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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区xx镇行政执法中队现有人员23人,35周岁以下青年19人,占全队总人数的83%,平均年龄26周岁,其中党员7人,团员16人,是执法战线上一支能吃苦、能战斗、能奉献的优秀青年集体。中队自成立以来,始终把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作为凝聚队伍、团结队伍、带领青年队伍建功立业的有效载体,紧密结合行政执法工作特点,以倡导文明执法为核心,以规范文明行为,打造文明队伍,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为己任,本着“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工作理念,确立了建设“学习型”、“奉献型”青年文明号的创建思路,出色的完成了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一、以“强素质、树形象”为主题,不断加强队伍自身建设。中队注重“强素质、树形象”的德育素质教育,从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乡镇等各方面教育入手,在繁忙的执法工作中,全面加强团队青年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强化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意识,并严格坚持学习制度,将选编的学习内容发到每个执法队员手中,先后出台了《xx中队执法人员“六条禁令”》、《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守则》,采取周六集中学习和平时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学习活动,并定期组织考核,促使队员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能力。
二、加强普法宣传,强化执法力度,服务东部新区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执法中队在镇党委、政府的指导下,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镇进程为根本出发点,深入开展了普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向全镇人民宣传,普及与城管、环卫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了法制力度,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工作中努力做到执法依据充分、执法决定准确、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文明。特别是在今年aa区环卫局开展的“环卫杯”竞赛中,我镇执法中队全体队员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投入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中,年内协同有关部门清运各类垃圾350余方,强制清除乱搭乱建12处,计300余平方米,制止乱堆乱放、随意倾倒垃圾等违规行为90余起,垃圾堆、土堆、柴草堆和白色污染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为东部新区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我们这支队伍在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上级领导的好评。
镇行政执法中队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按照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服务的准则,推进各项工作步入法制化、正规化的发展轨道,努力开创城管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镇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一、评选标准
依法治校是提升学校品质、建设品质学校的基础性、全局性工程。其核心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学习型组织。学校文化建设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就是制度文化建设。建立共同愿景,创新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制度体系建设,理顺决策、执行、监督、保障等环节,强化学校、家长、社区良性互动是建设品质学校的基本保证。评选标准分领导工作机制、规章制度建设、组织管理架构、民主管理机制、教师权益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法制宣传教育、办学行为规范等八项。
凡年以来有下列属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本次评选:
(一)学校内部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二)学校管理制度与依法治校基本要求相违背,办学活动、管理秩序混乱,造成较大影响的;(三)发生严重侵害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在校内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四)发生应当由学校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安全和学生伤害事故的;(五)以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称号的;(六)发生其他与示范校称号严重不符的情形的。
二、评选对象和申报方法
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及市属高校。
本次申报以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进行。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照评选标准,从本行政区域依法治校先进单位中择优向市教育局推荐(区域中小学校〈不含幼儿园〉数不到30所的最多推荐1所,超过30所的可推荐2所,超过80所的可推荐3所,学校数以《—学年初市教育事业概况》为准,详见附件2)。各地要在充分体现示范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学校,可适当推荐在依法治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市属高校和直属学校,可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
所有参加评选的学校应以校长(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教育局报送申报材料一式15份,材料内容应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包括近五年来的获奖情况)、对照评选标准的自评情况、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主要成效或成功经验。材料应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万字以内。学校还应根据评选标准做好相应台帐,以备检查。对于评选标准中有关“校务公开”、“平安校园”等内容,参评单位不必为迎接本次检查评比重新制作台帐,可以直接使用专项检查的台帐资料,实现同类材料的通用,以减轻不必要的负担。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向市教育局报送推荐报告,推荐报告每校一份,内容应包括该校依法治校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主要特色及其在本地的示范作用、推荐意见等。
各地各校应保证申报和推荐材料的真实准确,如发现存在与申报材料不符的事实,将取消有关学校的评比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评选程序
本次检查评比由市教育法学会邀请教育界、法学界有关专家等成立评选小组,对候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核。评选小组将在审阅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综合评定参评学校依法治校的整体情况,并签署评估意见。评选小组还将对候选学校进行实地检查并听取汇报。市教育局将根据评选小组评估意见综合评定依法治校示范校。
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名单将在市教育城域网公示一周。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学校,市教育局将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不存在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学校,由市教育局授予“市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并予以表彰。
四、复查程序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定期复查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要求,在开展第四批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同时,市教育局将对第二批省级、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进行复查(名单见附件3中加粗字体)。复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二批省级、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要对照评选标准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第二批省级、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报告。市教育局将组织人员,结合第四批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实地检查进程,对第二批省级、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复查工作进行抽查。复查中发现有属前列一票否决情形之一,并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市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
五、时间安排
申报截止期为年3月19日(周五)。第四批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申报材料、推荐报告及第二批省级、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自查、复查报告,请于年3月19日前报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附电子稿)。
实地检查的具体日程安排在申报工作完成后另行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年)的批复》(国函〔〕69号),以及国家、省有关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林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物质基础。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实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是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年)》、强化林地保护的具体措施,对稳定我市森林覆盖率,促进加快建设生态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应本着科学、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引导全社会严格保护林地、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引导用地单位避开名木古树和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尽量不占或者少占生态公益林林地,特别是生态区位极其重要的生态公益林林地,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林地。
二、认真制定落实林地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
要建立林地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森林保有量、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等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各级各部门林地保护管理的职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做好目标责任制执行督查和考核,从制度上保障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法制环境。
三、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要建立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月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情况开展年度检查,并形成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于次年月日前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汇总后于月底报市政府。二要完善监管手段。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影像,结合实地巡查,建立征占用林地动态监管体系,及时掌握林地使用情况。三要严禁闲置林地,不得多批少用。根据《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林地管理和下达年占用征收林地年度定额的通知》精神,使用林地已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农用地转用、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四、加大打击力度
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大队、基层林业站对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违法用地行为,要及时坚决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执法单位要将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结案情况告知有关部门,已经作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许可证照、竣工验收,不得提供安全证明、火工材料和电力等。
本次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精神为指导,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便民利民为主线,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要求,认真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逐步形成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体制。
本次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工作目标是通过清理和确认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按照“从规范流程向规范环节细化、从要求时限向要求质量深化”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办法,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使我市的审批方式更加科学、审批监管更加严密。
二、清理范围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登记、备案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二)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
(三)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管理的审批;
(四)民政优抚和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审批;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资产变动的审批;
(六)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七)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和登记。
三、工作重点
(一)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设定依据
非行政许可审批原则上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政府各部门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上级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作出新的规定时,要及时调整和取消。
市级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对审批内容、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受理和决定机关、实施方式和程序、办理时限、审批的效力、收费、年审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的由市政府予以规定或者由实施机关按照本规定拟定实施办法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二)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清理标准
1.不符合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
2.虽有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3.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
4.通过质量认证等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或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予以取消;
5.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职能相同或相近的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
6.上级明令取消的事项,一律取消;
7.长期未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管理的予以取消;
8.以省政府及其部门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事项设定依据的待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再决定是否保留;
9.党委部门的事项不列入这次清理范围。
(三)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机关
非行政许可审批由具有非行政许可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行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便捷、高效原则,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也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代为受理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委托机关办理委托的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并将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和受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受托机关或者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办理受托事项,委托机关对受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受托事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有权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名称以及非许可审批项目,由市政府予以公布。未经市政府公布的机构,不得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建立统一受理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统一送达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制度。凡面向企业、群众,为社会服务的项目都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服务科,负责统一受理与统一送达。行政机关应对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行政服务科充分授权,提高现场审批率。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由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
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初审的行政机关不得为其他行政机关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机关对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进行初审。
行政机关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的结果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布法定的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标准。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应当逐步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四)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程序
1.建立方便申请者办事的受理机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采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合同范本等申请材料文本,应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审查后公布。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使用复印的或者从网站下载的符合规格的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合同文本等申请材料文本。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材料,行政机关无论是否受理申请,均应当根据情况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回执。
行政机关接收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补办通知书。
2.建立便捷高效的审批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将其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审批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应当出具不予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寻求有关法律救济的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审批的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在办事大厅或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工作部署和部门自查清理阶段。各有关部门根据要求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自查清理工作,并于3月底之前将《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管理项目统计表》和《非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统计表》一式四份报市发改委、法制办、监察局和行政服务中心。此前,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两集中三到位”中已填报《行政许可及非许可类审批管理项目统计表》单位,如对报送的非许可类审批管理项目无调整的可不再报送。
第二阶段:事项清理阶段。市发改委、法制办、监察局和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非行政许可保留事项进行严格审查,提出拟保留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审批流程规范阶段。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逐项进行规范,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规范表》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行为。
1系统结构
广东省现代标准农田管理信息系统由信息子系统和审批管理子系统2部分组成。信息子系统各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政策法规、新闻信息以及统计报表等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审批管理子系统实现了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请信息在线填报和省市县各级主管部门对项目从材料审核、审批立项、项目下达、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的全流程监管,省市县三级管理机构及申报单位间数据信息可以互联互通、协同互动、数据共享。
2功能实现
广东省现代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功能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审核材料(区县级)、审核材料(地市级)、地点审查(省级)、材料初审(省级)、专家评估(省级)、立项下达(省级)、设计批复(省级)、绩效评价、运行管护、专题呈现、信息查询、统计报表、收发管理、系统管理(见图1)。
2.1系统管理
项目管理系统提供基础数据初始化功能,主要包括各行政地区资料等;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权限,省级管理部门可管理授权地市级管理部门的操作权限,地市级管理部门可管理辖区内的县市区管理部门的操作权限。
2.2项目材料在线填报
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系统在线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其中:项目概况以在线填写的方式进行提交,其他材料如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制作成doc、pdf等格式的文件以附件形式提交。项目申请提交成功后,可以进行受理信息查询,在县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之前,还可更正申请材料。
2.3项目材料初步审核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核人员登录系统后,可对管辖区内用户所申报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在线初步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修正错误后可以重新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项目材料上报给地市级主管部门审核(见图2)。地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核人员登录系统后,可对管辖区内需要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在线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相应县区级主管部门处理,审核通过的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处理。
2.4项目省级审批与下达
经过市县2级初审通过的项目申报材料上报到省级后,首先进行地点审查和材料初审,地点审查主要看项目是否与已经投资建设的项目存在重复,材料初审主要材料格式是否准确充分、要件是否真实完整。经过地点审查和材料初审的项目由省级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评估,主要评估项目是否可行、设计是否合理、预算是否科学并给出是否予以立项的结论。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估结论,结合地方基本农田、农业生产等客观因素,按照项目投资控制额度和标准,科学平衡的拟定项目安排方案,并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由农业部门下达项目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省级下达的资金和项目计划开展项目设计,审计必须经过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2.5信息查询统计与地图
2.5.1项目信息查询
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查询项目包括:项目类型、项目级别、所在市级、所在县级、所在乡镇(街道办)、项目年度等。查询信息实行分级显示,一级为项目简要信息,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组织单位、承担单位、建设地点、总投资、建设内容、竣工验收、绩效评价、运行管护等信息;详细信息使用二级栏目显示,使用超链接或程序命令形式查看。信息系统具有汇总、导出、打印、浏览等功能。
2.5.2项目地图
项目信息可以呈现分级地图。如果鼠标移动到某市(县)则弹出批注框显示该市各类项目数和投资总额,再点击该地点则弹出清单列表显示所有的项目。在地图当前图层为地级市图时,当鼠标移动到地图上的某市,则弹出批注框显示该市各类项目数和投资总额(见图3)。双击鼠标右键(点中某一地级市),系统进入县级图层,移动到地图上的某县时,则弹出批注框显示该县各类项目数和投资总额(见图4)。双击鼠标右键(点中一县),系统进入县级图层,移动到地图上的某县时,则弹出批注框显示该县所有项目清单(见图5)。继续点击项目清单中的定位,可以在地图上定位项目所在位置,也可以点击项目名称显示项目明细资料。定位后,当鼠标移动到地图上的某项目时,则弹出批注框显示此项目的明细资料,实现双向查询功能(见图6)。
2.5.3统计报表与文件收发
项目管理系统提供省、市、县各级主管部门需要的管理报表,包括专业的统计表和分析图表,可以生成多种格式的报表文件。各级用户均可以向上级或下级传递公文、通知、告示等,省级用户可向全省传递,市级可向省级或市属下级单位传递,县级可向市级或省级传递。
3结语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确立其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第三条对实施行政审批作出具体规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以及对规定和实施行政审批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度,促进行政审批机关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法制部门、行政服务中心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应当积极协助行政监察部门查处行政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做好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行政审批项目审查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确认和公布。
(一)在本市、县(区)行政区域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须按实施地域分别报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
(二)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审查并提出相关意见报本级政府研究决定。
(三)市、县(区)政府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未经审查和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未公布事项一律视为无需审批。
(四)因行政审批机关未及时向市、县(区)政府报告和公布而自行实施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行政审批机关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就实施行政审批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下列事项:
(一)变更行政审批的范围、种类;
(二)增设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延长办理期限;
(三)设置前置性行政审批事项;
(四)限制外地企业或者个人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或者对外地企业、个人作出歧视性规定;
(五)限制其他地区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六)附加额外义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进行修改,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八条对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清理,不得再实施行政审批,也不得采取变通的方式继续实施行政审批。
对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决定改变行政管理方式,将行政审批权下放给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移交给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办理的,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将行政审批权及时下放给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移交给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办理。
行政审批机关要将有关落实执行情况即时报告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
第九条建立行政审批报告制度。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实施行政审批的种类、具体项目、办理数量、收费情况、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减情况等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法制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
第三章行政审批集中办理
第十条市、县(区)政府对行政审批实行窗口集中办理制度。
(一)市、县(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全部进入相应行政服务中心,在中心窗口受理、收费、办结,不得在其以外的任何地点另行或再行办理。
(二)因特殊情况不宜纳入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由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县(区)政府研究决定。
(三)经市、县(区)政府同意,不纳入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由行政审批机关相对集中统一受理。并将相关工作方案报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确认为行政服务分中心,由市、县(区)政府向社会公布。
(四)各行政审批机关行政服务分中心必须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授权审批。各行政审批单位必须授权窗口使用审批专用章,由窗口全权为申办者办理审批手续。行政审批单位给窗口工作人员授权有困难的,必须明确分管领导专职负责协调实施在窗口行使行政审批权,坚决杜绝窗口只“受理”不“办理”、让申办者在窗口和单位之间“两头跑”的现象,真正做到“一站式”服务。
第十二条并联审批。凡需经两个以上行政审批单位交叉审批的事项,由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明确一个主受理窗口,申办者只需到主受理窗口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同主受理窗口牵头按照“一窗受理、抄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回复、统一发证。
第四章行政审批公开规范办理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一律公开进行。行政审批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拟定《项目服务告知单》,将下列内容在受理窗口予以公示: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和设定该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二)申请该项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办理该项行政审批具体、详细的操作流程;
(五)依法应予提交的必不可少的依据和材料;
(六)承诺给予办结的期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证。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必须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后,必须及时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或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对申请事项行政审批机关认为不需要实施书面审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不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就规范申请人从事所申请事项的活动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行政审批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在公示范围内的材料。
(五)受理审批事项时行政审批机关要向申请人告知承诺办结时限。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一)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办理程序简单的,授权服务窗口当场办结;
(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办结期限的,在法定的最低期限内办结;
(三)依法需要转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负责全程办理。
第十六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单独办理的最多可以延长10日,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最多可以延长15日,但是必须由行政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视为批准。
第十七条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与审批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的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等的行政审批,一律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行政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若有举报或工作人员不作为或违反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五章行政审批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以行政审批机关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按发生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行为次数和后果依次加重和延伸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条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该行政审批事项;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一)应当进入政务中心统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在政务中心受理的;
(二)不在规定范围或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的;
(三)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四)不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五)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乱收费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审批机关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给申请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三条行政审批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行政审批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政审批中过错责任按《**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行政审批中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按《**市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查处。
第六章附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消防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统一部署,全面建立并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切实加强社会消防专业人才队伍职业化建设,保证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提高社会消防专业化管理水平,增强全社会综合抗御火灾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宣贯,进一步摸清我县社会消防技术人员的底数,全面掌握我县社会消防专业人才队伍现状及其消防技术服务水平;引导我县消防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走向职业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通过资格考试选拔、注册有效期满后的继续教育,全面促进我县消防专业人才队伍整体水平提高;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模式,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消防社会服务体系,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三、组织机构
组长:
成员:
四、宣贯内容及形式
(一)宣贯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种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二)宣贯形式
1、加强学习。要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认识,掌握精神实质,熟悉主要内容、程序和工作要求。
2、重点对象培训。要采取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宣贯班、编印学习手册等形式,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时向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进行宣传培训,做好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的解读工作,让每一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负责人及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都知晓三个规定的精神实质和重点内容,提高贯彻落实制度的自觉性。
3、社会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平台等媒体,通过设立注册消防工程师专版、专栏和论坛、制作相关专题问答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营造浓厚舆论氛围,提高社会单位和群众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吸引和引导更多社会技术人员通过资格考试,充实壮大注册消防工程师队伍。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宣贯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即日-3月31日)。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媒体,全方位地向社会广泛宣传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
第二阶段:摸底申报(4月1日-4月25日)。做好本辖区社会消防技术人员的普查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社会消防专业人才队伍现状及其消防技术服务水平,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三阶段:整理上报(4月26日-4月30日)。整理并复核全县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核认定的申报材料,并及时的上报支队。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是2007年国务院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制度5年来,第一个准许建立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共消防安全的高度重视,也标志着我国消防工程领域关键的技术岗位资格准入制度开始正式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建立,确立了我国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地位,对加强社会消防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保证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提高社会消防专业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消防管理创新、增强全社会综合抗御火灾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以此次宣贯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宣贯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使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深入社会、深入民心。
(二)突出重点、精心组织。我们将积极谋划,按照宣贯工作统一部署,重点抓好内部学习、重点对象培训、社会宣传等三个方面的宣贯工作;将落实专项宣传经费,用于印制宣传资料、组织媒体采访、制作网络专栏等具体宣贯活动;将组织宣传骨干,积极撰写一批高质量的宣传稿件,在知名报刊杂志刊登发表。
一、以评估促发展,做实、做细“浦东新区法制教育星级示范学校”
(一)理清工作思路
“浦东新区法制教育星级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是在新区开展 “法制教育示范校”活动的基础上,于“五五”普法期间由新区社会发展局、司法局共同商定推出的。
其宗旨是:通过活动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提升浦东新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内涵。克服为评而评,实现以评促建。通过法制示范校的创建在“学生学法、教师授法”两个重点上有所突破,在“组织管理、教育活动、教育效果”三个层面上取得实效。达到“以点带面、逐步推开、不断提高、全面提升”的工作设想。
(二)严格操作流程
星级学校创建共设有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每一星级均设定15项具体的创建指标。采取“学校自愿申报――资格审查认定――制定创建计划――开展创建工作――总结创建经验――进行评估验收”的流程。整个创建活动一般历时两年,注重创建过程、实施动态管理。突出在近两年的创建过程中,将创建活动与学校日常法制教育工作紧密融合。法制教育具体负责同志全程参与,与申报学校保持良性互动,参与、沟通、指导、规范学校创建工作,并做好档案收集,做到创建工作有案可查。
同时严格评审,突显其公平性、严肃性。评审由社发局、司法局组织联合评估组或委托中介评审机构进行,在创建过程中引入淘汰机制,对创建工作不力的单位,中途实施淘汰。以2009年法制示范校为例,初评时,在申报的60所学校中,根据创建工作绩效淘汰了32所,只有28所学校进入二星级法制示范校复评。通过看资料、听课、开座谈会、举行知识测试等,又对8所工作尚有欠缺的学校发出了限期整改意见书,改进后进行复查,最后命名。所有一整套措施保证了法制教育星级示范校评审活动的实效性。
(三)规范提升工作
法制教育星级示范校具有相当的号召力,它的示范效应、群体效应极大地调动了新区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带动了全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向纵深发展,实现法制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1.规范教育内容
以“青少年法制网校”上的新区法制教育基本课程为蓝本,分中学版、小学版,每个板块又分为五篇目,涉及的法制教育近70个专题。内容、进度、时间均由学校自主选择和掌握。
2.规范教育课时
明确“思想品德”等课的主渠道作用及各科的融入工作。同时要求安排好一个月两次的法制教育专题课,此外还确立了每年结合相关“纪念日”适时、有重点地开展法制教育主题活动等一系列制度。保证法制教育有序、有效地开展。
3.规范教师培训
采取脱产进修、短期培训、专家辅导、以会代训等方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法制课教师及班主任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同时通过听课交流,在“法制教育网校”上开设相关栏目供教师自学等多种方式对教师进行培训,使他们有足够的能力与水平胜任法制教育。
4.规范考核机制
确立学生法制基本常识教育效果监测制度。每年10、11月,新区对全区小学四年级、初中二年级、高中二年级、职校一年级的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年度测试,班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根据测试情况有义务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宣导,检测法制教育效果。
5.规范档案管理
将创建过程材料按组织管理、活动组织、教育效果等类别及时归档。
6.规范评价机制
明确“浦东新区法制教育星级示范学校”验收两年一次,通过评估,符合条件的授予称号,从一星级到三星级形成梯队发展格局,形成良性向上的发展态势,同时对所有已获得星级称号的学校进行年度审核制度,克服一评定终身的现象。新区同时将法制教育开展好坏作为参评文明单位的必要条件。
二、延展辐射时空,做精、做活“浦东新区青少年法制教育网校”
2004年9月,浦东新区创办了全国第一所“青少年法制教育网校”,实现了法制教育形式的与时俱进。六年多来,网校吸引了超过55万人次的学生上网学习,被学生誉为一年365天、一天24个小时永不关门的“法制大课堂”。
(一)增强认同
法制教育要贴近学生,必须创新形式、创新手段、创新载体,使他们喜闻乐见。青少年法制教育网校正是从学生的喜好入手,冷静面对学生上网越来越多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充分发挥网络的正面教育效应,化被动为主动,实现了让青少年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丰富多彩的互联网接受法制教育。
在版面、内容的设置上,我们充分考虑学生的接受喜好。有反映社会法治化进程,反映社会热点的“法治播报”,反映学生学法心路的“学法心迹”,也有学生喜闻乐见的法制动漫、画说法律、普法影视、在线竞赛等。
在设置核心板块――青少年学法网校时,为贴近学生校园生活,设立了八个专用虚拟教室。分别是展示浦东新区区本中小学法制教育教材的基本课程室;提供给教师开展法制教育所需的教育教学参考的教育参考室;在线进行普法教育的普法小课堂;学生在线练习使用的测试练习室;在线解答学生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辅导室;提供学生有关法治案例、故事、小品文、小技巧阅读的课外阅读室:提供学生网上法制教育社团活动平台的社团活动室:提供学校、学生交流展示自创普法作品的作品交流室。这些栏目的设置,贴近学生,增强了认同。目前法制教育网校以其“生动性”、“形象性”吸引着全区乃至全国的青少年上网学习,增强了法制教育的效果和影响,达到了我们预期的目的。
(二)强化参与
利用网络对青少年进行普法教育,除靠宣传内容正确,正面引导外,网络辐射力和吸引力等优势的发挥还需要形式多样的互动活动。如果形式不吸引人,正面效应就无法发挥出来,效果自然有限。因此青少年法制教育网校,除增加贴近学生实际的内容,为解答学生疑惑问题,多刊登来自学校的新闻、学生撰写的心得文章,增强亲切感外,还开门办网,开设“社团活动室”,让学生通过博客阐述认识与观点,通过BBS参与热点讨论。同时每年法制教育网校还主持开展多次大型互动参与性活动,吸引学生的眼球,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几年来先后举行了“浦东新区青少年法制网校”论坛,开展了“浦东新区青少年宪法知识测试”,“安全知识点点看”、“法制动漫创作比赛”、“法制游戏棋设计大赛”、“法制书签创作比赛”、“法制教育教案征集”、“禁毒征文与标识设计赛”、“宪法知多少”等大型主题活动,吸引了众多学生的参与。仅仅去年12月的“宪法知多少”活动,在短短一个月中,就吸引了中学(职校)生、小学生(包括亲子互动)达2万3千多人,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及社会效果。
(三)提升绩效
浦东新区青少年法制教育网校,积极打造网络化工作平台。在这一平台上,学校可以展示本校法制教育活动开展情况,交流开展法制教育工作的心得、体会,同时示范法制教育的活动形式。比如唐镇中心小学“交通知识棋设计”活动、洋恒中学“校园案例”大家谈、德州中学“有话大家说”案例分析活动、洋泾中学“法制教育宣传周”、华师大二附中学生“法律社团”、金英小学“法制博客”、杨园中心小学“小法官上岗培训”、莲溪小学“社区法制教育版面进学校”等在网校上报道后都引起了良好的反响。
同时通过法制教育网校及时发现了解新区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亮点,并深入学校进行实地挖掘,帮助学校提炼、总结,将有价值的活动进行推广。比如潍坊小学用《小小律师》作为学校法制教育课的教学素材进行了探索,专家几次上门进行指导、实践、总结、提高,形成经验后向全区中小学进行展示推广,这一做法在社会上也受到广泛关注,司法部法宣司领导专程前往潍坊小学听课,充分肯定这一做法。
两年一度的品牌活动“浦东新区法制教育星级示范学校”,如今创建活动借助网校这一平台进行管理。法制教育星级示范学校评比的要求、申报材料明细、相关表格实现了网上可以查询、下载,创建材料网上提交,学校创建过程、最终评估过程、公告等都实现了网上实时公开。使法制教育星级示范学校评估工作既公开、公平、公正,又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深化了法制教育工作内涵。
明确目标扎实推进平安创建
为进一步巩固创建“和谐××、平安××”活动的成果,我办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形成了领导重视、群策群力、群防群控抓平安创建的新格局。按“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建设了一支“政治强、思想好、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廉洁高效”的队伍,很好的完成了全乡的计生工作,真正做到了为人民服务。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的重要性
自开展“创建平安单位”以来,我办积极响应,精心部署了这项工作,我们深知要想把这项社会工程抓好、抓出实效,必须统一思想、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认识,为创建平安单位提供扎实的思想保障,我们利用板报、橱窗等形式,广泛宣传、创建平安单位的重要意义,使全办职工认识到:稳定的社会环境、良好的治安环境、规范的法制环境是最重要的发展环境。在单位内形成了齐抓共管,职工积极参与创建平安单本文位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平安创建工作
我们建立了以计生办主任为组长,各位职工为成员的平安创建小组,研究制定了平安创建工作意见和方案。把平安创建工作纳入单位工作议事日程和方案。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到目前为止,单位内没出现黄、赌、毒现象,无违反事件及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针对我乡计划生育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认真分析所面临的形势,不断完善执法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开展,不断加大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宣传《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优、免、补规定》,使群众转变生育观。
四、建好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我办在工作实践中,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逐步建立了一套高效率、有特色的服务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让全乡的育龄妇女得到最大限度的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多方筹集资金,使乡村两级档案、报表、证明达到规范化,育龄妇女达到信息化动态管理,利用现有的网络设备,建立流动人口的信息平台,使外出的育龄妇女得到及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