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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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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条例

第1篇:海洋污染防治条例范文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hipping industry,ships to marine pollution becomes more and more serious,industrial and academic circles pay attention to Green transportation more and more. At first, analyzes the basic concepts about marine pollution and green logistics, and so on. Then, describ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reen transport measures, and finally, states the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关键词: 海洋污染;绿色运输;多式联运;共同配送;防治措施

Key words: marine pollution;green transport;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joint distribution;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U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1-02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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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中央财政支持物流管理(港口物流方向)专业建设项目。

作者简介:胡从旭(1969-),男,安徽明光人,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物流管理教研室主任,物流专业带头人,副教授,物流师,研究方向为物流管理、运营管理。

1 海洋污染概述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活动逐步由陆地延伸到海洋,对海洋环境造成深刻的影响,这些影响危害海洋动植物的成长,对海洋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也会危害人类的健康,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产生严重破坏,危急海洋生态系统食物链的平衡。人类活动对海洋污染种类很多,其中,对海洋污染较严重的因素是物流中的运输。在我国,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国际贸易额越来越大,在对外贸易运输中,海运所占比重最大,对海洋污染也最严重。美国国家科学院的国家研究委员会于2002年出版的调查研究报告称:“海洋环境污染中有35%的污染物来自于船舶。”

什么是海洋污染?不同机构、不同人观点也不一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认为:“海洋污染指的是,人类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至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的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的有害影响。” 海洋污染种类很多,按照污染源分类,主要有3类,一是海上源,二是陆上源,三是空气源。其中海上源污染主要是海洋船舶泄露、水产养殖污染、海上石油平台污染和人类海上活动所倾倒的废弃物等。

海洋污染对生物危害极其严重,可造成鱼类、鸟类、浮游生物、哺乳动物等死亡,使得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临港工业也会受到威胁,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甚至危及人类自身安全。

2 绿色运输含义

绿色运输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抑制运输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同时,实现对运输环境的净化,使运输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它要求从环境的角度对运输体系进行改进,形成一个环境共生型的运输系统。在物流的各个功能中,运输功能最为重要,若运输功能实现绿色化,整个物流活动也基本实现绿色化。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密度增加,通航环境复杂,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潜在风险越来越大,船舶海洋污染防治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船舶对海洋的污染有多种,主要包括:各种油类污染、生活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包装有害物污染、有毒液体污染、大气污染等。在各种污染中,油类污染最严重,如船舶发动机油、机械油、油船的溢油等,特别是油船洗舱的残渣混合物,以及混有油的压舱水、洗舱水等,都是船舶排放到水中的污染物。

3 发展绿色运输的措施

3.1 发展多式联运 什么是多式联运?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所下的定义是:“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运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多式联运的好处在于:多式联运由于采用了集装箱,外包装可以大大简化,发货人可以节省很大一笔包装费用,货损、货差降低。可充分利用不同运输方式的优点,扬长避短,经营人可以选择最佳运输路线,实现了运输一体化,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运输过程的效率化。

3.2 发展共同配送 2001年4月,我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中,对配送的定义是:“在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根据客户要求,对物品进行分拣、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对共同配送的定义是:“由多个企业联合组织实施的配送活动。”共同配送的实质是企业之间为了实现资源共享,在互信互利的合作基础上,对不同商品进行优化组合后再进行配送,以此来提高物流服务水平,降低配送成本,快速反馈信息,促进整个社会商品高效流通的配送,其核心思想是在资源共享的理念下建立企业联盟。

通过共同配送,使得社会车流总量减少。由于集中了多家企业和用户的货物,可实行混合配载,将多家企业的零散货物整合在一起,可提高车辆实载率,大大减少了配送成本。经过科学的路线规划,可以消除迂回运输、交叉运输、重复运输等不合理现象,从而减少了交通污染。

3.3 采用绿色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性能直接决定运输中所排放的废气量以及噪音量。为了减少运输工具对环境的污染,尽可能选择低污染的运输工具,如天然气汽车、液化石油汽车、太阳能汽车、电动车等。这就要求使用更清洁能源的发动机,比如将柴油和汽油发动机改为电动的,这样就可以减少污染,更有效的利用能源。目前发展的“高铁”是一种典型的低碳运输工具。高铁具有节能、环保、经济的特点,是未来运输工具的理想选择。另外,在设计制造运输工具时,尽可能降低自身重量,减重有利低碳节能,减少动力消耗,目前,日本在大力发展轻型化运输工具,以达到低碳环保的目的。

4 船舶海洋污染的防治措施

4.1 制订和完善我国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规体系 在我国,除了积极参与防治船舶污染的国际合作并加入了有关法律体系之外,还制订了多部国内法律法规,与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有:1979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1983年颁布了《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5年颁布了《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8年颁布了《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0年颁布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内容上不协调,不能与世界相关法律接轨,影响了船舶防治污染工作的有效展开。因此,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在审查现有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础上进行必要修改、完善,建立起内容全面、层次分明协调统一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4.2 大力研发“绿色”船舶 传统的运输船舶会对大气和海洋造成大量污染,燃油消耗成本大;随着全球经济低迷,船舶公司经营成本越来越高,迫使船舶公司采用各种方法降低成本,加上各国对环境污染的管制越来越严格,对“绿色”船舶的要求已迫在眉睫。“绿色”船舶是指对环境无害,不污染或少污染海域和空气的船舶。“绿色”船舶有下列一些特点:船体重量轻,燃油消耗少;采用新一代超低摩擦船底技术;船体形状呈流水线形,船体受到水的阻力小;使用超导体材料以减少风的阻力;使用太阳能、风能等作为船舶能源;使用液化天然气代替燃油消耗,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使用新的能源管理系统和控制技术,以帮助船舶减少燃油消耗。针对“绿色”船舶的一些特点,各个国家应鼓励造船公司加大研发“绿色”船舶的力度,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对于船舶运输企业来讲,给予各种优惠政策,比如降低船舶停靠费、减少税收等。

4.3 回收处理船舶排放的污染物 鼓励中大型港口建立废水、废油、废渣回收与处理厂,集中回收处理渔业船舶和运输船舶的污染物,严格按照标准净化处理船舶排放的废弃物,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废弃物处理厂进行补贴,维持废弃物处理厂的持续运转。也应通过立法,改善船舶防污设备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较强的处理废弃物的能力。

4.4 加大对船员的环保意识教育 各国政府应加强对船员的环保意识教育,使船员们充分认识到船舶污染的严重危害性,保护海洋环境的重大意义。同时,加大对船员污染海洋环境的处罚力度,对一些污染严重的船舶,应采取处罚措施。执法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海域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努力使海洋污染降到最低程度,加强全民环保意识,激发全民参与环保热情,发动群众参与监督、举报,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

4.5 对政府部门领导实行环保考核制度 在海洋环境保护中,政府部门中的部分领导缺少环保意识,过于注重GDP增长,缺少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思维,这就要求国家对干部考核时,改革干部任用和考核制度,弱化GDP增长在干部考核中的作用,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把环境保护纳入衡量政绩和干部考核的范畴中。

参考文献:

[1]江彦桥.船舶与海洋防污染技术[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15.

[2]袁金明,林凌,杨菊.物流绿色运输管理的实现途径分析[J].交通企业管理,2010,(10):53-54.

[3]胡建伟.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的运输管理[J].航海技术,2010,(1):31-32.

第2篇:海洋污染防治条例范文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强国

由于海洋潜藏着大量的资源,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对其开采也愈来愈加频繁,使得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也日益严重。在近几年大力宣传环保的基础下,公民对于环境的保护的意识逐渐加强。即便如此,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依旧严峻。不仅是海洋环境的规范值得我们关注,海洋环境保护的规范落实更值得我们总结,把脉问诊,不断提高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水平。

一、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

早在1982年,联合国审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构建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度框架,在对以前海洋相关规范进行总结的同时,更加详尽地对海洋环境保护在法律的角度进行了说明。同年,中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在1999年对其作出了修改。为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更好予以落实,国务院相继于198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199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初步形成了中国海洋环境的基本保护框架。

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使得中国海洋环境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在1996年被批准加入公约,对1983年《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在原有基础之上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废物倾倒、海洋污染应急等。在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与《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中,对于海上溢油应急系统的建立作出了规定,当发生了溢油等突发事件时,要第一时间做出相应,最大化减小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还建立有相应的海洋污染民事赔偿责任,如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就有所规定。总之,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国已经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多位一体的体系雏形,共同保障中国海洋环境安全。

二、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现状

(一)海洋环境污染严重

海洋环境的污染主要表现在海水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河水淤积、海岸侵蚀严重、海洋灾害频发等。中国的海洋遭到污染,近年来水质明显下降。海域内生物种类多达数万,但在大肆捕捞的情况下,也导致了物种锐减,某些物种甚至濒临灭绝。在各个主要的河口淤积现象较为严重,某些沿岸城市的海岸中化学物质连年增加,出现了侵蚀问题。另外,由于对于海洋资源的不断挖掘,也导致诸如海啸等自然灾害频发,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公众保护意识不够

近年来,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逐年增高,但仍然受到长期以来老旧农耕文化的影响,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还有较大差距。这就导致了近年来出现了过度捕捞等不合理的开采现象,公众对于海洋环境污染的保护与治理工作参与不够。即使在出现了海洋环境污染的现象之时,对于事后救济的相应不够,不能较快遏制污染的扩大。与此,当自己的海洋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能通过有效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应有权益。

(三)海洋保护规范与执法力度均不足

完善统一的规范是具体政策落实的基石,在海洋资源利用范围不断扩大之时,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要求也越来越高。中国目前缺乏海洋领域的根本大法,即使有一些法律、法规,综合性也不够,对于违反海洋环境保护的处罚力度也远远不够。在一些地方,对于海洋环境保护有自己的地方立法,但是缺少实施细则。在现有的规范体系中,对于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不能够得以有效的落实,不利于应急问题的有效控制。另外,海洋环境的违法成本很低,一些污染者在权衡利益之后,甘愿承担这较小的违法成本。

(四)政府监管缺失

海洋是一个整体的生态系统,对于海洋中的物种进行开发,可能打破其中的生态平衡,可以建立一个综合的管理系统对其进行管理。中国幅员辽阔,各省市对海洋问题分散管理,建立了自己的管理系统。因而,这也导致了问题的出现。在信息公开的问题上反馈不及时,各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做得不够,缺乏协作。在出现了海洋污染事故之后,各部门也相互推诿,导致工作效率不高,监管缺乏力度。

三、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议

(一)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上层建筑,加强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在现有法律基础之上,要迎合新的发展趋势,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重新梳理,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解决法律的滞后性难题。在进行海洋环境法律修改的同时,也要注意对尚未纳入保护体系的内容进行设计,诸如对于海岸线的管理没有同意的保护,对于尚未纳入部门要尽快填补空白,使得海洋环境保护体系更加全面而完整。同时也要发挥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海洋法律法规。在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要让各种标准的完善跟进。中国应该以国际标准为蓝本,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海洋环境标准。对于尚未制定出的标准,要注意在符合中国保护的标准前提下,有效填补法律规范空白。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以国家标准为基础,制定出本地适用的地方性标准。在法律规范和海洋环境标准的共同完善下,能够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提供科学有力度的指导。

(二)提升公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有了完善的法律规范仍然不足,必须将法律规范转化为实践。这就要求广泛的公民拥有海洋环境保护的主人翁意识,自己亲身参与到海洋环境的保护中来。对于现今一些人缺乏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要积极运用一些现代的宣传手段,充分发挥电视媒体、互联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树立保护海洋环境的先进典型,让广大公民学有标兵、赶有方向,早日树立海洋环境保护的危机意识,这也是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力保障。

(三)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队伍建设

中国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不足,需要一直有协作精神、高校有力的执法来予以补足。目前的海洋环境队伍散漫,没有形成向心力,由此,可以考虑把可将他们集合到一起,接受统一调配和培训,强化他们的团队协作能力,同时,配备先进的执法装备,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另外,选拔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队伍,应该秉持较高的标准,从心理素质、团队意识、业务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考察,确保优中选优,真正选拔出适应于当今海洋事业建设的高素质人才。

(四)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

在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规范中,中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条约。此外,还加入了一些全球性或者区域性的海洋环境保护组织,与其他国家广泛合作,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交流。还积极学习其他海洋强国的先进技术,加强对于海洋环境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升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软实力,与其他国家展开项目计划,获得国际组织的资金支持,也提高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硬件设备。

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任重而道远,要通过多措并举,共同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的法治环境。要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和标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公民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加强国际合作,有效推动海洋环境保护建设。十报告指出,要将中国建设成为“海洋强国”,只有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对各种不足进行不断完善,才能早日将中国从“海洋大国”提升为“海洋强国”。(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第3篇:海洋污染防治条例范文

关键词:码头防污 专项验收 应急能力

港口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的意义

1、建设意义

随着海洋经济、港口产业尤其是石化工业的迅速发展,沿海港口综合运输能力持续提高,船舶进出港艘次和危险品船舶货运量增长迅速,船舶大型化趋势日益明显,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风险不断增加。近年来国内外频繁发生的重大海洋污染事故和敏感脆弱的海洋生态环境使得港口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更为迫切。

2、法律依据

2010年3月正式实施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港口码头”)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配备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4号令”)在《防污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的具体涵义,即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写报告,评价其具备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需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3、建设内容

从上述法律来源分析,港口码头的防污应急能力包括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体制机制、应急信息系统、应急设备设施、应急队伍建设五方面。其中应急设备设施主要应从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进行建设。监视监测能力体现了港口码头的防污染预防预控能力,污染物接收能力体现了港口码头的污染物的消化处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则体现了港口码头对污染物的卸载、围控、回收、清除等能力。三种能力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港口码头的防污应急能力的建设目标确定主要依据现有的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行业标准《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9)、《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操作要求》(JTT 787―2010)、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的《港口建设项目船舶污染环境风险评价专项技术导则》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批复同意的《船舶污染风险和防治能力评价报告》。

专项验收制度取消后防污应急能力建设面临的困境

专项验收制度是在《防污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中明确提出的,旨在通过验收这一重要抓手来推动港口码头企业加强防污应急能力建设。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4号令第三章具体对专项验收程序、内容、审批等进行具体规定。十以来,在中央简政放权、职能转变的改革背景下,“专项验收”制度被列为交通运输部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之一。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标志着专项验收制度正式取消。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删去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19号令对原“4号令”进行修订,删除了原来第三章“专项验收”的全部内容,取而代之的是在第七条后新增“第八条、第九条”。第八条内容为:“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必须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第九条内容为:“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写报告,评价其具备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需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时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与“4号令”原文相比,新修订的“4号令”的第八、第九条虽然删除了“通过海事管理机构专项验收”的表述,但仍延续了修订前关于港口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概括性要求的具体规定。由此可见,专项验收制度的取消,并不意味着港口码头业主单位可以终止或免除港口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港口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依然是港口码头业主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专项验收制度取消后,港口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面临的几个问题:

专项验收制度取消后,部分码头业主对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片面地理解为专项验收制度的取消同时也免除了其应急能力建设的义务,对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有所松懈,主观上存在“等、拖、推”的消极思想,港口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推进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专项验收制度取消后,如何落实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的问题尚未明确,具体的配套操作性文件尚未出台,处于政策过渡期中的海事管理机构对应急能力建设推进力度底气略显不足,推进要求无依据,检验方式不明确,保障机制未形成。

虽然新修订的“4号令”中提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时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笼统地规定了港口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情况的检验方式和时间,但上述规定仅要求在码头验收时开展应急能力的核查确认工作,对当中所指的“验收”具体为哪种验收,实施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为谁都未予以明确,而且对于大量的现有码头的核查工作如何落实也尚未明确规定。

新形势下港口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的思路

根据目前港口码头企业在建设、运营阶段所需要做的验收、核查等行政审批的情况,按照“验收”的种类和实施单位不同,港口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可能产生以下几种模式:

1、海事部门采取多种方式推进

海事管理机构在进行船舶进出港靠泊审批时,码头适靠是审批的重点之一。若海事部门作为应急能力建设的主管部门,可依托船舶进出港审批权继续推进港口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对于潜在的污染风险的船舶,如果港口码头明显不具备与船舶污染风险相适应的防污应急能力,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此为由拒绝船舶进港作业。对于不同建设阶段或要求的港口码头可采用不同的方式:

新改扩建码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部2011年5号令),码头进行新改扩建工程均需开展“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该工作要求对船舶防污染内容进行简单评估。因此,可以在通航安全批复和码头运行前的通航安全核查中,将码头防污染能力建设相关要求一并纳入核查。此外,对新建码头,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将防污应急能力建设完成情况作为出具码头验收意见、口岸开放意见的重要依据。港口码头验收的牵头部门是地方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码头的开放验收主管部门是地方口岸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作为两个验收都必须参加的成员单位,可利用出具会签意见的契机,提出防污应急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但应注意提前介入,尽早部署、统筹安排,避免出现严重影响港口码头生产建设的情况。

对于需要实施口岸对外开放的港口码头,可以将“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与其所必需的能力相适应”作为对外开放的审批条件。在这里,“验收”可以理解为对外开放审批前的验收。

对于不需要对外开放的现有码头,虽然没有了“专项验收”这个抓手,依然可以采用多种手段督促其“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与其所必需的能力相适应”。其实对于此类码头,即使在“专项验收”取消前,也同样面临这个问题,因为对于未通过“专项验收”的现有码头,没有明确罚则。

2、纳入环评和环保验收工作,海事主管机关参与环评审查和环保验收

目前“环评导则”正在进行修订,“大连7・16”事故后,在环评审查中越来越重视污染风险部分的内容,纳入环评和环保验收工作,对于新建码头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但这种模式仅适用于新建码头工程,不适用于现有码头,会产生不同阶段的码头多部门管理的情况;海事主管机关参与环保验收,还需要与环保部门进行协调;而且海事主管机关只是参与验收,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不是完全相符,与海事部门主管船舶污染应急也不相适应。所以,不建议采取此种模式。

3、纳入港口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中

此种模式能够同时解决新建码头和现有码头的实施问题。港口管理部门对现有码头的行政审批主要是“港口经营许可证”三年一次的换证,在换证条件中需要加入防污染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但这种模式涉及到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的合作,由港口管理部门推进港口码头应急能力建设,而后期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置等工作由海事部门负责,这种情况下,需要从交通运输部的高度协调部海事局和水运局的工作,各地海事局也要协调与当地港口管理部门的工作。此外,防污能力的建设和使用两个阶段的监管分离,势必会给区域应急能力统筹整合带来问题。所以,如果采用此种模式,需要从更高的层次进行科学统筹。

参考文献: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2009年9月9日

[2]《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年11月8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9号.2013年12月24日

第4篇:海洋污染防治条例范文

《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关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防治的,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防治的确需要风险预防的介入。风险(risk)不同于危害(hazard),危害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损害后果(harm)会发生,风险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损害后果可能会发生,风险是可能发生的危害。以法律规定预防危害在我国环境法中早已存在,对危害后果严重或不可逆的风险进行法律规制虽不是我国环境法的内容,在国际法以及许多国家的国内法中已经成为常见的做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认识到控制化学物质风险是十分必要的,例如美国在1986年就颁布了《化学品的健康风险评价指南》,欧盟关于化学物风险控制的白皮书要求在2012年前完成约98000种化合物的风险评估[1]。我国环境保护部在2013年1月《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中指出:“我国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较为薄弱,法规制度、监督监管、基础能力尚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防控水平亟待提升。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防控环境风险已经成为‘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新时期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的迫切需要。”[2]

2我国环境法未确立风险预防原则致使风险预防无法实施

2.1风险预防原则的发展与含义风险预防原则最初产生于联邦德国环境法中的Vorsorgeprinzip(德语,意为“预防法则”)[3],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风险预防原则已成为德国环境政策的基石,“使具有弹性的、灵活的预防风险的干涉行为具体化”[4]。从20世纪80年代起,风险预防原则逐步为各国环境立法广泛借鉴和使用,被政府用作支持其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海洋污染等问题上所采取强硬政策的合法性的有力依据。在国际法中,最先正式引用风险预防原则的是北大西洋的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领域,之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内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20世纪90年代以后,风险预防原则发展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环境法原则,广泛地适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控制、海洋污染防治、危险化学品控制等国际环境保护领域[5]。当风险预防原则陆续被载入大量的国际性环境法律文件后,它的定义多种多样,版本不一。詹姆斯•西克(JamesE.Hickey)和沃恩•沃克(VennR.Walker)在1995年找出了出现在当时主要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中多达14种的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6],帕尔•桑迪(PerSandin)则在1999年的著述中收录了风险预防原则定义的19种版本[7]。国外有学者认为可以因这些定义所要表达的含义的不同,将风险预防原则简单地分为两类:弱风险预防原则与强风险预防原则。被认为是弱风险预防原则与强风险预防原则的代表性表述的,分别是《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与1998年《温斯布莱德声明》中的有关规定[8]。

在以凯斯•R•孙斯坦为首的风险预防原则的反对者们[9]看来,当受到缺乏科学上的确实证据的风险的威胁时,弱风险预防原则要求针对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强风险预防原则对于后果的严重性不做过高的要求;弱风险预防原则允许政府在缺乏确实的科学证据时采取预防措施,强风险预防原则则要求政府即使缺乏确实的科学证据也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弱风险预防原则要求政府在采取预防措施前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强风险预防原则下采取措施预防风险则可能是不计成本的。如果能够充分理解风险预防原则的“灵活而有弹性”,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以上对于强弱风险预防原则的代表性的表述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除了有无涉及到举证责任转换(shifttheburdenofproof)的问题之外。弱风险预防原则与强风险预防原则共同地分享着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理念:不能把没有科学上的确实证据作为拒绝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的藉口。至于风险的后果是否足够严重、能否修复,政府是必须还是被允许采取预防措施,风险预防原则给出的答复可以是弹性和灵活的。弱风险预防原则的出现无非是为了防止风险预防原则过于绝对化而采取的自然的修正行为,是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必然结果,弱风险预防原则在本质上与强风险预防原则是一致的。除了认为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混乱、不明确,风险预防原则的反对者们还认为:为避免不利后果的出现,依照风险预防原则采取预防措施可能会导致机会的丧失;规避风险的行为或决策反而带来新的风险;风险预防原则会助长贸易保护主义;风险预防原则从实质上是反科学、反技术、反增长的。其中,孙斯坦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存在的意义不大,却能够取得非同一般的影响力并被广泛地接受为政府规制行为的指导法则,是由于存在于人类理性与认知领域中的偏见(bias)造成的。但是,仅以存在认知偏见做为反驳风险预防原则存在的作用和意义的理由是不够的。首先,认知偏见在科学探索、社会决策以及个人判断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认知偏见并非都是认识的屏障,有时它会成为获得认识的前提[10]。认知偏见不能成为否认风险预防原则的意义的理由。其次,孙斯坦驳斥风险预防原则的阐述同样存在选择性感知偏见、确认性偏见、科学技术乐观主义、人类中心主义以及社会多样性疏漏等认知偏见。还有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只能是缔约国决策过程中应当参考的一项辅的、指导性的原则,名义上被称作“原则”,实际上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11]。但不可否认,在国际法领域,学者们普遍认同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或是正在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法的一个部分[12]。虽然风险预防原则的美国批评者们经常将风险预防原则视为“未能根植美国的欧洲有毒舶来品”,认为在欧洲已经普遍成为法律原则的风险预防原则在美国不过是个法律概念,不具备法律原则的地位[13]。但不容置疑地,风险预防原则已深切地植入美国法律,构成美国公众健康与环境保护领域中大量行政许可程序的基础,美国FDA新药审查程序既是不计其数的例证之一。无论是在欧盟还是在美国,现今的风险预防原则除针对环境问题之外还进一步扩展到了其他的部门法和法律规制领域,如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科学技术法[14]、人权法[15]、儿童权利保护法[16]等等。与它的灵活性带来的适用中的不确定性相比,我们更应该看到风险预防原则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

2.2风险预防原则未在我国环境法中确立令人感到遗憾的是,风险预防原则并非我国现行环境法中的基本原则。究其原因,当发达国家以较高的社会发展水平拥有在环境或发展的问题上进行选择的自由,从而得以确立和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时,作为发展占据中心与主导位置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会被政府认为是更为重要的。虽然我国签署了众多的写有风险预防原则的环境保护国际法律文件,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里约宣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宣言》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在国际法领域充分表达了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肯定。但是,考察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律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风险预防原则并没有完成由国际法向我国国内法的转化,不能因此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在我国国内法中确立并适用。当然,也有些级别较低的部门规章,如2001年国务院通过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做出风险预防的有关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17]很明显,该条例不仅对农业转基因技术危害同时也对农业转基因技术风险给予法律规制[18]。但是,因其效力级别较低,不能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立法起到指导作用。

2.3《草案》预防风险的规定无法真正实施行政机构如因预防风险采取预防措施,例如环境保护部门为了预防大气污染的风险而行使行政裁量权,令污染企业关停并转、令城市机动车限行,都会带来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导致个人利益受损,如果不能适用风险预防原则,这时就需要行政机构承担较为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采取风险预防措施有确实的科学依据。当以存在风险作为理由施行管理措施的时候,就不能以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要素(缺乏科学上的确实证据不能成为拒绝采取预防措施的藉口)免除行政机构为将要采取的管理措施拿出确实证据的责任。风险就意味着由于科学技术的不确定性,行政机构是拿不出确实证据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的。也即,即便规定了风险预防的《草案》顺利通过,成为最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最终生效,也无法依此真正实施风险的预防管理。因此,作者以风险预防原则未在环境法中确立为由,反对《草案》贸然提出风险预防,建议将“风险”改为“危害”。第五十四条第1款:“……,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建议改为:“……,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危害管理”,第五十四条第2款:“……,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建议改为“……,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危害。”

3环境法需尽早确立风险预防原则

第5篇:海洋污染防治条例范文

 

船舶拆解过程中,如不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会对周围海、陆环境带来污染影响,因此,在发展该产业的过程中,重点是在于提出污染防治措施,旨在把环境影响控制在最小的、环境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1 污染事故源

 

1.1 含油污水

 

拆船过程中最主要且危害最大的污染物是油类,油类物质的来源主要有几个方面:

 

①舱底含油污水产生于修船区,每年产生量约400吨/年。主要是雨水、艉轴管、水柜、水管渗漏等形成的。参考《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船舶舱底油污水量与船舶载重量有关,船舶舱底油污水量每艘船平均按20吨计,污水含油量约为2000—20000mg/L。

 

②船舶压载水主要是为了船舶的稳定性,各类船舶压载物有所不同,有的使用铁块、水泥等,但大部分船舶均有部分压载水。压载水量与船舶载重量没有必然联系,一般是为了船舶的稳定考虑。压载水按载重量的10%粗略估算,每年修船排放的压舱水约0.8万吨/年。

 

③船舶冲洗水主要是用于船舶检修过程中冲洗待修理舱室,一般污染物浓度含量不高,主要含油、泥沙、铁锈碎末还有洗涤剂,若需要修理机舱、油舱时,冲洗水含油量略高,当需要清洗油轮时,洗舱水用量最大,油轮洗舱水平均含油浓度为3000mg/L,而一般船舶的冲洗水含油量一般不超过10mg/L。以检修船舶的数量和吨位粗略估算冲洗水,每年可产生船舶冲洗废水约0.18万吨。

 

④每艘万吨级船舶只有各种剩油包括重质油、轻质油、机油、油等50-120吨,当船舶需要大修或油舱需要维修时,这些剩油可以通过装桶或用管道抽到陆地上的贮油柜收集,基本上可以全部回收。

 

⑤消防废水:由于废船拆解过程要使用乙炔气体切割作业,切割过程会产生高温,而废船上的油漆、残留的油泥等都是易燃物,因此,在拆解过程中要喷淋消防水以降温,防止发生火灾事故。拆解1万轻吨废船约使用消防水100~150吨。

 

⑥电石废水:拆解1轻吨废钢船约使用电石1 kg,需氧12 kg,用水lOL,产生电石渣1 kg。

 

船厂的污水排放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经收集后直接排放,生产中的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生活污水排放具有间歇性、非连续性的特点,由于船舶到港拆解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有可能多艘船舶同时到港,从环保的角度出发,考虑较为不利的情况,当修船坞船舶同时到港时,所带来的压载水、舱底污水合并冲洗水等应在一个检修周期内全部排完。船舶检修周期为28-40天,污水若在三周内排完,则污水处理能力设施的处理能力应达到200吨/日。

 

1.2 污染事故的分析与危害

 

根据大量资料表明,船坞发生事故性溢油的原因主要是:进坞维修的船舶上剩余的各种油类,包括重质油、轻质油机油油等未得以回收而全部或部分溢入河道中,而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油水分离器不能正常工作;输油管路发生泄漏;储油容器倾倒或破裂;没及时运走的附油器件被涨潮海水淹没;拆解、进船坞后操作设备不当等,其中人为因素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 船舶拆解溢油的预防措施

 

①准备阶段:严格按科学的拆解作业工艺作业,在拆解前必须先联好接收单位。

 

②清除阶段:在拆解前要先清除船内的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如石棉),垃圾、残油、废油、油泥等,转移到岸上车上及时运出外售或按分类处置方法运到接受单位,不应在岸滩停留更不得抛弃于岸滩和海中。

 

③机舱设备拆解阶段:机舱主机、含油管件、压缩机、冷冻机、油泵、减压器、阀门等机舱设备和其他含油部件要在船舱内拆解好、倒干、吹干、擦拭干油后以及污物桶由上船的汽车直接运到仓库或接受单位,不得吊运到岸滩拆解。拆解整体设备、油路时要重新检查所有可能将油溢漏出的底阀、油阀和甲板孔是否已关闭好,并准备好承接油品的容器、擦拭物和污物桶,拆解设备管件前放干设备和管路中的残余油品。

 

④甲板及船体吃水线以上船舷切割拆解阶段:这部分材料切割好后也要及时运至接受单位或仓库。

 

⑤吃水线以下船壳(含机舱机舱油柜及其他各舱室、油舱、双层底拆解阶段:必须将船体拖到岸上,全部(包括艉部)离水。要保证吃水线以下部位以及船舱顶盖的完整性,以免进水和积水。全船几个舱室就分成几个单元,保持相互的水密性。

 

⑥机舱油柜、油舱、双层底拆解前要确保油品及油污已经清除干净。要密切注意气象预报,拆解时间要按排在连续的晴天作业,切割完后要及时将板材运离现场至接受单位。

 

⑦要准备足够的雨遮布以备临时降雨时把附油器件和船板遮盖起来。

 

⑧当船到坞、有油品作业、恶劣天气、吃水线以下船体切割作业和其他需要的情况下,将围油拦预先锚固在码头、坞口附近海面上,将可能产生的油膜拦截控制在有限水域之内。

 

⑨切割机舱时为了防止污染,切割机舱时要注意江水的涨落,避免涨水期进行,切割后的机舱吊运到岸上作业,如有密封的隔舱壁可分二次完成。

 

⑩岸上作业:部件拆解应全部在岸上作业,这样可以大大减少污染的机会。

 

3 污染防治措施

 

①建议采取“混凝气浮十SBR生物氧化”工艺处理拆船含油污水,该废水处理工艺在部分拆船厂的实际应用表明,能够保证较好的处理效果.具体工艺流程如下:

 

②在水上进行拆船作业时,残油、污油水要回收处理,按规定在岸上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的接收处理设施,含油污水处理不得使用渗坑方式,必须经过油水分离设备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船底和油柜不应在水上进行拆解,而应该拖到岸上拆解,拆解完成后必须马上清理现场防止污染水体。

 

③在拆船的周围布设性能可靠的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及突发事故中的大量溢油扩散,同时应及时清理,准备充足的分散剂、集油剂及吸附材料以应急需。

 

④使用合理的拆解流程,以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

 

⑤废船板上剥落的油漆碎片含有大量重金属及其它污染物,不可随意倾倒、掩埋,应定期收集送专业工厂回收利用或统一送当地危险废物填埋场。

 

⑥废船上拆解下来的木制件或纺织品等要制成木屑或碎布待清理船底时使用,使用过的含油木屑、碎布等要送专用焚炉销毁,要保证燃烧温度在1200℃以上,有条件的可送垃圾发电厂或制砖厂做辅助燃料,其它固体废弃物可深埋处理。

 

⑦废船上拆解下来的石棉、玻璃纤维制品等可用袋封好后运到废矿井内深埋或交专业工厂处置,或统一送当地危险废物填埋场。

 

⑧废船上拆下的荧光灯及相应的镇流器应尽量作为旧器材加以利用,不能利用的,不可随意破碎丢弃,应集中送专业工厂回收利用,或统一送当地的危险废物填埋场,避免其中的汞、多氯联苯等污染环境.

 

4 结语

 

我国是海洋大国,要实现海洋开发与保护的协调发展,遏制海洋污染和对海洋损害的势头,就必须强化涉海工程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6篇:海洋污染防治条例范文

全国2013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28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o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

在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

A.物质B.一切资源

C.能量D.物质和能量

2.在环境科学里,把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

A.生物放大B.物质循环

C.十分之一定律D.生态失衡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有

A.物B.物和行为

C.物、行为、精神财富D.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

4.在现代环境法的发展阶段发生的较为有名的环境污染事件是

A.1880年英国伦敦烟雾事件

B.1882年开始的日本足尾铜矿含毒废矿石污染事件

C.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件

D.20世纪40年代美国洛杉矶市光化学烟雾事件

5.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

A.集体所有或农民家庭所有B.集体所有

C.农民家庭所有D.农民个人所有

6.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7.1987年,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一报告中提出的概念是

A.环境权B.节能减排

C.可持续发展D.保护臭氧层

8.我国加强城市和乡镇规划管理的基本法律是

A.《城市规划法》B.《城乡规划法》

C.《土地管理法》D.《乡镇规划条例》

9.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是

A.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B.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

C.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D.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10.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把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分为两大类,即规划和

A.建设项目B.开发活动

C.污染项目D.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11.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征收的依据是

A.排污企业所处行业、技术水平、地域B.污染物的危害程度、种类

C.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D.当地政府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标准

12.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为

A.蓝色B.黄色

C.橙色D.红色

13.在我国,由单位或个人直接开发、占用、利用、使用自然资源时所缴纳的费用被称为

A.开发补偿费B.开发使用费

C.保护管理费D.使用权出让金

14.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水土流失的侵权行为责任实行

A.过错责任制B.无过错责任制

C.公平责任制D.危险责任制

15.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是:污染种类繁杂、污染危害持续性强和

A.污染扩散范围大B.污染较容易逐渐消除

C.对人类影响不大D.污染危害持续性较差

16.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所称的“水污染”是指

A.我国领海的海水污染B.我国领海的海水污染和陆地水污染

C.陆地水污染D.地表水污染

17.产生环境噪声的根源有很多,按产生机能可分为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和

A.工业噪声B.交通噪声

C.稳定噪声D.空气动力性噪声

18.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

A.放射性标识B.防护装置

C.中文警示说明D.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9.我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

A.贴有标签B.有使用说明书

C.贴有中文警示说明D.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

20.我国《水法》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调解B.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C.国务院裁决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调解

21.我国实行探矿权、采矿权

A.有偿取得制度B.归属于国家所有的制度

C.可归属于集体所有的制度D.无偿取得制度

22.某年冬天,某林区村民家饲养的耕牛被山上下来的东北虎咬死,应当受理该村民补偿要求的部门是

A.当地人民政府B.省级人民政府

C.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D.国家林业局

23.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的

A.《内罗毕宣言》B.《外层空间条约》

C.《人类环境宣言》D.《禁止核试验条约》

24.1973年通过的《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采取的主要的实施手段和方法是

A.进出口限制措施B.许可证

C.风险评估D.环境标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5.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情形有

A.责令停产停业B.吊销许可证

C.吊销执照D.较大数额罚款

E.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26.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企事业单位B.其他社会组织

C.公民D.国家和国家机关

E.环境要素

27.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部分构成

A.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B.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C.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D.环境标准

E.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28.环境许可证的管理程序是

A.申请B.审查

C.决定D.监督

E.处理

29.我国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

A.突发自然灾害事件B.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C.突发安全生产事件D.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

E.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30.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

A.法定取得B.确认取得

C.授予取得D.转让取得

E.开发利用取得

31.作为确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的是

A.环境基础标准B.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C.环境标准样品标准D.国家标准

E.地方标准

32.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A.有关行政机关的积极行为B.行为的违法性

C.行为人的过错D.行为的危害后果

E.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3.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34.简述限期治理的对象。

35.简述我国关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

36.简述国际合作原则的意义。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论述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的体现和贯彻。

38.论述我国法律关于林权的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9.2009年3月初,某水泥厂计划投资建设新的水泥生产线。为向新生产线提供原料,水泥厂在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在本厂矿山开采区域内采用深孔爆破方式开采出大量水泥用石灰岩,供本厂生产使用。2011年3月,当地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责令其立刻停止无证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问:(1)水泥厂的行为主要有哪些违法之处?

(2)国土资源局对水泥厂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40.甲化工厂和乙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两厂排污浓度均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两个工厂排污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2010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了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花费医疗费86000元。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表明,其排污均无异常,属于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法。当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罚款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请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86000元,每个工厂承担43000元。

第7篇:海洋污染防治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必须遵守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节约,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饮用水源地保护

第五条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市人民政府对社会公布。

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按《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办理。

水源保护区应设立明显标志,明确水质保护目标及保护区内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六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第八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堵截;

(三)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置油库;

(六)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七)禁止从事旅游、游泳、洗涤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九条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十条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的,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立即停止排污,并启动应急预案解决削减排污负荷。

第十一条位于五桂山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库水源地保护措施按《*市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以节水促减污,推进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本行业、本地区的节水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工作,加强本行业、本地区的节水监管。

第十四条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五条从江河、湖泊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日取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上,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以上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向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六条推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我市行业用水定额依照《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执行。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逐步实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方案由市物价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取水户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对超额取水部分依法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取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政府鼓励研发、应用节水技术与设施。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政策引导,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二十条各镇(区)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农业产业布局和种植结构,推广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节约用水技术,完善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道防渗设施,提高灌溉水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对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项目给予支持,对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监督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拟定辖区内的水功能区划。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不得影响水功能区确定的保护目标。

第二十四条积极推进全市“供水一盘棋”工作,坚持适度超前、集约利用的原则,加大力度整合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第二十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水质监测工作,并及时将水质监测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重点排污单位不得超出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或镇区政府限定的排污总量排污。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江河、湖库及河道管理范围直接排放、倾倒、堆放和填埋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第三十条在河道沿岸的港口、码头,应设置接收、处理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粪便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设施。未设置上述设施的,须限期补设。

第三十一条船舶在港口或者码头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时,船方和作业单位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治水体污染。

第三十二条城市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各镇(区)应按《*市污水工程建设规划(*-2020)》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三十三条推行清洁生产,节约资源,减少污染。鼓励新建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处理工业废水,控制工业污染。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扶持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引导畜禽养殖企业走生态养殖道路。

第五章内河涌水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全市内河涌要按照能蓄、能引、能控制、能调度、能通航的目标进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内河涌整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内河涌整治的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清疏内河涌,清理水上漂浮垃圾和水浮莲,加高培厚河堤,绿化河岸,促进内河水体循环,改善内河水环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内河涌上搭建厕所、牲畜饲养棚舍,围筑鱼塘。

第三十八条内河涌实施宽度控制目标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内河涌,填堵或缩窄河道,以确保内河涌水流通畅,提高内河水体自净能力。

对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内原已建成的各类建筑物及设施,视其对内河涌的影响程度,结合内河涌整治的需要,逐步清拆、迁移和改造。

未经批准擅自在内河涌兴建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项目,一律作违章建设处理。

第三十九条城镇和乡村各项建设确需占用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同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保障内河涌防洪排涝体系和改善水环境的要求。

第四十条船舶在内河涌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内河涌水质不符合功能区水质标准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核算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削减量要求,并落实控制措施后,方可向内河涌水体排污。

第六章部门职责和考核

第四十二条水资源保护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水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督促落实各项水环境治理措施;组织考核各部门及各镇(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十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有关重点工程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按照节水减污的原则,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布局规划。

第四十五条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城乡建设布局;合理布局规划建设项目,减少水环境污染;负责编制和修订全市给水工程规划、排水规划及生活污水处理规划等。

第四十六条市环保局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全市工业企业的排污监管;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制定我市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并负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内河的水质监测;会同有关部门整治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和主要污染源,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负责对全市镇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行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及环保产业的财政政策,加强市级水资源费、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保障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水环境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奖罚制度。

第四十八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配置;负责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管;主管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会同物价局、建设局研究制定我市的水价改革方案;负责水功能区的水质、水量监测;负责统筹全市内河涌整治工作,利用水利工程调度增大水环境容量;协同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会同市环保局拟定水功能区划,制定水功能区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对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商市环保局提出治理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十九条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市供水规划、组织大中型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组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污泥处理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加快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加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和内河涌水浮莲清理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条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分析,协助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市经贸局负责节能降耗、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实施,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淘汰落后的设备、工艺和技术;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等。

第五十二条市农业局负责制定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指导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五十三条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海洋保护规划,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评估,以及入海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科学布局养殖区域,合理控制养殖容量,开展养殖污水净化,发展生态渔业,指导科学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实施无公害养殖,减少养殖污染。重点做好海洋污染控制工作。

第五十四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向河流、河涌、湖泊抛弃、倾倒废弃物的行为;查处水源保护区和河道两岸建设用地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

第五十五条各镇(区)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的具体工作。落实取水许可、节水减污、内河整治等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措施;认真分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任务,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到位、责任到位、任务到位”;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工作情况。

第五十六条建立市、镇两级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把水资源保护工作实绩列入政府部门和镇(区)责任人的年度政绩和目标考核内容。政府部门工作绩效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别考核;镇(区)考核指标包括单位GDP能耗、单位GDP水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率、取水计量安装率、内河整治进度、污水处理率、水功能区达标率等。

市、镇两级政府均应对在年度内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成绩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在水资源保护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或者关闭。

第五十九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出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进行处罚。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进行处罚。

第8篇:海洋污染防治条例范文

一、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期的产业污染状况(1950――1972年)

(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1956年,日本加合国,其战后经济进入了高速增长时期。1959年,东京的高架快速公路全线开通,次年《国民收入成倍增长计划》出台,之后又出台了《全国综合开发计划》。在这些强有力政策的推动下,日本由“神武景气”时代进入了“岩户景气”时代。1964年,东京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使日本经济跨入“奥林匹克景气”时代,到1968年,日本的国民收入总值已跃居世界第二位。1970年,日本又成功举办了大阪世界博览会。在进入“伊奘诺景气”时代之后,日本社会小轿车拥有量已经突破了10000万台。1972年,《日本列岛改造论》发表之后,日本经济由高速增长期开始向稳定发展期过渡。

(二)环境污染状况

战后初期是日本经济由复苏到高速增长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日本对追赶欧美趋之若骛。发展重工业和化学工业,跨入世界经济大国行列,成为全日本国民的兴奋点。然而,日本在陶醉于日渐成为东方经济大国的同时,却没有多少人想到肆虐环境将带来的灭顶之灾。正是由于这种急功近利的态度,在20世纪初期发生的世界8大公害事件中,日本就占了4件,足见日本当时环境问题的严重性。

1 重金属污染

部分化学企业为了追求利润、节约生产成本,将含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河流,严重污染了附近地区的水源、鱼类、农作物,最终导致附近大量居民患上神经系统疾病。例如,日本富山县神通河流域发生的“痛痛病”,该病是由于三井矿业公司炼锌厂将含镉废水排人神通河所致。另外,还有“四大公害”之一的水俣病(Minamata disease),俗称有机汞中毒。该公害是因氮肥厂排出的含汞废水将海水污染,而导致水俣湾附近渔村陆续出现了神经系统疾病患者。1965年,在日本新泻县阿贺野河流域也发现了甲基汞中毒病例,原因也是化学工厂将大量含汞的废液排入阿贺野河中所致。20世纪70年代,东北松花江中、下游地区也曾发现过类似病例。

2 水体污染

与个别企业导致的重金属污染相比。多家企业排污导致大面积水体污染,其危害更为深刻,影响范围更加广泛。1951年,静冈县多家造纸厂将大量未经处理的纸浆水排入港口,由于港内污泥逐渐堆积,致使田子湾港口趋于瘫痪。同时,从污泥里产生的硫化氢,严重影响着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并且威胁着港口外海域的优质鱼场。随着大量工厂将生产污水排人日本近海,1965年以后,红潮发生水域不断扩大、发生回数增多、持续时间明显延长。1970年,红潮的发生已经波及到了濑户内海、伊势湾和东京湾等内海水域。该水域养殖的大量鱼类和贝类因缺氧而死,使渔业受到了重大损害。

3 食品安全

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期,个别食品生产厂家由于片面地追求发展,严重忽略了食品生产的安全管理。1968年。日本九州的食用油厂在生产米糠油时,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致使米糠油中混入了多氯联苯(PCB),造成食物油污染。这一事件的发生在当时震惊了世界。多氯联苯(PCB)中毒使日本遭遇到一场新的灾难,所以日本的米糠油事件又称“多氯联苯污染事件”。

4 大气污染

工厂、汽车等排出的氮氧化合物和碳水化合物,在紫外线作用下形成二次生成物。二次生成物里的氧化剂在特殊的气象条件下形成烟雾,使人产生眼部刺激、喉咙疼痛等症状。该现象就是所谓的光化学烟雾。

1970年,东京立正高中女学生在运动场活动时,光化学烟雾导致部分学生出现了眼部刺激、喉咙疼痛。甚至呼吸困难。四肢痉挛等严重症状。不久。该情况在东京周边地区扩散。1971、年夏季以后,大阪湾以及爱知县等地区也相继出现了类似受害情况。光化学烟雾发生的地区逐步扩大。

除了光化学烟雾污染外,烟尘污染也十分严重。日本三重县居民,把6家因排烟至使附近居民得病的企业告上法院。该诉讼作为煤烟公害的首例而引起全日本轰动。

二、日本国内的环境保护对策

(一)民众环保维权运动

面对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日本民众开始了保护生存环境的各种维权运动。民众坚持不懈的斗争,形成了日本国民最初的环境保护意识,对于后来日本取得世界瞩目的环保成绩功不可没。

1 东京湾渔民的抗议活动

1958年,由于东京本州造纸厂向江户河直接排污,渔业协会要求工厂对污水实施净化,并且要求市政府妥善处理该污染事故。5月,东京湾渔民约1000人乘船在造纸厂附近举行抗议游行,但是情况并未好转。事态逐步恶化。6月,千叶县渔民约700人到国会以及东京市政府上访,归途中强行拥入造纸厂内静坐示威,并与赶到现场的警察及工厂的有关人员发生了严重冲突。冲突发生后,依照公害防止条例,东京市市长要求该造纸厂停止部分生产。此次冲突性事件,促使日本国会将“水质污浊防止法”的制定提上了议事日程。

2 反对石化联合企业建设运动

1963年,日本政府计划在东骏河湾地区建设石油联合企业。1964年3月,三岛市市民在政府广场举行了反对建设的市民大会。并向三岛市市长递交了拟建用地所有者的联合签名抗议书。在居民自治会会长联盟大会上,一致通过了“绝对反对石油联合企业建设决议”。沼津市渔民也举行了反对建设的誓师大会,并开车进行了游行示威。1964年5月,三岛市市长向市民发表了拒绝富士石油公司开发建设的声明。至此,三岛市首先成功地拒绝了石油化学联合企业的建设计划。

《三岛民报》的小西政三经理全身心地致力于反对运动的相关报道,广泛而深入地对居民的最新动向,以及知事、市长为首的议员们的言行作了全面报道,甚至将报纸免费提供给当地居民。和当时各大报纸几乎不刊登关于反对运动动态消息相比,《三岛民报》淋漓尽致地发挥了“站在居民的立场上”的地方报纸特色。《三岛民

报》在此次居民反对石油化学联合企业计划运动中,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

(二)法律、法规的制定

日本最早的公害防止协议是1952年3月。岛根县分别与山阳造纸厂以及大和纺织厂签订的《备忘录》。该《备忘录》规定,工厂应依照县有关部门的技术指导设置排水处理设施,水质不达标禁止工厂生产等。之后。日本又不断出台了许多关于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为形成日后科学的环境法理念夯实了基础。

1 公害对策法律

1955年,为了防止由冬季取暖造成的烟害问题,东京市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煤烟防止条例》。后来又将《煤烟防止条例》、《工厂公害防止条例》、《噪音防止条例》等3个条例合并制定成《东京市公害防止条例》,该条例是东京市相关条例中规模最大,又具实效性的公害防止条例。1962年6月,日本正式制定出台了《煤烟排出限制法》。1958年,日本首次制定了《公用水域水质保护法》和《限制工厂排水法》等排水限制法。之后数年,各种生活设施和工厂排入公用水域的水质逐步得到了改善。

1967年7月,日本制定出台了《公害对策基本法》。该法除规定了经营者具有处理煤烟、污水、废弃物等的责任和义务外,还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国民健康和生活环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地方公共团体在防止地方公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还有居民配合实施公害防止对策的责任和义务。

1968年,日本政府制定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止法》。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物质的排放种类,以及污染排放设施的种类、规模等。并且要求污染物排放者必须遵守规定标准。

1968年6月,为了统一工厂生产噪音以及建筑施工噪音的限制标准,促使全国性地推进防止噪音对策,制定出台了《噪音限制法》。

2 自然环境保护法律

1957年,在对《国立公园法》彻底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自然公园法》。该法以保护自然景地,以及增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为目的,将自然公园分为国立公园、国定公园、都道府县立自然公园3种类别。该法是有着80多年历史的自然环境保护制度,而且划定区域总面积占国土的14%,这些区域成为了日本自然环境保护的核心所在。

1972年,日本制定了《自然环境保护法》。该法除了提出自然环境保护的理念、规定自然环境保护的基础调查等基本事项以外,还指定了原始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以及对保护区的保护限制等。同时,《自然环境保护法》也给予了都、道、府、县在制定关于保护自然环境条例时的法律依据。

3 合理化生产法律

1959年,日本制定了《工厂选址法》。该法以健全发展国民经济和改善提高国民的福利水平为目的,对工厂的选址和布局进行调查,对工厂选址和布局的基准进行公布,并依照调查结果以及选址和布局的基准,要求不达标工厂进行整改。

(三)行政管理的完善

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也得到了日本中央的重视,数量众多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被国会通过并实施。特别是环境厅的成立,使环境保护在行政管理上实现了一元化',提高了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执行效率,明显缓和了公害问题。

1 第64次国会

1970年末,在第64次国会中,修改制定了以《公害对策基本法》为首的14个法律。其中包括《公害对策基本法》、《海洋污染防止法》、《公害防止事业费经营者负担法》、《大气污染防止法》、《噪音限制法》、《废弃物处理及清扫法》、《水质污染防止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自然公园法》、《下水道法》、《涉及人体健康公害犯罪处罚法》、《大雪地带对策特殊措施法》、《道路交通法》、《农药取缔法》。因此,第64次国会被称为“防治公害国会”。

2 环境厅的成立

佐藤荣作首相在1971年的施政方针演说中,提出要把公害问题作为今后重点的工作来做。在此施政方针的强有力主导下,当时作为厚生省、通商产业省等各省厅分散的公害限制的行政管理被一元化,并且与涉及自然保护的行政机关,以及政府环境行政机关合并后,于1971年正式成立了环境厅。环境厅的成立标志着日本的环境保护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三、日本环境保护对内蒙古的启示

日本从上世纪50年代以来,虽然付出了十分惨重的环境代价,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在保护环境、构筑循环型经济社会方面终于开拓出了具有特色的发展之路。事实证明。经济增长的代价并不必然与经济增长本身成正相关变化。增长代价是有拐点的。只有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无视代价产生的客观性,又不采取任何积极的防范措施,才会付出沉重的代价。纵观日本战后经济高速增长期的环保历程,对我区有着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逐步确立科学的环境法理念

日本在战后的最初几十年一直_未能摆脱“经济优先”的环境法理念,使得日本曾经一度陷入“公害大国”的困境,但其自1952年签订了《公害防止备忘录》后,逐步在立法上确立了治理环境的基本理念。确立科学的环境法理念更是我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使环境法向注重可持续性发展、生态安全保护和国际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并且在对已有法律的修改和新法的制定上,都要贯彻落实科学的环境法理念。

(二)密切关注世界环境法变化趋势

要充分借鉴成功经验,在注重完善我区生态安全法律体系的同时,密切关注世界环境法的变化趋势,并将世界环境法变化趋势融入我区环境生态安全法律制度之中,修改和制定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为我区生态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供更好的途径。

(三)建立绿色产业结构体系

应该加快我区改善传统产业结构的步伐,优先加强节能、低耗、无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同时加强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鼓励加工工业集中的地区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企业,而将高耗能企业集中到能源充足、资源丰富的地区,同时加强清洁工厂的建设。另外,从农业生产的生态化技术开发和推广人手,建立新兴的生态农业的产业结构体系。

(四)建立绿色技术支撑体系

推动资源节约技术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集中力量支持一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消除污染物的环境工程技术、进行废弃物再利用的资源化技术、生产过程无废少废、生产绿色产品的清洁生产技术。建立绿色技术体系的关键是积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采用无害或低害新工艺、新技术,大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实现少投入、高产出、低污染,尽可能把对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推行清洁生产技术要密切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清洁生产实现“增产减污”。

第9篇:海洋污染防治条例范文

一、大力推进了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步伐,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能力稳步提高

2004年青岛市在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方面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工作:一是进一步推进了机构建设。为了进一步明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的职能,今年,我市在原来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基础上成立了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该中心的建立使我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职能以及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二是大力提高了能力建设。为了保证我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今年,我局在进行了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咨询有关专家,制定了实验室建设方案,对已有实验室进行了改造装修,并将实验室建设面积扩大到400多平方米,目前青岛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技术设备上已建立六个实验室,拥有43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为了提高现有科技人员的工作能力,选派了8名技术人员参加了技术培训,人员培训率达57%。

二、进一步加大了海洋环保经费的投入,确保海洋环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2004年青岛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经费累计达到1043.2万元。其中,奥帆赛区的海洋浮标系统建设投入573.2万元,海洋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投入350万元,海洋环境监测经费投入120万元。海洋浮标系统主要包括三套浮标系统、一套波流测量系统和一套常规单要素监测系统。监测仪器设备上添置了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精密仪器。在监测上主要的投入为:海洋环境监测经费38.5万元,渔业环境监测经费11.5万元,奥帆赛区海洋水文、水质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可行性研究前期经费35万元,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建区监测、调查经费10万元,海洋环境执法检查和巡视以及“白泥”污染治理前期调研的经费5万元,各区(市)海洋及渔业环境监测经费约20万元。

三、我市开展的环保工作

(一)制定了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制度、规划、标准并做到了严格执行

1、进一步完善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推动我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健康发展,今年我市完善了一系列青岛市地方性海洋环保法制法规。起草并送审了《青岛市无居民海岛利用与保护管理办法(草案)》;按照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计划,完成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和草案的编写工作、完成了《青岛市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办法》、《青岛市胶州湾海域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

2、以制度和规划来规范和指导海洋环保工作的开展

为了促进我市海洋环保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制定了《海洋与渔业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结合青岛市海洋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前期调研,在青岛市编制的《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委托中国海洋大学拟定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方案》。准备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以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海洋生态保护为重点,以海域环境容量控制陆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入海总量为手段,进行《青岛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海洋环境管理的对策研究,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实现海洋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3、制定了标准并做到了严格执行

为了推广生态养殖,减少因养殖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2004年青岛市重点制定了《青岛市无公害食品日本对虾生态养殖技术规范》、《青岛市无公害食品刺参池塘养殖技术规范》、《青岛市无公害食品菲律宾蛤仔底播增养殖技术规范》等10个技术标准,并严格执行了已有的现行标准。

(二)认真组织落实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海洋信息、海洋工程、保护区等方面的工作

1、建设了海洋水文、水质监测暨预报系统,准确提供了海洋环境预报信息

为了保证2008年奥帆赛的顺利举办,满足国际帆联关于奥帆赛对海洋水文的专业需求和对水质的要求,青岛市积极组织开展奥帆赛区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工作,完成了海洋水文数据通信系统改造扩容和“波浪骑士”浮标的电池更新改造工作,初步完成了小麦岛海洋环境监测站的技术改造,进行了通讯试验。自2004年8月1日起每天小麦岛监测站的部分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并应奥帆委的要求,在雅典奥运会期间和残奥会期间同步向奥帆委提供小麦岛监测站逐时海洋环境监测信息。

2、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工作全面加强

为了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对政府、公众等各方面的服务作用,今年海洋环境保护的信息工作得到长足发展。主要工作有:为了让公众及时了解海水浴场的海洋环境状况,暑期在新闻媒体、浴场显示屏上每天了海水浴场的现场监测数据;向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报送了12篇海洋环保信息;筹建了青岛市海洋与渔业网海洋环保专栏,专栏内将定期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各类信息,目前该网站已投入试运行,市民可以上网查看;在各类报纸上了20多篇青岛市的海洋环保信息;在中央电视台、青岛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上了青岛市人民政府与国家海洋局共同开展奥运会帆船赛场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安排等内容的大量海洋环保工作信息。

3、强化了对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随着海洋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的实施,青岛对涉海工程项目的管理已逐步完善。今年对7项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初审、审批,对在建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跟踪检查,开展了施工期监测,实施了对涉海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4、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2004年,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获市政府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建立推动了我市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开展了大公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了对保护区海域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种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保护区的环境和资源。开展对保护区的资源环境调查,在综合调研的基础上开始选划长吻虫珍稀动物保护区和胶州湾特别保护区。

5、海洋标准计量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关于海洋方面的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公布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三)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1、进一步强化了海洋执法监督和巡查力度

加强了海上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海上执法的力度,认真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涉海工程项目实行严格控制和监督检查,建立起了海洋与渔业环境监视举报信息网和联动共管机制,重点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的违法行为。我们今年开展了保护海洋国土“蓝箭专项执法行动”,有效地保护了我市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在“海盾2004”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出了多起围填海和海洋污染案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开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态保护执法检查,查处沿海一线的乱圈、乱占等违法养殖行为,对与青岛市海洋功能区划相抵触和违规破坏海岸自然景观的海水养殖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打击,爆破清理了在青岛前海一线非法筑造的3000余平方米鲍(参)池。通过执法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规范了海域使用秩序,树立了海洋执法部门依法管海的权威,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严厉打击了非法采挖海砂行为,保护了我市的海洋资源和海洋生物栖息地。在海砂执法检查中,我们坚持长期检查和阶段性突击检查相结合,专项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做到常抓不懈,从严打击。自开展示范工作以来,共查处了多起船舶非法采砂行为。

2、强化了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

我们开展了赤潮防灾减灾和应急监测工作,编制并实施了《青岛市赤潮监控方案》,建立了青岛市赤潮监视信息网,成立了全市海洋赤潮防灾减灾领导小组。为避免赤潮对2008年奥帆赛带来不利影响,我市编制并开始实施了《青岛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赤潮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反应预案等内容。

3、进一步强化了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力度

我市已经建立了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新建了常规、微生物、病毒及生化等实验室,先后开展了近岸海域养殖区的环境监测和水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养殖产品药残监测和贝类残毒监控等工作,初步发挥了监测机构为奥帆赛区服务的职能。制定并实施《2004年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开展了近岸海域海洋环境污染现状与趋势监测,海水浴场泳期环境监测预报、胶州湾底部重点底播养殖功能区等海域海洋环境监测和小麦岛污水处理厂、青岛碱厂、团岛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监视性监测及邻近海域环境状况监测,重点加强对奥运帆船赛区的监测,目前,各项监测已按计划要求完成任务。《2004年青岛市近岸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监测评价报告》也已编制完成。

4、如期了青岛海洋环境质量公报

今年上半年,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要求,以2003年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结果为依据,对海洋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价,完成了2003年青岛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编制工作,并进行了,同时将质量公报上报了市政府、国家海洋局等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为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进一步了解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提供了保证。

5、开展监测机构计量认证

青岛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技术设备上已建立了六个实验室,拥有43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其中2名技术人员获得了省技术监督局实验室内审员资质,并组织多人参加了培训;我市的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中心与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和北海监测中心采取合作共建的模式,实行边监测边建设边发展的原则,目前主要工作依托北海分局预报中心和监测中心来开展。与省计量认证委员会签订了计量认证咨询合同,由对方指导进行计量认证申请工作,正在积极申请进行我市海洋环境检测、渔业养殖水质的监(检)测和水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监控能力的计量认证资质,

(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为了提高全社会海洋与渔业法律意识,保护海洋环境。在“两会”召开之际和“海洋节”开幕前夕,我们通过青岛日报、招商周刊等新闻媒体,以“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能”、“大力发展高效渔业、加快渔业现代化进程”等为标题,分别以6个整版的篇幅进行报道,宣传效果明显。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重大节庆活动和深入基层召开环保知识宣讲现场会等广泛宣传环保知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对严重的违规行为予以曝光。我们还多次在开展海洋和渔业环境监测时,邀请记者进行现场采访,向群众直观、详细地介绍监测的方法、过程,以及环境监测对海水养殖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提高了全民海洋与渔业生态环保意识。

(五)积极开拓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新领域

1、开展了我市首例海洋生态污染损害整治恢复工程项目

根据历年对胶州湾东岸青岛碱业公司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监测结果,在征求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治理胶州湾东部海域“白泥”污染的方案》,提出在政府的扶持下,由污染单位进行“白泥”污染治理的建议,力求通过“白泥”污染治理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市实际的海洋生态恢复的路子。目前,市政府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建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2、建立了我市范围内的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区——文昌鱼自然保护区

自去年开始筹建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以来,我局开展了一系列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委托海洋大学编制了《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论证报告》;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了评审,并通过了评审;协调了市环保局、市规划局、青岛海事局、部队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获得了相关单位的支持;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提报了市长办公会,并获得了市领导的支持;今年又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需经省政府批准”的要求,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提报了省政府及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局等相关单位,获得了省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支持。8月10日青岛市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建立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为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面积61.81平方公里。文昌鱼保护区的建立标志着该保护区申报工作的完成,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始,成为我市范围内(包括陆地)建立的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区。

四、我市积极开展开创性工作

1、推进了国家级海洋环境监控区建设

为做好奥帆赛区海洋环境保障工作,青岛市政府和国家海洋局积极磋商,于今年7月8日,在青岛国际新闻中心签署了《共同开展奥运帆船赛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安排》。通过双方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大奥帆赛场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监督和整治,为使青岛承办一届最出色的奥帆赛,实现“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总体目标将产生积极作用。这是全国沿海地方政府首次与国家海洋局合作共同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协议签署后,为保证该项合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又会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合作具体方案进行了认真地论证,编制并上报了《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国家级海洋环境监控区实施方案》,准备在国家海洋局和青岛市政府同意后,尽早组织实施。

2、在国内首次开展了大面积赤潮的监测、科研及防治项目

为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前海海域环境质量,杜绝赤潮的发生,根据青岛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我局会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等科研单位编制和上报了《青岛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建设方案》,准备在前段赤潮研究和监控的基础上,整合和优化我市赤潮研究、监控资源和力量,联合开展“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该项目目前已经立项。

我们针对目前青岛近海赤潮发生特点和发展趋势,在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布设37个站位,进行了大面积的监测,监测项目包括水环境、沉积物环境、生物环境指标。据此,我们编制了《青岛奥运帆船赛区及邻近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浮山湾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专题报告。

另外,我们还强化了海洋赤潮的日常监督监视工作,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地对奥帆赛区的重点区域实施了不间断的监视和监测,并对近岸海域发生的两起赤潮现象进行了应急跟踪监测监视,对赤潮可能发生的概率和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预测。

3、开展青岛奥帆赛区海洋监测预报系统建设项目,建成我国近海岸最先进的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系统

我市正在积极开展奥帆赛区的海洋水文、水质监测系统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浮标站建设、高频测流站(地波雷达)建设、移动监测车和监测船定制、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海洋预报中心建设、前期海洋环境基础调查。该系统将成为我国目前近海岸最先进的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