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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免税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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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免税规定

第1篇:经济补偿金免税规定范文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是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的重要平台。长期以来,我省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为繁荣社会福利事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保障残疾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我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也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企业数量减少、残疾人安置比例下降、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发挥其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要求,认真规划社会福利企业的行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经济欠发达、社会福利工业薄弱、残疾人就业压力较大的地区,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并通过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改(扩)建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施设备等,增加残疾人就业容量,千方百计满足残疾人就业再就业的需要。残疾人就业矛盾相对缓和的地区,要进一步统筹优化本地社会福利企业布局,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渠道,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鼓励开展区域合作,跨地区安置残疾人就业,提高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源利用率。要积极推进社会福利企业改革,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和经营方式多样化,增强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活力。

二、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

扶持保护政策是社会福利企业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重要保证。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以上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达到50%(含)以上的,同时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超过10%(含)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非生产岗位的残疾人和已到退休年龄的在岗残疾职工,可计入残疾职工安置比例。福利企业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或其他原因而分立的,分立后的民政福利企业仍然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继续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对福利企业减免税形成的利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截留、挪用、平调。

三、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根本目的。残疾职工在社会福利企业就业依法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等劳动用工的职责和义务。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残疾职工,社会福利企业应按照“同工同酬、有所照顾”的要求,给予合理的工资报酬,并参照本省企业工资的指导标准,逐年予以调整。未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残疾职工,社会福利企业应按照不低于本企业其他职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等金额,为其建立生活保障。

企业因改制或其他原因不再保留社会福利企业资质的,退出时应经企业主办单位和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落实残疾职工权益保障措施后,按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或集团内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应根据残疾职工意愿选择留厂或解除劳动合同。对继续留厂的残疾职工,企业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期限应不少于其他职工的年限,有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接近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应签订至其退休止,并保持原有待遇不变。无承续企业或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残疾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可从残疾职工风险保障金等经费中列支。因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社会福利企业,应从破产清算财产中足额提取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社会保障经费。

为保障社会福利企业下岗、失业残疾职工权益,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社会福利企业应建立残疾职工风险保障金,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下岗、失业残疾职工的困难补助等。风险保障金按每年实际减免税的4%提取,由社会福利企业设专户储存,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监管。

四、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2篇:经济补偿金免税规定范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07]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日益提高的要求,明确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的专业素质和实务经历,提供注册会计师培养和选拔的衡量标准,指导注册会计师教育、考试、培训等人才培养工作,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任何拟成为或已成为注册会计师的个人,以及有义务培养注册会计师的各类组织和机构。

第三条本指南涉及的主要术语的涵义如下:

(一)胜任能力,是指注册会计师能够在实务工作环境中按照设定的标准完成工作任务。胜任能力是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为基础的。

(二)专业素质,是指注册会计师为实现胜任能力而应当具有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对处于不同职业阶段的注册会计师,其专业素质的水平存在差异,且需要通过终身学习加以培养、保持和提高。

(三)专业知识,是指构成注册会计师知识主体的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组织和企业、信息技术以及其他相关知识。

(四)职业技能,是指在职业环境中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并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各种能力,包括智力技能、技术和应用技能、个人技能、人际和沟通技能、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等。

(五)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作为本职业成员所特有的职业行为和特征,包括能够明显表现职业行为和特征的道德原则。

(六)实务经历,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取得执业资格之前或之后的、与注册会计师工作相关的执业经历。该经历是个人培养和展示胜任能力的必要途径。

(七)申请人,是指拟申请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

(八)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的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或其他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九)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十)职业教育,是指申请人参加的与职业相关的资格前教育,以及注册会计师参加的职业继续教育。

(十一)职业继续教育,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取得执业资格之后,为保持和提高专业素质以胜任其工作而进行的学习活动。

第二章 专业知识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以便能够在日益复杂、不断变化的职业环境中胜任工作。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包括:

(一)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

(二)组织和企业知识;

(三)信息技术知识。

第六条专业知识可用以培养职业技能。培养终身学习的技能、态度和价值观与学习知识本身同样重要。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需要具备的专业知识是不断变化和扩展的,从事特定环境或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也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更新其专业知识。

注册会计师获取专业知识至少应当通过学历教育阶段。

第二节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以便为其职业生涯提供核心的技术基础。

第九条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学科领域:

(一)财务会计与报告;

(二)管理会计与内部控制;

(三)税务;

(四)经济法与商法;

(五)审计、审阅及其他鉴证业务;

(六)金融与财务管理;

(七)资产和负债的估价;

(八)职业价值观与道德。

第十条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会计职业与会计思想史;

(二)供内部和外部使用的有关组织运营的报告的内容、概念、结构与含义;

(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审计准则;

(四)会计监管;

(五)管理会计,包括计划、预算、成本管理、质量控制、业绩衡量与评价;

(六)内部控制知识,包括控制的概念、方法与程序;

(七)税务及其对财务和管理决策的影响;

(八)经济和商业法律环境知识;

(九)审计、审阅及其他鉴证服务的知识,包括风险评估和舞弊检查以及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服务时所实施的程序;

(十)金融与财务管理知识,包括财务报表分析、金融工具、国内与国际资本市场及资源管理;

(十一)资产和负债估价的知识;

(十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包括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三)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

(十四)在企业中对非财务业绩指标的应用。

第三节组织和企业知识

第十一条组织和企业知识能够提供有关客户运营及其环境的知识,并为职业技能的运用提供背景。

组织和企业知识包括企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如何组织、如何筹资、如何管理及其运营环境的知识。

具备组织和企业知识并不等同于要求具备承担、参与管理的能力和经验。

第十二条组织和企业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学科领域:

(一)经济学;

(二)商业环境;

(三)公司治理;

(四)商业道德;

(五)金融市场;

(六)定量方法;

(七)组织行为;

(八)管理和战略决策;

(九)市场营销;

(十)国际商务与全球化。

第十三条组织和企业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

(二)企业与金融市场及其运作;

(三)定量方法和统计学在商业中的应用;

(四)公司治理和商业道德;

(五)组织及其运营的环境,包括主要的经济、法律、政治、社会、技术、国际和文化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影响和作用;

(六)环境保护问题和可持续发展;

(七)组织中的人际关系和团队协调,包括发起和应对组织变革的方法;

(八)人事和人力资源问题;

(九)项目管理;

(十)决策支持和战略,包括商业建议、战略管理和一般管理;

(十一)组织风险和运营风险;

(十二)市场营销的有关知识;

(十三)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商务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基本知识:

(十四)如何根据战略目标对上述内容进行整合。

第四节 信息技术知识

第十四条信息技术改变了注册会计师发挥作用的方式。

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当具备使用信息系统、(用信息技术控制的技

能,还应当能够与团队一起在评价、设计和管理信息系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信息技术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学科领域:

(一)信息技术的基本知识;

(二)信息技术内部控制的相关知识;

(三)应用信息技术的相关知识;

(四)信息系统的评价、设计和管理知识。

第十六条信息技术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组织和会计信息系统;

(二)个人系统应用控制相关知识;

(三)信息系统在组织和会计中的应用,特别是财务会计与报告信息技术系统及其相关的现实问题与发展;

(四)财务会计与报告信息技术系统中的控制评价与风险评估框架。

第三章 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在职业环境中能够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并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各类职业技能。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需要的职业技能包括下列五类:

(一)智力技能;

(二)技术和应用技能;

(三)个人技能;

(四)人际和沟通技能;

(五)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可以通过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实务经历等多种途径获得,并通过终身学习不断拓展。

第二十条智力技能通常可分为六个层次(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

(一)知悉;

(二)理解;

(三)应用;

(四)分析;

(五)综合;

(六)评价。

在取得执业资格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已经具备最高层次的智力技能。

第二十一条智力技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在复杂的组织环境中解决问题、作出决策及适当运用判断。

注册会计师需要的智力技能包括:

(一)能够对不同来源的信息进行识别、获取、组织及理解;

(二)能够进行调查、研究、逻辑思考与分析、推理及质疑;

(三)能够识别和解决无既定模式的问题(特别是在陌生环境中)。

第二十二条技术和应用技能包括一般技能和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技能,具体包括:

(一)数理能力;

(二)信息技术能力,包括应用和控制信息技术的能力以及作为信息系统评价者、设计者或管理者的能力;

(三)决策建模和风险分析;

(四)计量;

(五)报告;

(六)遵循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个人技能与注册会计师的态度和行为有关,个人技能的培养有助于注册会计师个体的学习与进步。

注册会计师需要的个人技能包括:

(一)能够自我管理;

(二)具有创造力、影响力和自学能力;

(三)能够在有限的资源中选择和配置优先完成的工作,并能够按照设定的工作时限组织和完成工作;

(四)能够预见和适应变化;

(五)能够在决策过程中考虑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

(六)能够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第二十四条人际和沟通技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基于组织的共同利益与他人共事,接受和传递信息,形成合理判断,并作出有效决策。

注册会计师需要的人际和沟通技能包括:

(一)能够与他人协商共事,并能够承受和解决冲突;

(二)具备团队工作能力;

(三)能够与不同文化背景或不同智力水平的人员交流;

(四)能够在职业环境中协商形成解决方案或达成一致意见;

(五)能够通过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口头的沟通方式,有效地表达、讨论、报告及辩护观点;

(六)能够进行有效的听取和阅读,包括对文化和语言的差异保持敏感;

(七)能够在跨文化环境中有效工作。

第二十五条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培养广阔的商业视角、管理意识和全球视野。

注册会计师需要的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包括:

(一)能够进行战略规划、项目管理、人力管理、资源管理及制定决策;

(二)能够组织和分派任务,激励员工并发掘其潜能;

(三)具备领导能力;

(四)具备职业判断能力和洞察力。

第二十六条在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格外重视对下列高层次职业技能的培养:

(一)能够应用相关审计准则;

(二)能够评价被审计单位对相关财务报告准则的应用情况;

(三)能够进行调查和抽象逻辑思维,并以质疑的态度进行分析;

(四)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五)能够运用职业判断;

(六)具备承受和解决冲突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普通教育对职业技能的获取具有重要作用,并侧重于对非专业知识、智力技能、个人技能、人际和沟通技能、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的培养。

普通教育至少应当包括:

(一)理解历史观点和事件以及当今世界的不同文化,并具有国际视野;

(二)了解人类行为的基本知识;

(三)能够意识到当今世界存在的各种思想、问题以及国际经济、政治和社会势力;

(四)具有数据调查和评价的经验;

(五)能够进行调查和逻辑思考,并以质疑的方式思考问题;

(六)具有一定的艺术、文学和科学鉴赏力;

(七)能够意识到个人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

(八)能够作出价值判断。

第四章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

第二十八条接受和遵循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进行职业判断,并在职业行为中考虑社会和行业的利益。 是否接受和遵循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要求,是区分注册会计师与其他人员的重要标志。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的基本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包括:

(一)维护公众利益,在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通过终身学习,培养、保持和提高胜任能力,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三)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四)职业行为恰当,包括合理确定专业服务收费,不收取或不支付佣金,不从事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保持与同行的良好工作关系,不对自身能力作广告,以恰当的方式进行业务招揽和宣传等。

第三十条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培养需要通过课程学习(特别是专门课程)和实务经历实现。

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培养贯穿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生涯的始终,并应当作为注册会计师终身学习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培养目标包括:

(一)维护公众利益,保持对社会责任的敏感;

(二)不断进取和终身学习;

(三)珍视自身信誉,负责任,守时,有涵养以及尊重他人;

(四)遵守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学习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二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的道德要求及其差异,包括各自的优点与不足;

(三)对基本道德原则的遵循,包括独立、客观、公正,培养、保持和

提高胜任能力,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等;

(四)职业行为和对执业技术准则的遵循;

(五)独立性、职业怀疑态度、受托责任及公众期望等观念的含义;

(六)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七)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包括法律法规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

(八)不道德行为对个体、行业乃至社会产生的后果;

(九)商业与公司治理中的道德问题;

(十)注册会计师个体的道德问题,包括检举、利益冲突、道德困境及其解决等。

第三十三条在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重视基本道德原则在职业环境中的实现途径和运用、不道德行为的后果以及道德困境的解决途径。

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关注可能存在的新的道德要求及其与自身工作的冲突,并对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有关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新期望保持敏感。

第五章 实务经历

第三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前具备相关的实务经历(以下简称“资格前实务经历”),且该实务经历的期间和强度应当足以证明其已具备胜任注册会计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

第三十六条资格前实务经历的期间至少两年,且应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领域中的实务经历。

第三十七条资格前实务经历为申请人提供了有助于其培养胜任能力的职业环境。

资格前实务经历提供的职业环境能够在下列方面培养申请人的胜任能力:

(一)增进对组织、企业运作及工作关系的理解;

(二)能够将会计工作与其他企业职能及活动相联系;

(三)对提供服务的环境保持敏感;

(四)培养在实务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并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能力;

(五)有机会在工作中承担逐步增大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资格前实务经历是否符合申请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条件,应当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定意见,并报经注册会计师协会核准。

申请人的资格前实务经历应当在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的督导下获得。

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资格前实务经历要求,为申请人制定资格前实务经历计划,并报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评价申请人的资格前实务经历记录,与事先制定的资格前实务经历计划进行对比,并评估计划的进度,在必要时考虑调整计划或进度。

第四十条督导人有责任向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并对申请人参与项目的绩效进行考评。

第六章 对审计项目负责人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一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更高水平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

第四十二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的胜任能力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完成高质量的审计业务具有领导责任意识;

(二)能够在遵循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下形成结论;

(三)具备承接和保持客户与特定审计业务的能力;

(四)具备向项目组成员合理分配工作任务、以最终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能力;

(五)能够按照审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监督和执行审计业务;

(六)能够为已执行的审计工作进行咨询、评价和讨论;

(七)能够在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第七章 对特定环境或特定行业审计业务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三条在执行特定环境(如跨境审计业务)或特定行业(如金融业)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与该特定环境或特定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历。

第四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跨境审计业务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方面的专业知识:

(一)适用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

(二)多地点审计与集团审计的方法;

(三)适用的上市要求;

(四)适用的公司治理要求;

(五)适用的当地监管规定;

(六)全球的和当地的经济与商业环境。

在执行跨境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意识到对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应用可能受到不同文化背景的影响而更加复杂。

第四十五条不同行业的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不同的财务会计与报告标准及惯例,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行业的具体情况获取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四十六条在执行特定环境或特定行业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在该特定环境或特定行业中的审计实务经历,且审计实务经历的期间和强度应当足以证明注册会计师已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

第八章职业继续教育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四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之后保持并不断提高胜任能力,树立终身学习的职业理念。

职业继续教育是资格前职业教育的延伸,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职业继续教育保持并不断提高胜任能力,以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第四十八条保持并不断提高胜任能力的主要责任在于注册会计师自身。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为注册会计师履行该责任提供适当的机会、资源,并予以规范、指导及评估。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注册会计师获得职业继续教育提供适当的机会、资源,并予以规范和指导。

第四十九条职业继续教育应当体现不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发展目标、所处的职业领域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以及职业环境的变化。

第五十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参加有组织的职业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职业继续教育。

第五十一条当中断执业且仍有意愿继续执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业中断期间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参加职业继续教育,以保持胜任能力。

第二节 职业继续教育的质量特征

第五十二条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相关的、可计量的、可验证的、且需要经过评估的学习活动和结果。

第五十三条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相关的,即通过职业继续教育培养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应当与注册会计师当前及未来的职业工作和责任相关。

第五十四条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可计量的,即学习活动能够通过学习时间或强度计量,或能够通过对学习效果的评估加以计量。

第五十五条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可验证的,即学习活动能够通过可靠的信息来源得以客观验证。

第五十六条职业继续教育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评估,以确保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继续教育符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要求。

第三节职业继续教育的评估

第五十七条职业继续教育的评估应当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投入和产出情况。

第五十八条职业继续教育的投入情况是通过设置一定的学习活

动量加以评估的,且设定的学习活动量应当能够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

学习活动量通过学时计量,包括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设定的折合标准将其他计量单位折合为学时。

第五十九条职业继续教育的产出情况需要注册会计师通过提供各种形式的职业继续教育成果,证明其胜任能力得到了保持和提高。

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保持和提高胜任能力的职业继续教育成果形式,包括特定学习活动的结果、取得的工作绩效等。

第六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真实、完整地保管与职业继续教育的投入和产出情况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应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提交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的职业继续教育情况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指南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企[2007]19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的要求,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应当按规定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和设施(以下简称落后设备)。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现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处置淘汰的落后设备及收到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

企业是淘汰落后设备的直接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拆除、爆破、先封存后改造等方式对落后设备进行处置,不得将其整体出售或者无偿转让给其他企业继续进行生产。

企业如收到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支持和鼓励淘汰落后设备的有关款项,应按《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二、关于关闭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财务处理

(一)淘汰落后设备导致企业关闭的,关闭企业的投资者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关闭企业依法组织实施清算。

(二)清算组应当核实各项资产,组织实施淘汰落后设备的处置方案,组织其他资产的变现,追偿各项债权,处理企业未了结业务等,确保清算财产的安全。

(三)清算组应当妥善安置职工。对在册职工,如果转由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就业安置,应当按规定变更其劳动合同,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如果予以遣散,应当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按照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应当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付所需的社会保险费。

(四)关闭企业的资产处置损失,作为清算损益处理。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无担保的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财产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如有剩余,按出资比例或者企业章程约定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

(五)关闭企业清算终了,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提交给投资者,作为投资者核销股权投资的依据。持有关闭企业股权的国有企业核销股权投资的损失,按照内部授权审批制度审批后,可以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六)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关闭及清算_-所属企业的情况,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三、关于企业报废落后设备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后仍继续经营的,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制度的规定,办理淘汰落后设备的固定资产报废手续。落后设备的处置净损益,作为当期损益处理。落后设备属于提前报废的,不再补提折旧。

(二)企业以落后设备向债权人设定了担保的,应当与债权人协商解除原担保合同,或者以其他资产提供等额担保。对确实不具备其他可用于担保资产的企业,其股东单位按照内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后,可以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

(三)企业报废落后设备导致生产经营规模缩减,需要裁减职工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应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列作当期费用处理。

四、关于企业封存落后设备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被责令停产后,通过研发或者运用新工艺、新技术,可以将落后设备的能源消耗及污染排放降低至国家标准内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可以封存相应的落后设备。

(二)企业封存的落后设备,不得用于生产或者转让。在封存期间,落后设备发生的维护等费用据实列支,不得挂账。

(三)企业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对落后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以重新投入生产使用。更新改造相关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处理。

五、其他

(一)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是实施国家统一政策的要求,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体现。相关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在对企业进行业绩考核、财务评价时,应当予以剔除计算。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形成资产损失的纳税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财企[2007]194号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144号),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二、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三、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研发项目,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集团公司可以在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范围内集中使用研发费用。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的研发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年营业收入的2%.使用后的年末余额连续3年超过当年集中总额20%或者出现赤字的,集团公司应当调整集中的标准。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的,应当按照权责利一致等原则,确定研发费用集中收付方式以及研发成果的分享办法,维护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五、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关注。

六、本意见所称企业研发人员,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本意见所称企业研发机构,指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3号)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他形式的研发机构,以及企业内部设置的、经当地市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研究院所,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联合设立的博士后站、中试基地、实验室等。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企业研发费的纳税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二七年九月四日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农卫发[2007]253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包括统筹模式和具体补偿方案。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逐步扩大农民受益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现就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逐步规范统筹模式

根据各地试点经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主要有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三种模式。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是指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设立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对门诊费用进行补偿。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大病统筹是指仅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制定和调整统筹模式的指导,逐步将省(区、市)内的统筹模式规范到1―2种。

二、合理制订补偿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主要包括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等内容。新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订补偿方案,努力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已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综合分析以前年度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各地要根据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过多的县(市、区)要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调整补偿方案,合理提高补偿比例、降低起付线。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机构功能和技术条件严格界定用药范围,原则上不能直接套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各地要在研究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中,增加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适宜的中医(含民族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含民族药)品种,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选择安全、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省(区、市)内各县(市、区)之间的补偿水平差异不宜过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和筹资水平相当的地区补偿水平应相对统一。

三、规范基金使用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和风险基金;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风险基金;实行大病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合作医疗基金不宜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四、明确基金补偿范围

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列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要研究采取适当方式将一些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根据当地一些特殊病种的平均患病率、次均门诊费用、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合理确定具体的补偿病种、对象、标准和程序。

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可以组织进行一次体检,但要合理确定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质量控制,并为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切实加强农民健康管理,发挥体检作用。设立家庭账户的地区,体检费用原则上从农民家庭账户结余中支出;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可以从门诊统筹基金中适当支付。对医疗机构提供体检服务.要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支付体检费用,不能采取直接预拨的方式。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给予适当补偿,对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再由合作医疗基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给予补偿。上述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五、规范住院补偿

住院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偿的地区,对由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提供

服务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分段补偿,已经实行分段补偿的,要逐步减少分段档次。由县以上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可实行分段补偿,但不宜档次过多。要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补偿起付线可按照本地区同级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次均门诊费用的2--4倍设置,中西部地区乡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原则上不超过100元。乡、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应从高到低逐级递减。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封顶线应考虑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住院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方式的地区,要加强对病种确认和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管理。

六、加强门诊补偿管理

门诊补偿分为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两种形式。实行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要研究改进和规范家庭账户基金使用和管理,使大多数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直接受益。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体检等。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缴费资金。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要合理制定补偿方案,明确门诊补偿范围,设定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诊。要严格控制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外医药费用,加强门诊医药费用控制,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农民就医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提高基金使用率

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15%。在调整完__--善统筹补偿方案之前,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区,县级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酌情组织开展二次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在开展二次补偿时,应主要对当年得到大病补偿的农民普遍进行再次补偿,不能只对少数农民进行补偿,同时,要做好二次补偿的组织宣传工作,避免引起参合农民不必要的待遇攀比。

八、完善转诊和结算办法

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农民转诊和报销补偿办法。原则上农民在本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提倡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或现场报销的方式。农民到县外就医也要简化转诊手续和医疗费用补偿审批程序。各省级、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助县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确定省级、市(地)级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农民县外就医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在一些农民工集中生活的城镇地区,农民工输出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与输入地有关部门协商,指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方便农民工就近看病就医,为外出务工的农民提供良好服务。

二七年九月十日

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918号

自2001年10月份起,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一些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规定,增值税各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为了在加强管理同时,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三、区县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加强发票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简化程序、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四、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和手续简化后,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通过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异常发票检查以及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征管,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7号918号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五、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六、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内资企业资产并向股东个人支付保密费用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42号)收悉。请示中要求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购买内资企业经营资产过程中向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计字[2007]30号

今年以来,随着新会计、审计准则的实施,我国会计、审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之间已实现实质性趋同。鉴于这种情况,此前我会的相关信息披露规范中,有关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在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同时进行境外审计的要求不再实施。

自本通知之日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八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51141号)第九-条中涉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境外审计要求的规定予以废止。

第3篇:经济补偿金免税规定范文

关键词:征地制度;失地农民;权益保护

前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政府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成为一种必然。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它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节约征地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征地制度存在着许多不适应时展的因素,它的弊端日益凸现,严重侵犯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完善征地制度是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的重要措施。

一、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和违法操作,致使征地制度严重侵犯了失地农民权益,并造成很多不稳定因素。现行征地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弊端:

(一)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导致征地权滥用

无论是宪法还是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进行征地。但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哪些建设项目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没有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也缺少相应的程序来判定一项事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如此笼统的规定对征地权力的滥用留下了空间,导致地方政府任意解释“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导致扩大了征地范围,滥用征地权,现在所有的项目,不管是公益性还是经营性用地都由政府说了算,都在进行征收,而绝大多数是在借公益性之名,行经营性之实,一些房地产商炒地、圈地、滥占乱用农地等时有发生。

(二)征地程序不完善

首先,征地信息公开不充分。在征地过程中,关于征地的面积、补偿的标准、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等信息公开非常少,由县、乡政府和村干部进行“暗箱操作”[1],对农民利益进行层层盘剥。其次,征用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缺乏透明度。集体尤其是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参与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现行体制下,国家征地面对的是集体,而不是农户;农户不参与征地补偿谈判,不能对补偿方案进行平等协商。再次,缺乏征后跟踪检查。一旦征地手续办完,征地程序即告结束,至于征后是否改变土地用途则无人过问,导致土地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的现象广泛存在。最后,缺乏征地纠纷裁决救济制度。我国很多地区的征地补偿争议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农民上访事件不断,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没有建立起土地纠纷裁决救济制度。

(三)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且分配不合理,严重损害农民利益

《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必须进行一定的补偿,但现实中征地补偿却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只按照其用途给予包括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内的产值补偿,其补偿“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地前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种补偿金额是基于农地收益计算的,不能准确反映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预期收益;而且土地具有巨大的增值潜力,土地补偿费远远低于土地出让价格;因此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明显过低。第一,以“年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现代农业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而是集生态农业、精品农业及休闲观光农业为一体的现代都市农业,土地产出的价值已不再是普通的粮食或蔬菜价值可比的。第二,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农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改变通常会导致土地价格的上涨,但在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度中却未考虑这部分增值因素。第三,没有考虑土地的区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2.补偿分配不合理。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非常混乱,导致土地补偿费分配上出现了“乡扣留”、“村扣留”,以至某些有权人士私分土地补偿费的现象,一些县、乡镇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获取的补偿收益减少,引发许多社会问题。[2]目前在城镇建设征用农用地的过程中,多数地方征地收入分配的大致比例是:被征地农民得5%-10%,集体得25%-30%,政府得60%-70%,三者间的利益分配极其不合理,尤其是作为土地使用者的农民不仅被排斥在土地转让的讨价还价之外,加之乡镇政府还常常以各种借口层层截留农民的土地收益,农民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实在是少之又少[3],真正到达农民手中的钱款仅仅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大部分被集体截留。

二、现行征地制度对失地农民造成的侵害

我国目前的征地制度,获益最大的是国家和集体,农民个人则是最大的受害者。目前大多数地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以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为主,由农民自谋职业,这种安置方式简单易行。但失地农民也由于赖以生存的土地的丧失而逐渐生活窘迫,生活没有保障,失地农民变成“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流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心理负担增大

我国农民由于受传统文化观念、生活方式的影响,在心里土地已经成为他们的“命根子”,土地是他们的全部希望和寄托,几千年来,他们依靠土地生产、生活,养育后代,一旦失去土地,心理则“无着落”,丧失了对生活的寄托和希望。据统计,失地农民由于对城市生活不适应,普遍会表现出对生活前景的彷徨、焦虑,甚至失去信心,心理负担增大。

(二)生活无保障

农民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一下子没有了生活来源,他们吃饭、住房、穿着开销等问题接踵而来。就全国来看,虽然征地补偿费存在差异,但补偿标准都比较低。按现在的物价消费水平,征地补偿款在非常节约的情况下最多只能维持6年,事实上,很多农民缺乏长远规划,有限的补偿费很快就会用完,他们在短期内就会陷入困境,连最起码的吃饭问题也解决不了。征地导致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甚至由于征地出现“返困”现象。

(三)就业无保障

失地农民就业渠道主要有[4]:一是招工安置。在现行的用人制度下,失地农民就业只是临时的,随时都有可能再失业,这种安置方式现在基本上不用了。二是外出务工。有的农民失地后,背井离乡到外地打工。由于他们没有技术特长,缺乏年龄优势,加上现在城市就业压力大,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即使找到,也是一些低技术含量的职业,而且很不稳定。三是个体经营。部分失地农民利用征地补偿费做生意,进行自主创业,但自主创业不但要有市场,还要有经营头脑,要承担很大的风险,所以靠这种就业方式就业的为数不多。

(四)养老无保障

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农民还主要是依靠子女养老,农民老了之后,他们仍然有一份土地,子女可以通过耕种父母的土地获得收入来赡养父母。失去土地后,如果子女在就业、收入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稳定性,养老也就出现了问题。

(五)健康无保障

对于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失地农民来讲,经济上会更为紧张,更无钱看病了。他们有病不敢进医院,不敢找医生,如果是小病,一般认为拖一拖就会好,一旦得了大病,他们分得的土地补偿金往往难以填补巨额的医疗支出,致使许多农民不得不选择放弃治疗,而牺牲自己的健康乃至生命。

三、完善征地制度,保障失地农民权益

(一)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严格限制征地范围

违法征地行为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要保护耕地,规范征地行为,必须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首先,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其一,公共利益所涉及的受益主体应当是不特定多数人;其二,公共利益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其三,公共利益的目的应当具有非营利性。其次,明确列举公共利益的范围。建议将划拨土地范围作为“公共利益”的范围,如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国防设施、国家机关及地方机关建设用地、交通、水利、教育、文化等公益事业用地可以征收,而其他的项目则应严格限制占用耕地。

(二)完善征地程序,切实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

完善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是维护失地农民正当权益的重要手段。为此必须保障农民在征地中的各种程序性权利。具体包括:(1)知情权。征地前,有关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2)参与权。将拟订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清理土地等征地过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赋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3)司法最终裁决权。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农民无法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时,有权提出异议并可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任何一方都可申请法院作出最终裁决。[5]

(三)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扩大征地补偿范围,合理分配土地补偿费用

首先,提高补偿标准。制定征地补偿标准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现代都市农业等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土地的区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的预期收益,切实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其次,扩大补偿范围。遵循各国通行做法,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具体包括土地所有权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地上物补偿、残余地补偿、离职者或失业者补偿以及生态环境效益补偿。再次,合理分配土地补偿收益。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应使补偿收益更多地偏向失地农民,淡化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把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分给农户,由他们自主管理和经营,并指导他们合理使用这部分收益,用于再就业及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

(四)重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构建维权主体

我国法律十分抽象、笼统地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包括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形成了“人人有权,农民无权”的现象。根据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和使用现状,笔者认为在今后数年内应重构农村产权组织,对其进行公司化法人机关改造,农民集体应当成为一个法人,应当按照法人来组织代表机关,运行它的财产。农民集体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为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行使所有权的权力机构,而不仅仅是一个监督机构[6,7],农民集体成为独立的维权主体,政府征用土地直接与农民集体协商,这样农民集体的积极性和维权意识会明显提高。

(五)加强技能培训,增加劳动就业

政府和征地单位在付给农民经济补偿之外,还应在现代职业技能培训方面发挥作用,使失地农民逐渐走向市场化。他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帮助就业:一是提供就业服务。政府、用地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积极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和就业信息,鼓励企事业单位多招本地失地农民,保证失地农民尽快实现再就业。二是由政府和用地单位提供资金保障,加强职业培训。根据失地农民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保证就业技术的掌握。三是制订优惠政策,减免税收,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为此,政府必须尽快构建完善的农民现代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提高农民素质,增强技能,增加就业机会,保障广大农民再就业。

(六)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政府、征地主体、集体、失地农民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保障费用。建立农民个人帐户,实行储备积累,按积累总额确定发放标准。资金以征地主体出大头、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交费为主要渠道,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切实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杨春禧.论征地程序改革与和谐社会构建[J].社会科学研究,2005(5):115-118.

[2]陈家贵.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分析与对策研究[D].西南农业大学博士论文,2004.

[3]曹宗平.论我国征地制度的内在缺陷[J].经济学家,2005(5):60-65.

[4]张思军.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问题分析[J].理论参考,2006(1):52-54.

[5]慎先进,董伟.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思考[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8(3):75-77.

第4篇:经济补偿金免税规定范文

3月的最后一个周六下午,北京马甸桥附近的一家小咖啡馆,一场特殊的纪录片沙龙悄然举办。在零频道举办了近千场观影活动后'这次沙龙则是零频道的告别篇。 郑琼(左)在看到《永远》的第四年,终于邀请到导演海蒂・霍尼曼来iDOCS。

纪录片粉丝、纪录片工作者、媒体人、大学教授等各路身份的人们,在被红丝绒窗帘遮蔽而成的红色暗室内,安静地观看两部零频道生命中的经典纪录片,台湾导演汤湘竹的《山有多高》和荷兰导演海蒂・霍尼曼的《永远》。

对于零频道的掌门人郑琼而言《山有多高》第一次让她惊讶纪录片原来可以这样拍,将她带入优秀的纪录片的殿堂,也奠定了零频道疯狂引进海外纪录片的基石;《永远》则让她第一次觉得“朝闻道夕死可矣”,进而成为零频道所策划的第一届IDOCS国际纪录片论坛的开幕影片。

如今,这两部曾经见证了零频道的转型和开拓的片子,却成了某种程度上的缅怀和告别。

小半天时间的观影结束后,个子小小的郑琼现身。一些零频道的老熟人,拉住她问零频道到底怎么了;一些第一次赶来参加零频道观影沙龙的年轻人,跟她表达,担心未来再也没途径看到这么优秀的纪录片。

郑琼不愿意让这个告别会变得压抑和沉重。她露出惯有的笑意,甚至用轻松的口吻跟人们交流零频道面临的种种纷扰:持续一年多的劳务官司、工商注册问题以及名字上的被拷贝。

一位参加沙龙的纪录片工作者深以为然,补充谈起国内纪录片市场的狭窄和体制外工作者生存的艰辛。

郑琼比谁都知道,零频道走过十年历程的不易,她说:“人们说这‘追悼会’是黑色幽默,其实是。”

她把这种“恐怖”写进了《告别“零频道”》中:“透过零频道简短的生平和病史,可以清晰地看到在中国这样一块土地上被当成第104个小妾所生的第1001个私生子身份的民营公司经历着怎样恶劣的大环境和小环境。”

美的安慰

“美如何让我们永得安慰。”这是导演海蒂-霍尼曼对《永远》的阐述,郑琼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

其实这句话某种程度上也道出了郑琼的心声:纪录片之美如何让她获得安慰。这大概是她能将零频道一做十年的原因,纪录片于她,是一个管道,“我和纪录片被拣选,透过这些管道被传播的是爱,然后是被大家所看见的由爱而生的光和温暖。”

郑琼,这个从后来成为中国最大的民营传媒娱乐集团光线公司走出来的女人,为了寻找一个理想的工作环境,2000年底一手创办了零频道广告有限公司,做了一阵谈话节目后,一个台湾导演将她带入纪录片的领域,让她成为中国第一个完全市场化运作的电视纪录片栏目――《东方全记录》的片源提供者与广告商。

后来台湾导演跑了,因为根本赚不了几个钱,郑琼倒是一脚坠入纪录片的世界拔不出来。

事实上,《东方全记录》时期的郑琼对纪录片并不投入,那个栏目她基本上都不看,“第一它不吸引你进去,第二因为你看完以后会觉得很绝望,这种绝望是一种对封闭系统自圆白话的绝望。”

让她对纪录片的态度发生转变的,就是她在2005年看的《山有多高》。她至今记得那种看纪录片看到泪流满面的滋味:“我第一次感觉到工作除了能让我养活自己,给我一个生存的尊严外,还可以经常被感动,心灵可以得到清洗,很愉快。”

此后又邂逅《永远》,登机回国前,她毫不顾忌地跟同事说:“特别棒,这辈子看了这部片子,一会儿我上飞机,飞机掉下来都值。”

让她接触到这些片子的海外纪录片节的看片室,被她称为“文化资源丰盈的空间”,她在那里独自享受文明世界的精神财富,觉得幸福又有点不甘,因为这些片子在国内几乎看不到。

“我觉得好片子看完以后就像把手张开在阳光下奔跑,在精神上有一个极大的满足,跟人分享会让这种满足感和愉悦感放大。”于是,她做起了引进这些隽永纪录片样片的工作。

国内没有艺术院线,电视台也鲜少播出这些纯粹的艺术纪录片,没有公共通道,郑琼和她的零频道从免费展映开始做起。

从2005年开始,她们拿着这些好片子到处给人做免费展映,大学,俱乐部,还有一些媒体单位,有时候还自带翻译,后来人手不够,就每周四固定在办公室放映,每次都有20多人左右。5年下来,这个活动做了有近千场。

光传播好片子还不够。零频道从2006年做起了纪录片专业制作人制片人工作坊,请来好片子背后的国际制作人或者在国际上获得认可的中国制作人,来分享好片子背后的东西。基本上每年3-4期,尽量低成本运作。

郑琼的雄心不止于此。2009年底,她率领五六个人的零频道团队,在北京电影学院成功举力、了第一届IDOCS国际纪录片论坛,将那些与权力物欲无关、与生命和爱有关的纪录片从小圈子推广到大众,连续一周的全天候观影以及大师班纪录片工作坊,让上千观众知道,纪录片原来可以如此好看。

2010年底,这个团队又举办了第二届DOGS国际纪录片节,捧出了又一道精美的纪录片大餐,就连审批IDOCS的广电总局官员都专门给她们发短信赞叹:IDOCS这样的活动很有意义。

就在零频道越来越向非盈利机构靠近,以及这个传播“爱与美”的纪录片管道益发风风火火、影响力与日俱增时,突然在2011年的春天以一封《告别“零频道”》的声明,与外界挥手说再见,不得不让人惊讶:零频道到底发生了什么?

被堵的通道

在郑琼看来,零频道支撑了十年,这已经是个奇迹。她把零频道所作的工作形容为―几乎就是在一个嘈杂的类似王府井步行街人挤人的环境下逆流而上。这个看上去运转良好的零频道,其实背负着各种积重难返。

其中一条,似乎是郑琼和她的团队无论付出多大的努力都无法改变的现实――优秀纪录片在国内发行渠道的狭窄。

发行渠道,作为零频道这样一家纪录片发行公司,几乎是它依靠自身力量获得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对零频道而言这个源泉几乎是堵塞的。

纪录片通道之窄有目共睹。国内鲜有艺术院线专门放映纪录片,再加上电视台制播一体的体制,尽管全国纪录片栏目约有60多个,但真正有购买能力的不超过20个。

她们曾经试图打通这个通道。比如带着好片子到电视台做免费放映几百场,但那些片子被卖出去的寥寥无几;或者’她们带着纪录片策划案到电视台,策划案被留下来,然后她们发现电视台绕过了她们,直接跟海外接洽购片,因为零频道买的毕竟不是独家版权;即便片子成功销售给了电视台,跟海外纪录片市场相比的低廉价格,对纪录片工作者来说不过是杯水车薪。

“大环境里,权力当道,所有不拥有权力的独立的个人或者组织几乎没有空间,生存缝隙窄小,和出版领域不一样,出版业还可以寻租,影像领域几乎不存在任何寻租的空间,当然,讴歌和捧权力臭脚的内容除外,那些内容是不计成本的。”

几年的尝试让郑琼几乎对大环境失望。她索性更坚持自己、更随性,从2009年开始,她干脆就只去推广自己喜欢的片子,不再对国内电视台的口味做任何迎合。这让零频道的纪录片发行的工作益发萎缩。

今年新开播的中央电视台的CCTV-9纪录片频道难道不会拓宽纪录片的公共渠遭么?

郑琼不以为然。在她看来,那些真正的纪录片在国内是没有播放出口的。“一个朋友在网上留言,说九频道的节目就是宫廷八卦。它不是纯粹的纪录片频道,它只是披着纪录片频道的外衣而已。”

纪录片频道的人曾经给她打过电话,跟她聊买片子的事情,“我在这个行业做了这么久,我很清楚他买不了我的东西,他要做的是宏大叙事的、大话语权的东西。”

郑琼用“封闭”两个字来总结零频道在发行上的某种失败:“心态的封闭,通道的封闭。这么多优秀纪录片,它的内容其实是符合人类未来美好的方向的,传递一种极其正向的东西,而且它既不也不,超越侄何意识形态,彰显人性美好和光明的部分,但是传播非常困难,没有公共渠道,也许渠道都被垃圾作品占领了。”郑琼的激愤里有偏激,也有无奈。

乏力的输血

封闭的通道直接导致了零频道在经济上的“贫血”。

事实上,零频道近几年的过活,依赖于郑琼一个朋友出于道义的一年十来万的捐赠,以及她拿出自己房子作为办公室从而省去了房租的消费。

靠纪录片无法赚钱。郑琼提到海外纪录片工作者的生存环境:“美国纪录片可以获得政府50%的资金支持,加拿大有的纪录片尚未开拍,就已拿到两成到五成的退税。纪录片行业的中西差距就像小地摊与摩天大厦。”

在台湾,纪录片导演可以先做调研,再递交企划案,向公共电视台、政府’社会或其他个人基金会申请资金。

这些各种来自政府和社会机构的输血环境都让郑琼眼红,她也试着给零频道的项目在国内找到输血机构,可找来找去的结果,只能让她心凉。

2009年底第一届IDOCS国际纪录片论坛的筹备一波三折,其中资金的落实足够这个团队伤透脑筋。

为了保证论坛的合法身份,在内行人的指点下,他们给论坛戴上了一个“环保”的绿帽子,同时也向阿拉善SEE基金会申请项目资金。

负责IDOCS项目的邹娟在三个月内准备了很多的paper和presentation,尽管她努力填写那些需要写入“数据化的影响力”,相做了精细的PPT进行现场宣讲,最终还是被阿拉善SEE基金会告知:无法合作,也无法资助。

因为,“有史以来,还没有人做过类似的活动,他们并不知道效果如何,毕竟展映环境类的纪录片无法像‘垃圾分类’这样的项目可以立竿见影。”邹娟说。

白白辛苦一场的邹娟,向基金会提出质疑:一个公益的基金会做项目,你难道是要回避风险的么?难道是要马上看到数字的么?如此恐惧一个新项目,你跟政府机关有什么区别?你到底是在做公益还是在取悦你的上级单位?

零频道还找到过某政府基金会,但“根本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总的意思是说他们缺项目,但我们得按照他们的意愿做,并把成绩扣到政府的头上。”邹娟说。

也找到过海淀文创基金,一式九份的文档交给基金会后,邹娟被告知,申请这项基金的前提是:公司的注册资金需超过100万元。而零频道只有50万元。

随着第一届IDO CS日期的临近,种种被拒后,资金缺口依旧巨大,邹娟崩溃过,甚至一度觉得干脆放弃算了。每到这时,让她鼓起劲来的往往是个人资助者:“深圳的一位朋友一听说我要放弃,马上打了1000元到我们账上,并告诉我‘你们先去买点酒喝吧,但是不能放弃’。”

最终的结果是,第一届的IDOCS,除了IDFA(阿姆斯特丹国际纪录片电影节)的部分资金支持,以及一些使馆机构的小额资助外,其他大部分的资金都来自个人的赞助。

历经了种种基金会的“磨难”后,郑琼总结,对零频道最友好的是IDFA,“跟他们沟通很直接,他们会给我们一些指导意见,跟IDFA的谈话是往上走,而其他很多谈话是往下走,还不知道走到哪儿。”

被暗示的“罚金”

在第一届IDOCS的赞助者徐小平眼里,郑琼近乎一个理想主义者“欣赏她做事的热情”是徐小平赞助IDOCS的重要原因。

郑琼觉得理想主义者的帽子太大,如果非得扣,她愿意接受的称呼是,从现实出发的理想主义者。因为零频道不以盈利为目的,郑琼两年前就在说:“我的最终目标就是把公司做死,在公司死之前任何一天都是赚的。”

她知道自己该做什么怎样做,但她从来不认为自己是个好老板。她觉得老板这个背心自己―直没有贴肉穿。她有兴趣按照她的理念,把国外的优秀纪录片引入国内,传播给国人看,让纪录片成为传递爱的管道,但她自称实在没兴趣做公司,在企业经营方面不具兴趣。

但她又不得不去面对作为一个小民营企业者所遇到的问题:“小环境里,因为整个社会没有向上仰望的向度,社会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完全被破坏,有权力的捞权力,没权力的捞资源,或捞一切看起来貌似资源的东西,很少有人参与建设。”

截至到今年的3月12日,“零频道广告公司”注册已十年,按照规定,企业法人需要到工商部门做企业年检,郑琼同时想把名字变更为“零频道纪录片文化公司”,这样也好“名至实归”。

邹娟跑去工商部门办理这些事宜,却发现了更大的麻烦。

零频道搬过一次家,也因为在“零频道广告公司”之前两个月,郑琼最先注册的是“零频道影视公司”(实际上已不存在),并且零频道网站上注明的成立时间是“零频道影视公司”时间,工商部门抓住这些“毛病”,直指零频道地址有问题、网站涉嫌欺诈,需要罚款几十万元。

一下子冒出来这么一大笔罚款,邹娟有点吃不消。然而让她更吃不消的事情是,工商所的人把她和同事拉进一个小办公室,暗示她们:“别担心,这个事情是有办法解决的,你们有什么话都可以直接说,有什么方式都可以直接讲。”

郑琼明白工商部门的意思,但她做不来,更没钱那么做。

零频道负责财务的姜莉如此评价郑琼:“我从来没看到一个公司的老板不跟工商局、税务局打交道。”

就在“零频道”这个名字需要拿钱砸才能保住时,郑琼发现,北京已经有人在2008年用“零频道”的名字注册了一家文化公司,国内其他省市也有了好几家“零频道”公司。

续签经营许可受阻,拷贝版却招摇过市,这让郑琼无奈:“有时候想起来做公司的过程,它最后是给你逼到一个角落,让你把所有的衣服,去看自己、看社会。我知道,在中国做独立的个人、独立的机构特别不容易。”

事已至此,“零频道”这个名字她无法再继续使用。

最后一根稻草

通道问题、资金问题、经营许可的问题,种种大事小事堆在一起,压得零频道喘不过气来。

零频道从来是坚强的,却也从来是脆弱的。恰此,一桩劳务官司成为压倒零频道的最后一根稻草。

2010年,零频道的离职员工刘小姐将零频道先后告上海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法院,以零频道未和其签订劳务合同为由,索赔加班费、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今年初,法院判刘小姐胜诉,要求零频道支付刘小姐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1万7千元左右。

零频道的律师罗铭君,如此分析这场官司:“因为劳动纠纷状告小民营企业,几乎一告一个准。一方面从立法精神上来说,《新劳动法》更注重对员工弱势群体的保护;刘小姐的上诉无可厚非,零频道和她之间不过是理念上的差别。”

进入零频道这样一家公司,注定要付出清贫的代价。这家不以盈利为目标的小民营公司,和员工一直保持着“道友”般的松散劳务关系,没有劳动合同,曾经公司也打算给员工将保险都上了,希望大家将挂靠在别处或者个人自己上的保险转到公司,但大家都更愿意维持原来的保险,自己的问题自己解决,其实很多新员工认为零频道的未来并不明朗并不稳定,所以没有选择将保险转到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决定将每月每人的保险开支直接纳入工资,发给大家。而郑琼自己的薪水一直是每月3000元,没有任何保险。

她觉得只有在这样的关系下,想留下的人自然会留下,想离开的人可以随意离开。一纸劳动合同在她看来是束缚和不自在。

但一个现实就摆在眼前:不管郑琼和她的“道友们”怎么想,《劳动法》就在那里:作为一家在工商局注册了的公司,零频道就是应该跟员工签合同,负担员工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官司输了以后,郑琼彻底下了决心:关掉零频道,结束这个赔钱的买卖,从此当个“守法良民”,不办企业了。

第1001个私生子

郑琼戏谑地把零频道说成“在中国这样一块土地上被当成第104个小妾所生的第1001个私生子身份的民营公司”。

说起她的零频道之死时,郑琼喜欢提及她的一个朋友罗红,一名从事电视节目承制的女民营企业家,在海外待了近十年,又回国创业十年,用郑琼的话说,罗红“已经启动了100个项目,亏损了101个”。她们两个人经常互诉衷肠,2006年、2007年时,电视台几乎清场了承制节目的文化公司,彼时罗红驾车找郑琼诉苦说,“怎么活啊,我们养一堆张钰得了。”

对郑琼而言,她的非盈利公司处境似乎比罗红更难――作为民营企业,每年按规定纳税,却从未获得国家的优惠政策。

国内有人专门做过《运用税收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的课题研究,研究指出,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税收优惠内容丰富繁杂,其中一条是“直接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主要通过降低税率、提高起征点、实行税收减免、增加税前抵扣等实现”。

比如加拿大税法规定,对由加拿大人控制的资产少于1500万加元的企业第一个20万加元收入,联邦政府公司所得税税率由29.12%降为13.2%,省级政府公司所得税税率平均从14%降为8%;巴西从1997年起就建立了微小企业单一税制,将微小企业原来要缴纳五种联邦税费、两种地方税统一合并为一个税目,使税收负担平均减轻50%;1978年法国财政法规定,中小企业在创办当年及随后4年,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占其1/3的费用(1982年提高到50%),或者在创办当年及随后2年,对再用于经营的利润全部或部分免税。

按照郑琼的话说,她每年的税一分钱都没少交,近5年,所交的税款将近100万元人民币。

从专业从事纪录片等文化产业的角度出发,海外这类的文化机构也有来自政府和社会方面的扶持:政府补贴方面,譬如BBC是公营的广播电视机构,不能引入广告和节目赞助费,所以电视执照费和政府补贴就成为主要的收入来源;基金支持方面,如法国专门建立了管理风险基金的影视专项投资公司(SofiCa),仅2003年这个公司就吸引风险基金参与了61部影片的投入;销售网络方面,加拿大HOTDOC电影节作为北美最大纪录片节展,为纪录片的市场交易专门提供一个多伦多纪录片论坛,欧洲和北美各大电视台都会参加这个论坛。

这样的土壤只能让零频道艳羡。对零频道而言,在国内要生存,除了像个无人理睬的私生子般单打独斗,无它。

第5篇:经济补偿金免税规定范文

2010年,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和灾害天气频发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粮食购销形势错综复杂。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粮食市场和价格波动加剧,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面临较大压力。在此背景下,各级粮食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和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抓好粮食购销和产业发展,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继续保持了良好势头。1~11月,全国纳入统计的国有粮食企业实现统算盈利40.09亿元,其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统算盈利35.89亿元。北京、天津、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实现了盈利。

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国有粮食企业能够在今年复杂的粮食市场形势下继续保持盈利态势,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指导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为积极应对今年以来我国复杂的粮食市场形势,各地粮食部门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尤其是通过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扭亏增盈目标考核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对重点企业经营分析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福建省继续把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列入粮食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内容,量化分解、层层下达、齐抓共管;河北省实施国有粮食企业振兴工程,提出了努力实现国有粮食企业年销售收入递增10%以上,省市两级直属企业全部盈利,县级企业以县为单位统算不亏损的目标;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云南、陕西、宁夏等省(区)也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通过细化考核目标,规范考核程序,严格执行考核结果,有力促进了国有粮食企业抓好经营管理工作,为继续保持企业经营管理良好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抓好政策落实,进一步优化企业经营管理环境。

一是指导国有粮食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政策,及时划转占用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挂账,做好经营性挂账消化工作。国家粮食局通过多种方式向各地推荐了部分省份消化经营性挂账的做法和经验。河南省年底前将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政策性挂账本金、利息,以及新增粮食财务挂账从停息日至实际剥离日产生的利息等共11.93亿元全部实行剥离。陕西省今年预计将消化企业经营性挂账12亿元,安徽、湖北、湖南、贵州等省在消化企业经营性挂账方面也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是指导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对承担政策性粮油储备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减免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大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黑龙江、安徽、河南、福建、陕西等省粮食部门协调省级财政、税务部门,下发了省级及以下免税企业名单;新疆、青海等省(区)粮食部门争取省级政府同意,对国有粮食企业实行了更加优惠的税收减免政策;河北省粮食部门由于积极落实有关税收减免政策,今年前三季度国有粮食企业税费负担同比下降15.5%。

三是协调财政部门在下发的《关于拨付2010年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及明确产粮大县名单的通知》(财建[2010]206号)等文件中,明确产粮(油)大县奖励等资金要继续用于粮食收购、仓储、流通、加工等方面支出。各地粮食部门认真落实政策,积极争取有关资金。湖北省粮食局争取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开始每年集中产粮大县奖励资金4000万元专项用于粮油精深加工贴息,安徽、江苏省粮食局分别争取到4000万元、2000万元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用于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随着这些项目的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三)搞好粮食购销,努力夯实企业经营发展基础。

今年以来,各级粮食部门认真分析粮食市场形势,指导国有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有序入市收购,发挥主渠道作用。尤其是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地区,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收购工作,既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又掌握了粮源,取得了政策性补贴收入。同时,各地还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落实粮食收购资金,指导企业灵活开展自主粮食购销,扩大经营量,提高经济效益。河南、安徽、江苏、黑龙江等省粮食部门在今年小麦高价运行、托市收购政策启动时间短的情况下,积极组织企业入市收购粮食。今年1~11月全国国有粮食企业累计收购粮食2191亿斤(贸易粮,下同),收购量占全社会收购量的46%,继续发挥了收购主渠道作用。同时,各地国有粮食企业还抓住小麦、玉米、水稻等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高走、稳走的市场机会,积极销售以前年度收储的粮食,粮油销售收入和毛利都有所增加,1~11月全国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3401亿斤,同比增加464亿斤,为企业减亏增盈奠定了基础。

(四)深化企业改革,不断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一是建立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联系点制度,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国家粮食局在各地推荐上报的基础上,首批选择了50家国有粮食企业作为重点联系企业,7月在哈尔滨召开了首次联系点企业碰头会,这次会议上又请十几个企业进行了专题座谈,通过建立联系点制度及时掌握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动态和有关情况,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分析和指导。有些省份也相应建立了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联系点制度,新出台了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黑龙江、江西等省粮食局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济南市金德利集团和四川崇州市富浩粮油购销公司积极探索和发展城乡粮油连锁经营,推进“居民厨房工程”、“放心粮油工程”,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走出了一条规模化、连锁化、集团化发展之路。

二是各级粮食部门全面分析和总结了“十一五”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主要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十二五”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规划。规划既有明确的要求,也有具体的量化指标,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企业发展明确了目标,也为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湖南省今年结合总结“十一五”、规划“十二五”,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大力推进粮食产业化、集团化经营,“千亿产业、百亿物流”工程正在全省全面实施,把规划落到了实处。

(五)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活力。

为进一步加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力度,今年4月,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重新审定的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粮财[2010]54号),重新审定、

公布了1938家重点支持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截至今年11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902亿元。同时,各地因地制宜,指导国有粮食企业通过开展粮食订单生产和收购,发展粮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丰富产品种类,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综合效益。安徽省粮食部门围绕“建设基地、培育龙头、打造园区、发展中介、拓展市场”等工作,采取“工商对接、产权对接、银企对接、科企对接、园企对接、信企对接”等手段,大力推进了粮食产业化发展。

今年以来,各级粮食部门还积极指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尤其是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增收节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宁夏自治区粮食局指导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积极推行单仓核算,将成本费用预算细化到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人员,今年1~11月,全区国有粮食企业粮油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4.5%,而各项费用支出下降了6%,增收节支成效明显。

从当前总的情况来看,今年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仍比较稳定。加上国内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粮食生产仍获得丰收,国家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存储等一系列调控政策,粮食购销形势不会发生大的波动,预计到今年年底,全国国有粮食企业统算仍将保持较高盈利水平。

二、当前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面临新形势新挑战

尽管今年以来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继续保持了良好发展态势,但从10月份开始,全国国有粮食企业统算盈利同比略有下降,吉林、黑龙江、河南等粮食主产省经营状况有所反复。当前,国有粮食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同时又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做好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既有较多有利因素,但也面临不少困难,各地需要高度重视、认清形势、积极应对。

一是我国宏观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粮食供求总体平衡,为做好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各种重大挑战,我国坚持实施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一揽子计划和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继续保持经济回升向好的态势,今年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0.6%,财政收入增长22.4%。同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措施,扶持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当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方面的支出较上年增长12.8%,安排对农民的四项补贴增加8.46%,提高了种粮农民积极性。今年尽管我国自然灾害多发,给粮食生产带来不利影响,但由于国家及时出台抗灾救灾和扶持粮食生产政策措施,保持了粮食生产的良好形势,秋粮增产较多,全年粮食产量再获丰收。国内粮食生产连续几年丰收,再加上我国粮食库存充裕,确保了我国粮食供求形势总体保持平衡,为做好粮食购销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也为做好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

二是通胀预期增强,加上我国粮食区域性、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加剧了市场粮价波动,国有粮食企业经营面临较大市场风险。

今年以来,受国内外宽松货币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物价总水平持续攀升,11月份CPI同比涨幅5.1%,再创年内新高。我国粳稻、玉米、小麦等部分粮食品种价格高开高走,早籼稻价格保持高位运行,中晚稻价格行情看好。尤其是在粮食主产区,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粮食收购市场竞争加剧,进一步推高了粮食价格预期。受此影响,一些主产省托市收购量同比有所下降,有的中晚稻省区至今难以启动托市收购。由于通胀预期增强,粮价波动加大,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经营费用和财务费用,另一方面市场经营风险增大,使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存在较多不确定性。

三是基层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全解决,自主经营仍比较困难,企业减亏增盈的基础还不牢固。

一方面,企业遗留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竞争力不强。目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还有540多亿元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没有解决,每年仅利息就要支付30亿元左右;前几年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有较大资金缺口,企业包袱较重,发展受到制约。部分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质量较差,难以取得收购贷款,自主经营困难。部分企业仓储设施陈旧,烘干设施不足,难以满足粮食购销业务需要。大多数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仍然规模小、机制不活,缺乏市场竞争力。

另一方面,企业收入来源依赖政策性业务补贴。近年来,多数国有粮食企业的购销经营活动主要是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性补贴收入占企业全部利润来源的80%左右,企业自主经营盈利较少。今年1~11月,由于市场粮价上涨,国有粮食企业托市收购量大幅下降,政策性粮食收购量不到企业全部粮食收购量的三分之一,同比下降66%,对企业收入来源形成较大影响,继续实现减亏增盈的压力较大。

三、迎难而上,乘势而为,全力促进国有粮企经营管理再上新台阶

当前,各级粮食部门正在贯彻落实20号和国发40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秋粮收购和稳定物价工作。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维护粮食市场的稳定,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有粮食企业是国家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肩负着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职责,只有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竞争力不断增强,才能发挥好主渠道作用,有效应对市场价格波动,维护市场稳定,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因此,做好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切不能有任何放松、懈怠。各地粮食部门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粮食工作全局,准确分析和把握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粮食流通形势,在不利中化解困难,在挑战中寻找机遇。尤其是在通胀预期增强、外资企业进入国内粮食收购市场步伐加快、粮食市场秩序面临冲击的复杂时期,各地粮食部门更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抓实抓好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要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企业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调动企业抓好经营管理的积极性。要认真分析和准确把握国内外经济和粮食市场形势,深入研究企业经营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要继续落实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信息通报制度和重点粮食企业经营分析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管理动态,通过多下基层,了解情况,多想办法,指导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搞好经营管理。同时,要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强化服务和监督,减少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直接干预,切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效率。

(二)继续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指导企业认真执

行国家已出台的有关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政策,限期划转占用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挂账;争取地方政府逐步有效解决未占用农发行贷款的政策性亏损;借鉴典型经验,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消化处理经营性挂账。继续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中的资金缺口,以及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问题,落实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政策,维护社会稳定。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指导企业抓好粮食购销。当前正值秋粮收购时期,各地粮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工作。要督促国有粮食企业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带头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带头维护粮食市场价格稳定。对实行最低收购价和临时存储政策的地区,要商有关单位,优化收购网点布局,有序入市收购,不得抬价抢购;对未实行最低收购价和临时存储政策的地区和粮食品种,指导企业认真研判市场走势,灵活开展自主购销。要认真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监督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带头落实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限定的规定。要密切关注粮食收购动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做好企业贷款资格审查和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掌握秋粮收购资金贷款发放进度情况,把握好贷款节奏,有效控制收购贷款风险。对一个县(市)没有一户国有粮食企业取得贷款资格的地方,根据需要,选择1~2家资质较好的粮食企业发放粮食收购贷款,满足农民售粮需要,严禁企业挪用粮食收购资金。

(四)推动企业继续深化改革,增强竞争能力和经营活力。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联系点的作用,及时发现、总结和推介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典型经验,引导国有粮食企业加快改革发展。继续加大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实行跨地区兼并重组,盘活企业资源,完善购销网络。鼓励大型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增强企业购销服务功能。要积极培育地方大型骨干粮食企业,增强国际和国内粮食市场的竞争力,在政府调控粮食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因地制宜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培育龙头企业,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加企业经营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