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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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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的区别

第1篇: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的区别范文

隐性条款显性化

相较于传统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本信托首先应将隐形的本金保障条款显性化。保障本金安全可以有多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保障受益人最终获得金额的下限等于初始本金,实际上就是在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通胀因素的前提下保障本金安全,可以称为保证本金安全;第二个层次是保障受益人最终获得金额的下限等于初始本金加上一定的收益,即保证最低收益;第三个层次是保证受益人最终获得金额等于初始本金加上固定的收益,即保证收益型。目前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隐性条款实际上是“保证收益型”条款,信托贷款、金钱信托也采用此种方式。因此保本信托产品的破冰,选用此种方式较为合理。

但“保证收益型”不应该是保本信托的设计终点。实际上,从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来看,在保证最低收益的基础上,不放弃博取高收益的可能性应该是今后发展的大方向,“保证最低收益”的保本信托应该被重视。不过,这种产品在结构设计、对投资者成熟度的要求上都与保证收益型有较大区别,可能并不适合在初期使用。

保本信托的投资者定位

自新两规以后,无资金信托计划被纳入私募的范畴,其根本逻辑是资金信托计划主要投资非标准资产,缺乏止损机制,是一个风险水平较高的金融产品,只有合格投资者才能承受其风险,但目前这种说法未免牵强。由于信托公司对自身信用的顾忌和“刚性兑付”文化,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远远小于投资股票或股票基金的风险,而后两类投资品种都面对大众投资者。

在“保本”承诺显性化以后,信托计划的风险将进一步下降,应该确认其公开募集的性质。确认公募性质,主要是降低投资门槛,可有两个路径。第一,将投资门槛一次性降低到1000元。这种思路的主要出发点是,从契约的角度来看,成形的保本信托,融入了信托公司的信用,投资风险不大,适合于大众投资。第二是循序渐进将合格投资者的准入条件逐渐放低,直至1000元。其主要出发点是保本信托自推出到完善有一个过程,在完善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

此外,应该限制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资金、信托公司关联公司资金认购保本信托计划,因为这些机构与信托公司有千丝万缕联系,有可能利用信托的私密性做利益输送。

保本信托计划的属性设计

在产品层面,保本信托也需要与传统的信托计划有所区别

在资金运用方式方面,应该允许对信托资金进行资金池运作,金融常见的盈利模式就是错配。如在银行存贷业务中,就存在风险错配――银行利用自身风险偏好与存户风险偏好不同,赚取风险差价;期限错配――银行通过短融长投,赚取流动性差价。资金池运作实际和银行短融长投一样,可以提高资金的收益率。相对于管理风险,错配是一个比较安全的盈利模式。以往,不允许使用资金池模式的主要原因是代客理财受托机构不能提供信用,在引入保本机制后,这个理由已经弱化,为资金池运作提供了理论基础。由于需要信托为中国资本市场提供长期资本,所以还应该在承认资金池、开放式运作的条件下,加入鼓励委托人长期投资条款,如赎回费率、管理费率递减等。

在收益方面,可以采用不同的收益结构――包括保本浮动收益型和保证收益型。保证收益型可以采用预期收益率管理的方式,定期公布下一个持有期限段的收益率,这个收益率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制定,为了防止过度竞争,还可以由监管部门设定收益率上限,进行上限管理。保本浮动收益型则可采用实效投资主义,根据投资结果确定收益及分配。

保本信托的风险分担机制

保本信托的风险分担机制应该有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在投资的单个项目上的风险分担,即项目的风险分担机制;第二个层面是单个保本信托计划作为一个整体,其风险在信托计划内外部的分担,即计划的风险分担机制;第三个层面是保本信托计划作为信托公司的负债,其总体风险在信托公司内外部的分担,即公司层面的风险分担机制。

项目的风险分担机制

项目内部的风险分担机制主要针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分担。对于债券类投资,主要是担保措施,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具有担保资质的第三方责任担保。以求在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债务时,可以通过变/拍卖挽回一部分损失。对于权益类投资,可以通过组合投资或衍生工具,进行风险分散或转移。

计划的风险分担机制

计划的风险分担机制,是在保本信托计划以上层面的风险防范。具体包括以下两种制度。

责任保险或担保制度 此制度是在保本信托计划内部进行风险分散。因为信托公司和委托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信托公司可能因未尽到受托人职责或因经营等问题不能履行债务,可以通过责任保险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责任的方式规避风险。对于责任保险而言,风险事件约定为信托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金或约定的最低收益率,赔偿责任为以上金额。为了使责任保险更有效,还可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条件约定得较弱,让保险公司通过代位求偿的途径去追索,最大限度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对于连带责任担保也可以进行类似的设计,如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而非以一般保证。按照目前债券担保实务,担保费率一般在2%,融资成本2%的增加不会对融资方选择融资渠道产生较大影响――何况,增加2%的担保费后,利息成本可能还会降低。

风险准备金制度 此制度是在信托公司不同信托计划之间进行风险分散。即通过合理测算,在每一次收益计算时,对每个保本信托计划提取风险准备金。一旦某个计划出现问题,则可以按照信托合同,从风险准备金中提取一部分支付受益人。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风险准备金的归属问题,风险准备金应该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因为唯有如此,才能做到归属于所有保本信托受益人的权益与信托公司实现破产隔离;但风险准备金又不能归属于某一个既有的、确定的信托计划――因为如果不集中,自保措施将没有意义。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采用宣言信托的方式,构建风险准备金信托计划,约定受益人范围。信托公司在平时可以将风险准备金用于银行存款、债券与货币市场等低风险投资。

目前信托公司提取的准备主要是信托赔偿准备金,其计提标准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这种计提方法,反映不出与信托公司承担责任匹配的原则。风险准备金应该按照保本信托的余额计提,且不应设不再提取上限。

第2篇: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个人养老金;个人退休账户;寿险

个人养老金定位与个人自己的退休养老的积累,个人养老延迟积累。其区别于职业养老金,国家强制性公共养老金。国家不直接参与此类计划,雇主也不直接干预此类计划,完全是建立在个人意愿之上,其参与由个人决定个人自主。所以个人养老金是自愿私营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类型有寿险公司契约购买寿险保单获取到的;基金积累的个人养老金计划,信托型基金,由养老金机构,互助组织寿险公司提供,和个人养老储蓄账户计划。

个人养老金是对当期收入的延后,国家在此政策上有税收的优惠,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延迟来实现。主要在缴费和积累的环节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以寿险保单形式个人养老金享受相应的购买的税收优惠和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在税收设定上,其符合各国的税收政策。总体上EET的税收政策在不同国家制度有差异。

德国个人自主决定是否要参与个人养老金。德国个人养老金的主要的实现方式是人寿保单,与寿险公司签订寿险合同。在税收上,个人直接缴纳的保费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但其享受税收优惠额度是有限。寿险给付中的利息收入要部分征税,但对于给付则不征税

当个人借助于保险契约来提供其退休保障时,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就构成了其缴费、收益、待遇、待遇归属和携带型等事项。此类合同必须遵守德国的《保险合同法》,由于德国保险也是受到管制的行业。保险的规范是为了防范和规避损害参保人利益的行为。在寿险保险公司的具体运作过程中,《保险监管法》对寿险公司技术准备金的充足水平,投资的正确与否,自身的经营实践(健全管理和会计程序及完善内部控制),偿付能力的充足性作出规定,这样来保证参保人的利益。个人购买寿险获得养老保障得到保证。

将寿险契约作为个人养老金的实现方式,是 一种市场化的行为。这就要求要有相应的市场条件。其前提条件是要有相对发达寿险的市场,市场成熟度要高。对市场中参与主要主体寿险公司有要求。要有发展较为全面的寿险公司,其公司要有一定的商业经营能力、水平,包括管理能力,资金运作能力,偿付能力等。其是要有相应市场的规范度和较好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合作的市场平台的完善。政府在其中做好法律的建设和促进监管。在税收上,政策的去想是要鼓励人们去积累养老金资产,也鼓励个人通过购买寿险获得养老资源。在寿险的税收上就体现为缴费免税,对保单利息的部分征税。

美国的个人养老金的实现方式是个人退休账户(IRA)。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生效,该立法确立了传统个人退休账户作为重要储蓄工之一的地位,提出个人退休账户有两个作用:一是为没有参加退休计划的个人提供税收优惠蓄计划;二是当雇员工作变动或退休,允许雇员将雇主发起的退休计划资产转入个人退休账户。法案规定年龄低于70.5岁的雇员都有资格参加缴费,每年可向IRA缴纳1500美元或收入的15%两者中的较低额,个人退休账户是一种个人自愿投资性退休账户。个人自主决定是否为自己设立该账户,并且账户的资金要在个人退休后才能使用,以保证养老的目的。个人投资账户的管理者可以是银行或保险公司,也可以是集合投资计划的提供商,如基金公司等。

个人退休账户作为一项退休,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在想账户注入资金时,固定限额的资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的缴费限额后来随着法案的不断完善而断调整提升。在投资、积累期间,账户的收益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退休时领取待遇时,待遇视为应纳税收入。其税收模式是EET的模式。个人投资账户是一种延税型个人养老金。但是个人投资账户的账户积累余额在退休前支取会遭受惩罚性税,为提取额的10%。个人退休账户缴费灵活,只有最高缴费限额,按照规定2008年最高为5000美元/年。如果参与者的年龄超过了50岁,还可以每年额外多追缴一部分金额。参与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确定缴费的金额。

个人退休账户是完全积累的。个人退休账户的投资性体现在个人退休账户可投资于共同基金,银行存款,和年金类产品,个人退休账户可直接持有证券。参与者对其账户有投资选择权,参与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投资偏好进行投资管理,具有完全的控制权。但也可以委托给个人投资账户管理机构进行投资。个人退休账户投资于共同基金和银行存款时,没有投资担保,包括对本金和利息的担保。个人退休账户投资于年金,其实是投资于人寿保险。按照相关的法规,要为其进行相应的待担保。个人退休账户权益完全属于参与者个人及相关受益人。从参与此计划开始个人就获得账户的全部权益。个人退休账户可以在不同管理者之间转移,担忧等待期,一般为90天和转移频率等要求。由于其实完全积累的,也就不存在权益的计算,接续的问题,只将账户资产转移就行。

在本质上,个人养老金区别于雇主和国家发起、实施的养老金计划。体现个人对自己养老保障的责任。个人设立、参与此类计划完全是自愿的。不同于国家计划的社会政策成分和企业养老计划所要实现的目标。在计划的财务设计上采用积累制,个人对自己养老支出负责。并且积累的实在的资产,所以对养老金归属权益限制条件少。个人养老金计划更加重视市场机制的发挥,具体的计划可以通过多种市场工具来实现,例如购买寿险,采用基金形式等。计划实现的方式、工具更加灵活。同时,个人养老保障依靠市场机制和工具来实现。国家的税收政策要对个人养老金的发展有指引,诱导的作用。体现出此种计划的税收优惠,对个人收入的税收延迟。

参考文献

[1]史建平等。养老金制度与体系[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

[2]朱铭来、陈佳,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与借鉴,保险研究[J],2007年第5期

第3篇: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的区别范文

一、农业专项资金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盲目立项,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一些地方领导受不正确政绩观影响,在农业项目立项上,不能科学、客观地分析当地自然条件、市场实际和项目的效益情况,一味地争取资金,盲目申报建设项目。项目资金到位后盲目上马,建成后又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益,造成资金的损失浪费。

2、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由于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对象大多分布在资源欠发达地区,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基层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政治素质较低,基础工作较差,资金使用和管理普遍不规范。一是现阶段过多的管理环节,造成资金相对分散,使用管理中政出多门,致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先天不足。二是由于农业专项资金具有无偿性,个别单位和主管部门领导法律意识淡薄,忽视国家专项资金的严肃性,只考虑自身利益、地方利益和小团体利益,擅自制定资金管理政策和办法,随意开口子,达不到预期目标,使农业专项资金不能有效到位,项目得不到完整有效地实施。三是一些农业专项资金未按计划进行管理。资金在拨付过程中,各种违纪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农业专项资金被任意截留、挤占挪用于建房购车、弥补行政经费、出借等。

3、地方财政不按计划进行配套,致使项目资金投入不足。由于国家在下达项目计划时,均要求地方财政予以配套,一些贫困和欠发达地区,由于自身财力困难,对于应予配套的农业专项资金无法落实,因此,只有采取作假账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瞒哄上级检查。实际上农业专项资金不足,项目实施达不到工程设计的要求,项目质量不高。

4、专项资金实行同级审,弊多利少,审计职能难以发挥。由于农业专项资金主要是中央财政投资,而项目实施单位均为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加之我国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要公正审计地方政府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合规性,会触犯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不能真实反映立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地方财政及项目实施单位截留、挪用或违规等问题时有发生,得不到有效纠正。

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认识问题。对于县来说,一个项目需要多少配套资金,特别是县级财政从哪里拿出配套资金,他们并不在乎,看重的却是如何把项目报批下来,等争取到上级的资金和无偿配套资金,就认为是争到了钱,而县级自身应当承担的配套资金基本不管了。二是财政困难。当前,作为经济欠发达的县级财政,基本上是“吃饭财政”,而面对一个个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县级财政根本不可能拿出那么多的配套资金。本来县里争取项目是为了促进县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但配套资金数额过大,反而给一个县的经济造成更大的困难。这样,县级配套资金基本成了一纸空文,一句空话。三是对付上级。项目合同签订了,财政拿不出钱来,配套资金不能到位,上级的资金就难以到位,以后还想要项目怎么办?所以只有弄虚作假,瞒哄上级,蒙混过关。四是审计体制。目前的农业专项资金主要分布在县级。主要是以县级审计为主,上审下为辅。主要是因为上级没有力量安排较多的农业专项资金审计项目。

二、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存在问题的对策

第4篇: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财务管理 会计 区别 联系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与财务管理在企业运营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本文将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与阐述,以便企业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发挥不同职位的职能作用。

一、财务管理和会计的不同

1.内涵不同

在财务管理方面,具有以下职能:(1)规划职能:是确定目标,必须是科学合理的目标。(2)调控职能:了解实际情况,比较实际和目标的差异。(3)财务评价:财务考核职能。筹资、投资、营运(融资)和分配是财务业务职能,规划、调控和财务评价,是财务管理职能(子系统职能)。后者是财务总系统的功能,是高层次职能,前者是子系统、低层次的职能。

在当今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的财务活动即在企业再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一切资金活动,主要为资金的获取、消耗、占用、分配及收入等;财务关系是企业在再生产的过程中,一切资金运动产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其中包括资金责权、资金分配以及资金所有权。人们通常所说的财务管理,从广义上来理解,是指根据资金运动的规律,在企业再生产过程中组织、反映、计划、调节及监督一切财务活动,这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部分,是对企业生产的综合财务管理;狭义上的财务管理则包括具体工作的开展,如制定财务计划、编写财务规章制度、调整财务目标等。

会计是为满足一个单位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而产生的活动。会计的服务目标,一是为更好地处理经济利益的关系;二是为保护各经济主体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2.存在的客观基础不同

自人类社会早期,会计活动便开始了,它主要遵循节约时间的客观基础,即在消耗最少劳动力的前提下,获取最大的收益。会计主要是服务于生产中的有效组织及生产管理。

财务管理,遵循的客观基础是财务活动,它并不像会计一样,自存在生产活动时就存在。财务管理是存在于商品货币交易的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也就是说会计是随着人类的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只要存在生产活动,便有会计。而财务管理则是根据商品货币经济活动的发展而发展,并会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消亡而不复存在。

3.职能的不同

会计通过一定的手段,对价值运动中产生的信息进行处理及加工,如实地反映企业运作的价值运动,让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企业的真实情况有真实、全面、系统的综合了解,最终协助他们进行正确的决策与管理,这是会计最基本的反映职能。另外,会计还有控制的职能,但是这种控制职能则主要是通过会计信息发生的作用,对管理者的间接影响――利用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让管理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因此,会计不会直接管理价值运动,它并不具备管理的作用;而财务管理则是对企业的一切财务活动进行直接管理,因此它具有计划、指挥、组织、协调及监控等管理职能。

4.对象的不同

会计是一个经济信息的系统,价值运动信息是它主要处理的对象;而财务管理则是通过价值运动的规律,为企业创造收益最大化,所以它的管理对象是价值运动本身。

因此,会计与财务管理的对象一个是价值运动信息,一个是价值运动,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对象的不同,使二者工作中采取的方式就不同,因此会计与财务管理有着不同的特征。尽管同一项事物可以由不同的学科来分别研究,但是其研究的对象仍有区别,有些是不同层次的事物运动,有些则是不同形式的事物运动。例如在医学及生物学中都有对人的研究,而医学主要研究人的身体,生物学研究的则是人体的细胞,正是二者研究对象的不同,才使它们有所区别。会计和财务管理的对象也是一样有所区分。

二、财务管理与会计的联系

虽然财务管理与会计二者之间有明显区别,属于不同的学科,但是同是服务于财务活动,它们之间还是有必然的联系。

1.二者间的基础联系

财务管理与会计的服务对象不同,也就是说存在着财务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区别,但是它们共同作用的对象都是企业资金的循环和周转,均属于价值形态的管理范畴。

2.二者在岗位设置上的重叠

在企业的岗位设置中,通常财务和会计岗位是重叠的,也就是会计的管理人员,同时也可以是企业财务的负责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与内部的会计控制工作可以有机结合。

3.二者在现代管理会计中的相辅相成

在理论上,管理会计是通过会计与管理综合运用的结果,但其最主要还应是会计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产物。在管理会计中,“执行会计”与“决策和计划会计”这两个部分均体现出财务管理和会计的特征,二者相辅相成。

三、结语

综上所述,财务管理与会计并不是等同的,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学术理论中,它们归属于不同的概念与学科,在实践工作中,它们归属于两个不同的职能部门,因此财务管理与会计工作必须独立存在,既认识到它们之间的联系,又要将二者分别对待。

参考文献:

[1]徐远东.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研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10)

[2]董小平.会计稽核对财务管理的促进作用分析[J].管理与财富.2008(12)

[3]李辉.会计审核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J].中国电子商务.2009(12)

第5篇: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的区别范文

两方面重要意义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实施《办法》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

一方面,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22号)、《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创业投资 基金管理职责问题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14]61号)和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提供操作 性管理规则,确立符合私募基金行业运作特点的适度监管制度,促进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法律基础,以便于下一步推动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 登记等相关政策,更好地促进私募基金发展,并发挥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运行、优化资源配置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项制度安排

《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五项制度安排。

一是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是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办法》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考虑到养老 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具备专业能力,并能够识别和承担风险,《办法》将其视为合格投资者。为防止变相公开募集,《办法》明确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对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办法》将其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豁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三是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具体包括:(1)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 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2)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3)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 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4)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选择向风险识别 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5)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6)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四是提出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具体包括:(1)要求根据或者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2)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事 项,如不进行托管,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3)提出了坚持专业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机制的要求;(4) 列举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投资运作行为;(5)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此外, 还在信息报送及重要文件资料保存方面进行了规定。

五是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

(1)要求私募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明确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结合目前基金业协会已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已在网上公开的登记 备案流程,基金类别分为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 金,其中创业投资基金被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类别单独列出)。

(2)要求“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至于 具体采取设子公司、事业部还是相对独立管理团队,可由市场自行决定。

(3)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机构,不强制其加入基金业协会;对其从业 人员,不要求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人机构则必须加入基金业协会,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4)私募 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

(5)对创业投资基金,《办法》设专章进行特别规定,强调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三大特点

《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体现了功能监管原则。《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 并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办法》。同时,考虑到机构监管的特殊要求,《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是体现了适度监管原则。按照监管转型的要求,《办法》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 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在基金托管环节,未强制要求基金财产进行托管;在信息披露环节,未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仅对需要向投资者披 露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规定,其他事项均由相关当事人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自行约定;在行业自律环节,充分发挥基金行业协会作用,进行统计监测 和纠纷调解等,并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实现会员的自我管理。

三是体现了负面清单式的监管探索。为维护并激发私募基金行业活力,《办法》秉承“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在总体要求方面、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方面以及 信息披露方面,均规定了若干禁止从事的行为。如《办法》第二十三条就私募基金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列出了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 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九项禁止性规定。上述规定便于市场机构了解运作底 线,也便于其根据自身特点和投资者的具体情况,规定更高的运作标准。

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共收到58份书面反馈意见,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办法》普遍认可,认为《办法》符合监管转型要求和市场化原则,体现了功能监管和适度监管的理念。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八项修改

根据市场意见,《办法》主要作了八项修改。

一是为保障公司型、合伙型基金能够在各个环节适用《办法》,将有关表述补充完善为“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二是为明确《办法》与相关规定的关系,体现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协调配合,在第二条增加了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有关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表述。

三是删除了自然人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

四是为便于市场理解,明确“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五是为切实防范非法集资,增加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他人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的规定。考虑到银行理 财、信托计划、保险资管等合格投资者标准要求较低,为防止监管套利,通过上述计划将非合格投资者卷入,《办法》将“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 管的投资计划”修改为“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六是为更好体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将第十七条中的“向合格投资者说明”修改为“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七是为给合法汇集资金留出空间,将“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修改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八是为提高有关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规定的针对性,将相关表述修改完善为“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未采纳的三点意见

《办法》没有采纳的意见主要有:

一是关于合格投资者标准。有意见认为《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比较适当,也有意见认为偏高。综合考虑国际国内实际情况,为避免将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其中,《办法》仍维持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标准。

二是关于宣传推介。有意见认为《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方式限制过严。鉴于对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的规定是沿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表述,且近期最高法院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变相公募方式作了趋严解释,《办法》仍维持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按照《办法》第十四 条,并不排除私募基金可以通过讲座、报告会、短信、微信等可以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

第6篇: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的区别范文

一、法理基础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信用体制创新,在充分发挥市场信用的资产组合功能与中介信用的投资者组合功能的基础上,打通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隔阂,创设了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化机制,最终实现将间接融资直接化以及体制上的杂交优势。如果单从“信用”这一层面去追溯资产证券化的价值理念,笔者曾为“相信人”、“相信物”、“相信钱”(指向的是现金流)而困扰,证券化的各方参与者究竟基于何种理念而积极投身证券化的实践。笔者认为二者也存在区别。信贷资产证券化始于不特定的众多借款人,终于不特定的众多投资者,涵盖了从传统的借款人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过渡,即从“人的信用”到“钱的信用”。然企业资产证券化始于某个特定的企业的某项或多项财产,终于不特定的众多投资者,表征的却是从企业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过渡,即从“物的信用”到“钱的信用”。

二、法律行为

(一)参与的法律主体

资产证券化创新在于它是在不同部门、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关联效应的综合性联动,具体涉及到银行、信托、证券等多个金融部门,以及借款人、投资者、中介组织等多元化利益主体,具有典型的跨市场、跨机构的创新性质。

1.基本参与人

基本参与人即是直接对证券化基础资产或者现金流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具体如下:

(1)发起人(originator):兼任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及出售方,它担当的主要职责是将贷款等基础资产从自己的财产中分离出来打包组建成资产池。根据规定,合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特指在银监会监管下,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且要求是做转让信贷资产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践看来,作为发起人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逐步扩大化为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上市和非上市)、财务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通常指除了上述金融机构之外的非金融机构,即广义上的企业,但并不局限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还包括一些以企业的名义存在,但实际承担政府或公共职能的机构,[1]如城建投资公司等。

(2)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为实现某种特殊目的而成立的实体工具,其功能主要是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并将其细化成证券表彰的不特定财产权利,再向投资者发行证券,是谓真正发行人。它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因为它仅为完成证券化交易而设立,其支撑基本来自基础资产的收益。但是在我国,这种特殊性并不影响一般的信托机构去承担这种功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然而,我国证监会在以券商为核心的证券化业务中规定由“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这一理财产品作为SPV,即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身就是为实现资产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而作为独立的基础资产受让人,[2]这就给SPV主体地位的认定带来了根本的难题,此类“计划”根本就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也不具有作为SPV所应有的独立性。当然,以“计划”作为SPV不仅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还在更深层次上反映了当前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的体制性问题。

(3)投资者:广泛地涵盖了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合格投资者主要包括参与银行间市场的除保险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如各类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证券投资基金等;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合格投资者的范围较为模糊,一般为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投资者之外的所有机构投资者。证监会《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扩大了投资者的范围,“投资者原则上应当为机构投资者。投资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识别、判断和承担专项计划相应风险的能力,受益凭证的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基础资产的债务人: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原始权益的相对方。信贷资产证券化因打包的资产可以是一般贷款、小企业贷款、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原始债权的相对方则可能是某个或某些项目的贷款人、某个或某些小企业、人数众多的住房贷款人、汽车贷款人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本身就是类型待定的多样化“未来债权”,原始权益的相对方则更是难以确定。如“联通收益计划”中的基础债务人则是作为承租方的CDMA运营实体。

2.辅助参与人

为了有效履行这些职责,SPV还必须进一步委托商业银行或其他专门机构担任信托财产资金保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证券保管机构等,这也是我国资产证券化区别于德国等欧洲国家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地方。实务中,两类证券化对这些机构的选择并没有区别,只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于这些机构的权利与职责有更详尽的规定。二者在信用增级环节有不同的方式,各自所需的信用增级机构(credit enhancer)也有不同,企业资产证券化通常还需要商业银行、企业集团等提供外在的信用增强。

(二)表征的法律关系

从法学的视角来理解两类资产证券化,主要涉及发起人与SPV之间的资产转让合同关系,实质在于买卖基础资产,关键在于塑造基础资产的独立性和风险隔离的有效性。但在实务中,两类证券化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信贷资产证券化设计了发起人与SPV之间物权移转或原始债权转让和担保交易的过程,即通过类物权的方式使其进入到了由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范围。而企业资产证券化受分业经营限制,无法完全借用这一信托原理,而是选择具有创新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发起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担当SPV,倚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专项计划合同的具体规定以及监管者要求的资产独立存管操作予以保障。这个所谓的“计划”本身的法律性质尚存阙疑之处,所以其与发起人的转让关系也难以定性,但实质仍然在于“出售”基础资产。

三、法律风险

从宏观层面看,市场交易的革新与法律规制的滞后是一对固有的矛盾,因为法律体系本身的不健全而给交易各方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尤为明显,企业资产证券化较之信贷资产证券化起步晚,法律基础薄弱,许多环节的设置还备受质疑。由于交易结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相关的税收、会计处理办法也很模糊,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所制定的证券化税收规则只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能否享受相同的优惠待遇,这让投资者不知所措,也直接影响原始权益人的融资预期,更让企业资产证券化可能面临更巨大的法律风险。

微观层面,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可能源于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或其他原因使现金流短时间中断,导致不能及时对投资者支付本息;借款人提前还款,使投资者原来的用款安排不能实现;贷款服务机构在管理证券化资产时,混同了回收的资金和自己的资金,在自身破产影响证券化资产的正常收益。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与借款人无多大关联,而是源于具有未来债权属性的基础。

四、法律监管

二者从运作之初就因为受制于不同的监管机制,而逐渐呈现出不同的交易形态和特质,所以它们也会被称为央行、银监会主导的信托型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证监会主导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型企业资产证券化。

在遵循“安全与竞争、效率与成本相权衡”的监管理念下,银监会和证监会均应当贯彻这些基本监管原则,如依法监管原则、适度监管原则、效率原则、政府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等,这又具体化为二者均应当以风险监管为重点,强调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合作,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行业自律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第7篇: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的区别范文

一、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的意义和作用

水利工程概预算的编制,泛指在水利工程建设实施以前,对所需水利工程资金所做出的计划。不同的水利工程建设阶段,需要编制的水利工程概预算有不同的名称,不同的作用,不同的意义,并且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的目的、编制的依据和编制的作用都有所区别。水利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水利工程概预算,应编制水利工程投资估算,主要用做水利工程有关方案的比较和确定水利工程项目的依据,为以后的实施做铺垫。水利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和技术设计阶段,应编制水利工程总概算和修正的水利工程概算,作为控制水利工程建设投资总额,编制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计划、实行投资包干和水利工程招标的依据。施工图阶段应编制施工图预算,也叫设计预算,作为编制年度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和结算水利工程价款的依据。水利工程施工阶段还需要编制施工预算,作为编制施工计划和进行施工企业内部经济核算的依据。实行招标承包时,发包单位编制的水利工程预算称为标底,承包单位编制的,水利工程预算称为投标报价。在进行水利工程施工建设时,以合同标价为结算水利工程价款的依据。所以,水利工程预算,必须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规模、数量、施工条件、有关资料、材料、标准、定额等进行充分的计算,应尽可能准确地反应,水利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的投资情况,以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施工,并使水利工程发挥应有的作用。以便通过水利工程预算的编制和成果的分析,及时反馈到水利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去,进一步优化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方案,从而达到缩短工期,降低水利工程造价的目的。使水利工程的投资更趋于合理,工程运行效果良好,把有限的水利工程资金,用到水利工程的建设中去,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最大效益。

以上所述的是,大型和中型水利工程概预算的编制过程。如果是小型的水利工程,概预算的编制则可以更加简化,可以只编制水利工程施工图预算,随设计文件,由设计单位一并编制和提出,并报请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经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再编制水利工程施工预算,即可付诸实施了。

二、从事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水利工程概预算,是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经济分析的基本依据,也是现阶段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具体体现。它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实际性和可操作性,在编制水利工程概预算时,不能随便抬高或者压低水利工程造价,这是对从事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过程,是不是很合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重要依据。

水利工程概预算,又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非常强的业务工作,它不仅仅是成本的计算,还是应包括企业为进行更新改造和扩大再生产,所需的各种费用。因此,编制水利工程概预算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能掺杂丝毫的个人感情,除要求从事水利工程预算工作的编制人员,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水利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与工程经济专业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水平。参加概预算编制的人员,要做到严肃认真、工作严谨、思路清晰,要把概预算编制工作视为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并竭尽全力地做好这项工作。参加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的工作人员要尽量做到,项目清晰、经济合理、项目齐全、基本做到不漏项、取费合理、掌握好当地的市场价格,符合当地市场的客观实际,使水利工程概预算的编制,符合当地市场的经济条件,切实可行。

三、工程概预算编制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澄清水利工程概预算的基本概念,正确区别各种不同的价格。如:材料预算价格与材料原价、工程单价的区别,设备预算价格与设备原价的区别等。

(二)、正确使用调价系数。若不正确使用调价系数,将产生不合理的造价后果,这是每个参加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基础。

(三)、要正确计算和列出水利工程中的不可预见费。

(四)、要编写好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设计说明书。水利工程概预算设计说明书要简明扼要、符合客观实际、条理清晰、文字确切、通顺。

四、要做好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的校审工作

编制水利工程概预算,是一项十分细致而复杂的工作,计算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错项或者漏项,因此在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完成以后,要组织从事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的技术人员,进行校对和审核工作,校对工作的主要包括:要有水利工程概况、编制的原则和依据、其他费用情况。检查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的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切合实际,是否真正了解当地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采用的是否合理,取费是否合理,调价系数取用的是否合理,定额采用的是否合理,是否编写了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设计说明书,设计说明书编写的是否系统、全面、合理,是否有漏项。 这是保证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质量不可忽视的问题。每项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最好要做到自校(校对)、互校、审校三道手续,以确保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第8篇: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的区别范文

“建中国迪拜”几乎成为杭州城市建设的主旋律,借助外来资本迅速做大城市,楼市蒸蒸日上。杭州的房地产陷入疯狂状态――经历年初的不景气后,9月份和10月份新房和二手房销售同比增长超过400%。同时,钱江新城将按照迪拜帆船酒店模式,建首家七星级宾馆,钱塘江将建两岸亮灯工程,甚至邀请了迪拜国际机场灯光的设计者霍夫曼教授来操刀。

翻译成具体的项目,还有如下投资计划:6亿美元七星级酒店项目, 258米的世界第一高楼计划,12个楼顶停机坪计划,第一个地下管网公共走廊。有500个亿的钱江新城,1700个亿的“一城七中心”。需要提醒的是,2006年,阿联酋的人均GDP为42000美元左右。同期中国的人均GDP仅2000美元左右,杭州也不过是6000多美元。

前不久迪拜如过山车般的房地产投机行为突然“刹车”,在全球市场引起震动,迪拜房地产价格眨眼间就跌了一半。迪拜深陷债务危机让“弟子”杭州感到尴尬,杭州论坛网民甚至向市委主要领导调侃称, “酋长们喊你去看迪拜破产了l”迪拜模式用资金堆出的沙漠上的神话,实质是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导致的全球基建大喷发,正如次贷危机代表了宽松货币政策在资产政策化下的一个发展向度,迪拜模式展示了宽松货币在消费、基建领域的发展趋向。

迪拜发展主要靠借债建设。据路透社报道,截至今年8月,迪拜总共拥有800亿美元债务,其中迪拜世界负债590亿美元。迪拜国有企业的总负债金额高达470亿美元,高于迪拜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一旦投资方贷款收紧,无疑是雪上加霜,迪拜未来3年需偿还500亿美元债务,占其GDP的70%。根据穆迪投资者服务机构(Moody’s InvestorsService)的预测,迪拜的债务总额可能最高达到1000亿美元,其中最多250亿美元为不良债务。这超过了负债警戒线,超过了迪拜的偿债能力。

在最疯狂的2006年前后,全世界1/4的塔吊,全世界最豪华的酒店都在迪拜,机场有三条飞机跑道和我国首都机场、浦东机场规模一样;在建的迪拜新机场,又规划了6个跑道,如果全部投入使用,机场客运量将达到1.2亿人次,而迪拜的人口只有160万。显然,迪拜是想通过豪华旅游,吸引全球富人阶层,再将迪拜建成旅游中心、物流中心与金融中心。

在泡沫期,越来越来的资金流入迪拜,形成危险的平衡。当时银行为争取客户,各大银行抢着把资金贷给迪拜国有企业这样的客户。而一旦在货币泡沫破灭之后,银行和富人收紧钱袋,旅游下降,基建资金捉襟见肘;资金紧张、评级随之下降,迪拜资产也就无法以好价格出售;催债者成群上门。我们不是也能在目前这一轮的周期看到中国银行业争取政府项目客户的影子,看到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吗?

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积极财政政策,从本质上是货币扩张计划,反映在市场上就是房地产等资产价格上升,借款利率下降甚至为负利率,基建项目到处开花,各个城市都在向迪拜模式靠近。要说有区别,就是迪拜基建有部分借的是外债,而中国借的是内债。

第9篇: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的区别范文

历史性的协定需要接力式的努力。6月11日在德国波恩结束的2015年第二轮联合国气候谈判,达成了一项内容庞杂、许多地方含混不清的草案。但在法国气候谈判代表托比安娜看来,“波恩谈判的结果没有让我们感到失望或者受挫”。她认为照此发展下去,巴黎气候大会前应该拿出一份像样的方案。

法国外长、巴黎气候会议主席法比尤斯稍早前表示,为避免把所有难题都拖到巴黎峰会最后一刻,法国希望各方最早能在10月达成一份事前协议。而按照此前利马气候变化大会达成的协议,各国应在10月1日前提交各自的减排方案,即“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留给巴黎气候大会的时间已不多了,就目前有限的进展而言,还有三大疑问待解。 能否达成具法律效力的协议

巴黎气候大会有一个雄心勃勃的目标―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达成一个适用于所有缔约方、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目前,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强制性量化安排的协议,只有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其第二承诺期将于2020年到期。倘若巴黎气候大会能达成一个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意味着2020年后还会存在一个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气候协议。

法国外交与国际发展部相关人士在接受《南风窗》记者采访时表示,三个方面的原因让法国对巴黎气候会议达成协议充满信心:科学上已经证明全球气候变化是不争的事实,世界各国必须采取统一的行动;经济上看到了新技术的发展,这让所有国家都相信人类有能力把全球升温控制在2摄氏度以下;政治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拿出了减排的决心和力度。

的确,欧盟和中国、美国在减排方面都表示出了很高的意愿。在去年10月的欧盟峰会上,欧盟确立了具有约束力的减排计划―到203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40%,到2050年,这一目标为80%~90%。而去年11月中美就减排发表联合声明,美国计划于2025年实现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26%~28%的全经济范围减排目标并将努力减排28%,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这些承诺无疑给巴黎气候会议带来了很大的预期。

一项数据似乎对巴黎气候大会也是个利好,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前,各国只有不到40条与清洁能源或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6月将汇总的各国相关法律法规达到800条左右。这从一个侧面印证了世界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意愿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强烈。

技术的进步(如碳捕捉和碳封存、清洁能源的成本大幅下降)、大国的承诺,再加上对全球变暖的担忧,使得巴黎气候大会达成协议看起来顺理成章。但美国中途退出《京都议定书》的事实也在提醒主办方,要想达成一个适合所有缔约国、具有法律效力的气候协议,还需要解决好“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的难题。 能否提交“国家自主决定贡献”

去年底的利马气候大会尽管将“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纳入决议,要求各国在今年早些时候制定并提交2020年后的减排承诺,但各方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仍存争议。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历史上大量排放了温室气体,因而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发达国家则认为,发展中国家目前阶段排放的温室气体更多,在减排上应该做得更多。

法国总理外交顾问罗马岱在接受《南风窗》记者采访时,也认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在他看来,发达国家污染历史较长,发展中国家污染历史较短,理应得到区别对待。而且,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做出减排承诺,一方面进行能源转型以适应气候变化新情况,所作的努力甚至要高于发达国家。他还举例说,法国作为工业大国,其承诺当然不能和非洲相提并论,区别对待也是合情合理的。

但并不是所有发达国家代表都这样认为,他们中的大多数持的观点是:未来所有国家将通过相同的国家自主决定的方式确定其“贡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没有绝对的区分,每个国家贡献的区别只是体现在自主决定上。这显然是有意淡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无视经济体量的悬殊差异,导致减排量的目标也应该有所区别。

法国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关系研究院气候项目主任托马斯・斯邦塞对《南风窗》记者分析说,之前的协议把包括新加坡、韩国、墨西哥等比较富裕的国家和非洲一些国家同等对待,这有失公平。而且新兴国家人口多,人均碳排放量要远远低于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这些都要综合考虑。

此外,各国对“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发展中国家强调,“贡献”在减排之外,还应包括资金和技术的转让等。但有的发达国家只强调减排,淡化资金支持、技术转让,甚至以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

尽管分歧众多,但根据法国外交系统的初步数据预测,有九成左右的国家可以在10月底之前公布自己的自主减排贡献,这大大增加了法国对会议取得成果的信心。如果啃下了“国家自主决定贡献”这块“硬骨头”,剩下的另一大挑战就是遏制气候变化所涉的融资了。 能否兑现“绿色融资”承诺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绿色气候基金”首次被提出,按照协议,发达国家应在2010年至2012年出资300亿美元,作为绿色气候基金的快速启动基金,并在2013年至2020年间,每年出资1000亿美元帮助发展中国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然而,“绿色气候基金”启动资金仅筹得93亿美元,直到去年的利马大会期间,基金总额才勉强超过100亿美元,与协议要求相去甚远。

充裕的资金是实现低碳转型的前提条件。托马斯・斯邦塞坦言,目前巴黎气候大会的挑战主要就是融资:发达国家是否会继续提供资金协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中国家质疑发达国家筹措资金的意愿,发达国家则希望发展中国家也要出资,法国要想在巴黎气候大会上督促发达国家兑现每年1000亿美元的承诺,难度可想而知。

意识到“绿色融资”不能完全寄望于空头支票,法国希望寻找一些新的融资方式。法国外交和国际发展部相关人士告诉《南风窗》记者,巴黎气候大会的目标之一就是鼓励公共部门、私营企业和金融机构都参与“绿色融资”。为此,法国已先行一步,如法国政府要求法国开发署提供的资金中至少有50%用于能对环境产生积极影响的发展项目。去年,法国开发署还发行了10亿欧元的10年期“气候债券”,为气候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毫无疑问,这些融资有利于遏制气候变化。但驱动这些投资的主要因素是利润,而不是环境恶化,因而要想吸引风险投资基金加入出资行列,也不是件容易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