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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证券市场虽然起步比较晚,至今只经历了短短的几十年的发展时间,但是发展速度十分惊人,上市公司从最开始的几十家,迅速增长到了一千余家,证券市场发展态势良好,投资者数量急剧上升,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时间比较短,而且体系不够成熟,特别是制度保障方面,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侵权行为频发,一些上市公司以及证券公司为了谋取利益,泄露内部信息,非法获取资金,短线交易,损害的通常都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证券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一定要理清证券侵权行为因果关系。
就证券侵权因果关系的本质内容,要坚持普通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并且重点结合特殊性进行讨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首先,证券侵权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一种侵权形式,这种侵权行为既包括普通侵权的特点,又具有独特的特质。证券侵权主要是在商事领域中,侵权人与被侵权人都是从事商业相关活动,侵权主体具有群体性特征,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可能没有关系,人数也较多。证券侵权行为并不具有实时性,因此可控性较差,侵害的客体也并非单一的,可以是物权、知识产权等,或者是一种合法的商业利益。
其次,因果关系相对的是一般侵权行为,通常情况下,一般的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是有过错,采用过错的归责原则,特殊侵权除了过错归责原则,还有无过错规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过错推定等。证券侵权在很多要素上满足特殊侵权的基本条件,特别体现在归责原则上,通常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而一般侵权则是以过错责任为主。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基础,即“某事实仅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
最后,在证明责任方面,因果关系研究坚持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侵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而侵权人无须承担举证责任。
二、证券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重要性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时间比较短,在法律法规方面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制度设计方面还有一些不足,在证券法中过多地强调其公法的特性,忽略了私法意识自治的特征,这有悖我国的法制社会建设原则。因此,对于证券相关法律要不断细化完善,使体系不断成熟。法律对于经济的发展也有推动作用,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迅速,法律制度是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够规范证券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持政权市场的秩序。证券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探讨证券侵权行为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责任,从民法法系的角度,有利于完善侵权责任类型,更好地规范政权市场的秩序,特别是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主体的行为,以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被侵权者得到相应的赔偿,并且加强市场监管。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侵权中侵害的主要为财产权益,因此只有赔偿损失,才能弥补被侵权者遭受的损害,尽管在其他部门法中也有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承担形式,但是这也会导致民众对于证券市场产生失望、畏惧等心理,进而减少投资,无形中也减缓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就是弥补和复原,通过这种手段来满足被侵权者的权益损害,而且还能实现预防和惩戒的目的,侵权者要承担过多的财产性责任,也是从经济的角度对其进行惩戒与警告,但是这两种功能并不显著,其主要在公法体系中比较明显。证券侵权过程中,如果触犯刑法,那也会面临刑事责任,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即使有也是通过行政处罚的形式来进行罚款等,也很少通过刑事程序来承担责任。如果对于证券侵权不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对于侵权者而言,很可能会产生一种侥幸心理,因此如果将证券侵权责任纳入到民事体系中,那么在每一次的侵权之后,侵权主体都要进行经济的赔偿,这样也约束侵权行为。
关键词:股票市场 融资 功能
股票市场的功能是什么,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股票市场具有融资的功能、配置资源的功能、分散投资风险的功能、信息传递的功能、产权复合重组的功能、宏观调控的功能。在这些功能中,最主要的功能是融资和配置资源。
正确认识股票市场的功能,对于科学地把握股票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定正确的指导股市发展的方针和政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众所周知,股票市场是筹集资金的一个渠道,是配置资源的重要机制,但是,我们能否由此认定,融资是股票市场的一个主要功能呢?换句话说,只要大力发展股票市场就可以满足我国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吗?我们认为,股票市场确实具有融资的作用,但融资并不是股票市场主要的功能,依靠股票市场是不可能满足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资本的需求的。
股票市场在一国资本积累过程中并不具有决定性作用
毋庸讳言,股票市场在一国经济起飞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假如必须等待资本积累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建设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一些同志由此认定股票市场在一个国家的资本积累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没有股票市场,就没有现代化的大企业,就没有现代市场经济。当然,股票市场在实现资本集中和重组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通过股票市场,我们可以迅速地将大量的资本集中起来,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筹集到进入某一个领域所需要的最低资本额度。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股票市场在一国资本积累过程中的作用是决定性的,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许多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得到证明。
1956年-1983年是日本资本积累和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时期。在这个长达27年的经济持续增长过程中,日本依靠企业内部积累筹集的资本占44.4%,通过银行贷款形成的资本占45.7%,而通过股票市场筹集的资本仅占4.7%。1970年-1991年是韩国经济起飞的重要时期,在此期间韩国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筹集到的资金也只占到新增资本的15.2%,而通过企业内部积累和银行贷款形成的资本分别占到了41.5%和42.4%。处于经济起飞阶段的国家是这样,发达国家更是这样。1970年-1990年是美国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在此期间,美国企业的新增资本中,有91.3%是依靠企业内部积累和银行贷款解决的,通过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融入的资金还不到8%,而在此期间,由于大量的公司回购发行在外的股票,使得美国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入的资金为负数。其他发达国家,如法国、德国和英国同美国的情况也大体一样,通过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直接融资的比例也都在10%以下。
以上的分析告诉我们,无论是处于经济起飞阶段的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股票市场融入的资金比例都远远低于通过企业内部积累或通过银行等其他金融市场融入的资金比例。几乎所有的国家,在经济的高速发展时期,股票市场的融资比例并没有显示出一个持续增长的趋势。不是股票市场的发展引导经济的发展,而是经济先发展起来了,然后促进了股票市场的发展。这些国家的经验表明,股票市场在一国资本积累过程中并不具有决定性作用,股市融资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大,融资并不是股票市场最重要的功能。
股票市场在一国资本形成过程中并不具有最重要的地位
以上的实证分析结论是否具有普遍性?能不能找到理论上的依据?实际上,能够证明这一观点的理论依据,在很早以前就有人提出来了。“顺序理论”早已为经济学界所熟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尔斯教授在提出这一理论时就已经证明,在公司融资的三种(内部积累、发行债券、发行股票)形式中,最经济的是内部积累,最不经济的是发行股票。他的结论是,对于一个理性的企业来说,要扩大投资规模,首先会使用内部积累的方法,如果仅靠内部积累确实不能解决问题,再使用发行债券的方法,假如发行债券还是不能解决问题,最后的办法只能是发行股票进行融资了。米尔斯教授用事实和严密的逻辑证明,上述顺序是公司在融资问题上的最优决策。无独有偶,米尔斯教授的这个结论,美国另一位经济学家用不同的理论、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证明。诺斯教授在资本选择的“信号理论”中指出,如果一个公司选择发行股票,实际上是向公众发出了一个不好的信号,说明这家公司对自己信心不足,否则,他们不会选择“不必还本”的股票筹资方式。反之,如果一个公司采用发行债券和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资,实际上是向公众发出了一个好的信号,说明该公司的前景不错,所以才敢用“既需还本又要付息”的筹资手段。
两位教授的理论告诉我们,股票市场在一国资本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是排在最后位置的。它的作用既不如银行贷款,也不如发行债券,更不如企业的内部积累。
关于这一点,还可以从国外一些学者的论述中得到辅证。好几位世界著名经济学家建议我们一定要审慎地对待股票市场,特别是不要对股票市场的筹资作用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1994年初,我国经济学消息报社曾经派出记者赴美国对数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进行了专访,征求他们对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在采访萨缪尔逊教授时,这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目前最需要的,不是纽约证券交易所、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对中国来说,股票很热,那是一种赌博,那一张纸并不足以代表相应的生产,不要指望通过股票市场就可以解决中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问题。另一位不久前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斯蒂格利兹教授,1993年就指出:在中国,股票市场的获利很高,而在美国,人们常说股票市场只是有钱人游戏赌博的地方。股票市场当然重要,但是,股票市场并不是筹措用来投资的资金的十分重要的场所。
过分强调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是我国股市缺乏吸引力的重要原因
近期,关于我国股票市场为什么缺乏吸引力的讨论成了热门话题。我们认为,中国股票市场之所以问题很多,缺乏吸引力,与我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过分强调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不无关系。长期以来,我们在评价股市的效率时,一直把融资规模作为主要的衡量标志,认为融资规模越大,市场功能就越强,成绩就越大。在这种思维模式的指导下,唯一的办法,就是维持一个高高在上的股票价格,股价只能上涨不能下跌,否则,资金就会很快流出,融资愿望就会落空,股票市场就没有成绩,就会受到批评。试想一下,这样的一个股票市场,怎么可能具有投资价值。在这样一个不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市场上,投资机构不坐庄造市,赚取不义之财又怎么可能保证自己的生存;上市公司不造假欺骗,制造股价的泡沫,又怎么可能从这个市场上圈到所需的资金。面对这样的市场环境,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理性选择就只能是投机了。这样的股票市场,又怎么可能会具有吸引力。
由于市场功能长期被锁定在融资层次上,股市本身所具有的投资功能和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受到极大抑制,致使股票价格奇高,投机之风盛行,市场风险不断积聚,各种矛盾和问题日趋严重。我们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股市目前所存在的问题,首先应从理论上正确评价股票市场的融资功能,不应再继续夸大股票市场在融资过程中的作用,把股票市场当成是低成本取得经济建设资金的一块宝地。
参考资料:
1.冯丽华,证券投资通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04
2.吴晓求,证券投资学,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11
3.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688
[关键词]证券税制体系;证券交易印花税;资本利得税
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达到了相当的规模。到2006年底,境内上市公司已达1421家,总股本超过12656亿股,总市值达89404亿元,占当年GDP的45%左右。[1][2]为分享证券市场发展所带来的收益,政府需要建立证券税收制度;而为促使证券市场向健康、稳定和规范的方向发展,证券税收制度的设计必须科学合理。
作为政府筹资与调控的工具,证券税收制度一般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证券发行和转让的行为课税,二是对证券投资所得课税,三是对证券转让的增益课税,四是对继承及赠予的证券价值课税。证券税制体系覆盖了行为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三大税类,现实中主要表现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红利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与赠予税等税种。如何合理配置制度资源、以保证证券税制功能的充分发挥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超低税负保证市场效率与财政筹资两全
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主体税种,是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向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的一种行为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的普及,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印花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因此很多国家将这个税种称之为证券交易税。
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始于1990年7月1日,为约束股票转让行为,稳定初建的证券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对卖方征收6‰的印花税;同年11月23日,印花税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收6‰。以后印花税率几经调整(如表1),或刺激交投,恢复市场信心;或抑制投机,调节市场供求。
回顾十多年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变动的历史,一方面,不可否认,历次税率下调对活跃股市、反转股指的确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或长或短导致了牛市熊市的转换。然而,通过对数次印花税率下调后的市场表现分析,印花税的政策效果正在日益弱化。1991年10月印花税率从6‰下调到3‰,上证综指当月大涨20.8%,次月再升13%;1999年6月B股印花税率降低为3‰,上证B指掀起一波升幅逾50%的上升行情,但相比较而言,1998年6月和2001年11月印花税率下调对市场的影响就较为有限。
另一方面,中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投机心理非常重是不争的事实。通常国际成熟股票市场的换手率为50%―100%,如2003年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换手率为89%,伦敦为107%,东京为83%,香港为52%,[3]而我国股市换手率远高于这些国家的证券市场(见表2)。过高的换手率无疑表明广大投资者对买卖差价的关注程度大大超过了对税负水平的关注,为获得差价,频繁地买进卖出,追涨杀跌。中国证券市场如此严重的投机行为是由多方面因素所导致的,除了证券市场本身发育不成熟以外,投资者心理不成熟、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会计报表失真等都不能不说是导致跟风炒作的重要原因。因此,奢望仅仅通过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的调整以达到抑制市场投机行为的目的是不现实的。
实际上,很多国外学者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在证券交易税率变动前后,股市波动程度发生的变化在统计上是不显著的,即证券交易税率的变化对股市波动程度的影响其实并不大,但对股市的交易量存在一定的影响。Umlauf发现,1986年瑞典的证券交易税率由0.8%上升为2%后,11家最活跃的上市公司的60%的交易量、所有上市公司的30%的交易量都转移到了伦敦。[4]因此,随着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保证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很多国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税)税率呈下降趋势,甚至有些国家,如美国、加拿大、丹麦、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早已免征了证券市场上的行为税。
在证券交易税税率下调以增进市场效率的同时,其强劲的财政功能便明显地表现出来。实际上,证券交易印花税确实一度成为我国税收收入中重要的增长点。有统计资料显示,1991-2000年的10年间,沪深股市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达1461.58亿元,年均递增210.39%;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由1992年的0.13%提高到2000年的3.78%。[5]2001年开始,股市成交量明显萎缩,然在2005年印花税税率下调以后,次年全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迅速增加,达179.46亿元,同比增长了166%。可见,印花税率的下调很有可能使税收收入不降反升,税收的筹资功能与效率功能都提高了。
二、证券交易利得税:携手红利所得税以维护公平
如果说行为税的主要功能在于调节市场经济行为,以增进效率,那么,作为所得税类的税种,红利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则侧重于调节收入差异,维护社会公平。西方国家的证券税制正在或已经经历了由行为税为主向所得税为主的转变,逐渐建立起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体系,调控的重心着眼于民众间收益的二次分配,而把资源配置的职能更多地交还给了市场。
现阶段,我国机构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和红利以及转让有价证券的资本利得均纳入企业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个人所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则纳入个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投资者个人转让股票的资本利得,虽然个人所得税法有对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课税的规定,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40号)、《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2号)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成长性普遍不良,回报不尽如人意,因此基于企业经营业绩派发的现金股利与股票交易过程中实现的资本利得相比实际上显得微不足道。同时,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暂不分配”、现金股利支付率偏低、股利政策缺乏稳定性等等。[6]据统计,截止到2004年底,A股市场给流通股股东的累计分红派息共700多亿元,平均每年投资收益率仅为0.37%,远远低于银行存款利息。[7]过低的收益率令投资者对现金股利这一投资回报的期待转化为对新增股份走出填权效应的期望,从而也就导致了长期以来中国投资者缺乏价值投资的意识,股票市场上投机之风盛行。所以,对股息红利所得课税而对个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免税显然不是税收制度资源的合理配置,这样的制度安排在客观上鼓励了投资者短线炒作和频繁换手,不利于中长线投资。
同时,由于信息分布不可避免存在着不对称性,不同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交易中拥有不同的资源、处于的不同地位,收入分配差距被明显拉大。2002年院士何祚庥曾撰文指出,近十几年来中国基尼系数飚升,股市的贡献约是4.4%。[8]2006年下半年开始,上市公司限售股东减持套现再一次显示了市场中证券交易的巨大财富效应。苏宁电器高管赵蓓在其所持股份解禁后,分三次合计减持1592.064万股,套现达5.99亿元。[9]不可否认,随着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通过出售或交易有价证券的资本利得将在个人可支配收入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对股息红利课税而对资本利得免税显然有避重就轻的嫌疑,所得税天然具备的缩小贫富差距、保证社会公平的职能难以真正实现。
理论上,证券市场是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这个市场中通过交易行为所带来的利润增加了投资者的消费能力和投资能力,同其它交易所得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理应处于应税所得范围以内,以保证税收制度对不同来源所得的公平对待。现实中,如果对个人投资者的股票交易资本利得免税,却对工资、薪金、股利、利息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会鼓励纳税人通过各种方法把经常性收入转化为资本利得以逃避税收。如将原本用于支付给股东现金股利的资金在市场上购回部分股份,抬高股票价格,股东则可通过出售股份获得收益,从而以股票交易增益代替现金股利。可见,只有构建完善的税收制度体系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市场行为的扭曲,防范税收收入的流失。
在我国,对资本利得课税应该说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手段起点很高,基本实现了无纸化操作,对股东账户和现金账户收益净额的统计容易。不过,要保证制度设计的科学合理,必须厘清以下问题:
1.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税额征收时点的确定。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不同回答实际上取决于对“纸上利润”的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资本利得是虚幻的,仅仅反映了价格水平的变化,而投资者的实际所得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究竟是将帐面收益的增加视作真实收益课税,还是帐上收益必须套现以后才负有纳税义务?这个问题同时也关系到税额征收时点的确定,是人为确定一个时间段(譬如一个日历年度)的期末,抑或是在资金退出证券市场的时点?究竟应如何界定“资本利得”,这影响到现实中对资本利得课税的制度设计。
2.关于证券交易的亏损抵补。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很大的市场,损失无法避免。如果政府通过税收来分享纳税人的证券交易收益,则纳税人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损失,政府也应该分担。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对证券交易资本利得征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配合,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规避利得税。另外,关于亏损抵补期限的设定也是需要细致考虑的问题。
三、遗产与赠予税:完善税制的一个必备环节
证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代表一定的财产。证券市场上的财产税是指对证券以财产形态作为遗产转移或者作为赠品赠予所征收的税,包括证券遗产税和证券赠予税。财产税实际上是所得税的补充,它不但能对无收益所得(存量所得)课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个体在竞争中的“起点公平”。
随着资本的积累和不断发展的证券交易,必然会产生巨额证券资产的拥有者。当财产因增长或继承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受赠人或继承人便会不劳而获地获得巨额财富。因此,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维护社会公平,多数国家对开征证券遗产税与赠予税都相当重视。然而有效的财产税制度的建立,需要有完善的财产申报和清查制度,辅之以严厉的税务稽查和处罚制度,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均依赖于市场化的完成,可是中国渐进式的改革放慢了这一进程。因此,我国对遗产税的征纳几度讨论,至今尚无关于遗产和赠予税的立法。不过,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并不能成为不开征遗产和赠予税的理由,相反,它应该成为加强制度建设的动力。
四、结 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今天中国证券税收制度实际上是一个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主体税种而所得税与财产税功能缺失的单一税制。充足、效率与公平是现代税收制度必须保证的三项原则。可是在我国,一方面由于证券市场本身的缺陷以及市场对于资本流动性的要求,使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控功能日渐式微;另一方面在证券市场上单一税制的情况下,政府难以分享证券市场上的巨大收益,同时,由于每一个税种有其自身的特色和功能,作为行为税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亦无力代行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功能,从而导致证券市场上鲜见公平。
中外税制发展的实践经验和教训表明,一个由简单税种构成的复合税制远比一个复杂的单一税制更具优越性。由于证券市场涉及面广泛,仅依靠某一个税种对其进行调节几乎是不可能的。财政学者杨•阿瑟曾经说,假如要我给完善的税制下一个定义,那就是轻轻地把重税加于无穷点上,而不加重于任何一点。[10](191-201)因此,我国构建证券税收体系的总体目标是在保持较低整体税负的前提下,形成一个由多税种构成的多环节的税收制度体系。行为税、所得税、财产税各税种相互衔接、取长补短,共同发挥调节证券市场的功能,同时筹集财政资金。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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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省略/main/default.aspx
[3] 江晓东,朱小斌. 中国股市高换手率的成因[J].经济导刊,2006(8).
[4] 杨大力.印花税改革尚存空间[N].上海证券报,2002-8-7.
[5] 伍旭川.标本兼治需要制度创新[EB/OL].上海证券报,2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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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股市无国际惯例相比照 否定股改有违民意[EB/OL].中安网,finance.省略/system/2005/08/22/001333190.shtml 2005-8-22.
[8] 何祚庥.必须向股民征收个人所得税[N].检察日报.2002-3-20.
[9] 34家公司限售股东减持套现50亿 创投担当主力[N].证券时报,2007.1.15
[10]魁 奈.赋税论[A].见:魁奈经济著作选集[C].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Study on the Constitution of Chinese Securities Tax System and Its Improvement
Wen Yuan
关键词:新三板;投资者;做市商;法律解决
一、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一)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现状
目前规范新三板投资者准入门槛的规范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分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两部分,新三板市场也不例外。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法人机构注册资本需达到人民币500万元,对于合伙企业来说要满足实际出资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总的来说,新三板的准入门槛对机构投资者来说相对较低。新三板交易程序相对主板市场来说较为繁琐,对投资者个人经验提出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没有相关经验的个人盲目进入新三板市场的作用。
(二)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的法律问题
制度研究导向的偏差是造成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理论支撑薄弱的重要原因。完整的投资者适当性应当是一个系统的整体,包括分类、准入和规则。在具体的金融市场制度运行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仅需要投资者准入的规定,同样对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应用也是不可或缺的。投资者准入条件以及投资者的分类机制是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基础,而投资者适当性规则则是对前者的个案审查规则,@两者之间相互依托不可割裂[1]。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证券行业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完善的民事赔偿制度才是弥补受损失者损失的最有利方式,也是对违法违规者最直接的惩罚措施。虽然现行《证券法》已经做出了改进,对有些违法行为做出了给予民事赔偿处罚的规定,但是因这些规定偏重于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操作上缺乏可操作性。新三板对投资者的民事权利救济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对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不足。
二、新三板做市商制度
(一)做市商制度发展现状
证券市场的场外柜台交易模式是做市商制度的起源,这种交易方式与场内市场以连续双向竞价来确定交易价格的交易方式来说有很大的差异。做市商制度下的交易中介是券商,整个交易需要券商的买进卖出证券来激活[2]。券商在此种交易模式下为保障某证券的持有量,通常需垫付巨额资金并承诺持有的证券能够维持双向买卖。做市商交易模式也被称为报价驱动系统,券商面对交易对象需同时推出买入与卖出价,投资者在券商报价的基础上可以向该证券持有量充足的券商买入或卖出证券。券商在做市商制度下的盈利模式为买卖差价。券商通过自有资金联接证券市场的买卖双方,在实现自身盈利的情况下还起到了活跃市场的作用,盘活了整个证券市场[3]。因此新三板市场相较于主板、创业板来说,因整体市值较低、交易次数较少而略显沉闷。
(二)做市商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监管方式与做市商的地位不匹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是做市商制度运行的依据,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对做市商和做市业务人员的监管方式是遵从股转系统的自律管理。我国做市商制度的自律管理的监管方式借鉴了制度成熟的证券业发达国家的经验,但是这种自律管理为主的监管方式却不能适应我国的国情。就我国的情况来看,在立法上没有赋予自律组织以法律职责,并且自律组织的发展时常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限制,在这种畸形发展的情况下使得自律组织对政府部门形成了依赖心理,影响了自律组织的行业自律功能。依靠这样的行业自律来实现对做市商制度的监管、规范,显然是不够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了做市商的做市资质,但从内容来看过于简单,一般的券商只需另行设立做市业务部门、内部出台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并配置相关的技术系统即可。这些资质要求对当前的券商来说都是可轻易做到的,因此做市商管理规定相当于对我国的有从事做市业务的券商打开了准入大门。当前我国的证券行业良莠不齐,且在业务中的投资色彩浓重,有相当一部分券商都难以担当起合格的做市商应承担的业务责任。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对新三板市场的发展是利好的事情,但是新三板市场需要的是高质量的做市券商,高质量的做市券商才会依托自身的资本实力和业务能力真正提高交易的效率,而不会使新三板市场的交易风险提升、不规范的行为频发。
缺乏关于新三板退市制度的规定。成熟的资本市场一般包括三个层面:严格完善的退市机制、成熟稳定的投资者结构以及严格的惩罚制度,退市机制是基础。健康的资本市场类似于活水湖泊,既有新鲜的水流进又有陈水的流出,这是保障湖泊生机的根本。完善的退市机制就像活水湖泊,可以排出不再满足新三板市场资质要求的企业,保证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质量和交易活力。股转系统的做市商管理规定并未将做市商制度与新三板退市机制挂钩,是做市商制度设计的缺失。
(三)做市商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方式
为保障新三板市场的有序运转、提高其市场活跃度,必须要严格规范做市商制度,提高做市商的准入标准以保证做市商的水平。就做市商的功能定位来看,其需要具备的条件有:第一,有准确的价格发现能力。做市商的主要功能之一即价格发现,通过双向买卖的交易方式准确发现股票的合理市场价位。做市商只有具备较高的价格发现能力才能制定合理的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以保证市场价格机制的稳定。在此方面国外有较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即以注册资本和最低净流动资产等方面考核券商,实施注册持牌制度。第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市商需持有充足的证券以保障双向买卖的进行,因此这需要其有强大的库存管理能力以降低库存证券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第三,雄厚的资金实力。做市商的交易模式需要券商持有充足的证券,这就需要其自身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以满足客户的交易需求。资产负债率、资本充足率等基本数据是考察做市商资金实力的重要参考值,此外还需要专业机构定期对其信用度、承诺状况等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到及时、准确、全面的向投资者公布[5]。
做市商的一切交易行为都应当被严格审查,若被发现有违背有效履行双向报价义务、公平交易、及时交易等状况的,应当受到限制或者停止做市资格的惩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的第五条对做市商资格从营业资质、业务部门设置、技术系统条件等方面进行了适格性的规定。显然这几项规定过于简单、抽象,并没有做到从做市商的功能定位出发来制定做市商的准入条件。做市商制度对新三板市场的繁荣、有序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做市商的水平是保障做市商制度的前提,因此做市商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仍需细化完善。
建立完善的做市商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完善的做市商风险防范机制要从做市商在新三板市场中的功能定位出发。做市商通过其具有的价格发现功能,赚取买卖差价实现获利。因此,对做市券商来说合理的报价、合理持有股票数量以及自有资金的保证就是防范市场风险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手段。证券市场对参与者提出了极高的价格反映能力的需求,做市商只有在瞬息万变的证券市场中及时的调节报价将差价控制在市场接受的范围之内才能让买卖指令能够顺利执行。合理持有股票数量是保证做市商正常交易和抵御风险的保障。存货量过多将导致券商的流动资金匮乏,不能及时买入理想的股票获取利润,过多的存货量也会提高因持有股票价格下跌面临的风险。存货量不足m然使得做市券商有更多的流动资金可以参与买卖,但是却会影响交易的连续性,对做市券商保证收益来说也不利。可利用资金的保证可以通过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实现。做市商制度的顺利运行需要券商有充足的可利用资金,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券商的资本实力明显偏弱,仅仅就先期买入这一步来说就有许多券商无法做到。因自有资金的匮乏,使得做市券商在收到买入指令后无法及时的完成指令交易,从而错过了最佳交易时间[6],更严重的是对整个新三板交易市场来说是影响到了交易的效率。因此,建立完善的做市商风险防范机制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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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薛军:《人的保护:中国民法典编撰的价值基础》,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
[4]李学峰:《国际资本市场中的做市交易制度研究》,载《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7年3月,第48页.
[5]潘睿:《我国创业板市场法律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12博士学位论文,第87页.
摘 要 B股市场是在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前提下,为吸引外资而设立的。但随着H股、N股的发展和企业直接的境外上市,使得B股市场逐步陷于“瘫痪”状态。B股市场究竟该何去何从?本文通过对B股市场的发展历程和目前凸显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了B股市场不同的出路方案,并认为,国际版的推出会是B股市场重现活力的重要契机。
关键词 B股市场 发展历程 问题 出路
中国B股市场的发展开始于1991年。它的全称是“境内上市外资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外投资者发行、募集外币资金并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B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
一、B股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功能缺失、地位模糊
根据证券市场的定义,其主要功能应该有:筹资功能、价格发现功能、资源配置和优化功能。
筹资功能可谓是证券市场的基本职能。在2001年B股市场对内开放后,海外机构投资者不断退出,而国内投资者却不断进入,使得B股市场投资主体发生了实质变化,大大减弱了其吸引外资的这一功能。而且,自1993年之后,随着国内公司海外上市进程的加快,和H股、N股的不断发展, B股市场的投资渠道造成很大的分流,也从另一方面暴露出B股市场的定位缺陷。B股市场的筹资能力更进一步减弱,而且B股市场的地位也陷入尴尬局面。B股市场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受到极大的挑战,已基本丧失筹资功能。反观A股和H股却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价格发现功能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功能。但是,B股市场的定价却不是独立的。目前,B股市场的行情走势受到A股市场非常大的影响,而且几乎无法形成独立行情。B股市场对A 股市场的依赖性如此之大的时候,也就意味着B股市场上的价格不再是被发现,而是通过复制和遵循A股市场既定的价格来展示价格,所以,B股市场已经失去了独立的价格发现功能。
(二)B股市场的监管缺乏力度
“证监会主要侧重于A股市场的监管,B股市场次之;在B股市场的监管范围方面,则主要侧重于境内交易的监管,涉外监管次之。”造成这种不公平的监管标准,也确实有其内在原因。不外乎,对外监管的法律难和执行难问题。但是,自从B股市场建立至今,这一问题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这是需要令人深思的地方。
(三)B股市场上市公司质量有待提高
成交量是衡量市场的流动性的重要指标。与A股相比,B股市场的流动性是非常之低的。在2005年12月26日,深中冠B甚至出现了全天无一笔成交、成交金额为零的纪录。由于A、B股市场在流动性上的巨大差异,直接导致了中国B股市场的负流动性溢价。同一家公司的同种股票,B股的市场价格只相当于A股的50.29%左右。这就是说,由于流动性缺陷,B股损失了大约49%的市场价值。
二、B股市场的发展前景
(一)继续发展B股市场、完善市场结构
1.启动B股新股发行
“启动B股新股发行,可以为B股市场增添新鲜血液,有利于恢复B股市场的融资功能;启动B股新股发行,也可以促进我国股市的股价结构调整,形成A、B股市场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启动B股新股发行,也有利于拓宽我国居民外汇储蓄存款的投资渠道,改善企业融资结构。”
但是,众所周知,现在B股市场无论在筹资额、流通市值还是上市公司质量方面都无法与A股相比较,而且,现在的B股市场已无法满足其设立的基本初衷――吸引外资。更重要的是,当前中国的经济状况与九十年代时期已截然不同,中国已不再急缺外汇,反而在今年3月时突破了3万亿美元,不但蝉联外汇储备榜冠军,而且把第二名远远甩在了身后。要想真正重启B股市场,就要做到外汇储备民间化。由于中国B股市场目前的投资主体已发生根本变化,只有藏汇于民,居民有了可以自由流通的外汇,才会给B股市场注入新的资本,唤起B股市场的活力。所以,启动新股发行对挽救B股市场应该不会发挥作用。
2.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B股市场发展必须要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只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优质的公司质量才能为资本的有效配置创造条件,保证资本市场发挥其应有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才能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这一方案的实行谈何容易。由于B股市场的日渐萎靡,H股的积极壮大、直接境外上市的便利条件,使得B股市场已经逐步丧失了对投资者的吸引,也就更不可能有上市公司想在此市场上市;而没有新的、高质量的公司上市和投资者的大力支持,B股市场的质量就无法保障。这一恶性循环使得B股市场想要通过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而走出困境,已经变得几乎不可能了。
3.加强B股市场监管
应当针对B股市场发展的情况,完善有关的制度建设,逐步提高交易制度、上市制度、招股制度的国际化水平、实现国际化接轨。监管只能起到“净化”作用,只是使市场良好的运行下去。但是,一个健康、良好的市场都无法保障,监管又有何意义呢?
(二)与其他市场合并的构想
目前较为普遍的看法之一就是:与A股合并。中国政法大学刘纪鹏认为,基于目前 B股数量很少,而且B股基本上没有新公司进入A、B股如果按照市价强制并轨,过程会很轻松,而且成本低、见效快。但是,人民币汇率浮动范围尚未完全放开,自由兑换仍然十分困难。使得A、B股合并的前提――人民币自由兑换,就得不到满足。
B股市场的第二种归宿是按照香港联交所的规定,遵守它的承诺,履行它上市后的义务,将B股改造成H股。H股是指注册地在我国内地、上市地在我国香港的外资股,它与B股相比,具有诸多的共同点。因此,合并过程中的阻力会相对较少,但是,由于B股市场的上市公司的质量较低,不能达到香港的上市标准。而我们又不能在短期内改变这一现状,所以,此方案仍阻力重重。
(三)B股整体退市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岳福斌教授认为,解决中国 B股市场的问题,应是有统一原则没有统一模式,要提倡大胆创新而不搞一刀切,是B股整体退市。既考虑B股公司的利益,也要考虑B股投资人的利益。岳教授还主张运用金融工程的原理,通过设置认股权证、股权转债券等手段使问题得到解决。但是,B股整体退市牵涉面太广,影响太大,难以真正做到顾全多方利益。相比之下,我认为,这是最不理想的方案。
(四)推出国际板
1.国际板的含义与提出
2009年3月,央行在《二00八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中提出了建设国际板的构想:在股票市场上,进一步研究红筹企业回归A股市场以及推进国际板建设的相关问题,增强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提升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这是监管层首次提出“国际板”的构想。国际板是指境外企业在A股市场发行上市,而这部分企业将被划分到一个专门的板块。
2.国际板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国际板进入上海交易所,对中国资本市场质的提升会是一个良好的的补充作用,可以有效地增加B股市场的流动性和经一步明确B股市场的定位与职能,可以促进各市场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同时有助于提高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水平。而且,可以进一步突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和作用。
但是,B股市场以外币认购和买卖,而在当前人民币资本项目尚未完全放开和人民币尚不能完全自由流通的情况下就采用B股商场为国际板搭建平台,那么国际板所募集资金应如何使用呢?
境外公司在国际板上市,可选择进行直接IPO。此时,可以借鉴由央行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王教授认为,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对拟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开发机构做出了两个方面限制,一是国际开发机构应该拥有中国境内业务并达到一定规模,二是所募集资金项目仍需投资于中国境内。这一方面规避了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融资可能造成的“抽血”,另一方面,也规避了目前人民币资本项目没有完全放开的政策障碍。
“但是,我们必须做好应对A股定价权旁落的风险。同时,现今A股市场虽然与境外市场的联动性日益加强,但仍不完全同步。在引进境外公司上市国际板之后,有可能加大境内外资本市场的联动性。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潜在的风险是:境外金融风险向境内传导的速度将加快,力度将加大,这增加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安全系数,同时,也对国家的金融监控能力提出很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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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研究投资银行,首先必须先了解一下资本市场,因为投资银行是伴随资本市场的产生而产生发展的,没有资本市场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就不会又投资银行业今天的辉煌。反过来理解,如果没有广大投资银行家在资本市场上的精彩表演,国际资本市场也不会象今天这样耀眼。
1.1资本市场的概念与分类
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与货币市场相对应的概念,资本市场着眼于从长期限上对融资活动进行划分,它通常指的是由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融资活动组成的市场。是提供一种有效地将资金从储蓄者(同时又是证券持有者)手中转移到投资者(即企业或政府部门,它们同时又是证券发行者)手中的市场机制。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市场的交易几乎已经覆盖了全部金融市场。
我们可以将资本市场进行分类。从宏观上来分,资本市场可以分为储蓄市场、证券市场(又可分为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长期信贷市场、保险市场、融资租赁市场、债券市场、其他金融衍生品种市场等。其中证券市场与债券市场又形成了资本市场的核心。
1.2资本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2.1资本市场能够有效地行使资源配置功能
资本市场的首要功能就是资源配置。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一般由四个部门组成,即企业、政府、家庭和国外部门。家庭部门一般来说是收支盈余部门,企业和政府一般是收支差额部门。盈余部门一般要将其剩余资金进行储蓄,而收支差额部门要对盈余部门举债,收支盈余部门将其剩余资金转移到收支差额部门之中去(雷蒙得·W·戈德史密斯,1994)。在现代社会中,要完成这种转化,曾经有过两种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即由计划经济性质决定的中央计划配置方式和由市场经济决定的资本市场配置方式。在发达市场经济中,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的主要配置形式,并且实践证明效率是比较高的。
1.2.2资本市场还起到资本资产风险定价的功能
资本资产风险定价功能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功能之一,资本市场也正是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来指导增量资本资源的积累与存量资本资源的调整。风险定价具体是指对风险资产的价格确定,它所反映的是资本资产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与风险之间的一种函数关系,这正是现代资本市场理论的核心问题。资本市场的风险定价功能在资本资源的积累和配置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1.2.3资本市场还为资本资产的流动提供服务
资本市场的另外一个功能就是提供资本资产的流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购买了金融工具以后,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出售所持有的金融工具,这种出售的可能性或便利性,称为资本市场的流动。流动性越高的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积极性就越高。流动性的高低,往往成为检验资本市场效率高低的一项重要指标。
1.3资本市场的主体
资本市场的主体通常被称为市场参与者,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发行和购买金融工具的市场参与者一般包括居民家庭、企业、中央政府及其、地方政府以及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者一般包括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发展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外国公司以及境外个人投资者。
参与资本市场的服务企业分为金融中介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其中金融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的所有参与者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他们一般主要提供以下传统金融服务:
1.金融中介功能。发行各种金融工具;
2.客户进行金融资产的交易;
3.自身进行金融资产交易,为其客户设计新类型的金融资产并将其销售给其他资本参与者;
4.投资咨询服务;
5.资产管理服务。
1.4中国的资本市场
1.4.1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
中国的资本市场形成经历了不太长的时间,作为其标志的中国证券市场是从1981年发行国库券开始的。后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标志着证券交易体系开始走向规范。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委员会,相继颁布了一批证券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至此,中国资本市场才初具框架。
中国的证券市场体系经过了10年的风雨,在这10年中,中国的资本市场迅猛发展,为中国的改革和开放起到的关键的作用。从证券市场来看,1991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仅有上市公司14家,市价总值109.19亿元。而到了2000年12月,投资者开户数目已经达到5800多万户,境内上市公司有1200多家,累计筹集资金将近5000亿元。另外,中国证券市场股票市值已达到4.6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从1991年的0.5%上升到51%。中国的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亚洲甚至世界新兴市场中最活跃的市场之一。
1.4.2中国资本市场的不足
与国际上先期工业化以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发展相比较,中国现行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与问题。简而言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资本市场总量规模偏小,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规模占全社会融资总量的大约1/10,而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国家的银行偿贷间接融资与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例大约为1:1。
另外,资本市场内在结构不尽合理。例如,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大部分市值是被不能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而占据,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的比例大约为50%、30%、20%。流动性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大量的非流通股的存在,大大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流动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第三,中国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不够健全,运行秩序不很规范。由于法律环境、制度、及人为因素的影响,中国的资本市场尤其证券市场发展一直处于不很规范的状态,法律的不健全、制度的缺陷导致了诸如虚假财务报表,虚假上市、基金黑幕、大户操纵股价等一系列违规现象出现;由于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只注重筹资而淡化经营、出现了一批垃圾股。由于市场的退出机制不完善,致使市场投机气氛强烈,市场价格严重背离公司股票价值的情况比比皆是。
虽然中国资本市场存在以上缺陷,但是这些问题总的来讲是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其他国家在发展初期或多或少都曾经出现过这些问题。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发展中的资本市场,是新兴的资本市场,其中蕴涵着巨大的潜能,充满着活力和生机。
二投资银行理论概述
在全球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而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当中,投资银行应当是最活跃、发展最迅速的。可以这样讲,没有投资银行的努力和创新就没有国际资本市场今日的繁荣。
2.1投资银行的定义
投资银行这个名字其实名不副实,它主要从事同证券相关的业务但并不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美国著名金融投资专家罗伯特·库恩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和趋势曾经对投资银行下过如下四个定义:
(1)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银行,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这是对投资银行的最广义的定义,它不仅包括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甚至还包括保险公司和不动产公司。
(2)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这是对投资银行的第二广义的定义。因此,证券包销、公司资本金筹措、兼并与收购,咨询服务、基金管理、风险投资及证券私募发行等都应当属于投资银行业务。而不动产经纪、保险、抵押等则不属于投资银行业务。
(3)更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的定义仅包括某些资本市场业务,例如证券包销,兼并收购等,另外的资本市场业务,例如基金管理、风险投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工具的创新等则应该排除在外。
(4)最狭义也是最传统的投资银行的定义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募集资本和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当作是投资银行。这一定义排除了当前世界各国投资银行所现实经营着的许多业务,因而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国际投资银行界普遍认为,以上第二个观点最符合美国和现代世界投资银行的现实状况,目前是投资银行的最佳定义。
2.2投资银行业的发展简史
在国际投资银行发展历史当中,英国和美国的投资银行发展历程是最具特点的,其他国家投资银行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参照和模仿了它们模式,以下是欧美投资银行业发展的简单回顾。
2.2.1欧洲商人银行的发展
投资银行萌芽于欧洲,其雏形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商人银行。早在商业银行发展以前,一些欧洲商人就开始为他们自身和其他商人的短期债务进行融资,这一般是通过承兑贸易商人们的汇票对贸易商进行资金融通。由于这些金融业务是由商人提供的,因而这类银行就被称为商人银行。
欧洲的工业革命,扩大了商人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帮助公司筹集股本金,进行资产管理,协助公司融资,以及投资顾问等。20世纪以后,商人银行业务中的证券承销、证券自营、债券交易等业务的比重有所增大,而商人银行积极参与证券市场业务还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在欧洲的商人银行业务中,英国是最发达的,它在世界上的地位仅次于美国,另外德国、瑞士等国的商人银行也比较发达。
2.2.2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
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发展的历程并不很长,但其发展的速度在全球是首屈一指的,近几十年来,美国的投资银行在全球一直处于霸主地位。研究全球的投资银行业,最重要的就是研究美国的投资银行,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始于19世纪,但它真正连贯的历史应当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开始。
(1)《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前的投资银行。
1929年以前,美国政府规定发行新证券的公司必须有中介人,而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这种业务只能通过银行控股的证券业附属机构来进行。这一时期,所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从事证券(主要是公司债券)业务,这一阶段投资银行的最大特点就是混业经营,投资银行大多由商业银行所控制。由于混业经营,商业银行频频涉足于证券市场、参与证券投机,当时证券市场出现了大量违法行为例如:虚售(WashSales)、垄断(Corners)、大进大出(Churning)、联手操纵(Pools)等。这一切都为1929---1933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埋下了祸根。
1929年到1933年爆发了世界历史上空前的经济危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市值下跌了82.5%,从892亿美元下跌到156亿美元。美国的银行界也受到了巨大冲击,1930-1933年美国共有7763家银行倒闭。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被用法律条文加以规范,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开始分业经营。许多大银行将两种业务分离开来,成立了专门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例如,摩根银行便分裂为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和J.P摩根。有些银行则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经营方向。例如,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成为专门的商业银行,而所罗门兄弟公司(SolomonBrother)、美里尔·林奇(MerrillLynch)和高盛(Gold-manSachs)等则选择了投资银行业务。
(2)70年资银行业务的拓宽。
在《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颁布以后,美国的投资银行业走上了平稳发展的道路。到1975年,美国政府取消了固定佣金制,各投资银行为竞争需要纷纷向客户提供佣金低廉的经纪人服务,并且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利率期货与期权交易。这些交易工具为投资银行抵御市场不确定性冲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投资银行掌握了回避市场风险的新工具后,将其业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如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这种业务使得抵押保证证券市场迅速崛起。
(3)80年代以后美国投资银行发展
80年代美国为了放松对市场和机构的管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如1980年颁布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机构法》以及1989年颁布的《金融机构重组、复兴和强化法》,1983年实施了"证券交易委员会415条款"(SECRule415),这些对投资银行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使美国投资银行业在80--90年代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产生了大量金融创新产品。80年代初的经济衰退结束后,美国的利率开始从历史最高水平回落,大量的新发行股票与债券充斥市场,出现了不够投资级的垃圾债券(JunkBond)。大量垃圾债券的发行给投资银行提供了巨大的商机,并影响了美国投资银行的历程。
随着世界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80年代以后,尤其是到了90年代,国际上投资银行业发生了许多变化。主要是国际型大型投资银行机构规模越来越大、投资银行重组大量出现、高科技发展带来投资银行业务的革命、创新业务大量涌现等等。
2.3投资银行的内部环境
2.3.1投资银行的组织形态
从组织形态上来看,国际投资银行一般由两种形态:一种是合伙人制;另一种是股份公司制。其中绝大多数国际投资银行采用的是后者。
投资银行的合伙人制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承兑贸易商号。这些家族经营的企业一代一代的继承,慢慢的由开始的独资性质变为数个继承人按份共有,成为合伙企业形式。早期的投资银行都采用了合伙人制。在世界上,比利时、丹麦等国的投资银行仅限于合伙人制,德国、荷兰的法律虽允许股份制,但其投资银行也只采用合伙人制。在美国的六大投资银行中,只有高盛仍采用合伙人制。到现在高盛已经有将近200个合伙人。
19世纪50年代,欧美各资本主义国家公司立法开始兴起,到20世纪50年代趋于完善。投资银行以合伙人制向股份公司制组织形态过度。现代国际投资银行普遍采用股份制。美林于1971年完成了全部改制过程,1986年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也由合伙人制改为股份制。在新加坡、巴西等国现在只允许投资银行采用股份只形态,合伙制则被禁止。
2.3.2投资银行的经营模式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各国对两者的处理也各不相同。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是分业经营模式,而德国则采用混业经营模式。
1933年通过的《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在法律上确定了美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实行分业管理。保证了美国金融与经济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持续发展。二战后,美国将其经济与金融体制移植到了日本,1948年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银行和信托机构不得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这类业务应该由证券公司从事,日本的证券公司其实就是专业投资银行。由于美国投资银行业在全球的霸主地位,许多国家在制定投资银行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上都沿用了美国模式。
混业经营在欧洲国家是比较多的,除德国以外,瑞士、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国都采用了混业经营模式,又称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BankingSystem)。混业经营使得银行能够便利地进入各种金融市场,在这一点上混业有着分业无可比拟的优势。但由于混业经营的风险较大,需要更加健全的银行体制和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支持。
2.4投资银行业务
2.4.1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
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就是投资银行协助企业、公司和个人客户筹集资金,并且帮助客户交易证券。
(1).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原始的业务之一,最早的投资银行的业务收益主要就来自与证券的承销。在承销的过程中,投资银行起了极为关键的媒介作用。投资银行承销的证券范围很广,它不仅承销本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所发行的债券,各种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和股票,外国政府与外国公司发行的证券,甚至还承销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等发行的证券。证券的承销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投资银行承销证券由四种方式:(1)包销。(2)投标方式。(3)尽力推销。(4)赞助推销。投资银行的承销收益主要来自差价或叫毛利差额(Grossspreed)和佣金(Commission)。
(2).证券交易
投资银行参与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主要有三个原因,同样,他们在二级市场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交易商的角色:
第一,在完成证券承销以后,投资银行有义务为该证券创造一个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以保持该种证券的流动性和价格稳定。一般在证券上市以后,承销商总是尽量使其市价稳定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这就是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上的做市商业务。
另外,投资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促成客户所希望的交易,并据此收取一定的佣金,这就是投资银行的经纪收入。
第三,投资银行本身拥有大量的资产,并接受客户委托管理着大量的资产,只有通过选择、买入和管理证券组合,投资银行才能获得证券投资收益。这就是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另外,投资银行还在二级市场进行风险套利、无风险套利等业务活动。
(3).兼并收购业务
投资银行所支持的收购兼并活动,在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上都是最富有戏剧性,最引人入胜的。投资银行在收购和兼并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它不仅为猎手公司服务,也在为猎物公司服务:
首先,投资银行替猎手公司服务。替其物色收购对象,并加以分析。并且提出收购建议.提出令猎物公司的董事或大股东满意的收购条款和一个令人信服的收购财务计划,帮助猎手公司进行财务安排,以促成交易的完成。
投资银行同样也为猎物公司服务:判断猎手公司的收购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如果对方是敌意收购,则与猎物公司制定出防范被收购的策略,如果判断对方是非敌意收购,那么投资银行便以猎物公司的立场向猎手公司提出收购建议,并向猎物公司提出收购建议是否公平与合理及应否接纳对方建议的意见。
2.4.2投资银行的创新业务与延伸业务
随着投资银行竞争的逐渐加大,仅靠传统业务已经很难维持投资银行迅猛发展的需要,投资银行作为最活跃的金融部门,从70年代以来不断开拓创新业务,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既活跃了资本市场,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也为自己赚了巨额收益。
(1).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就是投资银行作为客户的金融顾问或经营管理顾问提供咨询,策划或运作,一般可分为三类:其一是按照公司、个人或政府的要求,对某个行业、某种产品、某种证券或某个市场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提出较为全面的、长期的决策参考资料。其二是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发生突变,使某些公司、企业遇到困难时,投资银行往往主动地或被邀请向有关公司、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应变措施,诸如重新制定发展战略、重建财务制度、出售转让子公司等,化解这些公司、企业在突变事件中带来的压力与困难。其三是在公司兼并和收购的过程中,投资银行作为,帮助咨询,策划直到参与实际运作。从目前情况看,投资银行在第三类业务中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2).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财产权益作借款保证责任的一种融资方式.从理论上讲,项目融资的贷款方主要看融资项目有无偿债能力,评估和保证的范围以项目为限。因此,一旦贷款发生风险,贷款方只能以项目的财产或收益作为追索的对象,不涉及其他财产和收益即要求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股东或第三方(包括供应商、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政府机构等)做出某种保证或承诺,但这种保证和承诺仅仅停留在投资者将不会放弃投资项目,承诺某种支持或保证项目的收益的层次上。贷款方并不要求借款人提供金融机构提供的还款保证,更无须出具政府担保。借款方将项目资产和收益均抵押给贷款方。
由于项目融资无金融机构担保,也无政府担保,全靠项目投资者的信用和项目本身的前景,这样,仅从市场角度看起来不错的项目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投资银行的介入将有利于增加项目的可靠性,有利于争取到信用级别较高的投资者参加。运用项目融资的方式要订立一套严谨的合同来转移和分散风险,投资银行有各种专业人才,通晓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惯例,能够尽力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使合同得以顺利执行。投资银行还可以运用自己的各种渠道,为项目寻找合适的贷款人,也能为贷款方找到好项目。
(3).基金管理
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操作,所得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投资工具。投资基金实行的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集资的主要方式是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或受益券,从而将分散的小额资金汇集为一较大的基金,然后加以投资运作。投资基金是一种复杂的投资制度。它强调分权,制衡。由于认购和赎回机制不同,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大类。投资基金是发达国家投资者常用的投资方式,投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基金经理人活跃在此领域。
(4).资产证券化
1970年由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担保发行的第一批公开交易的住宅抵押贷款债券可视为资产证券化的先驱。进入90年代以后,资产证券化开始从美国向世界扩张,从国内资金市场向国际资金市场延伸,由在岸市场向离岸市场扩展。所谓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与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筹资步同的新型融资方式。传统的证券融资方式是企业以自身产权为清偿基础,企业对债券本息及股票权益的偿付以公司全部法定财产为界。资产证券化虽然也采取证券的形式,但证券的发行依据不是公司全部法定财产而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某一部分资产,证券权益的偿还不是以公司财产为基础,而是仅以被证券化的资产为限。资产证券的购买者与持有人在证券到期时可获得本金和利息的偿付,证券偿付资金来源于担保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量。如果担保资产违约拒付,资产证券的清偿也仅限于被证券化资产的数额,而金融资产的发起人或购买者无超过该资产限额的清偿义务。
(5).证券网上交易
随着INTERNET的普及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在线经纪和网上交易给传统的证券市场带来了革命性的冲击,证券业面临着巨大的变革与挑战.有报告预测网上证券交易商的资产从1999到2003年将增长7倍以上,从4150亿美元到30000亿美元。许多大型国际投资银行纷纷进入证券网上交易领域,并且出现了专门经营网上交易的经纪商。
(6)风险投资(创业投资)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也称创业投资,是由职业投资人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中的一种股权资本;风险投资是由专业投资机构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注入资本,并运用科学管理方式增加风险资本的附加值。
风险投资公司曾为诸如微软、英特尔、康柏、戴尔、思科、太阳系统、联邦速递等公司提供了最初启动资本,这些公司都已在各自的行业中成为领先者。虽然风险投资的发展历史只有20年的时间,但国外的投资银行已经把它培育成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因为创业投资的大力帮助,全球的高科技产业以迅猛的速度全面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亮点。
以上简单介绍了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和部分的创新业务,其实在现代国际资本市场当中,投资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已经是日新月异,新的业务品种在不断的涌现,创新业务已经成为投资银行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关键词:流动性衡量方法
流动性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并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之一。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商、限价订单的提供者以及其他一些投机者为市场提供了流动性,经纪商和交易所组织流动性,而无耐心的投资者获得或需要流动性。一个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证券市场不仅能在交易成本尽可能低的情况下为投资者提供大量转让和买卖证券的机会,满足投资者获利、避险等需求,同时也为筹资者提供了筹资的必要前提。如果市场缺乏流动性,则会导致交易难以完成,证券发行受阻,市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一、流动性的内涵
可以说,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的生命力所在,即“流动性是市场的一切”。(Amihud&Mcndelson,1988)。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看,市场流动性的增加不仅保证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也促进了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增长。(Leevine,1991)证券市场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在交易成本尽可能低的情况下,使投资者能够迅速、有效地执行交易。也就是说,市场必须提供足够的流动性。但是对于流动性的定义却众说纷纭。有的从价格角度,认为流动性就是“立即完成交易的价格”(O’hara,1995);有的从及时性角度来定义流动性,即“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交易所需的成本,多寻找一个理想的价格所需用的时间”。(Amihud&Mendelson,1989);也有人把流动性概括为“为进入市场的订单提供立即执行交易的一种市场能力”和“执行小额市价订单时不会导致市场价格较大幅度变化的能力”。Black(1974)指出,市场有流动性是指任何数量的证券都可立即买进或卖出,或者说小额买卖可以按接近市场价格、大额买卖在一定时间内可按平均接近日前市场价格成交。当一种资产和现金能够以较小的交易成本迅速相互转换时,我们说该资产具有流动性。因此可以认为,流动性实际上是市场上基本供给和需求相互博弈的过程,而投资者则以合理的价格迅速交易一定数量资产。如果投资者在他需要的时候,能够以较低的交易成本,按照合理的价格水平很快地买进或卖出大量的某种金融资产,并且对该资产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小的影响,那么这一市场就是“流动的”。简单的说,流动性可以用迅速执行一定数量交易的成本来代表。市场的流动性较高,进行即时交易的成本就越低。而较低的交易成本就意味着较高的流动性,或相应的较好的价格。
二、流动性的基本要素
虽然流动性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从上述众家的观点来看,流动性实际上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要素[1]。(一)交易的即时性(Immediacy)即交易在时间上是否能够立即执行。证券市场既然是市场,其流动性的高低必然首先表现为证券交易能否迅速地、无阻碍地进行。众所周知,能迅速进行交易的市场是流动性高的市场,否则其流动性低较低,交易的即时性越强,市场的流动性越高。从这一层面衡量,流动性意味着一旦投资者有买卖的愿望,通常总可以立即得到满足。(二)市场宽度(Width)指交易价格偏离市场有效价格的程度。在任何一个市场,如果投资者不考虑资产成本的话,交易一般都能够迅速地执行。因此,流动性在交易即时的同时,还必须在成本尽可能小的情况下获得,或者说,在特定的时间内,如果某资产交易的买方的溢价很小或卖方的折价很小,则该市场具有流动性。这是从市场的价格层面来考虑流动性中的交易成本因素。
(三)市场深度(Depth)即在不影响当前价格条件下所吸收的成交量。一个市场有速度(即时性)和低成本(深度)的同时,还要有数量上的限制,即能迅速地在合理的价格下进行较大数量的交易。市场深度可以通过在特定价格上存在的订单总数量来衡量。订单数量越多,则市场越有深度,反之,则市场缺乏深度。市场深度不但反映了在某一个特定价格水平(如最佳卖价或买价)上的可交易的数量,也可以用来衡量市场的价格稳定程度,即一定数量的交易对价格的冲击程度。(四)市场弹性(Resiliency)即由于一定数量的交易导致价格偏离均衡水平后恢复均衡价格的速度。在一个以弹性衡量的高流动性的市场,价格将立刻返回到有效水平。或者说,当由于临时性的订单不平衡导致价格发生变化后,新的订单立即大量进入,则市场具有弹性;当订单流量对价格变化的调整缓慢,则市场缺乏弹性。市场流动性可以通过以上四个基本要素来衡量。在这四个要素当中,市场即时性刻画了价格变化、委托数量和时间因素,市场宽度(交易成本)刻画了价格的变化特征,市场深度(交易数量)刻画了交易或者委托数量特征,市场弹性刻画了价格波动与时间的关系特征。但必须指出的是,这四个指标在衡量流动性时可能彼此之间存在冲突。例如,深度和宽度通常就是一对矛盾,深度越大则宽度(买卖价差)越小,宽度越大则深度越小;即时性和价格也是一对矛盾,为耐心等待更优的价格无疑将牺牲即时性。
三、流动性衡量方法的评析
由于流动性的几个基本要素之间存在相互冲突,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对流动性的衡量有大量的理论研究,但尚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有学者认为不存在一个“无异议的、可操作的流动性定义”(Schwartz,1991)。为了便于理论思维的梳理,本文依据上述四个基本要素将各种流动性的衡量方法分为四种类型。
(一)价格法基于价格的流动性衡量是从流动性的市场宽度演变而来的。最主要的价格指标是价差衡量指标、价格改善指标和价格自相关模型。其中最常用的价差指标是买卖价差(Bid-AskSpread)。在实行报价驱动机制的证券市场上,作为流动性提供者的做市商(MarketMaker)需要分别向买卖双方报出卖出价(AskPrice)和买入价(BidPrice)。Flood(1991)、O’Hara和Oldfield(1986)把买卖价差定义为对做市商提供即时交易服务的补偿[2]。衡量买卖价差有两种方法:一是绝对买卖价差,即计算买卖价差的绝对值(等于卖出报价减去买进报价);二是相对买卖价差,即用绝对买卖价差除以最佳买卖价格的平均值,即得到百分比买卖价差。以买卖价差衡量流动性大小最大的优点在于:买卖价差可以直接衡量立即交易成本。价差越大说明立即交易成本越大,市场流动性越低,反之亦然。但是,它实际上是衡量交易成本的直接指标,而不是流动性。以买卖价差衡量流动性存在一些局限性:1、买卖价差是根据报价驱动市场中做市商的报价而得,当市场不是报价驱动市场时,无法得到买卖价差的数据;2、只有在做市商同时完成一买一卖,且买价为买进报价,卖价为卖出报价时,才能以报价价差衡量交易成本,但实际上买卖往往不是同时发生;3、买卖价差不能说明在买卖价差以外和价差以内成交的交易,例如,大额交易以及可协商定价的交易,其交易价格往往与做市商的买卖报价不一致;4、买卖价差对交易规模不敏感,忽略了交易量对价格的影响,不能反映在价格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市场机制吸收每一单位成交量的能力。此外还有有效价差(EffectiveSpread)、实现的价差(RealizedSpread)、定位价差(PositioningSpread)等价差衡量指标,以及价格改善指标和价格自相关模型。这些指标大都基于价格变动这个交易成本来衡量,考虑角度忽略的交易量、交易速度等因素的影响。
(二)交易量法基于交易量的流动性衡量方法也是一种重要方法。其中最常用的是换手率(TurnoverRate)。一个从成交量角度直接衡量流动性的指标。换手率的计算公式有两种:一是以交易量(股数)除以总流通股数,这种方法使用比较普遍;二是交易金额除以流通的市值。换手率不但测量了一定时间内证券市场上实际交易的股票数量或价值相对于市场上可交易的股票数量或价值的大小,而且其倒数也被用作衡量证券持有时间的指标。因此,高的换手率表明股票在市场交易的次数相对较多,交易频率较高,完成一次交易的时间相对较短。换手率指标考虑了流通股本大小的影响,但没有考虑价格变化的影响,因为在同等换手率的情况下,价格变化越小,则流动性越小。另一方面,换手率仅代表市场交易的频率次数。如果买卖双方不断地进行股票“做市”,造成需求旺盛的假象,其交易代表的信息含量却很少,这就不能表示市场的流动性强。国内很多的实证研究以换手率作为流动性的替代变量,从而得出中国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很高。但从交易统计来看,中国A股市场的换手率自1992年以来几乎都维持在400%以上,而B股在70%以上,远远高于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这与市场现实之间是矛盾的。所以,换手率作为市场投机性的一个变量还算可以。此外衡量流动性的还有市场深度、成交率等衡量指标,但基于交易量的流动性指标的主要缺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忽略了价格变化的影响,而价格变化往往是衡量流动性的主要因素;二是交易量大小与波动性有关,而后者又将妨碍市场的流动性。
(三)价量结合法为了克服买卖价差和单纯交易量方法衡量流动性的不足,一些学者发展了几个结合价格和交易量的衡量流动性的指标,如价格冲击模型和流动性比率法。其中流动性比率(LiquidityRatios)衡量交易量和价格变化的关系。其基本原理是:若少量的交易引起的价格变化较大,则市场流动较差;若大量的交易引起的价格变化较小,则是市场流动性较高。常用的指标有:Amivest流动性比率,是指使价格变化1个百分点时需要多少交易量(金额)。但该指标没有考虑公司流动股本数量,可能会出现流通股本越多的股票流动性越高的情形;Martin流动性比率,Martin指数假定在交易时间内价格变化是平稳分布的,因此可用每日价格变化幅度与每日交易量之比衡量流动性。Martin指数以价格波动的平方代表价格变化,克服了价格变化正负抵消的缺陷。但是,Martin指数在使用中不但会碰到与Amivest流动性比率相类似的问题,而且,Martin指数会随着每日交易情况而变化,比较容易受个别极端的价格变化的影响。还有Hui-Heubel流动性比率、Marsh-Rock流动性比率等等。尽管基于交易量的流动性比率指标克服了买卖价差的缺陷,但仍然不是最理想的指标。1、与买卖价差一样,基于交易量的流动性比率也没有区分临时性的价格变化和由于市场状况等发生变化导致的长期价格变化,没有区分新信息到达后对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2、基于交易量的流动性比率提供了过去的(平均)价格变化与(平均)交易量的关系的信息,但不能说明当大于平均规模的订单突然出现时对价格的影响。3.流动作比率指标无法衡量交易对价格的即时冲击(即时价格成本),更无法区分交易对价格冲击是单期的,还是多期的。4、流动性比率没有过滤非交易因素对价格变化造成的影响,如最小价格升降档位、买卖报价差、套利或卖空价格限制、新信息到达等的影响。
(四)时间法流动性的一个重要概念就是交易的即时性,交易执行时间也是衡量流动性的一个重要方法。时间法的最主要的指标有两个:一是执行时间,即从订单到达到订单得到执行时的间隔;二是交易频率,即在一个特定时间内的交易次数。时间法的有点是衡量方法简便,其主要缺点是:一是限价订单的执行时间与其价格密切相关;二是交易频率与市场波动性有关;三是没有考虑价格变化的影响。基于时间的另一个指标是弹性指标,即从价格发生变化到恢复均衡价格所需的时间。弹性是由交易引起的价格波动消失的速度。关于市场弹性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指标,一种测量方法是用当前最佳卖(买)价与下一个最佳卖(买)价之间的差额。另一种方法是以相邻两次订单的价差来估计弹性。在假定股票的基本价值不变(即不考虑新佰息的影响)的情况下,价格将会随机地围绕基本价值波动,市场弹性越好,则价格偏离价值以后返回的速度越快。相应地,两次相邻订单的价差越小,则价格返回真实价值所需要的时间就越短,市场弹性就越好。弹性指标考虑了价格变化的影响。但也有三个主要的不足:一是选择均衡价格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二是没有考虑新到达的信息对价格变化的影响。因此,不能区分价格变化是由于新信息的影响,还是由于交易的影响;三是与市场波动有关。
四、流动性衡量方法的理性选择
金融发展应立足于为
实体经济服务
世界上大多数金融中心的成长轨迹,昭示着金融中心必然伴随实体经济的发展而壮大。
金融中心大多是因贸易和制造业等实体产业的发展而生,即所谓经济推动型或自然形成型的金融中心。一个国家、地区实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形成金融需求的不断扩大,进而自然地成为金融中心。主要功能型国际金融中心大多属于这个模式,如伦敦和纽约。历史地看,金融中心与“世界工厂”存在一种融合依赖的关系,身为全球制造中心的国家就有可能成为金融中心。在制造业发展的初始阶段,生产企业由于自身规模越来越大,需要投入更多的生产资源,此时,企业的自有资本已无法满足所需,只能从外部筹集资金,或者向银行贷款,或者发行债券和股票,这都将促进本国银行系统的发展和完善以及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上海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独特优势是其所依托的广阔的经济腹地。
长三角发达的区域经济体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业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源。就上海本地而言,近些年上海主要推进成套设备、石化等先进制造产业以及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这些产业大多是资金密集型的,需要金融业的强有力支撑,对金融服务具有强劲的需求。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长三角两省一市的GDP规模占全国的22%,全部工业增加值规模占到24%,进出口贸易总额占到36%,是全国比较发达的经济区域之一。从更大范围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定位于国家战略的高度,服务于长江流域经济腹地乃至全国的经济体系,这就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提供了更富潜力的金融服务需求。这些金融服务需求都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发展金融业的坚实基础。
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之一,就是金融业发展不能脱离实体经济,应立足于为实体经济服务。
从根本而言,金融业就是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服务,即将社会储蓄转化为生产性的社会投资,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在这个基本功能、基本业务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才衍生出风险管理等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或者说创新业务不能脱离传统的基本业务。如果是为金融而发展金融,就必然走向金融体系的自我服务,继而是自我膨胀,直至爆发危机。此次金融风暴后的全球金融业正显示出回归传统功能的趋势,即金融业主要是为创造财富的实体经济服务。因此,从上海的优势条件和金融业发展水平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业发展应立足于为实体经济服务。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突破方向
一是加快推进人民币结算中心建设,为贸易经济发展服务。
上海建设人民币结算中心的作用和意义非常重要。其一,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汇率波动风险日益加大,推动以人民币作为国际贸易的结算货币,就可以为贸易商规避汇率风险,这是对贸易发展的有效服务和有力支持。其二,随着人民币结算范围的不断扩大和结算规模的不断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迅速上升。通过扩大人民币结算而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是使上海金融中心国际化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之一。
二是加快证券市场创新发展,为制造业、贸易等实体经济提供有效的直接融资服务。
其一,建设多层次的股票市场,并建立不同市场和层次间上市公司转板机制,以更有效地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其二,不仅要进一步拓展和完善场内市场,还要建设一个有效的场外市场,即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柜台交易市场(OTC市场),以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其三,丰富债券交易品种,除了现有国债、金融债交易外,还要发展地方市政债、企业(公司)债券、资产支持债券等债券交易品种,为各类主体拓展融资渠道。其四,加快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以及债券柜台交易的互联互通,建设一个全国统一的债券市场。其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国家资本账户和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总体部署,逐步推进境外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境外企业发行人民币股票,推动上海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三是加快发展商品期货市场,为制造业、农业和贸易发展服务。
2008年下半年以来,全球资源类产品、农产品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给许多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损失。在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加剧的背景下,商品期货市场的作用显得尤为突出。从目前情况看,上海的期货市场发展,要做精做强现有期货品种,并有序推出新的能源和金属类大宗产品期货,为制造业、贸易和农业企业提供有效的套期保值服务和价格信号服务。
(一)德国投资银行发展模式
德国是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进行混业经营的最典型代表,与之类似的还有瑞士等一些国家。在这种混也经营的模式下,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业务相互联系,相互渗透,银行可以为社会提供非常全面的金融服务,如证券发行与承销、存贷款业务、外汇结算、抵押担保、金融租赁等。混业经营的风险点就在于利益冲突、自身的风险控制和监管上的难度。
(二)美国投资银行发展模式
在上个世纪30年代之前,美国跟德国一样也是采取混业经营的模式。1929年的以后的大萧条改变了这一格局,股票市场的狂泻,投资银行成为了首当其冲的受害者,美国政府认为这样的风险应该从传统的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于是,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尔格法案》规定了投资银行要传统的商业银行分离,自此,美国进入了分业经营的时代。“大萧条”过后,美国经济平稳运行了几十年的时间,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法案》,为美国后来的混业经营打下了法律基础。在那之后,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再度融合,逐步演变成了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综合金融服务银行,为金融市场提供一条龙的金融服务,直至今天。
(三)日本投资银行发展模式
严格意义来讲,日本投资银行的发展历程也是沿着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大方向变革,与美国投资银行发展不同的是,在日本,投资银行业务主要由金融类证券公司来进行。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学习了美国的经验,对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做了严格的划分,投资银行业务主要由金融类证券公司操作。
从结果看,无论是德国投资银行市场发展所经历的长期混业经营的模式,还是美国和日本的“混业-分业-混业”的经营模式,目前现资银行运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混业发展”的模式是由市场证明效率较高的运营模式,既可以兼顾分业经营的银行体制的安全和稳定,又可以兼顾混业经营的高效益的优点,这一分析也给予了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发展道路的选择一些启示和参考。
二、投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直接从法律上决定了我国投资银行的基本运营模式,就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及监管经验来看,这种做法是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2008年爆发的次债危机,更是引发了人们对目前投资银行的经营模式更深入的探讨。
三、投资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功能
经过了近百年的发展,投资银行的相关业务在目前的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繁荣的资本市场为现资银行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投资银行业的快速发展也进一步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前进。
(一)优化资源配置
投资银行的一个最主要的功能是发行与承销,投资银行在这个过程中实现了自身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从政府财政角度,国债和政府债的发行使得国家财政的职能得到显现,政府通过发行或回购债券有效的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从社会资源角度,投资银行所提供的各项融资服务,企业IPO等可以集中社会闲散资金,为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为有需要的企业,特别是亟待获得成长机会的企业,通过向社会公开或私下募集资金,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达到社会资源的最大发挥。
(二)价格发现和资产定价
在投资银行进行发行与承销业务的同时,也发挥了其价格发现和资产定价的作用。在金融市场,个人是无法利用复杂的金融工具等对市场上即将上市或已经上市企业的股票价格进行定价和分析的,投资银行在人力物力方面拥有丰富的资源,和专业开发研究能力,可以协助社会和相关的投资者对标的物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并帮助投资者对投资标的物定价。
(三)促进金融创新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愈来愈发达,市场对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有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当企业出现闲置现金的时候就将寻求更高收益的金融产品,各种类型的投资机构寻求的股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超级富豪的私人财富管理的要求等等,均给投资银行的金融创新提供了动力。
四、我国投行业与国外投行业发展的差距
我国投资银行发展于上个世纪80年代,在我国改革开放和整个资本市场的快速繁荣的大背景下,证券市场的规模逐渐增大,我国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逐渐增强。但是,受到我国政策,法律,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的限制,我国的投资银行业跟西方发达国家仍然有较大的差距。
(一)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监管能力仍需提高
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晚上,目前在我国投资银行业务中违法犯罪,违规操作的事情依然频繁发生,且监管难度较大。例如:在一级市场方面,投资银行为了获得更好的收益,经常夸大实际情况或对承销企业的情况进行虚假说明。较早前爆出的国信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管获得非法所得案件,也反映了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的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
(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国家的投资银行规模较小
在我国,大部分的投资银行属于大型券商的某个业务部门,有小部分商业银行参与。因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较短,我国的证券公司规模较国外知名金融机构相比均不大,整个行业的规模也较小。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更大规模的投资银行和金融控股集团,我国的证券公司在抵御风险的能力上明显不足。
(三)我国投资银行经营范围较小,金融创新的能力较弱
从国外投资银行的情况来看,投资银行业务的经营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包括证券的发行与承销,金融租赁业务,企业间的并购重组业务,以及与此业务过程相关的金融咨询业务等。我们依旧以金融市场最发达的美国为例,如果将金融行业作为一个金字塔的话,投资银行的相关业务应该是处于金字塔的最顶端的,市场的知名度高,口碑好,专业强,拥有大量的优质客户是这类投行的特点。
(四)投资银行相关从业人才较为匮乏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为落后,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金融从业人员的经验和积累远远不够,投资银行作为高端的金融行业,需要大量的高素质人才。国际知名投行背后均有一批强大的高素质的从业人员,银行家们支撑,在我国,高端人才依旧非常匮乏,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只有优秀的人才与高速发展的投资银行业相匹配,才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否则,人才匮乏将成为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的最大瓶颈。
五、我国投资银行的功能定位
我国投资银行的发展,适逢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从这个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的投资银行本身就肩负着协助国家政策调控重要工具的重任,帮助国有企业的股份改革,就成了当时投资银行的首要任务。
在企业间的并购重组方面,投资银行应该发挥资金媒介的作用,使得社会限制的资金和其他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同时,加速管理不善,经营不善的企业加速淘汰,推进行业内,行业间的优胜劣汰,使得产业中经营更好的企业更快速的发展,通过并购和重组,产生规模经济,完成正常的产业升级和转型。
我国投资银行的高端金融服务功能也仅仅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从国际的经验来看,投资银行业务已经由我们前面提到的“传统型”服务发展到目前的高端金融服务,投资银行已经渗透到金融行为的每一个环节。投资银行也有了金融创新的能力和动力,开发更多的金融服务产品,获得传统业务外的超额收入。但是在我国,类似金融顾问,资产管理等创新投资银行业务虽然也有很多投资银行做了尝试,但是由于经验不足,能力受限,目标市场较小等众多原因,我国的投行对于此类创新业务还仅仅处于“试水”阶段,这样的能力和发展的缺乏导致我国投资银行难以形成差异化的竞争,也让我国的实体企业在与国外投行进行交易和合作的过程中经验不足,无法有效合理的运用投行提供的金融工具。
(一)巩固投资银行传统功能地位,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
为企业集团提供融资服务是投资银行发展的根本,未来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和功能定位应该依旧以为企业提供更好的资金渠道和经营环境为中心,完成优化资源配置的最主要功能,同时应该利用法律及相关法规严格控制“圈钱”,不真实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避免传统的融资功能形成异化,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形成负面效果。
(二)加速发展并购重组,为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服务
我国未来经济结构的转化需要投资银行的更多参与,经济结构的转型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均要求企业建立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和经营模式,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众多行为需要投资银行的协助参与,如企业的资本金不足,负责的债务重组等问题。在这一过程如果没有投资银行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协助企业或产业完成重组或整合,将大大影响经济活动的实际效率。未来,我国的投资银行应该更多的发挥企业并购,重组,破产,等过个金融环节的服务,提高效率,充分发挥投资银行金融媒介的作用。
(三)重视金融创新,为金融活动提供更多附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