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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魏晋南北朝自然经济的强化是不争的事实,但对其演变的轨迹则有不同的看法。魏晋封建论者认为战国秦汉是商品生产和流通十分繁荣的商品货币经济时代,或交换经济时代,并强调这种商品经济是与奴隶制生产相联系的。汉魏之际的变化是从商品货币经济到自然经济的变化,它成为封建制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1] 我们认为,战国秦汉商品经济尽管相当发达,但仍然没有脱离自然经济的范畴,它的基础是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汉魏之际的变化是自然经济范畴内和封建制范畴内的变化。为了把这个问题搞清楚,我们的眼光不应停留在人口增长还是耗损,城市繁荣还是萧条,钱币通行还是废弃等现象上,还应该深入考察当时基本经济单位的经济构成及其变化。
一、 战国秦汉农民和地主的经济构成
战国秦汉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有农民,有地主,他们经营的内容和规模有很大的区别,但其经济构成基本上都是自然经济(主要指自给性生产)与商品经济(主要指商品性生产和商业活动)的结合。
战国秦汉主要生产者是个体小农,这是史学界公认的。战国秦汉小农比之战国以前的小农,与市场发生较多的联系,按孟子的说法,他们“纷纷然与百工交易”(《孟子滕文公上》)E┟裥枰谑谐∩瞎郝蛞恍┧窃偕匦氲纳柿虾蜕钭柿希饕褪恰豆茏印匪档摹榜珩曛逐Α焙秃捍芳谐3L岬降摹盃琅V质场薄N耍┟癖匦胂蚴谐√峁┫嘤Φ纳唐罚谒堑募彝ゾ弥校丫艘徊糠治私换欢械纳煌保笔迸┮道投室烟岣叩健懊袷呈参逯取钡乃剑┟褚灿锌赡芟蛏缁崽峁┫嗟笔康氖S嗖贰T谡庵智榭鱿拢哟呵镎焦士迹鱿至肆街智八从械耐怀鱿窒螅阂皇桥寮小!豆茏?#8226;乘马》说“聚必有市”,东汉王符《潜夫论浮侈》说:“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都是指的农村集市。二是商人插足小农再生产过程。他们利用小农经济力量薄弱、农业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各地交替频繁发生等特点所导致的地区间、年度间、季节间的丰歉不均、余缺不均,从事贱买贵卖活动。又因此有政府平籴政策的出台。小农经济的这种变化,为战国秦汉商品经济的繁荣提供了最广阔的基础。不过,战国秦汉的小农经济仍然是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的,在总体上仍然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耕织结合,春秋战国之际以来它一再为人们所称引和强调。《尉缭子治本》说:“夫在芸耨,妻在机杼,民无二事,则有储蓄。……春夏夫出于南亩,秋冬女练[于]布帛,则民不困。”就是这种耕织结合的典型描述。商鞅变法规定“戳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第一次明确把耕织作为农民的本业。汉代皇帝的诏书多“农桑”并提,地方官吏也把耕织结合作为劝农的基本模式。不从事家庭纺织而买衣穿的农家是存在的,但不能夸大其数量[2] 。战国秦汉农民也有从事专业化商品生产的,不过并不多见。
战国秦汉的地主经济也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不过按不同情况各有侧重,从而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型。记载比较具体的有大家熟知的西汉末年樊重的田庄。史称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是一个拥有“田土三百余顷”、“赀至巨万”的大地主,他的经营以“陂渠灌注”的大田农业为主,包括畜牧业、渔业、桑麻、果树、经济林木、手工业、商业等项目,还放高利贷。他虽然也从事货殖活动,但经营活动的立足点是自我满足各种需要,如“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以致能够做到“闭门成市”。[3] 这种类型,我们姑称之为“田庄型”。崔寔《四民月令》描述的地主田庄,也属于这种类型,但时代已经比较晚。这些记载反映的都是较大地主的情况,中小地主生产规模不会有这么大,经营项目也不会有这么多,但恐怕多数以自给性生产为主,可以划归这一类型。另一些地主从事大规模商品生产。如《西京杂记》卷四载陈广汉资业:有米二囷,分别为七百四十九石和六百九十七石;有诸蔗二十五区,可收一千五百三十六枚;蹲鸱三十七亩,可收六百七十三石;千牛产二百犊;万鸡将五万雏;另有羊豕鹅鸭、果蓏肴蔌无算。这些产品应该主要是为出卖赢利而生产的,但从产品种类的繁多并以粮食为大宗看,其中必然包含了自给性生产,或者竟是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的。这种类型,我们姑称之为“货殖型”。《史记货殖列传》列举了不少以“千亩”、“千石”、“千足”计算单位的大规模商品性农牧林渔生产项目,其经营者应该就是“货殖型”的地主。不过这是为了计算“富比王侯” 收入可“与千户侯等”的假设数字,并不能认为它是普遍存在的形态,也不能认为都是纯粹专业化的商品经营。其实,即使是《史记》《汉书》的《货殖列传》中所记载的大商人和工商业家,也不是经营单一的项目,而是同时经营多种项目,并往往多兼营农业。如春秋战国之际著名商人范蠡,在辅越灭吴后至齐,“耕于海隅,苦身戮力,父子治产”,“致产数十万”。后至陶,“要约父子耕畜,废居,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居无何,则訾累巨万”(《史记越世家》)。故《盐铁论水旱》云:“陶朱为生,本末异径,一家数事,而治生之道乃备。”又如入汉以后“以铁冶为业”的宛孔氏,“大鼓铸(冶铁业),规陂池(灌溉农业),连车骑,游诸侯,通商贾之利(长途运销的商业)”(《史记货殖列传》)。经营酒业、剪刀业等工商业的“长安宿豪大猾东市贾万”等,也同时是“兼并役使”的豪强地主(《汉书王尊传》)。对这类货殖家,司马迁以“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即以经营工商业发财致富,又以兼营农业作为其支撑和保障)来总括之,说明他们也是以某种自给性生产为依托的。[4] 由此可见,所谓“货殖型”和“田庄型”的区分只有相对的意义。
魏晋封建论者认为战国秦汉的商品性农业和手工业,都是与奴隶制生产相联系的,是很可商榷的。汉代的确存在使用奴隶从事农业的事例,但如前所述,王莽、荀悦等人关于汉代豪强地主普遍采取租佃制的描述,不是举几个例子所能否定的。而且魏晋封建论者所举的例子中并没有使用奴隶从事专业化商品性农业生产的具体证据。汉代“豪人”常兼有地主和商人的双重身分,而“豪人”以“役使”依附性人口为主,当然也应该包括主要从事商品性经营的地主在内。这并不是单纯的推测,而是有据可查的。东汉末年的李衡曾“密遣客十人,于武陵龙阳汎洲上作宅,种甘橘千株。临死,敕儿曰:‘汝母恶吾治家,故穷如是。然吾州里有千头木奴,不责汝衣食,岁上一匹绢,亦可足用耳。’……吴末,衡甘橘成,岁得绢数千匹,家道殷足。”这就是大史公所说“江陵千树橘”、“收入与千户侯等”的一例,应属“货殖型”商品经营,而他所使用的劳动力是依附农——“客”。[5] 李衡的行为并非自出心裁,在他同时和以前应该存在类似的经营模式。如东汉末年东海郡的糜竺,“祖世货殖,僮客万人,赀产钜亿”,后来他还送给刘备“奴客二千”[6] 。“僮客”即“奴客”,可以理解为僮奴和客两种身份的人,也可以理解为身份类似僮奴的客。无论如何,糜竺家族是使用依附性的“客”从事“货殖”活动的,这正可与李衡遣客植橘相印证。如果说,这些例子时代太晚,不能算数,那么,好吧,让我们回头再来看看宁成的例子吧。宁成经营土地是当作买卖来做的,所以他说:“贾不至千万,安可比人乎!”他是地主、商人一身而二任焉,属于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货殖型”地主,他“致产数千金”的家当亦足以与汉代最著名的货殖家媲美。如前所述,他这种货殖型经济是建立在租佃制的基础之上的,其出售的商品相当一部分当是来自租谷,或是从租谷转化而来的。[7] 至于商品性手工业中的生产者,使用奴隶可能较多,也未必都是奴隶,甚至主要不是奴隶。例如,在深山穷泽从事盐铁生产的“豪民”,主要依靠“役利细民”,而不是使用奴隶[8] 。这些事实说明,那种认为汉代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货殖家都是利用奴隶劳动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从上述材料我们还可以看出,汉魏的依附性佃农,主人是可以直接遣使他们从事某种劳动的,并不等同于后世经济上完全独立的佃农,但由于书阙有间,已难考其详了。
总之,战国秦汉时代,无论农民还是地主,其经济构成都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从总体上看,主要从事自给生产的农民数量最多,是社会的基本的生产者;在地主中,也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为主的“田庄型”地主为多;即使是“货殖型”地主,也往往要在一定程度依托于自给性生产。因此,这个社会尽管商品经济有长足的发展,仍然属于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与近代市场经济相悖的经济观念和经济行为,价值规律虽然在经济生活中起着一定的作用,以至在一定范围内出现某种类似平均利润率的倾向,但是,广大农民和很多地主,都不是根据价值规律来行事的,价值规律并没有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这个问题牵涉广泛的方面,限于篇幅,不可能在这里展开。
对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的研究,人们注意到在长期战乱中人口的的耗减,耕地的荒芜,城市的萧条,钱币的废弃等等事实,作了不少很好的论述,但是,对于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农民和地主的经济构成的探讨仍然不够。我们打算对此作一些粗略的考察。这一时期自然经济的强化已是公认的事实,需要讨论的,主要是农民和地主经济中商品经济成分是否已经消失? 注释
[1]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何兹全:《自然经济和依附关系——使中国中古社会和前后社会区别的两大特征》,天津会议论文。
[2] 参阅拙著:《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对战国秦汉小农耕织结合程度的估计》,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
[3] 《后汉书樊宏传》,《水经注》卷29《比水注》。
[4] 参阅耕播:《战国秦汉工商业家兼营农业小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
[5] 《三国志》卷48《吴书孙休传》注引《襄阳记》。
[6] 《三国志》卷38《蜀书糜竺传》。
【关 键 词】自给自足 基督教 外族入侵 商业滞缓
比利时著名历史学家亨利・皮朗认为中世纪早期不存在商业和贸易。他说:“既然没有买者,它还能向谁出售呢?既然没有需要,它向哪里处置其生产品?”[1]P101皮朗是站在欧洲早期自然经济的大背景下来考察当时的商业,认为当时的商品交换及商人根本微不足道。对于此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占主体,商业发展的空间狭小;另一方面由于基督教早期的经济理念和外族入侵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活动。
一、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与商业滞缓
中世纪的西欧社会是封建社会,其经济形态是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由于封建时代的生产力不发达,社会产品不丰富,生产出来的产品只能供应生产组织本身消费,因而产品不流通或很少流通。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是非常微弱的。12世纪以前西欧的封建经济特征更为明显:各国之间、各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被割裂;庄园成为生产的基本组织形式,庄园内部的自给性特点尤为突出;小生产和小农经济普遍化;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庄园主及庄园生产者自身的消费需要;商品经济不发达。[2]庄园上农民的生产劳动主要是为了满足封建主的日常需要和农民的生存。在查理曼的一个皇家庄园中,有供应领主居住的房屋、各种生活必需品、生产用的各种工具,甚至牛厩、猪羊圈、磨坊、谷仓等一应俱全。[3]P150-151正如埃德蒙・波尼翁所说:“领地及其财产可以供领主吃饭、穿衣、住房、装备,无论是世俗领主还是教士领主,所有的人都生活在他们的领地上。”[4]P273所以生活在领地上的人们几乎不需要到领地以外的城市或市场去购买生活必需品,因为在领地上“就可以找到他们所需要的各种东西”。[4]P60另外,有些大封建主、大修道院的地产往往散布各处,以取得当地的特产。例如著名的圣德尼修道院,坐落在法兰西岛的王室领地上,但它在普罗旺斯有地产,以得到那里的油,在塞纳河区有地产以得到那里的酒,在鲁昂和蓬特有地产以得到那里的鱼,在弗兰德斯有地产以取得羊毛和干酪。[7]P285因此,这些封建主在自己的地产上就可以直接获得日常所需品而不需要过多的与外界进行商品交换,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经济和商品流通受到极大的阻滞。
另外,庄园内的手工业生产也不是以交换为目的的,只是作为农业生产必要的补充。手工业者依庄园的需要而存在,因为庄园单纯依靠每个家庭的农业生产难以解决生产与生活的全部问题,还需要有具备各种专业特长的服务人员。《庄园敕令》第四十五条就规定:每个庄园应该有优良的匠人,如铁匠、金银饰匠、鞋匠、木匠、旋工、武器匠、渔夫、养禽者、制皂人、啤酒酿造人、面包师等[7]P59。科尔比寺院也有多种不同性质的手工业作坊,其中有鞋匠五人、皮革匠二人、漂呢匠一人、铁匠六人、首饰匠二人、旋工一人、铸工三人。[6]P68这些手工业者的存在,使庄园能够独立地供应本身对各种手工业产品的一般需求,其产品只供应庄园,并不向市场出售。虽然在庄园中不能生产所需的任何东西如盐、铁、染料之类而需要向外界购买;尽管也存在一些农民、封建主、修道院把他们的部分剩余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交换的实例,但这种行为也只是偶然的,这种偶然性的商品交换还远远谈不上是和封建自然经济相对立的货币经济。
二、基督教的经济理念与商业发展
在中世纪早期,基督教会对商业持歧视、否定、压制的态度。因为在基督教的早期历史中,西欧的经济结构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它仍然与罗马帝国时代一样,是以农业经济为基础,其生产主要是用于自己消费而非面向市场。当时的社会要求一种平均主义的财富分配原则,建立起“健康而诚实的经济”,要求“各种工作都应该养活它的劳动者,各种工作都应该是为了共同的利益”。[7]P70这成为当时教会的经济原则,因而农业在这一时期受到极大的关注,教父们一致认为农业是优秀的职业。神学家们以亚当为榜样,坚持亲自劳动的高贵性,人必流汗劳动来获得食物,劳动是美德的象征,而懒惰则是罪恶的标识。总之,早期教会对商业的态度是与当时欧洲农耕经济占绝对主导优势的现实相适应的。然而对于商人来说,神学家们眼中的商人是“欺骗作假,放高利贷之事于市场中亦可发生,人们出卖灵魂以求利益……一些商人航海日久,与妻子别离另求欢乐……有些人小心翼翼地遵守人制定的市场法,而并不同样认真地遵守上帝之法……贸易者还有其他恶行:不守宗教节日,竞争,争吵……”教会视商人为“害群之马”,其目的在于不经任何物质形态的转换,仅靠投机和欺骗获得利润,还试图以各种狡诈的手段获利,过游手好闲、不劳而获的生活,这违反了“健康而诚实”的准则。在奥里腊克的圣・格腊耳(死于909年)的传记中,有一段生动的插话足以证明当时教会的道德标准与盈利精神的互不相容:“当这位虔诚的主教从罗马进香回来的时候,他在帕维亚遇见了一些向他兜售东方货品和香料的威尼斯商人。于是他把他在罗马购买的一件庄严的主教袍展示给商人们看,并且说明他是花了多少钱买来的。但是当商人们祝贺他做了一笔好生意,因为他们认为这件主教袍在君士坦丁堡要花更过的钱才能买到手的时候,格腊尔责备自己欺骗了卖主,他立即把差额寄去,不愿贪便宜而犯贪婪的罪过。”[1]P25这段话生动地说明了商业在各地引起的道德矛盾,使商人们不能安然自得地经营商业,并且在这些商人心目中也总是认为他们的财产是非法得来的。于是在大商人的遗嘱中出现了这样的悔悟:“对那些曾经受我欺骗的穷人们进行赔偿,并把一部分产业捐给教会。”[1]P26他们希望依靠这种行为来弥补他们所犯下的罪过,从而可以使他们在最后审判日时得到赦免。
三、外族入侵对商业的影响
在9-11世纪,阿拉伯人、斯堪的纳维亚人、马扎尔人对欧洲的入侵和掠夺也给欧洲商业带来了重重灾难。
7世纪时伊斯兰教兴起,随后阿拉伯人四处扩张,从8世纪开始,伊斯兰教对地中海沿岸大肆征服与劫掠,并通过对科西嘉、撒丁和西西里的占领控制了西部地中海,割断了高卢与东方的贸易联系,进一步加剧了商品经济的衰退。到8世纪中叶时,马赛港已经一片寂静,“养育它的海对它关上了大门”,[9]P18过去曾是高卢最富庶地区的普罗旺斯在9世纪也陷入了异常贫困的境地。从9到11世纪,西欧实际上处于被封锁的状态。所以受局势的影响曾经贸易往来频繁的地中海因阿拉伯人的到来而变得沉寂,航运逐渐萎缩,商业发展迅速走向衰落。亨利・皮朗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认为:“此后地中海不再是东西方世世代代联系的纽带,而成了一个障碍。”[1]P2然而,几乎在同一时期,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北欧人也开始了对欧洲进行入侵和掠夺。
从9世纪起,北欧野蛮人,主要包括丹麦人、挪威人、瑞典人突然从不同的方向对欧洲发动侵袭,由此使得西欧在一个半世纪里不断受到困扰。丹麦人入侵法兰克和英格兰;挪威人袭击苏格兰、爱尔兰及北大西洋地区;瑞典人则集中在俄罗斯和波罗的海沿岸。这些北欧人侵入法兰克和英格兰,劫掠城镇和修道院,并不断地骚扰乡村。由于北欧人不定时的掠夺骚扰,使得各地不断兴建封建城堡以防御入侵者。马克・布洛赫认为“第一批城堡是在诺曼人和匈牙利人入侵时期由国王或重要军事辖区的首领建造的”。[10]P641-642汤普逊也认为大地主贵族阶层成员“建造了城堡来捍卫他们的领地以防止北欧人的侵犯或防止他们周围的强盗抢劫”。[5]P318-319由此可见北欧人的入侵确实使社会秩序陷于混乱,商业旅行变成了极大地冒险,贸易往来也因此渐趋衰败。
马扎尔人是东欧草原上的游牧民族,他们以匈牙利为基地,成群结队地掠夺周围国家。他们常常出没于意大利北部、巴伐利亚和施瓦本等地,其掠夺时常伴有残暴的屠杀。通常那些孤立地处于乡间的修道院和村落是马扎尔人施暴的场所。如马克・布洛赫所言“尤其是匈牙利人似乎特别嗜好捕捉俘虏,仔细地从中挑选出最精壮的留下,有时从处死的全部人口中只留下年轻妇女和很小的男童,供其役使和享乐,但大部分无疑是要卖掉的。”[10]P48马扎尔人的掠夺给中东欧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破坏,而他们残暴的屠杀更造成了人们的恐慌。混乱无序的社会状态不仅阻止了农牧业的改进和发展,也断绝了商业上的来往。
由于各族入侵造成的混乱秩序和被孤立封闭的状态,使得“商人这种职业是危险的”。[4]P275正是由于入侵者几乎在同一时期从各方侵入欧洲,使得欧洲实际上处于被封闭的困境,由此造成的混乱社会秩序不仅使得封建庄园更封闭、经济上更加自给自足,也使得商业交往无处藏身。
总之,在中世纪早期由于自然经济占主体地位,基督教对商业活动的排斥和外族对西欧大陆的三面包围等原因使得中古早期的西欧商业在层层限制中缓慢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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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雷吉娜・佩尔努.法国资产阶级史(上册)[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
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外学者就这个问题提出了众多解说,黄宗智教授把诸家解说概略地归纳为两大理论四派论说,即:一方面是中国大陆学者崇奉的“马克思的古典理论”,其中一派为“资本主义萌芽论”,强调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长足发展已导致资本主义萌芽,只是被资本主义入侵打断了正常发展进程;另一派为“封建主义论”,强调中国封建制度的顽强性和停滞性,强调它阻碍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也就阻碍了中国走上西方式近代化或现代化道路。另一方面是一些西方学者崇奉的亚当·斯密理论,其中一派为“近代早期中国论”,强调中国在受到西方影响以前数百年间,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相当于西方“近代早期”,另一派为“传统中国论”,强调中国“传统”的制度和意识形态的顽固性,认为只是随着西方影响而来的国际贸易和外国投资的扩展,才引起积极的变化,其后未实现近代化,原因不在于西方影响太强,而在于影响仅限于沿海通商口岸。我觉得这样归纳未免过于简化,实际上,中国大陆学者对明清时期存在资本主义萌芽大都无异议。歧异看来是对“萌芽”的发展程度的估计上有差别,特别是在“萌芽难产”原因的解释上,分歧较大。其中一种观点似乎着重归因于封建的专制制度、经济结构和传统价值观念的顽固性,另一种观点则主要归因于资本主义侵略。不过,就某些争论焦点的理论和方法来看确实与黄宗智教授指出的西方学者中的“近代早期中国论”和“传统中国论”存在某些类似之处。
《危机》一文令人耳目一新之处在于,作者从似乎互相对立的各派论说中,鲜明地揭示出其中的共同点:都是从“商品化导致近代化”这个“规范信念”或“规范认识”出发,来展开各自的论证;其结果是,其中任何一派面对明清以来中国经济史以至社会史中长期存在的“悖论现象”都无法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作者由此指出,各派解释上出现的危机,归根到底,就是“商品化导致近代化”这个“规范认识”的危机。我认为,黄宗智教授的这一揭示,不仅在明清以来的中国经济史探讨上,而且在一般史学方法论探讨上,都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
按照“商品化导致近代化”的理论模式,商品化、市场化的运动一旦启动,必然导致农村自然经济解体,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和城镇工业化的发展。然而,从14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西方入侵前的5个世纪,中国经济却鲜明地呈现出与这种理论模式相违的事实,也就是黄宗智教授列举的三大“悖论现象”,即:商品化的蓬勃发展与小农生产停留在糊口水平的现象长期并存;农业产量的明显增长与农民劳动生产率的停滞状态长期并存;城镇工业化的明显进展与农村停滞状态长期并存。面对这样的反悖事实,“封建停滞论”或“传统中国论”固然能够对停滞的一面做出一定的解释,却难以对5个世纪中商品化、市场化和城镇工业化的长足发展做出合理解释;“资本主义萌芽论”或“近代早期中国论”则只能对进展的一面做出一定的解释,却难对对停滞的一面做出合理解释。当然,解释还是有的。例如,强调停滞一面的论者可以说,停滞不等于毫无变化,问题是中国封建结构具有特别顽强的自我调节和自我保护能力,诸如,秦汉以来就得到官方认可的土地买卖,没有西方封建社会那种界线森严的等级身分制度,顽强而又富有自我调适力的中央集权专制体制,足以把任何对封建制度起消蚀作用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因素容纳和消解于自己的体系之中。在实际历史进行中,此类史实确实屡见不鲜,如商人资本与封建地产之间,商人、地主、官僚之间,常能互相转换,甚至融为一体;重农抑商的正统方针,常能与官商相护的实际作为并行;人欲合理论可与“天理至上论”相安并存。这些史实似乎可以证明封建停滞论或传统顽强论的合理性。但是,相反的论点却显得更有说服力。例如,土地买卖和兼并,商、绅、官的互相转换和交融,甚至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在西方中世纪晚期和近代初期,恰恰成了促进封建制度解体和资本主义发展的杠杆,为什么在中国反而成了扼杀资本主义萌芽的陷阱呢?又如,既主张人欲合理又不否认上帝权威的人文主义思潮,在西方揭开了最终埋葬封建神学意识形态的序幕,而出现于明清之际且与西方人文主义似乎有些相似的顾、黄、王等人的“启蒙思潮”,为什么在中国对封建的纲常伦理几乎没有引起什么震动呢?如果把诸如此类的历史疑案都以中国封建制度自身特有的自我调节和自我保护机能作为解方,那种机能本身的来源和存在条件又是什么呢?诚然,正如黄宗智教授指出,还有一种可能的解释,那就是:15-19世纪中国与西方本来都沿着“商品化导致近代化”或“商品化导致资本主义代替封建主义”的道路上前进,只是中国稍慢一步,如果假以更多一点时日,如果“正常进程”不被西方入侵打断,或者如西方的某些“近代早期中国论”者所言,不被革命、战争、灾祸打断,中国就迟早必然要走上西方式近代化道路。可是,也正如黄宗智教授指出,诸如此类的“悖事实”或“反事实”的假设的价值在历史科学中是无法验证和承认的。
至此,我们不得不赞成黄宗智教授的揭示:各派学者面对中国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陷入的二难困境,根源来自“商品化必然导致近代化”这个规范认识或理论模式;不摆脱它的束缚,就无法摆脱困境。
怎样摆脱“商品化必然导致近代化,”这个规范认识或理论模式的束缚呢?自然是首先要坚持以事实检验理论,而不能以理论框筹事实。黄宗智教授特别强调要重视微观研究、地方史研究和非西方社会历史进程的研究成果,强调要特别重视那些研究中发现的与根据西方经验做出的理论模式相悖的事实。这无疑是对的。但这是否意味着历史科学不需要任何规范认识或理论模式呢?当然不是。
这里实际上涉及了自然科学与历史科学以至一般社会科学的不同特点问题。一般自然科学,特别是以无生命物质为研究对象的自然科学,基于研究对象本身的时间空间上的无差别性或“共时空性”,其规范认识或理论模式只要得到充分的经验事实确认,就具有全称判断的普适性。自然科学家对待氢原子和氧原子时,不必考虑它们是10世纪的还是20世纪的,也不必考虑它们是中国的、美国的或是印度的,只要有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相遇,他就可断定必然会出现一个水分子。在社会--历史科学领域,研究者在面对诸如农民、工匠、地主、商人、自然经济、商品经济……等等研究对象时,却不能不考虑他们或它们是10世纪的还是20世纪的,是中国的,美国的或是印度的。因此,黄宗智教授一再强调不能把适用于西方历史经验事实的规范认识或理论模式照搬到中国,不能把15世纪中叶--19世纪中叶的中国商品化与西欧特别是英国中世纪晚期和近代初期的商品化等而视之,这不仅对于研究中国经济史,而且对于一般史学方法论,都具有指导性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自清末变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试图勾勒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简要分析一下形成这些特征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国民法的文化底蕴,也能对我们现今的民法典进程有所启示。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个空白。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不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而中国传统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简单化
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 1 ]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而民事关系一直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细故”,国家很少干预。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法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罚。以契约法为例,古代法典中虽也不乏有关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则长期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例如,唐律关于“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而该规范是民事规范,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罚,则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规范又完全是刑事规范[ 2 ] 。再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违契不偿、负债不还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处理,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财物超出契约规定数量,或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数量不足的,均应以“坐赃论”。
民事规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规定:“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 3 ]很显然,这些纯属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违法行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较为苛重的刑罚。
(三)法律伦理化
纵观中国历代封建法典,可以发现,法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笼罩上了一层纲常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代表古代中国人身关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关系都被纳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之中,并以纲常伦理为出罪入罪、轻重缓急的准则,民事领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国,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个人地位不同,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在君臣关系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杂仪》有关于父子关系的内容:“凡诸卑幼,事大小,勿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最高支配权,有家政的最高决策权,同时,父又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之权,父还有主婚权。在夫妻关系中,是一家之主,有决策之全权,妇只可顺从,《礼记·郊特性》:“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妻之间是极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规定:妻没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必须从夫,妻不得有私财,甚至改嫁时不但不能带走夫之财产部分,并且连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亦由夫家作主[ 4 ] 。
(四)均衡观
中国古代有大量关于均衡的议论。如《尚书·洪范》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老子》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5 ]“尚中庸,求和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成为传统价值体系中最高的价值原则。在民事领域,更是主张公允适应、不偏不倚、崇尚稳定,注重调和,反对走极端。
例如,中国古代在债权关系方面相当注重对于债务人的保护。很早就有明确限制债务利息的法律,唐宋时法律原则上不保护计息借贷债权。均衡观在财产继承方面反映的尤为显著。自秦汉以后,在财产继承方面一直贯彻“诸子均分”的原则,无论嫡庶、长幼,在继承财产方面一律平等。遗嘱继承在中国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视,在被继承人有子女时,遗嘱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
(五)多种形式间的脱节
在中国古代社会,习惯法是有适用余地的。习惯法具有属人、属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历史的延续性和浓厚的亲情、乡情,因此,中国古代历代对习惯法都采取默认的态度[ 6 ]38。但错杂而不统一的各种民法渊源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两者若即若离。例如,古代社会主张“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仗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陕西长安、直隶、甘肃、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为婚,以至迫使官府认可其合法。再如,“尊卑为婚”,按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也迫于民间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例如,为养父母服丧问题,《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规定为“斩衰三年”,《礼部则例》则规定为“齐衰不杖期”[ 6 ]39。[ hi138/Com]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中国古代民法忽视个人,不讲平等,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发达”。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 具体分析如下:
(一)经济上:商品经济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其民法也较发达,凡是商品经济落后地区,其民法也较落后。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来,一直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的特点,它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而不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商品经济的落后,束缚了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发展。
(二)政治上:专制主义的束缚
中国古代的政体是专制主义政体。从秦统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安全的行为。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能直接产出生活或战争所需物质的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根本”,而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 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富,主待农战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认为:“凡事皆须务农,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历代统治者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碍了民事关系的产生。一方面,对有利可图的盐、铁、丝稠、瓷器、茶叶、酒、矿山等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还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种种限制和打击。如汉高祖刘邦对富商课以重税,不允许其子孙为吏,唐朝时将工商之人列为百工杂流,同巫师相提并论,宋朝时定商税以比较,明代禁止出境营商,禁止官宦家庭经营商业,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对宦官经商者处罪[ 7 ] 。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家国一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向来忽视“个人”。在家族时代,家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包括宗教、教育、经济以及现在专属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个家的成员,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
儒家传统文化历来推崇“重义轻利”的思想。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这样的看法,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进一步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的反功利主义观点。“贵义贱利”的价值观,肯定了“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准则。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把义作为与仁等同的概念处理。义的概念,就孟子看来,其实是宗亲关系的引申。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义”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学说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准则而加于人们的职责和义务。“重义轻利”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历经两千年而不衰。由于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法律自然就排拒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不断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这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来,民法学界将较多的精力放在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但关于中国民法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 8 ]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现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风格。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总是取决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在研究移植罗马法时,应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把握。我们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权利,中国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 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其中诸如集体本位观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谐观念、善良风俗等内容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仍然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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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In pre-modern stages,There happened to be a continual development of city .The conditions of the movement of Japanese City was inquired into approach a subject from different angles:the system of Baku-han,the productive forces in society,the pision of labour in society and commodity economy,etc.
Key words: the movement of city;the system of Baku-han;the productive forces in society; commodity economy
摘要:从16世纪中叶到19世纪初,日本社会出现了城市运动。由于日本的商业和城市经济的发展,日本的城市社会建立起来了。从幕藩体制、社会生产力、社会分工、商品经济等方面,探讨日本城市运动的历史条件。
关键词:城市运动;幕藩体制;社会生产力;商品经济
城市的兴起和成长,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是历史前进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特别是社会分工发展的结果。人类进入第三次社会大分工以后,商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不断发展,推动和促进了城市的发展,使人类的原始居住点最终分解成城市和乡村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区。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作为农村的对立物,开始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中世纪时期的西欧,由于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西欧的城市完成了从“城”到“市”转变从而使商业和工业为主的城市逐渐成为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澳大利亚著名的历史学家V-G-柴尔德把城市起源和发展的社会进化过程称为“城市革命”。[1]p296城市革命则把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这两个非连续性的社会过程连接起来,构成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完整过程。因而,城市革命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前提条件。
西欧的现代化是从十五、十六世纪开始的,而日本的现代化却是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才开始进行的。这容易使人产生疑问!在研究日本史过程中,笔者注意到:在十六世纪中叶以后到十九世纪初,日本社会出现了城市运动。这次城市革命在日本历史研究中受到忽视,一般情况,研究者多集中于对城市历史特别是城下町的研究,而没有从城市与日本现代化的关系的角度来把握日本的城市发展。
“到1800年,全世界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6%—7%左右而日本则为16%—17%左右。”[2]p116这是日本城市发达的结果,日本的城市化率在现代化初期是世界各地所不及的,特别是江户、大阪、京都等三个中心城市的发展。“江户到18世纪中叶人口便超过了100万,1650年前后大阪人口已近80万人。”[3]p236“人口在五万左右的有金泽、名古屋、广岛、长崎等;人口在万人以上的城市大约有五十多个-------这样的人口集中,是由于城市经济的优越性而产生的。”[4]p86从城市人口的数量来看,日本的城市在十九世纪前,就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但是这里的城市化运动并不是产业革命的结果,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日本历史,在1550—1800年,完成了一次城市运动,创造了日本的“原城市化”运动。它是日本现代化的前提条件。本文便来看一看日本城市运动的历史条件。
一、它是日本战国后期,幕藩体制建立的结果,形成了国家对商业和城市的统治,这样,日本的城市作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发展起来。城市作为社会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重要载体成长起来。
德川幕府是日本封建社会的最后阶段,幕藩体制的建立标志着日本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的完成,它是日本武家政治的最强盛时期,完好地运行了近三个世纪。日本的幕藩体制是以石数制为基础的兵农、兵商分离制的身份制社会。它们决定了城下町的发展方向。这一条件是日本城市发展即原城市化的决定性前提。
(一)、幕藩体制不是一种绝对的中央集权体制。这种体制决定了它“与中国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不同的一种特殊的政治体制,它是集权的,同时也是分权的,但又不同于欧洲中世纪彻底的分权制。”[5]p184幕藩体制是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政治体制,它塑造着日本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德川幕府实行封建的中央集权政治。幕府支配着全国重要都市,三都为中心的全国经济中心点成为全国性流通体制的枢纽,形成了全国性的中央市场。这是由集权获得的。“一国一城令”要求每一个藩国只有一个城下町,这样各藩就以城下町为中心形成了藩的领国经济,城下町成为全国性流通体制的支点,形成了全国各地的地方市场。而藩国林立的状态在全国统一条件下,有利于形成各藩国之间的竞争与交流,推动着地方市场的繁荣。
同时,这种集权和分权的体制,又由于“参觐交代”制度的实施使其进一步完善化,促进了幕府对全国的控制。在稳定统一的政权统治下,这一制度不仅促进了全国物资流通范围的扩大,而且促进了交流的发展,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国内市场。以江户、大阪为中心形成了全国性流通经济体制,经济一体化的格局开始出现。这样,城下町便成了大名的领国经济与中央的全国经济圈进行交流的枢纽,地方市场的繁荣不能脱离中央市场,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内市场进一步发展。因而,幕藩体制下的城下町成为日本典型的城市,它们与日本江户时代的社会变动密不可分。城市作为国内统一市场的载体在这一时期成长起来。
(二)、以石数制为主体的兵农、兵商分离政策是城下町成立的根本性的前提条件。
正天16年(1588年)的《刀狩令》和正天19年的《身份统制令》[6]p89-90明确实行兵农分离等制度,它使日本社会发生以下变化:
首先,建立了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关系──以石数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用身份制和村请制把农民变为国家的农民,国家依靠农民的自然经济所生产的年贡来维持收入。而且,通过“检地”来确定农民的社会地位。“检地的特点是否认过去的名主领有地,承认直接生产者为领有土地的本百姓即自耕农。”[7]p164日本江户时代通过这一政策形成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关系,“日本具有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和发达的小农经济。”[8]p785因而,这种土地所有制保障了农民的自由生产,农民各自独立地专心从事农耕;他们成为国家的农民,免受其他中间阶层的剥削。
其次,兵农分离制——武士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随着军事制度的革命──火器的使用和从而产生的以坚强堡垒进行防御的必要──武士都集中了城下町因而将他们的田地交由农民去耕作。”[9]p16丰臣时代,使日本武士完全脱离农业生产,成为幕藩体制的维持力量,而武士被要求完全居住于城下町,他们便成为城市中最大的消费者阶层和文化的载体之一。“促进城下町形成的政策,造成了农村经济向城市经济的过渡。这本来是为了集中统治武士而推行的政策,但由于武士阶层消费的扩大,城市经济发展起来,战国时代的居城及要塞已丧失军事意义成为政厅与大名的宅邸,而城下町因为人口的集中变成了城市。”[10]p70
最后,兵农分离过程同时伴随着农商的分离过程。由于战国时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进一步发展──商人、手工业者增多了。而在武士集中于城下町过程中,武士做为消费者阶层不得不依靠商人、手工业者的活动来满足他们的需要,这样,商人、手工业者集中于城下町,使商业、手工业完全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使工商业者作为一个集团成长起来,这是日本社会的重要变化——这一时代商人阶级的成长和壮大标志着日本完成了一次社会大分工,商业、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经济部门。因而,日本的幕藩体制允许商品经济的发展,日本的商品经济作为农本经济的对立物开始成长起来。
与此同时,这些变化又以实施石数制为基础,而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入和发展。石数制是以年贡为主的实物地租作为封建的地租形式。通过石数制,日本所有的村、郡、国,均称之为若干石的村,若干石的郡或国,这并不是以其地域的耕地面积,而是以稻米的生产量来表示的,全国各地的经济实力便可一目了然了。以石数制为基础的幕藩体制不仅有利于自然经济的发展,而且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城下町的存在而使领主、武士和农民都卷入了商业社会之中。商品经济使日本的封建统治阶级不断地改变统治政策,而不是固守一成不变的经济政策,由此来适应着江户时代商品经济特别是货币经济发达的状况。
综上所述,日本德川时代,幕藩领主在幕藩体制的建立中对城下町的推进政策,使日本的城市具有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功能;形成了对农村和城市的双重统治。井上清曾指出:“幕藩体制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农业和以商品经济发达为基础的工商业为前提而建立起来的。”[11]p3这样,幕藩体制不仅塑造了日本的封建小农经济——日本进入封建社会的最高阶段,而且塑造了日本社会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因而,日本的城市在幕藩体制下发展起来。城市运动即原城市化也就成为日本江户时代社会历史的重要内容。
转贴于 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是原城市化和城市发展的社会基础条件。商品经济是城市产生和繁荣的经济原因。同样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是日本原城市化的经济原因。特别是元禄时代以后,城市货币经济的繁荣进一步推动了城市的繁荣和原城市化的进程。
(一)、日本的社会生产力是不断发展的。由于德川幕府结束了战国时代以来的兵乱,完成了国家的统一,劳动人民就可以在较为安定的环境里进行生产,“耕地面积从丰臣秀吉检地时的150万町步,到18世纪初达到297万町步,1872年又扩大到358万町步,在此基础上,江户时代不到300年间粮食产量增长了近80%,从1588年的1800万石增长到1872年的3222万石。” [12]p35(其中17世纪末达到2580万石)[12]p16这样,单位面积产量有所提高,中等土质耕地的反收获量1594年为1.1石,1686年达到1.3石,到1873年提高到1.6石。[12]p35 同时,江户时代的租税率基本上是相对稳定的,“幕府确定的年贡率,开始是六公四民------十八世纪初,年贡率改为三公七民。” [13]p63这样,日本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特别是农民手中剩余生产的增长,成为社会分工和交换扩大的基础,是使商业、手工业和农业分离的物质前提条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劳动率的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日本的农业才能够满足非农业人口对农产品的需要。农业为工商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城市才能够不断发展。
(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分工进一步发展。战国时代的畿内地区的棉纺织业的分工就已经发展起来,“要经过十四、十五道手续,提供许多的职业,养活各种家庭的人。” [14]p13-14 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使专业化的市场出现“不久它们变为常设的市集,商人定居下来,便形成了町。” [15]p208-209早期市场町、门前町、寺内町等市的繁荣,有利于促进了日本城市的进一步发展。 后来,由于城下町化,武士、工商业者的集中使城市中确立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地位,使工商业者从农业分离出来,这样便形成了日本的商人和手工业者阶级。城市分工的确立以及城市商业的发达既促进了商品经济发达也促进了工商业者的内部分工。“十七世纪由于商业的发达,商人的性质也发生变化------商品贸易额更为增多和商业趋向合理化,从而商人之间的业务分工发展起来-----大量的出现了专门从事某一种商品的批发商和经纪人。”[4]p102-103这样,城市的社会分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商品货币经济进一步推动着城市的发展和日本的原城市化向纵深发展。
综上所述,江户时代日本的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为日本的原城市化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原城市化在这样的条件下向纵深发展——商品经济发达起来。原来作为农本经济的附属物的商品经济渐渐地成长为农本经济的对立物。因而,日本工商业者地位的确定反映了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 [16]p161日本的商品经济的繁荣反映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更重要的是商品经济促进了城市和城市化的发展,而城市的繁荣又促进了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促进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促进着日本的原城市化。马克思曾指出:“城市工业本身一旦和农业分离,它的产品一开始就是商品,因而它的产品的出售就需要有商业作为媒介,这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商业依赖于城市的发展,而城市的发展也许要以商业为条件,这是不言而喻的。”[17]p371
三,自然地理条件是城市兴起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交通条件的发达及相适应的社会技术的进步则为日本城市的繁荣和原城市化奠定了物质基础条件。
“通过对许多城下町地理条件的比较研究,我们发现,当时的城下町所依靠的地理条件,有如下几种情况:(1)多位于平原的中心地带,路上交通便利。(2)河流的控制地区,水陆条件好。(3)适宜海上运输军备便利的港口,海运条件便捷。(4)军事要塞的地方,多集中丘陵地带。”[18]p221这里可以看到,城下町在形成之初,便多集中交通便利地带,陆运、海运和水运发展起来。而江户时代城市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参觐交代制度”的实行,使全国性的交通运输非常方便。在陆上,形成了以江户为中心,以“五街道”为主要干线的通往全国各地的陆路交通网;在海上,由于日本是个岛国,海上运输作为主要交通方式,自古以来就很发达。江户时代由于全国流通的增长,使环岛海运发展起来,形成了以江户、大阪为中心,以“四海道”为主要航路的海运交通线。此外,内河运输也有所发展。疏浚了主要河流,河运多与陆路和海路衔接,使海陆运输更为活跃。
这样,由于全国水陆交通运输的发达,全国各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便进一步加强了。参觐交代制度推动了各地之间的交流,人口的流动和商品经济的繁荣,使城市经济开始打破自然经济所造成的隔绝状态,促进着全国统一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东西海运的畅通标志着以大阪、江户为中心的全国性市场的形成。”[12]p21这反映着海运在日本的社会发展的历史作用,海运是简便易行的运输方式,它具有中途不用反复装卸、运输量大、运费低廉等优点。德川时代“海运船舶可载五、六百石,大者可达千石。”[19]p265由于日本江户时代以贡租米作为最初的流通物资,它的运输量使海上运输特别发达。交通运输作为商品的载体,促进着商品经济和城市的繁荣,江户时达的水陆交通条件,使商品运输和集散更加繁荣,促进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也促进着商人的活动区域扩展到全国。
四、江户时代长期稳定的和平环境,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商品货币经济的繁荣有利于日本城市化的完成。
稳定的社会环境使城市社会经济更加繁荣。“这样就产生了同附近地区以外的地区建立贸易联系的可能,这种可能之变为现实,取决于现有的交通工具的情况,取决于由政治关系所决定的沿途社会治安状况(大家知道,整个中世纪,商人都是结成武装商队行动的)以及取决于交往所及地区内由相应的文明程度所决定的需求的发展程度。”[20]p296没有这一时期稳定的社会环境,日本的社会经济发展也不会这样引人注目的。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使日本的商品货币关系发展起来,推动着日本的原城市化的不断发展。
通过以上论述,日本德川时代,在幕藩体制确立的过程中,进行了一场全国性的城市化运动。这一过程,以战国时代的商品经济发展为基础,确立了市集的地位;以城下町化过程中的统一政策为契机,人为地促使了日本的“城”与“市”的结合,不仅建立了近代意义的城市而且推动着日本的原城市化。同时这一过程又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货币经济的繁荣为动力,其他社会、自然条件为辅,日本商业和城市经济进一步发展,日本的城市社会建立起来,这样,城市商品经济作为农本经济的对立物发展起来。因而,在1550-1800年期间,日本的城市在明治维新之前就已经成长壮大起来,日本的原城市化也顺利地完成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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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今井登志喜.《都市发达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51.
[关键词]中国帝制时代;全国市场;16到19世纪中期;发展;停滞
秦始皇于公元前221年统一中国,开启了中国的帝制时期。帝制时代的经济变化和发展,一直以来都是史学家们研究和探讨的重点。“安古斯・麦迪森运用实际购买力计算法计算中国汉代以来的GDP,提出自1700年至1820年,中国的经济增长数倍于欧洲,中;贡德・弗兰克认为,直到1800年,中国仍是世界经济的中心……尽管这些认识有待于进一步研究验证,但它毕竟提出了一个发人深思的问题:在西方资本主义进入中国之前,中国的传统经济究竟是不断发展,还是处于停滞的状态?换言之,我们应如何评价中国的传统经济?”(1)
评价和研究经济的变化,考察它究竟是发展还是停滞,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因为中国封建帝制时代经济的运转、变化,有着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经济的运行表现出多层次性、多个体性和复杂性,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表现;我们研究和评价中国帝制时代经济的发展变化,既不能以“西方中心论”为基础,更不能以高傲的态度自居,要以具体史料为支撑,辩证地实事求是地看待历史,探寻经济发展的规律性。
一、研究的切入点及标准
本文试图从全国市场的角度,探究16世纪到19世纪中期的中国帝制经济的变化。
经济发展过程中有什么明显的外在标志能证明其是发展了还是停滞了?如何“从混杂、多面向的历史面貌中找出能够恰当鲜明体现其时经济发展水准的主体(2)”,如何更好地找出能集中反映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准和参照物,换言之,该以什么为切入点去研究把握封建帝制时期经济的变化,这是经济史研究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综合前人对经济史研究的成果,纵观中国封建帝制时代经济运行的状况和特点,本文试图从市场这个角度切入。
判断经济是发展了还是停滞了,要有一个标准,以什么为标准,取决于参照物的性质。既然我们选取市场作为切入点,选取了16到19世纪中期这个典型的时期,那么全国市场的形成问题,应该就是我们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市场史研究的重点问题。
以市场为角度切入的原因:经济发生作用的过程要在市场上进行,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也要通过市场来体现。市场是反映经济形势和变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实现载体;市场发挥作用的过程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动态过程,也是各种经济因素共同影响而形成的过程。因此,市场就是一个绝佳的切合点。
之所以选取16到19世纪中期这一阶段,原因如下:
一是因为在这一阶段,总的来说,中国封建经济对比前面各朝代经济的发展,较为成熟,且各方面的特征明显,表现典型,研究起来相对比较容易把握;二是关于市场史的研究,经济史学界对16到19世纪中期的历史关注甚密,有比较丰富的、可考证的史实资料,有利于我们做进一步的探讨研究;三是这一阶段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面貌和特征,“傅衣凌(1982、1989)晚年提出‘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认为16世纪开始,中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表现出一种活泼、开朗、新鲜的时代气息,出现了反传统的以至叛逆的思想”(3),研究这些变化,尤其是经济上的变化,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帝制时期(尤其是西方到来之前)中国经济运行状况和规律的理解认识。
从全国市场形成的角度看16世纪到19世纪中期的中国经济,对探讨中国帝制时期的经济变化,有重大意义:这样能比较好地反映市场机制、市场内涵等对整个帝制经济产生的作用,能集中体现中国经济发展变化的水平、特点和程度(尤其是16到19世纪中期这个时期),能在很大程度上衡量出中国封建经济是发展了还是停滞了这一历史课题。如果全国市场形成了,这个市场应是能体现出商品交换和流通的频繁周期,能折射出经济发展和繁荣的深度,能说明全国范围内的经济联系的紧密性程度,进而能较好地反映出各经济关系和经济因素的长期积累和动态作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证明经济的变化是积极的,向上的,而不是停滞的。
本文认为:在这个时期中,中国全国市场的形成乃是一个客观存在;全国市场的形成,标志着中国帝制时期的经济是发展的而不是停滞的。
二、“全国市场”的概念界定
谈“全国市场”,则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几个概念:国内统一市场、统一的国内市场、民族市场、统一市场和全国性市场。学界中对这些概念的争论,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至今,就一直存在。目前学界中并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相关定义,其各自的界定和解释都有合理性和局限性并存的情况。
为方便讨论和研究,本文在考虑各自词语内涵共性的基础上,认为以上所说的各类有关市场的名词,都是“整合的市场”(李伯重提出了“中华全国市场”的概念,他认为全国市场是指“在一个全国市场中,各地的商品、劳动、资金及信息都要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地自由流动。只有做到了这一点,这个市场才能称为全国市场”。(4)),都具有范围和规模的广阔性,都强调全国范围内经济联系的紧密性,他们在涵义和解释上基本上是一个意思。
三、全国市场何时形成
关于“全国市场何时形成”,一直以来学界中主要存在有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中国在封建帝制时期没有民族市场或统一市场,代表人物有陈诗启、唐文基等,这一派学者强调中国封建时代自然经济的内在封闭性,强调帝国主义入侵使得近代中国丧失了形成民族市场的可能性。
二是认为在后,中国统一市场或者全国市场才开始形成,代表人物是孔经纬、李家寿等,这一派学者过分强调了西方到来对中国经济的积极影响作用,认为西方的到来对中国经济产生了合力,刺激了中国经济的发展,瓦解了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使得全国市场形成的条件变得成熟。
三是认为中国的全国市场形成于前,代表人物有伍丹戈、李湘、杨志信等,这批学者认为,“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不是根本堵塞民族市场的形成机会,只起一些阻碍作用,有时甚至还刺激了民族市场的发展(5)”。这客观地全面地看待了西方的到来对中国经济产生的作用,认为西方的到来既对中国帝制经济产生合力,又产生拉力,过程虽曲折,但总趋势是上升的、发展的,合力和拉力的共同作用,使得中国帝制时期的经济在曲折中成长。
学界之所以在判定全国市场于何时形成的问题上持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是因各自所持标准不同。但是无论持何种标准,得出何种结论,我们都必须注重史实,要以史料为支撑。的哲学原理告诉我们: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我们不能以偏概全,不能用一个点的史料去否定一个线、一个面的发展情况,不能以西方入侵当作一个万能的理由,而忽略了整个帝制时代经济发展的史实,而看不到中国本土的传统经济长期积累、延续而产生的内在变化。
因此,综合分析上述学界的观点,结合封建帝制时期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中国全国市场在前已经形成。
四、全国市场形成时中国帝制经济的状况
上文通过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中国全国市场在前已经形成。讨论全国市场形成时经济的状况,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讨论全国市场为什么能形成的问题。因为全国市场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它包含着经济的变化。只有具备了一些相应的条件和因素,全国市场才能形成,全国范围内的经济状况才能比较好的反映在市场上;只有了解帝制经济当时的情况,才能反推经济变化长期积累的作用;只有了解这些变化的作用,我们才能进一步知道在很长的一个阶段内,各经济因素是如何促成市场的整合,进而了解中国帝制经济是发展了还是停滞了。
全国市场为什么能在前形成,其形成的时候全国的经济情况是怎样的,借用学界的相关观点和研究史实,结合帝制时期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我们可以从市场发展的深度和宽(广)度两个方向来讨论。
市场的深度是指市场发展的水平规模、市场发展的基础动力和市场机制等,这主要是侧重和表现市场发生作用的经济基理;市场发展的宽(广)度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市场的结构、市场网络体系等,这主要是从地理空间的角度来说。
(一)市场发展的深度
关于市场发展的水平规模,吴承明在《论清代前期我国的国内市场》一文中,“对前(以1840年为基期)国内市场的商品量和商品值进行了量的分析和估计,还考察了某些重要商品的长距离运销,进而评价市场的作用。最后,他指出,由明到清,国内市场显著扩大了,这表现在(1)商运路线增长,商业城镇增多,大商人资本量增大;(2)长距离贩运贸易活跃;(3)布代替盐,成为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工业品。市场扩大,尤其是长距离贩运贸易的作用,是不容否定的。据我们考察,到前,已在二十个手工业行业中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出现,它们的商品,差不多都有长距离运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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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表二均引自吴承明.论清代前期我国国内市场[J],历史研究,1983(01)。
魏金玉在《高峰、发展与落后:清代前期封建经济发展的特点与水平》一文中论述明清时代市场特点时提到,“在这个市场网络中流通的主要商品是粮食、棉花、棉布、竹本、盐、铁器、茶、丝绸等,其中长途贩运的粮食,据邓亦兵教授估计,每年可达8000万石,布石据徐新吾先生估计,每年超过3亿匹。《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估计,前全国年产盐约32亿多斤。流通中商品数量达到了空前的高度。”(7)
姜守鹏、刘慧文在《明清时期的国内市场》一文中指出,“首先,明清时期农业生产力有明显提高,农民向市场投放的农产品数量增加。据估算,明代每亩粮食产量为245斤,较宋代平均每亩增产粮食80斤,增加了48.5%。清代每亩粮食产量为310斤,又较明代每亩粮食产量增加了65斤,即增加了26.5%。农民除了自给,缴纳租赋之外,尚有剩余,向市场提供的粮食产品增多。其次,自张居正改革之后,田赋改纳银两,加上货币地租的增多(清代货币地租约占地租的三分之一)”,迫使农民必须把生产的部分粮食投入市场以换取白银。再次是农民经营经济作物的增多。明代种植经济作物的拼地占总耕地面积7.84亿亩的15%,为1.176亿亩。清代种植经济作物的耕地占总耕地面积11.5亿亩的20%,为2.3亿亩,较明代增加了1.122亿亩,增加了95.4%。(8)此外,越来越多农民的家庭手工业突破了自给,而将较多的产品投放到市场。”(9)
由此可见,发展到清代前期国内市场上,商品量和商品值都较前代有了一个增长。
关于市场发展的基础动力方面,李伯重认为,“在1500至1840年的三个多世纪中,中国发生了若干意义深远的变化,为中国全国市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全国市场形成的基础有五。即政治环境的改善、交通运输的发展、地区专业化与劳动分工的发展、商人集团与商人资本的成长和农村商业化与工业化。全国市场形成的标志有四。一是商品流动;二是劳力流动;三是资金流动;四是信息流动。总之,在商品、劳力、资金和信息的流动方面,这三个多世纪中确实有重大进展。这一进展显示:一个整合良好的全国市场,已在中国形成了。”(9)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在16到19世纪中这个时期的帝制经济,粮食价格又是所有商品价格的根本,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力。“据晚近学者们研究,在不同城市中粮价变动的同步性很高,这表明市场一体化在向广度和深度发展”(11)。没有一个紧密联系的市场,各地粮食价格不可能变动得如此同频,这背后是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支撑,是一个共同的供求体系运转的结果。
吴承明借用傅衣凌的“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来探讨十六、十七世纪的经济变迁中也提到了六大现代化因素,即“大商人资本的兴起,工厂手工业的出现,财政货币化,租佃知道的演变,雇工制的演变和白银内流”(12),其实所涉及的就是全国市场形成的基础和机制的问题。
由明到清这一阶段,市场上的商品量有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商品结构,市场上也发生了一些显著的变化,这些变化,印证反映了全国市场形成的基础和机制,体现了全国市场形成前后经济的发展程度。
(二)市场发展的宽(广)度
在市场层次上,姜守鹏、刘慧文指出,“清代各个层次的市场――农村集市、城镇市场和区域市场比前代均有很大发展,随着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勾连,全国性市场最终得以形成。明清时期的国内市场,已经形成包括农村集市、城镇市场、区域性市场和全国性市场在内的市场网络,市场的三大支柱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均已出现,市场体系的雏形也初步完成,并已发挥着市场的功能,推动着商品生产的发展”(13)。“许檀估计,明代农村集市在10000左右,清代中期发展到至少22000到25000个,清末超过30000个,集市密度和开市频率都超过以前”(14)。
朱大为从远端贸易入手,将全国分为五大核心经贸区,指出大经贸区与其他地区之间进行大宗商品贸易,使全国各层次市场融为一体,全国性市场即由这一商业网络的形式得以体现并最终确立。他强调经贸区是从交换角度界定的商品市场圈,区别于以生产状况为特征的经济区,提出经贸区需具备两个要素:一是便捷的交通;二是有城市作为其中心点。据此,他认为当时出现五大经贸区,即江南经贸区、珠江三角洲经贸区、长江上中游经贸区、华北经贸区和西北经贸区。五大经贸区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建立在比较发达的手工业和农业生产的基础上。如江南和珠三角经贸区;第二种是大宗商品过境贸易区,如长江上中游经贸区和华北经贸区中的临清、天津、朱仙镇等经贸中心点;第三种是以生活资料交换为主的经贸区,如华北经贸区中的京师及西北经贸区。(15)
许檀通过对清代商品流通宏观布局的考察,指出清代全国商品流通最重要的变化,即从运河流通为主转向以沿海、长江流通为主。清代中叶,长江、沿海、运河三条水道在全国性商品流通中三分天下的格局已经确立。清代流通格局的变化,既是全国性经济布局变化的重要表征和组成部分,也代表着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清代全国市场确立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城乡市场网路体系的形成。(16)
因此,发展到19世纪中期,一个以长江、沿海和运河三大水道为纽带的勾连城乡的全国性商品流通体系在中华大地上形成。“它通过新的陆路交通线的开辟,内河水路交通延伸到偏远的上游地区和沿海航线的联结,把东北、塞外、西北、西南、沿海以及周边地区同内地紧密联系起来。它也把基层市场、集散市场、中转市场紧密地联系了起来”(17)。这说明市场的紧密联系性对促进封建经济的繁荣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从全国市场形成的原因和过程我们可以得知,没有经济的长期发展,没有各种经济因素的长期作用,没有这样的基础条件,没有这样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规模,全国市场不可能在前形成。而这样一个长期积累的、不断发展而形成的全国性的市场网络,其体系如此之大,其深度如此之广,这在秦统一中国之前是没有的:这充分体现了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充分说明帝制时期,尤其是16世纪到19世纪中这个阶段,经济应该是发展的而不是停滞的。
五、结论及思考
通过分析,本文认为中国全国市场在前已经形成,形成的时间大致是16世纪到19世纪中期的明清阶段。全国市场的形成,对封建帝制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作用意义,充分反映了帝制经济是发展了的而不是停滞的。
我们应该看到,经济的发展变化具有多面性和复杂性,在某个时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因素,有可能在另一发展阶段会变成阻碍或者抑制经济发展的因子。虽然较于前代,帝制时期的经济是发展了,但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水平高并不一定说明走得远,发展并不一定代表是先进,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这一时期,帝制经济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利于经济持续发展的因素。就全国市场来说,(16)到19世纪中期所形成的全国市场,其市场结构还不是非常完善,市场机制还不够健全,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狭隘性,“这种市场的狭隘性和局限性,又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迟缓的原因之一”(18)。相关的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日后对此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因此,我们不能主观、片面地看问题,只有立足于史实,多角度辩证地考察、衡量和分析问题,才能对中国帝制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做出一个比较实际、客观、合理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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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魏金玉.高峰、发展与落后:清代前期封建经济发展的特点与水平[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02).
一、先秦时期的政治制度
[核心梳理]
(一)商周时期政治制度
1.分封制:含义:分封制又称封邦建国,周王把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予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让他们建立诸侯国。
目的:扩大周朝的统治范围,巩固周王朝的统治。
内容:三种对象;三种权利;三种义务。
作用:前期有利于稳定统治秩序,扩大了统治区域,巩固了周王室的统治,但是随着诸侯国势力壮大,兼并战争开始了削弱了周王室的地位,分封制遭到了破坏。
2.宗法制:目的:巩固分封制形成的统治秩序,解决贵族之间在权力、财产和土地继承等方面的矛盾。
含义:用父系血缘的亲疏维系政治等级,分配政治权利,巩固国家统治的制度。
实质:按血缘关系分配政治权力,形成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秩序。
最大特点:嫡长子继承制。
影响: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分封制与宗法制的关系:二者互为表里,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础、内核和纽带,维护贵族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与团结;分封制是宗法制在政治上的具体体现,是按照宗法制的等级秩序严格进行的。
3.西周时期政治制度的特点:神权与王权相结合;最高执政集团尚未实现权力的高度集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国家政治结构。(最基本的特点)
[思维点拨]
易错点:
1.大宗和小宗不是绝对而言的,而是相对而言的。
2.“封建制度”是奴隶社会解体后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封邦建国”指分封制。
(二)春秋时期的政治
东周建立:前770年周平王东迁洛邑,史称东周,东周分为春秋和战国两个时期。
春秋:王室衰微,礼崩乐坏,分封制崩溃;诸侯争霸,兼并战争。
战国:改革(商鞅变法)、战争、秦灭六国。
阶段特征: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型的社会大变革时期;社会由分裂走向统一,民族融合加速,华夏族逐步形成。
商鞅变法
指导思想:法家理论。
宗旨(目的):富国强兵。
性质:最彻底的新兴地主阶级的封建性质的变法运动。
特点:“农战”和“法治”。
内容:经济: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统一度量衡。
政治:废除分封制,普遍推行县制;实行什伍连坐制度;制定秦律。
军事:奖励军功,废除“世卿世禄制”。
文化:焚烧诗书;改革旧俗。
历史作用:推动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为秦国的富国强兵和统一奠定了基础;其极端专制的高压政策也对后世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启示:改革是促进国家发展进步的重要途径,要与时俱进;改革必须坚持不懈;改革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保障,强化法治。
成功的原因:顺应历史的发展趋势,符合地主阶级的要求;措施全面彻底;秦孝公的鼎力支持。
二、先秦时期经济结构与特点
[核心梳理]
(一)从原始社会至夏商周时期的经济
1.农业:①耕作方式:原始社会:刀耕火种;夏商周时期:耜耕或“石器锄耕”。
②土地制度:土地公有制:原始社会时期。井田制: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度,受田者对土地有权世代享用,但无权转让与买卖,且需向国王交纳贡赋。
2.手工业:以青铜铸造为代表,由官府垄断。
冶铜业:原始社会晚期:掌握了冶铜技术;商周:青铜时代;冶铁:西周晚期:已能制造铁器。
陶瓷业:陶器是新石器时代手工业的最重要成就(彩陶、黑陶、白陶);商代烧制出原始瓷器。
纺织业:距今五六千年前出现。
商业:出现职业商人和货币;西周实行“工商食官”。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
阶段特征:井田制逐渐崩溃,封建生产关系萌生并逐步取代奴隶制生产关系;生产力:铁器和牛耕的使用;战国时期一些统治者开始实行“重农抑商”政策。
1.农业进步:铁农具和牛耕的使用,出现了许多私田(根本原因);税制改革促使了土地由国有向私有转化。
耕作方式:铁犁牛耕――中国传统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
著名水利工程:都江堰和郑国渠。
土地制度: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主要形式:地主土地私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国家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私有制。(形成方式:战国各国变法,以法律形式确立。)
主要经济形态:小农经济(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后开始瓦解,是我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是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明清以后日益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因素。)
特点: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男耕女织),自给自足。
中国古代农业政策:“重农抑商”政策。
含义:强调农耕,限制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目的:维护专制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战国商鞅变法首倡“重农抑商”,历代封建王朝继承并发展。
[思维点拨]
小农经济是我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而不是唯一模式;自然经济的基本特征“自给自足”中的“足”并非富足,而指满足自家生活需要和交纳赋税,很少进行商品交换。
2.手工业:
冶金业:以冶铁业为主的私营手工业产生。
春秋:开始冶铁和使用铁器。(冶炼生铁和钢―块炼钢)
战国时期:铁器大量出土,炼钢出现淬火技术。
3.商业:官府控制商业的局面被打破;私商成为商人主体,各国纷纷铸造货币,大都会出现。
三、先秦时期的思想文化
(一)从原始社会至夏商周时期
商:甲骨文是已知最早的成熟汉字。
(二)春秋战国时期
1.思想:(1)“百家争鸣”局面,以儒、墨、道、法为代表的诸子百家共同构造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
背景:①经济;②政治;③阶级关系;④思想文化。
主要流派及主张:儒家;墨家;道家;法家。
意义:“百家争鸣”奠定了中国传统文化体系的基础;形成了中国思想文化兼容并包和宽容开放的特点;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推动了社会历史的发展。
(2)早期儒学和孔子的评价
春秋时期:孔子: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古代文化典籍的整理者和保护者。(六经)
主要思想:教育:办私学;主张“有教无类”、“因材施教”;政治思想体系的核心――“仁”和“礼”,主张“为政以德”,包含民本思想;天命观,对鬼神敬而远之。
战国时期:孟子:儒家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亚圣。
主要思想:政治:“仁政”思想(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民本: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伦理观:“性本善”。
荀子: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主要思想主张:民本:君舟民水;伦理观:“性恶论”,主张礼法并施。
哲学思想:提出“天行有常”、“制天命而用之”的命题。(唯物主义思想家)
2.文学《诗经》: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是中国成熟诗歌形成的重要标志,收集西周至春秋中叶的诗歌。
内容:分为风(精华)、雅、颂三部分。
地位:《诗经》的创作为古典文学现实主义的优良传统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中国古代 流转税思想 税制改革 当代意义
所谓流转税,从现代意义上讲,是指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形式。现行流转税制主要是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具体税种组成。根据流转税的内涵及其理论,在中国古代(约公元前1066年~公元1911年)属于流转税范畴的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中国古代流转税思想及其发展
纵观中国流转税的发展历程,自西周时期就已存在了关市税和山泽税,在漫长的古代历史时期,流转税历经变迁,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这一历史进程中所体现出的流转税思想的演变轨迹,涵括古代思想家们关于流转税的精辟论述以及古代流转税政策、制度的变迁规律,这无疑是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宝贵财富。对其进行梳理,不仅是对现当代税收理论的丰富,而且还对建立当代流转税的理论分析框架和政策制度体系,以及我国的现实经济和流转税制改革提供有益的思想资源及方法借鉴。流转税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经历了漫长的演变,无论是流转税诸税种思想的演化,还是整个流转税制思想的变迁,都是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
除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这一决定性因素外,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流转税征税的实践也是推动流转税思想发展、演化的重要因素,而纵观流转税发展历程,历经沧桑变迁,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形式改变。形式改变是指流转税在发展过程中,适应经济环境变化发生的税种形式变化。在中国古代,西周时期就有了关市税和山泽税等流转税,当时的关市税往往被合称为“关市之征”,思想家在论述时也往往将二者放在一起进行探讨。其后的历史时期,关税和市税便逐渐分离,在分离的同时,各自在形式上又经历了演化的过程,如关税由内部关税,至内部和外部关税并存,再至以外部关税为主;市税在秦汉时期为“市租”,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估税”,在唐朝为“除陌钱”,在宋元时期为“住税”,至明清时期则越来越规范,为交易税或营业税。消费税的形式也经历了一个由盐、酒、茶等专卖品收入向盐税、酒税、茶税等规范形式的转变。流转税具体税种形式的改变,反映出中国古代流转税发展由繁至简,趋向统一、规范的历史特点。
制度创新。流转税在古代的发展不但表现在形式改变上,也反映在制度创新上,即通过制度创新,来适应具体历史时期的客观经济要求。如对关市税的征收由早期的主要是地方至宋代的国家制度化、合法化,便是以关市税制度的创新,通过这一创新,体现出封建政权愈加重视财政收入的征收目的;消费税的征收由最初的“寓税于价”向“一切通商”,向二者并行,再向开中制度、纲法、票盐法等变通方式的演变,也反映出封建统治者千方百计地通过流转税制度的创新来维护其封建收入的真实目的。
所以,流转税制度的创新是对于流转税思想在中国古代各历史时期呈现不同时代特点的另一诠释。
结构调整。一方面,在中国古代,流转税在整个国家税制结构中不占有主导地位,但总体来说,流转税在封建国家财政中的地位却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另一方面,在流转税制结构内部,封建社会前期消费税占主导地位,是封建国家流转税收入的大宗;当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冲击到封建政权基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封建统治者不得不放弃对消费品商业利润的完全占有,采取一些官商分利的妥协政策,从而降低了消费税在流转税中的比重,同时也加紧增设其他流转税税目,极尽其裸的搜刮之能事。因此,中国古代流转税制结构的变化、调整,反映了经济结构发展变化对税制结构的内在要求,同时也说明了古代流转税思想由封建社会前期向后期演化的客观背景。
职能转换。税收职能可概括为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三大职能,分别实现效率、公平和稳定三大政策目标。流转税作为税收体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上述税收的共同职能和目标。然而不同类型的税种由于自身特点,更由于所处的制度环境,也应有不同的职能和目标侧重。在中国古代,奴隶制政权和封建制政权的特质,决定了流转税的主要职能是财政收入职能。但我们不能因此抹灭流转税收在特殊的历史时期特殊的经济背景下所具有的其他职能,比如收入分配、调节产业结构等职能。随着中国古代社会的演进,流转税职能也经历了一个转换的过程,由单纯重视其财政收入职能,至兼顾其他职能。反映在流转税思想方面,主要有不少的思想家越来越重视以流转税作为调节经济的手段,发挥其杠杆作用。
中国流转税制改革的现实思考
中国既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处于重要的经济转轨时期,因此,中国经济具有发展经济和转轨经济的双重特征。尤其是转轨经济,在经济体制运行方式和产业结构等方面发生着急剧的变化。在此基础上,现实的流转税制演变依然在形式改变、制度创新、结构调整和职能转换四个方面基础之上进一步深化。既然我国当代征收流转税的实践并没有割断历史,那么,当前的流转税制改革从过去,尤其是古代社会汲取合理的思想因素便符合历史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关税制度建设方面。关税思想在中国古代经过了从政治关税、财政关税向保护关税的漫长演变,而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财政关税思想,应该说封建统治者因注重关税的财政征收职能而实施的关税政策,以及思想家出于扩充税源、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探讨关税问题,都是有其合理的时代经济背景的,无论是先秦时期墨子对征收关税的合理性论证,还是其后各历史时期封建官府征收财政关税的实践,都验证了这一点。关税征收环节的弊端是不可避免的,封建统治者往往凭借手中的特权大肆搜刮,给百姓带来深重灾难,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会造成负面的制约影响,遏制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之资本主义国家的入侵,终于导致了保护关税思想的产生,郑观应、马建忠等人在保护关税方面的观点主张,通过关税这一经济杠杆来保护国内新兴工业的核心思想,对于当前的关税制度建设无疑仍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关税建设的长远发展考虑,应该降低关税税率,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营业税制度建设方面。营业税思想在中国古代经历了一个逐渐规范的漫长演变,且出现了许多宝贵的制度主张,比如将征收营业税同管理市场有机结合的制度思想,营业税负担由买方、卖方共同负担的思想,革除营业税征收过程中采用包税制弊端的思想,用商业原则开辟财政收入来源的“除陌钱”思想,用较低的营业税税率刺激商业发展的思想,以营业税来通行钞法的思想,这些思想财富对于当前的营业税制度建设起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当前的营业税范畴已不完全等同于古代社会,而营业税制度建设的着眼点也应在于发挥营业税的杠杆调节功能。营业税税率的设计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发挥税收的奖限作用,合理调节消费;有利于搞活商品流通,稳定市场物价;利于组织财政收入,为国家更好地积累建设资金。
消费税制度建设方面。消费税思想在中国古代经历了由“寓税于价”至“通商”的漫长演变。联系当前的消费税制度,对这一思想脉络作综合考察,便会发现中国古代消费税思想的发展变化是奴隶制和封建制经济的必然结果,而历史发展至当代社会主义阶段,客观政治、经济环境已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很难再用古代的消费税思想来直接指导当前的消费税改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古代的流转税思想对当代的消费税改革完全失去了借鉴意义,像古代思想家所提出的有关消费税征收过程中的重复课税现象和税负转嫁现象,从某种角度来说,则恰恰是当代消费税改革应合理税负的理论前提。正是由于消费税所固有的重复课税、易转嫁缺陷,才会严重干扰税收功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带来市场运行效率的损失,为避免和减少该效率损失,政府应合理安排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消费税制应尽可能满足经济效率的原则,减少对各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扭曲效应。从长远来看,随着价格的进一步改革,消费税的转嫁机制逐步形成,消费税应从调节生产转为调节消费,从平衡产品利润转为促进间接税的累进征收,并依此作为调整消费税税率结构和征税范围的主要依据。
流转税征收管理制度建设方面。中国古代有关流转税征收过程中贯穿的包税制思想,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流转税的征收是有成本的,为了降低流转税的征收成本,封建政权采取的是往往给百姓加重税收负担的包税制、买扑制,这在当代改革流转税征收管理制度时固然不可取,但它从侧面为当代改革流转税征收管理制度指明了方向,即在市场经济运行条件下,设计流转税征收管理制度时要遵循低成本原则,这也是符合提高流转税征管效率方针的。
总之,中国古代的流转税思想不仅在古代具体历史时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即使是对当代流转税制改革也通过不同角度发挥着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作用。(作者为上海电力学院经管学院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