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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的预防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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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1篇:动物疫病的预防范文

中图分类号:S851.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2)01-0004-03

按照农业部提出的“两个努力确保”的总体要求,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力度大、亮点多、成效明显,防控工作得到了有力推进,各项措施得到了有序的落实,重大动物疫情总体稳定。虽然湖北省兽医工作亮点很多,但目前面临的重大动物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风险依然很大。

1 湖北省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现状

1.1 禽流感疫情

2004年,全国发生有50起疫情,波及湖北省的有10起;2005年,全国发生31起疫情,湖北省有3起;2006年以来湖北省虽然没有疫情发生,但每年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显示,水禽带毒、活禽交易市场病原学阳性也时有检出,疫情发生的风险依然存在。

1.2 口蹄疫疫情

从1999年以来,湖北省O型口蹄疫疫情不断,2004年又发生了亚洲I型口蹄疫,2009年再次发生奶牛A型口蹄疫。口蹄疫血清型不断增加,而且O型新的变异株也在不断出现,控制口蹄疫的难度也非常大。

1.3 猪链球菌病

2005年四川省暴发猪链球菌病,给养猪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公共卫生严重影响。该病在湖北省也呈地方性流行,是生猪的主要细菌性疾病之一,近几年疫情呈上升趋势。

1.4 猪无名高热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2006年湖北省有66个县发生了猪无名高热病,发病猪近30余万头,死亡和扑杀生猪13万头。2007年初,该病被确诊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后,湖北省仍有62个县发生疫情,发病数达到了13万头,死亡和扑杀生猪9万多头。2008年以来,随着免疫工作的强化,疫情总体基本平稳,但零星发生的态势依然存在。

1.5 人畜共患病仍比较严重

人畜共患病发生频率升高。据有关部门数据统计,近年来人畜共患传染病如结核病、布病、狂犬病等的发病率也呈上升趋势,仅湖北省每年死于狂犬病患者达300多人;同时湖北省又是血吸虫病的重疫省,虽然通过部省联动,增加投入,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但要根除血吸虫病仍然任重道远。此外,新发的动物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不断出现,不仅严重影响了畜牧业生产的发展,而且对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也构成了严重威胁。

2 湖北省重大动物疫情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从禽流感来看,近几年虽然未接到正式疫情报告,但据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其阳性率大概是1%。实际上,如果只算家禽交易市场的活禽,阳性率还要大于1%。当前检测出的阳性全部来源于家禽交易市场。这说明发生疫病的病原不仅存在,而且病原在不断变异,再加上饲养条件差,防疫意识差,如果工作上出现一些漏洞,发生疫病的风险则很大。

从口蹄疫来看,湖北省以前口蹄疫O型、亚洲I型、A型都同时存在。据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口蹄疫野毒抗体阳性依然存在。这说明污染面仍然不小。加之其病毒型多变异快,防控形势也不容乐观。

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来看,也有三大风险:一是病源的污染面大。湖北省在2006年、2007年曾经有过大的暴发,2008~2009年也有局部发生。2011年据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病原学的阳性率为7%,实际数据或许要高一些;二是目前湖北省散养户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散养户饲养条件差,环境卫生差,防疫意识也比较差,存在着发生重大疫情的风险;三是湖北省气候条件比较特殊,高温高热高湿天气时间较长,容易诱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因此,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风险极大。

综上所述,通过实施强制免疫后,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病数和死亡数大幅下降,疫情呈零星散发状态。这表明疫情流行得到控制,但疫情散发的态势依然存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种类多、变异快、污染面广,疫情随时可能出现反复。此外,我国周边国家疫情也十分复杂,外疫传入的风险也在加大。近几年,周边国家亚洲l型和A型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疫情频繁发生,新病种、新亚型传入的可能性增加,非洲猪瘟等境外重大动物疫情威胁仍持续存在,因此,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3 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兽医管理体制不健全

湖北省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分散在多个部门,动物检疫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部门间监管权责分离。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清,管辖关系十分复杂。现行管理体制与国际通行做法不一致,不符合“独立兽医管理体制”的要求。

3.2 资金投入不足

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近年来的投入远不能满足防控工作的需要。湖北省每年要对饲养的几千万头牲畜和上亿只(羽)家禽进行多次免疫,需要直接支付的人工、交通、器械、药品的损耗、疫苗运输、存贮等费用是巨大的。平时用于畜禽养殖场的消毒、疫情监测、发生疫情时对染病畜禽和同群畜禽进行扑杀的补贴没有足够的经费保证。特别是奶牛、肉牛、生猪的扑杀补贴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养殖户反映强烈。

3.3 地方保护

湖北省的兽医管理是以行政区划作为管理单位,这种管理特点与控制动物疫病的科学规律不相适应,也容易使各项工作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3.4 技术支撑力度不够

从为动物防疫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角度分析,我们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技术支持体系。在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领域急需加大研究和建设力度。

4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策略思考

当前,湖北省畜牧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正处在由传统的分散养殖向规模生产转变,由家庭副业向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转变。防疫工作必须适应这种形势的转变,进一步转变防疫工作理念,转变防疫工作方式,具体讲就是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动物防疫管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4.1 切实转变防疫观念

要适应畜牧业发展的新形势,转变防疫发展方式,笔者认为还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坚持国务院提出来的“24字”防疫方针,以稳定控制重大动物疫情为目标,以创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为动力,以提高防控技术支撑能力为依托,以落实投入、健全公共财政机制为保障,以强化队伍建设、稳定基层防控体系为重点,组织开展好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

一是动物防疫要准确定位。将动物防疫定位于保护人类健康与安全,并以此为准则,确立动物防疫工作的地位、目标、方针及措施,实现动物防疫工作由以保护动物健康为核心向以保护人类健康与安全为核心的转变,推进畜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是动物防疫要全程监控。建立完善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动物防疫监管机制,对动物的饲养、管理、屠宰、销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

三是动物防疫要依法管理。形成依法治牧、依法防疫的工作格局,动物防疫是政府行为,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确保防疫工作落到实处。

四是动物防疫要树立长年防疫的理念,由春秋集中免疫转变为常年免疫。目前对散养户的月月补针工作要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规模以上养殖场可以按照防疫程序进行免疫)。

4.2 建立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

在兽医管理体制方面应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垂直管理的官方兽医体制。目前省、市、县都设有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三大职能机构基本建立(行政管理、行政监督执法、事业技术支撑),但兽医相关职能要相对集中,才能做到责、权、利统一。

兽医职责就是减少动物疾患,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要深化完善乡镇畜牧兽医体制改革,依据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乡镇动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机构,最好是重新恢复乡镇畜牧兽医站,配备动物防疫管理人员(夷陵模式),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村级防疫网络建设,提升基层兽医领域的工作能力,使乡镇这一级能按照规定职责组织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4.3 将动物疫病防控以疫苗免疫为主向综合防控的策略转变

动物疫病防控不能过分依赖疫苗甚至滥用疫苗,任何时候都应把生物安全放在首位。另外,在实施疫苗免疫的过程中,还可能发生免疫失败,因此,以消灭传染源和切断传播途径为目的生物安全措施才是第一道防线。疫苗免疫只能作为动物疫病防控的一种措施,不能完全依靠疫苗免疫来控制动物疾病。

4.4 转变饲养方式,大力推广标准化养殖

一是制定促进畜牧养殖业健康发展的新制度。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必须加快推进畜牧业“专业化、市场化、区域化、标准化、产业化”建设,以养殖小区和规模场(户)建设为重点,提高畜牧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养殖小区建设,明确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许可制度,彻底实现人畜混养向人畜分离、场村分离的转变。实行统一防疫、封闭管理、严格消毒、定期监测、严格检疫,增强抵御重大动物疫病风险的能力,才能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水平。

二是创新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机制。依据试点工作经验,对防疫重点部位实行定人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组织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大牲畜耳标和移动智能识读器的抽检和监督检查力度。探索通过科学有效的途径,强化管理措施,保证养殖、监管等基础信息全面、真实、有效、及时地传入数据库,实现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目标。

4.5 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机制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机制,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同时还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综合防控、措施果断、合力扑疫”的处疫措施,做到早发现、早响应(处置)、应急处理、迅速扑灭疫情。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指挥系统,确定相关部门职责,建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组建应急队伍,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机制,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强制性免疫制度,实施免疫、加强检疫监督、常规性消毒、加强饲养管理、阻断传播途径等都是预防为主方针所包含的内容。

三是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的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监测网络体系,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CDC)负责疫情监测情况的调度和监测网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的管理机制。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建立疫情的信息收集和专家分析制度,将疫情划分等级进行预警预报,根据疫情发生的等级进行分级管理。

四是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机制,省、市、县各级都要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常年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应急物资,重点储备疫苗、治疗药品、消毒药品、消毒设施、防护用品、诊断试剂、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等防疫物资。各级财政应安排好重大动物疫病储备资金,以备应对突发疫情,同时加强技术储备。

五是要建立群防群控、联防联控机制,要充分发挥我们现行体制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动员基层组织自觉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坚持专业队伍和群众防治相结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对广大养殖者的培训,把科学防治的技术交给群众,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疫能力。

六是要加强防控技术研究,提升动物医学原创和集成创新能力。科研院校与技术推广部门要各司其责。科研院校是重大动物疫病基础研究的重点,应开展病原生态学、分子流行病学、免疫与发病分子机理、病原体基因组学和蛋白质组学等方面研究,摸清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的基本资料,建立完整的疫病流行病学数据库和流行趋势计算机模拟预测模型,为防疫提供科学依据。推广部门是应用研究的重点,应加强重大动物疫病新型疫苗与鉴别诊断和快速诊断试剂、疫病预警预报、疫病净化集成与示范等技术研究,建立相应的技术平台,形成重大动物疫病科学研究、技术集成、产品开发、防控措施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要重视人畜共患传染病和进出口重大动物传染病的防控研究,尤其是重大外来动物疫病发生机理与监控的基础与应用研究等,同时,要尽快完善新技术并迅速加以推广应用,全面提高我国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与水平,确保我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七是要继续加大投入,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一是要转变经费投入方向,逐步将国家拨疫苗采购经费以及动物防疫经费向拨疫情扑杀补贴经费及防疫经费模式转变,积极争取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及扑杀经费逐年增长的投入机制。二是要解决防疫经费不足问题,以确保强制免疫所需的人工、交通、器械、药品购置费及疫苗调运、储存费能正常支出。三是要尽快提高各类动物现行的扑杀补贴标准。各类标准依法由农业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依据市场行情动态管理,决不能一个标准管几十年。四是要增强对防控重大人畜共患病的投入。要重点增加防控布病、结核病、狂犬病及血吸虫病的投入,逐步将这几种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人畜共患病列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范围。五是要积极争取对生物安全隔离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投入。各地要以创建生物安全隔离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为抓手,积极争取财政的投入,工作上实行免疫与净化相结合的防控策略。对人畜共患病实施群防群控,要秉承“共一世界、同一健康”的理念,不同部门不同区城要联合起来,彻底扑灭传染源,切断疫病传染途径,阻断疫病在人与动物之间的循环传播。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和病原学监测,逐渐减少免疫带毒动物,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或区域,要分区城、分阶段地逐步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最终实现单一病种的净化和扑灭。

收稿日期:2011-12-05

第2篇:动物疫病的预防范文

【关键词】空气压缩泵雾化吸入 布地奈德 复方异丙托溴铵 毛细支气管炎

毛细支气管炎多为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所致,常见于2岁以下的婴幼儿,以6个月以下小婴儿多发。目前没有特效治疗,我地区以抗感染,支持对症治疗为主。我们对40例毛细支气管炎患儿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加用空气压缩泵驱动布地奈德、复方异丙托溴铵雾化吸入治疗,比较疗效,效果显著,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收集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来我院治疗的毛细支气管炎患儿80例,均符合《诸福棠实用儿科学》(第七版)毛细支气管炎诊断标准,其中男48例,女32例,年龄2—6个月是26例,大于6个月小于等于1岁32例,大于1岁小于等于2岁22例,其中发热48例,腹泻22例,随机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各40例,观察组与对照组在年龄、性别及病情严重程度、临床表现等方面无显著性差异,具有可比性(P<0.05)。

1.2方法 两组均给予抗病毒、氨茶碱及支持治疗,合并感染时加用抗生素治疗,观察组在此基础上加用空气压缩泵驱动布地奈德、复方异丙托溴铵雾化吸入治疗,具体治疗方法如下:

年龄

药物剂量

治疗方法 疗程

≤6个月 0.9%氯化钠1毫升布地奈德1/2支(每支2毫升)复方异丙托溴铵1/3支(每支2.5毫升) 雾化吸入

一日2次

5-7天

>6个月≤1岁 0.9%氯化钠1毫升布地奈德1/2支(每支2毫升)复方异丙托溴铵1/2支(每支2.5毫升) 雾化吸入

一日2次 5-7天

>1岁≤2岁 0.9%氯化钠1毫升布地奈德1支(每支2毫升)复方异丙托溴铵1/2支(每支2.5毫升) 雾化吸入

一日2次 5-7天

1.3疗效判定标准 记录治疗5天后喘息哮鸣音有无减轻或消失及治疗后的症状体征(呼吸困难,咳嗽、喘息、哮鸣音)消失时间。显效:症状体征消失;好转:症状消失,体征减轻;无效:症状体征无改善或恶化。显效与好转均记为有效,同时观察不良反应的发生。

1.4统计学处理 应用SPSS1.0软件进行处理,数据用x-±s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应用x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观察组与对照组治疗5天后疗效比较 观察组显效率及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

2.2观察组与对照组临床症状体征平均消失时间比较 两组比较有显著性差异。

2.3不良反应 治疗过程中均未见不良反应发生。

3 讨论

本研究结果提示,空气压缩泵驱动布地奈德、复方异丙托溴铵雾化吸入治疗细支气管炎能迅速缓解喘憋症状,防止呼衰,缩短病程。

空气压缩泵是以压缩空气为动力,将放入微型雾化罐内的药物以气雾的形式持续喷出,被患者连续吸入,药物随患者的呼吸不断被吸入肺内。不需要患者技术性配合,对口咽部刺激小。吸入肺内药量较高,药物在肺内分布好,疗效好于其他吸入方法。

吸入糖皮质激素治疗哮喘已被公认为哮喘急性发作的首选药物。布地奈德是目前唯一可以用来雾化吸入的激素,布地奈德是新合成的肾上腺皮质激素,有较高的皮质醇受体结合率,有很强的抗过敏和抗炎作用,降低气道高反应性,从而达到平喘作用,且很少有全身副作用。抗胆碱能药物通过与乙酰胆碱竞争m受体上相同结合部位而发生竞争性拮抗作用,从而减少胆碱能神经降低细胞内环鸟苷酸水平,起到气道平滑肌松弛作用。对大中气道松弛作用强于小气道。峰值时间出现在用药30-60分钟。β2受体激动剤治疗哮喘发作是在药物吸入后5分钟起效,疗效持续3—4小时,β2受体激动剤以降低小气道平滑肌张力为主。二者合用可增加支气管扩张效果,并延长支气管扩张时间。复方异丙托溴铵是异丙托溴铵(21mg/支)与沙丁胺醇(120mg/支)的合剂,比单用一种药物扩张支气管作用更强,布地奈德、复方异丙托溴铵联合雾化吸入治疗作用协同,能迅速缓解毛细支气管炎患儿的喘憋症状,防止呼衰,缩短病程,疗效肯定。

参 考 文 献

第3篇:动物疫病的预防范文

关键词畜禽疫病;流行原因;防治对策

近年来,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等劣性传染病在世界各地时有发生,伪狂犬病、巴氏杆菌病、猪链球菌病等普通传染病在猪场间流行,给畜禽养殖业造成重创,甚至威胁人的生命安全。从传染病的3个环节分析,造成疫病流行的原因有:传染源未有效消灭,传播途径未及时、彻底切断,易感动物的抗体水平未有效提高。笔者结合基层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对畜禽疫病流行原因和对策进行分析,以为小规模畜禽的疫病防控提供参考。

1畜禽疫病流行原因

1.1养殖场选址布局不合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市场500 m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 000 m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 m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 m。不少养殖场选址在家前屋后,人畜混居,畜禽混养,造成疾病的机械传播。大多数规模猪场内部设置不合理,特别是未分设污染道与净道,猪场内一旦有疫病发生,造成交叉感染引起全场发病。

1.2消毒设施不健全,消毒制度不执行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 m、深0.3 m以上的消毒池;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许多养殖者对消毒作用认识不到位,在建场时不设消毒池或消毒池设置不规范,达不到要求标准,或消毒池弃置不用。消毒制度不执行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无规范的消毒制度;消毒操作随意性较大,没有合理的时间安排;消毒药物使用不科学,长时间使用同一有效成份的消毒药,或者不考虑消毒的目的,随意选用消毒药剂。

1.3防疫制度不完善,免疫程序不科学

一是对当地常见多发的传染病的预防不及时[1]。超前或推迟免疫现象时有发生,超前免疫往往造成抗体水平达不到峰值,强毒进攻时造成疫病传播,推迟免疫会给疫病传播造成可乘之机。二是忽视普通病的预防,漏防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规模养殖场虽然制定了免疫程序,但是不能按时对该疫病进行预防,而对普通病常出现漏防现象。部分猪场对猪瘟、口蹄疫、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等一类疫病的防疫重视程度较高,但是对传染病性胃肠炎、大肠杆菌病、流行性腹泻等常见多发疾病的预防重视不够,防疫不到位,导致这些病在小范围内流行。三是疫程序不合理。有的猪场没有制定完善的防疫制度,没有合理的免疫程序,防疫时出现随意增减疫苗剂量或减少防疫次数,形成免疫漏洞。

1.4病死动物处置不正确

患病动物不能及时隔离就成为传染源,许多猪场在建场设计时就没有建设病畜隔离舍,使病畜隔离无法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但是许多养殖户不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随便丢弃动物尸体,成为疫病流行的根源。

1.5滥用抗生素

多数抗生素对各种动物能产生类似的作用,由于各种动物的解剖结构、生理机能及生化反应不同,对同一种药效反应存在一定差异即种类差异,多为量的差异,少数表现质的差异;不同年龄、性别、种类的动物对抗生素的敏感性不同,在用药时一定要考虑以上因素,按照剂量和疗程规范使用抗生素,否则容易产生耐药菌群,导致疾病难以控制。

2防治对策

2.1提高营养

有较好的营养是畜禽健康的前提,是加强饲养管理的重要手段,较好的营养除能促进生长繁殖,还能改善免疫系统,是抵御疾病的基本保障[2]。

2.2减少应激

畜禽生长过程中会出现许多应激,如寒冷、断奶、换料、惊吓等,应激的动物比正常动物更容易遭受病害的侵害,因而要尽量排除可能导致应激的因素,给畜禽创造舒适的生长环境。

2.3保健防病

保健特别是药物保健,对饲养水平和条件较差的养殖户极其重要,是防病治病的重要环节,应引起足够重视。

2.4适时免疫

应根据当地疫情流行的特点和本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有条件的场应建立免疫监测制度,随时把握畜禽抗体水平,适时免疫以预防疾病。

2.5严格消毒

消毒一定要分2步进行:第一步机械消毒。尽可能清理掉舍内的粪尿、灰尘,再及时地把地板、墙壁甚至顶棚等用水冲洗干净[4];第二步使用化学消毒剂消毒,环境不洁消毒效果就会打折,消毒不能留下死角。1个月左右要更换1次消毒药,以避免产生耐药性而影响消毒效果。

2.6病死畜禽规范处置

应当遵守农业部《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这是消灭传染源的有效方法。

3参考文献

[1] 赵兵.提高认识 加强畜禽疫病防治工作[J].畜牧与饲料科学,2009,30(9):116-117.

[2] 付金花,张志国,吕玉燕,等.牧业小区畜禽疫病综合防治技术探析[J].吉林畜牧兽医,2006,27(12):5-6.

第4篇:动物疫病的预防范文

[关键词]传染病预防治疗

1前言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为各行各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和环境。而作为农业生产支柱产业之一的畜牧业,同样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这些年,畜牧业养殖在国内经济中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搞好畜牧养殖业,动物疫病的防控,是我们不得不谈的切身民众利益的要点话题。此外,搞好动物传染病的防控,同样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对此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

2畜牧养殖中传染性疾病的危害

畜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种植业并列为农业生产的两大支柱。畜牧业是对经人类驯化成功的动物及野生动物,利用人工饲养牧草、饲料等将植物能转变为动物能,生产相应畜牧产品,而实现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产业。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我国的畜牧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经济效益也在稳步提升,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成果。但是与此同时,在畜牧养殖中,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隐患,最为突出的就是传染性疾病,这是一种由各种病原体所引起的,能够在动物之间、人类之间或者动物与人之间相互传播的疾病,传播方式多种多样,具有传染性、流行性的特点,一旦发生大规模的传播,造成的影响和危害都是难以估量的。例如,在2013年,禽流感的传播不仅给家禽养殖业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更引发了人类的感染和死亡,令人谈之色变。因此,在畜牧养殖中,应该切实做好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3畜牧养殖的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治疗

对于禽畜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一般采用的防治措施分为接种疫苗和切断传播途径,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3.1定期做好疫病检疫,发现疫病及早处理。对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基层养殖户主务必要提高认识,定期组织各类传染病的检疫检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诊断。一旦确诊为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分析其传染性,第一时间隔离治疗,避免出现疫病扩散蔓延的情况。同时,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定期组织接种疫苗,提早做好药物防控准备,增强动物个体的免疫能力。一些传染病高发季节,细节性的问题同样应处理得当。比如:场内通风、卫生、温湿度等等,都要做到严谨和全面。3.2定期杀菌消毒处理,营造良好的养殖环境。畜牧养殖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养殖环境,注意养殖环境的杀菌消毒,做好场内的通风工作,能大大降低致病菌的滋生蔓延。对养殖场内残留的粪污,第一时间清理,及时清扫,营造卫生、洁净、干燥的养殖环境,降低疾病发生概率。条件允许的,能根据治污需求,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增设必要的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等等。同时,严格严重卫生及管理的相关要求,场地内规范严格的检疫制度,并确保制度执行的到位高效。总之,处于防病的现实需求,必须要规范动物养殖、管理、流动等情况,控制传染性疾病的扩散和蔓延。3.3合理调配饲喂用料,确保足够的营养补给。对于一些畜牧养殖中常见的疾病,如禽流感、口蹄疫等,应该提前预防,坚持防治结合的策略,充分发挥人员因素的主观作用,强化对于喂养环节的管理,实现科学喂养,抑制疾病的发生。应该从动物的具体情况分析,对饲料进行合理调配,确保其能够在满足营养需求的同时,强化动物对于常见疾病的抵抗力;应该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和清洗,对没有吃完的饲料进行清理,保持一个干净卫生的环境,降低疾病发生的可能性。3.4切实做好防病防控工作,不断创新技术手段。畜牧养殖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工作例行到位,除了自环境、管理、人员、机制等方面着手优化管理外,更需要不断改革创新防控技术和手段。这些年,随着畜牧养殖工作的开展和深入,禽畜疾病不断发挥变化。变异的新病原体给传染病的防控带来巨大的压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此,对动物传染性疾病的防控,更需要相关科研部门付出更大的努力,重视疾病防控技术的研发,不断创新传染性疾病的控制方式和方法,满足现代畜牧业对传染性疾病的防控要求。

4结论

现代农业的发展,畜牧业占举足轻重的位置,为农业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而在这其中,传染性疾病的危害,影响之大,范围之广,着实让养殖户及相关部门重视。而切实做好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务必做到:定期做好疫病检疫,发现疫病及早处理;定期杀菌消毒处理,营造良好的养殖环境;合理调配饲喂用料,确保足够的营养补给;切实做好防病防控工作,不断创新技术手段,以此降低传染性疾病的感染概率,推进国内畜牧养殖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秀丽梅 单位:西宁市畜牧兽医站

参考文献

[1]陈长利.几种蛋鸡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及治疗[J].农技服务,2014,31(7):178.

第5篇:动物疫病的预防范文

动物疫病的控制是指当疫病发生后,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把疫病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内,使之不再继续扩大流行。

动物疫病的扑灭是指在疫病控制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发病的的范围、数量逐渐减少,最终使疫情完全停止,并尽可能使发病地区不再存在病原,或打破流行环节,使疫病无重新发生的可能。

我国虽然是畜牧业大国,但是,畜牧业发展一直遭受动物疫病的困扰。随着国家之间人员交流特别是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口的不断增加,使动物疫病传人我国的机会增多,可能性加大。近几年来,重大动物疫病不断侵入国门,使我国动物疫病形势变得日趋严峻复杂。各种动物疫病此起彼伏,防不胜防,新的疫病不断传人,决定了控制和扑灭措施的执行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二、疫情报告

1.疫情报告的主体。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2.动物疫情的认定。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3.动物疫情的通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4.动物疫情的公布。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物疫情。

三、各类疫病的控制、扑灭措施

1.一类疫病的控制和扑灭。一类疫病是急性、烈性动物疫病,这类疫病传播迅速、危害较大,国际上也非常关注。因此,一经发现就应立即报告,以便采取措施,就地尽快扑灭。发生一类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关人员到现场,采集病料,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并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笄牒螅应当及时做出封锁令的决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兽医主管部门要以最快的方式将动物疫情等情况及时逐级上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同时填写疫情报告单。报告单内容包括发病时间、地点、单位、流行范围、临床症状、发病种类、头数、传染来源、死亡情况和扑灭措施等。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发生一类动物疫病后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三点:

(1)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3)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人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2.二类疫病的控制和扑灭。二类疫病的确诊定性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了解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出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兽医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的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根据疑似染疫动物、易感染动物发病程度、流行状况、经济损失的大小,可视情况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紧急预防接种、限制易感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对有关场所进行清理消毒等控制、扑灭措施,以减少发病,控制流行,减少经济损失,保护养殖业生产的发展。

3.三类疫病的控制和扑灭。三类疫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单位确认。其防制对策一般采用检疫净化方法加以控制。

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或者当地发生新的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由于疫病来势迅猛、扩散快、流行面广,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不亚于发生一类动物疫病,因此《动物防疫法》规定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含当地发生新的动物疫病时),采取发生一类动物疫病的处理措施。具体讲就是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这里所称暴发性流行是指某种动物疫病在一定时间内,在动物群体或者一定地区范围,短时间内出现很多的病例。如不采取严厉措施加以控制、扑灭,疫情将迅速扩大、蔓延,就会造成重大的危害后果。

四、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其他有关措施

1.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疫病的传播途径较多、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就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加强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擞任重要。《动物防疫法》就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上路检查做了明确规定:“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巳挝瘢槐匾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当地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即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及当地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为了防止动物疫情的传出、传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动物防疫监督检苏镜闹饕任务是验证查物,必要时对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实施消毒。

2.管理相对人遵守的义务。动物疫病一旦发生,对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均会造成危害,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把动物疫病控制、扑灭在疫区内,严防动物疫病向疫区外传播扩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必须制定严格的防治措施,有时为保全大多数地区利益,不得不牺牲小范围利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有关动物消毒、隔离、销毁、强制免疫等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暴发等行政强制措施,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必须立即执行,否则,属于违法,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6篇:动物疫病的预防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三十六条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章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第五十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条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第六十六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动物疫情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7篇:动物疫病的预防范文

1规模养殖中存在的问题

1.1环境污染养殖场每年产生的动物粪便约有20亿吨,是工业垃圾的两倍。在我国,私人畜禽养殖产业众多,养殖户垃圾处理意识薄弱,往往并未为养殖场配备相应的垃圾处理设备,养殖场产生的动物粪便和污水直接排放,造成水体污染,威胁人们的饮水安全。同时,养殖场还会不断产生有毒气体,排放于外界,造成严重的气体污染,并引发各种社会矛盾。

1.2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

1.2.1规模化养殖场中,畜禽数量众多,往往聚集于一处,通风差,畜禽免疫机能差,一旦进入疫病流行季节,疫病发生且在短期内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就会出现疫病的大规模爆发现象,接触性疾病更会出现频繁爆发现象。

1.2.2在养殖过程中,为提升经济效益,养殖者多会购买幼龄动物进行饲养,但部分幼龄牲畜本身就有一些传染性疾病,而养殖场无有效的检测方法,无法有效分辨,牲畜的引入必然会导致疾病的进一步传染。

1.2.3兽医配置不合理也是导致规模养殖疫病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部分养殖场兽医人数有限,在日常养殖和疾病防治中,无法有效的进行跟踪观察和控制疫情。

2规模养殖环境污染和疫病防治对策分析

2.1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2.1.1科学合理的建设规模养殖小区。选址时避开人口密集区,注意养殖区的合理规划,做好日常的环境卫生处理工作,同时引进先进的垃圾处理设备,避免垃圾的直接排放。

2.1.2积极学习推广科学的生产技术和工艺。

2.1.3为有效利用牲畜产生粪便,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可合理规划,注重养殖场周围农业区的有效建设,以养殖业带动农业发展,为其提供动物粪便制成的废料,同时,也能够有效减少粪便的排放。

2.1.4建立健全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管理体系,对养殖小区建设选址,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问题作明确规定,以有效预防各种乱建、乱排放问题的产生。

2.2疫病防治措施

2.2.1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组建养殖场兽医队伍,并注重兽医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提升,充分认识到养殖场疾病防治的重要性,做好养殖场的日常消毒工作,并加强疫病的免疫预防。

第8篇:动物疫病的预防范文

[关键词] 小规模养殖 防疫 误区 建议

[中图分类号] S851.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2-0255-01

一、在动物疾病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1.牲畜圈舍的建造布局不当

动物圈舍不可能特地建造,大多数是一些老旧或废弃的屋舍改造的,这些屋舍大多阴冷潮湿,不怎么透气通风,没有足够的光照,而且由于墙壁和门窗的老化,屋舍特不能很好的保暖,这就很容易因为一些天气原因引发一系列的疾病,例如流感等。还要散养的方式不尽合理,而且缺乏散养缺乏一些严格的管理制度,从而导致了具体操作时的不规范性,例如没有足够生长活动空间,很多的圈舍都是户挨户、场接场的养殖方式,这样太过密集,不利于空气的流通,而且养殖场种缺乏必要的隔离和安全措施,这样很容易引发疾病,更严重的是很难隔离开来,这给防疫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难题,而且很有可能造成大规模的传染,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部分养殖户的养殖仍然是粗放型的,并没有统一的管理,对于动物的饲养仍采用大规模混养的方式,并没有对动物的年龄、用途、生长周期和饲养用途进行明确的分类,这样使饲养密度过大,不仅不利于管理,而且一旦发生疫病,很难隔离控制。

2.防疫意识不高,存在侥幸心理

当地部分养殖户防疫意识不高,特别是那些规模较小的养殖户,养殖过程中过分追求发展,一味的扩大生产规模,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而忽略了养殖过程中对于动物的保护,没有充分认识到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他们把养殖和防疫脱离开来,认为养殖不一定需要防疫,对于动物防疫工作不仅没有主动去支持,还对动物防疫工作一再阻挠,不利于当地防疫工作的全面进行。

3.重视经济效益忽略生态保护

在农村养殖中,散养、小规模饲养仍占据主导地位。养殖户一心只想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对于防疫工作要不就直接忽略,即使进行防疫也不是很严格,重效益轻管理,不多扩大饲养密度,对畜禽排泄物不但没有进行集中收集、处理,甚至出现乱排乱倒的现象,对动物尸体也没有严格处理,出现大量乱扔乱弃现象,给环境带来很大压力,同时也不利于疫病的预防。

4. 对防疫工作的认识不正确

在疫病防疫过程中,以为疫苗是万能的,就方式了饲养管理中的疫病预防工作,片面认为防疫就是接种疫苗,只要接种疫苗了防疫工作也就做好了,对消毒、隔离等安全措施仍没有充分的认识。最终导致外界的病原进一步扩大,加大了畜禽疾病的感染率,给养殖业主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5.交易流通环节无检疫

在当地畜禽交易中集市的仍然是主要的交易场所,集市交易也是主要的交易方式。很多地方的交易、屠宰、加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不合格,而且很多交易市场建在闹市之中或者路边道旁,虽然规模不是很大,但是畜禽来自四面八方,也没有进行检疫各防疫就进入利润交易市场,很容易造成疫病的传播。

二、当地动物疫病危害及现状

据权威数据统计,近几年来,当地动物疫病种类有大量增加高达就有余种,其一些疫病例如猪蓝耳病、猪伪狂犬病、圆环病毒等疫病给当地的养猪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10在当地爆发的动物口蹄疫给小型养殖户造成的打击堪称是毁灭性的。总体上来说,当前动物疫病流行现状具有以下特点:

1.亚急性型疫病日益增多,病情更复杂

养殖户没有经过严格的检疫就贸然引进种畜、种禽、野生动物,动物产品的品种和数量急剧增加,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测手段和配套措施的不齐全,导致疫病种类增多,流行范围也迅速扩大,而且还包括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养殖规模的不规范、饲养过于密集等问题造成疫病种类的不断增多,防疫技术落后、检疫不严格等造成了疫病的大范围传播。

2.动物疫病变异,给养殖业带来更大的危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畜禽饲养朝集约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同时经营范围不断扩大、畜禽及其产品有更多的流通渠道,这些都为疫病流行提供了有利条件,也导致猪瘟、结核病、奶牛布氏杆菌病等已经被控制了的疫病又卷土重来,某些疫病呈扩散蔓延之势。

3.滥用药物,使病原产生抗药性

在流行过程中很多被误诊从而免疫失败,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未能充分掌握病原体的发生与变异规律导致的。同时,在病害防治中,很多养殖户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对抗菌药物的使用也不是科学合理的,这增强了病菌的抗药性,导致防治效果越来越差。

三、 建议和对策

1.重视 防疫人员的技术水平

对基础动物防疫队伍加强技术培训,通过培训班或讲座形式,对动物防疫人员的基础知识、基本操作技能、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的提高,使知识处在快速更新的状态中。同时也不能忽略对防疫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防疫技术水平的提高,集中力量建立一支能高素质、高水平的动物防疫员队伍。提高动物防疫的科技含量,确保防疫工作更加科学、更加规范。

2.加大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推广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养殖户真正意识到严格动物防疫工作可以减少动物疫病的发生,减少畜禽发病死亡的数量,还可以给他们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而且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牧产业的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的安全都有重大意义。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养殖户充分认识到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使他们自觉主动的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3.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健全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检疫各个环节,没有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的畜禽不予出具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畜禽严禁销售、宰杀和进入流通环节;

第9篇:动物疫病的预防范文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促进农民增收和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把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乡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我乡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

二、各村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该村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扑杀负总责。确保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尽快控制和扑灭,最大限度地减轻动物疫病所造成的损失,确保本辖区范围内实现“无重大疫情,有疫不流行、不暴发。”坚决杜绝禁用药物的销售、使用现象,确保畜产品安全。

三、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动物防疫工作方针。一要抓好常年防疫工作,市场防疫和防疫监督检查工作,特别要认真抓好严重危害养殖业、危及人体健康的牲畜W病、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等动物一类疫病的免疫工作,免疫率要求达到100%。要结合防治“非典”,认真做好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猪传染性胃肠炎和猪传染性腹泻病等畜禽冠状病毒类疫病的防治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动物其产品的检疫工作,严厉打击逃避、抗拒检疫的贩卖运输病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有效遏制动物疫病传播蔓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到疫区调运动物及其产品。三是全面实施动物免疫标识制度,要通过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流通环节对免疫标识的查验,促进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的全面落实。

四、各级要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凡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疫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乡政府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采取隔离封锁措施,动员社会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按“早、快、严、小”的灭病原则,对病畜和同群畜实施强制扑杀,对周边畜禽进行紧急免疫,对受污染环境进行彻底消毒,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要严肃查处隐瞒、谎报疫情或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人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