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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投资风险的认定
风险主要是指事件发生后,其损失机会或损害的可能性、不确定性。证券投资中,风险和收益是一对矛盾结合体,有收益就有风险,二者存在内部的必然性。证券投资的风险可以运用科学的手段进行一定程度的预测分析,通过对对主客观风险、市场及经营风险等要素进行控制。证券投资在运行过程中处于动态的、复杂的交互性的选择过程,对市场的了解,对投资时机选择,对投资品种的确定,都是影响风险和收益程度的要素。一个证券在一定时期内收益率、收盘价、上期收盘价、单位红利及股息收入等指标产生的,都是需要在现实操作中进行评估和预测的,收益率的方差和标准测度是证券投资的重点。证券投资风险的分类标准是从多个方面界定的,根据风险构成可以分为系统风险,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业包括相对应的非系统风险,例如企业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操作风险等。根据操作角度一般划分为,选择风险和投资者风险。证券投资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股票、债券、衍生证券。
二、提高证券投资市场风险控制的对策
1、正确运用证券投资风险测的重点理论方法。从风险的定义来看,证券投资的风险是在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者的收益和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科学的测度理论是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只有科学的理论,才能达到其控制目的。证券投资风险的理论主要是效用函数的概念,风险金测度模型,标准风险测度模型,随机优势选择模型理论,均值———方差测度理论。值理论,下偏矩测度理论,VaR测度理论,信息嫡测度理论等。在实际操作中,新的风险测度指标主要从定量、定性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三个方面提出,在定量测度方面,主要基于损失序列、紧迫程度、分布和频度进行风险测度;在定性测度方面,是投资者对某证券投资风险的定性判断,在投资市场上主要是指主观风险的评估问题;在系统测度方面,兼顾指标的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其平衡单方测度可能产生的矛盾。
2、强化对风险的预测与控制。证券投资风险主要分为非系统风险的控制和系统风险控制。风险预测是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证券投资风险的预测主要是计算出各标准时段内投资风险,形成风险时间序列,然后对其进行预测。预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这里使用组合预测的方法,使预测模型更具有对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非系统风险,主要控制方式是确定各类投资的权重,实现投资的多样化,对风险本质的认识及测度指标的定义是风险预测和控制的基础。系统风险的控制主要方法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如股票指数、期货进行系统风险的控制研究,在确定多个证券的情况下,设定满足预期的约束条件,进而确定各类投资的权重,通过目标收益率与期望收益率进行比较,作为风险控制的分界线。设定股票投资组合即现货、股票指数期货、观测时期数,组合现货持有量,保证在一定预期收益的前提下,投资风险最小。现货与期货组合后的收益率可通过目标收益率、期望收益率及调整后的现货收益率计算得出,进而实现对风险投资的优化。
3、降低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预作用。市场存在一定的缺陷,市场的自由调控作用难以对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和优化,政府需要选择多种方式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对证券投资实施法制建设和监管,并且把握调控的力度。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参与下,杜绝证券市场中出现无序竞争的现象,证券市场具有复杂的经济体系它的运行和发展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实现对市场主体的调节和规范作用。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投资者存在亏损的可能,投资者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机构投资者具有信息、资金上的优势,个人投资者盲目跟从就容易导致投机风气的盛行,对机构投资者进行有效的培养,并有效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市场健全的方式。如果能深入分析有关企业或公司的经营材料,并不为表面现象所动,看出它的破绽和隐患,并作出冷静的判断,则可有效回避经营风险。
4、规避市场风险的存在方式。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政府会改变发展证券市场的战略部署,出台一些扶持或抑制市场发展的初期,在社会经济比较繁荣时,市场风险来自各种因素,每种股票价位变动,其公司利润有保证,历史数据详细的分析,是要掌握趋势,了解收益的持续增长能力,了解其循环变动的规律。有的企业受其自身的经营限制,其股价出现不稳定状态,就要选择买卖时机,当股价低于标准误差下限时,可以购进股票,当股价高于标准误差上限时,最好把手头的股票卖掉。注意投资期,经济气候好时,股市交易活跃,经济气候不好时,股市交易必然凋零,不要把股市淡季作为大宗股票投资期,根据历史资料分析,正确地判定当时经济状况在兴衰循环中所处的地位。股市得变化对经济气候的反映更敏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或者经营决策重大失误等,使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投资者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证券产生影响的风险,它通常是由某一特殊的因素引起,与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不存在系统、全面的联系,而只对个别或少数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
5、综合性风险的防范。综合性风险主要包括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利率风险。在现实生活中,所有企业都受全局性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在购买股票前,要认真分析有关投资对象,与那些经营状况不良的企业或公司保持一定的投资距离,在购买股票前,要认真分析有关投资对象,研究它现在的经营情况以及在竞争中的地位和以往的盈利情况趋势,如果能保持收益持续增长、发展计划切实可行的企业当作股票投资对象,较好地防范经营风险。在规划和政策既定的前提条件下,政府应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手电引导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在通货膨胀期内,应留意市场上价格上涨幅度高的商品,从生产该类商品的企业中挑选出获利水平和能力高的企业来。周期波动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常见的现象,我国经济在年度间的频繁波动是一种随机波动,尽量了解企业营运资金中自有成份的比例,利率升高时,会给借款较多的企业或公司造成较大困难,从而殃及股票价格,而利率的升降对那些借款较少、自有资金较多的企业获公司影响不大。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它是与整个股票市场或者整个期货市场或外汇市场等相关金融投机市场波动无关的风险,由特殊因素引起的,股民可通过投资的多样化来化解风险,对证劵投资中的风险需要有宏观与微观上的认识,防止易变的收入将导致收益和现金流量的不确定。
三、结语
在我国,蓬勃兴起的互联网金融成为了终结“金融抑制”格局的市场自发力量,股权众筹亦不例外。在高度管制的证券市场上,众筹融资模式一定程度上架空了监管者对证券发行的实质性审批权力,企业融资的自由度得到了扩展;而众筹平台事实上扮演了证券公司(承销商、保荐人)的中介角色,直接淡化了严格管制条件下高度稀缺的券商牌照的价值。
证券法两大价值的权衡:保护投资者与便利融资
一个公认的看法是,投资者保护水平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了一国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法和金融学”领域代表性学者LLSV(1998)所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了,法律给予投资者提供保护的强弱程度与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成正比。说到资本市场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人们直接想到的就会是证券法;不过,要知道证券市场的历史要远远长于证券法的历史。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问世之前,各国并无专门的法律规范和特定的监管机构来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权利,而是通过司法诉讼并适用合同法或侵权法来实现对投资者权利的救济。证券法的出现意味着通过行政性监管机构的“公共执法”模式的出现,以往通过法院的“私人执法”模式不再是投资者权利救济的唯一渠道。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制度核心的证券法律规则的出现,就使得证券发行不再是纯粹私法意义上“你情我愿”的自由买卖了,而把公法规则带入了融资交易之中,简单地说就是要求某些证券发行活动必须履行向监管当局注册并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以减少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不对称信息。
显然,这样一种监管规则会给发行人带来融资成本上的负担,进而在整个社会层面上形成对金融交易的抑制。因此,证券法规则在价值取向上必须权衡投资者保护和便利融资这两大市场目标。理论上讲,某些特定类型的投资者是不需要通过证券法来对其进行保护的,例如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的投资者,具有较丰富投资经验的人以及拥有一定金融财富的投资者。因此各国证券法都会把证券发行在大类上界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情形,对于后者豁免发行注册的法律要求,以避免给融资活动带来过大的成本负担;但对于私募融资,证券法规则通常会设置投资者数量的限制和公开劝募的限制。
可以说,传统证券法律制度正是通过在公募与私募之间划分一条界线,来确定哪些融资活动要受到证券法的严格约束,即在价值目标上偏重于投资者保护;而哪些融资活动可以豁免证券法的适用,从而有利于融资交易的开展(参见附表中所详细列明的法律规则)。
然而,随着互联网时代融资模式的更新,股权众筹正在冲击着证券法的立法理念:原有划分公募与私募的界线逐渐显得不合时宜,甚至通过公募与私募的划分方式来甄别出哪些投资者属于“弱势群体”,从而由证券法和证券监管机构对其给予特别保护的做法也面临着被颠覆的可能。
究其原因,无非有二。其一: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股权众筹实现了融资活动的普罗大众化,大量并非富有的公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金融活动,成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其二: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证券法和证券监管机构之所以存在的理论基础,而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大幅度降低信息成本的潜在力量和功能,这将根本性地削弱甚至否定证券法的存在意义。简而言之,股权众筹的兴起有可能成为证券法发展历史的一个转折点,关于投资者保护与便利融资这两大公共政策目标的权衡如何在法律规则层面实现这一问题,以往证券法给出的解决方案必将受到挑战。
小额发行豁免制度的确立
传统上来讲,划分证券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的一个重要标准是人数,例如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200人标准,又如美国《1934年证券法》第12(g)(1)条中的500人法则(可以想见中外监管者都害怕“”);另外一种豁免监管的情形则是向那些可以自己保护自己,或者说具有较大投资损失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而合格投资者参与私募融资的一个重要指标即是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最低投资金额,例如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美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则将大额投资者(购买或同意购买总额为15万美元或以上证券的投资者)不计入发行对象的总数。
也就是说,传统上法律规则是通过设定人数的上限和单笔投资金额的下限来划分“公募”与“私募”,进而决定证券法的不同适用程度。然而,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恰恰与这种划分模式是完全相反的:互联网的无远弗届本性决定了股权众筹必然是一场“群众的盛宴”,如果没有了海量互联网用户群体转化而来的投资者群体,股权众筹也就不是股权众筹了,200人的限制将使得互联网的虚拟空间特性在融资活动中变得毫无意义;另一方面,股权众筹的普罗大众化特征决定了其不可能设置一个极高的门槛,只允许“富人”参与其中,而没有了草根的互联网金融根本就不能称之为互联网金融。
基于这样的判断,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18日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仍未跳脱出旧有的证券法观念,把股权众筹定位为一种证券私募行为,禁止公开劝募(要求众筹平台不得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而200人的投资者人数上限和100万元的合格投资者单笔投资下限规定就使得这一《办法》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无实质区别。如若遵循这一逻辑,那股权众筹就没有存在空间了,专门为其制定规则事实上也就不必要了。
其实,股权众筹的兴起提供给我们一个反思以往划分“公募”与“私募”这两类融资模式的契机,不应简单地把人数上限和单笔投资金额的下限作为区分投资者是否需要证券法特殊保护的法律标准。相反地,证券法应当确立一种可以豁免证券发行注册的小额发行机制,设定每一个投资者单笔投资的上限,而非下限,对于这类融资活动允许采取公开劝募的方式。这样一来,融资活动即便超越了人数标准,构成了公募融资,但由于每一位投资者潜在的投资损失是可控的,因此保证了其具有一定的风险自我承受能力;对于司法者和监管者来说,投资者提讼(或参加上访)的实际成本要超过潜在的投资损失,因而可以避免过重的司法负担以及所谓的“”发生,进而有利于导入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来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市场纠纷,实现投资者权利的保护。
实际上,这样的一种小额发行豁免机制在主要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均已开始付诸实践或启动规则制定。例如,美国于2012年颁布的《工商初创企业推动法》(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 JOBS法案)规定了,若要获得互联网众筹发行的豁免,发行人每12个月筹资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同时对投资者参与众筹投资的总额也进行限制:以年收入和净资产额10万美元为划分界限,低于10万美元的,其在12个月内参与众筹的投资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者年收入的5%,取高值;若年收入和净资产额高于10万美元的,则允许在12个月内参与众筹投资的总额是10%,最高不超过10万美元。在加拿大,魁北克等省于2014年3月20日联合了《众筹融资招股说明书豁免联合规则》(Integrated Crowdfunding Prospectus Exemption)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该《规则》为通过互联网平台的小额融资豁免设定的标准是:单个发行人每年度发行总额不超过150万加元,单个投资者单笔投资不超过1500加元。意大利则规定了对于单笔投资金额少于500欧元并且年度投资总额少于1000欧元的投资者在互联网众筹平台上注册时可以免于提交风险承受能力信息表。
值得欣慰的是,在我国《证券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者已经意识到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对于促进企业融资活动,降低金融体系制度成本的必要性,因此将被确定写入修订之后的我国《证券法》。
证券法基石的动摇
证券法和证券监管机构之所以存在,其理论基础就是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就产生了“市场失灵”。以上世纪20年代末美国在华尔街股灾之后颁布《1933年证券法》以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起点,各主要国家通过制定证券法和设立专门性证券监管机构来执行证券法成为了证券市场法制发展的主流,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为“监管式国家的兴起”。
不对称的信息使得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可能作出欺诈投资者的行为,例如财务造假,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又有四种选项:市场竞争机制、政府监管(通过证券法)、事后的司法裁判以及国有化(意味着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合二为一)。换句话说,证券法和证券监管机构不是唯一的选择,尤其考虑到存在“政府失灵”的情形,证券法在理论上也绝非一种最优的选择,现实的代价之一就是企业融资成本的上升。
LLSV(2006)就曾收集49个国家涉及证券发行的法律条文,希望通过实证检验来判断证券法是否对证券市场起到了作用以及其中是哪方面的因素起了比较大的作用,他们发现信息披露要求和侵权责任标准与证券市场发展呈显著的相关性,相反设立证券监管机构对发展证券市场的作用却是有限的。也就是说,按照LLSV的研究结论,通过法院的私人执法比监管机构的公共执法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来说更为重要。可见,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是一个立体的概念,它与通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公共执法来实施证券法之间并不能简单地划上等号。
传统证券法对于“公募”和“私募”的划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带来的弊端,只是把证券法执法的重点定位于保护那些因为信息劣势而没有能力自我保护的公众投资者。
那么,在互联网时代,除了前文已经分析的小额发行之外,股权众筹的广泛应用对证券法又意味着什么呢?简单地来说,虽然股权众筹并未改变证券发行的商事交易基本法律结构,但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证券发行活动可以大幅度地降低投资者获取信息和甄别信息的成本,同时也会大幅度增加发行人欺诈的成本。
信息载体的不同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信息成本的高低。我们可以回想一下在中国证券市场初创时期,股民们主要通过电台收听准点行情播报,在每天交易结束之后又会自发地聚集在证券公司营业部门口来分享各种亦真亦假的信息,而当时上海的一份报纸《新闻报》在每周二会刊登一版“证券市场专辑”的内容,因此这一天的报纸格外抢手。而现如今,这一切的信息获取和信息交流的方式都因互联网的出现而根本性地改变了。借助于技术的进步,投资者的信息成本急剧降低,而股权众筹的兴起也正是印证了在互联网时代普通投资者信息劣势减少的大趋势。
同样的道理,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也使得证券市场筹资者失信成本急剧上升,这缘于投资者发现信息成本以及彼此之间传递、沟通信息成本的巨大节省,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众筹平台)为了获得良好的市场口碑而形成了自我行为的约束。尤其是众筹平台,在外部竞争条件下,它会产生监督发行人行为,保护众筹投资者的自我激励。这一变化并非通过加大证券法的执行力度,而是市场声誉机制本身在互联网时代的强化。经济学家曾经基于美国1978年至1987年间132个样本的实证研究,发现在上市公司行为约束方面,声誉机制比法律机制更为重要,上市公司受到处罚的直接损失要低于声誉上的损失。而在互联网时代,这样的一种市场约束机制得到了空前的强化,可望成为股权众筹交易活动的重要制度基础。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18世纪就有互联网股权众筹的话,那么英国南海公司谎称在南美发现金矿,欺诈投资者的行为很快就会被揭穿,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也就不会有之后导致证券市场关闭一百年的《反泡沫法案》了。
互联网技术大幅度节省了投资者的信息成本,而网络的公开性令欺诈者无处遁形。互联网时代普通投资者的“集体智慧”很大程度上缓解甚至消弭了证券法制定者所担心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者保护这一公共政策目标是否一定要通过证券法和证券监管机构来实现,这一既有的疑问在互联网时代将会被重点提出,而关于证券法存在价值的讨论则很有可能产生重大的转折。
结语
在我国,实践中的大量股权众筹融资活动无论从人数标准上来判断,还是基于合格投资者标准来审查,都很难符合现行证券市场法律规则对于“私募”的要求,因此严格来说都面临着被界定为“非法集资”的刑事法律风险。
如何解决?令行禁止是一种选择,也是看起来最省事的方案,但如此行事的代价也是极大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空间就被压缩了,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战略将继续得到维持。另一种解决方案就是放宽证券法对资金募集的监管,除了小额发行豁免之外,考虑到股权众筹具有节省投资者信息成本,提升其自我保护能力的特质,故而应当将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股权众筹活动也列为证券法发行注册的豁免情形之一。
关键词: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证券监管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培育、完善市场本身机制的运转增强市场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日益广泛的做法。但中国目前尚未就这一制度进行充分的研究并得出明确的结论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正处于一个游离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查制度之间的状态。了解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体系、价值基础以及当下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我们完善自己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及其理论体系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借助各种金融工具向公众筹集资金的公司及其相关的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与该筹资行为及其持续性身份相关的信息。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理论体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全面、准确、及时是证券发行人的法定义务。第二假设所有投资者都能基于相关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适合自己的理性投资判断,那么因此而产生的经济盈亏完全是投资者自己的风险。第三,证券发行只受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度的影响,其他有关企业自身素质等因素均不作为证券发行审核的要件。第四,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披露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管理者无权对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的品质作出判断。管理的目标是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判断的基础而非代替投资者作出判断。第五,发行人在申报后法定肘间内如未被证券管理机关拒绝注册,发行注册即为生效,证券发行且无需政府授权。第六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如果证券管理机构发现发行人公开信息有虚伪、误导、不实、欺诈等情形可以颁布停止方式,阻止证券发行并要求发行者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发行人对其公开披露文件中的不实陈述所导致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对投资者因其自身投资决策失误或因不实陈述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负有法律责任。
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基础
信息披露最初源于商业公司发展的自身要求,而法院对欺诈与不实陈述的制裁及自律机构对披露的要求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动力,并最终为成文法规范所确定。在这样的演变过程中不应忽略的是法律价值的变化对该制度的影响。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中显然存在的是诚信和效率。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证券法本质上是市场之法,它调整证券市场多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遵循诚信原则也就当然贯穿于它的方方面面,不论是证券发行、交易,也不论是上市公司、证券商还是中介机构其行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强制信息披露,证券市场的配置效率将大大降低。强制信息披露使所有上市公司平等披露各种信息使所有投资者平等地接收信息,促进了证券市场自由竞争的实现和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以较小资源损耗的代价一定程度上地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但是,当下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亦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假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交易所在相当一段对调查采取事前审查的办法,由于人力与时间的制约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第二,处罚不力。我国证券法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由于对受害投资者没有补偿,从而没有对违规者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即使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方面,执法力度同样不够,许多作假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没有完全按规定处理。
第三,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采取政府监管的模式。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条块分割与地方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导致地方政府为谋取地方经济利益,通过介入地方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管理,进一步削弱行业自律体系的权威性。
第四,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会计师或事务所因参与造假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民事赔偿。正是由于我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违规成本极低,处罚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造成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不力的直接原因,首先是监管框架的缺陷。我国证券监管属于政府监管,但完全依赖政府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政府获取信息能力,用于监管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因此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来监控一切。其次,监管根本目标事实上错位。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受到有效保护,从而违规处罚没有起到威慑作用。再次,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不利于对违规的监管。交易所的处罚权力有限,对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更大的处罚权,但在制度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有多大的责任是一个目前尚未解决的问题。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主要在于职业道德、审计准则的监督,不能调查上市公司,故很难通过对事务所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信息违规行为。
从深层次探求原因,信息披露监管不力源于体制上的弊端。我国监管政策一贯强调证券市场要为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服务,企业主要依靠政府意志进入资本市场因此在事实上形成的发行审核惯例是凡是获得了发行额度的企业,很少有通不过审核的,发行审核实质上流于形式诱发了企业的虚假包装现象。在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中介机构与监管部门实际上共同监管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而我国中介机构长期缺乏独立性,严格的行政管制抑制了行业自律。同时,由于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在限制竞争中中介机构利益严重依存上市公司而法律责任的欠缺更使中介人员违法成本极低,最终在信息披露问题上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一道与监管部门周旋,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四、中国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首先在证券发行方面要取消发行额度实行注册制。发行额度是证券市场创立早期特定经济环境下的产物,明显具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如今已远远与市场规律不相适应。其负面影响早已超过控制市场风险的作用,相反由于人为因素的干扰大大增强了市场风险,应当坚决取消。注册制彻底贯彻了公开原则因而更加科学,更加符合证券市场内在的要求,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行政权力天然强大、市场机制正在发育的市场中,它对于减少行政干预,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形成,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要研究投资银行,首先必须先了解一下资本市场,因为投资银行是伴随资本市场的产生而产生发展的,没有资本市场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就不会又投资银行业今天的辉煌。反过来理解,如果没有广大投资银行家在资本市场上的精彩表演,国际资本市场也不会象今天这样耀眼。
1.1资本市场的概念与分类
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与货币市场相对应的概念,资本市场着眼于从长期限上对融资活动进行划分,它通常指的是由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融资活动组成的市场。是提供一种有效地将资金从储蓄者(同时又是证券持有者)手中转移到投资者(即企业或政府部门,它们同时又是证券发行者)手中的市场机制。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市场的交易几乎已经覆盖了全部金融市场。
我们可以将资本市场进行分类。从宏观上来分,资本市场可以分为储蓄市场、证券市场(又可分为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长期信贷市场、保险市场、融资租赁市场、债券市场、其他金融衍生品种市场等。其中证券市场与债券市场又形成了资本市场的核心。
1.2资本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2.1资本市场能够有效地行使资源配置功能
资本市场的首要功能就是资源配置。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一般由四个部门组成,即企业、政府、家庭和国外部门。家庭部门一般来说是收支盈余部门,企业和政府一般是收支差额部门。盈余部门一般要将其剩余资金进行储蓄,而收支差额部门要对盈余部门举债,收支盈余部门将其剩余资金转移到收支差额部门之中去(雷蒙得·W·戈德史密斯,1994)。在现代社会中,要完成这种转化,曾经有过两种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即由计划经济性质决定的中央计划配置方式和由市场经济决定的资本市场配置方式。在发达市场经济中,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的主要配置形式,并且实践证明效率是比较高的。
1.2.2资本市场还起到资本资产风险定价的功能
资本资产风险定价功能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功能之一,资本市场也正是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来指导增量资本资源的积累与存量资本资源的调整。风险定价具体是指对风险资产的价格确定,它所反映的是资本资产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与风险之间的一种函数关系,这正是现代资本市场理论的核心问题。资本市场的风险定价功能在资本资源的积累和配置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1.2.3资本市场还为资本资产的流动提供服务
资本市场的另外一个功能就是提供资本资产的流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购买了金融工具以后,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出售所持有的金融工具,这种出售的可能性或便利性,称为资本市场的流动。流动性越高的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积极性就越高。流动性的高低,往往成为检验资本市场效率高低的一项重要指标。
1.3资本市场的主体
资本市场的主体通常被称为市场参与者,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发行和购买金融工具的市场参与者一般包括居民家庭、企业、中央政府及其、地方政府以及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者一般包括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发展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外国公司以及境外个人投资者。
参与资本市场的服务企业分为金融中介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其中金融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的所有参与者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他们一般主要提供以下传统金融服务:
1.金融中介功能。发行各种金融工具;
2.客户进行金融资产的交易;
3.自身进行金融资产交易,为其客户设计新类型的金融资产并将其销售给其他资本参与者;
4.投资咨询服务;
5.资产管理服务。
1.4中国的资本市场
1.4.1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
中国的资本市场形成经历了不太长的时间,作为其标志的中国证券市场是从1981年发行国库券开始的。后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标志着证券交易体系开始走向规范。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委员会,相继颁布了一批证券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至此,中国资本市场才初具框架。
中国的证券市场体系经过了10年的风雨,在这10年中,中国的资本市场迅猛发展,为中国的改革和开放起到的关键的作用。从证券市场来看,1991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仅有上市公司14家,市价总值109.19亿元。而到了2000年12月,投资者开户数目已经达到5800多万户,境内上市公司有1200多家,累计筹集资金将近5000亿元。另外,中国证券市场股票市值已达到4.6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从1991年的0.5%上升到51%。中国的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亚洲甚至世界新兴市场中最活跃的市场之一。
1.4.2中国资本市场的不足
与国际上先期工业化以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发展相比较,中国现行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与问题。简而言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资本市场总量规模偏小,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规模占全社会融资总量的大约1/10,而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国家的银行偿贷间接融资与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例大约为1:1。
另外,资本市场内在结构不尽合理。例如,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大部分市值是被不能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而占据,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的比例大约为50%、30%、20%。流动性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大量的非流通股的存在,大大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流动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第三,中国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不够健全,运行秩序不很规范。由于法律环境、制度、及人为因素的影响,中国的资本市场尤其证券市场发展一直处于不很规范的状态,法律的不健全、制度的缺陷导致了诸如虚假财务报表,虚假上市、基金黑幕、大户操纵股价等一系列违规现象出现;由于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只注重筹资而淡化经营、出现了一批垃圾股。由于市场的退出机制不完善,致使市场投机气氛强烈,市场价格严重背离公司股票价值的情况比比皆是。
虽然中国资本市场存在以上缺陷,但是这些问题总的来讲是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其他国家在发展初期或多或少都曾经出现过这些问题。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发展中的资本市场,是新兴的资本市场,其中蕴涵着巨大的潜能,充满着活力和生机。
二投资银行理论概述
在全球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而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当中,投资银行应当是最活跃、发展最迅速的。可以这样讲,没有投资银行的努力和创新就没有国际资本市场今日的繁荣。
2.1投资银行的定义
投资银行这个名字其实名不副实,它主要从事同证券相关的业务但并不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美国著名金融投资专家罗伯特·库恩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和趋势曾经对投资银行下过如下四个定义:
(1)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银行,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这是对投资银行的最广义的定义,它不仅包括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甚至还包括保险公司和不动产公司。
(2)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这是对投资银行的第二广义的定义。因此,证券包销、公司资本金筹措、兼并与收购,咨询服务、基金管理、风险投资及证券私募发行等都应当属于投资银行业务。而不动产经纪、保险、抵押等则不属于投资银行业务。
(3)更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的定义仅包括某些资本市场业务,例如证券包销,兼并收购等,另外的资本市场业务,例如基金管理、风险投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工具的创新等则应该排除在外。
(4)最狭义也是最传统的投资银行的定义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募集资本和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当作是投资银行。这一定义排除了当前世界各国投资银行所现实经营着的许多业务,因而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国际投资银行界普遍认为,以上第二个观点最符合美国和现代世界投资银行的现实状况,目前是投资银行的最佳定义。
2.2投资银行业的发展简史
在国际投资银行发展历史当中,英国和美国的投资银行发展历程是最具特点的,其他国家投资银行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参照和模仿了它们模式,以下是欧美投资银行业发展的简单回顾。
2.2.1欧洲商人银行的发展
投资银行萌芽于欧洲,其雏形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商人银行。早在商业银行发展以前,一些欧洲商人就开始为他们自身和其他商人的短期债务进行融资,这一般是通过承兑贸易商人们的汇票对贸易商进行资金融通。由于这些金融业务是由商人提供的,因而这类银行就被称为商人银行。
欧洲的工业革命,扩大了商人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帮助公司筹集股本金,进行资产管理,协助公司融资,以及投资顾问等。20世纪以后,商人银行业务中的证券承销、证券自营、债券交易等业务的比重有所增大,而商人银行积极参与证券市场业务还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在欧洲的商人银行业务中,英国是最发达的,它在世界上的地位仅次于美国,另外德国、瑞士等国的商人银行也比较发达。
2.2.2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
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发展的历程并不很长,但其发展的速度在全球是首屈一指的,近几十年来,美国的投资银行在全球一直处于霸主地位。研究全球的投资银行业,最重要的就是研究美国的投资银行,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始于19世纪,但它真正连贯的历史应当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开始。
(1)《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前的投资银行。
1929年以前,美国政府规定发行新证券的公司必须有中介人,而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这种业务只能通过银行控股的证券业附属机构来进行。这一时期,所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从事证券(主要是公司债券)业务,这一阶段投资银行的最大特点就是混业经营,投资银行大多由商业银行所控制。由于混业经营,商业银行频频涉足于证券市场、参与证券投机,当时证券市场出现了大量违法行为例如:虚售(WashSales)、垄断(Corners)、大进大出(Churning)、联手操纵(Pools)等。这一切都为1929---1933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埋下了祸根。
1929年到1933年爆发了世界历史上空前的经济危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市值下跌了82.5%,从892亿美元下跌到156亿美元。美国的银行界也受到了巨大冲击,1930-1933年美国共有7763家银行倒闭。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被用法律条文加以规范,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开始分业经营。许多大银行将两种业务分离开来,成立了专门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例如,摩根银行便分裂为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和J.P摩根。有些银行则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经营方向。例如,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成为专门的商业银行,而所罗门兄弟公司(SolomonBrother)、美里尔·林奇(MerrillLynch)和高盛(Gold-manSachs)等则选择了投资银行业务。
(2)70年资银行业务的拓宽。
在《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颁布以后,美国的投资银行业走上了平稳发展的道路。到1975年,美国政府取消了固定佣金制,各投资银行为竞争需要纷纷向客户提供佣金低廉的经纪人服务,并且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利率期货与期权交易。这些交易工具为投资银行抵御市场不确定性冲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投资银行掌握了回避市场风险的新工具后,将其业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如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这种业务使得抵押保证证券市场迅速崛起。
(3)80年代以后美国投资银行发展
80年代美国为了放松对市场和机构的管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如1980年颁布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机构法》以及1989年颁布的《金融机构重组、复兴和强化法》,1983年实施了"证券交易委员会415条款"(SECRule415),这些对投资银行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使美国投资银行业在80--90年代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产生了大量金融创新产品。80年代初的经济衰退结束后,美国的利率开始从历史最高水平回落,大量的新发行股票与债券充斥市场,出现了不够投资级的垃圾债券(JunkBond)。大量垃圾债券的发行给投资银行提供了巨大的商机,并影响了美国投资银行的历程。
随着世界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80年代以后,尤其是到了90年代,国际上投资银行业发生了许多变化。主要是国际型大型投资银行机构规模越来越大、投资银行重组大量出现、高科技发展带来投资银行业务的革命、创新业务大量涌现等等。
2.3投资银行的内部环境
2.3.1投资银行的组织形态
从组织形态上来看,国际投资银行一般由两种形态:一种是合伙人制;另一种是股份公司制。其中绝大多数国际投资银行采用的是后者。
投资银行的合伙人制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承兑贸易商号。这些家族经营的企业一代一代的继承,慢慢的由开始的独资性质变为数个继承人按份共有,成为合伙企业形式。早期的投资银行都采用了合伙人制。在世界上,比利时、丹麦等国的投资银行仅限于合伙人制,德国、荷兰的法律虽允许股份制,但其投资银行也只采用合伙人制。在美国的六大投资银行中,只有高盛仍采用合伙人制。到现在高盛已经有将近200个合伙人。
19世纪50年代,欧美各资本主义国家公司立法开始兴起,到20世纪50年代趋于完善。投资银行以合伙人制向股份公司制组织形态过度。现代国际投资银行普遍采用股份制。美林于1971年完成了全部改制过程,1986年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也由合伙人制改为股份制。在新加坡、巴西等国现在只允许投资银行采用股份只形态,合伙制则被禁止。
2.3.2投资银行的经营模式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各国对两者的处理也各不相同。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是分业经营模式,而德国则采用混业经营模式。
1933年通过的《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在法律上确定了美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实行分业管理。保证了美国金融与经济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持续发展。二战后,美国将其经济与金融体制移植到了日本,1948年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银行和信托机构不得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这类业务应该由证券公司从事,日本的证券公司其实就是专业投资银行。由于美国投资银行业在全球的霸主地位,许多国家在制定投资银行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上都沿用了美国模式。
混业经营在欧洲国家是比较多的,除德国以外,瑞士、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国都采用了混业经营模式,又称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BankingSystem)。混业经营使得银行能够便利地进入各种金融市场,在这一点上混业有着分业无可比拟的优势。但由于混业经营的风险较大,需要更加健全的银行体制和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支持。
2.4投资银行业务
2.4.1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
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就是投资银行协助企业、公司和个人客户筹集资金,并且帮助客户交易证券。
(1).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原始的业务之一,最早的投资银行的业务收益主要就来自与证券的承销。在承销的过程中,投资银行起了极为关键的媒介作用。投资银行承销的证券范围很广,它不仅承销本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所发行的债券,各种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和股票,外国政府与外国公司发行的证券,甚至还承销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等发行的证券。证券的承销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投资银行承销证券由四种方式:(1)包销。(2)投标方式。(3)尽力推销。(4)赞助推销。投资银行的承销收益主要来自差价或叫毛利差额(Grossspreed)和佣金(Commission)。
(2).证券交易
投资银行参与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主要有三个原因,同样,他们在二级市场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交易商的角色:
第一,在完成证券承销以后,投资银行有义务为该证券创造一个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以保持该种证券的流动性和价格稳定。一般在证券上市以后,承销商总是尽量使其市价稳定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这就是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上的做市商业务。
另外,投资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促成客户所希望的交易,并据此收取一定的佣金,这就是投资银行的经纪收入。
第三,投资银行本身拥有大量的资产,并接受客户委托管理着大量的资产,只有通过选择、买入和管理证券组合,投资银行才能获得证券投资收益。这就是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另外,投资银行还在二级市场进行风险套利、无风险套利等业务活动。
(3).兼并收购业务
投资银行所支持的收购兼并活动,在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上都是最富有戏剧性,最引人入胜的。投资银行在收购和兼并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它不仅为猎手公司服务,也在为猎物公司服务:
首先,投资银行替猎手公司服务。替其物色收购对象,并加以分析。并且提出收购建议.提出令猎物公司的董事或大股东满意的收购条款和一个令人信服的收购财务计划,帮助猎手公司进行财务安排,以促成交易的完成。
投资银行同样也为猎物公司服务:判断猎手公司的收购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如果对方是敌意收购,则与猎物公司制定出防范被收购的策略,如果判断对方是非敌意收购,那么投资银行便以猎物公司的立场向猎手公司提出收购建议,并向猎物公司提出收购建议是否公平与合理及应否接纳对方建议的意见。
2.4.2投资银行的创新业务与延伸业务
随着投资银行竞争的逐渐加大,仅靠传统业务已经很难维持投资银行迅猛发展的需要,投资银行作为最活跃的金融部门,从70年代以来不断开拓创新业务,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既活跃了资本市场,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也为自己赚了巨额收益。
(1).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就是投资银行作为客户的金融顾问或经营管理顾问提供咨询,策划或运作,一般可分为三类:其一是按照公司、个人或政府的要求,对某个行业、某种产品、某种证券或某个市场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提出较为全面的、长期的决策参考资料。其二是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发生突变,使某些公司、企业遇到困难时,投资银行往往主动地或被邀请向有关公司、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应变措施,诸如重新制定发展战略、重建财务制度、出售转让子公司等,化解这些公司、企业在突变事件中带来的压力与困难。其三是在公司兼并和收购的过程中,投资银行作为,帮助咨询,策划直到参与实际运作。从目前情况看,投资银行在第三类业务中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2).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财产权益作借款保证责任的一种融资方式.从理论上讲,项目融资的贷款方主要看融资项目有无偿债能力,评估和保证的范围以项目为限。因此,一旦贷款发生风险,贷款方只能以项目的财产或收益作为追索的对象,不涉及其他财产和收益即要求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股东或第三方(包括供应商、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政府机构等)做出某种保证或承诺,但这种保证和承诺仅仅停留在投资者将不会放弃投资项目,承诺某种支持或保证项目的收益的层次上。贷款方并不要求借款人提供金融机构提供的还款保证,更无须出具政府担保。借款方将项目资产和收益均抵押给贷款方。
由于项目融资无金融机构担保,也无政府担保,全靠项目投资者的信用和项目本身的前景,这样,仅从市场角度看起来不错的项目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投资银行的介入将有利于增加项目的可靠性,有利于争取到信用级别较高的投资者参加。运用项目融资的方式要订立一套严谨的合同来转移和分散风险,投资银行有各种专业人才,通晓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惯例,能够尽力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使合同得以顺利执行。投资银行还可以运用自己的各种渠道,为项目寻找合适的贷款人,也能为贷款方找到好项目。
(3).基金管理
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操作,所得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投资工具。投资基金实行的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集资的主要方式是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或受益券,从而将分散的小额资金汇集为一较大的基金,然后加以投资运作。投资基金是一种复杂的投资制度。它强调分权,制衡。由于认购和赎回机制不同,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大类。投资基金是发达国家投资者常用的投资方式,投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基金经理人活跃在此领域。
(4).资产证券化
1970年由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担保发行的第一批公开交易的住宅抵押贷款债券可视为资产证券化的先驱。进入90年代以后,资产证券化开始从美国向世界扩张,从国内资金市场向国际资金市场延伸,由在岸市场向离岸市场扩展。所谓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与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筹资步同的新型融资方式。传统的证券融资方式是企业以自身产权为清偿基础,企业对债券本息及股票权益的偿付以公司全部法定财产为界。资产证券化虽然也采取证券的形式,但证券的发行依据不是公司全部法定财产而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某一部分资产,证券权益的偿还不是以公司财产为基础,而是仅以被证券化的资产为限。资产证券的购买者与持有人在证券到期时可获得本金和利息的偿付,证券偿付资金来源于担保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量。如果担保资产违约拒付,资产证券的清偿也仅限于被证券化资产的数额,而金融资产的发起人或购买者无超过该资产限额的清偿义务。
(5).证券网上交易
随着INTERNET的普及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在线经纪和网上交易给传统的证券市场带来了革命性的冲击,证券业面临着巨大的变革与挑战.有报告预测网上证券交易商的资产从1999到2003年将增长7倍以上,从4150亿美元到30000亿美元。许多大型国际投资银行纷纷进入证券网上交易领域,并且出现了专门经营网上交易的经纪商。
(6)风险投资(创业投资)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也称创业投资,是由职业投资人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中的一种股权资本;风险投资是由专业投资机构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注入资本,并运用科学管理方式增加风险资本的附加值。
风险投资公司曾为诸如微软、英特尔、康柏、戴尔、思科、太阳系统、联邦速递等公司提供了最初启动资本,这些公司都已在各自的行业中成为领先者。虽然风险投资的发展历史只有20年的时间,但国外的投资银行已经把它培育成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因为创业投资的大力帮助,全球的高科技产业以迅猛的速度全面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亮点。
以上简单介绍了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和部分的创新业务,其实在现代国际资本市场当中,投资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已经是日新月异,新的业务品种在不断的涌现,创新业务已经成为投资银行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市场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产生尖锐矛盾
我国股市的市场管理体制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向证券监管部门集权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这种高度集权型的管理体制下,证券交易所日渐失去了市场发展的规则主导权,市场各类参与机构逐步失去了市场创新业务的开发权。在这种管理体制下,我国的证券交易所逐渐成为整个股市监管体系的一个“一线监管单位”,它的市场组织功能已经基本退化,不再是联系股市各类参与者的中枢平台,实际上只是一个上市股票挂牌的技术支持系统。
这几年我国证券市场中市场风险的快速积聚与大面积爆发,除历史遗留问题之外,相当一部分风险是来自这种高度集权的市场管理体制与证券市场的市场化运作内在要求的矛盾冲突。
在“控制市场风险”的政策目标诉求下逐步发展起来的中央集权型行政管理体制,可能控制了局部的风险,但却放大了全局的风险。近年来,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风险大面积爆发,基金业的行业风险快速积聚,就是具体表现。
历史发展的经验表明,一个具有创新精神、具有内生能力的市场体系,一定是在“秩序”和“混乱”两者之间取得平衡的体系,是追求一定程度“秩序”和容许一定程度“混乱”并存的体系。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历史就是一个兼容“秩序”和“混乱”的历史。美国经济的发展史也是一个典型的兼容“秩序”和“混乱”的历史。
如果我们绝对排除“混乱”,即企图绝对排除“非秩序”,追求“高度秩序”,其结果一定是付出丧失市场创新能力和自我进化能力的代价。因此,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管理者来说,最重要的是要有正确的市场管理哲学和市场管理理念,要认识到一个具有蓬勃生机、具有高度创新能力的证券市场绝对不可能是一个“高度秩序”的市场,一定是一个兼容“秩序”与“混乱”的市场。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市场管理机构奉行的是“凡是我不允许做的,一概都不可以做”的监管原则,而不是如同世界主要证券市场管理机构实行的“只要不是法律不允许做的,一概都可以做”的监管原则。这种“唯我独尊”的市场管理哲学,如不加以改变,将会越来越明显地阻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为此,要改革目前这种高度集权化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使其向分散化、服务型的市场管理体制转变。并严格区分市场监管权和市场发展权,由市场监管部门主导市场监管权,由证券交易所和市场参与机构主导市场发展权和产品开发权。逐步建立“小政府、大市场”、“小证监会、大交易所”以及“大市场参与机构”的市场格局。还应当逐步改革目前这种由证监会一家“大权独揽”的市场格局,改变目前这种“要上市、找证监会”、“凡有事、找证监会”的高度行政管制的市场格局,逐步发展“要上市、找交易所”、“凡有事,先找市场中介机构”的高度市场化的灵活多样的市场格局。
应当建立鼓励市场创新与市场进化的市场机制,逐步改变目前这种由证监会审批几乎一切创新具体形式的管理体制,建立起由证监会管理创新活动的基本行为规则,由交易所和市场中介机构自主进行具体创新设计与具体产品设计活动的机制,使我国证券市场的创新活动流程由目前的“自上而下”式的规则体系,逐步转变到一个有活力的市场应有的“自下而上”式的规则体系。
投机与投资关系没有理顺
从股市的运转功能的角度来看,“投资”与“投机”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相互制约、共生共荣的关系。“投资”为证券市场提供的是基本的“稳定性”和“方向感”。“投机”为证券市场提供的是基本的“流动性”和“制动性”。一个证券市场如果只有“投资”而缺乏“投机”,投资一方就会越来越缺乏交易对手,投资活动也会逐步萎缩。一个证券市场如果只有“投机”而没有“投资”,则投机活动就会越来越趋于“混沌”状态,投机活动会逐步趋于瓦解。
为此,我国证券市场应大力推动多样化的代表长期性投资理念的投资机构和投资机制的发展,例如证券投资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中央和地方社保、个人养老账户、集合理财账户、行业发展基金、各类捐赠基金等的发展。
我们还应重建并大力推动多样化的代表短期投机性活动的投机机构和投机机制的发展;大力发展联结投资性活动与投机性活动之间联系的投资机构,例如资产管理公司;大力推动各类机构投资者队伍的首要目标之一,是重建证券市场流动力提供机制,恢复证券市场的生态多样性,建立起各类投资者之间互补性竞争的良性竞争格局。
市场稳定基础未能建立
我国股市要走出长期低迷的格局,除进一步加强完善对市场的监管之外,更重要的是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强化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目前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对股市稳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是认为上市公司分红不分红是公司内部行为,市场管理部门没有必要采取干预措施,包括主要使用经济政策手段进行干预。二是认为上市公司的各类分红形式没有根本差别,没有必要特别强调现金分红。
正是这种普遍存在的模糊认识,妨碍了我们采取积极有力的市场干预措施,使我国股市不能迅速有力地扭转自股市创立以来上市公司普遍忽视通过现金分红方式回报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不良风气,包括近年来的一些上市公司仅象征性地现金分红,以应付市场舆论压力的不良风气。
统计数据有力地证明,现金分红是股市稳定发展的基础。为了推动中国股市的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经济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推动我国上市公司加强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现金分红。我们应反对对投资者的“空头支票”式的分红,反对对投资者的“应付式的象征性”的分红。
未能建立起有利股市稳定发展的税收制度
我国股市应当建立股市投资损失的抵税制度。其中包括:个人投资损失可抵所得税,企业投资损失可抵营业税等。股市投资损失可抵偿各类应税额度,是世界上发达市场国家的做法。这一点对提升社会各界对股市投资的热情至关重要,并且是稳定股市长期投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国股市目前实行的是在盈利一端免税的政策,这种税制并不如在亏损一端抵税的政策对投资者有更好的保护,也更实在。建议实行“亏损可抵税,盈利可征税”。
我国股市发展必须建立在养老投资资金的基础之上,才可获得更加稳固的基础。为此,应尽快建立个人养老投资账户。
我们可以争取一项政策,自行定义“个人养老投资账户”。即规定一个较长期限,例如5年以上或10年以上(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不宜如西方国家那么长),在这一规定期间内,该账户只可投入资金,不可撤出资金,另外可规定一个账户的资金上限,例如10万、20万……等等。在这个期限及额度内,投入资金可抵所得税。也就是说,投资者可把所得税的应税额度部分投资该“个人养老投资账户”。到投资年限届满,提款出账户时,再按当时的所得税率统一征税。当然,如果能争取免税,就更有利于个人养老资金进入股市。
论文摘要:在介绍盒维数计量的基础上,对传统的盒维数计算方法进行了改进,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指数1990年12月19日至2002年12月31日时间段中的日线收盘价数据为样本对其非线性特征进行了实证分析,并首次依据盒维数的特性分析了我国股市的监管效果。
论文关键词:盒维数非线性证券监管
0引言
股市波动是一个由多种因素组成的复杂系统,混沌吸引子是股市混沌与否的重要判据之一.不仅如此,混沌吸引子所具有的特性,如初值敏感性、标度变化下的不变性(分形结构)也为股市预测提供了某些手段.Mandelbmt…首次描述了复杂行为的分形特征.从此学者们就开始将分形理论广泛地应用于各种领域.在理论研究方面,Packard等lJ提出的相空间重构的思想;Takenl3]研究了嵌入定理;Grassberger等利用了嵌入理论和重构相空间技术,提出了从时间序列直接计算关联维数l]和Kolmogorov熵l]的算法;Wolf等提出了轨道跟踪法(trajectoyrtracingmehtod),用以从时间序列中计算Lyapunov指数.随着混沌理论的发展和分形模型在分岔、非连续和非周期等领域的应用,在解决冲突市场中的非随机和决定性问题上,学者们发现此理论是一种鲁棒的工具.Peters的分形市场假说(Frac.tlaMarketHypothesis,FMH)向有效市场假说(Efif.cientMarketHypsthesis,EMH)发出有力挑战.Man.tegna等,在研究S&P500指数的分布时,发现其分布不服从高斯分布,他们的结论表明:简单的随机分布并不能描述不断变动的经济系统.Kat.suragi发现了日本证券市场存在多吸引子迹象.在我国,自从我国学者陈平将混沌理论应用于金融(货币市场)领域后,有大量的学者对市场收益的非线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理论研究方面,赵贵兵等、王祖林等、杨绍清等、苏菲等、朱晓华等["J从不同角度探讨了非线性方法;在实证研究方面,伍海华等、杨一文等对EMH和FMH进行比较研究;徐龙炳等、叶中行等21应用R/S分析探讨了证券市场的非线性问题;申富饶等[、高红兵等[引、陈国华等应用关联维讨论我国证券市场的非线性特征.本文应用盒维数对我国的资本市场特性进行研究,对上证指数的非线性特征进行了实证分析,并首次依据盒维数的特性分析了我国股市的监管效果.
1盒维数(boxdimension)的定义
盒维数又称计盒维数(box.counting),是应用最广泛的维数之一,它的普遍应用主要是由于这种维数的数学计算及其经验估计相对容易一些25.对这种维数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3o年代,并且对它赋予各种不同的名称:Kolmogorov熵、熵维数、度量维数、对数密度等26.在资本市场中,维数的不同,代表其股票波动的复杂程度不同,维数越大其波动的复杂程度越大,复杂程度大就不好把握,所以维数越大的地方风险也就越大J.
设F是上任意非空的有界子集,(F)是直径最大为,可以覆盖F集的最少个数,则F的下、上盒维数分别定义为
因此为计算一个平面集F的盒维数,可以构造一些边长为的正方形或称为盒子,然后计算不同值的“盒子”和F相交的个数(F),这个维数是当一0时,(F)增加的对数斜率.
2样本盒维数计算步骤
计算分形对象的盒维数测量方法②:
1)获取原始数据将样本采集下来,存人数组:(1,2,…,Ⅳ)中;
2)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按照公式(3)对收盘价格进行标准化,得
3)确定计盒边长
在实际计算中,样本集合的数目有限,的选取应该有一定的范围,当选得小于某个值时,(F)就趋近于所选得样本个数Ⅳ,此时会低估DB;相反,当选得过大,会高估DB[.因此,在给定样本数N后,需要首先确定对应此样本数的.考虑N--维随机序列的计盒维数为1.5,因此在每次计算时,先选取Ⅳ个随机数,组成数组尺=(r1,r2,…,rⅣ),比照公式(4)进行标准化.然后,设定覆盖盒子的边长分别是
3上证指数的盒维数
上证指数是我国股票整体走势的晴雨表之一,对它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把握我国股票走势的整体结构.选用1990年12月19日至2002年12月31日的上证指数共295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分析对象,每日收盘价走势图如图1所示.
利用上述方法,分别对上证指数1990年12月19日至2002年12月31日时间段中的Et线、5Et线、10Et线收盘价数据进行了测量,其盒维数分别是D1=1.3737、D5=1.3786、D舢=1.3725.三个盒维数几乎相等,都在1.370左右,这是因为它们是自相似的,在一定区间内具有无标度性,所以,它们的维数应该是相等的,只是由于所采用的点的数量不同,在盒维数估算时,出现了一点误差.另外,按年度对上证指数的收盘价进行了盒维数测量,计算结果见表1.计算表明在不同的时段,盒维数有可能相同,也有可能不同.维数的不同,代表其股票波动的复杂程度不同,维数越大其波动的复杂程度越大.从投资者操作的角度考虑,复杂程度越大就越不好把握,进而投资者会更倾向于投资而不是投机;从监管的效果来讲,维数越接近1.5,就表明市场越接近有效市场,说明监管越有效.
4结束语
自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金融信息化的发展引发了银行、证券、投资及一些相关行业的深刻的变革,刺激了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的飞速发展,这一变革通常被称为“华尔街的两次革命”。金融信息化专家已经成为华尔街最抢手的人才。我国在加入WTO以后,金融市场将逐步与国际接轨,迫切需要既懂金融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金融投资中应用计算机技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一门既具有较深的理论知识又具有很强的实际应用背景的课程。从理论上看,金融投资研究涉及了代数、概率、统计、随机过程、偏微分方程等许多数学分支和金融学的知识;从应用上讲,金融投资分析以资产定价、风险管理、投资组合等问题为核心,需要人们具有很强的实际建模和运用计算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计算机技术不仅仅是金融数学理论学习的重要辅助工具,也是金融投资分析决策的重要目的之一。
金融部门每天的业务都会产生大量数据,利用目前的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系统可以有效地实现数据的录入、查询、统计等功能,但无法发现数据中存在的关系和规则,无法根据现有的数据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缺乏挖掘数据背后隐藏的知识的手段,导致了数据爆炸但知识贫乏”的现象。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运作必然存在金融风险,风险管理是每一个金融机构的重要工作。利用计算机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不但可以从这海量的数据中发现隐藏在其后的规律,而且可以很好地降低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
2 程序化期货交易及其计算机技术应用
在一个不断革新不断发展的金融市场,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能够带动金融技术的创新,本文研究的内容就是如何充分利用电脑技术进行交易,而程序化就是一项金融领域的革命性的创新。
程序化交易(Program Trading),又称算法交易(Algorithmic Trading),主要是指利用计算机可以进行无人管理的自动化交易,这样能帮助投资者同时卖出不同的股票,因此通过研究我们不难看出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得投资市场的交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在欧美,程序化交易已经得到广大投资者的认可,但是在中国大多数的投资者还是在利用网上,柜台和电话等传统的交易方式,而程序化交易对中国投资者还是很陌生的。
3 计算机技术在金融投资中的作用
随着人类社会向信息化社会的迈入,大量信息的处理技术更加离不开模糊化分析科学的支持。传统的以“精确化精确”为特征的信息处理技术,像传统的经济计量学,在大量复杂的信息处理任务面前常常是束手无措。与此相对照,以计算机强大计算能力为依托的模糊化分析技术,却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的进展。像美国最近建立起的指纹档案库、DNA档案库、人体特征分析模型,等等,都是以模糊化的信息处理技术为特征。
模糊化分析科学和方法,不但在一系列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而且在传统的“软”科学中,同样取得了革命性的进展,例如心理学。美国联邦调查局一个特别的犯罪心理研究小组利用模糊化的犯罪心理分析模型为基础,建立起一整套从作案现场特征推导犯罪分子的心理特征,进而推导犯罪分子的体态特征、职业特征、习惯特征及社会分布特征的科学方法体系。以该科学理论为指导,这一专家小组在短短数年内,已协助侦破了数百起震动全美乃至全世界的大案要案。有些曾是多年未遭破获的积案。
在这一场新的科学研究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变革中,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推动下,证券期货投资领域,作为传统的以保守著称的社会科学领域,也已经开始以积极的态度来迎接这一场挑战。一些投资家和投资机构,从80年代末起,就已开始斥资研究模糊化分析技术在投资领域的应用,并且取得了飞速的进展。在这一过程中,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是,投资界不但开始实质性地介入现代分析科学方法的开发,而且开始反思对技术分析方法的传统认识。
这就是为什么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证券期货投资中的技术分析方法开始重新得到投资界的关注。
在20世纪的50年代到70年代间,随着经典投资分析理论的发展,人们用经典数学的研究方法证实了证券期货市场的随机性特征,并且认定这与技术分析流派所倡导的模式分析原则水火不相容。因此,投资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学派实质上是判定了技术分析流派的“死刑”。
但是,随着以Chaos理论为代表的现代科学理论的发展,人们开始逐步理解了事物本质上的混沌特征、无序性或随机性特征,不但不与其外在表现的有序性相矛盾,而且是其有序性的存在基础。而技术分析流派所强调的模式关系,正是这种有序性的表现之一。这样,技术分析方法所强调的模式分析原则,不但没有失去严格的科学理论的支持,而且可能直接建立在更为先进的现代科学理论基础之上。正是基于这种以现代分析科学的视角重新审视技术分析方法的理论基础,一些研究者开始注意到传统技术分析体系与现代分析科学和现代信息处理技术相结合的现实可能性及相应的突破性的应用前景。我认为,这一努力方向,不但应当是证券期货投资中技术分析流派的发展方向,而且应当是其他分析流派的发展方向。
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技术的跳跃式发展,对技术分析方法进行革新改造的进程也大大加快。在这一过程中,开始显现了两条截然不同的发展路线:一条为“革命”方式,即按照现代分析科学的理论原则和分析方法扬弃传统技术分析方法的基本内容,进而逐步形成以“通过模糊化分析手段达到电脑化决策”为基本特征的新的技术分析方法体系。另一条路线为“改良”方式,即通过应用现代计算技术,使传统技术分析方法得到更有效率的应用。这两条路线所形成的方法目前都被称之为“计算机化的技术分析方法”。
尽管目前存在着上述概念上的混淆,但我认为,只有上面指出的第一条路线所代表的方向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计算机化的技术分析方法”,而上面指出的第二条路线所代表的方向,更确切地说,应当定义为“传统技术分析方法的计算机化应用”。
4 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实验金融学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针对金融市场的定量仿真实验就成为一门新的分支学科――实验金融学便产生了。
试验金融学只要是利用计算机技术来模拟实际金融市场,这样能够让投资者更加宏观的了解金融市场,而目前试验金融学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股票市场与外汇市场。
(一)关于“金融法”的英文翻译与使用问题
金融法是一个集合概念,在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一部法律叫“金融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也不存在一部以“金融法”命名的法律或者法规,但它自成一类规范或“一个法群”(abodyoflaw),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来看,金融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专指银行法,因为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银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广义的金融法则除包括银行法外,还包括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保险法等[1]。
在没有现成的英文法律词语与之对应下,应如何英译“金融法”这一概念?对此,我国金融法学界并没有达成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金融法”翻译为FinanceLaw。如,朱崇实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的《金融法教程》(第二版),将书名译为ACourseinFinanceLaw;强力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的《金融法》,直接译为FinanceLaw;另一种翻译是Fi-nancialLaw。例如,朱大旗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出版的《金融法》,在英文目录中使用了FinancialLaw;刘次邦、郑曙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9月联合出版的《金融法》,使用的也是FinancialLaw;在我国台湾地区,一般也用FinancialLaw。
笔者认为,应当遵循如下方法:
1.金融法是随着金融活动而产生的,从最初的习惯,到后来的银行法,到现代的金融法,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因此,传统上的金融法,就是指银行法,所以有时候用bankinglaw来指称金融法是恰当的。
2.当金融法是指包括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基金法等在内的自成一类规范或“一个法群”(abodyoflaw)时,应使用finan-ciallaw的翻译方法。这可以从“金融(finance)”一词的中英文词源进行分析。
3.时至今日,在世界范围内银行仍是金融体系的核心,银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所以当“金融法”主要是指银行法时,可以翻译为bankinglaw;但当“金融法”作为广义的金融类法律使用时,必须使用FinancialLaw。
4.关于我国金融法规体系中几个部门法的翻译,基本上不存在分歧,分别是:银行法bankinglaw,证券法securitieslaw,保险法insurancelaw,信托法trustlaw,票据法negotiableinstrumentslaw,等等。
5.值得注意的是,在英美、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笼统使用“金融法”这个名词并不多见;而是在不同的场合分别直接使用bankinglaw,secur-itieslaw,insurancelaw等,或者从金融机构角度讲“银行与金融机构法”(bankingandfinancialinsti-tutionslaw)、金融监管(financialregulation),以及金融服务(贸易)法,即lawoftradeinfinancialservices或者financialservicesact等。
(二)关于英文finance的理解、应用与翻译finance是个多义词,在法律翻译实践中,在对其理解、使用与翻译常引起歧义。
1.现在各种工具书中都把“金融”与英语fi-nance对应,但作为经济范畴加以研究时,二者并不完全等同。以英文注解中文的金融,用fi-nance;以中文注解英文的finance,也用金融。
(1)“金融”在中国并非古已有之。古文字中有“金”,有“融”,但未见“金融”连在一起。《康熙字典》及其之前的工具书均无“金”“融”连用的词。中国最早列入“金融”条目的工具书是:1915年初版的《辞源》和1937年开始刊行的《辞海》。《辞源》金融条的释文是:“今谓金钱之融通状态曰金融,旧称银根。各种银行、票号、钱庄,曰金融机构……”。《辞海》1936年版金融条的释文是“谓资金融通之形态也,旧称银根”[2]。
(2)《企鹅经济学词典》对Finance的解释是:“Finance.Theprovisionofmoneywhenandwhererequired.Financemaybeshort-term(usuallyuptooneyear),medium-term(usuallyoveroneyearanduptofivetosevenyears)andlong-term.Fi-nancemayberequiredforconsumptionorforinvest-men.tForthelatterwhenprovideditbecomescap-ita.l”[3]
2.根据《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六版)》
对Finance的解释,我们认为,Finance作为名词包括以下三个义项:
(1)finance(forsth.):moneyusedtorunabusiness,anactivityoraprojec;t资金,经费。例如:Financeforeducationcomesfromtaxpayers.教育经费来自纳税人。
(2)finance:theactivityofmanagingmoney,especiallybyagovernmentorcommercialorganiza-tion;财政,金融,财务。例如:theMinisterofFi-nance财政部长;thefinancedirector/department财务主任/财务科;adiplomainbankingandfinance银行学与金融学文凭。
(3)finances:themoneyavailabletoaperson,anorganizationoracountry;thewaythismoneyismanaged;(个人、组织、国家的)财力,财源,财务管理。例如:government/public/personalfinances政府/公共/个人财力;It’sabouttimeyousortedoutyourfinances.现在是你整顿财务状况的时候了;Movinghouseputaseverestrainonourfi-nances.搬家使我们的经济十分紧张。
二、“金融集团”及相关法律术语的翻译和使用
在英文中,集团有两种表达方法,即group和conglomerate。但是,关于“金融集团”,既有用fi-nancialgroup的,又有用financialconglomerate的。到底哪个更好呢?
(一)权威工具书对group和conglomerate的解释
1.group的含义:《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关于的group的解释有3项,其中第2项解释是:group(business商),即anumberofcompaniesthatareownedbythesamepersonororganization集团。在有关的法律专业词典中,没有关于group作为集团含义的解释,或者干脆没有group这个词条;想来,也许是词典编撰者认为group作为集团的含义是清楚的、确定的,根本不需要另做解释。
2.conglomerate的含义:《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关于的conglomerate的解释有3项,其中第1项解释是:conglomerate(business商),即alargecompanyformedbyjoiningtogetherdifferentfirms联合大公司,企业集团[4]。最新版《布莱克法律辞典》将conglomerate解释为acorporationthatownsunrelatedenterprisesinawidevarietyofindus-tries[5];《元照英美法词典》对其解释是,“联合大企业;集团公司”,指跨行业、多元化经营的大公司,通常由一单一法人实体控制[6]。
(二)各国金融立法实践对group和conglom-erate的使用及分析
1.在法律实务和翻译实践中,有人倾向于使用group来指称金融集团,并建议用group来替代conglomerate。因为,在经济学中,conglomerate这个术语是与企业集团(industrialconglomerate)相关联的,给人的感觉是诸多并无实际联系的事物所形成的一种无组织的框架;而且,这一表述方式目前在德国也还不为人所知。
2.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若干重要国际组织特别是欧盟和联合论坛,在有法律关文件中更多地使用了conglomerate。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业监管者组织及国际保险业监管者组织三方组成的联合论坛,于1999年的关于金融企业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中,使用了con-glomerate。欧盟在其2001年4月26日的金融企业集团补充监管指令建议案中,使用的也是这个词。
3.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group和con-glomerate两个词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从近几年的法律实践和习惯出发,应该使用conglomerate。而且,在一般地指金融集团时,我们仍然可以使用group;但是在正式的、规范的、书面的场合,以使用conglomerate为宜。
三、“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
(一)证券(securities)[7]股票(stocks)的比较分析
1.股票是证券的一种。一提起“证券(securi-ties)”,许多人首先想到的是“股票(stocks)”。股票当然属于证券,但它只是证券的一个品种。在美国,“股票”也被明确包含在其1933年《证券法》第2节(a)(1)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10)条中对“证券”定义之中。我国2006年《证券法》规定,其所调整和规定的证券范围是资本证券(investmentsecurities),包括股票、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8]。而且,我国上海、深圳证交所依法上市交易品种,也主要是这三个证券品种。
2.证券交易所一般翻译为“股票交易所”。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把“证券交易所”称为“stockexchange”,也就是“股票交易所”。比如,纽约证券交易所是NewYorkStockExchange,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是StockExchangeofSingapore。只有极少数国家或地区将证交所称为“securitiesexchange”,如南非的约翰内斯堡证交所英文名字是JSESecuritiesExchange。但是,在stockexchange中,买卖交易的不仅仅是stock,而是包括stock在内的各种securities;很多情况下,还包括股指期货、利率期货和外汇期货在内的金融期货(financialfutures),以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financialderivatives)的交易。
(二)证券(securities)、股份(share)与股票(stock)词义与用法辨析
1.关于securities一词,如前所述,其含义广泛,它是“证券,有价证券”,指代表对公司或政府的股东权或债权的股票、债券、票据、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或其他文件[9]。因此,在范围上,securi-ties包括了share和stock。
2.关于share和stock,它们都有股份和股票的意思,只是前者主要是英国英语的用法,而后者主要是美国英语的用法。因此,在英国英语中,普通股和优先股分别是ordinaryshares和preferenceshares;而在美语中,普通股和优先股则分别是commonstock和preference(preferred)stock[10]。同时,美语stock还有“股本”即“企业的股份总额”的含义,所以有时用ashare(shares)ofstock来表达具体数量的股份、股票。比如,Thestockisin1000shares.全部股份分为一千股。
3.equity与equities的含义与用法。equity的一般含义是股权、所有者权益,其单数形式equi-ty,是指(公司的)股本、所有者权益、资产净值,即thevalueofacompany’sshares;thevalueofapropertyafterallchargesanddebtshavebeenpaid;而其复数形式equities,则有“(公司的)普通股”之义,即sharesinacompanywhichdonotpayafixedamountofinterest。其常用搭配有:(1)equitysecurities(shares,stock),意思都是“股本证券”,具体的翻译应该根据上下文语言环境进行分析、确定。(2)equityfi-nancing,即募股融资或股权融资,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做法,相对于通过发行债券或借贷以筹集资金的“债务融资”(debtfinancing)。(3)stockholder’sequity,意指股东权益,股东产权,股东股本。其他词组还有equitycapital权益资本,equityearnings股权投资赢利,equityincome股本收入,equityinvestment股权投资,equitymort-gage股本抵押,equitynotes股本债券[11]。
(三)证券法与证券监管机构的英文翻译
1.世界各国的证券法,一般都称为securitieslaw或securitiesact。比如,我国的证券法,译成英文应该是TheSecurities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在美国,既有证券法,又有证券交易法,分别是SecuritiesActof1933和SecuritiesExchangeActof1934。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情况都大致如此。
2.关于各国证券监管机构,虽在组织和名称上差异较大,但凡直接使用“证券”字眼的,都会使用securities。如,美国监管证券市场的政府机构是其“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即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简称SEC;在我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统一监管全国证券市场,其正式英文名称是ChinaSecuritiesRegulatoryCommission,简称CSRC。
[关键词] 证券公司 盈利模式 优化设计
对盈利模式的关注源于互联网的飙起,由于大量互联网企业严重亏损,甚至看不到赚钱的“钱景”,才引起人们对新经济企业盈利模式进行思索和研究。不仅仅是新经济需要研究盈利模式,盈利模式是每个企业都要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没有盈利模式、或者盈利模式不清晰,盈利模式缺乏环境适应性,企业都将面临灭顶之灾。
通过对盈利模式的系统研究,我们发现,盈利模式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形成的企业特有的赖以盈利的商务结构及其对应的业务结构。
一、 证券公司的盈利模式理论
盈利模式是企业赖以盈利的业务经营模式,是在任何行业经营的企业核心的商业模式。关于证券公司的盈利模式,理论界目前仍然没有统一的定义和通用模型。
欧美一些学者运用管理学工具、通过具体案例对企业盈利模式进行描述,如亚德里安.J.斯莱沃斯基(Adrian J Slywotzky)和大卫.J.莫里森(David.J.Morrison)在《利润模式》(Profit Patterns)一书,提供了30多种改变和行业竞争状态的模式。如“无利润”、“趋同”、“中间陷落”的模型,以及对应的“利润复归”、“ 反趋同”、“ 价值链”等模型。
2002年亚德里安.J.斯莱沃斯基(Adrian J Slywotzky)写了《盈利艺术》(The Art ofProfitability)一书,总结了近年来的主要商业案例,列出了实现高额利润的23种模式。虽然以上模式并非针对证券公司的探讨,但对于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构建和改善都有非常重要的借鉴作用。
二、 XB证券公司现行盈利模式分析
公司的业务部门分为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自营业务、委托业务及其他业务。
经纪业务:所属营业部及服务部,分布于陕、沪、深、等地,为投资者提供股票、债券、基金、权证的买卖服务。投行业务:提供包括证券发行、企业资产重组、收购、兼并、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相关服务。自营业务:自营业务主要是使用公司的自有资金在证券市场进行买卖操作的业务。委托业务:对客户设计投资方案、控制风险,取得收益。
1.XB证券公司各业务盈利分析
通过对以上财务数据分析,我们得出:经纪业务收入在XB证券公司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累计收入68797万元,占总收入的75.9%,经纪业务实现利润8666万元,占利润总额的41.6%。
投行业务收入在公司整体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投行业务实现利润2403万元,占利润总额的11.5%。
自营业务收入在公司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累计收入17711万元,占总收入的19.6%。实现利润15795万元,占利润总额的75.9%,委托业务对公司基本没有收入贡献,造成4440万元的亏损。
其他业务收入实现收入、利润均为负数。
我们基本可以这样认为:XB证券公司目前的盈利模式属于典型的传统盈利模式,经纪业务属于公司的问题业务;自营业务属于公司的明星业务;投行业务属于公司的现金牛;其他业务属于公司的瘦狗业务。
2.XB证券公司盈利模式存在的问题
(1)佣金自由化对证券营业部盈利模式的影响问题
佣金自由化是中国佣金制度改革的方向, XB证券公司为了保持竞争优势,必须顺势而为,突破传统的证券业务,紧跟国际金融创新的步伐,实现业务重点战略调整。
经纪业务收入在XB证券公司的业务收入构成中占有重要的比例,自2002年5月起实行的佣金自由化制度以及交易量减少的影响,2002年XB证券公司的手续费收入较2001年下降6856万元,下降幅度为42.4%;利润较2001年下降5491万元,下降幅度为80.0%。
(2)网上交易模式对证券营业部现场交易盈利模式的挑战问题
虽然网上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的不同仅在于交易信息在客户与XB证券公司之间的传递方式,但是仅因这一传递方式的差异,将对XB证券公司的传统经营管理格局产生重大挑战。网上交易为证券市场提供了全新的经营与运作方式,为传统的经纪业务注入了新的活力。网上交易最初仅仅是一种交易手段的创新,但它带来的却可能是一场革命性的变化,将使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竞争更加激烈。
(3)开放式基金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挑战问题
随着开放式基金相继出台,开放式基金的销售和投资对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在销售方面,目前XB证券公司并没参与销售,但从基础设施和营销能力方面考虑,证券公司参与开放式基金的销售没有问题。
(4)自营业务是XB证券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的问题。
四年里对XB证券公司总计贡献利润15795万元,占公司总利润的75.9%。
自营业务是一项高收益高风险的业务。证券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的时候,会面临政策风险、购买力风险、利率风险等系统性风险和财务风险、价格风险、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
三、XB证券公司盈利模式优化设计及实施
因为XB证券公司原有的盈利模式受到了经营环境变化带来的严峻挑战,必须构建一种适合经营环境变化和时展特点的新型盈利模式。XB证券公司打造新的盈利模式,对原有的盈利模式进行优化设计和实施。
1.XB证券公司业务盈利模式优化设计
(1)经纪业务盈利模式的优化设计
公司从传统的营业部盈利模式向多元化盈利模式的转变。证券营业部宏观环境发生了变化,对证券营业部的生存与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证券营业部被赋予更多的功能。
①成为XB证券公司的批发与零售干道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成熟,债券的发行量会逐年增加。建立稳固的销售渠道,利用遍布各地的证券营业部来完成销售任务,营业部成为证券销售的一部分。
②成为XB证券公司业务前沿窗口
由于营业部是天然的与客户接触的接口,因而挖掘其作为XB证券公司部分业务前站、公关协调、战略客户服务等职能十分重要。营业部会变成一个区域性的信息处理中心,为XB证券公司提供丰富、准确、真实的信息服务,而且提供的信息量、速度与价值超过XB证券公司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③充当XB证券公司营销中心(客户开发、服务)
随着网上交易的发展,有形的证券营业部将越来越显得不重要,特别是营业部作为一种传统中介信道的功能会逐渐弱化,营业部就将变成一个客户营销中心,完成从“产品导向”到“客户导向”的转变。其实质是一个面向股民的管理中心、响应中心、服务中心、开发中心,为其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界面和接口,并通过信息技术整合成统一的、高效的服务工作平台。营业部的功能转变为多元理财中心,员工也相应转型为理财顾问或理财营销人员。营业部的服务品质变成全面化、即时化和全时化。
(2)XB证券公司的投行盈利模式的优化设计
XB证券公司的投行新盈利模式要从传统发行为主转向具有现代特征的投行业务。这点上来看,美国的高盛公司在国际投行业务上作的最出色。高盛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有两类:一是证券承销业务,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公募和私募活动;二是财务顾问业务,主要为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提供专业建议。
①对组织机构进行彻底改造,重视财务顾问工作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国有资产面临结构调整与优化配置,外资进入国内市场的步伐不断加快,非公有制经济正在迅速崛起,等等这些将大大增加财务顾问的市场需求。今后证券公司将紧紧围绕经济变革的热点,继续在拓宽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展开财务顾问业务。
③积极介入债券市场业务
我国目前债券市场发展迅速,正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积极拓展债券市场,完善和规范发行程序,扩大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已经成为债券市场发展的主旋律。
④购并业务的发展已经不容忽视,可以有效支持公司的利润增长
随着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和购并浪潮的展开,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对证券公司提出了更高要求。依靠专业优势进行全方位服务的证券公司的威胁。以购并策划、资金债务管理、项目贷款和投资咨询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必将成为21世纪证券公司竞争的主战场。
(3)XB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盈利模式优化
自营业务新的盈利模式:从坐庄投机模式向理性化、规范化的价值投资模式的转变。
XB证券公司在自营投资操作中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采用了国际化、全流通的股票估值方法,并以此方法甄选股票;二是在投资过程中坚决贯彻价值投资,确立了“精选个股、细分层次、重仓做大波段”的投资策略。
首先,XB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将更加依赖于对行业的研究和公司分析。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和完善,公司股票的价格将越来越体现其实际价值,这要求XB证券公司研究部门必须深入理解上市公司及其所处的行业。
其次,加强宏观研究,掌握政策导向,有利于降低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来源于宏观因素,即来源于政策(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调整、主要经济指标的波动、经济周期的影响等,所以这些系统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预测和控制的。
2.XB证券公司开发新的经营方式
经纪业务模式将是传统经纪与网上交易的有机结合,是交易中介与投资理财的有机结合。将出现散户厅、大户室、经纪人、网上经纪等远程交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状态。
(1)散户厅。散户厅模式今后在西部、大城市的社区中心、中小城市仍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尤其是西部地区XB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客户中散户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由于投资者机构化的趋势,以及网上交易等远程交易方式的普及,原有大型营业部将予以转移、分割或裁减。更多的营业部将分化成面积小、人员少、成本低的证券服务部。
(2)大户室。由于机构投资者和大资金个人投资者的偏好,大户室模式今后仍将继续存在,特别是在深圳、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这些营业部不接受散户,大户室和超大户室占据了营业部的绝大部分。
根据市场细分原则,大户室型证券营业部将转型成为大客户服务中心,将经营对象定位于机构客户、私募基金和大资金个人投资者,。投资顾问集体办公,凭借专家的理财服务取得较高的收入。走“高投入、高产出”路线,以“量身定做”出适合自己的经纪业务定位和经营策略。
(3)经纪人。我国证券市场从一开始就没有建立经纪人体制 ,未来为客户最大限度地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将成为证券公司吸引和留住客户的核心手段,以高层次、智能化、个性化的服务为特征的信息咨询服务将成为证券经纪业务竞争的关键。
(4)网上交易。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网上交易低佣金率的趋势将成为推动网上交易进一步发展的两大推动力,网上经纪这一模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支持同等客户的条件下,网上交易的投资是传统营业部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之间,日常月营运费用是传统营业部的四分之一~五分之一,网上证券公司的成本优势还是很明显的。
3.证券公司业务新盈利模式实施的策略保障
为了保障新盈利模式的实施,需要在竞争策略的选择上考虑以下方式进行保障。
(1)营业部布局策略
目前证券公司追求区域内高的市场占有率相当困难,长三角、珠三角等中小城市,经济发达程度高,证券经纪业务仍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XB证券公司稳步推进营业部和服务部的建设,在营业网点布局上优化本土网点,布局外埠地区。
(2)客户管理策略
在外部条件既定的情况下,各营业部的交易量的大小及其市场份额主要取决于其客户开况。客户是营业部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应把最好的服务提供给最有价值客户。据分析80%的利润来自20%的客户,发展新客户所需费用是维持老客户的3-4倍。营业部应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业务运营始终要围绕以客户为中心,面向客户,关心客户,实现对客户资源的深度利用。
(3)低成本竞争策略
营业部只有建立成本优势,才能有竞争优势。不仅要在开源上有更多作为,而且还要采取节流的措施。积极推动电话委托、网上委托等不占用营业厅面积、低成本扩张的非现场“远程交易”方式。严格控制营业部成本与费用开支。在对营业部的成本与费用进行结构分析,寻找压缩成本的潜力。
(4)经纪人服务策略
为客户最大程度地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将成为证券公司吸引和留住客户的核心手段。证券市场衡量证券营业部的标准是:只有服务才有价值。证券经纪人制度将是顺应市场潮流发展的必然选择,经纪人在稳定客户、减少非现场客户、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专业化服务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经纪业务中将会逐步承担现有证券营业网点的职能。
(5)品牌营销策略
通过整体营销的方式,从产品、佣金定价、销售渠道和促销等方面进行营销,实现服务品牌化,形成自己的市场品牌,建立证券公司的品牌效应。本着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培育一批有市场影响力的投资分析师、行业专家,增加具有超前性、实战性的有效产品,注重用资信品牌、专业咨询、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争取客户,培养核心竞争力。
(6)业务创新策略
营业部根据自身的特点,逐渐在某些细分市场上采取差别化的竞争战略,主要体现在新兴的证券业务上。只有在创新业务领域先行一步,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通过创新交易品种、交易手段,拓展经纪业务的种类和范围,才能把握先机,立于不败之地。
--远程交易。
--开放式基金业务。
--与保险公司合作
证券市场不断的变革是一个永恒的主题,而证券营业部的发展,已经揭开了未来证券服务全面化、个性化、差别化的序幕。要在这个不断前进的市场里始终立于不败之地,作为市场一个重要的参与者,证券公司的选择就是不断创新,不断改变,不断超越自己。
参考文献:
[1](Adrian J Slywotzky)亚德里安.J.斯莱沃斯基著:《盈利艺术》 2002年
[2](Adrian J Slywotzky)亚德里安. J.斯莱沃斯基和大卫.J. 莫里森《利润模式》.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