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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销售工作内容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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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销售工作内容

第1篇:农业销售工作内容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明确部级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部级推广鉴定制度,提高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第三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

第四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农业部最新公布的部级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国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者申请。申请者应提供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六条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并达到规定的销售批量。小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销售量不少于30台(套)。

第七条申请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附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一份;

(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文本一份(加盖法人公章);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或一个申请单元(实行划分单元申请的)填写,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申请者应对申请表中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产品鉴定报告、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和证书或产品质量认证报告和证书。

第三章审查与受理

第八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九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根据经济、高效、合理、公平的原则统筹安排部级鉴定任务,明确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和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对于地区适用性要求较高的农业机械,安排鉴定任务时应兼顾适用性评价的需要。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每半年向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报告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部级鉴定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条申请者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缴纳鉴定费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农业部最新公布的部级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

(二)销售量、销售区域不满足要求;

(三)产品定型文件不符合要求;

(四)批量投产时间不满一年的产品;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

第四章鉴定与公告

第十二条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须通过农业部组织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工作。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内容包括:

(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

(二)安全性检查(评价);

(三)可靠性评价;

(四)适用性评价;

(五)使用说明书审查;

(六)三包凭证审查;

(七)生产条件审查;

(八)用户调查。

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具备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

第十五条检验员或审查员在企业现场工作时应对企业法人资格、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型号、商标、产品产销量、销售区域等进行确认。在核测产品技术参数的基础上,对企业填写的《产品规格确认表》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独立完成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应由该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合作完成的,由牵头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推广鉴定报告负责。

第十七条检验项目出现不符合时,对于短期内可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者确认无异议后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审核。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对其他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报送的推广鉴定报告等材料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审核的汇总上报农业部审批发证。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申请复验。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经批准通过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农业部以公告的形式印发并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相应产品检测结果。申请者于公告后10日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领取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第二十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与其他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根据承担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鉴定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对通过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条件检查;

(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规格变化情况检查;

(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二条获证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如需继续保持资格,应在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提出重新推广鉴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地址、商标发生变化但生产条件没有改变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审查核实后按规定上报批准,变更后的证书应同时注明原企业名称,有效期不变。

第六章审查和检验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由所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负责对其进行农机化法规、相关农机产品鉴定大纲、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备案。取得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后,方可从事检验工作。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应为所属单位的在岗人员。

第二十五条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申请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2篇:农业销售工作内容范文

为进一步落实头灶镇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整体推进工作,提高全镇农业产业化无公害水平,提升农产品品牌形象,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全镇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整体推进工作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农产品无公害的规划和布局。

我镇现有社会面积达206.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4000公顷,水面积733.3公顷。我镇下辖34个行政村居,按照我镇的原有农业传统和结合农业区域新规划,新申报粮油基地6441公顷,分布在全镇29个村居,其中六灶村361公顷,徐灶村389公顷,曹丿村118公顷,张港村278公顷,华丿村482公顷,黄尖村360公顷,前进村424公顷,海联村150公顷,袁陈村33公顷,练坳村69公顷,沈河村52公顷,金康村154公顷,金灶村257公顷,金东村134公顷,永红村397公顷,新合村463公顷,中渠村333公顷,陈章村252公顷,顾丿村101公顷,韩文村98公顷,蒋泊村179公顷,南胖村54公顷,下舍村143公顷,潘港村208公顷,双中村201公顷,新中村189公顷,港东村169公顷,南洼村200公顷,姜祝村193公顷。新申报水产品生产基地266.6公顷,其中建中98公顷,建设村35.3公顷,南洼村56.3公顷,港东村77公顷。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为了进一步认真落实好此项工作,加强工作长效性和系统性的管理,我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镇长为副组长,农业服务中心、国土、环保、水利、以及各村主任为成员的无公害整体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农业服务中心主抓此项工作,负责业务的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的知识宣传、普及和监管工作,其他部门做好协管配合工作。同时镇财政按照此项工作的相关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保障,要纳入年初的财政经费的预算,年底按实拨付到位。由镇财政所负责专项资金监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形成全镇上下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加强培训学习和监督管理。

围绕农业无公害基地的规定,提高对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识,努力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的知识方面的培训和指导,具体做好五点:一是制订好关于无公害农产品的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定期开展地无公害农产品方面的知识培训。发放致农户的关于无公害农产品方面知识的一封信。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的知识普及雍知晓率。二是抓好各类农资产品的源头管理,与各个符合农资销售点签订销售合同书,从各类农资源头管起,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管理,做好检查台帐的登记。三是与各行政村居签订关于无公害产品管理工作的责任书,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管力度和明确监管范围。四是镇农业服务中心安排专门技术人员分片包干到村,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各行政村社区要明确专门农技人员分工到组负责关于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和管理,做到问题责任追究,工作环环相扣。五是镇农业服务中心设立监测实验中心,负责农产品定期抽检到位,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第3篇:农业销售工作内容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包装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农产品标识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二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十三条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第4篇:农业销售工作内容范文

加强农机管理,建立农机服务体系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就会对农机工作的顺利展开造成不良影响。诸如,农机投入没有适应当地农业发展实际,导致农机过渡饱和或者农机严重紧缺的现象发生。而在农机销售市场上,由于管理松散,导致伪劣产品进入市场,严重地损害了农业生产。农机的销售要与农机售后维修维护服务相伴随,但是在农机维修市场中,却存在着诸多农机售后服务的承诺却无法兑现的现象。当涉及到农机维修问题时,往往会因为零配件质量问题而导致农机无法正常使用。

2改善农机管理现状的必要性

2.1明确农机管理目标

加强农机管理是为了充分发挥农机作用,以提高农业生产的安全性。农机管理的目标,是增强农机管理服务意识的同时,提高农机管理管理水平,注重安全生产,以促进农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十”提出了农业经济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的重要指导思想。农村经济体制成为了改革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农机管理,成为了促进农村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重要内容。农机管理集合了多种学科,建立了独立的管理体系,已经成为了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手段。从中国农业的未来发展前景来看,农业机械化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要推进现代化农机服务化管理模式,不仅要对农业机械进行管理,还要强化农业监督工作,以促进农机安全作业。

2.2完善农机管理服务体系

完善农机管理工作,就要将农机管理服务体系建立起来,以实施系统化的农机管理。农机管理服务是适应国家出台的农机化发展政策建立起来的,该项工作责任是由农机服务站承担,以促进农机化发展为主要工作目标。农机服务站的主要管理内容,就是做好农机安全使用管理工作,适应农业需要推广新农业技术和新的农业用具,并负责农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将农机的维修维护工作纳入到农机管理范畴。为了顺利开展农业秋收工作,要划分好农机作业区域,根据农作物成熟期以及地理环境条件合理调配,以提高农机使用效率。建立符合本地区农业发展的农机管理模式,与农机管理服务体系相配套,包括农机推广、技术人员培训以及农机的安全管理和维护等,都纳入到管理模式当中,以提高农机管理效率。

2.3加强农机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

在我国新农村发展建设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农机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以提高农机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提倡农机管理人员培训与学校合作,不仅使农机化的培训更为专业化、系统化,而且还可以为学校提供实习机会,为当地农业培养并引进专业化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础。农机化的培训要被纳入到公益性教育领域当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推动农机管理与机械化培训学校共同发展,不仅促进了农机管理,而且还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3结语

第5篇:农业销售工作内容范文

关键词农作物种子;备案制度;法律法规;原则;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08-0397-01

种子虽小,但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农业生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种子市场放开后,种子市场经营固然比较活跃,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要认真解决问题,就必须要加强种子管理,特别是要加强种子备案制度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1种子经营备案的法律法规

农作物种子属于一般禁止和限制商品。《种子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均对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种子经营者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还需要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但是例外情况有3种: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在其种子经营有效区域内为其代销种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1]。这3种情况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备案,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 d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的内容及程序

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属于种子行政许可范畴,该行政许可是由依法获得行政许可权的机关,准许单位或合法受权的事业单位、组织从事种子经营活动,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的社会组织达到一定的要求和标准,按照一定的条件,提出申请,履行一定程序后方可[2]。农作物种子的经营备案,包括《种子法》等国家法规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7种作物,浙江省再增加西瓜,共有8种作物。对于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程序,简言之:首先种子经营者向本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种子管理机构即时受理和审查,给予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相关资料;最后种子经营者持种子经营备案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坚持的原则

备案工作,主要是审查种子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委托书,以及委托销售方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委托销售方与被委托方协议、固定经营场所证明、门市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农作物种子备案登记表等。在备案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科学、规范。备案流程要科学,所需的表格、提交的材料要统一,有利于种子市场规范化、法治化。二是公正、公开、透明。对备案要求、流程以及需要的手续、备案工作人员名单要公开。在执行备案要求过程中要一视同仁,不能搞特殊化,态度要和蔼可亲。三是先证后照。种子经营者在种子销售前必须先到种子管理站取得备案凭证,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做到“先证后照”。备案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条件及时进行,同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

4农作物种子备案要达到的目标

种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备案审核进入辖区的种子经营单位资质,并审查所经营的品种和质量情况,掌握辖区种子市场的大体情况,将原先的种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发展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通过种子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等技术信息、咨询,引导种子经营企业合法经营。如此,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假劣种子流入市场,减少种子质量事故的发生,把种子质量纠纷事故扼杀在萌芽之中,促进种子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3-4]。

5实施种子备案的监管抽查

当前种子市场代销网点多而无序,品种多而乱,给种子管理部门的甄别判定带来困难。加上销售人员综业务素质低,法治观念淡薄,市场上先售后备案或不备案等不法行为屡禁不止。因此,要规范种子市场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套购。

5.1健全和推行种子经营备案工作制度

要健全和推行种子备案的工作制度,包括备案申请制度、新品种审定公告备案制度、新品种引进登记备案制度和种子留样备案制度。种子经销商在售种前向县种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备案时,必须出具由委托方提供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公告,才能受托种子经销商代销新品种,同时还必须具备审定通过的品种介绍复印件。种子经销商在销售前进行新品种实物备案,调种前申报登记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由种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种子管理部门应该及时掌握经销商的种子市内调运和市外调运等情况,扦样、封缄主要农作物不同种子的批次,做好服务备案,即留存样品备案[5]。

5.2依法行政,强力推进备案工作开展

针对品种引进、法律法规、种子优劣鉴别、种子的储藏

(下转第400页)

(上接第397页)

及营销等内容,对全市所有种子经销商进行宣传培训,大力宣传种子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可颁发种子经营上岗证。种子经销商要将核发的备案证张挂于营业场所醒目处,向种子执法部门和种子使用者公开经营品种、经销范围、销售区域等。种子管理部门要搞好种子经营备案证的核发与管理,定期抽查及不定期的暗访,对发现的未按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销售未审定品种或审定品种越区销售、套用冒牌、虚假标签的不法行为依法查处[6]。种子管理站要与工商行政、公安和农业执法大队等部门配合,对无证经营、销售应当审定而未审定品种、销售假劣种子、虚假标注标签等行为要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并予以曝光,给违法者以震慑,以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来推进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保障农民安全用种。

6参考文献

[1]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EB/OL].(2007-07-25)[2007-08-17]..

[2] 赵克.浅谈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J].北京农业,2011(9):231.

[3] 曹雪仙,陈人慧.浅谈种子备案制度在县级种子管理中的重要性[J].种子世界,2010(8):7.

[4] 李少弟,李绍亮,张周科,等.办理经营种子备案的探讨[J].中国种业,2005(5):22-23.

第6篇:农业销售工作内容范文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考核内容与分值设置

(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18分)。

1.早稻播种面积、全年粮食播种面积、粮食总产量达到市下达指标,坚决制止和杜绝全年性耕地抛荒,积极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得7分。

2.完成动植物防疫免疫任务,无重大疫情发生得2分;完成规模养殖场排泄物治理任务得2分。创建动物防疫规范化乡镇建设的加记1分。

3.积极推广机械化插秧技术,完成水稻机插面积任务得2分。

4.完成政策性农业保险任务得2分。

5.切实做好粮油等政策补贴资金申报、核查、兑付工作,“一卡通”到户率达100%得3分。“一卡通”不到户或上报数据不真实扣2-5分。

(二)外向型农业建设(20分)。

1.农业招商引资成效显著,五大集镇和四个街道农业项目实际利用外资50万美元以上、其它乡镇实际利用外资25万美元以上得10分,每增10万美元加0.5分。

2.五大集镇和四个街道农业项目实际利用市外境内资金(不包括财政资金)500万元以上、其它乡镇实际利用市外境内资金200万元以上得2分,每增100万元加0.5分。

3.自营出口额比上年增长15%以上且达到30万美元得5分,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0.5分,上年无实绩且当年达到30万美元得5分。自营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企业每新增1家加5分,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新增1家加10分。所属企业新获自营出口权且当年有自营出口实绩的加记1分。

4.外拓基地完善承包合同,外拓面积台帐清楚,数据详实得1分。

5.积极组织或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通过农业会展、产销对接等活动增加销售和订单10万元以上得2分。

(三)农业产业化(16分)。

1.五大集镇和四个街道新增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其它乡镇新增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企业1家得5分,每增1家加5分,年销售额超亿元企业每增1家加10分。

2.积极开展农业产业升级投资项目,五大集镇和四个街道投资效益农业300万元以上、其它乡镇投资效益农业10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当年投入在100万元以上计算,以统计局上报数为准)得3分,每增100万元加1分。

3.着力推进订单农业,农业龙头企业新增订单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得1分。

4.新创办规范运行的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家以上得2分。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增加1家加2分,国家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每增加1家加5分。

5.鼓励企业创农业名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新创市级以上农业名牌产品1只得3分,创国家级、省级农业名牌每只加记5分、2分。

6.建立农业产业化统计制度,落实统计人员,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统计数据翔实可靠,内容完整得2分。

(四)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5分)。

积极开展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示范基地通过市级验收合格的得5分,当年末完成市下达任务的酌情扣分。

(五)农业标准化(9分)。

1.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全面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完成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任务得3分。

2.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率达到100%,“三品”抽检合格率98%以上,省、市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96%以上得4分,抽检合格率达100%加记1分。

3.指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三品”生产单位建立生产记录,建档率达100%得2分。

4.新增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及产地1只以上加记1分,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加记3分(同一内容不重复记分)。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每起扣5分。

(六)农民培训就业(6分)。

完成市下达的当年农民培训及当年转移农村劳动力任务的得3分。

完成市下达的当年现代农业培训计划任务的得3分。

(七)农业信息化工作(6分)。

发展培训农民信箱应用示范户达到考核目标得2分;完成农业在线网站和农民信箱供求信息考核任务得2分;村信息员100%获得省信息员资格证书,100%的行政村建立网站,100%的行政村按“八个有”标准建成联络点得2分。

(八)水利建设(10分)。

1.编制完善五大预案,落实各类水利工程责任,健全基层防汛组织,储备防汛物资,组建抢险队伍。积极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得4分。

2.按计划完成农村饮用水改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及时做好工程验收工作得4分。

3.按规定做好各类山塘水库、堤坝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修复检查出来的病险工程得2分。

(九)现代林业建设(10分)。

1.建立森林管护责任制,落实管护措施,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火灾发生率小于20次/10万公顷,受害率小于0.8‰得4分。

2.按照“林业增效,林农增收”要求,深入实施兴林富民工程,结合新农村建设抓好农村绿化造林和绿色林带建设得2分。

3.抓好重点防护林建设,完成绿化造林、生态公益林建设任务和封山育林任务得2分。

4.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和疫木除害处理,确保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不扩大得2分。

(十)特别考核奖励。

奖励分以今年度的证书和文件为准,如有重复,取分值高的计算。

1.乡镇、街道的农业工作受到国家级、省级(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市级(*市委市府及省厅部门)、*市委市府(*部门)表彰的,每起分别加记20分、10分、5分、3分。

2.在乡镇、街道召开国家级、省级、*市级、*市级农业现场会的,每起分别加记10分、5分、3分、1分。

3.乡镇、街道所属企业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加记10分、5分、3分。

4.争取到*市级以上农业项目资金(包括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资金)每100万元加记1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每项考核(除特别考核奖励外)加扣分值最高不超过本项目分值的2倍。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农口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现代农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有关考核工作。

四、考核层面划分

第一层面:*。

第二层面:*乡。

第7篇:农业销售工作内容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思路,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结合实际,围绕瘦肉精整治关键环节,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机制。

(二)工作目标。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生猪、肉牛,饲料的生产经营,杜绝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详见附件瘦肉精品种目录),建立健全“瘦肉精”全程监管工作机制,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加强对有关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严禁向饲料生产企业、生猪养殖户等销售可能添加于饲料的药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制定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办法,会同质监部门加强普通化工企业监管,对莱克多巴胺的生产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违法生产行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瘦肉精”行为。各镇(街办)、相关部门(单位)要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立案侦察,并坚决予以打击。

责任部门:各镇、街办,区农粮局、市药监局直属分局、区工信局、市公安局分局

(二)饲料生产销售环节整治。农业部门要会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所有生猪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整治排查,重点检查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过程、企业货仓货库、原料进货、检验记录和销售台账等,加强饲料监督抽检严禁生产销售“瘦肉精”饲料;对在饲料生产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企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责任部门:区农粮局

(三)养殖环节整治。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巡查,定期对本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养殖场(户)进行拉网式大检查并登记备案,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行为。

责任部门:区农粮局

(四)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农业部门要对所有贩运企业、合作社和经纪人进行一次排查登记,把收购贩运企业、经纪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会同工商等部门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所有收购贩运企业、经纪人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存档备案并纳入管理,督促其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观含“瘦肉猜”的活畜要及时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农业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入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行为。

责任部门:区农粮局

(五)屠宰环节整治。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所有定点屠宰厂(场、点)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检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农业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配合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商务、农业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农粮局

(六)加工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要对以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会同公安都门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肉品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责令企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记录制定,严防“瘦肉精”肉品流入市场。

责任部门:区质监局

(七)流通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瘦肉精”肉品行为,发现“瘦肉精”和“瘦肉精”肉品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

责任部门:区工商局

(八)餐饮服务环节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餐饮单位尤其是小型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建工食堂等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抽检,督促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发现“瘦肉精”肉品及时通报公安和相关监管部门。

责任部门:市药监局直属分局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6月)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在全区范围内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镇(街办)、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具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定各阶段具体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迅速部署开展整治工作。

二是开展普法宣传。各监管部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生产、销售“瘦肉精”行为;结合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向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大力宣传查处“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内容,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三是清缴公告。区农粮局会同有关部门清缴“瘦肉精”公告,限于年6月30日前主动上缴“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肉品的免予行政处罚,以养殖场户和收购贩运经纪人为重点,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6月—年1月)

一是开展执法检查行动。各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排查登记表,对所监管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检查情况,并将排查登记表存档备查。排查率应达100%。

二是签订《承诺书》。各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监管对象的《承诺书》,组织各地结合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逐一签订《承诺书》,承诺不违法生产、购买、使用“瘦肉精”,不使用“瘦肉精”饲料养殖猪、牛等,发现有关“瘦肉精”线索及时报告等。

三是开展监督抽检。各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年风险监测和统一抽验,将“瘦肉精”抽检作为重点抽检内容,制定具体监督抽验计划,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检测范围,对不合格样品及线索要追根溯源,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四是严查违法案件。结合监督检查和抽验情况,对违法生产销售“瘦肉精”、在饲料生产中添加“瘦肉精”、使用“瘦肉精”饲料养殖牲畜、以及采购和使用“瘦肉精”肉品的,要彻查到底,深挖源头,依法从重惩处。

(三)总结阶段(年2月)

区农粮局按照农业部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各镇(街办)、相关部门(单位)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将有关工作资料收集汇总,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为区农粮局、区监察局、市公安局分局、区工信局、区卫生局、区质监局、区工商局、区商务局、市药监局直属分局,联席会议由区农粮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农粮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工作信息收集、分析、上报等工作。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落实各项具体工作措施。监察部门要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大打击力度。各镇(街办)、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执法检查,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瘦肉精”违法行为;对含有“瘦肉精”的饲料和肉品一律实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所有损失由违法生产经营人员承担;各部门发现“瘦肉精”和含“瘦肉精”牲畜及肉品线索,须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农业部门,农业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发现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或者含“瘦肉精”的饲料及供人食用的动物、肉品的,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以及发现明知是使用“瘦肉精”养殖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在掌握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材料后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公安部门对投诉和各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瘦肉精”案件线索,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察,对影响重大的进行挂牌督办。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但不依法移送或者立案查办的,要依法予以监督纠正,并强化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及时侦查终结。

(三)健全长效机制。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抓紧制定畜牧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办法,制定活畜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检验制度,推动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8篇:农业销售工作内容范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为重点,强化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环节等监督管理,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

工作目标:市、乡、村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监管工作责任落实到位,源头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监督抽检全面加强,产地准出制度逐步推进,努力实现监管能力明显提升、源头控制水平明显提高、长效机制全面建立、安全隐患基本消除、群众消费放心满意的工作目标;继续集中力量抓好专项整治,着重开展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快速检测、例行联检工作,农产品生产过程用药行为进一步规范,蔬菜等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违规使用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工作任务:全年申报全国绿色食品原料(小麦)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10万亩,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8个、绿色食品认证申报2个,有机食品认证申报1个,绿色食品企业年检6家,外销平台建设疆内疆外建立2个产品专柜;建立标准化示范区5个,示范区核心区(集中连片)面积,大田作物300亩以上,设施农业50亩以上;对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农业合作社成员、散户农民培训2次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4次以上;报送材料和信息15条以上。

三、责任分工

在农业局统一领导下,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各自分管领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一)绿色原料基地创建和“三品一标”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综合科农业执法大队

工作内容:无公害、绿色原料基地、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申报等材料的创建,绿色食品企业年检6家,外销平台建设疆内疆外建立2个产品专柜。三品一标证后监管常态化。

(二)标准化生产工作

责任单位:市园艺工作站、市农技推广中心

工作内容:以“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和生产企业为主,建立标准化示范区和示范点,示范区(点)要有建设方案、生产技术手册,要设立内检员,建立生产档案,树立标识牌,并与农户签订质量安全协议。示范区(点)实行“品种、购药、标准、检测、标识、销售”六统一,并做到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产品订单生产三个100%,园艺作物由园艺站负责,大田农作物由农技中心负责。

(三)农产品检测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工作内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完成每月1次自治州风险监测任务,每季度1次市监测任务,承担“三品一标”监督检测,全年开展4次;完成每月1次的自治区联检任务,每周开展1次检测工作,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依法进行处置。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培训;配合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开展监督抽查。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监管办

工作内容:职责明确,人员到位,工作规范,协调有力。按时参加上级部门会议和培训,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协调各单位落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任务,协调做好培训工作及州农业局监管办安排的其它工作。

2.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

工作内容:建立高毒农药采购实名登记制度、投入品购销台帐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及合作社生产记录制度;组织开展对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全年不少于4次,生产单位不少于4次;开展不合格农产品追溯工作。

3.责任单位:市农技推广中心

工作内容:对各乡镇监管站履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和职责进行监督和检查,参与监管办对各乡镇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对各监管站全年工作任务予以督促和落实。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经局、市农广校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工作内容:向农业信息中心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详细资料、生产和加工农产品的生产记录、品牌名称等,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督促、指导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对产品信息在追溯平台上的录入;监管信息报送及新闻宣传工作。

(六)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市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

工作内容:启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试点工作,推进产地准出规范化管理,明确实行产地准出制度,具体规定要求等。落实基地农产品准出检测制度,并在蔬菜、食用菌、水果等重点生产基地开展2个产地准出试点,严格落实对销售农产品进行上市前检测准出制度。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监管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市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

工作内容:综合业务培训由市农业局组织,以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法规、监管制度、三品一标、农业标准化和目标任务为主要内容,培训2-3天,受训面为100%;农业执法业务专题培训由市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组织,以农业投入品相关法律法规及执法能力建设为重点,集中培训3天,受训面达到100%;农产品检测业务培训由市农产品检测中心组织,以检测人员实操为重点,集中培训3天,受训面为100%。阶段性培训全年进行,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目标任务。

第9篇:农业销售工作内容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治,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三章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四章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四条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