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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申请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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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申请报告

第1篇:房屋申请报告范文

区财政局:

***区教师进修学校创建于1980年9月,学校地处***巷中段,占地面积720㎡,建筑面积1720㎡,现有综合教学楼1栋,平房两排共6间。1985年省教育厅批准为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是区级教师培训机构,当前主要承担教师岗位培训、校本培训、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公共必修课培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组织管理等工作。

学校主要建筑都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建成使用,年久失修,在5·12大地震中受损严重,教学楼经鉴定为C级危房,平房经鉴定为B级危房,教学楼顶多处出现裂缝和渗水、漏水现象,已造成部分教学设施严重损坏,影响七楼多功能厅的正常使用。另外,两排平房属于临时建筑,防水严重老化,车棚顶部使石棉瓦破损严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现急需维修。该校教学楼和两排平房屋顶防水维修面积501.94平方米,每平方米45元,需资金22578.30元;教学楼粉刷面积3743.47平方米,每平方米16元,需资金59895.52元,垃圾清运费5000元,以上共需资金87473.82元。

为了使学校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恳请区财政局拨付维修资金87473.82元。

附件:区教师进修学校维修部分建筑物平面图

第2篇:房屋申请报告范文

本人是xx镇江桥村村民,为了积极响应xx政府大力发展农村养殖业和畜牧业的号召,201x年起开始养羊,目前羊只数量40余。为了规模化养殖和秸秆资源有效利用,需要安装秸秆粉碎机、铡草机等。应相关机器设备电力配置,需要使用三相电,特向贵局/所申请。用户名相关信息和证明:用户名:xx联系方式:xxxxxxx用电地址:xxx县xx镇xx村13组3号电力需求:三相电(380v)用电类别:农业生产村民委员会意见签名: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请贵局/所早日批复为盼!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xxxxxxxx

村民用电申请报告范文二板桥供电营业所:

我是板桥镇居委会老板桥组的一位农村村民,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或),家庭人口5人,特申请贵单位安装220v照明用电,功率大约5000w.安装地址:板桥镇居委会老板桥组彭朝碧或刘洋房屋旁(距板桥镇初级中学60米)

恳请贵单位审核批准,派人安装为盼。

第3篇:房屋申请报告范文

受灾补助申请报告通用2021

市民政局:

x月x日,xx镇局部区域遭受特大暴雨袭击,使xx镇x个自然村受灾,灾害造成受灾自然村不同程度的损失。其中:农作物受灾面积xx亩,经济林受灾面积xx亩,村村通公路损失达xx公里。据统计,此次特大自然灾害预计给xx镇共造成经济损失xx万元。如此罕见的惨重损失,对受灾群众来说可谓当头一棒,群众情绪波动较大。

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xx镇政府及时形成抢灾应急预案件,开展生产自救,其做法如下:

一是深入调查核实受灾情况。组织全镇干部分组进村入户,到田间地头准确落实受灾情况,做到不漏村、不漏户、不漏地块,分门别类理清灾情。

二是正确引导,稳定群众情绪,增强群众自救信心。组织包村干部、各村领导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特别关注生活条件较差的困难群众,鼓励他们树立自救信心,尽快恢复生产。

尽管迅速展开生产自救,但由于此次自然灾害具有来势猛、强度大等特点,给群众带来较大经济损失,请求上级部门给予帮助支持。

特此报告

申请:xxx

202x年x月x日

受灾补助申请报告通用2021

xx县民政局:

我是x镇x村x组村民xxx,xx岁,现有家庭人口x人(丈夫xx和我),202x年x月x日,xx边村民小组突降大雨,并伴随着阵阵大风;由于我家居住的正房的墙只是用土基夯的,并且因为经济困难,多年来都没有进行修缮;阵阵大风把雨水直接吹到土基墙上,加上由于住房地势不好,房后排水沟不能很好排水,因此在雨水冲刷和排水沟水的侵袭下,造成x间屋的土基墙坍塌。

土基墙坍塌后,一直到雨季结束后,才请师傅重新拓制土基,在周围邻居的帮忙下又把墙夯起来。因为家中只是两位老人,做什么都要请人,所以修建屋墙先后近两个月,共花维修费约xx余元,家中收入主要靠种植农作物,没其它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这些钱大部份都还欠着,因此特向民政局申请,请求给予补助,望领导能给予批准为盼。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2x年x月x日

受灾补助申请报告通用2021

尊敬的xx局领导:

202x年x月xx日,无情的暴风雨引起的洪灾,摧毁了我家里无数物资。霎时间,只见家里东西往上漂浮。许多物品随洪水漂走。见此情况,我忙叫村里表兄把牛拉走,剩下一头怀胎x个多月的母猪和两头架子猪只能眼真真看着被淹没,还有十几只鸡也被冲走。然后我赶忙关门,全家只能在床上过夜,家人连吃的都没有,只能饿着肚子坐到第二天,正准备为父亲逝世百日烧包日子也没有得到尽孝。在次日x点xx分时须,水已经淹平了家里的床铺,我看见情况越来越严重,赶忙打电话给村支书申请救助,虽然村领导离我家不到一里路,可想到怕进水救不了烈火,我赶紧把年老的母亲、年幼的女儿、姐姐及妻子一一背着转移到安全的地方,那时门外的水位已淹到我的肚脐。到了x点许,村副主任到家对面的邻居家门前照了张相就走了,吕支书几次赶到我家询问观察灾情。

第4篇:房屋申请报告范文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3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中建立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对于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核销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应当在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其中按规定需报批的,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二、转让国有产权(股权)、企业改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所涉及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三、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当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

(一)母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报请市政府批准;

(二)子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母公司审批,涉及集团外部的,由母公司报市财政局审批。

在企业改制前一年内,母公司不得随意调整改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确需调整的,由母公司与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企业单项固定资产转让实行审批、备案制。

企业对外转让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单项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审批:

1.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集团所属企业,由母公司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2.未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转让的固定资产原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需要报市财政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报市财政局备案。

厂房、办公楼、房屋、场地等,以原值200万元(含200万元)为限;

主要生产设备、运输工具,以单台(套)原值3O万元(含30万元)为限。

3.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批。

4.实行授权经营集团所属企业转让单项固定资产和未实行授权经营企业在规定审批标准以下转让单项固定资产,需要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有企业单项固定资产转让备案表(见附件)一并报市财政局,办理备案。

(四)办理国有产权(股权)转让需报送的材料:

1.母公司(或转让方)产权转让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转让方、被转让方及受让方的概况,转让理由和转让收入的处置等主要内容;被转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还需提供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产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2.企业主管部门关于产权转让的批准意见;

3.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产权转让协议书;

4.转让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受让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资信证明;

5.转让方、被转让方、受让方上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6.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四、企业改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行使有关职责。企业国有权益出资部分必须进行国有股权的确认程序,由市财政局出具国有股权的确认批复文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国有股权确认需报送的材料:

1.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确认申请报告;

2.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

3.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4.公司设立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设立公司的可行性、企业资产评估结果、资产重组方案以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5.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6.公司制企业股东认购股份的协议;

7.公司制企业的章程。

五、市财政局出具的国有产权变动批复文件和国有股权确认批复文件,是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5篇:房屋申请报告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障商品房预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贯彻《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负责核发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崇明县建委(以下简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内资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预售内资内销商品房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预售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的,应直接向市房地局提出申请。

对未按照《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本通知规定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局予以纠正。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未经初始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前,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均系商品房预售行为,必须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由市房地局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无证预售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的,由市房地局予以处罚;无证预售内资内销商品房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三、申请预售商品房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写明申请预售的商品房基本情况,包括具体座落,申请预售的房屋面积、幢数、编号等和申请预售的理由;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房地产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商品房基础验收合格证明或由已按规定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出具的商品房已完成其建筑安装工作量25%以上的证明;

7.与本市注册的银行签订的预售款监管协议;

8.水、电、煤等配套已落实的有关证明;

9.与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及工程进度计划;

10.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容包括:商品房座落、结构、装修与设备标准,预售计划、预售价格、地点与方式、交付使用日期等内容;

11.房屋使用公约、与所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的资质证书;

12.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及建筑明细表;

13.经审核批准的自制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或采用市房地局制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书面承诺;

14.申请预售时上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月报表;

外资企业还须提供外资委的企业批准证书。

四、市房地局、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前,应将有关商品房预售条件、预售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程序及时限明确告之申请人;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后,应对提交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进行审核,并对施工现场查勘,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准预售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品房预售申请人。

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应将准予预售的商品房及经审核批准的自制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或采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书面承诺抄告交易管理部门。

五、关于商品房转让合同1.商品房转让合同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未经预售阶段的商品房现房(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下同)销售。

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地局制定、市工商局监制,分为《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四种版本(以下简称97版合同文本)。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时,应当参照97版合同文本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也可以采用97版合同文本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

企业参照97版合同文本自制合同文本的(以下简称自制合同),在申请商品房预售时(或出售前)应送审。自制合同的审核由市房地局委托市房地局法律顾问室审核。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998年5月31日前可以继续采用根据沪房地交(1995)387号文规定由市房地局印制、市工商局监制的商品房预售、出售标准合同文本(以下简称95版合同文本)与承购人订立合同。

1997年5月31日前,预售商品房采用95版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签订出售合同,方能办理过户手续。

1997年6月1日后预售商品房采用95版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在直接办理预售商品房过户手续时,须提交有关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交易行为最后确认的书面材料。

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外销商品房签订的预售合同须经上海市公证处公证。

5.97版合同文本由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开发售,购买对象与购买份数不予限制。

六、申请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其它管理要求:

1.1995年1月1日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的内资内销商品房,有完整的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市商品房建设计划批文,可视作符合了《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

2.商品房预售申请人必须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一致,商品房预售申请人是项目公司的,项目公司的组成人须与受让人一致。

3.若干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开发的商品房,可以项目为单位核发一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可以合作各方所占份额核发多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

5.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按规定转让的,受让方须持市房地局核发的同意转让批复、转让合同及受让方的房地产权证申请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副本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本发给一份,副本可根据申请人需要一式多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6篇:房屋申请报告范文

在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即东至环城东路向南经雪峰山路转至嘉陵江路、南至开发区大道、西至通湖大道、北至运河向东延转至六塘河的围合地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的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所指的拆迁人和被被拆迁人是哪些。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受拆迁人委托,从事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助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工作的单位。

三、市区房屋拆迁管理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市建设局是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公安、司法、城管、国土、规划、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物价、监察、审计、、教育、卫生、文广、民政、残联、国资、经贸、邮政、通信、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和配合。

四、市区房屋拆迁的具体管理方式。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进行拆迁评估调查。拆迁人须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拆迁调查通知书,并提交已办理的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土地使用等书证资料,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拆迁调查。调查通知书有效期为三个月。领取调查通知书三个月后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调查通知书作废。(二)拟定拆迁方案与拆迁计划。拆迁人在完成摸底调查后,应根据调查掌握的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情况,就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内房屋状况、补偿资金概算、适用政策依据、安置房源、计划实施步骤、落实有关管理要求的措施等方面形成拆迁方案和拆迁计划,并报市房屋拆迁方案评审委员会论证评审。(三)落实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应根据拆迁方案测算的补偿总金额,将项目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打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金融机构,并出具资金到账证明。(四)履行拆迁许可前听证。市建设局根据拆迁人的申请听证公告,告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当事人有权申请许可前听证。有拆迁当事人申请的,市建设局应依法组织听证并出具听证通知书送达参与听证的拆迁当事人;无拆迁当事人申请,则不组织听证。(五)拆迁人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六)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拆迁公告。(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八)拆迁当事人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九)实施房屋拆除。(十)拆迁项目完工验收。

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填写拆迁申请表,并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附市市区房屋拆迁项目补偿资金概算表);(五)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具备拆迁实施资格的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实施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应向被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原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擅自转让拆迁业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项目内容、拆迁时限、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等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要及时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拆迁政策、拆迁补偿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提前搬迁奖励、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名称等事项,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范围所在地街道办、居委会应当协助解决拆迁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公告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延期拆迁申请报告需附《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报告中需阐明以下内容:(一)拆迁任务完成情况;(二)尚未拆迁房屋面积(户数)、原因;(三)延期采取的措施及所需时间。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延期拆迁申请报告后,应对项目拆迁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延期理由等进行认真审核,并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延期拆迁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延期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公安、工商、税务、规划、城管、房管、国土、供电、供水、通信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和分立、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登记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扩建、改建、买卖、交换、出租等手续。书面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用房面积以及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拆迁期限、提前搬迁奖励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汇总表须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需要时,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迁人重新购买住房,其成交价没有超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缴房屋买卖契税;超出部分应缴房屋买卖契税。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发生转让,应当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拆迁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健全行业管理规定,落实信用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良记录、停业整顿、限制业务直至吊销资质,规范拆迁行为,维护行业形象,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拆迁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健全行业管理规定,落实信用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良记录、停业整顿、限制业务直至吊销资质,规范拆迁行为,维护行业形象,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人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订立房屋拆除委托合同,并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安全保证条件、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人员应经培训并持证上岗,加强拆除安全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确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拆除施工安全负责。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完毕后,拆迁人应当在十日内填报《市区房屋拆迁验收申请表》,申请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及时对拆迁资料分类造册、登记汇总,做出拆迁工作书面报告。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对归集档案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将档案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

拆迁涉及中、小学生施教区变化的,根据家庭意愿,可以在原学校或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开设的幼儿园不适用本条规定。

五、市区房屋拆迁的具体补偿与安置措施。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仍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经拆迁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时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则不予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房屋的等价交换,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拆迁人应提供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证并协助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在交付使用时,拆迁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向被拆迁人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产权调换房屋为政策性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管理规定、申购程序等,依据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需要拆迁的,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对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就货币补偿方案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就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意见或继承人范围未明确,而导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被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拆迁租赁房屋(不包括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补偿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或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及时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拆迁人应支付被拆迁人提前搬迁奖。

被拆迁人在首次拆迁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搬迁的,给予不超过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不含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残疾人或伤残人补助费)10%的提前搬迁奖励;在首次拆迁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后四十五日内搬迁的,给予不超过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5%的提前搬迁奖励;在首次拆迁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公告期限内搬迁的,给予不超过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1%的提前搬迁奖励。

被拆迁人在本条上款规定时限外搬迁的,不予奖励。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租赁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如租赁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且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一)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过渡期限超过十八个月且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延长期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二)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过渡期限在十八个月内不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十八个月且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延长期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过渡用房的使用人应当及时腾退过渡用房。

具有合法手续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增加补偿的标准按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不含提前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残疾人或伤残人补助费)计算:未满五年的增加15%,未满四年的增加16%,未满三年的增加17%,未满二年的增加18%,未满一年的增加19%。竣工之日按以下标准确定:(一)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二)无竣工验收报告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为竣工之日。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2—4%支付。

拆迁产权不明和有产权纠纷房屋,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组织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未能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能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对补偿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合法住宅并在首次拆迁公告期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总金额(含提前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残疾人或伤残人补助费)不足七万元的,由拆迁人一次性补足七万元。如是分户、析产的,尚应满足其分户、析产手续生效之日距首次拆迁公告之日满两年以上。

被拆迁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最低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可按规定条件享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或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

拆迁残疾人、伤残人房屋,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残疾人、伤残人应提供残联和民政部门核发的证件。

被拆迁人中无亲友投靠的孤寡老人,符合收养条件的,如本人提出申请,可以由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安排到福利院(敬老院)生活。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给予补偿后,被拆迁房屋属于拆迁人所有。拆迁工地产生的所有渣土及废料由拆迁人负责按规定清运处理,并服从城管部门统一管理。拆迁结束十日内必须清场完毕。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热水器、管道液化气等设施的迁移费支付给其所有人。

被拆迁人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提出额外要求或附加条件,拆迁人也不得擅自提高或压低补偿标准。

六、市区房屋拆迁如何评估。

拆迁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申请备案的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分公司不得申请备案,不得出具评估报告。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评估师不得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评估师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一)区位:被拆迁房屋的地理位置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的用途为准。对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产权档案记录未标明营业用途,但被拆迁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持续纳税一年以上的,应当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等情况参照经营用房进行评估。(三)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房产管理部门依法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对住宅(含“住改非”)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超出合法建筑面积的合法土地面积(不含临时用地面积)的补偿,划拨性质的土地每平方米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综合单价的20%计算;出让性质土地根据未使用年限与出让年限之比乘以被拆迁房屋评估综合单价的40%计算,最终单价低于被拆迁房屋评估综合单价20%的按照20%计算。(四)装修装饰:装修装饰补偿参照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有关规定评估。(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拆迁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应将选择的评估机构以书面形式公开征求被拆迁人意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对拒绝评估的,由拆迁人申请,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保全评估。

评估机构应当在进场工作十五日内,在拆迁地点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七天,并将评估结果送达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评估允许误差范围为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3%。

评估机构要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评估费用。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批准期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到项目现场开展工作,按照评估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委托任务,并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必须有不少于两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亲笔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

七、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裁决措施。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受理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调解、审理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一)对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或其他涉及拆迁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行政裁决;(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三)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五)已超过拆迁许可证有效期限;

(六)拆迁人申请裁决未能提供上门做三次以上协商和动员工作记录;(七)房屋已经灭失;(八)产权不明确;(九)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裁决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裁决审理:(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决;(二)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未确定法定人;(三)裁决需要以法院相关裁定、判决或其他部门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未结案或尚未有处理结果;(四)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裁决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在裁决审理中,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终结裁决;调解不成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经书面通知不参加裁决审理的,可以缺席裁决。

被拆迁人拒绝拆迁调查估价人员和拆迁工作人员查勘、估价、洽谈,在拆迁期限内不提供合法书证,影响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估价机构应当在与拆迁人和估价机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下,依据房屋的外观状况和查阅的房屋、土地档案进行估价,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估价结果进行裁决。

拆迁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履行裁决决定。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提供补偿资金或拆迁安置用房、产权调换房屋、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公安、城管、司法等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八、市区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责任问题。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补偿资金3%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

(二)委托不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拆迁期限。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并处合同约定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罚款。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护卫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抬高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拆迁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施行的相关问题。

在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7篇:房屋申请报告范文

1**二手房,在**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

2.**区的二手房(**区房管部门受理的),在**区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区的二手房(**区房管部门受理的),在**区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区的二手房(**区房管部门受理的),在**区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黄埔区的二手房(黄埔区房管部门受理的),在黄埔区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省契税实施办法》

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法〔19**〕30号)

5.《关于**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国房字〔20**〕375号)

提交资料:

序号资料名称备注

1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房管部门出具,属房地产拍卖过户和法院裁决的不需提供。

2房地产权证书包括:房地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证明书、产权情况表(查册表)。

房地产价格审核书与产权证书地址不一致的,还须提供公安部门的门牌地址证明。

3购房发票

4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5土地出让金缴款通知书房屋土地使用权原为划拨,改为转让或出让的提供。

6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书房屋土地使用权原为划拨,改为转让或出让时免征、缓征土地出让金的提供。

7房地产交换合同房屋交换的提供。

8身份证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曾改名的还须提供户口簿或改名证明)。

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和人的身份证明。

9已经审批的**省契税减免税申请表房屋在权属转移过程中一方曾发生更名、改制、合并等需先行办理、减免契税手续的提供。

10拆迁补偿协议因拆迁而重新购置房屋的提供。

11法律文书属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提供。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属破产企业出售房地产的,须提供法院判决的破产文件、成立清算小组文件,以及清算小组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委托书。

12拍卖成交确认书属房地产拍卖过户的提供。

13合并、分割报告书房地产涉及合并、分割的提供。

14土地使用权交易登记

申请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供

15关于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结果的复函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供。

16公有住房返售申请表公房返售的提供。

17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说明:

1.以上资料需出示原件和提交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规格为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2.房屋在权属转移过程中,一方曾发生单位更名、政府行政性划拨资产、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组、合并、股权转让等改制或其他符合减免契税情况的,需携带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变更核准登记证明、股东会决议、转制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房地产权证书等资料先行办理减免契税手续,取得《**省契税减免税申请表》;不符合减免契税规定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3.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原为划拨,改为转让或出让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契税。

4.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原为划拨,改为转让或出让时免征、缓征土地出让金的,应先行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楼59号窗办理委托评估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书》后,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契税。

申报纳税程序:

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资料工作人员受理申报、审核资料打印《**省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交纳税人签名确认打印缴款书给纳税人。

缴款手续:

纳税人在10个工作日内凭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款,交付现金或刷卡的,银行收讫后盖章确认退还缴款书第一、二联;交付支票的,4个工作日后凭回执到银行取回缴款书第一、二联。

领取完税证手续:

工作人员收回缴款书第一联存档,打印契税完税证,其中第二、四联完税证及纳税申报表第二联交纳税人,纳税人确认签收。

办理时限:

1.领取缴款书:纳税人按次办理纳税申报份数10份以上的,自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10份以下的,在受理当日。

第8篇:房屋申请报告范文

行业方面,标普11个行业均获得升幅。医疗保健行业涨3.54%表现最佳,年初至今涨幅10.77%。电讯行业紧跟其后,反弹3.52%,但年初至今该行业仅上涨了0.49%。该行业从美国大选日至今跌幅5.97%,是唯一一个从大选日至今仍然报跌的行业。金融行业涨幅2.19%,继续受惠于加息预期和减税预期。板块年初至今涨幅8.05%,自大选日涨幅51.10%,领跑行业板块。

上周交易量较前一周小幅下滑,比一年平均水平低10%,比五年平均水平低13%。随着市场持续上涨,可测量的波动率增加,从上周的1.51%上涨到2.31%,高于1.37%的一年平均水平和五年平均2.15%。

美企去年四季度财报的强劲表现是助推市场上周再创新高的主要动力,此外,强劲的现金流、降低的所得税率使股票市场2018年更具有吸引力,而美元的疲软也有一定的影响。

财报季目前为止已经有131家公司(占市值33.9%和公司总数25.9%)公布了其2017年四季度财报,其中101家超预期,17家表现逊于预期,13家符合预期。本周将是财报季高峰期,预期此轮财报的将主导本周市场交易。本周120家公司将公布财报,占市值的34.8%,下周将有94家公司接着公布财报,占市值的11.3%。

美元持续走弱,美国财长表示,这一疲软帮助了美国的贸易,促进了销售和利润率。但特朗普此后表示美元将会有所好转。

第9篇:房屋申请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是指对新建(含改建、翻建、扩建)房屋建筑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成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

第四条白蚁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核准或备案后,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当将白蚁预防计划列入设计文件,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自主委托白蚁防治机构提供服

务,并与受托机构就该建设项目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缴纳白蚁预防费。

个人建房的,建房者凭依法批准的建房申请报告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缴纳白蚁预防费。

白蚁预防费的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还应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建成房屋建筑进行蚁害检查。发现蚁情的,应当及时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

第八条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应配合白蚁防治机构对已建成房屋建筑进行白蚁危害检查和灭治。

第九条提供白蚁防治服务的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生物、药物、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白蚁防治特殊技能的专职工作人员。

设立白蚁防治机构,应当于成立后15日内,向所在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白蚁防治应当实行质量保证制度。质量保证内容及其期限,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保证防治质量;建立防治竣工验收、定期回访复查制度,并将回访复查情况记录、登记,建档备案。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必须选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已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实施证的白蚁防治专用药物,药物应专仓储存、专

人保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白蚁防治机构应从白蚁预防收入中提取不少于20%的资金作为复查费用。各级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事业性质的白蚁防治机构还应当每年从总收入中

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上缴省白蚁防治机构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全省白蚁防治与研究事业的发展。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或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补缴白蚁预防费,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白蚁防治机构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白蚁防治机构对已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收取白蚁预防费的工程项目,未进行预防处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程序和罚款的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白蚁防治机构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行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