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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近年来发展速度之快令人瞩目。1995年之前, 深沪两地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数量仅为310家, 证券化程度(上市公司股票市值/ 国内生产总值)为7.89%; 到1997年底上市公司数量已增加到745家, 总市值为17529亿元, 证券化程度达到23.44%; 进入1998年之后, 公司上市的数量和规模更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即便如此, 一方面仍有众多企业在千方百计地寻求上市而未果; 另一方面, 业已上市的公司被市场和各级地方政府看成是珍贵的资源, 即使长期业绩不佳的上市公司也被作为一种“壳”资源得到保护和买卖。对此, 人们不禁会问: 中国证券市场上难道有免费午餐吗?证券市场难道是一个聚宝盆吗?
依照经济学的理论, 证券市场大体上有三种功能。其一是融资功能。企业通过股票市场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企业的融资来源一般可分为内部和外部融资, 外部融资又可进一步划分为间接和直接融资。直接融资主要是由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组成的, 它们均是通过证券市场来完成的。其二是信号功能。证券市场为经营者的投资决策提供一种信号。这也就是说, 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会影响经营者的投资决策。一方面, 证券市场是企业的一个融资来源, 股价的变动会影响企业的资本成本; 另一方面, 如果经营者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 证券市场对企业价值的估价变动会影响现有股东的利益。因而, 经营者的投资决策必须考虑证券市场的反应。其三证券市场充当公司监控的传媒。作为公司控制市场, 证券市场对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了一种外部约束机制 (相比之下, 公司董事会则是一种内部约束机制)。股东除去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用手投票”, 还可以在证券市场上“用脚投票”。公司的经营绩效不佳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上的并购, 或者通过证券市场收购股权争夺公司的权。同时, 作为一种融资市场, 证券市场通过改变公司的资本结构而影响公司治理结构(Samuel, C.,1996, a,b,c,d)。
除此之外, 证券市场在我国现阶段还有一个特殊的功能, 那就是为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党的十五大把证券市场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并将成为国有企业未来摆脱困境的出路之一。只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上述固有功能, 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我以为, 这一点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运用证券市场的主要目的。
从证券市场的功能来看, 如能有效地运用证券市场, 其收益是巨大的。那么, 这是否意味着对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主体(stakeholders)(股东、经营者、债权人及雇员)来说只有收益而勿需付出成本呢?如果企业上市需要付出成本, 那么为什么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会出现上市公司供给(接近)无穷大的局面呢?为了限制证券市场上的这种过度供给, 现阶段不得不依靠政府控制上市公司数量和规模来解决。看来上市公司至少现阶段 (一定程度上) 在证券市场上的确能享受免费午餐。
上市公司能得到近乎免费午餐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它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发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目标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是我国发展证券市场目前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
二、证券市场与企业融资
融资是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最主要动机。对一家要进行投资的企业来说, 可供融资的来源是多重的, 其中包括: (1)内部积累, 即依靠业已实现的一部分利润作为投资的来源(提取的折旧费也可归入此类)。(2)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务, 虽然这两种方式形式上不同, 但它们都构成企业的债务。(3)发行股票, 它进一步又可分为发行新股和配股, 它们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并不表现为企业的债务, 而是一种资产。这三种融资来源或融资方式也被分别称之为内部融资、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
面对不同的融资方式, 企业经营者应该选择哪一种呢?传统的企业融资理论认为, 在既定的投资决策条件下,企业经营者的目标是寻求最佳的金融结构,实现企业市场价值的最大化,也就是本企业的金融结构对投资者有最大的吸引力。但如果假定资本市场充分有效地运行,那么企业的金融结构与企业的市场价值无关。这也就是说,企业的金融结构选择不会影响它的市场价值。据此可进一步推论:当需要融资时,企业对任何一种融资方式都没有特定的偏好,各种融资方式是完全可替代的, 因为任何选择都不会影响企业的市场价值。这就是著名的莫迪利亚尼-米勒定理。
现代企业融资理论则认为, 由于资本市场是不完善的, 不同融资方式的成本有很大的差异, 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融资成本(Harris, Raviv, 1991)。对企业内部融资来说, 在不考虑税收的条件下, 融资成本实际上是一种机会成本。如果企业的内部留利不进行投资, 可以转作其它用途, 如分配给股东, 存入银行, 购买国债, 转借给其它企业, 等等。因此, 它的成本是资本市场所要求的税后利润率, 这种税后利润率既可能是向股东支付的股息率, 也可能是资本市场的利率。
对企业的债务融资而言, 融资成本是由以下各部分构成的: (1) 利息率; (2) 企业财务恶化或破产成本( Bernake & Campbell, 1988)。(3) 举债的人成本。和内部融资相比, 后两项是债务融资的额外成本。此外, 如果经营绩效不佳, 企业在借贷市场上根本就得不到所需的资金。
至于股票融资的成本具体包括: (1) 股息率。 (2) 股票发行的交易成本。 (3) 税收成本,股票融资需要支付红利所得税, 而债务融资支付的利息通常是免税的。(4) 发行股票的负动力成本。和股票融资相比, 债务融资存在着一系列收益。由于经营者不是企业100%的剩余索取者,他们有动力从事企业价值非最大化行为。而通过债务融资可以约束经营者的这类非最优行为。其一, 在经营者持有企业股权水平不变的条件下,企业债务融资比例的增加会提高经营者的相对投资份额,增加经营者的工作动力。其二, 股票融资需要企业支付红利,债务融资需要企业支付利息,但利息支付具有强制性。这就减少了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剩余留利和折旧费之和),经营者从事企业价值非最大化行为的活动余地缩小(Jensen,1986)。其三, 和股票融资相比,债务融资使企业的破产概率上升,经营者所受到的压力加大,为避免破产风险,经营者会更加努力地工作,减少不必要的奢侈消费。这些都有助于缓解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降低了人成本, 从而构成了债务融资的收益。债务融资的成本和收益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资产负债比率。在这种意义上,& nbsp;股票融资的成本相对增加。(5)发行股票的信息不对称成本。在经营者与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因此外部投资者通常会把新股票发行看成是企业质量恶化的信号, 相应的低估它们的市场价值( Myers & Maijluf, 1984)。经验研究显示: 当一家企业用债务回购股票时, 该企业的股票价格会上升; 反之, 当它通过发行股票来偿还债务时, 其股票价格会下降。
从理论上来说, 很显然内部融资的成本最低, 股票融资的成本最高, 债务融资的成本介于两者之间
。正是这种融资成本的差异决定了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顺序是内部融资、债务融资、股票融资。发达国家企业的融资方式的历史和现状均已证明了这一点。例如, 1981-1991年间,美国公司新投资的74.7%来自于内部融资。此间,股票融资的比例为-11%,这也就是说,企业回购的股票数量大于企业发行的股票数量。进而, 上市公司平均每18.5年才配股一次(Samuel, C., 1996,b)。 发达国家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本身并不能指导我国现阶段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长期以来, 我国不存在证券市场, 国有企业只能依赖内部融资和债务融资; 而负债率过高又是困扰国有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企业注重股票融资有着其客观的必然性。然而, 经济学理论和发达国家的现实却向我们证明了一点: 股票融资是要付出成本的, 并且其融资成本高于其它融资方式的成本。
现在让我们来看一下中国国有企业的股票融资成本状况, 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公司上市的欲望。
(1) 理论上上市公司需要向股东支付红利。它具体表现为股息率, 即使公司没有向股东支付对公司也是一种成本, 只不过是股东放弃了现在获得红利的机会, 以便将来获得更多的红利。红利实际上转化成了一种股权。股息率的水平一般应该高于债券利息率或银行存款利率, 因为股票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在证券市场上, 股息率表现为市盈率的倒数。从融资成本的角度来看, 新股发行的市盈率比市场市盈率是一个更为符合实际的指标。目前, 我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市盈率大致在14-15倍左右。假定上市公司上市前的盈利数据真实, 或对未来的盈利预期符合实际的话, 股息率大致7.15-6.7%之间。显然, 这一水平低于借款利率。
公司上市之后, 如果经营不善导致股息率降低, 股价应该相应的下降。而股价的下降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大股东通过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者进行惩罚(如撤换); 另一方面还有可能导致被敌意兼并者收购, 结果也将对经营者予以惩罚。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上, 这类机制基本上是不存在的(下文我们将讨论原因)。结果是上市企业一旦完成新股发行之后一般就不会再关注二级市场上其股价的变动, 除非为了以高价格进行配股或者保证内部职工股顺利上市。最终, 许多企业的股息率降致零或负数的水平。例如, 1997年深沪市场上市公司中, 每股收益低于0.1元的公司占15.43%。就这些企业而言, 说它们通过证券市场免费融资是决不为过的。
(2) 股票发行的交易成本。这是企业需要付出的一项真实成本。然而, 我国目前二级市场股价与一级市场股价的差异较大, 新股一般是通过上网发行, 只有极少一部分认购资金能够中签。认购过程中需要把巨额认购资金冻结一段时间, 这部分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在很多情况下足以抵消发行股票的交易成本并有余。
(3) 红利支付的税收成本。这是企业无法逃避的一项成本。在我们的日常观念中, 红利税是由股东支付的, 似乎与企业无关。但如果我们清楚企业本身就是股东的, 这种税收自然就构成了企业的成本。但在这里需要指出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税收有关的另一种现象: 虽然中央政府对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的税率已经统一, 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 几乎所有的地方政府都要对上市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其结果是客观上上市企业的税负低于非上市企业。综合起来看, 上市公司并未承担额外的税负。
(4) 发行股票的负动力成本。对现阶段的国有企业来说, 无论是债务融资还是股票融资,经营者的动力没有明显的区别。其一, 经营者基本上不持有企业的股权, 债务融资谈不上会增加经营者的相对投资份额。对国有上市公司而言, 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其二, 在政府既是企业债权人(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又是最大股东的前提下, 选择何种融资方式都不会对经营者的行为和工作动力产生重大影响。因而, 从企业的最大股东(政府)角度看来, 发行股票的负动力成本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5)发行股票的信息不对称成本。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条件下, 信息不对称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是, 信息不对称要导致股票发行对企业的市场价值低估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 企业的债务融资是在真正意义的市场上进行的。假如贷款人不是根据企业的“质量”发放贷款的, 那么投资者对企业选择不同融资方式的动机和能力也就无从进行比较。这也就是说, 哪些企业能够获得贷款并不完全取决于它们偿债能力的高低; 当然, 哪些企业上市也和其“质量”缺乏必然的联系。第二, 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必须为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反之, 投资者根本无法根据经营者的融资决策判定企业的“质量”。这也是判定投资者队伍乃至证券市场质量高低的一个主要标准(张维迎, 1997年)。显然, 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还不满足这两个条件。当然我们也就看不到证券市场对发行股票企业市场价值的低估。现实中, 许多上市公司正是通过发行股票偿还其原有的债务的。例如, 1997年底上市公司股东权益较上年增长了36.66%, 负债总额增长了10.64%, 由此使上市公司整体负债比率比上年度下降了5.26个百分点。这表明上市公司通过发行新股和配股所募集的资金相当一部分用于偿还了债务(刘郎, 曹桂香, 1998年)。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低于债务融资成本。否则的话, 那就意味着上市公司用高成本的资金替代了低成本的资金。
综合以上各项,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融资成本是极低的。除去红利支付之外, 上市公司基本上勿需付出额外的成本。况且, 红利水平的高低对公司又是无约束力的, 致使相当大一部分公司实际上是近乎免费融资。尽管我们现在还难以对其进行量化, 但有一点应该是可以确认的: 相对于债务融资, 这是一种较低成本的融资来源。由此也解释了为什么国有企业对股票融资拥有近乎无限大的需求。
三、证券市场与经营者的投资决策
与企业融资理论相对应, 企业投资理论也在发生变化。基于莫迪利亚尼-米勒定理, 传统的投资理论认为, 只要投资的预期收益高于资本成本, 企业就能获得所需的资金, 因为各种融资方式是完全可替代的, 当内部融资发生波动时(源于经营状况的变化), 企业完全可以不受约束地靠外部融资来弥补。即使没有股票融资渠道, 企业也可以通过债务融资来解决。在这里, 证券市场与经营者的投资决策没有必然的联系。
而现资理论则接受不同融资方式的不可替代性, 所以企业内部融资能力的波动会导致企业投资水平的波动; 同时, 证券市场的股价变化会影响经营者的投资决策。不过, 在经营者投资决策的最主要决定因素上, 不同投资理论模型的见解略有差异(Samuel, C., 1996d )。一类理论模型认为, 经营者的投资目标是寻求销售额、雇员利益、报酬、市场份额等指标的最大化。在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条件下,经营者的行为有很大的自主性,它们受所有者和市场的约束较小。经营者的自大小取决于证券市场所强加给它们的最低利润约束程度。所谓最低利润约束是指企业投资收益水平不得低于某一点, 否则经营者将会受到证券市场的惩罚(如, 降低报酬、解雇、企业被兼并等)。高于这一点之后, 经营者的投资决策是完全自主的。这类见解可称之为经营者投资论。另一类理论模型则认为, 经营者的投资目标是寻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市场对企业价值的估价是决定经营者投资的最主要因素。由于信息不对称, 发行股票会使企业价值被低估, 只有当投资收益高于股票融资成本时, 经营者才应该利用股票融资渠道。这类见解可称之为信息投资论。
不论是经营者投资论还是信息投资论, 它们都承认证券市场对经营者投资决策的约束, 只不过对约束程度的高低有不同的看法而已。简单说来, 证券市场对经营者投资决策的影响有如下机制。
(1) 股票价格的波动会改变企业的资本成本。当股市处于熊市时, 尤其是市场的市盈率较低时, 无论是发行新股还是配股都会提高股票融资的成本; 相反,
企业的融资成本会降低。 (2) 过多或过少的运用股票融资, 或者改变原有的融资来源结构会改变市场对企业价值的估价。这一点上文已经提到。
(3) 股价的波动会对经营者构成压力或动力。如果市场认定企业的某一项投资是不合理的, 股价便会下跌。结果可能是, 大股东通过董事会撤换经营者, 敌意兼并者会乘虚而入, 经营者持有的股票价值下跌, 经营者的报酬降低(如果经营者的报酬水平与股价挂钩机制的话), 等等。
理论上正是证券市场的这种信号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着经营者的投资决策。那么, 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经营者的投资决策与证券市场的关系如何呢?
首先, 经营者的经营目标并不是寻求股东利益最大化, 而是自身利益和职工利益的最大化, 对国有上市企业的经营者来说尤为如此。因而, 投资决策与证券市场的信号无关。其一, 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 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可以按照一级股票市场的发行价购买10%的社会流通股。在一级市场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 这种优先购买权是一笔巨大的收入。这也是为什么企业经营者选择上市的主要动机之一。其二, 股票融资的低成本促使经营者根本勿需考虑投资收益问题。股票融资的成本之低使得企业可以用股票融资来偿还债务, 或干脆存入银行获息。例如, 截至1998年4月15日对深沪市场已公布年报的546家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其中411家公布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统计表明, 在尚未投入项目的资金中, 有132家公司补充了流动资金, 有141家公司存入了银行, 有24家公司购买了国债, 有5家公司购入证券, 有38家公司归还了贷款, 另有23家公司转作其它用途(上海证券报,1998年)。更有甚者, 某些上市公司把募集的资金用于改善职工住房和经营者的奢侈性消费等等。其三, 经营?咚嬉飧恼泄?或配股)说明书所承诺的投资计划。一些公司对投资项目的失败乃至年度亏损不做任何实质性的解释。
第二, 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基本上不影响企业的融资和投资决策。其一, 对于公司发行新股目前主要受制于政府的管制, 而政府的决策更多的是基于证券市场的承受能力作出的。
对于上市公司的配股, 证券管理条例所作的主要限制是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三年保持在10%以上。为了获得配股资格, 许多上市公司绞尽脑汁, 不惜在年度报表上做手脚, 从事利润操纵活动, 包括提前确认营业收入, 推迟确认本期费用, 潜亏挂帐, 会计方法变更或会计处理错误, 帐证不符或帐实不符, 关联交易影响利润等(蒋义宏, 1998年)。其二, 经营者的待遇、地位与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基本上无关。
倘若经营者的投资决策受制于证券市场的信号, 这对股东来说应该是一项收益。只有使经营者的投资决策受制于证券市场的信号才能真正减少经营者的非最大化行为, 降低人成本, 带来企业利益或股东利益最大化; 反过来, 这对经营者来说应该是一项成本。不过, 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的一个特殊情况是企业能否上市很大程度上是和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如, 为上市和上市额度跑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因而, 考虑到这一点, 经营者的投资决策与证券市场的信号功能脱节实际上就成了企业为什么选择股票融资方式的另一个动因。
四、证券市场与公司治理结构
企业是不同个体之间一组复杂的明确契约和隐含契约的交汇(nexus)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实体。在这种法律实体中,契约的交汇既有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契约、经营者与雇员之间的契约,还有企业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契约、企业作为供应商(或消费者)与消费者(供应商)之间的契约、企业作为法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等等。这些不同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契约安排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内容。其中, 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契约安排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而证券市场既是公司融资的场所, 又是公司所有权交易的场所。在这种意义上, 证券市场与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 作为公司融资的来源之一, 证券市场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资本结构, 资本结构进而又影响着企业的股权结构。当企业增加内部融资时, 现有股东的股权比例上升, 负债率下降; 当企业增加债务融资的比例时, 现有股东的相对投资份额增加, 负债率上升; 当企业增加股票融资的比例时, 现有股东的股权被稀释, 负债率下降。因而, 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和资本结构决定了不同利益相关主体在企业控制权中的份额。如果企业对某一种融资方式形成一种稳定的偏好, 通过资本结构的改变, 企业的控制权和组织管理机制最终将会发生变化。
依照这种逻辑, 国有企业上市的结果首先是企业负债率的下降, 国有股权被稀释。尽管国有股权被稀释, 但政府并没有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绝大多数国有上市公司并没有因为上市而从根本上改变内部组织、管理及运行机制。和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相比并未发生本质的变化。其中, 一个最根本的原因是社会流通股(即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很少超过50%, 剩余的不可流通部分仍然由国家持有。这就意味着, 除去国家之外, 任何股东都不可能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即便拥有全部的社会流通股。在国有股权不进入市场流通的前提下, 国有股(包括法人股)的价格与社会流通股的价格是不同的, 结果便形成了同一企业不同股东持有的股票权力相同而价格不同的奇怪的现象。自然国有股不会受到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国家股东不会介意二级市场股价的变动。而同时, 政府作为最大的股东却有权任免、奖惩企业的经营者。不过, 近一段时期许多国有上市公司出现了配股价低于二级市场价格的现象。这是企业经营者长期忽略二级市场价格(或社会股东利益)的一个必然后果。
与此相关的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政府并不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配股。在1997年有国家股的上市公司中, 73家公司实行了配股, 其中只有25家公司的国家股东全额参与了配股; 13家公司的国家股东干脆放弃了配股权力。从理论上来说, 放弃配股权力不仅意味着在公司的控股份额相对下降, 而且还是一种直接经济损失(因配股价格低于二级市场价格)。这是否意味着国家股东要主动放弃对公司的控制权, 还是意识到了参与这类公司的配股得不偿失?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2) 证券市场作为一种公司控制市场(corporate control market) 对经营者构成了一种外部约束机制。当企业经营不善时, 对经营者无法实行直接监控的广大中小投资者只能采取“用脚投票”的策略, 卖掉所持有的股票, 由此导致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价格下跌。股票价格的下跌首先会招致敌意兼并者的兼并。一旦敌意兼并成功, 现行的经营者自然难以躲避被解雇的厄运。
对于那些无法直接监控经营者而又拥有较大股权的股东来说, 有时“用脚投票”策略并非最佳的选择。为了共同的利益, 这类投资者中的一些人会联合起来, 利用手中的股权争夺董事会的席位, 或者联合成为最大股东, 直接监控经营者的行为。这种争夺公司权的活动对经营者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企业的最大股东(如果存在的话)一般不会采取“用脚投票”的策略。面对经营不善、股价下跌, 他们会通过董事会的渠道直接罢免经营者, 也就是说“用手投票”。和前两种方式相比, 这是对经营者进行日常监控的最快捷和最有效的方式。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基本上排除了上述形式的监控机制。如上所述, 国家股东持有绝对多数股权, 况且是不可流通股权。首先, 排除了通过证券市场敌意兼并的可能性。极少的敌意兼并只可能发生在为数不多的所谓的“三无概念” 公司中。著名的“宝延收购”是其中一例。现行的并购大多是国有股东或法人股东在
市场之外自愿转让的结果。其次, 无控制权的大股东即使全部联合起来也无法在权争夺中获胜, 况且这样做技术上还有很多障碍。最后的选择只能是求助于最大股东──政府通过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者进行监控。尚未改制上市的国有企业现状便是这种监控的结果。 除了上述监控机制之外, 理论上还存在着上市公司摘牌和破产机制。关于上市公司摘牌的条件, 我国目前的管理条例规定是连续三年亏损。实际操作过程中, 迄今为止尚未有一家上市公司因此而被摘牌, 只有琼民源一家公司因欺诈而被停牌。原因是上市资格是一个近乎免费的融资来源, 地方政府、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及其它公司都不会轻易地放弃这笔资源。这就是我国近年来证券市场上保护和买卖“壳资源”的真正动机。一旦某家公司接近达到了摘牌条件(如连续两年亏损), 各方便会采取一切“措施”使其免遭劫难。最坏的结果也是为那些“借壳上市”的公司所购买。至于破产机制在证券市场上更不会存在。国有企业的破产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决策的结果。目前, 某些上市公司理论上已经满足了破产的条件: 资不抵债。可得到的惩罚也只是在其股票名称之前加上“ST”(英文的“特殊处理”缩写)而已。
由于证券市场与公司治理结构的脱节, 公司上市对所有者而言不会有什么损失, 他们仍然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 对经营者而言同样没有什么损失, 他们仍然可以免于证券市场的监控。
五、中国证券市场应该向何处去?
证券市场的各种功能是相互联系的。没有融资功能, 证券市场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没有信号功能, 从证券市场筹措的资金就得不到有效地使用, 市场的资源有效配置功能就无从谈起; 没有公司监控的功能, 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就会演变成为一种大股东的“圈钱”行为, 企业投资演变成为“内部人”牟利的手段。
纵观我国证券市场功能的现状和公司上市的成本与收益, 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上市公司为什么会有无限大的供给。上市公司的应该付出的和实际付出的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对国有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来说, 证券市场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或免费的融资渠道, 解决或缓解了国有企业的负债率过高和资金紧张的困难, 解除了企业破产的威胁(至少在短期内是如此), 缓解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呆帐压力, 降低了银行的风险。即使证券市场的信号功能和监控功能没有得到发挥, 那也不是额外的损失。对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者来说, 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不仅巩固了在企业现有的地位, 而且为“内部人”带来了一笔额外的收益; 信号功能的失灵扩大了经营者的自, 廉价的资金既可以为“内部人”利益服务, 也可以实现规模扩张的欲望; 而监控功能的失灵则更是一种额外的收益。既然最大所有者和经营者都不会从公司上市中损失什么, 况且还有额外的收益, 上市便成了一种皆大欢喜的选择。
而对于社会股东来说, 只要上市资格还是一种稀缺的资源, 就不用从整体上担心投资风险问题(即使在单个企业投资上存在风险)。长此以往, 这个免费的“馅饼”总有被吃完的一天。
由此可见, 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基本上只是一种融资的场所。毫无疑问, 这种现状无助于转变企业经营机制,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这一功能恰恰应该是现阶段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最主要目标。造成这种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委托人。之所以这样说并不是企业在法律上没有委托人, 这种委托人既可以是政府(具体表现为政府官员)、国有控股法人, 也可以是全体公民、证券市场上的广大投资者。对于前一类委托人来说, 问题在于它们是否有足够的动力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行使委托人的权力和义务; 对后一类委托人来说, 问题在于他们是否有能力行使委托人的权力和义务。如何通过证券市场造就出一批有动力又有能力行使委托人权力和义务的委托人是解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功能缺陷的根本出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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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ers, S.C., Majluf,N.S.(1984) Corporate Financing and Investment Decisions When Firms hav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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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uel, C.(1996,a) The Stock Market and Investment: The Governance Role of the Market.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1578, World Bank
Samuel, C.(1996,b) The Stock Market as a Source of Finance.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 1592, World
Bank.
Samuel, C.(1996,c) Internal Finance and Investment.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1663, World Bank.
关键词:证券市场功能 失衡 融资功能 财富效应 价值发现功能
主流经济理论将证券市场看成是市场机制运作的典范,代表市场机制运行的理想状态,只有具备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参与者在效用最大化的条件下,依据一定的规则自由地进出市场,才能达到证券市场的均衡,实现帕累托最优效率。这种自由的市场制度是证券市场功能有效发挥的前提。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正是通过赶超模式在证券市场的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但不论是发达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价值体系的形成则都是以投资者对企业价值和宏观经济的判断为依据的,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必须以市场机制运行为基础,政府对证券市场功能定位不能超越投资者对股票价值的理性预期。
证券市场功能理论
(一)证券市场功能理论概述
现代金融理论对证券市场的功能研究是从证券市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方面进行的。Shaw 和 RoadldianMckinnon在《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和《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两著作中对金融市场的作用进行了前瞻性的分析。此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开始研究金融市场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其中在证券市场与经济发展方面的研究较多。Patrick(1966)认为股票市场对资源配置和资本存量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券市场促进资本所有权结构发生变化,因而提高了存量资本的配置效率;二是证券市场使新投入资本从效率低的企业或产业向效率高的企业或产业流动,提高了增量资本的配置效率。帕加罗(Pagano,1993)认为股票市场可以改变资本投入量和资本投入效率来促进经济增长,其途径为:一是证券市场提高储蓄转化为实际投资的水平而推动经济增长;二是由于证券市场具有收集信息、促进创新、分散风险的特征,从而改变资本的边际效率,进而使生产效率得以提高。阿替列和凡诺维克(Atie 和Jovanovie ,1993)在对40 个国家的人均GDP与股票市场运行状况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经济增长与证券市场的发展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Ramakrishman和Thakor(1984)推导出上市公司管理者的最优激励合约,该合约提供了最优的风险分散和努力激励,并主要依赖于股票市场的信息。Laffont认为通过证券市场兼并是市场实现企业监控的重要形式,也是证券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主要手段之一。Laffont(1985 )指出,证券市场使公司间的兼并更为便捷,接管的威胁将促使经理实现公司股权价格的最大化。这迫使经理必须关注其行为对股票市场价格的影响,无形之间使得兼并机制成为股东对公司管理的重要控制手段。
(二)证券市场的功能
尽管西方经济学家对证券市场功能观点各不相同,但基本都认为证券市场具有通过流动性分散风险、募集资金以及合理地使用资源的运行机制,以推动经济增长的功能。概括起来,证券市场功能可以表述为以下几点:
第一,优化资源配置以及促进经济增长功能。股票市场是投资者追求经济利益的场所,它将社会资金集中到优秀企业和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从而提高了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就宏观而言,一方面,单个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整体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在选择企业的同时,也会引导社会资本向有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集中,从而推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促进了经济增长。
第二,价值发现功能。证券市场是上市公司信息的、收集和传播的渠道之一。投资者通过证券市场及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信息,判断分析企业的未来发展趋势,上市公司的经营水平和发展状况也就通过股票价格的变化反映出来。Grossman 和 Stiglitz(1980)认为,在没有激励的情况下,个人投资者一般不愿意或者没有时间、能力与精力去收集和处理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而证券市场对信息的收集与传播有重要的影响。当证券市场规模越大,流动性越强时,投资人越有动力去获取企业的信息,因为这种价值发现会通过证券市场而获利。
第三, “晴雨表”功能。一般而言,证券市场的波动先于经济运行周期:当经济从低谷开始复苏时,人们被压抑的需求开始释放,企业增加投资计划,投资者的预期好转、证券价格上涨,证券市场开始活跃;但当实体经济过热、“投资乘数”以及“加速原理”扩大到一定程度时,人们的预期又发生作用,在实体经济还没有明显收缩时,证券价格就开始下跌,证券市场开始萎缩。
第四,筹集资金功能。证券市场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和股票,为企业扩张筹集所需的资金,以实现企业的规模经营,证券市场这种以直接融资的方式为企业筹集资金同其它融资方式相比具有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它不仅满足了企业大规模的资金需求,同时也加速了资本的积聚与集中,推动了社会大生产的发展。
第五,分散风险功能。证券市场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使投资者能够迅速地实现资产转换,从而降低和分散风险的作用。Hicks(1996)认为证券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资产转换的场所,同时又把分散的储蓄集中起来投入到长期投资项目,这种机制促进了技术的创新。Diamond 和 Dybving(1983)研究发现受到外部冲击时,选择低回报,但具有流动性的项目,比选择高回报但流动性差的项目更容易收回投资。Levine(1991)发现,在证券市场,受到外部冲击的投资者卖出股票,但并不会使企业受到任何影响。
第六,外部治理功能。股票市场的信息收集传播以及证券价格的变化对上市公司经营者形成外部约束,从而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经营好坏直接通过证券价格反映出来。经营不善的企业,其证券价格下跌,可能导致收购、兼并或重组行为的发生。Manne(1965)认为,股票市场让有能力的管理团队在较短时间内控制大量的资源,表现差的经理将被取代。即企业一旦不能为股东利益服务,将会被市场所淘汰。同时证券市场还会通过社会公众及舆论媒体对上市公司经营起到监督作用,使企业经营者偏离股东目标的行为受到约束。
我国证券市场功能失衡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融资功能超常发挥
融资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之一,西方融资理论从企业价值最大化出发,认为企业最优融资结构取决于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包括税收收益、破产成本对企业最优融资结构的影响。其中“啄序理论”,即企业的融资顺序是先内部融资、再债务融资、最后是股权融资,得到国外实证研究的证明。但国内多数学者的研究结论与啄序理论相背离,我国上市公司表现出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上市公司融资顺序首选股权融资,其次选择债务融资,最后选择内部融资(刘丹于,2009)。形成这一背离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融资结构原因,除了上市公司自身的因素以外,主要在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位是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因为随着财政体制、融资体制改革的进行,企业面临资金供给不足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证券市场成为当国营企业筹集资金的工具。
我国企业股票、债券的发行源于20世纪80年代地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情况。全国统一证券市场形成以后,证券发行基本以政府控制的规模管理为主。特别是1996年后,证券市场为国企服务的制度特征越发明显。在全国统一证券市场形成后,特别是1996年以后,股票市场发行股票的数量快速增加,筹资额不断扩大,证券发行市场已成为企业募集资金的重要渠道。1997年证券市场募集资金到600亿以上。此后,发行规模不断增加,2006年达1000亿,2007年以后年均达到7000亿,其中2007年超过9000亿,2008年和2009年分别达到5000亿和8000亿以上(胡海峰、张琦,2010),2009年尤其是创业板市场开通以后,上市公司数量及融资快速上升。大型国企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神华、中国石油一次融资都在几百亿以上,2010年以来除主板市场股票发行以外,每周都有2-3家公司通过创业板或中小板发行上市。
从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看,我国企业的融资行为不同于金融理论中的融资序列,表现为证券市场成为上市公司融资的首选,上市公司无论在是否需要资金、或者有不同融资方式选择的情况下,都具有强烈的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冲动。在所有的融资方式中,上市公司最偏好股权融资;同时大多时候都具有融资愿望,企业法人最大限度地扩大企业规模,而并不考虑投资与收益的关系,甚至在项目的净现值小于零的情况下也倾向于从股票市场融资。
方光正(2005)通过大量的数据归纳,指出大部分上市公司融资超出实际需要融资,呈现过度融资行为。田娟(2006)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指出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存在融资结构不合理和证券市场发展不平衡的缺点。苑梅(2007)指出上市公司股权融资问题的实质是股份公司转制建制的不足,具体体现在:以国有股为主导的股东模式使中小股东的监督约束机制软化,通过市场机制约束经营者的机制残缺和中介机构不健全。国信证券研究中心吴锋通过对171家样本公司的募股资金边际收益水平的研究发现,有96家公司募股资金产生的边际收益没有达到同期银行最低存款利息收益,可见一些上市公司资金利用效率较低。
(二)我国证券市场以投资为基础的财富效应和价值发现功能缺失
从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看,证券投资收益不呈“正态分布”,大部分投资者不能获得平均的期望利润,且收益和风险不对称,投资者不能获得相应的“风险溢价”。2006年以前,证券市场大幅波动,投资者损失惨重。张维在《中国证券市场制度演化及其效率》中,对投资者损失的研究结论是:1994-2003年投资者平均每年损失281.35亿元,投资者所获得的股利远小于佣金和印花税,二者和为现金股利的6倍;根据大智慧网站的抽样调查得出的结论,尽管2007年证券市场大幅上涨,但仍然有一半左右的投资者处于亏损状态;2007年10月至2008年11月,上证指数由6100余点下跌至1600余点,两市股票市值从30多万亿人民币减少至20多万亿,大部分投资者仍然亏损。2009-2010年的大部分时间上证指数在2000-3000点波动,投资者也未从中获得应有的 “风险溢价”。尽管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1996-2001年和2006-2007年两次比较大的“牛市”行情,但从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的整个周期看,并考虑到投资成本和资金机会成本,投资者并没有从证券市场获得应有财富增值。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特征比较明显。一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在世界上比较少见,政策、传言及各种“噪音”乃至机构的炒作或操纵都会导致中小投资者的“羊群行为”,导致市场波动频率高、幅度大;二是市场换手率较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年均换手率远高于其它国家;三是市盈率高,上海和深圳市场的平均市盈率都在20多倍以上,1996-2001年和2007年以来都在50倍以上,2010年以来通过创业板发行的一些股票的市盈率高达100多倍,远高于发达国家,也高于发展中国家;四是持股时间短,大部分投资者投资证券市场并不是看重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或者投资价值,而是看重市场波动,希望短期获得超额利润,因此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时间短、交易次数频繁、交投活跃;五是A股与H股同股不同价,同一上市公司、同股、同权、同价的股票在上海、深圳和香港市场的价格相差甚大,尤其是小市值股票前者的价格大都远高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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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监管目标“三公”原则投资者保护市场安全
长期以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严重背离,中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常常被误读,政策制定者的本意与市场的反应往往南辕北辙,所制定的一些政策本来要解决一些现存的问题,结果是旧的问题没解决,反而又引起了一些新的矛盾。市场上的主要参与者上市公司、券商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暴露出中国证券市场政策监管目标的不清晰。监管者的监管目标常常处于变化之中,时而强调为国企改革脱困服务,时而强调优化资源配置,时而强调保护中小投资者,时而强调“维护稳定”,强调股票指数的稳中有涨,涨幅有限,试图调控指数,因此,研究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与具体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与其他目标有相似之处,其中之一,就是目标的层次性。从层次上区分,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可以分为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
监管就要达到特定目的,而目的来源于监管原因。从现实来看,克服市场的缺陷,弥补和矫正市场失灵,诸如信息不对称、垄断、外部性,既是证券监管产生的原因,自然也是证券监管的目的。监管的根本和长远目标就是解决市场失灵,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市场的功能。而证券市场的本原功能,就是资源配置、价格发现、投资和融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资源配置。因此,监管的根本目的,还在于保证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正常发挥。
在任何国家,证券市场都是现代市场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增长有着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与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及其发展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与社会稳定和政治形势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市场参与主体的范围和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它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因此,市场的运行和发展,涉及到千家万户,与整个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市场的波动,在中国这种特定的条件下,与社会稳定的联系更加紧密。
证券监管的根本目标,尽管各个国家表述不一定相同,但通过证券监管维持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发挥,以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一条是相同的。国际监管部门组织(IOSCO)的公开网页里明确指出:证券监管应当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
因此,从长远和最终目的而言,应保证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高效,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从我国《证券法》也可以看到这个根本目标,《证券法》指出:“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综合上面的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是,矫正市场失灵,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持续、健康、高效的发展,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有助于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在证券监管的过程中,时时刻刻都不能忘记这些根本目标,强调从社会整体而不仅仅只是证券市场本身来制定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监管活动。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
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人们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各国的要求也不相同。
国际监管部门组织在《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1998.9)》中提出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透明,降低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是核心和精髓,后两个目标也是保护投资者的间接手段。
《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两个基本目标是:第一,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实质性(material)信息。第二,禁止证券售卖过程中的误导、虚假和其他欺诈行为。显然,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是美国证券立法的宗旨。
《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立法》更加明确和突出了投资者利益保护这个目标,“国会决定政府证券交易受公众利益的影响,为此必须使:第一,为这种交易和相关的事宜和活动提供统一性、稳定性和效率。第二,对证券中间商和证券交易商普遍实行适当的管理。第三,规定相应的金融责任、账务纪录、报告及有关的管理办法;从而保护投资者并保证这些证券的公平、正当和流动性的市场”。
日本1948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定:“为使有价证券的发行、买卖及其他交易能够公正进行,并使有价证券顺利流通,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法律”。
韩国1962年的《证券和交易法》写明:“本法旨在通过维护证券广泛的和有条不紊的流通,通过保护投资者进行公平的保险、购买、销售或其他证券交易,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中国香港1989年颁布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四条指出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是:使证券市场有足够的流通量,并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运作;控制和减低交易系统风险,避免市场失灵和适当地管理风险,以确保一个市场的危机不致影响其他的金融范畴;保护投资者;促进一个有利于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经济环境的设立。
中国《证券法》则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比较国际监管部门组织、美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地区及我国对证券监管目标的理解,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社会、经济、体制、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特殊情况,本文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是:保护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透明与高效,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
这些目标是相互联系的,在有些地方会有交叉,而且他们之间还可能相互影响,互为因果。例如,确保市场的“三公”、透明与高效及其做法,同时也能保护投资者,降低市场风险;降低市场风险及其措施,也能保护投资者;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自然就保护了市场参与者。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是以上所列证券市场监管的共同目标,因为这是实现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前提,如果没有市场参与者,资源配置无从谈起。因为市场失灵会影响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矫正市场失灵,也就是要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也是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这对整个社会的利益是有利的。当然也就是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既是目标,又是原则,也是手段。
总之,证券监管目标首先要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要体现出一般经济目标的核心—效率与公平,又要体现出证券市场的特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降低系统风险。明确监管目标对于证券监管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需要特别指出,中小投资者保护不仅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指导思想,中小投资者保护还是重要的监管目标,是监管的归宿。
确保公开、透明,降低市场风险,既是保护投资者的有效措施,又是实现公平和效率目标的途径。
需要强调的是,投资者保护,是要让潜在的投资者进入,但不是静态地重视现有投资者的账面亏损,既要考虑现在投资者的利益,也要重视未来投资者的利益;要重视现有投资者的声音,也要经得起现有投资者的质疑和指责,但不能以现有投资者的这些质疑和指责为监管决策的依据,而是以其中理性分析的成分作为决策参考。重视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是说要保证每个投资者在这个市场都稳赚不赔,而是强调要不受欺诈和歧视。
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不是指证券监管本身的效率,而是指通过证券市场监管,实现证券市场效率。
效率在经济学中多以帕雷托效率表述,是建立在实体经济基础上的定义,在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中有明确的论述。因为证券市场的虚拟性等,对证券市场效率的认识就与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很大的不同。要在帕雷托效率的一般原则下,考虑证券市场的特点。
根据证券市场的特点,证券市场效率分为资源配置效率、运行效率和信息效率。
(一)资源配置效率
证券市场的效率主要指资源配置效率,即能否保证把有效的资源配置到资源效率最高、优秀的企业和企业家那里。在证券市场中,客观存在着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制约因素:其一,市场的公开程度,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及执行程度,市场相关信息在市场内传播的范围、速度、密度和保真度影响了市场参与者能否容易地获得真实、准确、客观、完整的信息。其二,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及规范化程度和市场容量,决定了市场的参与热情和活跃程度。其三,市场的运行规则,包括规则是否完备、严密、稳定等,守规和执行成本,对规则及监管活动反应的灵敏程度。其四,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及竞争程度。
(二)证券市场运行效率
所谓证券市场运行效率,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生产信息的效率和交易效率,后者包括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和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因为生产信息的效率难以估算,人们对运行效率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交易效率。即证券能否以最低的成本发行,能否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交易成本为交易者完成一笔交易,它反映了证券市场的运行功能、组织功能的效率。
(三)信息效率
所谓信息效率是指证券市场的资金分配效率,即市场上的股票价格能否根据有关信息做出及时的反应。证券市场效率理论也称市场有效性理论(EfficientMarketHypothesis),由20世纪60年代芝加哥大学教授法玛(Fama)提出,是目前西方学术界在证券市场效率方面影响最大的理论。该理论将证券市场的信息效率定义为市场的有效性,有效性是指证券价格对市场信息反应的有效化,如果证券价格会对所有能影响它的相关信息做出及时、快速的反应,市场即达到了有效状态。有效率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价格既充分表现了它的预期收益,也体现了它的基本因素和风险因素,所以任何参与者都不可能通过这些有关信息买卖股票以获得超额收益。有效市场理论重点研究证券市场价格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关系,投资者行为与信息的效率性的关系,认为不同的信息对价格影响的程度是不同的。
证券市场监管的安全性目标
这里的安全性主要是指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根据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特点、危害,鉴于系统风险的失控和爆发不仅会对证券市场整体运行产生影响和冲击,而且会与其他市场风险发生共振,从而引发破坏性更大的危机,又因为证券市场在宏观经济体系和整个社会的地位非常重要,所以一旦发生危机,必然会对整个经济和社会造成非常大的危害。因此监管者对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必须高度重视,证券市场安全性应该成为监管的重要目标。
证券市场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单个产品所特有的个别风险和整个证券市场都面临的系统风险。个别风险应当由证券产品购买者或持有者自己承担,证券监管主要是降低和控制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又称市场风险,也称不可分散风险(undiversifiablerisk),是指由于某种因素的影响和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上整个价格的下跌,从而给股票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一)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特点
第一,交易价格的多变性。证券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又很难控制,其中某个因素的细微变化就会导致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化。
第二,证券市场风险的传染性与联动性。证券市场处在整个市场的核心,风险一旦形成,就会迅速向其他市场扩散、放大,对整体经济产生严重的影响。这种传染性从资金的角度,主要表现在: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到其他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在交易者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在证券市场投资时,一旦系统风险发生,导致投资失败,不能归还贷款,损失就得由金融机构来承担,证券市场的风险就会迅速扩散到其他领域;如果证券市场上大量投资者严重亏损,损失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有可能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这种传染性市场主体的角度,主要表现在:监管者、交易所、券商、基金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这些市场主体中的单一主体产生风险时,将会迅速波及到其他主体,如某一基金公司出现问题,会影响到一种证券价格或几种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严重的会影响交易所甚至整个市场和市场主体。第三,风险影响的社会性。中国沪深两个市场开户数已经达到1亿多户,证券市场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阶层,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证券市场一旦出现较大的市场系统风险,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将是广泛而深远的。
(二)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
第一,证券市场本身的高风险特点。因为证券产品的虚拟性、市场的脆弱性、信息不对称等,证券市场具有很高的风险,具有内在不稳定性,极易产生动荡。
第二,外部的诱发因素。证券市场自身因素只是内因,并不必然会引发系统风险和剧幅下跌,系统风险的形成通常还因为外部因素的诱发。这些外部因素有政策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国际游资和对冲基金的冲击、突发事件等。张宗新(2005)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政策因子对系统风险有显著影响。前三个因素在经典教科书中均有详细的分析,此处仅对后两个因素进行探讨。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个国家被国际金融资本冲击的可能越来越大。只要有利可图,投机家短期内就可集中大量资金冲击某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使得这些市场剧烈下跌。
所谓国际游资,即国际短期投机资本,指的是为追求高额投机利润在世界范围内资本市场快速流动和炒作的短期资金。20世纪90年代,由于高科技手段、各种金融创新及各种衍生产品和工具的出现,国际游资也有了一些新特点。这些以前无组织的资金开始被对冲基金组织和整合,威力和冲击性明显增强。
对冲基金(HedgeFund)指的是通过私人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募集资金,利用财务杠杆(Leverage)和卖空(ShortSelling)投资策略,运用多种衍生工具进行组合投资的工具。对冲基金的操作范围很广,不容易被监管,因此对新兴市场的冲击非常大。
例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对冲基金猛烈冲击泰国,导致该国股票市场大幅下跌。随后又对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进行了多次冲击。1997年10月至1998年8月期间,对冲基金曾对中国香港发起了4轮冲击,导致香港股市暴跌并波及东南亚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所以,对冲基金对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冲击必须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会对证券市场形成强烈的冲击。
第三,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风险。一般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问题通常属于非系统风险,不大可能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行和安全,但是如果市场机制不健全,证券市场不成熟,在交易制度方面的建设严重滞后,监管失当,这类风险极有可能爆发并成为引起系统风险的重要诱因,从而对整个市场造成破坏性影响。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就曾经出现过不少次市场参与者的严重违规交易事件。其中影响最广、破坏力最大的,当属1995年2月23日的“327”国债期货事件。在国际市场上则有著名的“巴林事件”等等。
(三)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危害
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一旦发生,有可能引发证券市场的危机,这必然会对上市公司、投资者、监管者等所有市场参与者都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一,资产价格暴跌,财富大幅缩水,市场参与者损失惨重。证券市场出现全面价格暴跌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爆发的最主要、最常见表现形式。如1929年发生的纽约股市大崩盘,从1929年9月到1933年1月,道•琼斯指数跌去84.3%;1987年10月19日发生的股市危机,一日之内道•琼斯指数即下跌508点,跌幅达22.6%。同日,欧洲大陆、东南亚、日本等地也出现股市暴跌,香港恒生指数暴跌了11%,并于一周之后再度狂跌,创下35.5%的历史最高纪录。又比如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期间,两个月内墨西哥股票指数下跌了59%,阿根廷和巴西市场则分别下跌了14%和17%。
证券是某类资产的符号,证券价格下跌意味着所代表的资产的贬值。因此,资本市场的价格暴跌必然带来整个社会财富的损失。1987年,美国股市崩盘导致5000亿美元的损失,相当于当年GDP的八分之一,8天之内世界各国因股价暴跌而损失的财富达到2万亿美元;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股市崩溃使整个国家财富缩水近50%;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仅从10月20日至10月28日,香港股市总市值就减少了2.1万亿港元。
第二,引起中介机构的破产。投资者因遭受重大损失、丧失信心而退出市场,这又会引起证券市场流动性急剧下降,交易量清淡;公司在证券市场融资困难,融资成本大幅上升;因市场资金短缺,银行贷款利率上升,加大企业负担,导致企业利润下降、经营困难。同时还会引发中介机构破产,冲击金融体系,影响金融市场和整个市场体系。
第三,引发经济、政治、社会动荡。一方面,由于风险影响的社会性,影响的范围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另一方面,造成的损失很大,影响的烈度很大,所以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动荡。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危”市场,风险和危机经常出现。因此,应该将降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作为监管工作的第四个目标。具体表现在,证券市场监管应该设法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避免因剧幅波动影响证券市场自身的稳定、安全,防止大起大落,防范市场崩盘,冲击金融体系及整个经济体系的安全。
需要强调的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非常重要,指数的稳定也非常重要,监管者应该关心指数,但这不应该成为监管部门调控指数涨跌的借口。不是要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控制市场的正常波动,而是着眼于避免和防范可能诱发风险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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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所谓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是指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目的和任务,是监管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效率,营造一个高效和公平的市场环境。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市场的唯一目的就是要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
证券市场本身固有的特征使其同其他市场相比存在着更为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首先,证券市场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在证券市场上,由于资本被高度抽象化和虚拟化,资本交易变成了一种纯粹的金融交易,价格变化和交易速度极快,市场风险会很快殃及货币、外汇等其它金融市场,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其次,证券市场存在着竞争和信息的不完全性。证券市场极易产生垄断,从证券供给的角度来看,一家公司仅能发行本公司的证券,而不能发行其他公司的证券,证券的发行过程排除了竞争。从证券交易的角度来看,只要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的数量是有限的,某些势力强大的投资者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大量的购买或抛售某一公司的上市证券,影响或控制某一证券的交易价格。证券市场又具有信息不完全的特征,其表现为:信息不充分,由于信息具有共享的特点,不付出任何成本的市场主体也可以通过“搭便车”分享信息的收益,因此市场本身必定不能够提供充分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容易遭受到信息优势者(上市公司、券商)的欺诈。
虽然负外部性或不完全性在其他市场上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是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和不完全性同其他市场相比不仅表现得更为强烈,影响更为严重,而且仅仅依靠市场本身也无法解决。比如,由于个别行为主体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等,使得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不能象其他市场那样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加以补偿,所以政府必须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管和干预,以弥补市场缺陷,限制和消除市场失灵的不利影响,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由此可见,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和干预具有普遍性,不仅不成熟的市场需要监管,成熟的市场同样需要监管。然而,正如矛盾的普遍性并不排斥矛盾的特殊性一样,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也将具有不同的特点,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特殊目标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时间较短,同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其市场缺陷更加明显,市场的效率水平较低,克服市场缺陷,提高市场效率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任务。同时,我国证券市场所面临的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除了必须完成上述一般的目标以外,还应兼顾其他一些特定的目标和任务。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所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监管中带有共性的问题。1998年9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在其制定的《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中指出,证券监管的目标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然而,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保护投资者的意义显然也是不一样的。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投资者比较成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较强,他们的合法权益较不易受到伤害和侵犯。近年来,买者自行小心,投资者应对自己的买卖决策负责的观点在西方较为流行,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情况则大为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投资观念的不成熟,使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伤害。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正是这样,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一股独大、大股东放肆侵占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投资机构坐庄造市的重大事件,已充分证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己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实现公平和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才能够保证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完善。
推动市场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容量较小,市场中介组织的数量有限、服务层次较低,市场体制和运行机制尚不健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投资者不成熟,市场参与者行为的规范程度和自律能力较差。上述一切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成分较浓,市场风险很大,市场功能不能够正常地发挥。所以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重大,任务繁重。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所有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是市场缺乏充分发育的必然结果。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不断地推动市场的发展,引导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之外,是没有其他的途径可走的。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来说,监管和发展是相行并重的两大任务,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够将两者对立起来。故此,推动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在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不但要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而且还要考虑按市场的发展进程来制定规则,注意保持市场的相对稳定,营造一个有利于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当然,证券市场的发展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既包括规模的扩张,也包括市场体制的健全,既包括数量的增长,更包括质量的改进。故此,我们在实施监管、促进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不断推动市场规模的扩大,更要注重提高市场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推动市场发展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要下力气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没有诚信的、参与者缺乏自律的市场,就肯定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市场。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市场参与者的诚信和自律,是监管有效率的基本前提。如果市场参与者普遍缺乏诚信和自律能力,必将大大地提高监管的边际成本,降低监管的边际收益,再加上法不责众的压力,监管很可能会流于形式。长期以来,我们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总是雷声大雨点小,政府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总是表现出一种家长式的父爱主义,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证券市场诚信和自律的普遍缺失。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失信的成本很高,充分的市场竞争和信息传播,将使失信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由于竞争的不充分、信息的不对称和市场结构的不合理,使得市场本身对失信的惩罚力度很弱。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大投资者弄虚作假、欺骗中小投资者不能够受到及时和有效的惩罚,中小投资者用手或用脚投票的权利实际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故此,我们必须将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作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大力培养市场主体的自律能力,加强对失信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不讲信用的违法犯罪活动。
培育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
由于特殊的历史的原因,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政府的一手扶植和推动下形成和发展的,上市公司的绝大部分也或多或少的带有国有企业的色彩,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们在实际上也是将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筹集资金。这种情况,使得大多数投资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许多人甚至认为,政府应该对他们的投资后果负责。这种情况,已经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功能优化造成了巨大的障碍,隐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在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管过程中,也必须将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培育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作为我们的一个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提高投资者对证券产品、投资风险的认识,使投资者清楚地了解市场各个层次参与者的功能和责任,以增强其主体责任意识,自觉自愿地为自己的投资行为和投资后果负责。
参考资料: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监管衍生监管体系
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活动。多年来,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市场与市场主体的成熟与否与证券监管的成熟与否是相辅相成的。系统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正常运转的外在条件。伴随金融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而有效的市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己成为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一、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证券市场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和目标,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发展阶段,使证券监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运行,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型,也称政府主导型模型,其特点:一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职务,与自律性监管模型相比,这种监管模式更具有权威性,更加严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市场发育程度,目前选择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无疑是明智的,但仅仅依靠监管会及其派出机构,显然是无法搞好证券监管的,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组织在内的监管体系。同时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失灵,又使监管环节中断,无法预警和防范市场风险,整个监管体系出现机构残缺、功能缺损的现象。
(二)证券市场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是自律组织不健全,据统计在目前近千家证券商、中介机构中,加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仅为121个;其次是自律组织管理混乱,现阶段的自律组织,形式上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但实际运行中,各方彼此独立,地方证券业协会隶属关系各异,难以协调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与《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对自身会员的自身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机制不同,对证券监管力度也存在差异,致使各证券交易所在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时会出现不一致,所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不强。
(三)现行证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还不完善。其一,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法》、《投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尚未出台,这不仅使国内现有的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据,而且证券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其二,在具体的交易规则等方面,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条款,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其三,在法律体系的协调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规和全国性法规的矛盾;其四,对证券市场证券商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执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现在对一些特殊主体监管不力,如对少数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及非证券自营业务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监管职能错位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相比,我国政府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这也是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业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经常性问题,缺乏中长期的证券市场战略规划研究;同时在监管手段上,仍注重计划与审批手续,将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操作的强制性管理方法成为证券市场秩序混乱的诱因,也是几年来证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证券协会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证券监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操作性都很强的专业工作,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监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而且,在国际化的条件下,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操作手段也会应运而生,这就需要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与之相适应。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各级监管人员在数量、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因而监督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提高监管水平的关键。
二、改善证券监管的几点措施
(一)顺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组建一体化的衍生监管体系
由于混业经营将是我国人世后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保护性过渡期内应该改变以往的分业监管体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整个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定期不定期的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交流监管信息,解决好分业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研究对策,有目的、有计划地联合建立金融监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报制度、质询制度,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为全面混业监管做好准备;另外,还要提高素质,明确职责,改进手段,强化联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监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自律管理,完善市场机制
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法律的滞后性兼之证券管理机构超脱于证券市场之外,使得证券管理机构不能及时明察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很难实现既要保持市场稳定有序,又要促进市场高效运作的管理目标,所以,我国在对证券市场实行全面监管的同时,应借鉴英国式的自律性监管体制的做法,加强自律组织的建设,以法律形式确认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利;应明确规定自律组织承担日常业务管理,有权制定、执行日常业务管理规则,并行使惩戒职能;建立我国证券业自律组织体系,这种体系由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组成的证券交易所协会组成,但自律组织并不是完全脱离证券组织机构,而应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可以通过自律组织资格授予工作考核以及自律自治管理规则审批、授权、仲裁等方式进行,政府监管机构应采取措施,促使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建立市场监察部,加强内部管理,政府应扶持证券业协会的发展,使其在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市场交易活动的监视,市场参与者的管理、信息披露及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作用;应改变目前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和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关负责人兼任的做法;同时应明确各地方证券业协会的隶属关系,建立统一的自律组织体系,统一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体制,以便更好的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立法滞后,法规不完备,没有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在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相当长时间没有出台证券基本法,其间虽然制定法规法章250项,但大多属于临时应急性质,缺乏稳定性。1998年《证券法》虽然出台了,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基金法》、《投资信托法》等迟迟未出台,这在法律手段上,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因此应尽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可操作性,尽快制定《基金法》、《期货法》,处理好《证券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避免出现不一致问题。证券监管机构应根据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市场变化保持灵敏反应。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包括为批准一项许可申请所必要的初步信息,为进行持续监管所要求的定期信息,在视察或危急情况下的非常信息,为实行有效监管,需要获取整个市场组织的质量信息、市场交易信息、市场数据信息、公司运行信息,相应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向主要上市公司派驻监管员制度,定期报送风险报告和监管报告,随时报告重大风险事项,实行市场监管督办制度,限期整改、分级上报;实行监管质询制度,要求被监管方对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解释;实行监管公告制度,随时向公众公布监管结果,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投资者、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参与、证券会实行的“四位一体”社会化监管。
(五)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立法,努力推进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关键词】证券;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监管
证券业具有长期资本筹集、企业价值评估、资源流动、重组,以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问题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加强对证券业的监督、管理、预测和引导,降低多元化的经济风险,使证券市场能够高效的运行,尽可能发挥其积极的作用,以防止或减少证券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证券的涵义及起源
1.证券的涵义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依票面所载内容,取得相关权益的凭证。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了证券持有人或者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所以,证券的本质是一种交易契约或合同,该契约或合同赋予合同持有人根据该合同的规定,对合同规定的标的采取相应的行为,并获得相应的收益的权利。
2.证券的起源
由于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都在不断的发展壮大,由此而产生的资金问题也随之加重,资金的短缺制约着企业经营和进一步的发展,这种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应运而生,股东共同出资经营,将筹集资本的范围扩展至社会,产生了股票这种形式,投资者投资入股,并按出资额的大小享受一定的权益和承担责任义务的凭证,向全社会各个阶层发行,以此吸收了社会上的零散资金,实现了融资的目的,确保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运转。
1603年,在共和国大议长奥登巴恩维尔特的主导下,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成立。他们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经济组织,它是第一个联合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出于对财富的渴望,荷兰政府也成为了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之一,大大的增加了东印度公司的信誉,政府将一些只有国家才能拥有的权利赋予它,这增加了东印度公司的权限,由此,成千上万的国民愿意把他们的积蓄投入到了这项利润丰厚和巨大风险并存的商业活动之中。不久,他们还创造了一种资本流转的制度,在阿姆斯特丹诞生了世界历史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使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们可以随时通过股票交易所,将自己手中的股票兑现,这也是一些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将安身立命的积蓄投入在了如此大风险的股票中的原因之一。股票交易所成为了当时整个欧洲最活跃的资本市场,几乎所有的荷兰人都前来从事股票交易,甚至于许许多多的外国人也纷纷前来。
现今,股票只是资本证券的一部分,资本证券中海包括债券和新股认购权证书等等,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表现形式,狭义的有价证券仅仅包括资本证券。有价证券还有一种概念,就是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商品证券是证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取得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相关商品的所有权,持有人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要权受法律保护。商品证券包括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货币证券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业证券,主要包括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另一类是银行证券,主要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证券至今已有几百的历史了,证券公司的变化和发展产生了证券形态的融资等活动,产生了交易的需求,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使企业、股份公司等实现了筹资等目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发展。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现状
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其监管体制发展演变经历了几个阶段,每个阶段成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同时也使监管的制度不断的改革和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在起步阶段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负责监管,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其他政府机构和深圳、上海两地政府参与管理,上海和深圳都颁布了有关股份公司和证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地方性的监管机构。随着证券行业的发展,我国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国性的专门监管机构,实行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这是的证券市场监管依然是分散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监管。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我国政府深知金融风险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进行了调整,1998年后,再次实行了重大的改革,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将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并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直接领导地方证券部门。1999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36个派出机构统一挂牌,我国证券管理职能由分散走向集中,建立了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的证券监管模式。2001年,证券市场步入持续四年的调整阶段,股票指数大幅下跌,新股发行和上市公司融资难度加大,证券公司等都遇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全行业都收到了影响。此后,中国证券市场又一次推行了改革措施,完善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使证券市场出现转折。
2.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现状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即政府主导型模式。其特点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较为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职能。但是,根据国外证券市场监管实践表明,仅仅依靠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很难实现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包括自律管理在内的监管体系,在监管手段上,我们仍注重行政手段,将指令性行政计划管理手段照搬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运作规律的管理方法成为证券市场无秩序的诱导因素。从目前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人员在数量和素质上,特别是在综合素质上,难以适应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条件下监管工作的需要,因此,提高监管的综合素质也是提高证券监管的重要环节。
三、证券市场监管的策略及建议
1.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
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应该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让证券市场成为正常、有序的交易场所,要为所有的投资者创造平等的投资环境,能够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争取合理的收益。由于中小投资者的信息获取能力弱,承担风险能力差,因此也必须严肃并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证券市场的建立、规范和发展,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法律制度来规定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各种危害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证券市场只能处于盲目无序状态,不可能健康发展。应当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规范的证券市场,能够引导资源用于生产效率较高的经济部门,让更多的优秀企业得到更多的融资机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而一个秩序混乱的证券市场,则可能破坏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进程,甚至引起社会动荡,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对证券业的发展以及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2.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
法律是证券市场监管的依据和保障,国家的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是相互联系,共同作用的。随着证券市场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对监管法律法规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都表明了,为了有效地控制风险,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对市场实行有效管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法制不完善,市场参与者不成熟,这更加说明了证券监管的重要性。
在注重法制和国家监管的同时,证券市场还必须强调自律,证券市场组织者、参与者都要进行自我管理、相互监督,证券市场参与者众多,交易过程复杂,影响制约因素多元化,单凭国家监的管机构的监管远远不够,这就需要证券市场的所有利益主体都进行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自律对各方自身利益也是息息相关。
3.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我国早已成为全面开放的证券市场,由于对外开放和经济的增长,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形成了严峻的挑战,其他国家由于证券监管的不完善造成的金融危机比比皆是,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今后应进一步加强与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协调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提高证券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证券市场地域金融风险的能力
论文摘要:证券市场的发展推动会计准则的发展。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市场发育程度的不成熟及证券市场的监管不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
会计准则国际化是近年来国内外颇为流行的一个概念,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是时代的潮流,是未来财务会计发展的方向,也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共同的课题。从各国会计准则产生与发展的历史看,证券市场是推动会计准则产生与发展的动力,我国也不例外。当今,证券市场的日益全球化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使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成为我国必须面对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现实一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其时会计准则的推动作用也更加明显。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证券市场虽然有了一些长足的发展,但是仍不够完善,其内在矛盾的存在导致证券市场基本功能难以发挥,高度投机违背证券市场的交易原则,显现出幼稚和不成熟的特点。这种不成熟和幼稚的证券市场同时也制约着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
一、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影响会计准则的目标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新旧经济体制的剧烈摩擦和尖锐时抗的夹缝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是摩擦双方和时抗双方相互妥协和不断磨合的结果。因而我国的证券市场从产生那一天起,就带有先天不足的制度缺陷。(1)体制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个主要的制度缺陷。由于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制的大规模介入,我国证券市场被严重行政化了,已经成为有计划的资本市场。(2)机制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第二个重要制度缺陷。由于竞争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三重缺失,我国证券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发展和进取的动力与源泉。我国的大多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造而采.由于行政的介入与市场机制的缺失,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转轨不转制”的情况。
时许多上市公司来说,最主要的变化只有两个方面,一是“翻牌”(改名称为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圈钱”(在上市时按高水平的溢价募集巨额社会资金)。(3)功能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三个主要的制度缺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最主要、最核心的功能是资源的配置和再配置。为了实现这一功能,证券市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价格形成的机制必须是市场化的,市场上聚财——用财——生财机制是健全完善的。然而在我国,公司上市后,保配股资格成了许多管理者和经营者甚至政府时企业“关爱”的心照不宣的目标。这样,资源合理组合和优化配置的功能基本失败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失败了:在“聚财——用财——生财”这条因果链中,剩下的惟一功能就是聚财,即人们常说的“圈钱”功能了。(4)规则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重要制度缺陷。从市场的角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是证券市场的立法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由于这些制度缺陷,使得有计划的证券市场一方面要支持国有企业上市圈钱,向投资者转移风险;另一方面又要防止欺诈,保护投资大众的利益。这是一个无法两全的目标。正是这样的目标,使得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必须同时为国家、企业、投资者三方服务。我国1993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提到:“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可见,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是要满足政府、有关各方和企业内部经理人员三方的利益,而且似乎把政府的利益放在首位。这实际上是“有计划”证券市场的必然结果。把三方利益关系人的利益要求同时作为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在同一会计准则体系规范下的同一会计信息要同时满足三方利益关系人的要求,首先的前提必须是:这三方关系人的利益不存在任何的冲突。显然.这一前提是不成立的从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来看,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一般定位在民众利益上。会计准则的民众利益一般表现为它所规范的财务信息是否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是否根据普通民众的利益要求来规范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行为。目前,在国际范围内普遍流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等,大多是以民众利益为目标的。从长远观点看,我国证券市场终会完善、健全,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应当定位于民众利益,把政府看作是众多投资者的一员。
二、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影响会计准则的价值取向及制定
与国外大多数国家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存在着特殊性:(1)股份复杂,股票流动性差。我国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份被人为地分割为具有不同流动性的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等。国家股几乎不具有流通性,法人股只有极小流通性.只有占比例不高的社会公众股具有充分的流通睦,这也使股权结构处于比较稳定状态。(2)国有股处于控股地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较高,其中最高可以达85%左右。我国占据控股优势的国有股中首先是国家股股东,其次是法人股股东,并且均不能流通。由于国有股高度集中不流通,而社会公众股一般比较分散,难以集中。
因此,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是国有股控股。国有股“一股独大”,必然影响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中价值取向原则的设定。会计准则制定的价值取向原则从理论上可以归纳为三个:用户优先原则、送户优先原则和中立原则。用户优先原则是指会计准则制定者在进行会计选择过程中,以最大化用户(投资者)的效用为先决条件,而不管它对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影响;送户优先原则是指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以最大化送户(经理人)的利益为前提;中立原则是指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在会计准则制定的过程中,不考虑用户或送户任何一方的特殊利益,而仅以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标准来加以选择。我国证券市场上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利益在各种利益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以政府利益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于是出现了我国会计信息应满足国家、有关各方和企业内部的各种需要的提法。我国奉行的这一中立原则在操作上存在较大的难度,而且纵观我国现有具体会计准则,主要是借鉴国际惯例,而这些国际惯例多是以用户优先原则为导向的。那么这就有可能与我们所持的中立原则相违背,就不太适应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的情况。美国等会计准则比较完善、发达的国家,他们奉行的是用户优先原则,而这一原则的选择也主要出于对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考虑。要使会计准则能够促进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它首先就必须能够使投资者从所制定的准则中获益。
中国独特的股权结构,使得政府的行政职能、经济调控职能和所有者职能结合在一起.股权约束就渗透了社会政治目标,带有行政干预的属性。我国这种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地位、国有控股的经济模式.导致会计的重.心是国有企业.会计目标是一种政府导向型的目标。这对会计准则的影响体现在:由于政府在整体上是企业最大的投资者,也是绝对最大的产权主体,它兼有代表产权主体和权威性两重特性。 所以.我国财政部是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即由政府机构负责制定会计准则。用博弈论来理解,这种政府管制下的准则制定,似乎也就成了由博弈的一方来制定规则的格局。因此,政府作为准则制定机关,使我国的会计准则不单纯是一种技术规范,它同时也是政府规章的一个组成部分,能够借助于国家机器的强制力得以贯彻。企业、少数股东对政府进行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缺少敏感性利益驱动,很少直接干预。会计准则直接关系着利益分配的舍理性,政府色彩太浓。会损害其他方的利益,会计准则也无法真正代表广泛的社会利益。
三、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影响我国会计准则体系
同经济发达国家比较,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仍不够成熟。我国证券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兴起,发展的历史较短,证券市场规模狭小,国内证券市场的容量小。2000年底股票市场的市价总值为48091亿元.仅相当于美国的一、两个基金的规模。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够突出。2000年底股票市场市价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3.79%,仍远低于周边发展中国家大部分在100%的水平。证券经营机构能力弱、风险高、业务范围窄、经营行为不规范。机构投资者占市场投资主体的比例偏小。截至2OO1年底,中国机构投资者占全部投资者的比例不到20%,而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是市场上的主导力量,一般占40%~60%,在市场中发挥重要的稳定作用。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公开、公平、效率程度低,上市公司的数量和影响都不大。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虽然较多,但广大中小投资者主要是证券市场的“投机者”。而且受教育程度有限,他们并不过多地关心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缺乏对财务资料进行分析的能力和知识,对企业提供相关、可靠、可比的会计信息的要求自然就不如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投资者那么迫切,人们并不过多关·是否有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作出规范。并且,由于上市公司的数量和规模都较小,还没有形成一种“产权文化”的氛围,人们仍然习惯于按有关法律或会计制度对会计实务作出处理。于是形成现在这种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的准则体系。但从世界范围来看,会计准则已成为会计规范的主要形式,随着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比例增大,人们越来越需要会计信息的公开流通,会计准则也变得日益重要了。在这一大趋势下,我国也应加大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的步伐,逐步取消会计制度,尽快走上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道路
四、证券市场的监管不力影响会计准则的执行
强调会计准则内容的国际化固然重要,但是确保会计标准的有效贯彻和执行同样重要,两者缺一不可。近年来,我国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基础上,已制定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在会计准则制定方面取得一定成果:但我们也应看到,这些具体会计准则的执行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近几年,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许多案例,如琼民源、银广夏等虚构收入、提供假报告。蓝田股份等虚增资产、随意调剂利润等都与没有有效执行会计准则有关。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较短,监管手段不足,监管机构的职能有待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比较薄弱,其主要原因在于证监会监管权力不充分,证券监管在职能和地区上处于分割状态,从而影响监管政策的效率。各级市场的监管分属于不同的机构和部门,在多元化管理体制下,出现权力的争夺和责任的推卸,各部门之间不协调,空耗各部门、各企业的大量资源,协调不周出现的漏洞又造成监管的盲区。这种多元化管理体制也有悖于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原则,导致市场失灵。政府经常使用政策手段监管证券市场。使股市成为政策市、消息市,政府变成证券市场上的最大的“庄家”。这些都影响到证券市场对有关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一个制定得再好的会计准则。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会计准则便形同虚设,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曼是无从谈起。
论文摘要:证券市场的发展推动会计准则的发展。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市场发育程度的不成熟及证券市场的监管不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
会计准则国际化是近年来国内外颇为流行的一个概念,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是时代的潮流,是未来财务会计发展的方向,也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共同的课题。从各国会计准则产生与发展的历史看,证券市场是推动会计准则产生与发展的动力,我国也不例外。当今,证券市场的日益全球化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使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成为我国必须面对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现实一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其时会计准则的推动作用也更加明显。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证券市场虽然有了一些长足的发展,但是仍不够完善,其内在矛盾的存在导致证券市场基本功能难以发挥,高度投机违背证券市场的交易原则,显现出幼稚和不成熟的特点。这种不成熟和幼稚的证券市场同时也制约着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
一、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影响会计准则的目标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新旧经济体制的剧烈摩擦和尖锐时抗的夹缝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是摩擦双方和时抗双方相互妥协和不断磨合的结果。因而我国的证券市场从产生那一天起,就带有先天不足的制度缺陷。(1)体制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个主要的制度缺陷。由于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制的大规模介入,我国证券市场被严重行政化了,已经成为有计划的资本市场。(2)机制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第二个重要制度缺陷。由于竞争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三重缺失,我国证券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发展和进取的动力与源泉。我国的大多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造而采.由于行政的介入与市场机制的缺失,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转轨不转制”的情况。
时许多上市公司来说,最主要的变化只有两个方面,一是“翻牌”(改名称为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圈钱”(在上市时按高水平的溢价募集巨额社会资金)。(3)功能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三个主要的制度缺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最主要、最核心的功能是资源的配置和再配置。为了实现这一功能,证券市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价格形成的机制必须是市场化的,市场上聚财——用财——生财机制是健全完善的。然而在我国,公司上市后,保配股资格成了许多管理者和经营者甚至政府时企业“关爱”的心照不宣的目标。这样,资源合理组合和优化配置的功能基本失败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失败了:在“聚财——用财——生财”这条因果链中,剩下的惟一功能就是聚财,即人们常说的“圈钱”功能了。(4)规则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重要制度缺陷。从市场的角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是证券市场的立法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由于这些制度缺陷,使得有计划的证券市场一方面要支持国有企业上市圈钱,向投资者转移风险;另一方面又要防止欺诈,保护投资大众的利益。这是一个无法两全的目标。正是这样的目标,使得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必须同时为国家、企业、投资者三方服务。我国1993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提到:“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可见,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是要满足政府、有关各方和企业内部经理人员三方的利益,而且似乎把政府的利益放在首位。这实际上是“有计划”证券市场的必然结果。把三方利益关系人的利益要求同时作为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在同一会计准则体系规范下的同一会计信息要同时满足三方利益关系人的要求,首先的前提必须是:这三方关系人的利益不存在任何的冲突。显然.这一前提是不成立的从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来看,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一般定位在民众利益上。会计准则的民众利益一般表现为它所规范的财务信息是否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是否根据普通民众的利益要求来规范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行为。目前,在国际范围内普遍流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等,大多是以民众利益为目标的。从长远观点看,我国证券市场终会完善、健全,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应当定位于民众利益,把政府看作是众多投资者的一员。
二、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影响会计准则的价值取向及制定
与国外大多数国家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存在着特殊性:(1)股份复杂,股票流动性差。我国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份被人为地分割为具有不同流动性的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等。国家股几乎不具有流通性,法人股只有极小流通性.只有占比例不高的社会公众股具有充分的流通睦,这也使股权结构处于比较稳定状态。(2)国有股处于控股地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较高,其中最高可以达85%左右。我国占据控股优势的国有股中首先是国家股股东,其次是法人股股东,并且均不能流通。由于国有股高度集中不流通,而社会公众股一般比较分散,难以集中。
因此,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是国有股控股。国有股“一股独大”,必然影响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中价值取向原则的设定。会计准则制定的价值取向原则从理论上可以归纳为三个:用户优先原则、送户优先原则和中立原则。用户优先原则是指会计准则制定者在进行会计选择过程中,以最大化用户(投资者)的效用为先决条件,而不管它对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影响;送户优先原则是指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以最大化送户(经理人)的利益为前提;中立原则是指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在会计准则制定的过程中,不考虑用户或送户任何一方的特殊利益,而仅以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标准来加以选择。我国证券市场上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利益在各种利益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以政府利益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于是出现了我国会计信息应满足国家、有关各方和企业内部的各种需要的提法。我国奉行的这一中立原则在操作上存在较大的难度,而且纵观我国现有具体会计准则,主要是借鉴国际惯例,而这些国际惯例多是以用户优先原则为导向的。那么这就有可能与我们所持的中立原则相违背,就不太适应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的情况。美国等会计准则比较完善、发达的国家,他们奉行的是用户优先原则,而这一原则的选择也主要出于对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考虑。要使会计准则能够促进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它首先就必须能够使投资者从所制定的准则中获益。
中国独特的股权结构,使得政府的行政职能、经济调控职能和所有者职能结合在一起.股权约束就渗透了社会政治目标,带有行政干预的属性。我国这种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地位、国有控股的经济模式.导致会计的重.心是国有企业.会计目标是一种政府导向型的目标。这对会计准则的影响体现在:由于政府在整体上是企业最大的投资者,也是绝对最大的产权主体,它兼有代表产权主体和权威性两重特性。所以.我国财政部是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即由政府机构负责制定会计准则。用博弈论来理解,这种政府管制下的准则制定,似乎也就成了由博弈的一方来制定规则的格局。因此,政府作为准则制定机关,使我国的会计准则不单纯是一种技术规范,它同时也是政府规章的一个组成部分,能够借助于国家机器的强制力得以贯彻。企业、少数股东对政府进行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缺少敏感性利益驱动,很少直接干预。会计准则直接关系着利益分配的舍理性,政府色彩太浓。会损害其他方的利益,会计准则也无法真正代表广泛的社会利益。
三、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影响我国会计准则体系
同经济发达国家比较,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仍不够成熟。我国证券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兴起,发展的历史较短,证券市场规模狭小,国内证券市场的容量小。2000年底股票市场的市价总值为48091亿元.仅相当于美国的一、两个基金的规模。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够突出。2000年底股票市场市价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3.79%,仍远低于周边发展中国家大部分在100%的水平。证券经营机构能力弱、风险高、业务范围窄、经营行为不规范。机构投资者占市场投资主体的比例偏小。截至2OO1年底,中国机构投资者占全部投资者的比例不到20%,而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是市场上的主导力量,一般占40%~60%,在市场中发挥重要的稳定作用。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公开、公平、效率程度低,上市公司的数量和影响都不大。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虽然较多,但广大中小投资者主要是证券市场的“投机者”。而且受教育程度有限,他们并不过多地关心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缺乏对财务资料进行分析的能力和知识,对企业提供相关、可靠、可比的会计信息的要求自然就不如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投资者那么迫切,人们并不过多关·是否有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作出规范。并且,由于上市公司的数量和规模都较小,还没有形成一种“产权文化”的氛围,人们仍然习惯于按有关法律或会计制度对会计实务作出处理。于是形成现在这种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的准则体系。但从世界范围来看,会计准则已成为会计规范的主要形式,随着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比例增大,人们越来越需要会计信息的公开流通,会计准则也变得日益重要了。在这一大趋势下,我国也应加大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的步伐,逐步取消会计制度,尽快走上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道路
四、证券市场的监管不力影响会计准则的执行
强调会计准则内容的国际化固然重要,但是确保会计标准的有效贯彻和执行同样重要,两者缺一不可。近年来,我国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基础上,已制定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在会计准则制定方面取得一定成果:但我们也应看到,这些具体会计准则的执行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近几年,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许多案例,如琼民源、银广夏等虚构收入、提供假报告。蓝田股份等虚增资产、随意调剂利润等都与没有有效执行会计准则有关。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较短,监管手段不足,监管机构的职能有待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比较薄弱,其主要原因在于证监会监管权力不充分,证券监管在职能和地区上处于分割状态,从而影响监管政策的效率。各级市场的监管分属于不同的机构和部门,在多元化管理体制下,出现权力的争夺和责任的推卸,各部门之间不协调,空耗各部门、各企业的大量资源,协调不周出现的漏洞又造成监管的盲区。这种多元化管理体制也有悖于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原则,导致市场失灵。政府经常使用政策手段监管证券市场。使股市成为政策市、消息市,政府变成证券市场上的最大的“庄家”。这些都影响到证券市场对有关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一个制定得再好的会计准则。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会计准则便形同虚设,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曼是无从谈起。
证券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或垫头交易,是指客户借款购买证券或借进证券出售的一种交易行为。它是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结合。证券信用交易作为一种交易制度,具有一定的投机性。其投机原理主要是:当股价看涨需要买进以赚取低买高卖差价利润时,或者当股价看跌需要高价卖出低价补回以赚取差价利润时,利用自己并不持有而是借入的资金或者证券进入交易,即利用券商提供的资源为自己赚钱。
作为一种交易方式,信用交易本身无疑包含着有利社会和投资者个人的一面。从理论上说,信用交易最大的好处是有利于证券价格的稳定,防止股价的大跌大涨。每当股市股价过度高涨时,投资者预计股价将下跌,于是纷纷卖空。其结果便是股票的供大于求,致使股价回落,至少抑制了过分高涨。每当股市股价暴跌,投资者预计股价已到谷底,于是纷纷融资买进,即买空。结果是需求增加,客观上会使股价回升,至少不会过分下跌。更重要的是,对投资者个人而言,信用交易的好处也是不言而喻的。通过融资交易,投资者只需较少的资金就可买进较多的股票。通过融券交易,投资者可以在没有证券的情况下利用股价波动卖出并不持有的证券获利,并可收到保值效果。而且,信用交易还在客观上使券商获得更多的佣金和融资、融券利息,扩大业务量。因此,信用交易为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所允许。
但是,信用交易也有其负面表现。在宏观上,信用交易的原理一旦被人以人为抬高或压低股价为目的操纵行为所利用,就会形成股市的虚假需求,其后果将极具破坏性。这时,价格稳定器变成了稳定的破坏者。在微观上,投资者假如对价格走势的预计与事实相反,则将面临加倍的损失,甚至倾家荡产。更重要的是,由于投机性是信用交易的自身属性之一,因此,如果人们将其投机原理滥加采用,并渗透到证券交易市场的各个方面,将会形成形形的过度投机行为。
由此可见,证券信用交易既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如何看待证券信用交易的双重效应,也正是各国是否给予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合法地位的重要依据。
二、证券信用交易的功能及法规范的必要性
虽然证券信用交易具有浓厚的投机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市场风险,但对整个证券市场及投资者而言,仍具有积极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信用交易对投资者而言,有助于投资者充分运用财务杠杆效应,利用较少资本获取较大利润.亦可激发投资者交易的积极性;对整体证券而言,信用交易可活跃并稳定证券市场。
就活跃交易而言,流通性是证券市场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前提,但证券市场中的实际需求与供给总是有限的,尤其是对从事长期投资心态的证券持有人,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是不会轻易抛出所持证券,有效需求的不足必然导致证券市场的停滞,因此适度投机是股市的剂。而证券信用交易则因其与生俱来的投机意味,能够制造出额外的“假供给”与“假需求”,从而增加证券市场的总供给与总需求。扩大市场深度,使投资者得以转手证券,以维持市场交易的圆滑,起到提高证券市场流动性,活跃市场交易的作用。
就反面而言,投资人在进行信用交易时,当投资人预期股价下跌时,其必向融券机构融券,股价更加下跌;当投资人预期股价上涨时,其必向融券机构改资,股价会就会更加上涨。这种助涨助跌的现象完全是由信用交易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会造成投资人巨额的损失。再就是投资人过分热衷信用交易,必将造成证券投资资金的集中,而影响其他实质产业投资资金的供应。但从总的来看,证券信用交易前述弊端,亦不可否定其对证券市场有正面之功能。
基于证券信用交易对整个证券市场及投资者所具有的积极作用,以及世界各国对信用交易的广泛采用,全面禁止信用交易已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故应从维护投资人利益和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出发,对证券信用交易进行有效的法律规范,给证券信用交易以适当的地位。从当前证券市场高度发达国家的证券立法来看,针对证券信用交易具有双重性,它们对这种“双刃剑”都辅之以较完备的法律规制,包括对信用交易的主管机关、融资融券标准、融资融券额度、期限、融资比率、融券保证金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对防止信用的过度利用,避免证券价格的过度波动,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和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我国开展证券信用交易的探讨
1.我国证券信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信用交易具有双重性,我国至目前为止对信用交易仍持谨慎禁止的态度。一方面是基于我国证券市场刚刚形成,证券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交易的法律环境还不具备;另一方面是人们在很大程度上片面地看待信用交易的负面效应,视空头交易为一种不正当投机行为。这就导致我国证券市场形成至今,信用交易一直为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所禁止。显然,我国证券交易只允许采用现货交易,立法出发点是通过禁止投机性较强的信用和期货交易来控制风险,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虽然一纸禁令封锁住了台前的信用交易,但幕后的地下信用交易却与日俱增,带来的社会负效应也日益突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券商工作人员挪用投资者的股票或资金牟取私利,或券商擅自利用投资者的股票或资金提供给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情形。由于无统一规则,地下信用交易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投资者利益,导致证券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而且地下信用交易监管起来困难,增大了证券市场潜在的风险。这对于我们处于成长中的证券市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2.我国开展信用交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我国开展信用交易的必要性
第一,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可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投资和避险需求。开展信用交易,可使手中无券或无款的投资者凭借信用关系扩大投资,以风险搏利润。同时,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卖空行为回避风险。这就改变了目前我国投资者投资手段单一,缺乏必要的风险转移手段的状况。
第二,开展证券信用交易,有助于形成完整的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允许进行证券信用交易,将可以增加证券市场的假性供需,活跃证券交易,创造公正市场价格。通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率的调整,可以调节信用松紧程度和股价形成机制,对市场波动起到缓冲器的作用,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第三,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可打击地下信用交易,净化证券市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一直没有信用交易这种制度安排。曾经一段时间非常盛行,直到现在也没有完全断绝的地下信用交易行为,实际上就是在信用交易制度短缺的情况下所出现的一种非正式的制度。有条件、适度地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可以抑制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很大风险的地下融资活动,逐步使地下信用交易绝迹。
第四,证券信用交易是沟通资金市场与证券市场的桥梁。在目前我国货币市场不发达、货币市场与证券市场分割的情况下,开展证券信用交易,为社会资金、商业银行资金直接入市开辟了渠道,提高了这些资金的使用和配置效率,对促进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性和证券市场的繁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五,开展证券信用交易,是我国证券市场走向国际化的需要。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大部分允许融资、融券行为,我国证券市场要走向国际化,也应遵守国际惯例,信用交易制度的实施无疑是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接轨,迈向国际证券市场的必由之路。
(2)我国开展信用交易的可行性
第一,我国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众所周知,地下信用交易已在我国证券市场暗地进行了一段时间.投资者和证券商对于信用交易都有一定的了解,这就为我国证券市场开展信用交易奠定了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