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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如何购买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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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如何购买

第1篇:失业保险如何购买范文

关键词:失业保险金;调节机制

项目名称:本文为2015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建立失业保险金正常调节机制问题研究”(课题编号:JRS-2015-2021)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7月20日

一、当前失业保险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失业保险金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参保单位对失业保险政策认识不到位,把“瞒报”、“漏报”失业保险费作为单位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手段。一些效益好的单位认为自己的职工不会失业,缴纳失业保险完全是杀富济贫,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时,向不同险种的经办机构提供不同的核定依据,少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而一些效益差的单位由于人员流动性强,不愿为所有职工购买失业保险,在申报时少报、漏报参保人数。

(二)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发挥不足。对促进失业者再就业、技能培训以及职业介绍等内容,在《社会保险法》当中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一方面是促进就业的措施宏观、抽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立法宗旨是为促进失业者再就业。对如何促进就业、通过怎样的途径等具体内容没有做出具体的指导;另一方面是职业技能培训效果不容乐观。为提高劳动者劳动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相应的建立了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学校。但很多地方的培训机构形同虚设,受培训项目、人员和经费等因素的影响,作用不大。

(三)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我国一直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经过多年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异地社保关系查询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医疗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此项举措,对拓宽社会保险覆盖面,调动职工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积极性起了强有力的促进作用。但具体到我国的各省市、自治区,在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方面就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险扩展面和各部门信息共享方面。《社会保险法》规定,用工单位用工满一个月就必须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在经办工作中,“用工不参保”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部分人从公积金、地税等相关部门查询后,均有公积金和纳税登记信息,而实际上并没有依法参保缴费,这与信息化建设滞后不无关联。

二、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对失业保险金的监管力度。失业保险金流失的原因除了骗保者本身主观因素外,认定程序不规范、监管不力、人浮于事等等,也是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流失的重要因素。对此,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该成立专门的失业保险支付监督机构,加强对失业保险金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主导、工会、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和其他社会团体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管机构,对失业保险金的征缴、支出进行监督,保证失业保险金的安全。充分发挥媒介舆论的监督作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骗取失业保险金问题,一经核实,要严肃依法处理,并及时向社会通报,警示不法单位和个人。

第2篇:失业保险如何购买范文

一、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解决老职工过多的历史沉欠问题,确保离退休职工老有所养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权重系数最高的子系统。而养老保险由于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沈阳作为老工业基地由于老企业多、老职工多,在养老保险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养老保险金无积累。缺少养老保险金的积累主要是体制转型造成的。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实行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企业、职工的贡献作为利润全部上缴国家,退休金等一切福利开支再由国家统一进行全面再分配,职工、企业、地方财政没有任何养老保险的预留积累。1986年,沈阳随着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由于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不完善,养老保险金的积累受到一定的制约,有限的养老金积累也没有得到有效的保值增值。最终形成在没有积累的状况下,既要面对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养老保险负担沉重的现状,又要面对已经到来的社会老龄化需求的压力。二是养老保险制度内的抚养比过高。2002年沈阳养老保险抚养比为1.98:1,同期全国平均抚养比为3.14:1,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三是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社会保险是按“大数法则”的原理来分摊风险的,因此,统筹程度越低风险则越高。而目前沈阳实行的是市级统筹结算,无疑加大了养老保险资金的风险。四是养老保险资金逆差严重。从1996年起,养老保险金支付开始出现缺口。随着时间的推移,养老金的缺口逐年加大。1996年全市养老金支出为29.9亿元,当年基金缺口0.3亿元。而到2002年末,全市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收人为23.9亿元,基本养老金支出33.4亿元,当期缺口9.5亿元。从养老金长期运行前景分析,基金缺口将会越来越大,预计到2005年全市养老金缺口将达到16.1亿元。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沈阳根据国家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精神,通过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已初步建立起了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资金来源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一是在制度上实现了重大突破。从2001年7月1日起,将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6%调整到8%,实现由现收现付式向部分积累式转变。二是管理手段上实现了重大突破。按照社保试点改革的要求,2001年正式实施“做实个人账户”工作。通过调整完善计算机系统、开发软件,对已建立的124万企业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进行了重新清理、合并,解决了信息重复和不全的问题。目前企业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已录人65.4万人。与此同时,加快了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步伐。目前,已有62.2万名离退休职工已经移交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完全实现了计算机管理。三是养老金发放实现了重大突破。从2000年9月1日至今,全市企业养老金一直保持及时足额发放。目前,全市共有63.3万名企业离退休人员通过银行领取自己的养老金,与企业相脱离,实现了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率为100%。

今后一个阶段,按照社保试点改革的要求,沈阳还将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依法扩大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继续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的分账管理,确保个人账户的有效积累。适时改革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及社会化发放,使养老保险逐步进入规范性运行。

二、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问题,确保职工病有所医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全新的制度改革,其目的是建立一个有约束力的医疗费用支出机制,“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沈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1999年9月开始筹划,于2001年9月正式启动。新制度启动以来,由于旧的医疗保险制度长期积淀的矛盾,使医疗保险制度在改革的初期遇到了一些困难。一是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意识、基本原则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建立费用分担机制心理准备不足。二是医疗保险在起步阶段不可能将所有问题和政策事先都考虑到位,存在政策未知和基金风险两个未知区。三是医疗改革的覆盖面较小。目前沈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主要是国有部门,困难企业职工、失业下岗职工、困难群体、私营及个体劳动者还没有完全纳入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这些困难尽管对医疗保险改革产生了一些影响,但是,从总体走势上看,沈阳的医疗保险改革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截止到2003年5月,全市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共有7664户,参保人员已达140万人,抚养比为1.76:1。2001年9月至2003年5月共收缴医疗保险费10亿元,支出3.2亿元。目前医疗保险收支呈现略有结余的状况,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初见端倪。一是建立了符合实际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先后出台了《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5号令)等25个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为全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二是医疗保险制度共济作用发挥得越来越显著。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解决了国家和用人单位费用包揽过多、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医疗费用没有稳定筹资机制、缺乏社会共济的问题。三是建立了较为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投资1700万元建立了目前国内较先进的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与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实行了联网,该系统自开通以来运行良好。四是建立了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竞争准人、违规退出的机制。目前全市共开通定点医院90家、定点药店88家。通过与这些单位签定协议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逐步建立起优胜劣汰的准人退出机制。

今后一个时期,将始终致力于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完善政策、强化管理、扩大覆盖面,坚持与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三改并举的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三、发挥失业保险功能,解决人向何处去的问题,确保广大失业职工失有所助

劳动力资源实现市场化配置,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机制中不可或缺的匹配机制。沈阳作为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改革正处在攻坚阶段,许多深层次的矛盾需要解决,关键的问题是“人向何处去”的问题,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

沈阳的失业保险制度始建于1986年,由于当时界定的范围有限,失业保险的社会功能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资金运作一直没有明显矛盾。2001年社会保障试点改革开始后,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下岗这一隐性失业开始显性化,失业保险面临逐年增多的失业人员,并轨资金与失业保险金的需求快速增大。2001―2002年,沈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向失业保险并轨,共支付经济补偿金16.63亿元。并轨资金年度需求量虽然较大,但是并轨是一种过渡行为,并轨资金的需求很快会随着并轨的结束而停止,取而代之的将是失业保险需求的逐步上升。这就给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如何得到更有效的发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这种形势的变化,沈阳对失业保险体制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加大了失业保险的扩面力度。目前已经由城镇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扩展到民营、外资等各类用人单位。截止到2003年5月,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130.1万人。二是强化了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1994年以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先后颁发了《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和《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等一系列的政策、规章。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有的政策法规已不适合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为此,修改制定了《沈阳市失业保险办法》,将于今年年末出台。三是建立了由市、县、区、街道、社区多层次的管理体制,实现了管理服务社会化。到2003年5月,全市共有20.5万人通过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四是建立了与再就业扶持政策相互补充的新机制。在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功能的同时,沈阳还十分重视开展再就业工作,采取积极的再就业政策。通过采取购买培训成果、出资购买公益型岗位、建立再就业小额贷款制度,对4050名人员开展就业援助活动等措施,使许多失业人员重新走上了就业岗位。仅2001年、2002年两年全市就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近38万人次。

今后一个时期,随着振兴沈阳老工业基地的步伐加快,失业保险的压力也将越来越大。沈阳将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将失业保险的被动保障功能向主动保障功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功能,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大失业保险的管理力度,发挥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积极开展再就业工作,引导广大失业人员重新走上就业岗位。

四、实行应保尽保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城市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实现广大低收入职工弱有所帮

第3篇:失业保险如何购买范文

[关键词]国企改革;下岗职工;社会保障

国有企业对我国历史经济发展做过很大的贡献。但在多年的国企改革中,为了减员增效,国有企业面临很多的下岗与转岗职工。在新一轮供给测改革的背景下,去产能是推进供给测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转型的关键环节。去产能意味着去企业也意味着去一些剩余的国企职工,如何克服以往的下岗职工社会保障问题并改善现有的国企下岗职工社会保障现状,是需要探索解决的问题。

一、以往国企改革中下岗职工社会保障问题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对国民收入实行再分配,以保证那些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失去生活资料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而举办的社会安全措施的总称。社会保障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在我国还包括优抚工作”。其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从1993年国务院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1995年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以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制度转型有的现象之一,而且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成为就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作为改革开放、国企改革及社会转型代价的直接承担者,并日益受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关注,成为我国一个独特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一)新旧体制过渡过程中出现衔接问题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社会保障新旧体制过渡中存在着问题:首先,国有企业由于制度限制原因使国有企业下岗人员难以并轨。其原因在于原企业要么没有为下岗人员购买社保或者恶意拖欠以及不支付相关的保险费用,导致下岗职工面临困局;企业并没有完全解除与下岗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者根本无法解除关系。其次,我国当前不仅人口众多,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同样众多,加上社会发展还不够完善,所以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过程中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在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构建的主要是职工在正规企业或单位就业的前提下,但是在现实中,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再次进入到正规部门就业的概率很小,大部分进入到非正规企业当中谋求生活。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就给不少企业提供了逃避为下岗失业员工缴纳保险的可能。新旧体制之间衔接不上,造成的结果就是导致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断保、无保成为普遍的现象。

(二)社会救助功能弱化

社会救助,又称社会援助,是从传统的贫民救济和社会救济这一对范畴中演变而来的。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之前,所有的社会救济行为都具有恩赐性和处罚性。随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社会救助的立法和理念公开承认贫困现象主要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国家和社会必须负起克服贫困现状的责任,而贫困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救助是自己的权利,不必带有任何附加条件。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被“淘汰”的下岗职工,大部分难以再次进入社保体系,而且再就业困难重重,这些人逐渐被陷入到贫困状况当中,原因就在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是以社会保险为核心,而社会救助则处于边缘地带。目前国际上有不少国家其社会救助从另一侧面发挥了巨大辅助功效,将下岗失业人员或其他需要救助人员纳入到了社会救助和保障的系统之中。但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难以做到这一点,还没有充分发挥出社会救助的功能。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2016年经济工作的五大任务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去产能是推进供给侧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转型的关键环节,做好转岗和下岗人员安置和就业工作,是去产能这项国有企业改革绕不开的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提高思想认识完善

国企下岗职工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工程,不能急于求成,盲目进行,这项制度的改革具有延续性,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完善,在社会保障中,目前最重要的是社会保险制度和救助制度,但是面对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化的新形势,首要任务是尽快完成城镇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进一步改革力度,逐渐完善国企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

(二)扩大社会就业

国企下岗职工存在的根源是就业问题,就业问题的解决能够减少下岗职工的存在或者能够很好的安置下岗职工。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应该多开发国际优势产业,将产业走向世界,使之更加国际化,要不断加快城镇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加快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上,发展新兴产业和创新产业,打造共创空间,培养更多的创客,不断开拓就业渠道,不断促进劳动力市场化。在市场经济改革推动下,隐性失业不断显性化,必须完善就业环境。

(三)加快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失业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失去职业,失去生计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对社会而言,则是劳动生产力的极大浪费,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的隐定。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事先预防和事后救济,以限制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所谓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内容是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风险,使暂时处于失业状态下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通过失业培训达到就业安置。失业保险给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之前提供了必要的生活保障,在失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建设过程中,要加快制定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身份的认定,使之能够以明确的身份享受到来自政府或社会的救助。

(四)改进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缴存方式

根据调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断保现象也较为普遍,一方面原因是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导致主要经济收入中断,如果没有及时就业,短期内很难再续保。另一方面原因是养老保险的缴纳是按年缴纳,一旦断缴,再补缴就要一次齐,补齐应缴金额既包括个人应当负担的部分也包括企业负担的养老保险金部分,这些金额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大部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都望而却步,无奈之下可能选择继续断保。而对于经济收入较为困难且经常未缴养老保险缴纳金的国有企业下岗群体,需制定一个低保缴费模式,在保证最低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使其不被剥离于社保体制之外,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个缴费缓冲期或适应期。

(五)加强下岗、转岗人员的职能培训和思想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启动实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从2016年至2020年,利用5年左右时间,组织、化解过剩产能中企业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参加培训,力争使有培训愿望和需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都能接受一次相应的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根据人社部的规划,特别职业培训将根据培训对象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三类培训:一是对失业人员重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二是对企业转岗职工重点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三是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重点开展创业培训。国有企业下岗和转岗职工自己要正确看待下岗的事实,把下岗当作人生新的挑战和机遇,正确认识自己,准确定位,转变就业观念,调整就业心态。认真分析自己的优势和劣势,积极寻找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同时更要认清现在的就业形式,转变就业观念,适应现实的竞争就业观和多种方式就业观。在参加再就业的职能教育培训时,只有努力学习新知识,积极接受新鲜事物,尽量掌握更多新本领和新技能,才能在现有的劳动力市场中拥有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苏廷林,等.中国社会保障辞典[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87.

[2]张京萍.社会保障法教程[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68.

[3]王成富.国企下岗职工现状堪忧[J].劳动理论与实践,2002(9).

[4]金碚.新常态下国企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向[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2015(2).

第4篇:失业保险如何购买范文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劳动保障制度改革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面向新世纪,我们仍需继续努力,深入研究并解决新形式下我国劳动保障制度改革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还需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外一切有益的新鲜经验,为我所用。

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日益加强,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已经不再是独立的,而是链条般的联系在一起,一个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很有可能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近期内,全世界就业的数量和质量受到制约经济增长的五大因素的影响(当然,就业的变化毕竟不是生产变化的完全忠实的反映)。这五大因素是:1、严重打击了亚洲的金融危机的影响;2、初级产品的低廉价格;3、欧洲货币联盟和固定制协约;4、股票价格的流失;5、自由化进程和竞争加剧。这五种因素的作用力并不一定朝向一个方向。

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由于初级产品的低廉价格和工业化国家货币的实际升值,工业化国家的购买力提高了。这种购买力的提高应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扩大产品出口,因为对这些产品的需求(主要是制成品)弹性很大。正如八国集团在1998年5月伯明翰会晤时所强调的,让经合组织的市场保持向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开放是十分重要的。不过,对于广大制造业能力地下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不是什么巨大好处。在这些国家中,由于初级产品价格低廉,国家更难拿出资金用于改善生产率,企业被推动着千方百计去降低成本,这就可能顺缓就业状况。2、今后新兴国家市场引起的信心危机很可能抑制私人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诚然,这种态度可以很快的转变,但是,也必须考虑到工业化国家利率可能提高的问题,尤其是假如美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呈现出通货膨胀迹象的话。在这期间,直接外资的投向会有很高的选择性。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很可能使外资流入大量增加。3、通货紧缩的风险在扩大。明显的事例是,日本很难通过税收措施来推动经济重新快速增长。在欧洲和美国,日本的问题表现为价格的稳定或疲软,而不是消费的下降或实际利率接近零。但是,如果过分强调物价的稳定,企业又放慢投资,那么,采取超出八国集团1998年5月首脑会议批准的政策的刺激措施就可能成为必要的了。

二、普遍的社会保障制度

那么,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之下,劳动与社会保障又呈现出一种什么样的态势呢,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关系又如何?我想社会保障的制度类型主要有三种

1、养老保险

在世界各国,提供养老保险金铁的模式主要有一下三种:

(1)全民津贴型。即向超过一定年龄的所有居民发放津贴。这种全民津贴型又可分为对居民收入进行调查和不进行调查的两种方式,前者如南非,后者如丹麦和瑞典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则是两者均采用的混合型。

(2)社会保险型。即向受保老年人提供津贴,津贴从其完成就业年限或缴费年限为基础计发。这种制度在养老保险中最为普遍,德国、美国、意大利、日本、瑞士、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都实行这种模式。

(3)预防基金型,或称公积金制。即在缴费人到达规定年龄是,发给其一笔相当于缴费总额的本金,并附加利息(有时本金转换成年金形式发放)。如新加坡、智利和斯威士兰等就实行这种模式。

2、医疗保险

按覆盖范围分,世界上的医疗保险制度可分为一下两种:一是全民医疗保险。即所有人均可享受医疗保险,如英国、法国及大部分北欧国家。二是部分医疗保险。即一部分人可享受医疗保险,而另一部分人则无享受医疗保险的资格。

按运作和组织方式分,世界上的医疗保险制度可分为一下两种:一是直接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社会保障机构与私营或公立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受保人接受医疗机构服务后不用支付现金,而由社保机构和医疗单位进行结算。这种模式多见于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二是间接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后先支付现金,然后到社保机构报销。这种模式多见于发展中国家。

3、失业保险

世界上的失业保险制度是针对市区工作,又在积极寻找工作的人员的一种经济补助。目前世界上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多集中在欧美发达国家,拉美、非洲和亚洲建立失业保险的国家很少。如亚洲只有日本、中国和蒙古有失业保险制度。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在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又可细分为强制型和自愿型两种。二是在少数国家实行的失业救济制度。即由公共基金向失业者提供补助,但这种补助应根据收入情况进行核定。

对贫困者给予救济,自古有之,最早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初期发展产生的社会成员间的互助行为:当有人遭到饥寒或疾病等的威胁时,其他人给予衣食或服务的援助。这种互助互济行为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繁衍的手段,后来,它被社会用成文或不成文的社会规范固定下来,于是就有了世俗的慈善事业;自从宗教问世,又把这类社会规范纳入了自己的教义,作为实行宗教的精神统治的物质基础之一,于是就有了宗教的慈善事业;逐渐地,这种本来属于人类社会中自发行为的互助互济就变成了自上而下的恩赐,君主对臣民的恩赐,富人对穷人的恩赐,或者救世主对芸芸众生的恩赐,而在恩赐的背后,受贿者不得不付出接受人身依付的代价。这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始的救济逐渐成为统治阶级用以安抚饥贫者、巩固阶级统治的一种手段。

三、我国的情况

《劳动法》的颁布确立了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严重不适应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需要,重构或者是改革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应提到议事日程。

结合各国仲裁实践,我提出几点建议:第一

、修正劳动争议处理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作用。从发达国家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经验看,提倡、鼓励劳动争议当事人自行解决其争议,是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好办法。而《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中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指导原则,只限于“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没有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资助解决其争议的立法要求体现在法律规定中。第二、建立完善的劳动争议仲裁体系,变“一裁两审”制为“两裁中局”制。世界劳动争议发展史告诉我们,基于“社会本位”思想,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强制仲裁已成为世界劳动争议仲裁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会改革和文化传统等各方面的因素,将“三方原则”中的另外两方,通过有效的机制使/!/其真正加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来,依法建立独立的、自成体系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同时,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结合工会改革,修正现有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及工作规则》,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从企业中脱离出来,建立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同时,加强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真正发挥他们预防、处理劳动争议的作用。

第5篇:失业保险如何购买范文

这两个数字,无论是何颖萍,还是她所在的公司,“都很有意见”。

这种反映,令东莞市社保局局长梁冰始料不及。在“五险合一”的社保管理模式成为当前全国社保事业发展方向之时,东莞已提前十多年探索走“多险合一”之路,令梁冰深感自豪的是东莞已突破职工户籍、城乡户籍、就业状态等界限,率先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体系以及“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

对于企业主而言,工伤险和医疗保险比养老险和失业险更重要。只要有工人存在,随时都有发生工伤事件的可能,万一出现重大事故,一单赔偿就可以让一个小企业消失。对于个人而言,无论是就医、就业、工伤、养老,社保所带来的保护作用也显而易见。

一项使个人和企业都受惠的政策,为何会引来两头吐槽呢?

“到手的现金更实在”

袁薇的选择颇有代表性。她2006年8月来到东莞,目前在大朗镇的一家制衣厂负责衣车工作。

上班一年后,袁薇一位同事在车间过道上滑倒骨折,前后花了一万多元住院费用。但公司没有为其购买保险,并告诉他“承担部分费用将从工资里扣除。”同事对公司的处理方法无法接受,便投诉到东莞社保局,经过东莞社保局的协调,认定其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属工伤,公司要承担全部责任。最终袁薇同事的工资并没有受损,但职业生涯却亮起了红灯,三个月后他选择了离职。

这起工伤事件对袁薇影响很大。她上网查阅相关信息后发现,按照法律规定,所有的企业单位都要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袁薇的带动下,她所在车间十几个姐妹一起向公司提出了要购买社保的要求。2007年11月,袁薇终于领到了属于自己的一张社保卡。

购买社保之后,给袁薇生活带来的最大改变就是看病便宜了。

“现在看病那么贵,哪怕有个感冒,进医院后没有一两百都出不来,如果遇上个什么大病,真是‘一病回到解放前’。有了社保之后,生病再不用忍了。”袁薇告诉记者,她一个月前刚刚生了孩子,因为了剖腹产,社保给她报销了3500元,自己只垫了很少的一部分钱。

使袁薇受益的,是刚刚实行的生育医疗费待遇新规,从连续参保并且足额缴费满24个月调整为满12个月。东莞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而且连参保男职工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后,其未就业配偶也可以享受同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社保的优越性显而易见,但在落实的过程中有时却也不方便。《小康》记者采访的多位市民都表示过程比较“麻烦”。

“看病实际报销达不到规定的那么多。”位于东莞市南城区香港某集团的员工何颖萍说。她每次感冒发烧到门诊看病,都要花一百多元,而真正拿单去报销时,都只能报销十几块钱,理由是她在治病过程中用了医保目录之外的药品,比如说进口之类的药品都不能享受报销。但对于病人而言,用什么药,能不能获得报销,自己都没有选择的权利。“连路费都不够,还麻烦,后来干脆都不去报销了。”

受访的年轻人多表示,他们理解的社保主要就是医保。事实上,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在他们看来,离自己还非常遥远。当得知每个月都会从工资上扣除8%的数额用来缴纳社保时,他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好多”,对部分年轻人而言,与其几十年后领取未知数目的养老金,还不如每月多几百元到手实在。

除此之外,东莞与内地大部分地区的社保政策区别甚大,社保转移渠道不通畅,新农合与东莞“一体化”的医疗保险有重合,令许多新莞人深感彷徨。加之近年来不断传出养老金亏空、延长退休等言论,使新莞人对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颇有怀疑。

“在内地农村,我们外出的年轻人必须要在家里购买新农合,否则自己的老人和小孩都不能看病报销。”来自湖南的陈熙对记者说,在东莞打工再花几百块另买一份,不值得。

“东莞的社保政策在全国都具有领先性,也是中国社保体系发展的一个方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局长梁冰则向《小康》记者表示,经过几年的逐步完善,东莞市社会保障事业基本实现了市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偿、失业有济”。但梁冰同时坦言,新农合与社保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不同主管单位,中央曾多次称要统一,但一直没有实质的进展。

上述种种因素,严重影响了新莞人对参保的积极性。《小康》记者深入东莞采访调查发现,众多“新莞人”因为家乡与东莞地区之间社保政策无法有效衔接等因素对参保顾虑重重。而数以几十万计的中小企业也因为经营成本问题对缴交员工社保深感压力。

无论是参保人还是中小企业主,他们的感觉,或许跟梁冰并不完全一样。

中小企业的难言之隐

企业利益下滑,社会责任加大。

东莞市部分中小企业正面临着这样的两难困境。按照国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灵活的就业人员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而缴纳的金额则按照不同情况由国家企业和个人按照不同比例承担。东莞目前实施的是以工资为基准,个人8%,企业14%。

东莞某玩具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扬直言,“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利润本来就非常有限,国税地税负担就比较重,再加上给员工购买社保,那就是雪上加霜了。”张扬给《小康》记者算了一笔账,其公司共有员工820人,即使以东莞平均工资2138元为基数来看,企业也要承担2138×14%×820×12=2945308.8元/年。而这仅仅是平均工资,在他的公司里,几乎没有人的月收入低于这个水平的员工。近年来,员工工资每年都在上升,缴纳社保的基数也逐年增大。

东莞美维电路有限公司是一家电路板生产龙头企业,目前员工3700多人,高峰时期超过4000人,年生产总值十几个亿,利润8000多万。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管兰景新对记者说,每年在员工社保这一块的交纳金额达2000多万,“但目前还可以承受”。

2008年金融风暴令以外贸型经济为主的东莞受到重创,在腾笼换鸟的地方政策背景下,这些以加工为主业的中小企业日子过得一日不如一日,如何降低成本,成了他们绞尽脑汁也要解决的问题。

“尽管员工的工资超出了平均工资,但绝大部分都没有按照实际收入按比例缴纳社保,我就坚持了一点,2138元是最低线。”张扬承认,为了节约成本,有些时候还不得不择手段。在中小企业界,这是一个公开的秘密。

对于企业主而言,工伤险和医疗保险比养老险和失业险更重要。万一出现重大事故,一单赔偿就可以让一个小企业消失。张扬说,大部分企业主都会主动为员工购买工伤险和医疗保险,因为涉及企业的生死存亡。而养老险和失业险,似乎跟他们关系不大,大部分能不买的都不买。

东莞市社保局的统计数据也可证实,购买工伤险的远远要大于购买养老保险的人数。截至2012年底,东莞全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507.92万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均为616.86万人,工伤保险494.14万人,失业保险312.78万人。

另一位企业老板则宣称,几乎没有哪家企业是真正100%给员工购买保险的,因为东莞工人流动性非常强,今天一百个工人,明天就可能只有七八十个了。既然有这个特性,当社保局查到没有购买社保的工人时,就称是“新来的”。《小康》记者在某制衣厂随机询问了五个工人,他们之中只有一个人购买了社保,而其他四人中来该厂上班的时间最长的超过了三年。前述东莞社保系统工作人员说,要想所有企业真正意义给员工100%购买社保,目前来说还是不现实的事情,首先要解决工伤保险,然后是医疗保险,最后再逐步扩展到养老保险。

兰景新对记者坦言,随着现在员工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媒体对社保的宣传等作用,许多外来工面试时就会问及有没有社保。面对如今年复一年的招工难问题,“给员工购买社保,会让人觉得你这个公司比较正规,可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在利润薄、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许多中小企业离开了东莞,有的直接关门。”张扬坦言,这种结果社保负担并非直接原因,但肯定有影响。数据显示,在东莞有12.69万家“中小企业”,占所有企业总数的98%。

在转型升级的压力下,这些中小企业能做的选择并不多。

出路何在?

面对来自参保人及中小企业的种种质疑,东莞市社保局局长梁冰说:“购买社保是对每一个劳动者的一种保障,目前存在的许多问题需要制度上的进一步完善。”

在2009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为全国唯一的地级市单独设置的社保行政部门得以保留。而当年,东莞市社保局采取的一大改革措施,就是出台社保费率的阶段性下调和困难企业缓缴保费的政策,为东莞企业减负4.75亿元。

事实上,这一措施一直延续下来,并且不断改进。

2012年的减负措施更为东莞企业每年“减负”约12亿元。比如原来准备上调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至12%,暂缓执行了两年。一个百分点的减少却为企业减轻了巨大的负担。另如东莞市工伤保险实行费率浮动机制,作为特殊用工的建筑企业,参保缴费采用企业工资总额1.5%的征收政策。但从2012年9月起,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从1.5%调整为1%。除上述两种之外,2013年社保共有7项为企业减负措施。原措施中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率从3%调整为2.5%,下调的0.5个百分点为单位缴费。这一调整原本于2013年7月起恢复。但考虑到目前经济形势仍不明朗,这一措施又延续一年,2014年7月起自动恢复。

社保部门已经考虑到了一些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局。梁冰说,在中小企业经营困难时,对企业拉一把,企业得以休养生息,员工权益才能更好得到保障。企业给员工购买社保,既为员工切身利益着想,也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减免显然是暂时的,东莞市用来填补空缺的是社保基金的盈余。长期来看,随着企业员工权利意识的大涨,中小企业的这一困局只能以企业的转型发展为出路。

政府部门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2013年底,东莞市政府宣称将每年拿出规模不少于3000万元的资金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其中,申报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需是中小微型工业企业,且上年度实际缴纳税金以及减免税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该类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0万元。

第6篇:失业保险如何购买范文

[关键词]体育产业转型期 退役过渡期 职业年金保险 财务安排

[中图分类号]G63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12-0098-02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意义

很长一段时间,保险业在运动界领域一直是一个陌生的话题。但直到最近几年发生了几起运动事故,使得运动员保险逐渐升温。桑兰在友好运动会意外残疾、辽足运动员曲乐恒意外车祸和四川排球运动员朱刚的猝死,这几桩不幸事件使有识之士呼吁:体育保险制度应尽快成熟。

在计划经济时期,退役运动员分配的人员也被纳入分配机制,即由人事部门刚性分配到各个单位。但目前退役运动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国家分配规定,主要是“买断”后自己寻找工作。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各体育运动队伍由事业化向职业化转型是大势所趋。那么,转型期运动员的保险保障问题就显得尤其突出和紧迫。这也是关系到民族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二、初步的风险分析

首先,专业(职业)运动员中伤病现象十分普遍,几乎人人有伤,其面临的医疗和康复费用的风险可想而知。运动员伤病问题,中国体育多年来一直被其困扰。数据显示,1959年至1997年,中国乒乓球一共赢得了78人102.5项世界冠军,78人外伤的发病率居然超过75%。一些对抗性很强的、非常危险的运动受伤率和受伤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由于我国专业或职业运动员年龄普遍较小,大多集中在10~35岁之间,再加上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相对较少和竞技体育培养过程中的高淘汰率,运动员面临着严重的失业及养老保险危机的风险。对于一些运动员来讲,退役意味着失业。

再次,教育风险。运动员在训练比赛阶段无法保证系统、正规地学习基本的识字课程,一般很难达到相应级别的文化知识水平。文化基础知识的缺乏不利于新的体育技术、战术的理解和掌握,更难谈创新和发展。低教育水平,又没有其他的专业知识,使运动员未来的社会生活、就业和位置的适应及调整、职称晋升都受到影响。明星大学生运动员采取特殊的方式基本上解决了就业问题。但最普通的运动员大学生仍然是非常困难的。

同时,对大部分运动员而言,用运动期间所积累的财富解决养老和退役后的医疗费用等问题并不具有可行性(当然,高收入体育明星除外)。原因有二:其一,退役后仍然年轻,没有稳定的职业,容易引发家庭问题和社会问题。其二,财务风险不可避免。普通人的财富积累和消耗如下图所示;而退役运动员仅靠所积累财富来养老,必然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

财富年龄6020消耗期积累期间养老年金普通人财富累积及分配示意图(养老年金)

综上所述,我国运动员面临着医疗、失业、养老、教育等风险。其中,“失业风险”尤其关键。如果能够顺利解决运动员退役后的失业问题,其养老、医疗等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三、进一步的风险分析

由于运动员从小身处体校环境,对社会环境不熟悉,仅在竞技体育方面有一技之长,身处竞争如此激励的“文凭”社会,在就业中显然处于劣势地位。运动员退役或遭到淘汰后的失业现象普遍存在,并非小概率事件,不适合用传统的失业保险方式解决。

所以,如何帮助退役运动员顺利通过过渡期,找到新的事业和生活,就成了解决运动员失业风险以及整个保险保障问题的关键。

四、我国运动员保险现行体制

(一)社会保险体系中的运动员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政策,有强制性、共济性等特征。中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组成。体育保险涵盖全国各级医疗费用的运动员,运动员受伤治疗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然而,由于免费医疗报销的数额受到严格限制,一般运动队经费不足,现有的社会保险体系远不能为其提供有效保障,不能消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

(二)商业保险体系中的运动员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按照商业保险运作的原则而设立的险种,具有自愿、合同、广泛的特点,在整个保险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A.运动队的团体意外险。该保险主要是为体育团队或体育组的训练和比赛提供保险。在我们国家的运动队团体意外险可以分为国家队意外伤害保险和省(市)意外伤害保险。受保国家队运动员约1400人,基金会每年支付1万元,运动员付出溢价,共27万/年,运动员一旦死亡或伤残,最高赔偿30万美元,并为所有获得“奥运”“世界杯”“世界冠军”等三项赛事冠军的运动员增加一倍保险金额。

B.团体意外险。团体意外险是为被保险人参与指定比赛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所提供的。2002年4月初,中国人寿作为中国足球世界杯远征代表团唯一指定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2亿元的价格为世界杯足球赛提供保险。

C.活动组织者责任保险。根据国际惯例,世界田径协会每个项目的比赛中,活动主办方为所有运动员购买保险。 1998年桑兰在美国举行的友好运动会上严重残疾,运动员比赛组织者购买保险,桑兰巨额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才得以报销。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国际运动会的主办、承办商已逐渐被纳入到风险管理体系中来。

五、我国运动员保险现存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有针对性的运动员单保险覆盖面

中国目前在保险市场上主要是运动员保险“中国体育基金会”民族运动伤残保险,场上球员的足球俱乐部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其他各种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基本上是空的。当前运动员的保险种类其利率大多在一般残疾保险费率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定比例的计算,缴费利率明显较高,客观上抑制了运动员参与保险的积极性。除保险政策不明确,缺乏灵活性外,不能涵盖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同一项目的难度和危险,难以满足不同运动员的要求。

(二)缺乏主动的保险意识

在中国,一个优秀的运动员普遍经历了业余体校、体育学校、省(市)的专业队、青年队或行业体协后,被选入国家集训队。运动员的培训由国家支付工资、受伤报销,很少涉及保险,几乎没有保险意识。相比之下,美国和其他国家的运动员,在市场经济环境中长大,用自己的金钱培训,从而了解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许多著名的运动员愿意为一条腿、一只手或一个手指头投巨额的保险。

(三)严重的资金短缺

运动员保险业才刚刚起步,面临着资金极度缺乏的问题。大多数运动员的收入水平较低,据测算,如果想投保3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那么,每年的费用是2760元,对普通运动员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目前,中国的运动员保险主要是社会保险基金提取或是企业赞助。目前,仅仅依靠企业和个人捐款是很难解决运动员保险的资金来源问题的。

(四)保险监管配套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今天西方国家的运动员保障体系已经发展到一个较高的水平。对体育运动员、赛事承办商有强制保险的法律。然而,根据有关方面的调查,中国绝大多数的俱乐部不为运动员提供保险。虽然早在1995年3月11日第八届中国人民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提交了提案,要求建立那些有助于体育事业的运动员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但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颁布强制保险法律保护运动员。中国体育保险立法落后,严重制约了运动员保险的健康发展。

六、“运动员退役年金保险”的具体构想

(一)基本思想

首先,通过事先的财务安排,为退役运动员提供一笔定期的固定年金,以保证退役后一段时期内的基本生活,为其继续学习深造或接受职业培训等活动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保证,以帮助其顺利进入新的职业和生活。

其次,可以提供相应期间内的医疗费用、意外伤害以及重大疾病等方面的附加险,以完善保障方案,为运动员在退役后的过渡期间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第三,在运动员进入了新的职业和生活的良性轨道之后,可以将本产品转换为一般的养老年金,从而完成对运动员一生的保险风险规划与管理。

(二)具体构想

1.运动期缴费,积累年金;2.退役过渡期领取定期的固定年金;3.设计相关附加险,完善保障方案。例如:附加因伤病提前退役的保费豁免、提前给付。附加非因伤病提前退役的保费豁免、提前给付。附加整个保险期内的医疗费用险、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险。附加领取期内的医疗费用险、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险。附加可升级或转换为常规养老年金产品的权利。

示意图

(三)补充说明

这个年金方案可能遇到的最大问题在于:由于年金领取期比较短,运动员可能会感到不公平,从而参加的积极性并不高。因此,可以考虑附加灵活的领取期间选择的权利。

运动员退役年金保险的构想,试图通过事先的财务安排来实现运动员运动期间以及退役后的风险管理。

然而,运动员的保险保障问题不仅在于要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险制度和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更要做好其他相关的工作,例如加强运动员基础文化教育、体育运动职业化、产业化的改革等。

【参考文献】

[1]宋开宇.HIS与社会医疗保险系统接口的设计与实现[J].医疗卫生装备,2005(26).

第7篇:失业保险如何购买范文

摘要:如何兼顾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利益,能够使在外发生工伤、亡的劳务人员有所依靠,是每一个承揽海外工程的公司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工程项目对外承包保险政策

Abstract: how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enterprises and workers, can make the injury occurred, dead workers has to rely on, is a contract overseas engineering company should seriously consider the issue.

Key words: project contracting foreign insurance policy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对外承包业务也直线上升。据商务部统计,截止2011年底,我国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达543万人,其中近一半人在从事中国承包的工程项目。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山东省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同时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近年来也加快迈向国际市场的步伐,成立海外公司,先后在阿尔及利亚、安哥拉、苏丹、越南等国家进行工程建设。海外工程项目,需要大量的劳务人员参与其中,这类人员的工作地点在海外,工作期限随工程结束而终止,属于临时聘用的劳务人员。如何兼顾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利益,能够使在外发生工伤、亡的劳务人员有所依靠,是每一个承揽海外工程的公司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本人以路桥集团参与施工的阿尔及利亚东西高速公路为例,与大家共同探讨外派劳务人员的保险设置问题。

一、国家间社会保险关系现状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中,有如下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除此条款外,再无关于外派劳务工伤亡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我国的情况相似,迄今为止,国际间或国际劳工组织,也尚无关于外派劳务工伤亡事故处理、操作性较强的国际公约、协定、原则或规范。从现有的资料来看,虽然,国际劳工组织已分别于1949年和1975年通过了《移民就业公约(第97号公约)》和《移民工人建议书(第151号建议书)》,但它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公约批准国有义务采取行动,在社会保障方面,对外来务工人员实行不比本国公民更为不利的待遇。

二、阿尔及利亚的社会保险政策

阿尔及利亚地处北非,与欧洲国家隔地中海相望,国家法律各方面,受前殖民国家法国的影响很大,在阿尔及利亚,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阿国家社会保险局(CNAS)是执行社会保险政策的专门机构,在执行社会保险事务方面享有特殊的权利。阿法律规定任何人均具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力。不管是阿尔及利亚人或者是在阿外籍人员,均须按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不管其为雇主还是雇员,均须到地方社会保险局投保。社会保险包括失业、工伤疾病、退休、提前退休、住房公积金等内容。所交社会保险以工资收入或者按收益提取的分成为课税基础,总额为员工工资水平的35%,其中雇主承担26%,雇员承担9%。对经济收入低于国家最低保障工资者,国家免征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费率表如下:

基本保险 12.5% 1.5% 14%

工伤/疾病 1.25% .. 1.25%

退休 9.5% 6.5% 16%

失业保险 1.25% 0.5% 1.75%

提前退休 1% 0.5% 1.5%

住房公积金 0.5% .. 0.5%

总计 26% 9% 35%

三、社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

通过国家间社会保险关系现状分析,现在海外务工领域有一个较大的障碍,就是保险机构与外出务工机构,在风险防范知识以及服务网络的对接方面存在沟通不畅。具体而言,很多劳务输出企业,在进行海外劳务派出的过程中,能够想到的依靠对象只有政府外交机构、企业自身网络等,对于拥有庞大服务网络的保险机构求助不多,中国外出务工人员亟需借"网"出海,即借助大型跨国保险结构的全球网络为自己保驾护航。

作为风险防范和保险补充的措施之一,境外务工者个人或其所属单位应当考虑在我国国内的商业保险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转嫁企业风险,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尤其雇主应当主动担当起风险管理的职能,不能将风险管理的责任一并推在劳务者身上。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为中国外派劳务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境人员意外伤害险”和“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通过上诉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考虑到企业能够承担的经济负担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到如下观点:

第8篇:失业保险如何购买范文

1.不以实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少缴甚至不缴纳

现实工作中,很多用人单位以“社保支出占员工人工成本支出比例过高,让企业交不起,员工不愿意交”为由,没有按职工上年实际月均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而是以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费用。部分用人单位为节省人工成本,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延长职工试用期,拖延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个别单位甚至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违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2.社会保险属地化及跨省转移问题,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

因养老保险基金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因此存在了社会保险缴纳需要跨省转移的问题跨省转移办理手续繁琐、审核时间长,给用人单位和职工带来了很大不便。早在十七大报告中就提出“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省市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险制度还存在较大差异,各地方、各部门因各自利益关系很难达成一致,转移接续办法并未落实。如何尽快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建立全国联网的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系统和养老金划拨系统,使职工在跨省转移时只转移关系而不转移基金。职工在哪个省市地区缴费,社保基金账户就在那个地区增值,在职工退休支付养老金时,将不同缴费地区的缴费增值金额统一划转至职工社保账户最初建立所在地统一发放,从而实现社保跨省转移无缝化衔接。

二、解决社保问题的建议

1.降低社保缴费基数、降低社保缴费比例

社保费用偏高,引发两个问题,第一是缴费基数的确定是否合理。我国社会平均工资每年都在以较快速度增长,因此缴费基数也会随之增长,这必然导致社保费用偏高。第二是缴费比例是否合理,缴费比例高,必然导致社保费用高,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单位与个人合计高达28%。以上两个因素,也使得社会呼吁降低社保缴费基数、降低社保缴费比例的呼声越来越高。缴费基数降低,缴费比例降低,用人单位和职工还享受同样的权益,这就要求社保基金能有更大资金量支持,而目前我国统筹账户基金却入不敷出,因为社保基金的筹资渠道仅能通过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获取利息收益,收益率很低,有时甚至低于通货膨胀率。因此需要改变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机制,通过多样化的投资手段,既确保资金的安全,又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和收益最大化,从而实现社保基金账户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在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情况下,保证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权益不受损失。

2.缴费基数、比例保持不变,让企业和职工享受更多权益,即高费率应该带来高保障

具体来说,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若职工退休后,退休金水平提高,即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提高,那么职工必然能有更高热情和动力缴纳养老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如果医疗报销费用比例提高,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种类增多,诊疗项目增多,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提高,那么职工必然能有更大积极性缴纳医疗保险;在生育保险方面,如果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生育津贴水平提高,领取生育保险的人群范围增大,那么职工(特别是女职工)将更加关注生育保险的缴纳;在失业保险方面,我国目前失业保险金领取待遇的最低领取期限为3个月,最高期限为24个月。若能在累计缴费年限不变的情况下,提高领取期限,那么就能使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对心里造成一定打击的失业人群享受更高待遇。在工伤保险方面,若能减少用人单位支付金额,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将大大增强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以北京市工伤等级评定中,一至四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需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由用人单位承担人工成本。因此,工伤保险基金若能提供五至十级伤残津贴,那么将大大减少企业的负担,并且能为工伤职工提供可靠保障,解决企业和职工的后顾之忧。职工与用人单位互相促进、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收益,从而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3.提高单位社会保险专员的管理水平

我国社会保险法颁布时间较晚,很多单位对社会保险工作不够重视,没有配备专职的社会保险管理人员,即使有,也是由分管档案、员工、薪酬的人事专员兼任。从事社保工作的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岗前培训,只能边工作边学习,再加上从事兼职社保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没有时间更新专业知识结构,业务水平跟不上需求增长速度,社保工作只能在实践中慢慢摸索前进,造成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受到损失。比如职工调动使得入职时间、离职时间与社保缴纳时间不一致,造成了职工社保的断缴,日后还需要补缴并缴纳滞纳金。因此,提高社保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知识和业务能力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三、结语

第9篇:失业保险如何购买范文

关键词:经济;发展;协调机制

1992年的十四大以来,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经济的转型,对全社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国有企业也不例外,其中的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也发生了变化。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国家、政府都高度重视人才在就业问题上所面临的处境,国有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协调,成为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就此展开阐述。

一、建立国有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影响

我国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企业也是这个道理,没有人作支撑,再优渥的办公环境,再高端的管理模式,再先进的操作设备也都是空话。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大前提下,用人企业不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他们都会看重对企业员工维护的工作,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这是根本前提,这会促使员工愿意在这个环境下继续工作;社会保险会帮助员工解除后顾之忧。双方只有都达到共识,企业为员工带来和谐的劳动关系和有保障性的社会保险,员工也会回馈企业一定的经济效益,这样才能达到共赢。只有企业和员工都达到了共赢,社会才会稳定发展,经济也会持续攀升,国家的整体实力也会得到壮大[1]。

二、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概念

(一)劳动关系的基本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生产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合法的互相带来效益的关系。用人单位所指的就是由我国境内的国有企业,民办企业与个体经济组织构成的,也包括公益组织、事业单位,国家单位等。生产劳动者就是指有劳动生产能力,并具有合法年龄,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收获报酬的人群。(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概念。社会保障制度指依据法律规定,以非强制性的手段使用人单位为单位内部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险的费用分别有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住房保险以及失业保险[2]。

三、国有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之间的联系

(一)和谐劳动关系的保障性是社会保险。我国的一些个别行业,如农民工、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体经济组织者,他们虽然工作灵活性较强,可往往生活上没有一些固定保障,因此,我国多数的人群都选择了正常的去企业里面工作的模式。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与个人一旦出现雇佣关系就应该签订法律合同。合同内容明确规定用人企业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个人要为企业的发展付出劳动,作出努力。企业要承担的义务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为个人提供社会保险,这样对个人的基本生活以及经济收入提供了保障。(二)和谐劳动关系的调节作用是社会保险。未来的事情很难预测,谁也不知道明天的天气情况如何,可就怕生活中突然出现意外,员工在工作中也是如此。例如受伤和失业,企业为员工购买的社会保险就包括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医疗保险避免了员工出现意外时,企业逃避责任,不为员工的健康买单;失业保险保证了企业在经营不利面临倒闭时,员工失去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可以得不到保障,员工在再就业难的问题。(三)和谐劳动关系的稳定作用是社会保险。目前我国的国情是收入和房子的价格不能形成正比,不论哪个地区的房价都会高于员工的收入。大多数员工尤其是刚就业的员工,他们的居住条件基本没有保障,企业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就会使员工在居住条件上的问题上得到合理解决。一些女性员工在合适的年龄都会选择结婚生子,这个时候也是距离他们踏入工作岗位不长的时间,女性员工一旦这样做了面临的结果就是没有了收入,同时还会有很大的支出,这会使中低收入的家庭陷入了更大的困境,而社会保险也会分担这些问题。谁也不可能永远年轻,人终有老去的那一天,年纪的逐渐增长就会造成工作能力逐渐丧失,跟不上时展,这样就会导致退休赋闲在家,人一旦没有了收入就会没有了安全感,社会保险就会为年纪大的人提供退休金的支持,解决上述问题[3]。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上文主要阐述了建立国有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影响,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国有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之间的联系三方面内容。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复杂多样,伴随着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还会涌现出新的矛盾,合理的解决好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能够促使企业劳动资源的保证,员工的日常生活也会得到保证,作为这项工作的研究者还要持续努力,提出新问题,交出新方法,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贡献出绵薄力量。

作者:张世生 单位:鸡西矿区社会保险局

参考文献:

[1]苑文华.国有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5,(2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