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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4-0269-02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是高等院校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主要研究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保管、投资运营、保值增值、监管等的运行机制、制度规范及其规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亿万民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营和保值增值是社会保障制度成败的关键。目前,高等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培养目标与社会保障相关行业的需求有较大的差距,原有的教学体系难以满足社会保障行业对该专业人才的要求。针对这种情况,《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课程教学必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应用能力和技能水平,为社会保障领域培养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的实用型人才,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求。
一、社会保障基金发展概况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工业社会,1601年英国女王颁行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一词由此产生,它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近十几年来,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已经进入了快车道阶段,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在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基金总量也随之增多。2011年9月财政部2010年度社保基金决算状况:2010年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总支出17 071亿元,比上年增长16%,完成预算的111%;总支出13 310亿元,比上年增长21%,完成预算的98%;收支相抵,当年结余3 761亿元,年终滚存结余21 438亿元,比上年增长21%。 ①
随着中国社会保障的日趋发展与完善,为了培养相应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部分高校相继设立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这意味着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日趋成熟。
二、高校《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形式、方法单一。目前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课程教学中,教学形式基本局限于采用现代多媒体技术;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重视课堂教育,轻视社会实践教育。虽然这种依赖现代科技手段的教学形式可以让学生得到视觉上的享受,但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以及“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仍占据着主导地位,这样不利于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及创造性受到制约。使学生只了解和掌握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理论知识,却不熟知社会保障基金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筹集、投资运营管理;创新意识差,导致用人单位抱怨,造成高校社会保障专业的毕业生中看不中用的局面。
2.教材种类匮乏。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过程中,各高等院校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也不断成熟和完善。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教材种类少,可选择性小。教材内容或过于简单,训练习题空洞,可操作性不强;或过于冗长,理论性太强,内容陈旧。总之,缺乏适合高等院校学生使用的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际操作的教材。
3.考核制度不健全。考核是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可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教学过程中,当前高校对学生考核的内容、形式比较单一;考核的标准也不明确。考核内容主要是基础理论知识,形式上以闭卷考试为主,轻视了实际应用和操作的环节,不利于学生技能的提高。为了确保学生实践能力达标,学校应健全、完善相关的考核制度。
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课程教学改革措施
(一)改革教学方法
在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应该是一个思想、学识、情感和感受的互动过程,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传授知识和接受教育。教学中应重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突出教学主体;注重联系实际,突出时效性;讲究教学艺术,加强情趣性;关注学生心理,重视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因此,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学活动。建议主要采用启发式教学,加强课堂的案例分析、安排课堂讨论、情景模拟。
1.启发式教学。由于当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内容较单调乏味,为了加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教学过程中应贯穿启发式的教学方法,先提问后讲解,使学生带着问题听课,思考问题。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了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2.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研读、分析、判断和研究,阐明对某一问题的具体认识,从而使学生了解、掌握并应用所学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为了使学生能够熟悉的掌握具体的社会保障基金征缴、保管、投资运营等方面的内容,也为了使学生及时掌握实际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发展的特点和现状及趋向。首先,教师课内外收集了大量的实际案例,在课堂上可就相关的理论知识,选取社会上较为突出的现象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的现实问题,请学生讨论;其次,对其讨论意见作出相关的评述与总结。这样的互动沟通不仅可以迅速活跃课堂气氛、提升学生的兴趣和注意力,而且还可以鼓励学生自主思考,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重要的是案例教学可以令学生身临其境地处理问题、提出方案,有效地训练学生灵活应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提高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情景模拟。根据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课程较强的操作性的特点,可在课堂教学中适当模拟一些情景,让学生身临其境,把抽象的知识形象化。在活动中可以让学生根据不同的情景,创造性地解决问题。首先,教师可以收集一些经典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方面的录像资料供学生观摩、研究和讨论。其次,教师可以假设某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过程,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操作。比如,可以组织一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操作流程,从政府、管理者、投资者等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角度模拟整个操作的运作过程。在模拟教学中,讲解的内容会变得很直观、具体,易于掌握和吸收。同时,也可以提高学生对现实社会保障基金的关注和敏感度,使学生注重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及培养自身的综合素质。
(二)灵活运用教材
教材是教学内容的体现,也是教学质量的关键,因此选择好教材是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基础性和关键性的工作。在已有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教材中,更多结合国外发达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经验。目前,使用较多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教材有林义编写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吕学静编著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我们选择林义编写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为指定的教材,是认为教材内容体现了科学性、实用性、前沿性和理论性的有机统一,贯穿全书的一个核心理念是:随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也逐渐凸显其重要作用。书本内容主要是结合这一主线展开,前后贯通,既易于教师把握重点和要点,又容易让学生理解并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架构。
此外,教学活动不仅要选好适合学生的教材,也应选好适当的参考书。为了弥补教材的不足,根据教学需要,选择了《社会保障学》、《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用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等,补充了教材中缺少的内容。这对提升本专业人才培养素质是一种有益的举措。
(三)优化考核方法
以“分”为本、僵化的课程考核方式往往是不科学的,其既不能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也不能反映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水平。而且,这种重知识轻能力的考核方法根本不利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因此,要把课程考核方式改革作为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的落脚点,大力进行考核方法的改革。
1.闭卷考试与课堂讨论相结合。笔者认为,要改变以单纯闭卷笔试为主的传统理论课考核方式,尽量减少机械记忆的考题,加大案例分析、材料分析和论述题的比重,考查学生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理解及综合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力。同时加大平时成绩的比例,主要通过课堂提问、小组陈述、课堂讨论和辩论等形式进行测定,比重为总成绩的10%~20%左右。这样,通过闭卷使学生掌握好基本理论,通过平时考察提高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完善其知识结构,引导学生注重基本理论的学习和应用能力的提高。
2.重视课外实践与课程论文。除了课内的考核,教师还应注重课外的考察。鉴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课程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实践性和应用性,一方面,教师可以积极联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相关部门,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学生到现场了解国家以及地方的社会保障基金相关运行制度使同学们有了更深层的感性认识。另一方面,教师可根据课堂授课情况组合同学就相关热点话题进行辩论和专题研究,甚至可要求学生在本课程结束之后就自己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兴趣问题进行研究,提交课程论文。
通过考核方式的改革和创新,多角度和全方位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考试变成刺激学生进一步学习和探究的手段。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度报告(2004/2005/2006)[EB/OL].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网.
关键词:预算制度 社会保障 路径
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重,因病返贫、有病无法得到有效医治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这催促我们国家应当尽快完善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存在体制方面的原因,财政模式转换的困难,以及当前既得利益群体的阻挠等方面的原因,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困难重重。然而,如果设法从建立健全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作为突破口来完善我国的社保制度,想必会达到意想不到的目的。
1 对社保资金体系的厘定
社会保障预算就是对社会保障所做的预算,社会保障一般是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组成。所以如果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必须明确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分布情况及厘清相关的概念。着重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概念。
我国当前社会保障资金涵盖的范围包括:①政府公共预算中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就业补助、低保、抚恤等,收入来源是税收;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各种社会保险收入支出;③基金预算中的残疾人就业就业保障基金、彩票公益金;④当前自我运行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分布状况,其中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没有反映在我国当前的政府预算体系之中;基金预算中的社会保障项目和社会保险预算有很强的相似性:资金基本上是自收自支,不存在资金的挤用情况;而对于政府公共预算体系中的社会保障资金由于支出性质的原因,这些支出项目更反映的是政府的责任,所以不存在收支匹配的现象,这一点和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行不同,最主要在于其收入主要来自税收收入。而且对于这四部分来说能体现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概念的也只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政府公共预算中的有关社会保障预算的科目没有单独做社会保障预算;基金预算虽然有自收自支的特点,但由于没有上升到体现社会保障的高度,但这部分资金是最容易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的;自我运行资金基本预算都没有体现到。所以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预算还仅仅处于“社会保险预算阶段”,称不上真正的社会保障预算。
2 我国社保预算建立的一个可行性路径
我国当前可采用的社会保障预算模式的路径选择应当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加上基金预算中社会保障项目的完全式基金预算基金预算加上公共预算中有关社会保障预算的板块式预算。由于社保资金本身的特点和我国的体制状况,本文认为对于未来所说的目标的“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模式对我国是不适合的。所以下面提出的政策建议的目标事实上就是走向“板块式”的目标。
2.1 整合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预算管理的基础。目前,在我国存在碎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且社会保险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为此,需要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
2.2 明确政府社会保障责任
对于政府来说,其社会保障责任主要涵盖制度设计、资金支持、运行监管等方面。首先以政府资金责任为起点,提供相应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在这一方面,世界各国都将其纳入到政府的一般预算中;其次是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险方面,政府不承担资金责任,但是需要弥补制度缺口。因此,各国政府一方面将社会保险基金补助纳入到政府一般预算中,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社会保障性基金,需要政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3 理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没有完全清晰地划分社会保障主体间的责任,中央与地方之间社会保障事责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沉,对于基层政府来说,履行社会保障事责时,缺乏资金的支持;在社会保障职责方面,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与机构之间存在交叉现象,关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主体、审核主体等,在《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中都存在交叉与责任不清的现象。
2.4 不断完善社会保障预算的衔接关系
①与公共财政预算的衔接。公共财政预算有必要保留社会保障支出这一项,为了便于组织开展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工作,通常情况下,需要从一般性税收中支出。
②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衔接。当前,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并且存在历史性问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存在一定的缺口。
③与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衔接。在资金使用功能上,由于政府性基金与社会保障资金都有专门的用途,所以直接的资金调拨关系在二者之间不存在,对于现有的预算项目,只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这两个预算的完整性。目前,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住房基金收入、福利彩票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部分收入划转共同构成社会保障预算。
参考文献:
[1]包丽萍.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现实定位与未来选择[J].地方财政研究,2010(12).
摘 要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逐步扩大。由于各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展情况不同,有关法规政策不够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存在违纪违规等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动用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共同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关键词 社保基金 社会保障制度 监督管理工作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念与现状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而筹集的,用于支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所应享受的国家保险金和津贴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一般按照保险的性质和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同时,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其本身还具有强制性、基本保障性、特定对象性等特点。因此这些特性也逐渐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容忽视。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制度上的缺失,大部分制度安排的覆盖面比较窄。据统计,截止2011年底,我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12.6亿以上的城乡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3.6亿人,加上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各项保险覆盖总人数超过20亿人次,预计未来五年至少还会再增加6亿人次。
二、加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控制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是一项特殊的公共基金,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社会保障专项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的经济基础,社会保障制度的安全运行,有赖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支撑。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具有以下社会意义:
第一、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易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国是人口基数大国,因此社会保险基金是对公民实的施一个基本人生保障,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享受其在付出劳动力后的应享有的社会回报。只有公民自己权益得到实现的同时,也会安心的为社会做贡献。这样不仅政府可以再安抚民心的同时,可以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二、社会保险基金是一项特殊的社会公共基金,是支撑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资源,也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稳步运行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基金的受惠对象是广大劳动人民群体,也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顺利运营的基本保障。
社会保险基金,是整个社会保障基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强制筹资和个人缴费,是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政府的财政支持也经常成为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渠道。
第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的目标是要确保基金的完整和安全,争取基金的升值,并满足给付的需要,避免发生支付危机。保障劳动者随时可以享有应有的公民政策。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保障制度逐一出台,针对范围较广,对问题的研究暂时还不够深入,因此保障制度与机制并不足够成熟。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更是不为完善。目前为止: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人员不足,不能做到一事两岗两审,存在一人多岗现象。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属于改革开放后期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渐出台的,因此针对此领域的研究和专业人员较少。在此同时,渗透到基层的工作更是缺少专事人员,会出现临时替补岗位的现象,对于管理工作和后期的监督肯定会略显怠慢,不能十足的保证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审计与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信息系统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制的发展不够成熟,起步较晚,因此出台的政策也是不断的根据具体国情做出相应的调整。在实际工作中,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有力的措施,信息系统的不完善,安全隐患会殃及我国公民利益的得失。这无疑要求政府在除了制定出一系列的政策后,还要有强大的内部控制系统做支持,利用先进的信息网络连接政府及各事业、企业间各部门、各领域的信息点,使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运营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四、如何有效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险基金逐渐成为推动和维护我国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为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作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要绝对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更是人民群众的“养命钱”、“看病钱”、“治伤钱”,是“高压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挪用。基金管理是否规范,监督管理机制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为确保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进行,必须引起广大群众及政府官员的高度认识。
第二、对于社会保障行业仍要坚持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
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是保证任何一个领域各部门顺利展开活动的重要前提。在组织机构控制上,科学设置各业务部门的工作岗位,明确各业务部门的工作及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标准等,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来相互制约。提升业务运营的一些常规业务规范操作,进一步提高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通过科学划分使用权限,确保数据安全,同时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制度,注重网络使用安全管理,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等方面来实现现代化信息系统控。
第三、加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制定行政监督管理制度与流程,建立监督台帐,完善监督档案,规范监督行为;对外要重点强调缴费单位和个人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二是建立监督落实回访机制,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单位落实到位。三是一定要制定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加强监督工作,文件的出台是对行为准则具有很大的约束性。
例如,我国江苏省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规范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办法”),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仍要坚持培养该领域的专业人员。
任何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推进,专业人员的素质可以再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该领域发展速度的快慢与质量的高低。社会保险基金的受惠对象极为广泛,为保障劳动人员享受应有权益的同时还要有相关的一些列政策支持与监管。因此,领域中专业人员的研究与探讨极为重要。需要不断的加强基金管理干部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并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重要部门发出的相关规定要闻,及时接受最新动态讯息。
根据以上综合叙述,我们可以从北京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角度来诠释一些现代此领域较为科学有效的社保管理监督方案。例如: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利用集群数据库系统,成功地建立起北京市养老、失业、工伤三险集中数据库。借助强大、领先的集群功能,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能够在该集中数据库的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有的硬件投资,部署多达6个节点的集群数据库系统,集中存储和管理北京市所有社保数据,为实现对参保人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和享受一生的全过程管理与服务、为政府部门财政决策提供全方位的数据支持。
五、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目前的现状来判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在社会保障及其相关领域中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对象。同时,杜会保险基金的健全管理,是达成基金安全有效的前提。但是本文通过讨论发现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制发展并不成熟,相关政策也不足以完全能支持社会的快速发展产生的结果。因此,我国要在快速发展经济的同时不断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以不断的促进及协调社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殷伟华,王辕.社会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华章.2005年第1期.
[2]魏娜.如何加强社保基金入市后的管理.沈阳工程学院学报.2005.4.
[3]周晓晨.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与风险防范.时代金融.2006年10期.
一、社会保障基金运用的理论渊源及文献述评
干预主义奠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运用的理论基石。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论证了通过国民收入总量增加来增大全社会的福利,主张举办社会保障事业,发放失业津贴、社会救济、养老金等;瑞典学派和凯恩斯则主张依靠收入再分配的方法,主要是利用累进所得税以及转移性支付,举办社会福利设施,使社会各阶级、集团之间的收入和消费水平通过再分配趋于均等化,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实现收入平等。这些成为福利国家的理论基础,西欧和北欧很多国家实施了普遍福利政策,走上了福利国家的道路。路德维希。艾哈德在《大众的福利》中指出实现大众福利的根本办法不是如何分配现有收入,而是如何将现有收入增大的问题。只有增大现有收入,才能使每个人的所得有所增加,才会增加社会福利。这孕育了社会保障基金通过投资运用来实现保值增值的思想。伯尔丁研究了养老基金的投资,认为在金融市场多样化投资有利于分散风险;而彼得。戴蒙德和吉拉科普诺斯建议将其投资于股票市场,扩大基金的规模以应付未来的支付问题。阿扎伊。沙赫与科沙马。费尔南德斯深入研究了指数基金投资在养老基金股票投资中的作用,讨论了发展中国家对指数基金的运用,并建议发展中国家构建股票市场的市场机制和市场指数,提高指数基金的生存能力。
从社保基金的投资运用来看,其主要是围绕公平与效率、市场与政府两大主题展开。
1.公平与效率。美国学者阿瑟。奥肯曾在其代表作《平等与效率》中说过:“源于机会不均等的经济不均等,比机会均等时的经济不均等,更加令人不能忍受”。社会保障基金的安排要做到机会均等,最大限度地使个人努力和个人收益具有正相关性。如果机会不均等,就会导致“寻租性非效率”和“内耗性非效率”。因此,要求社会保障基金在筹集、发放、管理体制、投资运营等方面都应尽量做到机会平等,即基金筹集按个人能力和收入水平征收,发放过程中兼顾能力差异和互济原则,基金管理增加透明度,基金投资要尽量做到保值和增值。同时还要兼顾效率,真正的公平必须是有效率的公平。
2.市场与政府。社会保障基金的改革,促使人们重新认识社会保障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重新界定政府的职能以及政府的作用形式。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无法触及的地方,需要政府介入才能有效运作。从各国实践来看,政府的间接作用日益渗透到私人养老金计划中,如通过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监管,实施强制性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对私人养老金资产比例限制等。此外,政府还要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严格的监控并提供信息以弥补市场失灵。在社会保障基金运用中,政府和市场都不是万能的,要想发挥二者的作用,还须寻找一个有机结合的均衡点。
二、国外社会保障基金运用成功经验:以美国为例
国外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用,主要是指将其资金一部分投入资本市场,实行市场化运作,一般侧重于安全性较高的投资品种,一方面在充分分散风险的基础上提高投资收益率,另一方面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但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特殊性,各国又把其投资安全放在首位,对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都有严格的限制,目的是在控制好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投资收益。
在美国,作为社会保障基金主体的社会保险信托基金投资渠道主要是购买美国政府特种国债。根据社会保障法案,信托基金只能投资于政府发行的债券或由美国政府对其本金和利息担保的债券。其投资范围具有强制性、投资决策强调科学性和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为安全起见,政府还规定,信托基金至少要保存受益支出总额的20%-30%作为盈余储备。
美国比较推崇基金指数化投资。指数基金的巨大成功使得指数化投资的概念在投资者心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并以其低管理成本低系统性风险、较高的资产流动性和较少的“寻租”机会使其成为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投资工具。早在1997年,美国加州、德州、纽约州最大的公共养老基金50%以上的股票己经指数化,TIAA-CRER (美国TIAA-CRER Retirement) 持有的国内公司股票指数化比率高达80%.到2004年底,美国共约有12.9万亿元退休金,投入指数基金的总额为3.1万亿美元。它们在投资中获得了相当可观的回报,许多养老基金因此而壮大了自己的实力。
美国政府还针对个人账户管理推出了一种“节俭储蓄计划”,由政府挑选出几个市场指数,这些指数跟踪国内外的股票市场。然后,政府与一些合格的基金管理者签约,由他们来负责建立和管理相应的指数基金,作为社保基金尤其是养老金投资工具。职工可以将自己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在这些指数基金中进行分配。这里,职工所选择的是不同风险水平的投资策略。
另外,养老基金还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公司治理。20世纪80年代以来,养老基金开始对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在指数化投资战略下,养老基金拥有的不仅仅是权力,他们还有责任确保美国最大的和最重要的公司表现出色并取得成绩。
三、中国社会保障基金运用的现状及其问题
2005年期初全国社保基金余额1659.86亿元,期末总额为1954.27亿元,净增加294.41亿元,其中:财政拨入资金净增加228.70亿元,投资收益转入增加52.90亿元,社保基金投资入股交通银行产生的股权资产准备12.80亿元。而其直接投资资产1387.58亿元,占比65.52%;委托投资资产730.29亿元,占比34.48%.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貌似安全但实际上收益率较低,投资效果较差。虽然近几年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率维持在2.61%以上,但如果加进通货膨胀及工资水平上涨等因素对货币价值的影响,社保基金实际投资收益率比较低,2004年甚至为负值。
1.社保基金规模不够大,资金不充裕。由于基金的筹集主要是依靠征收相关的费用和国家财政拨款,资金来源不足,规模不够大,而进入资本市场的社保基金又受到严格的比例控制,使得最后进入资本市场的社保基金少之又少,这样,社保基金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力就变弱了。
2.投资工具有限,投资收益率偏低。目前,社保基金的投资工具主要有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股票和证券投资。虽然银行利率有所提高,银行存款的收益比以往有所增加,但投资回报率仍然偏低,无法抵御通货膨胀的侵蚀;购买国债也难以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以2004年的一年期存款和三年期国债为例,二者的利率分别为2. 25%和2. 68%,远远低于当年的通货膨胀率;而购买企业债券和股票是提高投资收益率的重要途径,但由于股票市场的风险较大,无法保证收益的安全性。另外,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过高,影响了基金的盈利。以2004年为例,我国社保基金中银行存款和债券投资的比例分别为39%和43%,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债和金融债投资比例不得高于10%,那么社保基金中国债投资至少为33%.银行存款与国债在社保基金中占到72%,而其投资回报率无法抵御当年3. 90%的通货膨胀率,这是造成2004年社保基金真实投资收益率为负值的主要原因。
3.与社保基金投资相关的法制不健全,市场不完善。一方面未建立统一的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也就不可能对社保基金投资的效益性作出科学的预测;也缺乏更加全面、科学的投资法律、法规的约束来避免社保基金投资领域中的低效率和道德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的债券市场规模小,股票市场的市场也有待规范,要想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还需进一步改善社保基金投资的市场环境。
4.社保基金管理不规范,监管混乱。目前我国的社保基金的监管弱化,缺乏统一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管机构,对拨放的财政性资金缺乏全程的跟踪监督。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也不健全,使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监控非常缺乏,资金使用过程中也缺乏安全意识和保值增值责任,挤占、挪用浪费的情况比较严重。[9]
四、基于安全视角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相关制度安排
在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用方面,要在保证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较高收益。通过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切实结合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用的现状,有效促进我国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一)鼓励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多元化
社会保障基金多元化投资是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有效投资和保值增值的重要选择。多元化投资能最大限度兼顾社会和经济目标,降低基金积累制度的成本,保证基金的实际安全性,减轻社会保障制度的负担以及产生良性的外部效益。
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投资范围有所扩大。除在传统领域中进行投资以外,还要涉及金融创新工具。金融创新工具为社保基金投资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主要包括:
1.指数化投资。首先,其管理费用低,投资管理人只需按照指数的成分复制组合,避免了市场分析、公司调研、证券组合管理等方面的支出。其次,指数化投资的交易成本很低。指数化策略不做个股和时机选择,股票的换手率很低,从而节省了交易成本。最后是风险较低,指数化组合经过广泛的分散化,非系统风险(个股价格波动对组合的影响)已基本被剔除,主动式投资中通常会出现的基金经理操作失误和道德风险,在指数化投资中也得到了有效降低。正是由于上述优点,而国外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也都对其青睐有加。
2.购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对目前中国的商业银行来说,住房抵押贷款(按揭)是所有资产类别中最优质的资产,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20%以上的贷款坏账率而言,住房抵押贷款平均坏账率仅0.52%.加之一些信用增级措施,投资者承担的风险极小,从收益上看,它的利率通常高于国债利率,因此,它完全可以成为社保基金新的投资工具。2005年12月15日,建设银行发行了金额为30.16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据估计,其年收益率在4%以上。这正是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的大好时机。[10]
3.投资国家基础设施项目。社会保障基金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可以将之投资到电力、石油、通讯、铁路、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具有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长,但投资回报率高、风险小的特点,恰好符合社会保障基金可以长期使用但必须低风险运作的特点,可以为社会保障基金赢得较高的投资回报。
4.投资信托产品。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资金的安全性,从其特有的破产风险隔离功能上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资产不会因为其固有财产或其他信托财产的负债而承担任何风险,甚至信托投资公司破产了,信托财产仍然不会受到破产债权人的追索。信托投资还可以同时涉足资本和实业领域,投资运用渠道广泛。
5.投资于开放基金。对开放基金的投资规模不受限制,它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基金的资产净值为依据,不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从而可随时买卖,流动性较强,它的信息披露时间间隔短,有利于规范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行为。
(二)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入市
社保基金入市会增加市场的资金供给,壮大机构投资者的力量。据测算,2006底,社保资产规模已达2500多亿元,这部分资金一旦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进入资本市场,就会大大增加市场的资金供给,平衡市场资金供求,改变当前机构投资者之间互相搏弈、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之间争利的局面。同时,其入市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提交参选社保基金管理人申请材料、接受专家委员会评选的过程中,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有利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更加规范和透明,作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市场的中坚力量,基金有意识地减少投机、短线的炒作方式,代之以理性、长期的投资方式,会在客观上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社会保障基金入市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方式,设立专门的社保基金管理公司或参与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公司,对社保基金进行直接的管理与监督;另一种是间接方式,委托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券商银行、商业性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考虑到我国社保基金的现状,目前我国主要采取间接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按照规范、稳健、专业化和市场化的原则搞好基金运作,防范和抵御各种投资风险。
1.设置合理入市比例。其入市并不是说所有的投资都投到股票市场,只是部分进入股市。由于投资股票风险比较大,我国也对其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作了具体的规定,不高于40%.
2.注重投资品种的选择。挑选的基本标准是绩优而有成长性的公司,如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品种和技术。从目前来看,业绩优良的蓝筹股将成为其投资的主要品种,而分散投资、波段操作乃至长期持股将可能成为其主要的操作手法。
3.严格选择基金管理人。严格核查其市场准入资格,通过考察经营机构注册资本、业绩、财务以及信用评级等条件,选择合格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此外,还要提高这些机构的整体素质,经常性的进行清理整顿,对不合格的及时清理出局。
4.保证投资期限与币种匹配。一是确保投资期限和负债期限大体一致,使投资的利率风险最小化;二是资产货币和负债的货币相匹配,使汇率波动的风险最小化。在初期以指导意见的形式明确社保经营机构在资产和负债的期限以及所持币种方面的匹配目标,待条件成熟后,以告示的方式引导社保经营机构将资产和负债进行匹配,并通过经常性的检查对其进行督促。
(三)谨慎稳妥推进社保基金投资海外市场
由于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比较完善,投资工具比较多,各项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投资收益相对较高,因此,投资国际资本市场是一个有效途径。进行海外投资对拓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更加有效的规避和控制投资风险,缓解外汇储备压力、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为资本项目管制的逐步放松起到积极作用,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创造条件。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需完善,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海外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谨慎稳妥地推进:
1.在投资策略上,采取谨慎的态度,并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2.在投资运作方式上,可以选择由社保基金自设机构进行投资,也可以选择委托国外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目前,社保基金进行国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外上市的国有股减持部分,所以一般选择国际投资公司,今年11月29日,10家境外资产管理机构成为社保基金海外投资管理人。选择标准应该主要是看投资回报的业绩、收费及稳健程度如何,其中最重要的标准就是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
3.在投资的分散化方面,可以将基金投资到不同国家不同行业的股票中。因为各国股票之间的相关系数比行业股票间的相关系数略高,投资于不同行业的股票对于分散风险更为有利。因此,可以首先选定几个全球性的、平稳增长型的行业,然后再选择一些相关度较低、市场稳定的国家,进而确定目标国家、目标行业中的龙头股作为投资对象,还可以采用股票互换方式进行投资。
4.社保基金进入国际资本市场,一定要制定合适的投资政策和战略资产配套策略,还要加强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绩效评估。
此外,为提高安全性和效率性,应明确社保基金的治理结构,避免其低效率和道德风险。
(四)对社保基金投资运用绩效进行有效监管
我国社保基金采取委托方式,由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监管。
1.建立完善的基金运营市场竞争机制。一方面选择资产投资管理人即投资管理公司的过程要透明、公开,通过招标等形式使投资公司之间形成竞争。另一方面在社保基金那与投资公司的合同中要规定“退出机制”,即如果投资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达到所规定的目标,则社保基金可以从该投资公司和合同关系中退出,选择其他效益更好的投资公司。
2.建立制度化的激励机制。引导投资公司对本公司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转化为对社保基金运营效率的追求。针对基金投资公司的投资运营能力、风险规避程度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激励机制,并与之建立相应的委托合同,从而使基金投资公司具有更高的投资积极性,使其投资运营更加努力有效。
(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一般思路。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十五”计划中单独列项,表明未来5年中国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将比原来预期更快一些。正在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其核心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制度。
社会保障的制度选择是一个很大的题目,国内学术界在这方面有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看法:一种是主张实行完全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制度;另一种是主张实行彻底的个人账户积累制度;第三种是主张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国内学术界对第一种主张的批评是它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危机;对第二种主张的批评是其缺乏社会共济;对第三种主张赞同的较多,这种混合模式在理论上既要保存现收现付制养老金的代际转移、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又要发挥完全积累制培养个人责任心,提高缴费积极性以及提高储蓄率等作用;同时还可以克服现收现付制无法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完全积累制没有再分配功能的弱点。因此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目前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在朝这个方向改革,我国也最终选择了这种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
建立稳定可靠的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环节。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建立个人储蓄账户;二是征收社会保障税。前者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后者常见于实行政府提供保障模式的国家,其特点是:社会保障税由专门的管理机构(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其收支一般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税专用”,超支部分由财政拨款补足。从当今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情况来看,社会保障税以其特有的规范和效率赢得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青睐。经过慎重研究,我国拟将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取代目前的收费办法。
(二)社会保障税税制要素的设想。
根据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一般思路,我国社会保障的筹资方式是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为基础开征社会保障税。关于建立社会保障税税制的设想,有众多不同的观点,但经过争论之后逐渐形成了一些主流观点:(1)社会保障税的覆盖面,即纳税人的确定。社会保障的理想覆盖范围即理想的纳税人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不应分城市和农村,不应分部门和行业,也不分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然而,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农民作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显然不现实;国家公务员的性质决定了其社会保障与其他从业人员有明显的差异,也暂不宜作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所以,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在现阶段应定位在包括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等。(2)社会保障税税基的确定。社会保障税应由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事业单位按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计征,职工个人则按其从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工资收入计征,个体工商户原则上可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平均水平核定征收。(3)社会保障税的税目和税率的确定。可以先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这三个项目,以后视情况再增加其他必需的税目。社会保障税按比例税率计征,可由国家规定弹性幅度比例税率,各省(市、区)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收入状况等,在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税率。如养老保险的综合税率可在25%——30%之间确定,个人负担部分可在5%——10%之间确定。(4)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和运营管理。我国省级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决定了社会保障税至少在当前只能作为地方税税种,地税部门负责依率征收,同时向社会保障业务运营机构提供投保人纳税清单,以便于登记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社会保障业务运营部门主要负责基金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社会保障预算,监督保障基金的运营使用。
二、社会保障费改税前景预测
(一)社会保障费改税将带来的积极变化。
1.社保基金的征缴率明显提高。过去社会保障资金由不同部门分别征收,缺乏资金筹集的强制性,且征缴制度、政策、标准不统一,征收方法多样,征收效果也不理想。以安徽省为例,1995——1997年,由安徽省劳动部门采用差额缴拨方式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率仅为87%、84%和78%。从1998年8月起,安徽省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归地税机关征收,由于征收刚性的加强,社保基金征缴率明显提高,1999年征收养老保险费30.2亿元,征缴率达95%,2000年上半年征收17亿元,征缴率达95%以上。同安徽省一样,全国各地凡由地税机关征收社保基金的省市,均有较高的征缴率,如武汉市是全国较早(1995年3月)将养老保险费纳入地税机关征收的地区,从1995年至2000年,其平均征缴率超过94%,明显高于其他未将养老保险费纳入地税机关征收的地区。
当前由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障费仅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一种准备,其实质仍然停留在“代征”的性质上,因此从以上数据还不能完全推测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的征缴率情况。但毫无疑问的是,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地税机关征收社保基金的征收主体地位更明确,执法刚性更强,社保基金征缴率将超过当前“代征”社保费的情形。
2.社保基金的征收成本明显降低。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利用现有税务机构和人力、物力进行征管,不必另外组建征收队伍,将大大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社保基金的筹资效率。一是社会保障税的征缴范围、计税依据等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有较一致的方面,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有较深入的了解,除必要的票据印制和管理费用等成本外,可以大大削减人力、物力支出;二是税务机关有着严格的管理机制和较为完善和征管手段、方式、方法,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而规模越大、集约化越高则相对成本越低,这是一条基本的成本管理法则。从当前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障费的征收成本来看,一方面可与过去社保部门的征收成本对比,另一方面也可推测将来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成本。1999年,安徽省地税机关养老保险费征收成本大约在1500万元左右,而过去劳动部门从当年征收的养老保险费中按3%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大约为6000万元,仅此一项,征收成本降低4500万元左右。可以预见的是,开征社会保障税全国范围降低的征收成本每年应该以数十亿元计。
3.社会保障税将成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制度保证。当前政府所采取的社会保障临时性措施尚构不成一种制度保证。据有关部门统计,1998年全国下岗职工已达1070万人,其中600万人需再就业,加上登记失业人数620万人,共有1220万人没有工作。对于如何维持这些人的生活和解决再就业,中国政府采取了有力的临时性措施,一是按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1/3的原则筹集资金,以国有企业为依托成立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来解决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困难;二是当企业解决不了退休人员生活保障的时候,由政府来担任“最后出场人”。1998年以来,中央财政每年拿出100多亿元,用来保证下岗职工按时领到基本生活费,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国内许多学者对这种临时性措施持怀疑态度。其一,如果总是把失业问题放在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不仅国有企业的负担减不下来,劳动力的可流动性也无法解决,况且目前政府所拿出的资金,也就能支撑每年100多万人的保险金发放,再涌入大量下岗职工恐怕难以承受;其二,我们现在的养老措施说是一种“社会保障”,但大多数还是以企业为载体,缺乏社会共济的养老机制。
社会保障税将成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制度保证。首先,社会保障税的最大特点是社会化,它将“企业人,,转化成”社会人“,将职工保障责任由企业转向社会保障体系。所谓”社会保障“就是改变小团体保障,对于中国来说就是改变企业保障,保障体系只有独立于企业之外,才可能具有社会共济的性质。对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调整,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调整必须与劳动力结构调整相伴而行。社会保障的”社会化“调整的是国有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实质上也就是一种劳动力结构的调整。其次,社会保障税在经济上的可持续性,不仅仅是为了处理短期的支付危机,而且从制度设计上为解决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长期资金平衡问题提供了保证。
4.社会保障税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利好消息将刺激消费需求。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形式,由收费改为征税,不仅仅是简单的形式转移,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都是一个巨大的利好消息。人们的消费需求有着天然的层次性,安全需要是最低层次的需要,如果这个层次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其他需求只能是奢谈。现在我国的个人存款高达7万亿元,人们紧守个人存款这道“最后防线”不松,原因就在于此。解开需求不足这个结,关键是给消费者一种安全感。经济低迷、机构改革、下岗分流,许多人对预期收入心中没底;同时,个人预期支出明显增加,医疗费、保险、住房、教育等都得切实考虑。建立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不用“扬鞭”,居民存款自会“出笼”。消费是刺激经济增长的三大动力之一,而且是最终动力,消费增长了,何愁经济不随之增长。这种增长是一种生态增长,是以社会福利提高为基础的增长,而非那种人为的以巨大的投资浪费为代价的增长。
(二)社会保障费改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1.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危机日渐显现。
(1)庞大的隐性债务和转制成本。权威观点认为,隐性债务与转制成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现收现付制下参保人员所积累的全部养老金权益,后者指根据特定转轨目标在当期必须支付的那部分已显性化的隐性债务,即“空账”。这两个数字究竟有多大?各种估计之间相差较远。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报告显示,如果想把现有的个人账户做“实”,弥补现收现付制下对“老人”、“中人”的历史欠账,至少需2万亿元资金;转制成本虽然是分年度支付的,但最高年份的支付额也将达3000亿元。庞大的隐性债务和转制成本将使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状况呈现出“先天不足”。
(2)就业高峰和人口老龄化。“十五”期间我国新增劳动力500万到600万人,新生劳动力供给总量将升到4650万人的峰值。与此同时,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已达1.5亿人以上,“十五”期间需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4000万人。就业高峰的到来,使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不可避免地出现矛盾,城镇实际失业率将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十五”规划要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而未来十年中国的城镇失业率实际可能保持在10%左右。就业高峰所带来的高失业率,将使失业保险资金的支付面临较大的压力。
由于实行独生子女政策,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过程迅速加快。据预测,2005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将占全部人口的10.5%,至205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例将上升到28%。同时,企业离退休职工的人均寿命(通常指职工离退休至死亡之间的平均寿命)将由现在的10年延长到15——20年。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使我们不得不面临1个劳动者养活6个老人的局面,社会养老资金的支付同样面临沉重的压力。可以说,人口老龄化是影响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危机的主要因素。
(3)逐年加大的资金收支缺口。缴费人数将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一是由于技术进步的加快,造成“机器排挤工人”,用工人数逐年下降,缴费人数随之下降;二是企业改制、破产、经济效益下滑成为缴费人数下降的一个重要因素;三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由职业者参保积极性不高,社会保险的扩面工作进展缓慢。
资金支出将急剧增加。随着离退休人员的日益增多和离退休费标准逐步提高,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将越来越大,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离退休人员将超过7000万人,养老费用支出将超过8000亿元。
2.偏高的初始保障水平将使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骑虎难下。剑桥大学管理学院学术主任查尔德教授认为,在建立社会保障体制时一定要注意设计一个花费不是太高的体系。在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基线时,一定要谨慎,因为社会保障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某些措施一旦出台,基线一旦确立,那就只会上升难于下降。令人遗憾的是,从目前的既成事实和设计思路来看,我国的初始保障基线偏高,不仅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而且将使日后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骑虎难下。这个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社会保险的缴费率偏高。我国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率各地略有差别,但一般均已达到40%左右,据调查,武汉市的综合缴费率为42%。如果再加上住房公积金,缴费率将接近50%,这一缴费水平已超过世界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的缴费率(世界上社会保险缴费率最高的是瑞典,为42.9%)。如此高的费率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特别是企业不堪重负。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险费率是今后社会保障税税率的基础,现在初始费率偏高,今后初始税率降下来就会较困难。
二是工资替代率水平偏高。美国、瑞士、德国三国的退休金工资替代率分别为44%、37%、49%,而我国的养老金工资替代率平均水平在80%左右,有些地区甚至高达100%以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美国、瑞士、德国,而社会保障负担水平却远远高于这几个国家,这无疑是不合理的。问题是,社会保障税开征以后,我们也很难改变工资替代率水平偏高的这种初始状况,因为福利分配有惯性,人们一旦从政府那里享受到利益,如果政府试图削减这一利益分配,就会遭到受益者的反对。如此,在未来一定的时间里,政府不得不以较高的福利分配成本来维持社会的稳定。
3.社会保障制度的固态化和低覆盖,将严重阻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保障的固态化是指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障,不能随着受保障主体的流动而流动,受保障主体只有在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才能享有失业、医疗、退休这三大保障,一旦离开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而到非国有企业就业,这三大保障就没有了,保障基金不能随着人走而流动。社会保障在未来一定时期的固态化,不利于人才的流动和优化配置,这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将严重阻碍我国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
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已经包含了城镇国有、集体、涉外企业,我们正致力于将城镇私营企业及自由职业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即便如此,社会保障依然表现为严重的低覆盖性,这种低覆盖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不覆盖国家公务员。二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位。
4.社会保障资金的征集困难重重。
(1)工资收入管理的不规范,使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严重失真。资料显示,作为职工缴费基数的缴费工资与其实际工资相差较大,如1999年广东省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仅占实际工资总额的70%;世界银行1995年调查发现,中国城镇职工1994年的养老金实际缴费率为13%,而当年名义缴费率为23.5%,高于国际上大约20%的平均水平。据我们调查,2000年,湖北省枝江市人均月缴费工资为313元,沙洋县人均月缴费工资为300元,均大大低于人均月实际工资。缴费工资的失真,意味着税基的失真,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的税基核实问题,将是社会保障资金征集的困难之一。
(2)社会保障登记与税务登记的不统一,使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界定不清。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主体将沿着“社会保障部门收费——税务部门收费——税务部门征税”这样一条轨迹更替,在征收主体更替过程中,由于社会保障登记与税务登记的不统一,容易出现纳税人的流失。
(3)社会保障费拖欠现象日趋严重。由于经济效益下滑等因素,全国社会保障费欠费情况相当严重,1998年全国企业欠缴318亿元,1999年欠缴388亿元,2000年欠缴超过400亿元。安徽省2001年各企业共欠基本养老保险费72708万元,其中欠50万元以上的419家,欠500万元以上的16家,欠费企业中,国有企业占了大头。社会保障费没有征收,就没有管理,更谈不上使用,而社会保障费拖欠现象的日趋严重,使社会保障费(税)的征收越发艰难。
5.社会保障资金难以保值增值。社会保障本质上应是一种未来保障,社会保障资金只有保值增值才能符合社会保障本质。由于大部分地方特别是老工业基地,当期负担较重,当月征收的社会保障资金还不足以保证支出,根本没有资金积累,谈不上保值增值;一些地方虽有部分资金的滚动积累,可这些为数不多的资金结余,按现行规定只能用于购买债券或存入银行,增值十分有限。有人批评目前我国社会保值基金投资渠道狭窄,仅限于国债和存款,过于强调资金的安全性,而忽视了资金的赢利性。但从国际经验来看,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必须同时兼顾安全性、赢利性和流动性,绝不可顾此失彼,而基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特性,对资金的安全要求更高。的确,社会保障基金入市是资本市场发展和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共同需要,但必须选择一个适当的、成熟的时机,目前诸多方面的因素表明,现在社会保障基金入市的时机尚不成熟。
三、社会保障费改税的相关策略
(一)积极避免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危机的发生。
1.减持国有股。目前理论界和管理层均已就此观点达成共识,争论的焦点在于国有股减持的规模、方案和具体步骤。目前我国深沪两地上市公司总股本约3739亿股,其中国有股约2240亿股,占总股本的60%左右。如果我们每年能拿出一部分国有股在股票市场高涨时卖出,则可套现一大笔资金,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目前很多人担心的是国有股减持会对股市行情造成难以承受的压力,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首先,国有股减持仅仅是补充社保基金的多种途径之一,而且在开始的几年,我们完全可以控制国有股减持的数量,等资本市场规模扩大、市场承受能力增强后,再逐步增加减持的数量;其次,政府可以规定将国有股减持的所得大部分转为社保基金,再逐步放宽社保基金入市的限制,这样从股市套现的资金将重新回流到股市。因此只要我们政策操作得当,完全可以将国有股减持对股市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与此同时,社保基金的实力则会不断壮大。
2.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根据财政部统计,1999年我国全部国有资产总量为90964.2亿元,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额为66748.4亿元,总量显然十分可观。因此我们可考虑变现或划拨部分国有资产来消化转制成本,补充社保基金。
3.调整国家财政支出结构。该方法操作简单,但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赤字财政,财政平衡压力很大。因此,这种方式只能作为转制成本消化的补充方式,而不能作为主要方式。在具体操作方面,我们可考虑对每年新增财政收入统一切块,如10%,永久性地纳入社保基金。
4.发行特种长期国债。这种债券期限可定长一些,以便能将债务负担分散在今后二三十年中,避免对政府造成太集中的赎回压力。但须注意的是,这种特种国债的年发行数量及期限必须经过权威机构的严密测算,即要考虑养老金欠账的多少,又要考虑政府未来的偿还能力。
5.征收特种税,将税收所得用于消化部分转制成本,补充社保基金。政府可考虑征收遗产税、奢侈消费税(娱乐、美容等),以及从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等税收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补充社保基金。
6.通过发行福利彩票筹集资金来消化部分转制成本,补充社保基金。福利彩票具有强大的社会集资功能。1994年以来,全国福利彩票共发行销售343亿元,筹集福利资金101亿元。因此,通过发行福利彩票来筹资金,只要运作得当,也完全可以成为消化转制成本的一种方式。
(二)适度降低初始保障基线。
1.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缴费率的高低一般是由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和收益大小决定的,而覆盖范围和收益大小又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可以考虑的是,将现行的社会保险缴费率适当降低,如由40%左右下调到35%左右,这样,社会保障税刚开征时,税率就可定得低一些,然后随着社会保障项目的拓宽,逐步提高税率。需要注意的是,在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的同时,必须要适度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因为单纯降低缴费率会打破社会保障基金供给与基金支付的理论平衡,在基金支付量不变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尝试通过扩大基金覆盖面来维持平衡,如将逐步涌进城市的青年农民纳入征税范畴,推进城市化进程。否则,政府将面临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危机,作为基金偿付的最后担保人,甚至还将面临严峻的政治风险。
2.适度降低工资替代率水平。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激励与保护相统一”的原则,应将养老金工资替代率水平由当前的90%左右降低到缴费工资的60%左右。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再逐步把已经降低的工资替代率水平提高起来,这是完全符合福利分配的规律的。
(三)建立流动性和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
1.增强社会保障的流动性。人才的流动和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流动性的增强,意味着保障主体不管是在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还是在非国有企业就业,均享有失业、医疗、退休等社会保障,即受保障主体始终与保障基金紧密联结在一起,保障基金随着受保障主体流动而流动。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号、信用号、身份证号三号合一,否则就难以从制度上和技术上建立流动性很强的社会保障。
2.增强社会保障的广覆盖性。一要将国家公务员作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既让国家公务员拿出工资的一部分,为社会互济增添力量,又让国家公务员在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中能够承受待岗、失业和养老的风险。同时,广覆盖与流动性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没有广覆盖,流动性的链条就会中断;没有流动性,广覆盖就难以充分发挥活力。二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我国农村幅员广阔、地区差异很大的实际,短期内让全国农民普遍参加进来是不可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必须是多元化的,除探索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障制度以外,还可建立承包土地转让制度、储蓄互助会等多种形式,同时充实农村五保户供养的资金来源,使农村五保制度真正做到名实相符。
(四)夯实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管基础。
一要加大清理、催缴拖欠社会保障费的力度。欠费问题是长期困扰社会保障资金征集的一个大问题,我们要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征缴手段强硬、征收渠道通畅、网络系统健全等优势,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筹资的强制性。对于欠费数量大、欠费时间长的典型企业,采取新闻曝光等多种形式,并适当采用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力求将欠费降低到最低限度,为社会保障“费改税”打下良好基础。
二要核实税基。核实企业职工的缴费工资,减少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之间的差距、名义缴费率与实际缴费率之间的差距;核实非企业职工如个体经营者的经营利润和雇工人数,杜绝私营、个体经营者瞒报、少报经营利润和雇工人数的现象。
三要搞好税源监控。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与社会保障登记管理的统一性,做好按人监控的缴费记录;提高税源监控的技术手段,通过综合稽查,从整体上改善税源监控效果。例如,社会保障税税基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基互补,纳税人为少缴社保税有可能少报职工人数,为少缴企业所得税又必须多报职工人数以扩大扣除额。如果利用社保税与企业所得税的钳制性,把二者综合起来进行稽核监控,必然会取得良好效果。
关键词: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账结构,费税之争,资本市场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为劳动者解除养老后顾之忧的一种社会保险。在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但新制度还未定型,整个社会保障政策仍处于选择阶段(郑功成,2002)。鉴于此,学术界关于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尤其是对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热度,养老保险基金问题更是引起研究者的兴趣。目前,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核心问题——基金究竟如何营运,只有在对以往的研究作一综述,甄优汰劣,才能有所把握。
一、关于基金运行模式:统账结构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指城镇,下同)运行模式的选择问题,理论界分歧还非常大,远未达成一致认识,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主张实行养老金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模式。何樟勇、袁志刚在深入分析两种有代表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内在机理的基础上,认为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引入并不会改变行为人的最优行为,而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引入却会改变行为人的最优行为。因此,当前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时机并不成熟,现收现付制仍是当前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一种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朱青认为应付人口老龄化趋势,关键是要选择一种有利于提高未来劳动生产率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从目前情况看,我国还没有必要进行这种转轨。
第二种观点是主张实行养老金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模式。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2000)通过一个宏观增长模型比较了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在长期的差别,认为从经济增长与福利角度看,基金制优于现收现付制。卢元认为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重构养老基金筹集模式,变部分积累制为完全基金制。降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实现个人账户“实账化”。
第三种观点是主张实行“部分积累”制,在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王开发认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决定于其制度的内在规定性、历史继承性和现实性三个方面。考虑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些特性,我们应该选择现收现付制和积累制相结合的筹资模式。赵曼则指出,部分积累模式在保留部分社会统筹前提下,因引入个人账户而使其具有较强的激励相容性。需要说明的是,“部分积累”是一个在解释上存在明显歧义的概念。其中一种解释和设计思路是,建议将养老金收入和支出都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现收现付,提供最低养老保障,实行互济;另一部分则存入个人账户,形成实在的基金积累。这一观点的竭力推崇者当属世界银行,中国目前的制度就是在世界银行的研究基础上形成的,并且也受到国内大部分学者的认可,与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多支柱模式”也基本一致。
在赞同统账结合模式的基础上,许多学者对该模式进行了评价。一是分解说。郑功成认为要在现有基础上,将统账结合中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帐户部分分解并发展成为普惠式国民养老金与差别性职业养老金。刘贵平和戴卫东则认为将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分离开来,将个人帐户放到退休保障制度的第二个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中去,“个人账户”逐渐变成实帐户,即有实物货币相对应。
二是并重说。李珍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并重的“统账”养老制度。社会统筹有它的缺点,个人账户制度也有其缺点。在中国,较好的办法是折中道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各占一半,社会统筹部分的收入实行工薪收入累进税,使终生低收入者能从中得到较多的获益。作为最基本的养老金筹资方式,现收现付制与个人帐户制的特征与对经济的影响不同,但并不能简单地由此分出两者谁优谁劣,不是由现收现付制完全转为个人帐户制所有问题就迎刃而解。张松等认为,未来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上佳选择是建立多支柱、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此前提下,现收现付制与个人帐户制相互协调,共同存在较之相互替代更有助于缓解不可避免的养老金支付困难。
三是转换说。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仍然采用现收现付制的DB计划。1995年中国政府已决定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其中第二层次为FDC计划。但目前的情况表明,上述改革思路面临重重困难。从很多方面来看,NDC模式可以被看作是现收现付DB模式和FDC模式的混合物。类似于现收现付DB模式,NDC模式的资金源于工薪税,用于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但不同之处在于,NDC模式建立个人账户,并将其缴费计入账户,但是没有真实的资产,这点更类似于FDC模式。相对于现收现付模式而言,NDC强化了缴费和待遇之间的联系。NDC计划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更为合理的选择(约翰·威廉姆森、孙策,2004)。
二、关于筹资模式:费税之争
筹集足够的社会保障基金是实现国民社会保障权利的物质基础,拓宽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可以缓解政府财政风险,同时大量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可以调节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
第一种观点主张开征社会保险税。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有70%的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一些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税收已成为收入最多的税种。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形式不规范,统筹范围小,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导致社会保障负担不公平,也不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一些人提出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思路,主张建立社会保险税的专家(财政部门)认为,将现行各项社会保险以社会统筹收费的方式改为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税,这样可脱离目前在“统账结合”框架中“空账”与“实账”左右为难、举步维艰的停滞阶段,提高强制性和收缴率,实现费率统一和最终制度统一,改变目前的基金分散状况,实现高度社会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行性研究”协作课题组的实证研究认为:用征收社会保障税模式取代现行社会保障统筹办法是最佳选择,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社会化和法制化管理;有利于资金统一调度,也有利于公平负担。他们对某大型老工业城市进行了抽样调查和论证,通过实证分析,方案是可行的。
第二种观点反对“费改税”。汪泽英认为社会保障费改税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模式相矛盾:一是税收的公用性与社会保障个人帐户的私有性冲突;二是税收的不直接偿还性与社会保障的专用性冲突。李绍光也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解决收费难和融资问题,将使政府陷入财政负担不断加重的境地。
第三种观点对目前社会保险费改税存在质疑。其观点有三:一是还应当有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积累。二是税与费在强制性上的孰优孰劣,不完全取决于“税”或“费”的名称,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规范、执法的力度和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状态。三是在目前政府财力有限、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态下,税率能否实现自然走向统一仍成为问题。而费改税后,国家财政成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直接责任人,不再存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作为收费机构中间层,国家财政的责任被放大,政府可能背上沉重的包袱。
三、关于基金营运模式:公营、私营与资本市场的选择
1.关于基金公营、私营
由于养老保险是积累性保障项目,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便构成了整个养老保险制度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因此,对养老保险基金需要采取既审慎又积极、既封闭又开放的管理政策。郑功成等认为,国家可以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组织,可以设置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两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担管理责任。李珍通过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进行国际比较,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出发,提出了这样的构想:由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府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来经营管理个人帐户上的基金。
殷俊等认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应采取分权制衡式的政府监管体系,以适应我国的国情。统筹账户资产经营权交给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养老保险基金信托委员会;个人账户资产经营管理权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其遴选指定投资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统筹账户的负债管理权交给财政部门,由其按社保部门的指令按时足额划出给付资金入职工在商业银行的个人退休金账户,以建立一个“多权分离、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的分权式管理制度。另外职工退休后其在个人账户上积累节余的资金,可由其自行选择并决定由基金管理公司继续经营或向保险公司购买养老保险年金。
2.关于基金入市
第一种观点是入市时机尚未成熟。但养老金基金最终要进入资本市场投资。在理论上,国内主要研究机构、实际部门以及相关学者对此已基本形成了公开性共识。但是即使支持这一改革取向的人们也有一种担心:以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不规范的现状,很可能会使人市后的养老金基金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如李绍光就并不主张养老金基金可以立即进入资本市场,其短期的融资不足问题可以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征收一般性税收的办法来解决。
第二种观点是赞同基金人市。目前虽然因种种原因养老保险投资采取购买国债这种方式,但也有必要探索与资本市场结合的方式与途径。养老金要与资本市场“理性结合”。1993年,吴敬琏提出,应当允许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来支付社会保障开支,而且,购买股票是基金投资的重要形式。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情况看,按照商业化方式运作社保基金,并引导其投资于证券市场,是一个必然趋势和理性选择。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课题组的研究认为,社保基金入市一方面可以使其更好地实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对改善市场结构、稳定股票市场和促进金融创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关于个人账户“空账”
1.“空账”成因与问题
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构成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制度因素与管理因素。除了历史债务外,养老金替代率难以降低到规定水平,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与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不确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困难,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国家与地方财政困难及企业经济状况不佳等困难,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转制成本一方面使现有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代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空帐显性化”。另一方面迫使政府不得不加大养老保险的确保性支出,财政风险进一步加大。王诚认为当前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突出问题是资金来源不足。为了保证充足的资金来源,以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的总缴费率必须等于失业率、离退休率、综合患病率等项之和。以国有资产切块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归还欠账思路有诸多欠妥之处。通过“发行特种国债、提高缴费率或征税率、征收国家土地地租”的统筹解决办法有望建立起一个稳定、规范和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
偿付社会保障债务的手段有很多,可以用国民财富的增量来偿债,也可以用存量来偿债,也可以是增量偿债法和存量偿债法并用。李珍认为,最后一种方法可能是上策:其一,将一部分住房商品化,将其收入作为“老人”的退休金。其二,考虑出售房产以外的其他国有资产,包括国有企业。其三,对“中人”发放一部分“认可债券”。其四,也可以考虑到借用一部分个人账户上的基金偿债,这里的债务人是政府。
2.做实个人账户与建议
郎立研坚持认为中国应继续完善试点,积极探索做实个人账户的有效方式,着力解决个人账户的隐性负债问题。名义账户制作为一种过渡安排,并不能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问题。郑功成认为,对旧制度下的养老金赤字(或历史欠账)需要明算账、细分账,一方面应当通过对中老年职工养老金历史欠账进行精算,尽快查清需要补偿多少钱才能真正完成制度的转型;另一方面,根据国家、企业和个人分担的原则,采取分账负责的办法来解决上述历史欠账。李绍光认为,解决“空账”问题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这一问题本身不再扩大。因此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必须首先切断“空账”的传导机制,将其隔离起来单独处理。总之,多数学者都认同养老基金账户要从空账转为实账,以便移交市场管理。
3.空账运行,保持“名义账户”
该观点的典型代表人物是郑秉文,他认为采取“名义账户”制对于目前我国的具体国情是非常适应的:它既可以避免天文数字的转型成本,又可以避免资本市场不发达而导致投资损失。而且建立名义账户是人市的理性化前提。
五、综合评价
在理论界、学术界的共同研究下,政府经过综合考虑,目前,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模式有了明确的决策:基金运行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筹资模式仍是征收社会保险费;基金与资本市场结合初步用来购买国债,基金的公营、私营问题仍在探讨之中;个人账户“空账”的做实正在试点。
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研究本身来说,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第一,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经验借鉴上过多地看好智利的私营化,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国情,这方面对新加坡、香港的经验也关注得较少。第二,对基金征缴缺乏实证研究。基金征缴研究多局限于理论探讨,应从实证角度研究征费与征税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究竟有多大差别。第三,基金管理主体研究空缺。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各自承担什么责任、它们的关系如何都很少研究。投资主体的研究也过多地放在资本市场上。第四,没有基金平衡项目方面的研究。最后,对个人账户“空账”缺乏充分的精算研究。空账数目有多大,要多少年才能化解,通过什么方式怎么分担这笔债务。
以上都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研究亟待加强的方面,期待着更多这样的成果奉献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吴敬琏著:《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郑功成等著:《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何樟勇.袁志刚:《基于经济动态效率考察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研究》,《世界经济》2004年第5期。
[4]朱青著:《养老金制度的经济分析与运作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卢元:《论老龄化过程中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人口学刊》2000年第4期。
[6]王开发:《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选择》,《浙江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7]赵曼著:《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与运行分析》,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年版。
[8]刘贵平著:《养老保险的人口学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1999年版。
[9]戴卫东:《虚与实: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中国社会保障》2004年第6期。
[10]李珍著:《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发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张松、王怡:《论我国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人口学刊》2004年第3期。
[12]约翰·威廉姆森、孙策:《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FDC层次向NDC层次转换》,《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第3期。
[13]“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行性研究”协作课题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经济研究》1994年第10期。
[14]汪泽英:《社会保障基金不可纳入财政预算》,《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年第1期。
[15]李绍光:《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5期。
[16]李珍、辜胜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的国际比较》,《财政研究》1998年第2期。
[17]殷俊等:《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研究:国外模式及中国的政府监管选择》,《湖北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
[18]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课题组:《社会保险资金人市问题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00年第11期。
[19]王诚:《当前社会保障突出问题的理论探讨》,《社会保障制度》(人大复印资料)2001年第2期。
[20]郎立研:《名义账户制探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8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公平;效率
1.社会保障与公平和效率的概念
1.1社会保障概念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1.2公平和效率的概念
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效率是给定投入和技术的条件下,经济资源没有浪费,或对经济资源做了能带来最大可能性的满足程度的利用。
2.社会保障对公平的影响
2.1社会保障对公平的促进作用
中国的社会保障基金体系,按其资金来源可概括为两大部分:一是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企业或单位、政府财政拨款补助等渠道形成的社会保险基金,它是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由政府以立法的形式强制建立起来的,其保障对象是社会成员中的劳动者群体。二是主要由财政拨款、集体捐助、农村公益金等建立起来的社会保证基金,主要包括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优抚安置费以及自然灾害救济费等,其保障对象是社会全体公民。社会保障对原有收入分配格局产生再分配作用,使一部分低收入居民增加收入份额,从而改变社会不同阶层、不同成员或同一阶层同一成员在不同时期的收入分配状态,促进了社会公平。
2.2社会保障可能损害公平
(1)社会保障的某些原则有可能助长社会不平等。如英国工党政府在建立福利国家时,实施了贝弗里奇报告中的“普遍性”原则,规定所有英国人凡生病、生育、年老以及遭遇意外事故时都可享受福利待遇,而不问原因、收入多少、生活状况如何。然而,各社会阶层的收入差距很大,社会的平均分享使收入多、不需要享受福利的人享受了福利,而收入低、生活困难,或者因失业等原因而无生活来源者得到的福利却十分有限。
(2)社会保障基金征集税率规定不当也会损害公平。如美国的社会保险税规定了应课税工资的最高限额,超过最高部分的工资可以不纳税。结果,低收入者的工资必须全部纳税,高收入者的部分收入却可以不纳税,加上红利、利息、租金、房地产等非劳动收入可以不纳税或少纳税,从而加剧了贫富不均与社会的不平等。
(3)高税率会损害原来具有积极意义的公平,进而形成新的平均主义。一般而言,高福利必然伴随高税率,以便通过高税率为社会保障筹集充裕的资金,为高福利支出提供物质基础。如上所述,社会保障具有均衡收入差别的功能,但物极必反,过高的税率会使社会保障均衡收入差别的功能滑入平均主义的泥坑。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也是对公平的一种损害。
3.社会保障对效率的影响
3.1社会保障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从微观来说,社会保障对效率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
(1)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调动其劳动积极性。社会保障为国民特别是在生产中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的物质保证,解决了单靠家庭和个人难以解决的困难,使其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和生息、繁衍的经济条件,从而免除了后顾之忧,有利其全身心地投入劳动过程,发挥其劳动积极性。
(2)为企业生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任何企业的生产都不能独立于社会之外,没有良好的社会环境,企业就不能正常生产和经营。利用社会保障解决社会问题,为企业生产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
(3)使企业再生产获得劳动力供给的保证。企业生产需要充足的劳动力资源,而且需要不间断地提供这种资源。社会保障不只是单纯地维持劳动者的生活,也为劳动力恢复和补充提供条件。
3.2社会保障可能损害效率
(1)对劳动者积极性的挫伤。税率定得过高(如瑞典的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85%),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对失业救济及各种福利规定不当,例如按英国的失业救济规定,一个月收入100英镑的家庭,其实际收入反而不如一个月收入50英镑的家庭,因为后者可以坐享各种福利,因而也不必为工资增加到100英镑而努力;职业保障的规定失当,如美国的职业保障尤其是终身职业保障,虽然可给予雇员“安全感”,从而刺激其积极性与创造性,但也有抑制雇员竞争与进取精神的消极作用。
(2)对企业效率的损害。高福利是以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为物质基础的,而基金的三个来源――个人、企业和政府财政中,企业是主体。高福利带来的高税收势必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导致其成本的上升、利润率的下降,导致效率的降低。社会保障不能只保个人不顾企业,否则,对企业效率的损害最终也会影响对个人保障的范围与保障水平。
4.正确处理社会保障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首先,公平多一些还是效率多一些,应针对社会保障的不同项目区别对待。由于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来源不同,从而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程度也不同。因此,这些项目就应强调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为了实现这一原则,可以建立两个层次的支付标准:
第一层次是就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而言,它是剔除所有其它因素,仅仅从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出发,提供给劳动者用于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质补偿。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应依据当时的物价水平制定标准,规定维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限额。这一限额对每一个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都是相同的、无差别的,与劳动者个人工资水平及所交社会保险费的多少无关,它体现了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予以保证的义务。
第二层次是指在对劳动者基本生活予以保险时,还必须考虑劳动者过去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和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多少,而获得超过基本需要的物质补偿。这一层次的保险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正常生活需要,体现了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差别性,具有奖勤罚懒的激励作用。如养老保险金可分为基本养老保险金和附加养老保险金。前者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在我国一般采取定额法,在一定时期对每个劳动者都是相同的(当然不同地区有所差别);后者则是对劳动者作出的社会贡献的奖励,因此,它可以根据每个人的工龄或工资水平确定。
其次,社会保障中的公平是相对的,公平的实现应以达到帕累托最优境界为目标。平等的相对性体现在:平等若是指人们接受社会保障的份额相等或绝对数额相等,则可能由于接受者的状态不同,如医疗保障因各人身体健康水平不同而可能出现不平等;若按需要提供,却又可能引致某些人过多地享受而使其他人感到不平等。因此,社会保障公平与否,可以根据其带来的福利能否达到帕累托最优境界来衡量。即社会保障所提供的福利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它不能在使任何人福利增加的同时,使其他人的福利降低。这时,社会保障可以认为是最公平的。
再次,效率本身并不排斥公平,或者说,效率本身孕育着一种更高级的公平。因为公平分配的实现,归根到底依赖于一定的物质保证。因此,对社会保障,我们不能一味强调公平而不顾效率。 [科]
【参考文献】
[1]郭殿生著.社会保障基本理论研究[M].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构建
传统的环境侵权民事赔偿对受害者的救济存在滞后性和实践操作难等问题,受到环境侵权的受害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由此促使了责任社会化理论的产生并在实践中得以发展。构建一个合理的损害补偿制度尤为重要,然而,我国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适用范围广的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
一、我国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之现状及其必要性
(一)我国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之现状
由于环境侵权具有潜伏性、持久性、复杂性、间接性、社会性等特点,依据传统的民事救济已不足以应对,据此,学界提出了环境侵权的社会救济,而关于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的途径学界观点不一。陈泉生教授认为,可以通过企业互助基金制度的设立、寄存担保制度的建立和保险制度的制定来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1](P476)张梓太教授基于风险分担理论提出,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具体实践方式包含补偿基金制度、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2]邹雄教授充分阐释社会化救济后得出其实现途径可以归纳为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基金制度和环境侵权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等。[3](P188)不难看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基金补偿制度已被学者关注,且理论研究也较成熟,而对于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虽有学者提出但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对其研究尚存空白。对于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不少学者持反对意见,在他们看来我国目前构建这一制度不具有可能性,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立法层面存在缺陷
对环境侵权,我国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救济体系,当发生环境侵权时通常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给予受害者保护,然而环境侵权因其自身的复杂性仅仅依靠侵权法加以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难以全面得到保护,而且依据侵权法,从责任的确定、免责事由的排除以及最后责任的承担往往历时长久,这样一来对于受害者的保护又相对滞后。《宪法》《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条款中都没有对环境侵权的行为、损害结果的承担有明确的规定,而是带着纲领性的宣誓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试图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缺乏实际操作性,使得这些零散的法律条款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应用。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中的环境保险制度和基金制度,尽管理论研究已经相对成熟,但有关其适用情形和标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保险法》《环境保护法》都没有明确提出,以至于当发生环境侵权时,完全依靠政府和行业规制加以督促,使得其效果难以有效发挥。现有法律关于环境侵权的社会保障制度更是只字未提,使得这一制度没有法律依托。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环境社会保障制度并非不无可能,在立足我国实践并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循序渐进地加快这一制度的立法,使实践操作具有法律的保证,受害者的权益得到更加确实可靠的保障。
2.行政执法不足
行政机关掌握着各种社会资源,在配置资源方面有独特的优势,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特殊的强制力,使其在管理公共事务上得到充分保障。在环境侵权的救济中行政机关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对环境侵权补偿问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群众往往通过行政救济来维权,尤其是在农村地区,通过行政机关救济是民众最先的选择,受污染地区的群众通常向环保局等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污染情况,寻求救济,以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4]然而,环境侵权中的加害人往往具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对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当地税收财政的主要来源,当地政府常常为了实现短期的经济利益,放任这些大企业的污染排放。此外,我国对于环境的保护并没有确定相对集中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而是授权于环保部门和政府行政机关,权责有交叉重合,当发生环境责任承担,难免存在相互推诿。而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也是必须依靠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才能得以有效的适用。欲建立良好的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行政机关职权的有效发挥是这一制度在实践操作中的坚强后盾。
3.现有的经济条件阻碍其实行
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环境社会保障制度,环境社保资金的解决成为关键,然而,我国目前仍是发展中国家,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不足以支持全方位的环境社保资金的运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构建起了符合我国发展需求的体系,但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由于我国人口密度大,人均社保水平低,这也给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增添了难度。环境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元素,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致使人们的基本生活条件也难以维持,国家作为公权力的实行者,在公民受到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时应当给予最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保证公民特殊情况下的基本生活保障。但由于我国正处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且人口密度大,完全依靠国家的财政支持恐怕难以实现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的全覆盖,那又将引发另一社会问题———社会的不公平性,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我国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环境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具有现实的意义,当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所引起的损害现实发生时,社会保障制度通过诸如医疗保险给付或工伤保险给付等社会保障给付,不仅给予受害人在突发环境污染情况下基本的生活保证,而且也弥补了民事侵权补偿的滞后性,此外,也摆脱了当事人因个人补偿能力不足而无法使受害者得到及时救济的局限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还丰富了受害人的选择,受害人可以选择及时的社会保障给付或选择足额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2]同时,环境侵权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缓解社会矛盾、慰藉群众、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大的意义。社会保障制度是一国保证经济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实行的一项国家政策。作为公共权力享有者的政府拥有配置社会资源的极大优势,为其在公共事务领域发挥职能提供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了使人民生活能够得到基本的保障,根据法律等相关规定,依靠社会保障基金的支撑,发挥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作用,以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的制度。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定,依靠环境社会保障基金为支撑,保障人民在受到突发环境污染和因长期受污染而引起的类似职业病的侵害时给予补偿的制度。因此,构建环境社会保障制度并非不可能,但应严格加以限制,选择适合我国的模式,妥善解决环境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对补偿标准及其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做进一步的阐释。
二、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理论上的依据
法律制度的存在如果没有自身的理论依据,如无源之水,无从发展。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也一样,通过不断的探寻,可以用以下理论为依据来构建此制度。
(一)社会连带思想
自涂尔干提出了社会连带哲学思想后,狄骥又对其内涵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并将这种连带哲学思想运用到了法学领域,由此构建了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狄骥认为,人类社会有一个基本事实就是社会连带,人们有共同的需求并且需要共同得到满足,人与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其独特的才能和需求,只有通过相互交换彼此的才能使自己的需求得以实现。由此可见,人在社会中生存,就应该遵循连带的社会关系原则。①社会连带是指因行为人而为,但因其个人无法承担而转由全社会连带承担。由于环境的“公用品”性质,无论在环境污染还是在环境保护上,社会连带都有其适用的空间。环境侵权赔偿的社会化救济是结合社会连带的哲学假定和法学思想加以解释得到的结果。[2]全社会对环境有共同的需求,如对清洁的水、清洁的空气等最基本的生存要素的需求,对这种最基本的需求的满足也赋予人们承担起最基本的维系义务。
(二)福利国家思想
福利国家的思想最初起源于基督教教义,基督教义中“爱你的国度”是西方国家福利国家思想提出的基础。隶属基督教的新教教义指出福利应由全体国民享有,突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也都是福利国家思想的渊源。为了区分纳粹德国的“权利国家”概念,威廉•坦普尔提出“福利国家”思想,但由于当时对其涵义的理解较为浅显,并没有明确予以界定。福利国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保证经济社会有序运行,实现资本垄断的目的,通过援助或者开创社会公共事业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社会福利和政策。[5]现今我国环境问题极其严重,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侵害着每一个社会成员,环境侵权案件也不断增多。为此,我国经济发展虽未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水平,但对于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仍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福利思想,再结合我国的实情,建立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制定符合我国的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
三、我国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之构建
(一)模式选择
受经济发展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各国在实施环境社保时也存在差异,环境侵权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和污染者责任型社会保障制度。[6]第一种,福利国家型环境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坚持全民受益和普遍受益为原则,一国内所有的社会成员不区分城乡,不管是否就业,都可享受国家制定的环境社会保障福利。由于这种模式坚持全民受益的理念,强调一国内普遍且广泛的适用,政府福利意识强,故这种模式下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依靠国家税收。第二种,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由政府和企业承担社会保障费,国家对社会保障费进行统一的支配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障事务的制度,这种模式注重国家责任,强调“国家统包”思想。污染者责任型环境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强调“污染者负担”原则为核心,由污染者承担环境社会保障费,来保障受害者权益。福利国家型环境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保险型环境社会保障制度是基于强大的国家的经济基础,完全依靠国家的财政保障,所以很容易助长污染者肆意污染环境的风气,认为污染破坏环境后有国家做屏障,在生产过程中也会不顾及环境的保护,减轻自己的责任而给国家带来巨大的负担。而第三种,污染者责任型环境社会保障制度,更多的是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这就促使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以适应环境保护和生产的需要。经济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在给人民生活水平巨大改变的同时,也必然导致环境污染。如果过分的加重企业的环境责任,无非加重企业生产成本,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易引发社会矛盾。为此,考虑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我国应选择污染者责任型环境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国家型环境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的模式,并且在立法上使其得以确认。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也是纸上谈兵,环境侵权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一样,应在明确立法的宗旨下,整合各项现有法律的规定,对救济程序、救济情形以及救济机关做进一步的明晰,制定一套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在内的社会化救济法律体系。针对环境侵权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障,保障受侵害者最基本的权益,满足最基本的需求,使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有法可依。
(二)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
实践中的环境侵权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受到长期污染而引起的类似职业病的侵权行为;二是,受到突发污染所导致的侵权行为。对因这两种情形而受到侵害的受害者应该在环境社会保障制度之内给予补偿。环境侵权具有范围广和不确定性的特点,突发的环境污染损害发生后往往侵害社会不特定个人,而高危险企业侵害发生时,也常常侵害职工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说这种侵害视为狭义上的“工伤”,那么企业应将这一情形概括为工伤,在给职工投保社会保险时应该投保这一“工伤”险。对于长期受污染的职工通过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以救济,强制污染企业给职工投保属于环境社会保障中的环境社会保险,而对突发的环境污染导致的侵害,则以多样化的环境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给予受害者特殊情况下的基本补偿。
(三)综合性的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基金制度
要构建具有实践操作性的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资金问题是关键。单纯的依靠国家财政或企业排污收费显然不切实际,都不能最终解决问题。为此,应该使资金渠道多元化,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筹集资金:第一,国家财政支出是主要。环境社保基金最主要还是要依靠国家的财政支持,但为避免国家负担,可以开设一个针对环境污染的税种,通过不同的税率标准向污染企业征收。对高污染的企业制定相对较高的税率,对污染小的企业适用税率相对较低的税收标准。同时,各地也可以结合自身的经济条件适用不同的标准,对东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适用高标准税率,对中西部经济相对落后的企业适用低标准税率;对严重污染的工业区适用高标准的税率,对污染轻微的工业区适用低标准的税率。这样便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也达到苛责重污染企业改善生产条件,鼓励轻污染企业发展经济的目的。第二,排污企业支付社会保障基金是补充。排污企业可通过向保障基金定期缴纳保险费,投保社会保险来避免自身损失,这笔保险费也为基金提供了来源。[7]同时,保险费率的确定也极其重要,也应该区别企业污染程度,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不同标准的保险费。第三,社会保障费的收取也十分重要。要构建全国范围内全覆盖的环境社会保障制度,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尽自己的义务,缴纳一定的环境社会保障费。同理,由于我国贫富差距大,对环境社保费的缴纳也应有所不同,区别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对农村和经济落后地区政府应该给予财政补助,对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主要依赖个人。第四,社会募捐也可发挥重要作用。环境的保护具有公益性,当发生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也可向全社会募捐,以实现保障基金的多元化。第五,发行环境彩票和政府债券。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环境意识也得到极大的提升,对于良好生活环境的追求也不断地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环境彩票的实施和政府环境债券发行提供了契机,对于丰富环境社会保障资金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偿标准及其构成要件
在赔偿标准上,应区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不少学者认为,因环境侵权而遭受的人身损害由环境社会保障制度调整,而财产损害仍适用传统的民事侵权法给予受害人救济。[8]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人身侵权需连带;二是人身侵权不易计算。[7]在一个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时代,对人身造成的侵害被视为一种集体的责任,如何更好地保护人身权也备受关注。环境侵权往往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失,结合环境侵权的特殊性,通过环境社会保障制度,给予受害人人身和精神损失的救济似乎更为妥当。以补偿人身损失为主,精神损失为辅。人身损失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则应有所限制,因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且环境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处于起步阶段,适当的精神损失为补充有利于其构建和执行。构成要件方面,因环境侵权主要是有两大类,不同的环境侵权类型适用不同的标准。如因长期居住在污染区,给受害人带来损害,而引发的侵权。由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都已经很明显,只需证明受害人在污染地区居住达到一定的期限即可享受环境社保;而对于因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而导致的损害,还需证明突发的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受损害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结语
环境侵权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方式的一种,是从外延上丰富侵权行为法的制定目的,使受害者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元素的结合,本文在揭示我国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必要性的基本情况,分析其原因、探索其理论依据,并对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选择、资金来源、赔偿标准等问题做了充分论证,试图构建符合我国的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然而,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任重而道远,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应该是循序渐进而不是一步到位。
注释:
①转引自:狄骥著,徐砒平译,《〈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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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方印,李明刚.我国环境侵权损害救济制度完善思考[J].贵州大学学报,2013,(6).
《管理》特约评论员认为,减持国有股意义重大。(1)它是政府利用国有股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手段。(2)增强了国有资产存量的流动性。同时也是国有资本退出相关产业或调整所有权结构的重要方式。(3)为公众流通股、法人股、国有股走向统一奠定了基础。减持国有股是证券市场规范、健康的必由之路。(4)真正实现了国有控股股权多元化的功能,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陈淮认为,减持国有股这一举措力图要解决的是国民经济发展与改革过程中的四个重大难题。第一,通过国有资产变现补充保障基金。第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一方面,减持国有股可以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改造和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将企业的内在运行机制转换到市场经济方面来;另一方面,在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通过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可将所得资金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第三,从总体上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一方面,减持国有股可以推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吸收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第四,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实现国有股、企业法人股与公众流通股的“并轨”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一项迫切任务。
曹远征认为,国有股减持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资本市场的操作性,也不仅仅是一个股票上市或资金需求的问题。国有股减持本质上与三个方面的问题联系在一起: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国有企业财务结构的改善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从微观而言,形成真正的企业制度,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从宏观而言,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体制作为支持,从而形成企业的淘汰机制。这些问题集中在一起,国有股减持的真正意义和目标就凸显出来。
二、国有股减持的基本原则
《经济管理》特约评论员认为,减持国有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与全面发展;(2)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积极稳妥地实现退出目标;(3)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资源配置效率;(4)有利于国有企业调整财务结构,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5)有利于吸引社会投资者进入国家垄断产业,建立企业战略联盟;(6)有利于建立起一种长期的经济政策调控手段,不断积累调控经验;(7)适应于规范的建设和资本市场的,发育状况,减持办法上不拘一格。
中国人民大学与证券所“国有股减持”课题组认为,国有股减持必须坚持公平、稳定、效率三项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国有股减持方案对于所有市场参与者、所有股东而言应当都是公平的,也就是说要使各方利益分配相对公平。稳定原则是指任何成熟的减持方案都必须切实考虑二级市场的承受能力,不能伤及市场的稳定性。效率原则是指在考虑公平和市场稳定的同时,应兼顾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在设计减持方案时,必须要考虑行业、地区差距,让市场力量发挥应有的作用,尽量避免政府行政命令对市场机制的替代。
陈湘永、金永忠认为,减持国有股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点。(1)坚持“三公”原则,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使其能在国有股减持中获取与强者一样的获利机会;(2)要采取多种途径相结合的方式,不可只求“被减部分立即全部流通”;(3)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必须以市场的稳定发展为前提,要充分考虑市场的承受能力。
三、国有股减持的思路和方案
在讨论中,界和证券界提出了十多种国有股减持方案,对国有股减持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和尝试。然而,由于对国有股减持基本含义的理解不同,因而提出的减持方式和途径就会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在现阶段,完整的国有股减持概念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即减让、变现、流通和充实社保基金。减让是指国有股按一定比例地减少;变现是指被减持的国有股由实物资产形态或金融资产形态转为货币形态;流通是指被减持的国有股由不流通状态转为流通状态;充实社保基金是指被减持的国有股变现后部分划给社保
基金,以解决体制转换过程中的社会保障补偿问题。国有股减持概念应是以上四个内容的完整统一,缺一不可。按照我们对国有股减持概念的理解,我们可以把国有股减持方案分为以下四类。
(一)第一种思路:直接减持方案
这
种思路是让国有股直接进入二级市场,在较短的时间内满足国有股减持的减让、变现、流通和充实社保基金四项基本要求。该思路主要有三种具体方案。
1.配售上市方案
国有股配售方案的操作要点是:上市公司将一定比例的国有股优先配售给该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如有余额再配售给证券投资基金。流通股股东的配售部分可以立即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配售部分在两年内上市。配售价格在净资产之上、市盈率10倍以下的范围内确定。国有股配售方案已经在中国赢陵和黔轮胎的国有股减持试点中试行,是被中国证监会推行实施的主要方案。然而,由于中国嘉和黔轮胎的试点方案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试点的效果并不理想。针对这一问题,在讨论中,不少人士提出了补充、改进和修正国有股配售方案的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国有股减持”课题组提出了国有股配售修正案。他们建议:(1)在配售定价上限的确定上,应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在行业、资产获利能力、成长性等方面的差异,把10倍市盈率的上限放宽至25倍左右,甚至可以考虑用市价折扣定价法来确定上限。(2)在配售余额的处理上,应在承销商以外引入新的机构投资者例如新成立的国有股减持配售基金来承购配售余额。
张训苏等人提出国有股配售方式应市场化。他们建议:(1)取消对市盈率标准的规定。只要配售的国有股股票具有一定的成长空间和较好的业绩,市场认同度较高,超过10倍市盈率也是可以的。如果企业处于传统行业,缺乏成长性,业绩较差乃至亏损,那么低于10倍的市盈率甚至以净资产值出售也是可行的。具体可参照增发新股的模式,通过网上和网下的询价来确定最终的配售价格。(2)配售的对象不再局限于原有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而应面向所有的证券市场投资者,扩大认购群体的范围乃至吸引场外观望者的入市是必要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减持”课题组提出了国有股配售价格的定价机制。(1)国有股配售价格的确定应是企业内在价值和市场供求决定的市场价值的统一。(2)国有股的内在价值以证券市场股票综合指数的增长为所在市场的平均收益率,以当期二级市场中长期国债收益率作为市场无风险收益率,以公司预期未来成长作为未来各期股权自由现金流,然后采用股权自由现金流模型出国有股的内在价值。(3)国有股的市场价值可以用如下确定:采用以市盈率为被解释变量、流通股所占比重为解释变量建立回归模型的方式,确定国有股配售实施后的预期市场股票价格,再用无套利计算出国有股的市场价值。(4)以国有股内在价值和市场价值的交叉作为配售定价的底价,以此为基础采用无上限价申购或按一定的送价比例确定配售价格。(5)为充分保护原有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可以按照配售定价的10%比例折扣向老股东配售,或者采取分阶段区别定价配售的方式,给老股东以一定的配售价格优惠。
沈凯祥、潘立韫建议,国有股配售价格可以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按一定的净资产倍率确定。净资产倍率N的决定可设定一个浮动范围(一般在1—3之间),由证券监管部门指定专业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来具体完成,以保证定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陈梦根、孙罡提出了国有股配售的改进方案,即“定向认股证+配售”方式。其要点是:国有股减持采用配售方式,上市公司根据待配售国有股总额与有权参与配售的原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数量比例关系,确定一个配售比例。再根据所持股份数,按照这一比例向有权参与配售的老股东发放定向认股证,认股证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在沪深两市上市流通,这些认股证的持有者有权在预先确定的时间定向认购该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认股证在沪深两市上市流通期间,所有企业、机构、人或其他单位都有权进行买卖,但是到最后交易日为止,在市场中购买了并持有该证的交易者必须接受认购国有股。
杨安明提出了综合定价、定向配售的建议。综合定价、定向配售的规则是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综合考虑每股净资产与二级市场股价之间的差距制定配售价,然后实行定向配售。定向配售出现的弃权部分由承销商包销。依照综合定价、定向配售办法获得的股份,在配售缴款截止日后的5日内,即可上市流通。综合定价、定向配售的价格公式是:每股配售价=每股净资产+(股权登记日收市价-每股净资产)×净发率×含权率。式中,每股净资产的依据是最近公布的年报或中报;净发率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每股净资产占发行价的百分比;含权率指国有股股东代表已履行配股权认购股数占国有股减持前应履行配股权认购股数的百分比。
2.折股上市方案
折股上市又称缩股流通,它是指将不能流通的国有股按照一定比例折成可以流通的股份,然后上市流通。折股上市从表面上看有悖于同股同权的证券市场准则,但对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同股不同权的现象来说,折股上市并不存在同股同权的障碍,相反倒是为了实现同股同权。何诚颖等人认为,国有企业在上市之初,资产普遍进行了评估增值。股份化时有些公司按66.7%的比例进行了缩股,有些并未缩股。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新股价格一般都在14倍市盈率以上,而国有股以1元/股的成本享受企业的经营成果,这对于普通股的投资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可以考虑将现有的国家股按照当初的发行价进行并股,使国家股的每股价格与公众股的发行价一样。因此,折股正是为了实现同股同权。
陈湘永、金永忠就折股流通方案提出了操作建议。(1)用流通股股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值来确定折服比例。首先,计算出折股时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和折股进行时前3个月的流通股股价的平均值;其次,用流通股股价的平均值除以每股净资产值;最后,在流通股股价平均值与每股净资产值的比值基础上,根据各公司的具体情况(如经营业绩、成长性)作出一定的浮动(浮动范围不超过15%),即可得出折股比例。(2)借鉴香港盈富基金的经验,将折成的可流通股比较分散地予以流通。
刘晓兵对折股方案提出了自己的设计。(1)折股依据。它是指在同一股份制企业的同一次认股行动中,国有股东、法人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的认股成本应基本一致。(2)折服公式K=S/G。其中:K为折股比例,表明多少国有股或法人股相当于1股社会公众股;S为社会公众股股东在公司股票初次发行及历次配售发行中的平均每股累计认购金额;G为国有股、法人股股东在公司股票初次发行(含公司组建时净资产折股)及历次配售发行(含以实物资产净额配股)中的平均每股累计认购金额。(3)折股比例。折股比例为原有各类股票认购者之间的认股成本之比。根据市场资料统计,截止到1999年中期,市场平均折股比例为3.59。当然,具体上市公司的折股比例需要单独计算。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国有股减持”课题组提出了折股修正案。其要点是,将需明确变现的国有股以不大于市价/净资产值的比例折股后卖出,不需变现的国有股不折服,以维持国有股的投票权。折股修正案的操作原理是:(1)确定国有股市价的计算基准,比如基准日前一年或半年的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或按交易量加权平均值;(2)确定国有股净资产值的计算基准,比如以上年末或前三年的平均净资产值为计算基准,得出每股净资产值;(3)将每股市价与净资产值两者相除,在此基础上定出一个不大于市价/净资产值的折股比例,按该比例换算出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国有股折算为可流通股份的数量;国有股股东在二级市场上折股出售股票后,办理折股变更手续,注销掉相应数量的国有股。
3.直接上市方案
(1)限时限价方案。为了避免国有股上市导致股市暴跌的风险,可以使国有股在时间上和价位上分散地进入二级市场流通。林义相提出了国有股直接上市流通的限时限价方案。首先由政府有关部门于某一天(国有股流通宣布日)宣布,以一段时间(如两个月)以后的某一天(国有股流通定价日)的收盘价为基准,上浮100%定为国有股有条件流通的价格低限,然后将从次日起的2年—3年规定为国有股流通过渡期。过渡期届满后,国有股原则上可以自由流通,但能否流通,还要看的股票价格是否达到了定价日价格的100%以上。只有当企业的股票价格达到了定价日价格的一倍以上时,国有股才能自由流通,如果在定价日企业的股票价格是12元,那么,只有当该企业的股票价格达到24元时,国有股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通。这样,在国有股流通之前,尚有100%的赢利空间,在定价日前后入市的投资者将有足够的离市时间和赢利空间,国有股流通在短期内不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实际的利空。
(2)指数基金法。郝联峰提出了以国有股全流通和由股市供求决定转让价格为特征的指数基金法。其操作要点是:第一,新股发行中不再设立国家股、法人股,所有公开发行的股票都是公众股,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国有股流通。第二,设立指数基金的启动资金由财政提供,待国有股转让取得收入后归还。以后设立指数基金的资金,部分由国有股上市转让收入提供,但也要吸引国家以外的投资者加入。第三,初期设立的指数基金是封闭式基金,待条件成熟后也可以设立开放式指数基金。第四,以国有股转让收入设立的指数基金应该有很多家,让他们之间以及他们与其他投资基金之间展开竞争。第五,指数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所有A股,对某种股票的投资额占指数基金投资总额的比重与该种肥票在A股综合指数中所占的权重相同。这样,指数基金投资业绩就与A股指数的涨跌相一致。第六,从长期看,随着大盘的趋升,指数基金一般都能盈利。指数基金的盈利分配给国家的部分,主要用作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基金。第七,以后,国家持有股份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国家持有的股票在股市上转让所得的收入也主要用于设立指数基金,少部分可拨入社会保障基金或设立普通的投资基金。
(二)第二种思路:间接减持方案
这种思路是想通过一些中间环节来转换国有股的持有主体,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满足国有股减持的减让、变现、流通、充实社保基金的四项基本要求。这条思路的主要想法是:国有股减持不宜直接面对市场,即国有股不宜直接上市。国有股减持应参照香港盈富基金的运作方式,由中间机构操作完成。先由中间机构以一定的价格将减持的国有股从国家手中接收过来,将国有股的国家持有转换成机构持有,然后再通过一定的退出方式实现国有股变现和流通的要求。但有人不同意这种看法。袁钢明认为,国有股减持不应由中间机构(特别是国有投资机构)操作完成,而应走真正民营化的道路,即国有股减持应直接面对市场。第一,股权转让直接由买卖双方进行,中间不设中转投资机构;第二,股权转让过程不是完全由国家控股方或与国家控股方站在同一立场的有关机构控制进行;第三,股权转让一开始就应明确国有持股退出控股地位,以便创造出买卖双方公平对等交易的市场条件;第四,接手国有股权的资金完全来自市场,而不是来自国家;第五,股权买卖的任何一方不应得到国家给予的偏向性鼓励政策或优惠政策;第六,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及市场供求的市场机制所决定。国有股减持的民营化道路最好一步到位。
虽然对间接减持思路有这样或那样的批评意见,但还是有很多人赞同这一思路。间接减持思路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的方案。
1.把国有股转给大型投资公司
该方案的基本思路是:搭建“一级半”市场,由投资公司在场外将减持的国有股承接下来,然后再通过一定的退出方式使这些股权加入市场流通。投资公司参与减持国有股的过程有四个关键环节。第一,投资公司筹集资金环节。投资公司购买国有胶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用股票质押贷款;二是国家以出资人身份给予投资公司一定量的现金或实物资产增资,作为启动资金;三是成立由投资公司负责管理、专门用于减持国有股的若干投资基金。第二,定价及利益分配环节。建议在减持方案中,由中央统一确定减持比例,并明确规定按净资产定价,投资公司按此价格接受国有股权;减持的现金收入由中央和原持股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成,中央的收入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原持股公司的收入用于下属非上市的国有企业改造或资产重组;投资公司在股权再转让时的溢价收益要按一定比例上缴国家。第三,国有投资公司持股和参与上市公司产权重组环节。国有投资公司承接所减持的国有股,并非是简单地将股权从一个国有股东转移到另一个国有股东,而是通过“变现”的形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产权再配置,促进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改造,推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以及确保出资人真正到位。国有投资公司应当是一个不断买进产权,参与企业资产重组,通过改善资产质量而提高资产价值,然后通过股权的再转让而获取增值收益的公司。其获利并非来源于股市中另一部分投资人的损失,而是来源于在服市之外的资产增值。第四,投资公司退出环节。一是在条件成熟时直接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出售;二是在资本整合的过程中向其他国有企业或基金等市场中的战赂投资者协议转让;三是将所持有股份组合为新的企业上市或募集新的基金专门持有;四是向海外投资者转让。
2.把国有股转给国有股投资基金
该方案的实施可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在统计国有股减持数量及其净资产数额的基础上,由基金管理公司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大致相同金额的“国有股减持基金”份额,然后,用由此筹集的资金,按国有股的净资产价值,一次性购买有关上市公司所减持的国有股数量,使这些国有股转变为基金持有的服份。第二步,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股市走势,逐步出售所持股份(但不可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份),井进行有关信息的披露;售股的资金收入,交基金保管人统一保管;每年年终时,进行结算,将售股盈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第三步,经若干年售股后,或规定的基金存续期满后,撤消“国有股减持基金”,同时,归还基金持有人的本金。
3.将国有股转给社会保障基金
有人提出,可以将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国有股的一部分)剥离给社会保障基金,并允许其有计划地在证券二级市场上出售。这样既解决了国有股流通问题,也解决了社会保障基金不足的问题。王国刚不同意这种思路,他认为,如若实施,必将引致一系列严重问题。第一,从体制上说,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并非一家,而是由分属于不同级政府管理的诸多机构组成。在这种条件下,要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划入社会保障基金,就必须首先解决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一,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如何在各级政府间进行产权分割。而要明确上市公司国有股在各级政府间的归属关系,目前是极其困难的,几乎是不可能的。其二,由于各家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净资产含量不同,各家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实际资产价值相差甚大,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如何在各家社会保障基金之间分配呢?第二,从财务上说,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以什么价格划入社会保障基金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第三,从操作上说,难以避免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市场投机和操纵股价行为的发生。所以,将国有股直接划给社会保障基金的思路是不可行的。
(三)第三种思路:半性减持方案
所谓半性减持方案也称不完全减持方案,它是指设计的减持方案只是部分地而不是全部地满足国有股减持的(减让、变现、流通、充实社保基金)四项基本要求。
1.国有股回购
国有股回购就是上市公司出资购回国有股并进行注销的国有股缩减方式。许民利认为,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回购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不符合《公司法》有关股本结构的规定;第二,公司目前有足够多的现金余额且暂无项目可投;第三,回购价格一般略高于每股净资产值。贺强、刘桓认为,国有股的回购价格以每股净资产除以一个系数为宜,该系数为国有股当初发行时的折股比率。人民大学与证券所“国有股减持”课题组建议,(1)可采取现金以外的方式回购国有股。第一,以上市公司资产回购。在上市时,控股公司将资产折股后装入上市公司,回购时将资产出售给控股公司,换回国有股权并予以注销。第二,上市公司向国有股股东定向发行可流通新股,国有股股东以其持有的不可流通的旧股按一定比例折股认购,上市公司换回不流通的旧股后即注销。(2)利用企业的非现金流量支付回购款,即通过向社会公众特别增发新股或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回购国有股。
2.债券(权)转换股权
所谓债券(权)转换股权是指通过债券或债权的形式,将国有股权从公司中退出或转换到证券市场一般投资者手中的国有股减持方式。这种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的方案。(1)发行可换股债券。可换股债券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股东以所持有的国有股为基础发行的债券。债券到期后,其持有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也可将所持债券按一定比例转换成发行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转换后股票可直接上市流通。换股比例等于换股价格除以债券发行价格,换股价格可按债券发行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市价的60%—80%。(2)国债的“债转股”。第一步,在每年发行的国债中拿出一定的份额(比如500亿元)作为“可转换为股份的国债”,这些国债在发行时,就公告其转换期限、价格标准、转换方式等,然后向投资者发行此类国债。第二步,在国债到期时,办理国债本息的“债转股”手续,将上市公司减持的国有股按规定的价格交付给国债持有者。第三步,投资者将所得的股份按规定条件在二级市场上逐步卖出。(3)股权转债权。具体来说,国有股通过资产评估和一定的程序,直接变更为国家对股份公司的债权。国家与股份公司之间可以约定一个逐步归还债务的合同,以防止国家即时收回债权而造成股份公司现金流不足。这样,通过股权换债权的途径,国家逐步从股份公司股权中退出。(4)零息回购债券。公司以折价方式发行债券,债券存续期间不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到期可按面值赎回,也可转换成股票。以发行债券所得现金协议回购并注销部分国有股。零息回购转债是集回购、零息债券、可转换债券于一身的组合工具,能实现国有股按预期比例减持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