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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和法律专业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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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和法律专业区别

第1篇:法学和法律专业区别范文

一、依托“经济法”还是脱离“经济法”

一门课程与它归属的学科具有紧密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学科的研究内容及其发展创新决定了课程的内容及其更新。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依托于经济法学科,这一点毫无疑义。问题是,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否也必须依托于经济法学科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追溯我国经济法学科发展的历史。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大幕的拉开,为了服务于当时的经济建设,大学开始在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此时,经济法学科尚未建立。同时,一些大学的经济、管理等非法学专业也开设了经济法课程。事实上,此时开设的经济法课程,是广义上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几乎涵盖了当时经济生活领域的大部分法律领域,包括公司法等商事法律制度和部分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根据法学家史际春教授的看法,中国经济法产生的背景,“是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建立并加强经济法治的客观要求,以及当时社会上民法之不彰;并在理论上受到了前苏联和日本的影响”。也就是说,这种“大经济法”的概念,是符合当时法律建设刚刚起步、法学研究也处于恢复阶段的现实的。随着法学学科的陆续恢复、重建,商法制度和一些民事法律制度从“经济法”的“领地”相继分离,“经济法”才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直到今天,经济法学科将其研究对象限缩为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的知识领域,这才有了相对清晰的“边界”。回顾历史,我们发现,在经济法学科独立之前,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按照大经济法的概念来确立其课程内容体系,是符合当时的经济建设实际的,也满足了当时的经济领域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但是,随着经济法学科的独立,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知识领域越来越狭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仍然依托于经济法学科、跟随经济法学科的发展而“迭代”,课程内容体系会受到限制,不能很好涵盖市场经济实践中的一些属于意思自治范畴的内容,显然已经脱离了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初衷——培养懂法律的经济管理人才。换言之,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存在着与经济法学科之间严重的名实不副问题。甚至有学者提出将“经济法”这一课程名称改为“经济法律通论”。因此,应该在法学界和教育界尽早达成共识: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虽然课程名称上取法于“经济法”,但并不归属于经济法学科。笔者建议让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尽早脱离经济法学科。因为,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其实是要向人们普及经济生活中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知识。而这些内容,大部分都是民法和商法学科的知识领域,并不是现在的经济法学科研究的内容。

二、重知识还是重能力

在传统的课程教学中,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是两个主要的课程目标。以传授知识为主和以培养能力为主:这两种不同的教学目标,对课程的内容体系是有直接的影响的。如果是以培养能力为主,则首先要科学界定出一门课程要达到的具体能力目标,然后,根据能力目标来组织课程内容。而若是以知识目标为主,则只需确定一门课程要传授的知识范围则可。同时,培养某种能力是需要通过增加实践环节来推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的,这就从一定意义上限制了知识的广度和范围。换言之,能力目标的深度与知识目标的广度是有冲突的。在今天的大学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都特别强调能力养成的背景下,经济、管理、金融、财会等非法学专业,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上,也难免会受到“能力至上”观念的影响。那么,经济法课程,到底是应该重知识还是要重能力呢?笔者认为,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应该确立以传授知识为主的教学目标。理由如下:首先,毫无疑问,经济法课程,不管它采用什么课程名称,只要它的主要知识领域是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则,它就是一门法律课程。而任何一门法律课程,要想让学生获得一定的应用能力,都不能仅仅停留在让学生知道和了解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层面,而是还必须让学生深入了解法律规则和制度背后的法理和逻辑,并能够根据一整套法律分析方法来回应现实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要达到这种法律实际应用能力,绝不是一门单独的课程所能解决的,它所需要的是系统的法律方法论的训练。这种系统的法律方法论的训练,正是法科学生要完成的学习任务。其次,从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实际来说,在有限的课时限制下,在学生缺乏法律基础知识的约束下,一门单独的经济法课程,不可能达成得了养成经济领域的法律实际应用能力这样的培养目标。而从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初衷来说,原本也不是要让学生具备经济领域的法律实际应用能力,而是让这些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也就是未来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能广泛地了解和熟悉经济生活中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让他们做到在懂法的基础上依法经营管理。由此可见,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注重学生的经济法律实际应用能力。而是应当以传授经济领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则为主要的教学目标。

三、体现通用性还是强调专业适应性

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各个非法学专业,主要分布在践行市场经济的经济、管理等实际经济领域。专业领域不同,经济生活中适用的市场经济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也有所区别。比如,金融专业,强调的是各种金融业务的法律要求,也就是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则;而财会专业,强调的则是财税法律规则和各种会计准则的要求。那么,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金融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与财会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应该有所区别、体现各自的专业特点吗?从这个例子,推及到一般,问题就是,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是要体现课程的通用性,还是要强调跟各自的专业对接从而具有一定的专业适应性?虽然从现行经济法课程的普遍实践而言,将经济法课程紧密结合各自的专业特色、在内容体系上强调专业适应性的做法不在少数。但笔者并不赞同这种做法,而是持相反的观点,即: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应该体现课程的通用性。理由如下:首先,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不长,人治的历史与传统却很悠久,在这样的背景下,推进法治,除了在全社会普及法治意识、推动法治实践之外,更为必要的是,在经济生活中,在企业家和企业管理者群体中,普及法治意识和法治实践,最终做到,让每一家企业都能在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下依法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和企业管理。而在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中,能够承担这一任务的,非经济法课程莫属。如果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上强调其专业适用性,仅仅传授与各自专业领域有关的法律知识,显然难以从整体和宏观的层面普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也就很难实现在经济领域普及法治意识和法治规则的目的。因此,有必要淡化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专业适应性。其次,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构成的完整体系。在经济管理领域,下一位阶的法律文件,都要对上一位阶的法律文件,进行执行和实施方面的某种细化规定,最后,形成了大量的与实际业务活动密不可分的操作性规则。这些规则,既是法律规范,也是可以直接实施的业务规程。这个法律上的特点带来的结果就是,经济、管理等非法学专业的专业课程内容,除了纯粹的技术规则之外,有很大一部分内容是根据法律、政策上的规定总结出来的业务规则,也就是说,你很难脱离法律规定去讲业务专业知识。比如,在财会专业的会计专业课中,做会计分录,涉及到税法的规定,你就很难只讲纯粹的会计技术,而不涉及税法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过于强调专业适应性,就必然会发生,同一个法律知识在专业课和经济法课程中重复出现的问题。这种教学内容的重叠,浪费了本就有限的课时资源,教学效果也未见得好。其实,只要将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与各专业的专业课内容进行错位——经济法课程侧重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和制度这一知识体系,各专业课则解决具体的业务领域的法律规则,这样就能达成课程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四、结语

以上就是本文对三个基本问题的分析和回答。虽然这一尝试可能是粗浅的,但却有助于我们正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体系上存在的问题。笔者以为,如果能在教学实践中确立经济法课程的通用课性质和以知识为主的课程目标,摆脱经济法学科的影响,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有可能迎来统一课程内容体系、加强课程内容建设、共享课程资源的契机,从而推动课程的改革和发展。

作者:徐超华 单位: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李中圣.关于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研究.中国法学.1991(4).

[2]侯丽艳、许彩云.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设置的重新思考.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6).

[3]李毅.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之探讨.贵州师范学院学报.2015(5).

第2篇:法学和法律专业区别范文

法治和人治虽然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二者的共性在于,两种社会治理模式都需要有人的参与。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执业者处于法治的核心地带。没有这个群体对于法律相关价值的效忠,法治是很难运作的。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在今天看来仍不过时。我国古代思想家也历来强调执法者的素质对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的重要性,如荀子曾经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必须精通法律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而只有熟悉法律才能信仰法律,并严格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可见,法治的实践也离不开人的作用。

然而,中国古代确实缺少独立的法律人职业,也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科学和法学家群体。中国确实缺乏独立的法律人,因为我国古代行政和司法不分,行政官员主导了整个司法,虽然历史上曾经有过讼师职业,但其并未形成真正的法律人群体。法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在今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我们需要培养一个独立的、庞大的法律人群体,这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和主要推动力量。

法律人应该是立法的积极参与者,是科学立法的献言献策者。知行合一,学以致用。法学理论工作者为社会所应作出的最大贡献就是为立法的科学化、体系化作出理论上的贡献。艾伦・沃森曾言:“在法典化的前夜,民法法系里的英雄人物是法学家,而非法官。”在罗马法时代,法学家的学说构成了罗马法的重要内容,例如,《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几乎都是由法学家的著述所构成的。在我国,虽然我们不主张完全实行专家立法,但法学家参与立法应当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重要体现,因为现代社会纷繁复杂,法律规则也日益精细化、专业化,每一部法律都应当有理论的支撑,这样才能保证其科学性,如果缺乏法学家的参与,将难以实现立法的科学化。

法律人应当是公正司法的参与者,是法律的捍卫者和实践者。在现代社会,法律形成和运用本身就是一个日益专业化的过程。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决定了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方法的复杂性。此种复杂性就决定了,人民大众的法律认知和运用活动需要专业法律人士的辅助,以构建一个更好的社会秩序。实际上,司法的专业化是国家权力分工合作的必然要求。在现代社会,法官不仅实际操作法律机器,而且保障着社会机制的有效运作,而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他们的工作和努力。法院依法裁判体现了司法的规范性特征,柯克曾经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法律成为现代社会规范人们生活的行为规则,法律部门越来越细化,法律知识越来越庞杂,对此种知识和规则的掌握需要经过长时间的专业学习,这也是社会分工产生的必然结果。法律人应当形成一个共同体,这个共同体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构成的,他们常常被称为是推动法治建设的“三驾马车”,这些人应当具有相同的理念,接受相同的训练,掌握相同的技巧,才能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法律人的共同体,护佑法治之舟的平稳航行。所以,现代社会法律日益复杂多元化,人民群众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没有一支精良的、专业化的队伍,是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的。而司法者如能具备良好的执法素质,即使法律存在着漏洞,也能够由司法者作出恰当的填补,从而保证法律的价值充分实现。没有专业化的法律队伍,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要求就难以实现。

法律人应当是依法行政的实施者、法治政府的建设者。在行政权行使的过程中,法律人应当始终秉承法律的理念,运用法治的方法从事各项工作,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法,就是要严格讲规则、讲程序,按制度办事,将公权力的运行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为此需要一大批具有良好品行和道德,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知法、懂法的执法队伍。只有依靠他们的严格执法行为,才能保障公权力依法行使,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公权力的侵害。

第3篇:法学和法律专业区别范文

关键词:法学;双语教学;课程体系

2001年8月,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各高校要积极开展双语教学,推动使用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的教学,特别是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金融、法律等专业,意见中还提出高校在三年内开设5%-10%的双语课程。2007年教育部在关于提高大学本科教学水平的多项措施中也提出:各高校要开设一定比例的双语课程,要将双语教学课程建设作为今后高校改革的重要内容。[1]对于应用性很强的法学专业来说,如何科学合理地开展双语教学,提高法学专业本科生的素质就是摆在法学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这也是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战略要求。然而,法学专业有着自身的特点,其课程的开设有着自身的规律。为此,不少学者从微观层面进行了论述,但在笔者看来,双语教学开展的质量如何,关键应在宏观上的把握,如此,才不至于发生方向与目标错误。

一、目标和任务

1.培养国际性应用型人才,服务于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涉外法律人才严重短缺,且需求缺口已越来越大。根据中国法律人才网的统计,在法律服务业的现有职位中,85%的职位要求应聘者熟练掌握法律英语。而在我国,82%以上的从业人员只有单一的法律知识背景,近64%的涉外案件,因缺乏通晓法律英语的涉外法律人才而极少有人问津。另据赛伯法律网的统计,目前中国涉外法律人才现状为5000∶50,涉外法律人才的前景需求是现在的5倍。总体上,现在全国能熟练运用外语和法律知识与国外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的涉外律师仅有2000人左右,熟悉国际法和WTO规则的涉外律师尤其稀缺。北京的近1000名律师中仅有300名能够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上海5000多名律师中只有50名左右涉外律师具备这样的素质,其他省区的缺口更为凸显。[2]近几年来,国外侵权案件屡屡发生,但由于涉外法律人才短缺,国内企业或公民主动行使法律权利保护自身利益的情形少之又少,这无疑抑制了我国国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培养一批优秀的国际性法律专业人才已迫在眉睫。而实施双语教学就是培养具有国际合作意识、国际交流与竞争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手段。[3]故而,法学本科双语教学课程体系的构建也应紧紧围绕这一目标。

2.为培养研究型人才创造条件。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是应用型人才。因为,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岗位主要是应用型的,譬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及企业的法务工作者等。但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绝非法律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的全部,因此,我们在将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础上,也不应忽视研究型人才培养的基础性教育。同时,国际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客观上要求高校培养出一批优秀的国际性人才,而从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来看,这个艰巨的任务是难以胜任的。同时,要了解外国的法律,传承外国法律文化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需要一定数量的更高层次的法学专业人才,即研究型人才。而从目前法学本科学生的情况来看,法律专业英语水平普通较低,甚至部分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尚未开设法律专业英语课程。如此一来,法科学生就不具备直接阅读外国法律乃至法律论文与专著的能力,即便这部分学生通过努力考上了研究生,也影响了他们的研究能力。另一方面,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使得司法考试与研究生考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冲突。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定为司法考试时间,通常为9月中旬;而研究生考试一般为来年的一月份,时间间隔只有4个月。况且学生在长时间准备司法考试后也感到身心疲惫,如没有扎实的外语功底的话,大部分学生就放弃了考研的想法,严重影响了研究型人才的素质。

3.为学生就业创造更好的条件。多年来,法科学生“毕业即失业、毕业即改行”的就业阴影困扰着在校的法学学生,严重地影响了中国高校法学专业的生存与发展。对此,笔者认为,法科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其实质是法学教育产品已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按照经济学家的解释,这是一种典型的“非对称性”失衡。一方面,不符合市场需求的教育产品大量过剩,无法对口就业;另一方面,法律服务市场紧缺的涉外法律人才无法得到有效供给,需求缺口已越来越大。[4]为此,我们在法学专业双语课程设置时,就应与社会的需要进行衔接,设置行业紧缺的、针对性强的课程,并辅之相应的国际经济与贸易相关的双语课程,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正确地处理通用英语、专业英语与双语课程的关系。通用英语是法律专业英语的基础,它培养了学生日常的听、说、读、写、译的能力,因此离开了通用英语,法律英语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然而,通用英语能否替代法律专业英语呢?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语言,是律师、法官等法律职业群体的习惯语言。它有着有别于通用英语的独特的词法与句法规则,即使在英美国家,法律人之外的普通人也视法律英语为外语。因此,通用英语是不可能替代法律英语的。

由于在专业总课时一定的情况下,专业英语的开设无疑会影响到其他课程开设的课时量,为解决这一矛盾,部分高校在开设双语课程的同时,取消了法律专业英语的开设。实际上,双语教学与专业外语教学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教学目标的不同上:前者是利用外语学习先进的专业知识,后者是在学科背景知识的基础上学好外语。将双语教学与专业外语教学相混淆不利于教学目标的达至及教学效果的取得。我国高等学校双语教学的本质在于在学习该学科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掌握与学科发展相关的基本专业外语,将外语作为环境要素,将专业知识的获取作为目的要素,两者相辅相成,密切合作,实现专业知识掌握与英语水平提高的双赢效果。[5]另一方面,法律专业课程的特点决定了不可能在所有主干课程均开设双语课程,这样就会导致学生专业英语的残缺不全,进而不能培养出适应时代需要的国际性人才。因此,双语课程也替代不了法律专业英语课程。而且,法律专业英语还是双语课程开设的基础,因为学生在学了专业英语之后,双语课程的开设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通用英语、专业英语与双语课程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的关系,舍弃任一方面均将直接影响到国际性人才的培养。

2.既要加强专业技能的培训,又要谨防脱离专业教育的首要任务。双语教学的主要目标是:让学生在掌握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专业英语水平。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是:要求本专业学生系统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物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熟悉国内法和国际法律,能够在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及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因此,在专业课程的教学中习得英语是双语教学的辅助目标,这一点是法学教育工作者必须清醒地认识的。部分高校在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课程上使用双语教学,结果导致学生虽然英语水平有所进步,但法学专业知识却过于肤浅。可见如果条件不成熟,在法学基础课程上盲目推行双语教学,无异于本末倒置。另外,由于基础课程所占的课时多,知识点细,一旦双语教学试点不成功将会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进度与知识结构。[5]

3.把握双语课程开设的“度”与“量”。法律双语课课程的选取是法学双语课教学成功的前提。[6]根据双语教学的要求,结合法学专业课程的特点,双语教学课程的选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考虑对“国字头”的课程(如国际私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以及与国际密切联系的法学课程(如世界贸易组织法、海商法、西方法律史学等)开设双语教学;[7]其次,考虑中外理论相近、共通性较强的法学课程,诸如商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等课程;再次,可以考虑增设英美法的部分课程作为选修课程。而受一国地域、社会文化及政治制度等因素影响较大、有中国特色的国内法律课程并不适合于用双语教学,因为法律的表达与价值判断的特定性局限了这些法律在语言上的转换空间。例如,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宪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因其具有一国特定的逻辑体系及法律渊源,使用第二语言教学可能会影响法律所传达的概念和特定的价值评价,从而不利于学生对法律本身的吸收与理解。[4]

参考文献:

[1] 谢海霞.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构建与完善[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9,(5):116.

[2] 李法兵.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J].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09,(3):24-25.

[3] 丁敏.国外双语教育的经验值得借鉴[J].潍坊学院学报,2007,(1):127.

[4] 郝鲁怡.试论法律职业国际化趋势与法学双语教学模式建构[J].职业,2008,(30):97.

第4篇:法学和法律专业区别范文

 

一、培养目标探析

 

法学硕士研究生制度拥有什么样的培养目标,就能培养出什么样的法律人才;[2]同时,法律人才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法治发展的方向。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入,到底该如何定位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呢?贾宇教授认为:法学教育的首要目标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才。[3]方流芳教授认为:法学教育的本质要求其与法律职业要形成统一体,建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结合应该是其建设的出发点。[4]杨武松教授认为: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重点不再是做学术研究,而是将本科的知识系统化及法学应用技术体系化,提高自身的法学综合能力。[5]国务院的《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②要求:到2015年,实现硕士研究生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战略转移。这个培养目标自然也适用于法学硕士研究生。

 

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应该从两个层次来定位:第一,从国家层面,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首要目标是为社会提供高素质的实用型法律人才,其次,要为法学博士研究生提供合格的生源。第二,从学校层面,不同类型的法学研究生院校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区域优势、资源优势等,有侧重的设立自己具体的培养目标,形成极具特色的多样性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二、培养目标的合理性分析

 

(一)理论依据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必须根植于我国的社会现实,才能促进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全面发展。研究性学习应该以问题研究为导向,以创新能力培养为目的。在社会现实中,通过老师的指导,学生自己发现并选择问题,进行自主探究,在思考和实践过程中获取更多知识。[6]这正说明了法学学科的特性是无法脱离社会问题,而只注重理论知识一方面的。因此,作为掌握一定法学理论的法学硕士研究生③来说,必须回归到社会现实问题中去,而不能像学校一样建个围墙把自己独立成一个小王国。通过对社会现实问题的研究,做到在学术上客观,而不是用自己的想象去进行学术研究。这对于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以后无论是继续深造读博士研究生进行学术研究,还是从事法律实务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正是法学硕士研究生以培养实践性人才为首要目标的根本。

 

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近几年来不断的扩大招生规模,2016年有资格招收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的学校达到了200所④。这些学校的层次不一样,各方面的配置也有很大的差别。很多学校都缺乏明确的培养目标,再加上现在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压力大,为他们提供了足够的生源。因此,一部分学校在没定位好自己学校法学研究生毕业的走向,盲目跟风的办起研究生院,仅仅提供一个研究生学历而已。为了实现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目标的战略转移,不同的学校应该找出自己的优势所在,培养出自己特色的高素质法学研究生人才。

 

(二)现实的需求

 

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的场合和学校是无法分离的,课堂灌输式教学和封闭式的学校生活成了学生的主要生活模式。在此基础上,学生接触的社会实践比较少,人际关系网也比较简单,对社会缺乏深入的了解。法学研究又离不开社会的现实状况,大学本科阶段,在大四都规定有实习制度,但是由于司法考试和考研的双重压力,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基本都是放弃实习机会,一心钻入法学课本中。这就决定了法学硕士研究生缺乏对社会的充分了解,在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之上,如果不进行实践性教学的话,其后果就是毕业之后的“高分低能”。在学术能力上和博士生没得比,在实践能力上和本科生一样,从而使自己处在一个尴尬的地位:高不成,低不就。因此,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首要培养目标是应用型人才,在教学方法上增加更多的实践性。⑤

 

 

这是从2010年到2014年我国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招收人数情况。通过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只有10%多一点的硕士研究生能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继续进行学术化培养,其他的毕业生基本就与学术研究无缘了。因为,我国法学学者经过几十年的积累达到了一定的饱和程度,并且有我国自己培养的法学博士和海归法学博士作为学术型的后备军,无论是高校,还是科研机构几乎都不再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进行科研。所以,大部分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之后都进入了实务部门,这和法学硕士研究生制度建立之初的就业方向为科研部门有很大的区别。因此,以单一学术型为培养目标的初衷已经不能适应现在法治国的需求了,我们必须要转变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以此来指导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教学改革,培养出满足现实社会需要的法学硕士毕业生。

 

三、教学中存在的困境

 

(一)整体上的困境

 

按照王晨光教授的观点: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狭隘性和盲目性,导致我国法学教育结构的不合理性、教学内容和社会现实的脱节。[7]他指出了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目前教育困境的两方面内容:第一,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学校层面,对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或者是说其定位已经不适合现实的需求。第二,学校没有形成自己的法学硕士研究生的特色教育模式,只是一味的追求办学资格,忽视教学条件的建设。导致了研究生的招生不断的扩大,但是研究生的质量不断的下降的局面,最终的结果是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结构的失衡。

 

(二)教学条件的缺乏

 

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教学条件最基本的应该包括三样:导师资源、图书馆资料和实践场所。由于法学硕士研究生院和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的不断扩大,导致了这三个基本的教学条件的匮乏。首先,导师和研究生的数量上的失衡,很多院校一个硕士导师在三年内所带硕士研究生至少都有十几个,多的达到二三十个。这使得指导式的研究生教育变成了大量生产模式的转变。其次,图书馆资料对于法学硕士研究生来说必不可少,虽说现在网络发展了,可以从网上方便快捷的找到很多资料。但是,很多资料仍旧是网上无法获取的,必须依赖于图书馆的资料。最后,实践场所和实践教育的不足,法学研究生教育是理论和实践的桥梁。由于以前培养目标所限,导致很多院校都不注重对法学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无论是实践场所的建设,还是教学方式中实践教学都处于匮乏的阶段。正如龚刃韧教授所说:如果在师资和图书资料等这些最基础的条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就去招收法学研究生,其培养出的学生的素质是值得怀疑的。[8](三)教学方式固化

 

首先,老师的教学思维模式固化。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教学模式下,我们的老师和学生已经习惯了“填鸭式”的教学模式,教学过程中缺乏互动性。同时,研究生的教学和本科生的教学基本上是同个老师的双重职能,不可能的明确区分出来不同阶段的不同教育方式。

 

其次,课程设计固化。对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必需课程规定的比较多,过于强调其统一性,而忽视其灵活性。课程太多的偏向法学理论基本知识的教授,缺乏实践性课程的设计。缺乏稳定的培养方向,基本就是导师有什么课题,就去研究什么。很多时候都是在导师的研究方案下去实施,缺乏自主性研究的条件,变成了导师科研的工具。

 

正是这些教学困境的存在,使得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看起来比较统一,实际上又比较混乱。一方面没有培养出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又没有发挥不同学生的积极能动性,使得法学硕士研究生的社会竞争力在不断的下降。

 

四、教学方法的改革

 

(一)学校的明确定位

 

“去学术化”加强法律技能培训是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的主流方向。[9]在这个整体改革的要求之下,不同的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按照毕业去向和办学目标找准自己的位置,从而合理的改革法学研究生教学模式。像师资力量比较雄厚的“五院四系”的法学类院校,仍旧可以定位自己以学术型为主的培养模式;对于新兴的法学研究生院校要根据自身学校的优势来定位。有些以培养专业律师为目标,有些以培养法律类公务员为目标,有些以培养国际性型法律人才为目标,有些以培养经济类法律人才为目标等等。这要根据学校本身的传统优势资源来定位,法律可以适用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法律+学校本身优势方向的培养目标能够很快的适应社会对专业法律人才的需要。这也给招收的学生提供了一个就业方向的平台,使他们不再是盲目的追求高学历而读研,而是结合自身的职业规划来读研,更能促进法学硕士研究生能力的提升。

 

(二)师资结构的调整

 

按照李龙教授的观点:不同水平的老师,培养出的法学人才是完全不一样的。[10]首先,实行双导师制度,娴熟于理论的导师必不可缺,但通晓实务的导师也必不可少。[11]对于实务工作者无论是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担任硕士研究生的联合导师,这有助于他们把理论应用于实践,并且用实践经验来促进理论研究。其次,对于专业理论任课老师的选用,大部门应该是专门针对硕士研究生上课的老师,这样才能形成他们固定的研究生教学思维。而不是让他们随时转换针对不同学历的学生的教学方式,这看起来好像是人尽其用,其实是弊大于利。最后,引入兼职教师制度。通过学校严格的准入条件,公开招聘一些具有实务经验的各类法律人才,来讲授现实中的法到底是如何运行的,从而弥补只有理论教师的不足。

 

(三)教学方式的改变

 

1.完善课程设置。首先,基础理论课必不可少,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学方法论、法律职业伦理课和法学十个二级学科中的方向基础课。其次,学校自身定位的培养方向课也必不可少,这是根据不同学校的自身优势由自己来设置的,满足法学研究生多样化培养目,实现“法律+具体方向”的专业化人才培养模式。最后,实践课程的设置,这就体现出上文已经提到的实务导师和实务法律人才兼职老师的作用。这个课程能把学生从理论的空间安放到社会现实中,从中发现书本的法和社会中的法的区别,把学到的知识真正的运用到社会建设中去。

 

2.改革过时的教学形式。现在有多种多样的教学形式,主要包括: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和法律诊所教学法。[12]一般来说案例教学法应该最适合于学术型培养目标,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最适合培养律师,模拟法庭教学法最适合培养法官。在改革教学方式之前,不同的学校要明确自己培养目标的定位,学生要规划好了自己职业走向,两者相结合找出最适合自身的教学方法。不然依旧是统一模式的教学方法,体现不出学校和学生的特色,对学校和学生的将来发展来说都还是弊大于利。

 

按照冀祥德教授的观点:随着我国各方面改革的深入和法学硕士研究生规模的扩大,我们应该重新定位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转变培养模式、调整和优化培养结构。[13]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既要保持法学教育的传统,同时又要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并结合自己学校的特点,形成多样化的研究生培养目标。不同的学校采取针对自己培养目标的教育改革措施,以为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提供符合要求的实用性法律人才。

第5篇:法学和法律专业区别范文

一、司法考试对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影响分析

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伊始,就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平均每年报名参加考试的人数都在30万左右,平均每年约4万名左右的幸运儿通过这一考试,获得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基本资格。司法考试已经成为中国影响最大、参考人数最多的国家级资格考试之一,也是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从事司法工作必须跨过的一道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无疑对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已经和将继续产生巨大的影响。

(一)司法考试影响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模式

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成果,适应了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变的发展趋势。各独立学院历来十分重视法学教育,大多从一开始就举办了各具特色的法学教育。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伴随着独立学院的改革,从依托母体学校办学逐步过渡到独立办学,与此相应,人才培养目标照搬母体学校的局面也被打破。然而,就现实来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究竟应当培养什么样的法学人才,仍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从事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法律人都无法回避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确定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时候,不能不考虑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影响。从就业看,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法学专业学生最为理想的职业选择,但前提是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招生规模急剧扩大,来自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用人单位的需求增长缓慢,这些因素导致法科学生出现供大于求的状况。而相对于公立院校来说,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情况更加敏感,更关乎法学专业的“生死存亡”。目前,在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增速下滑,就业形势异常严峻,法学就业情况不容乐观,与其追求不切实际的高就业率,倒不如在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方面下功夫,说不定能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从而在法学教育行业竞争中抢得先机。可以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成为检验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成色”的主要标准。因此,确定合理的人才培养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司法考试影响独立学院的课程设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而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共有十四门,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司法考试的考试范围主要依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而不是教育部规定的高等法学教育课程体系。独立学院法学教学内容则完全依照教育部规定的课程体系确定,注重构建较为完备的专业知识体系,理论性色彩浓厚。鉴于司法考试对法科学生择业的重要影响,在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课程设置方面做出必要的调整成为必然。

(三)司法考试影响独立学院的教学方式

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脱胎于所依托的母体学校,在教学方式上与母体学校并无实质性区别。这种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填鸭式”教学,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强调搭建全面的知识体系,力图通过以教师为中心的课堂教学形式,使学生形成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尽管伴随着法学教学改革的推进,高校法学教学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总体而言,填鸭式教学模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课堂教学轻实践、重理论的情形依然广泛存在。我们不能不承认,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存在脱节的现象,导致实践中常常出现部分法科学生通过四年标准的专业学习却仍然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而一些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仅凭几本司法考试教材,经过几个月的奋战却能通过考试,使得法学教育颇为尴尬。面对影响力越来越大的国家司法考试,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学方式是否需要作出较大改变,值得我们深思。

二、改革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主要思路

面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没有退路,必须直面其带来的严峻挑战,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2005年教育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和创新,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完善自身的法学教育。

(一)构建科学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历来以培养全面掌握法理学、民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专业知识、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功底的学生为目标。这一人才培养模式重视理论教学,课堂是教育的中心场所,教师是教学的主导力量,学生是教育的对象。尽管最近这些年对这一培养模式进行了若干改革,但仍未从根本上突破原有的人才培养模式。很难想象这种培养机制能够为学生毕业后通过司法考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司法考试侧重于考察考生应用法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是死记硬背书本上的条条框框。很明显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司法考试的宗旨不完全一致。因此有必要作出适当改革,以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法学专业的学生应当而且能够熟练地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部分独立学院已经做了初步努力,例如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为:本专业主要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专门人才。在确立前述人才培养目标的同时,该院还在复合人才培养、实践基地建设、实训课程开设和实践研究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以期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建立合理的法学教学课程体系和改进教学方式

第6篇:法学和法律专业区别范文

法学教育改革改革思路一、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法律是维护国家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手段,为满足社会对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我国的法律教育工作在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同时,一直在担负着为国家培养专业法律人才的重任。然而,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变得越来越高,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已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甚至还曝露出了原有法学教育体制当中所存在的不足。面对如此严峻、复杂的发展形式,法学教育工作必须要进行全面的改革,构建起科学的法学教育制度和教学模式,才能够更好地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专业法律人才,为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贡献出一份力量。

二、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不足

从目前状况来看,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着一定不足和缺陷。当然,法学教育工作的这种教学缺陷并不是单纯地由高校教育水平而导致的,像我国的社会发展状态、司法考试形式的设置以及社会大众的法律观念等都是导致我国法学教育工作存在不足与缺陷的因素。笔者结合自己对法学教学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对法学教育现状的审视,将现阶段法学教育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教学内容表面化

教学内容的表面化主要是指教师在进行法学课程教育过程中,只将法律、法规的内容教授给了学生,却忽略了将法学学科的真正内涵以及法律学科背后所潜在的社会、历史、人文精神传授给学生的情况。即教学内容趋于表面,没有将法学的内涵与精神教授给学生,使学生在走向工作岗位后,只是一个知道法律规则的法律工匠。

2.教学方式死板化

教学方式的死板化,始终是我国教育工作所存在的一个问题。以教师为主的应试教学模式使得学生根本找不到学习的乐趣。教师在讲台上照本宣科,学生在书桌前死记硬背的现象,并不是只有初、高中才有;法学教育的司法考试使学生即使走入了大学校门,也依然整天要面对无数的法律知识、条款进行强制性记忆。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学生失去了原本对法学学科的兴趣,法学教育成为了“应试教育”体制下的牺牲品。

3.知识体系陈旧

法学教学工作中法学知识体系的陈旧性,使得学生在走到工作岗位后,出现了与社会法制建设相脱节的情况。现如今,随着社会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每天都在发生着变化,各项法律、法规也在逐渐的丰满和完善,然而由于学校法学教育的知识体系过于陈旧,使得学生所学习的法学知识很难应用到社会当中,进而形成了与社会法制建设相脱节的情况。学生在走向工作岗位后不得不对法律知识进行重新学习的现象在社会中比比皆是。

4.知识与实践相脱节

任何教育工作都需要做到寓教与学、教学结合。然而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学校的法学教育更注重学生对知识的吸收,却忽视了对学生所学实施内容的实践,以至于学生成为了只会纸上谈兵的“赵括”。这种情况的出现,无论是对于学生未来的发展,还是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都起到了严重的阻碍作用。学生学习法学知识是为了能够应用到实际工作当中,在以他们的知识水平帮助他人的基础上,来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步伐。学校法学教育的这种局限性,使得学生的满腹才华难以施展,这不仅会对我国法制建设产生影响,更造成了法律专业人才的极大浪费。

三、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路探讨

1.建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从教育层面上来看,法学教育工作与其它学科在本质上没有区别,想要实现最好的教学效果,建立起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传统的教育模式下,学生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知识接受者的角色,他们只需要对教师所教授给知识进行接收与消化。实际上,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才是真正的主体,他们是依靠自己对法学知识的兴趣和认识,来选择法学专业进行进修,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必须要充分尊重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使他们能够真正的认识到选择法学专业意味着什么,对自己法学专业知识、技能以未来发展方向进行理性的思考和判断,并在此基础之上完成自己所选专业的全部学习内容。只有如此,才能在他们脑海中真正树立起自己的法律观念,从而在未来的工作岗位上发挥出自己的光和热。

2.培养学生正确的法治精神

学生在选择法学的那一刻,就标志着他们深深知道自己未来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并从心底里发出以正义为潜动力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当他们走上工作岗位以后,他们代表的是正义,他们的任何一个判断或一个选择都有可能改变一个人的命运。因此,为了使他们都能够在将来的工作岗位上发挥出正义使者的作用,在学校教育阶段必须要培养学生良好的司法道德和职业品质,树立起他们对法律、对法治的正确认识,从而让他们在人生的道路上沿着这条正义的轨迹去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3.提高法学办学的准入资格

法学教育体制的改革,应当从学校法学专业的办学资格抓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学专业学习的门槛,从源头上实现对法学专业的改与革。现如今,各种各样形式的学习模式充斥着这个社会,自学考试、成人考试的超低准入资格,将我国法学办学水平的层次拉低到了一种近乎于“平民化”的状态。当然,自学考试、成人考试在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和构建当中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无论从学科本质还是工作性质上来讲,法学都与其它学科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想要真正实现对法学教育的本质性改革,就要先从法学教育体制改革做起。

4.通过实践来实现教学结合

从应用角度来看,法学更像是社会学科中的一部分,因为法律所面临的一切都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学教育的根本是为了培养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高素质人才,其担负的是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对于社会矛盾事件的公正解决。所以,对于学生的法学教育工作绝不能只停留在知识教育层面上,而是要做到教学结合,让学生能够通过不断的实践来学会对所学法律知识的应用,从而使每一个法学毕业生都能够成为具有良好道德素质、思想素质以及法律素质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综上所述,法学教育作为培养具有专业法律人才的基础工作,其对学生专业法律知识的教育质量,不仅关系着学生未来的发展,更会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产生影响。这就需要法学教育工作者从自身素质建设出发,通过不懈的努力来使我国法学教育能够实现质的飞跃,进而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对法制建设的需求,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打下良好而又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第7篇:法学和法律专业区别范文

[论文摘要]法律职业化有其深刻的知识论根据,它建立在多种知识论基础之上,并与司法制度合理化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为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根据所内在要求的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方面包括司法独立、判决理由合理、司法权力中性化和司法程序正义等。

一、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基础

法律职业化作为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特定现象,有其深刻的知识论基础,释明这种知识论基础的基本方面,对于现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认为,法律职业建构其上的知识论基础一定程度上也是推进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一种重要动力。

对于法律职业化运动的知识论基础的基本内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简要界说。首先,法律职业化对应于法律知识的类别属性要求,是法律这一本性上属于实践理性知识所要求的法律实践活动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亚里士多德曾将人类的知识划分为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三种基本类别,法律属于实践理性知识的范畴,界说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知识,是将其与纯粹理性知识进行的一种必要区分。实践理性这一概念意味着:“理性不仅是一种理论观念或认识能力,而且也是一种行动者的实践能力和意志能力,是实践着的理性。”[1]波斯纳则将实践理性概念很实用主义地理解为“不轻信者对无法为逻辑或精密观察证实之事物形成种种确信时使用的各种方法”,[2]它用于解决人们面对现实问题时如何作出行动。在波斯纳看来,法律作为一种知识类别系统,它更多地不是一个数学式、逻辑般和科学论证型的知识形态,而经常是一个依赖直觉、常识、记忆、习惯、内省、想象等力量资源的过程。因此,作为实践理性知识的法律,如何创造知识和传播知识,势必需要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方得以可能,而法律职业化正是这种实践理性范畴的法律知识创造和传播的恰当社会组织形态,这种组织形态表现为一个共同经受法学理论教育和技能训练、并共奉法律信仰且专长于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职业家共同体的形成,他们坚持法律至上立场并恪守法律思维作出法律行动。

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认同法律知识之实践理性本质的同时,并不放弃对纯粹理性知识本性的应然法律的追寻。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作为一种经历是法律职业家区别于行业匠人的根本标志,“学识法律家集团的内部尽管存在着职能分工,甚至存在着(例如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对抗活动,但是他们具有共同的知识背景,必须以共同的法理语言来交谈。他们构成了一个有关法律的解释共同体。”[3]这个具有共同知识背景的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形成,没有经过正统的大学法学理论思维训练是不可想象的。在这个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作为成员之一的法学家更是注重对应然之法的追问,没有发达的法学理论根据,便不可能出现一个共享法律价值的法律家共同体。因此,法律职业化正是因为这种对纯粹理性属性的法学理论的开放,才得以区别于以单一的技能传授为特征的行业匠人。尤其重要的是,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或正义法律的追问,并非一种思想实践或形而上学游戏,因为法律职业家追问应然之法和正义法律的过程重合于法律实践行动,即便是法学家的学理思辩,也是很实用主义的。

第三,法律职业化顺应社会经济发展所引发的法律知识增长要求,担负起市场条件下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中介。知识的增长一方面决定于社会关系的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另一方面决定于社会主体对这种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所内在的规律及其本质的追问和探寻。导致社会关系分化和复杂化的一个重要动力是人类经济行为的多样化和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这种复杂和多元关系状况必然地要求产生大量以调整人们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对于那些必须将其作为行为约束和结果预见根据的社会经济生活主体而言,显然就是一类重要知识。但是,就社会个体而言,任何人都只拥有该类法律知识的十分有限的部分,哈耶克指出:“我们对于那些决定社会进程的大多数特定事实的无从救济的无知,正是大部分社会制度之所以采取了它们实际具有的那种形式的原因之所在。”[4]因此,因经济市场化发展所引发的人类行动规范之重要一种——法律规范知识的不断增长,客观上要求社会形成一定机制以保证这种知识的创造、传输和服务,这样,法律职业才应运而生。由此可见,法律职业的兴起,根本上是以对社会经济交易活动所引发的利益当事人对日益增长和复杂的法律知识的需求为依据的,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必然地要求法律职业化进程的开始。法律职业家共同体按照角色分工,按照创造法学理论、解释法律规则、提供法律服务、主导司法程序、进行事实陈述和举证等多种游戏规则,使得法律职业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一个重要中介和桥梁,“在这种体制下,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保持着适度的联系和交流;市民的个人选择可以反映到行政的制度选择上去,而实证的法律规范也可以渗透到自生的民间秩序之中。”[3](222)

第四,法律职业化按照其内在规则处理法律知识,使得法律知识始终能够保持一种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作为知识系统和行动规则的法律,存在一个如何保持其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问题,实在之法是一个事实性问题,法律如何合法是一个有效性问题。保持法律之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根本上是一个法律的合理化问题。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法律应得到普遍的服从,而为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就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语),这样,就存在一个如何实现法律的合理性问题和怎样保证法律合法的合法性问题。对实在法律的实现,实际上就是将既有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事实之上;对法律合法性的保证,则成为一个为实在法律的前提根据提供理由并进行合法性论证的事业。应当认为,法律职业化所内在的职业规则暗合于保持法律事实性和有效性张力之要求,对于法律职业处理法律知识的规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归结:(1)法律职业区别于缺失理论根据和价值引导的技艺,法律职业家按照理论和概念思维指导行为并通过专业术语进行对话和交流。上升为科学学科的法学,其理论原理和概念体系始终是职业法律家赖以为生的专业养分。(2)职业法律家因循法律解释学进路,在处理事实的同时也解释规范。守旧的法律与新生的事实之间始终对立存在,弥补这道鸿沟的正是职业法律家以三段论思维为基础的法律解释学方法,通过这种法律解释学方法,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获得了新的表述(法官造法),作为小前提的争议事实被赋予规范内涵(法律判决)。(3)法律职业家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对道德涉入的审慎立场,通过法律维系职业家共同体的自治和团结。道德、伦理、政策、习俗等外在于法律的权力话语并非绝对地无涉于法律,它们对法律这一社会行为规则系统也存在一定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仅仅只是法律规范系统的外部环境,它们影响着实在法律的实际内容,但没有为实在法律所吸纳的内容并不能成为法律事实结论作出的根据。(4)法律职业形成准入制度,这种准入制度强化了法律职业家对法律知识内容的熟悉范围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资格考试成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基本形式,通过资格考试而促成的法律知识掌握和法律技能熟练,使得法律职业家能够胜任法律知识供给和法律服务之社会责任。

二、现代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要求

法律职业化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仅仅为法律职业本身的目的追求和实现而出现的法律实践现象,法律职业化本质上没有自己的目的,其意义根本上在于推进法治进程。司法现代化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具有特殊地位,法律职业化更多地是通过对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作用而推进法治进程,其中,法律职业化之知识论内涵在为法律职业化进程提供坚实基础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出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合理化要求。

首先,作为实践理性属性的法律知识所要求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职业,要求司法独立。法律职业作为法律知识创造、传播和运用的社会组织形式,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共同成为法律知识的主体,他们推进司法活动过程或解释和评价司法活动现象只按照实践理性的法律知识所内在的规则行事,为法律职业家所共享的法律价值成为司法原则,为法律职业家所拥有的实在法律知识成为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直接根据,政治权力知识、道德知识、伦理知识、经济知识等,既不是法律职业家所求取的对象,也不是司法运行的决定性力量和司法结论作出的根据。司法权力话语的力量之源来自法律知识本身,任何非法律知识话语的权力形态均不得成为左右司法活动的主导。

其次,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的追问及对正义法律的答案提供,要求司法判决理由的合理化。“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的最重要的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现。在学识性、合理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下,判决书不阐述和论证把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的理由的事情是绝对不可想象的。”[3](229)法律知识之前提根据尽管有其客观性一面,也有其主观性一面,其客观性在于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其主观性在于法律职业家(尤其是法学家)对这种法权要求按照怎样的方法和标准作出了识别和回答。因此,在抽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法律职业家所共识的法学理论知识;在具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实际参与诉讼个案的法律职业家意见。

第三,回应法律知识增长之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要求司法成为权力控制和权利维护的中性力量。以经济市场化发展为主要动力所引发的法律知识的增长,一方面意味着国家控制社会权力的强化,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市民为实现其利益而对抗强制和摆脱束缚之权利依据的渴求。权力——权利作为一种二元对立构造,催生了以法律知识生产和服务为使命的法律职业,而这种法律职业所表现出的法律知识生产和服务行为的权力内涵是权力控制和权利维护,即作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中介,架构秩序与自由之间的通道。从而,以回应法律知识增长之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实际上为司法权力的目的作出了定位——社会整合,也对司法权力的性质作出了限定——中性力量。诚如马克思所言:“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5]

第四,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遵循的处理法律知识的基本规则,要求司法程序的正义品格。如上文所述,法律职业遵循“理论和概念思维指导行为并通过专业术语进行对话和交流”、“法律解释学进路处理事实和解释规范”、“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道德涉入的审慎立场”、“职业准入制度”等职业规则处理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司法制度必须确保司法程序的正义品格。为现代司法制度所一致确认的司法程序正义性价值标准,诸如参与、自治、对抗、依法、合理、效率等司法价值标准的具体要素,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遵循的处理法律知识的基本规则之要求的规范化确认。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97.

[2]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1.

[3]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21.

第8篇:法学和法律专业区别范文

关键词:法学;双语教学;法律英语

一、引言

经济的全球化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双语教学日益受到关注,并已成为推动我国高等教育顺应国际化发展趋势的重要力量。开展双语教学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英文能力,激发学生用英语学习专业的兴趣,有助于提高教师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英语水平。培养既能熟练应用英语又明晰法律制度的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已逐渐成为各法学院校的培养目标之一。把双语教学引入法学本科课程,意味着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要将英语和法律完美的结合,因此实现这个目标并不轻松。

二、双语教学引入法学课程所面临的挑战

在法学课程中实现双语教学意味着法律知识和专业英语的融合,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英文语体,即法律英语。作为一种特殊用途英语,法律英语和日常英语相比,有着丰富的专门用语和复杂的句子结构,且夹杂着拉丁文,使法律英语的学习者和使用者在阅读英文法律文书和英美法案例时感到十分困难。

法律英语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英语中包含了丰富的专门用语,如Articles of Association(公司章程), Dividend(红利)等。此外,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是debenture一词,很多词典将其译成公司债券或债权证等等。实际上该词在英美普通法上的含义是指借款合同并且附有对债权人的财产担保。由于译者缺乏对普通法背景的了解,因此很难准确把握含义。

其次,有很多常用的英文单词在法律英语中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例如,Consideration通常指“考虑、体贴”,而在法律英语中专指合同的对价或交易的对价。

第三,法律英语中经常出现古英语已达到省略的目的,如here,there,where与介词的结合形成了hereof,thereof,hereby等,使句子更为复杂、难懂。

第四,有些词汇在美国和英联邦国家之间有着细微的差别,在使用时注意区别对待。如bankruptcy一词在美国既包括法人破产,也包括自然人破产。而在英国,bankruptcy在成文法上仅表示自然人破产,法人破产用corporate insolvency。

在国内市场上由于各类法律英语教材的资料取舍和难易程度不同,有的侧重于介绍国外制度,对学生的英语水平要求不高;有的侧重于案例分析,对学生英语水平要求较高。有的教师主张直接采用国外原版教材。国外学者编写的教材能带给我们地道的语言表达和对某个学科独到的见解,能够使学生感受到真正的法律语言,但是也存在着问题。

首先,国外原版教材没有中文注释,没有背景介绍,没有相应的语言技能训练,学生特别是法律英语初学者会感觉到晦涩难懂,容易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其次,国外教材通常篇幅较长,不适宜当前的课时安排。国内教材通常面面俱到,一本书会涵盖各个法律部门,没有侧重,每个法学专业方向只能点到为止。有些法律英语教材就直接以美国法律制度为蓝本,以每个法学专业领域的一两个典型案例(通常是不完整的案例)为依托,这样的作品只能作为学生的课外读物来拓宽知识面,而不能作为真正意义上的教材使用。这就需要教师在教材、教学大纲、课件、教辅资料等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中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三、所有法学学科都可以开展双语教学吗?

法学课程中引入双语教学固然能给学生在视野开拓和能力提高等方面带来很多好处,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法学的每门课程都能实现进行双语教学。不同法律语言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土壤。那些深深根植于我国故有法律传统的学科,如中国法律史涉及大量的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将其准确地译成现代汉语都难,何况译成英文。因此有些学科根本没有必要引入双语教学,而商法则不同。

首先,我国商法上的概念和制度大多是英美国家的舶来品,有直接的英文表述且制度相通。各国之间开展贸易和投资,在国际公约和WTO框架下,有着普遍遵循的国际准则。虽然具体到某个国家可能存在着细微的差别,但理解起来并不难。

其次,国际市场上有各种各样的英文版商法教材可供选择。尽管这些教材不能直接应用到课堂上,需要任课教师的处理并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但这个处理的过程并不复杂。

第三,商法课程按照各法学院校的培养方案通常安排在大学三年级。学生通过前两年的积淀,英语水平都已有了显著提高,能够满足双语教学的要求。以北外法学院为例,学生通过前两年的学习,英语均已达到专四水平。除此之外,在前两年的法学课程中还安排由来自美国的外教讲授的英美法概论和美国合同法,使学生在提高英语水平的同时对英美法制度和法律英语的表述有了深刻的了解和认识。

四、双语教学在商法课程中的探索

打破以往常规的教学方法,把双语教学在商法课程上进行应用,使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同时提高英文能力。同时,通过采用英美国家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与学生进行互动,激发学生阅读英文案例的积极性,强化英文读、写、译的能力,同时领会英美国家法官在商法部门法重要制度上的把握。最终使学生学会用英文起草与商事法律有关的重要法律文件。

教师在设计教案以及制作课件时应以英文为主,必要时附上少量中文作为解释。在选择教材时应以英文原版商法方面的教科书为基础,并与我国具体制度相结合。

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英语课首选的教学方法。一方面,教师便于选材,可以通过Westlaw等数据库挑选出适当的案例;另一方面,学生通过阅读案例可以提高阅读理解能力,积累大量的单词和专门的表达方法。这里既要发挥教师的自主性,也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在课上要充分讲解案例中的难点和精髓,使学生领会法官判决中的逻辑推理和引申出的原则,同时也应给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机会。英国大学的法学院每个老师都要以Tutorial(导师个别指导)的形式带领学生讨论案例,学生被分成不同的小组负责不同的案件,每组学生各有分工,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增强了团队精神。

笔者在教学实践中从普通法案例中挑选出30个左右有影响力的案件,覆盖商法中各个重要制度。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4至5人一组,全班共分成10组,每组负责三个案件。每个学生在每个案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有人负责陈述事实、有人负责指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涉及的核心法条,有人讲解一审和二审法官的推理思路等,教师提前对各组学生进行案例辅导,学生将最终形成的PPT在课上演示并讲解,效果比完全由教师讲解要好。

采用案例教学法,充分理解案例的来龙去脉并不是最终目的,关键是通过学习案例学生能得到哪些启示,案例中确立的原则与我国法上相应的制度有哪些联系和区别,最终要上升到比较法的高度,这对授课教师来说是个巨大的挑战。在条件成熟时,可尝试采用模拟法庭辩论的形式,每组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根据案件中的证据进行抗辩,激发学生独立思考、换位思考的能力以及积极参与的热情。

在采用案例教学方法的同时不能仅关注案例,在教学过程中还应注重对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例如在公司法领域的教学中可以要求学生尝试用英文起草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模拟真实环境用英语进行谈判并撰写英文合同。这样既能锻炼学生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又能提高学生英文写作和翻译的能力,可以为学生毕业后到外资律所和跨国公司法务部门从事非讼业务奠定良好的基础。一方面,可以激发学生的兴趣,避免照本宣科;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在接受训练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掌握相应的技能。

在讲解公司章程时,作者在开课前一周会将一份完整的外商独资企业的英文公司章程发给学生,使学生对章程先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在课上,作者会根据英文章程中的重要知识点以及相关的普通法案例给学生逐一讲解,而不是根据传统的教科书去教授抽象、晦涩的理论问题。通过真实的、具体的英文章程范本使学生充分了解章程中的各项内容后最终领会章程的契约性、性和自治性等理论问题。学生在阅读和理解章程的同时,英文能力能够得到不断提高,并最终掌握如何用英语起草公司章程。为了检验教学效果,在期末命题时打破以往传统的方式,偏重考察学生的法律英语技能,英文部分的比重要达到30%,已到达鞭策学生平时加强英语学习的目的。

五、结语

从培养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的角度,把双语教学带入法学本科课程中还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客观上是可行的。教师在教案的设计、教材的选择、教学理念的转换以及教学方法的改变等方面要投入巨大的精力。知识的讲授、技能的训练以及师生间的互动将成为双语教学的主旋律,使学生在掌握基本概念、制度和理论的同时,提高专业英文技能,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刘汉霞,孙钰明.论法律英语在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中的重要作用[J].高教探索,2007,(06):122-124.

[2]Andrew Hicks & S.H. Goo. Cases & Materials on Company Law[J].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06):97.

[3]李克兴,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84-85.

[4]张郁.浅谈高校法律英语教学改革[J].科技信息,2009,(03):391.

第9篇:法学和法律专业区别范文

关键词 法学教育 职业化教育 复合型人才 法律思维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律人才必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可或缺的建设者,如何提高法律人才的质量水准,就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1法学教育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由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同时并举的多种法律教育构成。

普通高等法律教育,是我国法律教育的最重要形式;成人法律教育,包括法律类管理干部学院、法律培训中心及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学院等;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主要指政法或公安专科学校,司法职业高中等;各种业余形式的法律教育,主要指广播电大、函授大学、夜大、职业大学、自学考试等;各种非学历教育,指各种专业证书、岗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职业培训。

从法律教育的类型与性质来看,既有学历教育,又有非学历教育;既有学科教育,又有专业教育;既有脱产,又有半脱产和业余教育;既有正规教育又有非正规的教育。法学教育体系的庞杂,使得法学教育产出呈现“低入高出”的状态①。正是这种低门槛的入学条件,使得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年年亮起“红灯”。

由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为法学专业亮出了本科生就业红牌警告。从就业蓝皮书提供的2009届至2011届主要专业门类本科毕业生半年后的就业率来看,法学专业分别为82.3%、86.7%、86.8%,连续三年垫底。近几年来,法学就业难的问题,并没发生实质性的改观。

2我国法学教育职业化的困境分析

2.1过度重视理论教育,忽视职业技能训练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于2012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确定的法学教育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同时,其还对法学专业的主要课程和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罗列。作为主要承担法学教育的高校,其中大部分只是落实了第一步,即要求学生完成对法理学、中国法制史等主干课程的学习,而对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并没有进行强制要求,即使有要求也规定得比较随意,有些学校甚至不要求实习的单位必须是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与法律实务密切联系的部门或单位,只要有实习证明即可,实习期限也未严格按照规定中的“一般不少于20周”。故此,不难发现,目前一元化的教育模式很难做到法科生毕业即能胜任各种法律职业的既定目标。

2.2“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逐渐偏离“法”本位

“术业有专攻”,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体系庞杂,内容繁多,要想将其学好,本应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经历。而在实践中,有很多非政法类院校,特别是一些理工类院校,往往是以学校自身特色为出发点,学校开设的任何专业都要与优势专业挂钩,其它非法学课程挤占法学课时,在总学分学时一定的情况下,这些“特色课程”的大量开设,必然会挤占法学课程的开设,进而使得实践类课程极少,甚至没有②。这种教育模式造成的直接后果可能是学校抱怨学生不好好学习课程知识,而学生埋怨学校大量开设与本专业无关课程,这些学生毕业后呈现的状态是其它课程没学好,法学专业知识也不扎实,最终在就业时处于劣势地位。为此,在笔者看来,让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一些具有理工科课程,虽然可能利于部分学生跨学科知识体系的构建,但是对绝大多数学生来说,这或许是一种资源“浪费”。法学专业应该有自己的体系完整性与系统性,特色类课程应当纳入选修课范围。否则,复合型人才将会是一种美好的愿景,而非正确的方向。

2.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欠缺

传统的法学教育并不注重法律思维、法律技巧的培养,以传授系统的理论知识为主,强制灌输书本知识,忽视培养学生实际处理案件的能力,学生遇到具体案例时,往往有着无法下手的迷茫和无奈。当前的法学教育更多的是一种“填鸭式”教育,难逃讲授式教育模式的窠臼,法学教师根据统编教材分课时与章节在规定的学期范围内讲授完毕,其教学任务即算完成,而学生通过以考前突击和死记硬背的方式通过期末考试,即算做该门课程已合格。通过这种教育模式培养的学生,大多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笔者认为,造成当前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欠缺的主要原因有几点:首先,“应试教育”模式造成学生对职业认同感低,只注重学历的获取。据笔者了解,很大一部分法科生,选择法学专业并非其意愿,其是在未获第一志愿录取的情况下,被调剂到法学专业,这在一些理工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尤为常见。其次,高等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基本不涉及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容,学生无从接触职业伦理的内容。最后,“唯考试主义”的观点盛行。大多数法科生中存在“考试择业论”的思想,通过几个月的复习,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之后就相当于拿到就业证,其本身没有对法学深厚的兴趣,进而没有对法律做深一步研究和探索的动力,法律思维的养成又从何谈起?

3关于法学教育职业化的完善建议

3.1注重培养法律思维

任何一种思维习惯的养成,都离不开其行为的引导。法律思维也不例外,其养成离不开充分的法律实践。大学法学教育“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和方法,而且更在于培养法律精神和法治信仰,掌握法律思维方法和运用法律语言等等”③法学教育的首要目标应当着眼于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的养成决然不能与法律实践相分离,法律思维其实是潜藏与法律的职业技能培训之中,比如,当你第一次审查合同的时候,不知从何开始,因为你仅仅是停留在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层面,没能将抽象性的理念具化为实践,当你有着丰富的审查合同的经验时,你就会觉得审查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从而快速完成合同的审查工作。只有不断的接触生动鲜活的生活事例,只有不断的体会新鲜案例,从法律实践中出发,才能形成法律思维。

最理想的法学教育是,一个法律人哪怕毫无理想主义的色彩、满心“名利思想”,但是当他阐发法律问题、解释法律条文时,却可以将法治的精神贯彻在其中。相反,一个法律人如果充满对“法治”的激情,却不懂得如何在具体工作中运用它,仍然不是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3.2注重培养法律职业技能

“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法律职业化着眼于正规学校教育与训练,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问题,使得法律人才的培养达到法律职业标准,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进程也正是法律职业化的发展关键点。从宏观上考虑,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选择主要是公、检、法、司和律师等,这些职业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即使是以培养学术型人才法学硕士、博士,但是从事学术研究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还是以从事法律事务为选择。所以法学教育体制的宏观设计还是应该立足于如何使学生具备能更好运用法律的能力,学生最希望的是通过法学教育能够为将来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而这正是社会对法学教育的首要要求。建立职业化教育模式是法学教育改革的一条重要思路,它走出传统法学教育只注重知识性培养的误区。法学作为一种应用性学科,其学习目的就是运用于实践,解决生活中的法律争端,而非纸上谈兵。传统的知识性教育过于注重理论的研究和学习,这并不符合法律应用性本质要求。

开设实务技能课程,由具有实务经验的老师担任课程指导老师。具有实务经验的老师对课程的教授,将不会局限于法学概念的厘清和法律条文的解读,而更多的是以自己的亲身办案经历为样本,进行技能、技巧方面的传授,这其实是一个经验输出的过程,通过这种“经验”的输出,可以弥补才进入社会法科毕业生实践经验不足之缺陷。

3.3加大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力度④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是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是建立在法律诊所基础上的一种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它把学生放在教学的主要地位,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动性。诊所式教育模式变被动性的接受为主动性的实践、变学习他人经验为亲力亲为的参与式学习、变分门别类的知识传授为综合素质培养。更为重要的是,它把法学院的培养目标直接定位于“培养健全的法律职业者”。2000年9月,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引进开设了最初的诊所式法律课程。2002年7月28日,由11个所院系发起成立了隶属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但是目前我国开展诊所式法律的院校比例还很低。截至到2010年,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成员单位为134个,在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630多所高校中,只有82个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共计开设不同主题诊所课程130个,内容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谈判和调解等领域。

与案例教学、模拟审判、法律援助等教学方式不同,诊所式法律强调的是“真实性”与“亲力亲为”,其处理的是客观真实存在的矛盾纠纷,通过学生的亲身参与,在老师的指导下提供法律服务,从而使学生身临其境的掌握处理案件的技巧,把自己在课堂上学习的法律知识运用到真实的案件处理中。首先,法律诊所的活动是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真实的面对当事人,当事人来咨询案件主要采取的是口头表述的方式,这就要求学生具备速记的能力,能够在当事人口述完毕之后,理清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其次,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是学生直面当事人的,与虚拟的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等有着本质的区别。学生在给予当事人意见的时候必须要谨小慎微,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不能以主观的自我评判直接告知当事人,只要言之有理,学生的主观论述都是被认可的。法律诊所教育是最接近法律实践的教学方式之一,不仅有法律知识的应用、法律技巧的磨练还有法律职业道德的考验,是最为全面的检测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情况的手段。经过法律诊所教育的培养,可以完善法律知识的漏洞,熟练法律技巧的运用,感受法律职业伦理的力量,是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精英化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式。

注释

① 在满足学历条件的前提下,即便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通过自学法律相关课程,只要能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就可从事律师等与法律相关的行业。

② 经笔者了解到,在一些工科学校所开设的法学专业中,由于其条件的限制,法学学生所能享受到的资源极其有限,甚至本科四年的学习生涯,举办与法学相关的讲座次数,也是屈指可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