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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的定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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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的定义

第1篇:特殊教育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 特殊教育中专学校 体育 校本教材 意义

什么是特殊教育呢?在我国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表述,但综合看来这些定义都包含了几个层面:培养目标、教育措施或手段以及教育对象和实施机构等。特殊教育专家刘全礼按照特殊教育的定义和教育与特殊教育的逻辑关系,将特殊教育定义为:对特殊儿童开展的、有目的的、旨在满足他们的一切教育需要的活动,这些活动既可能是增进特殊儿童的知识技能、影响特殊儿童的思想品德、增强特殊儿童体质的活动,也可能是改变或矫正他们缺陷或行为活动。在我国特殊教育是指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有残疾的人和有多重残疾的人实施的教育,在教育过程中需要特殊的教具、学具、和特殊的教学方式。特殊教育也像普通教育一样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教育,更特别强调了进行缺陷补偿和发展优势教育,即根据特殊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特点,在课程、教材教法、教具、组织形式等方面,除有与普通教育相同的共性以外,还要有一定的特色适应特殊需要和补偿缺陷。并根据不同类型特殊学生的具体情况,完成一定的特殊任务,达到一定的特殊目标。另外特殊教育更加注重早期教育和个别化教育,更加强调因材施教,满足不同学生的特殊需要。特殊教育要争取到更好的效果,必须和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有机结合,强调教育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1更好的推进特教中专学校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它是依据《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着眼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的发展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发展成为基本特征的教育。“现代社会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一个残疾人想要在这个社会生存下来就必须比别人更适应这个社会。他适应社会的能力那里来?相当一部人就是我们教育工作者思考的问题了。充分尊重和满足学生的差异性和多样化的需求,为残疾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权利,这是我们的责任。

体育课教学就是以体育活动的形式让学生身体得到锻炼,身心得到发展,从而增强学生机体,增进学生的健康。目前由于体育教材缺乏、教学形式单一,教学内容枯燥、针对性适应不强。学生越来越不喜欢上体育课。尤其是残疾学生身体不方便,普遍自卑的心态,从而使得学生体质明显下降。体育校本课程开发基于残疾学生的体质状况、身体、身理、年龄差异、兴趣爱好、生活环境等不同,灵活的进行课程选择以及针对残疾学生对体育需求的千差万别来进行开发,以达到教学目的。

2提高特教中专体育教师队伍专业素质

在特殊教育中专学校,由于学生的特殊性和残疾的多样性,这就不仅要求我们懂得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还需知道不同残疾类别的学生的专业知识。如聋生的手语、盲人的盲文、各种残疾人心理知识等。只有更好的把这些结合起来才能上好每堂课,教育好每个学生。由于大部分体育教师都不是学特殊教育的,对于残疾人体育教学都需要一个适应过程,教育教学的方法、手段都个不相同。新教师有活力但缺乏经验,老教师经验丰富但又缺乏创新思维。通过校本教材的开发,可以有机的把“新老”结合起来。让新老教师相互交流;让新老教材相互补充。使新教师少走弯路,老教师更具活力,让好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得以积累传承。新老教师相互学习,相互提高。从而更快更好的提高特殊教育体育教师队伍的专业素质。

3从实际出发,传承地方体育文化,积淀办学特色

国家的教育大纲是基于面上的规定,他不可能了解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如场地、器材等方面的因素。而我们编写校本教材就是基于点上的教育,因地制宜编写出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教学大纲。有些地方尤其是少数名族地区,有地方特色的体育传统项目或者竞技项目更好的传承与发扬。打造地方特色,使学生参与起来更有兴趣和激情。

4便于体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和定位

教师备课、上课离不开教材。由于教材的缺乏,不能集体备课,这就直接导致上课时的场地、器械冲突。从而影响教学质量。而且大部分教师都是按照普通教材进行备课,普通教材又不一样,从而导致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不一致,影响学生上课情绪,更无从实现为其他专业课程服务的教学目标。通过校本教材的开发,充分考虑其服务其他专业学科的教学目标。适当的增加其他专业知识,如盲人需增加臂力和指力练习内容。实现集体备课,集体研讨,可以有效缓解场地、器械的冲突,提高教学质量,更好的为其他专业学科服务。

5更好的为残疾人竞技体育提供支持

随着国家对残疾人竞技体育的投入逐步加大、认识逐步提高。我国残疾人竞技体育也迎来了大发展的好时期。残疾人同样可以通过竞技体育来展现自我价值,为国争光。而各特教中专学校也是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地方,对于残疾人体育苗子的选拔和训练有着很好的机遇。因此在校本教材开发中,合理的融入竞技体育项目,在日常的教学中观察并以此衡量、选拔运动员,为残疾人竞技体育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2篇:特殊教育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 融合教育 特殊教育 职能转变

0引言

特殊儿童教育一直受教育部门和社会的高度关注,特殊教育学校的出现很好地解决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问题,保障了每一个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但是,随着特殊教育不断深入,特殊教育的问题开始暴露出来,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在不同环境下接受教育,使得特殊儿童在适应社会时遇到诸多困难。所以,促进特殊教育学校职能改变成为现阶段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融合教育与随班就读

融合教育指的是让特殊儿童就读普通班,让特殊儿童和普通儿童在同一个环境下进行学习。由于学生特质不一样,开展学活动必然是行不通的。融合教育模式下,将特殊学生与普通学生置于同一个环境,对学生进行分班,以互动和教育工具辅助的方式实施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学生的特质开展因材施教的教学活动,让学生真正参与到教学活动中,从而真正实现融合教育的重要目标。

随班就读是专门针对特殊学生学习需求实施教育活动的一种形式。与融合教育不同,随班就读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盲、聋、哑三类残疾儿童,而融合教育则强调面向全体学生实施教学活动。目前,对于随班就读的研究和践行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完善的教育方法和体系。从随班就读到同班就读再到融合教育的转型是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模式,特殊教育学校职能转变,积极推行融合教育是必然途径。

2特殊教育学校是融合教育的支持者

特殊教育的随班就读已顺利完成其历史任务,到了谢幕时间。如果不改革的话,融合教育始终停留在初始状态。推动融合教育的发展,已经成为特殊教育改革的必然趋势。主要是因为融合教育提倡将特殊学生和普通学生集中教学,既能够有效解决特殊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又可以拓展特殊学校的教育职能,提高特殊学校的竞争力。在受教育学生中,特殊学生占据一小部分,专门建立特殊学校,大大提高了特殊学生受教育成本,与普通学生不同的学习环境,也会使特殊学生在融入社会中出现问题。新形势下实现特殊学校职能的转变,积极推动融合教育改革,就可以为特殊教育职能的转变提供充分的保障。所以,特殊教育学校是融合教育最大的支持者。

3特殊教育学校职能转变

融合教育下的特殊教育W校职能会发生转变。以往特殊教育学校是以特殊学生未来就业为导向展开教育教学活动,过于重视特殊学生的未来发展,忽视了对特殊学生心态建设,使得特殊学生在适应社会过程中极容易出现问题。融合教育背景下,特殊教育学校不仅为特殊学生提供学习机会,也让普通学生进班就读,将普通学生与特殊学生置于同一学习环境下,让特殊学生与普通学生进行正常的交流,不仅可以使特殊学生从与普通学生的交流中了解不一样的世界,调整特殊学生的心态,也能够让特殊学生提前适应普通学生的生活环境,这对于特殊学生未来适应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除此之外,特殊学校接纳普通学生就读,必然需要根据普通学生的特质和学习特点,积极转变学校职能。普通学生与特殊学生特质有非常大的区别,特殊学生由于自身的原因,对教师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要求更高,教学过程中要根据特殊学生的特质实施相应的教学活动。而普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更青睐于融入学习环境,充分发挥自身主体作用,通过自主探究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学习水平。为此,特殊教育学校必须实现职能的转变,综合考虑特殊学生和普通学生的学习特点,尽量满足不同学生的各种学习需求,从而真正实现特殊教育学校推动融合教育的重要目标。

4特殊教育学校定位转变

融合教育背景下的特殊学校职能转变,其中最大的转变体现在定位的转变。主要是因为融合教育模式下,特殊教育学校不再是专门针对残疾儿童设立的教学机构,而是以满足全部学生的基本学习需求而形成的教育教学体系。首先,特殊教育学校必须深层次发掘融合教育的内涵,突破传统特殊教育认知上的桎梏,将教育教学的对象定义为全部学生,积极推动融合教育改革;其次,特殊教育接纳普通学生就读,在实现学校定位转变的同时,还需要根据普通学生的学习特点,提供能够满足普通学生基本学习需求的教学内容,实现特殊教育推动融合教育改革的重要目标。最后,以往特殊教育中强调特殊学生与普通学生的差异性,以期通过特殊的环境和教育方式,将特殊儿童“隔离”起来,对这类学生进行专门教育。实际上,这种教育模式下使得特殊学生心态出现了很多问题。为此,在转变特殊教育学校定位的时候,必须认识到特殊学生与普通学生之间的共性,将普通学生与特殊学生放在同一个学习环境下,充分体现出人文精神。

5结论

综上所述,特殊教育学校推动融合教育改革是必然趋势,充分发挥出融合教育的优势,利用融合教育解决特殊教育模式下特殊学生存在的问题,对实现特殊教育教学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邓猛,赵梅菊.融合教育背景下我国高等师范院校特殊教育师资培养模式改革的思考[J].教育学报,2013,9(6):75-81.

[2] 张洁华,朱剑平,吴筱雅等.融合教育背景下上海市宝山区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管理机制的策略研究[J].中国特殊教育,2016(1):16-21.

第3篇:特殊教育的定义范文

(一)重视人力资本提升,缺乏社会资本建构

社会资本可通过个人和群体的努力来积累和扩展。笔者更赞同美国著名华裔社会学家林南对社会资本的诠释,他的社会资本概念综合性最强,他强调:“社会资本作为在市场中期望得到回报的社会关系投资———可以定义为在目的性行动中被获取的或被动员的、嵌入在社会机构中的资源。”尽管关于社会资本的概念和定义多种多样,但是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社会资本是嵌入在社会关系网络中形成的资源,通过个体行动在社会组织结构中加以嵌入与构建,形成的各种资源的总和与各种创造价值的能力。因此,毕业生拥有较好的社会资本,有助于促进就业信息的流动,帮助个人获得就业机会,解决劳动力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构适宜的社会资本,已经成为解决目前特殊教育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问题的重要路径。

(二)学生社会资源网络空间跨度狭窄

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毕业生获取求职的信息量复杂,很多求职的需求信息仍属于非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阶段,缺乏一定的公开性,信息的广度和深度乃至可信度都有待于深化和加强。这使得社会资本运作的空间无疑增大,成为毕业生获得可靠信息的重要途径,进而也是获得良好就业机会的主要渠道。但目前的现实是,高校的特殊教育专业主要着眼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模式的教育改革,更多地注重人才培养过程中知识层次、知识结构、专业技术水平等人力资本存量的积累,忽略了为学生构建良好的社会资源网络,网络无论从规模、强度和密度等方面,都很难把现有社会资源联系起来。特殊教育学院很少为学生建立规范的、以网络为载体的信息化平台,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等。虽然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对教育的投入有关,但也无不与高校管理者的意识有关,国内各高校的特殊教育专业,一定程度上缺乏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尤其是一些省属高校,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没有搭建起多形式、多类型、多层次的学术研究服务平台,学校不能以无形的社会资源来影响学生,学校内部组织没有充分为学生建构多元化社会资本。

(三)外部社会资本积累不足,社会网络关系单向度

各高校特殊教育专业在我国属于比较年轻的学科,创设时间短,图书资料缺乏,积累经验不足,正处在不断探索和发展阶段。特殊教育专业获取各种资源的能力欠缺,很多高校的特殊教育专业建设同质性较强,造成特殊教育专业的重复建设。本科特殊教育专业就课程设置方面而言,以教育系课程体系为主要依托,修习了系统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盲、聋、智力落后、学习障碍等不同方向的特殊教育课程,具备了丰富的特殊教育理论,但专业方向不够明确,学科课程缺乏,无法有针对性地胜任特殊学校的任何一门学科教学,学生本体性知识缺乏,导致一些特殊教育学校在招聘过程中,宁愿接收其他专业本科毕业生,也不愿接收特殊教育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在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位应聘上缺乏专业认同。各高校的特殊教育专业办学比较保守封闭,很少与一些企业联结成就业协作单位,没有与社会外部组织建构良好的社会资源网络,不能及时通过社会资源网络,了解市场需求信息,这是特殊教育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能力匮乏的原因之一。学校开展的教育实习在很多时候流于形式,没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实践教学,没有和实习单位建立起彼此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相互支持的社会关系,学校与社会仍处于封闭隔离状态,很难在良性的行为规范约束下形成良好的社会关系网络。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实习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和意义,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欠缺,导致本科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生在市场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

二、重构社会资本是特殊教育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困境的化解路径

(一)构建家庭、学校、校友等渠道的社会资源网络,完善就业信息服务体系

社会学家在《乡土中国、差序格局》一书中提出了“差序格局”的概念,他指出,在中国社会中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如此可见,社会关系在资源配置和就业职位的获得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殊教育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以通过开发学校、老乡、校友等社会资源,获取尽可能多的社会资本。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学校对此进行正确引导,加强教师对学生的引领作用,师生之间密切结合从而实现联合就业;学校要为学生创建平台,积极组织开展老乡会、校友会等团体活动,发挥老乡会、俱乐部等非正式组织的作用,使学生就业信息多元化、就业岗位多层次、就业渠道多样化,弥补学生自身缺少社会联系的缺陷,为学生提供广交朋友、锻炼交际能力的社会网络空间;通过校友会与校友建立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完善校友会职能,规范校友制度,使校友反哺母校,合理有效开发和利用校友资源,形成向社会辐射的关系网络,为学生提供积累社会资本的途径和方式,扩大社会资本的存储与创生,从而为提高学校就业率提供保障。在搭建和结成社会关系网络的过程中,不断囤积能量、连接成不同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心,进而形成放收自如的社会范围,增加学生的求职信心,增强就业能力,最终使职业期待与现实相吻合。毕业生可利用血缘、业缘、地缘、趣缘等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建立共同活动群体,拓宽自身交往的社会群体并形成相应的社会组织网络。建立学校、家庭、校友以及与其相关联的组织结构与社会结构,积累就业的社会资本,充分挖掘有效的社会资本,是顺利实现就业的有力保障,特殊教育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要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桥梁作用。

(二)建立高校和基地的社会关系网络,获得更多有价值的社会资源

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是特殊教育专业学生适应社会的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高校应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实践教学,与本省乃至全国的特殊教育学校、残联、特殊教育机构等密切合作,建立一批稳定的实习基地。为了保证学生实习的实效性,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充分发挥实习在实践和就业机会获得中的作用和影响,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承担一定工作量的实习基地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以调动企事业单位承担高校实习任务的积极性。获得财政补贴的实践实习机构,要有专门的人员和部门来规范、管理和指导实习学生,保证实践实习基地真正成为学生毕业前的演练和准备,增强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认同感,提高学校和特殊教育专业的社会声望,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使学生顺利实现就业。特殊教育专业通过与实践基地建立有效联系,一方面可以实现教学与社会需求的接轨,明确专业建设的目标和专业发展方向,建立良好的专业声望,增强学生就业方向的适配性。另一方面,可以协调和整合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增进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打造品牌项目,形成示范效应。

(三)嵌入家庭、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网络,鼓励特殊教育专业本科生自主创业

第4篇:特殊教育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特殊教育 立法 特殊儿童 教育公平 融合教育

分类号:G760

1 引言

特殊教育与人权的尊重、保护紧密相关,其发展水平被视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纵观国际社会特殊教育改革历程可见,通过立法保障、规范和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共同性举措。我国台湾地区十分重视特殊教育立法,在依法治教方面积累了很多可资借鉴的经验。

台湾地区最早的特殊教育立法活动可追溯至1944年颁行的《强迫入学条例》第13条和1968年颁布的《九年国民教育实施条例》第10条,但是这些规定仅仅是笼统的个别性规定,缺乏与这些条款相配套的措施与实施办法。比较正式的特殊教育立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台湾先后颁布了《特殊教育推行办法》(1970年颁布)和《特殊儿童鉴定及就学辅导标准》(1974年颁布)等法规。1984年,台湾当局颁布了《特殊教育法》,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系统的规定,台湾特殊教育及特教立法进入一个新的时代。此后,《特殊教育法》于1997年、2001年、2004年和2009年被多次修订。时至今日,台湾地区已建立起以《教育基本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为基础,以《特殊教育法》为母法与核心,以《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特殊教育课程教材教法实施办法》、《特殊教育设施及人员设置标准》、《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标准》等为主要子法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为特殊教育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刚性保障,有效地维护了特殊人群的受教育权。

在大陆地区,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各项事业改革的逐步深入,特殊教育发展受到日益广泛的关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下文简称《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和“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在此背景下,归纳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分析这些特点对大陆地区特教立法的启示,对于促进我国大陆地区特殊教育改革,推动特殊教育法制建设,进而提升特殊教育水平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主要特点分析

台湾地区的特殊教育立法充分借鉴了美英等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同时又特别重视本土化,本着扶助弱势群体、注重教育公平的立法理念,规定了特殊教育体系、特殊儿童的范围、鉴定、入学、升学、辅导、服务、设施及福利等有关事宜,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颇具前瞻性。深入分析发现,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呈现出如下主要特点。

2.1 明确规定并不断扩大特殊教育服务对象

从历史角度来看,台湾特殊教育法律的服务对象处于动态的发展之中。1944年台湾颁布与实施的《强迫入学条例》只规定智能不足、体能残障、性格或行为异常3类群体属于特殊儿童,需要接受特殊教育。这种分类比较笼统,与当时的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和特殊教育研究深入程度直接相关,也显示出早期特殊教育立法的粗糙。到20世纪70年代,特殊教育服务对象呈现出扩大趋势。1970年《特殊教育推行办法》规定的服务对象扩大到智能不足者、视觉障碍者、听觉障碍者、言语障碍者、肢体障碍者、身体病弱者、性格或行为异常者7类群体,而1977年修正该办法时又增加了学习障碍者和资赋优异者,使服务对象达到了9类。更重要的是,1977年的这一规定从广义上界定特殊教育,将资赋优异者也纳入特殊教育服务对象。

1984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法》以及此后的多次修订都坚持了这一定义,均在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使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之国民,均有接受适性教育之权利,充分发展身心潜能,培养健全人格,增进服务社会能力,特制定本法”,开宗明义地指出《特殊教育法》颁布的根本目的是促进身心障碍和资赋优异两类人群的特殊教育。最新修订的2009年《特殊教育法》规定:身心障碍者“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碍,经专业评估及鉴定具学习特殊需求,须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措施之协助者”,具体包括智能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身体病弱、情绪行为障碍、学习障碍、多重障碍、自闭症、发展迟缓和其它障碍12个类别;资赋优异者“指有卓越潜能或杰出表现,经专业评估及鉴定具学习特殊需求,须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措施之协助者”,具体包括一般智能资赋优异、学术性向资赋优异、艺术才能资赋优异、创造能力资赋优异、领导能力资赋优异和其它特殊才能资赋优异6个类别。

在美英等西方国家以及我国大陆地区,特殊教育相关法律所保障的范围多局限于身心障碍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4年世界特殊教育大会上颁布了《萨拉曼卡宣言》,明确提出“融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理念,但这种理念也主要是针对残障儿童提出,指出教育应当满足所有儿童的需要,每一所普通学校必须接收服务区域内包括残障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入学,并为这些儿童能受到自身所需要的教育提供条件。相比较而言,台湾地区的立法扩大了特殊教育的服务范围,在不断扩大身心障碍者范围的同时兼顾资赋优异者的特殊教育需要和发展,突破了特殊教育局限于身心残障者的理解,形成了优障兼容,但以身心障碍为主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是一种历史性的突破。

2.2 重视教育权利的公平性和适宜性

保障特殊人群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权是台湾地区特殊教育立法的核心理念。《教育基本法》于1999年颁布,其中第4条规定,民众“无分性别、年龄、能力、地域、族群、、政治理念、社经地位及其它条件,接受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对于身心障碍者之教育,“应考虑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别保障,并扶助其发展”;1997年、2001年、2004年及2009年修订的《特殊教育法》也都明确指出,各级学校不得以身心障碍为由,拒绝学生入学;2011年新修订的《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重申,“各级学校对于经直辖市、县(市)政府鉴定安置入学或依各级学校入学方式入学之身心障碍者,不得以身心障碍、尚未设置适当设施或其它理由拒绝其入学”。这使得接纳特殊儿童,特别是身心障碍儿童入学成为各级学校的法定责任,贯彻了“零拒绝”原则,有利于保障特殊学生的受教育权,减少并最终消除特殊学生受忽视、被排斥的现象。

教育公平不仅体现在受教育机会的公平上,而且体现在受教育过程和发展结果上。保障和落实特殊人群的受教育机会,但如果不能向他们提供符合其特点和需求的适宜性教育,这种教育公平是空洞和低水平的。台湾地区在特殊教育立法中高度重视教育过程和结果上的适宜性,将适宜性和公平性一起作为特殊教育立法的基本诉求。1984年的《特殊教育法》指出,“特殊教育之内容,除以民族精神教育、国民生活教育为中心外,对资赋优异者,应加强启发其思考与创造之教学;对身心障碍者,应加强其身心复健及职业教育”。到2009年,新修订的《特殊教育法》对适宜性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为因应特殊教育学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阶段、年级安排、教育场所及实施方式,应保持弹性”;“特殊教育之课程、教材、教法及评量方式,应保持弹性,适合特殊教育学生身心特性及需求”。由此可见,从教育机构与设施的设置,到课程、教材和教法的选择,台湾地区都强调因应所服务群体的特殊性而灵活安排,使教育符合学生的特点和需求,确保教育的适宜性和高质量。

教育权利的公平性和适宜性理念对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建构起着重大的指导作用,渗透、贯穿于具体法律规范之中,可谓其特殊教育法律的主导价值观。

2.3 明确和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主导责任

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有赖于政府、教育机构、教师、家长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每一种力量都不可或缺,但相对而言政府的作用更大,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注重明确和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主导责任。

这种强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政府主管机构及其权责。《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和1997年以后修订的《特殊教育法》都在第2条明示,有关主管机构分成三个级别,最高主管机构为内政部或教育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每个级别政府应负的权责在这些法律中都有明确列举,主要有规划、法律监督、财政投入、师资配备等。2009年《特殊教育法》规定,“各级主管机关为有效推动特殊教育、整合相关资源、协助各级学校特殊教育之执行及提供咨询、辅导与服务,应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网络”。(2)保障特殊教育财政投入。台湾地区对特殊教育的财政投入规定经历了一个由宽泛到具体,并不断加大力度的过程。1984年《特殊教育法》有关规定比较宽泛,只是要求“各级政府,应按年从宽编列特殊教育预算”。1997年修订后的《特殊教育法》开始对各级政府财政投入比例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要求特殊教育预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于当年度教育主管预算的百分之三。在地方政府不得低于当年度教育主管预算的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编列预算时,应优先办理身心障碍学生教育。中央政府为均衡地方身心障碍教育之发展,应视需要补助地方人事及业务经费以办理身心障碍教育”。到2009年,新修订的《特殊教育法》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中央政府财政预算份额,特殊教育预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于当年度教育主管预算百分之四点五”,在地方政府层面维持百分之五水平。(3)加强教育督导。政府对特殊教育成效的督导,是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台湾地区2009年新修订的《特殊教育法》从督学和督政两个方面对特殊教育督导做出明确规定。在督学方面,“高级中等以下各教育阶段学校办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机关应至少每三年办理一次评鉴”。在督政方面,“直辖市及县(市)主管机关办理特殊教育之绩效,中央主管机关应至少每三年办理一次评鉴”。为深化特殊教育督导的效果,《特殊教育法》要求督导评价的结果应予公布,并“对评鉴成绩优良者予以奖励,未达标准者应予追踪辅导”。

台湾地区在立法中明确和强化了政府责任,使政府在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和保障特殊教育质量过程中的权责明确化和具体化,推动各级政府切实履行职责,为特殊儿童接受公平而适宜的教育提供了有力保障。

2.4 大力推进融合教育和个别化教育

融合教育指将身心障碍儿童和普通儿童放在同一环境中一起学习的方式,它强调提供身心障碍儿童以最少受限制的教育环境,而非隔离的环境,在普通班级、学校、社区中提供所有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措施,让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有更多互动的机会,使特殊教育及普通教育融合成为一个系统。融合教育是当前特殊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顺应这一国际趋势,1997年修订的《特殊教育法》开始提出融合教育的观念,在第13条中规定,“各级学校应主动发掘学生特质,透过适当鉴定按身心发展状况及学习需要,辅导其就读适当特殊教育学校(班)、普通学校相当班级或其它适当场所。”但“身心障碍学生之教育安置,应以满足学生学习需要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环境为原则”。1998年修订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第7条又进一步强调,“学前教育阶段之身心残障儿童应与普通儿童一起就学为原则”。到2009年,新修订的《特殊教育法》明确提出融合教育理念,指出“特殊教育与相关服务措施之提供及设施之设置,应符合适性化、个别化、社区化、无障碍及融合之精神”。

不难发现,台湾地区所倡导的融合教育不是简单的融合,它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推行零拒绝、社区化、无障碍等原则的同时,特别强调适性化和个别化,希望身心障碍儿童能接受到符合其身心特点的教育,从而真正实现最终的融合。为此,2009年《特殊教育法》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应设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会,遴聘学者专家、教育行政人员、学校行政人员、同级教师组织代表、家长代表、专业人员、相关机关(构)及团体代表,办理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安置、重新安置、辅导等事宜。”基于鉴定和评估结果,家长可以选择将子女送入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分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布式资源班和巡回辅导班等三种形式)或普通学校普通班级。而在各种形式教育机构就读的过程中,教师要为每个孩子订立个别教育计划,增加特殊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009年《特殊教育法》还规定,为确保鉴定和安置的适当性,各主管机关应每年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只有基于科学有效的鉴定,将特殊儿童安置在一个适宜的环境中,使其接受到满足其特殊教育需要的个别化教育,才能有利于他们的发展与融合。

2.5 注重保障家长在特殊教育中的权益

家长在特殊儿童(包括身心障碍和资赋优异两类儿童)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除特殊儿童本人之外,家长是特殊教育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只有特殊教育获得家长的认同、参与和支持,家长的权益以法律的形式被予以确认,特殊儿童权益和发展才能真正获得有效的保障。在台湾地区,注重保障家长权益是特殊教育立法的又一重要趋势和特点。

在台湾,对家长权益的重视有一个发展的过程。1984年《特殊教育法》没有对家长权益进行任何具体的规定;1997年修订过的《特殊教育法》开始明确规定家长在子女接受特殊教育中的权益,在5个条款中7次提到家长权益;到2009年,新修订的《特殊教育法》加大了对家长权益的重视,在7个条款中11次提到家长权益。特殊儿童家长的权益主要体现在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其中参与权是一项基础性权利,家长有机会参与,其知情权和选择权才能得以落实。据2009年台湾《特殊教育法》有关规定,家长的参与权体现在多个层面上,包括:(1)区域领导与管理层面。家长代表可以加入各级主管机构所设立的特殊教育咨询会,参与咨询、规划及推动特殊教育相关事宜,还可以加入各级主管机关设立的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会,参与办理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安置、重新安置、辅导等事宜。(2)学校管理层面:“高级中等以下各教育阶段学校,为处理校内特殊教育学生之学习辅导等事宜,应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这个推行委员会中必须吸纳身心障碍学生家长代表参与。而在学校常规的家长会中,也至少要吸纳一名身心障碍学生家长为常务委员或委员,参与学校层面特殊教育相关事务的管理和推动。(3)子女教育层面。家长可以列席有关自己子女身心障碍鉴定及安置会议,且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列席,参与有关子女鉴定和安置的决策。此外,高级中等以下各教育阶段学校以团队合作方式对身心障碍学生或资赋优异学生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时,家长也可以参与并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3 对大陆地区特殊教育立法的启示

特殊教育法律为台湾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目前,台湾已经形成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惠及3岁以上特殊儿童的完整特殊教育体系。反观大陆地区,尽管上世纪90年代相继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颁布,2008年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颁布)等法律法规,但总体而言,特殊教育立法工作相对薄弱,存在一些亟待关注的问题。在未来,大陆地区要充分借鉴台湾地区有关经验,加强特殊教育立法。台湾地区特殊教育立法带给大陆的启示有很多,需要特别关注的包括如下几点。

3.1 提升立法层次和系统性

在早期,大陆地区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条文主要散见于有关法律中。1986年,《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教学校(班)”。1990年颁布和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在第三章里专门对残疾人的教育问题做出规定。有关特殊教育的第一部专项法规是《残疾人教育条例》,由国务院办公厅于1994年颁布,它详细规定了特殊教育体系、教师、物质条件保障以及奖惩等相关事宜。应该说,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推动大陆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必须承认的是,大陆特殊教育立法层次偏低,缺乏系统性,尚未形成合理的体系。大陆地区应像台湾地区一样,在立足本土和充分吸纳外来经验的基础上尽早制定专项法律《特殊教育法》,对特殊教育需要的类别与定义、政府权责、学校建设、特殊儿童鉴定与辅导、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特殊教育课程与教材开发等各类事宜做出明确和系统的规范。同时,还要以《特殊教育法》为核心,以《宪法》和《教育法》为基础,沿着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延伸,着力建设一个纵横交错、相辅相成的特殊教育立法体系。

3.2 扩大特殊教育法律保障范围

长期以来,大陆地区特殊教育立法主要局限于残疾人教育。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1998年颁布)等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分析,发现有关条文基本上都是针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等残疾儿童的教育。相比较而言,台湾地区对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要宽泛得多。台湾特殊教育服务的对象除了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儿童,还包括身体病弱、多动症(属于情绪行为障碍一类)、学习障碍等其它多种身心障碍儿童,以及在大陆地区被称为超常儿童的资赋优异儿童。这种广义的界定方式深入贯彻了因材施教和差异化培养的理念,更符合时展的需要。在大陆地区,随着《规划纲要》的颁布与实施,教育公平和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明确和扩大特殊教育服务范围,将身体病弱儿童等多种弱势儿童以及超常儿童的鉴定、安置和教育纳入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调整范畴,分步骤、分层次使各种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的权益获得法律保障。

3.3 明确和加强政府的财政投入责任

特殊教育是国家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优先保障领域,政府在推进特殊教育事业过程中负有主导责任。台湾地区以法律形式明确和加强各级行政机构的权责,特别是对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做出严格的规定,并通过绩效问责机制予以监督,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010年是台湾地区调整和提高政府特殊教育财政投入的第一年,据2010年台湾教育年报显示,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基本达标。具体地说,台湾地区政府年度预算为新台币16738800万元,其殊教育经费总额为776637万元,占总体预算的4.64%,超出了《特殊教育法》4.5%的法定标准;在地方政府方面,所有市县自编特殊教育预算总经费约为新台币1950000万元,占所有县市教育预算总额的5.95%,也已超出5%的法定标准,其中高雄市最高,占其教育预算总额的7.46%,而没有达到法定标准的仅有云林县(4.87%)和连江县(3.16%)。相比较而言,大陆地区各级政府在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方面的履职表现不尽如人意,存在着总量明显不足、在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投入中所占比重偏低、地区之间严重失衡等系列问题,办学经费不足成为困扰特殊教育学校发展的最大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和完善特殊教育事业,大陆地区在特殊教育立法中必须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在财政投入等方面的责任,落实责任主体,并建立相应的督政机制,建立投入充足且稳定增长的财政保障机制。

3.4 保障家长在特殊教育中的参与权

家长参与在特殊教育领域具有特别的意义。特殊儿童的类别比较多样,内部差异很大,只有家长被赋权有机会参与到特殊儿童鉴定、安置、辅导和就业的决策过程中,才能确保特殊儿童接受到适性教育,有利于特殊儿童的终身发展及身心障碍儿童的融合。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对家长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定,并在实践中得以切实执行。而反观大陆地区的特殊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几乎没有条文对家长权益进行界定和提出保障措施。目前,“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是当前大陆教育发展的重要主题,特殊教育立法要明确家长的参与权,引导特殊教育机构加强服务意识,注重家长参与和家校合作,切实保障家长权益,并最终保障特殊儿童的权益和为他们提供优质的特殊教育。

第5篇:特殊教育的定义范文

 

一、双语教学的内涵

 

《朗文应用语言学词典》中“双语教学”的定义是指能在学校里使用第二语言或外语进行各门学科的教学。双语教学是使用两种语言进行的教学:一种是聋人手语,一种是主流社会语言(主要是书面语)〔1〕。双语教学符合现代教育思想,是一种先进的教育理念,有一定的实用性和现实意义。本文所指的双语教学是针对聋人学生教育中运用中国手语和汉语进行的教学。将双语教学应用到绥化市聋人学生的特殊教育教学中,探讨双语教学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建议,希冀可以对促进绥化市聋人教育和特殊教育教学的发展提供借鉴。

 

二、国内外双语教学的发展趋势

 

欧美发达国家对双语教学和双语教育的研究早于我国。根据资料记载,双语聋人教育作为一种社会文化意义上的育人理念,出现在1960年美国的手语语言学创立和1970年“综合交流法”推行之后〔2〕。1982年,双语教育实验最先在丹麦和瑞典开始,把自然手语作为聋人儿童的第一语言来使用。 1984年,法国开办了两个双语实验班。接着芬兰、挪威、英国、荷兰和美国等多个国家开始陆续的开展双语教学实验。自1987年起,全丹麦的聋校都采用了双语教育〔3〕。国外的双语教育实验项目大多采用团队合作方式,以学生为中心,教师、家长、助教、学校行政领导、大学教授和手语研究人员参与合作,进行教学和研究。通过协同合作的方式,共同讨论聋人学习手语和双语教学的方法等问题。

 

美国和欧洲的聋人教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几次大的转折、波动,不断发展壮大,逐渐的使用手语和手语译员服务也被列为聋人学生在普通学校享受融合教育的无障碍条件之一〔4〕。手语在美国等国家的地位日益提升。聋人的语言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这对聋人学生以后的学习和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19世纪 70年代,美国聋校的教师只会一些简单手势语和指拼字母的健听教师任教,而现在美国聋校和聋人大学招聘的教师必须具有熟练的手语表达能力和教学技能。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针对聋人的双语教育实验,主要包括由挪威资助的中挪SigAm双语聋教育项目〔5〕,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支持的项目和英国救助儿童会支持下的双语双文化聋教育项目等等。我国对手语传译员的需求很大,但是经过资格认证、受过专业培训的手语传译员非常少,远远不能满足我国两千多万聋人的需求。可见,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双语教学发展程度与中国相比更为成熟和完善。我国的双语教学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有着巨大的潜力和市场。但是目前看来,我们应该充分意识到在教学方法、师资培养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三、绥化市双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双语教学与特殊教育教学结合不紧密。绥化市双语教学与其他发达地区相比起步较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因而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绥化市的双语教学普遍规模较小,教人力不足,教学设备陈旧。目前绥化市的双语教育主要是针对普通儿童的中英双语教育。例如:双语幼儿园,双语学校。只有特殊儿童教育学校中的聋人教育中有少量的师资,缺少具有教学手语和汉语双语能力的教师。教师对特殊学生的了解不够深入,对每个学生的个别教育计划不够合理或是实用性不强。还有,双语教学课程的开发滞后,手语教育资源缺乏或没有被很好的利用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双语教学与特殊教育教学无法紧密结合。

 

2.双语特殊教育教师师资不足。随着全纳教育在我国的兴起和发展,随班就读的学生会越来越多的走入普通班级学习,相信这也是绥化市特殊教育未来发展的方向。双语特殊教育教师会越来越受到重视。绥化市需要的是具有良好态度、信念以及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双语教师。同时,聋人教师是聋童发展生态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元素,在双语教育中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有很多聋人教师在特殊教育学校中工作。有研究表明,如果家长是聋人的聋人儿童一般比健听的家长的聋人儿童发展的更好。究其原因是因为聋人家长很早就用手势语跟与其沟通,更懂得如何跟儿童沟通和交流。因此,聋人教师更能够了解聋人儿童和聋人手语的使用方法和技巧,可以更好的帮助聋人儿童学好手语,他们的作用不可忽视。

 

3.政府、学校、教师、家长缺乏沟通合作。我国关于残疾人教育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这些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对特殊教育教师的相关权利给予了一定保障,但有些法律条文不够详实和具体,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目前,绥化市对双语特殊教育教学重视程度一般,还有提高和改进的空间。在当今的和谐社会中,有特殊需要的人群是需要得到尊重和关怀的。在绥化市普通学生的教育要比特殊学生的教育更受到重视。特殊学生仍然是弱势群体,往往会受到轻视而被遗忘。无论是政府、学校也同样侧重普通儿童的教育。家长忙于工作,忽视特殊学生的需要和发展。特殊学生的教育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政府、学校、教师、家长的紧密联系和协同合作才能合理有效的发展。

 

四、对策与建议

 

1.双语教学与特殊教育教学的有效结合是开展双语特殊教育教学的前提条件。要把双语教学有效的应用到特殊教育教学中,必须把双语教学与特殊教育紧密结合。教师应在充分考虑特殊学生个人因素的基础上为每一位学生制定和设计教学方案和个别教育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简称IEP)。首先,教师要了解每一个特殊学生的基本情况,才可以为每一个特殊学生设计双语教学的方案。在方案制定之初,应该从以下一些方面深入了解特殊学生:(1)学生的年龄;(2)学生障碍或残疾的类型和程度;(3)在哪个年龄段出现的残疾症状;(4)目前学生的汉语和手语能力水平以及存在哪些障碍;(5)学业成就水平;(6)在测量儿童智力时方法和语言的使用;(7)学生的适应行为水平;(8)学生的社会成熟度以及适应社会的能力;(9)学生的家庭环境;(10)学生和家长的意愿。只有充分考虑到以上因素才能更好的为学生设计双语教学的方案和制定双语特殊教育学生的个别教育计划(IEP)。然后,开始合理制定双语特殊教育学生的个别教育计划。制定双语特殊教育学生的个别教育计划中,应包含以下几项内容:(1)学生目前处于怎样的教育状况?包括学生正在接受的教育或是治疗情况;(2)学生的总体教育目标是什么;按照顺序设定短期教学目标;逐项列出具体的教学和服务的要求,包括如何促进第一语言和第二语言之间的平衡;(3)教学主要从哪几个方面着手;(4)该教学计划的持续时间;(5)IEP的现实标准和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的时间表以及父母的角色的陈述等。只有制定了合理的个别教育计划,才能使双语教学和特殊教育教学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为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2.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力度,实现双语教学在特殊教育教学中的有效性。特殊教育教师需要熟练掌握两种语言(手语和汉语),并且精通两种语言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课程实施的具体承担者,教师专业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课程实施的质量和效果〔6〕。双语特殊教育教师需要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的同时还要学会掌握和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满足特殊学生的文化和语言的特点以及教学需求。这就要求双语特殊教育教师能够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为学生提供语言发展的教学活动;二是使用学生的第一语言——手语进行教学;三是了解所教学科内容和其适应性;四是实施适当的技术评估,诊断和指导。双语特殊教育学生会有不同的语言和文化的特点和需求,在教授有不同文化和语言背景的特殊需要的学生时需要特殊的教学能力、知识、技能和态度,因而双语特殊教师需要不断的提高自身能力。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为特殊教育教师提供的双语特殊教师教育计划和项目不够完善,有待发展。

 

另外,双语课堂可以引进聋人教师教学。促使优秀的聋人教师能跨入正式的教师队伍,给予他们和健听教师一样的待遇。这样不仅对聋人就业有帮助,还有助于手语教学效果的提高。同时,绥化市的健听教师要进一步提高手语水平,解决与聋人教师的沟通障碍,更有效地与聋人教师合作,充分体现双语教学在特殊教育教学中的作用。

 

3.政府、学校、教师、家长的合作是促成双语特殊教育的实施的重要保障。双语特殊教育的有效开展,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其中包括保护教师和特殊学生权益的教育法案的颁布;双语教学大纲的完善;社会对双语教学的公众认可;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手语翻译能力的双语教师;家长的手语培训以及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学校中创造双语环境等多个方面。为了更好的促进双语特殊教育的发展,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政府部门需要在政策上向双语特殊教育倾斜,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扶持特殊教育事业,保障双语特殊教育教师权益,给予一定的人力物力支持。(2)学校应该积极营造支持双语特殊教育教师和学生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制定相应的课程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教师工作方式、课程评价方式、职称评定等,以保证课程实施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同时,做好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工作,保证特殊教育学校双语教师的需求。(3)强调特殊学生学习双语的同时,特殊学生家长应该与学生一起学习手语来适应和配合学生,达到家长切实能与学生沟通的目的。家长主动配合双语教师工作也是不容忽视的。只有政府、学校、教师、家长协同合作,才能促成绥化市双语特殊教育的迅速发展。

第6篇:特殊教育的定义范文

【论文摘 要】随着人们对教育质量和教师要求的提高,教师职业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以形成潮流,关于教师专业化的理论研究日趋增多和深人。但是,针对特教教师的职业素养的研究并不多见,因此关于提高特殊教师教育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特殊教育是以残疾儿童作为教育对象的一种培养人的活动,因此较之普通教育而言,要更为复杂和艰巨。目前关于教师的职业素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通过对多个定义的理解分析,发现教师的职业素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教育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身心素养等。

作为教师,尤其是我们特殊教育的教师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这是值得我们特殊教育工作者思考和研究的。作为在特教岗位工作了近十年的我来讲就提高特教教师职业素养有以下几点看法。

1 严把特教教师的准入关

特殊教育是一个专业化极强的领域,可是目前我国还存在很多没有特教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特殊教育,这就大大降低了特殊教育的质量,所以我们必须要严格特教教师资格的评定。不仅如此,特教教师还要根据学生的对象不同,如:视障、听障、智障等,取得相应的专业证书。

提高教学质量,教师是关键。特教教师聘用机制应改革,切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形成人尽其才的用人机制。这也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教师对我的年龄、知识结构的更新,有利于发会特教教师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使得教师自觉的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

2 完善特教教育管理体系

时代在变,教育对象在变,我们不可能不加思考地照搬专家已总结、概括出来的办法,而是要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身心特点、不同需求、时代对特殊孩子的不同要求进行创造性地工作。身为教师,特别是特教教师,必须成为学习者,要“做一辈子的教师”,必须“一辈子学做教师”。在职学习与培训是弥补教育中的不足有效途径,可以为我们的专业发展提供机会,根据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地更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使特教教师的教育终身化。教师只有成为学习者,把自己再度变为学生,才能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承担起特殊教育的特殊责任。因此,对特教教育理论的学习十分重要,不仅可以提升我们自身的理论素养,还可以为我们工作的创造性开展提供科学的依据与指导。

3 更新特教教师教育模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前的特教教育理念已适应不了当前的形式。作为21世纪的特教教师应该更新我们的教育理念。

现阶段,我国的特教教师还停留在注重现有知识和经验的掌握、继承和积累,往往忽视了只是服务与生活的作用。这就要求当下的特教教师改变观念,在教学过程中尽可能的联系实际,真正做到“知识从生活中来,回到生活中去。”这样也能让特殊学生更好地学习知识和运用知识。

加强交流与学习,在反思中完善自我。在我国,特殊教育的同类学校不多,导致教师教育信息不畅通,教育观模糊,思想闭塞,所以应该加强教师的交流和学习。就如现在有的特教学校开展的研究(“基于博客的网络教学研究与实验”)。让我们特教教师能足不出户就能进行网上“集体备课”、网上“同伴互助”、网上“课题研讨”、网上“专家引领”,更好的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比知识更重要的是方法,有方法才有成功的途径。在学习过程中,除了不断学习,积累相关理论知识外,更应该不断在学习过程中反思,在反思中不断改进学习方法,掌握更好的学习方法,弄清楚我们为什么要学习,从什么地方开始学习,究竟怎样学习。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指导下一步的教育教学。

4 加强特教教师职业道德

教师工作是一项平凡而又辛苦的工作,尤其是面对聋哑学生,更是一项艰辛的工作。正如李铁映所说:“特教教师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应该要有妈妈的一片爱心,工作中既是教师又是妈妈!”那么就需要加强特教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师德建设的对象是教师,我们应该为特教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营造一种合作互助的和谐氛围。充分考虑个别教师的需求,及时帮助分析,积极引导,使得他们的人际关系融洽,工作轻松愉快。大力开展“特教教师形象大讨论”、 “爱心助学”、举办“先进事迹演讲会”等活动,让教师亲身经历和体会。用既平凡又感人的事例来带动特教教师文明施教、提高师德素养,从而推进特教教师师德建设工程。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爱是教育的起点,也是教育的终点,爱在特教,爱在心灵,最美教师,大爱无碍。”

参考文献

[1]陈韵竹.教师专业发展背景下特殊教育教师继续教育问题及对策研究 [J];中国特殊教育。2008.35~41

[2]李拉.关于特殊教育教师流失问题的思考[J];安康学院学报;2011年03期

[3]周朝坤.聋校教师职业倦怠与心理健康状况的相关研究[D];西藏大学;2012年

第7篇:特殊教育的定义范文

1 全纳教育、融合教育与特殊教育

1.1 全纳教育

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全纳教育是20实际末期最重要的国际教育思潮。1994年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市召开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次提出了“全纳教育”的概念,其提出了五大原则:

①每个人都拥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②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兴趣、能力和学习需要。

③教育必须考虑到这些特性和学习的广泛差异。

④学校要接纳所有儿童,反对歧视。

⑤学校要满足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这些原则集中体现了关注所有学生的学习和参与,倡导教育要关注所有学生的需求,关注集体,关注合作,使所有学生都能接受高质量教育的理念。

这里需要简要说明一下,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人的教育,经历了从“隔离”到“统合”再到“全纳”的三个发展阶段的变化。

①隔离阶段:长期以来,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因其智力、身体等特殊原因,被拒主流教育大门之外,要么没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要么就是被送进特殊学校。

②统合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兴起,上述隔离教育受到了质疑和批评,人们开始主张将残疾学生接纳到普通学校去接受教育。一些儿童被安排在普通学校的普通班级当中进行学习,让每一个儿童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是,普通学校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思想观念、教师培训、课程教学、校舍环境)来接纳残疾学生,因此出现统而不合的现实。

③全纳阶段:1994年以来,全纳教育思潮提倡从政策、文化、措施等各个方面全面接纳所有学生,尤其是有特殊教育学要的学生,后文中提到的香港地区的“全校参与”模式就是该地区迈向全纳所作努力的个案。

1.2 融合教育与全纳教育

参考台湾学者的译法,全纳教育在港台地区又被称为融合教育①。按照这种译法,实际上是将全纳教育的真实含义译出来了,从“统而合之”发展到“融而合一”。然而,“纳”和“融”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强调的是一种过程,而后者强调的是一种结果。为表述一致,下文的香港个案中一律采用“融合教育”的翻译。

1.3 特殊教育与全纳教育

“全纳教育”是一种教育思潮,而特殊教育是一种教育模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组织编辑的《特殊教育用语辞典》中,对特殊教育作了如下的定义②:“为那些通过普通的教育方法,不能或者难以达到与其年龄相符的教育的、社会的及其他水平的人们实施的教育形式。”全纳教育是从特殊教育领域中发起的,几乎都是国际组织在特殊教育会议上明确提出和强调的,但事实上,全纳并不单单指残疾人的教育,也不仅指有特殊需求学生的教育,它的研究范畴不仅包括特殊教育,也包括普通教育。

2 香港“全校参与”模式融合教育

2.1 香港地区融合教育发展背景

目前,香港的特殊教育学校有60所,小学和中学均实行免费教育,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书本和住宿等费用的补贴。香港政府现行的政策是:让有严重或多重残疾的学童入读特殊学校,以便接受加强的支持与服务,而其它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则尽量入读普通学校。

根据国际上的融合教育理念的发展,1997年,香港特区政府推出一项为期两年的融合教育先导计划,让49名有特殊学习需要的学生入读9所小学和中学。在香港大学研究顾问的协助下,各先导学校就教与学和伙伴支援等方面进行了行动研究,以加强评估和自我完善。政府同时委托香港教育学院对先导计划进行检讨,提出多项建议。根据建议,政府决定继续在主流学校推广“全校参与”模式的融合教育③,同时增加了教育心理学、医学专家等定期提供的专业支援与培训,并开展了全港性的研讨会、工作坊进行经验交流。从1997年至今,采用“全校参与”融合教育模式的学校每年都在增加,2009-2010学年参与“全校参与”模式的融合教育计划的小学有32所,中学有23所。④

2.2 “全校参与”模式概览

所谓“全校参与”,是指学校政策、文化与措施三方面互相配合。政策上,学校重视全人教育,关注每一名学生的学习成效和身心健康。文化上,形成全校一致的价值取向。措施上,整合资源并统筹“三层支持模式”,以便及时依照学生的学习需要而提供确切适合的支持,学校可根据《照顾学生个别差异――共融校园指标》来制定各自的校本措施。

学校采用的“三层支持模式”是指:

第一层,及早识别学生的特殊需要,并透过优质课堂教学,帮助有短暂或轻微学习困难的学生,避免问题恶化。

第二层,额外支持有持续学习困难的学生。

第三层,加强支持个别问题较严重的学生。层层递进,全面且有针对性地为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概括地说“全校参与”模式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全校达成共识:全体教职员认同有责任营造一个共融的环境,以照顾所有学生的需要。

第二,课程方面,学校可以修订或扩阔正规课程以迎合不同的需要。

第三,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技巧和辅助工具,以照顾不同的学习需要。

第四,提供朋辈支援,例如,学习小组、朋辈辅导和朋友圈子。

第五,教师方面,教师通力合作及互相支持,例如进行协作教学。

第六,课堂管理方面,专责人员和教师通过磋商改善学习环境,例如安排协作教学,使全班同学受惠。

第七,调整评估方法,使学生都能展示学习成效。

“全校参与”模式的融合教育使全校上下一心,在不同层面、不同角色来互相支持、照顾学生的不同学习需要,从而建立一个全面包容、和谐共融环境和文化。其最大的意义在于使学校和所有学生了解社会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要和能力,从一同学习和生活中,学会接纳、了解、互信和互助,体会到不同的人如何克服困难,挑战自己,建立信心。融合教育不单造福有特殊需要的学生,也让包括学生、老师、家长在内的其他人了解残疾人士需要的机会,达致更公平和互助的学习环境。

2.3 简要评价

从香港“全校参与”模式的融合教育理念与具体实施可以看出香港教育局为走向全纳教育所做出的努力。然而,“全校参与”的融合教育模式,也需要不断反思。首先,正如上文所述,全校参与的融合教育模式还处于向全纳教育努力的路途当中,全纳教育,包含着一种接纳和融合的理念,它所指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不仅是特指有残疾或身心障碍的学生,它还包括一些生存在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更有人提出还包括有优异天赋和一些无法归类的高危险群学生⑤,例如,中途辍学、药品滥用、未成年怀孕的学生等。全纳教育关心的是所有的学习者的教育权利。香港的融合教育,在特殊教育领域进行了积极的改进的同时,应需要考虑所有的学生。

3 中国(大陆)特殊教育的发展取向

3.1 中国(大陆)特殊教育现状与问题

中国大陆的特殊教育,一直是以特殊学校为骨干,或以普通学校特教班,特殊需要学生在普通班随班就读为主的教育模式。根据教育部的官方统计数据⑥显示,我国特殊教育学校数为1672所,残疾儿童少年在校生(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附设特教班、小学随班就读、初中附设特教班、初中随班就读)已达到约42.8万人,特教学校专任教师发展到约3.8万人,残疾人教育工作取得长足进步。

然而,我们不能忽视事实,特殊教育相对于一直得到国家和人民重视的普通教育来说,还是具有诸多的短板。例如:

①特教学校的区域分布存在城镇和乡村的不均衡,特殊教育学校覆盖范围有限,总量尚显不足,且存在较大的东西部区域差距。

②不同特教形式在不同教育阶段中存在差异,随班就读多数在小学和初中,高中阶段均在特殊教育学校中进行,没有高中随班就读和普通高中的特教班。

③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亟待改善和提高,除了东部发达地区,目前大部分特殊教育学校与国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有较大差距,由于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成本较高,多数特殊学校的必备的教学设施设备严重缺乏。

④特教师资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待提高。全国特教学校专任教师中,特教专业毕业和进修过特教专业的教师只占一半,高中阶段和高等特教专业师资严重缺乏。

追究其原因,主要有四点。

第一,缺乏充分有力的立法保障。我国目前主要的特殊教育立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与主要规定了普通教育的《义务教育法》相比,立法层次低,所发挥的法律效力有限,导致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没有象普通儿童那样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缺乏足够的经费保障。特殊教育因其受教育对象的需要的特殊性,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以满足各种不同的需要。我国教育总体情况存在地区差异,特别是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入学困难或者得不到应有的特殊教育。同时,特教教师的薪酬水平总体上比普通教育教师低,亦会影响其工作积极性。

第三,特殊教育管理体制不健全。全国各地特教管理工作往往由缺乏特教专业知识的普教教育行政人员担任,不可避免会影响到特教质量。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对特殊教育的督导不利也会影响学生的教育权和教育质量。

第四,社会支持体系尚不健全,家庭内部支持具有随意性,而社区支持体系不够完善和成熟,其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渠道还不畅通;而传统文化对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的偏见也会或多或少影响对特殊教育的正常发展。缺乏相应的立法以及执法保障,特殊教育的发展进程必然会存在阻碍。

3.2 中国特殊教育发展的新征程

2010年7月,中央颁布了2010年至2020年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可以看到国家对教育公平的重视程度,《纲要》强调将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并把特殊教育在发展任务中单列一章(第二部分的第十章)将特殊教育作为中国两年内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之一。不难理解,特殊教育与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密切相关,是社会公平实现程度的试金石。发展特殊教育是促进教育公平乃至社会公平的重要环节。同时,“全纳教育”思潮在中国特殊教育界乃至教育界引起广泛关注,中国教育作为世界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迎合着全纳教育的世界教育思潮,结合中国国内发展形势,未来十年,将是中国的特殊教育的大发展时期。

结合现状,在“全纳教育”思潮下,借鉴香港等地区和西方国家的教育试验经验,大陆特殊教育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①社会方面: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消除全纳教育消除教育机会不均等,首先就要改变传统观念。不排斥任何一个人,公平、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尊重文化和价值的多元性,在尊重学生差异的前提下,保护并充分开发学生的特质。让所有学生都认识到自己的价值。例如香港地区,在其公民教育课程中加入了对有特殊需要学生的尊重、理解与接纳的教育,从观念上促进了该地区的融合教育发展。因此,在社会教育方面,需要通过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努力,改变传统教育观念,加入全纳教育思想中的全部接纳与融合新思想,促进中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向“全纳”逐步迈进。

②政府方面:制定《特殊教育法》,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特殊的教育财政投入制度,共同保障受教育权。为了加强教育法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在条文中应当杜绝使用“鼓励”“应该”等模糊不清的词汇,从而界定清楚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此外,为了促进特殊教育公平,必须提高特殊教育经费特别是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额度,有关部门在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时,应向承担义务教育的特殊学校倾斜,向农村、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③学校方面:重构学校功能与文化,建立全纳性课堂。首先,在如今追求教育机会均等的情况下不能过分重视“应试教育”,而是应当尊重学生的差异,针对学生的需求提供相应的帮助从而充分发挥每个学生的个性。我们应当共同拥有一个全纳哲学观:所有学生的价值相等,在学校中消除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等。其次,建立不同的课程和教学活动满足不同的需求。为了保证在整个学校活动中始终贯穿公平、合作、互助以及参与的价值观,必须尊重和照顾不同背景经历和能力的学生,从而充分发掘每个学生的潜能。

4 结语

综上所述,结合国际理念和国内形势两方面的背景情况,我国的特殊教育已经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政府、学校和社会都关注到了那些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孩子的教育问题。即便如此,在大力发展特殊教育的量的同时,不能忘记提高教育质量,因为提供优质教育也是教育发展进程的追求。要在实现教育公平的过程中追求优质,实现质量与效益的积累,达到公平与优质的和谐统一,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注释:

①Inclusive一词没有“全”的意思,只有:“包含”、“纳入”的意思,所以台湾学者把它翻译成“融合”,真正的全纳是“full inclusion”,目前关于全纳教育的争论也在于是否要“全部纳入”的问题。

②张春燕.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教育公平性研究[D].复旦大学.2008。

③雷江华,连明刚:香港“全校参与”的融合教育模式,现代特殊教育[J].2006年12月,p37。

④“全校参与”模式的融合教育计划中小学计划名单(2009/10学年)edb.gov.hk/index.aspx?nodeID=2524&langno=2 2010-6-9。

第8篇:特殊教育的定义范文

特殊教育学校是对特殊学生实施教育的形式之一,作为一个正式的社会性组织,它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对有特殊儿童进行教育和康复等活动的重要场所。特殊教育学校的功能,就是它作为一种为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提供专门的教育教学场所或组织所能够表现出来的性能、功效或作用。它是特殊教育学校客观实有的,但又受制于人类的自我意识和主观能动性,因此特殊教育学校的功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学校的功能也要做相应的适应和调整。

二、特殊教育学校功能转变的必要性

特殊教育学校是我国特殊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残疾儿童身心发展,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当今外部社会环境和内部教育环境都发生改变的情况下,特殊教育学校功能的转变显得尤其必要。

(一)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特殊教育是衡量一个国家与社会的政治、教育、文化、经济、科技、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福利等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国家文明程度的窗口。[2]残疾人拥有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这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共识,而良好的教育则是残疾人通往享有平等人权社会的必由之路。在这种情况下,特殊教育学校的功能势必发生变化,要立足于每个残疾孩子的终身发展,充分挖掘每个残疾孩子的潜能,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使残疾孩子能更好的适应时展,融入社会生活,更好地享受时代和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

(二)特殊教育发展新格局的要求

传统上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教育机构形成了两个互相分离的教育体系,特殊学生很难在不同的教育机构中流动,受教育的整体水平不高。同时由于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附设在普通学校里的特殊教育机构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导致特殊教育学校与特殊班、随班就读机构的分工不明确,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思路僵化,学校的功能单一。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随班就读将成为以后我国特殊教育的主要形式,“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教学校为骨干”的特殊教育新格局正在形成。因此要求特殊教育学校必须重新对功能进行定位,发挥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康复、资源开发、家长教育、社会宣传等多种功能,将现有的特殊教育学校办成示范性质、高水平、多功能的基地,并以这些少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中心,辐射周边地区和学校,成为指导当地特殊教育机构和随班就读的基地。

(三)促进和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的需要

我国宪法及多部法律法规都提出了要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但与我国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以及教育的平均水平相比,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还很低。因此,特殊教育学校不仅应该作为一个教育机构,为残疾儿童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机会,制定科学、合理的办学目标、教育计划、课程体系,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设备、师资,来满足残疾学生不同的教育要求和适应其身心发展水平的差异;同时,特殊教育学校还应该作为一个组织、宣传机构,对残疾儿童的家长进行教育指导,协助家长安排好残疾儿童的受教育问题,促进特殊教育机构及普通学校对残疾学生的接纳,最大程度地促进和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利。

三、特殊教育学校功能体系的建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了解到特殊教育学校功能的发挥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它自身必然也发挥着多样化的功能。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特殊教育学校的各种功能构成了一个多元化的有机整体。不仅包括最根本、本质的“以人为本”的本体功能,而且涵盖促进残疾学生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各方面的具体功能。

(一)本体功能

特殊教育学校的本体功能指决定特殊教育学校本质的根本功能,是直接体现、反映特殊教育学校培养人这个本质的首要功能。特殊教育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是由“人”所构成的,人是特殊教育学校组织的主体。但是,特殊教育学校中的“人”又有其特殊性:特殊教育学校中的“人”主要是指那些正在成长、发展中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他们由于先天或后天因素的影响,在生理或心理的某个方面存在缺陷,阻碍着他们的发展,因此,他们需要通过教育和康复来弥补缺陷,或者使损伤的器官的功能得到部分的恢复。简言之,特殊教育学校的本体功能就是促进残疾儿童的身心得到全面发展。这是所有特殊教育学校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不能变更的功能,它决定着特殊教育学校的其他具体功能。我们倡导的“以人为本”就是对本体功能的最好说明,特殊教育学校只有明确了“以人为本”,学校的各方面活动以残疾学生的身心发展为根本出发点,才能较好地发挥学校的功能,否则会使自身功能的发挥出现偏差。

(二)具体功能

特殊教育学校的具体功能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促进社会的各种活动和促进人的身心各方面发展的不同方面的功能,是特殊教育学校本体功能的派生功能、具体化功能。依据特殊教育学校活动的不同类型,我们将特殊教育学校的具体功能划分为教育功能、康复功能、社会功能和研究功能四大类。

1.教育功能

教育功能主要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所发挥出来的功效和作用。教育功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对残疾学生的培育上,即育人。从教育目标来看,对于残疾学生来说,尤其是智力残疾学生,促进他们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的发展,使他们从“生物人”转变为“社会人”是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教育目标之一。从教学组织形式来看,应最大限度地开展个别化教学,教师根据学生的能力、需要、兴趣、身体状况等设计不同的教学计划或方案,采用不同的教学资源、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手段进行教学,使班级中的每一个学生都能得到合适的教育,并取得最大限度的进步。从教学管理方式来看,应将控制型管理转变为教育性管理。彻底改变传统的以“控制性”为主导的教学管理方式,与学生平等对话,尊重残疾学生的差异和需要,引导他们主动地进行探究性学习,让残疾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

2.康复功能

残疾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由于受到生理、社会、家庭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其身心发展的一方面或多方面往往落后于正常儿童,根据残疾儿童的需要对他们进行康复是非常必要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学生的身心康复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提高训练质量。[3]可见,特殊教育学校还必须承担另一个重要的功能———康复功能。依据1981年世界卫生组织医疗康复专家委员会对康复的定义,我们认为康复功能是特殊教育学校采用各种有用的措施,使残疾学生因自身某方面功能的缺陷所造成的身心障碍得到最大限度的消除,使各种缺陷得到最大程度的补偿,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回归社会的作用和功效。特殊教育学校康复功能的发挥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1)树立正确的康复理念。特殊教育学校在发挥康复功能时,必须既看到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的共性,促进他们的社会性发展;同时也要看到他们的特殊性,以采取特殊的康复训练目标、内容、方法促进他们的缺陷补偿和潜能开发。(2)拓宽康复的对象和内容。每一个残疾学生都有不同种类和程度的康复需求,特殊教育学校的康复对象应该面向全体残疾学生。同时,康复的内容不仅是对残疾学生有功能障碍的器官和肢体进行生理机能的康复,更重要的是从生理上、心理上、社会生活上尽可能对学生进行全面、整体的康复,为他们适应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3)建立“医教结合”的康复模式。残疾儿童的康复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采用多种方法和手段进行综合性康复。医学康复和教育康复是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的两个重要手段,将两者有效结合,建立“医教结合”的康复模式是促进残疾儿童康复的最好途径。通过医学康复训练,能够提高和恢复残疾儿童身体缺陷部位的功能,为残疾儿童的教育康复提供生理基础。通过教育康复可以使医学康复的作用得以体现和发挥,通过特殊的教育目标、方法来促进残疾儿童缺陷功能的恢复和提高,促进他们更好地走向社会、适应社会。

3.社会功能

特殊教育学校的社会功能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从单纯为本校学生服务转化成向普通学校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服务,同时面向社区、医院、康复机构、普校等社会组织开展多方面工作所发挥的功效和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进行社会宣传。特殊教育学校作为特殊教育的中心组织,应进行社会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残疾儿童的关注程度,尽量缩减残疾儿童与正常人之间的差距,让残疾儿童过上正常或接近于正常人的生活,这是特殊教育工作的目标和理想。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文艺演出、竞赛等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加强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与周边社区、与整个社会的互动联系,让更多的人认识和了解残疾儿童,并逐步真正理解和接纳这一特殊群体,为残疾儿童的发展努力创设更为宽松和有利的社会环境。(2)开展职业教育。《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指出特殊教育学校要“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它可以使残疾人掌握一技之长,获得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并以此适应社会生活、参与社会活动,取得平等的社会地位。职业教育是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部分,也是特殊教育学校的一项重要功能和任务。(3)提供资源支持。相对其他形式的特殊教育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的专业教育资源相对丰富,这些教育资源应该发挥更大的效益,特殊教育学校要使之尽可能地共享,成为所在地区特殊教育的指导中心与资源中心,发挥较大的辐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随班就读工作进行指导,提供专门教师协助普通学校教师处理特殊教育学生问题,开放特殊教育学校一些针对性较强的训练和辅导教室,给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使用;对社区残疾人工作进行指导,在社区展开宣传,为社区残疾人工作者提供各种专业资源与服务;对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如发放书刊资料、设立家长学校、举办家长经验交流会和专家讲座、提供上门帮助服务等,让家长了解更多的特教知识和有关残疾人政策方面的最新信息,帮助家长解决好孩子的在家教育、康复等问题,为特殊儿童的家庭教育提供有力的支持。

4.研究功能

第9篇:特殊教育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特殊教育学 双语教学 实践与思考

【中图分类号】G760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1年重庆师范大学校级特色专业、教学团队、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项目(重师教发〔2010〕138号文件)及2011年市级教改项目《双语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渝教高[2011]36号文件,编号:111013)成果之一。

双语教学(bilingual education)主要是指以外语为主、汉语为辅来进行知识传授,在全面了解专业知识的同时,也提升了英语技能。我校从2011开设《特殊教育学》的双语教学,包括两层意义:一是针对普通本科特殊教育专业师范生的英语汉语双语教学;二是针对听障本科特殊教育信息与资源方向非师范专业的手语汉语双语教学。

一、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

实施双语教学十余年来有了很大的进展,各高校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我校《特殊教育学》双语教学执行了四年,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困境:

(一)合格的师资缺乏

我校《特殊教育学》双语师资原有十名的教师团队,从最初全部参与分头承担不同章节的两门《特殊教育学》双语课程的教学,但发现学生确实能体会到不同教师上课的优势特色,但因老师水平参差不齐,教学方式各异,学生很难预见及适应新老师的教学,尽管组织教学团队讨论,但有的老师在执行过程中双语教学的课程定位处于模糊状态,很多时候都将其单纯地定义为专业英语课程,侧重于对英语教学进行强化拓展[2]。后来逐渐调整为三名具有留学或有博士学位的本专业教师上这两门课,中途也请美国教授给本科生上过课,但也是杯水车薪,要满足既有专业知识水平又拥有流畅地英语口语表达能力/有熟练手语的双语老师仍然有一定距离。

(二)学生英语水平有限

开展双语教学对学生的英语水平也是一个极大的考验。因为《特殊教育学》是专业基础课,必须在大学一年级下期开设,大学一年级只有少部分大学生已经或正在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要完成大量的专业词汇非常多的原版英文阅读理解存在困难,非英语专业大学生要用英语自如地进行听说交流也存在一定问题。本校所招收本科生多为西部学生,双语教学对英语基础较差的学生来说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但收效甚微,还容易挫伤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与专业学习兴趣。

(三)课程设置与教材选用困难

英汉双语教材主要选用国外英文原版教材,其运行模式与本土实际的特殊教育有所差异,学生需要查阅中文的相关教材来做补充,需要花费更多时间。手汉双语教材选用国内教材,但倾向于理论性概念,对听障大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而言,不太适合,在教材的处理上也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去做形象化处理,如图片、案例、视频等材料的补充。这些额外处理常因不同教师上课而有所不同,忽视其系统性、连续性和阶段性,存在因人设课的特点。有教师是通过汉语讲解知识,再讲解一下其中出现的一些外语专业词汇,有的学院甚至在教学计划中将同一门课程是否是“双语教学”的属性也将其更改[3]。双语教学的教材总体来讲不太适用,没有一套切实适用学生学习的专用教材,对英汉双语教材主要通过影印国外英文版专业教材,虽然保持与国际接轨,却忽略了中外文化差异以及学生主体的英语能力水平。而对手汉双语教材主要以增加教学资源配套材料,但手语有限的老师要将一些概念性理论对听障学生解释清楚,也存在一定困难。

二、《特殊教育学》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的思考

通过查阅十多年来双语教学相关文献及本门课程双语实践总结发现,《特殊教育学》双语教学的课程改革与教学改革可以有以下策略:

(一)继续对《特殊教育学》双语师资建设

对于《特殊教育学》双语师资的建设,主要可用“引进来、走出去、就地培养”三个策略。“引进来”即引入学科水平与英语水平俱佳的外教,外籍教师不仅能带来纯正的外语授课方法和国外技术前沿,也带来了先进的教学理念,推动了双鱼课程的建设。之前有通过“引智人才计划”引进美国教授直接走进双语课堂,但机会很少,以后可以制造更多机会“引进来”外国教授;“走出去”即积极寻求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开展合作办学, 积极组织教师出国培训进修,加强学科专业之间的校际交流,特殊教育专业最近两年有送出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业教师;“就地培养”则是对专业教师专业技能,外语水平和双语教学技能的培训,充分挖掘、培养现有教师队伍中有英语基础的教师,特别是本科为英语专业毕业的特殊教育专业教师,使他们尽快的成为合格的双语教学教师。同时鼓励并提倡留学归来的博士、硕士或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积极承担双语教学工作。通过“专业强化”、“外语强化”和“外聘式”三个渠道对高校双语师资进行培养,通过教师间的合理搭配,构建一个稳固的双语师资队伍[4]。

(二) 加强《特殊教育学》课程建设与教材改革

任何课程都要有一个合理的课程体系。当前特殊教育专业只有《特殊教育学》一门双语教学课程的开设,这门课程也只是概述,里面提到的各种障碍类型的特殊儿童的具体课程还不够系统,忽视了课程之间的衔接,没有形成一个专业里完整的双语课程体系。未来的课程建设中应考虑中西方文化背景,既尊重原版教材,又结合我国实际,建立合理的课程体系。具体策略有如下考虑:①分科课程与语言课程结合,在双语教学的开始,加强语言课程同时进行,鼓励学生尽快通过四六级考试提高英语基础水平,学科课程对语言课程起到促进作用;到高年级时,则加大学科课程的比重;②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结合。考虑本校生源来主要来自西部,素质参差不齐,学生英语水平高低不―,可以在本科一、二年级在基础必修课程中采取分班制,让学生在同时开设双语课程和中文课程中自主选择,开设双语教学课程,吸引英语听说能力强、对这些课程学习兴趣大的学生选择;高年级时则在选修课程中开设双语课程,让有成功双语经历的学生自主选择;③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结合,如在系上广播、板报、标志牌环境下进行双语布置,隐形地传授双语知识。

《特殊教育学》双语教学教材有两种:英汉双语教材使用国外原版教材影印,同时给予重新组合和中文教材补充,这样的教材教学思想新颖,有利于吸收国外先进成果,但因为文化背景不同,特殊教育实施有差异,理解起来有些晦涩,不符合我国学生普遍英语水平;手汉双语教材是国内出版的双语教材,概念性理论较多,对听障生来讲理解较为困难。另外结合教师自编的讲义。根据四年双语教学经验,我们应根据特殊教育专业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教材方式。双语教材的发展趋势是将国外原版教材和国内经典教材相结合,融合中西方文化,编制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引入国外前沿学科知识的教材。还有学者从建构主义的角度出发,提出学习是一个主动建构的过程,应重视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教师可以推荐给学生一些参考书目让学生自行阅读。未来《特殊教育学》双语教学可以增加学生的自主查阅文献,国外原版教材和国内经费教材相结合的方式。

(三) 对《特殊教育学》教学模式的改革

1. 教学模式的改革策略

由于高校大学生的英语能力水平很不均衡,整齐划一的教学模式不利于双语教学的顺利实施。针对双语教学的教学模式,普遍采用的有“外文教材,汉语讲授”模式、双语模式:用外文教材,老师交错使用汉语与外文以及全外文式教学。总而言之就是要根据学生的能力水平、学习特点做到因材施教。或者根据学生的英语水平把双语教学分为初、中、高三个阶段。在初级阶段用英文授课,如果学生没听懂就用汉语再讲一遍,对内容复杂的部分则完全使用汉语。在中级阶段,以英文教材为主,根据学生的实际能力以及课程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到了高级阶段,采取完全使用英语授课的教学式,以加深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锻炼学生用英语进行思维的能力。《特殊教育学》双语教学中以往是50-60人大班,则无法照顾每位学生的双语学习需要,未来教学策略是可以根据学生整体英语水平合理分配中英文授课比例,保证学生对课程内容有一定的接受能力,再对外语程度较低的学生进行特殊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外语综合能力。[5]比如采用根据学生的能力水平发展而定的“诱导一迁移一浸没”双语教学模式。[6]《特殊教育学》在新的教学中采用分班教学的方式,根据学生实际英语水平将其编入中文班和双语班,根据学生的情况来进行双语试点教学。

2.教学方法的改革策略

双语教学的主要任务应是系统讲授专业的基本知识和专业前沿知识,同时使学生掌握相关的英语专业词汇和表达方法,全面提升学生的英语综合能力。《特殊教育学》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手段,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教学质量。

在《特殊教育学》双语教学改革过程中综合采用多种教学法,如根据刘桂兰所强调的“情境”对意义建构的重要作用而在双语教学过程中发挥学生的主动性采用案例教学法,用典型案例启发学生独立思考,解决问题。根据互动式教学法,通过课堂和课下互动策略让学生从课堂即时问答互动与课后网络交流结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同时采用艾凌艳等的立项形式,指导学生针对某一话题进行查阅资料、做调查、写研究报告、进行讨论交流等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氛围,发展多角度、多范围的英语语言接触机会,以发展学生用英语进行思维、表达、获取信息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还通过使用多媒体教室、网络互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并制作图文并茂的多媒体课件、增加动画、音频、视频等素材,提高多媒体课件的质量,通过多样化的呈现方式开阔学生视野,加深学生对于教学内容的理解。根据教学目标和学生特点灵活采用多种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对双语学习的兴趣。

3. 教学评价的改革策略

教学评价是对教学过程和教学结果进行的价值判断。传统的评价体系不能恰当评价双语教师的工作,挫伤了教师进行双语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因此《特殊教育学》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科学的教学评价体系,采用多样化的评价方法以及多元化的评价目标,有效发挥每一项评价在促进学生发展和教师提高中的功能,《特殊教育学》双语教学的评价重点放在加强师生交流和教学方法上,因此除了评价教学结果,还要加强对教学过程的评价,比如除了期末考试评价外,同时进行形成性评价,学生查阅文献、上课汇报、观影影评和见实习心得等多元评价,在这个过程中,多进行激励性评价,避免惩罚性评价。

4. 建设《特殊教育学》双语教学资源网

双语课程教学效果的好坏还与教学资源配给是否完善密切相关,《特殊教育学》双语课程也应该在网络上建设教学资源库。与我国双语教学课程改革保持与网络紧密结合发展一致,以便学生更便捷地学习与交流,促进双语课程建设质量的进一步提高。2005年教育部投资了100余万资助了50余个双语教学项目,建立了双语课程的资源共享体。教育部还组织了各高校的优质双语课程资源集中于“全国高校双语教学资源网(http://)。目前很多高校建立了较为先进的校园局域网,有的高校将双语课程建设与网络课程相结合,建立了网上答疑等教学辅助软件,同时还参考教学资源库和网络精品课程建设模式,探索设计开发符合双语教学需要的网络课程,如blackboard(Bb)平台的网络教育平台。使用英文进行课程建设,同时与国外知名大学的开放课程同步,使学生长期沉浸在英语教学之中,潜移默化地提高英语水平。本校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会有效推动《特殊教育学》双语教学改革与发展。

三、讨论

双语教学模式伴随政治、经济全球化发展应运而生,是适应国际化需求的重要模式。我国《特殊教育学》双语教学实施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在国家和学校对双语教学建设的推动过程中需要加速推进本门课程双语教学的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更新双语教学理念,进一步完善教学体系,根据特殊教育学科专业特点、西部大学师生特点灵活采用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模式,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困境,推动本专业双语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 陈友华, 程玲玲. 高校双语教学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 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 2007(9):59-60.

[2] 郭桂杭. 高校p语教学改革研究[J]. 教育与职业, 2009(30):90-92.

[3]朱峰博. 高等院校开展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 南昌高专学报, 2011, 26(3):101-102

[4] 梁明柳, 陆松. 简析高校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的关键要素[J]. 中国电力教育, 2009(20):112-114.

[5] 何芳. 高校双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 商业经济, 2011(13):12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