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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入门知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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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入门知识

第1篇:逻辑学入门知识范文

一 实验方法

戊戌时期,实验方法已经颇受维新思想家的重视。康有为在《实理公法会书》中首先对这种科学方法进行了介绍和应用。他把实验法称为“实测”之法,认为这是格致家考明实理的方法之一。在“凡例”中他指出:“是书于凡可用实测之理而与制度无关者乃不录,理涉渺茫,无从实测者更不录。”[1] 这是一种前所未有的科学实证精神。许多西学新知都是因有“实测”之据而倍受康氏推崇,在讲学中,他多次向学生指出:“中国人向来穷理俱虚测,今西人(俱)实测。”他教育学生要以科学实证方法批判“清谈的程朱”之穷理思想方法。严复是近代传播科学方法影响最大的一人。他在《论世变之亟》中指出,西方富强是因其“于学术则黜伪而崇真,于刑政则屈私以为公”[2]。“黜伪而崇真”,即抑虚而尚实,这就是西学实验方法的要求。在《救亡决论》中,严复经过中西文化比较,认定“西学格致”之道与中国相反,西方自然科学讲求“一理之明,一法之立,必验之物物事事而皆然,而后定之为不易”[3]。在《西学门径功用》中,他指出,西人“学以穷理”之法门分为三种,即“考订”、“贯通”和“试验”,由于“考订”与“贯通”“所得之大法公例,往往多误,于是近世格致家乃救之以第三层,谓之试验”,“试验愈固,理愈靠实”。[4] 梁启超也在《格致之学沿革考略》一文中指出:“虚理非不可贵,然必籍实验而后得其真,我国学术迟滞不进之由,未始不坐是矣。”[5] 对实验方法的推重甚至在一些当时制定的学校章程中都有反映。管学大臣张百熙在筹办京师大学堂时,也强调“泰西各种实学,多籍实验始能发明”。“政学以博考而乃精,艺学以实验而获益”。[6] 当时不少人认为“置器”为试验之“第一义”,因此亲自购置各种科学仪器倡行实验。如谭嗣同组织的金陵测量会,凑集了天文镜、子午仪、经纬仪、叠测仪、地平仪、测向仪、罗盘、陆地记里轮、水银风雨表、量风器、量雨器、量潮器等20多种科学仪器。总理衙门还拟设“仪器院”,要求集中天算、声光、化电、农矿、机器制造、动植物诸学所必须之仪器,“以为实力考求之助”。当然,维新派虽然对实验方法很重视,应用的热情也很高,但真正系统介绍西方实验方法的书籍尚未出现,国人尚没有总结出一套自己的实验方法理论来。

二 逻辑方法

近代中国,早在戊戌维新之前就有人对西方逻辑思想进行过一些零碎介绍。1873年,王韬在《瓮牖余谈》中最早向国人介绍了培根的生平及学说,但十分简略[7]。随后,传教士慕维廉(William Muirhead)译介了培根的《新工具》,但并没有引起广泛关注。直到戊戌时期,严复第一个系统地把西方逻辑学引介到中国来,才在中国思想文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严复一方面严厉批判了中国传统认识论中先验理性、唯书唯圣的“圣学演绎”积习,一方面全面介绍了西学中以实证归纳为基础的科学方法。20世纪初,他还翻译了西方近代逻辑学巨著——穆勒的《名学》和耶方斯的《名学浅说》,成为近代向中国移植西方逻辑学体系的最大功臣。严复把形式逻辑学称为“名学”,把归纳法与演绎法称为“内籀”与“外籀”,有时也称作“内导”与“外导”。他写道:“及观西人名学,则见其于格物致知之事,有内籀之术焉,有外籀之术焉,……二者即物穷理之最要途术也。”[8] 他又说:“而于格物穷理之用,其涂术不过二端,一曰内导,一曰外导。”[9] 可见,严复认为归纳与演绎是科学的两种基本方法,但实际上他对这两种方法并不是一样看待的,受培根、穆勒的归纳主义思想影响,严复也偏重于归纳法。他认为归纳能给人提供新知识,能实现认识上的飞跃:“内籀西名Inductive,其所以称此者,因将散见之实,统为一例,如以壶吸气,引之向里者然。惟能此术,而后新理日出,而人伦乃有进步之期。”[10] 归纳法所概括出来的结论能提供新知识,是人们的具体认识过渡到普遍性知识的一个步骤。所以,“欲有所知,其最初必由内籀”[11],“内籀者,观化察变,见其会通,立为公例者也”[12]。各门科学的公例最初都是由“内籀”而生,“格致真术,存乎内籀,此说固确”[13]。严复对归纳法的巨大作用充满信心,认定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上的一切进步都主要是因为应用了此种“格致真术”的缘故。

严复对科学归纳法的提倡,其锋芒是直接指封建经学的。他认为,中国古代学术是以注解、阐释经典的演绎形式发展的,“中国由来论辨常法,每欲中求一说,必先引用古书,诗云子曰,而后以当前之事体语言,与之校勘离合,而此事体语言之是非遂定。”[14] 严复批评这种向书本“穷理”的路向引导吾国学术“偏于外籀”,而“外籀能事极微”。他指出:“夫外籀之术,自是思辨范围,但若纯向思辨中讨生活,便是将古人所已得之理,如一桶水倾向这桶,倾来倾去,总是这水,何处有新智识来?”[15] 严复认为“外籀”这种纯思辨形式一是不会带来新的知识,因为其结论已包含在大前提中;二是把人们引向书本,而不是使之面向自然,这种思维传统正是中国学术、尤其自然科学不发达的重要原因。

严复对科学归纳法的具体程序进行了充分阐释,认为其程序步骤有四层:一是麋集有关系之事实,用观察法;二是造立“希卜梯西”(Hypathesis,即“假设”),用臆度法;三是以连珠等术,推较所臆度者,用外籀法;四是多用实事以校勘所立之例,用印证法。[16] 从这个程序中可以看出,严复已经意识到归纳法是与演绎法不可截然分开的。实际情况正是归纳之中有演绎,演绎之中有归纳。严复推崇归纳,但并未绝对地反对演绎,他反对的是中国学术传统中的“圣学演绎”。从总体上看,严复把归纳和演绎同样看作是科学方法,认为“内外籀之相为表里,绝非二途”[17]。甚至说“科学正鹄在成外籀之故”[18]。认为只有运用了演绎才是科学成熟的标志,“学至外导,则可据已然已知以推未然未知者,此民智最深时也”[19]。这些思想无疑是很可宝贵的。

康有为也曾传播和运用过逻辑方法。在《实理公法全书》的开篇《实字解》中,康氏认为西方科学方法有三种:一是“实测”之法,大约相当于实验法;二是“实论”之法,大约相当于归纳法;三是“虚实”之法,大约相当于演绎法。[20] 该书中,运用以上各种方法的例证俯拾即是,如运用巴黎1891年离婚率等多项统计资料说明“凡男女立约,必立终身之约”不合“实理”,这是归纳推理;而主张“如出自几何公理之法;则其理较实;出自人立之法,则其理较虚。又几何公理所出之法,称为必然之实,亦称为永远之实。人立之法,称为两可之实”[21]。此为演绎推理。可见,康氏甚至比严复更早开始采用归纳法和演绎法来阐述自己的变法主张。

戊戌时期传播和运用科学逻辑方法的另一位重要人物是。1901年,他在给别人著作所写的序言中明确指出:“科学大法有二:曰归纳法、曰演绎法。归纳者,致曲而会其通,格物是也。演绎者,结一而毕万事,致知是也。从现有材料看,这是首先直接使用“归纳”、“演绎”等术语的文字。而且把它们分别与“格物”、“致知”相对应,这是很有特色的。还与严复一样,既认为归纳、演绎都是不可少的近代科学方法,又认为获得新知主要依靠归纳。他说:“二者互相为资,而独辟之智必取径于归纳。”[22]

这个时期,还有章太炎、梁启超、马君武等人也重视逻辑方法。章太炎侧重于演绎法,他第一个对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印度的因明学和中国的《墨经》之间的异同作了比较和探讨。梁启超将演绎法引进历史研究领域,强调“综合观之”,“有说明焉,有推论焉”,“注意于其来因与后果”,“体悟于百年间若断若续之史迹”[23]。马君武则把逻辑学(时称论理学)称为“科学之科学”。他在《弥勒约翰之学说》中指出:“盖各种科学皆须以论理学分析之,查其元素之微,明其聚集之故,究其连合之因,考其组织之序。故论理学者,实凡百科学之科学也。”[24]

总之,经过维新派的努力,包括归纳和演绎在内的逻辑方法最终在戊戌时期比较系统地被引进到中国。此时,除严复译著外,尚有多部宣讲逻辑学的译著先后问世。如王国维译的《辨学》、林祖同译的《论理学达旨》、田吴炤译的《论理学纲要》等。经过这些著作的广泛传播,“论理学始风行国内,一方学校设为课程,一方学者用为致学方法”[25]。

三 数学方法

戊戌以前,中国的算学一直仅以“器”的形式作为“道”的附庸而存在,真正将它提升抽象,作为一种文化的基础学科和科学的思维方法,则始于维新派。康有为是近代中国以数学方法来阐释人文理论的第一人。他认为:“天文地理各学皆从算学入,通算犹识字也。”[26] 他鼓励学生要循序渐进,学好数学。据《康南海自编年谱》载,他自己于1885年即“从事算学,以几何著《人类公理》”,第二年“又作《公理书》,依几何为之者”[27]。维新运动时期,康有为在前两稿基础上,编成《实理公法全书》,模拟欧几里德《几何原本》的思维路数,将其认定的人类必须共同遵守的公私关系的道理,分门别类,归算为若干“实理”,类似欧氏几何学的“定义”;而把其所设计的为保证“实理”得到遵守的社会生活准则,叫作“公法”,与之作为比照的是各国现行或曾行、将行的信条,即所谓“比例”;还在各论条之下加按语说明,分别相当于欧氏几何学的“定理”、“公式”和“证明”。康有为这种依“几何公理”来比拟、推导人类社会进化的做法,虽大有牵强附会之嫌,但却显示了这位思想家的大胆思维尝试和向西方寻求真理的探索精神。

另外,谭嗣同也是非常重视数学、几何学及其方法的思想家。他创办的第一个学会就是算学会。他说,“算法……为格致入门之始”[28],“格致、制造、测地、行海诸学,固无一不自测算而得”[29]。他曾下苦功通读过《几何原本》前六卷,还试图解答其中的疑难问题,认为“算学即不深,而不可不习几何学。盖论事办事之条段在是矣”[30]。和康有为一样,他也以数学逻辑来建立其哲学体系。《仁学》中的《界说》即模仿《几何原本》书前的“界说”(定义)制定。例如,界说第十四条“不生与不灭平等,则生与灭平等,生灭与不生不灭亦平等”,即是以代数中的等式原理来推演的。以康、谭为代表的这部分维新知识分子坚信只有数学才是科学的根本门径,而严复则在高度重视归纳逻辑的同时,为数学给出了一个更为恰当的学术定位。他批评了某些国人盲目崇拜数学的倾向,但并未像培根、穆勒那样武断地贬低数学的作用。培根“低估了演绎法在科学方法研究中的重要性。演绎法多半是应用数学的,而培根不了解数学在科学研究中的重要性”[31]。严复没有沿袭这种偏见,他在《原强》一文中明确提出:“非为数学、名学,则其心不足以察不遁之理,必然之数。”[32] 可见他是把数学与形式逻辑看作同等重要的。当然,实事求是地讲,维新派所接受的数学知识还比较有限,他们反复运用的《几何原本》到19世纪末也已显陈旧,而现代数学知识和方法对他们来说又深奥难解,所以数学方法在戊戌时期远没有受到前两种方法的那般重视和广泛传播。

四 简短评价

第2篇:逻辑学入门知识范文

【关键词】理工院校;新闻专业;通识教育;案例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清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一批理工科特色鲜明的院校陆续办起了新闻传播专业。由于其学科底蕴、大学精神等与文科特色鲜明的大学均不同,其培养新闻人才的模式理应有所不同。考察其新闻人才培养计划就会发现,多数高校新闻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程大同小异,真正凸显其大学精神和人才目标定位的是通识教育。那么,理工院校新闻专业通识教育有何特点,何以需要,如何设置,以及如何实现?本文通过考察清华、复旦和华中科技大学三所院校新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通识教育,探索和思考上述问题,以期对理工科特色鲜明的院校新闻教育有所借鉴和启发。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说的理工院校是以理工科为主的院校或者理工特色的综合院校。清华由传统的理工科院校逐渐转型为综合性大学,复旦和华中科技为典型的文理综合性大学,三所院校均有新闻传播学博士点。因而,三所院校的通识教育模式对理工院校具有普遍借鉴和启发意义。

理工院校新闻专业通识教育的探索与实践

所谓通识教育(general education),就是培养完整的人,即培养具有远大眼光、通融识见、博雅精神和优美情感的人的教育。教育大致分为“使人成为人”的通识教育和“使人成为某种人”的专业教育两类。本文从非专业教育的宽泛意义上,将专业课程之外的其他课程均归入通识教育。以下是对清华、复旦和华中科技大学三所高校新闻专业通识教育的具体考察。

“清华模式”:宽基础,综合性,重文理交融。清华大学新闻学本科专业总学分172学分,其通识类课程分为人文社科基础课程和自然科学基础课程两大类,其中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达62学分,自然科学类课程15学分,两类总计至少需修读77学分,占课内总学分(140学分)的一半以上。在人文社科类课程中,除了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和外语,真正体现其通识教育特色的人文社科类课程为语言文学类、历史类、哲学类、社科类和其他类共五个板块40个学分。自然科学类课程有文科数学、文科物理、现代生物学、实用统计方法等六门课程。在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官方网站上,其新闻教育理念被表述为:素质为本,实践为用,体现综合性、研究性和开放性,并将其本科教学培养特色概括为“宽基础、重实践、具有国际化视野”。综合分析,我们有理由将其通识教育的特点概括为“宽基础,综合性,重文理交融”。这里的综合性有丰富的内涵,凸显了清华大学通识教育人文社会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理念,同时还强调中外融合(国际视野)、文理交叉、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并重的教学理念。譬如人文社科类课程就包含语言文学类、历史类等五大板块,还包括15学分的自然学科课程,体现了既重视人文社会科学的宽口径、多学科交叉融合性,又重视新闻专业学生的自然科学素养,即文理交融的鲜明特色。当然,清华重实践、开放性(国际视野)的教学理念主要是通过专业教育体现的。

“复旦模式”:厚基础,自主性,重心智训练。复旦新闻学本科专业总学分143学分。其通识教育课程包括18学分的专项教育课程(英语、体育、计算机等)、24学分的通识核心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模块及六大模块)、8学分的选修课程以及28学分的文理基础课程。文理基础课程分为人文类、法政类、经管类、数学类、自然科学类、技术科学类、医学类共七大类,除新闻学专业学生必选的新闻思想、新闻学概论和传播学概论三门课(共6学分)之外,其余22学分实质可归入通识教育之中。这样一来,复旦大学通识教育课程总学分达到72学分,也占总学分的一半以上。最能凸显复旦大学通识教育特色的是核心课程中的六大模块,它们是:文史经典与文化传承、哲学智慧与批判性思维、文明对话与世界视野、科技进步与科学精神、生态环境与生命关怀、艺术创作与审美体验。该模块面向全校各专业,要求学生在六个模块中各修2个学分,在6个学期内修完,共12个学分。每一个模块至少有20门以上的课程组可供学生任意选修,自由度很高。

考察复旦通识教育,以下三点是必须注意到的:第一,文理基础课程中有22学分要在人文类、法政类和经管类课程组中选修,有利于夯实基础,拓宽知识面;第二,六大模块真正体现了西方博雅教育的精神,其着眼点不在于知识传授,而重在心智训练、人格培养和人的全面发展;第三,选修课自由度很高,六大模块中的任何一个模块都要二十多门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任选。结合复旦新闻学院提出的“国际视野,中国声音,德才兼备,富于创新”的十六字培养方针,其通识教育模式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厚基础,自主性,重心智训练。

“华科模式”:宽口径,复合性,重文理渗透。华中科技大学新闻学课内总学分162学分,另外学生还必须至少获得课外学分5学分即可毕业。其通识教育类课程包括47.5学分的一般通识类课程(思想政治类、外语、体育、计算机等)、30学分的学科基础类课程(涵盖了文学、政治、经济、哲学、法学、伦理、逻辑学、社会学等学科,实质可归入通识教育)以及6学分的自然科学类选修课程,总计83.5学分,也超过了课内总学分的一半。首先值得注意的是,一般通识类课程中,计算机基础、VB程序设计和微积分三门理工科特色课程总计10.5学分,再加上自然科学选修类的6学分,有16.5学分的理工类课程,这凸显了华中科技大学重视文理交融的新闻教育理念。其次,被归入学科大类基础课程的人文社科类课程,全部为入门性的概论类课程,学科类型涵盖了文学、社会学、哲学、管理学、伦理学、逻辑学、经济学、法学等,真正体现了其“宽口径,厚基础”的培养理念,这与华科大在其新闻人才培养计划中试图塑造学生“厚基础,宽口径,术理兼备”的知识结构也是一致的。再次,华科大将学生的社会实践、竞赛获奖和科研等因素也纳入学分管理,并规定了最低课外学分5学分,凸显其重实践、重能力的培养理念。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专业培养计划明确提出其培养特色是:文理渗透的知识结构,全能的媒体传播技能培养。基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华科大通识教育的特点可归结为:宽口径,复合性,重文理渗透。复合性是对其人才培养目标“全能的媒体传播技能培养”的概括。

对理工院校新闻专业通识教育若干问题的思考

通识教育何以需要,通识教育如何设置以及如何实现?在描述清华、复旦、华中科技大学三所高校的通识教育构成,以及总结其各自特点的基础上,我们尝试依次探讨这些问题。

通识教育何以需要?从大的教育背景来看,实施通识教育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纠正过分“专业化”教育的弊端。20世纪50年代我国照搬了苏联“专业化”的教育模式。专业教育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急需的人才,但传统新闻专业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新闻人才存在着上手快、后劲不足以及创新能力不够等通病,其根源就在于以实用技能培训为中心,弱化甚至忽视了心智训练与非专业知识的学习,造成学生知识结构单一、视野狭窄、根基薄弱、人文精神与新闻理想缺失等弊病。通识教育的要义在于人文化教育、智慧熏陶、拓宽视野、提供动力,因此,新闻教育开展通识教育的确势在必行。

大学的课程体系是由“使人成为人”的知识与“使人成为某一种人”的知识两类课程构成的,大学生的人生价值、理想信念、人文气质、历史认知、创造性智慧和反省精神,主要是靠开设“使人成为人”的通识教育来实现的。开设通识教育在高等教育市场化浪潮中尤为重要。人大校长纪宝成说,实用主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遮蔽了大学精神的光芒。的确,我国高等教育普遍存在着“过窄的专业教育、过强的功利主义、过弱的人文精神”现象。对理工院校来说,通识教育更是对追求以“实用”为中心的科技精神的纠偏,以及对人文教育不足的弥补。综观清华、复旦和华中科技大学三所高校的新闻教育,无一例外都将通识教育放在首要的位置,而且这三所高校的通识教育学分都超过了总学分的一半甚至更多。这与三所高校人才培养目标是密切相连的,是大学精神的充分体现。

通识教育如何设置?从清华、复旦和华科大三所有理工特色的大学来看,其通识教育的共同点是:都重视培养复合型、创新型人才;通识教育学分在整体课程体系中占一半以上;通识教育的构成基本为一般思想政治类公共课程、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自然科学选修课程等构成;这三所高校都将学科的“交叉融合”作为构建课程体系的重要原则;都有一定比例的理工类课程等。目前在我国也没有公认的通识教育课程设置标准,但这三所院校的通识教育设置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和思考。

首先,通识教育应当形成一个完整、全面、清晰的目标体系,此体系应从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和基本能力而非灌输知识的角度来制定。复旦大学的“六大模块”更多地将着眼点放在心智训练而不是知识传授上,更重视人格的培养和人的全面发展。而华科大人文社科类课程,全部为概论类课程,学科类型涵盖了文学、社会学、哲学、管理学、伦理学、逻辑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虽体现了“宽口径”,但却难逃以人文社会科学为基础的“知识结构”构建通识教育的套路。其次,通识教育课程比例多少才算合适?三所高校通识教育都占到一半以上,这充分显示了实力雄厚的理工院校都非常重视通识教育,但加强通识教育并非一味追求课程数量。通识教育课程的种类应当全面反映人类已有的知识领域,不同领域的课程数量之间应当形成合适的比例。华科大人文社科类课程中,文学类课程共9.5学分,明显超过其他类型学科比例。另外,清华和华科大明确提出了“文理交融”的培养理念,但两校自然科学类课程的比例也各不相同。这是一个仍待探讨的复杂问题。再次,通识教育课程内容应当包括哪些?通识教育应当全面反映人类已有的科学文化领域,问题是人类至今累积起来的知识浩如烟海,每一类知识即便精选一门课程,在有限的大学教育里也难以穷尽。所以,通识教育课程内容应当与高校的目标、大学精神联系起来,尽量远离学科专业,以普适性、基础性的课程为主。

通识教育如何实现?目前我国通识教育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三种:必修、限选和自由选修。必修指学校规定学生必须修习某课程。选修指根据学生个人兴趣或专业需要进行自由选择。限选则介于必修和自由选修之间,指学校或各院系对学生通识课程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一般是在某几门课程或某一领域中要求至少选择其中的几门课程进行修习。从三所高校通识教育实践来看,基本包含了必修、限选和自由选修三种方式。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学形式绝大多数都是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授课式教学,少数课程以课堂讨论或讲座的形式出现。我们认为,通识教育的途径应当多样化。因为通识教育受制于学校的师资力量和课堂的形式,多渠道、多途径开展素质教育是对课堂教学的有利补充,譬如讲座、课外阅读引导、社会实践等。

[本文为2010年陕西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理工科院校新闻人才培养模式研究》(SGH10310)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复旦大学2009级、清华大学2008级、华中科技大学2010级新闻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复旦大学、清华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官方网站。

[3]田秋生.通识教育打造媒体精英――复旦、清华新闻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考察[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1).

第3篇:逻辑学入门知识范文

所谓互动式教学法,是指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通过频繁的信息交流以达到传输知识的目的。具体来说就是通过教师向学生们提问,学生给教师提问以及学生们之间互相提问,然后由教师或是学生来回答,或者以集体讨论的方式寻找答案的教学方法。

今天计算机已经成为不少人生活中的一部分,同时在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掌握与计算机相关的学科将成为生存的必需手段之一,计算机教学正成为面向21世纪的教学科目之一。计算机教学从过去单一的教师面授,学生单方面接受的学习形式,已发展为面授、函授、多媒体演示教学、远程教学、实践训练等多种形式的教学,并且教学过程中互动性所起作用越来越大。这是因为,教学过程中表面上是教师传授,学生学习的主客体关系,但实际上存在着极大的交互关系,例如计算机学科的教学,一方面教师竭尽所能授课教导,同时要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其领会和吸收能力,以便作出及时合理的教学调整,以期取得较佳的教学效果;另一方面学生在接受知识的同时应勤加思考,通过作业、测试、提问、上机练习等形式向教师反馈学习情况,力求在教师的指导下克服自身的薄弱环节。由于计算机学科是一门涉及物理电子学、信息处理、逻辑学、数学等多学科的综合科目,涉及的教学范围比较广,教学难度相对增大,知识更新程度快,免不了存在教师和学生单方面忽视的知识环节,通过教学过程中的有效交流,教学信息有效反馈,新获取的知识和新发现的教学成果互补就能成为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质素人才的重要途径,因而也就离不开教学过程中相互补充、及时反馈的互动性。

既然互动性在计算机教学中起到如此重大的作用,那么我们如何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甚至是硬件上尚未到位的条件下发挥互动性呢?从日常的教学研究中,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发展计算机软硬件使用的易用性。众所周知,初接触计算机的人往往会觉得难以入门,或者在使用过程会因一点微小的失误而茫然失措,或者会为开关机先按哪个按钮而烦恼。中国的网络用户之所以占全国人口的极少比例,其中一个原因是在上网使用的难度上。因而易用性是摆在全球软硬件开发商面前的重要课题。对于资源有限的学校计算机教学,就应充分在开发易用的计算教学软件上下功夫。试想撇开计算机硬件的复杂结构不说,软件难使用、难掌握,学生又如何有兴趣去接受。这方面全球软件开发商作了不少努力,如使软件界面图形化、可视化,采用鼠标按钮式方便操作等。我们设计多媒体教案、教学软件过程中也应注意从易用性入手,特别是某些对学生进行测试的教学软件或用于浏览的电子读物的设计,易用性强才能使学生易于接受,及时反馈教学信息,进行有效的教学,这也是发挥互动性的前提。

第二,及时的教学信息反馈,这是体现教学的互动性的关键所在。身处信息时代,获取信息就等于获得财富,教学过程也不例外。教学信息可体现在学生学习的精神状态,教学时的课堂气氛,作业的完成情况,测验、考试情况分析等方面,还有学生的提问、发现、创新、实践方面也能够获取教学信息,同时教学者本人也要努力关注有关教学知识、计算机发展的最新动态,及时在教学中进行反馈和补充。掌握了这些教学方法和信息,教师可以通过实验或统计分析,评估教学效果,调整教学计划,完善教学的侧重点,针对个别学生的不同情况对症下药,从而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围绕互动性而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我们强调教学中的因材施教,是因为学生是教学的对象,学习的主体,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个性特点,同一知识环节也会有不同的理解能力,教师可在及时收集教学信息时对不同学生实施因“人”施教。如思想上不想学的学生,可配合思想教育;沉闷的课堂教学可结合教材适当采用视像、音频、图片、幻灯等多种的媒体教学加强教学效果;难以理解的部分则可以放慢教学速度,详加讲解,通过上机指导实践使学生掌握等,教学上要因人而异,有针对性地教育。此外不仅要因“人”施教,还必须因“教材”施教。计算机科学信息化的更新程度一日千里,同时职业教育要肩负培养具备社会就业的计算机技能的人才,因而教材的更新周期也会相当快,故教师应不断留意时展的步伐,通过互联网等资讯或学生自我反馈等渠道收集相关信息,及时选择合适教材或参考书籍指导学生学习。总之,因“人”施教、因“材”施教,并实施多种形式教学方法,是教学互动性的追求目标。

第4篇:逻辑学入门知识范文

关键词:中医教育逻辑思维非逻辑思维

中医学作为东方科学的一部分,其思维方式具有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的双重特点,同时代表东方主要思维方式的非逻辑思维的顿悟、心悟和直觉被大多数中医学者认为在中医思维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前的中医药院校大学生是在以西方逻辑思维为主的知识体系下培养出来走入大学校园的,这造成了学生对具有逻辑与非逻辑双重思维模式的中医药理论的学习在认知上产生了障碍。当前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并没有完全认识到思维问题是中医教育的关键问题。只有从培养学生逻辑和非逻辑思维两个方面着手,使学生充分认识中医学自身的思维特点,才能培养出合格的中医药人才。

1当前中医院校大学生思维方式存在的问题

中国已经历经百年西方文化洗礼,当代大学生更是在数学、物理、化学等西方科学教育下成长起来的,对于医学的认识大多来源于以西医为主的医院,对中国的古代传统思维在社会生活方面有一定的认识,但对于古代科学技术的理论认知和建构方面,则较难理解传统的思维模式。学生进入中医药院校以后一开始学习的就是中医基础理论中的“元气”“阴阳”“五行”“命门”“三焦”等基本概念,这些基本概念在目前的解剖学并没有严格的对应物。学生在对这些基本概念的学习中仍像在中学时对于概念的认知一样,注重对其物质实体性的把握,用逻辑论证去分析,把高层次还原为低层次。但这种形式逻辑的认知方法在这里遇到了困难,因为概念是思维抽象的结果,而中医学的概念不是实质定义,而是思维到最高层次的哲学概念,即“形而上者谓之道”的思辨最高阶段,不能用形式逻辑的属加种差的方法去界定其内涵和外延。由于学生对中医基本概念的认知困惑,进而对由中医的基本概念建构起来的中医理论系统也不能完全的理解,甚至持否定的态度,有的甚至会排斥对中医的学习。中医学强调唯象联系,突出宏观整体,重视和谐平衡,与学生以前所形成的思维方式和认知习惯格格不入,不易理解难以接受,另外,中医和西医所认知的客观对象都是人体,其中有一些相同语词构成的概念,在其内涵上是不一致的,如“心”“肝”“脾”“肺”“肾”等,西医对这些概念是实体和解剖意义上的解释,中医是系统和功能的认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易造成混淆,尤其是刚入门的学生,对以后的学习造成不良的影响,甚至对专业失去信心。

2中医思维中的逻辑与非逻辑解析

造成中医院校大学生在中医学习中存在的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医理论的思维形式与学习者的习惯的思维形式不一致。而当前的中医教育模式并没有从中医自身特点出发,而是模仿西医教育模式,这样造成一些中医药院校学生和中医研究者对于中医学产生困惑,并极大的影响着他们对中医药的学习和信任度。

中医学知识和所有的古代知识一样,以自然哲学为背景,在中国传统的求同思想的影响下结合当时的简单解剖知识和临床实践发展起来,始终没有与伦理道德、艺术、宗教、等文化分离,主张“天人合一”,在《黄帝内经》中就有“智者察同,愚者察异”的字样,求同即求得万物的整体和谐统一。其理论体系从思维的角度上看,既有逻辑思维的概念、命题、推理,又有非逻辑思维的形象、直觉、顿悟,而作为中医学最主要的特点——整体观指导下的辨证论治过程中,非逻辑思维占主要方面。

2.1逻辑思维是科学思维的最普遍、最基本的类型,它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等形式对客观世界的间接的、概括的反映过程,在现代科学的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其理论体系上来看,中医学是具有完整的概念、命题、推理的理论体系,从元气——阴阳五行——藏象学说——气血津液——经络——病因病机——辨证论治,层层深入通过演绎和比类推理将整个人体的系统性、整体性体现出来。在其具体应用方面主要是以辨证逻辑为指导的,从对阴阳的消长平衡分析法,到五行生克制化的制约法,到治疗的本标缓急法,再到经脉脏腑的运动传变法,最后到运用自如的知常达变法。

2.2非逻辑方法包括形象思维和直觉思维,它们与逻辑思维相比,缺乏分析、综合、比较、分类、归纳、演绎等逻辑内涵,而是强调感性认识,以意象、联想和想象或直接领悟来揭示研究对象的本质及规律,甚至有时伴有“灵感”这一特殊的心理体验及心理过程,使认识主体的创造力达到超水平的发挥。非逻辑方法历来被认为在中医学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1]。如匡调元所说:“在传统中国医学学术思想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是依靠直觉领悟与形象思维而不是靠逻辑思维[2]。”中医学中的非逻辑思维方法体现大量的形象化、类象化、比象化语言和思维的应用上,如四诊上形象话语言的应用,发热、恶风、恶寒的“翕翕发热”“蒸蒸发热”“淅淅恶风”“啬啬恶寒”等,湿邪所困的“腰重如带五千钱”等,对于脉诊“如盘走珠”与“如刀刮竹”“如循琴弦”与“如循刀刃”等;在辨析病因病理变化时,六学说用自然界风、寒、暑、湿、燥、火的特征作类比来说明病因病理,建立了致病因素与机体反应性结合的病因观念,如眩晕欲仆、手足抽搐、震颤等病症,都具有动摇的特征,与风之善动相似,故归为“风证”;在确定治则治法时,如“治上焦如羽,非轻不举;治中焦如衡,非平不安;治下焦如权,非重不沉”(《温病条辨·治病法论》)。又如“增水行舟”法、“釜底抽薪”法、“提壶揭盖”法、“导龙入海”法、“引火归原”法等都是通过事物本身的形象结合个人的感悟和经验沿着取象比类的思路生发出来的。这种用心领、会意、体悟的思辨功夫,追求言外之意、象外之意[3]。这些知识来源于历代医家对外部世界的感知和判断,基于主观的直觉、预感和洞见而深深植根于中医学的理论体系之中。这些知识就象中医中的阴阳的概念一样含有大量非语言、非概念形式的信息,语之则不能尽意,故“圣人立象以尽意”“用意以明理”,所以历代医家总是把“医者意也”作为行医的最高境界。“医者意也”在对中医的认识中甚至可以作为中医非逻辑思维方法的代名词,它不仅体现在形象思维方面,而且与直觉、顿悟密切相连,它能激发思维主体的想象,蕴藏着极大的创造力,使认识主体的创造力达到超水平的发挥。它不需要琐碎的实验数据和指标,也不需要在此基础上的分析、推理,它保持了认识活动本身的整体性,在广阔的联系中认定疾病,能够揭示局部的、分割的方法甚至很难揭示的人体奥秘。中医这种“医者意也”心悟的能力是建立在医者的两个基础之上,一个是医者的知识结构基础,另一个是其临床实践的经验基础。所以,中医本身具有极深人文内涵的医学典籍和经验积累性决定了”医者意也”作为个人自身对健康与疾病问题所能领悟的深度,只有把对经典著作的理解与临床经验结合起来,充分运用逻辑和非逻辑思维,才能够“心悟”到人体生理和疾病的本质,才能领悟到中医诊治疾病的最高境界。

3中医教育中逻辑和非逻辑思维的交融

为了使学生对上述中医学思维方式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解决中医学习中的困惑,在中医教育中,应加强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的培养,从思维知识的渗透和中医文化氛围培养两个方面促进逻辑和非逻辑思维的交融。

3.1逻辑思维方面在教学中加强思维知识的渗透,在中医基础理论教学中,应该让学生从中医基本概念出发,了解中医理论体系的建构的命题和推理过程。在中医经典的教学中,应分析其中的逻辑思维方法,如以《内经》的阴阳学说为例,《内经》提供了一个辨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相统一而以辨证逻辑为主,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相统一而以演绎推理为主的逻辑思维模式。将其分为6种主要模式:比类对应式、互含递进式、转化循环式、消长平衡式、揆度合参式、正反逆从式[4]”。其中最常用的是“比类对应式”即“取象比类”的思维方法。这种方法导源于《墨辩》的类概念和《周易》的卦辞、爻辞[5]。《内经》中所讲的“援物比类、化之冥冥”,“不引比类,是知不明也”,都是指的取象比类的思维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在掌握大量感性材料的基础上,通过把两个或两种不同的事物或现象联系起来加以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相类似或共同的地方,然后把已经知道的某一事物或现象的有关知识和结论,推论到与之相类似或有共同点的现象和事物,也可能具有相同的知识和结论。这样一来万事万物都可归到阴阳五行的范畴之中。在中医诊断教学中,可以穿插中医经典当中的一些案例进行分析,将中医学的基本思维方法蕴涵其中,比如对《伤寒论》中的一些经典案例进行分析,使学生对张仲景的“观其脉证,知犯何逆,随证治之”的治则有更深刻的理解,还可通过中医辨证论治中“审证求因、法随证出”及中医经方分析中“以方测证”等推理分析方法为例去说明中医中逻辑思维的应用[6]。

3.2非逻辑思维方面:加强中医文化氛围培养中医学是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特有氛围里发展出来的,与儒、道、佛、技有着割不断文化的渊源,它的起源深受古代唯物论和辨证法思想的影响,与中国传统文化一脉相承,而且贯穿于中医理论体系各个方面,涉及人文学科和人文知识,如阴阳、五行、易学、哲学、道学、道德、养生等,与传统的自然科学,如天文、地理、时令、生物(药食)形体等共同构成了中医药学独特的理论体系,因而具有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双重属性[7]。它与当时的其他学科建立了同构系统的联系,因此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古代科学环境下的中医师甚至平民百姓,都能自觉地接受中医理论,不会有不理解说不清的困惑。例如,“天人相应”“五行相克”“血脉同流”“经络相通”“子午流注”等通过意象、联想和想象,甚至直觉心悟创造出来的具有中国传统文化主观直觉特点的命题,采用当前现代科学研究的生理、病理、生化等定量研究方法则很轻易的就会被否定掉,如对其传统文化的内涵有了很深的理解,认识到中医学的多元性的特点,再利用现代的科学技术探索其未来与发展,也许会找到其有效途径,所以,对于中医院校学生中医思维的非逻辑思维的培养,一个是在专业课课程的教学中,把形象思维、直觉思维这种非逻辑思维方法的优点和长处进行透彻的分析,启迪学生积极思辨。其二从文化的角度认识中医具有积极的意义。应开设有关古代哲学、古代文学等中国传统文化方面的课程或讲座,在讲授过程中应注意传统文化和中医相契合的中医文化学内容,学习和掌握有关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人文知识;在专业课讲授过程中教师授课除了传授中医的基础知识外,还应将中医的历史文化背景、哲学根源、认识论、方法论等理论特色贯穿于始终;在校园文化建设方面也应体现出其传统文化的积淀,如在辩论赛上多设计与传统文化相关的辩题、开展校园传统文化节及传统文化知识竞赛等等。让学生在掌握中医知识的同时,逐步加深对中医非逻辑思维方式的认识。

另外在中医思维中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是交织在一起的,在逻辑与非逻辑思维的培养中还应注意两者的交融,使学生学习运用正确的思维去学习中医理论,把握中医思维的精髓,把逻辑和非逻辑思维渗透到理、法、方、药的各个环节中去,成为合格的中医药人才。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张苇航,张炜.探索中医复杂性之路[J].医古文知识,2004,21(3):10.

[2]周瀚光.传统思想与科学技术[A].匡调元.中医病理学的哲学思考[M].上海: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1997:131.

[3]姜莉.立象以尽意用意以求理[J].辽宁中医杂志,2007,34(4):431.

[4]匡调元.中医病理学的哲学思考[M].上海: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1997:129,131.

[5]卓同年,谷培恒.论中医临床思维的逻辑方法及其运用[J].新疆中医药,1999,17(2):2.

第5篇:逻辑学入门知识范文

【关键词】高校;法学人才;实践

前言

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转轨时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急需一批高素质的法学人才。目前,高校法学教育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改革开放以来,高校法学教育在经历了迅速、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也不可回避地面临着严峻的外部挑战,存在着困扰其自身发展的许多问题。在当前深刻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正视法学教育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促进高校法学教育的良性发展,对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本科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

法学教育要为推进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实践服务,这也就意味着中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应当是致力于培养构成中国法治基础并能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法律共同体的力量。那么在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定位上,诚如徐显明教授所言,是一种三维度法律人才培养的定位。具言之,就是“思想有深度、知识有广度、实践有力度”的法律人才的培养。

首先,学生专业思想要有深度。就是说法律是理性化思维的产物,法学教育所要培养的法律人才不仅仅是掌握法律知识与法律技术的人,法学教育要致力于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从总体上来看,就是要训练出能够对现存制度的一种批判性思维,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具有建设性作用。实现这一维度的目标,需要加强理论法学的教育与训练。

其次,专业知识要有广度。知识有广度就是说法科学生在掌握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基础上,能够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与训练,法律科学在面向社会生活的时候,带有明显的综合性,因此,除了全面系统的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以外,还应当涉猎与掌握其他学科,特别是相关学科之间的知识,只有在有充足的知识储备,或者说知识有广度的情况下,才能培养出既能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又能从事立法、司法、律师等法律实践工作的素质全面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实践有力度。法学专业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必须有效结合,“这就要求我国法学教育必须适应社会的需要,以培养应用型(实务型)人才为目标”。要达成这一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核心就是着重对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体现在法学教育与法学教学上,将主要表现为法学教学的方法应当多样化,应当活泼与务实,在注重理论教育的同时强化案例、诊所式、实践教学,通过实践教学提高综合能力,增强法律共同体的认同与职业伦理意识。这就需要增强实践教学的实施力度,改变许多法科学生毕业后仍缺乏对知识的整体把握,无法把各门课程联系起来并应用到实际中去的现象,加大对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模式,改造“实践教学‘硬’环境不佳,‘软’环境也不理想的状态。

二、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实践上来看,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从整体情况来说,由于开展时间、投入经费、实践场地等因素的限制,各高校的实践教学状况是不平衡的,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定位不清,实践环节缺乏科学的、系统的理论作指导。在平时的学习中,学校向学生灌输的更多是条文化的、抽象的法律规则。这使学生老师严重脱离实践,“侨居”于“宝塔”而很少投入真正的法律案件中。实践环节基本因循过去的做法,影响了学生能力的培养,“相当多的学生缺乏对法律实践的基本感知。其次,实践环节单一,流于形式,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各法学院校在其教学计划中都安排毕业实习。但多数高校实习没有计划组织性,教师投入不足,不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兴趣、启发学生动手和动脑。同时,法学实践教学评价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急待提高。第三,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没有得到有效的锻炼,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较差。有些法学院校结合相关课程,搞一些实践活动,如观摩法庭审判或者组织学生模拟法庭,但并未有意识地、系统地将这些活动形式纳入教育计划,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因此没有形成系统的培养体系,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

三、以实践为龙头,课程设置为基础构建和培养法学完整的法学人才

第一,要明确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和进行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现代法学人才应当是除具备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外,还要了解熟悉社会各个领域,从中吸取必要的营养。作为法律应用型人才既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又有广博的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以及逻辑学方面的知识的必备性。因此培养应用型职业化开放式法律人才应当是既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又拥有处理各种法律实务专业技能的高等应用型人才,使其毕业后能够直接胜任法院书记员、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助理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助理等司法第一线的法律实务工作。其次,围绕着培养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学改革指导思想我们开展具体工作。本专业教学改革的紧密结合法律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以市场为导向,合理地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本专业重视对司法实践部门的市场调研,注重做好人才需求的预测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以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及立法部门法官、检察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法学、经济法专业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就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相应的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的制定等工作相关问题进行研讨和反复的修改,最终合理制定出突出开放式职业化特色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规格、教学计划体系以及相应的课程设置等。

第二,要严格学生假期实习的考核要求和成绩评定。法学院对实习的监管不力是引起当前实习形式化的重要原因,因此实习期间的监督和科学的考评是确保实习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首先,学生在实习开始前应将实习地点、实习时间和联系电话报给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将赴各实习点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到岗情况、实习内容、实习态度等。其次,采取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基地指导教师合作的方式,对实习的过程进行监督。再次,开通网上教学平台,建立网上实习小组,实现双向、多向交流和沟通,学生可以将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和心得体会请教指导教师,也可以同学间互相讨论,指导教师可以通过网络指导实习进程,答疑释惑。最后,在此基础上确定学生的实习成绩。由指导老师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评价意见、实习报告、实习日记、检查情况等综合评分。学生在修业年限内要认真参加实习,实习时间累计达到教学计划的要求;实习日记记录认真,内容具体充实,时间连续;实习报告字数在3000字以上,书写清楚,论点明确,言之有据;有实习单位的鉴定,鉴定意见为合格以上。

第三,国家社会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应用型和实践型的法律人才,必须加强学生的实践锻炼,使学生接触实际业务,学到实际本领,而对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仅靠学校是很难做到的,必须依赖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参与。如在德国见习服务的实施由法院和政府等部门共同配合完成,大学阶段的实习是由政府机构提供各实习部门,如在巴伐利亚州,由州司法部的司法考试局和内政部负责安排实习部门。同时,法学教育不能脱离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当代的社会现实,而必须植根于本国社会的深厚土壤。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才不至于流于空谈,使法学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结语

法律是一门独特的学问,有自己独特的行业语言和思维方式。要在一个法律空间里形成有效的交流,参与其中的人必须具备基本相同的教育背景和知识结构,必须承认一些先验的理念和原则,遵守一定的思维规则,否则这种交流就不能正常进行。中国属于法典式国家,其法律的历史渊源更倾向于大陆法系。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模式也基本比照了大陆法国家的模式。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规则比较抽象,教育内容也比较注重对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基于这种情况,法学的理论教育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中占了比较大的比重。自2002年始,我国开始推行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改革的目的在于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正是适应这一要求,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职业建立了统一的入门标准,将有助于独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崭新的课题,我国法学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参考文献

[1]干利民,牟逍嫒.诊所法律教育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人学出版社,2004.

[2]王小云,王辉.大学生社会实践概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3]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状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4]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使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第6篇:逻辑学入门知识范文

管理会计概念的界定是管理会计研究的起点。目前对管理会计概念的界定,还没有统一、权威的解释。概念的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因此,严谨、科学的确定管理会计概念的内涵十分重要。根据逻辑学的知识,一个概念最常用的定义方式是由“种差”加“属”构成。所谓“属”就是被定义的事物的类别;所谓“种差”是指被定义的事物与其所在属中其他同类事物之间的差别。就管理会计来说,其内涵是与其构词方式和逻辑紧密相关的。“管理会计”可以分解成“管理的会计”,准确的说就是“基于管理的会计”。据此,我们可以显而易见地看出管理会计的“属”是会计,即管理会计是属于“会计”这个大类别的。而“管理”则是其“种差”,这是管理会计区别于会计中其他同类分支的显著特征。因此,确定管理会计的概念,关键是确定“管理”的含义。对管理会计来说,它是与企业情景相伴生的。这里的管理指的就是“企业管理”。那么何为“企业管理”,这在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解释。就知识经济形态下说,企业管理的根本或者说核心就是“管人”。人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把人管好了,物自然也就管好了。在知识经济里,企业通过管理人及其行为实现企业价值的增值。即企业管理就是对人价值创造活动的支持和控制。因此,管理会计的定义可以被界定为对企业组织中人的价值创造活动的支持与控制的会计。据此,我们可以说,只要是对组织中人的价值创造活动提供支持和控制的带有会计特性的部分都属于管理会计。

二、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在传统的思维逻辑里,会计理所当然地被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但是由于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滞后性,目前的管理会计内容零散不成体系,管理会计变得“无足轻重”。以致在很多时候,大家说的“会计”就是指“财务会计”。虽然如此,这并不能掩盖管理会计本身应有的存在和其真实的内涵。我们要更好地发展和构建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就必须弄清楚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是什么。目前,大家比较统一的认识(说法)是财务会计主要是面向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而管理会计主要是面向企业内部经营者。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标准客观上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去理解和发展财务会计。由于财务会计被界定为面向外部利益相关者,所以财务会计需要采用公认、统一的会计准则。所以我们在财务会计研究的过程中,特别注重对会计准则的研究。但是管理会计则不需要遵循统一的会计准则,只要围绕企业管理者的管理意图就可以进行会计处理,但是这种灵活性带来了管理会计理论建构的困难,也客观上造成管理会计的模糊不清。笔者认为,根据信息使用者的不同来区别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是非常错误的做法,也是极不科学的:外部信息使用者需要的会计信息难道不是企业管理者需要的吗?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了达到更好的管理目的,所需要的信息是全面的。通过统一的会计准则进行加工处理形成的信息,能够较好地满足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但同时这些基于公认会计原则和准则加工形成的会计信息也是企业管理者重点需要的信息之一。也就是说,企业内部管理者所需求的信息包括基于政府的规定、市场的压力等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加工成的会计信息。据此,笔者认为,面向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加工过程是财务会计,但是绝不能将其作为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划分的标准。以前之所以形成这个错误,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过去着重研究财务会计,而忽略了从管理会计角度完整思考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财务会计只是管理会计系统的附属系统。会计被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只是一种思维定式。这种思维定式是由于过去我们太过于注重财务会计的研究所导致的。如果我们深入思考管理会计的内涵,这种划分的错误就显而易见了,管理会计概念发展的路径可以很好地佐证这一点。1922年Quaitance撰写的《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入门》中首次提出“管理会计”的概念(冯巧根,2009),但对概念进行系统阐述的则是Wckinsey(1924),他在其《管理会计》一书中将管理会计确定为决策信息支持和控制。由此在20世纪20年代到80年代初管理会计基本被认为由“决策与计划会计”和“执行会计”两个部分组成。这一时期有两个比较经典、且具有代表性的定义:一个是1966年美国会计学会在《基本会计理论》中认为:管理会计是指运用适当的技术和概念,对经济主体的实际经济数据和预计经济数据进行处理,以帮助经营管理人员制定合理的经济目标,并为该目标的实现而进行合理决策;一个是1982年美国学者罗伯特在《现代管理会计》一书中对管理会计作了如下定义:管理会计是一种收集、分类、总结、分析和报告信息的系统,它有助于经营管理者进行决策和控制。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对管理会计认识的深入,管理会计定义逐渐扩展开来。1986年美国全美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实务委员会对管理会计所下的定义为“向经营管理者提供用于企业内部计划、评价、控制以及确保企业资源的合理使用和经济管理责任的履行所需财务信息的确认、计量、归集、分析、编报、解释和传递的过程。”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从技术上讲管理会计其实涵盖了财务会计。所以说,随着人们对管理会计认识的逐渐深入,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关系就会更加清楚。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总结认为财务会计系统只是管理会计系统的附属系统。财务会计信息是基于企业内外部各利益相关者博弈之后的最大公约数的要求(财务会计准则)从管理会计系统中采集数据形成的规范的、统一格式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管理会计与财务管理的关系

管理会计与财务管理,从字面上去理解是比较好区分的。但是由于过去对管理会计认识的模糊性,导致在《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教材内容的编排上交叉严重。管理会计的很多内容重复出现在财务管理的相关内容中(孟焰,2007)。就一般的大学教材来看,管理会计的内容主要包括成本性态分析与变动成本法、本量利分析、预测分析、经营决策分析、投资决策分析、全面预算、存货管理、责任会计、战略管理会计、作业成本管理与资源消耗会计、业绩评价与激励、环境管理会计等内容。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时间价值、财务预测、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财务分析、财务控制、企业价值评估等内容。显而易见,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有很多重复的内容。如果再除去属于成本会计的内容,那么剩下没有争议完全属于管理会计的内容就很少了。这也造成传统管理会计可有可无的感觉。也正因为如此,大学的教学中管理会计的重要性在逐渐下降。究其原因,不仅是我们对管理会计的重视不够,更为重要的是管理会计迄今仍没有一套完整的能够解释、指导并可以应用于管理会计实践的理论框架(李玉周、聂巧明,2005),由此造成其他学科知识对管理会计的“挤占”。因此,明确“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的关系”,是管理会计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的区分,从构词的方式和顺序来看是比较好理解的。管理会计是管理的会计,而财务管理则是财务的管理。对于什么叫管理会计,本文在前文已经述及。所谓财务管理,即为财务的管理,详细地说就是对金钱和物质等财产的事务进行的管理。因此,财务管理的内容就应该限定在金钱和物质筹集的管理、金钱和物质投资的管理、金钱和物质日常运营的管理、金钱和物质分配的管理。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企业的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和分配的管理。笔者认为,这四项内容和与其紧密相关的基本原理与特殊业务专题属于财务管理的范畴。除此之外的部分都不应该作为财务管理的内容。目前财务管理中与管理会计重合的内容,大部分都应该归为管理会计的范畴。

四、管理会计学科内容

体系的范畴及其逻辑关系财务管理的范畴界定清楚了,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的关系也就明晰了。但管理会计学科内容体系的范畴到底包括哪些?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怎样的?这是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又一个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管理会计学科内容体系的范畴

我们说,“对组织中人的价值创造活动提供支持和控制的带有会计特性的部分都属于管理会计”。那么要确定管理会计学科内容体系的范畴,首先必须清楚认识“何为会计特性”,也就是何谓“会计”。说文解字里,“会”意为聚合在一起有益处;“计”意为核算、打算与谋划。综合在一起,可以理解为有意义的聚合在一起的核算或者谋划。因此,何为会计特性,可以解析为两个方面:第一,它具有统计核算或者具有统计谋划与打算的特征;第二,它具有一定的意义。在为组织中人的价值创造活动提供支持和控制、符合这两项特征的事项或者活动都属于管理会计学科内容体系的范畴。依据时间秩序来分,人的价值创造活动分为人的价值创造活动之前、之中和之后。因此,我们可以将管理会计学科内容体系据此进行梳理。在人的价值创造活动之前的符合会计特性的支持和控制的内容主要是通过统计核算进行预测和谋划,包括:预测分析、经营决策分析、全面预算、目标成本确定等;在人的价值创造活动之中的符合会计特性的支持和控制的内容主要是进行即时核算和控制,包括:人的行为(或产品)价值核算、成本核算、责任核算与控制、标准成本控制、存货即时管理等;在人的价值创造活动之后的符合会计特征的支持和控制的内容主要就是进行事后整体结果的核算和控制,包括:业绩核算、业绩的评价与激励。

(二)管理会计学科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

第7篇:逻辑学入门知识范文

    现代社会是法律社会,人们的一切行为都被规范在法律框架内,这个框架是由法律文本搭建的。但近些年我们发现,从国家所立的根本大法,到地方法规、单位规章,再到个人保险、经适房申请、低保申请、遗嘱等,这些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文本,经常会给人晦涩难懂的感觉,让我们没有信心、没有耐心、甚至没有能力阅读这些布满“术语丛林”的文本。

    法律文本的发出方与普通民众之间,前者是强势方,后者是弱势方,一个文明社会,不允许用术语丛生的语言暴力以及语言陷阱损害弱者利益。而在一些与民众息息相关的如保险类理赔文本中,民众经常不可避免地陷入强势方有意架设的语言陷阱中,损害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却有苦说不出。目前,全世界范围内都面临一个重大的问题——面向大众的专业文本如何能让普通民众很好地阅读与理解,并与切身的工作和利益结合起来。在当前民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文本与民众接触日益深入广泛的情况下,我们提倡走出“术语丛林”,追求专业法律文本亲民化表述。

    西方一直非常重视法律文本的亲民化表述,用平易语言来简化法律文本。美国的Alan Siegel教授多年来一直倡议简化法律术语[1],并且与IRS等政府部门合作,简化了美国的收入税收申报表单等法律文本,获得了很好的效果。有时法律文本的表述是否亲民甚至可以决定官司的输赢。庞继贤曾经介绍过一个案例[2]:美国的伊利诺伊州公共援助部门发给受援人一封信,告诉受援人他们应得的津贴将受削减,同时告诉他们享受的法律权利。但两万受援人向援助部门提出集体诉讼,称这一信件文本表达有问题。基金会律师聘请语言学家Levi为专家证人分析这份文件。Levi发现文本中存在滥用官僚术语、关键术语表述含糊或无定义、不必要的复杂句法等严重问题,这些问题导致这一信件并没有成功地传达受援人本应享受的有关权益等信息。Levi提供的这些语言鉴定使原告方胜诉。法庭还裁决,被告方重新撰写信件,以使受援人充分了解他们应享有的权益。

    上世纪50年代,国内学术界曾经有人就档案术语通俗化的问题提出倡议,80年代,有学者提出简化医学术语的呼吁,但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也缺乏深入的细节性探讨及解决思路。

    在当今被各类文本高度覆盖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如何做到法律文本亲民化呢?

    二、要保证法律文本表达的专业性与全民性的统一

    法律属于社会科学,有着自然科学、技术科学那样严密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法律术语与法律概念、法律事物有着非常一致的对应性,体现着鲜明的专业性特点。但作为研究和规定、评价、规范民众行为的学科,其又不可避免地带有较强的社会性、人文性,体现着鲜明的全民性特点。全民性、专业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文本与交际者的距离——全民性体现的是最短距离甚至是零距离,反映着法律文本与普通民众生活的息息相关,表现出亲民化特点,所以,大多数常用的、基础法律术语在民众中都有一定的知晓度;专业性体现着远交际距离,反映出的是法律术语与普通民众的疏离性,普通民众无法根据自己的经验来理解法律术语。法律文本表述的亲民化并不代表将法律文本完全转向全民性、通俗性,作为一个专业学科,法律文本表述是离不开一定程度的专业性保障的。我们认为,与民众相关的法律文本的运用要保证专业性与全民性的协调统一,这才是亲民化的核心。

    三、要了解法律文本的不同类型,厘定和选择亲民化文本

    蒂尔斯玛(Tiersma)[3]把法律书面文本进行了三分:一是操作性文件,“创造或修正法律关系”,奠定了法律框架本身,包括立法、答辩词、起诉书、判决书以及一些私人文件,如合同遗嘱等;二是解释性文件,给客户的信或办公会议纪要,培训材料或教材;三是说服性文件,为了说服法院而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文件。

    法律文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文本只包括立法和司法文本,而广义的主要是内容涉及法律的文本。本研究探讨民众接触比较多的法律文本,采用广义界定,将法律文本分成以下五类:1.法典化立法文本,特点是非交际性突出,逻辑严密,抽象度高,文雅度和书面度最高,是“最冷酷”的语言、典型的书面语;2.交际化的司法文本,如法庭语言、审讯语言等,文本特点是互动性强,口语度最高,是典型的口语;3.“独白式”的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保险书等,是为了读(阅读、朗读)而写的,不具即时交际性,风格介于口语和书面语之间;4.普及性、教学性法律文本,如教材、培训材料、法律词典等,这些材料面向大众或本专业初级入门者,用平实的语言解释最专业的术语或知识,专业性与通俗性结合,理解与传播难度弱于立法文本的书面语;5.交叉性法律文本,如法律新闻等,它们更多的是具有新闻文本的特点,只是涉及法律专业特点而做出相应的表述调整,是法律文本中最边缘的文本类型。

    我们高度关注的是其中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操作性文件,如立法文本中的司法解释、司法文本中的法庭语言、法律文书中的合同遗嘱等个人文书、普及性教育性法律文本、交叉性文本中的法律新闻等,这些文件都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在保证法律语言准确、严谨的基础上,大多需要人性的、亲民的语言表达,反对文本的纯书面化、信息的浓缩化。我们称这些文本是政府法律文本话语体系中的“亲民化法律文本”。

    四、提高法律文本表述亲民化的具体做法

    在难解度高的法律文本中,高度专业性的术语是最重要的阅读和理解障碍。因此,实现文本亲民化表述的根本做法是简化术语,明晰表达,稀释专业性,提高易晓度。解决好术语运用问题,法律文本亲民化的核心问题就会得到较彻底的解决。

    (一)文本中的必需法律术语建议择用元术语

    法律术语用量和频率的提升与法律文本的亲民化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如果简化术语,法律文本表述的通晓度必然提升,但专业度、严谨度、准确度就会相应降低。提升法律文本的亲民性不是一味地使用减法原则来削减法律术语,不是要杜绝使用术语,也不是用同义替换的方法替换掉术语。法律文本毕竟是专业文本,即使是最亲民性的文本,也要体现其专业性,法律术语是这种专业性的必要保证。过度简化法律术语必然造成法律表述的繁杂化,法意表达的不充分、不完备、不到位,损害法律文本的严谨性 、周延性。大量使用具有多义多用性的普通词汇代替科学术语,也会带来法律文本意义的无序扩散与歧义。另外,也不能低估民众的理解能力:法律文本的主要阅读者是有知识、有文化的民众,过专、过深的法律知识固然影响其理解,但他们对法律的基础术语、基本术语意义还是具备起码的理解和推理能力的。

    因此,法律文本中的术语使用是必需的,我们提出简化术语,只是把术语的使用量降到一个可接受的度。这就有必要审核法律文本中必需的法律术语所具备的特征,以便从法律术语集中进行精确的术语选择。我们建议选择元术语(meta-term)。元术语在文本中用量的增加,对亲民性的影响最小,而且会在亲民性与专业性、权威性之间形成较好的协调。元术语多具备以下特点:

    1.多具传承性

    这些术语从古到今都是基础术语,多有历史传承性、使用的稳定性和通用性。如法律术语“初审、再审、法官、审讯、初犯、证人、赦免、自首、罪状、重罪、轻罪、讯问、赃物、拘留、徒刑、死刑”等,在《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法典中都是基本术语,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也保持基本术语的身份,具有显著的传承性特点;另外,通过对古今法学词典的对比,也可以提取一部分具有传承性、常用性、稳固性特点的术语,如“从犯、逮捕、对质、法典、法律、法治、法制、公法、过失、缓刑、立案、前科、上诉、申诉、守法、税法、司法、私法、弹劾、宪法、刑罚、证据、主刑、自首”等。

    在亲民性法律文本中,不宜选择一些已经不再使用的古术语、历史术语、旧术语等,它们是标准术语的异形术语,是被规范的对象,在术语集中的地位比较边缘,甚至已经退出共时术语集,所以这些术语与民众认知之间存在着比较大的矛盾和距离,在文本中出现将会降低亲民性。新术语由于意义和用法尚不定型,在民众中多有歧解,所以在亲民性法律文本中也应该慎用。

    2.多具较高的民众知晓度

    这些术语多与民众日常生活语域有一定的交集,在日常生活语域也多有借用,在普通的新闻文本、文学文本等大众文本中使用较多,所以民众知晓度高。这种跨域性,导致这些术语多具有词汇意义和术语意义的双层性。这两种意义具有意义方向的一致性,不会造成歧义,因为它们在法律学科、法律语境中的法律意义是明确而无争议的,经验性的词汇意义可以辅助其科学意义的理解,而不会干扰其反映法律概念本质特征内涵与外延的明晰性。通过对《汉语大词典》[4]所收词目的调查,以下这些词语都具有这种特点,例如从术语到日常语域进而两语域兼用的:证人、初犯、如法、定律、常法、律条、律法、漏网、裁判、法理等;从普通语域而产生专门术语意义从而兼用的:驳回、回避、异议、当事人、证据、辩护等[5]。

    与之相关,在亲民性法律文本中不宜使用一些从普通生活语域借用来的内涵外延尚未定型的俗术语、准术语,一些口语性的行业用语也不应进入,这些成分的使用将把亲民化等同于口语化,从而使法律文本的语体色彩出现问题。

    3.多具一定抽象度

    这些术语多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是对集合概念、类概念的指称与反映。另外,应该注意其与“名称”的区别。

    俄罗斯术语学派[6]区分了“术语”和“名称系列”的概念:术语是对普通概念的抽象,而名称是对个别概念的指称。术语有完整的语义内容,而名称只是指称符号,与专有名词有些相似。名称必须通过术语起作用,例如“《婚姻法》第23条”“第二法庭”等,它的所指是通过“《婚姻法》”“法庭”体现出来的。法律文本中,如果名称过多的话,将徒增文本的字数,信息及意义并没有增加。很多法律文本晦涩难懂,往往是术语和句式表达所致,但如果给读者的感觉是令人生倦、生厌而又不知文本中说了些什么,则主要是因为大量堆砌法律专有名词和法律名称,因此要限制名称的滥用和堆砌。一些必须要使用的名称,采用注释或附录细则的方式供民众深度阅读或扩展阅读,也是一个不错的思路。

    4.多具学科基础性

    这些术语在学科概念分类树中多指称中上层属概念,层次级别较高,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义域的广泛性。有时,在同一学科中,这些属术语常为跨部门术语,具有分布的广泛性和使用的高频性。在法律文本中,不宜选择窄部门术语和窄专业术语,它们往往不是基础术语。

    界定学科基础术语还有一条思路,就是利用框架语义学[7]的理论,把法律知识框架化,法律术语就是最小的知识框架。框架是由各种法律要素构成的,可分出必需元素、选择元素和自由元素,必需元素是框架赖以存在的必要元素,例如“控告”框架必须要有“被告”“原告”“犯罪动机”等要素;选择元素是界定框架知识的可选择要素,对框架知识的确立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完善框架知识;自由元素对于框架知识的完整性与稳定性不具有影响力,但可起到补充框架信息的作用[8]。一般来说,指称框架名、必要元素和部分选择元素,多采用法律术语的语言形式。但作为亲民性文本在选择术语时,一是选择指称法律知识框架集中的基础和必备框架的术语,二是选择框架中指称必要元素的法律术语。

    5.多具通用性和语际性

    通用性指的是在全民族共同语域中具有一定的知晓度,具有分布上的广域性、使用上的高频性。从不同语言的交际的角度看,语际性往往与民族共通性、国际性联系在一起,元术语指称的法律事物和概念在不同语言的民族和国家的专业交流中多具有共通性,词形理据基本一致。亲民性法律文本中不宜盲目使用未经广泛认可的借入术语、民族术语、区域术语、地方术语,也不宜使用不常用术语,除非具有表述上的不可替代性,而对于一些所谓的行业内公认术语、个人术语、偶用术语都应该禁用,因为它们都不符合通用性、语际性要求。

    6.多具定名理据透明性和构词能产性、派生性

    元术语多能派生出具有理据联系的下位术语,如上位术语“罪犯”与下位派生术语“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我们把几种经典汉语法律辞书收录的词条合并去重后,得到7468条法律术语和专名,经过测查,“法律”派生构成“法律援助、法律不能、法律承认、法律类推、法律执 行、法律秩序”等179个术语和专名,派生术语中主谓结构较多,且多为较高抽象层次的属概念;“管辖”派生构成“约定管辖、移送管辖、专属管辖、普通管辖、牵连管辖”等66个术语和专名,偏正结构的术语较多。

    这些成套的术语理据联系强,易于从构词词素进行语义类推,理据透明,便于理解,而且派生术语多能体现概念的核心和根本内涵特征。另外,理据性强的元术语的字面意义和表达的术语意义要多具有内在联系性和一致性,能从字面义直接推导出基本的术语性。而带有隐喻色彩的术语,理据不透明,民众难以从术语语义中推导其意义,所以会影响理解性,应谨慎使用。

    7.具有标准性、规范化

    这类术语很多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采用系统的术语整理原则和方法审定的规范化术语。目前从事这方面工作的政府部门是全国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简称“全国名词委”)。例如,全国名词委已公布的《语言学名词2011》[9],收录理论语言学、文字学、语音学、语法学、语义学等13个部分2939个规范术语条目,平均每个分支学科大约二三百个。法学术语审定委员会于2007年成立,专门审定法学术语,但目前整理好的法学术语还没有公布。

    审定工作最主要的对象是异形术语。异形术语是一个所指,却具有多种能指,多个异形术语可整理为一个术语。这些异形术语可能因翻译、历史兴替、俗称、不同法学家的界定等原因形成。我们建议从能指语形群中选择主形,反对使用与主形对应的各种异形,特别是等义术语。

    同形术语是法律文本表达中的重要干扰因素,尤其是在同一学科语境中形成的同形术语。同形术语多个术语使用了一个能指形式,所指截然不同。如果文本表述时避不开同形术语,一定要明确上下文的学科和知识框架语境,否则会造成表达上的张冠李戴。

    有限度使用同义术语。同义术语的意义大同小异,往往在法律文本中有独特的、互补性的表达作用,但要注意在语流中尽量用语境和搭配将其大同和小异清晰地体现出来,防止出现误读、误导。

    有限度地使用多义术语。多义术语的“多义”是相对的,不同学科、不同分支、不同框架集中对同一术语的不同应用,产生出不同的指称,形成了术语的多义性。多义性往往代表着多用性、高频性,因此多义术语往往在术语集中的位置比较核心,可采用明确的语境分化其义项,不必过于限制。

    这类元术语可在全国名词委等相关权威部门的经过整理、规范化的法律术语集中挑选。

    (二)适度降低法律文本的术语密度,稀释法律专业性

    在亲民化法律文本中存在着术语密度不同的问题。术语密度来源于词汇密度,是国外学者Ure提出的一种测查文本易读性的方法[10]。一般采纳的是计算名、动、形等实词量占整个文本词量的百分比来对比不同文本的易读性。同篇幅的文本,密度越高,文本包含的信息越丰富,表述越难解,越需要读者具有足够的相关背景知识;反之,则通俗易懂。一般认为科学文本的词汇密度最高,而日常随机的、亲密的口语的词汇密度最低。

    五大类型的法律文本中,其密度也不相同。

    立法文本是脱离语境“高度自治”的文本,要求在有限的文本量或篇幅内表达尽量全面、细致、周延的法律内容,它必然大量选用法律术语来表述立法内容,术语密度最高。

    法律教材或培训材料术语最大的特点是对法律术语进行解释,虽然密度比较高,但每个重点术语都有专门的阐释,术语集中,解释也集中、明确,有针对性地稀释法律术语的专业性,降低了难解度,这是教育类文本独有的反术语密度规律的现象。

    与民众息息相关的司法文本等是语境依赖性较高的文本,着眼于与民众和专业人士的交际,需要依对象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水平而随时转换话轮,口语性必然高,其术语密度较低。但一些法律文书存在着堆砌铺排术语、人为提高术语密度的“术语丛林”现象。导致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表述上的非亲民化,用普通民众难解的术语体现其知识上的优越感;二是不排除有的机构(如保险机构)用术语丛林的方式营建“术语陷阱”。

    交叉文本中法律新闻是术语密度最低的。法律新闻的核心在于法律事件的报道,反映的是大众的人文性和经验性,所以文本中忌罗列术语,术语密度最低,出现的术语多为偶用。当然也有例外,如法律新闻中报道法律的制订、修订等情况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术语,但不会铺陈术语,只会选择民众最关心的术语进行形象化、具体化的描述或介绍,把民众最关心的内涵、外延及对民众生活的影响用通俗的语言展示出来,刺激读者产生阅读兴趣。

    我们需要根据以上几类法律文本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降低其表述中的术语密度。

    (三)针对不同的法律文本,选择不同的亲民化术语语用方式

    立法文本不是直接面向普通民众,往往需要培训文本、阐释文本等进行辅助传播,甚至需要律师作为与民众沟通的中介,所以术语语用上以信息丰富、表述简洁为重点,对术语的亲民化要求最弱,只需适当弱化法律文本的术语密度。其余四种与民众接触面广的文本中,术语亲民化语用至为关键。

    1.法律文书与民众接触最多,文本表述中要节制术语的使用,降低密度

    减少术语密度是亲民化的主要做法。如果既要减少术语密度,又要将意思表达清楚,可采用对术语进行同义替换和注释的方式。同义替换抓住法律术语的核心语义特征,将概念化术语还原为小句表达式或长语形短语表达式。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不易理解,行文中可替换为“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言和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表述文本虽然加长,但在保证适度繁化的情况下,可以谨慎采用这种同义替换,以降低术语密度。不过这种同义替换不能影响到法律术语的周延性和专指性。如术语“刑事和解”不能直接用普通词“私了”替换,“刑事和解”包括诉讼外和解和诉讼中和解,前者与普通意义上的“私了”有一定的对应性,但在表述时仍须加上必要的条件限制,如“必须通过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审查,才能采用私了方式”,以体现与普通生活中“私了”的区别。

    2.交叉性文本中,要适度还原高浓缩术语的情境类型

    韩礼德(Halliday 1985)曾指出,在书面与口头文本之间存在着一个连续统一体,从最没有计划、高度情境化的文本,一 直到最有计划、去情境化的文本。如果法典中的法律术语体现的是最有计划的、最高挤出情境成分的典型书面语特点,那么在法律亲民文本中就要适度还原语境,丰富情境要素。在行文时多表现为举例等方式,为适度降低法律术语的专业性提供具体的语境。

    例如,前一段时间的法律新闻中,有很多关于“刑诉法二次修改或有较大突破”的预见性新闻,新闻在表述“近亲属可拒绝作证”这一条可能修改的原则时,采用了与民间所说的“大义灭亲”、传统法律原则“亲亲相隐”以及现代法律理念“以人为本”三种不同时代、不同特点的同类情境进行对比,具体形象地为民众展示这条可能被修改的原则的具体内涵和立法精神。再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共同财产”这一术语的内涵与处延进行了详细规定,各种媒体报道时则采用了突出有新闻价值的细节事实(“房产证署名”)的方法来对这一术语进行情境化、具体化操作,让民众对此有更深入、更准确、更全面的了解。

    (四)法律术语进入句子、句群语流的逻辑化、简明化

    法律表述要求严谨、周延。从法律修辞学和法律逻辑学的角度看,这一要求要落实在概念、判断和推理三个层面,分别对应文本语言形式中的词、句子和句群。要做到句子、句群层面的亲民化,仍然要以术语为核心。

    1.句子(判断)表述中法律术语(概念)的语用

    句子表达的是对法律术语所指称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物的看法和观念,法律文本中的常用词[11]是把法律术语连成句子的最重要的手段。如连词、关联词语等将法律术语从词汇层面带入术语组合、小句、句子、句群层面,体现严密的表述逻辑;语体风格词能集中体现法律句子表述的亲民风格;情态副词和能愿动词等能在句中明确表明立法者及政府立场和价值取向;模糊词语能体现法律文本执行宽容度和灵活性;介词能集中体现介引的法律术语之间的关系……这些常用词可以使法律文本的句子表述逻辑性更强,也更加简明、亲民。

    法律常用词是最基本、通晓度高的普通语文词,所以句子表述的亲民性依赖于常用词和法律术语的组合,组合形式好,会稀释必需使用的法律术语的专业性,提高其亲民性。这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一些必须用到术语的句子,在不影响严谨表达的基础上,要挤掉所有信息量不丰富的普通语文词。简洁但不损失信息量的表达既能体现法律的法令性、权威性特点,又能消除因语文词的多义多用而产生的不必要的干扰义或歧义,保证民众对文本的清晰理解。因此要反对长句子及欧化句子,可通过计算机软件统计出得体适度的句长参数。句长参数过大,难解度高;过短,又失于零散。但总体方向是以精炼为主——长句中句化或短句化,短句短语化,精炼后的句子语义中心由术语承担。

    其次,在一些与民众息息相关的亲民文本中,容易与日常词汇意义相混淆的术语要采用加下划线的方式进行暗示。

    再次,句子宜多用主—谓—宾(SVO)语序结构,这是最基本的认知句型。法律术语作为表义的支撑点,多处于主语和宾语位置,成为表述谓词的关联论元。宜多采用把字句、被字句、双宾句、存现句等常规句式。兼语句、连谓句由于有两个语义表述中心,与位于主宾位置的术语论元的关系变得复杂,因此要谨慎使用;而一些把字句、被字句的糅合句、连谓句兼语句的兼用句等复杂句式,会使表述谓词与术语之间的语义、语法、语用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且拉长了句子的长度,建议尽量不用;杜绝使用倒装句等特殊化、个性化句式。

    2.句群(推理)表述中法律术语(概念)的语用

    推理(句群)与判断(句子)之间存在垂直的层级关系,从句子到句群是层层组合关系,由句群到句子是层层分解关系。也就是说,一个个句子表达一个个小观点,一个个小观点按严谨的逻辑关系组合成推理句群。亲民性法律文本的表述毕竟要面向普通民众,要避免成为深奥的逻辑推理,我们建议在句群中,在关注句子之间的逻辑表述的同时,要跨层系联,关注法律术语及法律常用词在推理中的语用。

    首先,法律术语包含着丰富的内涵与外延信息,有着明确的内涵意义与指称意义,它是法律文本的意义支撑点,文本中的法律术语之间可以形成一个主题词或关键词链,这个内容要点链体现出严密的逻辑关系,保证推理的严密性。因此,亲民性的文本要注意研究这个临时生成术语集内各成员之间的语义连接性和关联性,争取用最小、最简明的术语链充分表达出复杂的法律意义。

    其次,要特别注意能愿动词、形容词、副词等法律常用词的使用,其本身具有的属性、情态、程度、范围等特征,会在术语组合中,通过语义传递与语义感染,把一定的情态性、主观性、评价性传递给专业的法律术语,使术语在民众理解中更具可感性。这是法律术语、法律文本不同于技术术语和技术文本之处[12]。

第8篇:逻辑学入门知识范文

[关键词]地方文化课程;高职文秘;职业素养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2-0096-03

“素质冰山”理论认为,个体的素质可以被比喻成水中漂浮的一座冰山。大学生的职业素养也可以看成是一座冰山。水上部分包括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等人们看得见的显性职业素养,占1/8;水下部分包括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作风和职业态度等人们看不见的隐性职业素养,占7/8。良好的职业素养是企业必需的,是个人事业成功的基础,是大学生进入企业的“金钥匙”。虽然隐形职业素养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是它决定并支撑了显性职业素养。高职教育在中国已经实践了多年,然而高职大学生的职业素养却一直不为企业所看好。虽然在高职教育中,大多数学校在“校企联合”、“校企接轨”方面做得越来越成熟,无论是职业知识还是职业技能都不逊于本科院校。高职大学生甚至在实际动手能力方面超过了本科生,但是在综合素质、就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却不如本科生。

地方文化课程在提高高职大学生的综合素养方面有一定的优势,关于这一点已经为不少高校所重视。本人拙文“地方文化课程在高职人文素质教育中的应用研究——以《浙江文化》课程的建设为例”(发表于《中国市场》杂志2010年12月)已经有较为详尽的论述。地方文化课程立足地方历史和经济文化,而高职大学生大多来自省内且大多在家乡就业,因此地方文化课程对于高职大学生来说有一种天然的地域亲缘性。家乡的名人古迹、山水文化、先贤楷模、英雄事迹等都能引起大家的共鸣,学习地方文化课程的积极性往往比较容易被调动起来。

本文将以高职文秘专业大学生的职业素养为例,来探究地方文化课程与它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促进机制。由于地缘性的优势,地方文化课程的学习有利于提高高职文秘专业大学生的职业素养。浙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文化大花园中的一朵奇葩,既有绵长的优秀传统又有自己鲜明的地域特色。浙江文化的一些优秀传统和现代创新元素可以提高高职文秘专业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就业竞争力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职业素养是指职业内在的规范和要求,是指在职业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综合品质,包含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作风、职业行为和职业意识等方面。由此可见,职业素养是一个很大的概念,涵盖广泛。职业素养往往被看成是一个人职业生涯成败的关键因素。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对于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大学生的职业素质也提出更高的要求。一般情况,劳动者能否顺利就业并取得成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人的职业素质,职业素质越高的人,获得成功的机会就越多。

近年来,高职教育由于国家和地方的大力支持得以快速的发展,高职学生也成为各企业技能人才的重要力量。高职学生和本科生相比,具有自身的优势,最重要最关键的一点是高职院校的毕业生专业技能更强,更适合市场的需求。很多高职院校与企业共建实训基地,这些场所成了学生实习和锻炼技能的基地。比如在安检实训基地,老师会把学生带到基地里,现场教学安检的基本程序,教会学生在就业后如何当一个合格的安检员。这样,学生一毕业就能上岗,大大节约了企业的上岗培训成本,受到企业的青睐。甚至有些企业直接将车间、铁路、银行等通过模拟的方式建在学校,使得学生在学校上学就像在企业上班一样,真正成为无缝连接。例如一些金融职业学院直接和各大商业银行挂钩,引入各银行的电脑操作系统,在学院里面设置了“模拟银行”,让学生提前体验了职场的工作环境。然而,麦可思调查数据显示,高职生就业后的离职率比本科生相对要高,存在职业生涯模糊、不能客观地认识自己、不善于处理人际关系、专业知识不扎实、基础知识面不宽等问题。究其原因,这些都直接指向高职学生职业素养的缺失。高职学生虽然在职业技能方面占有一定优势,在企业入门、上岗之前比较容易,但是在后续发展中往往会受到瓶颈制约,即高职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等。而这些恰恰是高职教育中非常欠缺并且被大多数高职院校所忽视的。

高职文秘专业的设置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是息息相关的。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的多元化导致对于文秘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不少高职院校开设了文秘专业就是很好的例证,并且高职文秘的专业性也越来越强,例如很多高职院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始了外贸文秘、商务文秘和法律文秘等专业。近年来,文秘职位不论是招聘数量还是求职数量都表现出上升趋势。尤其是民营企业发达的省份,对于文秘人才的需求较大,同时,由于民营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对于秘书的要求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办公室从事文字等单一的工作,而是选择复合型秘书。并且据统计显示,民营企业非常注重文秘专业大学生的综合素质。然而,现实情况却是高职文秘专业的大学生和大多数高职学生一样,过于重视专门技术技能的培养而忽视了职业素养的提高。高职文秘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本科相比,由于课程时间的缩短,相关的课程也有了较大的调整,比如大多数高职院校文秘专业都开设了礼仪、口才、普通话等课程,但是诸如文学欣赏、中国传统文化等课程往往列入选修课甚至直接被取消,理由是和实际工作有一定距离不能马上应用于实践。一般而言,高职院校会将重点放在秘书实务、应用写作、文书与档案管理、秘书综合实训等课程的教学中,有些条件较好的学校还建起了秘书实训场所,里面复印机、传真机、电脑、装订机等自动化办公设备一应俱全,和企业的办公室并无两样。可以说,这样培养出来的大学毕业生在办公自动化方面能完全胜任。然而,秘书工作的实际情况并不如此。很多秘书工作的场所不一定全在办公室,还有可能在饭店里、火车上、飞机上、车间里甚至在仓库里,这就不是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能解决的,而是要通过职业素养的教育,提高文秘专业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来提高。2011年,曾经有学者对湖南省高职院校文秘专业学生人文素质现状进行调查。被调查的文秘专业在校生都认为人文素质对职业生涯会(占被调查者的809%)或者可能会(占被调查者的191%)有重要影响。大部分毕业生认为人文素养培养对学生的职业发展有非常重要的(占被调查者的36%)或比较重要的(占被调查者的48%)影响,且超过半数的毕业生(占被调查者的63.3%)认为工作绩效和人文素质的关系成正比例关系。由此可见,高职文秘专业大学生的培养还需要提高职业素养,而职业素养的提高要通过调整现有的一些课程设置、改革现有的教学方法、营造特有的职业文化氛围等手段来达到目的。

秘书在一个企业里往往担任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服从、服务领导,服务基层,起到承上启下、协调服务的作用,因此对其职业素养要求很高,不仅要求具有良好的专业功底而且还要求具有广博的知识面和财务、经济、营销、公关等其他方面的能力,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往往是一人身兼数职——文秘、财务、档案管理甚至翻译、单证等。在浙江的一些企业这种情况存在较多,浙江的民营企业不仅资本雄厚而且数量较多,加上现在当地政府对于自主创业的鼓励导致企业数量增多,因此需要大量的高素质复合型秘书。高职文秘的培养和本科教学在人才培养的目标上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全国大约有500家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设有文秘专业。自从高职院校开设文秘专业以来,高职院校就借鉴了本科院校大量的经验。比如很多高职院校开设了中国现当代文学、中国古代文学、大学语文、中国传统文化、礼仪、口才、逻辑学等本科院校的课程,然而因为学制的关系,将这些课程大大压缩成了浓缩版导致学习时容易囫囵吞枣不能切实提高职业素养,并且这些课程大多被设置成选修课导致很多高职文秘专业学生不重视人文素质的提高。然而,高职文秘专业学生的培养具有一个与本科院校迥然不同的特征就是高职的学生就业范围大多在省内,地域性特征很明显。因此有些高职院校直接将文秘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为“为地方经济服务”。如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文秘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面向市场、面向企业、面向地方经济建设,立足广州、珠海,辐射珠三角,服务全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人文素养和创新精神,具备较强的写作功底和沟通能力,掌握商务活动的基本运作,熟悉各种现代办公设备的使用,能够胜任中小企业办公室工作,协助领导处理商贸事务,为领导决策及实施提供服务的高级技能型秘书人才。

既然高职文秘大学生的就业大多是面向地方,那么必须学习和地方有关的历史、经济和文化知识,这样才能更快更好地适应秘书工作。一方面,地方文化的知识储备有利于提高高职文秘大学生的职业素养。虽然大多数高职院校的文秘专业课程设置上都包含了《大学语文》、《中国现当代文学》、《中国传统文化》、《中国旅游文化》等课程,但是这些课程大多是选修课且课时少,并且由于这些课程涵盖内容非常广泛,往往使得学生无法深入课程学习只是流于知识点的了解,这种状况不利于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而地方文化课程的学习恰恰能弥补这一不足。学生对于自己家乡文化的熟悉使得该课程的学习变得有趣并且没有隔阂,而就业范围的地方性又使得学生对于该课程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从而产生认真学习的动力。在实际文秘工作中,对于地方文化的熟悉能更好地进行沟通和交际。人在交往过程中往往追求认同感,而地缘性对于人的交往有着重要的作用。“同乡”在中国一直是社交中古往今来非常有效的名片。随着企业之间交往的日益增加,要保持自己的特色,地方性是很好的媒介。对于地方文化课程学习的重要性,已经有一些高职院校开始重视。例如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文秘专业将湖州地方文化课程列入了基础课,对于服务地方经济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在2009年开设了《浙江文化》选修课,一直受到学生的欢迎,该校大部分文秘专业的学生选修了该课程。

另一方面,地方文化的思想精髓有利于提高高职文秘大学生的职业素养。地方文化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居民的信仰、行为规范、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精神要素,又涵盖着该区域内的组织机构和物质设施等物质要素。地方文化以极其普遍的方式存在于该地区的每个角落,它的普遍存在犹如一股无形的力量,对生活于该区域的人发生着影响,并时刻左右着人的生活,约束着人的行为。中华大地上各具特色的地方文化已经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推动力量——地方文化不仅为地域经济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文化氛围,还通过与地域经济社会的相互融合,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直接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因此每一种地方文化都有其先进的元素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例如浙江文化是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和以“山文化”为代表的中原文化相比,浙江文化呈现出了一种别样的魅力。曾经有学者提出浙江文化的“水性”特征,即:柔慧智巧、开放兼容;自强不息,开拓创新;敢于冒险,重利事功。这些特质对于现代经济社会来说也是非常难得的经验,完全可以将此应用到提高高职文秘专业大学生职业素养的教育中。通过地方文化课程的学习,就能在高职文秘专业大学生职业素养教育中多了一条路径选择。并且,能够改变目前高职院校职业素养教育的现状,使得高职院校文秘专业大学生的职业素养教育变得切实可行。

参考文献:

[1]焦述清大学生就业指导[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

[2]王振洪高职教育呼唤质量意识[EB/OL].光明网http://edukjwcc0827/39199html

[3]刘欣关于湖南省高职院校文秘专业学生人文素质现状调查 [J].教育与职业,2011(10):180

第9篇:逻辑学入门知识范文

[关键词] 罗尔斯的秘密; 斯退士; 黑格尔; 正义理论; 分析哲学; 政治哲学; 当代经济学

张国清: 罗尔斯的秘密及其后果

2013年7月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一、 引言

每个伟大的思想家都有其特殊的学术出身和学术经历。他的特殊遭遇,他的求学或受教育过程,他遇到的一些具体的人和事,他个人的思想追求和精神困惑,他参与或经历的某些重大事件,比如重大的科学发现或科技进步、民族分裂或独立战争、种族或阶级斗争、社会变革和政治革命、社会基本制度的变化和更替、国内战争、国际战争,包括在自然科学、人文和社会科学方面取得的具体进展,所有这一切造就了一个思想家的具体思想,也使其思想成就成为一个具体时所当然的结果。我们研究和了解一个哲学家的思想,就需要具体研究和了解上面提到的诸多具体因素。但是,我们不能单纯依赖哲学家本人说出或公开的东西,还需要研究他没有说出或可能故意隐藏的东西。在当代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身上,就存在着一些没有得到充分揭示的隐秘事物,笔者称之为“罗尔斯的秘密”或“罗尔斯秘密”。

罗尔斯秘密的具体表现是,由于特殊的社会和学术原因,罗尔斯有意隐藏了自己的学术出身,主要是斯退士的东方神秘主义的印度教和佛教因素、德国古典哲学的黑格尔因素以及解决基本政治哲学问题的当代经济学路径。在以功利主义为主要攻击目标的幌子下,这些隐藏加上他一再明确表示的分析哲学的求学和研究经历,误导世人在分析哲学语境下来解读他的政治哲学。像“无知之幕”、“原初状态”、“重叠共识”、“正义原则”甚至晚年的“万民法”等众多概念或术语,研究者只是从单纯的英美分析哲学传统中给予解读,忽视了它们的非分析哲学的思想来源。由于国内的罗尔斯研究者没有注意到罗尔斯秘密,他们便对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尤其是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做出了错误的解读。由于两个正义原则在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核心地位,这种误解所产生的学术和社会后果都是严重的。

自大卫・休谟以来,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一直困扰着哲学家。尽管世人一般认为探索客观真理和追求社会正义是高度一致的,但要从哲学上论证这种一致性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到了20世纪初,逻辑实证主义的一大贡献在于明确表示,事实是事实,价值是价值,事实与价值分别属于两个各自相对独立的领域,不存在那种所谓的一致性。像艾耶尔认为的那样,价值断定不是科学的,而是“情感的”,“价值陈述……只是既不真又不假的情感的表达”[1]116。有关真理问题的探索属于事实领域,有关正义问题的追求则属于价值领域。后来分析哲学的发展似乎预示着属于价值领域的政治哲学的死亡。

正当人们对政治哲学的未来感到悲观之际,罗尔斯在分析哲学传统中发展出了一套精细的正义理论,1971年面世的《正义论》震动了整个西方政治哲学界。罗尔斯试图模糊分析哲学家在事实和价值之间的区分,把公平正义作为一项可靠的分析哲学工作建构起来。比如他在此书第一节里的一段话似乎要把事实和价值的关系进行全新解读:“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实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一种理论如果是不真实的,那么无论它多么高雅,多么简单扼要,也必然会遭到人们的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如果是不正义的,那么无论它们多么有效,多么有条不紊,也必然会为人们所改革或废除。”[2]3 通过仔细解读和考察,我们发现,罗尔斯政治哲学不仅印证了黑格尔关于哲学是时代的精华之论断,而且揭示了黑格尔关于晚近的哲学总是更加成熟的论断。随着罗尔斯在哈佛的两大授课笔记《道德哲学史讲义》(2000)和《政治哲学史讲义》(2007)的陆续出版,罗尔斯与传统哲学的关系部分得到了呈现。“虽然《道德哲学史讲义》只是一部罗尔斯在哈佛大学给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讲座用的讲义,但是,透过《道德哲学史讲义》,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罗尔斯哲学和历史上一些重要哲学流派的渊源关系,可以清楚地看到罗尔斯作为一名哈佛大学教授的实际工作和实际身份。罗尔斯不仅是一位政治哲学家和法哲学家,而且是一位道德哲学家和道德哲学史学家。”[3]1《政治哲学史讲义》也呈现了那种关系,罗尔斯与历史上一些重要哲学家的思想渊源是清晰的。问题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究竟属于分析哲学还是属于欧洲大陆哲学?或者说,罗尔斯和政治哲学传统究竟是什么关系?

除了梳理已为学界熟知的思想来源外,本文将探讨“罗尔斯的秘密”,重点考察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德国古典哲学因素,为解读罗尔斯正义理论提供一个新视角。

二、 罗尔斯和分析哲学:马尔柯姆、伯林与哈特

罗尔斯是一位地道的分析哲学家,其正义理论经由分析哲学四大重镇(普林斯顿大学、牛津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的修造而终于成型。理查德・罗蒂把罗尔斯视为分析哲学的代表:“大陆哲学和分析哲学的区分是极其粗线条的,但它的确为区分哲学教授提供了一条捷径。要想了解一位哲学教授究竟喜好大陆哲学还是分析哲学,只要看他书架上摆放的书就知道了。如果他的书架上都是黑格尔和海德格尔原著或者研究他们的书籍,而没有摆上戴维森或罗尔斯的著作,那么他大概愿意被称作喜好大陆哲学的教授。”[4]120罗蒂以及罗尔斯的老师、哈佛同事和同时代哲学家对于罗尔斯的分析哲学家身份几乎已经达成共识。

罗尔斯的哲学启蒙老师、普林斯顿大学的马尔柯姆(Norman Malcolm)教授是维特根斯坦的弟子和密友,在常识哲学和语言哲学领域颇有建树,主要致力于把维特根斯坦思想在美国发扬光大。他对罗尔斯的治学态度和学业方向选择都有很大影响。马尔柯姆向罗尔斯开设了政治哲学入门课程,这是罗尔斯在大学本科阶段受到的唯一政治哲学训练,以至于罗尔斯传记作者、弟子弗雷曼(Samuel Freeman)说,罗尔斯几乎是靠自学成才的[5]2225。得益于马尔柯姆的指导,罗尔斯选修政治哲学并以之为一生事业。

1952―1953年,罗尔斯获得富布莱特奖学金,成为牛津大学访问学者,牛津的博士后经历使罗尔斯在学业上突飞猛进。在那里,他是基督教会学院(Christ Church College)的贵宾桌成员,法哲学家哈特成为他的导师。除了出席哈特法哲学讲座,参加以赛亚・伯林和斯图亚特・汉普谢尔的哲学研讨班,他还参加了在吉尔伯特・赖尔住所定期举行的哲学研究小组。青年罗尔斯在1955年完成的政治哲学论文《两种规则概念》(“Two Concepts of Rules”)对“惯例”(practice)和“行动”(action)做了区分,让人想起伯林的政治哲学名篇《两种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和哈特的法哲学名著《法律的概念》(Concept of Law),明显带有伯林和哈特的思想痕迹,给人留下试图把两人思想综合起来的印象。

罗尔斯在牛津时的这些哲学家秉承罗素、维特根斯坦的分析哲学传统,注重语言分析和逻辑演绎。罗尔斯不仅继承分析哲学的研究方法,而且继承了哈特、伯林等人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主题,他运用的论证方法是分析哲学常用的逻辑方法。罗尔斯试图回答伯林的多元价值论难题。伯林认为价值多元论难题是人类必须面对的困境,而罗尔斯设计正义原则的词典式排序,在一个公共理性框架之内,通过基本正义制度设置,尽量消除各种价值和生活方式之间的冲突,完成对两种自由的保护,实现价值的完备性。罗尔斯一生追求构建一个可以实现的公平正义的乌托邦(a realistic utopia with justice as fairness)。

然而,罗尔斯对待语词的态度并非分析哲学家应持有的态度。罗尔斯对正义观和正义概念进行了区分,提出了自己的正义观,即作为公平的正义观;除了有限的语词界定外,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并无太多对语词分析的关注。罗尔斯对概念所处的语义环境亦并不十分关注,相比之下,他更关注概念在制度设计中的重要作用。罗尔斯既吸收了分析哲学的长处,又像哈特和伯林一样背离了分析哲学,把正义问题,实际上是社会基本结构的设计问题,当作自己的主要研究对象。价值领域的事物,像公平、正义、爱、同情等等,不再像艾耶尔认为的那样,只是人的主观情感的表达,而具有其客观实在性和客观结构。罗尔斯想把“社会基本结构”客观地揭示出来。因此,正如《两种规则概念》中已经显露出来的那样,分析哲学对罗尔斯来说只具有方法论意义。

三、 罗尔斯的秘密: 康德、黑格尔和斯退士

由于当时的特殊社会原因或学术原因,一些思想家会给自己的思想改头换面,有意隐藏或抹去其思想中在当时不讨人喜欢的某些因素。罗尔斯在建构正义理论时,是否像一般所认为的那样,完全受到分析哲学启发,来源于分析哲学,还是有意隐藏了自己思想中不受欢迎的非分析因素,却披上分析哲学的外衣?下面试图回答这些问题。

首先,在19世纪以来的英美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传统中,一直有一个黑格尔传统,这在古希腊哲学研究者和《柏拉图全集》英文译者乔维特(B.Jowett)那里有明确的起点。乔维特的学生托马斯・希尔・格林(Thomas Hill Green)是当时著名的黑格尔主义者,他对积极自由和公共产品的讨论,是古典自由主义的重要转折。格林后来成为著名黑格尔研究者鲍桑葵(Bernard Basanquet)的老师,鲍桑葵的黑格尔国家学说对20世纪英美国家学说有着深刻影响。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也和这个传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格林几乎与马克思处于同一个时代,是英国19世纪后期最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是牛津唯心主义学派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他的自由权利理论在英国思想史乃至整个欧洲历史上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格林在1855年进入牛津大学贝利奥学院学习,师从乔维特,毕业后一直在牛津工作,曾经担任怀特讲座道德哲学教授。格林所处的时代,劳工阶级崛起,成为日益强大的社会政治力量,他们要求改善自己的工作条件和生存状态,融入现代产业制度之中,分享现代化带来的成果。当时英国的整个社会意识也逐渐认同或支持劳工阶级的要求。于是,格林修正了早期的放任自由主义,提出了“公共产品”和“积极自由”等概念。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在格林的影响下,自由主义在英美政治哲学占据主导地位。格林的修正自由主义学说为英国公共政策从自由放任转向国家干预奠定了理论基础。

作为格林的弟子,鲍桑葵进一步发展了国家干预理论,提出了“国家至上”理论。他说:“国家的公共意志是独一无二的,而且必然是独一无二的。”[6]1314他在这种理论中明确加进了黑格尔因素,被称为新黑格尔主义。鲍桑葵谈到了“穷人”问题,这个问题也是格林和马克思共同关注的问题,更是后来罗尔斯关注的问题,只是罗尔斯用“最少受惠者”概念取代了“穷人”概念。“国家是最后的和绝对的调节力量,因而对每一个个人来说必然是独一无二的。”[6]13于是,他关于国家应当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扮演积极角色的主张持久而深入人心。

然而,由于黑格尔政治哲学与现代民族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的联系,有一种说法甚至将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归结于黑格尔思想。黑格尔赞扬战争调和了市民社会因人们需求不满足导致的冲突,国家之间的冲突是国家自我完善的途径。在黑格尔那里,战争具有伦理学意义,它对于防止民族堕落、促进民族发展有正面作用。“战争是严肃对待尘世财产和事物的虚无性的一种状态……战争还具有更崇高的意义……持续的甚或永久的和平会使民族堕落。”[7]341由于黑格尔明确鼓吹战争,两次世界大战真实爆发,人类受尽苦难,黑格尔成为众矢之的。从此以后,黑格尔研究被排除出英美主流哲学圈。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英美哲学学术圈,大家可以接受哲学家阅读康德,接受康德的影响,却闭口不提黑格尔。同为牛津学者,像查尔斯・泰勒那样从黑格尔出发来解读现代性问题的,毕竟是凤毛麟角。

因此,在牛津政治哲学传统中,既有英美分析的传统,也有德国古典哲学的传统,只是德国古典哲学传统的黑格尔因素被刻意掩盖了起来。这一点在罗尔斯身上得到了清晰的体现。罗尔斯对待黑格尔的态度既有学术的原因,也有个人的原因。罗尔斯的个人经历或第二次世界大战创伤,使他在内心对黑格尔学说充满着排斥,他在意识层面坚决拒斥黑格尔哲学。相比之下,他更偏爱康德。他在哈佛讲授的“道德哲学史”课程几乎以康德道德哲学研究为主题。正义理论以他对康德尊重人的观念的解读为基础,建立在自律的概念上。从《正义论》“正当先于善”的观念以及公平正义的康德式解读,到康德(以及后来的政治)建构主义和“道德理论独立性”,再到《政治自由主义》的道德人格观、合理性(the reasonable)和理性(the rational)区分,最后到《万民法》拒斥世界国家(a world state)和“实际乌托邦”(realistic utopia)观念,罗尔斯的思想都留有康德的痕迹。康德认为,人是“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8]222,自律而主动。一切事物都须经过理性的裁判。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观,人们在原初状态下做出理性选择,为免于受到侵害,人们必然服从自由平等的理性主体一致同意的原则。于是,原初状态可以被看作是在经验理论的框架内对康德自律和绝对命令观念的程序性解释。

康德强调人的自主理性,黑格尔则重视制度的优先性。在这一层面上,罗尔斯却是接近于黑格尔而远离康德。追随于黑格尔之后,罗尔斯将社会基本结构视为正义的首要主题。罗尔斯特别提到,公平正义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的,这一政治观念尤其适用于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结构”。社会基本结构指社会的基本政治结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它们在社会合作中融合成一个整体[9]389。理性制度建构是罗尔斯关注的重点,他关注的不是人们的理性或信念,而是在社会基本结构中实现公平的正义。由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一部有关人类基本制度结构的设计性著作,因此,虽然罗尔斯更加欣赏康德的哲学主张,但他和黑格尔实际上有更多共同的学术偏好。

因此,罗尔斯一直掩盖他与黑格尔的联系。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只好掩盖其同另一个未曾公开露脸的人物的关系,他就是斯退士。罗尔斯从本科开始就追随斯退士,并师从斯退士攻读博士学位。作为英语世界著名的黑格尔研究专家,斯退士的存在对罗尔斯哲学思想的形成是决定性的。罗尔斯的朋友、哈佛大学哲学教授德莱本(Burton Dreben)说:如果抹去《正义论》的作者,读者会以为这是一部从德语翻译过来的英文版哲学译著

这个说法转引自弗雷曼:“像以往世纪的任何一个伟大的欧洲哲学家一样,罗尔斯是一个系统的哲学家。因此,如果我们没有把罗尔斯整个理论以及他同其历史先驱的关系放在一个较大语境中来考察,就难以理解和掌握他的观点。在方法和风格上,罗尔斯都摆脱了分析传统。(他的朋友伯顿・德莱本曾经将罗尔斯整体论方法同黑格尔方法进行比较,并在谈到《正义论》时说道:‘它读起来像是从德语译过来的。’)”见S.Freeman, Rawls, London & New York: Routledge, 2007, p.28。。伯顿・德莱本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评论,是因为黑格尔哲学通过斯退士深刻地影响了罗尔斯,以至于《正义论》的结构框架同黑格尔《逻辑学》的结构框架形成了一种呼应关系。罗尔斯有意无意地遵循大一二三和小一二三的逻辑结构来组织《正义论》的主要论题,即《正义论》由三编组成,分别为“理论”、“制度”和“目的”;每一编下面又有三章组成,如第一编的三章为“公平的正义”、“正义的原则”、“原初状态”;第二编的三章为“平等的自由”、“分配的份额”、“义务和职责”;第三编的三章为“理性的善”、“正义感”、“正义的善”。这是一种典型的黑格尔式安排。其中第三编的三章很有黑格尔式“正―反―合”或“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意味。

斯退士是一位有东方哲学背景的哲学家。他指导罗尔斯学习黑格尔哲学,也学习神学、伦理学和道德心理学知识。在普林斯顿大学求学期间,罗尔斯跟随斯退士研修德国古典哲学,尤其是黑格尔和康德哲学。罗尔斯有意隐瞒了与斯退士的师生关系,但罗尔斯通过斯退士仍然同黑格尔哲学联系在了一起,虽然罗尔斯生前很少谈起斯退士,也没有在任何著作中感谢甚至提到这位老师,甚至很少谈起他同黑格尔的关联。一旦揭示了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黑格尔因素和斯退士因素,我们就更容易看清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欧洲大陆哲学的因素,尤其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因素。

罗尔斯“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2]3的看法表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直接指向社会基本制度。虽然罗尔斯明确表示,政治哲学的首要任务是探索设计社会基本结构的法理依据或道德基础,是一项政治学的而非形而上学的工作,他想以此强调自己秉承分析哲学传统,但《正义论》开场白却完全是黑格尔式的叙述。罗尔斯不仅进行事实描述,强调人们经由主观价值判断做出判断,甚至整个正义理论得以构建都是基于欧洲大陆哲学的价值判断。

罗尔斯故意隐去斯退士影响的原因不甚清楚,但有一点可以得到明确判断,那就是在罗尔斯写作《正义论》时,黑格尔是被美英分析哲学界完全无视的人物。罗尔斯只有通过隐去在其学院出身上的斯退士因素,才能进而抹去其哲学思想中的黑格尔因素,使《正义论》显得是一部在分析哲学两大重镇普林斯顿和牛津的直接熏陶下,并且在维特根斯坦嫡传弟子马尔柯姆的直接调教下,在哈特和以赛亚・伯林等人影响下成就的政治哲学成果。

在斯退士和马尔柯姆之间,在黑格尔和维特根斯坦之间,在宗教神秘主义和常识理性主义之间,罗尔斯做出了艰难但聪明的选择,罗尔斯离开普林斯顿而投入马尔柯姆的康奈尔哲学阵营怀抱即是明证。弗雷曼干脆说,罗尔斯只受到马尔柯姆的少得可怜的政治哲学教导,几乎是自学成才的。弗雷曼有意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经济学,即功利主义哲学的社会科学基础,淡化黑格尔传统尤其是斯退士的影响。但弗雷曼还是不经意间披露了罗尔斯的秘密,即罗尔斯政治哲学的黑格尔起源。罗尔斯本人越是拒绝黑格尔,黑格尔哲学越是在他的哲学著作中无意识地呈现。他可以掩盖他同斯退士的师徒关系,但他的哲学著作掩盖不了那层关系。斯退士1967年在美国加州拉古钠海滩去世,四年后,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罗尔斯在《正义论》序言中,提到了许多朋友、同事和老师对他的帮助,其中唯独少了他的博士论文指导老师斯退士。在整个《正义论》中,他只在一个脚注中提了一下:“有关这一点见W.T.斯退士《道德的概念》”[2]129。

四、 罗尔斯秘密的消极后果

正像当年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哲学中存在着“黑格尔秘密”一样,罗尔斯政治哲学中也存在着“罗尔斯秘密”。罗尔斯秘密的客观存在导致了一些消极的学术后果,主要表现为中国学者对罗尔斯正义原则和其他思想的误读,有些误读较为严重,已经产生消极的影响。鉴于正义原则在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关键地位,本文在此对由罗尔斯秘密导致的误读的具体表现只是点到为止(至于由这种误读产生的其他后果,将另文论述):如果说中国的罗尔斯研究者把“the most extensive basic liberty”译为“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12]56,把短语“total system”或词语“system”译为“体系”,一开始就把《正义论》中文读者对第一个正义原则的理解引入了误区,罗尔斯本人负有一定责任,那么,当罗尔斯在回应哈特的批评从而弃用“system”术语后,用来表述第一个正义原则至关重要的术语“scheme”仍然被译为“体制”[13]70、“图式”[10]5或“体系”[14]47,就不再是罗尔斯的责任了。同样,在译介罗尔斯原著的翻译实践中,短语“the most extensiv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8]53被译为“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14]47,短语“a fully adequate scheme of equal basic rights and liberties”[15]5被译为“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之完全充分的图式”[10]5,短语“a fully adequat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16]4243被译为“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的体制”[13]70,这些译法都偏离了罗尔斯想要表达的意思。这些表述方式也进一步证明了中国罗尔斯研究者已经深陷入罗尔斯陷阱之中而难以自拔。其实,在这里,无论“system”还是“scheme”,都只是量词,而不是名词。罗尔斯对“system”的自我澄清即“as a whole, as one system”[8]178是最好的佐证。同样,在讨论第一个正义原则时,“scheme”不能译为“体系”、“图式”或“体制”,而应译为“组合”、“组”或“套”。“the most extensiv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不妨译为“一套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a fully adequat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则译为“一套恰如其分的平等的基本自由”[17]1011。罗尔斯在1971年《正义论》中第一次表述第一个正义原则的恰当中文应当是:“人人拥有平等的权利,享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那种自由兼容于其他人皆享有的类似自由。”[2]10

同研究正义理论基本内涵一道,研究罗尔斯正义理论或政治哲学的思想来源是罗尔斯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笔者的考察,罗尔斯本人有意抹去同一些当代不甚重要的哲学家的关系。罗尔斯在谈到《正义论》的写作动机时,只说自己的工作是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传统的继续,有意回避我们前面提及的一些思想家对其思想形成的决定性影响。罗尔斯这种舍近就远的做法误导了罗尔斯政治哲学思想来源的研究者。

五、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第一,罗尔斯正义理论有着清晰的分析哲学来源。罗尔斯同斯退士、伯林和哈特的思想关系的紧密性超过了他本人表示的同洛克、卢梭和康德的关系,即使从政治哲学史上来看,他同休谟、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关系,与他本人表示的同洛克、卢梭和康德的关系相比,至少是同等重要的。

第二,当代经济学理论是影响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因素。因限于篇幅,我们无法全面展示罗尔斯政治哲学同当代经济学的关系,但弗雷曼的一段话足以呈现这种关系的基本轮廓。他说:“1990年,罗尔斯在接受《哈佛哲学评论》访谈时说,完成博士论文后,他在1950年秋季开始搜集与后来的《正义论》有关的笔记。在这个时期,他师从鲍莫尔学习经济学,认真研读了保罗・萨缪尔森的一般平衡理论和福利经济学、希克斯的《价值和资本》、瓦尔拉斯的《纯粹经济学要义》、弗兰克・奈特的《竞争伦理学》以及冯・诺伊曼和莫根斯特恩的博弈论。”[5]13

第三,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有其深刻的思想来源和神秘之处。罗尔斯以经济学为武器,以分析哲学为研究方法,以功利主义为批判对象,解决基本自由的问题,将自己与社会契约论传统联系起来,构建起完善的正义理论。除了在方法论上部分继承分析哲学传统,无论在行文结构、价值判断或者是正义理论的构建方面,都具有黑格尔风格。黑格尔这位巨人很大程度启发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构建。在《我的教学工作》(1993)未公开发表的说法中,罗尔斯提到在《正义论》中他最喜欢的是第三部分,讨论道德心理学的部分,这恰恰是从黑格尔和斯退士那里获得的部分。

第四,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罗尔斯在《正义论》发表之初便说明这一理论得益于黑格尔,那么这本书也许会失去许多读者,至少它将无法进入一流哲学评论家的眼中。当然,这只是一种猜测。大陆哲学和分析哲学本来交叉重叠,学习两者可相得益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面对大陆哲学尤其是黑格尔思想被摒弃的情况,罗尔斯或许在大陆哲学和分析哲学之间做了艰难选择,运用分析哲学外衣,巧妙隐藏大陆哲学因素,去掉了令人不快的因素,取得了成功。

第五,我们试图揭去罗尔斯分析哲学的外表,揭示其深层的德国古典哲学根源,尤其是一直隐藏其中的黑格尔因素,以表明罗尔斯哲学既有英美分析的一面,更有欧洲大陆的传统。如此,长期以来在罗尔斯和桑德尔、泰勒、麦金太尔、罗蒂等人之间的争论并不是像表面上看起来那样是学派与学派的争斗,而更像是同一个大家族背景之下的“兄弟之争”。这一家族的家长有时是康德,有时是黑格尔,有时则是马克思。无论家长是谁,它显然有着纯正的欧洲大陆血统,而与英美分析传统无涉。如此,罗尔斯学说中的实用主义因素也得以清楚呈现。一般来说,分析哲学和实用主义之间有一条明确的鸿沟。分析哲学反对黑格尔,实用主义则对黑格尔充满好感,黑格尔成为区分分析哲学和实用主义的一个重要标准。然而,罗尔斯距离黑格尔并不遥远,离实用主义也不遥远,因此,从深层来说,罗尔斯是一位地道的欧洲大陆哲学家。

总而言之,由于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和罗尔斯本人的主观原因,罗尔斯没有明确地澄清他个人的思想来源。罗尔斯政治哲学吸收和借鉴了德国古典哲学、英美分析哲学、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政治学、当代经济学等众多思想成果,呈现出从洛克、休谟、卢梭、康德、黑格尔(斯退士)、马克思到维特根斯坦(马尔柯姆)、伯林、哈特的多重来源。其中,摆脱基督教的影响成为罗尔斯思考社会正义问题的逻辑起点,黑格尔哲学为罗尔斯构思正义理论提供了体系框架,分析哲学为他论证正义理论中的诸多原则提供了精细的方法论指导,当代经济学为罗尔斯解决正义问题提供了可操作的实践路径。由于罗尔斯本人有意隐瞒其中某些思想来源,尤其是隐瞒同黑格尔和斯退士的关系,形成了“罗尔斯的秘密”,导致中国学者误读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进而误读了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因此,中国的罗尔斯研究要想精确地把握其正义理论,必须从准确而全面地理解罗尔斯的思想来源开始,尤其是要注意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经济学因素,否则,仍将停留在似是而非的浅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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