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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诈骗的意见和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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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诈骗的意见和建议

第1篇:对网络诈骗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关键词:P2P;风险;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

随着民间借贷的活跃以及网络技术的进步,互联网技术快速融入到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之一,与O2O、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业务相比,更符合互联网金融去中介化的本质。P2P是点对点或个人对个人的信息交互,是个体与个体之间依托互联网平台直接建立借贷关系的投融资模式。P2P能够加快金融脱媒的步伐,提高闲散资金的利用效率[1]。与传统银行贷款相比,它可以更便捷地为个人提供低成本融资[2]。在企业融资方面,P2P可以打破现有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新的出路[3]。

一、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

P2P的发展是现有融资模式的有益补充,尽管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4],但是同时也带来了较多的负面问题,潜伏着大量的风险。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P2P平台共3657家,其中正常运行的有1924家,问题平台共1733家(不含港澳台地区)。仅2015年一年,P2P问题平台就高达1120家,这些问题平台类型,歇业停业(包含隐形停运)的平台占到近三分之一,此类平台数量虽多,但大都偿还了借款,没有给投资人造成较大的损失。与之相对的是恶意跑路和诈骗平台,此两类平台共占到34.35%的比重。另外提现困难和失联的平台占比分别达到18.73%和12.67%,挤兑倒闭和经侦介入的分别有16家和7家,相对较少,但影响很大,包括11月出事的e租宝。

(一)法律风险

没有法律规制,任何外部监管和内部审核都没有意义[5]。目前,针对网络借贷,国内仅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对于各项细节的敲定,仍然存在诸多漏洞,难以实现P2P模式持续化发展,造成了多样化的法律风险。意见稿中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这对于P2P平台的准入门槛以及行业标准未进行设定,对于金融部门的监管存在挑战。

(二)经营风险

平台经营风险指平台在风险防控、经营管理、产品设计等方面出现问题,导致贷后款项无法按时收回、资金链断裂、投资者提现困难等风险[6]。此外,由于网络借贷虚拟性较强,容易滋生欺诈现象[7]。现阶段,我国征信系统发展滞后,基于大数据的征信体系正在努力建设中,而P2P大多基于互联网用户线上提交资料的审核,平台公司很难准确地对借款人的真实资信状况进行准确评级;其次,P2P平台的部分产品设计的不合理性为平台带来较大的流动性经营风险[6]。

(三)定位风险

法律给予P2P平台的定位是信息中介,行使的是信息中介职能而非金融机构的职能。而现实中,P2P平台实际上从事了信用中介的业务,对此却无专门的法律法规,不可避免的存在法律合规的问题[8]。由于行业性的刚性兑付无法打破,其背后潜藏的风险积聚、转移等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四)网络信息泄漏风险

P2P以互联网为平台,就不得不对网络信息安全进行规避和防范。网络借贷平台记录着资金往来双方的重要身份信息,对于这些信息的保护,并不是每个网络平台都有能力去保护。有些公司为了节约成本,甚至没有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去对这些隐私信息进行保护,这些客户个人信息一旦遭到黑客攻击,就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漏[9]。此外,吴晓光[7]还认为一些平台公司甚至会非法利用客户信息进行获利的行为。

二、P2P网络借贷监管建议

(一)回归本质,坚持自我

意见稿中明确指出,P2P平台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但从现阶段来看,随着P2P模式的发展,外部增信以及刚性兑付促使P2P平台朝向信用中介发展,这就与P2P平台发展的初衷相违背,混淆了P2P平台的定位。因此,未来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应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以达到去担保、去抵押的效果,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上。

(二)严审信息,提高防控

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P2P监管的重点是信息监管,要做好充分的信息披露[10],加快建立P2P平台的实名制和反洗钱机制[1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同时,P2P平台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从而达到信息的公开透明化。

(三)发挥合力,严惩犯罪

由于P2P平台的成立门槛低、收益大,一些线上P2P平台会转移到线下,甚至从相的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因此针对P2P平台自身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应建立惩罚机制,比如行业内部通报、罚款、封杀等,加强行业内监督,完善黑名单公示机制[12],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监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配合,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温小霓,武小娟.P2P网络借贷成功率影响因素分析――以拍拍贷为例[J].金融论坛,2014,3:3-8.

[2] 钱金叶,杨飞.中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前景[J].金融论坛,2012,1:46-51.

[3] 卢馨,汪柳希,杨宜.互联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4(5):7-9.

[4]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5] 艾金娣.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范[J].中国金融,2012(14):79-81.

[6] 王长江,杨金叶.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模式研究[J].经济纵横,2015(4):98-102.

[7] 吴晓光.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客户权益保护[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2):54-57.

[8] 王会娟.P2P的风险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5(1):45-46.

[9] 王欢,郭文.P2P的风险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4(8):52-53.

[10] 谢平.P2P监管要无罪推定部分监管可外包给IT公司[J].财经界,2014(22):86-90.

第2篇:对网络诈骗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关键词】 无线局域网 安全隐患 思考建议

1 前言

无线局域网(WLAN)是无线电波作为数据传送的媒介,传送距离有几十米。无线局域网的主干网路通常使用有线电缆,用户通过一个或多个无线接入点接入无线局域网。其拓扑结构概述是基于IEEE802.11标准的无线局域网,允许在局域网络环境中使用可以无需授权许可的ISM频段中的2.4GHz或5.8GHz射频波段进行无线连网。WLAN最大的优势是不需要布线,有着组网灵活、成本低、便于移动等特点,现在已经广泛的应用在家庭、企业,还有以及商务区、大学、机场等公共区域。

2 无线局域网安全问题

随着网络技术和无线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有线网络渐渐被取代,但是无线局域网并非完美,有着不少技术研发方面的问题以及使用者应用层面的问题。

2.1 机密泄露造成经济损失

当今社会,不少企业实现了无线网络的办公体系,整个公司使用同一个无线局域网。WLAN使用电磁波作为传输媒介,能够穿透天花板、玻璃、墙壁等物体,其有效范围内的任何客户端都可以接受信息。这样,无论是员工个人信息或者是客户资料,企业机密都成了共有信息,凡是不法分子登入局域网,对于想要的信息唾手可得,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可估量。

2.2 信息丢失诈骗信息不断

在无线局域网络中攻击者可将无线网卡设定成 Monitor mode(监听模式),从而对未使用加密认证的通信内容进行监听,然后获得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据360的《2015年中国互联网安全报告》显示,猎网平台收到的全国网络诈骗举报24886例,举报总金额1.27亿余元,人均损失5106元,与2014年相比,举报数量增长7.9%,人均损失增长146.67%,将近1.5倍。

2.3 钓鱼Wi-Fi免费热点危害

由于无线网络的便利,人们习惯使用一些免费Wi-Fi多于自带的3G、4G流量,也许在你进行某次网上交易的时候,你的个人密码已经被窃取。据报道称一些商业Wi-Fi可能存在钓鱼现象。即某些不法分子自建免费的无密码Wi-Fi网络,热点名与商家名很接近,利用用户不想找麻烦的心理,让用户轻松接入,然后窃取顾客的一切网上信息。

3 无线局域网隐患来源

无线网络本身存在的众多弊端是黑客等不法分子的捷径,而部分用户的网络安全意识薄弱也给非法入侵者开了方便之门。

3.1 WLAN隐蔽性差

无线网络是采用射频技术进行网络连接及数据传输的开放式物理系统,通过无线电波的形式传播数据,其有效覆盖范围一般为50-100米,在有障碍物的情况下距离有所缩短。为了有效接受信号,许多人都会通过增加天线来提高功放,以增大覆盖范围。这样,即使不进入无线用户的家庭或企业内,也可以接受到无线信号,网络攻击者就可以肆意侦听窃取传输数据,毫无隐蔽性可言。

3.2 缺少交互认证

无线局域网中用户和AP之间的异步性是其另一个缺陷。根据标准,仅当认证成功后,认证端口才会处于受控状态,但对于用户端来说,其端口总是处于认证成功后的受控状态,而认证只是AP对用户端的单向认证。这样一来,整个认证框架并不安全。

3.3 用户安全防范意识薄弱

与WLAN最紧密相关就是无线设备了,许多无线设备出厂时就被预先设定初始值。由于用户安全防范意识较弱,购买后一般不会对无线设备进行有效的安全配置,在设置无线登陆密码时又过于简单省事,比如生日,手机号等等,使得网络侵入者可以利用这些潜在的安全漏洞进行攻击。

4 建议与意见

不仅是企业、商户,随着支付宝,apple pay等网上支付app的不断推出和广泛使用,每个个体的财产隐私也岌岌可危,无线网络安全问题渐渐受到重视。而减少或避免网络隐患的根本就是对症下药。

4.1 加强网络安全技术

无线网络自身的弊端占其安全隐患的主要部分,因而科研人士对技术的改进发展显得格外重要。例如建立一个开放结构的WLAN安全方案,充分利用IEEE 802.11b安全元素,提供最强劲的安全性能并保证有效的集中化安全管理等。

4.2 加强数据保密工作

企业机密是一个企业长久生存发展的根基,加强数据安全保护也是每个企业需要思考的问题。企业可以对机密数据设置私人访问和防火墙,避免所有数据同一无线网络传输的现象。其次,企业也可以制定相关的无线网络管理办法,实现联网用户管理,无线密码保护和网络入侵处罚等措施。

4.3 加强网络防范意识

对于无线设备,除设置复杂密码并时常更新之外,还可以对其进行安全设置。比如启用WPA加密,增强网络数据的安全性,关闭SSID广播,使无线网络不易被发现,设置IP过滤以及MAC地址列表避免被蹭网或外来者入侵。出门在外网络安全意识依然不能放松。现代人出门逛街都习惯于使用商家提供的各种免费Wi-Fi热点,热点的便利性却使许多人忽略了其安全隐患,尤其在网络交易行为上,如果攻击者利用钓鱼Wi-Fi让用户“上钩”,那么用户的金钱隐私就一览无余了。

5 结语

多年来无线局域网技术发展飞速,人们生活发生着深刻变化。然而无线局域网隐患也愈益凸显,隐私泄露、网络诈骗等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这不仅阻碍了无线局域网的可持续开发,也妨碍了当前信息化时代的前进。我们需要提升网络技术,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充分利用无线局域网良好的发展前景,推动企业社会的发展,促进国家信息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Theodore S.Rappaport无线通信原理与应用(第二版).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

第3篇:对网络诈骗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关键词:高校 电信诈骗 安全教育

在如今的信息时代,手机、固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必不可少的角色,然而在给予人们便利的同时,频发的诈骗案件也随之而来。诈骗犯罪来势汹汹,2016年8月,即将成为大一新生的临沂女生徐某在被犯罪分子以发放助学金为名骗取了近万元辛苦攒下的钱后不幸猝死身亡,在令人为之痛心的同时,引发了社会对于诈骗案件的空前关注和对犯罪分子的强烈谴责。学生群体因其单纯性越发地被列为犯罪分子的诈骗目标,校园诈骗案件频发,且案值趋于增大,极大地造成了学生财产的损失,影响了校园的安全稳定,高校诈骗案的控制形势不容乐观。

一、高校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

(一)犯案手段多样化

犯罪分子以电信和网络为载体设下花样百出的诈骗陷阱,令人防不胜防。比价常见的有如下形式:1、“恐吓式”,冒充银行、邮政、公检法等官方机构通过“恐吓”的方式诱骗其转移金钱到所谓的“安全账户”;2、“熟人型”,假扮校领导、老师获得学生的信任,再进一步骗取金钱;3、“中奖型”,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网络平台谎称学生中了大奖,以手续费为名骗取金钱;4、“赚钱型”,利用学生想兼职赚钱的心理,向受害者收取中介费、费、押金、进货费;5、“病毒型”,犯罪分子通过改号器等技术手段扮演银行客服、支付宝等商家,向学生发送带有病毒的链接,进而盗取银行卡信息。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社会经验不足的学生极易上当受骗,落入陷阱。

(二)破案难度大

本文探讨的校园电信网络诈骗案是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分子通常隐藏在一个个手机号和QQ号背后,为破案带来了极大的难度。2013年,为进一步促进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工信部向民间资本开放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并划分了170号段、171号段供移动转售企业使用。这些转售企业也被称为虚拟运营商,但因为监管措施跟进不到位,无需实名登记即可购买,这些号段俨然成为了诈骗电话和短信的犯罪温床。一旦罪案发生,嫌疑人弃用号码,公安部门便无法通过号码追查,想要抓捕嫌犯无疑大海捞针。

(三)经济损失难以挽回

由于监管不力等多方原因,许多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等途径获得他人的身份证信息,再冒用他人信息办理银行卡,因此诈骗案中常常存在“人卡不一”的现象。一旦钱已汇入犯罪分子的银行卡,即便公安部门成功阻止了正在进行中的电信网络诈骗案,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因为银行卡户主并非犯罪分子本人,银行卡里的钱仍旧无法取出。更因为作案与破案之间时间跨度较长,被诈骗的金钱往往在犯罪分子被抓获前就已经被花费掉,无法追回。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使得未雨绸缪,让学生避免陷入犯罪分子的陷阱就更加重要。要想减少校园诈骗案的发生,除了依靠公安部门的重拳出击以及银行、电信等行业的通力合作之外,更需要发挥高校传道授业的重要作用,在校园中做好防诈骗的安全教育工作。

二、如何开展校园防诈骗安全教育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将人类需求分为五种,分别是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感情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1]。安全需求是人的基本需求,同时也是追求更高层次需求的基础[2]。频频发生的诈骗案件不仅侵害了师生的财产安全,更破坏了受害人的安全需求,只有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才能够有效地防患于未然,减少校园诈骗案的发生,而大力加强校园安全教育至关重要。

(一)多方面统筹教育

提高学生的防诈骗意识是减少校园诈骗案发生的基础。当今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所谓防人之心不可无,学校应当在学生入校的各个阶段加强培养学生的防诈骗意识,可以通过充分利用新生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课程以及专题安全活动等机会将防诈骗意识传递给学生,真正做到将安全意识内化于心。

向学生传授有效的防诈骗知识是减少校园诈骗案发生的保障。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培养学生防诈骗意识的基础上,学校应当承担起向学生传授时下“流行”的诈骗手段相关知识的职责,让学生做到有所知,有防备。随着科技的进步,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也在不断地“与时俱进”,常常让人防不胜防。因此在安全教育中,学校相关部门更应当注重“时事”的不断更新,利用网络平台等手段在第一时间将新的诈骗案例转达给师生知晓,让犯罪分子无可趁之机。

培养学生的防诈骗技能是减少校园诈骗案发生的助力。“知之”与“行之”之间往往存在差距,相对于防诈骗意识和防诈骗知识,防诈骗技能的获得通常需要一定的实践。如与警方合作组织安排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也可通过诈骗模拟演练等方式锻炼学生的防诈骗技能[3]。

(二)多部门联动教育

校园诈骗案一旦发生,涉及到的往往有个人、家庭、学校、公安乃至银行及电信部门,每一个环节的合作联动都至关重要。笔者认为,联动教育应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校园各个部门之间的联动教育,另一个则是校园、家庭与社会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第一层面,在学校里面的各相关部门如保卫处、学生处、教务处、辅导员之间建立联动合作机制,从防诈骗安全教育的内容设计、课程安排、效果考察以及诈骗案发生后的处理等各个环节开展联动模式教育。在这一层面,应当注意各部门的分工合作,统筹兼顾,在建立领导责任制的基础上,真正将防诈骗教育落实到位。第二层面,要加强学校与家长及社会相关部门的联系,校园诈骗案的受害者不一定是学生本人,也有可能涉及到学生家长,因此加强学校与家长之间的联系,提高家长的防诈骗意识和能力,及时制止诈骗行为也可以有效降低诈骗案的发生率。

(三)多平台整合教育

进行防诈骗安全教育应当注意教育的模式创新。教育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课堂,而应通过课堂、网络、主题活动、社会实践等各个平台铺展开来。课堂是目前高校开展安全教育最常用也是最主要的渠道,具有系统性和全面性的优点。微信公众号、微博都是现今学生当中非常流行的网络互动工具,通过这些平台开展网络教育能够很好地达到吸引学生参与学习的目的。笔者认为网络上诈骗案例的实时分享分析,安全知识的自测自评,公众号一对多的在线答疑等等都是很好的网络教学方法,具有实时性、趣味性、服务性的优点,能为课堂安全教育扮演好“助手”的角色。安全教育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还应当为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参与学校的安全主题活动,通过警校合作加入到公安部门的防诈骗宣传工作中,到社区组织开展防诈骗小调研等等都是不错的实践活动。

高校电信网络诈骗案是建设平安校园不容忽视的隐患,控制案件的蔓延,维护校园稳定刻不容缓,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笔者认为,对于高校来说,在外依托公安部门,对内大力推进安全教育,强化师生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思想防线,防患于未然才能更好地减少校园诈骗案的发生,为师生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参考文献

[1] 陈志沛.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在学校管理中的运用[J].教育与职业,2007{20}:37-38.

[2] 程诗敏.风险社会视域下大学生安全素质提升研究[D].北京: 首都师范大学,2014.

[3]安春元.新时期增强高校安全教育实效性的几个关键点[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6(02):44-46.

第4篇:对网络诈骗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银行卡遭遇盗刷,银行和电信运营商该负起怎样的责任?用户又该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可参考一份地方文件来看三方责任

刘慧慧[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银行卡非授权交易的具体规则加以规定,结合民事侵权理论及举证责任划分,以及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案例审判规则,我国司法对银行、手机运营商和持卡人采取过错推定为基础的损失分担机制,同时原则上倾向于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补卡截码”的关键在于电信运营商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让他们补办了受害人的手机卡并据此截获了电信验证码。电信运营商与电信消费者之间构成消费服务合同关系。运营商责任的界限在于是否严格审查了办卡人与本人身份证一致的义务,补办手机卡不严格就是对消费者不负责,应承担该类案件中持卡人损失的主要责任。赔偿责任的比例具体是多少,还要综合分析持卡人的过错、银行的过错之后,在三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再来看银行。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形成金融服务合同关系,银行理应掌握银行卡的制作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与硬件软件设施,确保持卡人的账户安全。对于盗刷事件,除非银行有充分证据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否则就不应让持卡人承担损失。

过错划分方面,可参考201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这份文件对举证责任分配及责任认定给出了一些指导意见:对设置了密码的银行卡,持卡人对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的,对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持卡人用卡不规范足以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在卡内资金损失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未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发卡行如在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持卡人需承担不超过卡内资金损失50%的责任。我认为这份文件很有参考意义,同时期待全国统一的司法标准。 应升级为“多因子身份认证”

杨超(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学院副教授)

“补卡截码”盗刷案近年来屡屡发生,原因是大家的生活已经离不开移动通信,电子商务、商品交易、银行金融等业务越来越多地从线下转移到移动平台上,这就让掌握一定移动通信技术的诈骗分子看到了“商机”。

远程实施,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大多基于引诱、欺骗、恐吓等社会学骗术,采用通信和计算机的IT技术手段,有完整犯罪链条的作案,电信诈骗的这些特点不仅针对人的弱点,也针对技术的漏洞,让人难以防范。

目前,网络金融的监管存在许多不足,网络金融及电子商务的业务大多由互联网公司主导操作,与银行监管相比,力度要弱很多。电信运营商保持着传统思维,把自己看作仅仅是通讯服务提供者。如,修改交易密码等,往往并不需要本人持有效证件亲自到场办理。基于新型的网络金融实施形态,传统的监管方式必须进行适应性的改进。

手机卡被盗用的本质原因在于犯罪分子可以获得受害人手机卡的所有权并实施操作,从技术角度来看,我建议,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漏洞进行技术改进和升级。例如,对于补卡时的身份认证,可以升级为“多因子身份认证”,即通过用户独有的多个秘密信息对用户身份进行验证,不仅验证身份证的有效性,还需验证指纹,验证在注册手机卡时候的各个密保问题,等等,如果这些都严格按照流程操作,将能有效遏制“虚假补卡”类的攻击。

再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密码重置时的身份认证,也可以采用“多因子认证机制”,除了短信验证外,还可以增加用户指纹、用户密保问题、用户特定手势(手机内有重力传感器和陀螺仪)、用户语音(手机内有录音)等多重比对。 严格管控企业或机构留存的公民身份信息

马坤(信息安全专家、西安四叶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EO)

要防止“补卡截码”,不仅各运营商内部要制定严格的开卡和补卡规定,并在流程上切实执行,同时国家还应注意从公民身份信息泄露的源头上来防范。

个人信息泄露主要有四个途径:人为倒卖、手机泄露、PC电脑感染、网站漏洞,但主要源头还是来自企业层面或网站。市民买房、买车、到物业进行登记,到银行、通信、交通甚至政府部门等机构去办事,都可能被要求留下身份证复印件,或通过网络平台上传身份信息。然而,对这些按要求留存的身份信息,企业和机构究竟是如何管理的,群众很难知晓。

有报告显示,福布斯上榜的中国企业中,大多数企业都曾不同程度遭受过攻击或出现数据泄露。由于服务器或系统在安全防护方面不可能做到天衣无缝,精通网络技术的黑客就会利用漏洞发起攻击,将整个客户数据库信息完整下载下来,打包出售以谋取利益。还有可能将多个泄密数据库的信息进行关联分析,形成一个地下数据网。这个数据网里会有非常完整的个人信息的链条,比如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银行卡号,甚至密码等。这种情形对任何人都是严重的威胁,甚至可能给用户带来人身安全方面的问题。

具体到盗刷,不法分子利用地下数据信息,专门招聘“技术员”,从选取信息到办理补卡,再到非法窃取受害人资金,形成完整的“业务链”。与从企业和机构数据库泄露的情况相比,个人丢失身份证或泄露密码的情况,我认为仅属于小头。

所以,对于企业或机构要求上传或留存公民身份信息、照片或复印件的平台和环节,国家应该严格管控,最好立法进行规范。 建立机构赔付机制

韩复龄(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有组织、成规模。此前有媒体报道,网络诈骗产业链上至少有160万从业者,“年产值”超过千亿元,诈骗手段和技术也在不断发展。

与此同时,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行业协调及风险监管不理想、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与网络金融的发展不适应等现实问题,这都需要进一步推动健全法律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监管体制、调整监管策略、构建安全体系等措施来解决。

盗刷案件中的两个角色――电信企业和银行,在设计业务流程的时候,他们对当下的网络经济蓬勃发展应该说估计并不充分,双方的流程都有不少技术漏洞。如依托短信发送验证码,可以说已经落后于时代的需要。因此,银行、电信运营商有必要采取更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5篇:对网络诈骗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华夏学院一名大二女生因“校园贷”自杀身亡,此事引发舆论热议。

非法“校园贷”屡禁不止,近两年来“校园贷”引发的自杀事件时有发生,如何才能不让类似的悲剧重演?

他说,女儿自杀的根源是校园网贷

“我接受不了孩子一下子没了!”厦门华夏学院的大二女生熊某的父亲熊先生伤心欲绝。他说,引发女儿自杀的根源是校园网贷。

第一次知道女儿身陷校园贷是2017年2月。当时熊先生突然接到一个陌生外地号码的电话,对方说:“你女儿几天电话都没接,她在我这里借了一笔钱,已经到期了,你尽快通知她去还款。”

跟女儿沟通后,熊先生才知道,女儿2016年在网络平台贷了几千块钱。随后因为高额利息使这笔欠款越滚越多,女儿便从其他平台又借了几笔钱填窟窿,不料窟窿却越填越大。

2017年2月到4月,熊先生先后替女儿还了4万多元,但催债信息仍源源不断,而且越来越过分,甚至有人开始发女儿的半身。熊先生劝女儿赶紧报警,但是女儿却偷偷辍学到泉州打工赚钱。可在泉州只待了2天,女儿就选择了结束生命。

4月10日晚11时35分,熊某用微信给爸爸发去生前最后一段话:“爸爸,其实我真的好爱好爱你啊……原谅我这个不孝女……还没来得及赚钱好好孝顺你们……对不起,爸爸。千万照顾好爷爷奶奶。”

熊先生收到的短信显示,熊某卷入至少5个校园贷,包括今借到、闪银、现金贷、快乐花吧、现金卡。4月16日,熊先生在泉州还接到了从北京、江苏、天津、厦门打来的9通催款电话。还有电话打到他妻子手机上。

据熊某的辅导员老师介绍,熊某之前在做代购方面的微商,因为亏了钱而介入校园贷,最终越陷越深,直至走上不归路。厦门华夏学院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事发前,辅导员已约谈过该女生,该女生答复已偿还清了相关贷款。

不少网友也坦言自己身陷校园贷。一刘姓男生表示:“最多的时候,我欠了六万,家人帮我还了五万……最绝望的时候,我也想过自杀……”

看起来很美的“恶之花”

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众多“校园贷”平台纷纷到高校“跑马圈地”。面向大学生的贷款项目也五花八门,从“分期购物”,到生活费、考驾照、旅游、做生意等,都可以从网上借到钱。而为了扩大市场,一些平台“主动放水”,根本不考虑学生的还款能力、款来源。

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4级学生王小林介绍,身边用校园贷的人主要是把钱花在创业和消费上,“借钱非常容易,用惯了的话就可能‘走火入魔’,希望其他同学不要轻易介入校园贷。”

本刊记者发现,很多“校园贷”的年息要超过20%。而各种网贷平台之所以选择大学生群体,主要看中了他们的旺盛消费需求和前卫时尚的消费观念,倾向超前消费、过度消费。而“看起来很美”的校园贷,门槛低、无抵押、免担保、放款快,办理只需学生证、身份证。可在校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一旦消费失控,就可能陷入连环债务之中。

更严重的是,游走于灰色地带的“裸贷”也逐步渗透进大学校园。据警方介绍,这类贷款一般以日息计算,借款本金中先扣利息,利息转本金,计算复利,且起息标准高。如果一次性借的金额大或者逾期还不上,借贷方往往会要求贷款人拍,并以此要挟贷款人。而贷款人则很容易陷入“利滚利”的债务漩涡之中。

如何斩断非法“校园贷”的黑手

福建福清警方一名办案民警向本刊记者透露,近两年来接到“校园贷”诈骗的报警越来越多,有的甚至是熟人带进骗局,以传销的方式扩散。而本刊记者了解到,不止福建,此前全国各地也有一些大学生因“校园贷”背负巨债而轻生。

对此,一些社会学者和专家纷纷表示,刚刚走向社会的大学生缺乏经验、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或被非法私人信贷平台所惑。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引导大学生在合法的范围内健康理财。

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张恽认为,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主体,有责任引导、教育学生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和科学的理财观;同时,在校园活动、课外辅导,乃至选修课程中,加强普及和传授如何防控财务风险知识。

2016年4月,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

银监会近日了《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促进合规稳健发展,重点做好校园网贷的清理整顿,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

第6篇:对网络诈骗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骗局简介

所谓的手机网络搜索,就是通过卖关键词获取盈利。类似于当年的互联网搜索项目。号称低投入、高回报、高流量,加盟手机网络搜索能得到丰厚的回报。

骗子公司都有一个共性:借助大部分人对移动互联网概念的模糊了解,无限夸大自己公司的实力及行业地位。只要你没有当场离开,就会做任何承诺来使得你心动,最后掏钱。而你回去之后对他们的公司进行搜索确认时,其实他们已经在网络上制造了大量的信息假象来继续使你的判断力偏向,最终以为他们说的话都是真的。再最终你会乖乖地继续掏钱完成跟他们的所谓合同。

签了合同之后他们说给你建立的网站实际上是非常简单的东西,复制出来的东西,成本极低,蒙人、坑人的东西,当你发现了这是没有价值的项目时,想要回钱,那都是几乎不可能的事情。他们会再次哄骗你,让你妥协。

行骗细节

这种骗子公司都是采用项目推介会的形式宣传,在会场上他们的主要方法是:

第一、请所谓的知名讲师,在上面讲整个网络时代的发展进程,跟你讲今后的发展趋势,讲公司实力和荣誉(全是夸大的),然后讲他们的预期,将是主导将来的3G网络的主要搜索引擎,说百度的市场方向在于国外,要与谷歌抗衡,而不是转向手机终端(他这么说就是想表示自己的最大竞争对手将会把这块蛋糕让给他,这点简直就是痴人说梦)。

然后会鼓吹要推销的东西,比如关于“电器”这个关键词,会说某加盟商赚了多少多少钱。总之都是加盟商赚大钱的例子,让你心潮澎湃。之后就会有业务员请你到另一个会议室去进行下一轮攻势。

第二、把气氛营造得很紧张,会场音乐很大,有人在台上“叫卖”,你身边会有一个业务员专门“伺候”,你打个电话,或者去上个厕所,他都会很紧张,就怕你走人。看你的样子如果有点在犹豫,他们就会继续鼓吹趋势、预期、他们的成果,给你分析买什么词比较好,还会说你买了词之后他们会帮你经营管理网站、负责推广、帮你营销,将来产生效益他们只收很少的抽成。最终你被他们给说服了,付了钱,他们会很客气地把你送到门口,或者还有可能顺便送你回家。让你觉得真的是个好的不得了的公司。

第7篇:对网络诈骗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前言

法国作家罗曼?罗兰曾经说过:“人类的一切生活,其实都是心理生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刻都与心理学打交道。不管是学业工作,还是爱情生活,亦或是人际交往,我们都离不开心理学,所以我们的心理健康更是尤为重要。

中日两国大学生处于不同的生活环境,接受不同的教育,但是大学生兼职却是两国的普遍现象。那么,其兼职状况有什么异同呢?而兼职状况的异同又会对兼职心理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有什么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呢?本研究主要探讨如何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的兼职心理。这对正确认识和规范大学生兼职行为,保护大学生的切实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研究采取开放式问卷调查和随机采访的形式。问卷大致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抽样对象的个人兼职情况,抽样对象的兼职目的、与期望的收获,抽样对象曾遭遇的受骗经历及其采取的措施,总共为17题。本次问卷运用了随机派发以及网络问卷调查平台,分别对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下称广外南商)与日本横浜商科大学(下称横浜商科)的学生进行调查,一共派发了1300份问卷,回收了880份有效问卷。

一、中日大学生的兼职现状

1.中国大学生的兼职情况

本次研究以广外南商为例,分别对大一到大三学生随机派发调查问卷并且进行采访,得出以下基本情况:

1.1 69%的大学生在大学做过兼职,这反映出兼职现象在大学已演变成一种趋势。有53.77%的大学生支持做兼职,认为能够增强独立意识,减少家庭开支。有41.88%的认为若能兼顾学习,兼职也是不错的选择。

1.2 42.88%和39.7%的大学生分别从事餐饮服务和促销的兼职工作,这两者在大学生兼职工作类型方面占有非常大的比例。同时通过调查所知,71.19%的中国大学生和82.35%的日本大学生做兼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减轻家庭负担的同时,培养个人能力,提高实践水平,扩大交友圈,增加社会经验,为就业做准备。

1.3 51.75%的中国大学生获得兼职工作的机会来自老师或同学介绍,仅有34.67%和14.24%分别是从网络平台和专门中介机构介绍获得。高达67%的同学担心受骗, 70%的同学认为获得一份兼职工作前遇到的主要困难是兼职信息太少,获得兼职信息的途径狭窄,这反映出中国大学生在寻找兼职工作时也会抱有不安与怀疑。所以有73%的同学认为,学校应该提供更多的兼职信息,扩大兼职信息渠道;也有69%的同学认为,学校应该在校内设立一个专门、规范的兼职机构。总之,大学生获得兼职工作的途径很多,但是兼职市场也可以说是参差不齐。

1.4 33%的中国大学生有过受骗经历,其中中介以介绍费为名收取各种费用以49.75%的数字位居榜首,以雇方拖欠或者扣压部分工资的受骗经历者有34.52%。在大学生兼职发展迅猛的同时,诈骗犯罪行为也不容小觊,更不用说关乎人身安全问题,拖延工作时间,没有加班费或者加班费很少这些受骗经历更是比比皆是。

2.日本大学生的兼职情况

本次研究以横浜商科大一到大三学生为对象,通过以网络调查问卷平台的方式,得出以下基本情况:

2.1 95.45%的大学生在大学有做过兼职。与中国相比,兼职现象更为普遍,成为了日本大学生所趋向的日常大学生活的文化与体验。81%的日本学生赞同大学生做兼职,是因为能培养独立能力、减轻父母的负担 、体验社会生活这些方面。

2.2  66.7%的日本大学生从事服务业和47.62%的大学生从事饮食行业。可见,在兼职工作类型方面,日本大学生与中国大学生的情况基本相同。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发展得越来越快,劳动力需求也变得越来越大,能提供就业的机会也越来越多,中国和日本大学生的兼职工作类型大多都选择服务业和饮食行业,这与第三产业的发展也有着一定关系。

2.3  61.9%的日本大学生是通过网络寻找兼职,从中介方面只有9.52%,从学校方面只有4.76%,可见,在获得兼职途径的方面,日本大学生和中国大学生有较大的差异。

2.4 19%的日本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有过受骗经历,较中国大学生要低得多。其次,受骗经历多半都是与合约相违。再者,针对受骗后采取的措施调查,11%的日本大学生什么都不做,忍气吞声,而中国的大学生竟有50%会选择忍气吞声,这实在有点匪夷所思。

二、从兼职现状看兼职心理的异同

行为是心理的反映,人的任何行为都离不开心理活动。从中日大学生的兼职现状,我们可以推断出现今中日大学生的兼职心理。

1.相同的需求发展规律与累积定律

1.1渴望独立

所谓独立是指关系上不依附、不隶属,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做某事。对于个人而言分成经济独立、思想独立、生活独立。有一种不够独立,就容易造成父母不能让孩子独立地去处理事情,想要父母给自己空间和时间独立,一定要三方面都努力做到独立。不仅是中国的大学生还是日本的大学生,独立生活是他们首先要学会的事情。根据我们的调查,71%的中国大学生和24%的日本大学生在兼职过程最希望的就是培养独立心,在经济上获得独立。得到这种独立他们才会觉得已是成人并有所成长。

1.2追求物质与享受

春秋时荀子道:“贵为天子,欲不可尽。”意思是,像天子那样的地位,什么享受不到呢,即使那样,仍然还有无穷的欲望要满足。一般来说,当人们产生了某种欲求或需要时,心理上就会产生不安与紧张的情绪,成为一种内在的驱动力。随后就发生选择或寻找目标的心理趋向,当目标找到后,就开始满足需要的活动。当代社会经济发展迅猛,人们不仅满足于目前的生活,还会开始追求更多的东西。从问卷调查的结果看,70%的中国大学生与86%的日本大学生其兼职目的都是赚取收入,在减轻家庭负担的同时,追求更好的物质生活与个人体验,逛街、看电影、买衣服、谈恋爱、结伴旅游,这些无一不是当代中日大学生想要做兼职赚取收入的重要原因。

1.3累积定律

俗话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这也是心理定律的一种,即累积定律。有了明日的积累,才会遇上好的机遇,从小事做起,持之以恒,是成功的基础。调查问卷的结果显示,70%左右的中国大学生和62%左右的日本大学生,兼职的主要目的是培养个人能力,增加社会经验和工作阅历,提升实践水平和个人能力,扩大人际交往圈,为以后就业打下基础。这个数据可以表明中日大学生们心中的累积定律,也反映了一种良好的心理。

2.不同之处

2.1不安全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安全感是心理需要中的第一要素,是人格中最基础、最重要的成分。而不安全感是人类普遍具有的基础心理特征。不安全感也可以理解为对某人某事物缺乏安全感。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所知,70%的中国大学生在获得一份兼职工作之前遇到的主要困难是觉得兼职信息太少,获得兼职信息的途径狭窄,同时也有高达67%的中国大学生认为主要的困难是担心受骗。这可以体现出大部分中国大学生对网上招聘信息,中介介绍兼职存有很大的疑心与不安全感。那么,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不安全感?

在《大学生兼职及对策探析》中作者提及,部分中国的大学生在兼职刚开始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重视,往往在被骗、被侵权之后才恍然大悟,此时他们对雇佣者的信任度已严重下降 ,不安全感倍增,严重者会不相信雇佣者提供的一切信息,这样,在下一份兼职到来之时,他们也不会轻易相信,甚至在真正找工作时对招聘者产生怀疑,使得自身就业机会减少。所以50%以上的中国大学生寻找兼职工作的一般途径是经老师或者同学介绍,仅有34%和14%的大学生会选择在网络平台与专门中介机构寻找兼职工作。

此外,网络诈骗与中介以介绍费为名收取各种费用的比例高达50%。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才属于诈骗数额较大,很多大学生往往在被骗了以后才发现其实被骗的金额不算高,即使运用法律也无可奈何,所以这实在是让中国大学生对兼职工作产生不安的重要原因。

再者,根据本次调查,雇方拖欠或者扣押部分工资的受骗经历有35%、拖延工作时间的受骗经历有29%、没有加班费或者加班费很少的受骗经历达24%、工作地点与事先约好的不同的受骗经历达22%、涉及人身安全问题的也达20%、也有7%的大学生无故被辞退。种种受骗经历表明大学生的兼职市场存在许多安全隐患问题。而遇到这些情况,超过半数以上的大学生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仅有19%的大学生会诉诸法律,27%的大学生会向相关部门投诉。这些做法都跟大学生的自我保护心理意识有关,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及知识薄弱。即使有维权意识,但是一想到自己的损失不是十分严重,或者是法律咨询亦或是运用法律手段的费用太高,到最后都只能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大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保护,相关法律保护不健全。根据原劳动部 1995 年出台的 《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12 条 “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的规定,在读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因此,其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大学生在受骗后因为缺乏法律意识,对自己的维权结果没有把握,这样会导致大学生在兼职工作遭遇受骗是无据可依,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结果便是对兼职工作抱有严重不安和怀疑心理。

2.2安全感、诚信与信赖

62%以上的日本大学生通过网络寻找兼职,在学校寻找只有5%,这与中国大学生的情况刚好相反,实在让人很愕然。这很有可能是因为日本诈骗刑罚严重的缘故。

根据日本的刑罚规定,不仅通过言语和动作,还利用对方的错觉,把法律上应告知对方的事情忽略,装作不知这种不敬业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骗取他人的钱财,或者是财产上有不合法的利益所得,根据刑法246条规定,这样会被处于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未成年人年少无知亦或是意志薄弱时趁人之危骗取钱财这样的行为也属于诈骗罪,根据刑法248条规定也同样受到处罚。比起中国的刑法,日本对于诈骗的刑法如此之重,也难怪诈骗行为较中国要低,网络诈骗与中介诈骗都比中国要少很多。而且有了法律的保护,日本的大学生更加勇敢地在受骗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一点很是值得我们中国大学生借鉴与学习。

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追求极致完美的国家,产品品质如是,生活质量如是,空气质量、卫生环境都如是,极致的诚信让人感动。若是在日本用人单位缺乏诚实,欺骗大学生,这样造成的后果无法想象。日本大学生在曾遭遇过的受害经历中多半都是与公司在合约上有出入。因为有劳动合约,日本大学生维权相比起中国的大学生来说要容易得多。日本大学生比起中国大学生对于兼职工作有的更多的是一份信赖、自信、与安全感。

三、对策与建议

大学生兼职已经是大学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兼职工作能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竞争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但应该在自身安全得以保障的前提下从事兼职工作。寻找兼职工作时要谨慎小心,在遭受受骗经历时一定要冷静沉着,要以乐观健康的心理去面对。同时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外出做兼职时应告知家长或者身边的同学、老师,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告诉家长与老师,寻求对策。

第8篇:对网络诈骗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 P2P平台模式 声誉信号传递与P2P网络借贷平台逆向选择约束研究 P2P的模式拷问 P2P网络信贷平台运营模式研究 P2P网贷平台:模式与监管 P2P节点智能选择机制的研究与实现 简述P2P平台的发展 P2P平台的用户思维 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分析 P2P平台的风险与监管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问题研究 呼唤P2P平台的理性退出 P2P平台的终极归宿 基于p2p平台的流媒体技术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模式比较与发展路径研究 基于P2P平台的创新型公益助农金融模式探究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控制研究 拍拍贷:纯线上模式和没有担保的P2P平台 浅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普惠金融下P2P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及发展策略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作者简介〕汪炜,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郑扬扬,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杭州310027。

一、文献回顾

P2P网贷(Peer-to-Peer Lending)行业是互联网金融的活跃领域。截至2015年12月,我国P2P网贷行业累计融资额超过9800亿元,P2P平台共有近2600家。但是行业飞速发展的背后潜藏危机,自2011年至2015年11月底已有1157家P2P平台发生歇业整顿、提现困难、挤兑、倒闭或跑路事件①,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大量P2P平台未尽责履职,存在产品与模式异化、信息审查不严、信贷技术落后、内控机制紊乱、风险识别与化解能力薄弱等问题,一旦个别借款发生违约,可能因资金链断裂而整体倾覆,甚至引发波及全行业的信用危机。此外还有部分P2P平台专为诈骗、自融等欺诈目的而成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因此亟需对P2P平台施加有效约束。

国内外学者就各国P2P网贷行业的约束模式与对策举措提出了不少意见与建议〔1〕,当前关于该方面的研究方兴未艾,且以行政监管角度为主。

从我们搜集到的文献分析,关于约束机制比较方面的研究较少,其中探讨声誉机制与诉讼制度关系的较多。Woodruff(2002)证实声誉机制和诉讼制度在法律体系不完善的国家呈现互补关系〔2〕;Bakos & Dellarocas(2002,2011)立足于社会总剩余,对比了电商市场上声誉机制和诉讼制度的效率〔3〕;张维迎、邓峰(2003)定义信誉与法律的关系为在供给上相互补充,在需求上相互替代。〔4〕针对诉讼制度与行政监管的研究数量次之。上世纪大多数文献从执法主体中剔除了监管者,主张只要法律是最优设计,执法只需法庭。其中Pistor & Xu(2003)的“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法律内在的不完备性将削弱其阻吓功能,使监管者优于法庭〔5〕;Glaeser & Shleifer(2001)利用东欧国家的经验证据,也发现当法律体系失效时,有必要引入监管者。〔6〕而涉及其他几对关系的文献更是寥寥,且没有文献将多种机制纳入统一框架进行研究。另一方面,现有文献在机制选择问题上也未形成普遍认可的理论体系。首先,忽视了自发声誉约束和法庭执法的局限性,没有将第三方组织作为信息中介、执行中介的双重作用以及行政监管除事后查处之外的价值纳入模型;其次,选择不同机制时,没有讨论其生效范围、区分约束对象的声誉重视程度(耐心程度),也没有考虑当事人期望赔偿所得对其选择的决定性影响;再次,只关注社会总剩余大小,无法评价约束成本对约束对象之剩余的影响。

本文关注自发声誉约束、第三方组织支持的声誉约束(简称“组织声誉约束”)、私人纠纷解决、诉讼制度和行政监管等多种机制对P2P网贷行业的约束及其互动关系。

立足P2P平台约束问题,系统性地讨论几种约束机制的选择及演进,试图补充该问题研究之不足,为我国P2P网贷行业约束模式设计提供一些思路。

四、P2P平台约束模式的演进及对策建议

(一)约束模式的演进

尽管我们在设计模型时尽量贴近现实情况,但鉴于研究对象的新兴性与复杂性,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强的假定。不过本文的重点在于描述P2P网贷市场的结构和环境,揭示P2P平台受不同机制约束的基本规律,一般性地归纳约束模式、勾勒约束框架。P2P平台的约束模式与行业发展同步演进,从自律走向他律,从单一走向混合,可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在“萌芽期”,P2P平台数量很少、规模较小,自发声誉约束凭借的是互联网社交平台和搜索引擎,以极低的成本为投资者提供P2P平台声誉传播途径,无需依靠第三方。

在“扩张期”,P2P平台数量和规模大幅增长,第三方组织承担了广泛传播信息的职能,启动组织声誉约束,且作为主导约束机制;若出现侵占型P2P平台,由诉讼制度加以补充。

在“爆发期”,行业规模井喷,P2P平台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不注重声誉者快速滋生,组织声誉约束机制对其失效,亟需创设替代性方案。若行政监管暂时未能落地,可建立私人纠纷解决机制,在特定的贴现因子下限(即在特定损失上限之内,下同),为投资者提供可能赔偿额更高的途径,督促P2P平台尽责履职;但若贴现因子超过上述范围,私人纠纷解决机制因约束成本过高而失效,只能由诉讼制度施加约束;此外,侵占型P2P平台必须接受刑事制裁,我们称之为“行业自律下的混合约束模式”,但这一过程并非约束模式的必经阶段。

若行政监管的触发条件被满足,应对所有P2P平台实施准入监管和日常监管,使诉讼制度的惩罚威慑充分加强,私人纠纷解决机制在扩大的约束范围内与诉讼制度形成组合,且前者具备成本优势并被更多采用,从而接近甚至实现“最优约束组合”。诉讼制度在其生效空间之外构成“最后一道防线”;引入行政监管还提高了对侵占型P2P平台的追究能力,并在市场准入环节更大程度地去劣存优。我们称之为“行政监管下的混合约束模式”。

上述演进路径照应了理论模型的结论,但从现实情看,我国P2P网贷行业的发展路径与之并不同步,约束机制的现实条件尚未完全到位。P2P平台经历了“萌芽期”(2006-2010)、“扩张期”(2011-2012),当前(2013至今)行业已进入“爆发期”且达到了行政监管的触发条件。但是,约束模式仍处于“组织声誉约束主导”阶段,第三方组织方见雏形,行业协会力量较弱、影响有限;若干信息服务网站承担了收集、传播声誉信息的职能,但权威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有待加强,声誉机制的基础机制并不稳固;私人纠纷解决并未成型,导致短期内建立混合约束模式的难度较大。

诉讼制度较高的门槛和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合同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举证困难也减少了投资者的胜诉机会;尤其是法律依据仅有《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行业细则还在征求意见,有待妥善落实;而行政监管权归属多个部门,地方的监管力量尚不成熟,监管手段与技术不完全适应行业特征,可能存在监管重叠与监管漏洞;对于侵占型P2P平台,既不存在事前预防刑事犯罪风险的举措,事后的追究制裁能力也有缺陷。

纵观国际P2P市场,美、英、法等国均已建立了“行政监管下的混合约束模式”。一系列新旧法律法规为诉讼和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如美国P2P平台受到《证券法》《诚信贷款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10余部联邦法案以及州一级“蓝天法”的规制;多国出台了新的专门法规,如英国出台了《关于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方法》,法国出台了《参与性融资条例》等。不过各国的行政监管权归属迥异,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P2P平台视作证券发行人,要求其在SEC注册,每日披露每笔投资的具体条款和潜在风险;在英国,金融行为局(FCA)实施“牌照管理”,注重交易行为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在法国,则由审慎监管与处置局(ACPR)监管。此外在私人纠纷解决方面,在线纠纷解决机构(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为了适应互联网交易快捷高效的需要,设量和提供了在线协商、调解、仲裁平台,典型代表有美国的SquareTrade和CyberSettle、英国的Online Money Claim、爱尔兰的Online Small Claims等。诉讼制度与私人纠纷解决机制两种公私纠纷解决途径的双轨并行局面已然形成。

(二)对策建议

参照国外约束模式的演进过程与经验,我国P2P网贷行业现阶段应在健全组织声誉约束机制的基础上,实施以行政监管为基础的混合约束模式,既要严格规范发展、控制行业风险,又要鼓励创业创新、保证市场效率。在实际操作中,对于P2P平台的耐心程度,一方面应依据其造成的损失大小作出估测,另一方面在约束实践中可对约束机制进行试错。

1.制定法规体系。加快落实监管,提高监管部门的查证能力。未来的监管细则,应在信息中介角色定位的基础上,适当设置P2P平台备案门槛,引入产品备案制度,完善信息披露、资金隔离、风险监测、信息安全、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监管措施,明确P2P平台在投前审核、投中服务、投后风控等环节的义务和禁止行为。建设非现场标准化实时监管系统,完善信息化监测工具,开设举报通道,严格执法,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予以严惩。

2.健全法律体系。针对诉讼中投资者众多、标的额较小的特点,应逐步推动代表人诉讼制度和小额诉讼程序的应用,降低举证难度和诉讼费用,增强投资者诉诸法律的积极性,确保私人纠纷解决机制生效。可探索“辩方举证”机制,强化对处于信息劣势的投资者的保护。同时,开辟ODR途径,或者在行业协会中设置调解、仲裁中心,集中社会资源,灵活、经济、快捷地定纷止争。不过,私人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无法一蹴而就,短期内尚不能与诉讼制度并存,从长期来看两者组合的最优配置方案将呈现持续的动态变化。

3.发展全国性行业协会。基于我国现实的金融监管架构,大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可以交由特定行业协会履行,适当利用经营规范准则、自律办法代替或补充法规、规章,利用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配合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依托行政监管的支撑,其管理与处分对会员具有高度强制性。这种体制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从而减轻行政监管对创新和效率潜在的负面影响。同时,协会应拓展职能范围,加强服务意识与能力,提升自身的公信力。

4.加强声誉约束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建议由监管机关委托行业协会(或其他具备资质的组织)建设P2P平台声誉信息系统,构建评级指标及参考值体系。基于公开资料、统合第三方信息、应用数据挖掘技术,实时搜集动态信用信息,定期进行评价,及时公布结果,督促P2P平台履行职责。

〔参考文献〕

〔1〕Davis K E,Gelpern A.Peer-to-Peer Financing for Development: Regulating the Intermediaries 〔J〕. New York Universit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Politics, 2009-2010,(42):1209-1268;Verstein Andrew. Misregulation of Person-to-Person Lending〔J〕.The UCDL Review, 2011(45): 445;Chaffee EC,Rapp GC. Regulating Online Peer-to-Peer Lending in the Aftermath of Dodd-Frank: In Search of an Evolving Regulatory Regime for an Evolving Industry 〔J〕. Washington & Lee Law Review,2012(69):485-533;吴晓光,曹一.论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J〕.南方金融,2011(4);

宋鹏程,吴志国,赵京,Guzy M. 我国P2P借贷行业监管模式研究〔J〕.南方金融,2014(1);

谭君. 面向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的P2P网络借贷市场监管策略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14;刘绘,沈庆.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5(1).

〔2〕Woodruff C. Establishing Confidence in Business Partners: Court, Networks and Relationships as Pillars of Support〔R〕.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an Diego Working Paper, 2002.

〔3〕Bakos,Dellarocas C. Cooperation without Enforcement?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Litigation and Online Reputation as Quality Assurance Mechanisms 〔C〕.Proceedings of the 23r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 Systems, 2002:127-142;Bakos,Dellarocas C. Cooperation without Enforcement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Litigation and Online Reputation as Quality Assurance Mechanisms〔J〕. Management Science, 2011, 57(11): 1944-1962.

〔4〕张维迎,邓峰. 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注释〔J〕.中国社会科学,2003(3).

〔5〕Pistor K,Xu C. Incomplete of Law―A Conceptual and Analytical Framework and Its Application to the Evolu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Regulation〔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s, 2003, 35(4): 931- 1013.

〔6〕Glaeser E,Shleifer A. A Reason for Quantity Regulation〔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01, 91(2): 431-435.

第9篇:对网络诈骗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关键词】P2P 小微企业 现状 问题 对策

一、P2P网络借贷在小微企业融资中的应用现状

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难”的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点:首先,相比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信息不对称严重,缺乏抵押品,信用风险高;其次,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量少次频”的特点,商业银行没有动力去做这样的业务;最后,民间借贷的发展受到政策的限制。2007年6月,中国第一家网贷平台――拍拍贷上线,P2P开始进入中国民众视线,但一直未被大众熟知。直至2013年,互联网金融概念爆发,整个行业呈井喷态势。P2P 网贷通过互联网技术简化贷款申请的流程,通过提供“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的服务满足小微企业“短、小、急、频”的融资需求特点,不仅使自己得以生存和发展,也拓宽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截止2014年年底,平台数量为1575家,成交金额合计2528亿元。P2P 平台以小额借款为主,一些小微的P2P 平台上,平均每个人借款只有几万元。虽然有些大额借款平台上,人均借款金额高达百万、千万,但整个行业的人均借款额只有23 万元。可见,小微企业确实是P2P 网贷的主要融资者,P2P 网贷也满足了小微企业的小额、短期资金需求。2014 年,累计有82.11 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P2P 网贷平台上获得了贷款。

二、P2P网络借贷在小微企业融资应用中的主要问题

(一)P2P自身的发展障碍限制了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理论上讲,P2P平台的规模越大,自身实力越强,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也将越大。而目前扩张P2P网贷规模还存在诸多阻碍:

1.政策法律风险

目前,关于借贷方面的法律只适用于传统金融业务。网络借贷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利率的确定,特别是网贷中的违约风险如何分担,这些问题还无法律加以规范。法律规范方面的空白,直接给处理网贷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带来了困扰,阻碍了网贷的发展。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国家政策随时可能出现调整,给逐步做大规模的企业带来政策风险。

2.违约风险

在网络借贷市场,大多数贷款为无抵押的信用贷款,这就对借款人提出了更高的信用要求。然而我国的信用体系的建设刚刚起步,公民的信用意识不强,使网络借贷面临较大的个人借款违约的信用风险。截至到2014年10月,全国1474家P2P平台中,累计出现信用风险问题的平台数量就高达234家,占比15.88%,信用风险较大。

3.监管风险

P2P网络借贷公司要求出借人将款项存入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账户,贷款经由第三方账户发放和回收,但第三方账户资金由谁管理目前无法可依,现均由P2P网络借贷公司自行管理。据已关闭的“哈哈贷”创始人姚宗场透露,高额的运营和推广费用使现有P2P网络借贷公司不堪重负,在同业竞争的压力下,未受监管的第三方账户资金很可能被P2P网络借贷公司挪用来投资获利,从而引发相关的监管风险。

(二)众多小微企业冷对P2P网贷错失缓解融资困境的机会

1. 众多实体小微企业对互联网金融不够了解

互联网金融要求掌握专业的知识并能熟练运用互联网技术,然而许多小微企业是传统企业,平常不怎么接触到互联网金融,其解决资金缺口首先想到的还是银行以及亲戚朋友。

2. 对互联网金融不够信任

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着种种的不规范操作以及技术的漏洞,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人们担心信息泄露从而引发诈骗事件的发生,许多小微企业对互联网金融抱有不信任的态度。

三、进一步发挥P2P网络借贷融资作用的对策

(一)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实现规范化发展

我国出台国家层面的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以法规的形式对网络借贷的发展作一个宏观层面的总体性的指导意见。相关政府部门可与金融机构密切合作,制定具有弹性的、符合网络融资特点和需求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微观层面对于网络借贷的具体行为进行引导,以促进网络融资的健康发展。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特别需要对客户身份的确认、借贷平台的资格条件、借贷双方及网络平台的权利义务、网络借贷纠纷的解决机制等问题进行规定。

(二)指定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

网络借贷平台类似于信贷业务的延伸,可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网络借贷平台的审批单位,银监会作为监管单位较为合适。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制定准入标准、运行规则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来实现对平台的监管。同时,建议建立起相应工作部门的管理分工协作机制。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工商局、工信部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同时明确监管办法及监管的具体内容。

(三)加强高素质技术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注重引进、培养、使用既懂金融,又懂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以应对金融发展的要求和犯罪日益猖獗的趋势。同时,加强平台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如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权利和责任,以此增强网络平台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

(四)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信用,而网络经济更是离不开信用。小微企业由于没有信用证明而难以通过自身的信誉获得贷款;而资金拥有者由于无法获得借款者的信用信息而不敢提供轻易供出资金;另外,网贷平台自身的信用也是影响资金供求双方选择的关键因素。深入到社会每一根毛细血管的完善的征信体系,将为小微企业的P2P 贷款之路提供有效的通行证,也是促进P2P 网贷可持续发展以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关键之举。

参考文献:

[1]艾金娣.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范[J].中国金融,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