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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产业、电子商务产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发展的速度是非常迅速的,如此快速的发展背后产生的问题是虚拟财产、电商之间资金流向的纠纷,由于这是新兴的产业,法律规定不完备,这些纠纷往往无处解决。 所以对于我国电子游戏产业、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我们必须加快电商市场的规范力度,保障这个平台上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一、网络交易的方式
一种网络交易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网络交易,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网络购物。另外一种就是网络游戏虚拟物的交易。这种网络游戏虚拟物的交易是以游戏为平台进行的,即通过在游戏内采用以物易物的方式进行的一种交易,虚拟钱币也是网络游戏虚拟物的一种,这种交易也叫在线交易。除了在线交易以外,还存在着在游戏外使用现实货币与网络游戏虚拟物进行交易的情况,也就是离线交易。
二、网络交易产生的问题
由于没有统一的行业规范和相应的法律保障,网络交易大多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对于网络游戏虚拟物的离线交易来讲,更是无法提供有效的保障。网络购物的成交额每年大约在两千亿人民币左右,网络游戏虚拟物的年交易额也已达到数十亿美元。所以在如此庞大的交易额面前我们不得不深思,该如何好好的规范这一网络交易。
1.交易合法性
对于网络购物的交易合法性,不需要笔者赘述,除了合法的交易外还存在着诈骗、欺骗等行为,同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某些上当受骗者只能自认倒霉。网络游戏虚拟物的交易一直就存在离线交易,涉及产生问题的也是改离线交易。网络游戏在我国刚刚出现的时候,各网络游戏运营商也曾普遍反对玩家之间进行网络游戏虚拟物的离线交易,并且一度将网络游戏虚拟物离线交易列为违反游戏规则的行为之一,并以格式性款的形式添加在网络游戏服务合同之中。除了认为破坏游戏的公平性、平衡性之外。也是考虑到离线交易风险大、交易纠纷多,网络游戏运营商没有足够的精力、能力和权力去处理此类问题。由于,网络游戏虚拟物离线交易难以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使得交易当中时常发生欺诈现象,而那些受骗上当的玩家通常都会向网络游戏运营商进行投诉,要求网络游戏运营商保护其利益,对欺诈行为进行查处和救济。但在离线交易的过程中,网络游戏运营商并没有参与其中,因而难以得知是否真的有哪一方有欺诈行为,此外,受骗一方往往也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所以网络游戏运营商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毫无章法可言。
2.交易问题的处理
网络购物的交易处理如果有第三方作为中介平台的话,是不需要担心的,但是对于一对一的网络购物交易欺诈情况,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几乎没有相应的良好的解决方案,对于网络诈骗数额较大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立案侦查。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在接受离线交易诈骗投诉时一样,必然要经过一个立案、调查、质证、做出处理决定并执行这样一个复杂的过程。时间较长,也难以准确的锁定犯罪嫌疑人。尤其在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中,欺诈现象比较多的情况下,要求网络游戏运营商按照这样的程序一一进行处理,显然是无能为力的。另外,从法律上来说网络游戏运营商并不具备裁判的权力,面对尚无法律定性的网络游戏虚拟物以及现实货币之间的交易纠纷,网络游戏运营商并无权力进行任何“判决”。从网络游戏运营商反对玩家之间进行网络游戏虚拟物离线交易的理由来看,显然是出自其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但是,网络游戏运营商仅仅只是一个商业组织,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去禁止交易,而能做到的只是在交易出现问题时袖手旁观。从法律角度上讲,目前国内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玩家之间进行离线交易。虽然在网络游戏产业最发达的韩国,曾经以法律的形式明文禁止过网络游戏虚拟物的离线交易,但此项禁令在实践当中根本不起任何作用,而其结果也只能令这种交易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管理,以至于韩国最终不得不取消这一禁令,转而从保护离线交易的角度去进行法律构建。由于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为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因此,网络游戏虚拟物离线交易本身并不违法。只是部分网络游戏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与玩家订立网络游戏服务合同时,利用“禁止买卖游戏账号、角色以及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格式条款来订立合同,最终使得离线交易行为因玩家对游戏运营商构成“违约”而成为非法交易。但是,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参与游戏的玩家越来越多,与之相伴的网络游戏虚拟物离线交易也迅速膨胀。在此情况下,网络游戏运营商认识到离线交易已是网络游戏发展进程中不可回避和无法禁止的现象,同时也为了迎合主流玩家的需求,以期与竞争对手争夺有限的客户资源,不得不改变经营策略,对玩家关于离线交易的问题上采取比较灵活多变的处理方式。另外,网络游戏运营商还从中发现了符合自身利益的极具潜力的全新商机,那就是借助自身对网络游戏的控制力,主动出售网络游戏虚拟物给玩家。
关键词:传销;网络传销犯罪;侦查模式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53(2012)01-0029-08
Research on the Investigation Mode of Network Pyramid Selling Crime
XU Fei-xing,ZHANG Chun-feng,WANG Bin
(Graduate Department of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38,China)
Abstract:Network pyramid selling crime,as the upgrade of traditional pyramid selling crime,has features of participating socially,spreading quickly,operating high intellectually and hiding pared to the latter,its more socially harmful and difficult to investigate.In the practice of investigating network pyramid selling crime,there are many problems such as getting involved too passively,corporation mechanism not perfect,means of obtainning proof backward and making public improperly.To effectively combat and control it,we should develop traditional investigation mode such as getting involved positively in case register,enhancing cooperation in the course of investigation,merging the policeman and together and conducting the relation of investigating secretly and investigating publicly rightly.
Key words:pyramid selling;network pyramid selling crime;investigation mode
近年来,网络传销犯罪已呈愈演愈烈之势,有关网络传销犯罪的大案、要案不时进入报端。①据估计,全国目前有上千万人参与网络传销。[1]传销作为一种“经济”,无论是对国家、社会,还是对家庭、个人,其危害都十分严重。进入21世纪以来,传统的传销犯罪逐渐衰落,取而代之的是新型传销犯罪――网络传销犯罪,与前者相比,后者具有涉众广泛、传播迅速、高度智能及高度隐蔽等特点。显然,对于侦查机关而言,网络传销犯罪的侦办难度更大,社会危害也更大。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笔者拟从刑事侦查学的视角,同时借助其他学科的知识,尝试对网络传销犯罪及其侦办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并据此建构起完善且富有效率的网络传销犯罪侦办新模式,为侦查实践中打击该种类型犯罪提供切实有用的指导。
一、网络传销犯罪概述
(一)传销的概念厘定
传销作为我国特有的名词,是直销(Direct Selling)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伴随着直销这一营销模式进入我国而出现的。根据世界直销协会的定义,直销是指在固定店铺以外的地点,以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讲解和示范,将产品和服务直接向消费者介绍和销售的行为。[2]依照计酬方式的不同,直销可分为单层次直销(Single-Level Marketing)和多层次直销(Multi-Level Marketing),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在单层次直销中,直销人员的收入来自于对商品的直接销售,而在多层次直销中,直销人员除可通过销售商品获得收入外,还可从其直属下线或直属下线的再下线的销售额或购买额中获得收入。[3]
在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通常将“单层次直销”称为“直销”,而将“多层次直销”称为“传销”。而在我国内地,由于最早采用多层次直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以港台商人居多,于是“多层次直销”在内地亦被称为“传销”,后来由于社会上对“传销”的描述和宣传比较混乱,以至于早期无论是“多层次直销”,还是“单层次直销”都被统称为“传销”,如在1997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传销管理办法》中,传销即被定义为“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此时的“传销”即为国际上的“直销”。
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生事物,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管和规范,传销在国内兴起不久就被一些从事“金字塔”诈骗“金字塔”诈骗形式繁多,包括“连锁信”(Chain Letters)、“滚雪球”(Snow Balls)、“连锁式销售”(Chain Selling)、“金钱游戏”(Money Games)、“推荐式销售”(Referral Selling)、“投资乐透抽奖”(Investment Lotteries)等,这些名称都属于一般的“金字塔”诈骗类型,其普遍特征为:1.须缴高额入会费或认缴相当金额货品,以取得推荐他人加入的资格;2.以介绍他人加入抽取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3.不准退货或退货条件严苛;4.货品定价偏高或价值很难确定。参见:何凯立.中国直销法规的演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94.等违法活动的不法分子所利用,传销逐渐成为“金字塔”推销骗术的代名词。鉴于此,国务院于1998年出台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至此,无论是单层次直销还是多层次直销在我国皆受到禁止。此后虽然批准了10家符合要求的外资直销公司继续营业,但要求其必须依照新的销售方式经营,即零售店铺加雇用销售代表的方式。但随着2001年我国加入WTO,情况开始发生转变。在加入WTO时,我国政府曾承诺在3年内解除“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为此,国务院于2005年颁布出台《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两大行政法规,这标志着长达8年的直销禁令最终画上句号。同时,这两个《条例》的颁布,亦使“直销”和“传销”在我国法律上正式有了相互区别的专门定义,并进而能够区分。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以外的地点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显然,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目前作为合法经营方式的“直销”仅指“单层次直销”,而不包括以团队计酬为主的“多层次直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通常所说“非法传销”即指该类情形,根据上述定义,其主要包括“拉人头”、“团队计酬”和“收取入门费”三种类型。[4]
(二)传销犯罪的刑法规制
关键词 虚拟财产 网络游戏 网络产业 网络诈骗
“网络游戏是一种电子游戏,它与人们通常所玩的电子游戏所不同的是,它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一种对抗式的电子游戏。”正像一切新生事物一样,网络游戏在世界范围内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告诉发展,迎接着各种挑战与挫折,那么最直接也是最关键的第一挑战就是如何与旧事物相容,如何被大家接受,显然,在这一点上,它轻松地克服了这一困难,因其新颖性,休闲性以及某种程度上的吸引性赢得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接受,并且各个国家都制定了与之相关的法律,但是与网络游戏一样,与其相关的法律也是新兴的时代产物,对于它的考验与鉴证都有很大的争议。
2003年12月18日中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失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个案例也是中国在这一方面最具有影响力的案件,有着深刻的社会影响。但是,案件的审理终归是审理,对于网络游戏这一真空地带的法律还尚未健全。“根据瑞星公司和网游网联合的《瑞星网络游戏安全调查报告》显示:受到安全威胁的游戏玩家中,有61的玩家经历过装备和虚拟物品被盗的情况”。那么为什么这么多人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呢?原因就是对于其法律属性尚有争议,对于何为网络游戏大多数人也是模棱两可,在这样的基础上更不用谈确定什么权利义务关系了。因此,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不仅是对其他法律的补充,也符合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何为网络虚拟财产
21世纪的最高集成词汇就是网络经济了,它不仅集成了网络这一高科技的信息技术手段,同时也集成了现在和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具有交换价值和实用价值的网络游戏ID装备以及游戏币等网络物品。”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也能体验到其深远影响,淘宝,当当,去哪儿,携程等诸多网络商城已经充分地表明,网络经济已经日趋产业化,人们在网络上享受到了各种比真实生活中更好更快捷的服务,那么要获取这些服务,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也就是人们俗称的网络购物,衣食住行,没有什么是在网上获取不到的,网络消费已经逐渐占领了商业领域的大部分位置,那么,人们通过网络所获得的服务等就是我们常说的虚拟财产,之所以称其为财产是因为其满足财产的构成条件,即具有价值,且具有实用能力,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何区分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对具体的立法有关键性意义。
(一)虚拟财产的虚拟性。
顾名思义,网络虚拟财产首先需要具备“虚拟”这一特点,即它并不是实实在在的财产,而是以网络为依托能够对人们起作用且是由消费者通过消费这一方式而获得的财产。例如,网络游戏中的账号、游戏币、装备以及在网络游戏中所获得服务,如点卡服务,游戏时间奖励等。这些财产都是不能够实际获得的,而是以网络为依托的,起作用是更好地配合玩家进行游戏,从而达到其希望进行精神放松和娱乐的目的。
(二)虚拟财产的财产性。
作为财产的一种,网络虚拟财产也应当具备财产所应具备的条件,即有一定价值,并能满足消费者的某种具体需求,换句话说就是有意义的消费所得。
二、 网络虚拟财产究竟需要何种法律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决定了它与一般的财产绝对不相同,它与现实的财产相比有以下优点:第一,网络虚拟财产比现实财产更方便更快捷,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者支付宝一类手段进行直接获得,这种直接获得指的是消费者没有亲身购买的必要。而现实财产则需要由消费者亲身购买,或者亲自领取,比如,在当当网上购买一本教材,那么你需要亲自去购买或者领取。虽然同样是在网络上购买,但是这种购买并不是直接取得财产,而是需要一段时间后由商或人将货物送至消费者处,见货付款;第二,网络虚拟财产大部分不用消费者劳心劳神去亲自监管,在网络上会有专门的网站或地址对相关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相对来讲更为安全。
虽然网络虚拟财产的优点使它成为了目前十分流行的一种财产方式,但是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逐步发展,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自从进入信息时代后,网络游戏也是以相当可观的速度和数量在不断发展,因其接受者和参与者众多,以及目前此领域属于法律的空白领域,使其成为了众多不法人士的主要活动区域之一。那么对于这样的一种现象,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旭琴和香港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戈壁泉在他们二人的论文中提到:“网络虚拟财产自身具有的虚拟性、技术限制性、交易性、价值性以及期限性的特征决定了其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财产权利。它基于网络游戏服务消费合同产生,是玩家对游戏服务供应商主张债权的凭证,因此具有债权的法律属性,但是其在玩家控制下具备了一定的对世权与转让权,因此又具备了一定的物权特征,笔者认为这又是一个存在于现代网络经济中债权物权化理论的例证。”因此,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所需要的法律保护不是单纯的某一项法律,而是和当今法律体系相符合的众多法律相辅相成的法律保护。接下来笔者就一些日前最通见的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简述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侵权问题。
在网络游戏世界中最通见的问题是侵权问题,笔者认为,在网络游戏中有关游戏币、游戏装备、游戏账号的交易上都应属于个人财产的交易,那么因其符合财产的各项构成要素,所以在网络游戏中所有的诈骗行为都应首先属于侵权行为。
“网络游戏侵权是指发生在网络游戏中的,经营商和用户使用各种手段或通过某种途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简称为‘网络游戏侵权行为’或‘网游侵权’。这其中最常见的便是对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主要是虚拟财产被盗。即盗窃者侵犯了玩家对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也就是侵犯了玩家的财产权,是违法行为,如果数额较大,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可是这只是理论上的研究,在现实中当人们遇到这样的问题时通常的做法是直接向公安机关以盗窃罪提出报案,但是均无成效,原因就在于,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存在一个极大的难点就是案件数额的核准较为困难,且大部分情况下都不知道到底盗窃者的姓名或者具体信息是什么,所以最后都不予立案。笔者认为,判断虚拟财产纠纷的涉案金额的确定应该综合投入和应产出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例如,玩家玩一款网络游戏,其为了玩这个游戏所投入的网费、点卡、以及精神上的消耗均为他投入到整个游戏中的财产,其产出就是通过以上的投入最终应得到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产物,即一个成型的账号或者是某种极品装备,这些虚拟的东西通过某些商可以兑换现实货币。根据这些综合确定一种或几种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究竟有多少,从而寻找法律法规来定案。
(二)和虚拟财产有关的犯罪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还会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但是由于立法的局限性,导致法律中并没有将虚拟财产纳入犯罪对象范围中,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就是立法的滞后性,且在1997年制定刑法时,立法者并不能预料到现今网络虚拟财产发展如此迅速,甚至是并不能预见会产生这样的一种新兴财产。这一现象与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也有一定的关联。在网络游戏世界中,虚拟财产是能够“生存”于其中的必要保障,对这种财产的侵犯笔者认为应当属于刑法中所应保护的对象。意见如下:玩家为了实现网络虚拟世界的目的,进行了不同种类的投资,比如为了玩某种网络游戏而到网吧进行游戏,那么在网吧里所花费的网费必然应当属于该游戏角色的投资,因为玩家到网吧的目的就是玩游戏,此为第一投资。众所周知,网络游戏没有不花钱的,无论是服装,道具,装备以及点卡都是要玩家花钱购买的,这种购买虽不是玩家的现实财产,但正因为玩家的这种投资,才使得玩家的游戏账号等级变高,与玩家的心理需求更为接近,因此,这应当属于对于网络游戏的第二投资。正是因为上述原因,所以笔者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玩家的现实财产的转化,属于一种无形的投资,那么既然属于一种投资那么为了保护这种投资必然应将其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之内。根据以上列举,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物权法》和《刑法》的双重保护,因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保护的必要性。
三、对虚拟财产安全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
(一)运营商应当加大对网络安全上的各方面的投入,加大网络文明宣传,引导玩家正确面对网络游戏安全问题。例如可以在涉及网络虚拟财产较多人群的聚集地如学校等地设立咨询处,当网络虚拟财产的持有者向咨询处咨询时,咨询处的工作人员应尽全力解决,不得拖延或者做一些有害于虚拟财产持有者的决定或询问。
(二)运营商应当坚决反对并通过技术手段来限制各种病毒木马的存在,维持网络环境的安全,降低不法分子对网络安全虚拟财产的安全的威胁。就是禁止运营商为了谋取利益,在游戏或者相关网站中加入各种非法广告站点,更严格些可以规定禁止运营商在游戏中插入各种植入性广告。
四、总结
网络游戏与网络虚拟购物带来的不仅仅是一种新兴的经济形式,更是一种新新的生活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会日益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必要”条件,该种“必要性”表现为人们的衣食住行会更加依赖于网络,越来越多的网上银行,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持有者,购物也从现实购物转变为网络购物,一切的一切都通过网络来进行,除了必要的现实需要外,人们更多的会依赖网络,这种依赖也必然会带来世界范围内的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出台,法律体系也将变得日益网络化。
因为这种猜想,笔者认为,不应该否认当今的虚拟财产的地位,虽然目前的网络虚拟财产大多表现在网络游戏中,但是在网络游戏中的“角色”总有一天会成为真正的一个法律主体,即一个人会具有两个法律主体,即现实法律主体以及虚拟主体,虚拟主体就是从事整个虚拟网络世界的活动的主体,所以为了适应这种明显的变化和即将到来的法律体系的变革必须从现在就重视对虚拟世界的法制建设,具体就表现在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等问题十分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而中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覆盖面广,可以吸收大量就业人员,缓解就业紧张的压力,因此其正逐步发展为社会生产力的主力军。然而,由于金融领域贷款渠道有限,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长期受正规金融机构的漠视,而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又不足,融资难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求发展,中小企业家们纷纷转向了成本低途径广又较为便捷的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往往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经济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合法融资与非法犯罪往往只有一步之隔。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犯罪一直都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若一直将无法得到正名的民间借贷处于灰色地带,该灰色性,一方面,给真正的诈骗集资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却使真正的为解融资之困的民营企业陷入泥沼之中。另一方面,一旦被权力所乱用,无疑就成为了打击民营企业的有利工具。因此,民间借贷需要阳光化,这样法律才能够进行清晰的界定。2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犯罪风险分析
2015 年年底,国内风头最盛的网络贷款平台e 租宝出事,中国最大的庞氏骗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P2P 平台鑫利源在其网站首页堪称奇葩的公告高调宣布正式跑路,吸引了公众的眼球,使得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犯罪再一次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常见的金融犯罪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诚然,此类金融犯罪种类繁多,笔者能力有限,本文主要以最常见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等犯罪风险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做重点分析。
2.1 民间借贷纠纷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以吴英案为例
2007 年2 月,吴英及其所管理的本色集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立案调查,随后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同诈骗罪两个罪名将其起诉。2009 年一审法院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集资诈骗罪,并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一审后吴英律师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纵观整个吴英案,吴英一直辩称自己在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借款中并没有使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而且案件中所涉及的被害人都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和熟人,不属于社会公众所得借款都用于公司活动,仅有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亦是为了公司形象,不存在肆意挥霍[2]。但是其所有辩词均未被采纳,看似十分在理的辩护词也成为公诉人眼中的强词夺理。其实,庭审中吴英与公诉人的车轮战的中心就是本文笔者所要论证的要点之一民间借贷纠纷与集资诈骗罪的界线。
2.1.1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集资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对目的的正确理解是界定该罪的关键。对于法定目的犯而言,行为人对法定犯罪目的一直持希望态度。这种犯罪目的自始至终都在指引行为人的意志心理,并进一步支配行为的实施和结果的发生。[3]究竟何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不难认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只要具有情形[4]之一的则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诚然用列举法无法穷尽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故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客观理性的看待该问题。在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前提下,只根据一些客观事实,尤其是未返还或未完全返还的事实,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势必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中[5]。
2.1.2用于投资经营的认定
诚然,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与非法集资有一定的交集。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进行借贷活动,但如今中小企业借贷难的现状使得企业家不得不选择民间借贷这条危险但实用的途径。很多时候,借来的钱是否用于投资很难做出一个清楚的判断。借款一旦用于装饰自己就算是个人挥霍,就构成非法占有的目的吗?中国人好面子,喜包装,很难说通过豪车、珠宝等公认的财富标志,传达自己公司有实力的形象不是一种经营策略。当然我们也并不能否定这种判断的判断力,但是笔者更偏向于为此类行为制定一个标准。俗话说,凡是都应有个适当的度,一个理性的标准能让我们更好的判断行为人的目的。笔者认为应当以比例为界定标准,即所花费的钱款占所得总借款的百分比。如果行为人用于装饰自己的钱款占总借款的百分比超过这个百分比,则可认定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则认为所得借款是用于投资经营的。这样既可以清楚准确的判定行为人的目的,也不至于太过主观。
2.2 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以兴邦案为例
2013 年8 月份,历经6 年起起伏伏的亳州兴邦案件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最终在2014 年底落下帷幕。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主犯吴尚澧等20 名被告人十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该案件可以说是继吴英案件以来的又一大撼动我国司法关于金融犯罪的案件,不同的是此次争议的焦点更多的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
2.2.1 对公众的认定
笔者认为,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公众的本意是指行为对法益侵犯的范围广、程度重,可能具有实质违法性。而不特定则说明了人员的延散性、不可控性以及可波及范围的广泛性,是把握公众含义的重要向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构成犯罪须以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为要件,仅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兴邦案的审理过程中,笔者注意到了一个细节,该案件中部分被害人在为被告人伸冤,他们是拥有足够的金融知识和经验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投资者。在他们眼中,吴尚澧等人的行为是为了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他们是心甘情愿,甚至是主动去投资的。若是把他们同其他被害人相提并论显然有些牵强,对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审理也会有一些不公的影响。故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对私人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有必要将公众划分为合格投资人与一般投资人。其中合格投资人则要求有足够的金融知识和经验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在司法实践中,将具有投资意愿的合格投资人排除在非法集资对象之外,这样既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又能为金融经济的健康发展留下良好的空间。
2.2.2 对口口相传行为的认定
在兴邦案件中,吴尚澧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律师一直主张兴邦公司的融资的对象大多是向公司内部职工,而其他人都是以职工亲友的身份进行融资的,这种行为应该被称为口口相传行为。《解释》中没有提到口口相传这一行为方式。口口相传是当前各类集资案件中一种非常典型的集资宣传形式,指行为人通过亲朋好友以及相关集资户,用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要求这些人员将集资的信息传播给社会上不特定人员,以扩大集资范围的行为。[6]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引导全国法院更好的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公布的四起集资诈骗案件中,有三起涉及口口相传这一集资宣传途径。[7]《解释》用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四种向公众宣传的方式,仅因其后加有等字,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就因此将口口相传形式归为向公众宣传的方式之一,而不阐明具体理由,实在不具有说服力。中国人复杂的人情关系网表明了通过熟人的介绍进行资金融通是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活动的一大常态,若是单纯的对口口相传的信息传递方式采取全面否定、一刀切的态度,那么恐怕所有的民间借贷都可能会被冠以犯罪之帽了。
3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犯罪的防控措施
民间融资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关键在于如何更好的规避此类风险。《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老36 条,新36 条以及新36 条实施细则等国务院政策的相继出台,无一不表明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视,但是另一方面,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在民间合法融资中却未能得到这些法律和政策的有效庇护和保障。笔者通过访谈了解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立案、审理等方面举措,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存在着立法体系混乱、现有法律不健全和法律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缺陷。要想解决民间融资犯罪的风险,必须从多个角度深入解决而不能仅依靠单方面的力量去追求形式上的解决。据此,笔者有几点建议提出希望能被采纳。
3.1 立法机构完善防控机制
从现实影响角度上看,金融刑事立法的过度扩张,模糊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之间的界限[8],导致了金融市场被刑法过度干预的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无法得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金融经济市场的发展。我国现在对于民间借贷的保护立法尚不完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高利转贷等经济犯罪行为的界限模糊,虽有出台相关立法《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和非法集资活动的意见》予以区分、保护,但并未从本质上解决界限模糊的问题,还需进一步加以明确区分规定,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确切的运用。二、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立法处于零散、混乱的局面,应当加强规范监管,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得民间借贷有其合法性。三、应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补充违法追责的相关法条,使其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以杜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
3.2 政府主管部门预防
首先,我们必须认清在我国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银行体系这一现状,正是由于中国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 偏见 以及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成熟,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因此,要彻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必须从改革国有银行产权结构、治理机制和内部激励机制着手,并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来改善市场竞争结构。在与我国中小企业现状最为相近的韩国,各种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为支持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有着关键的作用,如韩国中小企业银行(Industrial Bank of Korea)。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其经验来完善金融机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另辟道路。比如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其次,政府机关可以建立起专业化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机构。同时还需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合理的规定,并且完善民间借贷的担保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由监管主体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制度,合理控制民间借贷的准入,完善制裁不法借贷行为的法律,建立起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
3.3 中小企业家自防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从正常的民间借贷走向犯罪的过程,归根到底是企业家的民事行为触及刑事犯罪的过程,所以企业家必须具备强烈的自我防范意识。首先,从企业的内部出发,应当确定科学的融资结构和适当的负债结构,务必使整个企业的内部结构透明化,遵守法律法规。其次,慎重选择融资方式,减少融资成本。应当聘请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为其起草借贷合同,并讲明资金的用途。对于企业而言,有一份真实、合法的账目明细非常重要,既可以供供投资人随时查阅,又可以在民间纠纷中拿出有力的证据。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企业家本身要具备一点法律意识,懂得区分民间借贷与经济犯罪,一有该苗头,应当立即停止自己的行为。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对企业的此类事物作一详细说明。
关键词:经济犯罪,经济犯罪侦查,对策
经济犯罪侦查与其他公安业务工作相比尚显稚嫩,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都存在诸多问题亟待研究解决。本文试从经侦工作建设与发展的角度,对经侦理论与实践中的若干难点与热点问题作一评述,以求教于同仁。
一、关于经济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建设
经济犯罪的跨地区、跨行业特点日益突出,涉及面越来越广,加强经侦协作,建立健全经侦协作机制,已成为经侦工作宏观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有论者指出今后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展经侦协作:在协作意识上,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在协作体系上,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互联的组织网络,全面加强各警种间、各地区间、各相关部门间和国际间的协作;在内容方式上,积极探索丰富多样、不拘一格、高效灵活的模式。在协作要求上,遵循“依法、及时。无偿”‘的原则;在协作机制上,按照科学高效的要求进行改革和完善;在发展方向上,努力向高科技看齐。有的论者从经侦部门在侦查办案中与相关部门的联系角度、将经侦协作分为外部协作与内部协作;将经侦协作范围分为大陆各地经侦部门的区域协作,与港澳台警方的区际协作,与世界各国警方的国际侦查协作,并论述了上述五种类型经侦协作途径的内容和方式。上述研究与经侦协作机制建设实践颇为契合。
近年来,在侦查协作方面,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建立了以五大经侦协作区为基础的经侦协作网络。在公安部的统一领导下,全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建立了五大经侦协作区。各经侦协作区普遍制定了区域协作规定,明确了协作指导思想、原则和具体措施。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经济犯罪涉及的经济领域较为广泛,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离不开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主动加强与金融、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的联系,在联席会晤、信息传递、线索协查、案件移送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
二、关于经济犯罪侦查基础业务建设
经济犯罪侦查基础业务是指经侦部门日常开展的直接为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提供信息、技术等支持的基础性专门工作。有论者指出,要用现代化手段健全和加强经济犯罪信息资料的收集、储存、传递、检索和利用;要加强秘密力量建设;要加强侦查技术手段的建设。还有论者提出,要结合办案,把依法查处过的和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资料和人员资料搜集起来,建立数据库;抓紧配备审计、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和文检专业人员等。笔者认为,经侦基础业务建设应充分借鉴刑侦部门开展基础业务建设的经验,周时紧密联系经侦工作实际,目前,应立足于建设侦查工作急需的项目,刑侦部门已有的并可供利用的项目,就没有必要再搞重复建设。
对于经侦基础业务的内涵存在较多争论,有论者认为包括经济犯罪情报资料、协作网络、隐蔽力量和侦查技术四个方面。有论者认为经侦基础业务应包括狭义的基础业务(即情报资料与阵地控制)和专门手段(即经侦特请、行动技术和司法审计)。经侦基础业务的内涵虽然尚无权威界定,但理论界和实战部门均认为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系统建设和经侦特精建设是经侦基础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经侦情报信息系统建设。经侦情报信息系统是将各种与经侦工作相关的信息、数据及各业务部门管理信息等进行规范,实现统一管理、分工收集、共享使用,同时,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快速传递信息,实现信息充分共享的系统。目前,经侦情报信息系统尚无全国统一标准,有论者认为,该系统应包括以下内容:经济犯罪案件信息资料管理系统;人口、逃犯、机动车等有关公安信息查询系统;工商、银行、税务等经济犯罪相关信息系统;法律法规数据库。卜关于经侦情报信息系统的建设,有论者提出,在系统建设中首先要在经侦民警中强化情报意识;其次,要有广而全的立意,广泛、全面地收集情报资料;第三,要不断提高情报分析、研判、处理能力,善于在分散、隐蔽的情报资料中发现问题,发掘有价值的情报信息;第四,情报资料工作人员要有主动服务意识,主动将最新信息及分析。研判情况反馈给侦查部门。笔者认为,经侦情报信息系统作为金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金盾工程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在总结有关省市经侦情报信息系统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经侦业务特点的公共行业标准,积极开发以犯罪嫌疑人、嫌疑单位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国联网。
(二)经侦特请建设。加强经侦特请工作是增强经侦部门主动进攻能力,提高侦查工作效率的需要。经侦特请建设应紧密结合经侦业务特点,满足侦控经济犯罪的需要。有论者认为,经侦特请建设在物建对象、布控的领域、层次、对象具备的条件等方面应不同于其他侦查部门特请。经侦特请建设应本着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慎重物建特情,确保特情的隐蔽精干,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经侦特情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的关键,是要建立一支政治、业务素质特别过硬的特请管理队伍。
三、关于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规范化建设
作为公安工作中的新兴业务门类,经侦工作无成型的模式可循。如何保证各项业务工作依法、高效、平稳运行,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为此,经侦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事关经侦工作长远发展的重要举措提上了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工作日程。有论者提出,经侦业务工作要建立目标考核机制、破案责任制、支援保障机制、侦查工作模式机制、指导机制、激励机制、研究机制和培训机制人大机制,上述设想颇具见地,对经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
(一)制定规章制度,使经侦业务工作有章可循。经侦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工作中诸多环节无章可循的现象较为普遍,急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在相关立法尚未健全,统一的业务规范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大胆探索,纷纷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法规的欠缺。
(二)规范经侦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有论者指出,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应严格把握三道关,即案件的接待受理、初查和立案、结案。笔者认为,经侦业务工作中亟待规范的环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案件的管辖分工;案件受理、初查环节;案件立案、侦查环节;赃款、赃物保管、移送环节;侦查协作环节;情报信息、特请等基础业务工作。
(三)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监督制约机制。为调动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就必须将工作业绩与晋级、奖惩等挂钩,实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破案责任制、搭档制。同时,为了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就必须将侦查工作置于严格的监督制约之下,实行重要环节的集体讨论制、审核制。错案追究制等。如有论者对侦查破案责任制进行了探讨。
(四)实行经侦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畅通信息传递渠道。经侦工作情况信息的及时、规范、完整、真实传递,是上级公安机关掌握动态。正确决策的前提,也是各地公安机关相互沟通情况、借鉴经验、共享信息的基础。须及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种发、破案数,对犯罪形势的分析和预测,大要案件办理进程情况及处理结果,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情况,新型案件及其作案手段。 四、关于经济犯罪侦查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初查的祛律依据。初查是指在立案前对犯罪线索进行的调查核实、由于经济犯罪案件中少有可供勘查的现场,犯罪危害后果较为抽象,公安机关在接到犯罪线索后,必须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才能判定是否有经济犯罪发生,进而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这就使得初查应运而生。
初查是在经侦实践中产生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未规定这一程序。因此,有人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对此,有论者认为,初查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的。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线索进行立案前审查。虽然‘啼查“的范围。方法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初查无疑属”审查“活动。其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7条、128条规定,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和举报中心可以对线索开展初查。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与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同属侦查部门,除管辖范围不同,其权限应该是相同的。因此,经侦部门开展初查符合立法精神。笔者认为,初查实际上是侦查工作的前移,是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和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相折衷的产物。对于经济犯罪案件而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过于严格,不经一定的调查取证,难以断定是否有犯罪发生,实践中为了满足严格的立案条件,不得不在立案前开展调查。当前初查尚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二)赃款赃物的追缴。通过追缴赃款赃物,尽力挽回经济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经侦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在经侦理论和实践中,追缴赃款赃物也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难点。理论界对于赃款赃物的含义众说纷坛,大致可分为狭义、广义两类。持狭义说者认为,赃款赃物仅指犯罪所得;而持广义说者则认为,赃款赃物包含一切非法所得。目前,后一种观点居于主流地位。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为“赃款赃物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括动所取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学息和变价款物”。关于赃款赃物的认定依据也无统一认识,有人认为,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还有人认为,有关机关可以根据赃款赃物的构成条件加以认定,据此,公安机关依法有对赃款赃物进行认定、追缴及处理的权力。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据此,下列财物均属于赃款赃物,应纳人追缴之列:1.犯罪分子采用犯罪手段直接获得的财物;2.由赃款赃物转换而成的其他财物,即变价款物33.赠与他人的赃物; 4犯罪分子利用赃款作为资本通过合法经营途径所获取的收益;5.犯罪分子利用赃款作为资本通过非法经营途径所获取的收益;6.采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收入。
(三)证据特点。曾有学者就金融诈骗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进行研究,认为该类案件的证据具有明显的序列性、对偶性和差异性、笔者认为、上述特点不仅为金融诈骗案件证据所具有,也是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的共们特点。
1.序列性。经济犯罪是发生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犯罪,经济业务的序列性特点,经济犯罪也会具有。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必然会留下序列性的痕迹和反映,从而使证据表现出序列性特点。
2.对偶性。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还经常成双成对地出现,从而表现出对偶性的特点。
3.差异性。正常的经济业务与经济犯罪相比较,存在重大差异,这种差异由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得以表现出来。
上述三个方面不仅是对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特性的概括,而且也是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调查取证的目标要求。有先、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首先要能完整地反映一笔或几笔经济业务的流程。其次,从证据链条中要反映出涉案财物的流向。因为经济犯罪大部分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离开财物的流向,就无法反映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第三,所收集的证据要能反映出经济犯罪与合法经济业务之间的差异。当然,经济犯罪的证据与其他刑事案件的证据一样,也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五、关于经济犯罪案件初查及侦查对策
经济犯罪案件初查及侦查是经侦工作的核心内容,侦查破案是经侦工作的硬道理。经济犯罪案件具有不伺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其调查方法、谋略也有别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初查及侦查对策的研究,是当前经侦理论建设的重中之重。
(一)初查的方法。在初查中,不能使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因此,如何在调查措施有限的情况下,查明部分案件事实,为立案侦查做好准备,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对此,有论者指出在初查中一要因案制宜,抓住重点。二要循线追踪,判断性质。三要查其不意,措施果断。笔者认为,初查中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而仅能进行一般的常规调查,因此,调查工作必须要讲究谋略,以免因触动被指控人,导致其毁证灭迹。在初查中应把握以下要点:一是从线索提供的犯罪嫌疑出发,开展调查;二是快速反应,速战速决;三是以秘密调查为主,尽可能不触动被指控人;四是调查工作要重点突出,从最容易突破的环节入手;五是注意及时依法收集证据;六是要把握立案时机,适时开展侦查。
(二)对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对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占有较大比重,也是当前经侦工作中的一大难点。有人提出。追逃工作的难点可从以下途径解决:一是提高追逃主体的各项技术能力及工作责任心;二是完善有关法制建设;三是加强经侦追逃的协作机制;四是将“破案追逃”新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轨道;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六是落实经费,提供必要物质保障;七是掌握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制订相应对策。有人认为,追逃工作必须要发挥四个方面的优势,才能真正搞好:一是专群结合,发挥群众工作优势;二是强化基础工作,发挥“网上作战、网上追逃”的优势;三是强化措施,发挥专门工作优势;四是加强地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还有论者结合侦查实践提出了缉捕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实用手段。
(三)一般侦查方法及策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对抗性更强,采取正确的方法和策略才能确保克敌制胜。有论者对经济犯罪侦查谋略的概念及主要特征、必须遵循的原则等进行了初步研究。有论者认为,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重视立案前的审查工作。抓住对书证或商品的鉴定,判明性质,扩大线索来源;抓住财务审计,核查被侵害标的的流向,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活动范围;抓住有关通讯、交通工具等线索特征查明犯罪嫌疑人行踪;抓住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环节,查证犯罪事实已目前,对于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策略、方法的研究才刚刚萌芽,上述探讨对于活跃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四)各类案件的侦查方法。当前,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特别是各种经侦教科书,更是对各类案件的侦查方法详加阐述。但若认真推敲,所论及的各类案件的侦查方法未免有雷同之感。这反映出当前经侦理论研究尚不成熟,特别是在研究方法上,缺乏实践经验的支持。笔者认为,侦查学是一门经验科学,理论研究唯有来源于侦查实践,才能最终对侦查实践发挥指导作用。经侦作为侦查学的新兴子学科,更应深深地扎根于侦查实践。
各类案件的侦查方法,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在侦查方法的研究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案件性质的界定。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正确开展的前提,调查取证要围绕犯罪构成进行。所以案件的定性不仅是刑法学研究的问题,侦查方法的研究也须以此为基础。
2.犯罪手段和类型。对犯罪手段和类型进行剖析,是研究侦查方法的重要前提。经济犯罪的智能性特点较为突出,其犯罪手段较为复杂而且与经济业务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因此,犯罪手段值得认真研究。就某一类案件而言,由于犯罪发生的环节和犯罪手段不同,此类案件也可分为几种不同类型。唯有对犯罪手段和类型有较深入了解,才能提出针对性强的侦查方法。
3.调查取证的重点及难点。调查取证是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主要内容。因此,侦查方法的研究也应以此为重点。由于各类案件各具特点,取证的重点及难点也各不相同,在研究中,应予以重点解决。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在实现“本土化”过程中产生了多种“异化”模式。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以及政府监管缺位,导致网络借贷市场伪劣产品充斥,给行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当前,我国P2P网络借贷规模和速度全球领先,但制度建设尚不成熟,风险管理技术有待提高。我们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立足国内发展现状,一方面完善和提升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同时建立和健全外部监管机制,以促进我国以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实现真正普惠金融。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 风险管理; 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5)11004008
一、前言
网络借贷为许多不能从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获取资金的融资者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2007年6月,中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上线运营,随后,网络借贷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发展,2012年之后更是以惊人速度增长。截至 2014 年 12 月底,我国活跃网络借贷平台达1 942 家,累计交易额达3 058亿元。
数据来源于网贷天眼。
收稿日期:20150718
作者简介:
黄国平(1970-),男, 安徽潜山人,研究员,博士,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普惠金融创新与评价项目主任,主要从事金融风险与资产定价方向研究。Email:huangguoping@vipsinacom
由于各国制度和环境不同,网络借贷在各国发展模式也不相同。当前,我国网络借贷在借鉴英美等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演变出多种“中国特色”的运营模式,产生了很大程度“异化”,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管变得更加复杂。如何对我国快速发展的网络借贷行业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管,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上关注的重点和热点。
Hulme和Collette以Zopa平台为案例分析了网络借贷的信任机制设计以及相关风险管理和控制问题,认为“社区观念”是一种降低网络信贷中信息不对称,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机制。Herzenstein等、Pope和Sydnor认为,由于网络借贷平台是由投资者而非平台确定借款人是否值得信赖,因而更容易出现借款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借款情况。Freedman和Jin通过对Prosper数据分析表明,当前网络借贷市场中投资人并不能有效利用公开信息,但他们表现较强的学习能力,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研究结果还显示,违约引起的信用评级下降存在滞后效应,而利率水平受评级影响要大于违约行为本身。Lin等[5]研究也表明,借款者的信用等级、信用卡数量、借款历史以及借款用途等对于利率水平和借款额度具有显著的影响。Lee和Lee研究韩国案例发现,从众行为、信息不对称及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是导致韩国网络借贷中信用风险严重的重要因素。Iyer等研究了社会资本对于网络借贷的影响,认为社会资本可以提升信用识别能力,影响借款者的贷款可获得性和利率水平。Everett证明了分组对风险识别的有效性,有助于降低借款人的违约率,这说明尤努斯小额信贷理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依然有效。
国外这一领域研究主要基于欧美发达的资本市场,较少关注诸如中国这类新兴资本市场情况。中国特殊的制度环境导致了网络借贷在中国产生了“异化”,这也决定了我们不能简单套用国外相关的研究结论。李钧[9]认为,我国网络借贷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异化风险、监管缺位风险、担保与关联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廖理等[10]借助“人人贷”网络借贷平台的数据实证研究表明,非完全市场化的利率部分反映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但仍有相当高比例的违约风险未被反映在利率当中。市场中投资者是比较聪明的,他们能够借助借款人的公开信息识别相同利率背后所包含的不同违约风险,说明我国信贷市场中的投资者具有良好的风险判断能力,这为利率市场化提供了良好基础。王会娟和廖理认为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认证机制能够揭示信用风险,缓解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但评级指标的单一性会导致风险揭示作用局限性。为此,应丰富和完善多层次认证指标,规范线下信用认证方式,加强政府对网络借贷平台信用认证机制监管。
至于网络借贷监管方面研究,GAO向美国国会提交的报告分析了美国两大P2P网络平台Prosper和Lending Club的运作模式,认为分头监管模式与统一监管模式各有利弊。相对于传统金融体系,网络借贷产生了两种主要风险,即信息真实性和违约贷款的可追索性。Davis和Gelpern[13]、Paul[14]等关于英美P2P 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积极成果。国内关于网络借贷监管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国际先进经验的介绍和借鉴方面,同时,根据国内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现状提出相应的监管政策和建议 [15-17]。黄震等[18]比较了英美两国P2P的监管法规和监管架构,结合我国国情和P2P行业发展现状,认为当前我国P2P监管的思路应该是划出监管红线,鼓励创新为主,可重点参照英国实践,以行业自律与国家立法相互补充,逐步完善监管的法律规范,明确监管机构和重点,完善P2P平台退出机制。周正清[19]在分析和比较英美P2P网络借贷监管改革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的政策建议,认为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要明确监管职责,设立合理准入门槛。同时,加强资金安全保护,完善平台信息披露,明确披露范围,严格披露流程。
网络借贷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创新与传统金融既有共性又有不同,必须在创新环境下寻找更为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风险的手段与工具,才能保证这种创新性金融服务更为透明和高效,实现真正普惠金融和阳光化发展。
二、P2P网络借贷“异化”的风险与环境成因
1我国P2P网络借贷“异化”的风险成因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我国网络信贷在“本土化”过程中水土不服现象凸显,模式“异化”,风险复杂。
2011 年 9 月份贝尔创投涉嫌诈骗投资人 三百多万元,成为国内首家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 P2P 融资平台。2012 年 12 月 21 日,优易网负责人卷款逾2 000万元跑路,受害人达64人。2013年有七十多家P2P平台涉嫌诈骗或者跑路。2014年以来,P2P网贷更是涉嫌非法吸储、诈骗、倒闭、跑路等恶性事件频发。其中影响较大的倒闭平台有国临创投、钱海创投、旺旺贷、网金宝、科讯网等。2014年6月,北京网金宝和融信宝P2P网贷平台跑路事件,打破了北京等大城市P2P网贷平台不会跑路的神话。投资人、借款人和借贷平台构成了网络借贷的参与主体。借贷平台、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第三方支付和担保公司构成网络借贷业务的支持平台。参与主体角色不同,其参与平台借贷和交易过程所面临风险类型和特征亦各有差异。金融风险无论其风险来源还是表现形式各异,都可以归结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法律合规风险。
根据《巴塞尔协议II》的操作风险分类方法,操作风险包括以下七种事件类型:一是内部欺诈。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规则、法律和公司政策的行为。二是外部欺诈。第三方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三是雇员活动和工作场所安全。由个人伤害赔偿金支付或差别及歧视事件引起的违反雇员健康或安全相关法律和协议的行为。四是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无意或由于疏忽没能履行对特定客户的专业职责,或者由于产品的性质或设计产生类似结果。五是实物资产的损坏。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造成的实物资产损失或损坏。六是业务中断和系统错误。业务的意外中断或系统出现错误。七是行政、交付和过程管理:由于与交易方的关系而产生的交易过程错误或过程管理不善。显而易见,这一定义将法律含在内,但排除了策略风险和信誉风险。本文在此根据我国P2P发展现状,旨在强调法律、合规和监管的重要性,将法律合规风险作为主要风险单独列出。在此,我们从不同参与人角度对他们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其成因进行归并和总结。如表1所示。
2我国P2P网络借贷“异化”的环境成因
我国网络借贷发展具有典型“异化”特征,风险也更加复杂,究其原因:
详细内容可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扬教授在2014年10月1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新华社联合举办的“首届中国网贷行业发展与评价”研讨会上的致辞发言。
一是征信体系和市场环境不完善。当前,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尚未建立统一征信和审核系统,信息不能互联互通。由于行业竞争加剧,规则缺失,国内某些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进行不切实际的刚性承诺。对于多数平台而言,即使建立(或引入第三方)合格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也可能因杠杆过高和关联交易蕴含巨大风险,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是组织结构和交易机制上的缺陷与漏洞。良好的组织结构和交易机制是网络信贷业务健康发展的核心,组织结构和交易机制设计不合理会导致投资人的信用判断出现失误。在监管缺位的环境中,平台普遍存在利用组织和机制设计漏洞的机会和动力,有的甚至人为进行骗贷活动,走入歧途。
三是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的不足和简单化。当前,国内大部分平台风险管理仍然停留在线下征信、合规检查等简单化手段上,没有建立动态风险评估系统,实施量化风险管理。尽管目前多数平台风险管理有事前信用审核机制、事后风险赔偿机制,但手段单一,且缺乏事中控制。借款人在借款期间一旦发生危机事件,平台无法及时知晓,特别是对可能发生的欺诈行为更是无能为力。
四是IT和信息安全方面的不可靠与无保障。网络借贷平台依托于互联网运营,网络中充满安全隐患因素,如果有黑客对资金流动信息进行任何篡改,都会给投资人和平台带来巨大损失。目前,国内大多数平台自身仍然缺乏核心技术,极易遭受不法分子和黑客攻击。
五是监管主体不到位和法律体系不完备。目前,我国对网络借贷的定义、准入等几乎处于立法空白境地,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为数不多。
这些为数不多的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根据这些法律和规定界定,网络借贷活动属于民间借贷,平台借款利率一旦超过了基准利率的4倍,投资人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另外,与借贷平台迅速发展不相匹配的是监管主体一直处于不到位状态,这导致我国很多平台出于生存本能,游走于法律边缘,出现各种诸如非法集资、高利贷业务等边缘性业务模式。监管缺位也对那些真正从事网络借贷业务,致力于促进网络借贷发展的企业和个人造成很大伤害,导致市场中“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发生。
三、网络借贷主要“异化”模式的风险识别与分析
我国网络借贷在现有信用环境和法律制度下,“异化”出四种基本模式,即纯粹信息中介平台模式、混合信用中介平台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对投资者(出借人)而言,在不同的平台模式下,其投资和交易承担的来自于平台和借款人风险类型和大小也有所差异。我们从投资者的角度,对其进行讨论和分析。
第一,纯粹信息中介平台模式风险识别与分析。纯粹信息中介平台模式本身没有资金介入借贷双方,仅向双方提供一个信息交互平台,平台不承担违约责任,风险由出借人(投资者)承担。尽管纯粹信息中介平台不直接参与交易过程,然而,平台的中介角色决定其承担着对借款人进行风险甄别的责任和义务。通常,网络借贷平台面对的借款人是中低收入人群或小微企业,大多数贷款无抵押、无担保。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使人们寄希望于通过大数据技术来提高小额信贷风险管理和度量水平,这需要时间来进行数据积累和完善技术。纯粹信息中介平台模式中,投资者承担的主要风险包括借款人违约风险,平台因IT系统、操作流程、资金托管和结算等方面原因引起的技术和操作风险,以及环境和竞争所带来的市场风险。
第二,混合信用中介平台模式风险识别与分析。混合信用中介平台模式深度介入借贷双方活动,向出借人提供本金(或本金和利息)保证。迫于竞争压力,目前国内多数平台,通过建立各种机制,对出借人提供本金和利息保证:一是建立保证金机制为投资人可能违约损失提供补偿。然而,目前大部分平台既没有明确说明保证金来源、规模和使用情况,也没有相应的损失评估机制。二是组建(或引入)担保机构来承担担保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平台由于引入或提供了担保服务,已不是纯粹性中介通道。混合信用中介模式下,平台直接参与借贷双方的交易活动中,投资者除了承担纯粹信息中介平台模式下的各种风险之外,还可能面临平台本身经营带来的诸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混合信用中介平台模式中,某些参与担保业务的平台存在担保和杠杆率不匹配引发的各类问题。有些涉及担保的贷款余额超出10倍杠杆率要求,尤其以自有资金为投资者提供本息担保的平台,已涉嫌违规违法。另外,平台的拆标行为所导致的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的情况,也有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风险识别与分析。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平台将原本不流通信贷资产通过证券化方式转换成为可流通证券。该模式利用互联网经营模式突破了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较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借款需求,同时,投资人也比较认同这种由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形式。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中,参与网络借贷业务的担保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将其担保产品(或信贷资产)通过网络销售给投资者,绕过了监管部门严格监管,成了事实上的监管套利。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平台与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甚至平台本身就是由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创立的,一旦关联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业务上问题和危机,平台不可避免会受到牵连。与混合信用中介平台模式类似,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中,平台拆标行为导致的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第四,债权转让模式风险识别与分析。在债权转让模式下,第三方先行放贷,然后通过平台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平台和专业放贷人不可分割,实质上充当了金融机构的角色。 根据现有相关规定,放贷人的债权转让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债权是否先于转让形成在实务中很难确定,倘若平台有先吸收存款再发放贷款行为,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债权转让模式中,如果出现债权转让非基于真实债权,或债权转让先于债权形成,或同一债权重复转让等情形,则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在债权转让模式中,平台和放贷人事实上成为一体,使得债权评估、交易、资息等业务都在相同控制人操控下完成,因而,无法保证投资人利益不受侵害。由于存在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放贷人必须将一定数额资金留在账户里以避免发生流动性风险。放贷人提供资金的数额与债权转让速度有关:转让速度越快,资金数额越少;反之越多。网络借贷模式及投资者风险识别与分析如表2所示。
四、网络借贷风险管理与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国际主流网络借贷平台都有诸如完善征信体系、优秀客户粘性和科学定价机制等核心竞争力。例如,英国 Zopa 平台拥有对借款人能力风险和意愿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的信用评级系统;美国Lending Club 竞争优势在于其拥有降低贷款时间和运营成本的风险评估和度量模型。
Lending Club 高层在 2013 互联网金融峰会中表示,该平台的运营成本能够控制在一般商业银行运营成本的一半以内,这主要缘于其前期风险控制模型的精确性、高适用性等有效地降低了贷款审批时间,从而降低了运营成本。
学习和借鉴它们的先进经验和理念,对中国网络借贷健康发展具有积极启示意义:一是构建网络信贷等互联金融动态量化风险管理和度量技术,完善网络借贷的评级(评分)系统,这既是平台核心竞争力重要体现,也是投资者自主选择投资产品的前提;二是加强平台合规管理,提升包括公司治理、平台运营、业务数据等信息披露水平。
目前,我国网络借贷与英美等国家在行业监管、市场发展、征信体系等方面存在明显差距(如表3所示)。随着平台的倒闭潮和跑路潮的出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法规文件,以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健康发展。如图1所示。
我国网络借贷的监管问题已经摆上议事日程,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第一,平台缺乏统一监管标准。在当前多部门多头监管体系下,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平台公司设立时所登记的信息与实际经营相背离,导致情况不明,事实不清,缺少实质性审核要求。
第二,平台缺乏统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网络借贷统计标准和监测指标不仅有助于行业整体发展,而且也有利于国家从宏观层面考察社会的资金松紧程度,提高宏观调控效率。
第三,平台缺乏信息披露监督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缺失不仅导致投资人无法辨识平台及标的优劣,也使得平台“跑路”倒闭查处困难。
第四,行业平台征信标准缺失、范围不广。当前,网络借贷行业已经出现几个具有相对影响力的行业内征信系统,但涵盖面有限,格式标准和数据内容也不统一。
我国网络借贷在2013年底划归银监会监管之后,监管细则何时落地一直成为关注焦点。决策层明确指出,网络借贷的普惠金融功能作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定位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同时,避免监管过于严苛,以便为创新保留发展空间。如表4所示。
五、结论
P2P 网络借贷的兴起,在欧美发达国家本质上是源于征信体系与互联网技术完善和进步。成熟征信体系使得线上信用审核与贷款利率确定成为可能,互联网技术进步为实现信贷审批自动化和降低信息成本提供了可行手段。我国网络借贷高速发展的重要动因在于突破“金融抑制”的动力。网络借贷平台以金融创新名义进行 “监管套利”,从事类商业银行业务,从而“异化”衍变出具有典型中国特色的网络借贷模式,所蕴含的风险也更加复杂。面对经济下行压力,经济结构正处于调整的阶段,在“互联网+”战略指导下,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典型代表,网络借贷仍然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但增速放缓,行业自身进入净化洗牌期。一方面,诸多行业领先平台加快引进风险信用分析及决策管理技术,旨在提升平台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节省人工审阅成本,提升审批效率;另一方面,问题平台情况逐月越演越烈,每况愈下。之前,面对各种良莠不齐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上秉承的是“放水养鱼,宽容有度”态度。2015年新年伊始,银监会机构调整中,明确了P2P网络借贷行业将由普惠金融部进行管辖。至此,监管主体正式就位,监管政策和规则亦开始出台。 2015年7月《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出台,为管控平台风险,实施具体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指明方向。当前,我国网络借贷规模和速度处于世界前列,但制度建设尚不成熟,存在严重且复杂的风险隐患。为此,我们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立足国内发展现状,完善和提升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同时建立和健全外部监管机制,以促进我国以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实现真正的普惠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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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犯罪打击防范现状对策
经济犯罪现象并不是一个新鲜的事物,而公安经侦部门作为打击经济犯罪行为的正规军却是我国公安队伍中最为年轻的警种。1997年刑法典颁布之后,公安经侦作为一个独立的侦查部门才在全国各地从上到下陆续建立起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短短的几年间经侦队伍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经侦部门也破获了一大批影响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经济案件,为国家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经济的快速增长引发了社会经济安全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少数侦查人员对此束手无策,存在案件“不好办”的畏难情绪,“不敢办”的恐慌心理和“不想办”的消极态度。有的在侦查中“求稳怕错”,运用强制措施不果断,结案速度缓慢,既贻误了战机,又容易受外来干扰。因此,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案件的打击防范工作,既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理论课题,又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经济犯罪案件的打击和防范任务加重。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剧,犯罪案件整体呈现出高发态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人们的思想观念急剧变化,伴生了许多负面效应,造成少数人私欲恶性膨胀,为满足私欲铤而走险,大肆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旧的经济体制不断被打破,而新的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经济进行机制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尚不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也不完备,经济管理中的缝隙和漏洞大量存在,经济领域中秩序混乱、有失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扩大开放,也为国外、境外犯罪分子入境提供了条件和机会。因此,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经济犯罪案件的数量会不断上升。二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种类增多。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把绝大多数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职责赋予公安机关。据统计,需要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达77种。
(二)公安机关经侦队伍的素质尚待提高。一是侦查人员的经济专业知识有待加强。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大多只接受过常规法律知识和侦查技能的培训,缺乏掌握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所必需的会计、经济、外贸、工商管理、经济法等专业知识,搜集和分析证明经济犯罪所需的证据和信息的能力较差,造成案件侦查工作总体上跟不上犯罪变化,不能适应打击经济犯罪的实际需要。二是侦查人员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更替发展速度很快。同时,经济犯罪往往与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情况复杂,定性困难。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不断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相关的法学理论,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但侦查队伍中存在的安于现状,不专心学习和钻研法律知识,凭经验办事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这不仅影响侦查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而且往往因此造成案件侦办工作的人为失误。三是必须重视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少数侦查人员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缺乏努力做好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光荣感、责任感,不能正确掌握法律和政策,并严格依法办案。
(三)
法律滞后对正确办案有一定制约作用。司法解释工作滞后,远远不能满足现实斗争的需要。由于相应的司法解释未能及时跟进,使构成犯罪所必需情节的认定缺乏标准,这不仅使公安机关认定犯罪难,而且造成公、检、法三家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分歧不断,并难以形成统一认识。如:最近关于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的认定条件我市公、检、法三家尚未有统一的认识,使经侦部门在办理该类案件困难重重。
(四)
经济犯罪案件的取证工作存在许多实际困难。一是受害单位或受害人隐案不报或者报案不及时,延误了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有利时机,经济犯罪案件的受害人发现被犯罪行为侵害后,单纯从挽回其经济损失出发,很少及时向公安机关告发。同时,有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受害单位负责人常有收取“好处费”、“回扣”等商业受贿行为,这些企业害怕报案后“拔起萝卜带出泥”,自己的犯罪行为因此暴露,而对侵害本单位利益的经济犯罪案件往往隐案不报。二是全社会对经济犯罪活动危害缺乏认识,这是造成经济犯罪案件取证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与杀人、抢劫、等普通刑事犯罪相比,经济犯罪具有非暴力性、可视性不明显的特征,社会公众往往缺乏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缺乏对经济犯罪活动“人人喊打”、嫉恶如仇的社会环境。三是经济犯罪分子跨区域甚至跨国犯罪,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带来困难。同时,经济犯罪分子具有较高的
文化素质,掌握现代经济运作和管理的专业知识,通晓和熟练运用电脑、电子等高科技手段,不断创造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给打击和防范工作增加了难度。二、强化打击和防范职能,提高公安机关的侦查办案能力机制构想
(一)大力提高队伍素质,建设一支侦查能力强、执法水平高的经侦队伍。
1、严把经侦民警的进出关,保质保量地充实经侦队伍。要打破部门界限,从整个公安机关范围内挑选骨干,充实经侦队伍。还可以考虑从检察院、审计、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交流专门人才,改善经侦部门的人才结构,提高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专业水平。对于政策法律水平不高,办案能力差的经侦民警实行离岗培训制度;经培训不合格的,要调离经济侦查工作岗位。
2、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组织经侦民警分层次分批地进行轮训。可以通过授课、辅导、竞赛和到税务、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等部门实习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经侦民警的业务培训和法律培训,培训内容要结合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难点”、“疑点”、“热点”问题,针对性地加以培训解决。对票据诈骗案、合同诈骗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是近几年来的常发的经济犯罪,要理论联系实际,按照讲求实效、急用先学、逐步提高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培训。
3、提高侦查民警的侦审水平,充分发挥口供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作用。法律要求认定犯罪事实必须证据确实充分,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必不可少的。从司法实践看,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数量及其暴露程度是有限的,加上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能力的局限,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是案件定案证据中基本的、最关键的组成部分。可以说,对目前我国的司法能力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言,主要靠犯罪嫌疑人口供以外的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定案的时代还未到来。因此,公安机关必须高度重视侦查讯问手段的运用,采取切实措施提高经济犯罪案件的审讯水平。
4、配好各级经侦部门的领导班子。根据目前我市经侦队伍的现状,要尽快把懂法律、懂经济、熟悉侦查业务并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综合协调能力的同志选拔到经侦部门的各级领导岗位,并在经侦队伍内部建立激励竞争机制,推行竞争上岗的领导聘任制,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建立有利于激励侦查员侦查办案的积极性和工作责任感的新机制。从目前的侦查管理情况来看,仍然停留在“生产队长派工式”的传统体制上,局长、队长听汇报、看材料决策,侦查员只机械地操作,不参与决策,工作无责任感,这种机制不利于调动侦查员的工作积极性。要改变这种状况,要优化警力资源配置,完善侦查工作管理机制,建立以探长办案责任制。探长办案责任制实施的关键是放权于主办案件侦查的探长,赋予他们侦查破案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并对案件的侦破负责。实行探长办案责任制,可以减少办案环节,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它明确主办侦查员的办案责任,当案件侦查工作出现失误时,首先挨板子的是主办案件侦查的探长,使办案责任制难以推行的问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行以克服。特别是它促使侦查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侦查员的办案质量意识和工作责任感,有利于公安机关培养一批专门攻克复杂疑难案件的办案和破案专家。结合考核竞争机制,在侦查队伍中有效营造比能力、比工作、比实绩的高压氛围,以求全面提高经侦工作效能。
(三)切实加强经济犯罪案件的打击防范工作,完善执法质量监督机制。由于经济犯罪的独特性、复杂性,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要按照警务规范化的管理要求,在受案、初查、立案、结案等四个环节设立工作规范,明确权、责要求,设立把关程序,严格程序要求,完备执法手续,确保每一宗案件在侦办程序上的完整性。
为提高执法质量,还必须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一要全面落实集体议案制度,在立案、销案、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搜查、扣押、冻结等工作环节和工作措施实行集中审议,集体议案由办案民警、大队领导、分管局领导参加,实行共同把关,严格事前监督;二要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执法检查监督制度,以抽查、普查、倒查为形式,定期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检查,增强事中监督;三要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执法过错相关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加强事后监督。四要以提高侦查人员法律素养和实战能力为目的,建立健全执法培训机制,提高执法民警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从而提高经侦执法效能。
三、采取多种措施,为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创造有利条件
(一)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全法制。一是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制定一批有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单行刑事法规。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专业特征和行业色彩,且犯罪形式变化,情况复杂,这就决定了有关经济犯罪的法规必须明确、细致、具体、适时,这是刑法典所难以做到的。因此,必须制定一批有关打击经济犯罪的单行刑事法规,使经济犯罪的表现形式与有关法律规定尽可能对应,为司法实行提供定罪的标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便于法律适用。二是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要对经济犯罪中有关“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定罪必备情节作出司法解释,以满足司法实行的迫切需要。在单行刑事法规未出台前,要通过司法解释对经济犯罪的表现形式、立案标准、情节标准、经济犯罪的特殊形态(如未遂、共犯、数量)以及对经济犯罪如何认定和具体适用法律等问题,作出符合实际的明确规定,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积极探索和运用有利于侦查破案的侦查措施和手段。一是要重视利用视听资料等手段获取证据。视听资料作为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取的证据信息量大,精确度高,内载信息具有连续性,可以印证犯罪的某一情节或者全过程。在侦查中运用视听资料手段,还可以对讯问和询问等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防止翻供和翻证。二是对金融、证券、保险、财税、工商等经济犯罪的多发领域,要在争取相关经济管理部门支持配合的基础上,运用监控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发现犯罪线索,搜集犯罪证据。三是要充分认识鉴定手段所具有的权威性、科学性,加强对司法会计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知识产权鉴定等
鉴定的运用,发挥其对认定犯罪的作用。四是针对经济犯罪隐蔽性强、侦办和追捕难度大的特点,通过加强秘密力量建设和设立据点企业等形式,增强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活动、控制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证据的能力。(三)建设经侦基础业务,建立触角灵敏的预警机制。一是建设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网。主要为纵向直系网络和横向联系网络。纵向直系网络主要指各级经侦部门自上而下建立的经济犯罪情报信息搜集渠道及相关的工作制度。信息搜集范围包括受理、在侦案件信息、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及经济犯罪情况信息。横向联系网络主要指金融、财税、工商、证券、保险、技监、卫生、文化等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管理信息、企业经营及社区经济动态信息及相关的工作制度。要注重把时效性强的情报信息直接服务于实战中。二是建设经嫌调控网。主要指对一批可能发生经济犯罪案件的单位和可能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秘密建档和调查控制。三是设立信息研究中心。该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对上述三大网络中所获取的经济犯罪动态、行政执法信息、重点企业经贸信息及刑嫌调控动态等情况信息进行分析、研究、综合评估并向办案单位发出工作指导。并本地区的经济犯罪趋势、犯罪手段手法和侦查技能进行前瞻性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对策和制定工作(行动)计划。并根据经济犯罪形势,对重点企业、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提供预警性的指导意见。
摘要:诚信,作为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现今发展起步比较晚的网络,又有何作用?网络的发展是新时期的新生事物,但在很大程度上受各种因素的阻碍,而缺乏诚信是网络发展存在的问题之一。建立诚信促使网络的发展,使网络能发挥网络的优势,从而推动社会的资源共享,加快社会进步,早日实现共同富裕。但是又如何建立诚信呢?
关键词:诚信;网络发展;儒家思想;
儒家思想作为我国封建思想中的正统,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儒家思想在我国每个人脑里已经根深蒂固。儒家思想中的绝大多数也成为现代社会道德价值标准。虽然儒家思想中也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不适应现今社会发展的思想,但是儒家思想的总体的肯定作用还是不能忽视的。如诚信、信用思想便是对现今社会发展存在极大的积极意义的。在诚信极其稀缺的社会条件下,诚信不仅是一种美德,更加是一种财富和资源。同时,诚信、信用的建设也是社会进步和社会稳定的精神保证。诚信,由孔子提出,被孟子忽视,后又由董仲舒补入儒家的德目。孔子十分注重行,并始终从世俗的人伦日用的视角进行。“子有四教:文、行、忠、信。”(《论语·述而》)而孟子在孔子提出的众多德目中抽出仁、义、礼、智四德,并植根于心,但却忽略了孔子提出的信。在董仲舒的继承下,董仲舒把孔子提出的“信”补回去,构成“仁、义、礼、智、信”五常。从而“信”在人心中开始植根。信,作为处理人际关系的精神纽带,是人际关系融洽的非常重要的因素。信,在汉代被列为五常后,便成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信从人从言,本指人所说的话,许下的诺言、誓言,故常常与忠、诚连语为忠信、诚信。作为道德范畴,它的核心内涵是真实无妄,即对某种信念、原则和语言出自内心的忠诚。信与不信便成了人际交往及其和谐的基础问题。对于新兴的网络,诚信又会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呢?那我们先来看一下网络。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组建于20世纪70年代,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中国从1995年开始接受因特网入网申请以来,经过数年的发展,计算机网络已经走入千家万户,广泛应用在生产、服务、生活等各个领域。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中国上网计算机数量、上网用户人数的增幅位居世界前列。网络是由微机借用互连网,依靠一定的通信技术支持,从而用文字和语言进行通信交流和信息交互的一个平台。作为新兴事物灭亡落和电话、电报、信邮等传统通讯方式和信息交流方式相比,有着巨大的优势,而最显著的一点体现在通讯费用低,信息量大,信息和通信及时。网络作为一个交互通信平台,其通信是方便而低费用的。网络相对于电话,网络上的长途尤其是国际长途,电话的通信费是极大的,而对于网络,它的费用就是极少的。同时,网络通信也是极其方便的,只要有微机配置,接入互联网后,就可以随意通信交流。对于网络,不仅有信件通信的低费用,也有电话的及时,这是网络通信的最大优势。网络,作为一个信息平台,其信息量是巨大的。相对传统信息平台来讲,传统信息平台主要局限于书本、板报、广播等,信息十分有限。而网络,信息量是根据用户需求而无止尽地在增加,可以夸张点说,只要你需要什么资料,到别的地方可以找到,到网络上一定能找到。此外,网络的信息是公开的,是可以所有人共享的,所以信息量就可以避免重复发表,这也使得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网络的的信息量。网络,作为一个信息平台,其信息等资源是共享的。这使得网络更受需求信息资源的用户的欢迎。对他们来讲,信息资源是一种财富,在网络上可以免费或者用少量的资金便可以获得如此大信息量的资源,这是很便捷又很实用的。同时,网络的共享性使得资源的更优化和资源的更合理利用,这将促进社会的共同进步和社会的全面提高。由于网络的低费用、大信息量以及信息资源的共享性、通信的及时和方便,网络在短短几年内马上普及开来。但是由于网络仍是新兴事物,所以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网络法制不够健全,网络无法启动商业网络模式,网络通信仍然有不安全的可能,网络欺骗和网络犯罪的一定范围存在,这些都是网络的短时间普及带来的问题。而网络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1、 网络的虚拟性。虚拟网络也许正是网络与其他最大的区别。曾经有人用“你将不知道对方是不是一只狗” 来形容互联网。在网上,你不知道对方的身份,你只能查到的是对方的IP地址,但是由于多种原因,IP地址并不能查出对方的具体身份。 1. 网络的虚拟性给人们带来另外一个世界,2. 但同3. 时也给人们带来了一定的危害。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很多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根据中国警务报道网站资料,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各地警方发往该站的案件新闻中,由上网诱发的、抢劫、诈骗等案件就超过了40起。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人们只通过文字、图片等虚拟的事物就可以进行交流,这也使得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虚拟性在网络上进行欺骗,从而进一步犯罪。据调查,1999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仅为400余起,2000年剧增为2700余起,2001年达到4500余起(其中90%以上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牵涉网络)。 4. 网络的虚拟性使得商业网络无法启动。自1994年网络接入各生活、工作领域后,5. 各商家纷纷使用网络这一新平台进行商业活动。短短几年内,各种商家都已经在网上建立了购销网站,“网上购物”也一时成了被商家们看好的“新时尚”。但是结果却不容乐观,“网上购物”不仅没有发展,反而使一些非法的个人和单位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建立了欺诈性的类似的购销网站。这进一步使得部分网上消费者产生了抵触心理。这导致了商业网络直接流产,除了几家很有信用的网站,又具有较好的安全技术,如8848等能继续在网上存在,其它的基本上都转为介绍性网站和宣传性网站。 2、 网络的低通讯费、高设备3、 投入。网络需要客户用计算机连接电话线或者通信关缆、光纤才能使用。连接后通信费用较其它通讯方式较低,但是设备却是一种大投入。这也是促使“网吧”这新型服务场所的产生。 1. 网络接入时通讯设备2. 投入大。这里的设备3. 投入包括最主要的微机(计算机)和其他上网辅助设备(如调节器、网线等)。据2004年4月丽水电脑市场信息,品牌电脑中的家用台式机价位在5000元上下浮动,而笔记本电脑价位较大,从5000元到1万元,再到3万都有不同级别的型号和品牌。这样的价位对于普通用户来将还是一笔比较大的投入。其次,网络的通信费也是一笔负担。在1994年接受入网后,基本以拨号上网为主,通信费在每小时2-3元,自2000年后,宽带和光纤的接入使得上网的费用从按时间流量计费转变到包月、包年,但是这仍需要一大部分的通信费用。这使得网络不可能进入到每家每户。 2.网吧经营的不合理性。网吧,随网络发展而兴起的的专门提供上网场所和设备的经营性场所。网吧一般采用宽带或者光纤连接,速度较快,计算机之间采用资源共享技术实现互联,从而使网吧所有计算机呈现为同一IP,同时减低了通讯的费用,由此获得利润。网吧同时为不能自主配置计算机和通讯网络的消费者提供了上网场所。但是,网吧的高利润使网吧业主非法经营和无证经营等。因为网吧只使用一宽带或者光纤,所以一个网吧只有一个IP,这使上网的用户变得更加神秘,同时加大了网络的虚拟性,制造了网络欺诈和网络犯罪更加可能。 4、 网络的安全技术不5、 过关。作为网络信息平台,信息提供者和信息需求者都将到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流,而在交流的同时,网络的畅通和安全是最重要的。 1. 黑客的存在使网络不2. 安全。黑客(hacker),3. 攻击的意思,4. 即是在隐蔽自身身份和地址的情况下专门攻击网络的计算机网络用户。黑客往往利用网络的漏洞,避开或者直接攻击防火墙,达到进入其他网络用户的计算机中,从而进行查阅、删改等操作。因而黑客的存在将时刻威胁着计算机网络的安全。 2.网络通信技术服务商和软件开发商对安全网络建设的忽视。网络通信技术服务商主要负责网络通信的安全,软件开发商主要开发保证网络安全的软件。但是,在现今上网的用户中,玩游戏和聊天的占大多数,查证资料的用户只占少数。根据2003年12月资料,公安部门对温州市的所有网吧调查时发现,全市1900多家网吧,其中近一半是非法网吧;仅171万中小学生中,就有30万上过网,约有一半的上网学生去过网吧,10万学生经常上网聊天、玩游戏。对于这样的比例,商家不得不考虑他们的经济利益,从而把主要转到游戏、聊天服务的安全建设和游戏、聊天软件的开发上。总之,原本已经起步比较晚,技术不高,又因为网络黑客的存在,网络服务商的经济利益追求下,使得网络更加不安全,不可靠。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建设的硬件等客观原因的限制下,网络的安全又一定范围存在,网络的建设亟需诚信。也只有诚信,网络才能走出现状,只有诚信,网络才会走向健康,只有诚信,才能发挥网络的优势,才能使得网络的资源能在全社会共享,才能促进共同进步。诚信网络的建设将会使网络变为“现实”。网络,由于IP的浮动,网吧公用IP的存在,使得网络平台无法检测到使用者的具体身份。这使得虚拟网络更加虚拟。同时,使用者以非真实信息登陆网络平台,使网络的欺诈和网络犯罪存在可能。所以,网络使用者的诚信是非常重要的,使用者的诚信将会使网络不再虚拟。一、普通用户的诚信。在网络登陆中,以使用信息的人数占多数。在这里,普通用户就是指信息使用人数最多的用户。普通用户对网络的使用大多在阅览使用各种信息,聊天,游戏等,他们更多时间是在网络上获取信息或者是娱乐消遣。虽然他们仅使用了通信平台和信息平台功能,但他们却是使用网络的主体,他们的诚信直接关系到网络能否转化为“现实”。 1.使用共享信息资源时的诚信。普通用户在使用各种信息时的诚信主要体现在反馈信息和登陆信息的真实无误。为了更好地为普通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和实用信息资源,网络资源提供者往往在网络上开展调查和宣传。普通用户的不诚信使资源提供者无法操作,进而导致了普通用户对网络失去信心,导致了网络如同虚设。 2.使用通信平台时的诚信。普通用户在通信时显得十分虚假。在现实中,由于面对面的交往和各种法规的约束下,人际交往受很大限制。而在网络世界,在法律未使用前,作为虚拟空间,仅用文字和图片沟通的情况下,有些用户变随意的交往,甚至询问对方真实信息成了一种忌讳。在这样的情况下,诚信是十分稀缺的。诚信将会使用户间的交往变得自如。而网络上的诚信也一样,也可以促进人际关系的好转。诚信网络的建设,势必会让网络代替电话等通讯工具。同时,诚信网络的建设,利用网络这一通信平台,方便的沟通方式,廉价的通信费用,这必然会使人们沟通的机会更多,人际关系将更加融洽。同时,网络诚信的建设,会使网络欺诈、网络犯罪无处容身,从而使网络走向健康发展之路。二、信息资源提供者的诚信。信息资源提供者主要指为网络平台提供各种信息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这里不仅包括无偿信息和有偿信息,也包括正规信息和虚构信息,还包括个人和公司单位等团体。提供信息资源者的诚信也直接关系到普通用户的诚信度的大小。信息资源提供者的诚信包括信息的真实可靠,还要及时。 1.真实性。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首先要做到真实。这是诚信的第一步。信息的真实无欺、准确无误将会取得普通用户的信任,也只有取得了普通用户的信任,才能使普通用户做到真正的诚信。当然,这里的真实性还包括信息的无误导性。也只有提供真实准确,不误导信息,才能和用户间建立起沟通的桥。 2.信息的及时性。信息的及时与否也是一种诚信的尺度。信息的及时公布和提供,将使信息资源发挥应有的作用。信息的及时将会使普通用户产生信任心理。信息的及时好比约会不迟到,这不单单指对他人的尊重,也是使他人对其产生信赖的一种可能。 3.信息的健康性、合法性。在提供信息时,虽然信息是真实和及时的,但要是不合法,就无法让用户接受。在提供的信息中,现在网络的黄色信息十分多,还有等,这些信息提供的网站就很难让用户去接受其他真实有用的信息,所以合法、健康也是很重要的。也只有在信息资源提供时做到诚信,便会使普通用户也产生诚信,共同建立起诚信的网络,利用好网络,做好沟通和交易,达到对资源的最优化利用。三、黑客的诚信。黑客的诚信也是对网络发展十分重要的。黑客的诚信应该表现在身份的转变和攻击对象和目的的转变上。只要黑客不再对网络进行攻击,网络会更安全,当黑客建立了诚信,开始转变为建设安全网络上来,把攻击网站转变为测试网站漏洞,这种诚信一旦建立,网络将更加安全,更加受其他用户信赖,才能更好促使网络的发展。总而言之,网络的诚信,对于网络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涉及到网络的安全和健康,也是更有效利用网络的优势的重要问题,网络的诚信建设将会使人们的人际关系更加融洽,诚信网络的利用也会使各种商业用户降低了社会成本,为社会创造无形的财富。同时,可以进一步促使其他资源的共享,达到社会共同进步,达到社会全面的发展。 网络的诚信建设是如此重要,但如何才能建设网络的诚信呢?这又是网络面临的一大难题。网络的发展,诚信的稀缺,势必要建立诚信网络以促使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对于诚信网络建设,于2002年12月19日在全国网络文明工程委员会和南京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南京市文化局主办了“中国首届南京2002年网络诚信论坛”,由此可见,网络的诚信建设已经引起了普遍注意,并正在关注网络的诚信建设。对于网络的诚信建设,主要可以从网络的提供商和网络的使用者以及法制法规的制定上来着手。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制仍然十分重要,但是信用教育也是十分重要的。有效的结合法制和信用思想,将会更加稳定社会秩序,更能使社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一、网络提供商。网络提供商主要指建设网络,从而使用户享受服务的提供商,其中包括硬件和通信技术的支持。网络硬件提供商和通信技术服务商首先都要尽力降低成本,提供更好的服务,保证网络的畅通和安全。 1.硬件提供商。硬件包括计算机、网线等,硬件的投入限制了大量的用户发展。提高技术,降低成本,提升产品质量,这将带动家庭用户和企业用户的增多,从而减少网吧的数量,保证网吧的合法性。同时,在达到一机一IP、一人一机后,网络就可以根据用户的IP测得用户的具体身份。这样可以极大程度上提高人们的诚信。同时也便于网络法规的制定。 2.通信技术服务商。这主要指提供连接网络技术和保证网络通常的服务商。通信技术服务商应大力提高技术,再次降低成本,加强安全网络、畅通网络、真实网络的建设。这将有利于用户的增加,也有利于用户对网络的信任。在诚信网络的建设中,通信技术服务商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不仅保障了网络畅通,有推进了网络诚信建设。要是没有通信技术服务商的保障作用,一切网络问题都无从谈起,更不用谈网络诚信。二、网络使用者。网络使用者包括网络使用的普通用户、信息资源提供者和黑客。对于三中使用群体,首先要提高整体的素质,建立起每个人的诚信观。其次还要加强网络法制法规的建设,从而约束网络使用者的网络行为。 1.提高整体素质,建立诚信观。要在网络上建立诚信,就要所有领域、所有人都建立诚信而在全体国民中都要建立信用,这要靠加强素质教育和信用、诚信观念的灌输。对于信用的灌输,应从学校抓起,把网络诚信深入人心。只有在所有的领域大力建设诚信,才能把诚信从其他领域转到网络上来。诚信,作为我国的稀缺资源,政府、学校等都应大力提倡。 2.制定相关的网络法规。网络作为新发展事物,在一定程度上和传统有着很多冲突的地方,传统的思想还未融入。对于诚信,在现今社会起积极作用的思想,是值得提倡的。但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诚信是很难建立的,所以,必须在提倡建立诚信和诚信教育的同时健全相关的法规。网络的法制建设不是抵触网络的诚信建设,而相反的,网络法制是为了保证网络诚信。只有在法制的约束下,诚信才能更好的存在于人际之间。也只有用法制来约束不信用行为,才能使诚信更加有效但是存在。网络诚信不仅要法制来约束,网络诚信不仅要宣传,要教育,同时网络的诚信建设还要去引导。当然,还有很多的手段促进网络的诚信建设,网络也只有实行诚信建设,才能保证网络的健康有序发展。 诚信网络的建设,将会推动网络的发展,将会使网络走上健康发展之路;诚信网络的建设,更加发挥网络的优势,达到资源更加有利地共享;诚信网络的建设,将会使网络成为新式的廉价、最主要的通信平台,也能使网络拉进人与人的距离,从而建立良好的人际氛围;诚信网络的建设,将会全面推动社会的资源更优化,推动社会的进步,早日实现共同富裕。
注:本文有关数据来自网上。
参考文献 [1]《重释传统》 [2]《论语》 [3]中国警务报道网站 [4]丽水IT网
关键词:诚信;市场经济;基石
“诚信”,即“诚实守信”,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诚实是做人之本,守信是立事之根。诚实守信,对自己,是一种心灵的开放,是对自己人格的尊重;对他人,是一种交往的道德,是一种气魄和自信;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宝贵的无形资产。然而近几年来,由信用弱化和缺损引发的社会经济矛盾日益突出,已严重危害了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阻碍了国家经济乃至整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步伐。
一、诚信缺乏严重危害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中国传统社会崇尚诚信,“诚者天之道也,诚者人之道也。”“言必信,行必果”。但是,在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的今天,缺乏诚信的现象却相当普遍: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制假贩假活动猖獗,假文凭、假证件、虚假广告遍地、银行呆账坏账、信用卡诈骗、偷税漏税、走私骗汇等等。诚信已成为当今社会最稀缺的资源之一。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缺乏诚信,势必使市场经济的运行受阻。
(一)缺乏诚信,会增加经济主体的交易成本,降低效率,导致大量社会资源浪费
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一切行为,如购买商品、出售货物、投资生产建设、借贷资金、期权交易、雇佣、进行创新等,都需要消耗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包括以下几项:人们在进行经济行为前的调查成本、在经济行为中的谈判成本和沟通成本、合同付诸实施后的监管成本。诚信缺乏,都将使这些成本大大增加。
(二)诚信的缺失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运营,不利于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的竞争
当前普遍存在着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抵押难等问题。据东方国际保理中心对我国数千家企业拖欠和亏损的案例统计,约有80%的企业是由于信用缺失造成亏损的。
(三)不诚信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容易导致经济犯罪和腐败
据有关资料显示,仅2000年一年,我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伪造金融票据、违法票据承兑的犯罪案件就达7419起,涉案金额高达52亿元。2000年上半年,我国立案的经济合同违法案件共有5338起,涉案金额达16.3亿元。商业欺诈已成为侵蚀市场肌体的一大毒瘤。
(四)诚信的缺乏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损害了中国经济的国际形象,阻碍了中国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一个国家经济主体的诚信程度是国际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现投资环境优劣的一个重要尺度。如果一个国家中一部分经济主体诚信不足,就会损害整个国家的总体对外形象,进而影响到外商来中国投资办厂和贸易的积极性。
二、造成当前经济生活缺乏诚信的主要原因
造成当前经济生活缺乏诚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
(一)造成当前社会经济生活缺乏诚信的最主要原因是法制不健全,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了漏洞
一方面,对失信行为的惩罚不够严厉。有的国有企业欠贷款不还,银行不能处罚它们,最后划为呆账、坏账一笔注销。这类企业由此得利,于是其他企业纷纷仿效。对失信者不重罚,使失信者获得的收益大于成本,会对其他企业产生一种示范效应。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个人国家缺乏相应的信用风险评级机制,信用好的与信用差的企业难以区分,信用好的企业并不见得在股票发行、债券认购、银行授信额度、优惠贷款利率等方面获得鼓励。因此,造成企业对诚信经营的热情不高。
(二)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旧秩序遭破坏,新秩序还未完全形成
这个阶段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不道德的行为既不受旧秩序约束,又不受新秩序的处罚,比讲道德的行为获利更多,这样的利益趋动会使一部分人选择不道德行为。
(三)人员流动性加剧客观上使不守信者所受的舆论监督、惩罚作用大大减弱
在过去的管理体制下,人事关系固定,或固定在城镇的“单位”里,或固定在农村里,某人一旦丧失信誉,其所受的舆论惩罚相当严厉。而今天,跳槽流行,人员流动十分频繁,某人在某地不讲信用,换个地方照样挺起胸膛做人。舆论机制对信誉的维护作用已大大减弱。
(四)现代商业道德、标准商业行为模式还未形成
中国历史上的商业发展非常有限,谈不上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与此相对应的也就比较缺乏优良的商业道德传统。人们对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认识还很浅薄,而且对市场经济的内在文化意蕴存在着严重的误解。人们还未形成对现代市场经济伦理规范和商业道德规范的普遍共识。
三、建立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实为当务之急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在市场竞争中,信誉、信用是最坚实的基石。
(一)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用严格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种信用关系
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应立法先行,并严格执法。立法应尽可能考虑到方方面面,包括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非银行方面的立法、规范商业信用和消费信用行为的立法、规范商业授权行为的立法、规范信用中介服务行业行为的立法等。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用制度惩罚失信者,使其无立足之地。同时,积极利用制度来奖励和鼓励那些讲究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个人。
(二)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信用制度建设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推动
具体来说,政府应加强电子网络建设,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信息查询网络系统,以高效的电子信息传递系统作为硬件支持,用先进的现代化手段加强信用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关于信用的国际化标准,在政府职能部门如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等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注重调动行业协会等民间专业机构的积极性,促使其加强对本行业的自律管理。
(三)从道德规范上强化诚信观念,加强宣传、教育
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共识:诚信是市场经济中宝贵的无形资产,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增强全民诚信观念,努力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体系。一方面,要增强制定各项政策法规的政府官员的诚信意识,因为他们是市场经济的“仲裁者”,其责任心如何,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信用的提高与否。因此,应尽可能减少政府官员对待国内外企业界、商务接待和处理具体事项中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现象。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要强化诚信意识,加强对员工诚信理念的教育与培训,增强内部信用管理,形成一种讲信用、守信用、以信用求生存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加快发展社会化信用服务行业,建立规范、运作良好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
要做好这项工作,应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公共信息、诚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一方面,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部门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息中介机构,为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必须处在政府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下,政府规范其机构的准入、资质条件,使其真正成为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和品格的社会信用管理服务机构。
(五)在各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微观经济主体中建立起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起全程信用管理模式,全面控制交易过程中的每一个关键业务环节,从客户需要出发,签订合同、发货直到催款催收,尤其要重视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实施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的信用管理流程。在信用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手段的选择、风险管理效果的评估等各个方面实施有效地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信用风险。要加强对个人信用体系的监管和完善,主要包括:个人信用能力、社会对个人信用的运作程序、管理方式和执行规范、对违反信用规则的道德败坏行为的惩罚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