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房补申请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住房管理办公室:
我是我校××系的一名职工,妻子是我校××系的一位打字员。我们结婚已十二年了, 现有一女儿,已经10岁。由于学校住房困难,我们一家三口一直挤在结婚时学校为我们腾 出的一间平房里。虽然狭小、潮湿(几乎终年不见阳光),但一直没有开口向学习再要房子。前年学校盖了一批楼房,原有我们一套二居室的房子,但由于家里出了点事,一时凑不起 那几万元集资款,就只好让给别人了。
现在听说学校又要新盖楼房,解决住房困难的住户,我们非常高兴。女儿已大了,无论 从生活和学习上考虑,她都应有一个属于她自己的空间。因此,我们夫妻商量,无论如何这 次也应该买套房子,亲戚们也都很支持我们。可听说这次申请住房的人很多,住房分配十分 紧张,我们夫妻有些心神不宁。怕又买不上房子。但考虑到以我们目前的基本条件应该在分 配住房之列。因此特向你们提出申请,希望能分配一套住房。愿能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系xx
××系xx
xx年xx月xx日
后勤处:
我于19xx年毕业于××大学文学院,同年分配到××通信集团信息部工作,至今已工作 满5年。我今年年满27周岁,女友何岚与我同岁,符合晚婚年龄。今年2月18日我们已申请并 领到结婚登记证。特向集团后勤处申请婚房一套。请后勤处领导审批。
此致
敬礼!
申报材料
1. 安全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体系建设补助申请书,如为中小微企业联合申报,可由受托物业管理方统一出具一份申请书(加盖所有申报企业和受托物业的公章),但需提供有效委托协议证明材 料作为补充;
2. 申报企业和受托物业均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疫情防控体系建设所购买材料的发票凭证和支付凭证(发票凭证等时间从1月24日四川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开始至2月20日),以及用以接收补助的收款账号;
4.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中小微企业联合申报,申报企业和受托物业均应出具承诺书);
5. 其他证明疫情防控体系建设真实性、证明稳定安全复工需增补的材料。
申报材料务必真实充分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重复申报,若审核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伪造的情况,将直接取消申报资格,并计入信用不良记录。
05
市级补助资金
1、首先为宠物狗准备一块专门的洗脸毛巾,这条毛巾不用太大,或者准备一小块小海绵也可以。然后在准备一盆清水,接下来就可以给狗狗洗脸了。
2、正常情况下,狗狗每天早晨起床之后,眼角都会堆积一些眼屎,因此每天早晨应该为狗狗洗脸1次。此外,玩了一天的狗狗脸部毛发上也可能会堆积一些灰尘和污垢,因此晚上也最好给狗狗洗1个脸。
3、给宠物狗洗脸很简单,用温湿的毛巾轻轻的擦拭即可。特别是眼角、嘴角、耳朵轮廓部位都要擦拭到。在清洗一遍之后,在拧干毛巾为狗狗将湿漉的脸部彻底擦干即可。这样给宠物狗洗脸的工作就完成啦。
(来源:文章屋网 )
微信语音电话听不清对方在讲什么,可能是因为网络问题,或者有可能是因为手机的听筒有问题了。
微信(WeChat)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款面向智能终端的即时通讯软件。微信为用户提供聊天、朋友圈、微信支付、公众平台、微信小程序等功能,同时提供城市服务、拦截系统等服务。2012年4月,腾讯公司将微信推向国际市场,更新为“Wechat”。
微信由深圳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HoldingsLimited)于2010年10月筹划启动,由腾讯广州研发中心产品团队打造。该团队经理张小龙所带领的团队曾成功开发过Foxmail、QQ邮箱等互联网项目。腾讯公司总裁马化腾在产品策划的邮件中确定了这款产品的名称叫做“微信”。
(来源:文章屋网 )
一、工程结算内部审计概述
(一)工程结算内部审计依据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及工程结算审计内容、程序与方法作出了规范性要求,并将国家清单计价规范作为审计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学习掌握国家清单计量规范才能胜任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二)工程结算内部审计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将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的计价方式,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规范”)仍然保留这一强制性条文,并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使得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得以广泛应用。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的,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进行工程结算的工程量依据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对于发包方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及其他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变化均按实调整。可见,清单计价方式下,工程结算是确定工程量及合同金额的关键环节,关乎资金投资的真实性,对这一关键环节进行审计,对于核实建设工程投资、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工程结算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成本效益角度及内部审计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内部审计人员有必要胜任工程结算审计工作,通过自主审计降低审计费用和通过审计核减的工程款为企业创造价值,开拓内部审计增值活动,有利于提升内部审计地位,增强权威性和认同感,促进内部审计职业健康发展。
(三)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原则
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及国家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原则是:一是依法审计原则,工程结算审计是法规赋予内部审计的一项职责,内部审计应重视并开展好工程结算审计活动,并严格依据国家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进行审计。二是从约原则,当合同约定与国家清单计价规范不一致时,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合同约定;当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国家清单计价规范发挥作用。三是实事求是原则,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反映工程实际价格的审计证据。
二、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内容及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合同通常约定的是综合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决定了工程结算审计的总体思路是:检查单价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工程量是否与现场、施工图等资料相符。根据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结算计价原则,不同类型清单项目的具体审计内容和方法又各有侧重,具体如下:
(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审计
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计价原则是: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内部审计在分部分项工程结算审计中的相应职责是:对被审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费的合理性进行审计,具体包括综合单价和工程量的符合性审计。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审计。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的,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所以,对于综合单价的审计,包括两部分:一是检查符合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不变条件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是否采用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二是检查超过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不变条件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是否依据合同约定或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进行调整。
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单价可调的情形包括:(1)当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当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3)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综合单价调整分为四种情形:一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该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变化超过15%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二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三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四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审计过程中,首先应检查工程量清单项目结算单价与合同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符合性,当发现两者不一致时,应进一步查找原因:可能是结算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出现偏差,或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或增加了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等。针对以上原因,结合工程量审计,把握从约原则,检查综合单价调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当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根据依法审计原则,检查综合单价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此外,还应检查是否存在依据合同约定或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应该调整综合单价,而实际上并未调整的情形。
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工程量审计。关于工程量的计量,“2013清单计价规范”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并规定了工程量在工程结算中的确定原则:发承包双方对合同工程进行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的工程量,对于发包方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设计图纸修改等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变化均按实调整。可见,工程结算审计中关于工程量的审计内容是:进行工程结算的工程量是否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否与现场、施工(或竣工)图纸等资料相符。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明细项目多、计算规则多,工程量审计耗用的工作量,约占工程结算审计全部工作量的70%以上,因此合理确定工程量审计的方法和重点对于提高工程结算审计效率至关重要。工程量审计主要采用以下方法:(1)全面审计法。即对被审结算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逐项全部进行审计。对于工程量较小、结算编制或核对人员信誉度较低隐含结算不实的风险较大时,应采用此方法,该种方法审计的结算准确率高,而另一方面则是审计工作量大,但对规范结算行为、控制工程造价,能起到很好的效果。(2)抽样审计法。即从被审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相对重要的工程量进行审计,根据审查结果,推断结算工程量总体的合理性,以把握审计重点,提高审计效率。一是抽查投资比重较高的部分,如基础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等;二是抽查容易出错的部分,如容易重复列项的、重复计算的项目组成比较复杂或由不同施工单位分别实施的、或工序过渡环节的交接部位或跨工种部位等。(3)分组审计法。即将被审结算工程量清单中的最基本元素――分项工程按一定的内在联系划分为若干组,审计计算同一组中某个分项工程量后,利用工程量间具有相同或相似计算基础的关系,判断同组中其他分项工程量计算准确程度的方法,以节约审计时间,提高审计效率。一般建筑工程可以进行如下分组:一是地面、楼面、楼板、天棚、屋面为一组;二是墙体砌筑与墙体抹灰、门窗、墙裙、踢脚线为一组;三是基础土方、基础垫层等项目为一组;四是柱、梁及钢筋项目为一组。(4)对比审计法。即对于按照标准图或通用图纸进行施工的工程,可以首先选择审计其中一个工程,然后与采用该种标准图或通用图纸的其他工程进行对比分析;或通过把被审结算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以前审计过的类似项目工程量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工程量异常情况,以节约审计时间,提高审计效率。采用该种方法应注意区分工程的不同条件和特点:一是两个工程采用同一个施工图,但基础部分和现场条件不同,基础以上部分可采用对比审计法;二是两个工程设计相同,但建筑面积不同,可根据工程量之比与建筑面积之比基本一致的特点进行对比审计;三是拟审计工程与已审计工程的面积相同,但设计图纸不完全相同时,可把相同部分如图纸中的柱子、屋架、屋面、砖墙等工程量进行对比审计。
无论采用以上何种审计方法,工程量审计必须把握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原则,结算工程量必须是实际完成的、根据国家清单计价规范确定的工程量,不按实结算、违反计算规则等原因导致工程量重算、多算的错报风险较高,是审计关注的重点:(1)结合现场踏勘及竣工图,审查结算工程量是否实际未施工,结算时未扣除。(2)审查结算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是否不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一是未采用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例如:某工程被审的土方工程量是按定额计算规则考虑放坡和工作面的,则结算工程量就不是清单量,需要重新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审定土方量。二是分项工程的尺寸界限未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予以明确,重算工程量,例如:梁、板、柱交接处受力筋或箍筋重复计算。三是不同清单项目未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明确划分工作内容,重复计列工程量,例如:地梁、桩台等项目在基础部分计入,在主体工程部分又重复计入等。四是应扣除的工程量未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予以扣除,例如:楼地面孔洞、地沟等所占面积未扣;墙体中的圈梁、过梁、门窗洞口等所占体积未扣等。五是不同规格的分项工程未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分开计算。六是应合并计算的工程量未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并计算。(3)审查是否存在计算疏忽导致漏算或错算工程量等情况。
(二)措施项目审计
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措施项目结算计价原则是:一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强制性规定计算。内部审计在措施项目结算审计中的相应职责是:对被审的措施项目结算费的合理性进行审计,具体审计内容和方法因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及性质而定。
措施项目费因计价方式及可竞争性不同,调整方法可分为三类:一是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单价确定方法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确定方法相同;二是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三是安全文明施工费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措施项目费调整的前提是: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要求调整措施项目费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否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审计过程中,首先检查措施费调整是否存在充分证据;其次注意区分措施项目费的不同计价方式及性质,审查措施项目费计取、调整及结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
(三)其他项目审计
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其他项目包括计日工、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索赔费、现场签证费、暂列金额等,根据其他项目性质不同,具体的计价方法不同,总的结算原则是: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金额计算。内部审计在其他项目结算审计中的相应职责是:对被审的其他项目结算费的合理性进行审计,具体审计内容和方法因其他项目类型而定。
1.计日工是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及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审计时应关注: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提出及确认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计日工单价是否采用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确定方法进行合理商定。
2.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待采购或分包工作完成后,以中标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按照国家清单计价规范确定的价款(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取代暂估价。审计时应关注:结算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是否已调整为发承包双方以招标方式确定的中标单价或经发包方确认的采购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否已调整为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或按照工程变更方式确定的专业工程价款。
3.总承包服务费是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统一管理、对施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审计时应采用请相关人员说明情况、检查相关资料、依据取费规范重新计算等程序核实该项费用的合理性。
4.索赔费用是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条件的,另一方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审计时应关注:索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是否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关于证据的效力判断应注意: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才有法律证明效力,工程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
5.现场签证费用是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工程中出现的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未约定的事项所作的签认证明确认的费用。审计时应关注:现场签证提出及确认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其中是否已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是否经相关各方签署齐全。
6.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合同签订时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确认的费用,暂列金额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后的余额归发包人。此项在以上各项审定的基础上确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新区创新创业,根据《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舟委办发[2014]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才安居工程包括免费赠送住房、购买人才限价房、实行购房补贴、提供周转住房、发放租房补贴等五种保障模式,最大程度地满足新区各类人才住房需求。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含新城管委会、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部省属在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注册地在市本级的企业。大学生村官参照全额事业单位享受相应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部省属在舟高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另行商定。
第四条享受《实施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申请人必须事先进行相应的人才认定。人才认定办法参照《舟山市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舟组[2013]30号)。
《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中所指学历学位、职称以及人才荣誉等按以下标准界定:
1、学历学位是指全日制教育期间获得的相应学历学位。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职称是指经人事部门认可并发文公布的相应职称。
3、人才荣誉、奖励等是指经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认可并发文公布的各类奖励、荣誉等。
4、年薪以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为准。
第二章住房保障申请
第五条申请受理。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申请实行“一口受理”、“流转办理”,申请人只须向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按照流程进行流转办理。
第六条人才安居工程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的享受由人才个人提出,如实填写相应的申请表,经用人单位审核后报送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并附本细则中所规定的相应材料。
2、受理审核。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受理后,分别送市人才办、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进行审核。
3、集体研究。定期召开市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对经部门审核后的申请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可享受的人员名单及相应的政策。
4、统一公示。经研究符合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的,将申请人姓名、人才层次及享受标准等内容,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在舟山市人才网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5、兑现政策。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及时办理兑现相应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
第七条申请时间规定。人才安居工程政策中的免费赠送住房、人才限价购房、申请购房补贴可实时申请受理,人才公共租赁房、租房补贴采用定期集中申请方式,一般每年二次,具体以市人才办公告为准。
第八条工作年限界定。
1、第(一)至(九)类人才工作年限以市人才办出具的工作证明为准。如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以正式入编当月开始起算;如在企业工作的,工作年限以正式入职并开始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当月开始起算。
2、第(十)、(十一)类企业人才,享受购房补贴时,须已在该企业服务1年以上,时间以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为准。
第三章免费赠送住房
第九条享受对象。免费赠送住房对象仅指《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第(一)类人才。
第十条赠送方式。采用先住后赠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第(一)类人才,在舟山工作期间,由市住建局提供2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由其无偿使用,在舟山连续工作满8年后,所住住房作为奖励,无偿归其所有,并可办理完全产权。
第四章人才限价房
第十一条申购对象。人才限价房的申购对象为《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第(二)至(四)类人才,且本人及配偶须没有在舟山享受房改房、限价商品房、购房补贴等优惠购房政策。
第十二条申购标准。享受限价购房的面积标准为120平方米,第(二)类人才申购价格为同期同类地段市场成交均价的50%,第(三)、(四)类人才申购价格为同期同类地段市场成交均价的60%,成交均价以市住建局委托专业机构评估为准。超过标准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交易。
第十三条申购房源。人才限价房的房源仅限于市住建局提供的指定房源。
第十四条申购材料。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购人才限价房,应提供下列材料:
1、市人才办出具的引进人才认定文件;
2、《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人才限价房申购表》;
3、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4、企业人才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第十五条住房回购。对在舟山连续工作未满8年的人才,其所购买的人才限价房由市房管局(市公共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按申购价格加利息(按回购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回购,所需资金及相关税费由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
第五章购房补贴
第十六条申请对象。购房补贴的申请对象为《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第(二)至(十一)类人才,且本人及配偶须没有在舟山享受房改房、限价商品房、购房补贴等优惠购房政策。第(十)、(十一)类企业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时,须已在该企业服务1年以上。
第十七条新购商品住房认定。
1、新购商品住房区域应在舟山本岛范围内(含朱家尖、鲁家峙和长峙岛,下同)。
2、新购商品住房包括房地产企业新开发的商品住房(现房、期房),以及市场上出售的二手房(不包括申请人购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持有的房产)。
3、新购商品住房的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准。
4、新购商品住房须是申请人本人完全产权或是夫妻双方共有产权。
第十八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购房补贴,应提供下列材料:
1、市人才办或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人才认定文件;
2、《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购房补贴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父母户口本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新购商品住房尚未交付的,还须提供购房合同;
6、企业人才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第十九条产权管理。第(二)至(九)类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购买的房屋入市交易的(改善性购房除外),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除提交存量房转移登记所需的材料外,满8年的还应提交市人才办出具的工作证明;未满8年的提交市人才办一次性收回购房补贴的缴款凭证。
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在尚未交付前,若需办理变更或退房手续的,需征得市人才办同意。
第六章人才公共租赁房
第二十条申请对象。人才公共租赁房的申请对象为《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第(二)至(十一)类人才,且本人及配偶在舟山本岛范围无住房。企业人才的入住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由市经信委负责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人才公共租赁房,应提供下列材料:
1、市人才办或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人才认定文件;
2、《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人才公共租赁房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护照)及复印件、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4、企业人才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第二十二条企业配租。人才公共租赁房配租要向龙头骨干、特色优势型等企业倾斜,在每轮人才公共租赁房配租过程中,根据企业申请和人才公共租赁房供给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共租赁房,由市经信委按照企业规模、利税等实际,负责制定具体的配租方案,并确定租住对象名单报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第二十三条租住流程。市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根据人才公共租赁房申请公告规定,研究确定每轮人才公共租赁房租住人才名单,并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出具《舟山市人才公共租赁房配租资格证》,由市住建局配租相应的人才公共租赁房,并与租住人才、所在单位签订三方租住协议。
第二十四条租金标准。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确定并予以公告。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迟延缴纳租金满3个月的,市住建局或委托的运营单位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催缴。
第七章租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补贴对象。租房补贴的对象仅指符合人才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但因房源不足未配租到人才公共租赁房的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不包括部省属在舟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补贴标准。租房补贴标准为公共租赁房租金的1-2倍,具体标准由市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确定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申请方式。租房补贴作为人才公共租赁房供给不足情况下的一种补充形式,与人才公共租赁房的申请一并进行,不再单独申请租房补贴。
第二十八条申领方式。租房补贴采用先租后补的方式。租房补贴一般每年领取两次,由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领取。所在单位在发放租房补贴前,应认真核查申领租房补贴人才的实际租住情况,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的,要及时停发租房补贴,并及时上报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市人才办。
配租到人才公共租赁房的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如放弃配租资格,则不得享受租房补贴。
第八章资金保障
第二十九条资金保障。人才安居工程政策兑现资金由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人才限价房、人才公共租赁房等政府产权资产产生的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安排人才所需的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运营管理等相关支出。
第三十条补助标准。用人单位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兑现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党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补助50%。
第三十一条补助方式。补助采用“房票”和“资金”相结合的方式。企业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1、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由所在单位凭本细则规定的材料向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申请相应额度的房票(主要适用于购买房地产企业新开发的商品住房)或购房补贴(主要适用于购买二手商品住房)。对于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应先由人才所在单位支付相应的购房补贴,再由市人才办凭各单位购房补贴支付凭证,发放房票或与各单位结算。第(十)、(十一)类企业人才还须提供服务满一年的证明。
2、租房补贴的补助,一年集中补助两次,市人才办每年根据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汇总的各单位上报的租房补贴应发放总额(附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租房协议书),按照规定比例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
第九章管理监督
第三十二条产权限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对人才限价住房和享受政府购房补贴的第(二)至(九)类人才的住房核准登记时,应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内注明“人才限价住房”或“补贴购房”字样。
第三十三条加强动态管理。实行人才流失报告制度,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流失到市外的人才,要及时上报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备案。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底,由市住建局对人才公共租赁房的租住情况进行审核,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人才认定权限分别对租房补贴享受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分工不定期进行抽查。如不符合规定的,则取消相应的资格,并不得再纳入人才安居工程保障范围。
(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人才公共租赁房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和其它相关费用的;
4、擅自将人才公共租赁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在人才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8、存在违反人才公共租赁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行为的。
承租人违反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才办或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其租房补贴享受资格,责成所在单位收回已享受的租房补贴:
1、签订虚假租房协议的;
2、将租住的房产转租给他人的;
3、其它不符合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故意克扣购房补贴或补助不到位的单位,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货币补贴或住房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追回货币补贴或实物住房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符合条件的人才在舟山本岛获得住房的,应当及时退回人才公共租赁房。确有需要,可最多再续租人才公共租赁房或享受租房补贴3个月。
享受租房补贴和人才公共租赁房的合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以两者实际享受时间之和为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享受本细则所规定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均必须全职在舟山工作。
第三十七条《实施办法》施行过程遇到的特殊情况,由市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另行商定。
神秘之一:学校大门紧闭不接受采访神秘之二:同居室教师什么也没看到
问题之一:谁保障留校教师人身安全问题之二:家属不承认女教师得罪人
现在正值各学校放假期间,而一些家住外地的教师不愿回家,便留宿在学校宿舍内,可他们的安全是否能够有保障?昨日凌晨,一名歹徒进入沈阳市第179中学教学楼2楼的教师宿舍里,将正在熟睡的年轻女教师董某砍成重伤。
179中学:避而不谈此事
记者首先来到了位于铁西区的179中学,只见学校大门紧闭。在该校收发室,一名中年女教师正在值班,她告诉记者,她早晨刚接班,只是听说学校有老师受伤,但具体情况她不清楚,并且拒绝让记者进入校内。当记者提出向其索要该校负责人联系方式时,她称不知道。在记者一再要求下,她才说校内有领导在。于是记者进入教学楼内。
在该校教学楼3楼,记者找到了学校办公室王主任,他也称昨天一早接到该校齐校长通知,要求中层干部全部上班待命。经打听得知,去年毕业、在该校工作刚满一年的24岁青年女教师董某在该校宿舍内居住时被人砍伤了。同室居住的另外3名女教师没什么事。受伤女教师是教语文的,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而该校的女教师宿舍就在2楼。
记者随后下到教学楼2楼察看,恰好碰到齐校长和一大群人从一个房间内走出,当看到记者手中的照相机,齐校长马上说:“你们必须出去,我不接受采访。”人群中还有一位自称是某领导的中年男子,大声呵斥记者:“快出去,谁让你们进来的?”记者无奈只得退出。但在该校操场,只有2楼的一个房间挂着蓝色的窗帘,像是有人居住的样子,而在这个窗户的前面,就是该校教学楼的雨搭,雨搭旁边的窗户还有防盗网,也就是说,从防盗网攀爬到雨搭上后,就可以很轻易地进入挂窗帘的这个房间。
同居室女教师:什么也没看到
在沈医附属中心医院胸科病房走廊内,站着受伤女教师董某的许多家属。据了解,董某刚刚做完手术,正在重症监护室。伤者的舅舅称,他们是在凌晨3点得知董某受伤的。该科的主治大夫告诉记者,董某是凌晨两点多被送到医院的,其身上多个脏器损伤,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左胸、腹部被划开,心脏、肝、胆、胃等内脏器官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其中心脏部位的刀伤最为严重。并且下巴、右肩还有裂伤,被送到医院时,浑身血肉模糊,处于深度昏迷状态。
与其同屋的一名女教师介绍,半夜12点左右,4人都已熟睡。她在睡梦中隐约听到有人在喊,当时以为有人在说梦话,可是越听越不对劲,后来董某发出一声凄厉的喊叫。她们3人将灯打开后,才发现董某已经倒在血泊中,而行凶者已经逃之夭夭。据了解,董某的床铺紧挨着窗户,而事发当晚,共有5名青年女教师在校内居住。同室的另外3名女教师慌忙拨打了120和110报警。急救人员将已呈深度昏迷、并有休克症状的董某送到医院救治。目前情况:警方正在全力侦查由于正处于暑假期间,该校并没有学生上课,因此整个学校空荡荡的。记者随后到出警的铁西分局卫工派出所了解情况,但由于值班民警此时都已经下班,白班的几位民警只听说了此事,都不太了解确切的情况。随后,记者再次来到了179中学,在该校收发室见到了齐校长。但因大门被铁锁锁住,记者只好打开收发室临街的窗户和齐校长对话。齐校长说:“我们谁也不愿意出现这种情况,到现在为止,我的心情很乱,我不想接受采访。”随即指示另一名教师将窗户关上。
一、组织机构。
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区(不含花都区、番禺区,下同)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负责本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工会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协助廉租户到市场上承租房屋、接受申请人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工作。市和区财政、民政、总工会、税务、物价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双特困户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二、原则。
城镇双特困户住房的解决标准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原则,具体解决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面积制定并公布。目前双特困户住房解决标准为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
三、工作目标。
在*年底前,全部解决我市*年底登记在册的2914户双特困户的住房问题,同时开始接受新的申请,力争在*年内共解决4000户双特困户的住房问题;在2005年底前,建立“机构健全,资金保障,房源稳定,分散居住,动态管理”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入日常化,使我市的双特困户住房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四、城镇双特困户的认定标准。
本方案所称城镇双特困户,是指住房和收入均特困的家庭,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根据上一年度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制定并公布。
目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属于城镇双特困户: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
(二)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三)无住房及租住私房(不含有赡养关系的借住、租住关系)的家庭(以上合称无房户),以及人均住房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的家庭。
五、解决方式。
我市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采取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解决方式。
(一)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1.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具体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并公布,一定3年。
2.租赁住房补贴由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委托银行按月发放,由房屋出租人凭有效的租赁合同领取,冲减房屋租金。
3.对于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双特困户,不得再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如确需申请的,应当退出原居住的廉租住房后,再按程序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经审核家庭成员确无劳动能力的60岁以上高龄、残疾人(一、二级)、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可租住廉租住房,其中,符合双特困户条件的孤寡老人,应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民政部门安排入住敬老院等方式解决。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具体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并公布,一定3年。
(三)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双特困户,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六、申请及办理程序。
双特困户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批、公示、轮候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向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向现工作单位的工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下列真实、有效的资料:
1.《*市廉租住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工会部门核发的《*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及复印件;
4.现住房情况证明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二)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工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初审通过,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工会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复审。
(三)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收到初中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区民政局、总工会完成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有关登记结果应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送市国土房管局审定,并同时送市民政局、总工会备案。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或者市国土房管局提起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对其它双特困户的审核结果。如果申诉异议成立的,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应当再次进行复审。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区国土房管局或房屋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办理租金核减手续;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国土房管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租赁住房补贴领取和廉租住房轮候手续。
七、廉租住房的房源。
(一)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1.市国土房管局现有的廉租住房房源;
2.区国土房管局腾退的直管公房。
(二)鼓励各单位自管房、私房登记为廉租住房房源。登记为廉租住房房源的房屋,在作为廉租住房租赁期内出租的收入,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区国土房管局按有关房屋租赁规定,对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廉租户租赁的房屋进行租赁登记和检查,以确保产权清晰、结构安全、设施齐备、符合消防安全等条件。
八、资金的筹集、安排和使用。
(一)设立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筹集和管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统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经市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
(二)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2.市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3.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4.社会捐赠的资金;
5.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廉租保障的资金。
(三)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
九、廉租住房的退出、处理和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建立廉租住房年审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3月向申请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区国土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审查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房,对经年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采取平稳退出机制。对不愿退出廉租住房的,调整租金标准,并在下年度不再安排租赁住房补贴计划。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50%,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租赁市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的,从第2个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从第7个月起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交租;从第13个月起改按市场租金交租。
3.租住廉租住房的,应腾退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过渡期后按成本租金标准交租,6个月后必须腾退廉租住房。6个月后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交租。
4.腾退廉租住房后无房居住的原廉租户,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成本租金标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或经市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优先购买原租住的廉租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1.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
3.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4.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5.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十、本方案的实施细则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财政、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信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六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督。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2个月以上;
(二)申请家庭中至少有1人取得城镇规划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
(三)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但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住房困难户;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无房户是指没有私有住房,且从市场上租住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家庭。
第十条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为:单身家庭20平方米、两人家庭人均18平方米、三人家庭人均10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增加10平方米,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原私有住房面积在租金补贴时予以核减。
市区内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元。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条件和保障面积,租金等标准需要调整的,由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以当年七月一日到次年六月三十日为基准年度。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按照规定向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经街道办事处(社区)或单位初审后报市房产主管部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证明;
3、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受理和审核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公示和登记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当地媒体或户主所在地、居住地或单位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准予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四)核准
房产主管部门将登记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准批复,核准期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经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担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经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产主管部门按照核准批复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三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产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产主管部门应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相应调整租赁补贴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情况和住房情况每年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产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如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房产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补交核减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产主管部门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