间,激活学生的学术创新精神;四要贴近学生的生活,尽量选择他们生活中熟悉的案例,增加其学习兴趣。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笔者的民事法学课堂的模拟法庭案例选择了“学生溺水死亡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方面,案件当事人角色扮演涉及学生、家长、学校等多方,案情贴近学生的校园生活,容易找到共同语言;另一方面,考虑到大二学生已掌握的法律知识,该案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学生能够通过查找资料找到和掌握的法律依据。

2.3 组织模拟审判

模拟法庭作为一个教学环节,应该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按照模拟法庭的审判规律,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分派角色。指导教师应先对学生介绍模拟案例的案情,但要注意对一些细节交代不必过于详细,提供给学生一些可以发挥的空间。学生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自愿报名选取模拟角色。当然,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特长并征询其意见后,做一些适当的调整。分派角色完成后,可将学生分为不同的模拟法庭角色组,如法官审判组、原告与律师组、被告与律师组、书记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组等,便于学生进行集体讨论。教师可对每一组学生下达具体的任务,让其分头进行准备。

(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为了使学生了解并熟悉庭审程序,可组织学生观看法庭民事审判的教学视频资料。 在观看过程中,教师应详细介绍整个庭审流程,如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法院宣判阶段等,以及每一阶段应完成的任务。同时,给予学生搜集资料、讨论问题的时间,教师此时只需做一个旁听者,不应主动提供意见,但可以给予指导性意见,启发学生自己去寻找解决问题的(下转第59页)(上接第48页)方法。

(3)开庭审理。为使模拟法庭的效果贴近真实的法庭审判,笔者所任职的法学院专门改装了一间教室作为模拟法庭,供学生模拟审判之用,并且配备了法官服、律师袍及法锤等装备,设置“审判人员”、“当事人”、“人”及“证人”席等。整个审判过程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由学生承担法官、辩护人、证人、书记员等职能,组织法庭审判、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指导教师应认真观察,及时记录庭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程序是否遗漏或错乱、法律语言是否规范、法律知识是否运用准确、辩论逻辑是否清晰等。

2.4 模拟审判结束后的总结

模拟法庭审判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教学工作的结束。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进行庭审后的总结,让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对自己的表现发表意见,特别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确定、法律文书的拟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展开讨论。在学生发言的基础上,指导教师可结合模拟法庭的表现进行全方位点评,如案件的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庭审程序是否按顺序进行、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准确得当等等。通过肯定教学成果、解决疑问以及指出不足,启发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才素质。

第5篇:对法学专业的认识感受范文

【关键词】刑法教学;教学风格;职业伦理教育

一、刑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传统刑法学教学存在重理论、原则和释义等,但是刑法学是一门理论和实务并重的学科,因此,传统刑法学教学中只注重理论轻应用的作法已经远远不能跟上实践的需要。本科刑法学学生更多关注的是如何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以及如何可能多地获得实践技能。然而,如果仅仅关注实践技能,也存在一定问题,即大学使命在于培养理想的法律人以及培养法律人的理想人格等。否则,缺乏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的法科大学生,就是有幸成为法官和检察官,也可能成为贪污受贿、知法犯法犯罪人。这显然对法治社会的培育伤害更大。有学者主张,法学教育应“统一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内容”;也有学者认为,大学法学教育应该“针对法律实务的分析和应用能力训练”;通说认为应“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法律人才”。然而,对于刑法教学究竟何为才能回应实践和社会对其和大学生的要求?如何避免肤浅的技能训练?如果兼顾素质教育司法考试?以上种种问题,切实需要我们刑法学教学人员认真面对。

二、刑法教学中的几点思考

(一)创立富有专业特色的教学风格

本科生正是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大学生选择法学专业大都是对法学怀揣着一份梦想,从中学到大学,学生虽然有了一定的分析和思考能力,但是很多候对专业的性质和前景往往还是处在懵懂之中,随着学习的深入,随着对社会了解的增加,尤其是对法学教育密切联系的社会现象了解的增加,随着对就业形势的了解,很多学生就会在学习上失去目标和动力,思想有了惰性就会反映在行动上,思想麻木必然导致动力不足。

针对这种情况,创立和形成良好的教学风格是必不可少的。如何创立自己独特的教学风格,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起:一是教学风格应渗透在教学环节的一点一滴中。我校上课老师都是提前五分钟以上进入教室,这些细节也会影响学生,让学生感受这份认真和严谨的同时,慢慢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二是在教学中以“通说”为主,适当考虑分歧焦点,决不可以脱离司法实践,更不能背离司法实践。三是特色教学风格确立的关键是让学生成为教学的主角。四是激发学生学校热情。通过创立独特的教学风格,可以让学生成为主角,就让学生从“要我学”到“我要学”,只有让学生站到了教学舞台的“中央”,教学才具有真正的意义,这才是教学的关键。同时,我们在教学中也不能出现“应试教育”的误区,这样会导致法律素养不够,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也难以胜任法律职业工作。

(二)加强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塑造完善的法律人格

法律职业是有着独特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的职业。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学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如果法律仍旧是一项职业的话,必须采取一些手段向学生灌输责任和义务的意识,这是一种职业的精髓。”应当说“重塑道德感的希望主要在政法院校”。法律职业道德教学应归属于态度或情感教学。在态度性或情感性的道德教育中有三项基本指标:教育者有无情感、是否形成情感交往关系或“情感场”、受教育者是否有情感经验的积累和改组。刑法学教学可以为学生创设道德情感体验场景,让学生们具备和积累情感实践经验的能力,从而推动学生将刑法中基本的自然法思想和基本道德认知内化为道德判断和道德推理能力,并最终促进大学生伦理道德人格的养成。

法律信仰是法律人格的核心和标志,法律人的法律人格在于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浸润于法律人全部生活中的对法律神圣性的一种性格特性。法学教育对法律人的法律信仰的教育就是对学生法律人格的塑造。一方面,刑法学教学不仅仅要求学生们注重刑法理论知识的领悟和学习,显然这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刑法学作为法学的核心学科不仅仅彰显人类法制的文明发展的成果,而且更多的是领悟和弘扬刑法学中蕴含的诸如正义、自由、秩序等法律精神和法治思维及其价值等。刑法学学科的教学目标在于对自由、权利、正义等法律精神的追求,以便更好地将代表社会道德、良知以及自由、秩序、正义这些和人类进化的美好目标植入大学生的心灵,融入他们的血液,使他们成为反思、完善法治的主体。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全面弘扬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这种教育更多地是使大学生意识到他们自己作为法律人的一份责任,即“作为法律家的法律职业者,是法律制度的载体,是弥合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之间距离、实现法律对社会生活关系的有效调整中介。因此,如果说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那么所谓的法律统治,又可以恰当地被归结为作为法律家的法律职业者的统治”。因此,法学教育必须加强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塑造完善的法律人格。

(三)改革刑法学教学手段和方式

我校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应用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刑法学内容庞杂且难度较大,是一门既有很强的理论性又有很强的实践性的课程。由此决定刑法学的教学方法应该是将多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来为教学服务。笔者认为,应该改革传统的刑法教学方式,以适应大学生们多样化的需求。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刑法学教学手段和方式:

1、充分利用多媒体,以更快、更清晰地展示教学内容。随着学校教学设施不断更新,现在教室全部配备多媒体,教师应充分加以利用。有了现代化教学设施,即可展示Word文档,也可以ppt形式出现。更多的表格、图片、图形均可通过多媒体清晰地表现出来,所涉及的知识可以形象化的展示,给学生以视觉冲击。通过视觉、听觉的双重冲击,可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2、案例教学,以案释法、以例说法。选择与教材相配套的教学案例穿插到教学中,同时对一些问题先将案情介绍给学生,让他们分析并发表白己的观点,再对大家的意见进行总结归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其合理之处,指出欠缺所在。现在的大学生思维活跃,信息来源丰富,他们对此案例教学方式有高度的兴趣和好奇心,有运用自己所学法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要求。每一个案例,他们都会在心里有自己的解决方案,而这与案件最终的结局是否相同,不同在哪里、为什么会有差异。这些都在带动学生的思维快速活动,课堂教学进程和学生的思维活动进程是同步的。这样避免了学生只是在被动接受知识的问题,案例教学的效果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将刑法学课程和司法考试相结合。根据我们的培养目标是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面对很多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这一实际情况,在教学中可以将刑法学每一部分的主要知识点,通过模拟司法考试题来帮助学生理解掌握,使学生能够将本科学习和迎考相结合,这样他们既能掌握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又能提前演练适应司法考试的模式,为司法考试奠定基础,实现学习、思考一举两得。

(四)在刑法学教学中注重全体学生能力的锻炼和提升

为使每一个同学的能力都得到提升,就需要让每个学生都得到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并且对所讨论的问题有较深入的研究和探讨,笔者在教学中利用3-5课时左右的时间组织学生进行专题讨论,全员上阵。具体做法是:一是提前布置讨论的题目,题目的选定一定紧密结合当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热点问题。二是要求每个人写出书面发言稿,讨论时每人有5分钟发言时间,到讲台上去讲,可以利用多媒体和黑板。不安排发言先后顺序,大家自愿上去发表看法,但每个人都必须参加。这样可以锻炼学生的自学能力、收集和运用资料的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表的能力。通过这样的讨论学生普遍收获很大,认为经过自己学习研究的问题印象很深,对一些问题的探究也有一定的深度。通过这样的专题讨论,全体学生都得到很大的锻炼。专题讨论的成绩评定也是个不得不说的问题,我在实践中具体的作法:一是在讨论前公布评分标准;二是教师和同学一起给发言的同学打分;三是每个学生讨论得分将教师和同学给分予以综合。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很好,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大学生自己给自己打分,确实都很公平公正,同时也对自己的能力有个充分地认识。通过这种关注每一人的教学实践,很受学生欢迎,班级中每个学生的能力都得到了很大锻炼和提升。

参考文献

1 张楠,“论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统一”[J],甘肃农业,2006年第9期,第98页

2 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

第6篇:对法学专业的认识感受范文

关键词:医事法律;教学改革;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5-0181-02

作为一门融合了医学原理与法学理念的新兴学科——医事法律,其诞生之初,就旨在适应国家法制建设和日益深入的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培养适应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综合性专门人才。经过近20年的发展,这门新兴的学科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其所存在和面临的问题却也不断的凸显出来,尤为明显的是学生的就业前景并不乐观,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本文正是基于此点,通过对医事法律专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之后,以期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医事法律专业发展概况

医事法律教育在我国起步较晚,最早创办该本科专业的是南京铁道医学院(现东南大学医学院),该校于1996年创办了国内第一家医事法律本科专业,学制四年,1999年第一届毕业生出炉时,供求比例一度达到1:20,为国内医学界和法学界所高度关注。我国高等医学院校医事法律本科专业教育真正全面展开则是在2000年以后,像贵阳医学院、白求恩医科大学、大连医科大学、厦门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锦州医学院、福建中医学院、南京医科大学、安徽医科大学、苏州大学、徐州医学院、南通医学院等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40余所医学院校相继开设了医事法律或相关专业。

医事法律专业作为医学与法学双学科的复合型专业,是为了应对日益激化的医患纠纷,有力解决医患矛盾,促进医事法治建设而设立的。该专业的培养目标即是要培养既懂医又懂法的应用型专业人才。该专业的毕业生就业适应面广,适应能力强。可以在各级医疗机构、医疗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及法律服务部门、政府机关及社会保险机构从事相关工作。

二、医事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从医事法律专业的设置目标和定位来看,非常贴合当前的形势。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稳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医药卫生事业改革不断深化,医疗卫生单位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这些都要求必须大力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卫生行政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依法行政,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高更优质的服务,为人人享有健康做出积极的贡献。但实际情况却是目前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和医疗行政管理的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知识结构不合理,造成执法过程中的许多困难和把握政策不严等许多问题。此外,由于多种因素的结合,导致当前的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事件频发,呈不断上升趋势,而解决医患关系、医疗纠纷的从业者,大部分懂医不懂法,或是懂法不懂医。目前,全国现有医事法律人才严重不足,专任律师甚少。

因此,可以说,医事法律专业所培养的人才正是当前社会急需要的人才,非人才过剩,而是严重不足。但从相关的资料显示,许多医事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却面临着失业的危险,为什么一方面社会上需求这样的人才,而另一方面我们所培养出来的人才却又无处可去呢?也许这才是值得我们认真去思考的问题。笔者以为之所以存在这样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医事法律专业在学生培养过程中并未真正做到与其培养目标相契合,教学中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医事法律专业课程设置存在问题

对于教学培养方面,课程体系的设置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目前医学法学专业作为一门新兴专业,加其横跨法学与医学两大领域,所以不同的院校在医学课程和法学课程的设置方面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学校注重医学知识的学习,医学方面的课程设置极为全面。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由于当前医事法律专业招生的学生大多是文科生,理科基础较差,而在医学课程的学习过程中,理科知识运用的较多,这就导致大部分学生在学习医学课程中感到十分吃力,而且,目前绝大多数院校对医事法律专业设置的学制是四年,众所周知,单纯医学的学习就需要五年,而对于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要在四年当中学完其他人需要九年才能学完的课程,可想而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所能达到的程度。有的学校正好相反,注重法学知识的学习,法学的课程占据了该专业全部课程的80%,这对于学生掌握法学知识而言是有好处的,但相应的学生在医学方面投入的精力就极其有限,四年学完之后,学生基本上没掌握什么医学知识,这类专业的学生的优势就无法体现出来。最终造成的结果就是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法学知识不如专门法学院校的学生扎实,医学知识较医学专业学生薄弱很多,远远达不到医事法律专业设置的目的。

(二)医事法律专业教学方式存在问题

在教学方式上,目前的院校仍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操作较少,尤其是在法学教学方面,这种问题更为明显,造成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低下,而医事法律专业在培养目标定位上则是要培养应用型的专业人才,这就造成了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毕业后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才造成了人才过剩的局面,基于此,对医事法律的教学改革迫在眉急。

三、医事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措施

针对医事法律专业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整课程设置

各个院校在设置医事法律专业时,应将学习的时间延长至五年。才能保证学生有足够的时间掌握好专业知识。在医学课程与法学课程所占比例上应做到相对均衡,既不能片面重视法学知识,也不能片面重视医学知识。在医学课程的设置上,不能与医学专业的学生完全同步,在课程的种类与难度上都应适当降低,要紧密结合医事法律专业的自身特点。此外,必须要重视医学与法。学的交叉课程的学习,这正是医事法律专业的特色所在,目前,大多数院校由于在师资力量方面的欠缺,对于这类课程的开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类课程是在专业基础课程的基础上设计的旨在把学生训练成具备医和法两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设计的课程模块。通过特色课程的设置,可以提高学生以法律思维方法分析和解决与医学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能够充分地体现医事法学专业与普通的法学专业的优势。这部分应开设的课程主要有:医事法学’、卫生法学、卫生监督法、法医学、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医事诉讼与仲裁、医事案例与实践、司法精神病学等。专业特色课程在所有课时中应占到10%的比例。

(二)加强实践教学的环节与手段

医学教育与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很强,因此加强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至关重要。由于医事法律专业大多开设在医学院校内,对于医学的实践教学,这类学校都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因此,医学方面的实习一般不存在太大的问题,实践教学的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法学方面。故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和媒介,加强学生在法学方面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 法庭旁听

法庭旁听是学生见习的方式之一,是指带领学生到法院亲临庭审全过程的一种教学方式。针对低年级医事法律专业学生在专业课程教育过程中,结合所开设课程的内容,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以最直观的方式了解我国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保证社会有序性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这对学生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实践教学方式。学生将在旁听过程中掌握法官、当事人、人的权利、义务及庭审程序,为今后自身从事模拟法庭的训练及就业经验积累打下基础。

2 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指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充分运用贴近生活的案例,让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于案例的分析,在分析过程中强化理解。在教学过程中,法学教研室根据学生专业特点及法学的学科特点,注重理论知识教授的同时加入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即“以案说法”,与学生针对案情进行法学问题的讨论,为学生构建一个互动学习的平台,让学生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例分析中,提高学生对的法律适用能力。

3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是指为学生创建与个法庭场景,让学生亲自扮演其中的角色,感受庭审过程的与种实践教学方式。通过这样的活动,让学生“看中学,学中看”,在学生经历见习阶段后,亲身感受庭审程序也是实践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针对高年级学生开展的模拟法庭对学生实战能力的培养也非常重要,这是检验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检验教学方法和手段的重要途径。学生通过亲自参加案件处理,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知识的欠缺何在,为进一步提高学习效果起到很好的作用。学生在模拟的过程中学会如何将法学和医药卫生的相关知识结合起来,也熟悉了我国诉讼法中有关审判的具体规定,这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将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4 法律援助

第7篇:对法学专业的认识感受范文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的传统法学教育中,通常是以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为目的。由于缺乏实际应用,法学知识变得生硬而抽象。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对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达成了共识,将一些实践活动明确地纳入了法学教育计划之中,加以实施。

一、实践教学的内涵和特点

实践教学从其内容的角度,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是指直接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目的的教学;从其形式的角度,相对于课堂教师讲授而言,是特指通过一定的真实的和模拟的实践形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实践教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实践教学具有实践性。实践教学主要通过课堂外有计划、有组织的一系列实践活动来培养法学学科学生具体应用法律基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实践教学具有教学性。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式必然具有教学性。它虽然在课堂之外进行,却也必须纳入教学计划之中,并且是在教师的精心安排和指导下进行,是整个法学教育的一部分。

第三,实践教学还具有参与性。实践教学是在学生和教师的积极参与下进行的,必须以学生亲身参与实践为主,以教师指导为辅,在实际的工作或模拟的实践活动中让学生学会主动应用所学知识,并结合自身能力解决问题。

二、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现状

在我国多年的法学教育中,通常也有一定比例的实践教学。这种实践教学可以称为传统的实践教学。

(一)我国高校采用的传统实践教学形式

1、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也可称案例讨论,就是在课堂教学中大量的使用典型案例,使学生能够在案例中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以及相关法条。该方式适合于法学专业大部分课程,而且简单、易行,是法学教学中最常见、应用最广泛的实践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方式从教师的单向灌输变为师生间的双向交流,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得静态、被动地接受知识变成了师生共同探讨问题的过程,同时活跃了课堂气氛,能够提高教学效果。

2、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包括刑事侦查试验和物证技术试验。前者是指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模拟刑事犯罪侦查活动,熟悉侦查程序,掌握侦查技巧的一种实践活动。后者则是通过进行科学试验掌握“发现、固定、解读物证”的科学技术手段的一种实践教学方式。

3、审判观摩。审判观摩,是由老师选取典型案件,组织学生到审判法院实际观摩真实案件审判过程的实践活动。审判观摩,让学生旁听法庭真实案件的审理,学生可亲身体会法庭的威严,感受庭审各个阶段,加深对实体法和对程序法的把握。由于投入少,组织方便,这种实践教学方式应用广泛。

4、模拟法庭。模拟法庭主要是通过选用真实、典型、有代表性的案例,让学生分别饰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身份,依照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模拟整个案件庭审过程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作为一种传统的实践教学方式,模拟法庭的优点,首先是在训练过程中,学生必须像实际的法律工作者那样接手模拟案件,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通过角色的投入,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使学生熟悉审判环节及审判、检察、辩护、等各项法律事务要求;其次是作为学生活动,模拟法庭能让学生锻炼组织活动能力和团结协作的能力。

5、专业实习(毕业实习)。专业实习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安排以及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从事一定的司法实际工作,以验证所学的理论知识、训练综合运用专业理论知识的能力、了解司法实际、借以掌握一定的实际工作技能和有关社会知识,积累实践经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由于大多数学校将专业实习主要安排在毕业前的一学年进行,因此专业实习又被称为毕业实习。

(二)传统实践教学形式存在的问题。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在巩固和促进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实际运用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1、案例教学的不足。第一,从案例教学的组织者而言,法学教师的素质有待提高。由于我国现实的法学课程安排上,案例教学是课堂教学的一部分,教师为保证教学进度,使案例教学属于理论讲授的附属品。所以,大多数教师所采用的只是一种“举例教学”,即在讲课中穿插一些生动典型案例,做到以案析法,通俗易懂。这使案例教学的功能仅限于解释和补充说明所讲授的理论内容,起不到应有教学效果。所以,需要不断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包括理论水平和执教能力;第二,从案例的角度而言,案例教学一般是教师先讲解相关理论知识,再举几个案例对理论加以巩固认识,这种方法由于只注重对课本理论的解释和说明,其用意过于简单明显,根据刚刚讲过的知识,学生往往不假思索便能判断出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因而导致一种思维上的惰性。所以,案例教学中具体案例的选取应鲜活生动,并最大限度地贴近生活实际,这样才能更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所选的案例应该能在学生中引发争论,来引发学生的思索以强化其思辨能力。

2、“模拟法庭”的不足。第一,模拟法庭要求的技能是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因此,在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之前,应该有一系列的学习:分析好案例、熟悉实体法、程序法的法律规定,而且承担不同角色的学生应有不同的学习重点。学生模拟整个的法庭程序,必须拥有一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基础,而程序法多在大学二年级才开始学习,所以大学低年级的学生要进行模拟法庭审判非常困难。即将毕业的学生由于写毕业论文,再加上求职、就业的压力,往往无暇参与,模拟法庭实际适用的阶段非常有限;第二,即使学生在参与模拟法庭之前已掌握基本的知识及技能,要勉强在短时间内论证一个复杂的问题,只能采取快捷方式恶补,这样的方法学习到的法律内容不会久留,因此对学生没有长远好处;第三,一次模拟庭审耗时多,角色有限,既不能保证学生都有机会参与,也不能给予学生有多次练习的机会。

3、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专业实习和法庭观摩的不足。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专业实习和法庭观摩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随着高校的扩招,法学专业的学生骤增,给实践教学的组织安排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一方面指导老师和试验室资源的有限性,难以保障每个学生拥有足够的实践机会;另一方面学生数量过多也使得实习、法庭观摩难以集中安排。由于实习生众多,实习单位对实习生也不够重视,没有具体落实指导老师形成的一套具体的指导方案等,实习效果参差不齐。而且自高校扩招以来,大多数学校程度不同地忽视了这些教学形式的建设,对此缺乏规范的管理,使本来就极为有限的实践教学活动在实际上流于形式,相当一部分学校甚至这些基本的教学环节在形式上都没有健全。

三、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新形式

随着我国各地高校对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视和探索,近几年法学实践教学又出现了以下新形式:

(一)社会调查。社会调查是通过组织学生了解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实而获得对社会的认识。社会调查能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运用于对社会现实问题的调查与分析,用第一手的材料验证所学的理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并激发学生勇于探讨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二)诊所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它让学生在实际的法律工作实践中学习法律。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教育对医学院这种诊所教育模式的借鉴,它把学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会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使学生在法律应用的具体实践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提高法律职业意识。

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首次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等7所院校尝试运用诊所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选修课,建立了自己的“法律诊所”。随后,中山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和四川大学法学院也陆续开设此课程。

四、完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措施

(一)转变观念,实现法学实践教学的独立性。针对传统实践教学课程从属于理论教学的现象,要改善实践教学的地位,应以理论教学体系为参照,建立独立而平行的实践教学体系。具体来说,在课程设置上,整合现有课程,适当增加实践课程,除保留原有直接服务于法学实践的专门课程如法律文书、证据学以外,还应增设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法律职业技能、司法过程等方面的实用性课程,并提升实践教学学分,从制度上保障实践教学的地位。

(二)借鉴特色实践教学方式

1、推广学生社团开展实践教学。湘潭大学早在1990年就指导学生组建了学生社团“法律援助中心”,后更名为“湘潭大学社会权益法律救助中心”,除进行普法宣传外,还为社会无偿提供法律服务。成为湖南省第一家为百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高校学生社团,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1,600余起。

2、电大法学专业“案例设计与分析作品比赛”。我国电视大学每年会在全国范围举行电大法学专业案例分析抗辩赛,全国各地分校参与。竞赛内容以法学类的基础学科为基本范围,所有参赛作品的内容均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学生在设计案例、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提升对专业知识的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学以致用。

(三)完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拟法庭作为比较成功的实践教学方式也需要完善。模拟法庭活动的开展,最好有专业人士,如法官、律师的点评,从现实的角度让学生知道欠缺之处,从而加以改进。而且,模拟法庭活动需要和专业实习结合起来,让学生在实际听审过程中发现自己模拟时存在的问题并加以避免。

另外,当前的模拟法庭带有表演性质,应当由表演型模拟法庭向实战型模拟法庭转变。具体来讲,在模拟法庭开庭之前,仅确定该庭将要争议的案件目标以及各方诉讼参加人员的名单,而其他陈述意见、辩护意见以及法官对诉讼的主持、最终判决结果等都处于未知状态。学生要设身处地地考虑自己的角色,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

第8篇:对法学专业的认识感受范文

国际法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一)提高学生素质的应然要求值得强调的是,掌握所学国际法学专业的基础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是具备其他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学生只有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准确理解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准确含义和内在精神,才能将其运用到对国际热点的深刻剖析之中。但是,具备了扎实的国际法学知识基础,并没有完成教师的教学目标。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在于一个学生如果在学校的时候只学到了基础知识,而不具备将其转化到现实生活中的能力,或者缺乏运用国际法的知识对国际社会日新月异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观察、思考的能力,那么,其在学校所掌握的基础知识就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也难以符合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对卓越法律人才素质的应然要求。(二)国际法学科建设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形成与行政、司法、执法机关以及企业等法律实务部门的信息交流与人才培养的合作与联动机制,不断进行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与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致力形成具有自身优势与特色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模式,已经成为不少国内法学院教学质量工程的建设目标。一般而言,只有法学教学方法得当,与法学的教育目标相匹配,法学教育才能满足个人发展的需要和社会的需要并承担社会职能。惟有这样,法学教育才能得到社会的肯定,才能吸引更多的有识之士投入到法学学科的建设中来,才能吸引更多优秀的学生选择学习法学。通常,一个社会的国际法意识水平、传播的程度和教学科研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国际法在其空间和对人的效力,进而影响整个国际法的价值在其国内的实现以及社会功能的发挥。目前,就国内而言,部分高校致力于培养符合现实和未来要求的“卓越法律人才”,开设了国际法学的双语课。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有的学校采用的是他山之石———纯外文原版教材,以完全“拿来主义”的方式教授学生,未能将自1949年以来中国对国际法、国际法学和国际法话语体系的构建所作出的创造性贡献(如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WTO“一国四席”、和谐理念对当代国际法新价值取向的启迪等)体现在双语教材之中,进而不利于培养体现中国气派的国际法的精英人才。因此,基于中国国际法学科建设自身发展的需要,老师在国际法教学的过程中必须融入中国元素,以培养兼具国际视野和中国风格的法学精英人才。(三)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国际法已经迈向“共进国际法”发展阶段。中国的和平发展需要国际法,和谐世界是中国和平发展的重要基础,而国际法是构建和谐世界的基础和保障。一方面,国际法为构建公正和公平的国际竞争秩序提供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中国的发展也必将受到国际法越来越多的约束。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其本质和目的就是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协调的利益。但是,各国利益不尽相同,甚至会发生冲突,此时国家利益至上成为各国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目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与国际社会的交往日益加深。因此,在法学教育阶段,通过对学生国际法能力的先期培养,显然利于其在以后的实践中合理运用国际法规则,正确处理有关的国际法问题,进而毫不含糊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尤其是中国的核心利益,如国家和等。

对国外法学教学方法的借鉴

实际上,早在19世纪以前,“教科书法”也是西方通行的法律教学模式。后来,部分讲授者在认识该方法的弊端之后,率先进行了改革,提出了“布莱克斯通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不再单纯讲授法律,而是在政治学、伦理学和管理学等理论的框架内分析法律的原则。由于这种教学模式仍然不能摆脱教师在讲台上以说教为中心的窠臼,因此,又被称为“讲演式教学法”。随后,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兰德尔教授提出了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该教学方法通过对法律的概念和原则的一系列分析及师生之间的问答,使得学生理解法律的内涵。这种教学方法符合普通法的特点,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但对教师和学生要求都比较高,因此,在推广过程中曾遇到较多的阻力。与之类似,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根据教学内容和理论深度的不同,上课的形式可分为讲座法、复述法和案例法教学。这种根据不同的课程内容而设计不同的教学模式的方法,无疑对国内的法学教育者具有启示意义。以国际法的教学为例,由于知识点较多,但囿于课时有限,采用复述法和案例法势必需要大量的课堂时间作保证;而另一方面,由于多数学生并没有养成课后预习、思考的习惯,采用这些方法也可能造成知识点的碎片化,不利于学生系统掌握必备的扎实基础知识。因此,就目前而言,国内的教育者在借鉴这种教学方法时,更应关注国外老师调动学生积极性的手段,以及学校激励学生主动参与教学活动的机制。为此,在设计教学方法改革方案时,不仅应考虑根据不同的课程内容设计不同的教学方法,还应虑及国内学生不同于美国学生的性格特点。值得强调的是,学习法律在国外被普遍视为一件苦差事,因为学生往往需要在短时间内大量阅读有关法律书籍,这势必需要承担比其他专业更大的压力。但从另一角度而言,大量阅读在法学学习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国内高校,大多数法学专业的学生都没有养成课外阅读的习惯,即使进行了一些阅读,其范围也仅限于法学专业的书目。其实,大量、充分的阅读正是学生进行交流、讨论的基础,也是国际法课程采用案例法等教学方式的前提。因此,教育者应注意国内学生在阅读能力上的不足,在教学过程中督促、指导学生进行阅读能力的训练,同时提前布置与随后课堂教学有关的国际法案例的研读,进而为案例教学方法的使用提供坚实的保障。

第9篇:对法学专业的认识感受范文

论文关键词:法学教育;道德养成教育;实施途径

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长期受到贬低,甚至曾经被砸烂,法律仅仅作为政治训导工具而并未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从而在客观上影响了法学教育的价值定位。并且,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取得了由政治训导式教育向学科教育这一转变后,没有及时向价值观教育的转化,而是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之中,解释概念、注释条文、抽象议论多于具有理论深度的分析…,更忽视了法律道德教育,未将秩序与正义的价值理念放在法学教育的首位。因此,面对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道德危机问题,并基于法学教育并非等同于单纯的道德养成教育,我们应认识到法律相对于模糊性极强的道德价值观念来说,更注重程序的约束在法学讲授的过程中不能把二者相等同,而是应注重在法律的范畴内讨论其道德因素,其主要途径有:

一、发挥学校在道德养成教育中的作用

实施养成教育的主要途径,就是要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教育和引导,把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转化为受教育者的道德感情和道德信念,凝聚为按照道德要求去行动的习惯。其重点就是要从幼小开始,日积月累坚持不懈,古人也认为“必使其讲而习之于幼稚之时”,这样才能“习与智长、化与心成,而无礴格不胜之患也”。这就是说,在儿童时期,就要对他们进行道德教育,使基本道德规范逐渐成为他们的思想与品性。可见,中国古代思想家都十分重视“家训”、“家教”,在此过程中,家庭的角色固然重要,学校教育的地位也是举足轻重的。一方面,学校教育是承接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纽带;另一方面,学校教育又是以上两者的基础。

我们知道,从思想道德层面来看,青少年时期犹如“一张白纸”。可以画出最新最美的图画。在这段时期内如果能够使学生懂得道德的基本规范,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就能够在以后的学习、教育和自我锻炼中,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而且能够让学生在思想上产生一道坚固的道德堤防,对一切不道德的观念和假、丑、恶的腐朽思想,就能自觉地抵制,并在这种斗争中锻炼自己识别善恶的能力,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在大学教育中,更要把道德教育提高到理性认同的高度,力求在“知行统一”和“理论认识与身体力行相统一”上下功夫,使道德教育同大学生的成才紧密结合起来。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更应该如此,原因在于法律的权威性首先要求法律从业者以及未来的从业者具有高尚的道德,然后才能真正为人民服务。

二、创新教学方法并使其多样化

鉴于法律与道德本质区别,如欲使法律与道德恰到好处地结合。就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启发学生,在传授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更要融人道德教育。

第一,道德教育不同于专业知识的讲授,所以便有人提议,为了加强法学专业中的道德养成教育,应该开设专门的道德养成教育课程,这也未免不可,但具体的授课方法不能仅仅局限于道德理论知识的灌输,而是应该充分发挥学生主动性和教师引导性,特别是通过老师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归纳、分析基础上,提出引导性问题,然后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主动权交给学生。例如,曾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王海现象”,可谓见仁见智。到底如何认识“王海现象”?这其中就涉及感性与理性、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又如“孙志刚现象”问题、法律援助问题、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以及由于科学发展而引发安乐死、克隆人等问题都是涉及法律与道德的典型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讨,都有助于学生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促进法律理性与道德理性的同步提高。

第二,“诊所式教育”,即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即“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这种教育方式所要达到的培养目标与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吻合的,并在很大程度上有着传统法学教育无法比拟的优势,此种方法已经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且AALS委员会已经在《校内诊所的未来》中根据诊所式教育任务确定了诊所教育的9项目标,其中有一项是通过学生亲身接触职业律师的习俗来培养他们的职业责任感与道德感,这就说明了此方法不仅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塑造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这是传统法学教育很难做到的。所以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特殊性质,适当使用“诊所式教育”还是大有裨益的。

三、重新审视传统的“灌输理论”方式

在教学实践中,“理论灌输”方法存在着诸多缺陷,如课堂气氛沉闷,忽视学生反映,讲授内容与学生的教材或资料重复,课堂缺乏交流,内容与社会实践脱节等问题,因此屡遭批判。如将此方法不恰当地运用于道德养成教育,可能将会产生同样的不利后果。

事实上,法学教育不是一个简单的方法选择问题,道德养成教育更非如此。任何一种教学方法的产生均有其特定的基础,任何方法的提出和采纳都不能脱离实际,新方法的引进对于传统方法应是一种丰富和嫁接,试图用新方法完全取代传统方法,实践证明是根本行不通的,即所谓“教学有法,教无定法”。因此,我们在创新教学方法的同时,也不能完全否认“灌输理论”这种传统做法,实际上,这种方法是真正能够使理性法律知识与感性的道德精神有机结合的有效方法,它能使老师在单位时间内充分阐述法的思想和精神,让学生面对面地聆听老师的思想和观点,并能在课间休息时与老师进行交流。课堂讲授存在的缺陷不在于方法本身,而是人们对这一方法的掌握不力、运用不当。我们应当启学生之所能,尊重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建立起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平等的双向交流的新模式,恢复灌输理论的本来面目。此外,道德养成教育可分为是理论教育和养成教育,在某种意义上,理论教育可以作为养成教育的前提,欲使受教育者将其道德行为习惯通过某种方式体现出来,必须有内心的思想驱动,而这种思想正来自于教育者日益积累的思想灌输,因此,道德教育方法就其本质来讲是辩证的,任何一种方法都可能顾此失彼,那种包罗万象、一成不变的教育方法是不存在的,简单地人为地确定某一种方法为教育方法,即使这种方法是正确的,也会因其不能广泛适用于所有方面而惨遭失败。因此,选择道德教育方法时,应坚持多元化综合运用原则。当然,多种教育方法的综合运用不是诸方法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理性选择和有机组合,即要坚持创新方法优先,兼顾传统方法的原则,从而使道德养成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运用情感式教学在实践中树立法律职业道德

培养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学专业中道德养成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了法律职业活动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等不同角色的伦理关系。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这种独特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寻求一种体现不同角色交往的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的场所,促进学生养成道德人格。因此,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应该进行体验式教育。

体验式职业道德训练方法,是通过组织学生参加实际案例中道德取舍问题的评判,同优秀专业人士交流座谈以及直接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等实践活动,使学生不断提高职业道德认识,从而形成优良职业道德。这种方法有利于学生将职业道德认识付诸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也便于学生形成职业道德自律意识。有学者也指出“道德知识对于个体的价值不仅在于实现从‘不知’到‘知’的跨越,更在于从‘知’到‘信’的的提升。……单单靠一般课程的教学和校园文化的影响,显然不足以形成学生坚实深厚的关于道德价值的理解。”其实,“任何人都不能被灌输或施加条件来诚实地讲话或公正地判决,因为实施这些美德都要求一种自觉意识和自由选择的品质”。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能够提高学生“进行反思性的道德判断能力”,并间接地感受律师在职业道德方面的行为。同时,要确保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成功,还必须将它延伸到活生生的司法实践中,因此,学校便应要求学生定期选择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安机关等部门实习。这样不仅可以加深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与运用,更重要的是,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已经实际上处于法律职业人员的地位而与当事人、律师、实习单位的人员等进行交往,直接面临义务与利益冲突的选择,这将有利于其法律职业道德意识的形成。

其次,受教育者在实践中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将理论转化为行为是判断道德素质是否提高的标准,因此还可以采取“内与心,外于行”等立体教育模式,“内于心”就是通过教育,解决道德的思想认识问题。这是一种心理过程,是行为能力形成的内侧。主要通过价值判断、选择、体验形成价值取向、情感、信念、行为方式和习惯等心理素质。“外于行”就是通过管理,解决道德的行为实践问题。这是一种行为过程,是受教育者思想认识的外侧。主要通过外在行为得以体现。养成教育是外化与内化统一于青年学生个体发展全过程的和谐教育,其根本目的决定了养成教育的内部机制必然是外化与内化的统一,二者是行为能力的内外侧,缺少了一侧都不能构成行为能力。因此,作为高等院校的教育者,不仅要使道德思想植根于青年学生的大脑,更应该通过多种方式使这种思想影响其行为与习惯,而作为法学教育者,更应该将法律知识与道德精神相融合,以使法学专业的学生能够在掌握专业技能的前提下,彰显道德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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