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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设置
1.公司董事会中,应有一名职工董事。监事会中,应有一名职工监事。
2.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3、工会主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四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支部审核确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补选和罢免要经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公司的或者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
第七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经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3.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4.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八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1.知情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定期调阅公司有关的经营、财务报表;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公司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工会要主动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2.保密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接受职工(代表)质询时,要按照信息有序披露原则,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涉及的公司商业秘密。同时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人员泄露。
3.报告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遇到工作受阻、待遇不公等情况时,有权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
4.委托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者公司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
5.培训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自觉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公司要创造机会,安排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职培训。
6.述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报告内容或者提纲应当提前一周告知职工(代表)。
7.评议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在认真述职的基础上,对职工(代表)提出的质询予以答复,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
一、流通环节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许可。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农林、海洋与渔业、工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农贸市场以外的初级食用农产品经营按照县政府有关蔬菜便利店设置的要求执行。专营果蔬、鲜活水产及经过清洗、分级、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冷冻水产品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二、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许可和监管。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暂不设生产经营许可,但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临时许可或允许生产经营的证明。其中糕饼店、面包房、炒货店等加工、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干式点心(油条、烧饼、包子等简易小吃服务)、湿式点心(面条、馄饨等)和熟食、煎煮、烧烤等餐饮类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上述行为如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环节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分别由质监、工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有关行为。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在国家另有相关规定前,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食品小作坊加工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领域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县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对已经取得占道经营许可证的,督促其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取得健康证明,保持摊位周边环境整治。流通领域食品摊贩与餐饮服务领域食品摊贩按现场制售监管环节进行区分。
四、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各监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各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五、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监管。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作简单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六、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等为顾客提供相关餐饮服务的,暂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
七、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向就餐者供应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的行为,可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八、食品用产品生产单位属于生产加工环节的由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管。集中消毒的餐(饮)具的监管,在法律、法规或规章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管职责分工未明确前,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集中消毒企业提供的餐(饮)具安全的监管。
九、储运和物流食品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专门从事仓储(冷库)、运输、物流行为的企业开展的食品仓储(冷库)、运输、物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从事食品包装、仓储(冷库)、运输、物流(包括租用的仓储和运输工具等)的行为,各有关部门按环节进行分段监管。
十、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在其有效期内依法应当予以吊销的,由现行使监管权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一、食品添加剂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标准的形式备案工作暂由卫生部门负责。质监部门要做好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建、搬迁或卫生许可证到期企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与卫生部门之间的衔接工作。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明不作为办理工商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
十二、保健食品许可和监管。在国务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原持有《卫生许可证》或新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均可以经营保健食品;新申办专营保健食品的,暂不设经营许可,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一)各街道办和区有关责任部门具体任务
1.各街道办事处(10个)
(1)分解落实总目标。各街道办要围绕全区稳定价格总目标,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班子,并结合实际情况,分解制定落实总目标的具体工作措施和目标责任制。
(2)稳定主副食品市场价格水平。各街道办要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调控,切实稳定主副食品的价格水平。区物价局依据各街道采集的市场肉、禽、蛋、菜、鱼等价格,测算其居民主要副食品综合平均价格涨跌幅度,每月通报,并于年终进行考核。
(3)加强农贸市场管理。各街道办要明确农贸市场的公益性属性,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投入,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政府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实摊位费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市政府规定的各项规费减免政策。
2.稳定价格责任部门(22个):区物价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区供销总社、区农业局、区旅游局、区工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建工局、区人防办、区质监分局。
(1)分解落实总目标。围绕全区稳定价格总目标,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依据本部门工作职能范围,分解制定本系统、本部门落实总目标的具体工作措施和目标责任制。(责任单位:各责任部门)
(2)设立农贸市场直销摊位。按照“定菜农身份、定生产基地、定销售摊位、定食品安全责任”的“四定”要求,全区农贸市场应设立直销摊位,摊位费按政府规定予以减免。直销摊位的商品价格应相应低于市场内同品种商品价格,贯彻落实《直销摊位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3)降低摊位费标准。按市政府的规定,组织落实农贸市场摊位费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物价局)
(4)实行摊位费备案管理制度。农贸市场摊位费等收费实行备案管理,由市场开办者向区物价局备案后执行。(责任单位:区物价局)
(5)进一步清理农贸市场收费。免收农贸市场案秤、电子案秤、电子台秤、条码秤、电子计价秤检定收费;对农贸市场从事食品卫生及公共场所相关从业人员免收卫生知识培训费。(责任单位:区物价局)
(6)降低农贸市场用水价格。对农贸市场用水按照民用水价格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区物价局)
(7)规范农贸市场税费代收行为。农贸市场代收税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另行加收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区物价局)
(8)深化“绿色通道”政策。扩大鲜活农产品目录范围,将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范围,区域所有收费公路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实行免费通行。(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9)推动企业价格自律。对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主副食品经营者宣传价格政策,开展政策提醒。积极倡导各大超市让利于民,多推大众菜、优惠菜。(责任单位:区物价局、区商务局、区供销总社、区粮食局)
(10)开展市场联合检查。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单位的市场联合大检查,坚决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相互串通、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物价局、区商务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
(11)加强消费维权。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体系作用,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工商局)
(11)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市场价格异动快速处置小组,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迅速介入,妥善处理。畅通价格举报通道,确保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专人值守,认真受理举报,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利益。(责任单位:区物价局)
(13)加强民生价格信息服务。将民生商品的零售价与批发价通过报刊、电视、网站进行公示、实行适时更新,不断提高公布频次,引导居民消费,稳定价格预期。(责任单位:区物价局)
(14)落实调运补贴和储备资金。在恶劣天气等紧急情况下启动临时调运补贴,由区财政补贴,保障紧急情况下市场供应。蔬菜储备的费用由区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15)加强社会救助。认真做好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低收入困难家庭季审、半年审和年审工作,强化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出即出、应调即调”,各类困难群体临时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证各项保障资金和各类救助资金真正惠及困难群众。(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物价局)
(16)强化价格调控。突出价格调控的重点,落实粮食、蔬菜、食用油、猪肉、食糖等主副产品生产、供应、储备、调控的目标和任务。强化考核,切实把价格工作目标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责任单位:区物价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工商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质监分局、区住建局、区人防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局、区旅游局)
(17)全面倡导价格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商品明码标价制度,全面推行价格诚信经营,规范价格行为。全年无重大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责任单位:区物价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质监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局、区旅游局)
二、治乱减负总目标:国家、省、市宣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执行到位,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执行各项收费管理规定,全年无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发生。
(一)各街道和区有关责任部门具体任务
1.各街道办事处(10个)
(1)分解落实总目标。围绕全区治乱减负总目标,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班子,并结合实际情况,分解制定落实总目标的具体工作措施和目标责任制。
(2)执行各项收费管理规定。国家、省、市宣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到位,全年各有关所属部门无擅自立项、超标准、超范围、搭车收费等行为发生。
(3)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涉及企业改革、促进和谐发展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低保对象等弱势群体的各项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4)加强房产价格管理。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市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批准政府指导价。严格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维护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5)加强医药价格(收费)管理。落实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政策,探索社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措施,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零差率销售药品制度。落实惠民医院医疗收费减免政策。规范收费公示,公示率达100%。
(6)加强旅游价格监督。强化园林景点价格监管,净化旅游市场价格环境,倡导旅游诚信经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规范旅游价格明码标价行为,标价率达100%。
(7)贯彻落实涉农价格(收费)政策。加强农业排灌水、电费等监管,无乱收费和乱加价行为。认真落实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保持农资正常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加强中心集镇、中心村建设,农民自住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到位,执行率达100%。
(8)建立健全农村价格管理监督网络并正常开展工作。各街道、行政村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栏达到“看的清、读的懂、留的住、不破损”的要求,公示率达到100%。
(9)规范收费行为。监管收费单位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和收费清单制度,公示规范、醒目、公示率、准确率均达100%。收费票据开具规范,收费项目、标准准确无误。
2、治乱减负责任部门(17个):区住建局、区建工局、区人防办、区林业局、区国土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分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旅游局。
(1)围绕全区治乱减负总目标,依据本部门工作职能范围,分解制定本系统、本部门落实总目标的具体工作措施和目标责任制。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国家、省、市宣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到位。全年无擅自立项、超标准、超范围、搭车收费等行为发生。
(3)落实涉及企业改革、促进和谐发展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低保对象等弱势群体的各项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4)积极应对市场价格波动,确保政府价格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5)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和收费清单制度,公示规范、醒目、公示率、准确率均达100%。收费票据开具规范,收费项目、标准准确无误。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标准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具体考核工作分两个方面进行:稳定价格目标考核由区政府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组织实施;治乱减负目标考核由区物价局和区发改局牵头组织。
(二)各目标责任单位年度考核由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组成。
日常考核以区政府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价格管理档案和检查档案为依据,日常考核分占全年总分的40%。
半年考核是各目标责任单位每半年对目标落实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情况分占全年总分的20%。
年终考核由区政府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对各稳定价格目标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在年底进行,年终考核分占全年总分的40%;治乱减负目标考核由区物价局、区发改局牵头分平时、半年、年终进行相应考核。
(三)凡在年度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达标:
1.因保供稳价措施不力,引起本区域和管理范围内居民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断档脱销,造成价格暴涨的;
2.因价格或乱收费问题,引发群众聚集、群访等恶性事件的;
《责任白皮书》制度适用于全系统治庸问责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考评的单位和科室。
二、基本内容
《责任白皮书》由本单位工作职责、上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本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咨询投诉联系电话等四部分组成(具体格式附后)。其中,本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一)工作任务。由各单位、各科室根据全市中心工作和住建局部署的主要工作任务以及各自职能填报年度重点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列入其中。单位内部管理事务及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列入。
(二)工作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要求,结合本单位和部门工作情况确定每项工作的具体目标、工作质量和标准,要求客观、合理、可行,并尽可能细化、量化。
(三)进度安排。根据上级要求和各项工作的特点,实事求是地确定每项工作任务的进度要求及完成时限。工作完成时间以月份计算。
(四)任务分解。把每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每项工作任务的分管领导、责任机构、负责人或经办人,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五)工作措施。通过优化职能、规范管理、公开政务、创新手段、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强化治庸问责等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制定和公布
《责任白皮书》制度自2012年开始实施,每年度制定一次。
每年2月底前,各单位、各科室拟定年度《责任白皮书》。每年3月10日前,各单位、各科室将拟定的《责任白皮书》分别报送分管领导审定后,将《责任白皮书》电子版文档发送局办公室邮箱存档。2012年的《责任白皮书》在4月20日前报局办公室。
四、监督检查
《责任白皮书》公布后,要采取多种措施,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
(一)实行工作进度报告制度。
各单位、各科室要将工作进度情况于每季度末报局办公室。其中,市委市政府民心工程和重大项目一月一报。对《责任白皮书》中确实无法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工作事项,必须说明理由,并重新列出进度表和相关措施。
各单位、各科室在年度内部考核工作的基础上,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局办公室报送《责任白皮书》确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自评报告。
(二)加强检查督办工作。局办公室要组建督查组加强对《责任白皮书》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对全市性的中心工作要重点督办,对工作措施不力、影响全局工作开展的,及时报住建局治庸问责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并加强跟踪督办,促进工作落实。
(三)加强民主舆论监督。把《责任白皮书》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质询,市民的咨询和投诉,有关单位必须如期答复。
五、考核和奖惩
将《责任白皮书》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治庸问责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考评,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落实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科室,予以通报表彰;对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完成白皮书所公布工作任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局党组和各单位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六、组织实施
《责任白皮书》制度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由局办公室牵头,抽调业务科室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各单位和各科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责任白皮书》的落实,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取信于民。一、实施范围
《责任白皮书》制度适用于全系统治庸问责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考评的单位和科室。
二、基本内容
《责任白皮书》由本单位工作职责、上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本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咨询投诉联系电话等四部分组成(具体格式附后)。其中,本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一)工作任务。由各单位、各科室根据全市中心工作和住建局部署的主要工作任务以及各自职能填报年度重点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列入其中。单位内部管理事务及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列入。
(二)工作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要求,结合本单位和部门工作情况确定每项工作的具体目标、工作质量和标准,要求客观、合理、可行,并尽可能细化、量化。
(三)进度安排。根据上级要求和各项工作的特点,实事求是地确定每项工作任务的进度要求及完成时限。工作完成时间以月份计算。
(四)任务分解。把每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每项工作任务的分管领导、责任机构、负责人或经办人,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五)工作措施。通过优化职能、规范管理、公开政务、创新手段、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强化治庸问责等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制定和公布
《责任白皮书》制度自2012年开始实施,每年度制定一次。
每年2月底前,各单位、各科室拟定年度《责任白皮书》。每年3月10日前,各单位、各科室将拟定的《责任白皮书》分别报送分管领导审定后,将《责任白皮书》电子版文档发送局办公室邮箱存档。2012年的《责任白皮书》在4月20日前报局办公室。
四、监督检查
《责任白皮书》公布后,要采取多种措施,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
(一)实行工作进度报告制度。
各单位、各科室要将工作进度情况于每季度末报局办公室。其中,市委市政府民心工程和重大项目一月一报。对《责任白皮书》中确实无法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工作事项,必须说明理由,并重新列出进度表和相关措施。
各单位、各科室在年度内部考核工作的基础上,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局办公室报送《责任白皮书》确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自评报告。
(二)加强检查督办工作。局办公室要组建督查组加强对《责任白皮书》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对全市性的中心工作要重点督办,对工作措施不力、影响全局工作开展的,及时报住建局治庸问责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并加强跟踪督办,促进工作落实。
(三)加强民主舆论监督。把《责任白皮书》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质询,市民的咨询和投诉,有关单位必须如期答复。
五、考核和奖惩
将《责任白皮书》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治庸问责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考评,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落实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科室,予以通报表彰;对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完成白皮书所公布工作任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局党组和各单位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年来,市委农工委每年下发的老干部工作要点,把落实《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各级领导提高认识,从自身做起,履行职责,促使农口各单位结合实际,把落实老干部工作《责任制》同建立实行有效的制度相结合,使《责任制》的落实不断得到加强。一是新老干部联系制度。各区、县、局、总公司领导每人联系一名同级老干部;二是新任领导拜访老干部制度。要求各级新任领导上任一个月内要拜访老干部;三是每半年对离休干部"两费"督查落实情况检查制度;四是工作检查交流制度。每季召开系统老干部局处长汇报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讨解决问题。
二、典型带动,促进落实
从1997年以来,不断总结推广各单位落实《责任制》的经验做法,促进《责任制》的落实。如学习顺义区把《责任制》分解成100分,实行百分考核的做法后,通州、密云、昌平、大兴、平谷、延庆、农场局、林业局等单位也结合实际实行百分考核。再如推广怀柔、大兴主管领导同下属各单位领导签订《责任书》的做法和市水利局的把老干部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同奖励挂钩的做法,进一步促进了全系统各单位落实老干部工作《责任制》的积极性。
三、加强检查,深化落实
落实老干部工作《责任制》不能搞形式主义、花架子。市委组织部和市老干部局每年抽查农口贯彻《责任制》情况,对农口《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是一个有力的推动,我们自身也加强检查抓落实。怀柔县在落实《责任制》中,对各单位工作实行月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引起各单位领导的重视。密云县从1997年开始,每半年由县委组织部和老干部局一起检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分片到基层单位听取主管领导汇报,召开老干部座谈会,听取老同志的意见,综合考核打分,起到了表彰先进督促后进的作用。几年来,全县共评出老干部工作先进单位28个,重视老干部工作的领导54人次,热心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138人次。
监控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准对与安全无关的目标进行跟踪监视;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监控员工作职责,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监控员工作职责11、熟悉监控设备使用方法,可熟练切换不用监控区域;
2、熟悉公司部门布局、公司各项设施的位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领导;
3、保持高度的警惕,认真观察监控视屏,密切关注出入口及重点要害部位;
4、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设备,不得擅自拆装设备或改动程序,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5、负责办公室内其他临时性工作。
监控员工作职责21)负责产品故障及质量的监控、测试、跟进处理;
2)负责产品收集、分析故障及质量数据;
3)独立开展监控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集分析用户投诉、故障及性能数据;
监控员工作职责31.所有消防中心系统的运行情况,如有故障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维护;
2.熟悉所有消防中心的全部设备及它们的功能,定期检查测试以保持有效;
3.熟悉酒店内部报警、灭火、排烟等消防设备,包括建筑物周围的消防设备;
4.经常对酒店区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要了解酒店所有部门的紧急出口位置,保持畅通;
监控员工作职责41.负责监察各项目重要岗位在岗人员工作状态、服务规范操作;
2.协助配合项目对重点区域进行双重监管;
3.在E控中心值班期间做好各项值班记录;
4.负责监控视频的查看、保存、复制、备份;
5.负责对E控中心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爱护各种设备和器材,并保持其正常运行,遇设备故障,立即向上级报告;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监控员工作职责51、监控录像调取及保存;
2、楼宇日常巡视;
3、监控设备检查,消防设备检查。
监控员工作职责61、负责监控室电视屏幕及消防检测设备监视工作;
2、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通知相应的负责人到现场查看;
3、负责监控设备的管理,熟悉掌握设备性能及使用;
4、监控室值班员当班时应保持高度警惕及高度责任心;
5、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监控员工作职责71、负责运营车辆GPS监控与跟踪、反馈,并建立台账;
2、出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请技术人员进行维护,以保证平台的正常运作;
3、结合项目统计表,对在运营车辆GPS实施监控,发现有违停、超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规行为发出警告,并向车队长报告,同时,形成监控记录;
4、向领导及时汇报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并协助车队长处理突发事件;
关键词 民事责任 补偿性 惩罚性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1民事责任概述
要探讨民事责任的性质,就得先了解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知悉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补偿性特征便一目了然了。所谓补偿性,是指民事责任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就违约责任而言,旨在使当事人利益达到合同获得适当履行时的状态;就侵权责任而言,旨在使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受损害以前的状态。从“重作”、“消除”、“恢复”等字眼可以看出,民事责任并不以惩罚当事人为目的,而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或消除其他不利影响。
可以说,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是民事责任的基本属性,长期以来被民法学界奉为圭皋。可在笔者看来,这一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日益凸显出它的不合理性。加大民事责任的惩罚性属性势在必行。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明民事责任的惩罚性原理。
2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惩罚性原理适用于民法责任
2.1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惩罚性原理
简要来说,刑事责任之所以具有如此强的惩罚性,在于刑事犯罪行为危害大,惩罚这类行为有利于一般社会预防,控制犯罪。而行政责任的惩罚性也源于行政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行政违法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是否遵纪守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治进程。此外,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内在的具有侵犯社会公益和国家利益的倾向。为此,我们必须加大惩罚力度,以完成公法保护公益的使命。
2.2民事违法与刑事、行政违法的相似性
传统理论认为民事违法仅发生在私人领域和相对人之间,不涉及公益,危害不大。因此,对于民事损失,补偿足矣。但我们应该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交易的标的额也越来越大。与此相对应,民事违法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现实生活中,争议合同的标的额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屡见不鲜,以致基层法院以外的各级法院不断提高合同纠纷关于标的额的受理标准。可以这样说,民事违法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已经逐渐超过了一般的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行为。此外,民事违法所造成的损失也不仅仅局限于财产领域,侵犯人身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民事违法行为的危害绝对不容小觑。
另一方面,传统理论认为民事行为不涉及公益的观点其实也站不住脚。民事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关系,民事活动是每个自然人所从事的最普遍的法律活动。从孤立的角度看,单个的民事行为的确不涉及其他。但正如上面所说,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性,对它进行规制实际上就能达到保护公益的效果。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民法会有公序良俗这一基本原则了。举例来说,我国之所以允许活体器官的捐赠而禁止活体器官的买卖,正是基于社会公益的考虑。其实,国家也意识到了某些民事违法活动的高危害性和涉及公益性,并作出了回应。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规定为违法犯罪行为。这表明,对于某些民事违法行为,的确有必要对之进行更严厉的规制。但与其采取将某些民事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这一治标手段,不如采取加大民事责任惩罚性这一治本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切实起到督促民事行为合理、有序实施的效果。
3自然公正原理要求加大民事责任的赔偿性
3.1自然公正原理强调实质正义而非形式正义
从自然公正的朴素原理出发来看,民事责任仅仅限于补偿也是不够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就足以说明。甲将乙一台价值一万元的电脑损坏,乙要求甲按价赔偿,甲拒绝。乙遂将甲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甲赔偿乙一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从表面上看,这一过程公平合理,但实际上却不然。乙原本并不用卷入这样一场诉讼。试想,若甲在使用乙的电脑的时候能够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电脑也许就能避免被损坏;即使客观上不能避免电脑被损坏,甲也可以在事后积极赔偿,从而避免乙大费周章地提讼。因甲的过错,乙付出了不必要的时间与精力成本,若其聘请了律师,则还包括律师费,这些付出在所谓公正的判决中都是得不到补偿的。民事责任仅补偿那些由民事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和某些严重侵权案件中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所谓时间成本与精力成本在传统上被认为并不是某种由民事违法行为造成的,可以用金钱加以衡量的“损失”。但从自然公正的角度看,民事赔偿不涉及时间成本与精力成本却是不合情理的。
3.2市场经济要求加大民事责任的惩罚性
市场经济的生命在于诚实信用,而市场经济的本质却在于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两者必然时常会发生矛盾。当民事违法成本过低时,民事主体可能就会置诚实信用于不顾,而一味追求利益了。现实生活经常出现的“一房多卖”情形就是典型的例证。所谓“一房多卖”,是指房屋的所有者先后与多个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后选择向出价最高者履行合同,而甘愿对其他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然有利可图。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时,民事秩序必然陷入混乱。
4加大民事责任惩罚性符合民法的发展趋势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实施公安部、国家标准局颁发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各种防火、灭火设备、装置、器材设备、材料、涂料(浸料)等消防产品(以下简称消防产品)的单位,均须通过《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服从管理和监督。
个人不得经营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业务。
第三条 市公安局消防处是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指导,其职责是:
1、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企业进行审查;
2、组织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3、审查消防产品广告;
4、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5、调查消防产品质量事故,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市建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检验站),受市公安局消防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的指导,其职责是:
1、对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填发检验证,向有关部门报告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2、对评优产品提供检测数据;对获奖产品建立技术档案,进行定期复查;
3、主持或参与本市消防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工作;
4、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检验;
5、承担消防产品的其他委托检验;
6、指导生产、维修单位的质量检验工作,参与培训、考核检验人员;
7、协助市公安局消防处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五条 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必须先经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变更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时同)。外地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来京举办联营的,须持有所在地区省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报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
第六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完整的产品图纸、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生产设备、工艺装置;
2、有正常生产所必需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备必要的产品检验和测试手段,有专门的检验人员和场所及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生产消防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专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执行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正式的企业标准。新产品投产前,须经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其产品技术标准报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审定。压力容器类的消防产品,须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产品技术档案和出厂检验记录;出厂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并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九条 消防产品的维修单位须按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维修消防产品。对需要充气、装药的产品,充气、装药前,要进行耐压试验。经维修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除尚有使用价值、经质量监督检验站批准,可继续使用或改作他用的以外,维修单位应填写报废单,通知送修单位。
第十条 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购入消防产品时,须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经销外地消防产品,须向市公安局消防处备案,并附送产品生产地省级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检验证明(或复印件);销售国外产品,须经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批准。
2、不准销售未批准生产的、检验不合格或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消防产品;
3、因储运、保管的原因,质量下降、影响使用的消防产品不得出售。
第十一条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须按产品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受检单位应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复验一次。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认为必要时,可报请公安部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验。
进出口的消防产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验的成本费,由受检单位负担。仲裁检验费由责任一方负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市公安局消防处令其限期改进,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外,应视情节轻重,由市公安局消防处分别给予责令停产、没收产品和非法所得等处罚,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
2、长期不具备生产、维修条件,或连续三次抽检产品不合格的;
3、不按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维修的,出售无产品技术标准、不合格的或无合格证的产品的;
4、弄虚作假,或因忽视产品质量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的。
外地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在京销售不合格产品、无技术标准的产品的,由市公安局消防处会同销售单位所在地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和市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消防产品认证合格评定机构
从事合格评定服务的机构(认证机构不是合格评定机构)。(本定义引自GB/T27000-20xx合格评定词汇与通用原则)
我国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机构是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是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可的消防产品认证机构。目前开展: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汽车消防车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工作;灭火剂、灭火器、防火门、消火桂、消防水枪、消防接口、消防应急、灯具、防火阻燃材料、可燃气体报警设备等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工作。同时负责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的信息和日常管理。
一、网络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
(一)网络金融负外部性相对增强。互联网的开放性使信息成为一种带有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这使金融交易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网络时代金融监管的存在更多的是由于金融交易的外部性。在信息产生正外部性效益的同时,负外部性效应也相对增强。网络银行的信息在虚拟网络实时传递的特征,将加大网络银行的运行风险,外部监测难度加大,金融体系将变得更加脆弱,负外部效应进一步放大。一是银行业风险会迅速从一国传递到另一国,从一个市场传递到另一个市场、风险蔓延将更加迅速和难以控制;二是资金流动将更加频繁和迅速,在缺乏资本管制的情况下,容易导致资金的大量外逃或大量流入,对一国金融市场产生震荡,直接影响一国经济的稳健发展。
(二)网络金融的系统性风险相对上升。网络金融服务给客户提供了便利、快捷的交易手段,存款人或投资人只需要点击鼠标就可以完成业务或投资的转移,由此提高了消费者的市场地位,但也加快了客户频繁转换服务商的可能。就网络银行而言,虽然可以通过提高利率、增加服务内容等来快速增加客户规模,但一旦市场出现更为有利可图的金融商品,客户流失的速度同样很快,这增加了网络银行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也使网络银行的应变时间大大缩短,导致网络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上升。
(三)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仍然存在。在网络世界中,交易费用并没有消失,只是改变了存在形式。过去用于信息收集、分析的“隐性”费用支出,现在“显性”化为智能化软件的购买费用和学习掌握软件使用的成本。源于财务费用不对称而形成的信息结构不对称仍然存在。特别是由于网上信息和谣言都可以迅速传播,对于一部分人而言,其获得完备信息的成本反而会升高。即使未来信息费用可能大大下降,但信息成本与收益的相对不对称不会消失。机会主义和“搭便车”行为,在网络金融中也依然是一种普遍现象。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相对于传统金融,网络金融的市场失灵、负外部性等特征仍然存在,对网络金融领域的监管仍然十分必要。
二、网络银行对现行监管模式提出挑战
(一)“管辖权问题”。在网络金融活动中,由于网络银行的经营与所在地理位置关系不大,国内银行和国外银行的国内分支机构对应的不仅是本国客户,也可是外国客户。特别是那些为了规避“严规则”而在本国设立的外国网络银行,其主要经营人员、客户都来自国外,而只在“宿主国”进行“壳”注册。此时,管辖权问题变得十分敏感。
(二)监管标准的改变。现行银行模式,监管者认为那些现金流量好,较好盈利能力的银行是“好银行”;而那些在网络银行的模式下,即使那些经营欠佳、盈利能力差的“差银行”很可能因为交易的便利优势和某些投资组合的新方法而在一夜之间成为令人刮目的“好银行”。这就要求现行的监管标准从整体上作出改变。
(三)法律缺位问题。由于我国的网络金融尚处在发展初期,对交易各方的法律权益和相关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网络金融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款作为约束,出现问题时涉及到的责任确定、损失赔偿等问题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我国新《合同法》对网络金融涉及到的具体细节问题还存在很大的制度漏洞。
(四)监管力度问题。网络银行这一新兴事物,需要多大的监管力度?如果监管过于严格,会对这一新生金融事物遭到不应有的扼杀,抑制金融领域创新事物的发展。在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管条件下,网络金融的风险固然降低,但却可能弱化国内金融业创新的竞争力。要知道,网络银行的竞争力主要取决于金融创新和技术进步,两者不可偏颇。同时,由于网络技术高流动性的存在,如果一国的监管过于严格,则网络银行必然选择向成本相对较低的国家转移,导致一国的国民和社会福利流失。
网络银行的存在,使这些看来不会在传统银行领域发生的问题变的真实。如何应对这一全新的事物,各个国家都在进行积极的探索。相比较而言,目前美国、欧洲的监管更为严格,更加系统化。本文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网络监管经验的同时,给出了网络银行适合中国情况的实践选择,希望对国内蓬勃发展的网络银行及其监管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实践选择分析
(一)明确监管职责。网络银行的概念、范围,今后可能的发展方向等,都需要监管当局有一个较明确的规定或表示,特别是关于是否允许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资讯服务、银行经营证券交易平台、券商和保险公司在网上开展类似于储贷的业务等问题,如果等到企业进行相关投资后,再进行监管,不仅监管阻力加大,而且会使先期使用的消费者面临损失。
(二)积极的营销策略定位。业务管理上,主张积极营销,以客户为中心、转变经营模式等观念也已经得到了业内公认。加强业务风险管理的关键是建立授信制度和开发经营业务管理系统,用以降低业务风险,提高银行的经济效益,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业务管理系统必须同电子支付系统、客户信息系统与服务系统、各类管理系统有接口,并能同它们实现互动操作,同时又必须能实时、完整地反映整体的经济和金融活动。
(三)加强同国际发达国家的信息交流。随着网络在世界范围内的延伸,各国监管当局都将面临跨国性的业务和客户,金融监管的国际性协调日益重要。这就要求在对网络金融实施监管时,要建立与国际体系中其他金融制度相适应的规则体系和市场标准。多个监管主体间必须加强协调,共享信息,统一监管标准和方式,防止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避免不同监管机构间的意见分歧和信息要求上的不一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在金融监管(包括网络金融监管)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入了这一行列,监管合作的范围也由传统的银行业扩展到证券、保险、外汇、金融衍生产品等各个领域,监管国际化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又一趋势。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各国之间监管信息的共享,而且可以通过合作和交流提高整个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水平和效率,并有效地防范和制止金融风险引起的区域性金融风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