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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以思想道德教育为核心,以信用体系建设为根本,围绕“平安**”创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一系列主题实践活动,形成了“政务诚信作表率、商务诚信塑形象、社会诚信利百姓”的诚信环境,诚信之花绽放漾濞、香飘四季。
政务诚信引路作表率
我县的诚信建设,政府始终走在前列,当好表率。一是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广泛开展了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为主要内容的诚信活动及创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公务员等系列教育活动和“争先创优”等竞赛活动。二是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自身行为。实行“一个窗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公布行政许可项目,公示行政许可办事人员。在容易出现问题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节,把明确权限、强化监督作为诚信建设的重点,认真解决好了、徇私枉法、执法不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三是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利用《**新闻信息网》公开政务,定期编印《政务信息》,对常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使群众能及时了解政府工作动态。设立了热线电话,畅通与群众联系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群众座谈等形式,倾听建议,改进工作。四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等要求,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建立和推行各级各部门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交办督办查办制,让每件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较好地解决了部门间推诿扯皮,执行偏差、效率低下等问题,增强了政府的诚信度和投资商、市民对政府的满意度。
商务诚信打假塑形象
加强生产和流通等经济领域的诚信建设,全面落实打假责任制,优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塑造企业良好形象。一是强化宣传,提高认识,营造氛围。以张贴标语、宣传挂图,出黑板报、墙报,制作广告牌,印制宣传资料等形式,结合“质量月”、“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开展进行深入持久宣传,营造浓郁社会氛围。二是精心策划活动载体,开展系列主题实践活动。紧紧围绕“倡导诚信兴商,共建和谐社会”开展了“城乡万店无假货”、“购物放心一条街”、“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守合同重信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质量价格信得过”等活动。三是深入开展诚信市场创建行动,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场内设置了设施示意图、行市牌、服务台、宣传栏、投诉电话、公平秤等,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建立了市场主办单位先行赔付制度、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完善了集贸市场内“经济户口”登记管理、货源登记台帐管理制度和市场巡查制度等,营造了诚信守法、健康繁荣的市场环境。四是重拳出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县工商局开展了元旦、春节市场专项整治,检查集贸市场14个,旅游景点6个、个体经营户391户、超市2个,收缴不合格产品475公斤;开展了3·15执法活动,收缴过期、失效、变质及“三无”食品七大类共计857公斤,假冒劣质卷烟2个品牌110件,假虎骨、假红参等25个品种,假种子40公斤,剧毒农药(甲胺磷)60多瓶,总价值达10万余元;深入开展了“红盾打假护农”专项整治,检查市场14个,农资经营户73户,处罚2户无照经营种子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共查处违法违章案件70件,罚没款达6.9万元。版权所有
[关键词]:诚信等级管理;表彰授牌活动;法律问题;公正性之保障
2003年前,户籍化管理作为烟草专卖工作的主要模式在全国推广贯彻,专卖管理基础工作得到全面提升,卷烟市场实现由乱到治,烟草行业步入了规范、改革、创新的轨道。随着我国加入WTO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烟草专卖管理职能的强化和管理水平的升级,户籍化管理中“重监管、轻服务,重处罚,轻需求,重律他,轻律己”的做法已无法适应卷烟市场的发展形势。一种旨在建设烟草长效发展体系,实现粗放型管理行政向集约化服务行政转变,打造“百年烟草”的全新管理模式-烟草诚信等级管理在2003年应运而生,正全面取代户籍化管理而崭露头角。
诚信等级管理模式以一套科学的量化指标为蓝本,对卷烟零售客户的守法诚信经营行为进行定期综合评价及公示,并以此将卷烟零售客户划分为不同的诚信等级,有的放矢、因势施策地建立差异化监督、管理和服务体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卷烟零售客户的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在诚信等级最高的卷烟零售客户中按一定的标准和比例定期评选出“诚信客户”并颁发荣誉称号及授予牌匾,加大宣传,以树立优秀典型,积极引导消费,从而稳步推进诚信经营社区、诚信经营街道的形成壮大,最终追求整个烟草制品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走“诚信烟草”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毫无疑问,“诚信客户”表彰授牌活动是诚信等级管理工作中极具价值的一环。诚信牌匾的悬挂,一方面是对公众知情空白的填补,追求形成对消费者自主消费的一种积极的引导和建议。另一方面,诚信牌匾的产生也是服务型行政对公众需求的满足,从信息的占有和技术的优势上力图形成对商家信誉和服务质量的公正评价体系。
然而,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行政管理相对人(卷烟零售客户和广大消费者)的主体意识及维权意识不断强化,对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并从合理、合法两方面不断提出新的质疑。例如:当消费者在悬挂有“诚信客户”牌匾的卷烟零售点购买到假烟后,向烟草专卖局索赔怎么办?当诚信等级较高的客户因违法违纪应当降级而没有或及时被降级并公之于众,从而误导消费行为并造成实质损失的,如何解决?当诚信等级较低客户规范了自己的行为而应当及时提升等级时,烟草专卖局没有及时作为,影响或损害零售客户的商誉和经营效益,零售客户要求更正、道歉甚至索赔时,如何救济?卷烟客户不愿加入诚信等级管理,烟草专卖局能否强制其接受?诚信等级管理中烟草专卖局所实施的定期评价,表彰授牌,奖励公示等行为、活动是否与日常的案件查处,行政许可等有异同之处,等等……
笔者的疑问决非空穴来风。2002年,河南郑州发生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消费者葛锐在郑州市金博大商场购买药物,发现这些药物纯属假药后向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要求该局撤销其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郑州市质监局以没有证据证明金博大商场有欺诈行为为由,拒绝了葛锐的请求。葛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经郑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被认为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驳回起诉。消费者葛锐虽然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未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但金博大商场事后却主动摘掉了“购物放心商场”的牌匾。此案虽已尘埃落定,但行政主体因表彰奖励并颁发荣誉称号、牌匾行为而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依旧发人深思。案中的“放心商场”牌匾的授予与烟草诚信等级管理中的“诚信客户”表彰授牌活动有着异曲同工之处,争议的产生也无疑有值得烟草同行关注之处。
笔者认为,为了保障诚信等级管理这一新生科学管理方式更加完善有效地运行,避免更多纠纷发生、众多诉讼激化,确保行政管理机关公信力及权威性不受影响,有必要对“诚信客户”表彰授牌活动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 诚信客户表彰授牌活动的法律定性-行政指导
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观,法治行政、民主行政、责任行政、服务行政成为了现代政府行政的追求目标。有效的行使职权与必要的责任规制之间的交叉与碰撞,理所当然成为行政主体在进行职权活动时所应当全盘考虑的问题。因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追求法治行政的理念前提下,必须正视烟草专卖管理中诚信客户表彰授牌活动的责任规制问题,必须先明确其行为的法律定性。
诚信客户表彰授牌活动是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所管辖的规范烟草市场秩序的职责范围内,基于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精神、原则或政策,以实现烟草市场规范管理为目的,在取得相对人同意或协力情况下实施的一种非强制主动管理手段。笔者认为,诚信客户表彰授牌活动符合行政指导行为的构成要件:(1)在职权任务或管辖事务范围内实施;(2)依据法律精神和原则适时灵活作出。即:一般情况下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或规定;(3)由行政机关单方主动作出,其直接目的是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或行政状态,相对人可自主决定接受与否;(4)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即行政指导一经作出,并不具有强制力、约束力、执行力,相对人可以不服从或直接拒绝;(5)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因此,笔者认为诚信客户表彰授牌活动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事实行为,即:由行政主体所作出,不以直接变更、消灭权利义务为目的,但可以形成一定的事实状态或者改变既成的事实状态,与行政职权有关但又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行政指导的主要方式有:指导、引导、建议、协商、表彰、宣传、奖励、导向政策、官方信息等,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我们熟知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较大的区别。诚信客户表彰授牌活动作为一种行政指导行为,当事人之间不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接受与否出于自愿,并不存在强制的因素。因此,诚信客户表彰授牌活动不直接产生、变更、消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行政法律关系,它的法律规制不同于其他一般情况下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
(一)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
行政指导行为作为一种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如果行政指导措施既不违反法律和政策,又无不当之处,一切后果均由自愿接受指导的行政相对人承担。但是,如果它对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产生实际的影响和事实上的损害,行政机关对这种损害应当赔偿或补偿。而且,尽管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接受指导与否听凭相对人的自愿,但如果行政指导措施本身违法、违反政策或不当并由此产生了危害后果,该行政指导的实施机关应当承担责任,包括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行政指导的实施机关应当尽力使行政指导措施从制定到实施、到监督和保障,既不违反法律和政策,又无不当之处。另外,如果理应实施行政指导却害怕承担责任而不为,则该行政机关就未能有效履责,应当承担不作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当然,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可能作出违法行为时,对之进行了告戒、监管或指导,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接受指导,仍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一切责任由相对人承担。但如果,行政相对人能提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时实际上已采取了变相的强制措施或存在弄虚作假等情节,则可免责,由指导方即该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二)行政指导的有关救济途径
行政指导同其他强制性行政行为一样,难免会发生违法、失误和造成损失的情况。按照现代法治的精神“有损害就必然有救济”的原则,有效便捷的途径是保障救济能否实现的关键。但是我国对行政指导行为的研究和认识是薄弱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范加以规制,发生争议时的救济司法实务界也只能采取排除的方式不予受理,不加裁判。如前所述,烟草诚信客户表彰授牌活动是行政指导行为,不直接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和法律效力。根据当前行政诉讼法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所以,对烟草诚信等级管理模式中卷烟零售客户、消费者或其他第三人对诚信客户表彰授牌活动不服或有其他争议时,不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行政指导产生的行政争议不能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但,行政指导因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相对人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却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职务上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时,由国家给予赔偿。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有两种方式: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或与行政诉讼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诚信客户表彰授牌活动属于事实行为,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四种情形之三的规定:行政主体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应当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即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赔偿义务机关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的数额或方式有异议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诚信客户表彰授牌活动中的法律规制趋势探讨
当前,行政指导的不可诉性并不意味着行政指导行为的实施机关在责任的承担上可以一劳永逸、随意规避了。从现代行政“责任政府”的视角及“有损害必要救济”的现代法治要求出发,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及受案范围的扩大趋势来看,未雨绸缪,仍有必要对诸如表彰授牌活动这一类的行政指导行为的未来法律规制做进一步理论探讨。
(一)信赖利益保护和公平原则决定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信赖利益保护来源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今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将该原则引用到行政许可领域规范行政行为。信赖利益从字面上讲是基于对某事的信赖而获得的利益或好处。信赖利益可以认为是因对相对人的信赖而享有的现有利益不受侵犯及对未来可得到利益善意期待的权利。从理论上说,为更好地保护相对人权益,信赖利益原则的尽快引入对完善行政指导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烟草专卖诚信等级管理模式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是在占有信息、情报方面的全面性、权威性的资源优势基础上作出的诚信等级评价及表彰,形成社会上的一种普遍认识事态,引导消费者。而同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又是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其行为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在相对人心中不言而喻。广大的消费者正是基于对这种内含事实强制力保障的行政管理行为的充分信赖,购买有诚信客户荣誉牌匾的经营者经营的烟草制品。因此,如果购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就受到了相应侵害。消费者因为购买烟草制品所遭受的侵害与烟草专卖局的诚信授牌虽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和公平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也有责任给予消费者一部分的补偿。
(二)诚信客户表彰授牌活动缺乏连续性或者后续监管不力也会导致主管部门的责任承担
诚信等级管理的评价体系中,被授予“诚信客户”牌匾的经营者应当是无违法经营行为的经营客户。尽管,诚信客户的评比本身是对经营者先行经营行为的肯定和评价,不具有向后的强制性。但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所实施先行为而产生的后义务及本身负有的行政执法的强制职能无疑又在客观上强化了荣誉牌匾颁发后的行政监管职责。于是,如果烟草专卖局后续监管不力,仍然难以排除其在行政指导纠纷中摆脱被诉行政不作为而承担败诉后果的可能。因此,加强监管是诚信客户表彰授牌活动的应有之义。
我们有理由相信,法治社会的成熟和完善必然要求“责任政府”的深入建设,政府行政的方方面面都将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之内已是大势所趋。作为烟草行业主管部门更有必要站在自我审视的高度,以更严谨、审慎的态度,不仅去思考各种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更要去思考各类行为的归责及救济。
四、当前烟草诚信等级管理中亟需明确的基本原则
(一)诚信等级管理应当实行客户自愿的原则
诚信等级管理区别于专卖其他执法在于不具有强制性,即相对人自主决定听从和配合与否,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在推行诚信等级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循客户自愿原则。同时,诚信应当是双向的,要求卷烟客户信守承诺的同时,烟草也必须向社会守信,才能产生利益共同体,真正推动烟草诚信体系建设,真诚吸引零售客户自愿参与,因此,签定双向诚信承诺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是弥补行政指导行为不足的可行之策。
(二)诚信等级管理评价体系及活动标准必须合法
所谓合法即符合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与其冲突;法无明文禁止的行为不得作为禁止惩罚零售客户条款;法无明确授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禁止实施。具体的量化考核中不能将经营能力、经营规模作为指标考核;更不能因为经营者自身原因或主观不配合访销工作甚至不接受公司强压的卷烟销售任务而予以扣分。对于有些评价标准中加分项目也应当慎重,可能出现违法零售客户通过举报别人而自己获得加分,从而也能符合诚信客户的授牌标准,这样如果当选则与管理的宗旨是完全相悖。因此,鼓励零售客户的正义行为,但不能因功补过,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情节考虑。
(三)零售客户应当直接参与活动开展,实施全程监督。
诚信等级管理中烟草行政机关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和守护人,又充当了裁判的角色,公正性很可能因角色冲突而受到动摇。要确保公正的实施,烟草行政机关只能在职权范围内担任裁判,履行职责;而规则的制定仅仅作为发起人,广泛吸纳零售客户、消费者和市民参与规则制定,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兼听各方意见,充分采纳,获得广泛认同。
同时,烟草由于政企不分的体制因素,导致行政管理活动易受经营行为的影响而不能独立行政,加之评价标准及实施存在不可避免的自由裁量情形,容易造成人为擅断的局面,产生权力寻租的空间。因此,制约和监督权力,可以防止腐败的产生。在诚信等级管理活动中,卷烟零售客户、消费者及广大市民全面参与是必要的。从最初整体规则的制定、评价标准的设立到诚信等级分类差异化管理考核;从定期综合评价到诚信客户产生表彰奖励及授牌,凡是涉及到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为,均应当有他们的广泛参与。
(四)评定依据,评定过程,评定结果应当“三公开”
权力寻租,腐败产生都是在黑暗中进行。如果权力的行使能够接受阳光的直射,行政的过程能够公开地面对受众,一切暗室中的猫腻都将无处藏身,行政将变得更加透明,正义也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以,开展诚信等级管理工作中,坚持三公开是必须的程序:评定依据的公开,实现依据的客观真实;评定过程的公开,能够全程予以关注与监督;评定结果的公开,实现相对人的知情权,保障合法权益。因此,实施政务公开,引入听证制度,建立群众评议机制是使公开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
(五)加强后续监管,维护烟草行政机关的权威与公信力
行政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来自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合法、公正和强制性及所舆论导向的客观正当性和市民的充分信赖。因此,确保依法行政,减少纠纷发生,避免行政败诉的重点还在诚信等级管理后续监管环节。卷烟客户的诚信等级或评比的荣誉称号一旦颁发,烟草行政机关就负有严格监管的义务和职责并适时进行等级的评价、调整及对外公布。受到表彰授牌的“诚信客户”违反承诺的,应立即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牌匾,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及时公布信息,避免消费者因信息认识错误或滞后而受到的利益侵害。行政机关明知行政相对人因违法等行为已不具备诚信客户标准却未及时取消牌匾公布于众,从而导致损害发生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责任乃至赔偿。如果对确有违法行为的“明星”客户没有尽到监管义务,怠于行使职责,应当承担违背行政组织法不履行职责的责任。对于诚信等级较低的客户,规范自身行为后且已符合等级提升或应受到诚信客户荣誉称号表彰及授牌标准的,烟草行政机关不作为而导致客户声誉和利益受损的,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因“诚信客户”自身违法经营而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且无证据证明烟草行政机关有过失的,责任由消费者或“诚信客户”自己承担。鉴于此,笔者建议,在双向承诺书中应当明确此点。
参考文献
[1]《行政法学》,罗豪才,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世荣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打造服务工程,恪尽助推“三农”发展之责
一年之计在于春。春耕备耕专项行动,吹响了为“三农”服务,助农发展的集结号。“农村信用社是咱农民自己的银行”,这是鸡西当地农民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在经营中,牢牢把握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把广阔的农村金融市场作为发展的根据地。全市农村信用社以春耕为令,以备耕为责,充分发挥124个机构网点遍及城乡的“本土”服务优势,按照“资金优先,服务优先,不误农时,不误农需”的原则,积极采取“需求早调查、资金早计划、贷款早投放”的措施,优先受理春耕生产贷款,优先满足春耕备耕所需化肥、农膜、农药、农机作业等信贷资金需求,优先确保“三农”的信贷投入,充分发挥了不误农时保春耕的助推器作用。
当前,正值备春耕的关键时期,为了打响备春耕第一战,全市农村信用社积极行动,做到资金、时间、人力、质量、速度、安全“六保证”,保证第一时间将备春耕贷款发放到位。自去年四季度开始积极组织资金,准备了100亿元的备春耕专项资金,用于满足春耕期间农业生产资金需求。今年1月份,为尽快把贷款发放到农民手中,充分满足春耕期间农户的生产资金需求,鸡西市农村信用社专门成立了55个备春耕工作组,全体工作人员取消节假日休息,抽调机关人员充实到放款一线,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至晚八点。各级领导班子深入一线,走村串户,调查农业生产情况,帮助农民寻找致富门路,采集致富信息,提供信贷支持。同时,还专设备春耕绿色通道,对农户用于购买种子、化肥和其他生产资料的贷款,实行限时服务,确保信贷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不误农时。
惠农服务,助农发展。他们坚持开展“阳光信贷”工程,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办贷条件、流程及时限等,让农户对办理贷款的流程更明晰,使客户办理业务更放心。设立了“六条高压线”、建立了“内外部监督员举报制度”,通过聘请内、外部匿名监督员监督办贷过程中“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进一步肃清不良风气,严厉打击办贷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对触犯“高压线”的信贷人员从严从重进行处罚,绝不姑息,为辖内老百姓打造一个健康、透明、高效、便捷的金融环境,为老百姓吃下一颗“定心丸”。提高贷款便利程度,简化贷款手续,放宽贷款期限,合理确定贷款约期。种植业贷款约期根据贷款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整,最长为18个月,革新了春贷、秋收、冬不贷的传统经营模式,解决了农户急于归还贷款低价卖粮的问题。全力实施“阳光信贷”。将贷款政策、贷款品种、贷款条件、办贷时限、监督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众、贷款农户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加信贷服务透明度。严格执行《信贷从业人员廉洁执业承诺书》制度,在所辖村屯悬挂公示板,定期不定期采取个别座谈、民主评议、走访企业等形式,对所有承诺人员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全力推行公开承诺制度,自下而上研究细化农户贷款20项公开承诺内容和非农贷款22项公开承诺内容,并承诺将农户贷款受理时间缩短至3日内发放完毕,往返次数不超过2次。利用鸡西广播电台、《鸡西日报》等媒体、自有的581块宣传板、181个大屏幕等载体宣传,覆盖全市46个乡镇、459个村屯,客户知晓面达到了100%。
打造创新工程,担当助推“三农”发展之任
多年来,“以贷兴农,以农促贷”的服务观和利益观在干部员工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为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元化资金需求,将支农工作做实、做细,他们按照“传统业务品牌化,新兴业务普及化”的工作目标,在稳定投放传统信贷业务产品的同时,结合地域经济特点,持续增强信贷新产品的研发力度,形成了“先行先试,边探索边推进”的经营发展模式。
着力推进信贷产品创新。实施粮食产能提升、龙头企业带动、百湖建设、富民增收、新农村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六项工程”,紧紧围绕服务“三农”,满足客户“多元化、差异化”需求,创新研发了“丰收时贷”,“互助惠”、“致富圆梦”、“企明兴”四大系列32个金融信贷业务品种,达到“品种全覆盖,服务全覆盖”。其中:“致富圆梦―微型创业贷款”,获全国最佳微型创业金融产品创新奖和荣获“黑龙江省银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及三农‘双十佳’特色产品”;“商赢时贷”和“消费时贷”信贷产品被评为黑龙江省银行业2015年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十佳特优特色金融产品。
大力推进担保和抵押方式创新。探索开办农村房屋、宅基地、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继续推进与担保公司合作广度和深度,针对有良好合作基础的担保公司有效扩大担保倍数;针对农业生产大户,采取农户+专业合作社+农业收购,加工企业的方式扩大授信面;积极探索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土地流转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信贷业务。积极推动企业财产、家庭财产等保险业务,丰富“信贷+保险”金融服务产品种类,不断提高客户抗风险能力。他们还站在“两大平原”战略部署的高度,在农户互保贷款的基础上,对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进行了大胆尝试,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他可作为抵质押物的财产进行组合,共同充当抵押物,这是在当前土地经营权尚未建立系统的评估机构及尚未确权的前提下进行的大胆尝试。并对原农户联保贷款五户联保变为两户互保贷款,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户因找不到联保成员而影响贷款使用的情况发生。目前,涉农贷款品种主要有农户互保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互保+粮食补贴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互保+农村房照、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互保+粮食补贴资金+农村房照等。截止2015年末,累计投放此类贷款224610万元,余额109709万元,极大地满足了辖内农户生产、生活资金需求。
打造转型工程,融入助推“三农”发展之路
顺势而为,把握机遇。他们在省联社党委支持现代化大农业发展的战略指引下,勇于摆脱传统的思维定势,用工业化思路和市场化思维,冲锋在支持“四大”、“八化”和现代化大农业发展的最前沿,努力实践着支农惠农的新转型。
他们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加大“十领域 百千万工程”的支持力度,以积极的姿态和不间断的信贷服务紧跟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步伐。将信贷支农重心向支持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城镇化建设倾斜;业务范围和着力点向新兴产业、绿色产业、“三农”、优质中小企业和社区商户等重点领域拓展。并根据机构地域确定了支持重点:地处农业县域的机构重点对龙头企业、种粮大户、城镇化建设、农机专业合作社、生态农业等领域进行支持;地处城乡的机构主要对龙头企业、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农业科技、设施农业等领域进行支持。
注重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支持“一县一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业种养殖大户的发展壮大,兼顾基地和农户,形成产业带动基地、基地联结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同时,按照“择优发展种植业、快速发展养殖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思路,信贷资金向“三农”倾斜,着力满足肉鹅、肉兔、生猪、水产、水果、粮油、蔬菜、等项目资金需求。通过信贷支持,加快引进、选育和推广优良品种,大力发展适销对路的经济作物,增加农民收入。截至2015年末,共对全市3109户种植业和养殖业基地进行支持累计发放贷款44,942万元。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等方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场建设、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交换、诚实信用的原则。市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主管部门职责
第五条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由县政府主导,成立三级市场管理网络。县政府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对全县的市场进行指导管理。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成立市场管理办公室,建立市场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协调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农贸市场经营者组织成立市场管理办公室,并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市场经营管理者职责。
第六条县市场管理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管理的指导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并配合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和处理投诉、申诉;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市场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规经营的行为;市场内的治安管理。
第九条消防部门依法负责市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新建、改建市场的消防安全审查。
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取缔马路市场;禁止市场占道经营;市场内卫生保洁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卫生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市场内经营餐饮用具消毒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食品者健康的管理,经体检无传染病的,按照规定发放健康证;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卫生消毒;市场从业人员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市场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经营保健品的监督管理;化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环保部门依法负责市场建设或者改建的环境监督管理;市场内经营行业环境评估和监督管理;配合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农业、林业、水产、畜牧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市场内农产品的监督管理;鲜活水产品的监督管理;鲜活家禽、牲畜类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市场内度量衡器的监督管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商务部门依法负责市场规划、建设、改建和扩建的管理;市场运作监测管理;参与县政府市场规划工作;
第十七条物价部门依法负责市场开办者收费的监督管理;市场内销售的商品、农产品明码标价的监督管理;销售商品价格的监测、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税务部门依法负责市场内经营的蔬菜类等符合相关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农产品,减收或免收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扶持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经营。
第十九条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参加县政府的市场规划建设工作;优先扶持市场的建设者和投资者。
第二十条各乡镇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资源合理配置、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市场布局规划。禁止马路市场和占道经营。
第二十一条市场基础设施规范由县商务局会同发改、规划、住建、工商、公安、消防、城管、卫生、环保、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搬迁的市场应当符合市场布局规划和基础设施规范。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办的市场,应当按照市场基础设施规范进行改造。按照有关规定,马路市场和占道经营行为由城市管理机关负责管理。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者职责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投资开办市场。
市场实行企业登记,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开业前应当取得其他行政许可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
第二十五条市场经营管理者是市场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牵头成立市场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不少于三人组成,对市场内商品质量、经营秩序、食品卫生、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事务负管理责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市场管理办公室接受属地政府的直接领导,同时接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市场基础设施规范建设或者改造市场;
(二)核验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经营许可证,并参照示范文本与经营者签订入场或者租赁合同、诚信经营承诺书;
(三)制定市场管理制度和公约,并定期组织检查实施情况;
(四)负责市场法制宣传教育,督促场内经营者遵纪守法、文明经商;
(五)实行进货查验、票证留验等制度,建立相关台帐;
(六)设置符合计量要求、方便消费者复核的计量器具,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合格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
(七)制止场内经营者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八)维护场内环境卫生,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保持场地、设施的整洁和完好;
(九)督促场内商品交易划行归市,摆放整齐,保持场内通道畅通;
(十)建立先行赔偿制度,设立先行赔偿金;
(十一)有条件的市场应当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仓储、中介等服务;
(十二)市场终止营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场内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告;
(十三)市场管理者负责市场的消防安全等其他管理工作;
(十四)市场管理者原则上可向市场经营业户收取一定费用,用于市场卫生清洁、设施维修、支付市场管理人员工资,等,以维护市场正常运转;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由物价、工商部门制定和监督。
第四章市场经营者权利义务和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除农民在场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场内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照经营,不得在场外交易。
第二十八条场内经营者应当保证购进商品质量,按照规定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凭证等。
场内经营者销售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品、粮食及其制品等与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第二十九条场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注销申请;
(二)对经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市场经营管理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提出改进市场管理秩序和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
(四)拒绝未依法批准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场内经营者禁止销售以下产品:
(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说明或者谎称是正品;
(三)销售来源不明或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生熟食品;
(四)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销售未经登记的食品;
(五)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七)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的商品;
(八)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九)未按照规定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伪造商品检疫、检验结果;
(十)赃物、、物品和非法出版物;
第三十一条场内经营者应当按照物价、工商部门核定的标准,按时足额向市场管理者交纳一定费用,用于维护市场正常运转。
第三十二条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税务机关监制的销售发票。
场内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发票的,不得另行加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鼓励市场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流通业态,推进绿色市场认证,提高市场组织化、标准化水平。
第三十四条农副产品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对经营管理不善、严重影响消费者生活的农副产品市场,政府可以采取协议收购或者置换产权等方式,重新选择市场经营管理者。
农副产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市场用途。
在农副产品市场周边开设店铺,从事与市场内相同品种农副产品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会,征求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周围群众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划出适当的经营区域,用于农民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
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对农副产品市场应当配置质量安全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对农副产品质量进行自检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场管理信息网络,记录市场管理相关信息以及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等,供公众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政府、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市场建设和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