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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档案的管理特点
1 考古档案是考古工作的伴随物。考古档案资料是指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记录资料,是文化遗存和文物的附属档案,是进行考古学和相关研究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料,也是文化遗产的有效组成部分。这一特点说明,考古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应保持项目成套,并与相关文物一并保存。
2 考古档案的形成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考古档案的形成始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而后在收藏、鉴定、修复、流动等过程中都将不断产生新的档案,直到该文物“寿终正寝”为止。这一特点说明,考古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只能采取跟踪追加的方式进行。
考古档案的归档范围
1 考古发掘文件,包括对发掘地点、时间、方式、方法、发掘人、发掘过程等的记录。
2 考古工作文件,包括勘探发掘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发票、初步鉴定文书等。
3 工作方案、经费预算表,考古协议书、要求考古的申请及批复、考古完毕通知书、工作日记、探方记录、各类登记表格、各类图纸、照片、录像、专家论证材料、发掘报告或简报等。
4 各类与考古业务有关的文件,包括对工作计划、工作记录与总结、研究成果报告等文件。
考古档案的管理要求
考古档案的形成是深入了解考古工作及挖掘文物内涵的一项科学性很强的研究工作。原始记录、原始资料归档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了解相关考古工作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研价值的过程,要求业务人员和档案员应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分工协作,责任到人。
1 考古档案资料的收集。收集工作是档案管理工作的起始环节,要求我们抓好源头,以确保考古档案的收集不繁杂也无遗漏。在考古工作之前,对资料进行规范统一要求,如记录本的规范统一、图纸规格的统一、摄录像及照片的统一等都应有科学规范的要求,只有如此才能为规范管理提供保证。考古遗存所包含的信息是丰富多样的,但并非每个发掘者对这些信息都能认知,只有发掘者的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才能全面、客观、真实地进行记录。考古发掘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尽量全面地收集资料。目前方兴未艾的科技考古正在大大地丰富考古学者的学术视野,在考古发掘中,专业技术人员要进一步完善应用自然科学的各种方法和技术手段,努力进行新的探索,使获取的信息资料更加丰富,以期为后续的研究提供更为丰富翔实的信息。
2 考古档案资料的整理。由于考古报告是发掘者发掘水平及研究水平的集中体现,仓促的时间要求对有着大量发掘任务的发掘者来说,势必会造成编写报告质量的下降,不能尽显发掘者的真实水平。尽管有困难,但也应及早安排报告的编写,制定专门的整理计划,责任到人,绝不能无限期拖延,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以免物是人非,为考古事业带来人为的损失。当然最好是发掘、整理、编写三个环节同步进行,这样可以增强考古报告的时效性。应坚决避免只发掘,不整理的现象,只有报告的完成,文物及原始材料移交有关资料管理部门后才能算是考古工作的真正结束。对于历史积压报告,应制订专门措施,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进行资料整理的,应由发掘单位与发掘者协商,另行安排其他人员对资料进行整理,不因人废事,以保证发掘报告的出版。针对报告的编写可专门签订协约,在署名等问题上使发掘者的发掘成果得以体现。
3 考古档案资料的检索。检索系统可有两种模式:一种以地域为线索(如地市),专题项目以项目为线,另一种是以时代为线索,按“分散制作、集中归档”的原则建档。为便于考古档案的管理和检索,考古档案应编制分类案卷目录和专题目录等检索工具。有条件的应当利用计算机建立机读目录。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与数据库管理技术的发展与成熟,为其在考古学资料中的应用提供了一个好的前提条件。图像信息的数字化便于考古图像信息的后期处理,有利于重要遗迹、遗物图像信息的及时回馈;文字资料的数字化便于快速检索、远距离传输、资料共享以及高密度存储。因而,其在考古资料的管理应用上前景十分广阔。
4 考古档案资料的移交。考古结束后,资料的移交(或备份)是十分必要的。为充分尊重考古界流行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制定相应制度:备份资料在正式报告未发表之前,一般应不提供借阅(除经单位领导及发掘者允许外)。对于近期无编写发掘报告计划的发掘工地,发掘结束后也可将全部资料移交资料管理部门保管,等发掘报告编写计划制定后再从资料管理部门借阅,这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资料管理之法。
在考古工作之前,对应移交的考古资料提出规范化要求十分必要,接收资料的规范是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基础。制定严格的考古档案移交制度,使考古发掘材料(即照片、摄像、绘图、年度发掘报告)等文字材料,按年度及时移交到档案室,由档案员经过整理、鉴定、归档。资料的规范性也应体现在新接收刻录光盘或数字文本上,如有的数码照片无明确的探方号、墓号或器物号等,这会给以后的查阅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新增刻录光盘或数字文本的规范要求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进行资料移交时,档案员应严格按照规范化标准接收资料,不合要求的,档案员有权退回发掘者重新整理完善后再行接收。
为避免档案移交拖欠现象,除建立严格的档案移交制度外,应把考古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这样才能有效地督促各部门及时将考古发掘材料和勘探材料移交到档案室。
如何对考古档案资料进行规范化管哩,使其更加有效地发挥利用,除加强瞄案资料的获取,整理,移交等到各个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外,还应做到:
首先,要提高对考古档案资料重要性的认识,考古档案是出土文物的附属档案,因而对其重视程度应上升到与文物同等重要的程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考古发掘单位要成立专门的考古档案管理部门,专人管理,这也是考古档案资料规范管理的基础。同时,考古档案应根据考古发掘及后续工作等不同需要,编制重要考古发掘报告等汇编资料,积极主动地为考古工作服务。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第七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本条例指省文物局)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或者明确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文物保护义务;
(二)监督、检查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并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三)监督、检查馆藏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四)依法受理与文物保护相关的举报、投诉;
(五)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文物流通中的执法活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发现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查处的案件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依法直接处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建立的有关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在文物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承担文物的日常保护、收藏、展示、研究等工作。
第十五条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文物鉴定机构,按照其职责负责文物的定级鉴定、司法鉴定和其他鉴定工作。有条件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文物鉴定组织,受省文物鉴定机构委托,承担相关文物鉴定工作。
从事文物鉴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及其鉴定工作的开展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职权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征求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分别确定为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选择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本级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行政部门选择的不可移动文物报请人民政府核定时,应当附具说明材料和专家意见。
规模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作为文物保护点予以公布。在城镇房屋拆迁、危房改造等过程中,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二十四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擅自撤销。因自然或者意外原因损毁的,应当实行遗址保护。确需原址重建或者撤销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后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原址保护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迁移、拆除。
第二十条修缮、保养、迁移、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不得损毁、改建、添建。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新发现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需要,提出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予以修改、调整。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其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必须确保文物本体安全和历史风貌的完整,划定前应当征求文物保护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及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的具体办法,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省规划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确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上述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和生产、建设许可。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已建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依法拆迁。
第二十四条经依法批准,迁移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其迁移方案必须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移建工程实施监督并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难以承担修缮义务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资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担修缮资金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转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优先购买,购买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不可移动文物因所有人、使用人的使用严重影响文物保护的,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经与所有人、使用人协商一致,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置换或者购买该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依法明确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国有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专项用于历史街区和城市史迹的保护。具体比例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下文物进行调查,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工作。
第四章考古发掘
第三十一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的勘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勘查发现地下文物情况和有关史料记载情况,确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
第三十二条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占地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力量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将考古调查、勘探的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发现地下文物,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需要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发掘结束前,考古发掘区域内不得施工或者作业。
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发现重要遗迹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及时调整工程建设方案,协助做好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应当报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勘探试掘面积不得超过五十平方米,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扩大试掘面积的,必须另行报批。
第五章博物馆与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国有博物馆以及收藏文物的图书馆、档案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专门的库房、专职技术人员和安全设施。
第三十七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进行鉴定。馆藏一、二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认,馆藏三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认。参与鉴定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名。
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对收藏的所有文物登记造册,区别等级,建立藏品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一、二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九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收藏的珍贵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物收藏单位所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管:
(一)无专门文物库房的;
(二)安全防范能力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专业人员缺乏或者与藏品保管工作不适应的;
(四)有其他危及藏品安全的情形。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管。
第四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将借用文物清单和藏品档案副本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其他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其他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的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借用协议,明确文物现状、借用期限、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因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对馆藏一级文物取样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取样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博物馆。
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场馆;
(三)有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成系统的文物和其他藏品;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或者财产;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社会力量申请举办博物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博物馆申请书;
(二)藏品目录;
(三)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有拟聘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的证明;
(七)博物馆章程草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举办的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对外开放。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文物利用
第四十五条对文物的利用实行合理、适度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的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六条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公众开放,其事业性收入用于文物保护事业。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实行旅游者、利用者容量控制制度。
第四十七条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文物安全,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和文物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利用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拍摄的,拍摄单位应当提前十日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拍摄。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的,应当依法报请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拍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利用。
国有博物馆每年向公众开放的时间不得少于二百五十天,享受国家和省优惠待遇的非国有博物馆每年向公众开放的时间不得少于一百八十天。博物馆在节假日应当开放。
国有博物馆应当向教师、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和六十岁以上公民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七章民间收藏文物与流通
第五十条公民、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组织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流通,但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公民和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组织依法收藏文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其收藏的珍贵文物,可以要求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
第五十二条设立文物商店,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销售、拍卖前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时,对其中的珍贵文物,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购买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十四条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许可,并标明文物出境标识。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文物出境标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方案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拒不执行珍贵文物移交代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文物损毁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国有博物馆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国有博物馆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分别由海关、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指使、强令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文物行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负责文物管理协调、执法、咨询、日常保护的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审批的;
(二)不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
(三)非法借用、侵占文物的;
先是两处民国建筑物在一夜间被开发商悄然夷为平地,接着是5座商代晚期至春秋战国时期的先秦墓葬被施工方钩机挖毁,而这两处遗产先前均处在被保护的状态。是什么人给了开发商这么大的权利?当我们天天呼吁的文化遗产保护被现实击的粉碎时,我们能做的还有什么?每次文物受损被媒体报道引起公愤后,相关方才缓缓拿出各种禁令,试问,如果都是这类雨后送伞的方式,那文物保护还有没有现实意义?在文物古迹的保护与开发这场博弈中,为什么输的永远是保护?
“缓拆令”保不住金陵台
尽管拥有政府一纸“缓拆令”,但由于在法律上存在保护“死角”,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迟作为”,广州民国时期建筑金陵台和妙高台两幢建筑最终还是难逃厄运。
金陵台、妙高台位于广州越秀区观绿路与诗书路的会合处。据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郑力鹏介绍:“这两个建筑在2012年5月的时候,就已经拆了一半了。”那次清拆遭到了越秀区文广新局的制止。以郑力鹏为组长的专家组在现场勘查后认定,这两座建筑物“为民国时期兴建的建筑物,具有较好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建议作为历史建筑予以保留,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
这个“必要的措施”最后落实为一份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给开发商的“缓拆令”。这份2012年5月25日发出的《关于暂缓拆除越秀区诗书路两幢房屋的通知》显示:“上述房屋位于历史城区内海珠中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你司应暂缓对上述房屋的拆除。”
拆除行为叫停后,市规划局组织专家开展了相关的历史文化价值评估等。“我们一直在跟开发商谈优化方案,希望尽量能把有价值的民国建筑保留下来,跟他们谈了两三次,目前正在整理方案。结果,就这样被拆了,这是置社会,置舆论,置我们的苦口婆心于不顾。”市规划局历史名城处相关负责人说。
这份限期不明的“缓拆令”最终也没能保护住两幢建筑,一年之后,金陵台和妙高台灰飞烟灭。
金陵台与妙高台,一夜之间被开发商夷为平地。不久后的几天,又是一个晚上,萝岗区5座先秦古墓在14日夜间被地铁六号线施工方以钩机挖毁。
来峰岗遗址考古发掘现场位于广州市萝岗区开创大道荔红一路与伴河路交汇处,处于广州地铁六号线萝岗车辆段项目工地内。据考古人员介绍,该项目实施前,广州市文物考古所就派出人员对该地进行了考古勘探,确认地下有文物。随即考古人员在现场设立了工作点,对考古工作现场进行了围蔽和标示,展开了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截至6月14日,已发现并确认古墓葬18座,其中3个探方发现有文物。但考古工作尚未结束,就发现考古现场已被毁坏,5座古墓无一幸免。
规定难定性定度
根据《文物保护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或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行为,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掘古墓葬等罪,还可能处以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然而,如何对责任方进行定性,严重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判刑,这到目前还很难有定论。”广东省文物局副局长曹劲表示。
这就使得目前正在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成为业界最大的期待。《文物保护法》自从2002年修订至今,已时隔十年。不少专家都表示,现行的《文物保护法》无法应对各种复杂条件,与实际情况存在脱节,难以执行,其作用往往还只停留在“指导意义”的层面。
广州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汤国华表示,“《文物保护法》过去主要针对文物贩卖比较多,而针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还需要不断探索。”
为确保金陵台、先秦古墓之类的悲剧不再重演,汤国华一直呼吁建立“紧急叫停机制”,给予“暂定古迹”文物待遇,在宣布有效期内不得予以拆除。如此,可保证建筑能经过专家充分的调查评估,从而最大限度保护历史文化遗存。
破坏文物至多罚50万, 拖延工期的成本多大?
省博物馆研究员邓炳权分析,在每一起文物事故的背后,都有发展商或施工单位的一笔“精明账”:“他们或是急于施工,或是担心文物保护会影响工程无法继续下去。他们就算因为破坏文物而受到处理,为此付出的代价还是要远低于拖延工期的成本。”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假如金陵台被顺利评为历史建筑,就意味着开发商必须进行妥协,甚至可能面临被政府回收地皮的风险。为避免发生类似损失,开发商选择在历史建筑名录出台前“先下手为强”,直接将其强拆。开发商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过是缴纳拆迁许可证过期的罚款而已。 按照今年5月通过的《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文物建筑的破坏最高罚款也不过是50万。“即便是按照这个金额罚款,对任何一个施工单位来说,都是微不足道的。”广东省文物局副局长曹劲坦承,文物破坏的罚款标准可能还不如违章建设。她认为,文物破坏能按照工程总量的百分比进行处罚会更为合理。
在紧急制订考古发掘方案的同时,我们对此墓葬周边区域进行了勘探。首先,在其东北不远处,发现一座砖室墓。不久,更为惊喜的是,在紧挨着东侧的地方,发现了第三座同时期墓葬。这三座墓葬略成弧线分布。按照发现的先后顺序,我们把它们分别编号为M14、M15、M16。M14即本文要介绍的重点。M14紧挨着M16,两者最近处仅相隔10厘米,M15则在不远处。
几个月紧张的发掘之后,我们遗憾地发现M15和M16 均已遭到严重盗掘。但值得欣慰的是,尽管M14被挖掘机破坏了前室部分的顶部,但后室及木门却还都保存完好,这说明M14是一个未遭盗掘的墓葬。
发掘工作说起来就是一个逝者下葬的逆过程。我们一步步从后往前推进,试图还原整个埋葬过程,并探索在这些墓葬背后的文化因素。我们画出墓葬的圹线(即确定当年为造墓而挖的坑);找到墓道,这是为营造墓室及上下进出的方便而开设的斜坡;清理掉墓道的填土,下面的工作就是进入墓室了。
现在,我们开始墓葬探索。M14为前后室券顶砖室墓,但由于地貌变化及近期施工取土,当年的封土已经不在。此墓葬顶部距现地表0.5~1.3米,底部距现地表5.7米,方向150°。此墓葬全长14.2米,由墓圹、墓道、前后墓室等部分组成。其中,墓道长6米,前室墓坑长2.9米、宽4.2米,后室墓坑长5.3米、宽3.2米。墓葬主体除券顶外都用青砖错缝平砌,青砖制作规整。
站在M14的前方,我们首先看到的是墓道。从上面看,墓道位于墓室前部,分为两部分:上部为斜坡,到了墓前变成六级台阶。顺着墓道往下,在接近墓门的区域,摆放着墓志一座。所谓墓志,就是记载墓主生平事迹的石板。它就横放在墓道里,在其前方,还砌筑砖墙一道,似乎在表明这就是墓志该放置的位置。
在台阶上,我们发现了燃烧后留下的灰烬,可想当年在此应有过祭祀活动。在墓道下,则铺设有排水沟。排水沟砌筑于墓道下中部偏东,近封门处折转,紧贴前室门洞东侧墙体,过封门墙即止。排水沟向外延伸至多远,已经不明。但按照常理,排水沟应通向远处的水塘或低洼地。这种排水沟的砌法为:青砖侧立砌两排,两排中间隔开10厘米,底部顺排水方向纵向平铺一层,再在上面用青砖横向平砌封盖。排水孔宽10厘米,高6厘米。墓室内的排水系统沿墓室东壁留有浅沟槽,一直通向后室。如今排水沟已经堰塞,功能不再。
墓道的尽头就是前室,从外面看来,它是一个长方形横券结构,墙壁厚52厘米,并排三砖错缝平砌。前室顶部则是一券一伏结构,近前室封门顶部加为三层,总厚度40厘米。前室入口为一道拱门,不过,我们还不能进入,因为它被砖墙封住,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封门墙――顾名思义啊。拆掉封门墙,露出的拱门和我们常见的没有多大区别,为拱券三组,一券一伏结构。宽1.36米、高1.68米的门洞,很轻松就可以通过。
前室内长1.8米,宽3.1米,高2.65米。足足5.5平方米的前室大厅,放眼望去显得比较空。在前室的角落,零散摆放着陶缸及陶灯芯。在墙壁上斜靠着砖地券,那是墓主和鬼神签订的买下这块墓地的契约,犹如其上书写的“合同”一样。除此之外,前室内余无他物。好了,我们也该继续深入了。
穿堂入室,我们来到了后室的门前。细心的我们,在后室拱门前发现了在后室石门前也发现了的长方形的木质朽痕。它长1.2米,宽0.8米。在朽痕的左右两端发现了锡器残件。很明显――这里当年放置了木质供桌。
后室的拱圈和前室的几乎一样,但前者略小一点,宽1.34米,高1.64米。在拱门后面,一面石门挡住了我们入室的步伐。后室门一应俱全。石门前有石门槛,石门槛两侧嵌入墓壁。石门上部有石门楣,下部有石门窝。石门中上部有穿孔。门环、门锁锈蚀,脱落在门前。如果你以为这样就可以推门进入,那你就错了。反锁门总是比较管用的防撬锁的好方法。这里也一样,在石门后装设有顶门石。所谓的顶门石,就是一个上宽下窄的楔形条状石块。当把它插于门后地面上的插孔内时,门就被从里面顶住了――这便是门闩的作用。当然,这难不倒我们――过去了那么长时间,墓葬有所变形,石门偏了一些。好了,随着“咯吱”一声,石门向内打开了。
后室平面呈长方形,纵向券顶结构,长4.6米,宽1.8米,室内高1.9米。在后室内部左、右及后壁,各有壁龛一个。壁龛形制相同,均为拱形,一券一伏结构。后壁壁龛略大。在后壁壁龛内壁下部中间,设有一酌抛词长条龛。在后室正中偏后,砌筑有棺床――放置棺木的地方。棺床平面略呈长方梯形,前窄后宽,长233厘米,宽85~91厘米,高14厘米,系用条砖围砌而成。棺床前同样发现有木质朽痕。朽痕上散落大量锡器残件,这自然是另一张木质供桌。由于地下水的缘故,棺木浮起、漂移。从朽烂的棺木痕迹看,棺木整体左移,部分棺内器物落在棺床外的地面上。淤土中有大量红色漆皮,部分漆皮上有描金线条,说明当时棺木应是髹红漆并有描金图案。墓主人的尸骨已化为尘土,唯有身上佩戴的金银首饰依然光灿如初。
因M14未被盗掘,从出土墓志可知,墓主为明黔国太夫人梅氏。梅氏墓志为石质,束以铁箍两道,并以铁楔塞紧。分志盖和志文,均为方形,边长92.3厘米,厚11厘米。志盖四周雕琢有云纹,内阴刻篆书“制封黔国太夫人梅氏墓志铭”,竖排四行。志文四周双弦纹,内阴刻楷书,志文共37行,每行字数不等,满行38字。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一、整体思维方法
整体思维又称系统思维,它认为整体是由各个局部按照一定的秩序组织起来的,要求以整体和全面的视角把握对象。在进行虚拟古迹漫游动画的场景设计时,始终要树立整体的、全面的、系统的创作观念,要处理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纵观场景设计在整个虚拟古迹漫游动画片制作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局部,是个体,它与整体之间具备了整体思维的本质特点。在实际工作中,场景设计师在设计场景之前,要与导演以及主创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达成统一的创作意图。要求场景设计师不仅要从宏观上把握整个影片的场景造型、基调以及时空关系,还要有驾驭整个作品的主体意思,因为场景在虚拟古迹漫游动画中占据主要位置。换句话说,场景设计师在正式设计之初必须先做一次导演,以全局的、整体的思维方法作指导,处理好整体与局部、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使其达到协调统一。因此,场景设计师要以整体和全面的视角把握场景设计。
横看虚拟古迹漫游动画场景设计本身,也具备整体(系统)思维的特性。场景设计师在进行场景设计时,必须按一定的程序、系统进行,一般为收集素材、整理素材、场景设计三个步骤。第一,收集素材。虚拟古迹漫游动画场景设计素材的收集一般包括:史籍资料、考古资料、实物素材等,图文皆有,量大且零散。因此,收集素材时要力求全面。有些古迹本身的素材资料比较齐全、可信,收集起来方便快捷,也有部分古迹自身资料有限,又有很多争议,收集起来就必较困难,但无论如何,都必须要全面收集。比如,我们要虚拟阿房宫,就会遇到这样的困难。史籍上对阿房宫的文字记载并不多,且大同小异,不同历史时期对其面积的描述都不同,最新的考古结论证明阿房宫没有建成,推翻了诗人杜牧《阿房宫赋》里描写的壮丽景象。所以要求我们不仅仅收集与阿房宫有直接联系的素材,我们还要收集秦代时期的有关素材,如秦建筑文化等相关的资料,才能设计出比较符合历史时期的场景。第二,整理素材。对收集的第一手资料按整体需要进行归纳整理,其目的就是让素材系统化、合理化、简洁化,为场景设计提供直接的数据及相关资料。第三,场景设计。根据整理的素材,先要设计出整体规划的平面图,再根据导演意图确定整体风格、基调等,才能进行单个建筑、物件等的设计。最后还要把个体放在整体当中进行调整,这其实是一个整体构思——局部设计——调整归纳的过程。由此可见,虚拟古迹漫游动画场景设计本身就具备整体思维方法的特性。
无论是从虚拟古迹漫游动画创作过程看场景设计,还是从场景设计本身的设计过程看,都遵循了整体思维的本质规律。因此,虚拟古迹漫游动画的场景设计要以整体思维方法作指导。
二、辩证思维方法
辩证思维,也称矛盾思维,是指按照辩证逻辑的规律,即按唯物辩证法的规律进行的思维活动。它最主要的特征是: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发展变化的观点和对立统一的观点;具有科学性、开放性、实践性和能动性的特点。辩证思维方法是从唯物主义辩证法思想中直接脱胎而来的。从哲学认识论来理解,辩证法是人们关于这个世界的客观真理,从思维学来讲,辩证法又是一种思维方法,作为思想形态的辩证法和作为思维形态的辩证思维方法,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个事物的两种表现形态。因此,它在其具体的思维方法上,处处体现着唯物辩证法的思想观点和精神实质,它是唯物主义辩证法思想、观点、规律在思维方法上的具体贯彻和表现。包括两分法、矛盾法、过程法、联系法和实践法五种基本方法。
古迹有保存较完好的,有破坏严重的,有历史、考古资料齐全的,有历史、考古资料稀少的,有人们公认的,有饱受争议的等。考古、历史研究、保护以及开发等领域对古迹产生浓厚的兴趣,但同时也面临很多困难。对那些保存完好、资料齐全的古迹进行研究比较容易,但是对于资料稀少、破坏严重、存在争议的古迹进行研究、开发就很困难。面临困难,必须寻求解决的方法,特别是进行虚拟古迹漫游动画场景设计的时候,为了保证虚拟场景的真实性、科学性,就要充分、科学、合理地运用辩证思维方法作指导。 转贴于
例如,在虚拟阿房宫的时候,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2002年10月至2004年12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和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所组建的阿房宫考古工作队,对阿房宫前殿遗址进行了密集考古勘探和重点发掘,得出的最新考古结论显示,阿房宫并没有完全建成,是一半拉子工程,顺其自然地推翻了唐代诗人杜牧的《阿房宫赋》这一文学作品中所描述的阿房宫,接着又推翻了项羽火烧阿房宫的历史传说等。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地考察后,确认其遗址建筑规模和保护完整程度在世界古建筑中名列第一,接着投资1.3亿元人民币,在秦阿房宫遗址上艺术地再现了阿房宫前殿、磁石门、上天台等众多建筑,这为大众提供了一个真实的观赏场景,但这一建筑群也倍受争议。我们在虚拟这样的古迹漫游动画的场景设计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思维方法作指导?我们应运用辩证的思维方法,要用两分法、矛盾法等方法去解决。
通过考古证明了没有建成,没有被烧的事实,我们还要用两分法的观点看待这一问题,这些并不代表就没有这样一建筑遗迹,不能全盘否认,有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只完成了一部分工程。在今天,人们脑海里仍然有一个美丽壮观的阿房宫,以辩证思维方法中发展变化的观点为指导。我们可以通过现代科技艺术的虚拟这样的古迹,以漫游动画的形式带领大家共赏美景。在虚拟古迹进行场景设计的时候,我们要以开放性的眼光进行设计,用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完善资料,不仅限制阿房宫本身的一些资料,还可以参照同一个历史时期的建筑风格、建筑美学、园林规划学的资料。当然,为了场景虚拟的更加真实,我们不能抛弃阿房宫自身真实的历史资料,在变化、对立中寻求统一。所以,要用辩证的思维方法去理解、去指导虚拟古迹漫游动画的场景设计。
三、创意思维方法
创意,在英语中以“Creative、Creativity、Ideas”表示,是创作、创制的意思,有时也可以用“Production”表示。我们认为:所谓创意思维就是设计师对创作对象所进行的创造性的思维活动,是通过想象、组合和创造,对主题、内容和表现形式所进行的观念性的新颖性文化构思,创造新的意念或系统,使创作对象的潜在现实属性升华为社会公众所能感受到的具象。一般有抽象、形象、直觉、灵感、发散、收敛、逆向、联想等思维形式,具有独特性、趣味性的特点,是一创造性活动的过程。
虚拟古迹漫游动画的场景设计中,也需要强有力的创意思维来增强作品的艺术感染力和趣味性。前面我们说过要注重场景的科学性、真实性,这是必须的,我们可以通过科考资料得到合理的数据、有力的证据,从而设计出逼真的场景、道具等。那么没有得到考证的空白,我们就要运用创意思维方法作指引,发散思维,充分发挥联想,形象地虚拟古迹,才能完成既符合主题要求,又有联系的逼真场景设计。
例如我们在虚拟阿房宫遗迹的时候,就可以合理地运用创意思维方法。阿房宫是一个没有完成的半拉子工程,今天,只留下夯土台基,这是唯一的可考资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要想完整地虚拟阿房宫,就不得不通过历史记载资料、考古资料、实地考察资料,充分发挥联想,来艺术地虚拟出壮美的场景。所以在进行虚拟古迹漫游动画场景设计时,要合理发挥创意思维活动。
关键词:工程物探 规划 地下
物探是应用地球物理勘探的简称,在工程建设中应用的物探技术又被称为工程物探。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工程物探”这一新的行业也就应运而生,该方法广泛用于各类建设和环境工程中,最大特点就是大多研究的是精细、微弱的问题,下面结合工作实际,谈谈物探技术所能解决的问题,也就是在城市规划中的作用。
整体看来,物探技术的应用已遍及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在规划、设计、建设及维修保护等阶段均有用武之地。从物探技术所能够解决问题的角度,与城市规划建设关系重大的主要有:
1.寻找地下水
众所周知,我国北方属干旱、半干旱气候,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更是严重缺水,大大制约了城市空间的发展,解决生产生活用水问题已成当务之急。物探找水时应结合地质、地形地貌,深沟、直立的岩脉、地形陡降处往往是构造的暗示,同时还应根据地质、地形及其它特性选用不同物探方法或同一情况用不同的物探方法来互相验证,以此来提高物探找水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我们一般采用对称四极垂向电阻率测深法,使用WDJD一2多功能数字激电仪,观测参数为视电阻率。
2.地质灾害调查
地质灾害是指在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地质灾害调查中物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如三峡等重要库区移民点选址,对滑坡、崩塌等灾害调查和预报技术的需求均十分迫切。如何防患于未然,是我们的建设者、规划师重要的课题之一。在边坡区进行全面的物探工作,对区内岩土层的划分、裂缝及滑动面等的探查能为滑坡的定性提供更充分的依据。在边坡支护完成后,采用物探技术又可以尽可能少钻孔、少破坏地探查出支护体的结构如挡土墙厚度、护坡分层及厚度等,为验收、维护、改建等提供依据。在地面出现塌陷,分析探查塌陷的成因时,采用物探方法往往就成为首选。
3.地下不明物探测
利用磁场效应来寻找地下不明管线或建筑物等,对岩溶、孤石等不良地质体的探测。城市建设中不良地质体如岩溶(土洞、溶洞)、软化体、孤石、空洞等是施工建设中最头疼的问题。在城市规划中,重要建筑尽量避开岩溶区,特别是重大岩溶发育的地区。在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过程中均需对岩溶发育情况进行详细探测,从而避免工程事故、避免地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在岩溶探测中,物探方法具有连续性好、探测范围广等不可替代的优势。
4.地下管线探测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它担负着传输信息,输送能量,排放废液的工作,其重要性对一个城市来说不言而喻。全面系统的看出和测绘地下管线,能为城市规划建设工作提供充足的技术与信息保障。由于工程的着重点不同,地下管线普查所得的数据具体到建设地块时,其详细度、准确度都无法完全满足施工的要求。因此,在具体的场地建设中,弄清场地范围内地下管线的准确分布是一项重要命题――这是确保施工安全、管道安全的重要命题。 近年来,高密度电阻率法、磁法勘探、管道潜望镜等也为管线探测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比如被用于南京绕城公路城市化改造工程的“物探仪”。该仪器以各种岩石和矿石的密度、磁性、电性、弹性、放射性等物理性质的差异为研究基础,用不同的物理方法和物探仪器,探测天然的或人工的地球物理场的变化,通过分析、研究所获得的物探资料,从而了解地下管网的分布情况,以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或迁移方案。
5.地下构筑物探测
城市建设中经常会遇到以下的情况,地下有建筑物存在,特别是对于大城市,地下既有建筑物基础、防汛墙及相关桩基础,又有地铁、地下防空洞、地下车库等地下构筑物。在建筑设计中,对于已知资料不全的地下构筑物,就必需将其位置、埋深等相关数据探查清楚,以便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或清除。根据目的体的性质及场地条件,可选用的物探方法主要有:高密度电阻率法、地质雷达、浅层地震勘探等。
6.地下文物保护
在城市规划建设中,文物保护工程中常用的物探方法有:地质雷达、高密度电阻率法、浅层地震、瑞雷面波、磁法等。物探技术在考古和文物保护方面应用越来越多,在古墓探查、大型古建筑地下遗存现状探查、重要古建基础状况探查、古遗迹断代等方面,地球物理技术都找到了发挥作用的机会。2004年我国对秦始皇陵地宫的探测就大量采用物探技术,其工作列入2002年度的国家高技术发展研究计划(863计划) ,对三星堆遗址的探查,也广泛采用了物探技术。
在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加大发展的今天,如何能防患于未然,让损失结束在规划建设之前,已成为城市规划者、城市建设者的重要命题。而如何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如何在地质灾害发生之际快速而有效地处理,依然是城市建设者重要的任务。从现实看来,这些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物探技术的参与。如前所述,物探技术的应用已经遍及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尤其是在寻找地下水、地下管线探测、地下构筑物探测、地下文物保护等领域,物探技术已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性已越来越为人所知。
对一个工程物探技术人员,应充分认识物探技术的有效性和不确定性,通过合理设计、细致工作、精心解释,从而得到一个可靠、准确的推断成果,发挥其勘探效率高、范围广、成本低 等特点,更好地服务于城市规划和各类工程建设。
参考文献:
Abstract:This paper introduces detection theory and 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 of a new geotechnical testing methods : Ground Penetrating Radar, and demonstrates the praises and strong adaptability of the applications of Ground Penetrating Radar technology in modern engineering through this analysis.
关键词:岩土工程;探地雷达技术;应用分析
Key words: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ground penetrating radar technology;application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TU1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3-0064-01
0引言
地质雷达也称探地雷达(Ground Penetrating Radar,简称GPR),利用高频电磁波束反射来探测地下目标的一种高分辨率电磁方法,也被称为电磁波脉冲雷达法、脉冲微波法、脉冲无线电频率法等。由于探测地雷、地下隧道的需要,美国军方在上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早期,对地质雷达发展起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并从那时起地质雷达开始广泛应用于矿业,确定地下水位、土壤界面、岩性接触、岩石中孔穴、断层、层面节理和位面。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地质雷达在技术装备上有了突破性进展,抗干扰性、采样率和数据处理技术都有很大提高,应用领域已从传统的地质体调查、矿产勘查扩展到环境、考古等领域。其中,在地下水和土壤有机污染探测方面的应用,近年来常有文献报道。地质雷达技术作为一种非破坏性地表原位探查技术,能够现场提供实时剖面记录,图像清晰直观、工作效率高、重复性好。在地下水及土壤有机污染探测方面,与传统方法相比,具有更高的时间和经济效率,在圈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扩散通道及追踪污染源方面更具有全局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化探手段具有先期指导意义。地质雷达技术将在环境地质调查领域,尤其在以往涉足较少的有机污染调查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探地雷达技术是一种新兴的手段,它能够以最快的速度高效准确地位工程提供检测数据。
1探地雷达的探测原理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持续稳步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大的幅度增多,工程质量也成为各方日益关注的焦点问题,传统的检测手段已无法满足现有的施工水平,在此条件下,一种新的检测技术应运而生――无损检测。探地雷达作为一种直观、连续、准确、快速的非破坏性地球物理检测技术,近年来备受工程技术人员的关注,已被广泛应用于岩土工程、地基工程、隧道工程等领域,并取得阶段性的成果。探地雷达利用以宽带短脉冲形式的高频电磁波,通过天线(T)由地面送入地下,经地层或目标体反射后返回地面,然后用另一天线(R)接收,脉冲波旅行时为:当地下介质的波速v为已知时,可根据精确测定得的走时t,由上式求出反应物的深度。波的双程走时由反射脉冲相对于发射脉冲的延时而确定。探地雷达根据自身发射的高频电磁波所产生的反射波对地下地质结构进行探测,通过向地下发射中心频率为50~900兆赫的短脉冲电磁波和利用与发射电波的天线中的距离接受两个天线中点下面的物质反射的回波,雷达仪将获取这个剖面方向上的一定底质层间的反射回波图形。雷达仪结合钻孔对回波图形进行分析就可以得到地质剖面的图形和地质资料。在岩土工程中,雷达的接收功率收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最敏感的因素是反射回波的界面深度。我们常常对地层浅层部位进行探测,接收的成功率和地质界面的反射系数关系最为密切。特别是在地质中性质差的岩土界面有明显的反映。
2岩土工程中探地雷达的检测技术分析
在岩土工程施工的前期必须探测清楚影响工程范围内的基层岩土的物质分布情况及其物理力学的原理和性质。在现代的工程中,以往工程师主要指导探钻和工程试验的方法来完成工作。由于钻探是一种非常耗时间的工作,而且对工程的预算有很明显的制约,所以通过引进探地雷达,利用少量的钻探孔和探地雷达进行组合,用探地雷达的扫描准确探测出浅层的地质分布和变化,从而指导工程师的前期勘测。事实证明,探地雷达和钻探参照孔的组合是科学有效而且数据较为准确的。岩土工程中的勘探,是一种需要搞高确度的数据来支持的工作。许多岩土工程因为地层条件的制约无法进行钻探或是只能做有限数量的钻探孔,这时候图何用探地雷达获取地下岩土的土体分布情况的关键就落在在探地雷达对地质剖面的信息提取上了。通常情况下,岩土工程有一种地层连续性的特征,我们只要通过对工程周围的地质结构条件进行勘探,并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地层露头,就能够对探地雷达获取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得出切实可行的工程方案。工程的基岩若为均质火成岩,其地质剖面一般可以分析为:由上而下的表层积土、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中等程度风化岩、微风化岩、原始基岩。这种情形的地质剖面的反射波由上而下则依此可以进行如下解释:表层的积土和全风化岩的地层物质分布均匀,此地层内的反射波很少;强风化岩内则由于存在许多违背完全风化的岩石块,整个岩层与周围的介质属性有很大的差别,加之强风化导致的大裂缝,此层的反射波非常明显;中等程度风化岩层中,构造裂缝和风华裂缝的存在使探地雷达能够接收到较多的反射波;而在微风化岩层,少量的裂缝对岩体整体的性质不存在大的影响,所以,反射波相对集中,但也相对少;最后,稳定的原始基岩层,其岩体性质稳定;探地雷达对均质的火成岩的探测过程中,能够探测到一个集中的反射波地层带,这个地层带就是反射波和入射波相同的强风化岩层和中等程度风化层。对于粘土和沉积砂土等松散沉积物构成的土体结构,探地雷达在这些土地结构的剖面上能够获得明显的反射波,原因是这些沉积物的地层分层由着明显不同的电磁学性质。入射波通过介质――空气进入到另一种介质――有机土的过程中,会有一个明显的电性参数变化。空气的电导率和介电常数都非常小,而有机土的电性参数相对要大很多。所以在对沉积土层的岩土工程土体检测中,我们能够得到一组逐渐变小的典型参数,探地雷达在地表则能接收到与入射波相位截然不同的反射波。沉积土层多出现在河口三角洲地区,在对长江三角洲平原和珠江三角洲河口地区的岩土工程检测中,通常会参照此探测原理。溶洞中往往填充着泥沙,而地下空洞中则是以空气为介质传导电磁波。溶洞的中介质以及溶洞的横截面形状使其电磁波的剖面图呈现出拱形的特征。地下空洞中的空气的介电常数小,所产生的反射波与溶洞的发射波相恰恰相反。溶洞的上顶面附近时反相反射波,而空洞的上顶面附近为同相反射波;溶洞的下地面附近为同相反射波,而地下空洞的下地面则是反相反射波。这两种地质结构的探地雷达的上下底面介质的反射波都是反相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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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古代造纸;造纸作坊遗址;遗址保护;遗址利用
检 索:.cn
中图分类号:J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832(2016)01-02-0066-03
Researching on the Exhibition and Utilization of Papermaking Workshop Sites in Ancient China, Jiangxi Gao’an Hualin Papermaking Workshop Sites as an Example
ZHAO Chao, ZHANG Xiao-nan( Beijing University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 Beijing 100044, China )
Abstract :Papermaking, regarded as one of China ancient “Four Great Inventions”, carries the Chinese long historical culture and profound humanistic feelings. It makes outstanding contribution to the progress of whole human civilization. Papermaking workshop sites, as papermaking carriers, contain ancient Chinese people’s great wisdom and creativity. This report aims to analyze conservation and utilization issue of existing papermaking workshop sites based on the study of Jiangxi Gao’an Hualin’s papermaking workshop site. This report combines cultural heritage exhibition and utilization theory to explore the most suitable way and reasonable method of ancient papermaking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thereby realizing the true value of papermaking workshop site itself.
Key words :ancient paper-making; paper-making workshop sites; sites protection; sites exhibition
Internet :.cn
我国古代文献很早就有关于传统手工造纸技艺的相关记载,最早可追溯到宋,约公元986年的苏易简著的《文房四谱・纸谱》,该书主要记载了宋以前各类文献中的造纸技术的描述。在众多古籍之中,明代宋应星《天工开物・杀青》,是古代造纸工艺方面最重要的著作,对竹纸制造和加工工艺的整个流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并且以图画的方式对造纸工艺的六个关键步骤进行了说明。
一、江西高安华林造纸作坊遗址概述
(一)遗址的地理区位和自然环境
遗址位于江西省高安市华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洞悉行政村周岭自然村,东南距离高安市区70余公里,东北距离奉新县50余公里,其所处的地理位置,非常适宜于毛竹的生长。华林周围被四条水溪包围环绕,水面落差较大,蕴藏着丰富的水利资源。这些优越的自然条件,为华林地区发展以水碓为动力,毛竹为原料的传统造纸手工业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二)遗址的考古发掘和遗迹构成
高安华林造纸遗址的考古发掘工作分为三个阶段:(1)2005年,江西省开展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在华林周岭村发现了16座水碓遗址;(2)2009年9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由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高安市博物馆联合组成考古队,对华林遗址开展了第一期考古发掘;(3)2009年底,联合考古队又开展了第二期考古发掘工作。
华林造纸作坊和水碓遗址面积约5平方公里,其中福纸庙作坊遗址分布在一块近似鱼形的梯田上,东西长约55米,南北宽约18米,面积约1000平方米。这是中国目前发现的最为全面的造纸遗址。在福纸庙作坊遗址内还发现了包括水碓遗址、抄纸房、工作台、灰坑等各类造纸遗迹共有28处,又在周岭村和西溪村各清理水碓遗址7座。
(三)遗址的历史地位和文物价值
2009年“江西省高安市华林宋元造纸作坊遗址”被中国社科院考古所评为当年的中国六大考古新发现之一。其中,福纸庙作坊发掘区揭示了宋、元、明三个时期的造纸作坊遗迹,地层叠压关系清楚,同时也是中国目前发现的时代最早(南宋)、延续生产时间最长(南宋、元、明)的造纸作坊遗址。
作为中国发现的时代最早的手工造纸作坊的遗址,从沤竹麻糖、蒸煮竹麻等留下的灰坑、工作台、接水管、排水沟、储水坑以及抄纸房遗迹和附近的水碓遗迹,可以全面反映从砍伐竹子到制造纸浆的全面造纸工艺流程,再现了《天工开物》中所描述的“造竹纸”之“斩竹漂塘”和“煮R足火”中的情景(图1)。通过考古发掘出可以看出,造纸作坊的选址布局和堤堰、引水渠等修建的方式,尤其是福纸庙明代造纸遗迹布局、沤竹麻坑与晒料拌灰的工作台用砖石砌筑,充分反映了当时劳动人民的高超智慧和巧妙方法,以及当时古代机械制造的水平(图2)。
二、江西高安华林造纸作坊遗址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大工业化的兴起导致传统手技艺的衰落,造纸作坊遗址保护力度严重不足
随着时展和现代化机器造纸技术的冲击,传统手工纸市场急剧萎缩,手工造纸技术的传承,面临着后继无人的尴尬局面。在对高安华林造纸作坊遗址的考古发掘和调查研究中发现,高安华林已经没有相关人员传承造纸工艺,当地村民也很少能够复原出古代造纸的工艺。虽然现在政府也开始重视传统手工造纸技艺,也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保护,但是仍然跟不上它们消失的步伐。由于造纸工艺的没落,华林当地传统手工造纸地面遗存保存现状堪忧,大量的造纸作坊设备已经荒废或者破败,在山间随处可见倒塌的无人看管的抄纸作坊。极少有完整保留下来的旧式的抄纸遗迹。
(二)乡村不合理建设导致造纸作坊遗址的历史环境要素遭到破坏
根据考古发掘成果不难得出,传统手工作坊的选址非常科学,能够充分利用自然环境以及将生产生活很好的进行结合。良好的自然环境要素和人文环境要素是传统手工造纸技艺能够存在的先天物质基础和条件。然而,由于传统手工技艺越来越没落,人们已经不再重视技艺的传承和保护,加之乡村现代化建设步伐逐步加快,破坏了传统手工造纸工艺的水碓、作坊等生产设施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空间布局关系,以及传统村落空间布局形态和社会生活状态,传统民居建筑、古代桥梁、古井、古树或是传统道路加速消亡;周边自然环境随着建设开发的侵占,原有的自然地形、特色地貌、自然植被、溪流走向、水体质量等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从总体上讲,传统手工艺造纸作坊遗址的历史环境要素已经受到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三)造纸作坊遗址的逐渐消失,对保护传统造纸技艺的文化安全构成威胁
造纸作坊遗迹作为造纸术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之一,蕴含着古代劳动人民的无穷智慧和无尽创造力。自有记载起,中国传统手造纸技艺的出现至今已经有近2000年的历史。随着时间的发展,造纸技术逐渐发展并走向成熟,尤其是北宋后期高质量竹纸的出现,成为中国造纸史上的新纪元。但在工业社会的影响下,传统造纸技艺逐渐淡出公众视野。随着我国传统手工造纸技艺的消失,其他国家通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争夺造纸技术的发源地。早在1883年,日本人井上陈政就受日本政府委派,到中国闽赣地区进行过一次造纸产地的秘密调查,对福建邵武、光泽和江西铅山一带的连史纸制作技艺进行了全面调查记录。诸如此类的国外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掠夺和窃取,不仅我国传统技艺的保护构成了非常严重的威胁,甚至对我国传统文化和民族历史的保护构成了非常严重的威胁,直接影响到了我国文化安全守护和文化战略实施。
传统手工造纸技术作为一项非常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得到世界很多发达国家的关注和重视,尤其是日本,将手工和纸制作技艺作为“无形文化财产”进行保护,并且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记录和科学研究,从法律到技术上都有一整套切实的保护制度。这都对我们国家进行传统手工造纸保护和传承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三、江西高安华林造纸作坊遗址的展示利用模式
由于华林造纸作坊遗址大多地处于地理位置较为偏远的山区或城郊一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遗址区域面积较大,人口分布不均匀,对政府整体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困难度较大,因此,需要建立合理的展示利用模式,将造纸作坊遗址的保护、传统手工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统村落保护、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各项因素进行有机的统一和融合,从而能够更好的照顾到当地人民的利益,同时也能够有效的保护遗址的安全与稳定。
(一)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对造纸作坊遗址进行合理的展示利用
随着国家政策对传统村落保护和投入力度的加大以及国家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大,相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和法规的密集出台,我国造纸作坊遗址需要抓住较好的时机,结合当地总体发展规划,以文物保护单位为基础,以科研院校为依托,以生产实践为载体,建立建全古代传统手工造纸的生产、展示、研究等多部门多项目的综合应用。遗址所在地的当地的政府或组织,在传统手工造纸技艺的基础上,建立以传统造纸技术传承与展示的示范基地,将中国古代传统手工造纸技艺较为全面的展示给大众,并且利用考古研究的最新成果,将研究成果与现代技术相互结合,建立具有较强科学展示和参与互动性的相关制作工艺流程;通过相关技艺研究人员和组织机构间的合作,利用古代造纸遗址、遗迹,恢复相关古代常用纸张技艺,为古代书籍和书画作品的修复和当代书画创作的开拓提供解决方案。
(二)立足于传统手工造纸作坊遗址,建立以保护文化遗产整体性为主的生态博物馆
生态博物馆是对自然与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的一种博物馆的创新形式,江西高安华林造纸作坊遗址的保护、展示与利用引入生态博物馆的概念,是依据高安华林当地的特点,以立足保护造纸作坊遗址为核心,传统村落风貌为载体,传承传统手工造纸技艺为依托,带动传统村落的整体保护,进而以保护促进村落的可持续发展与更新,达到提升经济效益和改善人居环境的最终目标。
华林造纸作坊遗址分布于华林地区的周岭村和西溪村等地区,这两处村落都有较好的传统村落的风貌。因此,建立以传统村落为载体的生态博物馆,其本质是使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在现代生活当中起到自身的作用,使得相关的传统文化转变为促进村落经济提升的动力。高安华林传统手工造纸包含了造纸技艺、造纸作坊遗址等,既有非物质遗产又有不可移动遗产,这些与造纸技艺相关的遗产就组成为构建生态博物馆展示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传统农耕形成的村落文化生态以及优美的田园风光和河流水系,共同构成了华林造纸文化的整体性景观。
中国传统造纸技艺历史悠久,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造纸生态博物馆的建立不仅是保护手工造纸技艺,更重要的是保护与纸有紧密关系的纸文化,能够继续传承我国传统文化修为和人文修养。高安华林传统手工造纸作坊遗址生态博物馆的提出,通过造纸作坊遗址与传统村落相结合,形成以传统纸文化和手工造纸技艺的传承地,将传统文化精髓通过这一模式能够更好的传承,凸显区域文化特性,标识传统文化的异质性特征。为使公众更真切地了解手工纸生产的技术流程。生态博物馆应该设有手工纸生产操作表演坊,收集陈列有原始的抄纸机具,游客在作坊内可亲自参与抄捞纸工艺和生产体验,增加相关的文化性和趣味性。
(三)依据不同造纸作坊遗迹的特点采取适当的展示利用方式,实现对造纸文化的整体性全面阐述的目的
生态博物馆必须要以整体性为保护目标,才能够真正起到生态博物馆保护“活态”文化遗产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组成造纸作坊遗址的遗迹数量较多,它们所处的自然环境、自然或人为的破坏因素以及考古发掘程度不尽相同,因此需要采取不同的展示利用方式,对不同遗迹进行合理的展示利用。由于造纸作坊遗址的遗迹分布面积较大,单个遗迹的分布面积较小,不太适合于整体的展示,所以采取对遗迹局部展示的方式,从而能够更好的实现文化遗产整体性的保护与展示利用的目的。
1.对造纸遗址进行露天原状展示
露天原状展示就是将地上遗址在原范围内进行展示,不附加任何构筑物。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展示性较强,并且破坏因素发展缓慢的遗址。通过一定的保护措施,可以长时间保存。
2.建立保护性展厅进行室内展示 在已发掘的遗址部分或发掘过程中的本体上建保护性的展示厅,进行保护展示,还可以采取相关文物的辅助进行陈列展示;或是通过选择在正在发掘的考古现场搭建可移动式展厅,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现场展示。在展厅中,增加相应的辅助设施,能够增强展示的解说性,丰富遗址本身的趣味性。
3.对遗址进行标示性展示
通过相关考古发掘或勘探,遗址的布局形式和基本结构已经较为清晰,覆土保护后,在不对本体造成破坏的前提下,可在覆土上方种植浅根系植被或铺设卵石等非植物性材料,标识遗迹的布局和范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标志性展示。
4.对遗址进行模拟性展示
模拟性展示可分为模型展示和虚拟展示两种。模型展示是按照一定比例制作有原有遗址相同的模型展示遗址的整体样式与格局;虚拟展示是指通过使用计算机技术,利用虚拟现实、交互操作等技术手段运用到遗址展示中,形成一个生动的展示平台体系,使观众多维的了解遗产的价值和传递的信息。
四、江西高安华林造纸作坊遗址展示与利用的现实作用与意义
(一)保护传统手工造纸作坊遗址的本体和周边环境,更好的研究造纸历史与技艺的传承以及传统村落的保护
我国古代历史非常久远,不同时期的造纸技术,在加工纸的技术方面均取得过很高成就,但绝大部分技术已经失传,江西高安华林造纸技术同样也面临着以严峻的问题,对相关遗迹进行保护,并且适当的进行展示与利用,对传统手工纸的技艺研究是一种促进。
对于传统手工造纸工业而言,水碓和生产作坊等是非常重要的生产设施,保护与展示这些生产设施本身以及它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空间布局关系,生产设施之间的相互空间布局关系,生产设施、生活设施与村落布局之间的相互空间关系,传统村落的布局形态、格局和社会生活状态,以及特色生活用具、传统工艺制品和地方特色等,对传统手工造纸作坊遗址的全面阐释非常重要,同时也是对带有中国传统作坊空间的传统村落的展示利用进行相关的探索和研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通过造纸作坊遗址的展示利用,结合传统造纸技艺,形成完整的传统手工造纸技艺的展示利用体系
作为中国古代“四大发明”中最早的一项发明,造纸术对人类文明做出了杰出贡献。造纸作坊遗迹作为造纸术这一非物质文化的物质承载体之一,蕴含着先人们的无穷智慧和无尽的创造力。作为历史遗产,造纸作坊遗址不仅能够让后人满生敬意,对先人智慧的膜拜,更能够让后人追根溯源,探求原始工艺的原尾,摸索上下千年文明社会发展的脉络与足迹。
随着人们思想认识的提高,文化遗产消费逐渐成为文化消费当中的一种特殊产品,能够满足大众对于高情感的文化需求,通过将造纸作坊遗址的多元化的展示利用模式和传统造纸技艺“生产性的保护”的方式相结合,与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发生关联,赋予新的特质,使得造纸作坊遗址及传统手工造纸技艺在当今社会继续延续并且实现自己的功能和价值。
从历史发展角度看,造纸技艺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与社会需求密切相关,将本体化元素贯穿于发展保护、展示利用的整体策略当中是保护民族特征和传统文化的必经途径。对于造纸作坊遗址应该建立多元化的展示与利用的文化生产空间,通过文化效应带动传统手工艺的发展,借助现代化的保护、展示与利用的方式和手段,吸引更多的人关注传统文化;在展示与利用方面对传统造纸技艺进行深度挖掘,尤其是对工艺流程和生产设施的研究,从而能够更好发挥传统工艺的创造性,从而促进手工技艺的保存与发展。
小结
对于我国现阶段造纸作坊遗址的展示利用,需要借助政府政策的正确扶持和引导,立足于自身优势,结合恰当的文化遗产展示与利用模式,打造属于自己的特色品牌,探索出一条文化遗产传承的新路子,实现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人民文化素质和修养以及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项目支持:本研究由北京建筑大学城乡建设与管理产学研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北京建筑大学学科建设―培育学科点(2015年)(设计学)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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