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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法律意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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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法律意识

第1篇: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 法律意识 农民 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方式已经发生改变,而农民对国家正式规范的认知与需求也在发生变化。这种认知和需求即表现为法律意识,它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①法律意识的形成与个体认知能力、生活需求、社会环境和资源获取途径等因素相关。欠发达地区是一个相对概念,是指由于历史、资源、区位、观念等原因,人们的生产率相对较低、经济水平相对滞后和技术利用率偏低的不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社会竞争力相对偏弱。欠发达地区人们的法律意识是我国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欠发达农民的法律意识又是我国法律意识发展中最薄弱环节。

随着农村社会的向前推进,欠发达地区农民法律意识存在内部差异,这种差异是农民个体、区域、规则和制度等因素的共生产物,需要系统的实地研究予以阐明。因此,我们对云南省A县X乡的农民意识进行了实地调查,即运用个体访谈与问卷调查的方法,发放调查问卷260份,回收有效问卷240份,回收率为92.3%。调研对象中,务农人员108人占45%,打工人员78人占32.5%,经商人员54人占22.5%。

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农民法律意识属于群体法律意识,其以农民作为研究对象,是关于农民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X乡位于云南省某国家级贫困县西南面,距县城53公里,国土面积98.05平方公里,全乡辖6个村委会124个村民小组,有农户8133户,农业人口34978人,2010年全乡经济总收入3272.19万元,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152元。X乡属于欠发达地区,社会发展程度较低,竞争力不强,具体表现为:较差的区位条件,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落后,信息相对闭塞;经济收入低、经济结构单一,经济收入除传统农牧业生产外,主要来源于劳务输出、魔芋种植和栽桑养蚕;农业人口多、农村自主发展能力差。

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了解、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为了解X乡农民的法律知识量现状,我们选择了11种与农村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规范开展调研,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教育法、青少年保护法、宪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刑法、土地法、森林保护法。调查显示,受访者“知道或听说过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认知程度最高。其中,务农人员人均认知法律量为2.7种,打工人员为4种,经商人员为4.8种,务农人员的法律知识量明显低于经商或外出务工人员。一言以蔽之,社会流动性大和交往范畴广的农民群体(如外出打工者、经商人员等)法律知识量更多。

法律信息是能帮助人们形成法律感知、激发法律情感、引导人们以法律为导向安排个体行为一切法律现象。法律信息获取途径是法律意识形成的路径要求,畅通的信息获取途径不仅能增加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感知,而且促进农民法律认同心理的形成。调研中,关于“您从什么地方或渠道了解法律知识”的调查结果显示:务农人员中67%选择电视,22%听别人说,5.5%学校教育,5.5%学校教育和听别人说;打工人员中65%选择电视,27%学校教育,8%听别人说;经商人员中61%选择电视,17%看报纸,11%学校教育,5.5%通过听别人说,5.5%学校教育和听别人说。这里的电视节目包括一切与法律相关的节目,如新闻、法治报道、庭审、法律讲堂和相关影视作品等。调研表明,在X乡收看电视节目已经成为当地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事实上,电视媒体成为X乡人们获取法律信息的主要途径与以下原因相关:首先,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人们有购买电视的消费能力。其次,电视节目具有普适性,情节生动、图文并茂,便于人们对理解、接受相应节目中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和法治理念。同时,X乡不同经济来源受访者的法律信息获取途径有差异,其中务农人员中通过“听别人讲”的方式获取法律知识的比例较大,占到22%;外出务工人员中选择学校教育的比例较大,占27%;而经商人员是唯一出现通过阅读报纸获取法律知识的,占17%。

法律通过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调解社会关系,人民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认知构成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但是,X乡的农民存在权利、义务认知模糊的现象,即人们有一定的权利、义务观念,但这种观念是不完整、不准确的。在X乡,权利、义务意识模糊的外在表现有三方面:其一,权利、义务内涵认知不准确,进而导致权利的怠于行使。例如,关于“您是否参加过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的调查中,34%参加过,66%没有参加过。在“您是否愿意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调查中,15%选择不愿意、浪费时间,17%选择不愿意、走过场,11%选择无所谓。在这里,人们之所以对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持消极心理与其对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认知不到位有关。其二,混淆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例如,在X乡关于“九年义务教育”的调查中,22%认为参加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18%认为参加义务教育是权利,18%认为参加义务教育是义务,13%认为参加义务教育是国家强制的要求,3%认为义务教育参不参加都可以。在这里,正是由于人们对权利、义务内涵和相应行为模式认知的表浅、混淆,致使部分农民对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认识有误。这种错误认知必然影响人们对自己或子女受教育行为的预测和安排。其三,模糊的权利、义务观念在具体法律情境中难以有效指导人们的行为。例如,在关于“假设有一天,您去商店买东西,店主误会您偷拿了他的物品,纠缠您并辱骂您,还扣下了您的钱,您会采取以下什么手段解决这个问题”的调查中,20%的受访者选择“与店主理论后要回钱,理论无效可以自己或找人教训店主”。该调查反映人们在遇到具体法律纠纷时,这些模糊、片面、不稳定的权利、义务观念难以有效规范人们的行为。相反,人们更倾向于调动既有的纠纷解决习惯(私力救济)来处理问题,但这种依托习惯的纠纷解决过程却可能导致新的侵权行为产生。

农民法律意识培育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意识是社会需要和法律之间的中介环节和纽带。②基于特殊的地域环境和经济发展现状,X乡农民的法律意识整体薄弱。

X乡农民的法律意识整体呈现表层化的状态。法律意识表层化属于法律心理阶段,是对法律的感性认知,是表面、感性、直观的认知。法律意识表层化是法律认知不系统,缺乏对法律价值和法治理念的理性认知,法律认同度较低、不稳定,难以持续有效指引个体行为。

首先,在纠纷解决机制上,人们偏好于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例如,“在遇到纠纷时您会怎样解决”的调查中,33%选择私了,30%选择找村干部调解,22%选择找关系人或中间人协商解决,11%选择到法院。其次,人们与法律间存在“想象的距离”。随着法制社会的推进,人们从出生开始就与法律发生着多重联系,农民也概莫能外。在X乡,因为人们对法律认知的表层、片面,人们不愿与法律发生联系,甚至出现刻意规避法律的现象。例如,47%的村民认为除非不得已,否则不愿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打交道。当然,这里的“距离选择”也有其功利的一面,即因为人们对法律认知少和运用法律能力弱,农民在法律活动博弈中居于弱势地位,致使其在行为依赖上更倾向于选择自己熟悉的方式,如习惯、道德等。这种“想象的距离”也恰恰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认知的表面性。再次,守法意识的消极、外在特质,即人们遵守法律是出于对法律权威的畏惧,而非认同法律的价值。在“村民遵守法律的原因”调查中,25%认为是害怕法律惩罚,33%认为是怕惹麻烦,35%认为是法律的内在要求。在这里,选择“害怕法律惩罚”和“怕惹麻烦”在本质上都属于消极守法的表现。

同时,该乡当前的普法教育效果不佳。作为移植文化背景下的我国法治建设,从规范到法律运行对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社会来说都是陌生的,是与农村传统社会不同、非内生性的规范系统。因此,培养农民法律意识须借助外力,如国家、社会力量等。我国普法教育是国家主导背景下的法制教育,自1986年以来已经开展多次。但在X乡,普法教育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例如,在“您是否参加过普法宣传活动”调查中,16%表示参加过,56%没有参加,但听说过;28%不知道普法活动。在参加过普法的人员中,62%认为普法有用,能了解一些法律知识;15%认为没有用,走过场;23%认为作用一般、因人而异。调查结果表明,X乡农民参加普法教育的范围窄。同时,普法的方式也存在形式主义倾向,有村民反映:“普法等法制宣传就是印发一些纸,发给我们就完事了,还不如看电视。”

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权威系统,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权威系统。法律权威属于国家的正式权威体系,法律权威的建立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但是,当前X乡的法律权威有待提高。在X乡,传统道德、习惯与法律权威有时存在冲突。我们观察了这样一个事件:一群人在X乡的大街上殴打一男一女,人群都在议论,有的叫“打的好”、更多的在议论“谁家的谁偷人了,真不要脸”、有人提议“还是喊警察吧,这样会死人的”。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远处开来的一辆派出所的面包车,打架的人坐上警车离开了。此次纠纷中,第三者受重伤住院。该案的处理结果是第三者向婚姻中的受害人赔偿2万元后和解结案。但是,乡间对该事件的议论没有因为结案而终止,甚至有人认为“打得不够,还应该再教训”。在此案中,人们很少意识到打人是触犯法律的,只是觉得第三者侵犯了正当的婚姻家庭关系,是违背道德且必须付出代价的丑事。法律对个体行为具有规范作用,但是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人们更依赖乡土习惯、道德,一旦谁破坏了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舆论就会站出来制裁这些冒犯者。

提升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

当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培养的社会背景已经发生改变。以X乡为例,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流动因素的加强松动了传统的农村结构,而旺盛的法律信息、服务的需求是推动农村法制建设的内在动力。当前,提供农民法律意识的可行对策是与农村普法活动结合起来。

扩大普法活动的受益范围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环节。过去近30年间,普法教育以普及法律知识,尤其是法律常识为主。其结果是,普法教育在广度和深度上还不够,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因此,扩大农村普法教育的受益范围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基本要求,即让更多的农民有机会参与法制教育,接收法律知识和信息。在普法方式上,可采取多类结合,包括纸质宣传、公告栏宣传、普法人员讲解、观看普法影视作品等。在X乡,人们对以家庭为单位发放宣传纸质材料的方式认可度最高,达40%;播放普法影视作品次之,达31%。农村普法不能“填鸭”,而要以农民能够接受、理解且便于获取的方式开展。当然,经济投入是提高普法质量的基础,当前应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础上积极吸纳社会资金。结合X乡和其他欠发达地区农村的调研经验,当前农村普法教育的关键仍是法律知识。当然,这里的法律知识不是指所有法律的全部内容,而是与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中的相关内容,且以法律常识为主。同时,在法律知识普及中还应加强对农民法制观念的培养。

深化普法教育内涵是法律意识培养的内在要求。深化普法教育内涵是农村法制教育分层推进的重要策略,即让部分农民接受更高层次(拓展深度、广度)的法制教育,尤其注重培养法制观念。深化普法内涵的教育对象是农村重点普法对象,包括村小组长、会计、人民调解员、治安协防员等。这些重点普法对象是农村社会秩序中的重要角色,他(她)们的法律意识具有较强的辐射、纽带效应。例如,村小组长法律意识提高后,其在村庄事务中自觉运用法律的行为将对村民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重点普法对象法律意识提高后,能成为村庄内新增的普法力量。一方面在普法效果上,这些重点普法对象长期生活在农村,其守法、用法行为对其他村民的影响力胜于陌生的外来普法人员。另一方面,对重点普法对象开展内涵型普法具有可行性:与普通村民比较,这些重点普法对象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能更好的理解法律的内涵。与此同时,由于工作职责和个人能力的影响,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社会、接触法律,其对法律的需求更迫切。事实上,许多重点普法对象的本职工作与法律关系密切(如村民小组长、人民调解员等)相关,他们是乡村利益分配和纠纷解决中的关键人物。对这些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应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即以培训为主,可交叉使用短期和长期培训。

加强示范型普法教育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法律是自觉的规范系统,其对于乡村社会是陌生、外来的。在X乡,以“收看电视”或“听他人说”为主要渠道的法律信息、知识来源具有间接性,由此形成的法律意识处于表层认知状态,甚至可能存在错误认知的情形。例如,9%的调研对象认为法院是政府管理部门,12%认为律师是国家干部。因此,示范型法制教育应当作为农民法律意识培养中的重要方式,即依托乡间内发生的法律活动、法律行为对人们开展普法教育,在真实的法律运行中产生示范教育的效果,缩短人们与法律间的距离,增强法律感知,为法律意识的形成提供助益。

首先,依托农村执法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在农村,执法主体有工商、卫生、环境、土地、公安等部门。通过对生活中真实执法活动的参与、观察,人们能够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其次,依托农村的司法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法院的审判行为。近年在基层农村开展的巡回审判就是很好的示范型普法教育场景。这种由法律规范、法庭、程序和法律人(法官、律师等)共同演绎的真实司法场景能强化人们法律的认知,树立法律权威,进而促使人们自觉运用法律规范来安排个体生活。

综上,提高欠发达地区农民的法律意识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欠发达地区农民法律意识是我国法律意识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但地区经济发展的滞后必然影响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事实证明,社会需求是推动法制进程的内在动因,而经济条件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等发展性需要是欠发达地区农民当前普遍而迫切的需求。因此,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不能仅仅关注法律知识、观念和意识的内容,改善农民的经济收入方式、经济水平、生活质量也是提高法律意识的内在要求。

(作者单位:曲靖师范学院;本文系2012年曲靖师范学院“法理学精品课程”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JPKC2012001)

【注释】

①朱景文:《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38页。

第2篇: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农民 法律意识 成人教育

一、前言

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精神因素,它与农村社会的持续和稳定发展息息相关,对于提高全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前提,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如何有效地提高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是摆在广大普法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难题。

二、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约58%的农民对法律表示陌生,不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27%的农民认为只有在走投无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考虑通过求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15%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总体来说,我国农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知识欠缺:农民法律意识欠缺是导致农民法律意识水平低下的首要原因。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所以农民们才会对法律有很多的不解与迷惑,客观导致了他们不信法、不用法,形成了较为严重的恶性循环。农民对于法律知识了解的有限性,即使有所了解也仅仅只是停留在肤浅的层面上,甚至了解到的信息根本上就是错误的信息。

(二)法制观念淡漠:在农村的广大地区,农民“惧法厌讼”现象严重。在农村地区,法律并没有发挥其作用。他们不了解法律也不愿了解法律。在学术界往往把这种情况称为法律情感低迷。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他们也会采用“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会主动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

(三)权利意识不强:许多农民不知道作为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他们对国家的法律认识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并没有认识到权利保护的一面。对义务意识愈加浓厚,权利意识愈加淡薄,对法律从内心更加难以接受。

(四)缺乏民主监督意识:调查中发现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意识淡薄,民主选举的参与度低。很多农民对此非常淡漠,对村务公开内容的了解不够,村务公开是为了更好的让全体村民对村委会的各项工作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可以对村委会的工作起到监督作用,也便于村民参与村务管理,达到真正的村民自治。然而,广大的农民群众根本就没有把这当回事。

三、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模式

研究表明,人们法律素质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即文化程度越高,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就越高;反之,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就越低。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新生代农民在法律行为方面就会表现出明显的优势,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他们能够敢于和善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因此,要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就需要从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入手。成人教育是指有别于普通全日制教学的教育形式,该形式以成人为教育主体,通过这个教育过程,成人学习者直接面对社会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方式的革命性变化,直接参与社会工业革命和科技革命等社会活动。

目前我国的成人教育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函授教学:是指运用通讯方式进行授课的一种远程教学方式,主要通过信函或其它媒介进行沟通学习的过程,学员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学函授教材为主,由函授学校给予辅导与考核,并在一定时间进行短期集中学习和就地委托辅导。

2、广电教学:是指相对于封闭教育而言的一种开放性教学形式,基本特征为: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取消和突破对学习者的限制和障碍。在学习方式、学习进度、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可由学生根据需要决定,在教学上采用多媒体教材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3、网络教学: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一种学习活动,它主要采用自主学习和协商学习的方式进行。相对传统学习活动而言,网络学习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共享丰富的网络化学习资源。二是以个体的自主学习和协作学习为主要形式。三是突破了传统学习的时空限制。

4、移动教学:是指在终身学习的思想指导下,利用现代通讯终端,如手机、PDA等设备进行远程教学的一种学习形式。该形式所使用的移动教学设备必须能够有效地呈现学习内容,并且可以提供教师与学习者之g的双向交流。

四、提升农民法律意识培养的成效

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在其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工作的实效性,而不是流于形式。据调查,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均希望在其工作生活当中能够得到专业的法律教育,他们对于学习法律知识有着一定的热情,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农民在外出务工以及春节返乡期间,运用不同的成人教育途径,长久深入地做好法律知识的宣传工作。

宣传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应当同农民的生活实际相结合,选择一些当代农民比较关注的问题进行宣讲。同时,应当随时掌握农民关注点的变化,以便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宣讲的形式要多样化,要选择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律知识宣传,诸如知识竞赛、法制讲座、文艺演出、播放电影等等,让农民在轻松的环境下接受法制教育,从而提高他们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热情。

参考文献:

[1]张华兵.新形势下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探索[J].社会科学

(文摘版),2016,2(6):138-139.

[2]李奎刚,王展艳.新形势下新生代农民工思想政治教育探

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6(5).

第3篇: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3-0054-03

基层人民银行是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是人民银行履职的前沿,承担着执行和传导货币政策、支持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重任,有效地履行好基层央行职责,发挥好基层央行作用,责任重大。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基层人民银行积极应对改革及职能转换,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在突出金融调控重点、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层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在履职过程中遇到一些与履职要求不相适应的困难和问题,如何适应新形势,有效提高履职效能,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战略。

一、强化依法履职能力建设在基层人民银行履职中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中央银行的职能进行了重大调整,使央行的新职责既突出了宏观性,也更具有了专业性。这对人民银行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遵循责任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依法行政,而且具体在货币政策的贯彻,金融服务的实施,金融稳定的保障都需要合法高效的行政行为予以保证。

(一)强化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是增强基层行履行职责效能的必然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法》及《行政许可法》,构成了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法律基础。然而,法律只是对人民银行的行政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提供了有法可依的前提条件,尤其是随着央行职能重新定位,金融系统风险的不确定性,金融管理与服务并重等对基层人民银行履行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要真正维护金融稳定、发挥好人民银行职能作用,就必须不断加强依法履职能力建设,严格依法行政。为此,自觉规范行政行为,努力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现阶段增强基层人民银行履行职责效能的必然要求。

(二)强化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是规范和提高基层行行政执法水平的现实需要

在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过程中,央行的依法行政和行政相对人守法,是作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一对法律关系体现出来的,基层人民银行只有自身依法行政,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才能保证在行使检查权和处罚权时,做到执法适用标准统一、尺度一致,做到公平执法。而有效开展依法行政的前提,就需要有良好的依法履职能力作为开展工作的基础。同时,加强依法履职能力建设,还可以促使基层央行行政执法人员做出行政行为时及时关注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基层央行行政执法水平。

(三)强化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是增强基层行工作效率的关键环节

作为基层人民银行,在金融工作中不依法办事,在行政处罚上不依法行政,产生程序和实体运用中的不到位,造成实际工作中各种纠纷、复议甚至诉讼问题的发生,将直接降低央行行政行为效率。因此,基层人民银行通过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规范和约束其自身的行政权利,不仅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需要,而且还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对人民银行工作的监督,对提高人民银行高效履行工作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具有现实意义。

(四)强化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是基层人民银行树立良好外部形象的重要途径

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决策,依照法律规定执法,是一个行政机关整体素质的具体体现。对基层央行来说,促使央行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履职能力的不断提高,增强做好央行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依法贯彻货币政策,认真开展监督管理,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程序,确保金融稳定,才能赢得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尊重和同行的认可,从而树立基层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提升社会各界对人民银行工作的认知度。

二、依法履职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和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依法履职缺乏有力支持

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还存在一些空白、模糊、相互矛盾、与实际不符等情况,使依法履职出现弱化现象。2008年,国务院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进行了一定调整,但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履职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并没有及时跟进修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央行职责的有效履行;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的九项检查监督权,由于相关条款不够细化,基层行在具体操作中真正能实现监管效果的手段不多;有的法规未及时修订、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如《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章制度,因时间较长、条款笼统,已明显滞后于金融工作形势的需要;配套性规定未能跟上立法进程,导致基层人民银行操作困难,维护金融稳定是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但并没有明确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定位问题及具体管理措施等,征信管理工作也迟迟未出台一部法规,导致职责与权限失衡,对金融机构的一些行为难以准确定性;部分管理行为缺乏法律支持,对于现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要求,也仅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相关条款引申出的意义作为依据,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支持。由于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的缺失,使基层央行难以有效地履行职能。

(二)依法履职手段缺乏,影响基层行履职效果

根据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但从实践来看,一是当前基层央行执行和传导货币政策的手段十分缺乏,执行存款准备金政策和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时缺乏弹性,无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差别调整、因势利导;缺少惩罚性强制手段,对金融机构单靠道义劝告、“窗口指导”、诫免谈话等进行“软约束”,效果不理想。二是金融稳定职能定位不清,长期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履职的手段、工具不多,工作方法、经验欠缺,而且面临与各方关系难协调的尴尬局面,影响了基层央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职能的发挥。三是各项日常业务中,对于金融机构迟报、漏报或不报报表报告等资料的行为缺乏刚性约束,导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辖区金融运行情况缺乏全局性、完整性的判断,影响了履职效果。四是根据执法权限,人民银行对支付清算、反洗钱等业务有执法检查和处罚权限,对金融科技能检查而不能处罚,对利率、金融风险监测评估等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业务只能进行非现场管理,现场检查的制度依据不足,制约了第一手资料的收集和风险的分析判断;对违反调查统计、征信管理、反假货币等规定的行为,处罚限额明显偏低。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履职效果。

(三)履职环境存在干扰,依法履职权威性弱化

一是过于强调“服务者”、“调查员”的角色,也引起管理相对人对央行职责的误解,对央行的调研活动则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的信息。目前,在法律上没有赋予人民银行对社会经济运行情况的调查权,基层央行对非金融机构的调查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难以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二是执法处罚措施落实难。基层央行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查行政相对人不是按法律法规陈述情况、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向人民银行讨价还价,存在“严查轻罚”或者“只查不罚”的现象,弱化了依法行政的权威和效果,增大了金融风险隐患,不利于营造崇尚法治、遵守法规的执法环境。

(四)人员结构与素质不合理,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履职需要

目前,基层行人员年龄结构老化的现象比较突出,多年来,基层人民银行进人渠道单一,退休、调离、辞职多,补充人员少,人员长期负增长造成了员工年龄结构失衡;职工素质参差不齐,大多属于操作员,缺乏复合型人才,难以适应当前的履职需要,监管职能分离后,大部分监管专业人才分流到银监部门,分流人员集中了一批业务骨干,削弱了基层央行的力量。以某中支为例,人员平均年龄43岁,大多集中在40~50岁年龄段,这部分人员达到提前内退或国家退休条件的时间比较集中。职工年龄老化,虽工作经验丰富,但接受新业务、新技能缓慢,工作激情和热情降温,创新能力和动力减退。队伍年轻化的后备梯次严重不足,缺乏后劲和活力。学识与素质不相对称,大多数人员属于在职教育,缺乏系统、规范的金融专业理论学习,理论功底浅薄,难于适应当前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基层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快金融立法步伐,夯实法律保障

建立健全金融法律体系是促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履职的保障。应对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的梳理,加快制定、修改、完善步伐,建立健全金融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符合形势发展需要,为基层行依法行政提供有效、充分的法律依据。一是应尽快推动履职核心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重点关注将“三定”方案新增职责纳入该法,丰富和完善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的职责,细化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律途径、手段和方式等,更好地促进履职。二是制定相关配套性规定,弥补立法空白,消除执法真空地带和相矛盾之处,以减少工作中无法可依的现象。尽快解决征信、存款保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三是加快现行金融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对不符合现行履职实际的进行相应修改,细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增强可操作性。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履职的水平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是分支机构依法履职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一要规范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将现场检查的立项、取证等行为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积极执行综合执法、查处分离等现场执法制度,防止重复检查、查而不罚等违法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执法力度,纠正“重检查、轻处罚”的不良倾向,树立人民银行的执法权威。二要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有机结合的新途径。适应依法行政和调整后职能履行的实际需要,建立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执法机制。非现场监管要为现场检查指明方向,提供检查对象、频率和范围等方面的(下转84页)(上接55页)依据,努力实现精确监管。要充分发挥现场检查的直观性、全面性等优势,印证非现场监管的效果,充实非现场监管信息,弥补非现场监管的不足。

(三)创新履职手段,加强“两管理、两综合”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是人民银行履职方式的创新和重大转折,其开展正确处理了金融管理和金融服务的关系,使人民银行的监管关口移至金融机构筹建之前,贯穿于其筹建的全过程,延伸到其经营管理,增强了人民银行依法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继续大力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进一步探索管理范围,增加管理手段,完善管理方法,构建完整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体系、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

(四)提高人员素质,促进基层央行履职能力提升

针对当前基层人民银行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较弱,法制意识不强,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和能力都亟待提高的现状,紧密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履行职能的需要,科学合理设定综合执法检查岗位,明确不同部门和岗位的综合执法检查责任,强化基层人民银行综合执法检查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业务培训,建设适应现代金融依法履职要求的复合型执法队伍,进行以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有针对性地进行与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和综合执法检查实务知识的培训,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操作技能,增强依法行政、程序公正、合理行政的意识,不断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水平和能力。

参考文献:

[1] 祝永昕.基层央行履职方式创新的路径选择[J].党史文苑,2011,(6).

[2] 宋利亚,胡立平,谭英祝,赵霁,彭平华,李大刚.基层央行履职创新:实践、障碍与路径[J].金融经济,2010,(18).

[3] 傅长安,黄朱文,李红刚.新形势下深化基层央行履职方式创新的思考[J].武汉金融,2010,(10).

[4] 黄成莲.基层央行履行金融监督与管理职能的实践与思考[J].武汉金融,2010,(10).

第4篇: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

摘要:中国维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以互利共赢为基础的合作应该始终是中美经贸关系发展的主基调,对于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避免把两国经贸关系政治化,实事求是地分析中美贸易不平衡,平等磋商,妥善解决分歧和实际问题,中美经贸关系的前景将是非常广阔的。

关键词:人民币汇率;中美贸易;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5-0105-01

1 中美贸易的背景和现状

截止2010年,中美两国贸易额由2001年的805多亿美元上升到3853.4亿美元,美国对华出口增长了2.9倍。美国是中国第二大贸易顺差来源地,而中国是美国第一大贸易逆差来源地。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由于美国失业率较高,美国想通过多出口,少进口,改善国际收支,扩大就业,眼睛又一次盯住人民币汇率,认为人民币汇率低估是导致中美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因素,中美两国在汇率问题上的交锋越来越激烈。中国政府坚决反对美国强迫人民币升值,认为中国和美国的贸易不平衡问题和人民币汇率无关,并且强调,中国将继续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汇率制度的选择都是各国自主决定的事情,是不受其他国家干预的。人民币汇率制度的选择也将是中国人自己的事情,是不容别人干预的。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时机、步骤和幅度,最终将由中国自己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来实施,逐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的形成机制。从中短期看,固定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不能改变。

2 人民币汇率并非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主要因素

2.1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国际分工问题导致美中贸易逆差

由于全球化所带来的国际分工,中国出口的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附加值比较低,主要满足美国一般消费者的日常需求。2009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保持稳定,而美国贸易对华逆差下降16%以上。由此可见,贸易流向的决定性因素是市场供求关系。

2.2 中美贸易差额不能真实反映两国竞争力

美国出口海外的主要是高附加值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且美国对华出口管制也加剧了双边贸易不平衡。美国长期实行对华出口管制,限制高技术产品向中国的出口。使得近年来中国高技术产品自美国进口比重从2001年的18.3下降到2009年的7.5%。截止2010年美国对华出口至少损失300亿美元以上。可见中美贸易差额并不能真实反映双方的竞争力。

2.3 美国对华逆差程度被明显高估

造成这种逆差高估的主要主要源于中美在贸易统计方法上的差异,一是原产于中国的货物通过其他经济体转口至美国过程中的增值部分被计算为中方顺差;二是在对美加工贸易出口中,美方按照到岸价计算的价格高于中国按照离岸价计算的价格。

3 中美贸易发展的未来趋势

3.1 中美之间贸易发展应以合作为主,化解矛盾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为减少贸易争端,避免中美贸易之间的矛盾,双方应坚持对话与合作,妥善化解分歧,积极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双方的各种贸易纠纷。中国正在加快自身经济结构的调整,实行产业升级与转移,提高产品质量和科技附加值含量,加强自主研发,提高贸易层次,扩大国际市场,提高劳动力收入和保障,积极扩大内需等等,2009年中国贸易顺差锐减1000亿美元。2010年,中国的贸易顺差继续大幅减少。中美两国要采取建设性的积极行动,有效解决问题。中国将继续实行进口促进政策,这也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方向。

3.2 加强中美贸易对话,争取改善美国的对华贸易政策

中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经济的互补性很强。美国的高新技术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技术密集型产品在美国对外出口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发展中的中国,对技术产品的需求日益扩大。首先,加强中美对话,促使美国减少或取消针对中国实行的诸多歧视性出口管制政策,放宽高新技术出口限制。其次,进一步完善两国货物贸易的统计方法。再次,中美双方应共同开辟新的合作领域,扩大对华出口,为包括中美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创造公平良好的投资环境。最后,双方应共同致力于全球贸易体制的建设与完善,推动商品和资本在国际间有规则地自由流动,提高全球经济的协调与治理水平,共同为世界经济增长提供动力。

4 结论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明显的成本优势;美国则拥有世界上最强大的经济和科技实力,是全球最大的发达国家,中美两国的贸易关系,直接影响到世界经济的发展。汇率问题不应成为影响两国贸易的障碍,汇率问题政治化也解决不了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在今后的发展时期,中美贸易关系将继续维持互补性大于竞争性,避免把两国经贸关系政治化,实事求是地分析中美贸易不平衡的问题,才是解决贸易问题的关键。

参考文献

第5篇: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民办教育分类规制商行为立法

 

民办教育。 一般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据最新统计,200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9.32万所(不含民办培训机构2.35万所),各类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达2313.o2万人。[1]应该说,运用市场机制吸引民问资本举办教育事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投入的不足,已成为——学校全国委员会(naps,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ivate schools1, naps是为全美私立中小学采取专业化的标准进行认证的机构,而高等非公立学校则由私立大学认证委员会acics faccrediting council for independent colleges and schools1负责认证,申请学校必须是以公司的形式组成和运营,以高于中学水平的课程教学为主要教学内容。ll0]二是政府认证模式。为了防止野鸡大学鱼目混珠,为了提高外国学生到新加坡求学的信心,新加坡标新局对有资质私立校给予的“品质保证”标签——sqc (system quality contro1)认证证书;而且为吸收新加坡哈德福教育集团破产教训,防范留学风险,新加坡政府规定2005年9月1日起只有获得消协保证标志的私立教育机构才能获准在新加坡招收国际学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使我国民办学校的产出保证质量,而不致堕入唯利是图的泥坑,我国当务之急可以成立一个民间性自律性的学校协会组织,分设两个分会,分别对民办中小学和民办高校教育质量负责评估、鉴定。这样一方面既尊重保护了民办学校的自主权益,另一方面,也通过同行评比、鉴定、监督等实行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政府教育部门只需宏观指导即可,以保证民办教育蒸蒸日上。

[参考文献]

[1]教育部200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z].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level3.jsp?tablename=1068&in.~id=29052.

[2]民营学校投资纠纷凸显立法空白[z].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5—08/04/content_ 9543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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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滕塘.美国营利学校的有关争议及其发展前景[z].http://blog.cersp.com/10000/802987.aspx

[6]徐学鹿.商法总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7]陈国奇.商行为的法律界定与《商法通则》构想[z].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h、asp?id=22957.

[8]黄锫坚.民办教育的“营利”迷局[j].财经,2002,(5).

第6篇: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

现将人民银行银发(1991)291号文转发给你们,经请示人民银行,结合我行贷款实际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及时函告总行。

一、抵押贷款利率总行不作统一规定,由各行根据贷款实际情况,按照人民银行文件精神自行确定。

二、人民银行文件中第一条的规定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中的抵押贷款,固定资产等贷款中的抵押贷款利率由各行按人民银行文件精神自行确定。

第7篇: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

一、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意义

依法治国在党的十八届四中被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它能够促进法治建设、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前城镇一体化的重要任务,新农村发展需要法制予以保障,而法制需要农民理解与运用,然而当前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低。因此,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会促进新农村发展和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近些年关于三农的法律越来越多,然而也需要完善和改进,这些新颁布和修改的法规需要农民认知。知晓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农民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民主法制是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方面,只有在农村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增强农民的民主积极性、法制应用性,促进新农村发展。总之,新农村的发展、三农法律的运用、民主法制的实施和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农民具有法律意识,应加强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农民缺乏法律认知力

应用任何事物,需要对它认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健全,涉及农民的法律也越来越多,农民对新颁布的法规和涉及农村的法律也有了一定认识,但认识程度还是很低,应用困难。经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不能准确地说出法律适应的范围,甚至对一些法律根本就没听说过,如《行政复议法》《侵权责任法》等。很多农民之间产生纠纷,若不能双方解决,不是寻求法律解决,而是请家族长辈或村干部予以解决。随着经济发展,农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但还是片面,他们知晓的是跟自己利益相关的法规,即使知道也是肤浅的。之所以出现这些情况: 一是在农村法制宣传较少,使农民不能充分认知法律,即使有些地区进行了法制宣传也只是表面而已; 二是不能充分认识到法律权威,因为很多事情解决不是应用法律,而是利用权力,通过人情关系解决,这样使他们认为法律并无权威性; 再有,农民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价值,只是把它看做是一种文件,一种政策,逼迫他们去遵守,同时经常听到一些司法腐败的实例,也使他们更加对法律不予认可。总之,农民对法律认知欠缺,致使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2. 缺乏以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和守法的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每个公民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农民知法、懂是付出的劳动者,应该履行各种义务,他们在履行各种莫名其妙的义务时,不能判断是否是自己该尽的义务,是否法规这么规定,并且不知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在外打工的农民越来越多,虽然有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但还是不多,在发生纠纷时不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而是找单位领导解决或罢工,即使他们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但往往不知道如何进入诉讼程序,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往往缺乏足够证据,这样往往会造成他们委曲求全。在现实中也有很多农民实施违法行为,然而他们确认为这是对的、合法的,如包办婚姻、遗产继承、在耕地上任建房屋等。存在这些情形是因为: 一是由于传统观念影响着农民法制理念的形成,他们的心中始终存在着封建主义,这样致使他们忽视自己的权利; 二是农村法制教育效果不明,致使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很多地区在农村进行了法制教育,但缺乏实效性; 三是农民文化偏低,不能接受法律知识,农民大部分是初中文化,这样他们在接受法律知识时比较困难。

3. 农民行为意识匮乏导致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具有权利和义务。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在农村选举中注重行使选举权的很少,往往是派出代表去参加,即使参加也倾向自己家族的被选人。有些人参加选举是为了获取利益,没有正确的参与意识,因为一些人为了当选村干部做一些赠与行为。可见,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甚微。农民纠纷很多,然而经诉讼解决的很少,因为他们缺乏运用法律武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需要公民树立民主平等的观念,但农民的平等、民主意识缺乏,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以实际行动予以体现。造成他们行为意识匮乏的缘由如下: 第一,农村经济落后致使他们参与意识较低。农民为了解决温饱问题在劳动,没有时间和情趣参加各种行为意识的活动。第二,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并不突出,致使他们缺乏政治意识。对农村一直在强调解放思想,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效果不明显,还需加强。第三,不良现象影响着他们行为意识的形成,甚至出现厌弃心理。如黑势力操纵选举、金钱贿选等,这也使他们没有真正体会到村民自治。

4.三农立法落后和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现有很多法规与农村发展不相适应,相对滞后。三农立法应注重农村发展,体现农业特色,注重农民权益,然而很多涉及三农的法规很不完善,与农民的期望值相差甚远。有些法规在制定时,不注重农村实际,对风俗习惯、风土人情根本不予考虑,对农民的一些做法全盘否定,这样致使颁布的三农法规没有基础,丧失法律的权威性。关于三农立法比较注重行政权力,忽视农民权利,这样使农民的权利得不到根本保障。这种立法方式,使农民不能感受到法律保障性,压抑了他们学习法律、增强法律意识的积极性。法律颁布和实施,需要司法公正、执法合法,然而在农村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屡有发生。有些执法者执法能力较低、素质不高,致使执法不公现象频频出现。公正、公平是对司法的要求,然而在司法中有很多纠纷是通过不良关系、途径解决,使司法难以体现公正、公平,这样使农民难以体会法律的价值功能。

三、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策略

1. 加强法制宣传,使他们受到法制教育

法律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需要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因此,应加大在农村的投入,大力发展经济,农民物质生活的提高必会影响他们的行为意识、价值理念,这时他们会对法律处于一种所求心理。农业的发展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因此应转变观念把农业发展放在需要法律的保障上。近些年,我国颁布了很多三农的法律,加强这些法律宣传使农民认识到法律对于他们生活的重要性,渴求了解、知晓法律。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农民的法制观念不予确定。因此,应营造积极有益的文化环境,这样加大了农村法制宣传,帮助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加强文化宣传,促进农村法制教育,以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需要在农村文化建设上加大投入。因此,农村文化发展要大幅度投入,使文化事业的发展无形中推动农民具有法律意识,以增加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农村进行法制宣传需要加强农村教育,在农民整体素质提高后,法律才能被农民真正接受、认可,因此,在农村应大力发展教育,为法制宣传提供条件,从而使法制教育顺利开展,将会使农民增强法律意识。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要使农民树立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同时,也注重农民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的培养,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增强他们法律信仰。当今是网络信息化的时代,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应充分地利用网络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如计算机、手机等,进而拓展教育途径。总之,从各个方面加强建设和拓展教育途径,促进农村法制宣传,进而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

2. 规范农村执法,有效利用法律,体现法律森严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在执法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发挥法律的威严性。在法执行时公正能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提升人们利用法律的热情,若是在执法中公平正义做不到,依法治国将会得不到认可,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在农村应规范执法,使法律有效运行,从外在因素上使农民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为他们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涉及三农的案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强化监督机制,充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涉及农民的案件,诉讼程序在不违反诉讼法的情形下能简化就简化,同时在农村要建立法律服务组织,为农民法律答疑,进行援助,使他们在公平正义的司法活动中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体现,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农村应建立基层调解组织,充分利用它的优势发挥其作用,要保证调解的合法、规范,体现法律的作用,这样会使农民在无形中接受法律、认可法律,成为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树立法律意识,依法行政,使农民更加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总之,农村法制健全,执法规范,有效监督,程序简化等,会更加体现法律的威严,使农民认识到具有法律意识非常重要。

3. 加强农民行为意识的培养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加速了城镇一体化的进程,农民的身份在不断转变,这要求他们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使其在行为意识中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使其在农村积极地行使自己权利,提高自身综合能力,以为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提供基础。农民普遍缺乏参政议政意识,在农村要积极开展参政议政教育,不断完善农民参与意识教育,积极提升他们的公民意识性。在农村各个方面要加强管理,为农民的行为参与创造一个有效的平台,增强他们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同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参与和监督农村事务,充分地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以人为本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农村要切实认识到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主体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使其主体性得到充分体现,这样会使农民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加强行为意识教育要多样化,内容要跟随社会发展,教育要从小抓起,这样会使农民的行为意识得到增强。一句话,积极培养农民行为意识,将会加速农民意识形态的形成,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4. 加强三农立法,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第8篇: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

一、 调查对象概况

为了考察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本次调查以河北省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体为调查对象。河北省是个农业大省,农村人力资源数量巨大,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9%,而全省共有39个贫困县。调研过程中考虑到村民的文化程度不一的情况,故采用问卷和访谈相结合的方法。调查对象中男性151人,占总比的51.7%,女性141人,占总比的48.3%;从年龄分布状况来看,60岁以上14人,50到59岁52人,40到49岁68人,30到39岁82人,18到29岁76人。

二、 贫困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法律素养低

贫困地区农民的法律素养整体来看不容乐观。“您认为法院归谁管?”只有29.3%的人选择归上级法院管,26.1%的人认为归政府管,19.6%的人认为归检察院管,还有14.1%的人认为归人大管,10.9%的人认为归党管,如果将这四个选项的人合为一类总共占到了70.7%。调查结果显示,农民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认知水平较低,法律素养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害怕打官司

贫困地区的农民害怕打官司。“如果政府部门侵犯了您的权利,您会怎样”选择最多的方式是向上级部门反映,占总人数的45.7%,其次是认为没办法,忍了了事,占到总人数的26.1%,只有25.0%的人选择向人民法院,还有相当多的人会选择找熟人疏通关系或向新闻媒体反映,这两种选项的人合起来总共占到了41.4%,远超过向法院的人。这说明相当多的农民对诉讼持“功利主义”观念,遇到纠纷会权衡各种关系,认为“找熟人疏通关系”、“上访”比向法院更有效、更快捷,只有看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才会选择诉讼。

(三)权利意识浅薄

贫困地区的农民怀疑法定权利的真实性,其权利意识依然浅薄。“当您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您将会怎样?”有33%的人选择破财免灾,自认倒霉,还有13%人会谩骂解恨,只有48%的人会主动向有关部门投诉,甚至还有4%的人不知道该如何做。“如果您知道村里有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您会怎样?”有40.4%的人会等有关人员来问才说,38.7%的人会主动报案,还有12.0%的人觉得事不关己,没人找就当不知道,甚至还有8.9%的人怕惹事或麻烦,干脆不说。

(四)情优先于法

贫困地区的农民对礼俗、人情“面子”仍然看得很重。“当您抓住偷自家财物的人,您会怎样?”答案设置相同,当小偷是陌生人时,人们更倾向于向派出所报案(占总人数的62.0%),没人愿意不了了之,即使私了也得赔钱,而当小偷是同村人的时候,人们因为受“抬头不见低头见”人情观念的影响,会将小偷交给村委会处理或赔钱私了,或者会碍于情面不了了之,而只有14.1%的人主动向派出所报案。

(五)对法律缺乏信任

贫困地区的农民对法律仍有遥远感和缺乏信任。“如果您认为权大,那么是什么因素影响您做出这样的判断?”有51.4 %的人认为打官司须找关系,有42.2%的人认为政府部门执法缺乏监督,还有17.3%的人认为法律低效无用,11.4%的人是凭感觉。由于基层执法、司法人员不能严格依法办事,一定程度破坏了法律在农村社会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致使农民产生了既想依靠法律又不信任法律的矛盾心理,农民不能够真正体会到法律的有效和亲切。

三、推动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对策

(一)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一体化是根本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加速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农村法制现代化和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统筹城乡一体化,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是实现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根本。只有不断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发展民主与法制的物质条件和保障农民“平等的社会主体地位”,以逐步缩小农村在思想观念、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方面与城市的差距,加速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化进程。

(二)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关键

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全社会的法律宣传教育,“目的在于让全体社会成员获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情感,确立法律信仰,”这种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农村地区所取得成效低于预期值。因此,首先要从发展的视角搞清楚现阶段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这样才能避免形式主义普法,提高农民学习法律的热情和自主性,同时要加大投入,突破陈旧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将普法的重点放到现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传上来,提高农民对法律的深层认识。

(三)培育与改善农村法治环境是保障

第9篇: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

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农民的素质,法律意识也有了相对的提高,但总体上还不够强,很多人知法但也犯法,也有很多人是知法却不懂得用法。当发生矛盾冲突时,还是用一些老旧的观念来解决。比如这两年我国农村被征用土地的问题,有些农民朋友不配合来征收土地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拒绝搬走或拆迁。甚至更严重的以跳楼、开煤气引爆等自杀方式来威胁工作人员,也有一个或几个村屯的人聚众起来动用农用工具来阻碍工作人员进行征地工作。以这种古板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无法获得明显的效果。也许还会适得其反,严重的还会触犯到法律法规。农民朋友总以为法律会离他们很遥远,所以从不去学习和了解。一些农民工进城务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法,所以被莫名辞工,被拖欠工资,发生了工伤也得不到商家的索赔,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相应的维护。另外,在一些村屯里,存在着偷盗行为,这里面都是初中生或是在外晃荡的社会青年居多,小到偷鸡鸭等家禽,大至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电,他们在实施这些行为时,也没有相关的人员用法律去警醒他们,都是采用非法律手段来处置,导致他们在法律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还有吸食白粉,打架斗殴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都是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偏低,蔑视法律的现象。有这么一句话,有钱能使鬼推磨,所以他们就不相信法律,认为有钱就可以将法律置之不理,肆意妄为,而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终有一天,还是会败在自己手上。

2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发达,和法律法规的健全,我们国家的公民的素质和法律意识都有了明显的提升,可为什么农民的法律意思还那么薄弱,一直没有很大的突破和改变呢。在以前的封建时代,儒家思想就根深蒂固在人们心里,儒家文化在现代社会的影响就是其所指出的等级伦理观念,“三纲五常”就是维护这种等级观念的尺度与标准。在这种特定的尺度中,最多的就是绝对的服从。而这种服从意识的影响,让他们的自我意识丧失,只是听从于上级的的命令,所以人们行为选择时,最先考虑的不是法律,而是上级。儒家历来倡导人与人和谐相处,但是这种和为贵的思想在农村就转化为忍为上。低头不见抬头见,远亲不如近邻,等这些俗语就是村里人之间相处的态度。他们坚持一切以和为贵,就算是自身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也宁愿持着大事化了,小事化无这种息事宁人的心态去解决。他们宁可这样委曲求全,也不愿请求法律的援助,心里保留的观念就是反证就算打了官司也未必能赢,就算是赢了也会破坏彼此之间的关系,而且还会花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因此就有部分农民对法律缺少了解,觉得只要在不犯法的情况下就不会出现意外情况,不愿意去了解并且运用法律知识,造成这方面的原因就是人们思想相对落后,文化教育程度低,传统的矛盾冲突解决方式已经根深蒂固在他们脑海里了,另外,他们没有意识到法律具有公正性,能够保护到他们的合法权益,仅仅看到法律强制性的一面,所以这样就对法律产生了偏见,从而产生抵触心理。由于有些地区较偏远,交通闭塞,信息不灵,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就算农民有法律上的需求但考虑到资金问题,也就望而却步了。当地相关的政府部门资金来源有局限性,所以就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所以专业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很少,造成了稀缺的状况,还有资金短缺问题。另外一方面,就是宣传力度不够,一些村镇,虽然成立了立法机构,也进行了法制宣传,但方式很单一,比如发宣传单,贴标语,挂横幅等这些形式上的宣传,并没有深入到根本,并没有带领村民探索法律的核心,并且村干部中,其自身的法律意识都相对薄弱,更别说起到带头作用。

3如何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

要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得从根本抓起,文化素质低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原因,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水平是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首先加大对当地的教育投资力度,只有加强教育工作,提升农民精神境界,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法律知识的接受水平。同时,应当大力发展经济,因为有力的物质保障才能让村民的视野更广阔,才有更多机会去学习和接触到法律。在各个镇上成立法制协会,然后派代表去各乡镇中小学去进行深入的法律宣传,交流学生法制教育的经验,都说计算机从娃娃抓起,那么现在我们的普法知识就从学生抓起。大力推行有声有色的法制宣传,可以通过广播宣传还有看电影方式让农民渐渐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在乡下实行“一对一”的法律顾问,每个村派选出一名代表,村民遇到不懂的问题,可以免费咨询和给出方案。创建普法教育“微信群”。把村里的青年们集中起来,作为重点普法教育对象,利用微信交流,非常的便捷,也是现在年轻人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可以正确的去引导他们遵法守法,懂得利用法律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搭建“手机飞信”宣传平台。把各村的干部,村委会,人民调解员的手机号集合为一个飞信网,不定期发送普法宣传教育短信,让这些干部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打造为法制宣传骨干。创建“农家书屋”宣传阵营。建立起法律读书角,通过政府支持、社会捐赠的途径,向各村“农家书屋”提供法律书刊,丰富群众法律知识的来源。如条件允许,还可以举办一些以法律知识为主题的小型娱知识问答竞赛,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这是个一举两得的好办法。

4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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