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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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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建设

第1篇: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范文

绪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审批或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专业、审批严格、涉及部门及人员众多等特点。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政府投资的一部分,对提升国民经济及社会科技发展水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推动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一、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现状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管理体制、投资规模、建设理念、科目设置、监管机制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管理方法也由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投资,自建自管”传统管理模式转变为“全过程责任制”,即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中心,实行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有机结合的项目管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项目超概、违法、违纪行为的出现。但出资人(国家)与产权使用和所有人(建设单位)异体化的管理体制也会出现诸如重投资必要性及投资额度管理、轻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等深层次矛盾。因此如何协调好各方利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真正用好国家投资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所要面临的问题之一。

二、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特点

国防科技工业提供的产品主要用于装备部队使用,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主导进行管理和调控,而这也决定了政府对国防科技工业的管理方法具有特殊的内容。相对于其他行业的管理,政府对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的特点:

(一)比一般行业项目的管理程序更严格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绝大部分使用的是中央财政资金,为保障投资效益和避免腐败滋生,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取了比一般项目更严格的管理程序。这主要表现在:报批手续自成体制,建设程序执行严格,资金使用多重监管,重要阶段实行专家评审程序等。

(二)项目实行政府监管、两级法人负责制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项目的投资管理过程中,负责审批和监管工作。项目建设、使用、管理实行“两级法人负责制”,一级法人单位为主管部门所属或归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如各军工集团公司),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对投资结果及投资效益负责;二级法人,即项目建设单位,为一级法人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隶属于一级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及使用,在一级法人的监督、指导下进行项目建设。一级法人对国家负责,二级法人对一级法人负责。

三、国内外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模式比较

世界各国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与运行模式,主要受各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的约束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同时又因现代武器装备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在发展趋势上具有诸多共同的特点。比较典型的国家主要有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

美国的国防科技工业是世界上规模最大、水平最高的,联邦政府对其管理也是最复杂、最具典型性。美国国防科技工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是国防部,主要力量是私营企业,还有少量政府、军队的科研机构。在国防部提供的采办经费(包括武器装备购置费和必要的科研生产条件建设费)支持下,政府、军队、私营的科研院所和企业进行武器装备的论证、设计、研制、生产。

俄罗斯的管理模式与美国有所不同,其继承了前苏联的主要国防科技工业,且一直处于不断的改革和调整中。俄罗斯国防科技工业的政府管理由工业科技部负责,国防部通过军品订购参与管理,而对军工科研生产的管理基本由科研院所和企业自主实施。

日本对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官、军、民“三位一体”的管理。由于日本二战后不能拥有官办的专门从事武器装备生产的工厂,其国防科技工业的管理主要是非军方部门通商产业省负责,因此其武器装备的大部分研制工作和全部的生产工作均在民间企业中进行,这使其国防科技工业具有鲜明的“寓军于民”的特点。

我国的情况与国外不同,政府有主管国防科技工业的机构,军队有专门的武器装备采办和管理机构,两者无隶属关系,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大部分为国营,不完全是以赢利为目的。

第2篇: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范文

1.起草有关市场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2.研究市场发展战略,组织制订商贸流通市场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3.参与商贸流通行业体制改革;指导全省商贸流通行业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的培育工作。参与联系省物产集团、省商业集团等商贸流通企业。

4.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和重要商品的流通服务市场建设;规范无固定地点销售。

5.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

6.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拟定相关政策发展与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及农村商贸设施。

7.规范商业领域投资的准入程序,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规范城市商业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我省国家财政预算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的可研、立项。

8.负责管理规范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市场秩序和市场准入。

9.贯彻落实汽车贸易政策,负责二手车、报废汽车、老旧汽车更新管理工作。

10.指导和联系相关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11.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处室职能-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1.组织实施国家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方针和产业政策,研究提出促进我省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

2.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进国防科技工业结构调整。

3.协助国防科工委对本地区民用飞机、民用航天等军工主导民品实施行业管理。

4.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各单位关系;对军工产品质量、配套任务进行监督、协调,开展保密资格审查认证。

5.指导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指导全省国防科技行业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的培育工作。

6.负责对军工、民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7.负责军工和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定点的资格审查和凭照管理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管理;组织军品、民爆产品的鉴定工作。

8.对军工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9.负责对民爆产品的计划订货和购销合同的鉴章。

10.负责民爆产品生产能力、布局和结构调整,整顿和规范民爆产品生产流通市场秩序等工作。

第3篇: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范文

军民融合军民融合产业军民两用技术

一、湖南国防科技工业的军民融合的现状

湖南省是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较快的省份,全省的军工及军品配套单位多达130多个,分布在核能、航空航天、中央兵器、地方军工、船舶等行业,目前这些行业在生产军工产品的同时,积极转型、配套建立一系列民品的生产链和销售链,并使湖南军民融合呈现如下格局:

1.重点推动军民融合优势产业发展,工业总产值逐年递增

湖南军民融合注重的是军民两用领域的发展,主要覆盖于装备制造产业、核能新能源产业、航空航天产业等。为促进军民融合的深入发展,省政府分别推动了益阳市桃花江核电站、长株潭航空城、长沙市中国航天科工城等项目的建设。2007年至2012年以来,湖南军民两用航空航天产业、军民两用核能产业、军民两用光电产业、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和军民两用工程机械产业正迅速壮大,初显规模。湖南军民两用优势产业总体的工业总产值从2008年的292.83亿元,迅速增长到2011年的461.13亿元,工业增长率从2008年的15.8%发展到2011年的29.2%。到2011年底,国防科技工业完成工业总产值已将近达到626.6亿元。

2.产学研结合,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目前,湖南省政府批准了《共建南华大学协议》和 《共建中南大学、湖南大学协议》,协议指出,国防科工办将大力促进这几所高校的国防科研的开展与基地建设,旨在通过提升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加强高校对国防科技工业的科技攻关和管理创新,以及技术转化的能力,使高校的国防科研项目与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实际相结合,减少工业发展中的各种科学技术困境。这不仅能在生产中有效减少军民品的生产周期,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也能有效的推动军品向民品生产的转换,同时在管理创新领域上也能引导国防科技工业对民品生产的良性管理,为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生产和管理等领域上开辟新的道路和渠道。

3.军工企业技术创新积极引入民品的生产进程

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主动与非军品厂商合作,主动迈出行业壁垒,通过与民品厂商在技术、生产设备等领域通力合作,将军工行业积累的工艺技术或知识产权直接或间接的引入民品的生产过程。例如湖南长丰动力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湖南军工企业,利用军品中已有的动力和发动机等先进技术,新建厂房和生产线改造,成功生产出了汽油发动机和自主品牌轿车等产品。除此之外,湘潭市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借助自有的军工专利技术,同时通过与相关民品行业的沟通与协作,将军品技术转化应用到民品生产,成功完成了航空航天电线电缆产业化项目。

4.政府积极推动军民融合产业项目的发展,重点推进工业园区建设

目前湖南省政府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利于湖南军民融合的发展,2010年,在国发〔2010〕37号文出台以后,省政府明确规定军民融合产业项目享受高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政策,并批准了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规划纲要,为湖南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创造了一个良好发展的氛围,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众多军民融合合作项目陆续落户湖南并逐渐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目前,以长沙航空工业园、工程机械产业园和光电产业园,以及湘潭工程机械产业园、益阳轻型特种装备产业园等十个产业园基地已初步形成,并发展迅速。

二、湖南军民融合面临的主要困境

湖南国防科技工业的军民融合已初具规模,成为湖南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为湖南的军工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新的契机,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从长期来看,湖南国防科技工业的军民融合仍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亟待解决。

1.国防科技工业科技研发能力较弱,军工系统内部缺乏科技协作

湖南高校和科研机构介入军民融合产业的程度远远不够,核心技术自主研发能力不强。首先,从近5年湖南航空航天产业研发人数及研发投资支出额的情况看,2007年后基本都呈下降趋势,并且研发投资支出额的下降远远大于研发人数的下降幅度,可见航空航天产业对科研创新的重视程度大幅降低。其次,国防科技工业主要依托湖南的3所大学进行科学创新,自主科研能力和重视程度不强,并且过于重视应用前景国防科研管理导向,基础性研究较为薄弱。并且高校的技术创新容易与企业生产相脱节,或者对提高生产效率的作用较小,缺乏实质性效用。同时也容易造成对高校科研的依赖性较重,公司内部容易忽视人才引进的重要性和大幅削减科研经费投资额。再次,我国国防科技工业按照产品最终用途进行组织和管理,但未按科学知识领域进行划分和横向协调,形成各部门相互独立、封闭的科技体系,缺乏系统内部的科技协作,重复研究现象较为严重。

2、军民融合的程度不深,市场竞争意识较薄弱

国防科技工业军民分离现象较严重,军民生产不协调,军工企业虽然大多兼生产军品和民品,但仍以军品生产占主导,民品的开发和生产较少,且像民用核能、民用航空航天产业虽然承建多项开发项目,但大多只由行业中的个别企业承包,例如航空产业基本只有南方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进行民用项目研发,其他航空企业参与甚小。其次,企业内部大多存在将军民生产管理一刀切,将军品与民品的生产设备与厂房等隔离,实行军工知识产权保密系统,导致企业成本扩大以及生产链的重复建设,同时也阻碍了军民生产的融合,容易造成企业军民分离化。再次,军民生产分割使军民融合产业集群发展中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受到体制机制的限制。同时,湖南军工企业主要由国有企业控股,生产的民品大多也只是供给于国有控股企业,面向市场销售的民品甚少。目前湖南军工企业只有南方宇航、南岭民爆两家公司上市,军工企业的民品总体与市场竞争机制脱节,且缺乏较为公开的信息披露机制。

3.军民融合过程中产业内部缺乏较完善的产业链

军民融合产业链是指相互关联的军民科技企业、公共机构等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地理位置的集中,形成一个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具有完整价值链的有机体。但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与产业间的联系较少,缺乏配套的关联产业和基础产业,以及专业化分工合作的制度体系。比如在军民两用工程机械产业集群中,纵向集群产业链关系尚未形成,企业核心配套零部件仍受制于人。“按价值量计算,工程机械主导产品: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和混凝土泵3类产品的主要零部件(不包括钢材),省内配套生产的仅占10%,外省配套生产占28.6%,国外进口占61.4%;精密液压件、大马力柴油机和高强度钢材等关键零部件则主要依赖进口。”故在加强湖南军民融合产业集聚的同时,也要兼顾产业与产业间的分工协作的产业链体系,要在量上的集聚实现质上的飞跃。

4.军民融合产业集群数量多而不强,配套的服务体系也尚待建立

湖南省的军民融合产业虽已涌现部分知名度较高的产业集群,但在全国、全球市场竞争中还缺乏竞争优势,对湖南经济贡献率不高,虽有部分企业近年来发展迅猛,但主要由于市场需求扩大的因素,例如长沙光电产业园集聚了大量的企业如电子48所、国防科大、湘计海盾、省电子所等,但单个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较弱,且企业间缺乏信息分享与技术交流,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其次,与军民融合产业相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如研发体系、行业协会、技术成果交流平台、金融担保体系、标准体系、管理体系等尚未建立健全,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军民融合产业的发展。

三、湖南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1.需提高关键技术研发能力,重视人才引进与研发资金投入

结合湖南实际,国防科技工业要在基础性、前沿性和关键技术研发方面,紧紧依托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等核心技术研发机构,在中小型发动机、飞机起落架、卫星通信、光电信息、航空制动等重要领域上攻关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同时深化国防科技工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领域,将高校研发的科技成果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将科技成果进行转化、转型,使其更有利于产业化的形成与发展。 此外,国防科技工业需创建公开透明的信息服务体系,并依托与高校的合作,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引进高校的优秀人才,并将员工福利与生产绩效相结合,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知识专利的奖励金额,达到刺激员工积极性的作用,同时又能提高军民融合中的自主创新能力。

2.突破军民行业限制格局,拓展融合层次的广度和深度

一方面,从大局出发,打破军工企业原有的行业壁垒,弱化军民品的行业划分。军工企业内部高层的战略规划需从军民融合的角度考虑,防止片面化生产和行业歧视待遇。多开展军民行业的技术管理研讨会,加深军民企业之间的了解与合作。同时,将军工知识专利和经营信息公开化,改善军工企业的神秘形象,准许民用单位深入军品生产领域,将民用生产管理技术引入军工企业。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允许民企承接军品项目的开发与生产,实现行业内生产链利用率的高效化。

另一方面,重视军民行业的文化融合,将军工行业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的精神带动民企文化的改革,同时将民企的市场竞争文化引入军工企业,为军工生产增添新的活力,促进军民融合的和谐发展。同时,也要弘扬军民特色文化,增添湖南军民融合的个性化色彩和市场竞争力。

3.加强产业集聚的内部关联度,着力培育龙头企业的形成

首先,促进产业集聚的同时增强产业园内部各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湖南政府要全力打造军民融合产业园,打破军工企业地理位置分布不均的格局,改善部分偏远企业交通和信息通讯等制约因素,同时要多组织行业会议和讲座,建立行业论坛网,加强产业园内部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将企业盲目闭塞竞争引导为良性合作,增加企业的分工协作和抗风险能力。

其次,支持行业支柱企业的形成,并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要改善产业园区企业多而不强的形势,培育中小企业自力更生的能力,促进企业品牌化进程,颁布实施对中小企业减税、退税等优惠政策;优先发展主导企业的同时,扩大领军企业的影响力和行业扩散效应,将其先进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理念带动行业内其他中小企业的发展;要扶植潜导企业,促进优势企业的兼并重组,扩大企业规模和盈利能力的同时促进行业内部的优胜劣汰。

再次,在市场经济自发调节的同时要加强政府的产业结构调节手段。政府需建立完善的市场价格竞争保护体系,确保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防止盲目竞争下的市场价格混乱局面;颁布一些政策法令,增加对军民融合产业的财政支出,保护和扶植弱势企业的发展,积极引导衰退企业的破产重组;坚定发展湖南军民融合产业园的政策措施,吸引更多的军民企业落户产业园,改善园区的交通和信息通讯设施,配套建立完善的生活服务体系。

4.增强军工行业市场经济理念,改善军工经营管理模式

军工行业由于长期在指令性计划模式下运行,开放意识不强,故要以军工品质要求强化民用产业的质量管理,以民用产业的竞争意识促进军工科研生产,要充分融合地方经济体制,参与当地市场竞争,同时增加企业生产信息的透明性,改善民品的生产结构与质量,拓宽民品销售渠道,将生产充分满足市场需求。

在制度体系创新方面, 由于国防科技工业的经营管理体系主要是政府主导,企业生产管理体系模式单一,受现代化先进管理模式和产权制度的渗透较少,民品所需的市场化竞争机制尚待建立,故国防科技工业要从产权明晰层次上下功夫,优化军工企业财产构成的组织形式,确定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积极促进地方军工资产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的优化,要以资本为关键点,推动新一轮军工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引导军工企业成功上市;对军民品由国家独资经营,实行以计划管理体制为主体兼引进市场竞争机制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军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将民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充分结合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

参考文献:

[1]胡红安,杨萌.西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存在问题的制度分析——以陕西为例[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11.

[2]董晓辉,曾立,黄朝峰.军民融合产业集群发展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以湖南省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

[2]毛明芳.在更高的起点上推进湖南工程机械产业自主创新[J].湖湘论坛,2010(6).

[4]杨忠民.推进军工企业军民融合式发展[J].新湘评论,2011,(19).

[5]陈肇雄.创新融合效益和谐——湖南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的若干思考[J].国防科技工业,2012,(01).

[6]工业和信息化部.湖南:为建设军工强省打下坚实基础[J].国防科技工业,2011-04-06.

第4篇: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范文

关键词:示范基地;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培训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一、与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合作继续教育的背景

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的今天,继续教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它是已经脱离正规教育,已参加工作和负有成人责任的人员所接受的各种各样的教育,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能力提高的一种高层次的追加教育。由于课程是随着学科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动态调整的,因此可以满足企业对员工常态的继续教育以及晋升职称对知识、能力提升的需求。国防科技领域人员在科研能力提升、管理能力提升、知识更新等方面具有广泛的需求。为国防科技工业人才“学习创新、协调沟通、演讲报告、总结提炼”等能力的全面提高,北京理工大学责无旁贷,与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合作开展继续教育,对工作在企业技术研发、生产、管理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需要晋升各种高一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等进行培养、培训,充分发挥北京理工大学的军工专业优势,开发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项目,该项目立足国防、面向全国、服务地方,为全国军工行业学术带头人(含型号研制领导、项目负责人等)科研领导能力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科研开发能力提升、企业中、高层管理者管理能力提升、高技能人员技能提升提供高级研修课程。基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学习时间少、专业性强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的开设中、短期强化课程,向其提供相应的补充性和前瞻性知识。研修班项目既有偏重综合管理技能、开阔管理者专业视野、提升和完善管理者素养的课程,也有偏重某一具体管理或技术领域的知识与技巧、为企业迅速提高竞争力及管理能力的课程。

该项目的目标是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为重点,以坚持针对性、实效性为原则,为企业科研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搭建知识更新平台,开发人才的潜在能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使专业技术人员紧跟日益快速更新的知识的步伐,更好地适应本职工作;通过高层次人才培训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为保企业的平稳较快发展培养、积累人才和智力资源。

二、与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合作,构建继续教育互利双赢模式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提升培训项目以北京理工大学雄厚的学科建设为基础。北京理工大学具有兵器科学与技术、工程力学、机械工程、 车辆工程等多个全国重点学科,而这些学科与国防科学技术发展密切联系,北京理工大学在这些学科领域与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具有广泛而深入的科研合作。

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示范基地依托学校重点学科,以学校专业教学实验基础为龙头,整合学校优势、办学经验等多方面资源,与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合作,充分利用双方优势,构建了真正的互利双赢模式。

一方面,对学校而言,与国防科技工业企业联合开展继续教育办学,可以使我们的继续教育走上开放办学的路子,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水平,提升高校社会形象;还可以通过面向企业来探索继续教育的其他途径和模式,获得第一手资料。高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能够与一线职工进行直接交流,接受生产实践锻炼,从而为培养“双师型”教师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和平台。由于继续教育所特有的高层次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等基本属性,决定了继续教育的内容必须是“最新知识、最新技术、最新研究成果、最新的教材”,这必将对学校的教学科研起着巨大的拉动作用。

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企业要发展,人才是关键。一个企业要取得长足稳定的发展,就要依靠人才来实现。实现校企联合开展继续教育,不仅能够提高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和专业知识水平,进一步促进企业的发展,而且通过利用高校的教育资源和师资,可以节约企业的培训成本,提高培训质量。同时,通过培训开展学术交流和研发活动,相互促进各自关切问题的解决。

三、项目特点

(一)制定培训方案,体现军工特色

与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合作开展继续教育项目坚持为学员服务的原则,紧密结合学员的科研工作,认真组织校内、外专家反复研究,制定培训方案,设计和精选培训内容,突出培训重点,体现职业教育培训特色,突出案例教学。为企业高级管理者、技术人员量身订作,立足企业管理、生产、科研过程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呈现丰富的实战案例,通过分析和演练,掌握专业技巧,即学即用。

(二)组建一支经验丰富的教学团队

针对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培训学员这一学习群体的特点和需求,为学员配备了最好的教室、师资力量以及优质的班主任。每期培训班开学前,都对学员进行需求调查。为了保证联合培训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师资队伍是关键。由于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本身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学术水平,且长期工作在科研生产一线,因此培训项目的师资必须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同时具有本领域高瞻远瞩的视野,还应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北京理工大学充分发挥其兵器科学与技术等专业全国领先的优势,充分利用大学教学资源的优势,汇集国内本领域的知名教授、本行业的领军人物以及行业内、军方等其他科研院所的知名专家,进行了精心的安排和组织。

(三)组建一支专业化的培训管理队伍

为了保证培训效果,在项目计划、实施、督导和评估阶段都由专业人员完成。在项目计划阶段,由培训主管完成需求分析、确定主题、确定培训目标和评估标准、设计和实施行动计划等。在项目实施阶段,由培训主管把握、由培训助理主要完成资源(讲师、课程、地点、费用)准备、确保学院做好受训准备、营造积极的学习环境等工作。在项目督导阶段,管理团队通过完善的规章制度、规定来进行资源使用控制、教学质量保证等工作。在项目评估阶段,管理团队跟踪计划实施与评价、项目效果评估(反应评估、学习成果、行为改进、业务结果、POI)、培训项目改进等工作。

(四)建立培训质量监督和考核机制

建立培训质量监督和考核机制,是保证和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保障。在各期培训过程中,学校都严格选派培训教师、制定教学教案、改进教学手段和方式,来保证每一个培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通过定期召开培训教师座谈会、学员意见反馈会、教师学员联席会等形式,切实做好培训质量的监督;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加强各个教学环节的内外部考核,加强对培训教师和学员的双向考核,保证学员的到课率和培训合格率,切实保证培训质量。

四、丰硕的培训成果

第5篇: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范文

【关键词】军民融合;技术融合;中原经济区

当前,世界各国对都发展军民两用技术高度重视,把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作为当前国家科技政策和国防科技政策的核心,有效地促进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近年来,河南工业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的新兴工业大省,但工业产业结构不尽合理,以资源依赖型为主体的传统工业比重过大,以高新技术和装备为主的先进制造业占全省工业比重仅为20.4%,远低于沿海发达省份。河南要实现从工业大省向工业强省的跨越,必须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的比重。发挥河南军工优势,深化军民融合,构建合理的军民技术融合体系,是助力中原经济区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中原经济区军民技术融合发展现状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是前沿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发源地,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先进的科技向其他领域扩散,是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河南作为全国重要的军工大省,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较强的国防科技优势,军工企事业单位以科技优势带动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1.军民技术人才储备丰富

河南军工系统在发展过程中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注重经营管理人才、高科技研发人才、技术和技能人才三支队伍的统筹协调发展,通过自主培养、外部引进等方式,造就了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秀的军民结合型技术开发人才队伍,在促进河南省高科技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河南军工系统中现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93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技术专家32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5人,国防科技工业“511”人才84人,河南省优秀专家11人,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3800人,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2人,有博士138人,硕士2804人,本科及以上学历14000余人。

2.技术研发和创新呈现新优势

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河南军工系统已形成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军工企事业单位大力发展民用高新技术产业并获得成功,创新技术和成果储备丰富,大量的军民两用技术成果具有广泛的国内外市场需求,在汽车、摩托车、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形成了许多军民结合型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前,河南军工系统拥有国家国防重点实验室4个,国家级数据中心1个,国家级检测中心2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3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2个。

3.装备制造及生产能力突出

近年来,河南军工企业抓住国家加大对国防科技工业投入的契机,加大高新技术投入力度,开发研制了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技术和装备,快速提升了河南军工企业的装备制造水平,形成了门类齐全的专业加工体系,拥有各类精良的数控加工设备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生产及测试设备,建立了多个以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开发及产业化发展为背景的高科技产业园区和产业化发展基地,在新能源(核能、太阳能、风能)、新材料、航天、航空、光电、机械、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领域具备较强的实力。

4.军民融合带动区域产业发展有力

河南国防科技工业利用军工科技优势,在推进军民融合、大力开发民品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一批具有军工背景的高科技民品产业迅速崛起,使河南省高科技产品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成为支撑河南省地方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郑州飞机装备公司、中船713所、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洛阳中船重工725所、洛阳北方、洛阳中航工业613所、新航集团、中光学、南阳中南工业公司等一大批军工企业在军民融合领域已经走在了全国领先行列,对于推进军民两用技术融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另外,在焦作、济源、信阳、鹤壁、安阳等市、县许多地方高科技产业园区和项目中,国防科技工业都占据了重要地位。大批军民结合高新技术项目的实施和产业园区的建成投产,对于加快河南省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二、军民技术融合的制约因素分析

在军民技术融合发展取得快速进展和巨大成绩的同时,中原经济区军民技术融合领域仍旧存在诸多的障碍和问题,对于进一步深化军民技术融合发展、助推区域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造成新的瓶颈制约。

1.管理体制机制不适应军民技术融合的新要求

国防工业体制的变革与创新滞后于其它领域,军工企业的运行机制不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管理体制制约军民技术转移的发展。国防科研生产与地方经济体系和工业基础契合还不够,没有形成技术层面和供应基础层面的融合。军工企业中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方式和传统观念未根本消除,民用企业参与军工生产的可能性和实践性尚待提高。在科技管理体制上,军民分离的科技管理体制与军民两用技术相互融合的需要矛盾,科研力量分散,低水平重复开发和配置现象普遍。目前,在军民技术转移方面,尚未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军民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国防科技信息中介机构的建设不健全。

2.军事因素成为制约军民技术转移的关键瓶颈

由于国防科技工业具有特殊性,军工先进技术具有很强的保密性。军工技术在向民用领域过早转移可能会造成军事泄密,解密过程的复杂又会造成了军工技术转移过程的迟缓,技术产业化步伐缓慢。许多能够民用的军用技术开发时间早,但由于进入市场较晚而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另外,在军民互动运行机制上,军用标准和军工企业标准成为阻碍民用企业进入的“绿色”壁垒,没有实现真正的军民融合。

3.法律法规环境层面缺乏对军民技术转移的保障

军品研发生产的保密性关系到国家安全,有效的法律法规可以保障国防军工技术转移良好运作,但是在这方面尚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政策法规层面上,“民”有许多鼓励和保护政策措施,而民用高技术成果向国防领域转化和应用却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现行政策法规对民口企业进入军品市场也有许多限制性规定,许多民用成熟的高技术成果和产品由于没有明确的法规可依只能不予采用。

4.成果转化和市场开发方面存在制约

在成果转化方面,由于受体制和机制的束缚,军工科研单位与产品生产单位相互分离,不容易沟通,很难形成合力。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还比较薄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很少,科技成果拥有者和资金拥有者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没有形成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对自主知识产权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军工科研单位、企业和科技人员对国防技术转移也缺乏主动性,阻碍着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在市场开发方面,军工科研院所拥有较大的技术优势,但市场开发能力比较弱,没有形成与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的营销体系。

三、构建中原经济区军民技术融合系统的路径选择

为了有效配置国防经济资源,必须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促进军民之间技术的双向转移和流动,实现国防安全和经济协调发展,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来推动中原经济区军民技术融合系统的快速发展。

1.加大力度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军用技术的民用价值越来越突出,而民用技术以其先进性也越来越具备军事上潜在用途,发展军民两用技术是世界各主要国家提升国防工业实力和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手段。军民两用技术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应定位在同区域经济和国家重大产业结合中实现产业化,有利于提高国防高技术研究与开发的水平和效益,有利于国民经济和国防科技工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发展。

2.加快改革技术转移管理体制机制

建设开放式的国防军工技术管理体制,实行高效率的运行机制,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组建开发协同、统筹计划、系统推进的组织体系,集约资源、持续发展的创新体系,制定和实现军民结合和共享的法规和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改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状况。坚持遵循经济规律和科技规律的基本原则,建立市场经济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

3.加强军民用技术信息交流

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之间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以致资源共享度很低,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促进军民技术相互转移,必须改变“两张皮”的管理模式,从根本上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的现象。重视国防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对技术服务的规范管理,既要鼓励有条件的军工科研机构从事中介服务,又要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发挥双方在信息咨询、技术评估之间的桥梁作用,从而促进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发展格局的形成。

4.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制定技术转移法律、法规的经验,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技术转移政策和法律的研究,必须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法律规范。加快解决军工企业退出以及民营企业准入许可等问题,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生产及非关键性的领域。在考虑民间专利向国防领域转移的同时,加强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的专利权问题的研究,在法律层面允许军工技术专利在申请国防专利的同时,可同时申请一般性专利并实行保密制度。

四、推进构建中原经济区军民技术融合系统的政策建议

根据中原经济区的发展实际和区域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军民技术融合发展的时代要求,提出推进构建中原经济区军民技术融合系统的政策建议和主要措施。

1.开展军民技术融合的规划

要加强军民技术合作、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和综合协调,发挥组织协调的引导作用。只有把国防建设规划纳入到国家和区域的整体发展规划之中,才能把军民融合真正落在实处。一要充分发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国防重大工程中的引领作用,二要实现国防科技工业和民用产业、国防科技产品和民用科技产品的互通、互动和互补,三要加强国家、地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同军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计划的统筹协调。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需充分考虑国防科技工业作用的发挥,国防科技工业的规划需兼顾国家和地方的产业规划和政策,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形成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协调发展格局。

2.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企的改制

要加快推进中原经济区军工现代企业制度改革,除关系国家战略安全的少数企业外,可通过资产重组、上市、相互参股、兼并收购等多种途径推进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应用性军工科研院所要积极推进企业化转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或转为大企业的研发中心;公益性或基础性军工科研院所需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创新管理模式和加强公益服务;少数关系国家战略安全的军工科研院所,可将重点放在创新机制和探索有效管理方式上。充分发挥军工企事业单位市场主体地位,增强中原经济区军工企事业单位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动力和活力。

3.加大政策法规的支持力度

一是加大财税和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制定完善的税收支持政策,采取必要的减免税收等措施帮助军工企事业单位推动军民融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金融机构须在贷款和利率等方面加大对国防工业科技成果开发和产业化支持力度,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为国防工业推进军民融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二是加大投融资体制改革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军工企事业单位积极引入和广泛利用各类社会资本,支持有条件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开展境外投资,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帮助军工企事业单位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过程中提高抵御和防范各种风险的能力。三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标准化建设力度。根据发展军民融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和要求,强化该产业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积极引导国防科技工业部门抓紧建立和及时推行行业标准和重要产品技术标准体系。

4.推动军民融合产业集群发展

产业集群不仅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而且可以改进激励方式、创造出信息、专业化制度、名声等集体财富。中原经济区军民技术融合的最终趋势就是产业集群化,建立军民融合产业园。军民融合产业园是以资源整合平台、开放合作平台建设为重点,建立以区域军民融合技术转移中心为核心,以网络为手段,吸引资金、相关中介辅机构和研发机构共同参与的军融合技术孵化和转化机制。通过资本化的方式孵化军民融合型的企业,提升在孵企业的市场价值,同时实现产业园自身价值的提升。

5.加强军民技术融合的宣传培训

政府和各级部门要加强宣传,改变传统的军民分离发展的观念,以军民融合发展的思想为指导,把军民融合思路纳入政府的规划和对各级地方政府的实际工作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引导军民两用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打破军工科研院所的封闭模式,对军品科研院所的建设、评价、目标考核进行必要的政策导向,强化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军工国防任务招标。

参考文献:

[1]杨志坚.协同视角下的军民融合路径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4): 99-102.

[2]肖鹏,杜鹏程.军民融合中技术双向转化的障碍及对策研究[A].《科技进步与对策》学术年会(2011)“军民融合发展论坛”论文集[C],2011年.

[3]薛亚波.军工技术转移的制约因素和路径选择[J].中国民,2006(9):47-50.

[4]张姣芳,姚晓萍.我国军民技术转移的制约因素与路径选择[J].科技和产业,2011(4):6-10.

[5]王军,何伟胜.探索构建军民融合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J].国防科技工业, 2011(10):52-53.

[6]黄花.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创新体系研究[D].中南大学,2012.

[7]李纲.深化军民融合 助理中原崛起[J].决策探索,2011(8):16-17.

[8]梁清文.发挥国防经济优势促进西部军民结合产业发展[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0(02):

123-126.

[9]刘建昌,任丽明,王曲.推进军工企业资产证券化促进军民融合[J].国防科技工业,2011(10):

54-55.

第6篇: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范文

关键词:西部地区;军民融合;区域条件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A

军民融合是指逐步采用共同的技术、工艺、人才、设备、材料,以满足国防和民用两种需要的过程。军民融合最终要落实到具体的区域上。从我国军工经济的地域分布看,西部地区是我国军工资源相对富集区域。随着有中国特色的军民融合战略及相关体制机制的完善,军民融合对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在军民融合过程中,充分发挥西部国防高科技产业的比较优势,可促进西部地区优势产业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能推动西部地区军民融合创新系统的构建和区域创新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加速西部地区城镇化进程;可充分利用当地国防科技工业产业链的拉动效应,形成具有军工特征的新技术产业集群和支柱产业,有力带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为充分发挥军民融合的区域经济效应,必须明确西部地区实施军民融合的区域条件现状,以便采取相应对策,通过区域条件的优化来推进军民融合,实现军工经济与西部区域经济的互动发展。

一、西部地区实施军民融合区域条件分析

1、西部地区推进军民融合的区域优势。西部地区现有的国防工业基础为进一步推进民提供了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相对全国其他地区而言,西部地区具备较强的国防科技工业优势。西部地区集中了全国1/3的军工企业、2/5的国防科研院所、1/2的军工固定资产、2/3的军工人员,西部的国防高科技工业在全数字产品与制造集成系统、新材料技术、高性能船舶技术、精加工技术、环保技术、信息安全、网络工程和生物工程等领域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这种优势将成为西部进一步扩展军民融合的强大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撑,以这些军民两用技术为支撑,可大大扩展军民融合的产业链,发展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有很大的空间。正是西部地区军民融合的区域条件具有上述优势,在国家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的影响下,西部地区军民融合已有相当的进展。今后,西部地区的军民融合应当在充分利用现有的国防科技工业基础上做文章。

2、西部地区推进军民融合的区域劣势

首先,经济技术梯度低,对军民融合的资本、技术支持不足。从全国而言,军民融合落实到某个具体的地域上有一个前提,就是本区域必须具备军工经济可借助的区域优势,如科技优势、人才优势、资本优势、设施优势;否则,军民就无法合作。东部地区民用科研工业均实力雄厚,有些商品的技术水平已超过军工行业的同类产品,还形成了支持未来我国军民两用技术开发重点的高技术产业集群。因此,东部地区在争取和军方的合作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相反,西部的国防高科技工业虽然有较大的优势,但西部民用科研工业实力较弱,民用产业结构层次低、产品技术含量低、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东部地区,因而西部民用企业难以介入军工领域,市场竞争力差。

其次,区域配套的体制机制不健全,政策滞后。军民融合涉及管理方式以及军民分离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在技术创新链和产业链分工上都将引入一些重大变革。中央政府为推进军民融合,已进行了一系列宏观层面的制度创新,但也需要西部地方政府提供配套的体制机制环境,才能双管齐下,促进西部军地的深层次合作。目前,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在军地融合经济发展过程中所给予的还多是行政上的支持和道义上的响应,缺乏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上的支持。主要表现在:缺乏促进西部军地产学研合作技术创新的政策支持,如土地政策、对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性政策、投资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都不十分明确;缺乏军民结合的统筹与协调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层面缺少军民结合的统筹与协调,没有相应的发展规划,没有与军工企业集团的协调机制,很难主动与军方合作。

再次,产业配套环境不理想。一是中介服务平台不完善。一方面有关军事科研需求、军品采购等需求信息,目前只能够传递到原军事体系中的科研单位和军工企业中去,民用企业及其科技人员很难接触到军事科技需求的信息;另一方面民技向军方宣传信息也不够通畅,渠道还未建立。以上都限制了军民之间信息的有效沟通,极大地减少了民用企业参与国防建设的机会。二是相关的民用产业集群不发达。国防科技工业的布局原则不仅要考虑国防安全,还要考虑经济原则,即要有利于科技进步和效益提高,尤其在近期主要考虑经济原则。这就要求国防科技工业在布局时实现与整个国家已经形成的相应民用产业群分布基本协调,以利于国防科技工业及其与民用科技工业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缩小分工协作的空间范围,改善交通运输和信息扩散条件。东部地区已形成了支持未来我国军民两用技术开发重点的民用高技术产业集群,西部地区却缺乏这样的集群支持。因而,在吸引国防科技工业在本区域内的布局和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军民融合方面,西部地区显然处于劣势。

二、西部地区实施军民融合区域条件的优化对策

在军民融合的初期,由于仅靠市场原则和利益驱动收效甚微,因此地方政府作为拥有特殊权力的行为主体就必须在初期阶段的军民融合中发挥主导作用,积极采取措施,优化西部地区推进军民融合的区域条件。

1、区域产业规划应注重依托国防科技工业优势。首先,在制定产业规划时,既要从产业结构关系上来考虑军工主导产业与配套产业发展的问题,对与区域军工主导产业相配套发展的地方产业做出相应规划,又要在发展地方经济主导产业中,注意发挥国防科技工业的带动作用。其次,为打开军民融合的突破口,应当从军技民用出发,优先发展在现有的军工优势产业基础上延伸出来的军民两用高技术产业。西部军工在规模、技术和产品上相对东部沿海地区具有优势,相对于区域内的民用产业更是走在前列,而区域民用科技、人才、产业集群相对东部沿海地区处于劣势。这样的区情,决定了从西部民用科技和产业集群向军用转化出发来规划今后西部地区军民融合的产业发展重点是不现实的。当前西部地区军民融合的产业重点在于从军技民用出发,充分利用陕、川、甘三省现有的国防科技工业基础,优先发展核工业、航空、航天、船舶等军民两用技术产品,以军民两用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实现军工产业链的延伸以及民用产业的协作配套,推动西部形成极具竞争力的军民两用高技术产业集群,以此带动民全局,实现军民融合。

2、充分认识军民融合的重大区域经济效应,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西部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必须提高对军民融合的认识,要从战略高度理解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融合的重大意义。各地方要树立“不求所有、只求所在”的观念,真正做到“军民结合、一视同仁、平等竞争”;要大力宣传军地融合的重要性,系统地介绍和传播军地融合的理论、规划、经验等,积极展开“民技军用、民企转军”的思想观念和认识上的导向工作,表彰军地融合搞得好的先进企业、个人。通过以上途径使军地融合成为各级领导、行政机关、社会机构、军工企业、地方企业以及全社会共同关心的热门话题,真正纳入议事日程,在各地营造出有利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3、创建军工科技园区,积极探索军民融合的有效载体。目前,在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下,陕西的关中地区、四川的成都、德阳和绵阳地区以及重庆等地都建立了国防科技工业园,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的军民融合。今后,西部地方政府应有计划地集中一批军工企业、科研单位到大专院校密集区域,连片进行开发建设,形成产、学、研联合发展新兴产业的工业园区。但以园区形式推动军民融合的发展在我国尚属探索阶段,没有成熟的模式可以套用,需要西部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区域实际,创新园区内的管理模式、体制机制和政策。比如,军民两用高技术的研发会有很大的风险,园区管委会应依据市场原则推动建立军民两用高技术创新风险基金和建立孵化器,运用政策工具鼓励军民两用技术创新,加快军民两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4、搭建中介服务体系,加强军地产、学、研信息交流。西部地方政府应积极推动,形成多种形式的中介服务平台。可以本着政府搭台、主体唱戏、中介服务、互惠互利的原则,组织各军工单位与地方政府及企业通过共建技术信息机构,成立国防供应商协会,对直接和间接进入军品市场的企业都应当加以严格规范,直接、间接的军品供应商由协会进行管理;成立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向民用企业提供明确的军品需求信息,使民用企业及时了解军品的市场需求;建立展示具有军事应用潜力的民用高科技成果平台,定期举办民用高科技成果的推介和交流会,使军方能及时了解民用高科技企业具有军事应用潜力的成果。

5、加快制度创新。西部地方政府应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减少和消除影响军民融合的制度壁垒。首先,在贯彻国家政策的前提下,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一系列扶持优惠政策,如出台促进西部军地产、学、研合作技术创新的政策、采购政策等。其次,创新经济体制、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协调机制,如西部中心城市应根据国家宏观政策要求,尽快推动建立中心城市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新体制,以对军工企业分类指导,使军工企业成为中心城市区域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多元化的军民融合投融资机制,保障军民创新的资金来源。

(作者单位:武汉军事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叶继涛.区域优势产业军民融合理论及创新对策研究.科学学研究,2007.6.

[2]刘炯.对区域创新系统的一点思考.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

[3]杨太康.区域创新视角下的西部军地结合问题.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6.4.

[4]梁顺霞.中关村科技园区军民融合实证研究.国防技术基础,2006.10.

第7篇: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范文

[关键词]国防知识产权;现状;体系;归属

[中图分类号]E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7 — 0046 — 02

近年来,我国对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研究工作进入到一个快速发展阶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相比,还存在有很多不足,本文对国内外该领域的现状与发展情况进行比较分析,了解其发展的特点和差别,为今后相关领域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规明确界定或解释“国防知识产权”的定义,本文中出现的“国防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国家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直接投入资金形成的并用于国防目的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投入产生并专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知识产权。

(一)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国防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开始起步,《国防专利条例》的施行则标志着国防知识产权工作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本世纪以来,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的积极推动下,初步形成了知识产权配套的政策体系,明确了知识产权过程管理的环节和要求,使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法制环境得到了改善。在“十一五”期间,国防科工局组织开展了中外专利数据平台建设,实现了国防知识产权的信息检索、分析、以及在线培训等多种功能。同时,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制度逐步完善,定期报送、年度分析的信息报送机制基本形成,初步构建形成了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支撑体系,为这一领域的管理奠定了基础。同时,我国已初步形成国防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为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

(二)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军队和地方两部分来负责。其中军队系统的管理工作归总装备部负责,由设在总装备部的国防专利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并履行国防专利综合管理职责。2009年专门成立的国防专利审查中心,具体承担国防专利的审查工作。地方系统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对经过国防专利审查,符合《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防专利权。

在知识产权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海、空、二炮依据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均建立了独立于装备部门的负责国防专利管理和业务工作的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国防科技工业系统中的十大军工集团公司和七所委属高校也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分别设立了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业务支撑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业务工作。

(三)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

从目前我国财政性资金形成科研成果归属政策的发展来看,国家逐步加大激励创新力度,激励创新的趋势在增强,权利归属主体从投资者逐渐向项目承担者转移,知识产权归属向智力成果完成人倾斜。根据规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我国初步建立了合同优先的归属政策,通过合同约定归属主体以及投资方与项目承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根据有关规定,合同优先,并应按照相关办法签订合同。在不与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合同约定大大降低了权利归属的博弈成本。

与此同时,我国产权利益分配也逐渐多元化,突破了单一的按劳分配模式,出现了一次性转让、多次多头转让、股权出资、利益分配、合同约定等多种方式,适应了利益多元化的需求。

二、国外国防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国外没有“国防知识产权”这种提法。但大量与国防有关的知识产权实践所显示出其语言环境,符合本文对国防知识产权概念内涵条件和外延范围的界定,可以作为我们所描述的国防知识产权范畴进行研究。

(一)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现状

由于各个国家政治、军事、经济体制的不同,因此在国防知识产权领域的管理工作也不尽相同,下面主要对有代表性的国家情况进行介绍。

美国注重建立完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配套政策。以法律、条例和规章的形式,构建了层次分明、协调配套、操作性强的国防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将知识产权管理与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管理融合衔接。在注重保护承包商的知识产权利益的同时,通过知识产权清单明确政府的权利。国防部还编制知识产权问题指南,指导合同官员处理政府与承包商之间的利益关系。

英国作为最早注重知识产权的国家,强调知识产权政策与国防部标准合同条款的对接。实施基于国防科研和装备采购合同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并组建知识产权工作组,实现对武器装备采办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

总体来看,知识产权管理与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管理的有机融合在一起,已成为西方主要军事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知识产权政策成为促进国防科技发展和武器装备建设的重要手段。

(二)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从当前情况来看,国外的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与武器装备采购组织体系紧密相关,且国防知识产权机构设置与武器装备采购组织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各国依照各自的国情建立了与武器装备采购组织体制相适应的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使得国防知识产权工作能够深入到国防科技工业体系的每个角落、贯穿于武器装备管理的全过程。

以美国为例,依据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的多样性的特点,形成多层级、多种类的机构。明确划分管理、业务和服务保障三类机构,并履行相应的职责。海、陆、空三军军部均设置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处从事专门的知识产权业务工作,不但在武器装备采购合同时履行相应的业务职责,还要为本单位的研究所等机构提供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保证相关知识产权得到有力的法律保护。

从相关国家关于国防知识产权机构设置来看,军队系统对国防知识产权工作拥有较大的掌控权,在这些国家,武器装备的订购、政府投资中军队都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在武器装备的承研、承制商中私人企业居多,但军队仍然主导着国防知识产权在承研、承制单位中的应用情况。

(三)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

在与国防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中,国外利用多种模式结合的办法,形成相对系统有效的归属政策和利益分配政策。

首先,形成以国防安全利益优先的模式,以维护国防安全为根本判断标准,确定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当国防知识产权涉及国防安全需要保密时,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政府;特殊情况下,当承包商保留国防知识产权更有效地保护国防利益时,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承包商。其次,在此模式下,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承包商。在不涉及国防安全利益时,国防知识产权优先配置给承包商,以此鼓励工业界积极参与采办合同工作。再次,形成促进应用模式。无论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政府或者承包商,政府都享有发展本国工业的优先权,承包商在获得国防知识产权式,应促进技术扩散、定期报告技术利用和转让情况。

与此同时,资助方式和出资比例也是决定国防知识产权归属的主要依据之一。资助方式不同,知识产权归属也不同,政府委托企业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大都归政府所有,企业拥有使用权;与企业合作研究开发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往往根据出资多少来决定;无偿资助计划的知识产权大都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三、国内外现状比较

当前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和研究工作虽然已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整体工作开展不够全面

现阶段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尚未与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等阶段有机结合,缺乏与之配套、层次分明的政策体系。国防科研行业中,仍然存在着“重成果轻保护”的现象,致使很多国防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的转化。管理工作简单化,缺乏专业化人才和指导,国防知识产权发明人意识不强,容易出现产权纠纷且缺少正确处理纠纷的机制。

(二)机构建设不够健全

由于受观念、认识上的限制,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机构建设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相关机构配置不齐全,致使许多业务工作开展不力,知识产权工作与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脱节。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置与职能方面存在多元化、多层次和一体化的弊端,出现职责划分不清晰问题。设在各军兵种装备部门并开展与主要职责相关的有关机构,多承担的是业务职责,很难承担起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职责,致使各采购部门很难掌握所采购的武器装备的技术方案。

(三)权利归属制度不完善

长期以来,对国防知识产权内部权利结构以及外部权利配置缺乏统一的认知平台。同时激励创新不够充分,缺乏积极、有效、显著创新个体的权利归属制度和利益分配原则,在投资回报方面,我们更注重资金的投资,而忽视智力投资,强调国家利益,忽略保护智力创造者的利益,同时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主体缺乏权利意识,从而导致现实中对其激励的弱化。

四、措施与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一是将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与装备全寿命过程紧密结合起来。使知识产权的管理纳入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各个环节,并与装备预先研究、装备研制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结合起来,研究提出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管理的目标、内容、要求和措施,并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工作。

二是建立起从上之下的工作体系。着力解决当前管理机关设置分散、执法主体过多、相互职能交叉和权力冲突的局面,建立高层级的关于军队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的统一规定,为各有关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统一的法规政策支持。军队内部要根据各单位自身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将有关管理工作赋予不同的职能部门,使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现到各类部门的主要工作中去。

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坚持利益兼顾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权利归属、利益分配做出明确规定,形成统一的政策规定。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已有模式的基础上,贴近我国的现实情况,结合实践中实行效果好的运行模式,归纳总结出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模式。

第8篇: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范文

南华大学重点学科

省部级:核科学与技术、基础医学、矿业工程、药学、土木工程、内科学、机械工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管理科学工程

校级:化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安全科学与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数学、护理学、设计学、理论、外国语言文学、法学、外科学、

南华大学介绍

南华大学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综合性大学。学校坐落在湖南省衡阳市,现有红湘和雨母两个校区。

第9篇: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范文

【论文摘要】新世纪新阶段实现我国国防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关键在于不断深化国防经济制度创新。文章从完善宏观调控制度、健全运行机制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等方面探讨了新时期深化我国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主要措施。

中国国防经济60年来深刻的制度变迁实践为我们继续推进国防经济制度创新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有益的启示,为切实消除不利于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诸多制度缺陷,更好地推动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式发展,新世纪新阶段的国防经济制度创新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制度

国防经济制度创新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建设与发展全局,涉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和利益的调整,需要国家从宏观上进行管理和协调,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家相关的宏观调控制度。

1、完善指导性的计划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日益发展,我国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市场化取向也日益明确。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即使市场机制是完全地发挥作用,也解决不了全部问题。”而国家利益的刚性又使国防经济运行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离不开国家计划的宏观指导,在坚持市场化的制度创新取向时,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家指导性的计划制度。

针对现有计划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在市场化的制度创新进程中,必须进一步深化计划制度改革,从总体上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以国家指导性计划为主的计划制度模式。要在充分考虑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制订国防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计划来推动制度创新顺利进行。今后一段时间,在促进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进程中,完善指导性的计划制度需要尽快建立以下支持系统:一是科学的宏观调控计划目标系统;二是强力有效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系统;三是计划的决策、审议、咨询与评估系统;四是现代化的经济预测和信息系统;五是重要商品、物资的采购、储存与调节系统等。

2、完善多元化的投资制度。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文件的出台并实施,我国国防经济领域多元化的投资制度已初步形成,大量的非政府财政资金不断进入国防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的渠道也不断得到拓展,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缺陷,必须进一步完善。

第一,要进一步改进政府对国防经济的投资管理方式,确立相关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建立国家投资的保全制度,加强投资和项目监管,强化各方面、各环节的政府投资项目责任。政府对国防经济的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多种方式,同时积极探索采用代建、租赁、借用、补偿和调配等新的投资方式。

第二,综合考虑国家安全和引入社会资本的现实要求,积极引入非政府性的社会资本,切实推进国防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和军队等有关部门应加大政策性引导和资投入,可采用事后补偿等办法,鼓励相关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前期研发,缓解资金紧张等问题。同时加强调控手段的运用,通过对国防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研究,合理、科学地确定国防经济投资发展战略目标,引导相关投资主体进行科学、理性的投资决策。

第三,加快培育国防投资领域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一是深化现有军工企业改革,使之真正成为市场投资主体;二是大力发展投资市场化的投资中介体系,鼓励建立并完善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咨询、信息、资产项目评估、预决算审计验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规范的投资中介机构;三是积极发展资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军工企业以适当的形式整体上市,适度增大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积极探索和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新型投融资方式。

3、完善相关财税金融制度。在历史上,国家有关财税、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大对国防经济尤其是国防科技工业的资助和扶持力度,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国防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在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新时期,现有财税金融制度离保障军民融合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要对承担国防任务的有关企业和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建立规范、公平的财政、税收支持、服务体系。从财政、税收上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开放具有军民两用或通用价值的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加大企业研发投入的税前扣除等激励政策的力度,实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防领域发展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生产、引进先进科研仪器和设备的企业给予必要的税收减免政策等。

其次,建立和完善投资机制,形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营造更加有利的金融政策环境。逐步建立军民两用高新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资金投入为主的方式,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更多资本进入国防市场。同时建立健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为进入国防领域的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具体、有效的国防经济运行机制

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顺利进行和最终成功,离不开健全、成熟的运行机制。新世纪新阶段,推进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需要不断完善以下运行机制。

第一,完善竞争机制。一是形成民用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准入与退出制度。要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军品市场的准入与认证,把符合法定条件、具备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用高技术企业广泛吸纳进来,与军工企业一道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形成合作竞争的良好局面。同时,要对进入军品市场的单位和任务承制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形成灵活有序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二是建立有利于军民融合的标准制度。可借鉴、参照发达国家推进军民融合的一些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一方面加快建立国家标准、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互补的标准体系,凡是民用标准能够满足军事要求的尽量直接采用,不再单独制订军用标准,在确保武器装备作战使用性能的前提下,积极采用符合军用要求的民用标准,对那些低于民用标准或能用民用标准代替的军用标准,明确采用民用标准;另一方面要定期对各种已经失去先进型的军用标准进行修改,并使之制度化。

第二,完善激励机制。一是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直接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参与建设和研发;通过设立民用高技术提升国防基础能力的专项资金,鼓励吸纳、引进民用高技术和相关能力。二是鼓励、支持科技创新和技术发明,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消民用高技术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顾虑。对于企业自行投资产生的技术成果和研制生产的武器装备和建设设备,其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成果转让时应缴纳知识产权转让费或培训费;鼓励研发单位和生产企业进行强强联合,共同分享知识产权和由此带来的产业化收益。

第三,完善评价机制。要建立有利于推进军民融合的信息服务和综合评价体系,全面评估并动态跟踪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相关情况和动向,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一是建立并逐步完善分级别的军品需求信息制度,建设开通政府主管的军品市场网站,搭建适合民用企业发展特点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及时定向相关政策法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等信息,指导民用企业加强与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信息沟通,为民用企业提供了解军品市场进入政策和程序的低成本渠道,解决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种种障碍与问题。二是建立军品市场信息统计、补充、完善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信息数据库,并适时进行补充、完善,为军品市场的经济分析提供最直接的基础,成为有关政策制度形成的有力支撑。

第四,完善监督机制。一是加强对引进民用企业的主管部门和相关程序的监督,强化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军品任务招投标制度的要求,分别制订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地杜绝寻租等****现象滋生。二是加强对程度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保密规定和相关行业的特殊要求,建立军工科研生产资格审查、资质认证制度和能进能出的准入退出机制,并对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相关企业进行诚信跟踪和管理,切实把好民用企业的进入关。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种法制经济,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都要受一定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因此,在推进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促进军民融合的法律法规体系。

1、国防科技工业和装备采购方面。首先要制订、颁布一系列有利于军民融合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防科技工业投资法》(规范投资主体及其行为,确立投资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竞争规则,明确各层次投资主体的经济权益和责任风险,以及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等;将承担国防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合资企业等纳入投资计划等)、《军品信息管理办法》(重点规范军品信息的范围、军品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渠道、军品信息的权限等)、《国防科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范国防科技成果产权的属性、管理权限与职责等,明确在国防科技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国家、集体、个人等之间的权属关系),等等。其次要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如要完善《合同法》中对军品合同的具体规定、修订有关军品税收政策,对承担国防任务的企业包括军工企业、民营企业等一视同仁等。此外,要对一些已经过时、明显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或总体上已不适应当前军民融合发展需要甚至相抵触的法律或法律条款进行废止。

2、国民经济动员方面。一是要加快国民经济动员基本法的立法步伐。国家应依据《宪法》、《国防法》等有关法规,尽快制定出台《国民经济动员法》,确立国民经济动员的基本方针原则、基本任务、动员体制、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奖惩办法等,明确把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纳入国民经济动员范畴。这样,既利用国民经济动员机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又通过抢险救灾等非战争行动的实践拉动国民经济动员应战工作的发展;同时,在制定、修订其他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动员需要,尽可能地融入国防条款,赋予其国防功能。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基本法规,逐步制定和完善民用运力、军民通用装备物资征用补偿等配套法规,特别是对民营企业、行业部门如何履行国防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二是要加强地方性法规的配套衔接。各级地方人大、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逐步制定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和程序,把党和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动员的政策指示上升为国家意志,把基层的成功经验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把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用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使之与基层实际相结合、与动员需求相衔接、与国家基本法相配套、与其他法律相补充,形成依法动员的法律法规体系。

3、军队后勤保障方面。当前主要是应尽快出台规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设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统领下出台《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法》,与即将出台的《国民经济动员法》和修订后的《中国后勤条例》配套运作,共同作为统揽地方供应商和军队行为的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基本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运行机制、合同管理、纠纷调解与仲裁等规范体系。同时,对《后勤条例》进行及时修订,使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发展方向相适应。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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