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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环境污染案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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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环境污染案例

第1篇:化工环境污染案例范文

从之前福建的铜酸水渗漏事故,云南曲靖的铬渣污染事故,蓬莱的海底漏油事件到今年山西长治的苯胺泄露事件,上海的黄浦江废油运输船只泄露事件和死猪漂流事件,北方大范围雾霾事件。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系列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触目惊心的后果以及十分惨痛的代价,因此,如何做好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成为目前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金山区位于上海市西南门户沿杭州湾地域,区内有数条省际高速,便利的地理优势造就了现在特殊的产业格局。化工作为金山区主要产业定位,境内有已具规模的上海石化和上海化学工业区、上海精细化工产业园区等重要化工产业园区,毗邻宁波北仑港、浙江独山港等石油化工集中区。特殊的产业特征和区位特色,造成环境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机率更高,预防性环境安全保障和风险控制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通过对数年来各种环境污染事故的分析,结合金山区环境安全监管中的问题,我们发现从污染的源头隐患开始识别、分析和预防,并构建区域特色的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对环境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更为重要。下面以金山区的环境安全管理为案例,从基本环境风险识别入手进行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的初步构建工作探讨。

1 金山区主要环境安全问题的初步识别

根据金山区的区位特征、产业结构和环境特点等实际情况,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对存在的主要环境(含生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分析,主要存在以下环境安全问题。

1.1 化工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含生产、储存、运输)

化工行业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行业特征,无论在其生产、物料储存和运输等各个环节都可能发生风险事故,对环境造成安全危害。从金山区地域范围来讲,西南和东南分别有上海石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石化”)和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上海化工区”)两大化工基地,这是对金山区环境安全最大的威胁和隐患。根据有关资料,上海石化股份公司已建和在建生产工程五十余个、装置几百套;上海化工区已建和在建生产项目三十余个,生产装置一百余套。全区共有化工类企业包括各类生产、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企业200多家,其中主要集中在以精细化工为产业导向的金山第二工业区(已建和在建化工类企业40余家)。这些企业存在非正常工况下可能导致物料泄漏扩散污染地表水、空气,以及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因处置不当引发环境污染风险事故。

1.2 饮用水源地安全

根据上海市和金山区统一规划,截止2013年,金山区已经关闭所有分散式饮用水取水口,统一从位于黄浦江断面的集中饮用水源地取水。2013年“1.10事件”和黄浦江大量死猪事件对金山区全区73.24万人饮用水安全造成严重冲击后,揭示了突发的环境污染风险已经成为现有环境安全的重要威胁。而这些突发事件背后又是海事运输和农业养殖等环境监管所无法触及的监管范围,也给我们的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监管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

1.3 交通运输环境安全

金山区境内公路纵横密布,总里程达775公里,公路密度网达到1.32公里/平方公里;区内河网密布,大都是通航河道,长度达到247公里(包括区水源保护区的紫石泾与张泾河)。由于金山区化工的产业定位,化工产品和物料的运输、装卸使得这些交通运输通道在运行时,会成为风险事故发生的场所,而且一旦对重要环境敏感目标(如水源地、农业生产场所、居民住宅等)造成污染影响,后果将十分严重。

2 金山区环境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历年来,金山区在环境安全管理及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的防范、应急等方面作了不少工作,但是从全面构建和谐金山、建设上海国际化工城的整体要求和金山区存在的环境安全问题来看,还有不少差距和不足,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2.1 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

实施应急计划是需要具备一个完善的协调机制的问题。金山区内化工片区多且较为集中,在管理体制上各成一体,分别有各自的应急预案,没有形成统一的沟通协调机制,当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会发生相互影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和损失。采取任何污染应对措施,都应有法律保障为前提,防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不是某个部门独立可以实施的,它需要协调区域内各部门的力量,从而把污染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2.2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对能力不健全

各级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应急计划的实施是由各级的反应人员来完成的,尤其应急反应指挥人员的综合素质如何会直接影响到应急反应的效果,金山区应对环境事故能力,在制度上还应有相应的执行标准,在人员和监测配备配置上需要进一步加强。

2.3 对潜在的环境安全问题重视不够

尽管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是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但所发生的污染事故大都与管理不当和预防措施缺乏有关。通常从事故发生到污染物进入环境有一段时间间隔如果能够建立有效的预防计划和措施就有可能防止污染物进入环境。金山区区域跨度广,化工企业众多,潜在的环境风险高,突发性环境事故极易发生,目前还重视不够,对于区域风险源监控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深化研究。

2.4 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投入严重不足

目前重大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的巨大费用来源,主要由主管机关来垫付,而对于一个大型污染案件的索赔审理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这就给相关部门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压力,甚至可以使企业运营困难。如果在某一区域连续出现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则会由于资金问题大打折扣。

3 构建金山区环境安全管理体系探讨

根据对金山区环境安全问题的初步识别,分别提出针对性的控制和监管对策措施。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金山区的环境安全监管体系 的基本框架,如图1所示。图1 金山区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基本框架结构

3.1 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

根据金山区环境安全问题的各种情况,分别进行科学的分析甄别,对这些问题隐患的控制、预警、应急、监测和善后等各方面加以科学化、专业化、系统化的规划,制定相应的环境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划或规定);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责任制、问责制及考核制度,以保障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3.2 预防优先于应急,坚持源头控制

对于环境安全问题,必须充分重视预防措施,坚持源头控制,掌握好环境安全管理的主动性。根据环境安全管理规划或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区可能存在的各类生态环境安全问题、风险和隐患进行全面彻底地排查,尽快及时地发现问题,落实针对性的防治对策措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3.3 做好环境安全防控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的石化、化工行业的防护控制距离标准调整环境敏感目标与上海石化、上海化工区以及金山第二工业区等化工类企业的距离,如没有标准则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风险事故发生时的扩散影响问题,尽快搬迁控制区内的现有居民住宅,建立绿化隔离带。应按照新项目严格控制,现状逐步改善优化的原则,从空间布局上主动预防化工行业环境安全隐患。

3.4 完善应急响应处置系统

按照国家的各种规定,针对金山区存在的环境安全风险事故制定完善的应急处置(响应)预案或计划,务必做到专业化、规范化、系统化;同时,按照应急预案或计划的要求,分别进行不同层面,不同范围、不同类别的演练和演习(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在演练中锻炼、考验并提高应急的能力和水平。

3.5 健全预警监测系统

为保障区域社会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将突发环境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预警监测能力建设的健全和提高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金山区环保局2006年引进开发了VOC在线监测车辆,开展本区域环境应急监测和巡查执法;从2011年起,针对金山区金山卫化工集中区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了对金山第二工业区环境质量监测的整治评估。为了准确预警和及时响应环境突发事件,弄清区域VOCs排放特点,建立区域环境空气VOC污染因子排放清单,开展相关化工企业的重点监管,区环保局投入约八百万在金山第二工业区边界建立了两个空气自动在线监测站,并联网上海石化边界的VOC自动监测站形成了金山区第一个化工集中区域敏感地段的监控子网络,专门针对化工区的污染排放日常监测、污染物排放溯源和环境污染的预处置。

3.6 加强环境安全宣传教育

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设置环境警示教育专栏,及时报导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面向社会、基层和青少年,做好环境保护知识的基础性教育和岗位培训,制作突发性环境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教学片,传授“事故预防、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知识。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有奖举报、环境诚信等机制。保障新闻舆论对环境问题的监督权,以及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公众广泛参与、自觉投身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真正做到全民参与的“大环保”。

3.7 加强区域联动联防

从2012年的几次事件可以看出,环境安全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各个相关部门和单位联手起来,形成合力,才能把管理工作做好。金山区内化工片区多,企业集中,因此,要彻底解决金山区域内的化工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安全问题,在环境管理上必须相互沟通,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实现区域安全管理、预警、监控和应急等资源的有效整合,才能实现区域环境风险控制管理的有效联动。同时,必须建立一整套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制度,长抓不懈,并且在工作中针对存在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不断研究,不断改善,使得整个管理体系充满生机活力。

参考文献

[1]王金南,吴舜泽,曹东等. 环境安全管理评估与预警[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1

[2] 付保荣,惠秀娟. 生态环境安全与管理[M].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5.

[3] 吴舜泽. 国家环境安全评估报告[M].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8.

[4] 张 勇. 环境安全论[M].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6.

[5] 王忠伟. 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是国家环境安全的需要[J]. 环境科学与管理,2007.4.

[6] 雷 鸣.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贯彻实施与环境污染应急措施实用手册[M]. 北京:中国知识出版社, 2006.

第2篇:化工环境污染案例范文

一、水渍损失和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

1)使物资失去原有经济价值。扑救堆垛、仓库、实验室、图书馆、陈列馆和工厂、商场等火灾时,因灭火水流浸泡了纸张、毛皮、药品、精密仪器、电子计算机以及贵重工艺美术品、国家文物等忌水的物资,从而使这些物资成为废品或次品,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2)损坏建筑物,造成建筑物倒塌。灭火用水量大,水渍损失聚积量大,因多层建筑物排水差或建筑物内的燃烧物具有一定的吸水性,会使大量的水渍损失聚积,造成建筑物内积水严重,则大量水沉积在建筑物内部,有些楼层可能因积水过多而提前倒塌。

3)使火灾扑救失利。灭火战斗中,采用了错误的灭火方法,选用了错误的灭火剂,防排水措施不利等原因,会使遇水燃烧物质爆炸、起火或释放出有毒气体;会提高贮罐内易(可)燃液体的液位或使其流淌,扩大燃烧面积;会导致重质油品沸溢、喷溅;会使船舶倾斜,甚至翻沉。从而给灭火战斗增加困难,甚至导致火灾扑救失利。

4)造成二次灾害。水在灭火过程,因燃烧物的种类、性质不同,会使扑救现场造成二次灾害—水灾。如扑救居民楼火灾、堆垛、仓库、图书馆、商场等火灾时,因灭火水渍会使其改变或失去原有的性质,商场或家庭使用过的电器,会因水灾而爆裂,图书会因水渍而变质等。

5)具有一定的污染性。在扑救石油化工、医药化工、化学事故救援中,大量的水渍会造成环境污染,对人员、畜牧及植物的生长具有伤害腐蚀作用,如在扑救吉林石化公司火灾中,大量的水渍夹杂着化学原料流入了松花江,造成了河流的污染。

二、造成水渍损失和环境污染的原因

1)基层指挥员的综合素质低,理论基础较差,没有实战经验。指挥员丰富的理论素养是减少水渍损失和环境污染的基础。在火灾扑救中,大多数指挥员不会正确计算(估算)火场的用水量,不知道如何发挥灭火剂的最大效能,只是凭经验使用大量的水灭火,造成了水渍损失。

2)火情侦察不详细。火情侦察是灭火战斗的重要环节,如果指挥员在火场中不能组织好火情侦察,或在侦察时只是走马观花就下达战斗命令,就会造成战斗中情况不明,火点不清,盲目行动,不仅会造成大量的水渍损失而且还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战术战法运用不当。正确合理运用战法是灭火战斗成功与否的关键,有的指挥员到了火场不管火场什么情况就开始展开战斗,看到哪里火势大水枪就射到哪,而且一味地采用大口径水枪冲击火场,致使小火场酿成大水灾。

4)灭火剂选用不当。造成水渍损失的原因还有就是指挥员在决定采取战斗行动时,没有根据燃烧对象和物质性质准确选用灭火剂,到了火场看见火势就不管什么情况就开始射水,结果造成了水渍损失。

5)水不能正确地使用射流。好的水需要加强训练,要根据火场情况正确使用射流,做到能使用开花射流和喷雾射流灭火的坚决不使用直流水灭火。而有些水往往忽视了这一点,战斗展开后就一味地使用直流水,造成了大量的水渍损失。

6)对应该回收的水渍残液没有回收或回收不彻底,对有环境污染的现场应设堤坝的没有设堤坝,造成大面积污染。

三、预防灭火救援水渍损失和环境污染的对策

1)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指挥员的指挥能力和理论水平。我们认为基层指挥员的培训应注重技能、技术运用,而不是理论知识的培训,基层指挥员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理论知识、技能、技术,在研究总结各种案例的基础上,才能提高灭火救援指挥能力,从而,才能在灭火救援中减少或避免水渍损失和环境污染。

2)提高灭火救援人员特别是指挥员的思想认识,增强灭火救援中的水渍损失和环境污染的观念。在以往的灭火救援中,我们只注重了灭火救援,而忽视了水渍损失和环境污染,只要灭火救援成功就是胜利,从来没有意识到给环境带来什么样的污染。在社会发展的今天,又是人权,又是绿色环保,又是灭火救援。灭火救援是为了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如果我们消防部队要不考虑环保的问题,那将在灭火救中给社会带来二次灾害———水灾或环境污染。

3)最大可能接近燃烧区射水。灭火战斗中,由于火场情况复杂,火点难以确定,给扑救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阻碍了消防人员的灭火行动,只能在外部或远距离打击火势,造成了大量的水渍损失。因此,消防战斗人员必须贯彻“打近战”的指导思想,在火势的下风或侧上风方向抢占有利地形,看准火源,将水枪射流直接喷射到火焰根部,使水流发挥最佳效能,迅速有效地扑灭火灾,严禁盲目射水。

4)准确使用灭火剂,充分发挥灭火剂效能。灭火剂的选择强调一个“准”字是减少水渍损失的关键,“准”字的衡量标准是灭火的有效性、对邻近物资设备的影响程度、最低限度的灭火剂成本耗费。火虽灭了,而水渍的危害所造成的损失数倍于燃烧损失、甚至使邻近的物资设备也毁了,这就达不到最大限度的减少水渍损失之目的。

5)充分利用高科技装备,现代技术灭火。社会在进步,科技在发展,我们消防部队车辆器材装备也在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进步。一是只有改进、购置高科技装备来代替落后的器材装备,才能减少水渍损失或环境污染。二是改进战术方法,由大功率消防车远距离车载炮灭火作战,改为近距离的枪战灭火。三是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充分发挥人与装备的最佳结合。四是保证火场通讯畅通也是减少水渍损失的重要环节。

6)充分发挥固定灭火设施和工艺灭火。在某种灭火救援中,固定灭火设施或工艺灭火往往比我们的移动灭火效率要高。当固定灭火设施遭到损坏时,可用高喷消防车进行冷却,来减少水渍损失。在扑救化工厂火灾时,可运用工艺灭火的方法来减少水渍损失。

第3篇:化工环境污染案例范文

依据《地理新课标》内容标准,结合有关材料,说出主要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三维目标解读

1.知识与技能。

(1)学生学习后能够说出主要的污染问题。

(2)学生能够结合材料和现实情景分析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过程和危害。

(3)学生自觉运用学习材料中的地图、文字等符号信息培养阅读、分析、比较、归纳、观察、辨别地理事物的技巧和能力。

2.过程与方法。

(1)学生运用157地理自主探究法学习过程进行学习。

(2)学生在157自主探究中学会正确运用观察发现法、自学探究法、问题解决法和地理动态空间思维法。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学生在感知、探究与发现“环境污染”的过程中体验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产生关注环境问题的情感和态度,为形成正确的环境伦理观奠定基础。

教学目标:结合多媒体幻灯片展示,以教材为学习材料,运用157地理7步自主探究学习过程和方法使学生能够了解“环境污染问题”,让学生在7步探究“环境污染问题”中实现三维地理学习目标。

(1)教师暗示学生以中图版教材第二节“环境污染问题”提供的学习材料通过“观”发现教材的知识建构体系,包括结构体系与表述体系,进入课堂的自主探究学习状态。

(2)学生通过“钻”教材“探索―学习指南―正文”的文字、地图等说出主要的环境污染问题,简要分析形成的原因、过程和危害。同时发现学习中遇见的疑难问题。教师注意全体学生,鉴别学生钻研的学习过程。

(3)学生提出钻研中遇见的疑难问题,展开“辨”的学习阶段。教师设置情景、选择策略促使疑难问题简单化,帮助学生分析解决学习中的困难。学生根据材料分析主要的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理解环境污染的原因、过程和危害。

(4)学生“建”构知识结构图,明确环境污染问题原因、过程和危害的内在规律。教师视学生归纳状况予以点拨,并展示自己的结构图。

(5)学生用“联”展开“案例研究”,开展乡土情怀与地理知识就在身边的链接生活动,初步学会学以致用。教师引导学生迁移思考,展开联想,回答提出的链接问题。

(6)学生通过做中图版教材课中的思考、课后的复习题和教师用材料设计的客观题和主观题展开“练”。师生共同检查练习的结果实现学生学习的终极目标――运用知识解决相应的问题,完全领会学以致用的道理。

(7)学生通过“变”质疑和反思主要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过程和危害,回归环境污染的情景,洞察知识的发现历程,品味“环境污染问题”学习的内在价值。教师通过激励学生质疑与反思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辩证思维。

【课堂实录】

师:平静地走进教室,扫视全班同学,稍等学生凝神定气后,放幻灯片1。

生:仔细观察。

师:点击鼠标,幻灯片1依次出现地理・必修6教材封面;第四章环境污染与防治;第一节环境污染问题;157地理自主探究学习模式。

生:拿出笔,打开教材,准备用157自主探究学习“环境污染问题”。

师:放幻灯片2。点击,幻灯片2依次跳出速览整节内容,感知教材框架。

生:观教材,迅速浏览整节内容,知道教材的结构体系和表述体系。

(学生学习完成)

师:点击鼠标,幻灯片2依次出现,课题:环境污染问题;结构体系:探索、学习指南、正文(地图、文字、表格、阅读等)、案例研究、复习题、课题2;表述体系:(探索)1个自然段、1道思考题2个问题;(学习指南)4个问题、1个提示;(正文)两大点,一大点:引言1自然段、3小点、15自然段、5幅图、2个阅读(7自然段)、1名词链接;二大点:2小点、8自然段、2幅图、1阅读(5自然段、2思考5题)、1名词链接;(案例研究)10个自然段、1道思考题2个问题;(复习题)2道题;(课题2)调查社区内废弃物的来源地、垃圾填埋场和回收中心的位置,并在地图上标注出来。

师:放幻灯片3,(口述)接下来,钻研教材,完成本节学习目标,知道知识要点。不会抓要点的同学注意幻灯片上的提示。在教材中标记经过钻研后不懂的疑难问题。

提示内容为:钻教材“探索―学习指南―正文”中的图―文―表,知道知识要点:主要的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形成的原因、过程及其危害。

生:钻研教材,自主探究“探索―学习指南―正文”的内容,达成学习目标。标记出自己的疑难问题。

师:观察学生的钻研状态,鉴别每一个学生的学习情况。等待学生开始提问时,放幻灯片4,点击鼠标跳出“提问―讨论―师导”。(口述)下面同学们提出钻研中发现的疑难的问题。一个同学提出问题后,有谁能回答的请举手回答。都不能回答的老师也参与大家的讨论,帮助大家解决学习中的困难,参与其中,为大家出谋划策。

生:这一节能够学懂,没什么困难的。

师:大家没有问题,老师给大家提一个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本原因在哪里?

生甲:在于人类的生产与生活活动。

师:哪位同学对他的回答进行细致的解释?

生乙:具体讲着重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活排放;二是工业排放;三是农业排放。

师:你说说汽车尾气排放属于哪一类?

生:我认为这种环境污染三个方面都包含有:因为生活、工农业都要用汽车这种交通工具。

师:这个同学的回答怎么样?

生:有的回应“可以”,有的沉默。

师:老师认为这同学的回答是正确的。希望同学们积极思考、尽力把学习中的问题探究的深一些。这就是我们说的从钻研到辨析的思考要深一点,学习能力和水平就会升高一点。下面请大家再次通读教材,看看自己还有问题没有。

生:没有了。

师:(放幻灯片5 )(口述)大家没有问题了,下面完成知识结构图,同时请两位同学上黑板完成。

生:做知识结构图。

师:(口述)大家做的知识结构图各具特色,很好。根据知识结构图,大家发现了知识之间的内部联系吗?

生:污染的表现、原因探究、过程及其危害。环境污染的认识是一个由现象到探究因果、发现危害的自然思维规律过程。

师:(补充口述)实际也就是由现象到本质的逻辑思维过程。放幻灯片6(口述)看幻灯片,完成学习中“联”的环节。其内容为:①“案例研究”拓展,回归生活情景;②乡土情怀――说说恩施环境污染问题的长与短;③地理知识就在身边――列举自己在生活中见到的环境污染事件,说明过程、原因、危害。

生:口头回答。(案例内容见教材;乡土情怀和地理知识就在身边视个体知道的回答,答案略)

师:放幻灯片7(口述)“练”的环节,完成问题。

(1)复习题见教材,口头回答。(答案略)

(2)客观题。(授课时见课件超链接,先展示材料和题目,后展示答案)

阅读以下材料,回答1~2题。

材料1:像粮食和蔬菜一样,二氧化硫的排放指标已开始成为合法交易的商品。迄今为止已有25000吨二氧化硫的排放指标在我国四省三市(江苏,山东,河南、山西,上海、天津和柳州)进行了交易,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排污权交易机制(指政府在对污染排放总量限定的情况下,允许污染排放量大的企业向污染排放量小的企业购买排放指标)已在我国初步形成。

材料2:全国酸雨分布图。

①我国南方多重酸雨区最主要的原因是(A)

A:有色金属冶炼工业发达

B:地形有利于酸性气体的扩散

C:雨水丰沛且降水强度大

D:纬度低太阳紫外线辐射强

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新产品的推广,而加入城市垃圾行列的是(A)

A:废旧家具、包装材料、家用电器、废旧汽车、电脑

B:破旧皮革品、碎玻璃、废金属制品、废旧管道

C:化学危险品、放射性废弃物、树叶

D:易燃易爆品、废橡胶、废旧电池、建筑垃圾

(3)材料主观题。(授课时见课件超链接,先展示材料和题目,后展示答案)

2009年11月30日起,一场大雾袭击华北、江淮等地区,许多地方能见度不到50米。大雾连续几天紧锁京城。据有关部门消息,因大雾天气影响,北京市空气污染已达重度,排在被监测的84座城市中的末尾。相关人士表示,已加大了对首钢等污染大户的检查,但是北京市20万吨以下的小型锅炉还有上千台,而且实施“煤改气”的步伐缓慢,同时气象条件出现了同期最差的现象,以致出现连续大雾天气。不过一场强冷空气将到来,大雾有望散去。

①简要分析京城大雾出现的原因。

②大雾天气可能会给人们带来哪些不良影响?

③为何说“一场冷空气将到来,大雾有望散去”?

④请你就如何减少北京市的大雾天气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答案:(1)①自然原因:空气湿度大,气温日差较大,且扩散条件差;②人为原因:城市生活和生产排放的吸湿性颗粒多。

(2)影响人体健康状况;能见度低,影响道路交通;空气湿度大极易破坏高压输电线路,造成大面积停电,进而影响社会经济正常发展等。

(3)强冷空气到来,容易形成冷锋降水;浓雾中的水汽凝结成雨,降落地表,使大雾消去。

(4)①采取措施减少煤烟、粉尘的排放;②改善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比重;③采取冬季集中供暖;④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答对三点即可)

师:通过练习,同学们进一步明确了认识环境污染在于人类从污染的危害中认识到环境保护的内在价值。下面请同学们展开变式反思,回答问题:①联系整节内容,反思“环境污染问题”何以产生,走向何处?②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给你的启示是什么?你从中认识到如何形成地理规律的认识方法呢?

生丙:环境污染问题是人类对环境的一种不正确的利用与破坏行为。人类要减少或者消除环境污染问题,只有人类自身克服自己的不当行为,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才能取得实际的效果。环境污染问题学习依然在于体现地理学习由地理现象、事实到地理规律、原理的认识过程以及运用规律、原理产生规则并按照规则解决地理问题的过程。

师:(鼓掌)这位同学的回答准确、科学。

生:(鼓掌)

第4篇:化工环境污染案例范文

案例一: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生产厂长兼车间主任丁某,在明知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为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生产氯代醚酮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大量钾盐废水排入到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污染市区自来水厂取水口,并致使该市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达66小时40分,直接造成经济损失543.21万元。后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被告人胡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决定对胡某执行有期徒刑11年;以同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6年。

案例二:2009年6 月,曹某谎称自己为上海某环保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通过他人与上海某香料厂法定代表人黄某联系为该厂处理工业废水。之后曹某又将废水处理事宜转给无工业废水处理资质的陈某,让其自行处理该厂工业废水。6月某日和6月某日,陈某将该厂工业废水倾倒在某区一泥浆塘内,致使刺激性气体蔓延,周边土地污染,200多人紧急疏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达71万余元。事故发生后,香料厂承担了受污染土地修复费用等全部经济损失。最终曹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罚金15万,陈某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0万元,黄某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而未被起诉。

案例三:2011年4月某日,顾某某于将废油残液通过下水道排入公司旁的河流内,造成河流污染、某水厂紧急停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经鉴定,该次事故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计人民币38万余元。顾某某因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这样的刑罚处罚显然无法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二、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缺陷

(一)罚金刑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在污染环境的行为中,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罚金刑作为财产刑,在污染环境罪中不仅可以惩治犯罪,还能对尚未作出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产生威慑,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然而实践中,由于刑法未对罚金的数额进行明确的规定,罚金刑的判决具有随意性且处罚数额普遍偏低,如案例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中无法通过罚金刑对受利益驱使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经济上的制裁。案例二、三中罚金数额仅为损失的三分之一,违法成本的过于低廉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污染环境行为的泛滥。

(二)法定刑种类过于单一,罪责刑不相适应

由于我国立法中只规定了罚金刑和自由刑,案例二、三中,法院仅能以现有法律为依据对行为人处以这两种刑罚,不免显得单一。此外,实践中环境污染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不仅仅会导致环境的破坏、经济利益的巨大损失,严重的还会危及人类的健康,如1931年日本富山平原神道川河附近工厂排放含镉废水,造成居民患骨骼疼痛病,重者全身多处骨折,甚至在痛苦中死亡。如此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我国刑法中的法定最高刑仅为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惩治行为人难以发挥刑罚的威慑力,达到预想的效果,对于环境的保护,也会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不利于有针对性地惩治不同环境犯罪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第338条已经删去了“向土地、水体、大气”这一限定性的前缀,并将“危险废物”改为“有害物质”,扩大了适用范围,但是却忽略了不同的犯罪对象会带来不同的环境风险,如海洋污染具有扩散范围广、持续性强,对鸟类、鱼类危害严重等特点,我国却将海洋污染的治理等同于内水污染,不利于有针对性地惩治此类犯罪。

(四)事后惩治的不足

将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但不能否认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针对的仍是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结果犯。而我们知道,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以及对环境的破坏往往具有潜伏性和滞后性(日本的镉污染从最初的病状出现到最后判明是工厂废液中的镉中毒所致,前后经过了20 年的时间)。刑法的这种事后惩治不利于发挥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预防和保护作用。

三、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

(一)转变立法理念,确立污染环境罪独立的犯罪客体

污染环境犯罪在刑法中位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其所属章节就可看出,我国在立法时更加注重的不是环境法益本身,而是国家的监管秩序、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即关注的重点是人本主义而非生态环境法益。在这样的立法理念驱使下,必然无法使人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足够重视。时至今日,环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越来越多的学者亦认为污染环境罪应有自己独立的犯罪客体,即环境法益。只有立法理念的彻底转变,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污染环境的现状,凸显环境生态的重要性。

(二)细化罪名,进一步降低入罪门槛

如前所述,不同的污染物质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不一样的。完善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就应在污染环境罪的基础上析离出如水污染罪、土地污染罪、海洋污染罪等罪名。同时对于我国已有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如噪声污染、光污染等也应有相应地刑法予以规制,罪名的进一步细化,能够使刑法对环境保护更具针对性。

此外,还应将故意犯和危险犯纳入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中。实践中,行为人往往被高额利益所惑,置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以及环境的破坏于不顾,在这种直接或者间接故意的驱使下去污染环境。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根据过错大小,故意犯本罪的,应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按法定刑定罪处罚;而过失犯,则可在法定刑的基础上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增设“危险犯”,学界中历来呼声很高,主张行为人的污染行为一旦具有造成严重损害的危险,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可成立污染环境罪,进一步降低了入罪门槛。虽然这样更有利于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但应注意不能盲目扩大该罪的认定范围。只有当污染行为导致危害结果或者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具有高度盖然性时,才可认定该行为与损害结果或者危险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而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三)适度引入严格责任原则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激化,有学者提出引入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来增强刑罚的威慑力,然而有些学者却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不问过错,一概认定污染环境行为即构成犯罪,会使企业因惧怕犯罪而缩手缩脚,不敢大规模的发展生产,同时也会有客观归罪之嫌,并且现阶段我国刑法并不承认严格责任原则,盲目引入可能会适得其反。对此,笔者认为,严格责任在本质上是免除举证方证明被告人过错的举证责任,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实际具有过错无关。持反对观点的学者显然是将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绝对责任相混淆。同时,为保障严格责任适用的准确性,建议适度引入严格责任。即适用严格责任时,控诉方仍要搜集足够的证据,提供该污染行为必然会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的科学证据,避免仅凭犯罪人的一家之言;也要允许行为人以自己无过错或该污染行为系第三人所谓为由进行申辩,防止无辜的人遭受刑罚处罚。

(四)加大污染环境罪的刑罚处罚力度

第5篇:化工环境污染案例范文

【英文摘要】The subjective aspects of the crime of grea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 is fault but removing intent. In judicial practice, for the case that the defendant holds intent not only to the behavior violating country regulation but also to the serious consequences, it does not compose this crime, we should convict the right crime as what it should be according to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aspects,such as the crime of putting hazardous substances. The strict liability in the common law is consistent with the essence of fault deduce in our civil law, which does not go against the principle of subjective aspect according to objective aspect, does not deny subjective fault as a necessary element composing a crime, is still a part of the fault liabilit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has a lot of particularity, for dealing with this kind of particularity, better striking environment crime, safeguarding the public interests and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introduce the strict responsibility to the crime of grea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

【关键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严格责任;绝对责任

【英文关键词】crime of grea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subjective aspect;strict liability;absolute liability

引 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生产水平也得到极大提高。人们在享受工业生产给社会聚集的巨大财富,给生活带来的便利和舒适的同时,人们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却也在遭受着空前的污染和破坏。环境和人类生活息息相关,经济发展保障人类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是与之俱来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又给人类生活带来了灾难和隐患。为了打击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保护广大公民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专设了破坏环境资源罪,规定了一系列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其中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就是非常重要的一条。但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仅选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进行探讨。

一、对刑法学理论界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的观点述评

在刑法学理论界,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争议很大,但是概括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种: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行为,而仍然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 [1] [1]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是这种主张又可以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主要是过失但是也不排除故意,即一般或者多数情况下表现为过失,个别或者少数情况下表现为故意,且多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废物行为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 [2]。第二种观点认为主要是故意,而且多是间接故意,但是也不排除过失。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本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废物这一行为本身则通常是故意的。 [3] [3]

4.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无过失。行为人无论是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重大环境污染行为的,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如果污染行为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即使行为人不是故意或者过失,也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法可以免责的除外,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引起的。 [4] [4]

在上述这些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第二、四种观点均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就第一种观点而言,我们认为,首先,这种观点没有区分对行为性质的主观心态和对行为结果的主观心态,即没有区分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因素和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因素。从刑法第338条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描述来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属于依法定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犯,这就要求我们主要应当分析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主观心态,而不是对行为性质的主观心态,至于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主观心态即行为本身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影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实际上,现实生活中以明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为之是常态。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主观心态则明显是过失。其次,我们知道,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的心理状态。其认识因素有两种情况:一是明知其行为必然会发生某种后果;二是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后果。其意志因素是希望,即犯罪人对于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态度。换言之,这个结果的发生,就是犯罪人通过一系列犯罪活动所需达到的目的。 [5] [5]而现实生活中我们可想而知,环境和人类息息相关,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无法回避环境污染给自身所造成的危害,所以很难想象行为人会去追求或者希望污染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所以,我们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排除了直接故意的可能。就第二种、四种观点中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而言,我们认为,如果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不包括直接故意那么就同样不应当包括间接故意,因为同属故意仅因为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就要将它们区别开来,分别定罪量刑,间接故意就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直接故意就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实在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理由如下:

第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罚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条件,否则不作为犯罪处罚。这是过失犯罪的基本特征,根据过失结果无价值理论,我国刑法中过失犯罪都以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为前提。第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有两个量刑幅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看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刑与其他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完全一致。如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如果包括故意犯罪的话,显然法定刑偏轻,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从法定刑方面也可以推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 [6] [6]第三、“事故”一词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定为过失犯罪的原始依据,“事故”就是意味着突发的意外的变故或者灾祸,包含有出乎意料的意思,这与过失犯罪的心理特征相吻合,也符合立法者惩罚环境犯罪的立法原意。

二、主观方面持故意态度可以构成其他罪

前面我们已经论述过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排除故意,但是现实生活中不乏不仅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且对严重后果都持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心态的例子。如下面这一案例:江苏省张家港市港口乡泗安村向阳化工厂系一家村办小厂,连厂长共5名职工。该厂只有一间平房、两只铁锅和几口大缸,濒临倒闭。1988年,曹保章承包了向阳化工厂。在明知本厂无能力处理含氰化钠、氰化钾等有毒工业废渣的情况下,于1989年1月4日与上海锯条总厂签订了处理钢锯热处理产生的含氰废渣的协议。协议规定:自1989年1月起,上海锯条总厂将每月约10吨的含氰废渣委托向阳化工厂处理;向阳化工厂必须按当地环保部门规定处理含氰废渣,坚决杜绝二次污染,不能存放在露天场所等等。签约后的当月,曹保章即派职工两人雇本村李正华的一条渡船到宝山区刘行乡上海锯条厂热处理车间装运含氰废渣。临行前,曹保章对3人说:“下脚料有毒,不要带回来,偷偷扔到河里,千万不要被人看见。”于是,三人遵嘱行事,含氰废渣全部被抛入沿途河中。事后,曹保章将此“妙法”告诉陆垣福。陆垣福称赞说“这办法好!”此后,每月都有10吨含氰废渣被抛入宝山区、嘉定县及江苏太仓县的水域中。自1989年1月至1991年8月,曹保章指使陆垣福、陈祥兴等人先后25次将294吨含氰废渣抛入水中,折合成纯氰化物20多吨,致使大面积水域遭到严重污染,大量鱼及水生生物死亡,当地自来水厂停止供水,部分企业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0多万元,并给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巨大潜在危害,也在群众心理上投下了恐惧的阴影。与此相对应的是曹保章等人从处理费、运输费等方面牟利7.3万多元。 [7] [7]众所周知,过失犯罪,或者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是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从根本上说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完全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愿望的。而本案例中,曹保章为牟取暴利,明知本厂无处理含氰废渣的能力却签订协议,而故意向水域投放含氰废渣,造成水生生物死亡,自来水厂停止供水,部分企业停产等重大公私财产损失。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已超出了过失的范畴,至少属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的内容。 [8] [8]那么针对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怎样适用法律怎样定罪呢?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仍然应该按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来定罪处罚。这也主要是主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至少是间接故意的学者所持的观点。另外一种认为,如果明知而故意为之,则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应根据其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等犯罪事实,是什么罪就按什么罪论处。 [9] [9]

我们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排除故意,所以不赞同第一种观点。且如果一定要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则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法定刑相同,也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然也不能不处罚,否则将导致过失犯罪受处罚,而主观恶性更大的故意犯罪反而不受处罚的更不合理的局面。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根据行为人的主客观要件事实按相关的故意犯罪论处,它是解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适用法律尴尬局面的正确做法。

实践中,如行为人明知自己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论处。进一步说实际上很多情况下刑法中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规定都可以解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危险犯和故意犯的处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14条规定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危险犯情况,第115条规定了它的故意犯和过失犯。首先,从条文可以看出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行为对象有相似性,前者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后者为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行为对象的相似性让它们有了竞合的可能性。其次,我们是认可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持广义客体说的观点的。即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而且包括生态环境利益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既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侵犯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且由于环境污染的广泛性和普遍性,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也是对公共安全的侵犯。因为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以我们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侵犯客体也有相通之处,但是侧重点仍然有不同,前者首先侵犯的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其次是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而后者直接侵犯的就是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利用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完善规定即它关于处罚危险犯的规定和它明确惩罚故意犯罪的规定来弥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不足,当然这是在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进行的。具体说来是当主体、客体、客观方面都相同的情况下,仅因主观方面的不同可分别定罪量刑,即当主观方面是过失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当主观方面超出过失的范畴如是间接故意时定投放危险物质罪。两个法条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适用。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时遇到的尴尬问题,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不包括故意,但是现实生活中又不乏主观为故意的案例,这时我们该怎样定罪量刑的问题。如此适用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有效惩治环境犯罪,遏制环境污染的强劲势头。至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区别,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一是主体范围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二是侵害的客体不尽相同。正如前文所述,也正如刑法第338条所描述的那样:违反国家规定…,重大环境污染罪是以侵害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为前提的;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不一定。三是法条竞合的情况。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互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当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法条的犯罪构成时,是法条竞合的情况,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来处理。此外,我们认为,区分两者的差别还有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看行为人的过失这一心态是对会么而言,如果是对行为的性质和行为的后果都持过失心态,则可以认定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对行为的性质持故意心态而对后果持过失心态,则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认定应当采纳严格责任

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能否适用严格责任的纷争历来不断,其症结点在于对严格责任的涵义不明、不统一,且与无过失责任、绝对责任等相近概念在使用上存在混乱。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的概念本来自英美法系,当被引进我国时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对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的涵义产生了曲解。博登海默说过:“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10] [10]我们也知道,概念是对事物本质和特征的高度概括,它决定着事物的属性、功能、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是我们逻辑思维的起点。 [11] [11]如果概念不明、不统一,肯定与否定并非指向同一对象,那么争议再多也是枉然,也不会有什么有意义的结果。

严格责任经历了一个渐进和缓慢的演变过程,我们认为,现在讨论的严格责任是这样一种情况:对于某些特殊的犯罪,法官并不把犯意作为决定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要求检察官加以证明,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导致了某一法定的危害结果,而行为人又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包括已尽自己的能力去注意和避免,则行为人可能被判有罪。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言,是指当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出现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控诉方不能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即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而行为人又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或者虽然有过失但是已尽能力避免或者有其他合理的辩护理由时,就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而要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而绝对责任是指对于某些特殊的案件,犯意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意的存在与否,不仅检察官无需证明,而且行为人也不能据此作为辩护的理由;即使行为人不存在值得谴责的过错,即使行为人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即使行为人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只要检察官证明被告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就能被定罪。 [12] [12]

搞清楚严格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之后,我们会发现,就其实质内容而言,严格责任和我国民法的过错推定相一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致人损害。而绝对责任则对应于我国民法的无过错责任(通常我们也叫做严格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所以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严格责任并没有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它并没有否认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构成要素,它只是将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罪过表现的证明责任适当转移给行为人承担。在行为人的行为经控方证明是存在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能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以证明自己在实施该行为时不存在过错,或者在过失的情形下证明自己已尽注意的责任,则会被判无罪,反之则会被定罪。但是在绝对责任的情形下,被告人有没有犯意并不需要检察官证明,被告人也不能以此作为辩护的理由,只要被告人实施了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即被定罪。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绝对责任由于其不问主观过错有客观归罪之嫌,所以绝对责任的适用受到了极其严格的限制,而严格责任由于现实社会的需要还有比较大的适用空间。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环境污染有其特殊性,即其具有专业性、技术性、长期性、隐蔽性、后果严重性和难恢复性的特点,如果无视这种特殊性,仍然按照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势必造成一部分重大环境污染者逃脱刑责。为应对这种特殊性,我们认为,应当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引进严格责任。

【注释】

[1] [1]周道鸾.刑法的修改和适用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691。

[2] [2]付立忠.环境刑法学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287。

[3] [3]杨春洗等.危害环境罪的理论与实务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71。

[4] [4]陈永忠,陈录。试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98,(6):20。

[5] [5]陈兴良.刑法哲学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65。

[6] [6]杜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研究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123。

[7] [7]陈仁,朴光诛.环境执法基础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54。

[8] [8]孟庆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要件问题探讨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6(3):24。

[9] [9]转引自覃志军,徐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4,26(2):43。

[10] [10]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86。

第6篇:化工环境污染案例范文

关键词: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 推广完善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简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具体来说,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按一定的费率向保险公司预先交纳保险费,就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在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对污染受害者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

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从国家统计局和环保总局联合开展的绿色GDP研究数据来看,我国环境污染的不完全经济损失大约相当于当年GDP的2.1%~7.7%;生态破坏的经济损失大约相当于当年GDP的5%~13%。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显示,2002~2006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及破坏事故11706起,平均每天发生两起污染事故。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算,我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6%。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所属某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上百吨苯、苯胺和硝基苯等有机污染物流入松花江,引发特别重大水污染。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上限规定只对其进行了100万元的罚款,污染事故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绝大部分由政府来承担。面对环境事故频发带来的高风险,我国迫切需要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继“绿色信贷”之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它将改变我国过去“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埋单”的局面,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社会化,推动我国的环境保护发生根本性转变。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状

(一)2007年12月前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1991年我国的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联合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先在大连试点,后来在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相继开展。2006年6月,国务院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环境责任保险。

但这段时期环境污染责任险开展的范围很小,仅限于几个城市,投保的企业也很少,赔付率也很低。大连市1991~1995年的赔付率只有5.7%,沈阳市1993~1995年的赔付率为零,远远低于国内其他险种50%左右的赔付率,而国外保险业的赔付率为70%~80%。

(二)2007年12月后

2007年12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意见》的为转折,全国各地环保和保险部门开始积极进行环境污染保险的推进。2007年12月,华泰保险公司正式推出“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和“场所污染责任保险(突发及意外保障)”。湖南省2008年将化工、有色、钢铁等18家重点企业作为投保试点,2009年1月中石化巴陵石化公司等五家企业又投保平安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江苏省2008年7月推出了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由人保、平安、太平洋和永安四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湖北省2008年9月率先在武汉进行试点,武汉市专门安排200万资金为参保企业按保费50%进行补贴;2009年3月中石化武汉分公司等五家企业与中国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签订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议。浙江宁波市2008年已有4家保险公司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上海一些保险机构也在2008年设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深圳市2009年2月龙善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签订了深圳首份环境污染责任险保单。沈阳市率先在地方立法中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起,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设立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并鼓励相关单位投保。

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险赔偿案例发生在湖南株洲。2008年7月,株洲一家农药生产企业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污染事故责任险,投保额为4.08万元。2008年9月,该企业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引起周边120多户村民到企业索赔。平安保险公司接到企业报告后,迅速派人到现场,经过实地查勘,依据保险条款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十天的时间里将1.1万元赔款支付到位。环境责任保险有效地维护了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当地社会的稳定。

三、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状

环境责任保险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1965年英国核装置法,其中规定安装者必须负责最低限额为500万英镑的核责任保险。1970年开办声震保险。自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频出现,公众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法案,企业面临着环境污染索赔的巨大风险,迫切需要将风险转嫁出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运而生。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分为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两类,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1976年的《资源保全与恢复法》规定由国家环保局长行政命令,要求业主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1980年的《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规定危险物质运载工具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都必须建立和保持保险等形式的财产责任。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于同年7月开出了第一张污染责任保险单,这是国际保险行业承认的最早的污染保险。

德国的环境污染保险起初采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但自1991年1月起,随着《环境责任法》的通过和实施,开始强制实行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该法以附件方式列举了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设施名录,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芬兰在环境责任保险立法领域进行了一些积极的尝试,走在了世界前列。芬兰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1998年1月生效的《环境损害保险法》规定,所有可能对环境产生危害的企业都必须在保险公司购买环境保险,根据企业的规模和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的程度,保险金额从1000至3000万芬兰马克不等。该法规定所有芬兰领土上发生的环境损害都必须得到赔偿。据此,即使受害者无法确定环境损害的

来源,也可以从环境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法国的环境污染保险采取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应依法投保。1998年5月颁布的《法国环境法》规定,油污损害赔偿采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环境责任险,法国采取了由保险行业联合承保的方式。1977年外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污染再保险联盟(GARPOL),制定了污染特别保险单,除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还承保因单独、反复性或渐进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1989年法国保险业组建了高风险污染集团(ASSURPOL),由50个保险人和15个再保险人组成,承保能力高达3270万美元,在抑制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进一步推广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议

(一)以《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方针,分步实施

2010年之前,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试点。到2015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承保范围逐渐由现阶段偶然性、突发性的污染损害事故扩大到因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

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侵害可能具有相当长时期的持续性,如果索赔时效太短,受害人的权利主张难以保障;如果采取终身索赔,又不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一步推广和发展。因此我们可以采用西方发达国家使用的“日落条款”,即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多少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通知索赔的最长期限的条款。我国也可以采用西方国家的通行做法,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单中将索赔时效规定为30年。

企业环境污染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为清除污染物所付出的费用一般都十分巨大,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风险很大,国外通常都采用责任限额制,即保险人依照保险单约定的限额进行赔付,在赔付限额之外,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2009年1月中石化巴陵石化投保平安保险公司的污染责任险,投保金额为1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12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35万元,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lO万元),每次事故第三者清理费用限额5万元。2009年2月,上海保监局正式启动了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保险责任包括:危化企业因人为疏忽或者过失造成的火灾、爆炸、能量意外泄漏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除污费用的损失及产生法律诉讼的费用。据悉,该项保险的责任限额根据投保企业的责任大小分为3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和5000万元四个档次,其中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30万元/人。

(二)加强政府主导作用,经济政策激励引导

政府主管部门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一步推广和完善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主导型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担当着“风险事故救火员”和“重大环境损害赔偿埋单者”的角色,对环境责任保险的作用认识不足,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政策支持不够,保险业整体税负偏重。发达国家通常向保险公司收取很低的营业税,日本、新加坡等国每张保单只收取1美元的营业税。而我国是按保费收入的5%收取营业税,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自我积累能力。国家可以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给与一定税收上的优惠,鼓励企业参与投保。

目前的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不是按照污染风险等级确定的保险费率,不符合“高风险、高保费、高赔付;低风险、低保费、低赔付”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污染保险责任费率,可以由国家环保部门牵头,保险、司法和医学等部门共同参与,研究制定出科学的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的数据库。2008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污染事故调查表》和《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明细调查表》已经开始启动这方面的工作。

(三)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法律地位

从西方发达国家环境责任险的发展历程来看,越来越倾向于实行强制保险制度,而且大都以立法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这也明确了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权强制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结合我国目前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的实际情况,有必要推动国家和地方环保法的立法工作,规定建立以强制保险为主、自愿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特别是针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和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实行强制保险;对污染较轻的行业、企业实行自愿保险。

(四)合理组建承保机构,提高保险公司承保能力

1980年我国正式恢复保险业务。经过近3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保险行业已经初具规模。2004年我国保险业务量突破了1万亿元,这为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巨大风险使得单个投保人难以独立承担赔偿责任。2003年12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59号公告,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全部非寿险业务。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等西方国家在环境责任保险方面的模式,由政府出面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共保联合体,联合承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五)建立环境事故评估定损机制,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

第7篇:化工环境污染案例范文

环境污染可以说已经渗透到我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尤以群体性环境污染以其巨大的危害性,涉及范围的广泛性,社会效应的轰动性而备受关注。如何有效防治群体性环境污染以及在发生群体性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况下如何获得法律的及时和合理的救济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工业化时代的来临,人类的物资生产能力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与此同时,环境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在工业化过程中,造纸、电力、冶金等重污染行业将继续发展,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难度加大;在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大量的垃圾与污水不能得到安全处置,地表植被受到破坏;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化肥农药的使用和养殖业的发展将使耕地污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治任务更为艰巨,威胁农产品安全;在社会消费转型中,电子电器废物、机动车尾气、有害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不当等各类新污染呈迅速上升趋势;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长期存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治理任务非常艰巨;转基因产品、新化学物质等新技术、新产品将对环境和健康带来更多潜在风险。

环境污染可以说已经渗透到我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尤以群体性环境污染以其巨大的危害性,涉及范围的广泛性,社会效应的轰动性而备受关注。如何有效防治群体性环境污染以及在发生群体性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况下如何获得法律的及时和合理的救济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案例一

沱江发源于四川盆地北部的九顶山,是长江左岸流域全部在四川境内的一级支流,沱江流域也是四川省内惟一的“非封闭型”流域。沱江流经的著名的城市,有果都金堂,重地简阳,名镇资阳,古府资中,甜城内江,酒市泸州等。今年2月下旬到3月初,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骤然降临在流经四川省中南部的沱江。由于排放污水导致下游两岸近百万群众生活饮用水中断26天,鱼类大量死亡,大批企业被迫停产,直接经济损失2亿多元,间接经济损失5亿多元,恢复沱江的生态系统至少需要5年。

案例二

TISSO工厂从1908年起在日本水俣市生产乙醛,流程中产生的甲基汞化合物排入大海,在鱼类体内形成高浓度积累。人食用了被污染的鱼类,产生神经系统疾病--感觉和运动发生严重障碍的水俣病,最后全身痉挛而死亡。1953年开始出现这类患者,至1991年3月底,被确认为水俣病的达2248人(其中死亡1004人)。当地法院于1973年3月做出了确认TISSO工厂的责任并令其赔偿损失的判决。至1993年底,TISSO累积支付的赔偿金额为908亿日元,并且每年仍需支付30多亿日元。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在国内外引起过巨大影响的群体性环境污染事件。沱江污染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国务院、四川省委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木喜引咎辞职,5名企业负责人及环保部门干部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虽然有关责任人员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和行政处罚,但是在此事件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人员和遭受身体损害群众的民事责任问题,至今尚未得到解决。这种恶性污染给人民群众造成的重大损失又应该由谁来主张赔偿?这就需要环保公益维权。为此,笔者认为国家应建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

所谓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环境)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讼。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法律规定中,惟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最后被归于民事法律管辖范畴。在我国从事环保公益诉讼既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更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这也从客观上助长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的不断滋生。为此,笔者呼吁国家尽快着手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的环境违法制裁机制,以便更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而言,群体性环境污染的法律救济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1.就环境侵害的排除方式而言,我国现有的法律缺乏中间性的调整形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要么排除侵害,完全停止加害人的活动;要么维持侵害状态,使受害人完全承担环境侵害的不利后果。这种思考模式和侵害排除的规定,无法充分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具有显失公平性,在环境侵权救济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往往受“经济发展优先”观念的影响,偏向于保护产业活动和经济利益,实质上是对侵害排除请求权的重大限制乃至否认,于受害人极为不利。

于是,“中间排除侵害”、“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性赔偿”即“代替性排除侵害的损害赔偿”等更具灵活性的理论和制度应运而生,从而在环境侵害排除中可以更好地兼顾产业利益和保护社会公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两个方面的需要。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在这方面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制度,值得我国学习借鉴。同时,为了更好的发挥公众在环保中的作用,我国有必要支持公益性环保组织的发展,依法为包括环保组织在内的社会公众提供参与环境保护的机会,保障其权利的正当行使。

2.在环境的损害赔偿方面,一般情况下,环境侵权损害的范围广泛、赔偿数额巨大甚至近乎天文数字,从而导致受害人一时难以从加害人那里得到赔偿,同时对于加害人而言,他也因为赔偿金额巨大而导致难以维持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更有甚者因不能负担而破产或关闭。

这既不利于受害人尽早得到补偿,也不利于加害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环境侵权是社会权益害,其原因事实又具有社会有用性和公益性,某些重大危险性公害事件(如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美国三里岛核污染、印度博帕尔毒气外溢)受害地区广阔、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这些情况都使环境侵权救济不再是致害人与受害人个别人之间的问题,而成为社会性问题,需要建立社会化赔偿制度。损害赔偿社会化,是把环境侵权发生的损害的补偿功能而把惩罚或制裁作用减至最低。

目前,实现这一机制的形式各国有所不同,如日本是根据《公害健康补偿法》建立补偿基金,对公害健康受害者实行补偿;美国、法国、荷兰等过则以建立各类环境(生态)补偿基金的形式,实行对受害人的补偿。还有部分国家充分利用保险的功能,实行环境侵权救济的保险制度,如责任保险或社会保险等。我国在这方面仍是空白。

3.在确定责任原则方面:由于在群体性环境污染诉讼中被告往往是地区的经济纳税大户,基于某些原因,政府授权部门往往怠于行使其责任,或者干脆作为影子被告,因此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极不平等的。

为保证裁判的正义性和保护社会国家公众利益,需要在诉讼的举证责任方面,做出某些特别的规则原则。首先,应该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作为举证存在困难的原告,往往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甚至于会因被告告之谓商业秘密在不得顺利取证。处于弱势地位的诉讼人,唯有把举证责任归于被告,使正义天平重新平衡,才是解决之道。其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问是否损害发生,均应承担责任。尤其是在公众知情权的制度建立方面,对于怠于行使公开信息的被告,追究其怠于责任。最后,还应提出引进创新原则,一是权衡各方利益原则。在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公众团体利益相互冲突的时候权衡各方利益,认真考虑,现在和未来的利益,争取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二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合同法上面,关于缔约人有期待权的利益保护。因此,我认为,公众对于政府职能部门的信赖,由此产生赋予政府的权利。故此,政府部门怠于其责,对于公众造成损害,尤其是环保部门对于环境损害的视而不见,公众有权依据信赖利益,予以诉讼。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就建立健全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下列具体的建议:

——在环保法中进一步明确有关主体对侵犯公益的行为提讼的权利。因为诉讼权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环境公益的诉讼权利应当得到环境基本法的肯定。

——用法律形式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以诉讼权。不论国家机关,还是公民个人或其他组织均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因为根据我国环保法第6条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公益诉讼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律均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要求出现纠纷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提讼,否则将丧失胜诉的权利,但在民法通则的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这一规定是出于保护国家利益所需,而公益诉讼同样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渠道,也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使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在任何时候均能受到法律追究。

——举证责任应区别诉讼主体而定。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提出诉讼主张的民事诉讼主体,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应根据环境法和民事程序法中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及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应区别诉讼主体而定。

第8篇:化工环境污染案例范文

关键词:环境化学;课程思政;教学实践

一、课程内容与思政教学融合的架构

环境化学是环境工程专业基于OBE①理念课程体系中很重要的一门专业课。目前,全国普通高校建有环境类本科环境化学专业点700余个,每年招收新生数万人。该课程的质量和内涵建设的推进符合一流本科教育的时代需求及生态文明建设所需高水平创新型人才的国家需求。环境化学虽主要是基于化学的理论和方法,但又有别于传统化学课程的教学重点。该课程是结合地学、生物、医学等交叉学科技术,以污染物为研究对象,注重将化学理论应用于解决复杂环境工程问题;研究污染物的甄别与表征、生成与释放、环境赋存与归趋、转化与代谢、毒理效应与健康影响以及污染控制原理与技术的一门课程[4],同时,环境化学也是支撑生态文明建设、保护人体健康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学科,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多介质体系,涉及气、液、固等不同形态与尺度的污染物;(2)多专业覆盖,涉及农业、冶炼、化工、交通等不同行业所导致的污染问题;(3)潜在危害性,涉及影响人体及生态健康的污染物的暴露,污染危害性和风险性评价、预测与防治;(4)复合性,资源—经济—社会多系统融合,复合污染及多样化解决手段;(5)区域性,污染问题的地理空间差异,区域的环境、生态污染差异;(6)全球性,污染物跨媒介、跨界和跨区域迁移,影响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环境化学以化学理论为主线,涉及普通化学、大气污染控制、水环境污染、土壤污染、绿色修复等诸多学科与方向,从环境、环境污染问题、环境污染治理三个方面为切入点,培养学生理论与原理的掌握、理论应用于解决复杂环境工程问题的实践能力以及环境可持续发展思维的培养,这些都为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科学发展观[5]等思政元素的融入提供了有效载体与实践途径。

二、环境化学思政教学实践

本课程基于“学生为中心”的教学设计,全方位将思政内容融入教学实践。采取课堂理论授课与学生课外拓展学习并重的模式,将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内涵作为主旨思政内容与环境化学基本理论、原理与方法进行有机结合,实现以下思政目标:首先是在专业理论知识的历史沿革与发展中体会文化自信;在案例教学和拓展自主学习中了解我国对环境问题基础理论的持续探索和伟大实践,深刻体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在专业领域深刻领悟并践行生态文明建设,培养高度的人类环境忧患意识、环境保护责任感和正确的环境伦理观;并能够基于环境化学的新方法、新理论的拓展学习,对经济—社会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内涵和系统分析,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总结

第9篇:化工环境污染案例范文

关键词 绿色化学教育 精细化工工艺学 教学实践

绿色化学又称环境友好化学,是一门从源头上阻止污染的化学,核心是“原子经济性”和“5R”(Reduciton、Reuse、Recycling、Regeneration、Rejection)原则[1],其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环境友好与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紧密相连。

“精细化工工艺学”是应用化学类专业的一门专业课,主要介绍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原理、工艺、设备等内容,使学生对精细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有较系统的了解和掌握[2]。精细化学品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其传统工艺往往具有三高(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特点,这与绿色化学背道而驰。为此,笔者将绿色化学教育渗透于“精细化工工艺学”教学,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1 进行绿色化学教育渗透的意义

人类所共同面对的环境问题决定了开展绿色化学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绿色化学教育既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的需要,更是培养创新能力的需要。

立足于专业课的绿色化学教育,有利于绿色化学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有机融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及科学人文素养,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更有利于培养未来“工程师”们的绿色化学能力,为从长远和根本上防止污染、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21世纪绿色化学教育必将迎来新的机遇与挑战,在专业教学中渗透绿色化学内容,加强学生的绿色化学意识,具有极其深刻的意义[3]。

2 进行绿色化学教育渗透的措施

2.1 培养学生的绿色化学意识

教师必须适时灌输绿色化学思想,教导学生依据“5R”原则选择绿色的工艺路线,在无法避免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时,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和消害处理措施。同时引导学生观察和认识生活、生产中的绿色化学现象,巩固和加深绿色化学知识,如:观察并理解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带有“无氯氟烃”标志的冰箱、空调产品有利于防止对臭氧层的破坏;使用无磷洗衣粉可以减轻水体富营养化等。

教师必须结合教学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切实提高学生的绿色化学意识,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良好的绿色化学教育,使绿色化学教育在学生思想中达到由“要求”变成“需求”的境界。

2.2 以实验“绿色化”促进绿色化学教育渗透

在“精细化工工艺学”和“精细化工实验”教学内容“理实一体化”的基础上,将理论课中的典型案例和实验项目对应起来,并引入绿色化学方法来设计实验教学。在改装后的微波炉中进行了“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合成”实验教学[4],具体步骤是:(1)在圆底烧瓶中投入1 g无水碳酸钠、0.015 mol高锰酸钾、0.01 mol氯化苄、0.2 g四丁基溴化铵及50 mL水放入微波炉,接好微波截止管和冷凝管,设置微波功率为750 W,反应时间15 min,启动微波炉。(2)反应完毕,冷至室温,滤出二氧化锰回收。(3)滤液用6 mol/L盐酸中和,可析出苯甲酸。(4)加热赶出二氧化碳,冷却,抽滤,干燥,得苯甲酸晶体,产率85%~87%。整个实验试剂用量少,副产物回收,不污染环境,避免了常规合成用亚硫酸钠或草酸溶解副产物二氧化锰的操作工序,实现了工艺绿色化。

将绿色化学理念引入到精细化工实验教学中,通过采用微波技术、微型实验等手段,让学生在实践中亲身体验绿色化学,促进了绿色化学教育在“精细化工工艺学”教学中的渗透。

2.3 以绿色化学案例进行绿色化学教育渗透

案例教学法具有生动具体,直观易学的优点,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达成良好的教学效果[5]。由于精细化工产品数量众多,笔者对每一大类精细化学品都精选出3~5个典型案例(如:表面活性剂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合成、非离子表面活性剂OP-10的合成、增塑剂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OP)的合成、食品添加剂乳酸的合成、食品添加剂苯甲酸的合成、聚醋酸乙烯乳液的制备及应用等)进行教学,然后根据绿色化学“5R”原则,分别从原料、催化剂、反应、溶剂、产品、绿色化等不同角度对案例进行绿色化学设计,以培养学生绿色化学能力。

2.3.1 以“原料绿色化”案例进行渗透

绿色化学致力于采用无毒、无害原料――碳酸二甲酯(DMC)、双光气、三光气等替代传统的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如氢氰酸、光气、苯、氯氟烃、硫酸来生产精细化学品。例1:在第4章“合成材料助剂”中,介绍了可广泛应用于聚酯等工程塑料阻燃剂溴代聚碳酸酯[6](BPC)采用非光气物质碳酸双(三氯甲酯)代替剧毒光气,实现了安全环保的绿色工艺技术。例2:在第7章“涂料”中,分析了涂料主要成膜物质之一的聚氨酯的主要原料氰酸酯单体HDI的合成工艺[7],传统工艺采用剧毒光气(COCl2)严重污染和危害环境,现以绿色原料DMC代替光气来合成。原料绿色化,可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也是实现绿色化学的一个重要方面。

2.3.2 以“催化剂绿色化”案例进行渗透

催化剂是许多化学反应中必不可少的,而传统精细化学品合成中催化剂主要是一些酸碱或重金属做催化剂,排放到环境中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近年来,国内外都在大力开发高效、环境友好催化剂,如:分子筛、固体超强酸等。

例3:在第3章“表面活性剂”中,对表面活性剂十二烷基苯磺酸钠[2]合成案例进行了分析,其首先采用绿色催化剂分子筛合成十二烷基苯,同采用HF催化合成工艺相比较,易于自然分解和高洗涤特性的十二烷基苯异构体分别提高了37%、5%。例4:第4章“合成材料助剂”的通用增塑剂邻苯二甲酸辛酯(DOP)合成时,用固体超强酸绿色催化,通过催化剂循环使用和省略了H2SO4中和工序,减少了三废排放,提高了产品收率和品质。

2.3.3 以“化学反应绿色化”案例进行渗透

绿色化学注重最大限度地利用原料,最大限度地减少副产物,减少废物的排放,或使此反应的副产物成为彼反应的原料。从原子的角度讲,尽可能使原料中的原子百分之百参与目标产物的形成,从而达到提高原子经济性。例5:在第3章“表面活性剂”中“非离子表面活性剂OP-10的合成”的案例中,剖析了涉及的主要原料环氧乙烷的绿色化学反应:

(1)传统工艺:

原子利用率为:[44/(28+71+74)]×100%=25%

(2)绿色化学工艺:

原子利用率为:[88/(56+32)]×100%=100%

和工艺(1)相比,工艺(2)原子经济性大大提高,是典型的绿色化学工艺。

2.3.4 以“溶剂绿色化”案例进行渗透

精细化工产品生产所出现的污染,不仅来源于原料和产品,往往还会源自于溶剂。大部分精细合成工艺均需要有机溶剂,传统有机溶剂如苯、甲苯、甲醛等都存在有毒、易挥发、易燃烧等诸多不足,不符合绿色化学要求,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有必要对绿色溶剂(如水、超临界流体、离子液体等)加以介绍。例6:在第7章“涂料”中,介绍了在涂料的制备过程中,往往要用到大量的甲苯、二甲苯等对环境有害的溶剂,引导学生在满足工艺的条件下用绿色溶剂――水取代有毒有机溶剂。例7:在第8章“香料”中,介绍了CO2在超临界状态下具有常规液体的溶解度,高的传质速度,大的可压缩性,且无毒、不可燃、廉价的诸多优点,从而可取代萃取法提取天然植物香料中的有毒、有害溶剂。此外,CO2还可以用来代替氟氯烃作苯乙烯泡沫塑料发泡剂,实现绿色化学生产。

2.3.5 以“产品绿色化”案例进行渗透

产品绿色化就会减少甚至杜绝对环境造成损害,实现绿色化学。例8:在第3章“食品添加剂”中,对“食品添加剂乳酸的合成”案例进行了绿色化学设计,介绍了绿色产品――聚乳酸,乳酸可由再生生物质资源通过发酵的方法得到,聚合后成为聚乳酸。聚乳酸因其优良的物理化学性能、生物相容性、生物可降解性、对环境及人体无毒害作用,可代替带来“白色污染”问题的聚苯乙烯材料,是可再生并循环利用的绿色塑料[8]。

例9:在第7章“涂料”教学时,绿色化设计了“聚醋酸乙烯乳液的制备与应用”案例,向乳液树脂添加中空陶瓷珠子后得到的乳胶涂料是良好的节能涂料[9],具有高反射比、高辐射率、低导热系数、低蓄热系数、保温隔热等优异性能,是绿色精细化工产品。

3 结束语

总之,教师要依据绿色化学5R原则,从原料、催化剂、反应、溶剂、产品的绿色化等角度出发充分挖掘和加工教材内容,并始终坚持把绿色化学教育渗透于专业课程教学之中,从而让学生认同绿色化学,从事绿色化学工作与研究的能力得到培养,成为未来“绿色化学”的坚决践行者。

参考文献

[1] 徐常龙,曹小华,刘新强等.实验技术与管理,2009,26(11):137-139

[2] 宋启煌.精细化工工艺学.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3] 乐传俊,顾黎萍.化学教育,2009,30(3):11-12

[4] 白林,张力,陈明凯.化学世界,2001,42(9):470-471

[5] 黄俊娴.化学教育,2010,31(8):47-48

[6] 樊真.塑料助剂,2007,(4):17-20

[7] 吴魏,翟涛,田恒水.广东化工,2009,36(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