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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预期是主题投资的第一驱动力。李总理在达沃斯论坛强调,今年后四个月,重点改革的具体包括:“深化金融改革,推进民营银行试点工作,清理规范金融业准入限制,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价格改革,完善能源产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等”。笔者认为,围绕总理讲话展开的投资主线将成为后市焦点,建议投资者重点布局以下四大投资主线:(1)金融改革投资主线的民营银行、互联网金融概念股。(2)国企改革投资主线的的央企及地方国资委概念股。(3)能源价改投资主线的民营油气、石油装备概念股。(4)药品医疗价改投资主线的民营医院、移动医疗、医药电商等概念股。
国企改革投资主线上,特钢概念股收尾军工改制,电改、油改等领域概念股脱颖而出。军工改制投资主线自5月启动至今,大多龙头品种已进行了18-20周左右的上涨周期,目前进入高位整理阶段。本周市场主力机构凭借着中民投选择四家民营高铁公司注入资金,作为其兼并重组整合的平台的利好因素疯狂拉升以中原特钢、大冶特钢、西宁特钢、方大特钢为代表的特殊钢材四小龙,笔者深感此举有军工改制投资主线有收尾之兆,故建议投资者对军工改制概念股短线逢高减仓的投资策略。央改、地方国资委投资主线上,在新能泰山(华能集团控股)连续3涨停的龙头示范作用下,围绕具有央企背景的各个领域的改革概念股率纷纷揭竿而起,以豫能控股为代表的电力改革概念股,以阳谷华泰为代表的油改概念股,以海南橡胶、丰林集团为代表的农垦系改革概念股,以福瑞股份为龙头的医改概念股,以大禹节水为龙头的农改概念股,成为国企改革概念股的领军人物,成为国企改革最亮丽的风景。
新经济投资主线上,新科技、新技术依然是投资者的大众情人,移动互联网、智慧城市两大投资主线表现最强势。本周市场以三联商社(国美在线资产置换预期)、春兴精工(拟3000万布局电子商务)、绵世股份(旗下P2P平台隆隆网近期上线)为代表的电子商务概念股,以生意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概念股继续上演掘金热潮。笔者上期推荐的移动医疗概念股小荷才露尖尖角,以东软股份、万达信息、宝通带业为代表的移动医疗概念股,成为移动互联网投资主线的的新黑马,后市潜力不容小觑。受第四届中国智慧城市技术与应用产品博览会即将开幕和上海智慧城市三年行动计划驱动,以和晶科技为代表的智能家居概念股,以捷顺科技为代表的智能交通概念股,以北生制药为代表的重组型智慧城市概念股倍受青睐。
展望后市热点,笔者认为中线继续围绕改革主线操作依然是稳健性投资者首选,短线建议关注被誉为“第四代电视”的激光电视产业链。激光电视是继液晶、OLED显示技术之后电视产业的又一项新型技术革命,随着海信电器100英寸的激光电视问世,激光电视产业链有望出现短线升机。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边界 金融消费者
一、互联网金融中市场主体的变化决定了监管边界的变化
(一)互联网金融扩张了投资者概念的范畴
由于互联网特有的广泛性和传播性,先募集资金后对接项目,容易形成资金池,甚至为支付前期贷款利息而采用的庞氏骗局,通过众多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扩散,影响社会稳定,同时风险的链条式传染,会传导到正规金融体系,诱发系统性风险。例如P2P网贷平台的出借人多为普通自然人,容易被平台宣称的高收益所吸引,购买了与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其准确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难度较大,[1]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更为普遍了。
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普通民众提供了可得性较强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原本相对独立的证券投资者、保险投保人、银行存款人等身份逐渐模糊、趋于融合,且随着投资门槛的降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应下降,在购买金融产品中面临的投资风险更高。加之普通投资者人数的放大,个体利益损失时的救济能力明显不足,相比于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更处于弱势地位,因而需要将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作一定的延伸和扩张理解,对金融消费者予以监管保护和独立考量。
(二)金融消费者理论的提出决定了监管边界的延伸
传统学说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因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创新使分业经营状态下,原本泾渭分明的银行存款人、股市投资人以及保险投保人等普通金融主体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2]进而产生了外延更为广泛的"金融消费者"概念。[3]但鉴于消费者概念和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的宗旨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保障交易双方中的弱势群体,[4]因此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围不应扩大至非生活层面或者非个体市场行为,否则就违背了市场竞争环境中自由和平等的基本交易规则。[5]
所以,金融消费者理论的提出,扩大了金融监管的目标范畴,延伸了监管边界。虽然金融消费者概念并非发端于互联网金融,但互联网金融在普惠金融和金融可得性方面的贡献,促使大量普通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提高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于我国而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的直接冲击不大,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损失并不明显,故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动力相比于其他国家稍显不足,但是2010年左右开启的互联网金融时代,则再次强化了金融消费者概念的重要性和拓展金融监管边界的必要性。
二、克服传统法律规制弊端的解决路径
(一)金融法保护的滞后
首先,在分业经营的格局下,金融法同样表现为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的分立,且基本以金融组织法和金融行为法作为法律文本的主要构成部分,金融公法的成分与色彩更为浓重,掩盖了金融私法和金融交易的本质特征,无法适应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合性,特别是对于不在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非标类产品,往往成为监管的阴影区域。
其次,金融行业主导下的金融立法,缺乏包括金融消费者在内的市场主体的充分博弈,过多强调了金融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保障金融安全的代价往往是由包括金融消费者在内的投资者承担损失或消化风险,无法完整地反映包括金融消费者在内的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平衡。
再次,由于金融法分业监管和分业立法导致规则的不一致,容易形成制度的套利空间。例如合格投资者规则在公司、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信托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并不统一,在投资者数量上,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采取有限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采用信托形式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人数上的差异使得采取不同组织形式可以调整投资者数量限制。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适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其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因为强调"消费需要"作为是否符合"消费者"身份的构成要件和判断依据,导致金融投资者被排除在消费者保护法的理论范畴之外。但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其编写的《全国消协组织投诉调解案例选编》(内部资料)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例精选集》[6]中收录金融保险方面的投诉案件共计17宗,其中保险投诉案例为11宗,由此推断,消费者协会将调解保险投诉案件视作协会的固有职能,投保行为属于生活消费范畴。
另外,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处于"条块分割"的局面,金融法由一行三会作为金融监管机构来执行,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实施,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各地消费者协会分别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口管理或者代为管理。[7]工商局只能针对金融机构设立登记等事项行使行政职能,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则往往难以直接依法行权,亦造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尴尬,即便将金融消费者纳入该法保护对象范畴,由于执法主体的局限,亦无法实际实现对金融市场中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三、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消费者,属于典型的经济法范畴,若考虑经济法的功能之一是维护市场健康运行,平衡市场与行政监管之间的平衡与良性互动,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实现可持续发展,则可以将金融消费者纳入经济法的保护对象范畴,以彰显法律职能。在我国,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是银监会于2006年12月颁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此后,在一行三会层面相继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局。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与差异化立法
随着金融业务的复合与重叠,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越来越广泛,这些投资者已经脱离了传统意义上的证券投资者、保险投保人和银行存款人的概念,形成获得特定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人群,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也逐渐向生活性商品和服务过渡。因此,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不仅扩展了消费者含义的外延,而且也拓展了金融机构经营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
英国在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 and Market Act,简称FSMA)中首次使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8]排除了因贸易、商业、职业目的而接受金融服务自然人。此外,还在两个方面做了新规定,其一是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界定为"确保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适当水平"。其二"投资商品"覆盖领域扩大到存款、保险、集合投资计划单位、期权、期货以及预付款等。在界定金融消费者概念时,英国将其区分为两类投资者:专业消费者(Professional Consumer)和非专业消费者。2010年4月成立消费者金融教育局(CFEB),并于从同年7月开始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2010》,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约束。
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把"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主要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个体。"而在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则将保护金融消费者作为重要的立法目标之一,法案要求在联邦储备委员会下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障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能够获取全面、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防止在住房贷款、信用卡消费等金融产品购买环节出现欺诈,以防范金融机构提品和服务时侵害消费者权益。其中,消费者包括"个人或人、受托人或代表行使的个人代表",而金融产品或服务则包括"主要为了个人、家庭成员或家用目的而获得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任何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但不包括保险业务与电子渠道服务"。此时,该法案对于金融消费者尚局限于信用卡、储蓄、房贷等金融消费领域。而对于投资高风险金融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则被列入投资者而非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如投资累计期权产品的投资者。[9]
日本从1996年始效仿英国开展金融"大爆炸"改革,但由于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金融产品不断地规避法律框架,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故而在2000年《金融商品销售法》和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均规范了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的劝诱和宣传方式。在《金融商品销售法》中,"金融消费者"被定义为界定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10]总结出来,金融消费者包含两个要件:,所有金融行业的消费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金融商品和交易法》中,由于日本用统一监管取代了之前的分业监管,故而"金融产品"的概念拓展到有价证券、货币、外汇、金融衍生商品以及富有投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如外币存款及衍生存款、以外币计价的保险、变额保险和年金和商品期货等。[11]
而2011年台湾地区颁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票证业及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金融服务业。" 第四条:"本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指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但不包括下列对象:专业投资机构和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所以,将三、四两个条款综合分析,台湾地区界定的金融消费者主要指"接受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票证业及其他金融服务业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人,但专业投资者以及有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除外。"[12]
从理论界来看,学者们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诠释主要集中在"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并接受金融服务"、"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因生活需求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这些核心概念上。也有学者从个人的金融需求角度对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作进一步的界定--"个人的金融需求包括支付结算需求、信用需求和金融资产运用需求,因此,办理银行存贷款、购买保险合同、投资股票债券、申请信用卡等诸多满足个人金融需求的主体都是金融消费者。"[13]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延伸解读
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交易在交易标的、交易内容、交易方式等方面颠覆了传统金融交易模式,因而互联网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决定了引入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必要性。
第一是交易内容的信息化。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大量采用了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信息组合,在信息的解读能力和风险的识别能力方面不足,会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相比于普通消费者更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局面。
第二是交易标的的无形化。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不仅区别于普通商品服务交易的有形动产或无形服务,而且也不同于金融交易中的凭证单据,消费者无法从网络中获得产品或服务的直观感知,消费者在交易决策中严重依赖于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
第三是交易方式的电子化。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交易中的广泛适用,导致大量资金划拨依赖于电子结算机制,在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金融交易渠道的同时,对技术的过度依赖也加大了互联网技术风险。
第四是交易文本的格式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基本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故而作为投资方的金融消费者无法与融资方进行沟通,在文本选择和条款修订方面获得机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仅要承受普通格式合同的合同风险,而且因信息不对称加重了风险承担。[14]
第五是互联网营销方式的高度劝诱性。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往往会通过特定的网页设计、点击程序安排,诱发消费者的激情消费。譬如正常浏览新闻或社交网络页面时,通过弹窗设计,吸引注意力,同时对高收益进行显目宣传,忽略或者需要通过多次点击方能获悉该产品或服务的全部信息及风险提示。
如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决定了应当把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投资行为界定为消费行为,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则。对于传统金融产品,由于监管机构设置了投资者适当性规则,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方能进入市场进行投资。但互联网金融所面对的客户群体则缺乏投资门槛限制,目前也不作投资者适格性的限制,故而可以通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来弥补目前投资者适格性规则的欠缺。
在互联网金融加剧混业经营情况下,将来监管应当统合监管,而不仅仅是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进行监管。立法必须突破权力主导和机构监管的传统思维。防止行政权力在中间的滥用,而是要以权利保障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与监管的基本宗旨。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用户至上、权利本位的精神应该成为将来立法的指导思想,金融监管者的主要任务是平衡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互联网金融才能真正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身份的界定
金融消费者身份的界定主要考虑两大要素:其一,是否考察消费者的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及财产状况?其二,是否引入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风险识别与评级以区分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以下详述:
第一,高风险或专业性金融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较高,包括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财产状况均设置最低门槛。所以,根据风险程度所区分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可以视作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之间的界定标准。
第二,经济学中投资[15]与消费[16]是相互排斥的两个概念,区别在于投资属于高风险行为,投资财产既有增值的可能性也有减值的可能性,但消费则属于低风险乃至无风险行为。传统观念中,证券市场交易行为属于投资行为,而以个人或家庭身份的存款、保险等行为属于消费行为。[17]但由于传统观念中的投资行为和消费行为的边界逐渐模糊。现代社会中个人或家庭不仅通过银行存款、购买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或接受类似金融服务,还倾向于将资产投资于证券市场以优化家庭资产配置,实现财富增值。[18]因而证券市场投资者出现大众化趋势。此外,传统观念中,投资者直接投资于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投资者和融资方之间的中介机构越来越复杂,并随着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的加入而不断拉伸交易链条,投资者和有价证券发行人,即融资方之间形成投资关系,而投资者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则构成金融服务关系,此时的投资者应当界定为金融消费者。
综上,金融消费者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其中具有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财产规模的消费者,由于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而购买高风险金融产品或接受高风险金融服务,应当区分为金融投资者,故而金融消费者是总概念,金融投资者成为金融消费者当中的子概念。即便具有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财产规模的消费者,如果不投资于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不接受高风险的金融服务,只购买简单的理财产品甚至银行存款,则依然属于金融消费者序列。由此,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应当采取行为标准和主体标准的双重标准予以明确。
四、监管边界的厘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内涵分析
要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须首先明确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消费活动时的权利内容。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
互联网金融非常依赖于网络技术,因而信息安全和技术稳定成为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重要条件。消费者安全权是保障其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重要权利,其权利客体主要是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其中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是人身安全的重要内容,而资金安全则是财产安全的重要部分。
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大量信息通过网络来传送数据和信息,故而信息安全保障异常重要,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不仅导致提供信息的消费者受到损失,而且平台信息的泄露会波及该平台的其他消费者利益。譬如第三方网络支付最重要的风险表现在平台资金账户信息安全问题。为防止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在消费者信息系统维护方面存在道德风险,银监会于2014年4月17日颁布了10号文《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其"为切实保护商业银行客户信息安全,保障客户资金和银行账户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要求商业银行"做好客户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开展各项业务,对涉及到的客户金融信息管理,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规定,严格遵照客户意愿和指令进行支付,不得违法违规泄露。"当然,不只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P2P、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均在向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年龄、住所、资产规模、收入水平、联系方式,运用大数据分析提取消费者的需求信息,以便针对性营销。但若该信息因过失泄露而被他人恶意使用,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损害。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知情权(right to know)通俗而言是"公民对与自己有关的事务或者有兴趣的事务及公共事务有接近和了解的权利"。[19]在金融产品和服务逐渐丰富与专业的同时,交易双方不断失衡的信息不对称决定了金融消费者容易因误导和欺诈而受损,[20]金融消费者无从知晓其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只能依赖于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全面。[21]具体到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应当知悉该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其投资决策的必要信息。目前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营销过程中对于产品和服务的介绍、风险等级的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政策风险等不同程度地出现不完全披露。同时,现行金融法规缺乏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且由于政出多门,各类相似金融产品的披露标准和程度有所差异,为经营者提供了政策套利的空间。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选择权
与前述权利相似,金融消费者选择权是消费者法定的自主选择权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延伸与复制。选择权的核心内涵包括两点,其一是自主判断自主决策,其二是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其中,自主判断自主决策要求能够保证主观上的自愿和客观上的自由。金融消费者选择权的法理依据是金融消费者的对投资资金的所有权和金融交易的平等权。孔令学根据金融牌照制度,将金融机构业务分为准行政性业务、准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并区分对应不同内涵的自主选择权。[22]互联网金融多属于竞争性业务,牌照特征并不明显。消费者在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服务时,常见的三种减损其自主选择权的条款分别是金融机构免责或限制其自身责任的条款、金融机构单方收费条款和金融机构对于合同有争议的模糊地带拥有终局解释权的条款。
所谓的"自主选择"在互联网金融语境下的含义即包括三个层面:其一是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不得强迫其进行金融消费;其二是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和交易平台,不受限制;其三是金融消费者有权与交易对手自主约定争议解决方案。通过这三个维度的"自主选择"能够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
注释:
[1]干云峰:《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研究》,载《上海商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2]于春敏:《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3]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Part I. 5(3).
[4]孙颖:《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5]马建威:《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为背景》,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6期。
[6]中国消费者协会编:《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例精选集》,中国工商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178页。
[7]叶林:《金融消费者的独特内涵--法律和政策的多重选择》,载《河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8]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Part I. 5(3)
[9]参见黎金荣:《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与立法建议》,载《财政与金融》2012年第2期。
[10]参见张天奎:《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评析》,载《商业时代》2010年第8期。
[11]参见刘迎霜:《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探析--兼论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借鉴》,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3期。
[12]杜晶:《"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13]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载《金融法苑》2008年总第75期。
[14]李健男:《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新论--以中国金融消费者特别保护机制的构建为视角》,载《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15]投资是指牺牲或放弃现在可用于消费的价值以获取未来更大价值的一种经济活动。
[16]消费则指换取社会产品来满足现实需要的行为。
[17]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载《金融法苑》2008年总第75期。
[18]杜晶:《"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19]熊玉梅:《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以美国CFPA法案为视角》,载《金融与法律》2010年第3期。
[20]楼建波、刘燕:《情势变更原则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基础的冲击--以韩国法院对KIKO合约纠纷案的裁决为例》,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21]全面性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就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务的特点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全方位的介绍,不能只介绍有利信息而不介绍不利信息;客观性是指金融机构在对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务进行宣传、介绍时,要实事求是,不得作虚假宣传或进行虚假陈述&及时性是指金融机构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信息披露,使金融消费者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把握时机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判断和决策,否则可能会导致金融消费者投资的预期落空。
金融改革创新投资主线上,大龙头外高桥在连续12个一字涨停板后进入高位震荡,引发了上海自贸区和概念股的深度调整,笔者上周看好的金改概念股在周初强势冲高后也进入了拉升尾声。面对强势股的大幅回落,笔者认为:上海自贸区的投资黄金期已过,随着上海自贸区月底挂牌以及细则出台的来临,中秋节后或迎来反抽前期高点的机会;和金改概念股则应把握中线投资机会,坚持逢低建仓波段操作的投资策略。
养老产业政策出台,银发产业短线爆发。面对中国处于老龄化加速阶段,养老事业符合国家战略。上周末,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政策,以桑乐金为代表的养老健康概念股、以上海三毛、 金陵饭店、世联地产为代表的养老地产概念股,成为养老产业的领涨先锋。
笔者认为,对比国外养老产业的发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三架齐驱是必然趋势,养老地产、医疗护理、养老服务养老保险等行业必将受益,投资者可以中线把握投资机会。
互联网金融概念股强者恒强。国家税务总局正会同财政部对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问题展开密集调研,相关政策或在10月1日前出台,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本周市场以上海钢联、号百股份、三五互联为龙头的的电子商务概念股成为本周最大的赢家,稳摘周涨幅桂冠;此外,以苏宁云商为代表的兼具民营银行、电子商务双重题材,逆势屡创新高成为新的多头旗帜,中期走牛趋于乐观。
据数据显示,从9月2日到9月15日的两周时间里,四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网易、腾讯股价分别下跌13%、36%、18%、16%;网络游戏企业,盛大下跌5%,第九城市下跌6%,完美时空下跌13%;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百度股价下跌19%,阿里巴巴更下跌29%。
最新一期《福布斯》杂志指出,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加剧,戴尔等电脑设备供应商以及IT软件服务企业也可能会遭受更大的创伤,因为金融业是这些企业的大客户。伴随而来的还有裁员、信贷标准紧缩及利润下滑,科技公司将遭遇更大打击。
正望咨询公司总裁、互联网分析专家吕伯望认为,目前美股暴跌,造成美国投资者信心受挫,市场资金紧张,从而在短期内影响中国概念股表现。但从基本面上看,如果中国宏观经济能够在这场危机中保持较为稳定的增速,中国概念股仍然能够保持前期的高速增长。
从不同的收入来源看,以提供互联网资讯服务而获得广告的门户网站以及网络游戏企业所受到的影响最小。
面对此次汹涌而来的金融风暴,在千禧年科技股泡沫中涅重生的中国概念股,采取了一些主动措施。如盛大、巨人、九城等一线厂商频频回购股票,华友世纪等公司宣布更换董事会成员、引进更有经验的投资界人士,旨在挽回投资者的信心。
关键词:持有至到期投资 概念 范围 相关会计处理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概念及其范围的界定
持有至到期投资,指企业有明确意图并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表现为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有无公开的报价通常被用来区别于贷款和应收款项。 衍生金融资产一般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进行核算,(但是如果衍生工具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关系中的套期工具的除外),企业是否将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持有意图等因素。
从上图可以看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但企业初始指定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后不得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不得再次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由此可见初始分类将直接影响后续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不同的分类对企业的利润影响也较大。
企业现在、未来的情况以及其他外在因素表明企业无法将该投资持有至到期,企业不得将该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来管理。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相关会计处理
例如,2010年1月3日黄河公司用闲置的资金从证券市场上购入长江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为5年期债券,债券到期日为2013年12月 31日,票面利率为5%,于每个次年的1月4日支付上年度的利息,最后一期利息在到期日和本金一并支付。黄河公司购入该债券的面值为1000万元,实际支付1005.35万元,另外支付了手续费为10万元,黄河公司管理层购入后决定将该债券持有至到期。2010年下半年长江公司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2010年年末预计该债券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930万元(该变动不属于暂时性的价值变动),2011年1月3日,黄河公司预计长江公司财务状况将继续恶化,黄河公司打算随时处置该笔投资,故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管理,此时该笔投资的公允价值为925万元)购入该债券的实际利率为6%,假定按年计提利息。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计量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转换
企业在特定的情况或条件下,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如果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予以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该金额相对于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则企业在处置或者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本例中重分类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例外情况,表明企业违背了初始持有该资产的目的和意图。因此企业应当把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来处理。
正确把握金融资产的分类,持有至到期投资虽然计算有些繁琐,但只要理清思路,深刻把其中的关键点和相关的计算方法,按照以上步骤进行操作,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就变得相对简单了。
参考文献:
关键词:股指期货、海外中国概念、竞争性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08)02-048-04
一、问题的提出
始于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已基本完成,同股指期货相关的法律法规、交易制度和规则已逐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上的第一个金融衍生产品,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FFEX)推出的沪深300指数期货,该指数期货以中国证券指数公司编制的沪深300股票指数为标的。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推出,对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促进资本市场规模扩大,提高金融机构的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中国经济的强劲增长吸引了海外投资者的目光,投资者欲分享中国经济快速成长的成果;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优质企业走出国门,到海外上市,海外投资者对股票风险管理工具的需求也日益迫切。在这种背景下,以香港、新加坡、美国等海外市场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中国概念的股指期货和期权产品。这些海外中国概念股指期货的运行都较为成功,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参与,其中包括很多国内投资者,显示出较为强大的生命力。因此,我国即将推出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在其诞生之日,即面临着同海外中国概念股指期货的竞争。
本文从分析海外中国概念股指期货同沪深300股指期货的竞争性入手,阐述二者各自的竞争优势和劣势,为发展我国的股指期货获得一些借鉴经验。
二、中国概念股指期货同沪深300股指期货的竞争性
1、标的指数的竞争性
分析中国概念股指期货同沪深300股指期货的竞争性,应该从二者标的指数的可替代性进行分析,一般来说,越同质的产品,替代性越高,相互之间的竞争性越强。目前海外中国概念股指期货,包括即将推出的主要有6个,分别是香港交易所(HKEx)推出的H股指数期货、H股金融指数期货、小型H股指数期货、新华富时中国25 指数期货,新加坡交易所(SGX)推出的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推出的电子小型版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 (E-mini FTSE/Xinhua China 25 index futures)。
沪深300指数期货的标的指数是沪深300指数,它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沪深300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目前,沪深300指数中权重位居前列的公司分别是:中国石油、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石化、中国人寿、中国神华、中国平安、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铝业、中国远洋、中信银行、中信证券、大秦铁路、兴业银行、宝钢股份、万科、中国国航、民生银行。其中,金融行业权重为30%左右,居13个行业之首。
H股指数期货的标的指数是恒生中国企业指数(“HSCEI”),包括37只成份股,其中位居前十大市值的公司分别是: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石油、中国人寿、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平安、中国石化、中国神华、中煤能源,截至2007年11月,除了中煤能源没有回归A股,其它9家公司已先后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已或者即将成为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
恒生中国H股金融行业指数(H股金融指数)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行业分类指数,涵盖内地银行、保险及其它提供金融服务的公司,包含8家成份股,分别是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财险,除了中国财险,其它8家已在上交所上市。同时,H股金融指数与H股指数的相关性达到90%左右,目前H股金融指数的成份股市值已约占H股指数的总市值50%左右。
通过对组成沪深300指数、H股指数的成份股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二者之间的权重股大部分重合,由此说明二者之间的相关性较高。这种相关性随着香港、上海证券市场的发展,将会越来越高。原因有三:一是国家政策鼓励H股回归A股。过去的一年,有多家大型H股公司回归A股,这些回归的公司,基本上都入选了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有更多的H股公司在A股上市;二是港股直通车政策、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QDII)的发展将会促进H股和A股的联动性增强。相对于海外其它市场,QDII对香港市场更加熟悉,因此香港市场股票,特别是估值相对A股偏低的H股是QDII投资组合构建的重点,同时,港股直通车政策的实施会进一步熨平AH股之间的价差,随着A股相对于H股溢价的降低,二者之间的联动性会进一步增强;三是更多的大型国企首发会采取AH股同时挂牌的方式,比如,中国中铁股份公司在2007年12月初采用先A股后H股方式在沪港两地上市,这些大型国企一般发行股份较多,市值较大,未来都极有可能同时入选H股和沪深300成份股。因此,未来随着H股市场和上海证券市场融合的加快,H股指数同沪深300指数的相关性会进一步提高。图1为2007年沪深300指数与H股指数走势对照图。
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的成份股包括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红筹股和H股中25家最大的内地公司,它们分别是中国移动、中国石油、中银香港、中国海洋石油、中国电信、中国人寿、中远太平洋、中信泰富、中国联通、中国石化、华能国际电力、骏威汽车、招商局国际、兖州煤业、华润创业、中国铝业 、大唐发电、中国财险、浙江沪杭甬、中海发展、联想集团、上海石化、马鞍山钢铁、宁沪高速、广东电力。从成份股来看,由于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成份股包含红筹股,而红筹股目前还没有启动回归A股进程,因此,该指数同沪深300指数相关性较弱,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同沪深300指数的竞争性不强。但是,红筹股回归A股是大势所趋,因此,未来的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同沪深300指数的相关性会提高。
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的成分股包括在上海交易所及深圳交易所挂牌的市值最高的50只A股,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涵盖了新华富时 A50 指数的成分股,新华富时 A50 成分股实质上就是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中核心部分,因此两者走势高度相关。
2、实际运行效果所显示的竞争性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就标的指数的替代性来看,香港联合交易所推出的H股指数期货系列和新加坡交易所推出的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同沪深300指数期货竞争性较强,下面我们从实际运行效果来考察上述两类海外中国概念股指期货同沪深300指数期货的竞争性。
香港联合交易所于2003年12月8日推出了H股指数期货,这是首只海外中国概念股指期货,为有意投资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的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交易及风险对冲工具,从而加强香港作为内地企业筹集国际资金的中心地位。H股指数期货推出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据港交所的公开资料显示,国企指数期货2003年平均日成交3196张,到2004年及2005年分别日成交7060及8027张,总成交张数达到174万张及197.8万张。2006年随着国企股大牛市行情的来临,日成交张数及总成交张数分别为19759张及488万张,至2007年初,国企指数期货日成交甚至达到了30533张,是2003年的近10倍。
新加坡交易所于2006年9月5日推出新华富时A50股指期货,新加坡交易所推出的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是目前全球首支以中国A股市场指数为标的的指数期货产品,在其推出之前,我国国内普遍认为凭借新加坡世界金融中心地位和成功运作股指期货的经验,沪深300指数期货将面临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现实的强有力的竞争,但事实恰恰相反,由于涉及侵犯国内两家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所有权的长期法律纠纷,加之A50股指期货投资者结构失衡,导致其交易始终无法如日经225股指期货一样活跃起来。
几种海外中国概念股指期货同沪深300股指期货的竞争性关系如表1所示。
三、海外中国概念股指期货的比较竞争优势
从前述分析可知,目前同沪深300指数期货有较强竞争性的产品只有H股指数期货系列,因此,下面我们以恒生中国H股指数系列为主分析海外中国概念股指期货相较于沪深300指数期货的竞争优势。
1、股指期货产品的系列化优势
香港交易所成功运行H股指数期货四年后,于2007年4月16日推出H股金融指数期货,并计划于2008年4月推出小型H股指数期货,以使与内地企业相关的产品更多元化,进一步吸引内地及海外投资者参与。而新加坡交易所在股指期货产品国际系列化方面具有很大优势,继成功推出日经225股指期货,又先后推出了MSCI新加坡自由指数股指期货、道・琼斯马来西亚股指期货、道・琼斯泰国股指期货、MSCI香港股指期货、MSCI台证股指期货等股指期货产品国际系列化的优势吸引了大批境外交易者参与。SGX FTSE/Xinhua中国A50 指数期货合约的上市将使新加坡交易所亚洲股市衍生品多样化,并进一步巩固新加坡交易所作为亚洲投资通道的地位。
2、股指期货产品的小型化优势
从国际市场成熟的经验来看,小型股指期货合约的市场流动性和活跃程度更高。从亚洲市场看,台湾、香港、韩国都在大型合约推出1-4年内推出小型股指期货合约,小型产品成交活跃,受到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欢迎。从海外中国概念股指期货来看,香港交易所计划于2008年初推出小型H股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是目前H股指数期货的五分之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于2007年5月20日推出的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其本身就是目前全球唯一一个针对中国资本市场的24小时电子不间断交易的小型期货产品;新加坡交易所也于2007年10月19日下调新华富时中国A50股指期货合约的乘数,由每点10美元缩小至1美元。
3、开展股指期权交易的优势
股指期权凭借其交易资金需求少、交易策略多样化的优势迅速在海外成熟证券市场崛起,目前,无论从交易品种,还是成交量,股指期权都已经超越了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完善了股指衍生品市场体系,对股指期货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香港交易所在2003年12月8日推出H股指数期货后,随即在次年的6月14日推出了H股指数期权,并于2005年5月23日推出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及期权。
四、从海外中国概念股指期货得到的启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无论是从指数的相关性,还是股指期货实际运行效果来看,香港交易所的H股指数期货都是未来上市的沪深300指数期货强力的竞争对手。不过我们可以预计,沪深300指数期货在同H股指数期货竞争中,至少不会落入下风,甚至边缘化,因为沪深300指数在股票现货需求和指数设计的方面有其独特的竞争优势。2007年,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日均交易量和交易金额远远大于H股指数成份股日均交易量和交易金额,很显然对中国内地股票现货强烈需求使得众多基金公司、保险公司、QFII等机构投资者,包括中小投资者有极大的沪深300股指期货需求来对冲股票现货风险。另外,沪深300指数设计更为科学,沪深300指数涵盖了300只成份股、13个行业,指数分布面广,权重股所占比重较小,不易纵,同时沪深300指数涵盖市值占整个A股市场的60%以上,指数代表性强与主板市场的联动密切。
但是,我们也应该未雨绸缪,借鉴海外市场发展股指衍生品市场的做法,特别是香港交易所发展H股股指期货的经验。当前沪深300指数在5000点左右,沪深300指数期货每指数点合约价值为300元,则一张合约的总价值大概为150万,按最低要求保证金10%来计算,投资者买卖一份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至少需要15万,较高的门槛基本上限制了中小投资者的参与,因此,可根据沪深300指数期货上市后的实际交易情况,适时推出小型沪深300指数期货。此外,中国证券指数公司将沪深300指数300只样本股按行业分类标准分为10个行业,再以各行业全部股票作为样本编制指数,形成10只沪深300行业指数,其中包括金融、能源、工业等行业指数。目前金融行业是沪深300指数的第一权重行业,其权重占沪深300指数30%左右,从基金2007年三季度报表来看,金融行业也是基金持仓的第一大板块,因此,推出沪深300金融行业指数期货有其现实需求,当然随着能源股被更多地纳入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也可以在推不出沪深300金融行业指数期货的同时推出沪深300能源行业指数期货。
因此,以沪深300指数期货为市场主体,推出相关的小型品种、分行业品种和配套的股指期权应该是未来的沪深300指数期货发展的方向,这些措施对于吸引更广泛的投资者参与,完善金融衍生品结构,提高我国股指期货与期权市场竞争力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罗思远.股指期货面面观[J].长三角,2007(05): 88-90
2.李勇.我国推出股指期货的战略意义分析[J].北方经贸,2007(5): 98-99
3.贺军.积极稳妥地发展股指期货[J].商业周刊.2007(8):11-12
4.王莹.对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乘数设置的研究[J].中国证券与期货 ,2006(11): 12-17
5.侯书锋.从海外市场看沪深300指数期货[J].西部论丛,2007(7): 53-54
6.王聪轩.新华富时A50股指期货推出对国内市场影响[J].商业现代化 ,2006(06Z): 364-364
7.田晓军.海外推出中国股指期货[J].资本市场,2003(12):30-32
8.姚舜.香港股指期货酝酿扩容[J].理财周刊,2007(339):12
9.郭智.天相沪深300市场投资周刊[R].北京:天相投资顾问公司, 2007-11-26
关键词: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3-0077-03
一、绿色金融的含义和特性
(一)绿色金融―― 一种新兴的经济发展方式
绿色金融是一种新兴的经济发展方式,绿色金融的发展方式要求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的观念落实到其基本工作中。它要求企业在投资、融资和日常经营活动中把社会资源都引导到环境保护上来,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铺路。绿色金融的贯彻和实施具体体现在保险、证券和信贷之上。对于那些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对环境和资源容易造成破坏的投资项目,应在信贷领域上对其给予限制。对于那些采取循环经济方式进行生产,运用节能环保设施的企业采取倾斜性信贷政策,这就是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则是指在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之后,如有可能对第三者造成身体伤害或者物质损失,那么法律法规有权利强制环境风险的企业购买应付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用以保证公众的利益。绿色证券则是对那些有破坏环境行为或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设置门槛,证监会有权要求其公开环境方面信息,随时监管其上市之后的经营行为,促进上市公司在上市后改善其环境表现。
(二)绿色金融内涵和特征
绿色金融一方面强调的是金融业自身的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要求金融业眼光要长远,注重长期利益的实现,以防金融业以牺牲长期利益为代价实现短期利益,真正做到规避金融危机的影响。另一方面则强调金融业应该为保护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引导资金和产业向着开发节约资源的技术上和保护环境的产业上,帮助消费者建立绿色观念。
绿色金融的特点之一在于其在衡量经济活动的绩效时不单单地考虑创造的物质成果,而是以考察经济活动是否做到了保护环境或者经济活动对资源的利用的程度。绿色金融的概念引导经济活动的各方面主体注重金融活动与环保、生态之间的平衡与协调,最终实现科学发展观中强调的社会可持续向前
发展。
绿色金融另外的特点在于一直强调可持续发展,树立整个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观是绿色金融的最终目标。在企业进行贷款时,金融机构应该考察企业对于该项目是否履行了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并对项目对社会、环境和资源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后果进行评分。绿色金融更要求金融业在审核一个项目的可行性的时候应该充分衡量其资金回收期、现金流量情况以及投资回报率,良好的项目应该形成正的现金流量,并能够增加企业的利润,而在进行不同项目的选择时,企业应该首选净现金流量大、投资报酬率高、投资回收期短的项目,减少企业的风险,这样整个金融业才能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要处理好紧急发展和环境之间的关系,要协调好现实的需求和长远的需求之间的过渡,要让量的发展逐渐转变为质的发展,只有处理好这几方面的问题,才能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才能让金融业在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关注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
(三)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银行业是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基地,绿色信贷已经成为绿色金融发展的最关键点。绿色金融是20世纪70年代盛行的金融发展理念,第一家政策性的环保银行成立于联邦德国,从其名字我们也可以看到绿色金融发展的前身―生态银行。2002年在伦敦召开的国际商业会议为绿色金融的向前发展开拓了新的视野,“赤道原则”这个新的概念被提了出来。这个原则要求金融业在评价一个项目时,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该项目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现在全球多家金融机构已经采纳了“赤道原则”,运用“赤道原则”进行的融资额已经占到了全球项目融资额的绝大多数。但是绿色金融对我国来说还是一个新兴的概念,在我国的中资银行中也只有兴业银行一家银行采取了赤道原则,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目前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暂时还处于较落后的水平。
二、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
可持续发展在本质上要求实现绿色金融。环境和资源等因素本身可以为投资带来利润,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会自动的选择市场资源,做到资本有效配置。经调查发现,目前中国在节能减排、经济结构调整和低碳项目上的投资已经占到了50%以上,这说明了市场已经自动放弃了高耗能、高排放的粗狂的发展方式,这种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生产方式对于节约成本毫无帮助。对环境保护的严格管制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鼓励新能源开发、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与普及,最终能够使企业获得净收益。在各个国家排放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时,节能减排技术将成为一项能获得经济效益的事情。自然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的,其不可再生的特性决定了只有注重环保的企业才能最终获得长期的发展。随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件的限制和资源价格的改革,新兴企业不断建立。传统企业不断被改造,绿色金融的发展空间将越来越大。绿色金融以调节和引导资金的走向和分布为手段影响着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可持续发展必然要求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而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又构成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总的来说,绿色金融和可持续发展之间是一体的,二者在本质上的要求是一样的,就是在环境保护的基础上进行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积累,在确保人类和社会的长期、长远的生存基础得到满足情况下发展。绿色金融和可持续发展相互依赖,共同进步。
三、以绿色金融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意义
绿色金融是金融业和工业、商业发展的现实要求。欧美等国家经常以我国的产品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生产的理由来抵制我们国家的产品,实行绿色金融政策之后,欧美国家将无话可说,我国产品在国外的市场地位也能得到提升,这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金融业在运用信贷政策和投资政策引导企业向降低能源消耗的项目投资,减少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同时,无形中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增强了产品的信誉,为企业的利润增加创造了便利条件。金融业和工商业不应该只关注短期在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方面的投资,更应该把眼光放长远,看到企业注重环境治理能带来的长期利益。金融业在为了国家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同时,自身也能获得长久发展的机会,随着发放的金融资产规模加大,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来越强。金融业在引导客户实现绿色资金安排的同时,自身的经济效益也得到增加,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也就成功铸成。
经济和社会不断在发展,公众的自我意识也越来越强。在这种大环境之下,人们越来越关注金融业和工商业在获取经济利益时是否保护了环境,承担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果金融业和工商业依然只局限在自身利益的增长,而不关注自己经济利益的增长给社会和民众带来什么样的负担,那么也会失去公众的满意度。通过绿色金融,金融业能够改善人们生活的条件,提高人们的收入,社会环境大大改善,唯有如此,金融业和工商业的发展才能让公众满意,才能取得可持续发展的
基础。
金融业注重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在项目评估和投资中认真分析可能遇到的风险,仔细根据相关财务管理模型和计算公式估算出净现金流量,对项目资本回收期有大致的把握,认真考核融资者和贷款者的信誉和融资能力,确保金融业的信贷和投资在最低的风险下进行,如此金融业才能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和能力。金融业只有获得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在信贷和投资政策中去贯彻绿色金融的理念,绿色金融的发展才具备条件和资本;金融业只有扩大自身规模,增强其在经济发展中的影响力,才能引导项目和投资在新能源和资源节约技术上投入资金,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实行绿色金融、促进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方法和对策
第一,在金融业应该树立起绿色金融的观念,并用之教育员工,在员工的思想中深入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并使之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爱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深入人心之后,有关节能减排的投资必然会加多,专业的节能公司也会推出绿色产品和节能产品,环境保护产品市场将会日渐成熟。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就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了实现节约资源,成为环境保护大国,我们有必要建立一个绿色银行,进行绿色信贷,从源头上保证市场上的项目和产业都是环保的。绿色金融的理念在树立的过程中还应该注重对消费者的引导,让消费者的心中建立起绿色的概念,引导消费者去选择绿色产品、支持绿色投资,杜绝浪费环境和资源生产出的产品,这样绿色金融和绿色经济能够更好地发展下去。
第二,我国应该建立起投资项目的评价指标。我国已经初步研究和掌握了项目破坏生态环境、浪费经济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对于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方面的投资带来的收益也有了理性的认识。金融业可以利用这种计算方法来衡量企业应该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例如,在发放贷款时,可以引入环保参数到会计计算指标中去。优惠利率和差别利率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对于那些对环境保护做出贡献、资源利用率较高的企业,金融机构应该给予其优惠利率;对于那些破坏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项目,应该在贷款利率上限制其投资,抑制这些项目的发展。
第三,金融业应该彻底贯彻绿色信贷的政策,商业银行在贷款上给予的优惠政策是绿色金融得以实施和贯彻的基础。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是绿色信贷实施的最终目标,为了让环境保护落实到实处,就必须停止对环境有危害项目的贷款,并发放贷款给治理环境污染的项目。在对一个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效益评估时要把环境因素纳入其中,通过税收优惠、贷款利率优惠、再贴现政策,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要注重长远利益的实现,可以把资金投入到农田水利、三废治理上去,创造一个健康、有活力的生态环境。
第四,绿色金融方面应该建立起专业的服务队伍。商业银行应该吸纳专业的人才进行储备,建设一支专业素质强的队伍。在当前阶段,商业银行应该首先在重点阶段取得绿色金融建设的突破,选择一批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客户经理进和投资决策专家组成一个专业的团队,在绿色金融的项目开发和风险管理方面逐步开展,积累相关的经验,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在绿色金融方面培养出优秀的专业人才。商业银行还应该重视人才的培训,把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培养成为精通绿色金融的专家,让商业银行的专业服务队伍尽快建立起来。
在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不断发展的今天,人们在关注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是人类面临的迫切需要,这种迫切需要已经转移到了金融业和工商业的发展之中去,绿色金融的概念应运而生。绿色金融要求金融业将环保的概念贯穿在其整个日常运营中去,在信贷、投资和保险中都做到以环境保护为原则进行工作的开展,绿色金融和可持续发展之间是相互渗透的,只有做到绿色金融,社会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求又要求金融业必须做到绿色金融。以绿色金融来促进可持续发展对于经济的良性发展、社会的健康前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对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产品的影响力,增强金融业的整体实力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绿色金融必须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在金融业,为了实现绿色金融,首先应该贯彻绿色金融的概念,其次应该建立专业化的绿色金融团队,并在投资项目的筛选上实行绿色金融政策,从源头上保证投资项目和贷款项目的环保性。今后的经济发展必定是可持续的发展,今后的金融业前途将是绿色金融,这一点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要有明确的认识,并采取恰当的措施和举动。
参考文献
[1] 阳玉香.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瓶颈及改进[J].中外企业家,2011.
[2] 邓波.低碳经济时代下的绿色金融的可持续发展[J].经济论坛,2010.
[3] 王飞.中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研究[J].北京工业大学,2009.
[4] 天大研究院课题组.中国绿色金融体系:构建与发展战略[J].财贸经济,2011.
[5] 罗桂兰.实践绿色金融理念[J].理论探讨,2007.
[6] 闫萍.金融与环境污染[J].时代金融,2006.
[7] 欧阳瑞.从生态经济学的发展谈绿色金融[J].金融与经济,2005.
首先,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未引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混为一体。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办理银行存贷款、购买保险合同、申请购买信用卡、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者。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上述的消费行为已经是当代人必不可少的金融生活需求,与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不同,在资本市场的个人投资者,由于不具备专业的信息分析能力,在金融产品曰益复杂化的时代,实质上处于信息获取的弱势地位,因此也应当将其划入金融消费者的行列。其次,目前我国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只有《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而这两部法律的设立均为保护实体领域的消费者,由于金融产品的特殊性,金融消费的概念和权利尚未明确,在保护效果上更是收效甚微了。而金融领域的《保险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对涉及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大多是一些概念和原则性的条文,例如银行领域只有“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仅仅限于对存款人的保护;在保险领域的“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限于规定保险机构的从信息披露角度保护消费者利益。法律保护手段严重不足。鉴于此种情形,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层级相对较高的法律,并将在法律条文中引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做到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职权机构
纵观世界各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无论实施混业经营还是分业经营的国家,均建立具体的职权明确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我国目前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职权分散于消费者协会,银监会、证监会等机构,在保监会设立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职能表述为具有规章制定权,接受消费者投诉和咨询,调查处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项,但自2003年以来,并未见保险领域内关于消费者保护的规章出台,投诉和处理机制不明确。在证监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局的职能表述为“督导促进派出机构、交易所、协会以及市场各经营主体在风险揭示、教育服务、咨询建议、投诉举报等方面,提高服务投资者的水平:推动投资者受侵害权益的依法救济”投资者保护局并不直接接受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保护职权不明确,缺乏专业性,容易造成消费者保护的监管空白区。在改革过程中,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银行、证券、保险、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等领域建立具体的职权明确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并赋予该机构一定的规章制定权和处罚权,建立完善的工作和监督流程,保证消费者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设置便利的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
摘要:随着金融资产相关概念被引入新会计准则,给传统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带来了一些变化,如何准确把握这些变化,是会计账务处理是否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笔者结合对新旧准则的解读及多方参考,在此对金融资产的确认提出一点看法。
1引言
2006年2月,财政部了新会计准则,其中显著变化之一是对金融工具相关概念的引入。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有我们以前在旧准则中接触过的,也有真正全新的交易和业务。此外,对于初次接触金融工具的非银行会计人员来说,会计准则和会计指南的规定并不十分详细,理解并准确把握其概念、确认与计量有一定的难度,对于那些对会计不是很熟悉的财务报告使用者来说难度更大,而且准确理解金融工具的相关概念是关键。由于与金融工具相关的内容较多,笔者在此主要对其形成的金融资产进行分析。
2金融资产的涵义及分类
2.1金融资产的涵义
金融资产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尽管金融市场的存在并不是金融资产创造与交易的必要条件,但大多数国家经济中金融资产还是在相应的金融市场上交易的。
2.2金融资产的分类
在1993年最新公布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中,从统计目的出发对金融资产作了以下分类:(1)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权;(2)通货和存款;(3)股票以外的证券(包括衍生金融工具);(4)贷款;(5)股票和其他权益;(6)保险专门准备金;(7)应收/其他应收账款。在线
SNA中的金融资产;实际是按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资产负债表记录的这些统计对象所有金融资产和负债。对每一部门来说,资产负债表显示的是该部门为筹集资金发生的金融负债和该部门已经获得的金融资产,它提供了有关一个部门金融手段运用程度及该部门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所处地位的双重关系。
一般来说,根据金融资产的经济性质可以将金融资产分为:库存现金(包括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
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则根据对金融资产投资交易的持有意图的不同,将金融资产分为:(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3金融资产的确认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3.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1.1交易性金融资产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主要指期权和期货。但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上述三个条件表明,交易性金融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企业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确认时即确定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根据旧准则对长短期的划分,此处的短期也应该是不超过一年(包括一年);
(2)该金融资产具有活跃的市场,其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
根据这两个特征可以看出,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如果仅仅是为了随时通过出售获利,则应当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3.1.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当金融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2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投资具有以特征:
(1)持有至到期投资是非权益性的投资;
(2)在初次确认时即明确确定一直持有该投资到期才收回,除非有企业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企业无法再对该项投资持有至到期,此时应将其重新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该投资到期时收回的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可知,旧准则中的长期债权投资中准则持有至债权到期的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此外,对于到期时间短于1年的投资,如果满足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其他条件,也应该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此,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如果在初次确认时即确定持有至到期,也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3.3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账款,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1)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账款的概念明确,确认相对容易。
3.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1)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与前面三类金融资产相比,可出售金融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1)该资产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易于取得;
(2)该资产持有限期不定,即企业在初次确认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在短期内出售以获利,还是长期持有以获利。也就是其持有意图界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
(3)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能是短期持有,也可能长期持有,为了保持计量的一致性,因此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不同,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5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按长期股权投资形成方式或来源不同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三类:(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3)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是否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及控制的方式或者重大影响分为四类:(1)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2)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的投资;(3)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4)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在线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分为两类:(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2)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结合前面对金融资产的分析及长期股权投资的不同分类,笔者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与金融资产的确认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长期股权投资在初次确认时即能确定将长期持有。笔者认为此处的长期为超过一年的期间;
(2)如果权益性投资目的是出于对被投资者的长期控制、共同控制或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则该项权益性投资无论是否具有活跃市场和公允价值,均应按相关规定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反之持有意图并不是为了控制或重大影响,则应确认为相应的金融资产;
(3)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权益性投资也应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反之,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权益性投资应当考虑确认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4总结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对金融资产的确认有一个较清晰的认识。当然,由于笔者经验的不足,本文的分析还有待改进。此外,由于会计准则和相关指南对金融资产确认的相关规定相对比较抽象,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可理解性还有一定差距,因此,要准确地理解金融资产及其确认,尽快进一步完善相关指南才是关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