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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的表现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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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的表现

第1篇:海洋污染的表现范文

【关键词】海洋污染;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009-01

近年来,随着人类社会开发海洋与利用海洋活动的增多,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国际间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意识也日益加强。自二十世纪中期国际社会开始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的制度至今,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己经基本形成。同时对我国海洋环境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促使我国加强海洋法制的完善,建立健全我国海洋法制保护系统。

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历程

1967年3月18日,“托雷·坎永”号重大溢油事故的发生震撼了整个国际社会,从此国际社会才开始重视海洋污染。之后在1969年召开布鲁塞尔会议通过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遇有油污损害事故公海干预公约》调整的内容只针对油污污染源,管辖权坚持船旗国管辖。

1972年6月5日,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国际环保大会——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首次将坏境问题提上最高的国际政治议程。这次会议的主要成果在于达成了以下四项协议:一是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二是确定了扩大的国际行动计划;三是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设立常设的环境秘书处;四是设立一项1亿美元的环境基金,以满足会后5年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这是世界各国政府共同探讨当代环境问题,探讨保护全球环境战略的第一次国际会议。这次会议是人类环境保护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2年联合国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l世纪议程》和《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这一系列重要文件的通过标志着人类对海洋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二、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趋势

(一)保护海洋环境是世界各国的义务

在第三届海洋法会议上,各国确立了各国的海上权力,这也有效的促进了各国对海洋资源及其环境的管理和维护。会上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明示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各国应依据国际法制定国内法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同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是各国的责任与义务。

(二)从单方面针对船舶污染到各种污染源的全面控制

最早制定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为了针对船舶引起的海上油污染事故。1980年代以后,许多国际公约对所有可能造成国际海洋环境污染的污染源做了分类,对国际海洋环境实行全面保护。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从针对特定来源(船舶)之单一物质(油)污染往全面控制各类污染源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

(三)转变船舶污染管制方式

对船舶污染管制方式由单纯的船旗国管制转变为船旗国、港口国与沿海国共同管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肯定了传统的船旗国管制原则,另外也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沿海国或者港口国也有权管制外国船舶对海洋的污染行为。

(四)国际组织愈发重要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了国际主管组织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上的重要地位。世界各国即应该积极参加此类国际组织;又有义务按照这些国际组织制定的制度完成其国内立法工作。

三、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影响

海洋环境保护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海洋保护十分重视。中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船舶防污公约》、《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对中国的海洋环境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加强海洋环境立法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之后,我国也制定了自己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92年里约热内卢会议之后,我国政府又制定了《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和《国家行动方案》,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海洋环境立法逐步缩小了与国际社会的差距。然而,与国际海洋环境立法的发展相比,我国仍有较大的差距,在海洋环境法律、法规的统一、完整性方面以及海洋环境的综合管理方面,都落后于国际社会。这也是我国海洋环境立法和管理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和严峻的挑战。

(二)切断海洋污染源

依据我国于1985年加入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即《伦敦公约》)的规定:增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的污染造成的损害,严格规范国内的单位和个人向海洋倾倒废物的行为。另外,依据我国1991年加入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即《巴塞尔公约》)的规定,禁止境外废弃物倾倒在我国的海域。

(三)制定海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我国为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条约》国际公约的义务,保护我国海洋环境,明确规定:国家根据防止海洋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由国家海事局制定的《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与修订法同时实施。根据该计划,我国建立健全海上溢油应急组织系统和反应队伍,配备相应的设备,一旦发生船舶溢油事故,可迅速作出应急反应,控制和清除溢油,把对海洋的污染减低到最小程度。

(四)完善海洋生态保护法律制度

近年来,严重的污染和人为破坏使我国海洋生态系统形势严峻,国际上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后也增设了关于海洋生态保护的内容,明确规定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和修复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对已经破坏的海洋生态进行整治;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采取可持续发展的开发战略。

参考文献:

[1]宿涛.全面整合国际海洋环境立法的大趋[J].郑州人学学报,2002(3).

[2]金永明.论海洋资源开发法律制度[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5(6).

第2篇:海洋污染的表现范文

[关键词]海洋环境; 突发事件; 应急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2 — 0033 — 02

近年来,大连频繁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是典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它极大地危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引发了公众恐慌,威胁了社会稳定。这些海洋污染事件拷问和检验了现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目前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一系列法规为大连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但大连针对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建设严重缺位。由此,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应以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为首要价值,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为指导,建立包括预警型机制,从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源头来治理;组建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综合性协调机构;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应急机制的配套和支撑系统四个方面的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体系。

一、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基本理论

海洋环境突发事件是指在某一特定海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某一特定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1〕由于海洋环境的特殊性,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比其他环境突发事件更具有其特点,海水的运动性使海洋污染物质随着海流、河流和气流等媒介物质迅速扩散,造成污染事件发展态势的不确定性。同时海洋区域难以准确地划定边界,海洋污染极易危害到不特定区域的不特定人群,加剧了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处理的难度。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这些特点对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是指在相应的突发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指导下,所建立的一整套完整的突发海洋环境污染事件预案、预警、预防和快速反应的制度及运行机制,它平时处于静止状态,只有在面临突发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时才得以启动,并遵循相应的程序。

二、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治建设的制度重构

(一) 价值转向

1.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由整体主义思路向适当的个体主义思路转变

2010年7月16日,在著名海滨旅游城市大连发生了一起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发生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并引起火灾,其中部分原油流入附近海域,对当地海产品养殖和旅游业造成严重影响。随后,大连市政府立刻作出反映,组织各方力量进行了全面的海上清污行动,共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数万人、各类船只千余艘,以及数十台装运机械投入到清污行动中。由此可见,目前大连市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实施的思路和预期表现在:针对不确定性、非常规性和难以预见性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采取非常规、超程序和应急式的管理方式和手段,预期有效地控制和处理危机、恢复社会正常秩序,避免社会恐慌和损失扩大化。这正是整体主义思路的表现形式,是从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的。

陆续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对这一整体主义的思路提出了质疑和挑战。一年后,2011年7月16日,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再次发生海洋污染事件。同年8月8日,大连福佳PX项目所在海岸堤坝由于强热带风暴受到破坏,使剧毒物质面临泄露的危险。这一事件引起了大连市民的恐慌,情绪激动的市民在人民广场聚集并围堵市政府。事件发生后,大连市政府迅速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但机制的思路是从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角度出发,首要目标不在于实现公民的权利保障与救济,只采取了亡羊补牢的治污措施和行政手段关停了事件企业,因此事故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般。可见,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对保障公民健康的价值追求缺位。从法学的环境权角度来看,保障公民的健康是人们在优美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新型人权之一,在大连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中应当明确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因此,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的完善,应以“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制度目标,并在整个预案体系中规定具体的措施予以保障。笔者认为,在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框架下,引入突发健康损害事件,即直接以公民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为由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以公民生命健康权受到保障与救济的状况作为评估机制实施的标准。

2.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为指导

新公共管理理论发源于美国、英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 是现代公共行政历史上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变革运动。“企业型政府”、“政府新模式”、“市场化政府”是这一理论的不同称谓。它是理念和制度上对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的一种革新,具体指:重新认识与界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主张引入市场手段改进服务,主张政府采取广泛的授权或分权的方式进行管理,推崇管理上的自由化,通过重视战略管理的途径将结果与资源分配尤其是与项目预算的结合,促进资源的更好利用。〔2〕新公共管理理论倡导改造政府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即将企业经营重视成本、品质、顾客满意度的理念引入政府运作之中, 将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定位于市场中企业与顾客的关系,并用市场机制和企业家精神改造政府。这一理论摒弃了传统行政的官僚体系,构建企业型政府。将新公共管理理论引入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建立,就是要强调政府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时,应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于服务者,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政府不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封闭的官僚机构,并以是否妥善处理海洋环境突发事件作为考核政府绩效的标准之一。

3.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的疏漏与补足

虽然,政府在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时具有许多即时性和便利性的权力,但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整个环境应急机制,特别是当政府在行使涉及到应急资源的配置和征用、对有关组织或个人的奖惩等强制性权力时,更应当有行为法上的依据。目前国务院已经《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3〕

在大连发生的多起海洋环境污染事件中,政府迅速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在处理事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具体的危机处置过程适用的制度仍是常规化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并以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群体性纠纷、治理污染为主要目标。要真正杜绝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并且建立预防此类事件发生的长效机制,就必须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中补足既有制度的疏漏,实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中法律依据的体系化、立体化。

笔者认为,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治建设的可行性措施是完善现行环境标准体系,以此确立保障人体健康的法律依据。具体而言:第一,大连市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各种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判定标准,确立科学完善的控制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破坏标准来保障人体健康。第二,制定符合大连地区情况的环境健康标准体系,特别是在儿童、老人等敏感人群方面确立专门的健康标准。第三,加强相互关系的环境媒介,如大气、水、土壤之间的环境质量标准协调。第四,改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环境监测制度。

(二)制度重构

1.建立预警型机制,从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源头来治理。目前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是事后型的处置模式。这种模式割裂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发展周期,忽视海洋污染事件的长期性、潜伏性和致害不可逆转性的特征,强调行政机关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权力的配置,忽视了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和预警阶段的应急权力的配置。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预防比救援更重要,重视预防阶段的工作,就能够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这也是对于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必须坚持源头治理原则的需要。预警型应急机制的最大特征在于能够有效地预防和避免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是实施主动性应急管理最好的途径。

2.组建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综合性协调机构。目前,没有专门机构来统一指挥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管理工作,现行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均由既有的常规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而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由多个部门共同进行,往往是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个部门参与处置事件。这种机制容易延误了处置事件的最佳时机,且多个部门参与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因此,建议大连市政府整合现有的职能部门,建立一个综合性常设机构,专司协调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

3.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中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新公共管理理论倡导为人民服务,它是以公民为导向,重视公民的参与,并且便利于公民参与。而海洋环境突发事件极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因此,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仅靠政府单方力量难以有效处置。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到事件的应急处置中,可以克服和矫正政府决策主体存在的一些信息偏差与认识缺陷。只有社会公众的参与,才能更好动员全社会力量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化解公共危机。

4.完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配套和支撑系统。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的配套和支撑系统包括:(1)环境信息公开系统。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能够及时化解群众的抵触情绪,有助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2)强大的财政保障系统。建议将减灾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体系,探索设立海洋环境突发事件防灾减灾基金,来解决目前大连市减灾资金不足的严重问题。(3)完善的应急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突发环境应急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大连市政府法治部门探讨环境管理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明确环境权益,追究违法者环境责任,将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纳入环境法制框架之内。

〔参 考 文 献〕

〔1〕徐毅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0.

第3篇:海洋污染的表现范文

(一)全球气候变暖

由于人口的增加和人类生产活动的规模越来越大,向大气释放的二氧化碳(co2)、甲烷(ch4)、一氧化二氮(n2o)、氯氟碳化合物(cfc)、四氯化碳(ccl4)、一氧化碳(co)等温室气体不断增加,导致大气的组成发生变化。大气质量受*到影响,气候有逐渐变暖的趋势。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将会对全球产生各种不同的影响,较高的温度可使极地冰川融化,海平面每10年将升高6厘米,因而将使一些海岸地区被淹没。全球变暖也可能影响到降雨和大气环流的变化,使气候反常,易造成旱涝灾害,这些都可能导致生态系统发生变化和破坏,全球气候变化将对人类生活产生一系列重大影响。

(二)臭氧层的耗损与破坏(三)生物多样性减少

《生物多样性公约》指出,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形形的生物体,这些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它包括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在漫长的生物进化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新的物种,同时,随着生态环境条件的变化,也会使一些物种消失。所以说,生物多样性是在不断变化的。近百年来,由于人口的急剧增加和人类对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加之环境污染等原因,地球上的各种生物及其*生态系统受(四)酸雨蔓延

酸雨是指大气降水中酸碱度(ph值)低于5.6的雨、雪或其他形式的降水。这是大气污染的一种表现。酸雨对人类环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酸雨降落到河流、湖泊中,会妨碍水中鱼、虾的成长,以致鱼虾减少或绝迹;酸雨还导致土壤酸化,破坏土壤的营养,使土壤贫瘠化,危害植物的生长,造成作物减产,危害森林的生长。此外,酸雨还腐蚀建筑材料*,有关资料说明,近十几年来,酸雨地区的一些古迹特别是石刻、石雕或铜塑像的损坏超过以往百年以上,甚至千年以上。世界目前已有三大酸雨区。我国华南酸雨区是唯一尚未治理的。 (五)森林锐减 在今天的地球上,我们的绿色屏障——森林正以平均每年4000平方公里的速度消失。森林的减少使其涵养水源的功能受到破坏,造成了物种的减少和水土流失,对二氧化碳的吸收减少进而又加剧了温室效应。

(六)土地荒漠化

全球陆地面积占60%,其中沙漠和沙漠化面积29%。每年有600万公顷的土地变成沙漠。经济损失每年423亿美元。全球共有干旱、半干旱土*地50亿公顷,其中33亿遭到荒漠化威胁。致使每年有600万公顷的农田、900万公顷的牧区失去生产力。人类文明的摇篮底格里斯河、幼发拉底河流域,已由沃土变成荒漠。中国的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亦十分严重。

(七)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的主要因子为悬浮颗粒物、一氧化碳、臭氧、二氧化碳、氮氧化物、铅等。大气污染导致每年有30-70万人因烟尘污染提前死亡,2500万的儿童患慢性喉炎,4

00-700万的农村妇女儿童受害。

(八)水污染 水是我们日常最需要,也上接触最多的物质之一,然而就是水如今也成了危险品。

(九)海洋污染

人类活动使近海区的氮和磷增加50%-200%;过量营养物导致沿海藻类大量生长;波罗的海、北海、黑海、东中国海(东海)等出现赤潮。海洋污染导致赤潮频繁发生,破坏了红树林、珊瑚礁、海草,使近海鱼虾锐减,渔业损失惨重。

第4篇:海洋污染的表现范文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法律规范,船舶污染

一、 保护海洋环境的现实需要

21世纪海洋污染事件的频频高发与越来越严重,宣告了我国当前以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为主导的海洋资源保护机制的失败。从国际社会看,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从20世纪60年代起,不断有相关国际公约出现。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解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专门的刑事立法,而我国有着18000多公里的海岸线,各种海洋资源丰富,近年海洋污染也很严重。因此我们有必要重视海洋环境污染刑事立法的相关研究。

由于海洋环境污染涉及的污染源种类过多,无法一一展开论述,本文仅就船舶污染的刑事立法展开讨论。自20世纪80年代至 2005 年,我国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集中着中国 40% 的人口、50% 的大中城市,并创造出了全国 60%以上的国民生产总值。在经济发展表象的背后,不容忽视的是严峻的环境问题。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手段仍然是以海运为主,频繁的海上运输使得中国沿海港口的航线尤为密集,油轮进出频繁,海洋环境面临巨大的压力。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近岸水域海水质量持续下降,溢油事故时有发生,石油污染以及其他油类污染成为中国近海海域最主要的污染源,因此,海洋资源的刑法保护必要而且迫切,但我国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相关刑事法律规范却有诸多欠缺之处。

二、相关刑事法律规范的欠缺

目前我国参加的涉及船舶污染的国际公约有《73/78防污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涉及船舶污染的我国国内法律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我国现有刑事法律规范中涉及船舶污染的相关规定有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从上述法律体系中可以看出,在防范突发性海上溢油方面中国的法律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层次上都有所欠缺。为有效解决发生于本国领海之内的突发性溢油事故,还必须加强石油污染的相关刑事法律规范的确立。但为了使海洋环境污染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合理、科学,我们还需研究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构成自身的特殊性。

三、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构成有其特殊性

根据我国刑法传统理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公私财产权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之行为引起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里,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因环境污染而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3)本罪的主体法律上没有限制性规定,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①

海洋环境污染罪在犯罪构成方面有其独有特点

(1)客体方面表现为海洋环境污染罪不仅侵犯了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公司财产权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同时还侵犯了海洋环境的系统平衡以及人类的生存和延续。以及国家的长远战略。

(2)客观方面表现为特定的行为对海洋环境的生态平衡造成了威胁,即不要求危害事实的发生。并非必须直接具体的被害人和有害结果发生时才构成危害环境罪;如果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的物质财富造成了威胁,同样构成海洋环境污染罪。理由如下。其一,从刑罚的目的看,当今社会较为认可的刑法"二元论",即对犯罪分子施以刑罚既是处于报应,又是处于预防。如果刑事立法只处罚实害犯或情节犯,则只能起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如果刑事立法处罚将环境和生态安全置于危险状态的人,则更有助于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满足刑罚目的"二元论"的要求。②其二,污染环境犯罪自身发生的机理所决定,污染环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缺乏一种明确的表面联系,且危害结果的出现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处罚危险犯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三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犯规定已初见端倪,将危险犯引入环境刑法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如《刑法》第339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③其四,确立环境犯罪之危险犯是环境立法的价值取向由"人类中心主义"向"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转变的必然要求。由此体现在现代环境刑事立法中,一方面对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的环境犯罪行为仍应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有效规制;另一方面更应承认环境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将那些对环境形成潜在威胁的、虽尚未出现明显危害后果但可能出现严重污染、破坏环境后果的行为也纳入环境刑法调整的范围。那么,环境犯罪的犯罪形态,不仅包括实害犯和行为犯,而且包括危险犯,这样,这样既适应了环境立法的价值取向由"人类中心主义"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转变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双重和谐,同时,又有利于环境刑事立法中"预防为主原则的贯彻、"保护环境"目的的实现,可谓一举多得。其五,规定环境犯罪危险犯是立法逻辑的要求。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规定了行为犯。对于环境犯罪行为犯而言,只要实施危害环境犯罪的行为,无需其他任何结果即构成犯罪,而危险犯则不仅要求实施危害环境犯罪的行为,而且要求这种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才构成犯罪既遂。应该说环境犯罪危险犯要求的危险性程度要比行为犯高。既然作为危险程度低的行为犯在立法中有所体现,那么危险性程度更高的危险犯更应规定。④其六,危险犯的规定,既可修正行为犯的不足,有可防止结果犯的滞后,是积极,合理有效和有效的措施。如果规定行为犯过多,则失之过宽。而只处罚结果犯则失之过窄。立法规定危险犯就可弥补二者的不足,有效地防止环境犯罪的发生。⑤

(3)一般而言,无罪过即无犯罪及刑事责任,犯罪的成立需要罪过。但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特殊性,为弥补对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损害,惩罚此类犯罪海洋环境污染罪的成立仅仅以过错责任为依据已不足严格控制由于现代化生产建设高速发展所引起的对环境空前加剧的严重危害有必要采取无过错责任,即有权利用环境的法人和行为人,有义务保证该行为不危害环境,一旦发生危害就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在以后的刑事立法当中可以参考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例将严格责任引入环境立法当中。

注释:

①参见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649-65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②参见陈靖:《对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思考》,载《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5)

③参见王玉洁:《犯罪构成的重塑--污染环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

④参见蒋香兰:《环境犯罪基本理论问题研究》,279页,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第5篇:海洋污染的表现范文

关键词:海水 保护绩效 建议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7-125-02

1 “十一五”广西近岸海域海水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分析

根据广西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常规监测结果统计可知,2006~2010年广西近岸海域全年平均达《海水水质标准》中一、二类标准的水质比例分别为70.8%、72.9%、79.1%、87.5%和83.3%;海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分别为75.0%、77.1%、85.4%、91.7%和89.6%。由此说明,“十一五”期间,广西近岸海域整体环境质量保持稳中有升势头,逐步达到良好水平,大部分海洋环境功能区达到水质保护目标要求。用spearman秩相关系数法进行检验可知,2006以来,广西近岸海域海水水质具有显著变好趋势。

2 广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成效

2.1 污染减排成效明显,陆源污染物入海量逐年减少

“十一五”期间,沿海三市政府以“节能减排”为抓手,通过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大力推进沿海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强化直接排海工业点源控制和管理,陆源污染物入海量逐年减少。目前,沿海三市直排入海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部完成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并正常投入使用;沿海三市(镇)已建成5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达到30万吨/日,且还有8座污水处理厂(含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在建或筹建之中。另外,3个市本级垃圾处理项目均已建成投入使用,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也正在建设之中。

据监测,2006~2010年,由独流入海河流、直排入海工业、市政排污口、养殖废水和船舶废水等途径进入广西沿海的污染物量分别约为58、43、37、31、35万吨,年,2010年的入海污染物总量比2006年减少约23万吨,减幅达40.2%。用spew-man秩相关系数法进行检验可知,2006以来,广西入海污染物总量具有显著下降趋势。由此说明,广西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得力,节能减排效果明显。

2.2 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到位,相关污染得到控制

广西通过积极落实《1972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它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90年国际油污防德、反应和合作公约》等公约中有关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要求,指导和督促船舶所有人严格按照船舶法定检验规则,配备相应的滤油设备、油污水舱和垃圾贮集器及如实记录船舶污水、船舶垃圾处置处理情况,并通过严格施行《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规定,促使含油污水通过各自船主与油类回收处理公司签订回收合同予以回收利用,船舶垃圾通过各港口设置的船舶垃圾回收装置回收、定期清运至当地垃圾处理厂作无害化处理,全面加强了对海洋倾废的监测管理,有效地防治了港口和船舶污染的不良影响。

2.3 海洋环境监测体系不断完善,海洋灾害预警以及应急处置响应能力得到加强

广西环保、海洋等部门定期开展了广西近岸海域海水、表层沉积物、海洋生物质量及入海污染源监测工作,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对海洋环境实施了监控管理。并在广西近岸重点海域设置了16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及一个监控中心,建立起了目前国内规模最大、最完善的海水自动监测网络,加强了海洋灾害(特别是赤潮)的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各涉海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广西海事局船舶危险化学品和溢油事故应急反应预案》等环境事件应急要求,逐步增加应急物资配备并分别开展了应急演习,初步建立健全了广西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监测体系、预警预报体系以及应急监测体系,不断加强了海洋环境监控与监理能力。

2.4 国际合作领域逐步拓展,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水平日益提高

近年来,广西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全球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全球环境基金会(GEF)”合作开展“南中国海生物多样性管理”项目和“扭转南中国海及泰国湾环境退化趋势”之广西合浦海草示范区项目,在红树林、海草、湿地保护、防止陆源污染海洋、海岸带综合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有力的推动了广西区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农业污染防控难度大,面源污染影响较明显

近年来,广西近岸海域年度内海水水质分布均表现为丰水期水质较差,枯、平水期水质较好的趋势,说明海水水质受面源污染影响较重,农业种植施用化肥及农药、各种禽畜养殖(特别是散户禽畜养殖)所产生的禽畜废物等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污染呈现加重趋势。

3.2 海水养殖废水直排现象依然存在,污染影响未得到有效控制

沿海滩涂高密度、大量使用人工混合饲料以及高度集中、废水直接排放的养殖方式和养殖区普遍存在,尤其是大面积连片对虾养殖场大量生物代谢物和养殖有机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导致了局部养殖海域海水水质下降,如北海党江海养区、钦州茅尾海、防城港北风脑海养区3个养殖海域出现三类、四类海水水质。

3.3 海洋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依然薄弱,应急预案和应急设备配置尚不完善

虽然广西的涉海部门,如环保、海事等部门制定并实施了相关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了一些应急物资和设备,加强了应急演练,但是,这种以部门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的层级低,无法动员各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沿海三市政府至今尚未制定并实施政府层面的船舶污染应急预案,没有制定相应的船舶溢油应急救援物质储备规划,广西沿海基本没有船舶污染应急物资储备库,船舶污染应急物资储备不足,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应急队伍建设滞后,专业性、社会化的溢油应急救援队伍尚未组建,严重影响应急反应工作。

4 “十二五”广西海洋环保工作建议与意见

(1)继续加快沿海城镇和临海工业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逐步开展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的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提高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处理率,提高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2)巩固和提高工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成果,不断优化工业布局和调整产业结构,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最大限度地实现工业生产的集约再循环。

(3)抓好农村面源污染控制与整治工作。积极开展农村面源污染影响调研工作,推广普及生态农业及测土施肥技术,减少氮、磷流失对河口及海洋污染影响;加快沿海地区畜禽养殖集约化、规模化进程,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物治理工程,解决沿海地区畜禽养殖的污染影响。

第6篇:海洋污染的表现范文

其实,在地球上没有绝对的废弃物。所有的东西都可以循环利用。但是人类的介入,使这个循环出现了偏差,出现了不能循环的东西。比如早些年的发泡饭盒。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就是一个恶性循环。这样地球的资源就会被消耗完。那么,地球就危险了。保护的措施应该是尽量的接近地球的自我循环。预防应该是多做些“远视”,不要老是盯在经济目标上。应该从人文和自然的角度出发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近年来出现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

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如沙漠化、森林破坏、也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 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等。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让我们都来关爱自然,热爱地球吧,手挽手、肩并肩、心连心地铸起一道绿色环保的大堤,捍卫资源、捍卫环境、捍卫地球、捍卫我们美好的家园吧!

第7篇:海洋污染的表现范文

地球环境问题(一)、水污染

水是我们日常最需要,也上接触最多的物质之一,然而就是水如今也成了危险品。

地球环境问题(二)、海洋污染

人类活动使近海区的氮和磷增加50%-200%;过量营养物导致沿海藻类大量生长;波罗的海、北海、黑海、东中国海(东海)等出现赤潮。海洋污染导致赤潮频繁发生,破坏了红树林、珊瑚礁、海草,使近海鱼虾锐减,渔业损失惨重。

地球环境问题(三)、危险性废物越境转移

危险性废物是指除放射性废物以外,具有化学活性或毒性、爆炸性、腐蚀性和其他对人类生存环境存在有害特性的废物。美国在资源保护与回收法中规定,所谓危险废物是指一种固体废物和几种固体的混合物,因其数量和浓度较高,可能造成或导致人类死亡,或引起严重的难以治愈疾病或致残的废物。

地球环境问题(四)、全球气候变暖

由于人口的增加和人类生产活动的规模越来越大,向大气释放的二氧化碳(CO2)、甲烷(CH4)、一氧化二氮(N2O)、氯氟碳化合物(CFC)、四氯化碳(CCl4)、一氧化碳(CO)等温室气体不断增加,导致大气的组成发生变化。大气质量受到影响,气候有逐渐变暖的趋势。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将会对全球产生各种不同的影响,较高的温度可使极地冰川融化,海平面每20xx年将升高6厘米,因而将使一些海岸地区被淹没。全球变暖也可能影响到降雨和大气环流的变化,使气候反常,易造成旱涝灾害,这些都可能导致生态系统发生变化和破坏,全球气候变化将对人类生活产生一系列重大影响。

地球环境问题(五)、臭氧层的耗损与破坏

在离地球表面10~50千米的大气平流层中集中了地球上90%的臭氧气体,在离地面25千米处臭氧浓度最大,形成了厚度约为3毫米的臭氧集中层,称为臭氧层。它能吸收太阳的紫外线,以保护地球上的生命免遭过量紫外线的伤害,并将能量贮存在上层大气,起到调节气候的作用。但臭氧层是一个很脆弱的大气层,如果进入一些破坏臭氧的气体,它们就会和臭氧发生化学作用,臭氧层就会遭到破坏。臭氧层被破坏,将使地面受到紫外线辐射的强度增加,给地球上的生命带来很大的危害。研究表明,紫外线辐射能破坏生物蛋白质和基因物质脱氧核糖核酸,造成细胞死亡;使人类皮肤癌发病率增高;伤害眼睛,导致白内障而使眼睛失明;抑制植物如大豆、瓜类、蔬菜等的生长,并穿透10米深的水层,杀死浮游生物和微生物,从而危及水中生物的食物链和自由氧的来源,影响生态平衡和水体的自净能力。

地球环境问题(六)、生物多样性减少

《生物多样性公约》指出,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形形的生物体,这些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它包括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在漫长的生物进化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新的物种,同时,随着生态环境条件的变化,也会使一些物种消失。所以说,生物多样性是在不断变化的。近百年来,由于人口的急剧增加和人类对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加之环境污染等原因,地球上的各种生物及其生态系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生物多样性也受到了很大的损害。有关学者估计,世界上每年至少有5万种生物物种灭绝,平均每天灭绝的物种达140个,估计到21世纪初,全世界野生生物的损失可达其总数的15%~30%。在中国,由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压力,对生物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破坏,生物多样性所遭受的损失也非常严重,大约已有200个物种已经灭绝;估计约有5000种植物已处于濒危状态,这些约占中国高等植物总数的20%;大约还有398种脊椎动物也处在濒危状态,约占中国脊椎动物总数的7.7%左右。因此,保护和拯救生物多样性以及这些生物赖以生存的生活条件,同样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地球环境问题(七)、酸雨蔓延

酸雨是指大气降水中酸碱度(PH值)低于5.6的雨、雪或其他形式的降水。这是大气污染的一种表现。 酸雨对人类环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酸雨降落到河流、湖泊中,会妨碍水中鱼、虾的成长,以致鱼虾减少或绝迹;酸雨还导致土壤酸化,破坏土壤的营养,使土壤贫瘠化,危害植物的生长,造成作物减产,危害森林的生长。此外,酸雨还腐蚀建筑材料,有关资料说明,近十几年来,酸雨地区的一些古迹特别是石刻、石雕或铜塑像的损坏超过以往百年以上,甚至千年以上。世界已有三大酸雨区。我国华南酸雨区是唯一尚未治理的。

地球环境问题(八)、森林锐减

地球上,我们的绿色屏障——森林正以平均每年4000平方公里的速度消失。森林的减少使其涵养水源的功能受到破坏,造成了物种的减少和水土流失,对二氧化碳的吸收减少进而又加剧了温室效应。

地球环境问题(九)、土地荒漠化

全球陆地面积占60%,其中沙漠和沙漠化面积29%。每年有600万公顷的土地变成沙漠。经济损失每年423亿美元。全球共有干旱、半干旱土地50亿公顷,其中33亿遭到荒漠化威胁。致使每年有600万公顷的农田、900万公顷的牧区失去生产力。人类文明的摇篮底格里斯河、幼发拉底河流域,已由沃土变成荒漠。中国的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亦十分严重。

第8篇:海洋污染的表现范文

 

十报告中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为我国在21世纪从海洋大国转变为海洋强国指明了前进的方向。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海洋开发的脚步逐渐加快,与此同时,因为人类经济活动给海洋环境带来严重污染的事件屡有发生,海洋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因海洋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责任案件也常有发生,民事领域的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责任越来越受重视,而且有成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主要救济途径的趋势,而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还亟待完善。

 

一、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一种,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类似,符合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但目前,关于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理论界有不同观点。

 

有学者主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要件表现在四个方面,即(1)损害事实;(2)损害行为的违法性;(3)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观点忽视了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随着无过错原则的运用与发展,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具有其特有的属性,有学者提出了两要件说,即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与污染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作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此外,还有学者主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及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三要件说。从现实情况出发,笔者认为,“三要件”的观点较为妥当。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应由以下三要件构成:污染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二、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

 

实施了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是海洋环境侵权责任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一切侵权法律关系都是以法律主体实施侵权行为为前提,否则责任主体也无从谈起。

 

该行为既可以是违法性污染损害行为,也可能是非违法性污染损害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无过错责任原理,笔者认为作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要件的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不必具有违法性。

 

(一)排除行为违法性

 

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对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违反,如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等。对于“行为违法性”的问题,法律之间存在矛盾,理论界观点也并不完全不统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学者以此为依据,认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必须具有行为违法性,即行为对现行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违反。

 

从环境污染与侵害的特点与事实状态看,随着实践的发展,由于法律与标准固有的滞后性、特定时期的历史局限性及一定时期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某些符合标准的排污行为,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或者在特定条件的综合作用下,也可能引起海洋环境污染。对于这种“合法排污”、“达标排污”行为,如果依据行为违法性原理,那么环境污染侵权者则可以环境污染行为的合法性为理由,规避自己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从而导致因海洋环境污染受损害方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行为的合法性不应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绝对理由。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此规定没有规定关于违法性的要求。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与此相对应,《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规定也明确表明,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不限于对违法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只要造成损害事实,无论致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是否违法,都应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以及全社会治理和改善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为确保权益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排除行为违法性将得到更广泛的适用。

 

(二)排除违法性的特殊情况

 

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排除违法性”是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突破和发展。但是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中,如果不区分情况,将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行为一概而论的被认定为侵权,让行为者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是欠妥当的,会使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生产、生活的行为人缺失安全感,也有违禁止事后法的原则。在承认“排除行为违法性”的前提下,如果行为者的行为符合所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定,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也应考虑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合法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1.海洋环境污染的发生,行为符合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却造成了污染的后果,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对待,由行为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责任单位承担各自的责任。

 

2.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完全的意外因素等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应当由因合法行为造成海洋污染侵权损害者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或海洋环境保险给予受害人以救济。

 

三、损害事实

 

(一)损害事实概述

 

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关于损害事实的规定,但若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初衷出发,损害事实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暂时未发生,将来才显现出来的事实,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事实指的是因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他人人身、财产和合法的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一种事实状态。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侵权责任发生的根据。即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责任”,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就是必须具有损害事实。

 

(二)损害事实范围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损害,其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其污染表现为广阔的受害空间范围、不确定的受害对象、民事权益广泛受害和损害后果十分严重等方面。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财产、人身、生态和其他损害。

 

1.人身损害,即损害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如致伤残、致死其他疾病等,同时包括对公民正常生活秩序的妨碍所造成的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具有潜伏性,因为海洋环境污染对人身的损害大部分是通过食用海产品等间接造成的,不易及时被发现,而是逐渐显露。

 

2.财产损害,主要是财产本身的毁损,使其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海水污染致使海洋渔业减产或绝产,海水污染致使被污染海域无法使用,创造新的价值,也属财产损害的范畴。

 

3.海洋生态损害。海洋生态损害,是指因为环境因素遭到污染破坏,导致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引起的人们利用海洋和享有美丽、舒适海洋环境的利益遭到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突出了对海洋生态的保护,这体现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

 

四、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概论

 

在民法的侵权责任关系中,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引起损害事实,二者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但如前文所阐述的那样,因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并不是绝对的以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所以将其表述为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推定因果关系

 

现实情况中,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常常会出现“一因多果”或者“一果多因”的现象,相关法律对此缺乏明确、详尽的规定,现今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各自采取不同的因果关系推定方式。

 

严格因果关系作为传统民法中侵权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指的是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联系。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特殊性,某些海洋环境污染,若要求由求偿人承担严格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有可能陷入论证困难,无法保障诉讼的效率,更难以维护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无法及时的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制止。因此,笔者认为,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应当采用推定因果关系。即在污染环境侵权责任中,只要证明行为人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海洋环境的物质,而在其排放后,排放物所及范围内,海洋环境遭到污染,致使人身或财产遭受到损害的,即可推断该危害的发生是由行为人排污行为所致。

 

在英美法中称推定因果关系为“事实本身说明问题”,即推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可:(1)行为与损害均已发生;(2)损害在行为所影响范围之内;(3)行为在先而损害在后,无该行为时即无此损害。

 

相比于《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也被广泛承认和适用,而今后的立法中还应对推定因果关系作出明确规定。

 

结语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学者对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拓展分析《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中确定构成要件及主体等问题的适用。对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问题进行体系化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我们还需要为进一步从理论上设计出一套系统的、立足于国家全局和长远利益、符合中国法制环境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规范,为国家宏观层面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第9篇:海洋污染的表现范文

关键词: 地理教学 信息技术 辅助教学

地理信息技术是现代地理学的技术核心,它的内涵很丰富,其核心技术主要包括三方面: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RS)、全球定位系统(GPS),三者有机结合,即被称为“3S”。目前,3S是解决人口、资源、环境及经济发展等重大地理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技术。基于此,按照《普通高中地理课程标准(实验)》的要求,新高中课程在必修、选修模块中都分别要求介绍有关3S的知识。在地理教学中运用地理信息技术,就是发挥地理信息技术的功能,并与地理教学目标、内容、过程、方法相融合,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的变革。

一、应用GIS进行空间运动的教学,提高学生的空间思维能力

GIS具有数据的采集、管理、处理、分析和输出等基本功能。目前,GIS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如环境评估、灾害预测、国土管理、城市规划、邮电通讯、交通运输、军事公安、水利电力、公共设施管理、农林牧业、统计、商业金融等各个领域。在中学地理教学中,GIS技术可将复杂的自然景观、地理现象的空间分布甚至抽象的概念用三维的、动态的、直观的方法方式表现出来,将地理教学中不易明察与掌握的内容通过虚拟场景展现,增强教学效果。例如在地貌演变、地形分析和天体运动这三个教学内容中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可形象地展示“背斜成谷,向斜成山”的过程,把漫长的地貌历史演变过程在瞬间完成,使学生对所学知识有较形象的理解;把山体表现得更加形象逼真,加深学生对地形特征的理解,让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在天体运动的教学中,通过GIS建立场景,制作太阳、地球、月球,以及地球及月球的运动轨迹,指定月球和地球的链接,进而完成天体的运动制作与飞行漫游,具体地模拟出天体的运动规律,调动学生观察思考的积极性,使学生产生强烈的求知欲望,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利用3S进行地理事物的分布与规划教学

在讲授城市、区域或全球生态环境问题中,可以借助遥感影像帮助学生了解植被分布、土地利用及分布,提高学生宏观观察、分析能力。例如利用遥感在毁林过程监测、全球森林分布变化监测等方面的实例及影像,辅助讲授全球植被覆盖变化;利用遥感在土地利用普查中的实例和影像,辅助讲授土地利用和农作物分布;利用遥感在城市生态监测、绿化率调查的实例和影像,辅助讲授城市环境与生态等。遥感的大范围观测的特征提供了监测灾害的可能,利用相关的遥感影像有助于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理解这些区域性过程。例如,利用遥感在草原和森林火灾监测、沙尘暴灾害监测、海洋污染监测、火山喷发和地震等监测的案例和影响,辅助讲授自然灾害的发生、发展过程,进行灾害影响分析。

三、利用3S进行事物的发展演化教学

全球定位系统(GPS)可以辅助讲授地图、计算机制图的发展;辅助讲授现代农业的发展(例如,GPS在“精细农业”中的应用);辅助讲授现代交通的发展(例如,GPS在智能交通中的自动导航作用);辅助讲授天气与气候(例如,GPS在大气物理观测中的应用);辅助讲授地球研究进展(例如,GPS在地球勘探、变形监测中的应用);辅助讲授海洋地理(例如,GPS在远洋航线设定与监测、船只调度与导航、海洋救援、海平面升降监测等的应用);辅助讲授宇宙、太空知识(例如,GPS在飞机导航、航空遥感控制、卫星定轨、导弹制导、航空救援等的应用)等。而遥感(RS)的大范围观测的特征又提供了监测灾害的可能,利用相关的遥感影像有助于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理解这些区域性过程。例如,利用遥感在草原和森林火灾监测、沙尘暴灾害监测、海洋污染监测、火山喷发和地震等监测的案例和影响,辅助讲授自然灾害的发生、发展过程,进行灾害影响分析等。

四、利用3S辅助讲授地理环境与自然资源

在地理环境与自然资源教学中,可以利用遥感图像帮助学生识别地质构造、地貌类型;利用遥感影像帮助学生识别地形分布,理解内外营力对地貌形态构成的作用,掌握主要地形分布及其特征;利用遥感在自然资源调查、分布等中的应用实例或影像,辅助讲授自然资源等。

在辅助讲授地质运动的构造运动中,因构造运动主要表现为升降运动,这种运动常常会在地貌、水系等特征上表现出来,通过遥感图像判读地貌水系等特征,能帮助学生加深对构造运动的理解,例如,遥感图像上深切的河谷则可能是地表抬升运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