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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析。而厘清这些问题对于正确选择农民经济合作的内容、坚定落实“统分结合”的农村经营体制、通过政府主导推动我国目前的农民经济合作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在农业生产环节家庭生产组织形式的相对合理性
从历史学的认知方式来看,19世纪中期以来,东西方国家的农民经济合作都鲜有在种植生产环节进行的,家庭经营形式在现代农业阶段种植生产过程中长期延存的事实本身就已经证明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具有相对的合理性。的确,任何理论都需要放在历史运动的实践过程中去验证,但是,若要更深入地把握其内在本质联系,那就必须从多维度进行逻辑分析。和工业以及农业养殖业相比,农业种植生产一般具有自身一系列特征,因此使农业种植生产不宜采取大规模集体同质劳动,相反,家庭生产组织形式更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首先,农作物生产发育的季节性、周期性、时序性,决定了农业生产过程中同一时期内作业具有单一性特征,因此使整个生产过程都可由同一劳动者连续完成。正如亚当·斯密所注意到的:“纺纱工和织布工,几乎都是个别的两个人,但锄耕、耙掘、播种和收割,却常由一个人兼作……”[1](P362)而且,我们还注意到:不仅是手工工具时代,即便是到现代化大机器时代,农业生产工具也多由个人操作;即便是大型农业机械也不过二人共同协作,所以,在现代农业阶段,不论是较大种植规模的欧美家庭农场,还是较小种植规模的亚洲兼业农户,种植生产过程大都仍是一至二个人完成。在法国,自20世纪60年代起,“所有的农场都越来越朝着以两个农业劳动者为中心的家庭化方向转变:丈夫和妻子,或者父亲和儿子”[2](P284)。
其次,农业生产过程中投入的要素具有可分性,从而使家庭或个体分散劳动得以进行。农业生产的投入可概括为三大类:土地、劳动、资金。资金投入又可再分解为两个亚类:第一类为机械动力性质的资金投入品,像各类农用机械,其功能在于改善农地作业的物理过程,它的实质作用在于替代人力劳动;第二类投入属于农业生化性质的资金投入品,如化肥、农药、良种和农用薄膜等,它的功能在于改变农地生产过程的生化性质,其实质作用在于替代土地。而土地、劳动和农业生化类资本投入都具有可分性特征,都便于生产过程中的分散劳动,唯有机械类资本投入具有一定的不可分性,但作为生产要素和工具,可以通过合作购买、分散使用,也可以通过家庭经营形式的型塑,去适应家庭规模经营。比如目前在耕地面积狭小的国家,大多发展起小型机械,或者推出租赁式机械服务项目等。因此,可以说,机械类资本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做是可碎分的。正是由于农业生产要素的这种可分性特征,从劳动的客观对象上和物质条件上决定了它和个体家庭分散劳动经营形式的统一。
再次,农业种植生产具有劳动场域广阔性、劳动活动非定位性等特征,极不适宜把劳动者强制集中在一起进行固定性的劳动,而适宜进行个体的、自由的分散性活动。家庭生产组织形式解决了农业种植活动中监督难的问题。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在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一个交易费用问题;任何一种经济组织都存在一个管理、监督问题,而且,“共同体的扩大,还将增加协调生产决策和分配共同体产品的费用”[3](P38、P93)。解读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可以使我们避免对大规模劳动组织的盲目崇拜。以此为视角观察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就可以发现:家庭组织形式适应了农业种植生产的分散劳动,能够解决劳动过程监督难、管理成本高的问题。
在农业种植生产过程中,尤其是在传统农业、手工劳动形态下,劳动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在农业种植生产中劳动的质量对产业影响巨大,这就要求劳动者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自律性,具有极大的劳动热情进行劳动的有效投人,而农业生产恰恰只有在家庭农业生产形式下劳动者才蕴含着极高的劳动欲望,才能够实现无监督的激励。这是因为:
第一,家庭生产组织形式使劳动者能够占有一定的生产手段以及由自己来管理劳动过程,从而得以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生产手段以及生产资料是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总和,是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在农业生产中,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以 及由自己来管理劳动过程,就意味着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统一,意味着劳动者的独立、自由、自主。劳动者对生产手段的占有和使用,使劳动者拥有了收益的可能和条件,尤其是农业生产资料中的土地具有重复使用价值,如果被劳动者占有使用,就会使劳动者积极地去提高土地的质量和使用价值,并进行土地的附加投入,同时,由劳动者自己来管理劳动过程,就意
味着劳动者拥有决策权、灵活处置权、自由行动权,从而使劳动者能够主动、负责、自律性很高地进行适宜性劳动。
第二,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具有明晰的成果对应关系以及劳动产品的个人处分权,一定条件下,能够较好地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劳动的热情来自于对成果的预期以及对应的报酬获利。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劳动形式能够使劳动者明确地看到自己的劳动成果,并从中得到奖惩,因此,为追求劳动收益的最大化,古今中外的农业家庭经营者都焕发出极大的劳动热情。
第三,个体小家庭内部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利己性,消除了机会主义产生的根源。农业家庭生产形式以个体家庭为劳动成果归属单位,应合了家庭私有制产生以来,个体小家庭占有财富的社会心理要求。在一夫一妻制小家庭中,夫妇二人为养育未成年子女和追求利益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因此,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劳动监督成本几乎为零。在当今世界上已进入现代农业的各个国家,都呈现出一个共同的现象,那就
是伴随着现代农业生产手段的应用,反而使务农的家庭规模变得更小。比如目前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着独生儿子在结婚成家后和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分家单过的情况,绝大多数的微型家庭即三口之家、两口之家,只有一对夫妻构成。导致此种状况的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是现代化生产手段的应用,大大降低了劳动量和劳动强度,使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在儿子结婚成家后能够独立地进行生产;二是一对对夫妻之间必然呈现内部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搭便车”行为。
二、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具有很强的弹性和张力
长期以来,学界对生产规模较小的农户,不论生产手段和生产目的、内容,均习惯称之为“小农经济”。其实,“小农经济”、“小农”、“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各自有着不同的内涵。“小农经济”概念来自于马克思、恩格斯的阐述,并由此成为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经济范畴。在马克思那里,“小农经济”就是“小土地所有制;—自耕小农,后来恩格斯把租佃者也包括在“小农”之中。“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是:规模狭小,孤立分散、生产手段简单落后、自足自给等。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只赋予小农经济以自然经济的属性。正是基于这些特征和属性界定,人们在论及小农经济时,往往带着轻蔑的贬低口吻。而“小农”应该是指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小规模生产,虽然规模小,但它未必是自然经济,可以是半自然半商品复合性质的经济,还可以是完全商品性质的经济,这就有了学界的“自然小农”、“商品小农”之说。近代以来,中西方都大量存在着商品小农,在拥有现代生产手段要素背景下,由于自然条件方面的原因,在亚洲各国仍然盛行着小规模的家庭农业。而“家庭生产组织形式”的概念属于形式和工具的范畴,它可以是小规模的“小农”,也可是较大规模的“大农”,还可能是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所以,肯定家庭生产组织形式的相对合理性绝不等于肯定“小农经济”的相对合理性,即便马克思恩格斯原本就以历史主义观点肯定过具有自然经济属性的“小农经济”的历史作用。
通过我们对历史发展和长期实践的观察思考,可以得到这样一个较为准确的认识判断:家庭经营形式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作为农业生产活动内容的承载工具,可以是为满足自己需要而进行生产的自然经济,也可能是商品小农;家庭经济在传统农业阶段是小规模的自然经济或商品经济,但在现代农业阶段,它也可以是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但绝不能界定它只能是小规模的。由于农业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具有适宜于农业初级产品生产过程特征的合理性,因此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它可以存在于不同历史时期容纳不同的生产手段,为着不同的生产目的,并可以和不同的所有制实现有机统一。
第一,家庭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农业生产活动内容的承载工具,可以是为满足自己需要而进行生产的自然经济,也可以是半自然半商品复合性质的经济,还可以是完全商品性质的经济。这种双重性质的小农经济也存在于 中国封建社会乃至近现代各个时期。近代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交换的扩大和专业化程度的加深,各种商品农户普遍发展。权且不论西欧,就中国近代以来农村各地都相继出现农产品专业化生产的趋势,形成区域性的、专业生产农户。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新时期商品市场经济时代背景下,农村已广泛全面发展起了农户商品经济。
第二,家庭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可以容纳不同的生产力,更不排斥先进的生产手段。从中世纪的铁器工具到近代的半机械化工具,再到现代机械化工具、良种、化肥、农药等一切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农户组织形式表现出巨大的张力,吸纳着一切先进的生产要素,丰富着自身的内涵,使其由传统小农向现代农业经营者及家庭农场转化。
第三,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可以和不同的所有制实现有机衔接,不拘泥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农户作为一种组织方式,其作用在于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实现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它本身并没有‘公’或‘私’的社会属性,可以以不同的所有制为基础,其属性取决于其借以发展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及其所依附的经济体制的社会属性。”E43(P46)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建设;消极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基础和主要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基础
1.小农经济
在古代中国,小农经济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小农经济的主要含义就是一种高度依赖自然时令以自给自足为生产目的的一种生产方式,在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制约下,人们世代往往生活在一个地方,很少迁徙,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很容易形成中国的家族制度。小农经济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古代社会长期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因此,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显然,在这样的经济制度下,中国古代不可能形成相对成熟的私有财产关系与个人权利观念,更无法形成发达而且独立的私法体系。
2.宗法社会
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公社作为人类最初的社会组织形式,所维持的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群体生活。后来,当文明开始产生的时候,由于种种特殊的原因,中国并没有出现世界文明的多数地区以血缘氏族组织的瓦解为文明产生的代价的情况。不仅如此,原有的血缘关系非但没有被抛弃或削弱,反而得到保留和强化。虽然西周的宗法分封制在随后的历史变迁中衰落了,但是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的宗法家族社会并没有随之消失。中国传统的宗法家族社会性质,说明了中国传统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是建立在亲密的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宗法制度的本质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导致了“家国同构”的格局。家国同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中国的国家结构一直有着很深的家族结构的印记。
3.专制王权
中国自进入阶级社会直至清朝末期,在政体上都是不同程度的君主专制。君主拥有的世袭的皇权,“口含天宪”。汉代大儒董仲舒有云:“古之造文者三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田、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三通之,非王者孰能当之。”因为在儒家传统伦理文化中,对通天地人于一身的“王”而言,对其进行制约非但不合理,而且有悖于道德伦常。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对君力的任何限制、毁损,都是对上天的大不敬。
4.伦理道德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伦理为内核,产生并服务于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是传统伦理统领下的法律文化。伦理道德不仅始终贯穿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进程之中,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伴相随,而且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居于支配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价值取向上,儒家伦理道德精神取得了对法律的支配地位,成为法律的最后根据;而在内容上,伦理道德也与法律浑然一体,伦理道德即是法律,法律即是伦理道德。在这里,法律充其量也只不过是可以被用来全面执行道德准则的工具而已。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
1.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其中,古代中国过分地强调刑法与刑罚的作用,而忽视了法的预防功能。而且将法让位于伦理道德,使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以至于道德成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性手段,法律只是对道德起辅的作用。
2.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其表现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为最高法权渊源;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长官兼有司法职权,司法与行政合一;最后,在法律结构体系上,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法律体系。
3.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一方面,“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谐,从而带来无讼的法律心理。另一方面,以家庭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注重人的社会义务,而忽视个人的权利;重视集体、大局的利益,使得个体成员的诉讼必然会受到社会、家族和家庭观念的抑制。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内容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由于自然经济的高度发达、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和宗法制的社会组织结构,与以商业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体上呈现出极端国家主义的公法文化和私法规范极端落后的特征,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手中驭民的工具而已,难以形成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观念。
(一)等级特权观念与“官本位”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文化。“重礼轻法”是儒家法文化的核心,而“礼”是重尊卑贵贱的。儒家认为社会的安定来自于秩序,社会需要划分等级以形成秩序。而这种秩序要以“礼”为规范,以刑为强制手段来达成。等级制度在法律领域的反映是法律规范的宗法等级化、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官僚贵族拥有法律特权。“尊卑上下”的等级特权观念是一种是腐朽落后的伦理观念。这种不平等的等级法是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精神截然对立的。等级特权观念经过长期的积淀已形成为一种顽固的传统力量,至今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将会长期影响到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官本位”是与等级思想相伴而生的。当前,中国人的意识里“官本位”思想还是根深蒂固的,法律只是权力统治的工具。在这样的社会里,“权大于法”是一种我们不愿看到但又不得不面对的客观现实。
(二)“重德轻刑”的思想
儒家自孔孟始,就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它的地位和作用远在法律之上,甚至常常以“礼治”代替“法治”。在立法模式上,封建社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民刑合一”模式,在礼德和法刑的关系上,礼德为本,法刑为末;礼德为长久之术,而法刑为一时之用,礼、法、德、刑的价值关系即是“德主刑辅”。但重德必重教化。在孺家看来,教化可以“防患于未然”,可以起到严刑峻罚所不能起的作用。但德主刑辅的说教却往往产生轻视法律的副作用。依靠人的善良自觉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立法者内心深处难以割舍的美好情结,但这是道德型人格,与法律型人格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重义轻利”和“义务本位”观
孔子曾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柯更反对“革革为利”。其目的都在于防止剥削者内部互相争夺,特别是防止劳动人民为捍卫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夺回自己的劳动果实而反抗剥削者。“重义”,就会因受义影响而淡化法的作用,进而形成一种“义务本位”;“轻利”,就会使人们漠视甚至放弃自己的权利”。这种义务本位,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在法律条文上多禁止性规范,而少权利性规范,忽略人的独立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义务本位无法激起个体守法和护法的主动意愿。其后果,就是压抑了人们的权利观念,有碍法律思想的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是要唤起人们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人们的法律观念中占据中心位置。
(四)人性哲学中的“人性善”主张
依中国儒家文化,实现和支配这个世界的基本力量是道德,凭借道德的自律可以达到个体和群体的和谐。儒家人生哲学从人性善的角度,认为“仁义礼智”是人有别于禽兽的天生秉性,只要本心“善”,扩充便可以“人人皆可为尧舜”。因此,通过个体内在的道德修养,就可以达到“仁”的境界。这是一种道德理想主义,即强调人的内心修养,依靠人的善良自觉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而西方的现代法治所建立的基础是西方历史上影响甚深的“性恶论”。是基于对道德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感觉到无能这一事实的确认,是基于对人性的有限性、不确定性、人性的阴暗面的深刻认识之上的,因此,社会全体成员都应当受法律的约束,这是现代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从这一维度来看,传统文化难以提供一个以法治为主的土壤。
(五)息事宁人、厌诉传统
“无讼”是儒家的理想境界。儒家认为,法律制度不是中国文明的最高成就之一,而是令人遗憾的必需物。因为法律由强权支撑,代表着暴力,因此在儒家眼中是不洁的。而和谐作为儒家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秩序,“好讼”无疑是对这种社会秩序的破坏。倘若民风淳厚,人人揖让有序,法律自可以束之高阁。反过来看,争讼成风必然是人心不古的征兆。所以,诉诸司法制度的行为是受到人们普遍鄙视的。在儒家学说和理论的倡导下,厌诉成为中华社会的主流文化价值。厌讼造成后果首先是个体缺乏直面权利的勇气而至人格的对内畏缩和坍塌,崇尚道义贬斥利益的谦让、息事宁人、明哲保身生活方式已然成为传统社会生活的常态,个体在秩序社会中争取权利和利益的人格受到压抑和克制。其次,由于对于权利的压制和忍让导致中国传统社会保护个体权利和尊严的法律价值的停滞不前。最后法律权威对个体的积极影响也由于长期缺乏社会大众的广泛生活实践体验而长期软弱无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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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表现,实际上就等于分析整个传统中国法律的内容,故而其表现是难以一一详述的。我们认为,除了上述两个重要的领域以外,主要的表现还有这几个方面:(1)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去利求义。孔子在《论语·里仁》中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法律既由“君子”所定,也主要由“君主”所行,所以,“小人”和“利”就不可能在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不仅表现在传统法律设置种种苛刻的条款来抑制工商业的发展,28还突出体现在一般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要的问题是为了厚民俗,变民风,对于财产的保护是放在其次的。这种做法实际把财产变成了道德问题,把人与物的关系变成了人与人的关系。人们不能依法拥有或享有某物。而在于大家都应该遵从围绕伦常建立起来的一套伦理道德秩序。自然,这也就不会有什么“权利”,有的只是“义”了。中国古代法的全部特殊性都在这里。29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关于君子小人及贵贱上下的理论,极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法律不仅赋予贵族和官僚以“议”、“请”、“减”、“赎”和“官当”的特权,而且还承认贵贱之间在婚姻、饮食、衣饰、房舍、舆马、丧葬、祭祀等生活方式上的区别,并规定不得逾越,违者要受到刑罚制裁。30 (3)在司法狱政方面,传统法律遵照儒家“刚柔相济”的原则,推行严惩与宽恕相结合的方针。就严惩而言,有残酷的法定刑讯逼供制度、株连制度、名籍制度,以及残忍的流放和死刑执行制度等;就宽恕而言,有怜老恤幼制度、大赦制度、越诉制度以及容隐制度和秋审与朝审制度等。当然,就总体而言,伦理化的传统法律,在司法和狱政方面以严惩为主宽恕为辅,这是不言而喻的。
三、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大难题是,人们所探索的对象与其他事物之间存在极其密切的复杂关系,而探索者是不可能把这种密切的复杂关系完全清晰以至原貌般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的。这不仅由于事物本身的复杂是人们不可能完全认识清楚的,在很大程度上还因为受到了人类文字表述的限制。这种限制在探讨历史的因果关系中表现的更加突出。因此,在对待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问题上,我们必须预先说明两点:一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是极其复杂的各种因素(包括它自己在内)互为因果、共同作用的产物;二是我们既不能把每一项因素(成因)揭示出来,也不可能同时表述所揭示出的各项因素。
要揭示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首先应该从它的起源说起。中国古代法最早是随着部族之间的征战而逐渐成长起来的。31这个过程实际上便是它不断地对同一血缘(同族)的认定和对不同血缘(异族)的否定的过程。无论是在这个过程的开始之初还是进行之中,抑或是这个过程的完结之时,血缘关系始终是当时法律区分敌我、确定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这就意味着上古法律具有强烈的血缘性。此外,由于中国原始部族在转变为国家组织时,它的氏族血缘纽带没有断裂,固有的血缘关系没有解体,而是直接转化为新的宗法血缘关系,宗法血缘关系在春秋战国以后又转化为新的宗(家)族血缘关系。由此可以看到,古代中国的社会组织虽也经历了几次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血缘纽带一直未受到根本的触动,这也正是中国古代法律愈超伦理化的秘密所在。如此,我们倘若将这一秘密和中国上古时期的社会组织与法的形成及其特性联系起来观察,便可发现中国古代法在其早期形成过程中所产生的那种强烈的与生俱来的血缘性,实在可以视为它日后走上伦理化道路的历史渊源。
历史的渊源仅仅意味着事物发展的可能去向,在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内,要把事物的可能去向转变为必然去向,必须凭借巨大的物质力量,这种物质力量依习惯应称之为物质基础。那么,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物质基础是什么呢?要清楚地回答这个问题,必然要涉及中国传统法律的本位和伦理的载体。我们知道,中国传统法律一直以集团为本位,表现在西周以前是氏族(部族),西周时期是宗教,秦汉至清末是家族和建立在家族之上的国家。把这几个阶段贯串起来仔细观察,便可发现,除原始氏族外,无论是青铜时代的氏族、宗族还是封建时代的家族和国家,都以个体血缘家庭为核心,可以这样认为,离开了个体的血缘家庭,上述各种组织都是难以存在和发展的,所以,一言以蔽之,个体血缘家庭是中国传统法律集团本位的核心。不仅如此,在我们看来,个体血缘家庭还是传统伦理的社会载体。常识告诉我们,虽然传统中国是一个伦理社会,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决不可能成为实实在在的伦理载体,相反,首先由于存在着构成社会的大量伦理载体,尔后才使这个社会具有了伦理性。个体血缘家庭之所以成为传统伦理的社会载体,简单地说,这不仅因为它是传统中国最广泛最普遍最基础的社会单位,更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它的天然血缘性恰恰是传统伦理得以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土壤。儒家经典著作《礼记·礼运》对此有十分明确的表述:“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在儒家的思想里,伦理不过是有关人义的理论化和程序化,它的基本范围就是《礼运》所列的“十者”,这“十者”之中的前八者直接是个体血缘家庭里面的自然血缘关系,这种关系经儒家改造和发挥,形成了“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的传统伦理;后二者是家庭自然血缘关系伦理化在国家和社会上的必然延伸与体现,概括为“君为臣纲”。显而易见,个体血缘家庭既是传统伦理滋生的原始母体又是传统伦理存在和发展的社会载体。
现在,问题开始明朗起来了。既然中国传统法律以个体血缘家庭为其集团本位的核心,而这个核心又是传统伦理的原始母体和社会载体,那么,中国传统法律以伦理为核心,具有伦理性,不也是顺理成章的吗!但问题还没有完全清楚。我们知道,个体血缘家庭不仅存在于传统的中国社会,也存在于中国以外的世界;它不仅存在于古代,也存在于近代和现代以至当代。然而为什么偏偏只有传统中国社会的个体血缘家庭成了传统儒家伦理的原始母体和社会载体以及成为法律单位的核心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是这样理解的,传统中国社会的个体血缘家庭自身具有独特的宗法性,也即是传统伦理的原型形态,这是任何别的社会和时代的个体血缘家庭所不具有的,这意味着传统中国社会的个体血缘家庭自身具有特定的伦理属性。当然,这种属性不会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可能是思想家凭空创造出来而附加给它的。根据我们的研究,传统中国个体血缘家庭的宗法性只能源于它所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这个物质条件就是宗法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具有发达的农业生产和农业文明的古国,这个特色最迟在夏朝时期就已有了明显的表现,32以后几千年,这个特色愈趋显著,达到了举世无双的境界,成为这一类型的经典范例。然而,传统中国的农业生产方式与西欧、印度以及俄罗斯等社会截然不同。西欧中世纪的农业生产方式主要是庄园制,33印度和俄罗斯主要是村社制,34而传统中国则主要表现为普遍的个体小农经营。35这种经营的好坏除了难以预测的天灾人祸以外,主要依靠生产的经验技术和劳力,这就决定了富有生产经验的长者(小农生产的经验一般是和年龄增长成正比的)和拥有体力的男子在生产中的重要地位,也自然形成了长辈对下辈、父亲对子女、丈夫对妻子的领导和指挥。这种在农业生产中形成的自然关系转移到家庭生活中又因天然血缘因素的强化而变得更加自然而然和稳固了。儒家把这种独特而又普遍存在中国社会的现象加以理论化和系统化,创造了源于现实而又高于现实的传统伦理。反转过来,已成为意识形态的伦理一旦和社会现实中孕育它的母体相结合,又会释放出新的能量,致使家庭内原有的那种血缘关系朝着神圣化、规范化和社会化的方向发展,最后构成为一种新型的家内关系,我们称之为宗法。这种宗法式的家庭关系时时和农业生产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特有的宗法小农经济。由此可见,传统中国社会个体血缘家庭的宗法性(或称之为特定的伦理性)是以宗法小农经济为物质基础的。
由于宗法小农经济是传统中国社会存在和运行的基础,这就决定了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必须以宗法小农经济的存在形式“家”(宗法的个体血缘家庭)为着眼点来制定符合现实而又便于推行的法律制度的客观必然性。统治者在施政中该如何遵循这种必然性呢?《礼记·札运》教导他们说:
“故圣王修义之柄,礼之序,以治人情。故人情者,圣王之田也,修礼以耕之,陈义以种之,讲学以耨之,本仁以聚之,播乐以安之。”
作者将治国喻作农耕,对百姓施政犹如农夫耕田一般,修礼如耕作,陈义如下种,讲学如除去杂草,本于爱心以便天下之人近悦远来,播乐以使大家相安和睦,这纯粹是宗法小农的生产方式在政治法律上层建筑上的体现。事实上,统治者要完全做到这些还需要有一个对上述必然性的充分认识和不断实践的过程。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开始、进行和完成,也就是具有宗法性(特定的伦理性)的个体血缘家庭逐渐成为传统法律集团本位核心的过程。这个过程一旦完成,同时也就意味着中国传统法律从内容到精神都融解在伦理之中了,其表现即是本文第二部分所述的主要方面。
倘要继续深究,或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为什么持续如此之久而且渐趋强化?我们认为,由于传统中国至清末变革以前,生产力的工具标志主要是铁器。在人类的文明史上,与铁器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或者说文明形态只能是农业性的。只有生产力出现了质的发展(例如蒸汽机代替手工铁器,电子代替蒸汽机等),生产方式和文明形态才会随之变迁。可惜的是这种情形在传统中国没有发生,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长期存在。与之相关联的另一方面是,由于生产力的低下,便大大降低了人的征服自然(如开垦荒地和抗拒自然灾害等)的能力,为弥补这一缺陷,只有增加劳动人手,而劳动人手的增加又产生了人多地少(可耕地是有限的)的新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精耕细织,36精耕细织的生产方式更需要生产经验和技术及家内团结,这势必又强化了家内宗法关系。被强化的宗法关系和实际生产两相结合,必然构成更加强固的宗法小农经济,所以,自宋代以还,传统中国的宗法小农经济(包括宗法制度)不是弱化了而是相反。37上述两种因素的互相作用,表现在政治法律制度上,必然是伦理化持续不断和渐趋强化。
从传统中国法律伦理化的理论和实践来看,除了战国及秦这一段动荡时期而外(实际上这也可理解为汉代法律伦理化正式来到之前的必要前奏),总体上显得比较顺利。自汉武帝经魏晋至隋唐,其进程基本上没有中断,更没有回复,保持着加速度前进的势头,宋代(元除外)以后,情形也大体相仿。依据我们的理解,这不仅仅是由于物质条件发挥了根本性的作用,还因为得到了政治权力的有力支持和社会大文化背景的强烈衬托。
所谓政治权力的支持,在这里最好理解为当政者利用行政权力来积极推进法律的伦理化。以此考之史实,我们不难发现,不论是汉武帝、魏明帝,还是晋武帝、隋文帝以及唐太宗,他们与秦始皇、汉高祖相比,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虽然都没有也不可能忽视刑法的镇压职能,但显然他们更倾向于将刑法镇压的锋芒藏掩到温柔的伦理面纱之后,融霸道于王道之中。这种做法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典籍中称作“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它是传统中国自汉以后二千年中占统治地位的立法思想。38《唐律疏议·名例》中说的“因政教而施用刑法”,与明太祖对群臣讲的“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刑著为令”39,都是这个意思。在这方面最典型的莫过于唐太宗。《新唐书·刑法志》记:
“(太宗)初即位,有劝以威刑隶天下者。魏征以为不可,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爰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纳之,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
当政者之所以如此行为,是因为儒家礼教的精神,特别是“君为臣纲”的戒条,符合传统中国的现实,有利于维护他们的统治。正如隋文帝所言:
“礼之为用,时义大矣。黄琮苍璧,降天地之神,粢盛性食,展宗庙之敬,正父子君臣之序,明婚姻丧纪之节。故道德仁义,非礼不成;安上治人,莫善于礼。”(《隋书·高祖纪下》)
有关政治支持的情况大略如此。现在让我们来看一看社会大文化背景的衬托问题。首先应该说明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本身也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此处所说的社会大文化背景是指法律以外的一般伦理、哲学和文学艺术以及社会氛围。勿庸赘言,传统中国是一个伦理社会,特别是在理学兴起以后,上至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社会的哲学、文学、艺术,下至普通平民的衣食住行、处身立世和言谈喜恶,无不弥漫和浸透着伦理的色彩。诸如“刑有三千,罪莫大于不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忠君报国,伦之纲常”,“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万恶为首”等等伦理教条,构成了一个穿透不了的社会氛围,规范和影响着人们对事物的评价,造成了一个看不见摸不着而又强劲无比的伦理化社会心理气候,这无疑为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顺利进行,创造了十分有利的社会环境。
社会中各种因素和关系的反应往往是连锁的,政治权力的支持和社会大文化背景的衬托,不仅加速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进程,而且也促成了中国传统法律的非宗教化。尽管中国历史上也有过一段法律与宗教伦理不分的神权政治时期,甚至在汉代以后的封建法律中还有一些宗教性的因素,40但由于世俗政权的强大和它对儒家伦理所持的肯定态度以及儒家对道、佛之教的激烈排斥,从而使得道、佛之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极其有限,与具有强烈宗教性的印度、伊斯兰及欧洲中世纪法律形成鲜明的对比。
四、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评价(价值与缺陷)
从社会结构的观点来看,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显然是传统中国社会上层建筑总体系中非常合理和合适的一部分。合理意味着它是传统中国的政治(世俗政权的强大和它对儒家礼教所持的肯定态度)、经济(宗法小农经济)、文化(伦理文化)及历史地理环境(法律形成中的氏族血缘性)这些既定的特定条件在上层建筑法律领域内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合适则意味着它符合和适应并推动着孕育它的那个社会的发展。具体地说,伦理化是传统中国法律的必然归宿,而当这种必然变为现实时,它便具有了适应并推进传统中国发展的一切条件。因为传统中国的历史反复证明了这样一个道理,“无德惟刑”或“无刑惟德”的治国方针必然要导致社会的不安与统治的失败。夏、商及秦的统治者都自称受命于天,但终因“罪人不孥”,“刑杀无度”而加速了灭亡的到来,41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孟之辈周游列国宣扬他们的“礼治”、“仁政”,但终因这个理论过于忽视刑的作用,因而显得迂阔而不切现实,迨未被用。42有鉴于这正反两方面的教训,以董仲舒为首的汉儒才提出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政治法律理论,这个理论因切合传统中国的现实,而得以成功地贯彻实施。这里所说的“成功”,不仅仅是指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实现,更重要的是指伦理化的传统法律,通过将伦理性的社会、经济、家庭等各种关系的法律化(赋予这些关系以法律的确定性和强制性),实现了统治者对社会的有效控制,确保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以此为传统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学艺术的繁荣与发达,作出了贡献。这样说应该是毫不夸张的,18世纪以前中国文明在世界历史范围内能保持超群的发达状态,与伦理化的传统法律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不仅因为它本身就是这个文明的一部分,还因为它的法律特性,这个文明才得以更广泛地推行和更持久地流传。
此外,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传统中国的法律在摆脱它与原始性的宗教、巫术、习惯相混合的状态后,走上的是一条具有人文色彩的伦理之道,而不是与之相对立的宗教之途。诚然,若从现代的观念出发,中国传统伦理对人性的扼杀当是无可置疑的。43然而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纵然中国传统伦理有多少不是之处,但有一点是必须肯定的,即它是以世俗的人为中心的,这是它与宗教神学的根本分歧,也是它优于宗教神学的根本所在。中国传统伦理的最高理想是“仁政”的实现,所谓“仁政”,以中国古代思想家的意见,就是爱人的政治。44实现“仁政”最理想的途径,在儒家看来只能是“礼治”。45所以,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虽然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平等地实行所谓的“仁政”。但在等级前提下的爱人精神还是有所体现的,因为礼蕴含着仁政的宗旨。诸如传统法律允许父子相互隐匿犯罪的“容隐”原则,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恤”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秋审与朝审)制度等,剔除其封建专制性和等级压迫性,无不具有仁的因素。这难道不比那种以神为中心,忽视人,贬低人,实行野蛮神判的宗教化法律优越一些,更值得称道一些吗?!
毫无疑问,从文化形态学的观点来看,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传统中国的文化都是一种农业文明。在人类发展史上,农业文明是一种较原始的采集渔猎文明、奴隶制的青铜文明更为先进和发达的文明形态,但相对现代化的工业文明而言,它又是传统的、落后的。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不仅具有这种巨大的时代差距,而且还有强烈的反现代化性。我们认为,这是它最大的缺陷。
现代化的法律虽然也是在传统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46但相对传统的法律而言,它至少具有非血缘性(以个人为本位)、民主性、平等性及科学性的特征。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在这几方面恰恰是与之相悖的。
⒈本文的第二、第三部分已经说明,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宗法性的个体血缘家庭为其集团本位的核心的,所以,直到清末,传统中国的法律仍然是以血缘团体的家和家族(家的扩大)为立法与司法的基点,个体的人则完全淹没在血缘团体之中。《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开篇首置“五服亲族图”实在是一个最好不过的例证,这在根本上是违反现代化法律的精神的。因为现代化对法律而言,意味着它借用工业文明的强力粉碎了旧的因农业生产方式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传统关系,从法律上把个人从血缘团体中解放出来,并以个体的他(她)为其本位。由此可见,两者之间不啻有着霄壤之别。
2现代化的法律是在反封建和宗教专制的烈火中诞生的,这种历史背景锻就了它的民主特性,可以这样说,没有民主精神的法律就不是现代化的法律。中国古代法最早形成于部族之间的酷烈征战,很多法令就是部族首领的军事命令。诸如《康诰》、《多士》、《费誓》即是此类。这使它具有了与生俱来的专制性。后来的伦理化并未使这种专制性有任何缓和,而是使之变得更具有欺骗性。传统的儒家伦理以阴阳为其哲学基础,穿凿附会,将专制的君权、父权、夫权神圣化、神秘化。47最后使人上当而不觉骗,被杀而不知痛,仁义(礼教)与刑杀一剑两刃,融为一体,令人叹为观止。宋代大儒朱熹对此有极好的说明:
“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知所劝戒,所谓辟以止辟。虽曰杀之,而仁爱之实已行严其中。”(《朱子语类》卷七十八。)
近代著名学者严复在比较中西法律时提出,法家之法是专制之法。48其实,伦理化的儒家之法又何尝不是呢!?这种法律要转变为民主性的现代化法律,这之间要跨越的鸿沟该有多大啊!
中国社会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以来,各大宗教都有所发展,尤其是作为国内五大宗教之一的基督教,其发展规模及速度都超越了以往的任何一个时期。并且其信徒人数的增长也是令人瞩目,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信徒的人数增长速度较快。这一现象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关注,在他们的研究中都指出,农村基督教带有功利性特点。
一、功利性的体现
在农村基督教信徒中,信教功利性这一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寻医治病,祈求身体健康。在农村地区,医疗条件较为落后,使他们看病成为困难,生病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件极为担心的事。在《圣经》中记录了有关稣在传道途中给贫穷残疾者治病的故事,据圣经《新约》记载:公元28年,耶稣在加利利开始公开的传道和治病活动。因而他们相信只要诚心向主祈祷,主就会保佑他们,使他们的病得以治愈。例如杜景珍在对苏北某村庄的基督徒调查中发下因谋求上帝保佑合家健康而入教的占75%,“靠主得平安”是这些教徒的普遍信仰,认为靠主是病愈的根本原因,吃药只是治病的辅助行为。在许多地方,只要有一个人因为信仰基督教而其原有的疾病痊愈奇迹发生,就能够带动一家人、一族人、一村人甚至一个地区的人皈信基督教。①
2、孤单寂寞,寻求精神寄托。近几年来,尽管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较快的提高,但是他们的精神生活仍然较为单一,很多地方的基层组织村委会基本上很少组织一些社会娱乐活动,难以满足他们越来越高的精神生活,从而使他们感到精神空虚。wwW.133229.COm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农业机械取代了大部分人力劳动,使他们的农忙时间减少,空闲时间增多。并且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很多子女不再与父母共同生活,使得他们的情感联络和经济往来减少,导致孤独感的产生。而教堂教会经常组织一些宗教活动,如:唱诗班、做礼拜等,从而提供给他们一个聚会和娱乐的场所,排解心中的孤独。对于他们来说,更多的是对基督教的聚会和仪式有兴趣,而对基督教的本质和精神了解的却不是很多。
3、自身遭遇不幸求指引。人生不可能总是一帆风顺的,总会遇到各种挫折,当他们无力改变时,就会救助于神灵。而对于他们来说上帝不过是自己原来信仰的神仙菩萨而已,因此总是认为上帝是有求必应的,希望上帝能够改变自己不幸的人生。②
4、祈求平安消灾免难。每个人的生活中都会有一些不确定的情况发生,正所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有旦夕祸福”,人们将这种不确定的因素归为神的领域,希望祈求上帝,从而得到帮助。
5、祈求衣食。虽然当今经济发达,但是在农村地区,物质生活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她们希望通过祈求上帝,来获得更好的丰收,来提高自己的物质生活水平,希望自己也不愁吃穿。
二、功利性特点产生的原因
信徒这种从功利目的出发而信仰基督教的现象,必有其原因。下面做以简单分析。
1、中国民间信仰的影响。首先,中国民间信仰自身除其普遍性、分散性、自发性之外,还有一个最明显的特征,即强烈的功利性与实用性,这些特征也影响了中国人对其他宗教的信仰,也就是说,中国人对宗教的信仰,也具有了某种强烈的功利与实用特征,正可谓是“无事不登三宝殿,事到临头抱佛脚”。其次,民间信仰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早已在民众心中根深蒂固。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古代思想理论界并不讨论神的问题,也不讨论人与神的关系问题,重人事轻鬼神,重实用轻思辨。③这导致了民间信仰以祖先崇拜为重心的特点。而基督教是一个“不敬祖宗及诸神灵”④的宗教,因此基督教在传教的过程中,必须经历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相融合,走上“本土化”的道路,例如在祭祖问题上、节日礼俗、婚丧风俗等方面,将基督教的节日与中国风俗习惯相折衷,这让原本对基督教陌生的民众产生了熟悉感,
关键词:高中历史;掌握三度;探讨研究
一、历史教学要达到一定广度
首先,要整体把握教材的知识结构。教师在教学时,要注意对历史特征和规律的阐释,一个历史事件的前因后果,都要说清楚,给学生一个完整的知识结构。其次,要指导学生分析历史事实、现象和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如讲“”时,先向学生回忆这个时期的经济史“资本主义初步发展”,文化史的“启蒙运动”,政治史的“”,这就能使学生从宏观上掌握历史知识的内在联系,能使学生从整体上掌握“”的历史概念。第三,要加强知识的横向联系。如:对“二战”影响的讲解,要注意给人们带来的灾难和平民思想的深入人心,加深学生对问题的理解。第四,教师要指导学生运用阅读方法。掌握历史的前后联系,使学生的知识达到一定的广度。具体方法是出示阅读提纲、或带着问题去阅读,在阅读的过程中,注意找出并划上内容的重点句、词。如讲“二战”的影响,每一段的第一句就是重点句,它概括了整段文章的内容。第五,要让学生学会独立思考。调动学生的思维,让他们了解家乡的名人、名胜,并能够阐述自己的看法。鼓励学生发现隐藏在事物后边的问题,保持对知识的一定深度。总结不出来难的问题时,教师要结合生活实际引导,如:现在的农村生产是不是小农经济?为什么?小农经济该具备哪些特征等,不断的设疑,不断的让学生自己解决问题。
二、历史教学要达到一定热度
要想使历史教学让学生产生兴趣,就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如,教学时可以利用幻灯、投影、录音、录像等手段,这样做符合学生年龄特征,直观形象画面,更容易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引起共鸣,使教学效果更佳。第二,运用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材料。如,教学时,教师运用一些趣味性较强的历史故事、古诗,使学生很受感动。这些丰富多彩的历史材料会丰富知识面,增加学习兴趣。第三,讨论是交流的最好形式。如在讲“二战”中“敦克尔克大撤退”时,教师出示问题“如何看待交战双方的胜负?”展开讨论,有学生认为大撤退就是大逃跑,当然是英法联军的失败。有学生认为逃跑也是一种战术,是一种策略。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论,加上教师点拨,使他们对此战役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这次战役,对于双方来说各有胜负,但这次战役的最大作用是使德法西斯企图将英法联军主力消灭在法国的阴谋破产。英法两国通过此次战役,保存了实力,为以后反法西斯战争的最后胜利打下基础。在讨论过程中,学生学会从多层次多角度看问题的思维方法。
三、历史教学要重视深度
历史教育的实用性、社会性都非常重要。教师在教学时,要使教学达到一定的深度。第一,历史是前人一切成功和失败的经历,是人类经验和教训的汇总。学习历史要以史为鉴,古为今用,这也是历史社会功能的具体表现。因此整个历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力求做到把教学内容与现实生活紧密结合,尽可能选择一些与教材有关,具有代表性、又是学生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这样就会觉得历史离我们并不遥远。第二,历史教学中,要注意充分利用历史材料,同时教师要教给学生解题方法。第一步,要先读懂材料;第二步,要联想教材中的内容;第三步,要弄清问题是什么。通过对材料题的分析和解答,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训练思维,把习题训练和提高思维能力结合起来。注重教给学生解题技巧和解题能力。如注重练习的针对性和目标性。要注重一题多练,一个选择题的四个选项,可当成四道题来做,还可以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设计一些能使他们某一种思维得到训练的题型,如像选择题可考查学生的多种能力,对比、理解是否准确等。材料题可训练学生的分析概括能力。问答题可训练学生的归纳、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等。要有的放矢。根据重点、难点来讲评,提高学生解题能力,从而达到温故知新的目的。
关键词 民族传统体育 形成 基础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On the Basis of the Formation of Chinese Traditional Sports
ZHU Chengmin
(College of Sports, Zhaotong University, Zhaotong, Yunnan 657000)
Abstract Use of literature, expert interviews, form the basis of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Chinese traditional sports are discussed study results showed: Chinese traditional sports formed the basis of the main economic base, including natural, patriarchal social relations, kinship build systems and primitive religion and philosophy.
Key words national traditional sports; formation; basis
我国有着相对封闭的内陆环境、适宜的温度、平坦的地势和肥沃的土地,这样的地理环境决定了以农耕经济为主的经济格局,经济格局又决定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从而影响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地域环境赋予了民族传统体育基本底色。而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我国形成了以个体农业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家庭为背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体系,它极大地影响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使得中华民族传统体育重视伦理和社会价值,把精神情感放在第一位,形式和理念都倡导以德为本。在民族传统体育的主导地位日渐被西方现代体育所取代的现状下,我们对其形成的基础进行研究探讨有利于传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也可以为相关体育部门制定民族传统体育政策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
1 研究对象和方法
1.1 研究对象
以民族传统体育的形成基础为研究对象。
1.2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了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综合分析法对中华民族传统体育的形成基础进行了研究探讨,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对昭通学院图书馆、昭通市图书馆和中国知网等资源库搜集到的资料进行了整理,以及结合专家访谈得到的信息和理论知识进行了综合分析。
2 结论与分析
2.1 自然经济基础
自然经济,简单地讲就是自给自足的经济,没有商品交换。我国的自然地理环境决定了我国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农业经济结构,农业经济结构又是中国传统文化产生的源泉,使得民族传统体育的产生、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自然因素而存在。在农耕生产方式下,产生了诸多的体育活动,比如竹竿舞、过独木桥。在牧业区,形成了具有鲜明的草原游牧民族文化特色的生产生活方式,比如蒙古族那达慕大会上的三项传统体育活动(骑马、射箭、摔跤)。而像满族这样的游猎民族在长期的骑马、射猎和迁徙的游牧生产过程中练就了骑马、射箭、投枪的追猎的本领,使得这个民族的传统体育活动以骑射为主。此外,在自然经济时代,有一些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是在集经济、社交、等多种社会功能于一体的节日节庆中产生出来的,比如说流行于湖南、贵州、广西一带的少数民族中间的抢花炮。而自然因素对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发展有着两面性,既是体育发展的基础,因为它是体育活动的物质基础和精神来源,同时又限制了体育的发展,我国特定的自然地理条件源生的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使得我们的民族意识中缺少竞争、缺少对抗,更多的是安于现状、重视伦理教化、自娱自乐、修身养性等,这样的民族意识直接影响了中国人的体育意识。
2.2 以宗法、血缘关系构建的社会关系体系
中国古代文化是以宗法血缘为背景的,宗法制度是由原始社会氏族制下的血缘关系和祖先崇拜发展起来的。在封建社会,家族的血缘伦理和皇权至上的政治伦理高度统一,这种封建伦常关系根深蒂固,它影响到民族传统体育上的主要体现是:体育活动不是日常的锻炼和练习,而是在根据农业节气所进行的周期性的祭祀祖先和祈福的民俗化活动。血缘关系是中国古代社会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的基本纽带,在社会中起着维持社会关系的基础作用。在漫长的古代社会,无论王朝更替,却始终没有斩断血缘纽带,而是被完整地保留下来且得到了人们的肯定,于是形成了中国人重人情礼俗而轻法度的心理定势和文化传统。尊敬祖先、长者为先等建立在人生不同阶段上的礼仪和伦理在击壤、投壶、九柱戏等民族传统体育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此外,血缘关系使得家族成为了几千年一贯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风俗传统,而血缘性质的宗族制度给民族传统体育带来了丰富的社会规定性。中国是一个宗法观念意识非常强的国家,以家族为主体的传统社会家庭集生活共同体和生产共同体于一身,所有的家庭成员都被经济利益关系、伦理道德关系以及法律关系紧紧地拴在一起,体现出强烈的家族至上的家族主义的社会意识,这种意识在武术的传播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2.3 原始宗教与哲学
农业祭祀活动作为原始信仰崇拜的主要形式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在对强大的自然力量感到无能为力时,人类往往使用“万物有灵论”来解释自然事物和自然现象,认为万事万物有着同人类似的思想的欲望。而在对自然力量产生崇拜和恐惧的意识之下,人们往往给万事万物披上神的外衣,并把希望和力量寄寓于它,于是就采用祭祀的方式讨好他们心目中的神灵,以好酒好肉,当然也少不了各种舞蹈、竞技娱乐活动等对它顶礼膜拜。许多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比如舞龙舞狮、龙舟竞渡、秧歌等都是出于请神、娱神、谢神和送神的需要,目的是为了庄稼的丰收、病痛的祛除、种族的繁衍、家人的平安,等等。
从哲学来讲,民族传统体育的形成跟建立在“气”学说基础上的传统健康观和方法论有着密切的关系。传统健康观是一种讲究整体、和谐的健康观。古代社会,各个学派对“气”有着各种各样的学说,但是在生命是由气构成这一点上有着强烈的共识。传统气学说认为,人和大自然都是由“气”构成,“气”是他们共同的本质,因此人和自然有着共同的属性,于是就产生了“天人合一”的思想。中国古代哲学倡导“和谐”这一观念,包括三个方面的和谐,中国传统体育也吸收了“和谐”理念。从人与自然和谐的角度看,传统的健身养生思想还倡导强身健身的身体活动要依时而行、顺应自然,例如五禽戏等导引术就是在模仿大自然中动物的各种动作的基础上,把呼吸运动结合在一起形成的一种保健运动项目,而太极拳和各种传统气功倡导在身体运动的过程中加以意念的配合,达到身与心的和谐统一,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所倡导的整体、和谐的传统哲学观。
3 结论
在中华大地源生了如此庞大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体系有着强烈的必然性,自然经济基础决定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内容结构,以宗法、血缘关系构建的社会关系体系决定了运动的方式和目的,而原始和哲学为民族传统体育提供了指导思想。
参考文献
[1] 邱丕相.民族传统体育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
[2] 汤立许.近10 年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研究综述[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1.28(1):63-68.
一、 中国当代社会的信用危机
1. 中国当代社会面临的信用危机
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工人、农民还是知识分子、政府官员,都越来越多地走出了祖祖辈辈生活的空间,经商的人也日益增多。由此带来的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人际之间的丰富交往。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个人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乃至个人与政府、组织与政府、政府与政府之间的交易和交往都更为频繁,交往范围更大。随着交通、通讯特别是网络的发展,可以说,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无限”可能的交往时代,人类之间的联系变得前所未有的“密切”——世界变成了“地球村”。
但是,表面上“无限”的交往频度背后是人们非常“有限”的交往深度,人们在交往日益“密切”的同时却似乎永远地丧失了交往的“亲密”。人们发现,彼此之间越来越难以建立信任了,哪怕曾经是两小无猜、亲知近邻。“杀熟”这一名词所昭示的,是人们不再珍视信用。地球“村”没有乡村里温馨宁静中的朴实与坦诚,没有乡村里人与人之间的默契和信任;相反,现在的乡村却日益沾染了城市之风,农民也开始用自己的信用换钱而最终在几年间毁了几千年积累下的美德。信用,真如当年鲁迅所说的,自由“固不是钱所能买到的,但能够为钱而卖掉”[1]。
对此,许多人深感忧虑,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指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繁荣景象背后依然涌动着暗流:我们正在面临着巨大的“信用危机”。[2]人们看到,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过渡的特定时期,……诚实信用的传统道德受到冲击,短期行为以及不讲信用大行其道。……从产品信用到市场信用,以至于整个社会信用存在全面短缺”[3]。这导致“当下我们在建设市场经济过程中陷入了一种怪圈:一方面各种市场法制规则不断完善,市场运行有法可依;另一方面部分市场主体个人信用沦丧”[4]。人们在慨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同时,自己的行为却又充满了投机取巧、见利忘义的色彩。更有经济学家认为,目前中国经济的首要问题“不是需求不足,而是信用不足”。林毅夫教授指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在我国刚刚出现,处于起步阶段,远远谈不上成熟。企业信用制度没有建立,个人信用更为落后,造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我国历史上长期形成的‘童叟无欺、诚实守信’的商业信用传统也大大削弱。”[5]
更让人们忧虑的是,信用危机带来的现实影响严重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表现为“假冒伪劣商品泛滥、虚假广告遍地,企业之间三角债、银行呆坏帐、信用卡诈骗、偷税漏税、走私骗汇等问题,造成全社会的信用危机感,影响经济运行效率。……同时涉及信用的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案件及各种诈骗活动也大量增加,失信泛滥进而降低社会道德水平”[5]。信用危机“反映在经济领域就是,加大了交易风险和成本,阻碍了市场主体间的正常经济交往,压抑了资本的活跃程度。反映在社会层面就是扭曲了社会评价体系,品行信用恶劣者无论从社会评价上还是经济上都不用付出相应的代价,反倒是只要有钱便成为人人景仰的英雄。”[4]。信用的丧失也影响到了国际贸易,在西部大开发中这一点体现得尤其明显。“西部各省、区政府引资的热情不能说不高,出台的引资文件不能说不优惠,但目前引资的效果却并不是十分理想。……国内外资本没有滚滚流入商机巨大的西部地区市场”,重要的原因是西部的政府和企业还缺少良好的信用。对于海外投资者而言,撤回投资“不是大陆没有市场,很简单的原因就是商业信用和商业道德太差,应收账款收不回来”[6]。而我们知道,如果人们之间没有信用,企业没有信用,甚至政府也不讲信用,那么交往、交易以及其他正常的社会生活都将难以进行。因而有人认为:“如果任这种信用沦丧的局面持续发展下去,不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目标将变得遥不可及,而且还会带动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滑坡,从而使依法治国失去最根本的道德支持。”[4]
2. 理解信用危机的社会科学方法
面对着日益严重的“信用危机”,人们在寻求着解救之道,如建立信用数据库、信用中介、信用排行榜等等。但是,治病必须先诊病,只有找到病因,才能对症下药。我们必须思考的是:为什么在市场经济和现代化进程中会出现“信用危机”?根本性的问题究竟是什么?人们把解决这一问题的希望寄托在信用制度的建立、道德的约束、政府的管制和法律的规范之上,那么这些措施会对于解决这一问题有帮助吗?如果不能,应对“信用危机”的基础条件究竟何在?
在有关“信用危机”成因和解决之道的理解上,大致说来有两种基本的态度:一种是道德哲学的[7],一种是社会科学的。人们通常采取的是道德哲学的态度,得出的答案是,“守信”是一种美德,因此背信违约的人都是道德败坏;或者换一种表达,是认识上的错误或者观念上的落后。[8]但是,这样的回答其实并没有给出答案,因为为什么“缺德”和为什么“失信”在很多时候不过是表里之别,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侧面。[9]我们常常把一些不守信用的行为称为没有道德。但把信用归结为一个道德问题并不能使我们获得更深入的认识,除了由此引发出的“道德义愤”和相应的意识形态批判以及借以展现的社会良心,我们无法从这一进路获得更多的启示,更不要说是解决的办法。把问题归结为道德败坏也就意味着终结思考。要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必须选择另外一条进路。
我们或许都曾经向别人发誓诸如从今天早起床一个小时之类的事,但是我们似乎都在随后的日子里背弃了自己的诺言,铮铮誓言总会被起床时的困倦之苦所压倒。这个事实似乎表明,我们总是从衡量“当下”的、可以确知的快乐和痛苦——或者用经济学的术语成本和收益——出发来选择行动。如果我们向别人承诺早起床而没有履行,而对方也很看重这个承诺,比如他是你的老板,那么即使是这样轻微的“违约”行为也会被认为是“失信”。进一步讲,即使是很少的人履行了诺言,那么他们也不是因为履行诺言本身是一种美德,而是因为看重了早起所带来的长远利益,如身体健康、学业有成、领导赏识,等等,这和不起床这一与之相反的行为选择在逻辑上是一致的。由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知道,是因为履行诺言对人们有利而促使“应当守信”成为原则,而不是“应当守信”这个原则促使了人们履行诺言。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人都希望别人守信而自己不愿意守信的原因,不然为什么要强调“信用”呢?
如果是这样的话,
那么是否有信用就不是一个简单的道德问题,而是一个利弊权衡的问题。换言之,只有在守信是对自己有利的时候,人们才会守信;相反,如果背信比守信更有利可图,那么人们就会背信。这就是经济学和法学上所津津乐道的“有效违约”。而这样一种理解也正是本文所采取的进路。 不过,这样一条进路只是从方向上引导我们把握“信用危机”的一般原因。要回答前面提出的问题即为什么在中国古代的小农经济和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下,人们都很珍视“信用”,而当我们向市场经济这个更为高级的经济形态迈进的时候却反而要面临“信用危机”时,我们还要从不同经济形态的历史语境出发来具体分析。
二、 市场经济对传统信用的摧毁
1. 中国传统经济中的信用制度
中国古代是一个珍视信用的社会,我们历代传下来的古训正表明了这一点:“民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大丈夫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一诺千金,一言九鼎”,等等。而这与当时的经济基础密切相关。
在传统的小农经济中,人们生活在一个狭小的空间内,从事的生产活动和日常生活都大体类似,都遵守相同的生产和生活的规律,春种秋收,日出而作,日暮而息。对此,先生有非常精辟的论述:“农业和游牧业和工业不同,它是直接取资于土地的。游牧的人可以逐水草而居,飘忽无定;做工业的人可以择地而居,迁移无碍;而种地的人却搬不动地,长在土里的庄稼行动不得,侍候庄稼的老农也因之像是半身插入了土里。……直接靠农业来谋生的人是粘着在土地上的。……一代一代的下去,不太有变动。……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迁移是变态。”[10]7“乡土社会是一个生活很安定的社会。”[10]21
在这样一个祖祖辈辈都生活在一个固定的空间里的“社区”中,人们彼此都是熟人。“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假如在一个村子里的人都是这样的话,在人和人的关系上也就发生了一种特色,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的社会。”[10]22,7而且,这种“熟悉”也是因为相似,“乡土社会里是‘人怕出名,猪怕壮’。不为人先,不为人后,做人就得循规蹈矩。这种社会用不上常态曲线,而是一个模子里印出来的一套”[10]22。
深入的彼此了解是传统信用的根本。以人口定居和熟人社区为特征的小农经济,造就了人与人之间的坦诚无邪,造就了人们之间的亲密、默契与知根知底。在这样的情况下,信用是根本不用强调就通行的规矩:“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的,其实最可靠也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10]10。退一步讲,在这样的社会中,即使有人想要坑蒙拐骗也是很难实现的,因为日常的交往规则也全都是彼此默会的,稍有动作就会被察觉。人们之间太知根知底了,即使“一次两次”骗倒这些憨厚朴实的人是很容易的事,但是在一个人口不怎么流动的地域,“再三再四”就几乎不可能了。
更为重要的是,信用是一个人在熟人社区的生存之本。一旦丧失了信誉,生存本身就岌岌可危了。因为小农经济的定居和熟人的特点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就是隔绝和束缚。在这样的社区中,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就被完全隔离并监管了起来。因为人们既走不出这个圈子,又每天都在这个圈子的注视之下。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社区的依赖也是格外强烈的,因为即使在经济上能够自给自足,但在其他方面也仍然需要群体的帮助。[10]9如果失去了信用从而没有人愿意与之交往,那么一旦遇到天灾人祸、遇到诸如水利、安全保卫这类只有群体才能应付的事情,这些人就会遇到严峻的生存危机。我们知道,以上所说的那些需要群体应对的困难在古今都是经常发生的。显然,在小农经济下,信用成了生存最大的保证。
这样的生存境地是给定的,因而守信用也就自然会成为人们的天性。“生活上被土地所囿住的乡民,他们平素所接触的是生而与俱的人物,正像我们的父母兄弟一般,并不是由于我们选择得来的关系,而是无需选择,甚至先我而在的一个生活环境。”[10]10以至于在传统的小农经济下,“信用”根本就不是个会被提出的问题。信用就是道德,就是习惯,就是天性。
在计划经济下,人口定居和熟人社区这两个特点丝毫没有改变。农民不允许进城的政策、城市户籍管理制度、“单位”以及各级党政组织的建立,反而强化了这一特点。计划经济时期,全国的思想高度统一,“忠诚可靠”的成为了人们行为的榜样,“不老实”的“坏分子”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这就让有贼心的也没了贼胆。所以这一时期,信用甚至会比小农经济下更好。
2. 现代市场经济对传统信用制度的冲击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到20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推进,越来越改变了人们的生存环境:人们活动的空间大大拓展,机会越来越多,时间越来越成为最稀缺的资源,人口在大范围流动起来;人们日益进入一个陌生的社会,彼此的观念趋于多元,竞争激烈、风险加大、权威削弱,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社会急剧变化。在这样的历史语境下,个体的行为方式也必然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逐利”越来越成为人们的首要目的,人们摆脱了地缘、血缘的束缚,生活自立、选择自主和责任自负成为了现代人的特点,而这些因素对传统信用的冲击无疑是致命的。
首先,人口的流动和关系的陌生,就使得人们之间不可能有很深的了解,不可能建立起小农经济下那样无间的信用。“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细,所以(凡事事先都)得讲个明白;还要怕口说无凭,画个押,签个字。这样才发生法律。”[10]10“在我们社会的激速变迁中,从乡土社会进入现在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在乡土社会中所养成的生活方式处处产生了流弊。陌生人所组成的现代社会是无法用乡土社会的习俗来应付的。”[10]10-11费先生的剖析实在是鞭辟入里。传统的信用是扎根在传统的小农经济、乡土社会中的,有其存在的需求和现实条件;现在“时代不同了”,人口定居和熟人社区一去不复返,传统的信用也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
现代的人口流动、机会增多、变革加剧和权威削弱以及个体的自立自主都使得现代人受到的束缚和控制变小了。换句话说,人们也具有了打破传统信用的可能。
在今天激烈变革、追名逐利的社会之中,信用越来越不足以保障人们的生存,更别说发展了。“老实人吃亏”、“老实就是傻”反映了现代社会的新标准,精明算计成了人们立足社会的根本。正如亚当?斯密所分析的,现代人的自私和理性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大潮的激荡中不得不为的生存之道。[11]传统的信用不但不能帮助人们适应时代,甚至往往成为了自设的樊篱。这时,打破传统信用已经不仅是一种可能,而且会成为意愿。
现代的社会环境和个体特点使传统的信用不再具有存在的基础,也不再成为人们生存的保障和有利的行为选择,因而也就不再为人们所珍视。我们可以看到,无疑是市场经济与现代化一手促成了这一切的变化。
但问题也就出在这里。市场经济在打
破了传统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秩序以及与之休戚与共的传统信用之后,却不可能在短期内建立起新的适用于现代社会的现代信用。于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一边是传统信用的瓦解,而另一边却是现代信用的缺失,出现了信用制度的“青黄不接”,信用危机就由此而来。 信用危机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不以我们的好恶和意志为转移,而是现代人不得不面对的“命运”。人们对于传统信用的丧失是非常痛心的,甚至以此来批评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但是,这些批评的道德色彩过于浓重,对于理解问题本身并无补益。如果我们抛开感情因素而冷静地加以分析,我们就会看到,既然打破传统信用是市场经济展开和推行的必然结果,那么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也就意味着我们选择了放弃传统信用,在选择了市场经济后又来批评市场经济毁掉了传统道德就没有丝毫的道理。熊掌与鱼不可得兼,我们要从小农经济和计划经济进入到市场经济就必须承担传统信用衰败的后果。市场经济带来了繁荣多彩的现代社会,但也带来了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和惮忌。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其实,这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早已经入木三分、淋漓尽致地被刻画了出来。
因此,我们只有在正视市场经济进程中信用危机不可避免的前提下,才能找到解决之道。道德的批评和一时的意气最终只能成为我们逃避现实和推卸责任的借口,而于事无补。我们要做的,不应是发牢骚和谈感慨,而应是借助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所提供给我们的分析工具来进行心平气和的思考,寻求应对的良方。
三、 市场在克服信用危机中的基础性作用
1. 信用危机非市场解决机制的困境
面对传统信用危机,呼声最高的是引入政府干预、颁布相关法律和加强道德教育。许多人呼吁:“信用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最起码的基础。”[4]“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注: 这一口号目前颇为流行。参见刘晓辰:《构建诚信责任对市场规范意义重大》,2002年7月15日《中国证券报》;梁庚水:《信用是财富》,2001年8月2日《茂永晚报》;李雯:《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信用制度建设》,《理论与探索》2003年第3期;《呼唤信用经济》,2001年12月17日《福建日报》;任保平、钞小静:《经济转型时期市场秩序建设的信用制度供给》,《思想战线》2006年第1期。],并且开出了自己的药方:“大力培育社会信用观念和意识”,“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13],以期“在不太长的时间内,使我国社会信用观念淡薄和信用制度缺失的现象有一个根本的改观,为建设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奠定坚实的社会信用基础”[4];促进“信用管理系列的立法和执法,即使用信用的规范和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5];“加强法制建设,要维护法律在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和危机中的权威性、严肃性,把社会信用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14]。
这些观点显然认为,由于市场经济导致了信用危机,必须强化道德教育和由政府与法律加以有力的引导和干预。[15]林毅夫教授在接受采访时明确提出了这一观点:“市场自我规范也有缺陷,比如监理公司有可能对施工队进行过分的干预或者收到施工队的好处而不负责的进行监督管理,政府要做的工作就是防止这些情况的出现。”[5]
2. 市场对重建现代信用制度的基础性作用
市场中有人会利用权力寻租,但是政府不会寻租么?难道政府的权力不是更大,不是更有寻租的动力?愿望良好的人们显然虚构了一个公正无私的“理想政府”,并且忽略了市场自身的巨大影响。这个“理想政府”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如此强调政府管制的结果很可能是欲速则不达,反而会阻碍市场功能的发挥。实际上,林毅夫教授自己也承认,“市场有自我净化功能,可以通过制度的选择和安排来实现”。他举的例子也很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在家居装修市场,存在着偷工减料、不按标准施工、以次充好等不守信行为。针对这种现象,北京就自发地出现了‘居然家居市场’,进入这个市场的工程队,必须遵守它所制定的规范,报价设计合理、操作规范等,这样就把信用好的施工队和街头‘游击队’区分开,进入这个市场的施工队信誉好,生意好,取得的回报也好,市场的这种安排使守信者得到收益。同时,家装还需要专业信息和专门人才,市场上就出现了专业的监理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帮助他们考查施工队的操作行为、用料情况等,杜绝了施工队可能的失信行为。”[5]不仅中国的市场机制已经在逐步克服信用危机,西方国家的经验也可供参考。“在美国,每个人都有专门的信用号码和由专业公司做出的信用报告,以供任何公司、银行和业务对象有偿查询。若个人信用差就有可能被打入黑名册,直接影响到经济生活。”[16]依靠市场自发建立的这些消费者信用报告,美国成为了世界上消费信贷相当发达的国家之一,其信用制度已经相当成熟。[17]这些例证都说明了林教授强调的市场的“自我净化”能力。
信用的建立需要也只能以市场为基础。面对着这样一个瞬息万变和无限丰富的现代社会,政府往往会显得力不从心。[18]同理,人们往往把责任归结为政府,也是走错了路:信用制度建立缓慢的原因不是政府的阻挠或者延误,而是制度本身缺乏支撑的基础,建立起来也是空中楼阁。而市场的完善,是一个公共选择,需要量的积累。[19]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建立信用制度已有150多年的历史,目前个人信用消费已占全社会消费总量的10以上,企业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已占到社会经营活动的80以上,纯粹的现金交易方式已越来越少。即使在个人支付活动中,信用付款方式也已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比如在奥地利,信用制度建成已久,奥地利国民对使用信用卡和信贷消费早已习以为常。[20]
要解决信用危机,必须首先认识到市场经济是重塑信用的基本机制,认识到市场本身的基础性作用。那些把信用危机看作市场的阴暗面从而过分强调通过规制和制度建设来解决问题的观点是舍本逐末。这带来的一个直接的后果是,许多人把解救之道放在了政府、法律和道德观念之上,而市场在这个时候成了盲点。市场经济摧毁了传统信用,也必然要依靠市场经济来重塑现代信用。[21]85-88法律只能成为辅助的工具,而道德说教已经根本起不到作用。“要改变信用沦丧的这一现状,简单的呼吁是苍白的,毕竟不讲信用,而轻松获得利益的诱惑胜过任何谆谆教导”[4]。
四、 市场机制下的信用特点及其建立条件
1.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信用制度特点
既然要从市场经济本身来寻求信用危机的解决之道,我们就必须从把握和依照市场的经济特点以及由此导致的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特点着手。前文的分析已经表明,人们是否珍视信用是一种在特定时空内的趋利避害的行为;而市场经济是一种跨地域的大规模经济,它在最大限度上拓展了现代人的生存空间,并使现代人的利害算计成为了生活的首要问题。由此我们可以引申出的结论是,现代信用的生命力必然不同于小农经济下的传统信用,它必须能够在大的时空格局中成为人们利益的有效保障,否则就没有意义。现代信用的基础不是固定的居民、熟悉的人群、稳定的社区,而是流动的人口、陌生的个体、变动快速的社会。现代信用对于现代个体(包括个人、企业以及某些时候的政府)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它能够在一个瞬息万变的时代最大可能的促成这些不断流动的、陌生的、自利的个体间的有效合作。
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市场作为现代的合作机制,其运行的效果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高低
。[注: 参见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出版社1991年版;张五常:《经济解释》,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而与交易成本密切相关的首先是信息问题。市场经济的跨地域性和交易双方陌生性就使得交易所必需的信息很难获得。现在为人们所乐道的国外“信用商品”、“信用消费”就是为了解决交易信息问题而产生的。[23]与信息问题密切相关的是交易安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不但跨越的范围广阔,而且标的也往往非常大,在缺少信息的情况下,信用本身就是一个安全的信号,可以成为规避风险的指示灯。[23]品牌和商誉正是作为一种现代信用,来标识和保证交易安全。 至少就传递信息和节省交易成本而言,一个有信用的现代个体更有利于促成交易,促进投资和资金流通。因此,实际上现代信用本身就成了非常有价值的无形资本。之所以出现假冒伪劣的行为,恰恰是假冒者要搭现代信用的无形资本这个便车而引发的。近年很多大企业纷纷推出“信息论坛”等类似的大型研讨会,许多学者纷纷对信用问题发表看法,“信用危机”是一个直接原因,但是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了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巨大价值。显然,正是在这里,现代信用开始找到了自己的合适位置。我们也进一步发现了现代信用与传统信用的一个不同:传统信用,用先生的话来说,是一种“不假思索”的近乎天性的习惯,而现代信用是基于人们理性算计的功利选择。一句话,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信用就是一件商品,虽然是比较特殊的商品。但是,市场经济中哪一件商品不是特殊的呢?
因此,影响现代信用的首先不是所谓“信用制度”的建立以及法律的规制,而是参与交易的个体对信用价格的判断;信用制度能够起作用的前提也并不是因为这个制度本身如何的先进,而是因为这个制度能够把每一个不同个体的信用价格充分和真实的标识出来。换句话说,现代信用的确立首先是人们认识到“信用有价”,它的建立则必须依赖对市场中每个个体的信用“实际定价”。这也就是张五常教授反复提及的弗里德曼的名言:“人的灵魂是可以出售的。……人各有价!”[24]
2. 建立现代信用制度及信用定价的困难
既然信用定价可以解决信用危机,为什么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信用危机仍然无法得到有效的缓解呢?其困难在于,从意识到“信用有价”到能够较为便利地对每个个体信用进行定价,这中间的距离仍然是非常大的。由此,我们可以很容易发现目前炒作得很热的所谓“个人信用制度”、“社会信用制度”、“信用记录与公布制度”以及相应的“信用消费”和现在大力推行的“学生信用贷款”等等,虽然都是很有针对性地提出的、解决当前信用危机的解决办法,都表明了人们的热切愿望,但是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对每个具体的个体信用进行实际定价的问题。人们期待的那些信用制度短期内都不能帮助定价,反而要以个体信用定价作为运转的基础。
一个耐人寻味的例子是,在以信用为基础的分期付款购车、购房这类商业交易中,商家(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销商)并不认可所谓信用记录和那些信用中介,甚至不完全相信自己以往的信息记录,而都要从头“层层盘查,真可谓‘宁可少贷一千,不能错贷一人’。购房贷款要清查一遍,汽车信贷要清查一遍,反正只要是与信用沾边的事,都要从头再来。”[26]对风险的恐惧是贷款方或担保方设立层层关卡的重要原因。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都没有错,试想谁愿意将钱借给不知根知底的人?但问题是,这样周而复始的信用“盘查”何时是个尽头?对于一手托三方(厂家、经销商、消费者)的信用消费,是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的:对小到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到国家拉动内需来说,信用消费都是一把难得的“金钥匙”。然而,这把在国外屡试不爽的“金钥匙”缘何带到国内就锈迹斑斑呢?难道中国人都是不讲信用的?波斯纳的目光很敏锐,他看到了“信用消费,是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的”,人们认识到了信用的价值,但是在具体定价过程中,“这把在国外屡试不爽的‘金钥匙’……带到国内就锈迹斑斑”。“主要问题之一就出在政府有关部门上(对个人资料发掘权应该由政府享有)。在老百姓遭遇到信用消费的诸多麻烦手续后,尽快建立信用制度成了长期以来老百姓的一致呼声,然而遗憾的是‘建立信用制度’一直‘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耐不住性子的一些金融机构纷纷推出信用评价体系,各自为政,信息不能共享,致使一些消费者往往在某金融单位信用良好,而在另一金融机构信用为零。购房贷款与汽车信贷也同样遭遇着‘信用割据’的尴尬:购房时信用与购车时的信用依旧‘老死不相往来’。信用的一统已迫在眉睫。”[25]
于是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个在如今颇为普遍但也颇为怪异的现象:人们一方面承认信用有价,另一方面,在实际定价中又不得不否定信用的价值。于是周而复始的信用“盘查”这种怪现象的出现就是必然的,因为“个人信用”这种商品刚刚投入市场,市场还要反复的加以估量。这时无论是民间组织、中介机构还是地方或中央政府都无法通过建立几套制度或颁布几部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信用定价最终只能靠市场本身来实现,这同其他商品的定价并无差别。许多经济学家的研究表明,在这个必定信息不完全、存在交易成本的世界里,市场是定价的最佳系统。
“信用定价”困难除了这个一般性的原因外,还有一个特殊的原因,即信用不但是一种商品,还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每个人自己对自己信用的估价很可能同市场对之的定价不等。西方国家常常会出现的信用卡透支欺诈的情况很能说明这一问题。次级贷危机是新近的例证。即使现代信用制度建立起来了,可以很便利地为每个个体定价,由于个体自己认为自己“不值那么多钱”,那么也还会出现信用欺诈的情况。问题的实质在于信用存在双重估价:一是别人对一个人信用的估价;一是这个人自己对自己信用的估价。当代信用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信用商品的外在估价和内在估价不同这一特点。
中国社会当代的“信用危机”不应笼统地归结为“中国人都是不讲信用”甚至大而化之地指向民族素质,而是因为具体的信用定价机制没能及时建立,人们在一时没有办法给每个个体信用进行简便定价的情况下,只能把信用的价格压低,甚至确定为“零”。3.克服现代信用危机和完善信用定价制度的长期性
由于信用定价的上述特点和实践困境,现代信用危机的克服和信用制度的建立势必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急功近利的政府干预只能导致欲速则不达,因为信用定价既不是政府所能解决的问题,同时,让人们认识到“信用有价”、“人各有价”也并不全是政府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的功劳。我们必须一直坚持的思路是从市场经济本身和现代社会以及现代人的特点来理解这个问题。[26]而按照这一思路,最终决定人们行动的只能是每个人权衡利弊后的理性选择。
当然,这并非是说政府和法律不该或者不能起作用。美国次级贷危机的发生的确在提醒我们注意政府监管和法律规制。我们不能把政府和法律的作用作为基础性作用,市场才是基础。[27]那么,政府和法律的作用是什么呢?其最重要的作用是抬高一个社会中信用的平均价格。而提高信用平均价格的方法可以有两种:一个是惩罚背信行为,一个是奖励守信行为,即分别提高背信的成本和守信的收益。一个人不守信付出多少代价,也就意味着这个被背弃的信用价值多少,同样,一个人守信的收益也可以度量信用的价格。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即使是对某一个特殊个体的惩罚或奖励也都意味着在对每个社会成员的信用价格进行调节。每个人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提升和降低自己信用的价格。
中国历代王朝政权的更替,无不与水旱灾害密切相关。重大水旱灾害对以农业立国的小农经济的影响是致命的,封建王朝的税收绝大多数取之于农业,在风调雨顺的正常年景里,农业收成好,王朝政府的财政收入就稳定。而在水旱灾害严重的年景里,农业便会受到毁灭性打击,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持自己的利益,往往置民众于水火而不顾,横征暴敛,。
最近全国物价的疯长或多或少跟这次全国洪涝灾害有着直接间接的关系。我国干旱缺水、洪涝灾害、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四大水问题十分突出,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因素。解决我国四大水问题,必然带来生产力布局的优化。所以治水势在必行。
治水必然能有效减少与水相关的疾病。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在发展中国家,80%的疾病是由不卫生的水和恶劣的卫生条件造成的。我国一些地区的农村饮用水存在高氟、高砷、苦咸、污染等水质问题,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再如,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在我国已有2100余年的历史,水是血吸虫病传播的重要介质,钉螺是血吸虫唯一的中间寄主。
[关键词]农村金融 边缘化 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6-0101-02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金融创新和体制变革的有力推动下,我国的金融行业迅猛发展。但从金融业发展的区域布局看,城市和农村发展很不协调且呈加剧之势,农村金融处于严重边缘化的境地,已严重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并且造成了城乡发展的极度不和谐局面。因此解决农村金融边缘化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一、农村金融边缘化的主要表现
(一)农村金融机构萎缩,严重阻碍城乡金融发展
1998年以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业务重点逐步向大中城市转移,相应撤并了几万个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分支机构。农村金融机构萎缩,城市金融业务扩张,加大了城乡金融发展的差别,使农村金融越来越不能与城市金融协调发展。
(二)农村资金大量外流,造成“三农”建设资金严重短缺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县支行已经演变成单纯的存款机构。邮政储蓄机构在农村只存不贷。上述两只“漏斗”造成了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同时加上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放不足,造成农村金融生态失衡,最终导致当前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严重不足。
(三)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严重弱化,无法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
由于基层金融机构数量缩减,且缺乏竞争,从而使农村金融组织呈现单一化、业务商业化和垄断化的现状,金融服务严重缺位。农村的金融产品缺乏,金融服务类型单一,农业贷款比率逐年下降,农业贷款结构不合理,农业贷款效率不高。农民的金融福利处于低水平,很难分享到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1]
(四)农村保险事业发展滞后,难以抵御农村“双重风险”
农业作为弱质产业,面临着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发展中存在很多弱点,迫切需要国家特别是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方式予以保护。但我国的农业保险虽然曾经过20世纪90年代初的短暂发展,但之后则长期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严重滞后于“三农”对风险控制的需求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
(五)资本市场未进入涉农领域,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未延伸到农村地区,多数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广大农民根本无法享受资本市场发展给人们带来的财富增值益处。县级企业很难通过直接融资筹措到生产所需资金。
二、农村金融边缘化的成因分析
(一)小农经济形态是形成农村金融边缘化的重要原因
只要是小农经济,只要农民处于高度分散这样一种状况,就必然和商业银行趋利化产生冲突。小农经济形态形成了农村金融市场特有的矛盾和问题,阻碍农村金融的发展,使其逐步被边缘化。其特有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有:
1.信息资源匮乏。由于缺乏有效准确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数据,农村放款人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才能从农户处获得充分和准确的资料,信息采集时间较长,严重影响了贷款的高效开展。另外,由于贷款规模较小,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很难获得相关农户特点及活动的私人信息,同时也无法有效控制获取信息的时间和成本。
2.抵押担保困难。这一问题是造成农民贷款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农户在贷款时往往找不到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贷款担保,而农户最大的资源――土地不能流通,以土地为依托的附属物也不能作为抵押物,这些制度缺失使农户无法提供合格的抵押物或质押物,影响了低风险的抵质押贷款发展。另外银行也不愿接受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作为抵押物,因为这些物品不易估值,也难以处理。
3.信贷付出成本过高。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在面对农村生产活动中的各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市场风险时,很难了解与应对,他们付出的信贷成本太高。受到监管机构规定的利率上限的限制,当金融机构的信贷成本难以用利率提高后的风险溢价去弥补时,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银行来说,必然对农业信贷敬而远之了。
4.用于非生产的借贷居多。农村借贷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严重相悖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生产性用途。
(二)政策制度欠缺是形成农村金融边缘化的根本原因
1.农村金融体系设计存在制度缺陷。当前的民间金融是被排斥在现行的金融体制之外的,它根本无法解决农村金融市场的现有问题,同时还间接助长了农村地下“灰色金融”的发展,掩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民间金融与地下经济和不恰当的行政干预一旦紧密结合,产生的后果将极其严重[2]。正式金融体系将庞大的民间资金排斥在外,形成了险象环生的潜在金融风险,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干扰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还威胁着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
2.农村现有金融机构功能定位不清。一是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支农作用仅限于粮棉油收购,国家开发银行对于急需资金支持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扶贫开发、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等缺乏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影响了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发挥。二是国有商业银行撤并机构网点,上收贷款权限,县域的分支机构主要以吸收存款为主,农业生产性金融需求也因为有了十分苛刻的贷款条件而缺乏来自大银行的资金保证。三是农村信用社一直没有一个清晰的功能定位,其经营在合作性、商业性、政策性之中多角色变化与冲突,再加上历史包袱沉重,资本金不足、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不完善,几乎没有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机制,难以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
三、应对农村金融边缘化的对策
农村金融日益边缘化,其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不足,已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严重制约了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因此,解决农村金融边缘化的问题,繁荣振兴农村金融,就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一环。
(一)构建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以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为了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要,目前迫切需要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努力构建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小额贷款组织互为补充的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一是坚持农村信用社“支农”定位,突出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二是积极拓展国家政策性银行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扶持领域。各级财政可列出一部分预算用于政策性贷款的风险补偿基金。三是继续发挥国有商业银行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四是鼓励发展社区金融组织,规范民间借贷。[3]
(二)建立农村金融风险保障机制,防范农村“双重风险”
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农村金融资金存在着运行成本高、风险大的问题,因此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的建立非常重要。一是建立信贷投入激励机制,促进资金回流农村。二是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抵御自然风险。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形式多样的担保机制,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发展的贷款规模。四是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健全内控体系。要加强外部审计监督,增加透明度,定期公布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三)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着力打造农村良好信用环境
各级党政组织要花大力气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要把农村信用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规划之中,着力打造新农村建设的良好信用环境。一是要培育市场主体,完善要素市场,完善相应的市场中介。二是完善农村金融发展的征信环境,把征信体系延伸到农村,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三是完善农村法制,建立欠债赖账法律追究机制,使有钱不还者难逃脱法律的惩罚。
【参考文献】
[1]孟凡杰.浅析政策性金融在解决农村金融边缘化问题中的作用[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1):6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