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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作者所在单位的多年跟踪调查,证券投资与管理专业的学生毕业主要的对口工作岗位为证券公司、投资公司、股份公司证券部等单位从事投资以及客户服务岗位工作,这些岗位对实战能力要求较强,需要毕业生具备较强的投资咨询能力和投资决策能力。因此,作为高职层次的投资管理类专业,设置证券投资分析课程时应将投资咨询和投资决策能力作为本课程的首要教学目标。具体来说,应该让学生通过学习当前主流的证券投资分析方法和投资分析策略,能够对当期证券市场的总体趋势和市场总体投资估值进行较为准确、合理的判断,能够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寻找投资热点,能够为投资者进行产品推荐和提供投资操作建议,能够在不同的市场行情实施成功率较高的投资操作等。因而,在对证券投资分析课程进行重构时了必须服务于这一独特的课程目标定位。
二、课程内容重构的实践探索表
1.根据课程目标定位来选取教学内容
当前传统的证券投资分析课程内容包括证券基本面分析(包括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分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证券组合管理理论、金融工程应用分析、投资操作策略等内容,根据高职专业的面向证券行业一线岗位就业定位和以培养投资咨询能力和投资决策能力为核心的课程目标定位,结合高职学生的认知特点和学习能力,高职的证券投资分析课程在内容上舍弃了理论性强、难度较大的证券组合管理理论和金融工程应用分析两个模块,仅保留证券基本面分析(包括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分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和投资操作策略三个模块。
按照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投资者主要人群为青年,其中44岁以下投资者占整个投资者的比例超过3/5,该部分投资者每月收入基本在3000元左右。个人投资者在投资数量较小,并且自身风险意识较为低下,这种情况基本上能够体现出我国证券市场情况。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政府建设之间有着十分紧密关联,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不足,政策导向型较强,政府在证券市场内具有绝对主导性,对广大投资者经济效益造成严重影响。笔者认为,个人投资者投资行为与我国证券市场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关联。
1 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非理性行为的特性
1.1 个人投资者交易十分频繁
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年换手率一直保持较高状态,超过发达国家几倍。就以日本而言,我国证券市场年换手率超过日本将近20倍,在全球股票市场内位居首位,同时我国证券市场年换手率还在不断下降。正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年换收率较高情况,造成投资者投资时间不断缩短,自身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
1.2 个人投资者风险分析分散化程度较低
对我国个人投资整体情况而言,个人投资者所占有的股票数量较少,股票占据数量平均为2.09。我国个人投资者股票持有数量与美国个人投资者持有数量相比较,投资者较为分散。
1.3 个人投资者理念不成熟
我国股市在发展建设过程中,绩优成长股和蓝筹股数量相对较低,同时股票市场波动机构较大,个股频繁波动。大多数投资者在进行投资过程中,对有关信息了解并不够完善,非常容易造成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过分自信。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持有浮躁心理,自身行为与实际效果之间差异较大,这样就造成整个市场内存在投机理念。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建设过程中,短线炒作与追逐热点已经成为主要投机形式。
1.4 政策依赖倾向十分强烈
在我国证券市场内,政策市场特点十分显著,股市波动与政府政策之间有着十分紧密关联。政府部分要是颁布良好政策,能够有效对个人投资者投资行为进行引导,投资者投资积极性较高,存在过度自信情况。但是政府要是颁布利空政策,个人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就会产生恐惧心理。我国证券市场充分显示出中国特色。在这种背景之下,个人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都过于理想化。
2 对证券市场和个人投资者的建议
2.1 规范政府行为
2.1.1 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
按照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我国证券市场政策市特点十分显著,个人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受到政府影响较为严重,个人投资者要是能够正确理解政府政策,对个人投资者投资具有重要帮助。政府要是出台良好消息,个人投资者投资意愿也就会增加,证券市场交易也更加活跃;政府要是出台利空政策,整个证券市场运行都将受到影响。这些情况都充分表示出,我国证券市场受到政府影响较为显著,投资者交易意愿与交易频率都会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其中包含大量非理性行为。投资者非理性投资很大因素受到投资者对政策依赖性较为严重影响,与投资者自身有着紧密关联。投资者要是能够形成正确投资理念,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也就无法落实。
2.1.2 投资者进行教育
投资者教育属于长期性教育,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帮助,同时还需要中介机构的投入,逐渐对证券知识进行普及,逐渐形成社会取向,让更多投资者都能够接受教育。投资者教育内容选择上,不仅需要对证券基础知识理论进行普及,同时还需要对教育广度进行拓展,保证投资者能够对财务报表更加了解,增加对上市公司的了解。
在对投资者操作技术培养过程中,需要提高对投资者操作技术及软件技术操作能力,组织更多讲座活动,从宏观角度上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经济形态。与此同时,还需要对投资者进行心理辅导,对代表案例进行研究,帮助投资者对自身心理缺失正确认识,了解自身心理问题的原因,最大程度降低投资者出现非理性投资的频率。
2.2 规范?簧毯蜕鲜泄?司行为
2.2.1 加强?簧潭钥突У墓芾?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稳定建设的媒介,对证券市场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证券市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自身客户了解程度较为有限。证券市场在不断建设过程中,证券公司应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服务,对个人投资者心理及教育水平进行了解的同时,还应该适当增加对个人投资者投入力度,按照有关信息与证券市场相结合,为个人投资者提供针对性证券投资方案。特别是投资数量较大的客户,需要按照客户实际需求,针对性进行服务。与此同时,从事证券行业的有关工作人员积极与投资者之间保持沟通,及时为投资者提出针对性意见,推动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
2.2.2 构建健全风险预警机制
证券行业工作人员应该利用自身优势,及时获取有关政策信息,正确判断政府政策对证券市场发展所造成的影响。政府政策在出台之后,证券行业工作人员应该为投资者提出针对性意见,帮助投资者躲避风险。证券企业还应该为投资者构建风险预警机制,保证风险预警机制落实到证券实际工作过程中,最大程度有效对投资者效益进行保护。
2.3 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
我国证券市场想要稳定健康运行,就需要推动上市公司规范合理化建设,上市公司在运行过程中要是出现不良行为,投资者也就无法进行理性投资,投资理念也就无法形成。现阶段,上市公司不良规范运行,对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直接性影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推动上市公司规范化建设。
第一,政府部门需要对公司上市严格掌控,全面落实上市公司标准,在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情况下,充分挖掘具有潜力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
第二,提高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水平,进而不断提升上市公司运行质量及绩效。所以,上市公司应该加强对于挂牌公司之间的治理模式,推动上市公司内部操作规范化建设。
上市公司的规范化运行,最为主要作用就是提高上市公司自身建设规模,提高自身在市场内竞争力,这样才能够有效提升投资者效益,增加长期投资数量。
主要体现在进入安信证券已有两个多月了这段时间自身在各个方面都有所提高。
1对证券行业有了初步了解
从熟悉这个行业到通过资格考试,进入公司以来。对证券这个行业有了初步的解,而驻点银行,通过渠道营销,对证券业务又有了较深的理解,工作中能解决各种基本问题。
2业务开拓能力的提高
与客户的交谈和遇到不同问题,业务营销过程中。提高了自己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而对客户不定期的回访,为其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服务,使安信服务真正的深入人心。
3工作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加强了
都认真对待,对自己经手的每一笔业务。尽量避免给客户和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办事效率力求最快、最好。
同样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自己的不足:业务营销中。
1需不断学习。证券知识还须加深了解。
2沟通方式还要逐步加强。与客户关系维护中。
3专业分析能力及营销能力还须进一步增强。
业绩是衡量一个人的价值所在前两个月的业绩表现不佳,进入营销这个行业。重新整理了思路,余下仅有的两个月里,要这样做:
1发传单
虽然发了很多,进入安信证券我经常发传单。效果不是很好,但觉得还是可行,大量的传单会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下一步还想适量发些,坚持终会有效果的
2有效利用银行资源
许多客户慕名而来,银行驻点已有近两个月了业绩十分不理想。招商银行很好的服务有口皆碑。如能利用好这一资源紧紧抓住几个潜在客户效果是很好的但招商银行和招商证券很好的合作关系和相互间有回扣的合作方式使我一直在寻找突破点,虽然很有压力,但目前与他处好关系也是唯一的办法。驻点客户经理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形象,所以我一直在努力的去做。
关键词:证券业;反洗钱;困境。
200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银行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始走上制度化轨道。5年间,银行业机构逐步学习、理解、开展反洗钱工作,行业反洗钱工作体系日趋成熟。但是由于证券业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制度和机制不成熟,制约了证券行业反洗钱工作地开展。
一、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现状及现实困难。
(一)制度建设和组织机构设置方面。
1.证券公司制度建设的局限性。2.证券业制度建设缺乏层次性。3.制度建设中缺乏奖惩机制。4.缺乏专业及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
(二)客户身份识别方面。
1.账户管理存在真空。2.身份信息校验缺少途径。3.部分客户身份信息含义不明确。4.客户身份识别缺乏统一标准。
(三)可疑交易识别方面。
1.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后对资金流向监控困难。2.非面对面业务对可疑交易识别带来的困难。3.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分析水平参差不齐。4.缺乏经验交流和行业指导。
(四)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
1.等级划分标准不统一。2.等级划分手段落后。3.等级划分结果与可疑交易识别分离。
(五)黑名单管理工作。
1.名单的收集整理工作繁重。2.名单识别困难。3.其他名单获取困难。
(六)公众反洗钱意识薄弱
由于没有对公众的反洗钱义务进行规定,而且对社会公众的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在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调查时不理解、不配合。然而,在香港,公众对依法打击洗钱认同度高。香港法律明确规定了民众举报反洗钱的义务,要求所有市民向联合财富情报组举报有关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的可疑活动,民众对依法打击洗钱有很强地认同感。同时,对洗钱知情不报的行为也规定了法律责任,如香港《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25A条、《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A条规定:任何人如知道或怀疑任何财产代表犯罪得益及恐怖分子财产,必须向获授权人员(即联合财富情报组人员)披露,如未披露,则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将被判处罚款港币5万元及监禁3个月。
二、突破证券业反洗钱工作困境的建议。
(一)建立多层次的反洗钱制度。
建立具有证券业特点覆盖各层次证券业务的反洗钱制度,从制度层面上完善反洗钱措施,加强相关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机构共同建立行业的反洗钱制度,对证券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将会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完善证券业可疑交易标准。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客户的证券资产和资金资产管理权限分别划分给券商和存管银行,因此应该重新构建以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共同构成的证券业可疑交易监测报告体系。同时,针对证券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完善证券业可疑交易标准,将证券业资金交易信息和证券交易信息有效整合起来,建立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为基础的证券业可疑交易监测系统。
(三)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在国外,银行、证券等机构能够通过一个特定的信息中心完成客户信息的共享与比对,从而节省了社会资源,并促进了对客户的全面了解。论文格式信息系统的搭建和合理的信息共享机制,完成客户信息在金融机构之间能共享和比对,可以保证客户信息更新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四)建立证券业反洗钱工作专业队伍。
在广泛研究证券业洗钱风险和监控难点的基础上,针对证券业业务特点,对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资质进行认定,建立专业的反洗钱工作队伍。并且建立定期培训机制,通过网络、现场等方式,对一定时间内发生的典型案例、新出台的制度和规则进行研究和学习。
(五)广泛开展反洗钱宣传。
利用多种渠道和方法,对社会大众和投资者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使反洗钱理念深入人心,为证券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打造良好的群众基础。
在证券公司频曝恶性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背景下,监管层强行推进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它可以直接解决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问题;其次,它可以加速信用体系的完善,有利于运用信用体系来实现客户资产的安全;再次,有利于实现券商的市场化退出。然而,在具体操作的时候,这场改革将会变得异常敏感而复杂。
不能降低服务水平
“从近期看,券商对第三方存管一定有强烈反弹,最后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可能也不会是一种。但是,这的确可以看作是证券公司业务转型的一次总动员。”这是福建新意科技总裁陈芸榕对即将展开的保证金第三方存管运动的基本判断。
说着一口浓重福建普通话的陈芸榕,是一个稀有的跨证券业和证券IT业的知名人士。在2002年就任福建新意总裁之前,陈芸榕从厦门大学经济系毕业后,全部工作经历都是在金融业:先是在人民银行福建分行工作,后来作为人民银行的官员参与组建闽发证券,并从此留在闽发,一干就是14年。作为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的历史见证人,陈芸榕在告别证券公司生涯时,已在闽发证券副总裁的位置做了多年。
新意科技目前是国内最大的证券登记结算软件提供商,它于1998年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合作推出国内第一套用于法人结算的“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后,推动了国内证券公司法人结算的发展。目前,新意科技已占据国内法人证券结算系统市场的70%。作为一名身为资深证券专家的IT公司老总,陈芸榕一向对与IT有关的金融业务改革有自己的独到见解。
他首先指出,从金融安全的角度考虑,将保证金存管在银行,并接受银行对账户往来的监督,这是一个无法逆转的趋势。但是在操作时也要考虑到以下两点:
首先,已经形成的保证金券商存管模式在中国已经运行了10多年,投资者的所有投资流程与交易习惯,都是建立在这样一套运作流程之上。而且,从银行现有的技术系统和对证券业务的理解来看,它们眼下还没有能力立刻为证券投资者提供足以让投资者满意的服务。因此,在进行保证金第三方存管时,一定要在力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从投资者的最终利益出发来设计具体操作模式,不能降低对客户的服务水平。因此,要防止简单地只考虑银、证两个行业的利益。
其次,从长远发展来看,未来金融产品运作环境是一个多层次、多元化、多结构的资本市场体系,它肯定有证券公司和证券业务的存在与发展空间,并需要更加科学也更加复杂的交易、登记和结算体系。因此,一定要从“九条意见”中所提出的“完善交易、登记和结算体系”的高度,整体设计第三方存管的实施方案。
陈芸榕认为,在讨论保证金“奶酪”去留时,到底选择哪种模式,一定要与今天和明天的金融产品体系和服务体系相对应地去综合考虑。
远虑与近忧
在对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屡禁不止的反思中,去年11月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主办的“证券登记结算法律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在会上有一段发人深省的讲话,他说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对登记结算大家一般不太注意,因为它是在证券市场的后台。实际上,它是我们整个证券市场的一个核心环节,对证券市场的效率、风险的防范包括服务各个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更是一个枢纽核心的作用。”
记者在采访中深切地感到,券商普遍赞同并关心这次改革。而此次反弹最强烈的,不仅仅是利差问题,更多地还是证券公司这个行业的存留问题;不仅仅是证券公司远期的发展问题,还有近期“那些前途未卜的券商,如何为客户服好务的问题”。
无论是远忧还是近虑,业内基本在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反思:
⒈数据与资源应该为银行与券商双向共享
券商曾多次向记者反映,在此次改革中,他们最舍不得“上供”的,其实还是客户资源,其中相当一些都是多年白金级甚至钻石级的老客户。如果失去了他们,证券公司在与银行的下一轮竞争中的筹码就更少了。
此外,眼下让券商特别不能接受的是,保证金存管就算是强制性执行,在企业层面也不应该搞得像是银行到证券公司来执法。客户数据是黄金资源,这在业内早已是共识,尤其对于证券公司来说,这一块几乎就是整个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希望监管层在主持设计方案时,除了考虑到金融安全外,还应该考虑到证券业务的确还有它的特性,考虑到整个资本金融市场需要稳步而平衡地发展。
⒉券商必须保证交易的前端控制
我国现行证券交易制度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真实资金要求,不能信用交易,即不能买空卖空;二是时间要求,在T+1日完成清算与交收。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对投资者保证金的管理系统要具备三个功能,即交易的前端控制、当日完成资金明细清算和便于投资者存取资金。
在我国目前的技术条件和交易清算制度下,对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顺畅性有很高的要求,但是商业银行和券商的技术条件无法满足这样的需求,因此,券商必须保证交易的前端控制。特别要强调的是,鉴于证券投资者有权要求其有效委托指令在第一时间参与市场撮合,而银行目前对此不敢做出明确承诺,因此,从对客户负责任的角度考虑,资金服务器必须存放在证券公司,或者至少资金信息的传输前端必须由券商负责。
利益分配不明
在一些券商看来,目前由银行方拿出来的讨论方案,并没有承诺在保证金实施第三方存管后,依然能保护券商现在的合理生存空间。
首先,从现在的设计来看,将直接降低券商保证金利差部分的收入,而现在这部分收入在券商中普遍占到30%强。在目前中国金融大环境还不能支持更多的金融创新产品出现的情况下,这部分收入是券商平抑市场风险、保证盈利的重要手段。
再看银行端,在实行第三方存管后,银行新增两块收益:增加的资金存款和与券商分成保证金的利息收入。这样一来,等于是将券商的收入和客户直接转移到了银行。但是,银行在方案中却并没有承担与之相对应的风险和责任。
因此不少券商认为,保证金存管制度的改革不能以不承担市场风险为前提,这不仅仅是对券商不公平的问题。
关键词:利率通货膨胀率
股市是宏观经济的晴雨表,国民经济的宏观走势对证券市场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但在我国,由于金融工具缺乏创新,股市又主要受政策因素的影响,利率、税率、通货膨胀率等宏观经济参数的变动对证券市场走势的影响并不明显。下面我们从理论和实证方面对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变动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作一探讨。
利率变动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作为宏观经济晴雨表的证券市场,其波动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利率是影响证券市场波动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而言,利率与证券市场表现为负相关。根据现值理论,证券价格主要取决于证券预期收益和当时市场利率两个因素,并与预期收益成正比,与折扣率(无风险利率)成反比。下面我们分别讨论利率上升和下降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影响。
利率上升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利率上升将对上市公司造成影响。利率上升,公司融资成本增加,利润率下降,股票价格自然下跌。使投资者不能对其业绩形成一个良好的预期,从而公司债券和股票价格将下跌。
利率上升将改变资金的流向。利率上升,吸引部分资金从证券市场特别是股市转向储蓄,导致证券需求下降,证券价格下跌。
利率下调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银行利率的调低有可能使证券投资的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的利率,从而抬高证券的投资价值,吸引投资者从银行抽出资金投入证券市场,以获取最大收益。因此,利率调低通过游资释放的刺激,使大量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从而形成一轮新上升行情;利率的降低也意味着银根的放松,企业借款规模的扩大和借款成本的下降,从而降低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收益,负债水平较高的企业得益尤甚。
对于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来说,指数波动对利率变化非常敏感,但是,对于一个过渡经济中的新兴市场而言,其波动除了受利率等通常因素的影响外,在更大程度上主要受到诸如证券市场制度变迁、政策变化、资金推动等因素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过渡经济中的新兴市场在制度安排与政策选择上可能存在的随意性,导致证券市场与利率的关系发生一定程度的扭曲。
王小颖(2003)对1996年以来的8次降息事件中利率与上证综指之间的关系以及降息前后预期和后果对股市的冲击作了实证检验,认为利率变动预期与股指存在更强的相关性。投资者将降息看成是利好消息,积极入市购买股票,从而把股票价格推高;早在降息公告之前,市场已对降息作出反应,市场过度反应现象明显,信息不对称现象显著。
表1列出了我国1996年及以后的历次利率调整对上证指数的影响,从表中可以看出,我国股市利率预期的反应还比较到位,在9次降息中提前一周作出反应的有6次,占67%。
通货膨胀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2003年1月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开始由负转正,从9月份开始快速上升,并在年末上升至3.2%。通货膨胀率作为一个衡量宏观经济的重要指标,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
引起股票价格变动的因素都会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
一方面,通货膨胀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是弊大于利的。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经济的稳定增长受到威胁,企业利润变得不稳定,投资趋于茫然,投资者心态受到严重影响,政府采取的反通货膨胀政策,如紧缩的货币、财政政策,会使股票市场上的货币供给受到不利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情况下,企业经理和投资者不能很明确地知道眼前盈利究竟是多少,很难预料将来盈利水平,企业利润变得不稳定,使新投资停滞不前,这会使股价上升缺少实质性的支撑。另一方面,由于通货膨胀主要是因为货币供应量过多造成的,货币供应量增多,开始时一般能刺激生产,增加公司利润,从而增加可分派股息,进而会使股票更具吸引力,引起股价上涨。在通胀后期,如果人们预期通货膨胀即将结束,如果通货膨胀使企业的产品销售价格高于工资和其它成本的增幅,通货膨胀便有可能促进投资和企业盈利的增加,这又会使股价上升。
一般来说,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都会对经济的长期发展带来不良影响。证券市场是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的晴雨表,从理论上来说证券市场的运行方向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主流应该是一致的,无论是通货膨胀还是通货紧缩对证券市场都会带来影响。
不同程度的通货膨胀对证券市场有不同的影响
温和、稳定的通货膨胀对证券价格上扬有推动作用。这种类型的通货膨胀通常被理解是一种积极的经济政策结果。旨在调整某些商品的价格并以此推动经济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某些行业、产业和上市公司因受到政策的支持,其商品价格有明显的上调,销售收入也随之提高,促使其证券价格上涨。但是,严重的通胀则是非常危险的,政府不能长期容忍通货膨胀的存在,又必然会运用宏观经济政策抑制通胀,其结果是置企业于紧缩的宏观经济形势中,这又势必在短期中导致企业利润的下降,资金进一步离开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又会形成新一轮的下跌。
我国通货膨胀对证券市场影响的检验
通货膨胀率与股票价格走势的一般刻画通货膨胀率作为系统风险中的市场要素,其变动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价格的变化,股票价格也会受到影响。王宏利(1999)对1991-1998年的通货膨胀率与股票价格的关系作了研究,结果表明: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初期,股票市场资金量少,通货膨胀率与股票价格的相关性不能充分体现出来。随着大量资金的涌入,股市扩容速度不断加快,通货膨胀率与股票价格的相关性明显显现出来。通货膨胀率与股票价格具有极高的负相关性。
我们对2001年1月到2004年4月的通货膨胀率作图1分析。可以看出,整个时间段可以基本划分为四个区间,每个区间的对应相关性如表2所示。
虽然自去年以来,通货膨胀率呈上升趋势,但总体来说,通货膨胀率作为宏观经济因素它的走势比较平稳。而股票价格几经波折,说明股票价格不但受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还受到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影响,这也是股票市场固有的特点。从整个走势图可以看出,股票市场作为宏观经济的晴雨表还是反映出了一定的宏观经济情况,一定程度上可以用股票价格作为预测通货膨胀的重要经济指标。
股票收益率与通货膨胀率的关系我们对股票收益率与通胀率进行拟和得到图2。从图中可以看出与较平稳的通货膨胀率相对应的是波幅更大也更频繁的股票收益率。
对2001年1月到2004年4月期间股票市场收益与通货膨胀的关系作进一步检验。其中上证综指取月末收盘价,数据来源为中国证监会网站;居民消费物价指数来源为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
为得到股票收益率与通货膨胀率的基本关系,建立以下基本方程式:
Rt=α+βtINFt+μt
这里,Rt是股票收益,INFt为通货膨胀率,μt是残差项,α是常数。
令:Rt=Ln(Indext/Indext-1),INF=Ln(CPIt/100)
其中R代表股票收益率,INF代表通货膨胀率,Index代表上证综指月度收盘价,CPI代表月度居民消费物价同比指数,t表示时间,μ是误差项。回归结果见表3。
结果表明:2001年1月-2004年4月期间股票市场收益率与通货膨胀率呈正相关关系,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化,但统计意义上不具有显著性。
本文通过对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变动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分析,认为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证券市场对利率变动预期有过度反应。由于其它因素的干扰,股票市场更多地显现出非理性的一面,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对我国证券市场走势的影响不显著,我国股市经济晴雨表的作用不明显。
参考文献: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
(一)宏观环境风险
宏观风险又可以认为是市场环境变化波动而引起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加,其中,宏观因素的变化是引起投资市场环境改变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国家政策的变化。通常来说,宏观环境风险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国家对证券金融投资管理中的规定,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对象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而发行的股票和国债,并且形成的投资组合也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比例标准。这样,一旦遇到市场波动加大时,减持国债与股票的比例就过小,从而导致基金的抗风险水平也会下降。其次,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导致目前来说我国金融证券市场与西方相比,整体较为封闭,使得投资人手头持有的证券与基金的种类较少且只能够在本国市场投资,一旦市场波动较大,就加大了基金投资的风险。再次,就目前来说,我国目前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在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方面应用的金融工具不多,从而对市场风险的对抗能力就不高。
(二)微观运作风险
与证券投资基金宏观风险相对应的就是微观运作风险。微观运作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开展基金运行与管理的工作中,由于参与的投资人数较多,往往会将基金资产的运作委托给专门的法人治理机构,但是这些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基金的管理手段往往是将基金统一起来,这就缺乏一定的独立性,极易形成不规范的投资结构。而不规范的投资结构会加大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的错误,加大投资人的证券基金投资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尚不成熟,证券基金投资的信息不对等,基金信息批露工作不到位,信息的传递速度较慢,并且质量与实效性较差,影响了投资人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息的接收效果,进而影响了投资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判断与决策,加大了基金投资的风险与财产损失的可能性。
(三)管理人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管理人风险简单的说就是由于管理人的管理水平与职业道德素养较低,基金投资策略不适合等因素加大了基金运转的风险。由于我国历史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发展起步较晚,市场机制尚未完善,市场中的基金管理人员有很多都只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缺乏专业的投资培训,极大的影响了管理人员的素质,无法用专业的投资知识对基金进行高效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金投资的风险性。
二、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一)风险预防
所谓风险与收益并存,在金融市场上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具有风险性,对证券投资基金来说,风险是无法避免的,只能够通过各项有效的措施来控制。所以,要开展相关的风险预防工作,既要考虑到投资的内部环境,还要考虑到外部环境的工作模式,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进而做好风险控制。
(二)风险分散
风险分散是规避风险的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来分散风险,来降低投资的财产损失程度。基金管理公司基础的管理工作之一就是通过开展多样化的投资业务来分散分散,其中投资业务的风险分散主要体现在投资决策上,通过选择合理的投资组合与利益之间的协调,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三)风险转移
所谓的风险转移是指投资者要承担的证券投资基金潜在的风险,通过合法且合理的交易将风险转移出去。风险转移,是在基金管理与运行的过程中,投资人有意识且意愿实施的。就当前市场来说,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金融产品的交易是基金风险转移的市场。
三、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完善投资组合
对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有效的控制手段之一就是完善投资组合,选择合理的投资工具,调整资产投资比例,这样有利于保障投资收益的获得。就当前来说,我国有三类主要的投资工具,分别是股票、债券与期货。对基金管理者来说,他可以根据投资需要与期望收益两方面因素来选择恰当的投资收益,并协调投资工具之间的合理比重。其中,一般情况下,为了获得较为平稳的收益,可以以债券作为首要选择,并且债券的投资比例应该占有投资量的百分之25到百分之五十,不过,基金管理者还是要根据市场的变化来合理的调整债券的比例,以此来协调投资收益。从投资策略的角度来看,投资多选用上市公司的股票,不仅能够降低风险,还能够确保收益的取得。总的来说,基金管理人需要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的识别能力,在确定合理的投资组合中充分的考虑到投资的安全、收益与套现等方面的内容,从而控制投资的风险。
(二)加强利益协调
基金监管在证券投资基金风险防范的工作中充当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采用高效的监管方式与手段来对基金运作的过程进行全面的控制与监管,完善利益协调的工作,有利于确保基金的稳定运行。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来说,要转变监管的理念,重视利益协调的重要性,以投资者的收益作为工作的原则与目标,一旦出现证券投资投资基金信息不对等而引起投资人权益受损的情形时,要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机构的监督,善于利用法律工具来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另外,针对证券投资基金机构将所有投资人的基金进行集中管理,这会极大的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加大投资人的收益风险,所以,要完善基金监管体系,重视利益的协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加强法制管理
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制建设与管理是实现风险控制的有效手段。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制管理,应该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对证券基金的运行进行合理的约束,为相关的管理者的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投资人的权益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进而降低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加强法制管理首先可以借鉴国内外在基金风险投资风险方面建设的法律成果与经验,然后从中国金融市场的实情出发,建立起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法律体系。其次,建立与完善基金的评估考核制度,监督相关的基金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对等程度,基金考核要以风险与回报两方面的内容作为标准,进一步提高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再次,要合理的优化与完善基金治理机制,协调利益关系,对内部成本进行合理的控制,确保投资人的权益。
同时,经过十五年艰苦不懈的努力,中国终于在2001年12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WTO倡导建立自由、平等、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也是我们建立市场经济所应遵循的要求。而且,我们在证券业方面也明确作出对外开放承诺:允许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等等。中国的证券市场在中国加入WTO之后,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将逐步对外开放,而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则取决于证券监管能力。市场的成熟和规范是我们承受开放以后激烈竞争的关键。应对WTO挑战,中国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体制,建立有序、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在此情况下,证券监管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2001年也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年”。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在加强监管工作的同时,提出树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证券监管理念的提出,是对近几年来证券监管工作的一次全面的思考。
一、证券监管理念的提出
理念一词是法理学、法哲学上的用语,与思想、精神词义相近。一般理解,理念是一种理性的认识,是上升到一定理论高度的的观念。也可以说,理念就是一种指导思想、目标或原则。在日语里,理念一词被运用于社会各个领域,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广泛使用该词,而在内地,理念过去往往作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书面用语。但是,随着我们的对外开放和语言的广泛交流,“理念”在我们的生活中的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这是我们对各个社会领域进行深层次思考的表现。
证券市场对理念一词的应用十分普遍,市场理念、投资理念、经营理念监管理念等等。而监管理念则是最受重视的概念。监管理念是监管者开展监管工作的目的、要求和行动指南,是证券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证券市场国际上一些证监会每年都要出一个年度报告阐述其理念,在香港,对每个进证监会工作的人都要作一个关于“理念”的报告。正是基于共同的监管理念,1998年9月证监会国际组织在内罗毕会议通过了一项国际监管的标准-《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在原来的监管模式下,证券监管作为一种运用法律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调控和维护的手段,往往更多地被理解为国家权力在证券市场的行使,更侧重于监管的具体措施,而忽视对监管的目标、功能、体系等深层次的思考。现在,我们的监管机构也开始使用“监管理念”来审视我们的监管工作。 “监管理念”的提出,让我们对证券监管有一次全面、系统的审视和剖析。这对证券监管大有裨益,有利于证券市场真正走上规范和健康发展的道路。
二、证券监管理念的运用
监管一般被认为是监管主体为了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 监管主要包括四方面的要素,监管主体、监管目标、监管对象和监管手段。由此可见,监管理念并没有被看作监管的要素,但是,每一监管要素都受到监管理念的影响,监管理念渗透在每一个监管要素之中,并且自始至终贯彻在整个监管的过程。
证券监管具体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监管的主体,即谁监管。在一国中,往往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例如,美国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香港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我国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每一个监管机构作为监管规则的制定者和实施者,都会确定自己的监管理念。监管理念是监管主体开展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所有监管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二)监管的目标,即为什么监管,明确的目标是监管得以开展的前提。一般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主要是两个方面:1、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市场系统的稳定、有序和效率。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常常被等同看待。在通常意义上,监管的目标和监管理念十分相似,通用也不会引起歧义或曲解。当然,在我们上面的论述中提到,理念是一种思想,一种精神,更具有抽象意义,而目标则往往指明实现的具体内容。因此,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其实不是同一层面的用语。监管理念指引监管目标的制定,监管目标是监管理念在监管活动中的具体表现。(三)监管的对象、即监管什么。证券监管的对象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一是对证券市场参与者:包括发行人及上市公司,投资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审计服务机构和评估服务机构等。一是证券市场发生的行为和活动,包括证券发行、上市、交易、退市、信息披露、收购,等等。证券参与者在证券市场所采取的行为及活动都应当是监管的对象。监管理念是监管主体对整个监管活动的认识和安排。监管对象就是依据监管理念来确定的。证券监管对象中的市场参与者虽然也会受证券监管理念的影响而受到的关注程度会有不同,但是往往相对固定。而对于证券市场发生的行为和活动而言,不同的监管理念却可能决定它们作为或不作为监管的对象。(四)监管的方式,即怎么监管。主要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监管制度的建设,证券监管制度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自我约束规则;另一方面是采取监管的具体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是证券监管的主要方式。证券监管理念直接决定证券监管的方式,监管理念在证券制度上会得到充分的体现,每一个条文都渗透着监管理念,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监管者的地位,保障监管行为的实施。并且监管主体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同时,也确立了监管的模式,从世界各国来看,证券监管的模式,无外乎是政府主导型、行业自律型以及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中间型三种。各国监管理念的差异决定监管模式的不同,而上述的监管模式也体现了各自的监管理念。
因此,证券监管理念并不是单一的要素,而是证券监管主体对监管活动全面的认识和对监管其他要素的系统安排,渗透到证券监管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角落。证券监管理念是证券监管成败的关键,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
三、我国证券监管理念的沿革
监管是市场规范中发展、发展中规范的保障,如果没有监管就没有今天繁荣的证券市场,因此,我们的证券监管功不可没。但是,我们也看到,证券市场存在种种令人堪忧的问题。违规行为充斥市场,信息披露不真实普遍存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机构操纵市场证券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与上市公司共同作弊,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券监管力度不够,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滞后而无力 , 这些问题和缺陷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我国的证券监管理念一直处于不确定之中。似乎,我们的监管理念是:证券监管更多偏向于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证券发行监管以行政审批、额度控制为主要手段;证券监管是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等等。
1、证券监管机构的功能定位-证券监管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
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探索建立证券市场,建立证券市场的初衷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改革而考虑的,“试图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使国有企业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实现国有企业脱困,调整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以实现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在证券市场中受到政策的倾斜和特殊的照顾,证券市场成为国有企业脱贫解困的重要渠道。因此,“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曾经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证券监管的目的不仅仅是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而更重要的是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更好的环境,而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但是,我们知道,健康的市场不仅要求制度完善、行为透明,而且必须作到参与主体平等、监管机关公正。而我国这段时期政策的倾斜使得国有企业获得优先的市场地位,而监管机构特殊的职责要求使之根本不能保持其独立的地位,不仅不能保持市场的公平,而且往往可能通过“合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对整个市场发展的障碍或破坏。
监管机关职能的特殊要求导致监管的独立性不能保证,监管的公信力受到怀疑,正如有些学者认为,中国证监会既是教练员又是裁判员,这种监管体制带有太多的行政色彩,对国有企业的政策倾斜使得即使监管机关努力想当好裁判,也难于在市场中保持其独立和公正。
2、行政主导市场-证券发行监管以行政审批、额度控制为主要手段;
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正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因此证券监管具有浓厚行政特色。尤其是在发行监管方面。证券发行实行行政审批制,以行政手段来主导和分割市场。证监会负责人坦言,“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过分强调为国有企业服务,筹资功能具有明显的计划分配色彩” .正是由于行政审批制度带有强烈的计划色彩,其缺陷显而易见:首先,规模控制和实质审批使得证券发行行为难以市场化,从而扭曲了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基本功能。其次,地方和部门的额度分配明显是一种部门利益的行政分配,并且地方政府在行使选择权时往往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而不能确保公正。第三,行政审批制使得投资者利益保障机制低效运作。实质审批中,证券的发行上市是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政府对企业完全进行实质的判断,在某种意义上,能够发行上市的企业都是获得了政府的担保。一旦发行出现严重的欺诈行为,政府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批的责任,但是,实际上,政府在以往发生的证券欺诈事件中,并不承担什么责任。另外,发行额度的限制人为地划定市场扩展的速度,违背市场规律,滋生腐败。额度使得发行上市成为稀缺资源,导致“寻租行为”和腐败的产生。
3、重视政府监管,忽视自律作用-证券监管是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多头到统一、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目前是以中国证监会为监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政府统一监管具有体现监管权威、防止相互扯皮的作用。但是,由于在证券市场创设之初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统一监管往往体现为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全面而直接的控制。由此,一方面,监管机构在拥有职权的同时,也承担了太多的责任,涉及市场的方方面面。从而,忽视了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作用。比如,我国对证券的发行和上市实行联动机制,证券交易所仅是依照程序要求安排企业上市的时间和具体方式,甚至没有得到对企业的上市发表意见的授权 ,忽略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功能。而证券业协会作为法定的自律组织,在市场上也少有发言的机会。至于证券公司的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自我风险控制作用,就更不足提了。但事实上,证券市场却存在政府监管所不能够及的“死角”,政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为应对变化迅速的市场而设立自主裁量权,但是,监管机构在没有既定标准的制裁中,往往出现过多的随机式惩处,这不但没有体现监管机构的权威,反而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
证券监管理念的模糊使得我们的证券法规或者不完善或者朝令夕改,同时也使我们的监管机关的定位、监管方式等都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也是监管机关受到多方面的批评和指责,监管权威受到挑战的重要原因。不能确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是构成证券市场发展的潜在障碍和威胁。一旦证券市场问题的积累而引起矛盾的激化,那将对我们市场造成重大打击,其破坏和损失难以估量。
四、我国证券监管理念之重塑
监管理念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意义如此重要,因此树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应当是我们理论界和实践界共同的追求。“短短十几年,中国证券市场在艰苦的探索中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伴随着国家经济转轨,证券市场体制在变,观念也在变。”证券监管的作用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同时 “监管机构也逐渐体会到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证券监管理念也随着市场的迅速发展和问题的不断得到显现而受到更多的关注。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首要条件,也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仅就监管理念提出一些观点,以期引起更多的关注和讨论。
1、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证券市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得以建立和维持的资金来源,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只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树立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证券市场才有源源不断的资金进入,有了资金来源,证券市场才能发挥筹资和资源配置的功效,才能繁荣与发展。因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另一方面,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往往是分散的个体,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是市场的弱者。因此,在市场失灵或失控的时候,守法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市场中常常是最大的受害者。通过监管的手段使得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得信息,同时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也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为了维护真正意义的公平,特别强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完全必要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作为监管的主要目的和最终目标。
2、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能,保证证券监管的独立性
由于我们对监管理念的理解错位,使得我们的监管机关职能定位模糊,从而导致证券市场诸多问题的产生等。并且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监管机构作为是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证市场的平等、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因此,监管机构应当是独立的裁判员,而不能兼任教练员,也不应当带有任何倾向,袒护某些市场参与者。监管机构只有保持其独立,才能以树立其权威,才能公正地监督市场参与者及其行为,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才能真正建立公平、有效的市场机制。因此,我们必须改变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模式,尊重和维护市场的内在机制,真正做到保持证券监管的独立性,使监管机构成为证券市场的公正“裁判员”。
有学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设立的初衷就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服务,而且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也必然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企业为主体。否则,证券市场就没有生存的根基。诚然,证券市场客观上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舞台和空间,其在以往和以后都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却不应仍然建立在为发展国有企业的根基之上,它应当真正发挥其作为市场的正常功能,服务于所有合法的市场参与者。监管机关也应当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参与者,维护和体现市场自由、平等的真正内涵。事实上,我们的监管机关也已深刻地认识到这个问题,提出“证监会要‘回归’监管者的位置”,“并且将积极稳妥地推出一系列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措施,顺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潮流,在稳妥和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在合适的时机用合适的方式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
3、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作用
完备而富有效率的市场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和持续繁荣的重要因素。由于证券行业的复杂性,监管主体过于单一,容易造成监管成本高、效率低。单一地依靠政府监管或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在各国实践中,一些以前实行政府主导型和行业自律型监管模式的国家逐步开始重视综合运用两种监管模式,使之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从而使证券市场监管更加完善、富有效率。
我国是实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属于政府主导监管型。在开放的国际环境中,各国证券监管相互借鉴,共同发展。我国也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重视行业自律,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作用,完善整个监管体系。这以引起监管机构的足够重视。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表示,“在监管和自律的框架里,自律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证监会将实行分层次监管,证券业协会逐步承担实质性监管任务”。 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其一线监管的功能。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任何完善的证券市场都要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作用。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主要是由交易所执行。因此,在证券发行与上市的程序中,应赋予证券交易所一定的审查职能,一方面充分发挥一线监管的优势,另一方面使交易所在取得职权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克服政府直接承担审核失误的风险。而中国证监会则对证券交易所实行有效监管。因此,我国证券监管体系应当是:中国证监会作为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管,中国证监会加强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参与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以及对各地的派出机构进行管理;全国三十多个证监会派出机构都直接归属中国证监会,主要针对当地的拟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证券业协会加强对作为成员的证券公司自律监管;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以及交易所的会员单位进行实时自律监管;证券公司对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实行承担内部核查的职责;证券服务机构对所服务的机构和项目承担核查的职责。形成全国统一,多层次,证券主体积极参与的证券监管体系。
关键词:证券监管 证券法 证券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标志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证券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但是,这一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一)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设计方面。《证券法》在总则中规定:我国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并要求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是,集中统一监管的模式要求监管机构的惟一性和权威性,而《证券法》还规定,债券的发行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另外,作为一部法律,证券法律制度的设计,既应当照顾现实,又应当考虑证券市场的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英、日首先放弃这一制度,美国也于1999年11月正式废弃了这一制度,而以德国为首的一些西欧金融强国一开始就没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规定。我国现在正积极地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即将进入我国的“全能型”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将大大降低我国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能力。
(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却投有明确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证券监督管理的核心,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确定,因为它负有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如果它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监督管理就缺乏权威性,也就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力。从目前的法律实践中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理解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但是,按照国务院的“三定”方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被定位为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根据《证券法》167条的规定,该机构可以制定市场监管的规章制度。根据宪法的精神,只有行政机关才享有这项权力,作为事业单位显然不应当享有,这一点与我国的法律体系不调。另一方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权力是行政授权还是立法规定?从三定方案上看属行政授权,而《证券法》上则显然是立法规定。如果是前者,在行政法上将存在一种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即市场主体对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不服时或请求行政赔偿时,则国务院将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人和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人。如果是法律授权,从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上,立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权力授予行政机关,而不应当将行政权力授予一个事业单位,同时没有行政权力的支持,一个事业单位无论如何也不能担负起如此的重任。另一方面,如果是立法授权,就应当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但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只是国务院的一个事业单位,其人事任免权在国务院,立法机关无法通过法律监督机制对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人事管理、执法情况以及执法规则的制定等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在证券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中还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这一规定明显忽视了地方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能。这一规定可能受《人民银行法》的影响,该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突出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的独立性。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最好能最大限度地独立于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这是中央银行和银行业的性质决定的。至于证券市场的监管,不仅没有必要排除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而且也不可能完全摆脱地方政府的影响。证券业的监管主要是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管。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对它行为的管理也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上市公司在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上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在目前体制下,上市公司的行为特别是对证券市场有重大影响的重组并购行为,多受地方政府的影响;另一方面,对限制投资的部门负责人及法定市场禁人者的甄别和确定、国有企业投资股市、地方金融机构进人股市都需要地方政府的监督。对地方证券经营机构的行为监管同样离不开地方政府,因其在营业执照管理、税务登记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与地方政府也有关系。另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直接融资的规模会逐渐扩大,由于上市条件的限制和交易所容量的局限,会有越来越多的场外交易,开放场外交易市场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对场外交易市场的设立,交易行为、经营管理都将具有浓厚的地方色彩,如果离开地方政府的监管是不可想象的。
(四)在自律管理方面,《证券法》作了明确的规定。自律管理的机构有两个,一个是证券交易所,另一个是证券业协会。但是,交易所在体制的设计上就存在着忽视其自律功能的一面,从《证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证券交易所只不过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一个附庸,从其机构本身的设立、人事管理到章程的制定等方面都没有给交易所充分的自主权,第99条规定,交易所设理事会,按照一般法人的规定,既然有理事会,它自然应当是法人的权力机关,其法定代表人自然是理事长,经理由理事会聘任。但是《证券法》规定,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这时就可能出现理事长和总经理的权力冲突,这样,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中只能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