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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省交办的3个(湖南神宝牧业未验先投、光明屠宰场未验先投、养殖污染治理缓慢)整改内容已全部整改到位。湖南神宝牧业已经于2018-1-2全部停养,功能设施已拆除;光明屠宰场于2018年2月底完成搬迁;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及废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已由县政府行文下发。古阳河上游杨世文蛋鸡场已完成约谈、全面调查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给县政府予以强制关闭。全县畜禽规模场粪污设备设施配套和利用比例超过75%,还田率80%(14个规模场粪污均已还田);截止6月上旬禁养区未出现养殖场和专业户新增,原建的养殖场(专业户)逐渐退养停养关闭。
(二)A类生猪定点屠宰场
已完成屠宰场建设和设备安装,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及设备调试,已正式投产运行。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我局州对县目标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局里专门成立了州对县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向国迎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张文政任副组长,畜牧工作站、兽医局、屠管办负责人为成员,畜牧工作站具体负责畜禽养殖污柒治理工作,兽医局屠管办负责A类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投入使用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和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古丈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古丈县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等的宣传 ,增强全县广大畜禽养殖规模场(户)主养殖污柒治理意识,为我县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存在的问题
1、领导重视不够,部门配合欠合力。畜禽污柒治理工作是一项带有全域性的工作,治理面广,工作难度大,且部门职责重叠,互相推诿、扯皮,导致养殖业污染治理效果不理想。
2、关闭补偿资金缺口大,不能及时到位,致使规模养殖场(户)搬迁退养关闭工作进展缓慢。
3、新建屠宰场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欠完善,各种台账欠缺。
近年来,随着XX县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的内涵日趋丰富,然而噪声作为一种新的环境污染公害,城市综合症也日益突出,影响着市民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已成为市民当前反映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由此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为此,现将我县的噪声污染防治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我县组成联合执法组,重拳出击,整治城区商业噪声污染。此次行动,形成了长效机制,由县环境保护局和县公安局特警大队组成联合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噪声整治工作,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城区(特别是步行街)商业噪声实行常态化整治:一是向城区企业逐一发放《告知书》并让业主签收,告知业主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等高噪声设备,为业主普及商业噪声污染等相关知识;二是通过巡查街道,若发现有商业噪声产生的商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噪声点进行监测,对噪声超标的商铺予以没收噪声设备,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三是加强对流动摊点叫卖声的治理,对于有噪声污染的流动摊点,一经发现,责令立即关闭噪声设备;四是我县正在调整噪声功能区划,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通过对商业噪声的大力整治,从根本上杜绝了商业噪声的污染,还居民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为我县城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噪声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噪声污染历来都是城市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更是广大市民反映和投诉的焦点问题。但面临噪声污染的严峻形势,防治工作仍显不足。主要是:
(一)噪声污染管理体制不顺。当前我县噪声污染管理职能的实施主体主要是环保、城管、公安等部门,其中环保部门拥有专业检测设备,但执法能力薄弱,也不是城市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执法主体,而城管、公安部门有执法权限,却无专业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缺乏执法能力,执法权限与执法能力矛盾较为突出,管理效果不够理想。
(二)噪声污染执法受到限制。一是界定难。主要是噪声证据在法的规定上很难确定,目前我国“噪声污染”的定义是“单一+超标+扰民”的概念,即单一声源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公众的属于噪声。现实情况是大多数噪声污染多属于单一声源符合排放标准,但多重声源叠加后超过标准,显然不可笼统的对所有单个声源的主体实施惩治。二是取证难。噪音是稍纵即逝的感觉污染,很难留下作为惩处的证据,若不采用专业设备检测,即使超过法定分贝数,制造噪声者矢口否认,执法人员也难于依法定论。三是处理难。虽然国家早在1996年就颁布了《噪声污染防治法》,如条款中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违反公安机关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但由于一直未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造成一些恶意、长期制造噪声行为缺乏取缔、查封、关停等行政强制手段,噪声执法震慑力不够,执法效果不尽人意。当前,执法措施基本是以口头劝导为主,对流动性噪声污染,至多也只是暂扣高音喇叭。
(三)噪声污染紧系城市规划。由于历史原因,我县城市规划相对滞后,城市功能细分不完善,导致城区居住、商业混杂矛盾较为突出。多数居民建筑属于一楼餐饮店、服装店、二三楼娱乐场所、四楼及以上商品房的商居混合模式,在客观上形成了底层噪声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现实,加大了噪声污染防治难度。
三、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是推进城市文明发展的需要。文明城市是安居乐业的城市,是安静祥和的城市,争创文明城市必须大力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减少城市噪声。安静无噪声的环境是宜居城市、幸福城市的内在要求。要祛除城市的“吵闹与喧嚣”,必须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再次,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是落实法律法规的需要。深入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有利于强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噪声污染执法意识,进一步加大打击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力度,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最后,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是回应市民投诉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及时解决广大市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将是解决噪声扰民问题由点到面、由治标到治本、由现象到本质的变化,也必能争取到全体市民的最大支持。因此,要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社区宣传栏等阵地和媒介,普及噪声污染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知识,宣传开展噪声防治工作的意义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提高市民的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努力营造全民参与、全民监督、共同防治噪声污染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噪声污染环保审批。按照环评的相关法规和程序,严格招商引资项目的声环境评估,严把项目审批关,从源头防止噪声扰民。禁止商住楼的商业铺面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业。严格执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对技术落后、设备陈旧、噪声设施不完善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对未通过噪声排放验收的项目,一律禁入,对于不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文化、工商部门不得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已经验收合格的噪声防治设施未经主要监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变动,防止出现一边治理、一边产生新的噪声污染源的恶性循环现象。
(三)优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宏观上,要将降噪纳入城市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城市不同区域的声环境的影响,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域,划定或调整声环境功能区,提高不同时间段的噪声达标率。微观上,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噪声采取不同的降噪措施。一是交通运输噪声方面。加强对新建道路建设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道路与建筑物的防护距离及道路两侧用地功能,提高道路、建筑物隔声性能。加强道路及行道两旁绿化工作,科学合理设置绿化带,选择吸音效果好的树种,阻止和吸收噪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新铺设道路尽量用沥青罩面,减少汽车与路面的摩擦噪声。开发商在售房前必须公布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声环境状况及建筑隔声情况。加强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控制和交通组织管理,合理划定重型、大型货运车辆行驶路段或时间,实施限速、限行等措施,探索实施全城禁鸣。二是工业噪声方面。严格按照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管理各类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城市建成区内的各类企业厂界噪声全部达标排放。对于城市建成区内有固定边界的其他单位,其边界噪声也必须按照相应环境噪声功能区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达标排放。三是社会生活噪声方面。结合“完美社区”建设,鼓励社区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者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居民装修和居民区内、公共休闲广场跳舞、健身等群众性文体活动的管理,有效降低社会生活噪声影响。加大对商业、餐饮娱乐、流动摊贩等噪声扰民的整治,严格控制医院、学校、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内的商业噪声扰民现象。四是建筑施工噪声方面。严格施工工地管理,引导施工单位使用低噪装备,进一步规范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和条件,严格控制夜间施工,加大夜间无证施工违法行为的查处。在保证市政重点工程进度情况下,严格控制建成区范围内夜间施工。
第一条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审批
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时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一、现代化的农业生产了污染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程度深,化肥、农药的施用土地产出的途径,加之化肥、农药使用量大的蔬菜生产发展迅猛,使得我国已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最大的。这两类污染在地区还直接破坏农业生态系统,对鱼类、两栖类、水禽、兽类的生存巨大的威胁。
二、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基础设施的不管制的不健全,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严重的“脏乱差”:每年产生的约为1.5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露天堆放;每年产生的超过3000万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几乎直排,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然而,在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发展较快的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和环境管理落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的并经济的而,其对人群健康的威胁却在与日俱增。
三、乡镇企业布局不当、治理产生的工业污染
受农村自然经济的,农村工业化上是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工业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环境污染,加大了治理的,还污染危害直接到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我国乡镇企业废水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一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污染物率也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率。
我国农村污染治理体系尚未,环境污染将迅速“小污”变“大污”,而且“小污”成“大害”,给弱势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带来了的负面。为此,应当如下措施:
1、环境立法,健全农村环境管理机构,环境保护职责权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我国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考虑。
2、要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城乡分治使城市和农村间着严重的不公平。主要指城乡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上严重不。长期,把污染防治投资几乎投到工业和城市。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电镀生产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凡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镀生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镀是指在金属制品与零件表面上,形成铜、镍、铬、锌、金(仿金)、银、锡等金属或各种合金的金属层,包括电镀前后处理等作业。
第四条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是我市电镀生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分级管理、严格控制的原则,对本辖区所属电镀生产厂(点)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计委、经委、公安、工商、司法、城管及企业主管部门都应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电镀生产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五条电镀生产厂(点)的规划布局应本着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原则,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共同制定。
风景名胜区、水资源保护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文教区、居民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准设立电镀生产厂(点)。
凡在上述区域内检查的电镀生产厂(点)应限期搬迁或关闭,其中水资源保护区和文教区(含大、中、小院校、幼儿园)内的,环境保护部门应立即通知其关闭,不得继续生产。
第六条申请设立电镀生产厂(点),由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生产厂(点)规划布局统一审定,并实行环境保护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制度。凡未取得《许可证》的电镀生产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银行不予开户。
《许可证》由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审批核发。
第七条申请设立电镀生产厂(点)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本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集中控制有推动和促进作用;
2.电镀生产品种规格、工艺过程、加工数量以及其它特殊要求,必须独立生产;
3.厂(点)选址符合环境规划要求;
4.生产技术及工艺设备先进;
5.具备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申请《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项目主管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2.厂(点)选址地理位置图和工厂平面布局图;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标)及污染防治设计图;
4.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或污染防治资金落实的有关资信证明;
5.许可证申请表。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应在收到所有文件七日内予以批复。
第九条电镀生产厂(点)必须严格按《许可证》规定的镀种、生产规模和业务范围进行生产。如有变更应提前十五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申请重新核发《许可证》。
第十条生产厂(点)应采用电镀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浓度,每季度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一次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一条生产厂(点)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应限期治理。
第十二条电镀生产污染治理设施,须经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
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污染治理工程总结,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及施工图纸一套等。
第十三条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应纳入企业设备管理体系,设置专职的操作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并建立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运行记录、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污染治理设施应保证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停用或变更处理工艺。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管理范围内的生产厂(点)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生产厂(点)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环境保护部门有责任为被检查生产厂(点)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六条生产使用的化学物品,剧毒物品及其废弃物应加强管理,严防在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造成泄漏。
第十七条生产车间地面、污水排放沟渠、管道及储存污水的池坑等都必须具备防渗漏措施。
第十八条无《许可证》的电镀生产厂(点)不受法律保护,一经发现,环境保护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情节严重,可处以罚款和或没收造成污染危害的设施和生产原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无《许可证》的电镀生产厂(点)提供加工业务。
第十九条对擅自拆除、闲置、停用污染治理设施或不按规定工艺操作,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福州市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罚:
㈠拒报或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㈡未采取防渗漏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
㈢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㈣化学物品、剧毒物品及其废弃物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第二十一条电镀生产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强行投入生产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罚,并可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业。
第二十二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规定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依法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限期治理由同级人民政府或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决定。责令企业停业或关闭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坚持以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权益为宗旨,通过开展石墨行业环境污染集中整治和后督查活动,有效解决威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逐步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促进环境综合整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集中整治内容
(一)集中整治范围
本次集中整治的范围是我市辖区内所有石墨生产、加工企业,包括高碳加工、可膨胀石墨、石墨选矿、微粉、石墨乳加工企业。
(二)集中整治要求
1、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石墨加工生产项目的企业,必须于年5月10日前停止生产,并在年8月31日前补办环保审批手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生产。
2、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但未按照审批批复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投入试生产的企业,一律从年5月10日起实行停产治理,治理结束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生产。
3、凡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氢氟酸加工石墨和未对以前遗留的生产污水进行处理消除影响的,一律不予审批。原来使用氢氟酸的改变工艺后(如酸碱法)方可申请环评批复。
4、凡不符合环保要求,且在年5月10日后仍没有停止生产性排污的企业,市环保局将依法立案处罚。对石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实行“快速通道”的方式,确保快立案、快查处、快执行。
5、对截止年8月31日仍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治理效果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企业,市环保局将提报市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6、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所有石墨加工生产企业(包括已停产的企业)必须在年5月10日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已产生的污染物,消除外排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逾期未整改的,市环保局将按照向环境偷排有毒物质,威胁环境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将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下旬)
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我局排查的实际情况,确定集中整治和后督查活动的重点和范围,并于4月16日上午召开全市石墨行业集中整治动员大会,全面动员部署,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8月底)
1、由环境监察大队牵头,管理科、环境监测站、审批中心、法制科、局办公室等职能站室各派一名工作人员组成专项整治小组,每旬进行一遍“拉网式”检查,对各企业污染治理进展情况、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等逐家进行督办和落实。
2、强化责任,秉公执法,严肃查处逾期未关停、擅自从事生产和排污等各种违法行为,按照快立案、快查处、快执行的要求,及时立案处罚。
3、强化服务意识,耐心帮助企业解决在污染治理、环保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企业尽快完成污染治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4、实行集中整治旬报制度,专项整治小组要及时汇总检查情况,每旬以书面形式向局领导报告。
5、专项整治小组要对各企业的污染治理情况严格把关,对提出验收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企业及时提交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31日至9月30日)
1、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对集中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9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2、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对各企业的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
3、对逾期未进行环保审批和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将从严立案处罚或提报市政府予以关闭。
四、责任分工
1、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集中整治活动现场检查的组织开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汇总每旬污染治理进展情况。
2、管理科:负责组织对企业污染治理情况进行验收,汇总每旬环保验收进展情况。
3、环境监测站:负责现场检查过程中的取样监测分析,及时提供监测报告,为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
4、审批中心:负责集中整治活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批复工作。
5、法制科:负责投诉的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工作。
6、局办公室:负责集中整治活动的后勤保障
五、工作要求
1、提高对集中整治和后督查活动重要性的认识。石墨生产企业特别是高碳石墨加工企业,存在着较多的环境违法问题,已经成为威胁当前区域环境安全、导致群众上访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污染隐患,受到了各级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开展石墨行业集中整治和后督查活动,进一步加大监管和污染治理力度,消除污染隐患已成为当务之急,是保障我市环境安全、维护群众利益、实现总量控制、严查违法行为极其有效的手段,专项整治小组全体成员都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此次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严肃对待并认真抓好集中整治工作。
2、加强集中整治活动和后督查的组织领导。为确保集中整治活动取得实际成效,成立“石墨行业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集中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3、确保集中整治和后督查活动的实际成效。由环境监察大队、管理科、环境监测站、审批中心等职能站室工作人员组成的专项整治小组,要强化责任意识,现场检查不能摆形式、走过场,不准提前打招呼。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逐项进行落实,逐个企业摸清实情。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要详细登记和记录检查情况,严格执行旬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土壤污染问题突出
与水体和大气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有其明显的特点。
一是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一般都比较直观,通过感官就能察觉。而土壤污染往往要通过土壤样品分析、农作物检测,甚至人畜健康的影响研究才能确定。土壤污染从产生到发现危害通常时间较长。
二是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与大气和水体相比,污染物更难在土壤中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累积。
三是土壤污染具有不均匀性。由于土壤性质差异较大,而且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慢,导致土壤中污染物分布不均匀,空间变异性较大。
四是土壤污染具有难可逆性。由于重金属难以降解,导致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完全逆转的过程。另外,土壤中的许多有机污染物也需要较长时间才能降解。
五是土壤污染治理具有艰巨性。土壤污染一旦发生,仅仅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则很难恢复。总体来说,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
湖南常德市是“土十条”规定的六个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之一,也是长期以来重金属污染较为突出的地区之一。
在常德市石门县白云乡,有一座1500多年历史的全亚洲最大的雄黄矿。当地上万亩土地长期笼罩在砷污染的阴影中。
2014年,国务院批复的《石门雄黄矿区重金属污染“十二五”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实施两年,因为投入不足,进度并没有达到预期。当年媒体集中报道了石门砷污染问题。
当地环保部门曾表示,期望国家层面的气、水、土三个“十条”来给予支持和指明方向。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指出,从土壤污染的分布情况来看,中国南方的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四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
土壤修复与风险监控
受污染的土壤可以通过修复降低其风险或危害,恢复其功能,但一般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土壤修复是指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方法转移、吸收、降解和转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的物质,一般包括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3类方法。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有时需要采用多种技术。
生物修复技术是上世纪80年展起来的,其基本原理是利用生物特有的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能力,达到去除土壤中污染物的目的,主要包括植物修复技术、微生物修复技术和生物联合修复技术。优点是不破坏土壤有机质,不对土壤结构做大的扰动,成本低;缺点是修复周期长,通常不适宜对高浓度污染土壤的修复。
物理修复是指通过各种物理过程将污染物从土壤中去除或分离的技术。目前常用的技术包括客土法、热脱附、土壤气相抽提、机械通风等。优点是修复效率高、速度快;缺点是往往成本偏高等。
化学修复是指向土壤中加入化学物质,通过对重金属和有机物的氧化还原、鳌合或沉淀等化学反应,去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或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或毒性的技术。主要包括土壤固化稳定化、淋洗、氧化还原等。优点是修复效率较高、速度相对较快;缺点是容易破坏土壤结构、因添加化学药剂易产生二次污染等。
“土十条”指出,对于轻度及中度污染耕地,采用“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于重度污染耕地,采用退耕还林还草或种植结构调整。可以看到,未来污染耕地的治理将以农业生态修复为主,而重度污染耕地直接采用土地利用方式的调整来进行管控。
市场层面,证券、媒体、行业组织等对污染耕地的市场预测多以万亿计,且多在3-5万亿之间。而这均以“十二五”期间的单位修复成本(3-5万元/亩)为预测基础。未来,随着耕地污染治理技术的调整,市场将大大缩水。“土十条”中提出,“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根据已有农业生态修复技术范畴类项目的统计,该类技术成本约5000元/亩,1000万亩的治理费用约500亿元。我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的市场总量约为千亿规模,远远达不到几万亿的规模。“十三五”期间,耕地污染治理的市场将主要集中在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省份。
向土壤污染宣战
国务院的“土十条”,开启了我国全面治土的新里程。在人们面对“常外毒地”、“毒跑道”、“镉大米”等公共事件的焦虑时,这份历经3年修改、50次易稿的“土十条”的可谓恰逢其时。
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从总体上看,目前的工作基础还很薄弱,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尚未形成。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我国科学家开始关注矿区土壤、污灌区土壤和六六六、滴滴涕农药大量使用造成的耕地污染等问题。“六五”和“七五”期间,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开展农业土壤背景值、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和土壤环境容量等研究,积累了我国土壤环境背景的宝贵数据,在此基础上制订并于1995年了我国第一个《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保护部2014年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我国耕地土壤总点位超标率为19.4%,以轻微(13.7%)及轻度(2.8%)污染为主。而据江苏省(宜兴)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与中国土壤环境修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编制的《中国土壤修复技术与市场研究报告(2016-2020)》显示,我国耕地重金属污染面积约为1.7-2.1亿亩(污染比例8.2%-10.2%),污染区域主要为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和南方酸性水稻土区等。
我国从“十五”期间开始研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特别是“十二五”以来,在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下,初步建立了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物、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等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
关键词:环境保护;水污染治理;整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2023101
0前言
近几年,国家政府逐渐认识到保护水资源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开始从多个方面加大了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的强度,但是实际效果却不佳,并没有从源头上改善国内大江大河以及城市河流环境、地下地表水污染的现状。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百分之九十左右的城市水污染比较严重,全国将近百分之六十的重点城市乡镇的水源不符合饮用水的指标。此外,水资源浪费这一现象在国内也较为普遍,由于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农业灌溉的形式基本上采用漫灌的方式进行,而漫灌形式的有效水量只有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左右,生活污染水与工业污水不经过处理就随意排放,让很多水域都受到了污染,从而致使我国水资源短缺这一现象越发严重。
1分析我国水污染的现状
据笔者调查分析发现,我国水资源环境中主要的问题有三方面:第一方面就是水资源短缺;第二方面就是水污染情况严重;第三方面就是水资源浪费现象比较普遍。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虽然我国在水污染防控这方面付出了许多的努力,但是还未跟上水污染蔓延的速度,控制效果不佳,国内许多河流、湖泊和水库的污染程度一直在上升当中。松花江、长江、黄河、辽河、淮河、海河和珠江是我国最为主要的六大水系,据断面水质调查显示,达到或高于地面水环境质量三级指标的河段有34.3%,其中一类水质占整体总量的7.9%,二类水质总量占总体的22.3%,三类水质总量总体的5.6%;另外的65.7%的河段水质通常情况下为四五类,或者是更低的劣质五类,这一河段的水源完全不能作为饮用水的水源,其中四类水质占总量的193%,五类水质占总量的8.3%,劣质五类的水质占总量的34.6%。
目前,国内还有一部分湖泊受到的污染程度相对来说更为严重,例如巢湖、滇池等湖泊均处于严重的富营养状态,检测其水质为五类至劣质五类之间。在1998年时,我国监测到发生赤潮的海域就多大27起,其中东海有7起,南海12起,渤海与黄海一共8起,赤潮污染严重破坏了我国的水资源系统和近海的生态环境。相对来说,我国本来就是一个较为缺水的国家,全国有一半以上的城市均处于缺水状态,再加上水资源受严重污染,从而致使缺水情况更加严重。水资源污染不但能够大大降低水体的利用率,还会加剧由于水资源短缺而引发的矛盾,从而导致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进程受到阻碍,对居民的身体健康和民生水平将会造成威胁。
2我国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水资源保护的意识不强
水资源过度浪费,大大增加了城市供水的负担,形成了与水资源短缺相反的矛盾现象。比如我国一些农业生产大省,大部分的农田都是采用漫灌的方式来进行灌溉,这种灌溉方式耗水量极大,但是灌溉有效率却十分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型灌溉技术的发展。同时,由于城市发展长期受到经济优先思想的影响,很多城市的水资源保护并没有严格落实,在经济发展的大局面下水资源保护就显得可有可无,有些地方的执法力度不佳,盛行地方保护主义。正式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一些受到地方官员保护的工厂企业就没有按照环保排放方案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把一些未经过净化处理的工业废料就直接排入河道中,对河道造成直接的影响,这一类的工厂企业往往可以给当地政府或相关机构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但是这些工厂企业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却给居民的健康埋下的隐患。
2.2水资源管理的保护提出存在漏洞
我国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主要是从环境的角度出发来进行控制,并没有对水污染的根本要素进行分析并管理,各项保护措施并没有落实到实处,致使我国的水资源管理成为了纸上谈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城市水资源保护要实施行政区域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模式,并要有国务院水利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管理、调配和监督。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水利部门只是负责地表水的开发与利用,国土资源部负责地下水的开发与利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工作。
同时,多个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致使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作往往会出现矛盾和利益冲突,致使合作化管理模式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从而对我国的水资源保护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比较典型的表现就是在水域污染控制能力的评价中,水利行政部门所提出的限制排污总量指标对环保部门的约束力在法律层面上部明确,每个地方的做法方式都不一样,严重影响了“纳污总量红线”的执行力度。
3环境保护中水污染治理的优化措施分析
3.1统一策划,优化水资源配置,通过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
(1)在对个地区水资源与制定流域进行规划时,必须把城市居民供水作为首要考虑要素。根据河流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应该在最快的时间内策划出城市供水规划方案,并把这套方案融入城市规划体系当中,让其成为城市发展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一些非常缺水的地区,应该在综合考虑开发当地水资源、节水和防止水污染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的位置来实现跨区域调水。
(2)增强城市水资源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力度,注重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首先要科学确定供水水源的顺序,通常情况下的城市用水供水顺序为先地
表水、后地下水或者是先当地水、后过境水。改善传统
的单一化供水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水网系统,实现地下水与地表水的优化调配,是一种新型的水资源调控措施。
(3)重点关注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并将其纳入水资源的统一调配体系当中,同时对其实施优化管理。国内一些干旱极度缺水的城市,就应该注重雨水、洪水和微咸水的开发与利用,沿海城市则应该注重海水的净化处理技术,让海水在通过净化处理之后可以达到饮用水的标准。
3.2严格管控水污染现象,提高水资源保护的级别
3.2.1保护低下水资源
地下水资源往往会因为超标采集而导致路面沉降或海水倒灌,因此,地下水资源的采集必须划分区域,并向社会公办开采信息,同时建设替代型水资源。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必须综合考虑到城市自然水生态系统循环的各种需求。全方位开展农业水资源污染的防治工作,尤其是养殖场这方面的综合治理工作一定要落实到位。
3.2.2消减污染物排放量
清洁化、环保化的生产方式是未来工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社会向着环保化发展的趋势,只有降低了工业生产的排污量才能够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于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来说,工商业水污染防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环保任务。为了提高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效率。推行清洁化的生产是否有必要,从水污染的源头开始治理,让传统的生产方式得到明显的改善。对于一些不能达标的生产企业,必须责令让其进行关闭整改,在整改过并检测达标之后则可以让其开发生产。此外,还应该建立专门的污染排放监控工作小组,对其实施全面的监控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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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保护 问题 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TU984.1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我国环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是环境保护法制不够健全,环境立法未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十分突出;二是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管理效率低下,监管能力薄弱,而且监管错位、越位;三是对污染防治的规律性缺乏深入研究,污染治理效果差,如淮河、太湖、滇池治了这么多年,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污染仍很严重,而且局部有加重的趋势;四是缺乏预警、应急机制,太湖、松花江等特重大事件充分暴露了上述问题。
2 环境保护工作总体思路
2.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
(1)将环境保护摆在重要战略位置。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2)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解决环境问题同样要靠发展,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增强环境保护的物质基础。
(3)协调发展。发展必须是协调、科学的发展,不能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为代价。否则,资源难以为继,环境将不堪重负,人与自然的严重失调必将危及社会的稳定和谐。
2.2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1)发达国家工业化的一个重要教训是“先污染后治理”。国外的经验教训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宝贵财富,建设小康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是前提,治理是关键,综合措施是保障。
(2)预防。就是要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倡导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在空间布局上,根据资源环境状况划分不同的功能区。在优化开发区内着力提高产业的技术水平,化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在重点开发区内充实基础设施,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在限制开发区内实行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方针;在禁止开发区内严禁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
(3)综合治理。一方面要以工程措施带动污染治理,根据“十一五”规划组织实施一大批重点污染治理工程,目前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设施及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力争完成和超额完成“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减排目标;另一方面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污染治理并确保污染治理的效果。
2.3 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作为环境保护的重点
(1)饮用水安全。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
(2)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一是加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十五”期间没有完成二氧化硫减排10%的目标,“十一五”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实现减排目标,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否则,无法向老百姓交代。二是加大城市汽车尾气、颗粒物的污染防治。
(3)有毒有害污染物处理处置。加快有毒有害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和处置场所建设,加强监管和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吸取“非典”经验,加快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加快汞、砷、铬、镉等有毒污染物治理进程。
(4)防治土壤污染,保证农产品安全。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保证农产品安全。
2.4坚持标本兼治,重在建立长效机制
(1) 法律、法规、标准要切合实际。过高不利于经济发展,过低不利于环境保护;同时要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2)监管要到位,不错位。各部门必须各负其责,做好本职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监管职能,当好“裁判”,彻底解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环保部门绝不能参与企业的污染治理,组织实施、安排污染治理项目,指定企业污染治理的技术工艺路线和设备。
(3)建立健全投融资机制。首先是各级政府的投入要保证;第二是政府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污染治理投资力度,要建立环保政策性贷款;第三是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参与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和运营。
(4)经济政策,主要是价格政策、税收政策和收费政策。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治理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对市场调节的价格也要进行有利于环保的指导和监管。使环境保护成本内部化,如电厂烟气脱硫成本能在电价中有所反映那样,其它污染治理成本都应在产品价格中有所体现。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增设环境税、生态税,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征收消费税等。对综合利用废弃物的企业、产品要给予税收优惠。收费政策要有利于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应考虑累积制,或指数递增方式收费。改革排污收费目的,进一步研究零起点收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5)采用市场机制治理污染。将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由专业化治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
2.5 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努力推进环境保护
政府:搞好管理,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企业:首先要守法经营,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争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
公众:要提高环境意识,参与和支持环境保护事业。
3 加强环境保护的措施和途径
当今世界,发展绿色经济促进绿色发展已成为重要趋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绿色转型的关键时期,环境保护进入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民生的新阶段,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需要积极探索加强环境保护新路径,推动环境与经济实现良性互动,走环境和经济协调融合的环境保护新道路。
3.1用全新的理念和视野引领环保事业发展。在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加深的新形势下,要用全新的理念、开阔的视野对环保工作进行再认识、再谋划。第一,转变观念,走出认识误区。30年发展取得了西方100多年的经济成果,而西方100多年发生的环境问题在中国30年里集中体现。许多经验和教训证明:经济出现问题,用宏观调控能够解决;社会出现问题,用一定的政治成本可以解决;环境出现问题,造成的灾难却是全民族的,需要几代人为之付出代价。后金融危机时代的经济发展,不能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既要经济可持续发展,还要实现环保与经济、人与自然的协调和谐发展。
3.2 用过硬的措施和手段推动环保事业发展。做到“五个坚持”:一是坚持标准引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和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逐步修订并提高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和准入条件,引导企业不断改进技术、工艺和装备,实现转型升级。二是坚持把好准入关。三是坚持减排推动。通过实行减排约束性指标,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加强环保,主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四是坚持监管从严。严格执法监管,做到执法监管到位、处罚到位,强制淘汰靠违法排污、转嫁环境成本生存的落后产能。五是坚持整治促进。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综合手段,实行关、停、并、转,推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污染整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3 用完善的体制和机制保障环保事业发展。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环境监管的主体是政府,污染治理的主体是企业,环境监督的主体是公众。按照三大不同责任主体的职责定位设计环保的体制和机制,形成地方政府保护环境的内在激励和保障机制,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推动环保事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东平主编:中国环境的危机与转机(2008)[M].社会科学文献社出版,2008.
[2] 杨东平主编:中国环境发展报告(2009)[M].社会科学文献社出版,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