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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总体思路和
主要措施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方案》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市场化建设、产业化经营的基本方向,对具备一定经营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放开增量、盘活存量,分类推进、试点先行、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完善投资、建设与运营的市场化体系,不断提升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发展水平。
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方案的最大特点是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不仅明确了改革的方向和原则,且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路径。对每个领域都详细设定了市场化建设运营的实施模式、政策条件,以及具体的技术经济指标。在领域内部,也分类做了细化说明,如增量项目如何操作、存量资源如何盘活;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分别采取什么模式、享受什么政策等。企业参与市场化建设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服务时,都可照着这份方案来“对号入座”,有利于政策最终落到实处。
《实施方案》的主要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拓展空间,分类推进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建设运营体制改革。对于增量项目。对经营性领域(包括燃气、电力和非基本公共服务等),依法放开建设和经营市场,积极推行投资运营主体招商,政府不再直接投入。对准经营性领域(包括轨道交通、收费公路、热力、污水处理和垃圾焚烧等),以公共私营合作制(PPP)、股权合作等方式,通过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调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对非经营性领域(包括基本公共服务、排水管线、普通公路及城市道路、垃圾转运站、堆肥填埋场,渗沥液处理厂、交通枢纽等),采取捆绑式项目法人招标等方式由社会投资人组织实施,也可由政府回购或购买服务。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方案》将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分为经营性领域、准经营性领域和非经营性领域,具体的界定标准是:经营性领域是指一定期限内经营收入能覆盖建设和经营成本,并能形成合理利润的领域,如燃气、电力和非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准经营性领域是一定期限内虽有一定经营收入,但无法完全覆盖建设和经营成本,或是虽可基本实现“保本微利”,但前期投入较大、投资回报期较长的领域。这些领域仅靠市场配置无法达到供需均衡。如轨道交通、收费公路、热力、污水处理和垃圾焚烧等领域。非经营性领域指基本无经营收入的领域,如基本公共服务、排水管线、普通公路及城市道路、垃圾转运站、堆肥填埋场、渗沥液处理厂、交通枢纽等。
二是完善政策,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调机制。稳步推动价格市场化改革。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监测,建立定期审价制度,逐步调整理顺价格收费水平,建立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多渠道完善投资回报补偿机制。通过合理的政府投入,减少部分企业投资;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投资运营公开透明,压缩部分企业成本;通过将财政运营补助转变为政府购买服务,增加部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通过依法依规配置企业一定的土地开发权,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广告、商铺、冠名等经营权,增加一部分企业其他经营收入。
营造公平透明的政策环境。根据行业特点和经营属性,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分行业设定技术规范,明确行业标准、服务质量和监管细则,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政策管理部门分类明确土地、规划、财税、金融等重点政策,细化支持标准;专业公司要打破垄断,配合落实市政配套条件,按管理体制和协议约定分担成本。
三是培育主体,做优做强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设运营企业。重点扶持一批社会投资骨干企业引导和支持行业内骨干企业参与本市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设运营。对于民营企业,《实施方案》强调了“同等待遇、公平择优”的原则。其和国有企业享受同样的土地、价格、投资回报、市政配套等政策,公平地参与各领域的竞争。当然,一些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资金、规模等方面竞争优势不明显,对于这种情况,政策鼓励采取股份制、委托运营、合资组建项目公司、设立股权基金、债转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进行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
四是明确路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明确经济技术指标。对向社会招标、招商的项目,应事先明确项目名称、内容,经营期限,产品或服务数量(设计能力和基本服务量),质量和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整机制,必要的政府投资、财政补贴及政府承诺等事项,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公平参与。
规范招商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确定社会投资人。
实行清单预告制度。重大项目建设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布。项目推介实行集中推介与分散谈判相结合的方式,前期广泛招商信息,项目启动后选定重点意向投资人,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试点主要领域和试点项目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期,本市选择轨道交通、城市道路、综合交通枢纽、污水处理、固废处理和镇域供热等6个条件相对成熟的领域,开展市场化试点。下一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市场化建设的规模和领域。结合“十二五”规划,此次6个领域共推出试点项目126个,总投资3380亿元,拟引进社会资本1300亿元。具体内容包括:
轨道交通:新建线路,主要采用PPP模式;在建线路,采用“股权融资”或“股权融资+委托运营”模式;已开通线路,可采用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盘活。轨道交通共12个项目,首期地铁14号线等3个项目拟引社会投资约490亿元,后续地铁7号线等9个项目拟引社会投资390亿元。
城市道路:对符合规定的国道等重要普通公路及城市快速路,可采用BT模式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项目,按市场化原则综合建设与公共交通相关的经营设施。国道110二期等3个项目,拟引社会投资约60亿元。
综合交通枢纽:对于周边土地资源丰富的枢纽项目,在交通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将公益性的交通枢纽和经营性开发作为整体捆绑实施的一体化建设模式,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或土地带条件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综合开发单位。综合交通枢纽领域共7个项目,首期苹果园交通枢纽项目拟引进社会投资约30亿元,后续望京西等6个项目拟引进社会投资超过50亿元。
污水处理:新建再生水厂按照“企业建厂、政府配网”的原则,主要实行建设-经营-移交(BOT)方式。在建和已建成的新城、镇乡污水厂,可采取委托运营或移交-经营-移交(TOT)方式,在一定区域内实现规模化运营。污水处理领域共79个项目,首期郑王坟再生水厂等10个项目拟引进社会投资约80亿元,后续新城、镇乡再生水厂等69个项目拟引进社会投资约40亿元。
固废处理:新建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主要以公共私营合作制(PPP)、股权合作等方式建设;新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项目,主要采取企业直接投资方式建设运营;新建转运站、填埋场、渗沥液处理厂、粪便处理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采用社会投资人出资建设,政府采购并分期付款的方式;在建和已建成项目可采用TOT或委托运营方式。固废处理领域共11个项目,首期海淀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再生能源发电厂等4个项目拟引进社会投资约32亿元,后续首钢建筑垃圾处理厂等7个项目拟引进社会投资约30亿元。
镇域供热:热源由企业以BOT模式投资建设,一次管网原则由区属专业公司投资建设,二次管网由产权单位建设。热网系统由委托运营商运营、管理和维护,实行规模化经营。镇域供热领域共13个项目,首期门头沟区斋堂镇镇区供热工程等7个项目拟引进社会投资约5亿元,后续6个项目拟引进社会投资约5亿元。
有担心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向社会资本放开,实行市场化建设后,是否意味着价格也会随之放开?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价格是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改革政策中的关键一环,既关系着企业能否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又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对于价格在方案中有详细的设计,一方面特许经营项目应执行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项目执行行业统一价格政策,另一方面,政府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监测,建立定期审价制度,逐步调整理顺价格收费水平,建立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之所以选择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作为市场化的重点改革领域,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本市民间投资约占全社会投资30%左右,9成左右集中在房地产业、制造业、信息服务业及商贸流通业等行业,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仍以政府投资为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吸引社会投资的空间也较大。其次,在发展新阶段,首都城市功能完善和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次,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建设涉及的方面较多,改革难度也较大。正因如此,通过推进过程中不断地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形成的积累也就更有价值,为更大规模地进行市场化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打下有利基础。此外,本市其他领域(如养老、医疗、文化创意产业、体育、旅游等)吸引民间投资的政策研究也在同步展开,各领域可相互借鉴,相互促进。
该负责人表示,试点项目是从本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及相关区域、领域的专项规划目标及重点项目储备出发,结合此次《试点方案》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的选择确定的。具体说:一是完善城市功能,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固废处置等领域,选择了一批重大项目作为市场化建设试点,就是为了发挥投资运营多元化带来的优势,不断完善首都城市功能。二是满足民生需求,相对于轨道交通领域的大项目,还选择了一些区县属的、规模较小的项目,如镇域供热项目等,这些项目虽投资额不大,但与当地居民切实需求息息相关。因此希望通过市场化手段,为切实改善民生进行积极探索。三是有代表性。在选择项目时,注重其典型性和代表性,希望通过若干试点项目的推进,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今后此类项目的实施积累经验,如苹果园交通枢纽等。
《实施方案》提出关键政策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土地使用、价格政策、投资回报、市政设计配套、基本技术经济条件、政策调整与协议变更等关键政策。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政策进行了分类细化设计,凡是不需要公开竞争和深入谈判确定的内容,凡是反映行业共性规律和基本要求的内容,《试点方案》中都清晰地摆出来,为社会资本进入提供公开透明、清晰可操作的制度框架。
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建设享受怎样的土地政策?该负责人表示,为保障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改革项目顺利推进,《实施方案》分类详细设计了土地供应政策。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项目,原则以划拨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期限与特许经营期限一致,特许经营期满后,应连同地上物一并无偿交给政府。涉及一体化建设的项目,分情况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招拍挂出让等方式供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市政基础设施。
在政策设计中,如何从规划条件上保障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建设项目落地?该负责人表示,为保障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建设项目落地,市规划委专门研究了配套政策,对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建设项目将优先预留规划条件,加快编制专项区域规划和行业规划。其中,对于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将进一步统筹规划布局,加大协调力度,促进项目落地。
通过整体上市或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国有企业,可根据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和外部民营资本持股比例,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较好的情况下,建立市场化的业绩考核评价体系,适当探索员工持股。员工持股关键在于能否设计出一套合适的实施方案链接人才价值与公司价值,撬动业绩提升。本文将参照A股市场实践情况,从持股人员范围、出资方式、持股比例、股权来源等关键点进行分析。
一、A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概览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4年7月起,A股市场超过100家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从审批周期来看,员工持股计划从董事会审议通过到股东大会批准通常需要15~20天,从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到完成购股通常需要20~70天。从实施情况看,超过80%的企业未明确后续实施期数,其他企业分3期、5期、10期不等。
二、持股人员范围
谁来持股,需要结合公司自身人才现状及人才战略选择核心人员进入持股人员范围。市场上常见参与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管、中层管理者(总部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领导班子)以及部分核心人员。通常员工持股的参与人员覆盖范围大于传统股权激励人员范围,涉及更低层级及更广人员范围。A股市场持股人数占总人数比例的P25、P50、P75,分别为4%、11%、20%,其中国资背景上市公司员工持股人数占总人数比例的中位约为10%。
三、资金来源
根据目前上市公司公布的员工持股计划来看,资金来源主要有如下:
(一)员工单独出资
占比超30%的是员工出资认购公司股票。股票来源一般会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这样在价格上有9折的折扣,这是类似股权激励的方式。对于国资背景的上市公司均为员工自筹。
(二)计提购股基金
上市公司按照一定设立条件全额汲取激励基金提供给员工,员工以一定的合法薪酬按照一定的比例参与到员工持股方案中来。比如广日股份提供大概75%的激励基金,员工自己提供25%的配套资金。
(三)资产管理计划
采取由员工和控股股东共同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用资产管理计划购买公司股票。其中,资金来源由员工和控股股东按照一定比例配比。
(四)杠杆式社会融资,通过社会融资实现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最近上交所上市公司三安光电的意见,他是第一家推出员工持股激励计划的公司。
四、股票来源和持股总量
A股市场股票来源占比:近65%非公开发行、30%二级市场购买、剩下为股东转让。其中,国资背景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股份来源均为非公开发行。
A股上市公司持股总量占总股本比例的P25、P50、P75,分别为0.9%、1.6%、2.5%。人均购股资金的P25、P50、P75,分别为28.3万元、66.8万元、151.3万元。
五、持股方式
员工持股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员工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员工通过合伙公司间接持股。
员工直接持股税负最低,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如长期持股,限售期内分红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分红所得税率为5%。但是,此种方式对员工长期持股约束不足。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公司间接持股相关法律法规更健全,未来政策风险较小。但是,公司间接持股税负最高。
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且在公司需要股东做决策时操作更简便,大多数决议只需要普通合伙人做出即可。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相比公司制企业,在税收方面亦有优势。但流通性不便,上市后激励对象需通过合伙企业出售股票,自由度相对较低,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未来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
六、典型持股模式案例分析
(一)上港集团模式――借助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平台,实施规范的员工持股计划
上港集团推出为期四年的奖励基金计划,按一定比例计提激励基金。在2014年正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上港集团总部及下属相关单位员工参与,覆盖面相当广泛,共16082人参与该计划,占总员工7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12人,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金额不超过181,860万元,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42,000万股,约占总股本1.85%。持股定价按照证监会规定增发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员工持股的获益空间,激励性不够充足。
(二)绿地集团模式――借助合伙制企业,规范员工持股计划
2013年绿地集团率先试行混合所有制模式,引入平安创新资本、上海鼎晖嘉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宁波汇盛聚智投资合伙企业、珠海普罗股权投资基金等。同时,对原有的职工持股会、工会持股会进行清理、改造,然后由绿地集团管理层出资成立格林兰投资,吸收合并职工持股会,形成规范化的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角色区分,将员工持股的管理决策权集中授予给了核心管理团队,避免了持股人数众多导致的表决权分散问题。
(三)中航科工模式――以所属四级企业作为改革主体,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持股人员限于高管和核心技术/营销骨干人员,根据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和贡献度情况确定,持股人员不超过公司员工总数的20%,总数不超过30人。持股人员所持股份合计不超过25%、单一持股人员持股不超过5%。入股价格涉及国有股东权益变动的,按照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执行,资产评估由集团公司二级单位组织委托及实施。
在这一模式中,如果是选择了下属企业作为试点企业实施混改暨员工持股计划,则上一级人员不得参与下属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
总之,不同员工持股模式的选择,首先需要明确实施国企改革的主体是一级集团、还是二级及以下子公司。如已有上市公司主体,则直接借助上市平台,反之,则需要综合考虑未来证券化道路,在未来资本运作中,将多种改革重组方案、引入战略投资者、员工持股作为综合方案配套实施。
推动北京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成为全国性产权交易中心市场
继续完善产权交易功能,做好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吸引各类非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建立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平台,研究开发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和技术产权交易品种。探索建立做市商制度,提高交易效率。大力发展跨区域产权交易,加强与其他省市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交流和合作,增强集聚和辐射功能。
推动和支持产权交易业务创新。争取开展非上市股份的场外交易,为非上市股权流动、投资退出特别是风险投资退出提供渠道,为资本流动和股权交易提供市场化的价格发现机制;争取国家支持,为国债、企业债以及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等其他 形式债券或股票提供柜台交易机制;积极推动非公开资本市场发展,为股权投资和股权融资提供对接机制。
大力发展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推动各类产权交易增值服务的发展,优先发展服务于企业并购重组的投融资中介业务,重点发展为资本进入退出和技术产权交易提供资讯和价格发现服务的相关中介业务,稳步发展信用管理等信用中介服务。
大力培育和发展创业资本市场
抓紧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政策,从实际出发制定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系统政策和实施方案,协调各个部门和机构,形成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合力,努力营造适宜的政策和服务环境。
修改不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地方法规规章,尽快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动风险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和发展,提高创业投资机构的再融资能力,纠正创业投资机构偏离风险投资的行为,促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
推动产权交易市场为创业投资提供退出渠道,完善企业贷款担保机制,加快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健全包括投资银行、法律、会计、资产评估和技术咨询等专业机构在内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支持体系。
推动创业投资机构实现从向被投资企业输出资本为主、输出管理为辅的运作风格转变为资本输出和管理输出并重,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尤其是本土创业投资机构突破中关村园区和北京行政区划的限制,在区域经济、全国经济甚至全球经济范围内参与高新技术产业链条的构建。
推动产业投资基金的建立和发展,加快首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步伐
关键词:金融体系 科技金融 互联网金融
一、引言
北京金融业全面落实中央关于金融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以市场化为导向,不断推进金融改革创新。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从单一的银行业发展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多元化行业模式,形成了包括金融调控机构、监管机构、金融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金融体系。本文运用SWOT分析法对北京金融体系的特点、潜在的风险、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行了系统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的对策措施。
二、金融体系总体特点
经过多年的发展,北京市金融体系总体上表现出“聚”、“扩”、“深”、“效”四个特点。
“聚”:聚集了大量银行业金融机构、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在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创司等数量和规模在全国名列前茅。财务公司数量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以上[1]。
“扩”:资本市场的层次和功能不断完善。一方面,依托银行间债券市场,支持企业发行多种债券产品,扩大债券融资规模。2013年,北京地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券金额14490.3亿元,北京作为全国债券发行和交易中心市场的地位得到巩固[1]。另一方面,大力发展新三板市场和四板市场。截至2015年3月末,北京地区新增A股上市公司9家,总数达244家,占全国的比重为9.2%,位居全国第二。北京市新增新三板挂牌公司417家,占比19.4%,位居全国第一。“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这有利于挂牌企业享受中关村先行先试优惠政策。截至2015年3月末,四板挂牌展示企业475户,会员机构37户;登记托管企业238户,总股数284.3亿股;备案私募债11只,总金额11.6亿元,已发行7只[2]。
“深”:第三方支付、P2P、互联网基金等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提高了金融业市场化程度,加大了金融体系的深度。截至2015年3月末,P2P平台达181家,众筹平台约30家,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57家。在重点互联网金融企业中,京东金融支付规模数千亿、理财规模达千亿、消费金融规模数百亿,百度金融业务规模已超过500亿元,阿里旗下的北京互联网金融生态共赢基金、蚂蚁金融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战略合作伙伴北京鹰胜网络验证有限公司(人脸识别)等落户海淀区[2]。
“效”:一方面,非金融机构企业的融资结构有所优化。在2007年之前,非金融机构企业融资结构中是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2007年,非金融机构企业直接融资规模占北京市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超过了间接融资规模的占比,达到了61.2%。之后一直到2013年,直接融资的占比均超过了间接融资的占比。但是,从2014年开始直接融资占比迅速下降至低于间接融资占比的水平。2014年上半年直接融资占比仅为29.5%,2014年全年直接融资占比仅为33.4%。2015年1季度,直接融资占比又反弹至66.7%(见表1)。整体来看,非金融机构企业的融资结构正处于从间接融资占主导向直接融资占主导转换的时期,并且基本上形成了以直接融资为主导的局面。另一方面,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呈多元化态势。以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融资为例,通过充分发挥企业贷款、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多种贷款的优势,积极推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在重大项目融资中的应用,为企业贷款和发债营造条件,初步形成了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以贷款为主、债券融资为辅、股权债券相结合的多元化融资服务体系。以中小企业融资为例,随着融资环境趋于宽松,融资渠道不断扩展,资本市场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新三板”市场的不断完善为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了诸多便利。2013年,“四板”市场首批50家企业挂牌[3]。另外,信贷结构不断优化,信贷支持小微企业的力度不断加大。从2013年到2014年,小微企业人民币贷款余额保持了较高的同比增速。2013年一季度小微企业人民币贷款余额为3105亿元,同比增长8.4%,比大型企业贷款增速高3.2个百分点[4]。2013年前3季度小微企业人民币贷款余额3516.8亿元,同比增长19%,比大型企业人民币贷款同比增速高10.7个百分点[5];2014年上半年,小微企业人民币贷款余额3898.6亿元,同比增长20.2%,增速比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别高4个百分点和5个百分点[6];2014年,小微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4373.2亿元,同比增长18.1%,增速比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别高7.4个百分点和4.6个百分点[7]。
三、金融体系潜在风险
虽然北京的金融体系中直接融资基本占据主导地位,但是银行间接融资仍旧发挥着较大的作用。首先,从企业类型来看,国有商业银行将较大一部分贷款发放给了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均存在软预算约束问题。国有商业银行发放给国有企业的贷款质量不高。国有企业对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偏低。银行贷给企业的资金越多,信用风险就越大。政府作为最后担保人,其财政负担也会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北京市大力发展的对象。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财会体系与管理机制不完善、信息透明度不高、缺乏实体抵押物等问题,银行发放贷款给这类企业会引发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其次,从行业类型来看,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中有较大部分投向了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在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地方政府、地方融资平台、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形成了资金链条,有着非常密切的利益关系。房地产价格波动问题、期限错配问题引发了银行体系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再次,短期国际资本具有投机性和易变性。随着北京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进一步加大,短期国际资本流动会加大银行体系的信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
近年来北京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由于互联网金融尚处于起步阶段,其高成长的背后伴随着较大风险。关于互联网金融,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流动性管理机制不健全、金融平台控制系统不严密、互联网技术存在缺陷、许多相关政策尚不明确等问题会引发较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安全风险。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2014年上半年全国已经有45家P2P平台卷款跑路。这45家平台绝大多数上线时间短,其本身就是一场骗局[8]。2014年上半年,北京也有9家P2P平台倒闭或跑路[9]。安泰卓越等多家互联网借贷平台因流动性问题“跑路”或倒闭。拉卡拉推出的针对个人的“收款宝”POS机曾陷入“套现门”。不少持卡人利用“超过50天的免息期”进行套现。人人贷曾受到大量恶意DDOS攻击,导致网站暂停服务。好贷网也在同一天收到黑客“将持续攻击一周”的“温馨提示”。
四、机遇和挑战
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后,面对世界经济增长乏力,以及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中央加大力度深化改革,尤其是坚定地推进金融改革。北京作为首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稳步推进金融改革。近年来,北京大力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尤其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为北京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提供有力支撑。2011年1月,国务院批复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提出将中关村建设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2012年8月,国家九部委与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从国家层面确立了中关村作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战略地位。2013年6月,《关于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出台。《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的战略目标为:强化海淀股权投资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建设中关村西区和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两个科技聚集区;建设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股权投资服务平台、促进企业上市服务平台;创建产融结合示范基地、上市公司培育基地、天使投资孵化基地、中小微企业融资创新示范基地;形成政策集合、机构集聚、产品集中、资本聚焦、服务集成的五大科技金融体系。2013年10月,海淀区人民政府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着重发展互联网金融中心、互联网金融产业园、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等金融聚集区。
上述政策措施的出台推动了金融改革的深化,有助于促进金融体系进一步发展。不过,由于当前资源尚未实现优化配置,实体经济又处于转型期,在深化金融改革的过程中,金融体系潜在的风险可能会进一步暴露出来。
五、对策措施
防控金融风险有助于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增强金融体系的弹性是防范与控制风险的关键,而监管、金融机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所形成的体系是应重点完善的对象。
(一)加强完善监管
一方面,加强对传统金融机构业务的监管。不仅要加强对银行贷款流向、贷款规模、贸易融资的融资主体、比例、期限等的监督与管理,而且要加强对衍生品、结构性融资、租赁、收购兼并上市等复杂业务的监管。另一方面,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健全金融创新法律法规,促使金融创新活动规范进行,推动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规范、引导功能,制订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则和标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跟踪、监管。防止互联网金融机构触碰洗钱、集资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法律底线。
(二)完善金融机构体系
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总部机构在京设立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支机构。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拓展业务领域,加强功能创新。积极推动创投机构发展,引进外资股权投资机构,支持外资股权投资机构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并促使新兴金融机构与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加强合作。
(三)完善资本市场体系
进一步完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相关制度和监管体系,尤其是降低新三板市场资产门槛、个人投资者门槛条件等,提高新三板市场的交易活跃度,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的功能,积极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五板)的建设,为区域内未上市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提供平台。
(四)完善中介服务体系
首先,促使同一行业的企业形成互保体,相互担保、监督、共同承担担保责任。推动政策性担保机构逐渐夯实资本实力、创新业务品种、按照市场化规律运作。通过再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和分险服务。加强政府与专项资金对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进行担保、再担保的创新。其次,针对科技创新领域加大力度开发新险种、丰富产品内容、优化产品结构。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增强保险公司准确核定风险水平的能力。再次,吸引、培养和发展会计、律师、评估、评级等与金融核心业务相关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发挥这些机构的信息优势。充分发挥各类金融商会、行业促进会、学会等组织的指导、管理、规范与促进信息交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深化首都金融市场化改革.搜狐资讯,2014―2―7
[2] 2015年一季度北京市金融运行情况统计报告.北京市金融局,2015―5―26
[3] 北京“四板”市场启动 首批50家企业挂牌.凤凰财经,2013―12―28
[4] 2013年一季度北京市金融运行情况统计报告.北京市金融局,2013―5―8
[5] 2013年三季度北京市金融运行情况统计报告.北京市金融局,2013―10―27
[6] 2014年上半年北京市金融运行情况统计报告.北京市金融局,2014―7―31
[7] 2014年北京市金融运行情况统计报告.北京市金融局,2015―3―5
[8] P2P诈骗跑路层出不穷 半年关门45家.中国商情报,2014―8―5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促进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7号),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理顺操作流程,确保政策取得实效,特制订本申报指南。
一、重点支持领域
本政策重点支持先进高分子材料(聚烯烃材料、聚氨酯材料、氟硅材料和工程塑料)、无机非金属材料(先进陶瓷材料、高档耐火材料、功能玻璃、玻纤及制品材料)和特色金属新材料(高端铝基新材料、稀土功能材料、高端合金新材料)领域,鼓励发展聚合物基、陶瓷基、金属基等复合材料,超前布局碳纤维、石墨烯、生物基材料、超导材料、量子材料等前沿新材料。
二、扶持标准及申报条件
(一)培育壮大产业主体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围绕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对强链、延链、补链的项目,持续投产达效一年后,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超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20万元、450万元、900万元、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超过20亿元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企业项目属于审批已备案的围绕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强链、延链、补链的新建或技改项目,项目完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之前;
②截至2021年6月30日,项目持续投产达效一年以上;
③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5000万元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发票复印件,如发票太多,以项目审计报告代替);
④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项目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报告等)。
2.产品营业收入奖励
(1)扶持标准
新材料产品上年度营业收入占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60%以上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200亿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2020年度营业收入60%以上;
②2020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2019、2020年度审计报告、企业近二年向统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的截图证明等)。
3.省新材料领军企业奖励
(1)扶持标准
对首次列入山东省新材料领军企业50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无需申报,按照省工信厅公布的《山东省新材料领军企业50强名单》直接拨付。
(二)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4.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鼓励新材料企业自主攻关或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联合攻关,突破一批制约全市新材料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和标志性技术成果,项目持续产业化一年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企业项目属于已审批备案的实现新材料产业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新建或技改项目,项目完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之前;
②截至2021年6月30日,申报项目持续产业化一年以上;
③项目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和标志性技术成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应用前景广阔。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3);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发票复印件,如发票太多,以项目审计报告代替);
④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项目验收报告、项目产品成果鉴定或专利证书等)。
5.创新成果中试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鼓励企业加快新材料工艺、技术、产品成果高效转化,建成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建成持续投用或投产一年后,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企业项目属于已审批备案的实现新材料产业成果转化的中试基地或中试项目,项目完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之前;
②截至2021年6月30日,项目建成持续投用或投产达效一年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4);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发票复印件,如发票太多,以项目审计报告代替);
④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项目验收报告、项目产品成果鉴定或专利证书等)。
(三)强化产业金融支撑
6.股权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鼓励企业加强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新材料产业项目,经认定后按照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融资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天使投资、种子基金投资机构实行风险分担机制,市及区县财政承担60%,投资机构承担40%。
(2)申报主体
①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②天使投资、种子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
(3)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项目为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新材料产业项目,投资协议(合同)和资金到位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之后。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5);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股权变更登记、账务损益表等)。
7.初创企业融资奖励
(1)扶持标准
对初创新材料企业成立两年内,获得市外天使投资、VC/PE 等股权投资的,经认定后按照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注册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以后的新材料产业企业;
②申报单位获得市外天使投资、VC/PE 等股权投资。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6);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股权变更登记等)。
8.贴息奖励
(1)扶持标准
支持企业采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实施重大新材料产业化项目,对列入省、市重大项目的,按照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项目属于已备案的新材料产业化项目;
②项目备案时间为2020年1月1日以后;
③申报项目列入省、市重大项目;
④项目建设采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7);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列入省市重大项目证明文件、银行贷款协议、银行贷款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等)。
(四)打造产业平台
9.开展产业平台活动奖励
(1)扶持标准
积极对接国家级行业学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举办符合淄博新材料产业发展方向的有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会议、会展、产学研等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对承办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单个活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自2021年1月17日之后,举办的主题为新材料产业领域范围的产业平台活动;
②活动举办地在淄博,由国家级行业行业学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参与主办,参会人员达到50人及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8);
②活动实施方案;
③签订论坛、会议等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④参加人员签到表;
⑤活动费用发票复印件;
⑥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自愿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报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区县审核。各区县根据申报标准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或现场核查,并进行项目,核定奖补企业和奖补额度。
四、有关要求
(一)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把关,确保申报项目真实可靠,切实发挥好政策的引领推动作用。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市、区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专家做好现场核查、绩效目标制定、评估等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原始资料。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淄博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申报单位以附件9为封面,将申报材料打印胶装成册(A4纸),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同一企业或机构申报多个项目的,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单独成册。申报材料不得含有涉密资料。
(四)请各区县于2021年7月15日前将申报文件、申报材料纸质版(各一式三份)及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王刚,3182523
附件:1.淄博市新材料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2.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产品营业收入奖励资金申报表
3.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4.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中试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5.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股权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6.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初创企业融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7.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贴息奖励资金申报表
8.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开展产业平台活动奖励资金申报表
9.封面模板
附件1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申报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备案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项目投产时间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是否持续投产达效满一年以上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产品营业收入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二、主要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万元)
三、主要经济指标(万元)
2019年企业营业收入
2019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
2019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2020年企业营业收入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四、项目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项目创新成果
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市场单争力及市场应用前景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是否持续产业化满一年以上
五、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中试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中试基地(项目)情况
中试基地(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万元)
中试基地(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四、中试基地(项目)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中试基地(项目)创新成果
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市场单争力及市场应用前景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是否持续投用或投产满一年以上
五、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股权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
(万元)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股权投资机构名称
股权投资机构类型(如天使投资、种子基金等)
股权投资额
(万元)
股权投资
资金到位日期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初创企业融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主要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情况
股权投资机构名称
股权投资机构注册地
股权投资类型(如天使投资、VC/PE等)
股权投资额
(万元)
股权投资资金
到位日期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贴息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申报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备案时间
列入省、市重大项目情况
总投资(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
(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
申请贷款等融资额度(万元)
个年期基准利率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开展产业平台活动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成立时间
注册资金(万元)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二、开展的新材料产业平台活动情况
活动名称
活动主题
举办时间
举办地点
主办单位
参加人数
活动实际投入金额(万元)
参加人数
三、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
淄博市2021年度促进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书
(XX专项)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申报日期:
关键词:综合配套改革;发展战略;改革
在"十二五"时期,《纲要》明确指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开放。天津滨海新区要加快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全面落实国家战略,在市委市政府的带领下,全市各方面共同努力,新区的改革试验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一、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工作进展
2011年是"十二五"时期的第一年,也是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发展的关键年,在这一年里,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真全面地总结了第一个《三年计划》所取得的成就以及需要进一步推进改革的经验教训,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同时也编制了第二个《三年计划》(2011-2013),并由市政府正式颁布实施。市政府还成立了天津市推动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办公室,负责组织推动以滨海新区为重点的全市综合配套改革工作,以加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取得重要的突破。
(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得到实质性发展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订工作基本完成,滨海新区制定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滨海新区下一步行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路线图,同时深化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级审批事项大幅减少,简化了审批手续,从而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经济领域各项改革成效显著
金融改革创新作为综合配套改革的重点在这一年取得新进展,先后出台了《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天津股权投资机构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我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并拟定了《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融资租赁和创新易市场方面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同时稳步推进我市的国际航运交易所建设,完善航运中介服务体系,推进中新生态城开展意愿结汇试点。
涉外体制改革有了新突破。《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获得通过,并在东疆保税港区进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国际航运税收、航运金融和租赁业务进行创新试点,同时制定了《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工作方案》、《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加快了东疆保税港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
土地管理改革成效显著,《天津滨海新区土地管理改革专项方案》获得批复,完善了土地管理制度,相继出台了《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规模控制指导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滨海新区盐田利用中部新城规划》。
(三)社会领域改革扎实开展
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有了新创举,全面启动"三改一化"试点,举办了环渤海区域合作市长联席会,并形成《加强环渤海区域合作的天津共识》确定了"京津冀"三区域合作相关部门之间的定期协调机制。两型社会建设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得到进一步完善,在职业教育方面,制定了《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以海河教育园区作为试点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二、其它地区综合配套改革最新发展经验
自2005年6月21日以来,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深圳也相继成为国家重点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由于各自拥有着不同的区位优势、发展现状,各政府当局所采取的配套改革策略、思路都有所不同,他们要依据自身特点、战略背景来选择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
(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上海作为首个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发展经验丰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是重点,首先进行了行政区划调整,将南汇区与浦东新区合并,有效拓展发展空间,并建立有利于功能整合的大区域管理体制,完善了行政审批制度和公共服务管理制度,并创建了有上海特色的"区镇合一"、"二级市"管理模式。
深圳成立实验区较晚,但近两年来的行政体制改革也有实质性进展,启动了"大部制"改革,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管理改革,试验改革区域也由原先的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扩大到全市六区。
(二)经济领域发展各具特色
上海作为我国首屈一指的金融城,金融市场得到不断完善,而且在航运、国际贸易等领域都有着巨大的优势,而且地处长江三角洲的心脏,区位优势显著,以陆家嘴金融城为载体,不断完善金融管理体制,提升自身的金融服务和辐射功能,拥有众多的金融机构,并设立了金融法庭、金融仲裁院等金融专业管理机构,各种金融公司数量剧增。以国际航运综合发展实验区和外高桥国际贸易示范区为主的对外贸易改革也有了重大创新,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际人才创新实验区建设,深化科技创新,优化人才创业创新环境。
由于地处珠江三角洲,又靠近香港、澳门,同时作为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深圳的区位优势十分明显,而且拥有我国第二大金融证券交易市场,深圳的经济发展潜力巨大。在进两年的综合配套改革过程中,深圳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和政策,不断完善投、融资环境,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面有了很大进展,建设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同时加大自主创新和新兴产业建设发展。
(三)社会领域改革特色凸显
浦东新区在社会领域改革方面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在今年的改革计划中指出要探索能够适应浦东建设的社会管理服务模式,以提升浦东经济社会以及城乡之间协调发展为目标,重点推动完善社区治理模式,教育公共治理结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作机制,社会养老服务机制以及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等。
深圳的改革注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创新教育体制机制,并探索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新模式,强调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投、融资平台建设,建立了有利于发展低碳经济的体制机制,推动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创新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机制。
三、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最新发展路径分析
作为我国经济未来第三增长极重要区域的天津滨海新区在第二个三年计划中的改革试验极为关键,天津滨海新区在众多领域都有着与上海浦东新区、深圳经济特区相媲美的优势,但在未来的发展中也要根据自身特点确定改革发展战略,同时借鉴其他配套改革实验区已有的相关经验,来确定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
首先,在新的一年中,行政体制改革要尽快构建滨海新区各方面的审批与综合服务体系,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机关公务员相关制度改革。
然后,要加快金融改革创新,相对于其他两个试验区的金融优势,天津滨海新区要尽快推进适合自身发展的金融深化改革,推进外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试点,设立世纪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承接国家祖母引导基金投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建立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体系,构建航运金融市场,探索在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和医院结汇试点。推进东疆自由贸易港区转型,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发展民营经济,调整国有经济结构。
同时,要加快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推动建立环渤海五省区二市高层领导定期协调机制,注重京津冀的区域合作,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建设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加快社会管理、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的体制创新,为天津及渤海湾其他区域经济统筹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PPP模式;实施方案
1.引言
公共项目一般是指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其中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电力设施、市政工程、通信工程等,公用事业包括国防工程、监狱、图书馆、急救中心等为实现政府社会职能的各项服务设施项目。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持续提高,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相应的用水量和排水量都在不断增加,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厂势在必行。作为社会公共项目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具有投资额巨大、投资不可逆、短期回报率低以及风险不确定性大等特点。为解决融资问题,以PPP模式为代表的特许经营融资模式被广泛引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中,从而对PPP项目评估的规范化和科学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对于评价标准和程序的阐述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因此进行社会公共项目PPP模式实施方案设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本论文以某市第四污水处理厂项目为例进行方案设计研究。
2.项目实施方案设计
2.1 项目运作模式设计
该市人民政府指定某产业集团为代表政府的实施机构,依法选择两家社会资本,与产业集团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其中一家社会资本应有能力、有意愿作为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受托人,接受项目公司的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另一家社会资本应有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运营经验。
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负责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政府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如果项目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并能够产生稳定利润,则对项目公司资产进行证券化。社会资本可选择现金转让或认购股份的方式,转让所拥有的项目公司资产。
如果资产证券化条件不成熟,则由项目公司负责运营,直到特许经营期满后将污水处理厂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2.2 项目交易结构设计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要求,本污水处理厂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资本金比例提升,则债务资金减少,债务资金的融资成本也相应减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资本金比例设定为40%。本项目初步设计投资额为47980.10万元,经济测算对建设期利息进行了调整,总投资调整为48015.26万元,项目公司股权投资为19215万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政府出资按6820万元考虑,占35.49%;社会资本共出资12395万元,占64.51%,其中:有污水处理厂投资、建设、运营经验的社会资本占比49%,出资9415万元;可作为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受托人的社会资本占比15.51%,出资2980万元。
2.3 项目风险分配框架设计
本项目风险分配机制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进行设计,在政府部门和项目公司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具体过程中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1)承担风险的一方应该对该风险具有控制力;(2)承担风险的一方能够将该风险合理转移;(3)承担风险的一方对于控制该风险有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动机;(4)由该方承担该风险最有效率;(5)如果风险最终发生,承担风险的一方不应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转移给合同相对方。
在此风险分配框架中,把本项目的风险分配划分为三个阶段:
(1)风险初步分配阶段: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由政府主导风险初步分配,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初步评估风险是否在双方控制能力范围之内。
(2)风险全面分配阶段:在招投标与合同谈判阶段评估项目风险,如果政府对风险具有控制力,则政府承担风险;如果政府对风险不具控制,则项目公司承担风险;如果风险不在双方控制能力范围之内,则进行合同谈判确定风险分配机制。
(3)风险跟踪和再分配阶段: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加强对项目公司的风险管理跟踪以及政府的风险管理跟踪,判断已分配的风险是否发生预料外的变化、是否出现未识别的风险,然后根据判断结果进行风险再分配。
2.4 项目合同体系构成
在PPP项目中,项目参与方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PPP项目的基本合同体系。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相应的合同体系也会不同。PPP项目的基本合同通常包括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以及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其中,PPP项目合同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在PPP项目合同体系中,各个合同之间并非完全独立,而是紧密衔接、相互贯通的,合同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传导关系"。
对于本PPP项目,随着项目的进展,各参与主体在不同阶段签订的合同构成PPP项目合同体系,如表1所示。
2.5 项目政府监管架构设计
(1)授权关系与监管机制
本项目授权关系为市政府授权产业集团公司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并作为招标人组织项目采购工作,选定社会资本后,由产业集团公司与社会资本合资组建项目公司,政府和项目公司签订PPP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针对PPP项目专门设计的政府监管机制,在遵循依法监管、监管机构独立性等原则的基础上,本项目政府监管还特别强调以下重要原则:1)社会效益驱动原则,2)与项目建设过程相协调原则,3)提高监管效率原则,4)强制性监管与灵活性监管并存原则。
(2)政府监管基本框架
在保障项目社会效益和公众利益的总体目标指导下,传统的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政府监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特色,依照法律、行政法规、PPP项目合同协议及项目合同、产权约束等对本项目所有参与方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形成统一的有机体。
(3)政府监管主要内容
PPP项目的生命周期分为项目前期(投资决策)、项目建设期(投资实施期)、项目运营期和项目移交四个阶段,在不同阶段所涉及的主要监管内容和所参与的监管主体有所不同。对项目各个阶段中不同的监管主体所参与的主要监管内容进行统一对应,如此设置政府监管主体及其各自在项目不同阶段的权力职责范围,可最终实现对项目动态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监管,从而提高管理效率。
3.结束语
论文根据PPP项目运作一般模式及某市第四污水处理厂特点,进行了项目PPP运作模式设计、项目交易结构设计、风险分配框架设计、合同体系设计以及政府监管架构设计。研究结果表明某市第四污水处理厂试行PPP模式是可行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可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利用效率优化,能使资源合理配置,更能为社会创造最大净效益,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其方案设计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可以为今后类似项目的PPP投资咨询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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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as a Toll to Develop Infrastructure in Poland[R],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Poland
[4]严玲,苏莉颖,韩志国. PFI项目及其在我国的应用环境分析[J],国际经济合作,,2007 (8):74-77
[5]牛茵.对PPP模式及其绩效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6
[6]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关键词:科技银行;风险投资;运作模式创新
我们建议在安徽省建立科技银行,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成长瓶颈”问题。科技银行是科技和金融结合的突破点,通过科技银行把有限的金融资源配置到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科技型企业中去,是促进结构调整、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着力点。
一、科技银行的概念与特点
国内把专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机构定义为“科技银行”,在国外被称为“风险银行”。科技银行贷款的主要对象为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为技术引进、技术研发、新产品试验推广等与科技创新有关的业务提供服务,而不得用于普通房地产开发和固定资产投资。
相比于普通意义上的银行,这种科技银行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1.定位专一化。科技银行贷款的主要对象是从事科技型研发、生产的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技术引进、技术研发、新产品试验与推广等与科技创新有关的业务提供服务,而不用于普通房地产开发和固定资产投资等。
2.利率市场化。科技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银行,所从事业务的对象是不能取得一般商业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业务风险性相对而言较高,因此科技银行自主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企业的贷款利率,不设固定利率,以保证银行的可持续经营。
3.融资服务多样化。科技银行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除提供贷款外,还可以参股企业。针对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特点,提供借贷与股权相结合的多种融资服务。既可以对企业发放一般贷款,取得固定贷款利息收益,又可以通过持有企业一定的股权来获取未来企业上市以后的投资收益。
二、国内科技银行发展状况
我国一直在尝试设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2000年,国内首家专门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特色金融服务的科技银行在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设立。该行首期提供5亿元创业贷款额度,专门满足园区内众多中小高科技企业在产品产业化过程中提出的融资需求。2002年,南宁市商业银行也成立了专门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科技支行,这是广西第一家科技银行。
进入2009年,筹建科技银行的消息不绝于耳。1月10日,中国银监会批准成都银行高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高新支行为科技银行。7月8日,杭州科技银行(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在高新(滨江)区正式开业。10月10日,湖北省首家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科技银行——汉口银行光谷支行在“光谷软件园”揭牌。据悉,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省市也在酝酿,并即将推出自己的科技银行。据《中国证券报》2月20日报道,科技部和银监会有望出台相关文件,推行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试点。有意向成立科技支行的商业银行需先向当地银监部门、科技部门递交申请和实施方案。获批的科技支行可获得科技部和银监会给予的优惠政策。
三、运作模式创新
1.以“与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的紧密合作”为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一般来讲,能够被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看中的中小型科技企业都具有良好的项目的前景,创业投资机构与风险投资以其专业的目光具有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因此,科技银行的建立首先要与这些机构保持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合作共享信息,可以有效地发掘和支持有发展前景的创业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程度,减小坏账损失,并获取高额的贷款收益。
2.尽量放宽利率管制,实现与高风险匹配的高收益。由硅谷银行来看,科技银行的利润主要是来自于银行存贷款的利率差以及为上市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回报。特别是贷款利差是科技银行获益的主要来源,其中所表现出来的是风险与收益的正相关性。为此,对于科技银行来说,要贷款给创业初期具有高风险的企业,就需要一个与之相匹配的高贷款率以获取高额的存贷利差收益。因此,对应于较高的风险,科技银行的贷款利率范围可适当放宽,在规定范围内,赋予科技银行贷款自主定价的权利;此外,根据成长性科技企业的特点,不设固定利率,将银行收益与企业发展挂钩,实现银行与企业共同成长。
3.允许企业以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抵押担保。科技银行的客户由于主要是具有高风险性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因此,贷款担保对于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尤为重要。从硅谷银行的规定来看,所有服务的客户对象必须是有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且必须与客户签订以及数专利、其他知识产权等为抵押担保的协议。而在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体系下,一般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难以满足银行担保、抵押或质押的条件,因此难以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为此,科技银行需要在传统贷款模式的基础上,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从抵押、担保等多个方面进行创新,扩大抵押品范围,允许企业以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抵押担保,甚至可以探讨将担保由有限责任扩展到企业家个人的无限责任,从而有利于科技银行规避风险。
4.鼓励银行参股企业。由硅谷银行来看,科技银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只做贷款不参股企业的商业银行,而是融产业与资本市场运作于一体的新型商业银行,拥有其信贷服务对象——未上市高科技企业的股权是科技银行的一大特色,通过促使科技型企业上市,科技银行一方面获取了高额投资收益,另一方面也冲减了贷款或投资中小企业而承担高风险。根据中关村园区的具体情况,科技银行可针对创业期和成长期的企业,借鉴夹层基金的业务模式,贷款与股权投资相匹配,银行持有企业一定的股权,其目的不在于控股,而是使科技银行能够从企业的高成长中获得较高股权收益,弥补成长期企业带来的高风险。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区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有效控制运作风险,积极与上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配套,共同扶持我区创投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引导基金以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区财政逐年投入。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的作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聚集,推进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区引导基金总规模为2亿元。区财政首期投入引导资金5000万元,以后3年内,从区新增财政收入中再分期投入1.5亿元。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重点引导创投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投向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等符合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投资处于初创期、既有风险又具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成立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审查批准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及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审查批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资金筹集、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经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引导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
第八条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是区引导基金的出资代表人。是由区政府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实施阶段参股,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之前,其有关工作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办。
第九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出资主体;
(二)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在尽职调查、审慎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投资的可行性方案;
(三)决定阶段参股与跟进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四)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五)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工作;
(六)对引导基金所投资金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引导基金财务状况及运作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投资对象
第十条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国内外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区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重点与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知名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投资领域明确;
(三)至少配备3名以上具有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管人员已经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四)其管理团队成员、主发起人或自身有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具备规范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企业领导班子诚信度高,管理和运作规范,具备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信用管理机制。
(七)募集资金总额高于申报计划总规模的70%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在市金融办备案,并接受监管。
第十四条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和对创投以外的企业担保。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成立初期的投资主要采用阶段参股方式,条件成熟后,逐步增加跟进投资方式。
第十七条阶段参股是指区引导基金向创投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投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在市注册。
第十八条区引导基金的参股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市引导资金与区引导基金同时以参股方式扶持同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政府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投资期3年,退出期2年,延长期2年)。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于市区域内企业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政府出资额的两倍,具体投资可以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投资对象是注册在市区域内的法人主体;
2.母公司是注册在市区域外的法人主体,子公司是注册在市区域内的法人主体,通过对母公司的投资带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要求母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子公司的投资额大于基金对其母公司的投资额,在此条件下对母公司的投资额隶属于对的投资额;
3.投资对象是注册在市区域外的法人主体,但该企业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法人主体迁至市或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在新设法人主体,并长期致力于的产业发展,在此条件下对该企业的投资额隶属于的投资额。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投资于市区域内处于种子期、创建期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政府引导基金的全部出资;
(四)为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分散风险,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
(五)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六)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七)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监督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参与该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稳定运营以后,应在适当时机将股份通过下列途径完成退出:
(一)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
(二)公开转让股权;
(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
第二十三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合作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四)为激励社会资金参与对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引导基金承诺,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认可的社会投资人在基金存续期内,可以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之和回购引导基金的投资及基金份额(股权);
(五)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于每季度末向领导小组报送区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区领导小组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区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引导基金有关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评结果作为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奖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